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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的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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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的定义

第1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一、引言

在新旧两个世纪交汇之时,中国证券市场却迎来了让人胆寒的严冬。郑百文事件、猴王事件余波未了,亿安科技、“银广厦内幕”等一连串证券黑幕又浮出水面。证券市场传出的阵阵冷风让投资者不寒而栗,如履薄冰。中国股市在经历了一连串事件的重创之后,开始连续下跌,股市市场严重缩水。这一切似乎就是为了印证年初吴敬琏教授所提出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的论断。尽管吴敬琏先生的话有些偏激,但股市信息的不对称、大股东的恣意妄为对中小股东及广大股民的伤害却是有目共睹。面对失衡的权力结构和大股东毫无忌惮的侵害行为,中小股东则只能成为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违规操作的“刀下之肉”。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回落到极点。如何重拾信心为政府和世人关注。因为“股市下跌不可怕,怕的是市场让人失望”。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决定加强监管力度,并将2001年定位于“监管年”。1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市公司近期集中暴露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事实上,自1995年以来,政府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违规事件的查处,几乎每年都在强调监管,但恶性事件仍频频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人们对监管的成效自然可以有十足的理由表示担心和怀疑。可以肯定,如果不注重制度建设,单靠监管部门的一腔热情,是难以根治股市市场之“肿瘤”,无法重振投资者信心。一句话,“重拾信心靠依法治市”。

二、控制股东之法律界定

在采用实质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控制”则无疑成为界定控制股东的关键所在。一般而言,“控制”系对于公司之经营决策为经常性的支配性影响而言,主要是指股东基于控股地位及其他方面的优势,而对公司的人事、业务及决策所施加的具有支配性的影响。股东通过对公司决策和经营事项的影响使公司按照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经营。实际上也就是股东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以自己之意思支配和利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单纯的持有股份,可能导致控制,但并不等于控制行为本身。所以,控制股东一般是多数股东或相对多数股东(即控股股东),但多数股东或相对多数股东却并不尽然是控制股东,只有对公司行使了控制权的才是控制股东。我国学者认为,把握“控制”的核心有三点:一是要有支配公司的意思;二是对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控制,以贯彻控制股东的经营战略;三是对公司的控制是永久和强力的,即有计划而持续,并非偶然而暂时的。[8]控制股东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方式有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直接控制是通过股东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或直接对公司的执行机关发号施令;间接控制主要是指通过控制公司的人事,即通过向董事会委派或选派董事,控制公司的决策层进而对公司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后者是控制股东对公司实施的最基本的方法。

三、控制股东之诚信义务

(一)诚信义务的一般理论

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又称信托义务或信义义务,它源于英美国家的信托法理论,后被广泛地适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领域。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诚信义务是受信人(Fiduciary)基于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而对受益人(Beneficary)产生的法律义务。而所谓信义关系则是指基于一定的信赖,一方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另一方掌管,另一方则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行使。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义关系的最典型形态。早期的信义关系主要也是指信托关系,但后来泛指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如本人与代理人、董事与公司、合伙人与共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与一般的契约关系不同,尽管信义关系也是受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依据自由意志而创设的法律关系,但一旦这种关系确立或者形成以后,受信一方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事实上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产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或受益人则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所以,信义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并不对等的交易关系。与此相反,一般的契约关系的双方通常都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事,每一方当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监护人,其地位与势力也相对平等和均衡,因而法律的主要任务强制执行契约,而不是决定契约是否公正或给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护或救济。但对于双方地位与实力具有明显不对等性的信义关系来说,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之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益人通常需求助于法律的特殊保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就是:“受信人只要委以信任,那就必须全力以赴为他人利益,而不得有任何欺骗;一旦获得影响力,那就不得利欲熏心、工于心计和损人利己;一旦掌握了个人控制的手段,这些手段就必须只限于诚实的目的。”这种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诚信义务。[9]

信义关系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形成。因此,信义关系究其实质当属于一种契约关系。那么,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信义义务自然也属于一种契约义务。因为受信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是自己对受托人所作的承诺,也即双方约定的义务。但诚信义务也并非是单纯的约定义务。该项义务通常并不要求体现或反映在双方的合约中,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一般不允许通过协议予以免除。[10]所以,诚信义务更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二)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

现代公司法的这种转变,当然是对现实生活需求的一种基本回应,它标志着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表决权自由行使原则和有限责任理论的扬弃和修正,是传统公司法中股东民主理念的新发展。确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1.法哲学依据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源于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拥有和行使。因此,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首先是“行使权力就须对其后果负责”的最基本的法哲学理念的客观要求。控制股东之控制权的实质是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故其本质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力”(Power)[18].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Freiderich meinecke)所指出的,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所以,著名的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提出了“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的至理名言。[19]就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的关系而言,二者在法律上确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但这种独立仅是一种形式。从属公司的经营实际上不能不受制于控制股东。既然控制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就应对其支配的后果负责。这是义务与权力相对应的题中之义,也是权力须受限制的上述法哲学理念的客观要求。

其次,确认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现代正义观的体现。对立法和司法而言,正义始终是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然而,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所谓形式正义侧重于规则的公正执行,要求指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时应平等地适用于各种各样的人,不能或不应有所区别;实质正义则侧重于制度内容本身的科学和公正。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是现代法和近代法的重要区别。因为与实质正义不同,形式正义并不考虑各种主体之间地位和实力的差异,其所倡导的法律制度的无差别适用本身却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正义。也就是说,“同样情况同样待遇并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20]由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除履行出资义务外无其他义务的传统理论向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的这一转变,恰恰反映了人们正义观的转变。正如有的学者在分析关联企业时所分析的那样,在关联企业中,母公司恒为子公司的控制股东,子公司因契约上的义务,或由于事实上的支配,常须因受制于控制股东而牺牲应有之利益,以成就关联企业或控制股东之利益,此在母公司之股东而言,其虽亦为子公司之股东,惟其在子公司所受之牺牲,仍可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获利中得到补偿,而子公司之其他少数股东,却只有受损害的份而已,故如不科以母公司以诚信义务,实难符事理之平。[21]可见,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正是基于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实力悬殊之客观事实,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的一种特殊保护,以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

2. 民法学依据

(2)权力滥用理论。权力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民社会的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权力滥用理论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均须建立在正当的目的之上,如果不正当地使用权力损害他人,即构成权力的滥用或歪曲(Détourment de pouvoir)。根据权力滥用理论,控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控制权力,但其运用其控制力对公司决策和经营施加影响时,应该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行事,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之利益,更不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对公司和少数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也是现代民法权利滥用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反映。

3. 公司法学之依据

(1)控制股东的强大支配力及事实上的信义关系理论

第2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成本控制问题对策

1成本控制的含义

成本控制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既定的成本目标,对构成产品成本费用的一切耗费进行严格的计算、调节和监督,及时揭示偏差,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利差异,发展有利差异,使产品实际成本被限制在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广义的成本控制包括一切降低成本的努力,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达到预先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自身管理目标的形成。成本控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以完成规定的成本限额为目标;广义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狭义仅限于成本限额的项目;广义涉及企业的全部活动。狭义是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努力实现成本限额;广义还包括正确选择经营方案,涉及制订决策的过程,包括成本预测和决策分析,通常称为成本经营。狭义是指降低成本支出的绝对额,故又称绝对成本控制;广义还包括统筹安排成本、数量和收入的相互关系,以求收入的增长超过成本的增长,实现成本的相对节约,故又称相对成本控制。

2当前企业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①成本控制思想落后,成本控制不完善,传统的成本控制是以是否节约为参考,仅仅强调成本的降低,节省费用开支。WwW.133229.coM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以“成本节省“为主导的成本控制,一方面会挫伤企业为未来绩效而支出某些短期看来是高昂的费用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还会因顾及局部要求而损害企业的整体目标。同时还只注重了成本生产过程的控制忽视供应和销售过程的控制,只注重投产后的成本控制,忽视投产前产品设计和生产要素合理组织的成本控制。在成本的具体核算中,只注重财务成本的核算,缺少管理成本的核算。②成本控制缺乏驱动因素分析。对成本的认识不足,概念狭隘,而且传统成本管理将固定成本简单地作短期的期间化处理,淹没了大量的长期性和战略性的重要信息,使企业多项活动的绩效难以真正体现。③成本控制方法和手段落后。一些企业成本管理处于落后状态,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不利于企业成本的宏观调控。现有成本会计系统未能采用灵活多样成本方法,使得成本控制转变为单纯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不能提供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信息,不能深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不能提供各个作业环节成本信息,从面误导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

3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对策

3.1树立成本控制的效益思想。现代的企业经营必须要将市场需求作为企业管理的导向,不但要是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精益求精,经得起市场考验,同时力求让企业利润得到最大化。成本效益观念作为企业的一切成本管理活动的支配思想,从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分析来看待投入成本的必要性,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以最小的成本,摄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润。如我们神火煤业公司,随着矿井的深入开采,矿山成本压力不断增大,矿上投入一定量资金,建立精细化管理系统,实行井口超市,减少材料的重复备用,大大减少材料员的配置,从而降低了人力成本。虽然有的一定的资金投入,但最终达到的目的却是“降”,像这种成本暂时增加就是符合了成本效益观念。再比如,煤炭企业通过增加洗选煤设备,扩大产品品种,虽然设备投入使成本增加,但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效益有了提高。可以说,以上这些支出都是必要的,“花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省钱”,都是成本效益观的集中体现。

第3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1.成本费用控制的含义

成本费用控制包括狭义的成本费用控制和广义的成本费用控制。狭义的成本费用控制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通使用过各种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法,使企业的总成本费用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而实现企业既定的成本费用控制目标。广义的成本费用控制与狭义的成本费用相比其所指范围相对广泛,广义的成本控制涵盖了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企业的总成本费用,实现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笔者认为,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实质是指企业为实现既定的成本费用目标,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成本费用进行规划、调节,将企业的成本费用控制在既定的成本费用目标范围内而不超支,以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2.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的主要内容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更是逐渐演变成企业成本费用之间的竞争。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实现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有全面的了解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的主要内容,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企业成本费用,才能真正的通过成本费用控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目的的实现。然而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产品质量、时间、以及用途等。而企业要对成本费用加以控制,也就是要将产品支出金额控制在成本费用目标范围内,以最少的成本费用支出获取最多的经济利益。且对于不同的成本费用控制内容采取适宜的控制办法,才能真正的实现企业既定的成本费用目标。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成本费用控制内容展开分析。

(1)材料成本控制。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材料成本的控制,包括材料采购成本、材料运输成本、材料储存成本以及材料消耗成本。企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应注意材料采购的数量和质量,材料采购的数量应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材料质量应在成本费用控制目标内花费最少的资金购买到最优质的材料。此外还应对企业采购材料的运输成本以及储存成本进行有效控制,避免资金浪费。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材料的消耗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企业要加强材料成本费用控制,还应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对材料的需求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材料的损耗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对企业材料成本进行控制,在材料采购以及储存、消耗等环节中降低企业成本。

(2)人工成本控制。合理的薪酬制度、固定的劳动时间、科学的内部分配制度,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人工成本的控制。企业在实际经营管过程中,应结合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招收企业员工,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多样化的分配形式,通过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的控制来促进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充分调动员工工作激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对企业人工成本展开有效控制。

(3)综合性的成本费用控制。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成本费用预算方案的制定,也就是说应注重对事前预算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将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控制在成本费用目标范围内。编制有效的成本费用方案,有助于企业提前了解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如:管理费用、期间费用等。帮助企业提前了解企业财务费用支出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企业成本费用支出,以减少企业综合性成本费用。

二、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的意义

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是企业内部运行效率的重要衡量指标。企业对成本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无论是对于促进企业发展还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实际生产经营的损耗等都具有费用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企业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控制,其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实力。目前企业时间的竞争逐渐演变成成本费用控制的竞争,谁能将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得最低,就能较大程度的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对企业成本费用实施有效控制,降低了企业产品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产品价格优势,致使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的竞争实力得以提升。

2.有利于确保企业财务及物资的安全,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目前不少企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时常存在物资重置、浪费、贪污等现象。而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则能有效防止这类现象的产生,有利于确保企业的财务以及物资的安全。

3.有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控制,在产品价格一定的情况下,降低了产品生产成本也就意味着企业销售利润的增长。从这一角度来说,企业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控制,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营业利润。

三、企业成本费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少数企业尚未对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形成正确的认识,成本费用控制意识薄弱

目前不少企业都是通过成本费用控制而形成价格上的优势来提升其市场占有率。然而在实际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较大限度的控制成本费用,进而降低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忽视了市场对产品价格提出高标准的同时也要求产品质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成本费用控制的不正确认识而导致,成本费用控制意识淡薄,有的企业为了控制产品生产成本,忽视了产品的质量,最终导致企业信誉和形象受损。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尚待完善,缺乏健全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企业既定目标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都尚不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致使企业在实际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成本费用的控制不当,进而导致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上升,增加了企业经营发展的难度。此外,不少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控制受企业领导人意志影响严重,而有的企业受其领导人个人素养及知识水平的限制,往往将成本费用控制重点归于时间控制,由于领导人的错误决策致使企业成本费用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获取的利润的程度,致使企业发展受阻。

3.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手段落后

目前不少企业在实际实施成本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多数都是通过对产品制造成本的控制来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而忽视了对企业采购成本以及材料储存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的控制。因此,企业实施的实际成本费用控制的手段是缺乏科学性的。导致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难以综合性的得到控制。也有的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成本费用的控制的依据过于依赖于编制的预算方案,而忽略了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成本费用相关需求。这一类成本费用控制手段不够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成本费用目标的实现,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步伐。

4.企业既定成本费用目标不够科学,掌握的生产技术、设备相对有限

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目标的制定往往是由单一部门设定,对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程度不深,往往过于重视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而忽视的对市场需求、顾客需求特征等企业外部环境的考量,致使制定出的成本费用控制目标整体性和长远性不足。从而使得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成本费用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加上不少企业现阶段真正掌握的生产技术、设备相对有限,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企业要获得强有力的竞争实力,必须掌握先进的科学生产技术和设备,通过科学的力量控制成本费用,从而较大程度的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实力。

四、加强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的对策

1.提升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意识,促进企业对成本费用控制的认识

要使得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效益得以提升,首先企业得形成正确的成本费用控制观念,对成本费用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必须加大对企业成本费用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开设成本费用控制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并有必要对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成本费用相关知识的专业性培训,帮助企业职员树立起正确的成本费用控制意识。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目标,对企业各成本费用构成要素实施有效控制。

2.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是制约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难以充分发挥控制效果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提升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效果,必须先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为企业构建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确保企业对于各项成本费用构成要素的控制措施都能得到贯彻实行,进而促进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目标的实现。

3.创新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方法,引进先进成本费用控制理念

多数企业在实际实施成本费用控制的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制造成本的控制而忽略了其他成本的控制,如采购、储存以及销售成本。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的控制企业的成本费用,必须是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的控制,企业实施的成本费用控制应贯穿于供产销三个环节。此外,企业还应加大对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相关理论的研究力度,积极引进先进的科学的成本费用控制理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成本费用控制目标,以提升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效果,实现以花费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

4.加大对企业成本费用控制人才的培养

企业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只有掌握了一批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人才,才能引领企业持续发展壮大而不会淹没在日益激烈的竞争长河中。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从而促进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大对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方面的人才的培养,以知识和科技的力量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成本费用控制效果。

第4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概念是构建理论的基石,也是实践交流的工具。学习十多年的会计,我的一个体会是财务会计中的许多概念-诸如“控制”、“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 等-的含义有些似是而非,缺乏严谨的定义。这对会计理论的严密演绎和会计在实践中的效用都有不利的影响。本文尝试解剖“控制”概念。

一、“控制”概念的重要性

“控制”或“控制权”在财务会计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资产的定义中有“控制”概念,比如: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 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定义的资产,“控制”都属于核心词。会计确认常常以“控制”或“控制权”为基础,比如: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金融合成分析法、控制权法即是以“控制权”是否转移为基础;我国及IASC的“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之一都有:“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一些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选用依赖对“控制”情况的判断,比如我国的“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采用成本法核算;IASC的“企业合并”准则关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核算的选用基础即是“控制”。报表编制与信息披露范围也与“控制”相关,比如,合并报表编制范围的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与“控制”情况有关。不用继续枚举,已可见“控制”概念深入渗透至会计定义、会计确认、会计核算方法选用、会计报告等环节或活动中。这些环节或活动属于财务会计研究的核心方面,也是会计信息生成的重要环节。因此,可以说“控制”概念的准确界定既关涉相关会计理论的顺利演绎,也关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控制”概念的定义现状及其局限

综合起来,财务会计在上述场合使用的“控制”概念可分为两类:对资产的控制与对实体的控制。资产定义、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收入确认涉及的“控制”属于“资产控制”一类;而投资核算方法、企业合并核算方法、合并报表编制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涉及的“控制”属于“实体控制”一类。目前,财务会计也是分这两条线索定义“控制”概念。

对“资产控制”的直接定义较为少见,实践层面仅见英国ASB在其发布的FRS5“报告交易实质”中和IASC在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过定义。两者都认为,资产的控制是指获取与一项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或能力。理论研究层面的定义就更少了,在我信息所及的范围内,仅见一位学者在讨论资产定义时有过定义,其认为:“要予确认计量乃至报告的资产,又是由该特定会计个体所‘实际控制’的资产。所谓‘实际控制’,从形式上看,意味着该特定会计个体对资产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权,能够自主地运用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谋求经济利益;从实质上来看,它意味着特定会计个体(如某个企业)享有和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和相应风险。”

对“实体控制”的定义则较为常见。ASB在FRS5中认为,对另一报告主体的控制是指为了从另一个报告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导该主体财务与经济决策的能力。IASC在其“企业合并”准则中指出,控制指决定(govern)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藉此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我国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及“合并报表”等准则或规定中也有类似定义。同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及“合并报表”等相关规范在定义“控制”时,还并行定义了一个涉及实体控制的“共同控制”概念,即“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营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这些规范通常在定义基础上,还列举了“控制”、“共同控制”的具体情形。

财务会计关于“控制”概念的这些定义存在以下几点局限:

(一)只有对“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分类定义,没有对“控制”概念的一般性统一定义。

(二)“资产控制”与“实体控制”的关系不清晰。其至少未解决这样一个关涉合并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各自存在的价值及编制范围的现实问题:如果母公司A主体控制了子公司B主体,那么是否意味着A主体同时也就控制了B主体的资产呢?

(三)没有明确“控制”与“拥有”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是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与IASC、FASB在定义资产时采用了不同表述,前者定义的“资产”是一个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后者定义的资产是一个主体“控制的”资源。

(四)在实体控制方面,各准则制订机构定义的“控制”与“共同控制”在语义逻辑上存在问题。即:既然“控制”是指类似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关系(控制实施的主体是单一的“母公司”),那么“共同”与“控制”结合而成的“共同控制”就是一个逻辑“病词”(“共同”就不可能“单一”)。也即从语义上讲,“控制” 与“共同控制”不可能是并列关系。

三、重构“控制”概念群

针对关于“控制”概念的上述局限,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构其定义、分类。

(一)关于“控制”概念的一般定义。据汉语词典的解释,控制(control)有以下一些语义:施加有节制或直接的影响;施加权力;指导或管理的能力或权力,指挥或抑制的支配;抑制的行动或事实等。综合这些语义,我们认为财务会计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实体等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应从以下方面理解该定义:其是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关于资产控制或实体控制的分类定义;施加控制的主体(控制方)可以是一个或几个主体;控制对象是资产或实体等;控制对应的能力是一种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

(二)关于“控制”的分类。可以从多种角度对控制进行分类。依据控制施加主体的不同,控制可分为单独控制和共同控制。单独控制是指由单一主体对资产或实体施加的控制。目前我国“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及“投资”等准则所谓控制实际上应是单独控制。共同控制是指由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或实体等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共同控制资产(比如两个公司共同控制石油管道)、共同控制实体(比如投资方共同对合营企业的控制)。

依据控制对象的不同,控制可分为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资产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的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通常表现为对资源或权利的占有、使用、管理、处置或限制。实体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另一主体的决定性、支配性影响能力,通常表现为前者能够决定后者的财务及经营决策。我国“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及“投资”等准则所谓“控制”和“共同控制”都属于实体控制。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财务会计对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定义,都是以控制方从被控制资产或实体取得经济利益为基础。该定义特征经不起检验。比如,质押存单,通常属于出质方与受质方共同控制,但受质方却未必能从该存单中获得经济利益流入;托管企业,通常属于托管方控制,但托管方取得的托管收益可能来源于委托方,而不是被托管企业。因此,在本文的定义中,不论资产控制,还是实体控制,都并不含控制方必然能从控制对象(资产或实体)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意蕴。另外,从资产控制与实体控制的定义,可推断两者的关系。一般地,一个主体单独控制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了另一主体的某项资产,未必就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了另一主体。但也可能有例外,比如A主体可通过对B主体关键技术的控制而控制B主体、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可通过对债务人抵押生产线的控制而控制债务人等。相反,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另一个主体的控制,通常也意味着前者可以控制后者的资产。

第5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像应用交付控制器一样,软件定义网络控制器可以基于队列长度和处理延迟来监控Web服务器的单个负载,并将收到的数据请求发送给负载最轻的服务器。

如果简单的负载均衡是应用交付控制器的唯一功能,那么软件定义网络控制器真的可能将其淘汰掉。然而,应用交付控制器可以做的不仅仅是分配服务器之间的应用需求。

在常规网络中,数据流经做路由决策的设备。因为应用交付控制器直接位于数据流经路径中,它们可以实现某些特定的应用程序及软件驱动的功能,这些功能都不容易嫁接给软件定义网络控制器。软件定义网络将数据运动和网络控制功能分离开来,这就意味着一个软件定义网络控制器虽然可以基于服务器活动进行简单的负载均衡决策,但并不能基于数据本身的内容进行决策。

应用交付控制器一直以来都是独立的网络设备。行业领先的供应商已经意识到到虚拟化系统的成长,以及软件定义网络被越来越多人接受的现实,于是开发虚拟化应用交付控制器来响应这一趋势。

这些应用交付控制器厂商形成联盟,将产品与虚拟网络环境整合起来。他们还增加了脚本驱动功能,让网络管理员可以开发应用交付控制器可执行的特定应用程序功能。

网络安全和监控

防火墙,防病毒扫描和入侵防御系统一直以来都存在于不同的设备中。应用交付控制器存在于数据路径中,而且它可以执行特定应用的脚本能力让其成为扫描输入数据,并确定其是否为恶意软件的理想工具。省去各自独立的安全组件降低了网络复杂性和资金成本。

应用交付控制器还可以通过阻挡有问题的请求来保护服务器免受拒绝服务攻击。一个大型的,分布式攻击可能会消耗应用交付控制器的资源,以致于许多合法的请求无法通过,但是服务器可以支持他们收到的请求。

另外,由于应用交付控制器的位置处于数据路径中,所以非常适合收集性能和使用数据。他们可以监控服务器的延迟,也可以测量应用程序、终端用户网络或个人终端的流量。

ADC如何提高网络效率

应用交付控制器还可以在其它方面改善网络效率。在一个没有应用交付控制器的环境中,每个终端用户的浏览器都会创建一个或多个传输控制协议连接到一个Web服务器。在终端用户界面到因特网连接中使用网络地址转换(NAT, network address translation)可以减少连接的数量,但由于终端用户数量多,大量的连接还是会给网站管理造成负担。

此外,每个请求都会创建一个传输控制协议连接,是一个资源密集型操作。

使用传输控制协议复用,应用交付控制器建立与后端服务器的持久连接。个人浏览器或网络地址转换(NAT)功能创建连接到应用交付控制器,从Web服务器断掉TCP连接管理,从而减少所需服务器的总数。

传输控制协议慢启动算法可以防止网络免受一个新的连接暴发而卡死。通过复用传输控制协议连接,慢启动只发生一次。如果没有一个应用交付控制器,每个浏览器到Web服务器的连接都需要经历慢启动过程。

如今基于Web的应用程序通常需要排一个很长的请求和响应队伍。当一个初始请求到达Web服务器,服务器会在其中创建一个存储请求信息的会话。简单的负载均衡可以直接传送下一组请求到不同的服务器。当这个会话在初始服务器上超时并最终被删除时,第二个服务器创建另一个会话。这显然是没有效率的。

流量整形是应用交付控制器提高整体网络和应用性能的另一种方式。传输控制协议包含延迟,选择确认信号,自适应调整窗口大小以及显式拥塞通知这些机制。应用交付控制器使用这些技术,通过减少脉冲串和将短分组整合成较大组来提高效率。

基于请求类型来区分服务器可以通过简化应用软件来提高可靠性。每个应用程序将处理一种类型的请求。网络管理员会提供应用交付控制器脚本来扫描输入数据,并指示每个请求到设计好的应用程序进行处理。

ADC准备迎接SDN

应用交付控制器目前还是以预装在硬件设备中的形式来出售,但领先的供应商,为了适应软件定义网络,还开发了在虚拟化服务链中可以快速插入的虚拟单元。

第6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成本控制;研究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proportion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the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he construction cost is the sum of all the cost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It reflects the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consumption of labor and material in the basic conditions, is a measure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the management results of the comprehensive index.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is the basis for enterpris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We should carefully analyze and treat the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to take measures and method is practical and available, to maximize the control of project cost, to obtain the maximum economic benefi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成本控制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的重要意义

所谓成本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成本控制是指对生产阶段产品成本的控制,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运用以成本控制为主的各种方法,设定成本限额为目标,按限额开支成本和费用,在执行决策过程中以实际成本和成本限额比较,衡量经营活动的成绩和效果,并以例外管理原则纠正不利差异,实现降低超过预期的成本限额,降低成本支出绝对额的过程。 广义的成本控制涉及企业的全部活动,指管理方面通过有效措施,以达到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之达到预先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成本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的核心环节。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对于充分发挥成本管理的职能,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现状

1.成本控制机制不合理

近几年搜集到的数据及资料显示,必须坚持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结合起来,才能从本质上满足成本控制要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占据成本控制体系中的主要位置,在享有管理控制权力的同时应该肩负相应义务,需要对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问题承担责任,只有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将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明确项目经理的岗位职责,督促其更好完成自身岗位承担的责任。另外,工程项目经理还应该定期对成本控制过程中各部门员工的表现进行检查,开展有效的业绩考评,公平奖励或惩罚职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及遗漏失误环节,职员的工资奖金等应和企业效益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在大部分建筑企业中过于突出项目经理的位置,单纯依靠财务管理人员开展成本控制工作,职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项目成本控制理念,成本控制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利用责任、权利、义务之间的结合作用,不合理的成本控制机制导致各个部门职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或者划分岗位范围等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情况。

2.成本管理控制措施在操作过程中没有得到落实

当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只在乎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结果的获得,没有给予落实成本控制措施问题足够的重视,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缺少有效的战略性规划。部分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的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措施仍然停留在表面,只是人为管理控制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费用,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招标投资、决策设计阶段中的成本控制的重要性。没有在施工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贯彻落实成本控制措施,不仅无法实现建筑企业预期成本控制目标,而且在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会经常出现遗漏的环节,影响预期效益的获得。

3.成本控制制度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

在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中,文化和制度成为了建筑施工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我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制定成本控制制度时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首先,成本控制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成本控制制度建设不到位,经济分析与技术分析脱节;其次,没有涵盖工程建设的一系列影响因素,对成本控制的各个方面没有考虑周全,在制定成本控制制度时忽略市场因素,无法推动企业获得强有力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最后,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偏低,在对制度内容的制定时只是从如何规范成本控制行为的角度出发,对成本控制制度的可行性考虑不全,存在较多遗漏的环节,阻碍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影响建筑工程管理下的成本控制的主要因素

1.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工期与成本控制存在着对应关系。施工周期过长,相应突击施工程度就会降低,从而使工程直接成本减低;反之周期越短因为工程突击施工增加的直接成本就会相应越多。工程质量要求越高,相应成本就会越高。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为了达到预期质量要求,必须严格质量检查,保证安全合格施工,这样就会消耗资源,产生质量成本。

2.外部环境因素。随着建筑工程造价的发展,施工价格构成更趋向于接近实际成本,取费标准改为按工程对象取费。建筑施工越来越受到日趋完善的环保条例的制约。城市化快速发展使得施工水平运输困难、垂直运输复杂,加大了施工难度。

3.内部因素。各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使得工程人工费投入增多。材料费投入浪费、机具费投入不合理和管理投入效果发挥差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提高。

第7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风险控制;董事义务;特拉华判例;商业判断规则;干预式披露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077-06

风险控制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与公司法密切相关。在公司治理的核心层面,以董事义务为主的约束机制构成了风险控制的法律基础。董事对于风险控制负有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董事未能管控公司的高风险经营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公司因风险控制体系的缺陷而遭受损失,股东能否追究董事的责任?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都是公司法学亟待解答的问题。本文将以美国公司法为对象,对此加以研究。

二、风险与风险控制

(一)风险及其类型

风险是指给公司盈利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风险广泛存在于商业环境中,公司运营面临多种不同类型的风险,一般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商业活动中,风险不仅带来损失,也与盈利相关;高风险可能带来高收益。在奈特关于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的经典理论中,利润来自不确定性,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承担风险,获取利润,是最重要的企业家精神。①因此,企业经营不可能消除风险,而是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使风险与利润相匹配,管理者与股东的风险偏好相吻合。这也就提出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一套制度和程序,用以识别、防范和应对风险。其作用是使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兼顾追求利润与防范风险。风险控制是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现代管理学将管理的要素界定为“计划、组织、命令、合作和控制”,②其中控制是确保前四项要素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在公司管理的实践中,风险控制通常也与另外两类活动密切关联:其一是通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对冲和分散风险,也称为风险管理;其二是内部控制,即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约束,防止其不当行为。

最重要的公司风险控制指南是由美国Treadway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简称COSO)提供的。该委员会在1992年和2004年了两份风险控制指引报告,为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内容建议。COSO报告是非官方机构对于风险控制实践的优选和总结,作为向企业推荐使用的参考范本(Best Practice)。报告提供的是高标准的制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但在美国上市公司,特别大型企业中得到普遍采用。

COSO报告提出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财务报告的可信性以及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的流程由四个步骤组成:首先是对风险的识别;在此基础上评估和分析风险;根据评估分析的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最终准确地向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报告风险。在有效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承担风险、规避风险、减少风险或者分散风险等四种不同类型的控制措施。Michel Crouhy, et al. The Essentials of Risk Management,McGraw-Hill Press,2005,p.88.

(三)风险控制与董事会

董事会在公司风险控制系统中居于关键地位,这是由董事会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董事会是公司组织制度的核心,公司治理所承载的法律关系围绕董事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而展开。董事会最主要的职能是决策和监督。在美国的大型公司中,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决策通常授权给以首席执行官(CEO)为中心的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只在关联交易、并购等重大问题上保留决定权。因而对管理层的监督便成为董事会的重要职责。在风险控制问题上,董事会的职责首先是确认和评估公司建立了恰当的风险控制系统。更重要的是,董事会要监督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证了公司信息传递的真实准确,使管理层的工作处于可问责的透明状态(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e),因此,风险控制构成了董事行使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风险控制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提出了“全面风险控制”的概念(Enterprise-Wide Risk Management)。相比于传统理论,全面风险控制要求董事会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整体性、持续性地主动管理,而不是依赖于审阅特定部门在个别时点提交的风险报告。从而将风险控制从技术性、操作性的工作提升为公司层面的风险理念。COSO在2010年度报告中,重点建议董事会确立公司的风险理念,关注商业环境的变化对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影响,正是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这对董事会在风险控制系统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风险控制作为公司法问题

风险控制作为管理制度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董事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纳入董事义务的规范体系,否则很难据此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风险控制容易蜕变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美国公司法对于董事职权和义务的一般性规定,是与公司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相契合的。例如,《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事务,由董事管理或者监督”。美国律师协会拟订的《标准公司法》表述为:“公司权利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者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董事会的监督之下进行管理”。美国法律研究院在对其《公司治理原则》的官方评论中更详细地阐明了:“具有合理谨慎的普通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时,无论公司是何种规模,都应当确认与其履行监督职能相关的程序、计划和其他技术是有效存在的;这构成了董事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中,对董事职权的规定都比较概括,而不涉及风险控制这样的细节问题。因此,“法官造法”,即由个案诉讼而形成的司法判例,便成为美国公司法的精髓所在,其中又以特拉华州的判例最为重要。Marcel Kahan & Edward Rock, Symbiotic Federal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58 Vand. L. Rev. 1573 2005, pp.1591-1592.后文也主要以该州判例为研究对象。

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是美国公司法判例中最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制度。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分支。忠实义务规范的是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关联交易、掠夺公司机会等行为。注意义务则是对董事勤勉尽职的要求。与董事义务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是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的是指当股东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时,法院首先推定董事是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基于善意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服务的。除非股东举证证明董事存在利益冲突、故意不履行职责以及重大过失的因素;否则即使董事决策使公司遭受损失,法院也不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只有先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假定,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董事是否违反信义义务。在涉及风险控制的案件中,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四、风险控制的判例法基础

(一)特拉华判例的演进

1.奠基之案:Caremark案

Caremark公司是一家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商。其因违反联邦法律的规定,向医生支付回扣而面临一系列刑事和民事诉讼。在1995到1996两年间,为达成和解,Caremark公司总共支付了2.5亿美元的赔偿金。这是典型的由于忽视法律风险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Caremark公司的部分股东据此提起派生诉讼,主张董事疏于监督,要求其对公司损失承担责任。该案最终以和解结案,Caremark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律师费,并承诺改进公司的合规控制系统。②In re Caremark Intl Inc. Derivative Litig. , 698 A.2d 959,pp.961-962,p.967(Del. Ch. 1996).Allen法官在和解协议的审查结论中,首次全面阐述了对董事风险控制职责的司法立场。首先,明确了董事在决策和监督两方面的失职,都可能违反注意义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董事因为决策过程中的疏忽或误信,而使公司遭受损失;其二是董事在特定情境中,没有尽到合理谨慎来避免损失。②Caremark公司的董事就触犯了后一情形,也即对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疏于监管和控制,使公司因违法行为被诉而受到损失,违反了董事的注意义务。随后,Allen法官提出:董事有义务确保公司建立和运行一套有效的信息与报告机制。但是,即使董事因为过失而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并不必然导致其承担责任。只有实质性、系统性地未履行监督职责,例如在监督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彻底的,才能认定董事行为是缺乏善意,将被追究责任。

Caremark案是法院首次将风险控制纳入董事注意义务的范畴,使风险控制从管理制度转变为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从而成为该领域的“标杆案例”。

2.“善意”标准:Guttman v. Huang

Caremark案之后的很长时间都没有风险控制的案例再次出现,直到2003年的Guttman v. Huang案。该案的案情与Caremark案非常类似。著名的图像芯片公司英伟达(NVIDIA)因违反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而被美国证监会处罚。股东董事“未能确保公司建立恰当的信息和报告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方面的合规性”。Guttman v. Huang, 823 A. 2d,p.492 (Del. Ch. 2003).Strine法官在判决中提出了基于“善意”的新标准,即董事“故意不履行职责,是缺乏善意的不作为,从而违反了忠实义务”。

Guttman v. Huang案将风险控制的法律基础从Caremark案确立的注意义务转变为忠实义务。出现这一转变的原因是,当时法学界正激烈争论是“善意”在信义义务中的地位,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善意义务”。特拉华州法院也做出了一些模棱两可的判决,Guttman v. Huang案正是其中之一。由于安然等公司欺诈舞弊案件后,要求强化董事行为约束和可问责性的呼声高涨,善意标准被认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法律工具。法院在董事的风险控制职能上,强调善意因素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该案的批评者则认为,忠实义务在传统上只适用于董事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将风险控制纳入其范畴,扰乱了信义义务的结构体系。Stephen M. Bainbridge et al., the Convergence of Good Faith and Oversight, 55 UCLA L. REv. 559 2008,p.596.

3.红旗原则:Stone v. Ritter案

Guttman v. Huang案在“善意”问题上,给董事履行风险控制职责所带来的困惑,最终由Stone v. Ritter案揭开迷雾。Stone v. Ritter案同前两个判例一样,与法律风险有关。一家银行由于违反反洗钱方面的联邦法律,被美联储分行处罚,公司股东因此董事。⑥Stone v. Ritter, 911 A.2d,p.362 (Del. 2006).Stone v. Ritter案进一步明确了:对董事“善意行事”的要求,不是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列的。善意是作为忠实义务的基本要素,因此董事行为“缺乏善意”可能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被追究责任。⑥据此,法官总结了董事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忠实义务为:首先,董事有义务监督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这是与Caremark案所确立的标准相一致的。其次,在风险控制系统建立之后,对于系统报告的问题,董事应当及时处置。同时,董事不需要亲自去发现每一个风险点,也没有义务持续性的监控或者完全消灭不当行为;只有“屡次发生、足够严重,并且直接呈报给董事的全局性问题”,才构成董事履行监督义务不可忽视的对象,这也被称为“红旗原则”。Regina F.Burch, Director Oversight and Monitoring: The Standard of Care and the Standard of Liability Post-Enron, 6 WYO. L. REv. 481, 2006, p. 498.至此,在“善意行为”的基础上,董事在风险控制领域的监督义务得到了准确界定。

(二)判例中的不足与疑义

1.责任“软约束”。如同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的其他情形一样,这三个判例均有很强的“软约束”倾向。只要被告能够举证出一套见诸于公司文件的风险控制体系,便轻而易举地免除责任。这无疑是激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去完善“纸面上”的制度,使其风险控制体系在形式上足够完备,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很难真正约束管理层从事高风险商业活动。2008年金融危机,正是将这些“金缕其外,败絮其中”的风险控制体系暴露无遗。

2.适用范围的疑义。这三个经典案例,都是与法律风险有关的,更准确地说,应当是董事对公司合法经营的监督义务。上述判决能否适用于对其他类型风险的控制,在实践中,风险控制的各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安然、世通等案件表明,公司出现欺诈、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的,其在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的管控上,也一定存在漏洞,才使违法者有空子可钻。当然,法律风险的控制又确有特殊性。董事相对比较容易判断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而对于商业风险的评估和管控,就要困难得多。在价值观上,商业风险是中性的,经营活动必须承担风险,方能获取收益。违法行为则是为法律所否定评价的,法律应当提供较强的激励,使董事采取恰当的管控措施,避免公司因被诉或处罚而造成的损失。

五、金融危机后的司法诉讼

(一)愤怒的股东与保守的法院

1.花旗案。花旗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综合金融企业。在2007至2008年间,花旗集团的亏损超过650亿美元,被迫接受美国政府的援助计划,进行财务重组。花旗集团的损失主要来自其投资和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特别是所持有的集合债务抵押债券(CDO)。花旗集团的股东在2009年提起多个针对董事的派生诉讼,其中最主要诉因便是董事“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疏于管控,尤其是对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跌的危险信号熟视无睹,完全未尽监督职责”。②In re Citigroup Inc.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 964 A. 2d,p.106,p.125(Del. Ch. 2009).本案的主审法官Chandler在回顾了Caremark案“实质性、系统性失职”标准和Stone v. Ritter案的“故意怠于监督”标准后认为:“本案在形式上是基于Caremark案所提起的诉讼,股东主张董事应当对次贷市场亮出的‘红旗’有更高的警惕”。但法官的认识却不局限于此,他指出:“原告的实质,是董事的商业决策在事后给公司造成了损失”。②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注意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原告需要董事是基于善意、获取充分信息、为公司最大利益而行为的假定。同时,由于花旗集团的章程细则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免责,因此,本案的原告需要证明董事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在Chandler法官看来,只要花旗集团建立了风险控制系统,如果公司继续从事高风险的商业活动,即使因此遭受损失,董事也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因此,法官最终判决驳回。

特拉华法院在金融危机之前的风险控制案例中,对董事监督义务的范围原本就没有明确界定。这一“遗留问题”因花旗案而暴露无遗,随即也在学术界引发激烈的争论。赞成者认为以特拉华法院一贯重视商业判断规则的司法立场,这是个意料之中的判决。Stephen M. Bainbridge, Caremark and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34 J. Corp. L. 967, 2008-2009, pp.989-990.而批评者则指出,判决与Caremark案的对风险控制的全覆盖标准不相符合,造成了司法的不确定性。并且在金融危机后,仍然如此宽松地对待董事过度冒险的行为,实在不合时宜。Franklin A. Gevurtz,The Role of Corporate Law in Preventing a Financial Crisis, McGeorge Global Bus.& Dev. L. J. 113 2010-2011, pp.148-150.

2.AIG案。AIG是美国最大的保险金融企业,也是市场上最大的信用违约期(CDS)的提供商。CDS的作用类似于以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为对象的保险。CDS的持有人既可以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请求发行人偿付约定的金额,也可以通过交易转让CDS而获利。因此,CDS比普通保险具有更强的投机性。金融危机发生后,AIG所承保的债务大量违约,其现金流很快便无法满足偿付请求。同时,AIG还因投资于其他金融衍生品而遭受巨额亏损。与花旗集团一样,AIG也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体系,其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金融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风险问题。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4次。与花旗集团案情不同的是,AIG的股东董事的诉因有两项,其一是对风险疏于管控,造成公司巨额损失,违反注意义务;其二是利用内幕消息,交易本公司股票而获利。由于内幕交易同时违反了公司法和联邦证券法,因而董事的行为不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法官进而查明,AIG董事的内幕交易行为使公司成为刑事被告,这表明董事明知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却不仅不督促公司加以整改,反而从中非法获利。这正是Caremark案所确立的董事存在“实质性、系统性失职”,使公司面临“欺诈和刑事犯罪”的风险,其行为属于主观恶意,违反了信义义务。法院认定AIG董事存在更为严重的过错,因而驳回被告终止诉讼的请求。该案最终以被告承诺赔偿15亿元而和解结案。但是该案的判决仍然没有解决花旗集团案所引起的疑义,即董事监督义务是否仅限于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3.高盛案。金融危机后,股东针对董事疏于履行风险控制职责的第三个案例是高盛案。高盛案的背景与前两个案件基本相同。而股东的诉讼请求有一些细微的区别。原告仍然是董事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信义义务。理由有以下三项:第一是对高盛在次贷市场的高风险行为疏于监督,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第二是高盛的薪酬结构激励高管的冒险行为,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相背离,而董事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或反对;第三,高盛为对冲风险,而以其客户为对手方进行衍生品交易,涉嫌利益冲突,而被美国证监会调查,使公司声誉受损。然而法院认为,高盛曾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获利甚多,而次贷市场崩溃是偶然性、突发性的事件,公司的风险控制系统没有发出预警信号,因而不能认为董事疏于监督。而对薪酬制度监督,只要不存在利益冲突或主观恶意,董事行为便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至于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交易,法院认为董事在其中没有利益关联,单有此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董事存在恶意。因此,股东的诉讼仍然与花旗案一样,是董事的经营决策事后来看是错误的,股东试图以此追究董事的责任。法院不支持这样的诉求。同时,本案判决最重要的内容是,法院对风险控制职责的范围问题,作了专门论述:

即使董事在监控商业风险上的义务是可诉的,董事对公司可承受的风险总水平的判断,也不在法院实质审查的范围之内,而是属于商业判断规则所保护的范畴。In Re the Goldman Sachs Group,Inc.Shareholder Litigation,C.A.No.5215-VCG(Oct.12,2011),p.67.

这一表述表明,法院为解释商业风险是否属于监督义务的范围这一问题,试图将风险承担与风险控制区分开来,前者是经营决策,而后者才是董事监督义务所指向的内容。但是这一区分仍然缺乏详细论证和说明。

(二)法院判决缘何倾向保守

金融危机之后司法判决为何不是进一步强化董事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要求,反而有放松约束的倾向,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风险控制作为法律问题本身的复杂性。风险与收益是直接相关的。法律所要规范的,应该是董事和管理层的风险偏好与股东的风险偏好相一致,而不是由法官设定一个“合理”的风险水平。如果股东事前同意承担高风险的经营决策,以博取高的收益水平,那么当损失发生时,也就很难追究董事违反了信义义务。由此来看,法院在高盛案中区分对风险承担与风险控制,将前者纳入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风险承担与风险控制的划分,并非总是完全清晰的。尤其以金融衍生品为例,其既有对冲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可以作为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股东由于持股分散,且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监督管理层对衍生品的投资是否超出限度。因此才需要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控制进行监督。上述几个案例中的大型金融企业,正是由于对衍生品的过度使用,才造成巨额亏损,损害股东利益,在此情形下,不宜再放宽对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约束。

其次,法律经济学的分析通常认为,股东对于避免遭受损失的最佳方法是“用脚投票”,分散投资,而不是直接干预和监督公司的经营事务。然而,如果放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来看,滥用金融衍生品,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给公司带来高收益;但过度投机最终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其风险和损失并非完全能够由股东所承担,而对社会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法院在审判中只权衡股东分散持股在账面上的财务盈亏,未免过于片面。

第三,由于公司法在美国主要是各州立法,公司选择在某个州注册登记,便接受该州的法律管辖。各州为了吸引更多的公司到本州注册,从而获得更多的财税收入,形成了公司法之间的“州际竞争”或“公司法联邦主义”。特拉华州便是这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在实证层面,什么是特拉华州公司法真正的竞争优势;在价值判断上,竞争的结果是“朝向底线”还是“朝向顶部”,至今难有定论。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特拉华州正是通过判例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成文法中的豁免条款,保护董事免于被诉,这种偏向董事的司法立场,导致了公司法“朝向底线”的竞争。Lucian A. Bebchuk, Federalism and the Corporation: The Desirable Limits on State Competition in Corporate Law, 105 Harv. L. Rev. 1437 1992, p.1509.金融危机后,特拉华法院三个消极保守的判决,为这一观点提供了佐证。正如有学者准确地指出:如果单从司法逻辑来看,特拉华州法院的这三个判决是一以贯之,无可指责的;然而正是这些表面“正确”的判决,反映了美国公司法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的“结构性缺陷”。Franklin A. Gevurtz,The Role of Corporate Law in Preventing a Financial Crisis, McGeorge Global Bus.& Dev. L. J. 113 2010-2011, p.150.

六、金融危机后的联邦法律改革

21世纪初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以及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的财务丑闻,催生了萨班斯法,重塑了美国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领域,联邦公司法比各州公司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次金融危机后的联邦立法,也延续了这一趋势。2010年颁布的《华尔街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也称多德—弗兰克法)包括了大量公司治理改革的内容,有学者认为这是继萨班斯法之后,对美国公司治理影响最深的联邦公司法,甚至将塑造一种以广泛而深入的联邦监管为特征的“多德—弗兰克型公司”。

此外,美国证监会(SEC)在2009年修改了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作了两项专门要求。第一,公司的薪酬政策或职员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在合理预期下,对公司可能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时,公司必须对上述政策或行为作出解释。第二,公司在年报中,应当披露董事对风险控制体系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Proxy Disclosure Enhancements, Exchange Act, No. 61, 675 (Dec. 16, 2009).由于SEC无权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实质性的规定,因而往往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暴露于股东和公众,从而间接地对公司治理改善施加压力,这也被称为“干预式披露”。Stephen M. Bainbridge, Corporate Governance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xford Univ. Press, 2012, pp. 36-38.上述两项规则均属于典型的干预式披露。由于干预式披露不同于以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信息披露,需要以附注的形式进行文字说明。使得信息披露的内容复杂化,义务界定模糊。这一方面增加公司的合规成本;信息泛滥,即使专业投资者也难以从中筛选有价值的信息。

与倚重于司法判例的各州公司法不同,联邦公司法通过强制性规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更为直接、迅速。但是,立法机关在危机中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其“应急立法”往往过程仓促,政治辩论多于立法技术的研究。最终形成的法律文本通常体系庞杂;而具体到某一方面的内容,却又缺乏系统性,呈现“碎片化”特征。金融危机所暴露的公司法对于董事约束不足,职责范围不清等本质性的问题,在联邦立法中仍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风险控制对董事的专业性资质要求较高,这也与上一轮应急立法(萨班斯法)强化董事独立性也有潜在冲突。

七、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公司法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与美国存在很大区别。然而,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而言,加强风险控制却是同样必要的。中国企业在这方面也有非常深刻的教训。例如在备受关注的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新加坡)因在石油衍生品市场巨额亏损而破产重整。参见《成败陈久霖,中航油事件内幕揭秘》,载《财经》2004年第24期。我国近年来在风险控制法律制度方面最重要的进展,是财政部会同其他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内控规范明确了有效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对于风险控制,“内控规范”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参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划》第20条、第21条。这也就确立了风险控制的法律基础。

第8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强制收购 上市公司 豁免

一、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立法原因

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但并非各国都采用的制度,主要流行于西欧及英联邦国家。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收购制度主要取决于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认识与立法完善以及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溢价收益的合理性的认识。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股东对公司只有缴纳出资的义务,除此无其他义务,股东相互之间亦无权利义务可言,股东可以自由行使股东权,不受任何约束。随着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传统观点受到很大冲击,控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于是出现了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权利义务的新认识,认为股份转让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大股东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小股东利益。由于认识的深化,各国在法律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美国,通过判例法利用信托原理确立了控制股东转让股份对小股东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控制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也给予一定的限制,但未形成有内在逻辑的理论,立法上也不完善。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没有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国、香港设立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的原因所在。而在我国,理论界对控制股东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虽已达成共识,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法律法规中规定亦不系统,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再加之我国没有美国判例法的灵活机制,不能通过判例确立控制股东的义务,小股东利益在控制股东的操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可以说是我国设立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的根本原因所在。

与此相联系,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溢价收益的合理性问题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立法的重要原因。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溢价是指控制股份含有控制权而获得的收益部分。伯利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认为,当股份以一定的数量相结合形成控制股份时,公司运行机制将控制的价值只给了控制股份,而其他股份并不享有,这部分股份增加的价值属于公司,控制股东转让控制股份获得的控制溢价也属于公司财产。控制股东只应获得控制股份转让中溢价收益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也就是说,控制溢价全由控制股东全部享有是不合理的。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经常私下与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协商,以较高溢价购买控制股份,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公司控制权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了转换,小股东被剥夺了与控制股东享受相同溢价的机会。立法者为保护小股东利益,使所有股东都有机会以新的控制股东付出的最高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设立了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然而上述看法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伯利认为控制的价值只给了控制股份,怎能得出股份增加的价值就属于控制股东,逻辑结论应是控制股东享有控制股份溢价。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量变与质变关系原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公司股份的积累在一个人的手中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掌握公司30%以上股份时,股东手中的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享有了公司一般股份持有人不可能享有的控制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大股东的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享有控制权,理应享有转让控制股份的溢价收益。当然,享有溢价收益也是有代价的,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而且,即使小股东在控制股东股份转让中受到了损失,新的控制股东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也可能给小股东以补偿,因为原控股股东由于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大会把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有恶意的收购方。因此没有必要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定强制收购义务。在我国,没有规定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承担义务少,相对应享有的权利就少,即我国认为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溢价收益是不合理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定强制收购与不规定强制收购制度,由于认识上及立法上的差异,具体保障措施的不同,都能比较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利益。但比较起来,采用不规定强制收购制度方式,更为有效。因为它有其他一些相关措施的保障,如规定控制股东的信托义务,但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它要求较为成熟的公司收购市场,成熟的股东等;规定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更为直接,容易实施,但市场效率低。实际上,这也是立法不完善,市场不完善的直接反映,我国基本上属于这一情形。

二、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的条件

强制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因持有目标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即强制收购的前提条件就是持股须达到法定比例。一般认为,只要持有目标公司法定的必须强制收购的最低持股比例就认为持有人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就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损害小股东利益,于是对收购方规定了强制收购义务,以防止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是国外实行强制收购制度的唯一条件,只要达到法定持股比例,都有强制收购义务。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这表明《条例》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有持股比例一个条件。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强制收购除符合持股比例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继续收购。这说明我国强制收购制度对于收购方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是否进行收购有选择权,这一规定看似有很大的灵活性,其实是与强制收购制度目的相悖的。强制收购规定法定持股比例,就是对股东地位的界定,达到法定持股比例以前,持股人只是一般的投资人(或股东),不易利用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持股人地位发生了变化,由一般持股人变为大股东,对目标公司已享有控制权,可能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持股达到法定比例就应赋予其强制收购义务。否则,选择作为表明持股人已享有控制权的法定持股比例作为强制收购的条件就没有任何意义。除此之外,以继续收购作为强制收购的条件,会给持股人(收购方)逃避强制收购义务以种种理由。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持股30%以后,是把持股人分两种情形来处理的:一种是收购行为,要求强制收购;一种是其他持有行为,按持股每增减5%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法律无明确规定,是从法定的规定推知的)。要把持股达到法定比例后的收购行为与其他持有行为相区别是比较困难的,收购方会采用混淆收购行为与其他持有行为的办法逃避全面收购要约义务,特别是一致行动者之间的行为是否为收购行为更难以区分。这样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本文认为,我国关于强制收购采用《条例》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把持股达到30%作为其强制收购义务的唯一条件,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更有利于体现强制收购制度的实质。

三、上市公司强制收购豁免

强制收购不是收购方自愿的行为,是管理部门为维护收购秩序,保护小股东利益而外加的一项义务。该行为的实施是有一定代价的,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及公司收购效率,影响收购制度作用的发挥;而且产生强制收购义务的情况十分复杂,仅仅规定一个固定的持股比例即课以强制收购义务也有失公正。因此,国外规定有强制收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大都有关于强制收购豁免的规定,作为强制要约收购的补充。他们基本上都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可豁免的情形,如欧共体《公司法第十三号指令》、《香港收购守则》等。从其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股权为无偿取得;(2)因持有人的过失而使持股达到法定比例;(3)因连锁关系所致;(4)大股东均衡作用所致。

第9篇:成本控制的定义范文

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无疑是这项领域里应用最早,也是最复杂的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施工企业如何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是事关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对工程项目在安全、质量、工期保证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争取降低工程成本,采用并加强由公司发包,授权项目的实施管理,着重于合同管理和生产过程目标管理这种分包管理形式,才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成本分析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建筑施工和基础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形成了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工程项目管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重点。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内容,项目成本控制则是决定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此项目综合成本控制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标志和不可缺少的内容,研究工程项目综合成本控制对完善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管理走的是一条粗狂的路子。即使有一些较为“先进”的建筑施工企业结合自身的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方法,提出了一些进行项目成本控制的措施和手段,但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方面还仍然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管理模式现状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突出现状之一是管理模式不合理。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仍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以行政和硬性指令来代替科学的管理方法,这一点在国内大型企业体现的尤为明显。

(1)工期制定方面,表现为对总体规划方面不够重视,所做的各种计划不科学、不符合实际、主要靠以往积累的经验,拍脑袋定工期。如果遇到新的结构形势的项目则更是一筹莫展,只能主观臆断,制定措施不得当。

(2)控制方面,表现为在企业内部对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缺少完整的控制体系,主要凭经验积累和主观臆想。控制的大部分内容被检查工作所代替了。检查只有等待任务结束以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进行的只是事后控制。对检查出现问题的结,不进行统计分析和量化计算,只是定性作出判断。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3)材料采购方面,目前建筑企业的采购方式多采用大批量集中采购的方式。项目接到手现联系供货商,与供货商缺乏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采购方式缺乏灵活性,大宗材料一次购入量太大,既占用资金又占用场地,零星材料又得频繁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

2.人员素质现状

我国的建筑企业队伍素质整体较低,并且结构层次也不尽合理。首先,高等教育以上的以上学历人员不多,而大、中专学历者占据绝大多数;其次,存在着重工程技术人员轻管理专业人员的倾向,在缺少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同时,合格的项目经理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人员更为缺少。

三、项目成本控制理论

(一)项目成本控制的概念

广义的成本控制系统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对所有成本作业所采取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其包括:成本的预测和决策、成本的规划、成本的核算、成本的控制(狭义的),以及成本的业绩评价等,目的是以相对低的代价达到预先规定的作业质量和数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义的成本控制就是成本管理的同义词。成本控N(Cost Contr01)是指在生产经营的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制导、限制和监督,使之符合有关成本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定额的规定,并及时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使各项具体的和全部的生产耗费,被控制在事先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在采取改进措施和不断推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和建立新的成本目标,进一步降低成本,使其达到最优的水平。成本控制的内容遍及于现代企业的每一项经济活动,成本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

1. 成本最低化原则

在实行成本最低化原则时,应注意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和合理的成本最低化。一方面挖掘各种降低成本的能力,使可能性变为现实;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通过主观努力可能达到合理的最低成本水平。

2.全面成本控制原则

全面成本管理是全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亦称“三全”管理,全员控制有一个系统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网络和班组经济核算等,应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责、人人不管;全过程控制要求成本控制工作随着施工进展各阶段连续进行,使施工项目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控制之下。

四、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

在明确了成本控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中的应用原则后,找出成本控制问题中涉及技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根据分析结果选择技术措施的方法。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落实降低成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化施工方案

在制定项目施工方案时,应注意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人员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研究节约施工耗费的可能方案,并通过多种不同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较好的施工方案。

(2)提高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效能或效益,一般用工人单位时间内完成工作量来表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单位产品劳动消耗的减少,从而达到降低施工成本的目的。

(3)节约材料消耗

材料构成成本的实体,材料消耗在项目工程成本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一般约占60%~70%。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材料消耗在成本中的比重还会增加。因此,必须从材料的采购、运输、使用以及竣工后的回收等环节,认真采取措施。

五、结语

推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对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项目的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更新的活力。而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各项管理职能之中,只有抓好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才能更好的搞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积累更多的资金,才能探索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项目管理的新路。

参考文献

1.丁士昭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出版社1987。

2.(美)J.D.费雷姆《新项目管理》世界图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