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1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

一、引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

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雇员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WWW.133229.COm

二、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 (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由此可以推论得出涉外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

可见,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劳动关系。

三、我国现行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规范

由于我国《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并未设立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故司法实践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

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

1、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因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签订、工作时间与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与福利等等均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3、根据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地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4、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制于我国劳动法。

(二)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

1、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涉外劳动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2、《合同法》中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虽然与《劳动法》中的规定相抵触。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很显然,在涉外劳动合同问题上,《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至于其他的规定,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后者优于前者 。

(三)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能否适用外国法

涉外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通常为外国人,或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在外国,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往往带有一种偶然性,如果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味地坚持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会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量,而且会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影响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

因此,在不违反本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用外国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

纵览国际立法和实践,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各国立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有限度地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不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当事人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涉外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

目前,许多国际条约都视其为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

(二)、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适用劳务实施地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或因违反法院地国家法律中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当事人的选择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该合同适用与该合同有一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且,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享受最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等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规定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当适用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因为相比较其它的因素,劳动者为履行合同从事劳务的国家以及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地法律通常是当事人.熟悉的或应当熟悉的法律,是与劳动合同有比较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该法律有利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时占有重要地位

劳动合同相比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时间、公共休假、最低报酬、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等问题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因此,许多国家在劳动法中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赋予其强制力,规定在其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该国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该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以实现。 五、关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建议

对比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那么大的分歧。这种现状如果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营造一个开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会产生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如何完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并在其中以专章形式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同时,非常遗憾的是,《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则是《劳动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节。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规范涉外劳动关系。

至于具体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文的指定,则应承袭我国传统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吸纳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以适应当前劳动力流动加剧的趋势。

总之,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地位,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应当适用合同中规定的雇员实施劳务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还应当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做出明确的限制,以保证雇员享有有关国家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二)、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其实,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做出了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据1999年《合同法》第4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颁布的废止1999年底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原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的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

在无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地适用我国《合同法》、《劳动法》,是目前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考虑制定《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国际私法规范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样难免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例如,《合同法》规定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定缺乏系统性,存在矛盾和冲突,而且许多国际私法中的一般问题在法律中成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则简单、抽象,缺乏操作性。

因此,可以考虑制定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

六、结语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是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我国调整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立法,是法制的需要,也是稳定涉外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我们的立法者应当为此加倍努力。

参考文献

[1] 论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单海玲,2003年4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2005年4月

第2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 我院信访工作面临的现状

(一)实现了涉法涉诉案件诉访分离

坚持严格程序,依法立案,突出了诉前诉访分离。随着群众法治思维和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渐提升,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群不断增多。但是,人们的普遍法律素养偏低,哪些案件可以立案,哪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是很难判断的。因此,我院高度重视立案工作,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与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地抬高立案门槛,防止因法院拒绝受理而将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纠纷引向信访渠道。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能随意降低案件受理标准,坚决杜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坚持依法审理,限时办结,突出了诉讼中的诉访分离。在司法实践中的涉法涉诉信访,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时限不满意,反映立案后很长时间才开庭,开庭审理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未判决等。针对诉讼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院要求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及时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判,不得将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不得将诉讼程序外的问题引入诉讼程序中来。

坚持诉后释法,依法执行,实现了诉后的诉访分离。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不理解或者是理解有偏差,始终认为案件判决出现错误的情况,我院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成后,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对当事人的疑问给予解释,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手段进行维权。

(二)完善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

坚持依法纠错,确保了执法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对于案件因为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条件的,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或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权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依法给予赔偿。

坚持公正纠错,促进息诉息访案结事了。对依法纠正错误和补正瑕疵的案件,严格落实案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讲清处理依据和理由,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访,通过政法机关或相关媒体,依法公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认可度,对结案不息诉的,可组织公开听证,让各方人员评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信访诉求的合理性,以公开促公正、促息访。对信访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锐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和相关领域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坚持划定范围,依法终结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政法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按规定上报市级政法部门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坚持掌握标准,终结有据。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涉及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二、当前我院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连锁反应强

通过对我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梳理情况来看,大多数上访人利益动机十分明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这就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连锁反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多数人抓住了政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一些瑕疵,进而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结伴串联多,导致一些个案无法解决

少数老上访户暗中串联、结伴上访。回到当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鼓动一些群众上访。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来在当地就能解决,但受一些进京老户的影响和鼓动,进而到市进京访。新上访人员和老上访人员相互沟通,相互传达信息,导致了该群体有逐渐壮大之势,进而导致一些个案无法解决。

(三)维稳压力大,导致信访成本不断增加

群众上访,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有上访群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形象和社会稳定。此外,上访发生后,我院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导致信访成本不断增加。

(四)案件执行难,导致涉法涉诉新案增多

在现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一般为矛盾纠纷处理的最后一关。法院在处理诸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作出最后裁判,必然会触及当事一方的利益。败诉一方如果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申诉而选择信访渠道解决,就成为涉诉信访案件,而诉讼涉及当事人利益能否最终得以实现的是执行程序,而“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得涉诉信访案件增多。

三、对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要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解决实际问题

要切实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

要切实重视平时的初信初访工作,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尊重当事人。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要理解当事人。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三是要注重细节关心。要适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四是要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

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强化释法工作。办案人员要加强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87件质量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调解。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调解,减少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数量,从而减少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基数。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轻微伤害以下的案件和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案件,办案人员也要注重调解,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五)要规范信访秩序

要切实落实稳控和劝返接访工作责任,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一是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党委政府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政法部门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二是要依法打击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3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涉法事项

虽然煤矿企业面临的诈骗事件不多,但是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且时间较长,所以追缴难度比较大;煤炭企业的应诉案件在逐渐增多,已经出现上升趋势,现金的清回工作无法有序进行,主要表现在对损失的挽回方面;破产案件中用提债务异议的方式,直接免除支付对方价款的义务。

二、煤炭企业涉法事项原因分析

(一)法律知识及意识欠缺

签订合同时,没有综合分析买方单位的资信情况,犯罪分子利用企业急于销售的心理,设计骗局引人上钩。比如,浙江某公司曾经发生的合同诈骗案,公司的注册资金实际只有50万元,但是在签订合同的金额却高达千万元,在煤炭到货之后,便被该公司进行倒卖转卖,并且将货款私自占有,严重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煤矿下属单位购买设备时,在异地就把全部货款付给对方,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发过来的是报废设备,最后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才挽回了损失。

(二)企业诉讼意识欠缺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打官司讨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即使在债权堆积如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选择法律保护,这是法制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煤炭企业诉讼意识欠缺,在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并不会直接考虑利用法律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部分煤炭企业认为诉讼会破坏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损企业形象,于是只能由企业的业务人员频繁追偿,一次次重复繁重而效果并不明显的无效劳动。

(三)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由于企业管理制度引发的纠纷依然较多。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企业之间的合作合同等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煤炭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虽然,有些煤矿企业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规章制度无法在企业涉法事项中发挥真正的作用;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合规性不足,一些制度没有经过法规部门审核,存在与法规相抵触的风险问题。

三、煤炭企业涉法事项解决对策

(一)加强内控制度和法律审核程序建设

煤炭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是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力保障。企业为了更好的控制及约束自身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高对企业涉法事项的处理效果,就必须加强对自身的内控制度及法律审核程序的建设。通过对煤矿企业制度与法律的进一步强化,更好的防范煤矿企业涉法事项中的法律风险,从而确保煤矿企业的有序进行。制度和法律虽然不能完全的杜绝违反规定的现象,但是它们能够起到警戒和职责划定的作用,每一个违反规定的人都要承担严重的后果,所以想要有效的防范风险,就要从严格的执行完备的内控制度出发。

(二)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充分维护企业权益

首先,严把审查关,为了更好利用法律维护自身企业的权益,企业应该对其他单位收费的资格及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其次,加强对政策法律的运用,提高对争议收费的诉讼及行政复议等,从而提高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保护力度。企业实行法律审核制度后,既有力抵制了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也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三)坚持依法治企及依法经营

现代企业必须要坚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信念不动摇。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企业走向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标志。煤矿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对自身企业的约束力,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加强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保护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是对风险最为有力的防护。而依法行事是与企业及员工的信用环境密切相联的,诚实守信不仅是企业无形的价值和资产,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绿色屏障。

第4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司法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做法汇报

区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决策法治化、服务精准化、宣传多样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企业复产复工,为疫情期间莲都区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聚焦涉企行政行为,强化依法审核,确保决策法治化。一是建立涉企法律服务专班。根据疫情防控随时作出决策和应急措施需要,莲都区司法局第一时间抽调骨干力量,入驻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联合政府法律顾问组成法制审核服务组,形成专班,全面负责指挥部涉法事务处理,实现即交即办、即送即审,确保法制审核服务24小时不间断全天候。截至目前,共审查《莲都区工业企业有序开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莲都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等涉企文件、政府通告、承诺(告知)书等决策措施28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153条,为涉企政策把好法制“审查关”。二是梳理依法防控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疫情防控法律依据(其中,法律15部,法规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81件),列出乡镇(街道)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村(居)和医疗机构法定职责清单(136条),形成汇编并在网站和工作群中公布,为区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指引。三是出台十项便民惠企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出台便民惠企法律服务10条举措,并细化39条具体工作措施,从“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全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宣传活动等方面,全方位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要求各相关科室主动靠前服务,明确责任人和落实时限,阶段性汇报推进成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到位。

二、聚焦复工法律风险,强化提前预警,确保服务精准化。一是开展“组团驻点”服务帮扶。统筹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30余名法律服务力量,组建“涉企法律服务团”,驻点各乡镇(街道),主动介入企业复产复工,协助企业根据要求,依法走好复工流程,提供“驻点式”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已实地走访规上企业15家,详细了解企业在资金、劳动用工、合同履行、诉讼仲裁、融资借贷及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专业解答,做好跟踪法律服务,精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二是开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开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实现7×24小时不间断“全时空全业务”法律服务。依托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以及区属律师事务所开通网络在线语音、视频法律服务、网上法治讲堂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服务企业便捷、高效。同时,畅通疫情期间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运用“互联网+”形式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对涉疫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三是开展涉企风险“分析评估”。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主动为受困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对企业运行法律问题迅速回应、及时介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评估。针对涉外企业因疫情引发的违约、延迟履行等问题,帮助做好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办理等法律服务,帮助指导或代为企业起草《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方案》,为企业有序开工复工提供法律保障。此外,依托区属律师事务所《给企业家的法律意见书》《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政策解读》,结合省、市、区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由专业律师免费解答涉疫情防控企业急需的法律问题。

三、聚焦科学依法治企,强化氛围营造,确保宣传多样化。一是审时度势送“法治秘籍”。针对企业在疫情的不同阶段,定制相对应的法治防范秘籍。第一时间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解读,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涉企法律咨询、复工法律风险提示和法律服务指引。及时编制《企业防控疫情与延迟复工法律知识问答》《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引导企业及广大职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编印《莲都区司法局“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折页3000份,通过各乡镇(街道)、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前来办理复工程序的企业发放,详细解答在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诉讼仲裁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关键领域推“以案释法”。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宣传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依法保证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返岗返工、依法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加大对依法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宣传,总结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当涉企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线上线下聚“法治共识”。充分利用“莲都”“莲都司法”等新媒体平台,实时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讯息,多角度、多方位开展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及《莲都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等政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基层法治力量,推出形式多样的涉企普法宣传,最大限度凝聚基层法治力量。结合本地方言,通过大喇叭、敲锣鼓、打油诗、打快板等形式多样“土法”宣传,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同时,全力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帮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特殊时期社会安全稳定。  

第5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涉农培训的法律课教学要做到:在内容上要贴近农民,有的放矢,应用、实效。力求做到让农民能够学以致用;在形式上丰富多彩,形象、生动。采用多媒体教学。

【关键词】涉农; 法律课;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2-0047-02

涉农培训的对象是农民,开设法律课的目的有两个:一方面以普法教育为主,让农民知法、懂法、守法,为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另一方面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在涉农培训的法律课教学中务必做到:在内容上有的放矢,应用、实效;在形式上丰富多彩,形象、生动。避免脱离实际、空洞乏味,让农民感到法律离自己很远,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方向错位、唯利是图,成了引导和鼓动农民钻牛角尖、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的武器,把农民引向死胡同。

1 解读农民的法律须知,引导农民知法、懂法、守法

开设法律课以为农民负责的态度,解读农民的法律须知,正确引导农民做一个守法、文明、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具有社会主人翁的公民。

农民的法律须知涉及很多方面:如进城务工须知、国家对农村的政策须知、农村土地承包及管理须知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须知等等。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方面:中央对减免农业税有什么新规定? 中央对粮食直补工作有什么新规定?补贴标准是什么? 中央对农机补贴有什么新规定?国家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哪些新规定?国家对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是多少?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是多少?国家对农村学生收费的规定是多少?等等。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与管理方面:农民朋友承包土地享有哪些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定程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有哪些规定?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有哪些规定?乡(镇)党委、政府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吗?农民朋友转让自己的承包地还要向村委会报告吗?国家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的“五不准”是什么?国家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有哪些规定?国家对已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有什么处理规定?等等。

三是农民进城务工方面:农民工应该如何选择公司?农民工在打工前,应该准备好哪些证件?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农民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农民工因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农民工应该如何领取工资?农民工讨要工资时,应该出具哪些证据?农民工应该收集、保全哪些有关证据?农民工维权渠道有哪些?

四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凡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等;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

把这些问题一一向农民加以解释,让农民了解国家农村政策,体会党和国家对农民的关怀和爱护;让农民知道以怎样积极的态度做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民,关心和热爱集体;让农民明白进城务工的手续和准备,成为一个有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范和运用法律维权的新型农民。

2 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务工

涉农的法律课堂要成为农民普法教育的基地、成为村屯法律咨询的服务部,成为农民最贴心的朋友,成为农业发展的助推器。为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务工方面答疑解难,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思路。进行合理的分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当前农村最突出问题就是农村征地以及农民外出务工中矛盾。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学用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第一,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直观的教学方法后面详细解释)

第二,收集村里的不同的问题加以剖析,让问题得到解决,让农民学以致用。掌握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三,协调工会、妇联和劳动仲裁等部门,进行现场学习,体会理解。

加强法制宣传,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3 搜集案例的影像资料,确保课堂生动、形象、具体

法律本身比较抽象,所以法律课堂务必要变抽象为形象,教师在课前一定要资料积累充分、制作课件,使用多媒体教学,让学生直观地感受法律就在身边,通过农民身边的事解释枯燥的法律条文,体会到法律严惩犯罪,保护正义的效力无处不在。下面就常见的土地纠纷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例:原告李某于1990年取得5.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3年外出打工时,把该地交给其所在的行政村村委会。后来,孙某向村委会承包了这块土地,并一直耕种。在1998年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又与孙某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至2006年原告李某外出务工回来,向村委会索要土地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和孙某返还土地。

以上这个案例在讲解中我想通过以下教学方法能直观地给农民加以解释。

第一,首先要做一个形象的课件,用插图描述案例的前后事件,让农民了解这个案例的经过。

第二,指出这个案例原告与被告的矛盾交点在哪里?土地。两者胜败述的关键是什么?李某放弃土地与村委会没有合同。

第三,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并设想你是法官将如何进行审定,让农民得到启发,受到教育。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流转方式、解除条件等主要事项都是法定的。发包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改变。本案中涉及承包合同的解除,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6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工程建设法应当分别从多个法部门视角下开展研究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因此,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在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然而一直以来,国内学界大都将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笼统地当作一个法律部门展开科研和教学,通常把“工程建设法规”当作该研究对象的学科称谓j。甚至将建设工程领域当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不加区别地纳入所谓的“程建设法规”当中。这种笼统地认为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总和即是工程建设法的观点,在学理上是混乱不清的,因而不能说是科学的认识。这就表明,国内学界对于工程建设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诸如工程建设法的部门法性质、工程建设法作为部门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自身的体系结构等研究得还不够深入。笔者认为,应当从不同部门法的视角开展工程建设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否则,就势必难以对工程建设活动涉及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教育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

按照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调整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即是经济法部门。笔者认为,工程建设活动从其本质属性来看,应当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并且,这种经济行为理所应当受到国家的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在经济法视角下,根据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工程建设法部门。这样的划分对于满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研究视角之下,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多层次、多门类的工程建设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经济法内的一个部门,它是由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门类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这些各有特定调整对象又相互关联的不同门类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形成了工程建设法部门统一的整体。笔者认为,我国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关系等内容。其中,工程建设主体管理关系包括工程建设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和工程建设职业资格管理关系,工程建设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在工程建设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工程建设职业资格管理关系则包括工程建设职业资格的取得、注册、考核、继续教育等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包括工程建设市场的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工程建设计划与规划关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关系、工程建设税收关系、工程建设金融关系、工程建设价格关系等。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涉外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协调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关系、涉外工程建设承包管理关系等。在经济法视角之下,工程建设主体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关系等内容,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当然,随着工程建设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

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

工程建设法具有特定的、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这就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具有特定的部门法地位及体系结构。根据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

(1)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体系。

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取、变更、终止主体资格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对于这两类行为主体的规制和调整,分别体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资格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资质管理制度,后者则包括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体系。

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3)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

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划分为工程建设计划与规划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税法、工程建设金融法、工程建设价格法等内容。

第7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法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

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

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2.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8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各工商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大涉农合同帮扶的工作力度。在合同帮扶工作中,要重点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各项职能,在建立完善合同帮扶机制上下功夫。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选择有特色的农产品或辖区主要经济作物等作为合同帮扶的切入点,以重点涉农龙头企业为合同帮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以合同规范促进合同农业稳步发展,以合同监管巩固农业既有成果,以合同执法保障合同农业良好环境。

(二)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合同帮扶工作水平。要针对涉农合同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签约率不高、合同条款不规范、履约和毁约比较随意、涉农合同双方互信度低等问题,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水平。

_、建立合同法律培训制度,为推动合同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推进合同帮农工作中,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夯实合同农业发展的基础。

_、建立完善合同帮农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为农业合同双方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在乡镇建立“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合同指导员”形式,采取跟紧跟近企业的办法,推行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现场对合同签约指导、合同履约监督、简单的合同调解,规范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农业交易秩序,推动合同农业稳步健康发展。

(三)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大力表彰诚信守法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农村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动态监管。

(四)要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合同纠纷,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涉农合同欺诈的特点、形式和规律,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二、实施步骤

合同帮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____年_月至_月)

(一)制定方案,建章立制。各工商所要制定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同乡政府协调,建立“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确定“合同指导员”,完善合同帮农的各种工作制度。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各工商所要对辖区涉农企业的登记、合同使用、订单份数、涉农户数、亩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起涉农合同企业台账。

(三)开展法律宣传,规范合同文本。各工商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户学习《合同法》、《农民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推广使用规范合同格式,针对“订单农业”,履约难的问题,帮助企业,农户建立利益和风险共担的机制,增强企业、农户依法履行农业订单的法律意识。

(四)深入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对订单农业合同进行检查指导,填写“合同指导意见书”,采取政策咨询、资信调查等手段对订单签约的企业进行审查,防范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_月__日前将第一阶段工作小结报市场合同监管科。

第二阶段(____年_月至_月)

在夏、秋收之前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签约的“订单合同”进行走访,填写“合同履行提示书”,提醒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做好事中督导工作

_月__日前将第二阶段工作小结报市场合同监管科。

第三阶段(____年_月至__月)

做好涉农合同纠纷的调解,打击合同欺诈,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帮助合同双方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依法查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类合同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阶段(____年__月__日)

各工商所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的措施、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于__月__日前报市场合同监管科。同时评选出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适时进行表彰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合同帮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所长全力抓,工作安排要具体、量化、细化,责任到人。做到工作上有目标,组织上有保障,人员上有落实。

第9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

随着汶川灾后重建工作圆满完成,对此次灾后司法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为涉灾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积累经验十分必要。 一、灾后司法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与挑战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还引发了许多涉法新问题,给灾后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介入的时机和范围难以把握。司法机关作为定纷止争的核心,承担着妥善、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的重任。地震灾后各类涉法新问题凸显,亟待解决。不少纠纷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可诉性,但其实质往往关系到政策的落实及其他社会矛盾的解决,波及面广、牵扯因素多,单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难度较大,需要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统一的公共政策来处理,而不宜由司法机关采取个别处置的方式。 第二,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涉及灾区人民的住房、基本生活费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体现了各级政府对于灾区人民生活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进了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然而,一些原籍不在灾区的个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试图通过诉讼变更自己的身份关系,同时离婚、补偿款分割等涉及帮扶政策的案件数量也有明显增加。 第三,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地震灾害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属于既有的、常态化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使大量灾后涉法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给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涉灾民商事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一)不可抗力在违约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同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可以在震后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原则,运用不当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实现单方毁约、逃避违约责任的工具。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灵活地加以运用,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二)房屋因地震毁损引发的法律问题汶川大地震导致许多商品房毁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二)》(下文简称“《意见(二)》”)详细规定了在地震中毁损房屋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房屋毁损的风险应由购房者承担,并且该房屋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得,则购房者不仅要承受房倒屋塌的不幸,原则上还应当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购房者只能根据不可抗力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免于承担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尽管《意见(二)》第8条规定,因地震灾害引起房屋垮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震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立机构房屋大量垮塌,造成群死群伤,遇难者亲属精神受到重创,强烈要求进行赔偿并就建筑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三、妥善解决涉灾民商事纠纷的对策 (一)坚持党委领导,服务重建工作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只有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依靠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大局和全局,正确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由于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纠纷无法单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慎重地把好涉灾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关成为司法机关接受党委统一领导,服务灾后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依照既定法律法规可以妥善解决的纠纷,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民生案件,法院应当贯彻从快立案的原则,做到快立案、快结案,使矛盾纠纷高效解决;对复杂的政策性问题和灾后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既定法律规则存在不足,而政策的制定不能一蹴而就;对大多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则应当以说服暂不诉讼和暂时搁置的方式处理。 (二)依法裁判,关注民生对于依照现有法规能够妥善解决,并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灾区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真正做到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才有利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欺诈诉讼是涉灾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结语 随着汶川地震三年恢复重建工作的圆满完成,灾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从前期单纯的应对处置转向分析总结,为未来的灾后司法工作积累经验。值得注意的是,汶川大地震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如因校舍垮塌而遇难的师生赔偿问题虽未纳入司法解决范畴,但全社会都应当进行深刻反思,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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