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会章程范文

工会章程精选(九篇)

工会章程

第1篇:工会章程范文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独立建账,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股面额为X元,总股份为XX万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X股,最高持股限额为XXX万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

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

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

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由持股会统一集中保宇航局。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其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扭亏为盈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事实上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两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交有效。

第二十九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有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理事;

出席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

查阅持股会代表会议有关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监督持股会的股金投向和分配;

对不称职的持股会理事提出罢免;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义务:

宣传、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承担持股会委托的工作;

听取、汇总持股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持股会理事会反映;

协助持股会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持股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理事会由9~11人组成。本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书记均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理事长2~3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一律为兼职,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次数和内容按实际情况,由理事长自行确定。

理事长在召集理事会会议时,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内容,理事应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执行持股会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负责处理各项议案;提出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及期限人选名单的建议;筹备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资,起草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在投资企业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会负责制定持股会分配预案,并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参与本企业董事会的讨论决策,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参加本企业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持股会在本企业投资参股中,应同其他投资参股者一样,享有本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名额;由持股会理事会按名额推荐人选担任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股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秘书、会计、出纳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持股会档案、会务、转让、财务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及办公室均应对持股会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2篇:工会章程范文

一、组织农户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模范遵守村民公约;二、全面掌握本村所有农户家庭人口、生活条件、致富产业、发展需求等各方面情况,积极向乡村两级反映,为上级采取帮扶措施提供依据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对五保户、困难户、特困户生产生活上的互帮互助活动;

四、热心帮助村民办理红白喜事,反对封建迷信和宗族宗派势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五、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组织村民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家庭邻里发生纠纷时,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做到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六、组织农户积极投入“三清三改”,实行“门前三包”。每月初一、十五组织全村每户一人义务投工投劳进行大扫除。

七、广开门路,积极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八、搜集致富信息,组织村民学科技、兴产业、活流通、增收入;

九、组织理事会成员对“三清三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房屋亮化、庭院净化、村庄绿化;

十、负责维护和管理好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组织农户开展评比争先和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乡下竹山新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理事会协商,建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民公约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理事会的组织

第三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理事3~5名。

第四条:理事会的产生:理事会成员必须通过村民大会,从德高望重,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民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理事会的改选:理事会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户主会或村民大会,由18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理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七条: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新农村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新农村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村民公约,公共事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组织村民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条:尊重村民权力、维护村民利益、积极引导村民做一个有一定致富技能、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

第四章附则

第3篇:工会章程范文

关键字:大学章程 正当程序 制定

大学章程是大学成立的必备要件,它上承《高等教育法》,下启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大学的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对大学章程的制定做了明确规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强调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各校已将章程建设提上日程。可在这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关于制定章程的程序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欠缺,它制约着章程作用的发挥。

1.制定程序正当性的必要性

大学章程是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的统一体。章程的制定需要正当的程序。同时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论证其本身合法与否的根据,只有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章程才能获得校内师生的普遍服从。

首先,章程的程序性内容为学校各方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了依据,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参与管理,同时也提高了管理行为的可接受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现在高校存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不均衡的情况下,正当的程序能够使得学术团体广泛的参与章程制定,参与学校管理。

其次,章程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影响着学校办学自的落实以及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章程,才能使得章程更具信服力和更具威信。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依据章程自主做出管理决策,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事请示主管部门或办学者。只有以正当程序制定,才能使得高校真正地落实办学自。

第三, 正当程序制定的章程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保证。依法治校是高校必须恪守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反映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和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章程本身就具有程序正义的含义,是高校宪法。因此章程就像宪法是国家依法治国的依据一样,章程是高校依法治校的依据。而程序正义是法律是否有公信力的关键,因此我们制定章程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有法可依。

第四,正当程序制定的章程能够更好地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袁贵仁教授指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本在法治。[1]作为大学根本法的大学章程是对大学治理法治化的结果,它有利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2. 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27、28及29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材料。并从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等十个方面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但没有对大学章程的产生、执行等的程序作相应的规定。

从我国目前几所大学制定的章程来看,它们制定章程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北京化工大学章程规定: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教育部备案。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吉林大学章程规定: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修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可对本章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大学章程,程序性条款数量少,而且规定简单。对于章程的制定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由校长颁布;由党委会制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章程的修改,基本都是一笔带过。大学章程在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缺乏完备的程序。如果程序不合理或缺乏程序性规定,就会使得章程的效力受到影响。

3. 章程制定程序的设想

程序公正是大学章程建立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是高校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学校管理权正确、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因此,遵循公正的程序是章程制定的重要法则,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可以更明确地规范管理行为、落实责任、防止差错,也体现着一种公正、公开和平等。[2]我国大学内部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因而,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该遵循以下一些程序:

首先,由校长负责提出,组建由学校各部门人员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组成的起草小组,这样才能使得起草小组具有代表性,保证制定的章程能够反映各方要求,反映学校的全方位情况。过程中可通过开展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其次,章程初稿完成后,交由校党委讨论同意。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而章程对学校又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学校的纲领性文件,因此由党委同意这一程序是不可少的,而且是必须的。

再次,校党委同意后,再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我国高校实行的是民主管理的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即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代会全票表决通过。

第五,党代会表决通过后,再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备案。大学制定章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处理政府与高校关系的一种手段。学校要自治,落实办学自,而章程为学校自主管理提供了依据。但高校又不能与政府完全脱离,应受政府的宏观管理,政府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者有权对管辖的高校进行宏观管理。因此,章程经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必经的程序。

第六,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章程则最终通过,但还要进行公布。获得批准的章程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学校报纸、章程单行本等多种途径向公众公开,采用把章程纳入学校的规章制度汇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本校章程的宣传力度,提高章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更多人了解学校章程。[3]

大学章程是学校设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正当的程序,才能保证学校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使得学校的行为活动有序、有法可依,更加的科学、合理和规范,从而提高效率和办学水平,向世界一流大学进发。

参考文献:

[1] 袁贵仁.推进高教改革和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2000(3).

第4篇:工会章程范文

关键词:高校;章程;核准;审查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4)10-0021-03现阶段,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按照党的十三中全会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紧锣密鼓开展高校章程核准审查工作。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应围绕章程建设目标,构建高质量的章程文本。本文就构建高质量的章程文本提出六点建议。

一、高度认识章程核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章程文本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平”

章程核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立法行为”,经核准后的章程是一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举办者、主管部门、高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制定章程行为(包括草拟行为和核准行为)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立法属性。核准不同于备案,需要对章程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章程中的不足、漏洞进行修正、完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修改并核准通过的文本方为章程的正式文本。文本质量高低所体现的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准。

章程经核准后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社会大众、媒体的关注和监督;其他高校可能也会研究、学习、借鉴。如果其中存在重大疏漏,将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立法水平”的一个巨大否定,其依法行政能力、专业性、权威性将遭到质疑,同时也会误导其他学校的章程建设。

(二)只有全面做好核准审查工作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经核准后的章程是高教管理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高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的相关规定,如果今后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某项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与核准的章程内容不一致,将按照章程条文执行。如果章程条文中存在与相关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是执行章程的规定还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容易发生争议。一旦高校以经核准的章程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将难以自圆其说。教育部已经规定优先执行章程,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专业性将受到影响并面临修订、废止。这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水平造成消极影响。

(三)只有完善规范的章程文本才能经得起行政纠纷的考验

章程将成为今后师生员工进行申诉、诉讼的依据,同时也是处理这些纠纷的依据。师生员工依章程进行投诉、申诉或学校依章程要求自,都将是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为此,在核准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尽量查缺补漏,避免存在隐患,构建合法、规范的章程文本,使章程在未来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经得起考验,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章程稳定性,使章程真正能够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

二、审查的上位法依据要全面

章程的制定依据就是它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核心教育法律。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二是高校治理机制相关文件。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为主要内容。三是师生权利保护相关文件。以教师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各大类下面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章程既要找到相关的上位法依据,更要找全,这样才能做好合法性审查。

规章以上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跟章程条文相关都应列为章程的审查依据。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规定,规章以上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要高于章程,是审查章程的重要依据。

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既是审查的依据,又是审查的对象。一方面要以这些文件为依据认真审查章程中是否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符。

三、把握好审查的程度

(一)严格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前沿理念・完善高校章程核准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合法性审查就是对章程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上位法依据进行审查。该审查主要针对章程中的法定内容。这些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制定,不允许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如果有相抵触的情形,高校必须修改。内容合法是对一份合格章程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是审查章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专业、最严肃、最机械、最没有自由度的一步。审查者首先要找到相关上位法依据,然后查看章程条文是否与该依据相冲突,提出修改意见。

(二)适当性审在把握好审查的“度”

适当性审查就是对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否合理提出学校的办学自要求;是否客观表述学校的办学层次、治理结构和发展目标;是否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等进行审查。适当性审查主要针对章程中的自定内容。所谓自定内容就是高校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创设的条款。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上位法依据,对自定内容应主要从“适当性”角度进行审查。

对于自定内容,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主决定权,只要不与法律、政策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均应予以认可。对“适当性”审查的程度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第一,是否符合高校办学实际。即章程中提出的办学定位、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体制等要符合实际。第二,是否可行。即章程中提出的管理办法、改革措施等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是否有利于该校长远发展。即章程中提出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等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特色性不是审查章程时主要考虑的问题。实际上,特色性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概念,它包含哪些内容,难以具体界定。特色性实质上就是差异性,即“与众不同”。符合学校办学实际所体现的就是“特色性”。因为没有两所学校的管理体制、发展路径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的差异性就是一种特色。“特色性”是附着在章程条文之中的一种固有属性,不是创设的,也不是照搬的,每一份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章程都可以说是“有特色”的章程。

(三)规范性审查既要全面又要注意细节

规范性审查就是对章程的用语、表述、章节编排体例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章程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其用语、表述、章节编排各方面应达到以下标准:用语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节编排清晰明了。

规范性审查要全面,对章程的每个部分都要进行审查,同时要注意细节性的表述、用词、标点等。审查不全面、不仔细将直接影响章程的制定质量并造成条文表述不清晰、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章程条款存在歧义,不利于执行,存在纠纷隐患。

(四)制定程序审点在于高校是否切实履行法定程序

制定程序审查就是对章程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的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按照该规定,制定章程的基本程序是成立起草机构、草拟、校内外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制定章程要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让师生员工广泛参与,让章程制定过程成为凝聚共识、推进改革的过程。

履行法定程序是章程最终取得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章程文本,即使条文设计得再完善,也是无效的。故,审查章程的时候,除了查看起草说明相关记载,还要审查高校提交的制定程序佐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必要时可以对高校师生员工进行随机访谈调研。

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可以要求高校补充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报。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并且各个程序均获得通过的,制定程序审查应视为通过。

四、要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际

章程是高教管理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章程中的制度安排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际相吻合。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高教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章程。教育部已经规定,章程与管理实际不一致的,除规章以上层级规范性文件外,优先执行章程。如果核准过程没有结合管理实际,经核准的章程条文与管理实际存在冲突,将造成下列后果:第一,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将受到质疑。核准前,没有认真审查章程,理顺章程与管理实际之间的关系。核准后,没有尊重章程,出台或采取与章程相矛盾的管理措施或管理办法。第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受到消极影响。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与章程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将得不到执行,有损其权威性。第三,引发行政争议。高校将以章程为依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求,届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与管理实际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脸面无存。

因此,审查章程的同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办法和措施、工作程序等一并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如果发现管理实际中存在与章程不一致的,则应依据上位法进行认真研究,调整管理实际或修改章程,使二者相契合。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章程的执行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际相矛盾,避免发生上述不良后果。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核准章程为契机,进行全面自我审查、流程再造,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意识,转变管理模式,为章程的贯彻执行打下基础。

五、重视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阶段须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第一,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是依法行政的体现。现阶段,章程核准被纳入行政许可程序,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高校作为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沟通听取高校的意见和诉求。第二,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是尊重高校办学自的体现。章程是高校的“自治法”,制定章程是为了实现高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在核准过程中,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听取、吸纳高校的意见,向高校说明修改的理由,就章程中的重大问题与高校达成共识,是尊重高校自的体现。第三,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加快推进章程建设工作。章程中某些重大事项的修改,还需要高校提交校内各有关机构审议后重新申报核准,及时做好沟通,有利于推动高校及时完善章程建设工作。第四,与高校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通过充分沟通,就章程建设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今后共同遵守,使章程建设取得实施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尊重章程、尊重办学自、转变管理模式;高校依章程自主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调整确定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关系、办学自范围,修改章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领导体制、内部决策机制、办学定位、办学方式等以及对一般事项的修改均应及时与高校做好沟通。

六、要建立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章程核准工作时还要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核准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章程核准工作档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章程核准工作中的疏漏,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章程核准审查工作关系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水平,为避免核准后发生章程相关行政争议,确保章程在行政纠纷中经受住考验,做好核准审查工作尤为重要。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外,在核准审查过程中应找全上位法依据、把握好审查的“度”、结合本部门管理实际并重视与高校进行充分沟通,最后还要建立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章程核准审查工作顺利完成,制定出合法、规范、科学的章程文本,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校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以构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校、尊重章程,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高等教育新局面。

参考文献:

[1]许智宏.现代大学制度应确保良好的学术环境[EB/OL]. 中国新闻网,http:///edu/2010/12-17/2729737.shtml. 2010-12-17.

[2]陈立鹏,杨阳.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推动大学章程建设[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08):25-30.

[3]党存红,许佩宁.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及完善[J].行政与法,2012(12):1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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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湛中乐,赵玄.中国大学章程内容的缘法与求新[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33-41.

第5篇:工会章程范文

1 危险点与习惯性违章的关系

从诱发事故的原因来讲,习惯性违章与危险点是一对孪生兄弟,习惯性违章是导致事故的人为因素,危险点则是引发事故的客观因素,习惯性违章与危险点相结合,很容易造成事故。危险点是指在施工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和行为动作等。危险点包括三个方面:①有可能造成危险的作业环境。②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机器设备等物质。③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违反安全工作规程,随心所欲地操作。危险点要演变成事故,一般要经历潜伏、渐进、临界和突变四个阶段,违章作业是推动危险点向现实事故演变的重要因素,违章作业会生成危险点,扩大危险点,使危险点处于临界状态,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控制危险点,就必须铲除违章行为,特别是习惯性违章,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 习惯性违章的种类、特点、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

习惯性违章是一种长期形成的在部分人头脑中固有的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不良工作习惯和做法。它往往造成当事者习以为常,监督者司空见惯,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

2.1 习惯性违章的种类和特点

习惯性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三类。它一方面具有经常性和频繁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反复性和顽固性。

2.2 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

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按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2.2.1 习惯性违章操作。即在操作中,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做法,违反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比如: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切割、打磨金属工件不戴防护眼镜,电工倒闸操作不按顺序要领进行等。

2.2.2 习惯性违章作业。即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比如:使用乙炔气不安装回火防止器,电工作业不验电、不挂安全警示牌,高处作业往下抛掷物品等。

2.2.3 习惯性违章指挥。即工作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比如:在作业过程中,该执行监护的不安排监护人,6级以上大风不允许进行吊装作业,为了赶工期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

2.3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危害后果

危险点是引发事故的客观因素,而习惯性违章会人为地制造新的危险点,会掩盖危险点的存在,会使危险点进一步扩大,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会使危险点演变成事故。因此,据事故调查统计,电力系统7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

3 根治习惯性违章的对策

3.1 应运事故致因理论,做好作业前的危险点分析,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习惯性违章的事前控制

在作业前,班长和技术员根据此次作业的情况,列出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所有危险点;分析导致事故发生诸危险点之间的联系,分析它们在导致事故发生时所起的作用,画出事故树;作进一步分析,找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点中,哪些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危险点,哪些是起一般性作用的次要危险点;根据分析结果,研究和制订危险点预控对策,由技术员填好作业项目的《危险点预控卡》,交给班长,班长按卡的内容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让被交底人签字确认,施工人员按卡的内容要求进行作业,防止作业过程中存在习惯性违章。

3.2 注重安全管理,加强对习惯性违章的事中控制

3.2.1 加强安全教育,使职工的作业行为规范化

为了达到控制习惯性违章的目的,使人们增强自觉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从脑海彻底铲除习惯性违章的思想根源。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体制,强化职工的教育培训,使安全生产成为员工的自身需要,使遵章守纪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3.2.1.1 做好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

为了防止事故,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程制度,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职工对规程制度中各条文的重要性缺乏真正的理解,对身边的危险点视而不见,以致盲目违章作业,最终酿成事故。为此,必须做好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工作,让职工明白:安全工作规程制度指明了各类作业中的危险点,指明了危险点的预控措施,还指明了发生危险后,应采取哪些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2.1.2 做好职工基本操作技能的规范化培训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有些工人不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凭经验操作,这些习惯性违章不仅给其他职工带来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而极易引发事故。为此,必须根据国家、行业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强化职工的基本技能训练,以严格规范的作业程序和方法,使职工队伍整体的作业行为规范化。

3.2.2 抓好安全规程制度的落实工作,铲除习惯性违章的生存土壤

安全规程制度是用血乃至生命的教训换来的,是我们实现安全生产的准绳。可是有的人认为它只是约束行为的枷锁,上一级是苦口婆心,下一级依然我行我素,给有习惯性违章的人钻了空子。因此,必须做到级级落实、层层分解,把预防工作做到每一个作业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身上,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预防的重点应放在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和换秀时节,并经常进行定期的“抽样”检查,对习惯性违章者,我们必须坚持“重罚”,第一次违章让其下岗,并当义务安全员,纠正他人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第二次违章给予留厂察看;第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因为讲人情或照顾关系而不了了之,以致出现小错不批评、小过不追究的局面,直至发生事故之后才来“秋后算总帐”。

3.2.3 持久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提高职工的认同感

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学会“细雨润物”的方法,多在人情上交融、在情理上沟通,利用一切手段,向广大职工说明习惯性违章给个人和集体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使职工克服麻痹心理、侥幸心理和逆反心理,使职工认同我们反习惯性违章的工作,开展整治活动才会有明显的效果。

第6篇:工会章程范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团律师,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而这些案件当中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案件居多,在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劳动者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理应给予双倍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往往则拿出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劳动者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些案件裁决结果也各有不同,实务操作中争议分歧很大,其中裁决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对此,有些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解,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而部分企业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我看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的劳动法规理解不透,或者是产生一些误解,其中涉及到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到底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性?这也是许多企业所关心的一个话题,本文作者结合本人实践以及结合作者为部分企业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之经验,特撰此文,希望能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有所帮助。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为加强用工管理,依法在本企业制定和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实用的规章制度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所必需的,企业要经营、发展,肯定离不开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企业也必定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四处碰壁,也必定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栽跟头”。企业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企业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它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和细化,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其中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是《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制定和实施企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关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长期以来存在多种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是:绝对无效说和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主要是劳动者他们提出来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系其自身单方行为和利用其自身优势制定的,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具有不平等性,且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原则,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而绝对有效说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既然在我单位工作,领取报酬,劳动者理应要服从单位的工作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为工作管理而制定的制度是劳动者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是绝对有效的。之所以会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觉得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均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考虑,而对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以上两种观点都偏颇。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公平平等的合同属性,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具有不同之处,因为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这种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具有不可分性,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各个劳动者的紧密配合的基础上,因此劳动管理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所必须的前提和条件,用人单位通过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单位劳动管理权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法律也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那么只要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持有这两种观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都没有看到这一点,即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如把规章制度应用好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能达到互利双赢目的。对单位而言,规章制度建立了,能够加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对劳动者而言,合法的规章制度,一是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社会保险待遇,福利,休息日,年休假,女工产假等等;二是 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大家都按照制度办事,制度说了算,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四、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一是 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履行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保证规章制度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效的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避免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上走过场。

二是 内容要合法。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在招工和用工方面处于强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虽然程序上达到要求,但规章制度内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经常出现,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加班是对公司的一种奉献,没有加班费”、“双职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时终止”、“禁止公司员工恋爱结婚,否则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员工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单位工作,且不得给补偿”等等,由于这类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内容一定要合法,否则会导致单位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 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履行告知程序。

好多企业在制定了规章制度后,往往忽略了一个环节,即告知程序,直到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才拿出规章制度,劳动者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也没有看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会裁决这个规定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效力,因为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让劳动者知道,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公示的方式或直接告知劳动者的方式。

五、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工会的作用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它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保持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空前地提高了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由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三方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工会享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实施监督权作用。《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使原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单方行为变成了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但是对于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协商,在目前企业拥有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往往缺乏操作基础,而且当劳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如何处理缺乏规定,这对于实际操作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在这方面,国外的工会则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这与国外工会以及保护工会工作人员方面有比较完善的配套制度离不开的,但是我国工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六、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 依法制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形式和程序上对用人单位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系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但起不到规章制度应有的作用,而且也会让规章制度形成一纸空文,因此企业一定要依法制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有违法规章制度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相关条款。

二是 及时梳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最近几年我国不断出台了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也应及时修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改。

第7篇:工会章程范文

[关键词]大学章程 大学制度 制定方略

[作者简介]李志超(1985- ),男,黑龙江肇州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与科技创新;曲直(1987- ),女,辽宁盘锦人,哈尔滨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务办,助教,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G2012010139,项目主持人:高晚欣)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5-0165-02

大学章程是大学成为面向社会办学、独立法人实体的首要条件,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要素,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规范高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可以说,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之一,是学校团结凝聚共识的制度基础。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纲要》)中都明确提出要制定大学章程,依照章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我国部分高校近年来陆续颁布了大学章程,一些学校也在起草酝酿中,但章程数量仍然有限,“211”工程院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寥寥十余所,不足整体的五分之一。2011年末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制定大学章程作为现阶段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并选取26所部属高校作为试点制定章程,这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对大学章程的思考。笔者根据《办法》和《纲要》的文件精神,对章程的必要性、制定方略以及章程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必要性

大学章程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章程的制定是提高高等教育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加快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面对新形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正经历从观念到发展模式和体制机制的改革。《纲要》明确高等教育对大学的两个总体要求:一是在2020年要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二是如果是高水平大学,要不断提高层次,加快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为推进人才培养、提升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提供制度保障,大学章程的制定正是从人、财、物、体制等方面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积极的导向作用。

2.章程的制定是落实大学自的有效途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扩大和落实办学自。“一所好的大学,在于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地思考、自由地表达,大学必须有办学自”,同志如是说。现今很多高校没有特别规范的路径落实教育部所要求的七项办学自,大学章程的制定迫在眉睫。一方面,需要章程来界定高校内部各种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另一方面,高校将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制定在章程中,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商,通过制定章程自下而上地规范高校的行政力,促使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

3.章程的制定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曾提出,高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存在复杂的管理职能和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法制理念的内部规范,实现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作为具有“大学宪法”和“大学基本法”意义的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纲领和依据,不仅使高校办学理念和目标制度化,也使治校趋于法制化和民主化。大学章程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为法律法规与高校实际相结合、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大学科学发展、实现依法治校提供了重要依据。

4.章程的制定是传承大学文化的重要载体。同志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讲话中提出“高校要推进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这是高校继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之后的第四个重要使命。南京大学校长陈骏指出,制定大学章程机会难得,要总结南京大学百余年的办学历史和文化传承,使之流传下去。现今社会对高校的要求不仅要成为引领科研发展的高地,更要成为提供文化传承的基地,大学章程是参与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载体,从侧面体现和保护了高校的大学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

二、大学章程的制定方略

1.制定大学章程的基本原则。一是明确制定方向。大学章程的政策性较强,因此在制定过程中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大学章程。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在于为大学创造一个民主、自由、平等、宽松的从事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良好环境。学校章程的制定要立足于人,展开深入调研,广泛召开听证会、咨询会和讨论会,保证章程建设的力度和速度与广大师生的可接受度一致,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三是将《纲要》和《办法》作为指导思想。深入理解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建设,明确高校自,统一认识,凝聚共识,深入分析学校在章程建设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2.制定大学章程的根本目标。过去我国高校章程流于形式,“千校一面”的同质化现象较为普遍。制定章程的一个根本目标是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必须有打破常规的勇气。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于校情,突出办学特色,更新观念、大胆探索,深入思考在办学理念和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各高校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分析自身办学传统与优势,以反映办学特色作为目标,广集众智,找准突破口,制定大学章程。如在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三次党代会上,提出在坚定和强化“三海一核”特色办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既符合我校校情,又具有时代性和严格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

3.制定大学章程的切入点。制定大学章程应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切入点,正确处理好高校内部的四种“权”,即党委领导下的党委权、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民主参与权。一是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健全决策机制,依法落实党委、校长的职责和职权。二是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评价和学术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学校的实际发展,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调动教授的积极性,使教授不仅在教学、科研更在学校管理中体现价值。三是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建设,发挥民主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权利。四是探索董事会、理事会制度,建立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深化产学研合作。将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地在章程中体现大学办学自。

4.制定大学章程的机构保障。《办法》十六条提出高校应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机构开展章程的起草工作。现阶段包括我校在内的很多高校均成立了大学章程委员会,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听取各方的建议,再先后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达成共识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大学章程委员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愿和要求,处理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四种关系,让大学章程真正成为校内“宪法”,成为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文件。

三、关于章程的主要内容

为了提高章程制定的可操作性,教育部于2011年11月颁布了《办法》,明确了章程的法定内容。《办法》共五个章节、三十三条细则,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大学章程制定程序和内容、核准和监督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同时对章程的内容做了全面集中的规定,确立了章程在高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笔者对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兰州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七所大学的章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已有大学章程主要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基本要素进行规定。章程主体一般分为总则,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组织与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友,经费、资产、后勤,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附则八个章节。将七所大学的章程内容与《办法》进行对照,存在以下共性问题:学校办学特色和大学精神没有得到较多的体现,对学校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等关键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尚不健全,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监督管理关系不清晰。

在七所大学原有章程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办法》,笔者认为大学章程的内容还应有如下提高:第一,对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将“办学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等,以及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明确为大学章程所包含的内容。第二,反映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容,要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在章程中也要加以体现。第三,深度体现办学自,章程中应对高校自的行使和监督进行说明,获得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保障高校自的实施。第四,对治理结构、学术机构进行规范,明确学院与内设机构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强调学校学术评价机构的原则、机制。第五,健全校内民主机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议事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说明负责人的产生规则。第六,对开展社会合作的原则办法以及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进行规定,明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地位作用,推动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第七,明确权益保护机制,体现以人为本,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四、结束语

大学章程的内容要全面反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凝练办学理念和办学传统,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同时也要把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对学校办学和章程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界定政府和大学的关系,规范大学内部权力的运作,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与程序,从而奠定大学制度的法律基础。

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创探索阶段。高校在不断检验和完善章程的同时,要注重高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内涵式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中国特色大学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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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工会章程范文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战略;企业

一、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背景

企业管理离不开规章建制工作的保驾护航,这项工作对于企业管理框架的构建具有极强的支撑作用,同时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也是企业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既为员工行为模式设定了框架和规范,也保证了员工权利和行为安全。一是规章制度应当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牵涉范围较广,管理层级交错,关系复杂,存在一定的沟通协调难度。二是规章制度的稳定性与时效性冲突。企业经营管理是灵活的、适时调整的,但是规章制度为了保持严肃性,同时修改具有程序性和谨慎性,决定了规章制度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样就可能出现规章制度与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脱节问题,时效性保持难度较大。三是规章制度内容受起草制定职能部门的主观认识形态以及企业专业技术部门的职能分工影响,因此可能存在职能规范交叉或者相互冲突的问题。因此,如何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健全企业管控职能,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开展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与企业战略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是规范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横向匹配也要进行纵向的层级建设,按照制度关系,建立若干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制度集合,即制度树。通过对制度树的梳理,做到既不能重叠冲突、也不能遗漏空白,从而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首先考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具有前瞻性地与企业战略、目标定位、主营业务、管控模式相适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协调性。因此在制度树培育过程中,要做好统筹工作,力求顶层设计先行,建立金字塔模式制度树,并从顶端开始启动。围绕企业战略目标,逐层分解任务职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内容。规章制度体系的设计作为公司层面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设定目标、管理原则及体系层级时必须要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相匹配。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建设只有与管理重点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2.确保规章制度与战略匹配的及时性。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约束企业及人员行为,也反应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其对企业的战略目标具有双向作用。当规章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适用性,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匹配时,其能对企业的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经济发展状况或者企业战略目标不匹配,如过于超前或者滞后,则会制约企业的发展,阻碍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保障规章制度与战略目标的匹配度,及时制定和修改与企业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节奏相一致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背社会发展节奏规律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度,要及时调整废止;对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战略调整,应当及时出台规章制度予以推动保障,确保企业活动能在制度的框架内完成,由有科学性的制度予以保驾护航。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1.要高度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实现统筹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管理行为及员工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因此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把规章制度建设置于“企业立法”的高度。第一,要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明确制度立改废的职能部门和相关的制定、审核以及批准程序。要加强制度审批的层级感,设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流程,以保证规章制度的高层认可度。第二,要保证规章制度体系的同一性,避免相互冲突。规章制度涉及企业管理方方面面,制定制度的牵头部门往往为具体业务部门,而具体业务部门因业务领域范围限制、主观认知程度差异或者权责私心等,可能对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同一性构成冲击。因此,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总体策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实现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第三,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对本职能领域规章制度的垂直监督与管理职能,定期对本职能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2.要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能动性。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是依靠企业员工共同实施的。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征求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保障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9篇:工会章程范文

关键词:现代大学;大学章程;大学治理;政策内容分析法;共同特质

中图分类号:G6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3)05-0027-07

当前,我国各大学正依照《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或修订本校章程。但笔者在一次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召开的大学章程制定座谈会上了解到,当前各高校负责制定或修改本校章程的人员对什么是大学章程,其核心要素有哪些,基本功能是什么等基础性问题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知。正如有人指出当前研究者对大学章程的含义理解上存在不足,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虽然《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但法律的规定并不能替代学理上的探讨。而且,在全球化的今天,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关键之一的大学章程既要体现“中国特色”,也要遵循“世界通例”。因此,本文拟运用政策内容分析法,对81部现代大学章程文本进行统计归纳分析,探寻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

一、样本、变量与指标

“大学章程”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学校章程”作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个术语已经存在了近20年了,但对大学章程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至今仍是不够清晰。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应该包括charter(特许状)、statue(大学法令)和bylaw(董事会规则),如《牛津大学章程》,相当于“复合型大学章程”。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可以把大学章程分为中世纪大学章程、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等四种类型。其中中世纪大学章程属于古典大学章程,其他三类大学章程属于现代大学章程。

(一)样本

本研究在选取大学章程文本过程中,遵循公开性和权威性原则,选取了81部章程文本,其中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文本29部、罗马传统大学章程文本20部、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文本32部,具体见表1。

(二)变量与指标

根据研究假设,笔者独立编制了编码表。经过多次试测及修正,最后获得的编码表信度系数Kappa值为0.647。编码表的效度主要通过专家评判来保证。根据信度和效度测量结果,最后确定的大学章程编码统计的变量与指标如表2所示。

二、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

(一)大学章程规定大学使命是追求公共利益和学术真理

在本文中,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中分别有21个、17个和32个文本规定了“学校使命”,所占比例分别为72.4%、85.0%和100.0%,说明现代大学章程都很重视学校使命的陈述。

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使命反映出大学从“自治组织”发展成为“公共机构”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大学一般都具有法人地位。总体而言,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的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自治组织”逐步成为“公共机构”,政府一般通过立法、经费资助等来影响大学事务。学校使命是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如《密歇根大学章程》在其序言中指出,学校的职责是提供农业、工业及其他课程的自由性和实践性教育,为学生的学术生涯和职业生涯作准备。《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学校的使命是为了推动工业课程的自由和实践教育,学校主要教授与农业、机械相关学科的知识,包括军事战略等。《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学校的宗旨是提供最优秀的专业教学和最先进的培训、教育、研究、科学学术、技术和医学,尤其是促进它们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其次,促成大学的这些专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共同合作、交流。《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学校的使命是促进文艺、科学和学术,是一所教学与研究兼顾的大学,目的是促进独创性研究。

2.罗马传统的大学使命体现了大学从政府的附属机构发展成为与政府公务分权的公共组织

18世纪末期以来,罗马传统的大学一般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存在,这些国家或由中央政府、或由地方政府统辖大学。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学逐步获得公法人地位,并逐步从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状态下剥离出来,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与政府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也很重视学校使命的阐述,大学使命反映出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公务分权关系。《波鸿-鲁尔大学法》第2条第(2)款指出:波鸿一鲁尔大学的使命以科学及社会需要为基础,学校通过完成使命参与发展文化、社会福利、经济和技术,从而参与构成个人和社会的政治未来;它为维护和平而进行研究和教学,并深知其为保障世界和平应尽的义务;鲁尔大学通过完成这项使命履行其社会职责。日本国立大学的章程大部分篇幅都是学校使命的表述,几乎成了学校使命的宣言书,这一点在《名古屋大学学术》、《东京大学》、《九州大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章程反映了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大学亟须重新定位、达成共识,所欠缺的恰恰是提纲挈领的宗旨陈述。大学使命的陈述有利于对内统一理念、工作重心与行动方向,对外彰显本校特色;有助于推进校长治校,为大学的内部治理和行政执行提供理念依据。即使是私立大学身份的早稻田大学,在其章程第1条也明确规定:本大学致力于学问的独立、真理的追求及学理的应用,在教授、普及高深精专的学术和艺术的同时,培养具备个性、高素质、能成为国家和社会栋梁的优秀人才,并引导他们为文化的创造和发展、为人类的幸福作出应有的贡献。

3.社会主义传统的大学使命反映出大学从革命党的“阶级斗争工具”发展成为执政党的公共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以俄为师”。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通过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确立的高等教育方针是:“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的,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的国家建设人才。”社会主义传统的大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政府严格控制大学,大到学校领导由政府任命、小至课堂教学计划均由政府控制。改革开放后,大学逐渐获得一定的办学自,并获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确立了大学依法自主面向社会办学的改革总方向。从总体来看,社会主义传统的大学已从革命党的阶级斗争工具逐步向执政党公共机构转型。社会主义传统的大学章程有关学校使命的规定反映了这种变化。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第4条规定: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高水平、高层次、创造性的具有国际意识和国际竞争力的科学人员、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管理与经营者、艺术与体育工作者、重点中学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5条规定学校的使命是:以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

(二)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权力主体包括各层次利益相关者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相继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全球范围兴起校园民主化运动,学生、非教授教学人员、教辅人员等群体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求分享大学的决策权,各国政府和大学允许他们参与大学治理来满足其民主诉求。因此,明确师生权利成为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之一。另外,西方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大学还先后允许校外人士在大学决策机构中拥有一定比例的席位。在本文中,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现代大学章程都重视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分别有93.1%、80.0%和100.0%的文本规定了教授、非教授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69.0%、50.05%和100.0%的章程文本规定了“政府在大学中的代表”。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的大学章程还很重视“在校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分别有89.7%和60.0%的章程文本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利益相关者构成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一般都由校内外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其中校外人员以代表公众利益的名义负责大学的长远规划。二战之前,英国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地方显贵、市政官员、各种协会和组织的代表,以及校友、教师和学生的代表,二战后治校权有从校外人士向校内学者转移的倾向。非教授教学人员和学生的权力得到彰显,教授的权力有所削减,校外人员和行政官员的地位比以前模糊。非教授教学人员、学生代表被允许参加各种委员会(如评议会、理事会的各种常设委员会),建立师生联合团体。非教授教学人员在学院层面的影响最大,通常占全体成员的一半左右。美国大学逐渐确立了大学各层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制度,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权利,确立了大学各层次利益相关者在大学治理中的基本地位。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合法性是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大学治理的合法性是基于他们的管理能力,董事则是基于他们的宗旨。许多私立和公立大学还吸纳1-2名学生进入董事会。

2.罗马传统大学章程规定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大学权力

20世纪60年代以前,罗马传统的大学内部权力基本都是由教授掌握,大学成为教授俱乐部,初级教学人员和学生基本不能参与学校和学院的决策事务。20世纪60年代以来,罗马传统的大学权力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大学权力由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在法国、德国等罗马传统国家的学生民主运动中,“参与大学管理”是主要的民主诉求之一。法国在196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中确立了“参与”为大学办学的三大原则之一,规定作为大学决策机构的大学校务委员会由学生、教师、科研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校外知名人士代表构成。在德国,19世纪中叶后,由于学科的分化,讲座教授垄断性权力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非讲座教授人员和学生开始争取参与大学管理的权力。德国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的民主运动中,采用了学生代表、初级教学人员和高级教学人员的“三三制”原则。1998年《高等教育总法》修改后,大学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首次引进校外人士。在日本,50-60年代的也要求扩大大学权力的行使主体范围,一些大学采取了让学生参与学校或学部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参加校长与学部长的选举、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参与教师人事及教学管理等。㈣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学校层面的审议和决策过程中,削减了校内行政人员和教授的权力,新设的董事会、经营协议会和校长选考会都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反映了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如柏林洪堡大学法人董事会,巴黎第一大学的校务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和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的成员均由校内外人士共同构成。

3.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在形式上规定了全员参与

1950年,我国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学校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各院系主任(院长)、工会代表4-6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校长为当然主席。1961年颁布的《高教六十条》规定学校设党委会、校长和校务委员会,其中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教务长、总务长、系主任、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其中党外人士不少于1/3,人选由校长商同党委会提出名单,报教育部批准任命。1985年后,中国大学随着办学自的逐步扩大,大学内部权力结构最终在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固定下来。《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层面设立党委会、校长、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教师有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力。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虽然反映了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但大多数仅仅限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这种形式,而且语焉不详,具体如何参与决策和管理不得而知。如《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第25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形式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中国大学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大学逐步落实法人地位,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将得到重视。

(三)大学治理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

大学章程是大学实现有效治理的载体,而实现大学有效治理也是制定大学章程的应然追求。发挥大学章程的治理功能是大学章程建设的核心,准确把握章程的治理要素是发挥其治理功能的关键,各国的治理要素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存在一定的共性。大学章程通过规定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为大学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都重视“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分别有82.8%、75.0%和100.0%的章程文本规定了学校行政决策机构和学术决策机构;分别有86.2%、75.0%和88.9%的章程文本规定了校长、副校长、大学行政政策制定委员会和学术政策执行委员会;分别有79.35%、70.0%和93.7%的章程文本规定了财务审计机构、学术质量保障监督机构和权力监督机构。

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注重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的均衡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大学近代以来就获得法人资格,大学的一切权力在法理上属于大学法人所有。英国大学内部权力配置受欧洲大陆大学的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行政管理人员的影响比较大。20世纪60年代后,英国政府通过立法、财政资助等手段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但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变化不大,学院仍然是直接与基础工作有关的主要决策者。在美国,大学层面表现出董事、行政人员和教授之间权力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特点。董事会享有大学法人的一切权力,在形式上处于权力的制高点,但董事会把许多权力委托给校长行使,只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校长,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校长除了董事会授予他的权力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大学层面设立学术评议会,作为学者们的代表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学院设教授会和院长,院长是行政官员,拥有独立于教授会的权力。系设系主任,系主任既要向院长和校长负责,同时也对系里的教师负责。系负责教学人员的雇佣、晋升和解雇等基本人事工作,特别是在初级教学人员的任命上起主要作用。大学权力在学校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的分配日趋合理,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均衡。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反映了大学权力分权制衡的特点。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设立重大事务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享有除学位授予、学校章程修改、终身教授任命之外的董事会所有权力;同时,还设有教育政策委员会作为学术决策机构。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一般都非常详细地规定了校长、副校长的具体职责。

2.罗马传统大学章程注重基层学术组织与大学分权

20世纪60年代以前,罗马传统的大学内部权力主要集中在基层学术组织,大学层面的权力很小,甚至成为一个“空架子”。20世纪60年代以来,罗马传统大学普遍获得公法人地位,为了提高治理有效性,开始削弱基层学术组织的权力,加强大学层面的权力。在法国,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颁布后,大学理事会负责批准基层学术组织的大部分决策,以及大学的总体政策。同时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主席,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在德国,随着《高等教育总法》的颁布,讲座不再独立于系或大学当局接受政府的资源分配,基层学术组织(系)在人员、资金和设备的分配方面享有更大的权力;同时设立专职校长,负责处理大学的学术、行政和经费等事务。特别是1998年《高等教育总法》修正后,系主任和校长的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大学内部强化了大学层面的权力,削弱了学部教授会的权力,“把教授的声音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而把校长和行政官员的声音放大到了最大程度”,但他们在改革中强化校级管理能力的强度仍然是“在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界限之内”。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一般规定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是单一的,如柏林洪堡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巴黎第一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台湾地区的大学校务会议。《巴黎第一大学章程》详细规定了校长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也规定了校长、副校长以及他们领导下的各种委员会的职责。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一般规定了大学权力的监督机构,如柏林洪堡大学法人董事会可以要求校管理层和大学各自治委员会向其做报告并可向负责高校管理的柏林政府部门、柏林市政府以及市议会提交建议或请求其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鉴定。巴黎第一大学的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兼具监督功能,台湾地区的大学校务委员会也兼具监督功能,设立经费稽核委员会和校、院、系等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3.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注重学校层面的权力制衡

社会主义传统的大学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校层面,大学章程也主要规定学校层面的权力结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近几年,我国大学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都反映了《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第22条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第23条还规定了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等等。

(四)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制大学权力运行

大学权力是由利益相关者为达成大学使命、构建大学内外部法律关系、保证大学正常运行依法共同享有的各种权力的综合体。现代大学权力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来自政府授权(国家行政权),一部分来自科层组织自身(自治行政权)。大学之所以需要章程,就是为了保证大学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实现公共利益和追求真理。大学章程与大学权力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如果说大学章程是形式,那么大学权力就是内容;如果说大学章程是末,大学权力则是本。大学章程是大学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大学章程在大学运行过程中的价值体现为权力关系的梳理与规范,即分配权力与平衡权力。本文81部现代大学章程文本的统计归纳显示,固然大学章程涉及大学成员的权利等其他事项,但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大学最高权力机构运行和章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1.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的大学章程非常重视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从而保证最高权力机构规范运行。本文选取的两类章程文本,29个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章程文本中有28个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规划程序”、“听证、咨询与协商程序”和“审议与审批、公布与备案程序”,占样本数的96.6%;20个罗马传统章程文本中有14个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占样本数的70.0%,其中有11个规定了“决策规划程序”、“听证、咨询与协商程序”和“审议与审批、公布与备案程序”,占样本数的55.0%。如《康奈尔大学章程》第二章第7条规定了董事会例会次数、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方式,《牛津大学章程》第6、7条规定了教职员工大会的程序,《澳大利亚国立大学1991年法案》、《香港城市大学条例》、《香港大学条例》、《柏林洪堡大学章程》、《波鸿一鲁尔大学校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2.大学章程规定章程本身的制定、修改程序

在本文中,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分别有28个、13个和26个文本规定了章程本身的“修改程序”,所占比例分别为96.6%、65.0%和81.3%;分别有29个、14个和32个文本规定了“章程制定、修改主体”,所占比例分别为100.0%、70.0%和100.0%。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一般规定了章程的修改主体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但台湾地区的大学组织规程的修改主体包括校务会议和教育部。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修改主体尚不规范。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的修改主体为党委全委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修改主体为学校党委常委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修改主体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修改程序非常严谨。如《耶鲁大学章程》第61条规定:本章程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常规或特别会议上以董事会出席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补充或更换;所有修改、补充、完善或更换建议,必须在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给各董事会成员,或者将修改动议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董事会各位成员。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的修改程序为由本大学法规委员会及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我国大学章程由于处于建设时期,文本不够成熟,修改程序规定得不够规范。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备案;浙江工业大学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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