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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1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现代生产经营活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安全生产涉及的广度、深度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边缘性特点,使得安全生产成为一项系统工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又使安全生产成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这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成为了解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3个方面知识的安全生产通才,需要掌握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和科学安全管理技能,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素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素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要求。人事部、原劳动部于1997年颁布了《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把安全工程专业人员分为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5类。按照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安全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从而建立了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1997年确定了安全工程师职称”作为安全科学体系建设取得进展的标志之一而写入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规划要求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大力弘扬“奉献、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培养和造就优秀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投身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但是,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没有得到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多无法通过这一制度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要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只有通过其它途径,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在安全生产领域还没有形成。

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低、地位低却是无争的事实,没有多少人愿意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果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中有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或现实经济贡献的人员,其薪酬比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普通管理人员高。虽然现在有理论说安全生产可以减少损失从而间接创造财富,而间接创迼财富本身表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且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实现安全生产需要花费很大的资源投入,安全生产没有给本单位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在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烈竞争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又不能成为领导,还不能评安全专业技术职称,其待遇和社会地位想不低都困难。虽然高薪不一定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无职无位薪酬低但责任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显然不可能长期吸引高素质人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不能通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以提高自己的薪酬和地位,有一技之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纷纷转行,甚至一些安全工程专业的大学生也转行从事其他工作。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低学历、无专业技术职称、老龄化的不合理状况。

目前,相当数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却无人愿意干,有关负责人尽管口口声声说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也就不难理解了。如果能够大力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和地位低的实际问题,相信将吸引大量高素质人员争相加入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这对迅速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结构现状是有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提到“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这不仅表明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同时也清楚地向生产经营单位表明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

可能有人会说,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更能体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要求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尊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工作由于其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对规范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从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件和制度设计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不太适合生产经营单位,而是适合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第一次全国资格考试即将举行。从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用意和已经实行了执业资格制度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等行业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不可能太高,否则将影响整个执业资格制度的声誉,相信人事部门也不会同意在安全生产领域降低对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见,如果当前急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话,在短期内是很难提供足够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要求的。既然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门槛很高,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达不到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从现实出发,可先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以迅速、彻底改变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不合理的结构现状。这对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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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九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依照有关程序,按照评审细则,经专家组评审分为A、B、C、D四个级别,建立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本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凡是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可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由市专家组复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第七条 为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成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依据分级评审细则,统一对本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含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管辖区内市属(含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市、县两级分别存档,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暗访);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暗访)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包括对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做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并优先享受各级各类有关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其优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手续,并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鼓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其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有效的电力保障措施;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被评为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下列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采取有效手段,联合执法,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一)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通知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节能减排政策落实上,给予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金融管理部门要责成各类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各类资金扶持手续;

(五)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不同的税务政策;

(六)供电部门要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对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拆除供电设施;

(七)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其他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3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以“__*”特大交通事故为鉴,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抓紧、抓细、抓好。

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阿盟行署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盟内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认真分析研究和排查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突出重点、消除死角、落实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并认真进行严格考核,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要经常性地开展深入彻底、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一是上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是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五是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六是对日常违章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情况;七是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检查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不能停留在听汇报、看文件上,要深入到基层,深入到公路上、车站里、客车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临安全生产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不仅要指出,还要书面督促整改,限期复查,坚决从严处理。

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以检查促整改。要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果断,工作要有实效。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整改的一律整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有总结。

检查要求:要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在查出的隐患中,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责成有关人员监督执行;不能当时整改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都要签字。检查工作要实行首检负责制,以便追究责任。凡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定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层层负责。任务要层层分解,一直落实到班组、个人,切实做到人人头顶安全指标,个个肩负安全责任。

四、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

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好三关、落实一监督”,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格监督各类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特别是加班车、包车和旅游包车,更要严格管理,一定要按照程序领取有关证照,发放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坚决禁止运输经营者擅自包车、自行填写有关包车牌证。对于没有经过年检审及营运手续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禁止其进入运输市场。第二,要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凡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条件不合格?穴即禁止达不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或达不到一级技术标准的货车参加危险化学品运输?雪、安全性能无保障、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的营运客车,一律不准参加营运。对于私自改装或增加座椅的客车要强制恢复原状,对自备活动座椅超员载客的违章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查严处。同时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和二级维护管理,建立起“谁检测、谁签字、谁负责,谁维护、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制。第三,要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检查,凡无从业资格证的营运客车、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都不得参加营运。第四,要加大汽车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监督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严格定员售票、检票制度,逐一登记出站车辆乘坐人数,杜绝超员车辆出站上路,严格实行客运班车路单签证制度。

五、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没有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

首先,企业要研究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各类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制,把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落实,与其工资报酬等利益分配挂起钩来,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在每个生产环节过程中都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

位,一定要配齐。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金提取制度,专款专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与单车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和管理制度,建立行车记录仪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每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系统平台,建立驾驶员一车一档。

第五,汽车客运站消防设施要齐全有效,旅客“三品”检查制度完善、人员落实,站内售货摊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无乱拉电源、电线现象。

六、具体还应注重抓好的细节问题。

一是严禁汽车客运站超员售票、检票、站内无票上车以及超员出站,严格履行出站登记制度,同时要有两名运政管理人员复核签章。汽车客运站售票、检票要符合汽车客运站站务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旅客向车站购票,车站售票与旅客,严禁车站只收钱不售票或为车主整车售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一定要到位,凡进站的营运客车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例检,严禁带病车辆出站。汽车客运站“三品”检查工作要列入汽车客运站日常站务工作中,绝不允许旅客携带“三品”进站上车。营运客车报班时,汽车客运站一定要严格检查其安全例检合格证、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手续情况,严禁不合格车辆报班出站。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单车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辆营运客车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

二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营运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证》考试前,必须认真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驾驶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一律不得办理。申请的《从业资格证》与《驾驶证》准驾车型必须一致。办理从业资格证的条件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申请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必须持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必须持A照2年以上;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必须持B照2年以上。从业资格档案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证》考试工作必须由取得自治区运管局颁发的《考核员证》的考核员进行。运输经营者在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班线许可、客运车辆变更及调整时,须如实提供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与拟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许可机关必须对照原件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三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企业、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中,每一个环节要实行首检责任制度,对于每一项检查都要签字、盖章,一旦出现差错,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明确指出:交通部门应将公路通行条件作为客运班线审批的一项重要指标。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尽管班次是汽车站安排,但运管部门仍具有监管的职能,经过调整仍无法达到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运行。

五是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动态管理力度,把好源头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营运的“黑车”从事道路运输,同时要在公路出入口加强稽查力度,严防倒客、甩客、超员以及超范围经营、串线经营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发生。

六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到期的,由属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并通知客运汽车站停班,待办理续保手续后方可恢复营运。拒不投保的,由属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相关道路运输证件。

第4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绵阳市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精神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联合激励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诚信激励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诚信制度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诚信制度

1.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双公示”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一并通过信用平台、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公示。

2.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五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六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等。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3.建立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年内(即365天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重、社会影响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建立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5.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要向本单位工会及其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诚信情况,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6.个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凡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承担主要负责人应同步纳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在“信用中国(四川)”等网站上公示。

(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第三条规定落实激励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纠错激励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2.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协(学)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化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公示依法可以公开的守信和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信息。同时,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信用中国(四川)”、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政府部门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通过数字化的信用数据,客观、直接地显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

(四)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和激励管理程序

1.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除等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部门报送等途径,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2)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全监管局出具书面告知书(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2)

(3)信息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2日前收集汇总上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党政网报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由业务股室(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卫股)和执法大队收集汇总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全区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经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经逐级审核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四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四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4)信息删除。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移除申请(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4),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核查验收后,报至市安全监管局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除条件结论,并按程序逐级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5)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业务股室(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卫股)及执法大队协调处理。

2.严格规范联合激励对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

(1)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梳理符合激励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1),并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每月2日前收集汇总纳入联合激励对象,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3),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党政网报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联合激励对象管理信息由业务股室(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卫股)和执法大队收集汇总并报分管领导审签。

(2)逐级审核和信息报送。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逐级调查核实,并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2)和《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3),由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经省、市逐级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审定、公示和公告。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证据材料,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意见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信息移出。对管理期间内不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或管理期限届满未再次提出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报至区安全监管局移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应在《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4)签字确认。区安全监管局认真核查后填报《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由应急管理部审定移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或有符合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管理时限。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时间自应急管理部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前3个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5)异议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对移出或不予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

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迅速将本实施方案转发至辖区和行业主管企业以及基层单位并抓好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利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传达到企业、传达到社区、传达到基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安全生产信用氛围。

(三)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在巴和区属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相关企业率先行动,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7〕46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一点带面,推动全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第5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0 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2011-12,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反复研究、修改,2014-08-3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向社会公布,自2014-12-01 施行。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命更加光荣、责任更加重大,我们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习理解好、贯彻落实好新安法,切实做好柳钢的安全生产工作。本文立足新《安全生产法》,探讨柳钢抓贯彻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逐步优化的措施。

2 对新安法的新理解

2.1 新安法的新内容

2.1.1 修改的总体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1) 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 (2) 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2.1.2 修改的主要内容

(1)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二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三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四是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五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修正案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二是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3)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方面一致认为,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修正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__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2.2 安全生产的新摆位

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摆位上作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 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法第一条中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更多体现社会管理的范畴,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

(2)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3) 明确安全生产应当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4) 明确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新安法第八条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安全生产工作是治国理政、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门。

3 贯彻落实新安法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1 全员学习培训全力推进宣传

2014-12-01 实施前至实施近1 年来,安全生产领域掀起了学习贯彻新安法的高潮,柳钢按照培训全覆盖、大力抓落实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新安法宣贯工作。对外,按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培训要求,公司领导、安监室及部分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逾100 人次参加了自治区国资委、安监局及柳州市安监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新安法宣传培训班。内部,安监室、人资部制定培训方案、计划,有序组织学习培训。安监室收集汇编新安法宣贯材料,通过柳钢OA系统(协同办公平台) 群发至全体干部职工,要求人人全面正确掌握新安法相关知识并做到自主学习。公司领导除自行学习外,还在各季度安委会上集体学习并进行研讨;安监室联合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举办了中层干部新安法培训班,并针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等人群采取集中授课、班前学习、周三安全学习日、安全大讨论等方式方法分级进行培训;对外来人员主要利用相关方季度例会、二级单位相关方安全例会等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及知识测试。为提高培训质量效果,培训过程中采取了测知识、看视频、讲法律、析案例等多钟形式。2014-11-18,柳钢组织举办新安法培训班,邀请自治区安监局领导授课,公司全体中高层领导干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培训。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09 以来,共有30 000 人(次) 在柳钢各级新安法培训班上受到了教育。

3.2 对法找差距重点抓整改

新安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在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照新安法具体条款规定,深入分析柳钢安全生产现状,公司认真查找与法律要求有差距的问题及不足之处。2014-11-28,公司组织各部门、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新安法座谈研讨会,通报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设、相关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告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与新安法的差距与不足,商讨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要求。参会公司领导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必须客观认识柳钢安全生产状况同新安法存在差距的现实,必须按要求尽早尽快尽好整改问题,必须大力推进柳钢依法治安。会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继续全面深入对照新安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重点抓落实。柳钢贯彻落实新安法的态度是肯定坚决的,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前期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今后定将按照新安法严格要求并不断持续完善安全管理,这必将对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促进作用。

第6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U2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公共交通中的地位也日益显著。城市轨道交通一旦建成,就必须保持整个系统夜以继日地正常运营,这对其设备管理丁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地铁运营作为高风险服务行业,一旦发生故障或事故,影响较大。运营安全一直被地铁单位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控制风险措施。地铁风险所涉及的知识较多,不仅需要机械、电力、电子、自动化、建筑等基础知识,还需要地铁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线路等专业知识,因此必须引人系统论的风险控制理论,增强地铁防御风险的能力。

2、地铁运营事故主要类型

城市地铁运营的目的是把人流进行疏散,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它的作用、性质及特点决定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以保证乘客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地铁事故的统计分析,常见的地铁事故类型为火灾、列车脱轨及相撞、踩踏事故、恐怖袭击。

3、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保障。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应不断整理技术文本,完善维修规程、作业规范;同时要建立更加严格的考核制度,坚持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每一起事故,通过对个别违章违纪现象的处罚,以对广大职工起到警示作用。针对每起事故,不仅要就事论事提出整改措施,更要从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层面,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以不断完善文本的可操作性和覆盖面。在地铁开通运营前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指引。

3.2建立三级安全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各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原则.有效发挥“纵向到底、横项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作用,形成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网络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自总经理。下至基层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各层级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3.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预防运营事故发生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检查是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安全检查以自查自纠为重点,自下而上,查找不足。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统一起来,并落实到工作制度中,形成健全的检查网络.实施有效监控。

3.4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不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故障判断、处理的竞赛,不断提高员工的故障判断、处理、应急反应能力。

3.5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

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向世界上最先进的运营商看齐,及时跟踪国内同行业安全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运用现代安全牛产管理的方法;应注重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从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规范化管理转变,以不断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3.6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国内外地铁运营救援抢险的经验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大面积停电、爆炸、自然灾害以及设备故障、大客流、恐怖袭击等其他异常原因,造成影晌运营的非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国家和地方发生紧急事件、疫病传播情况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7建立事故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定因、定性、定责.严格惩处。通过教育和处罚使员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岗位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将“降低故障率事件率”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开展地铁事故案例研究,学习先进一流的运营安全管理,博采众长,取长补短,用“投石头原理”防员工思想麻痹.让每个员工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安全生产形势估计得过好,要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和忧患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事故分析处理能力。

总之,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对安全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具体,近些年我国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及安全技术应用也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对基础设备设旋维护检查,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规划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际上地铁成功安全运营管理经验表明。只有在完整的理论体系指导下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实现最大化的地铁安全运营,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构建一个科学、全面、系统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体系。

4、结束语

随着地铁建设速度的加快,其运营风险与安全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极大重视,尽管人们在实际中常常意识到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一些措施,但对于投资巨大、系统复杂、影响深远的地铁来说,必须引入系统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不断、循环递进的一个过程。在风险控制阶段,通过操作维护、监视、响应、评估和再评估、安全意识与培训,以及其他风险管理的跟进活动,力求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地铁安全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第7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领导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依据现有行政区划,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园区)为二级网格、以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为三级网格的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构建“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络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相应的场所及办公设备;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所需工作经费,逐步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

(五)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区域间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相互衔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掌握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查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等措施,确保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含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拟定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具体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和豆芽菜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猪屠宰场动物疫病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外来生猪、牛肉、羊肉等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加工、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监管。

(二)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工作。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无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有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须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再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甜品站和中央厨房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五)加强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种植、养殖环节地产食用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环保、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财政、住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查处取缔等工作。

(七)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城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积极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范内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落实溯源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

(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拨付专款,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统筹推进我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基层检测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实现检验检测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四)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五)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信用记录,细化诚信评价准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跟踪监督和动态评价,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各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第8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促进事故隐患治理的深入开展,积极预防和坚决遏制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为我市“三名城一基地”建设以及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巩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专项整治的成果,全面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药品经营安全和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落到实处,督促药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惩治力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做到发现后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并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药品质量安全监督和经营全过程。

三、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专业刊物和政府网站,加强对“安全生产年”的宣传报道,同时结合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GSP认证、许可证换证等工作,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年”及药品质量安全活动的意义,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宣传药品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推广正面典型,揭露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批评曝光治理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时位等现象,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深入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把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活动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GSP认证、换证相结合,与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去年对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本辖区的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本单位在非法经营、购进环节、储存保管、合法销售、消防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的内容为:

1、重大事故隐患

(1)药品经营企业有无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等非法经营问题。

(2)药品批发企业是否认真审核供、购货单位的经营资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3)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的企业是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

(4)经营疫苗、二类、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四大类”的批发企业是否实施电子监管。

2、一般事故隐患

(1)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工程管线是否合理布局,是否配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用电设施,电线有无套管,储存危险药品的库房有无安装防爆灯,并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药品仓库内货架是否合理布局,与作业无关的杂物是否阻碍消防通道。

(2)药品批发企业的升降机是否经过专业或质量技术部门的检定,是否定期维修、养护并有记录。

(3)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查验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合法票据和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做到票、帐、货相符,严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关。

(4)经营企业在储存药品时有无按照经营规模要求,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并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药品性能,对药品实行分区、分库储存管理,危险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有无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调控工作。

(三)继续深入落实药品经营单位安全事故主体责任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在*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即排即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经营安全。

1、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组织专业的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活动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本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

2、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3、各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析表》(附件3)《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附件2)。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附件1)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四、工作方式

(一)集中排查。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药监部门要在5月30日前组织对所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彻底检查各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情况。

(二)日常排查。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发动每个员工排查每个岗位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专项排查。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药监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平稳安定。

第9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2011 年河南“生猪饲料瘦肉精”、2012 年山东“六和速生鸡”和2013 年江西“兽药瘦肉精”等事件的相继发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对人们的消费心里造成阴影,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受到了国务院等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2014年5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新广安区是现代畜牧业大区,共有畜禽规模养殖场283 个,其中猪场172 个、家禽场65 个、牛场15 个、羊场25 个、兔场6 个。全区有饲料生产企业1 家、经营兽药和饲料门市156 个。面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的严峻性,作为管理部门深感责任重大,如何加强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广安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 问 题

(一)执法机构不健全 广安区虽按兽医体制改革要求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增挂XX 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牌子),多数股室未按核定编制人数补充人员,如遇牧政执法办案或监督检查,就在相关股室抽几个人组成监督检查队伍。

(二)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瘦肉精和奶牛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卡成本较高,2012 年广安区出栏生猪92 万头,如按行业规定(生猪存栏量或出栏量或屠宰量的1% ~ 2%)要求抽检,所需检测试剂经费及监管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三)监测手段单一 目前,基层对违禁药物的监测主要是通过快速检测卡初步筛选,对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残留超标等定性检测要在实验室进行,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尚未真正投入运行。

(四)社会监督缺乏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仅有监管部门的监管而没有社会群众的监督是不能取得监管实效的。

(五)追溯体系不健全 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自动化处理平台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投入品购销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健全,基层人员素质和设施设备差,致使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慢。

1. 溯源信息化推进难。由于广安区基层兽医人员多数是初中及以下文化、年龄偏大,智能识读器使用率低,兽医人员录入的动物防疫和检疫信息少,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病很难溯源。

2. 投入品购销台帐制度不健全。一些投入品经营者为了规避监管,想方设法不建购销台帐、不开据发票和销售清单。养殖企业不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和不坚持索证索票。3. 追溯系统设施设备未全面配备。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联网电子出证设备未全面配备,地方政府因财力差未全面解决设备经费,这严重影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六)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质量管理是养殖企业或投入品经营企业的生命,业主自身不加强质量管理主要表现在:

1. 不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养殖企业不执行畜禽健康养殖标准,滥用抗生素和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达标。

2. 标识不规范。无公害养殖企业对无公害和绿色畜产品外包装标识不重视,存在标识混乱和不规范等问题。

3.兽药经营不规范。个别达到GSP 标准或GSP 连锁经营企业不严格按规范管理经营,一些非GSP 连锁经营企业未申请GSP 连锁达标验收而从事兽药经营。

(七)监管体系不健全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健全,监管责任和监管制度未全面落实,市场管理不严格,主要表现在:

1. 监管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不健全。监管部门未逐级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未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2. 监管制度不健全。未全面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和禁止在饲料或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告知制度,未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和定期通报等管理制度。

3. 市场准入不严格。一些兽药GSP 企业销售未备案的兽药,个别未取得无公害和绿色畜产品基地资格畜禽产品进入超市。

(八)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存在 广安区是现代畜牧业大区,投入品经营企业和养殖企业较多,很难真正做到无缝监管,监管盲区主要表现在:

1. 投入品经营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投入品经营企业销售假冒、过期、违禁饲料、兽药等时有发生;还有个别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到当地销售前不申报备案,不设立门市经营而直接送货到基层用户;再有投入品购入渠道广,个别养殖企业直接从成都等地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或含量超过70%的原料兽药等,这些易形成监管盲区。

2. 投入品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养殖企业未配备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兽医师,业主缺乏兽药知识,滥用抗生素和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就出栏畜禽的现象广泛存在。

3. 畜产品流通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病死畜禽和未经畜牧部门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非法流入市场,还有从区境外流入广安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二 对 策

在广安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笔者认为:只有利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和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管为重点,才能实现动物从饲养到屠宰的全过程监控,才能实现全区畜产品100% 达到无公害标准和建立可追溯体系,才能满足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具体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八大体系”。

(一)健全执法体系 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按核定编制配齐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要积极配合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并和工商、贸易、质监、公安、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执法队伍,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

(二)健全保障体系 在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充实完善设施设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政府只有落实了这些经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创建才能有保障。

1. 保障监测经费。建议政府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经费、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及奶牛三聚氰胺快速检测卡费纳入预算。同时保障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实验室监测试剂和运转经费。

2. 保障创建奖励补助经费。建议政府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奖励补助力度。继续对申报无公害、绿色畜产品基地实行奖励,从财力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

3. 保障扑杀补助经费。建议政府把重大动物疫病、奶牛结核病等扑杀补助经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三)健全监测体系 监测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只有把检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好,提高监测范围和频率,才能真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1.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齐检验人员与配置检测仪器设备,提高检测能力与水平,并申请“双认证”。

2. 完善投入品监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跟踪企业加大监督抽检的范围和频率。

3.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测情况,适时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制定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演练。

(四)健全监督网络体系 要充分发挥畜牧系统内部疫情监测网络人员(兽医人员和村级疫情监测员)的监督作用,对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人士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利用网络等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宣传,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五)健全疫病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国家要求的兽医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三大体系,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官方兽医检疫制度,推行执业兽医师驻规模养殖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奶牛结核病等扑杀补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强化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及其免疫抗体监测,严防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健全可追溯体系 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自动化处理平台,实现各环节间有机链接,动态监管。

1. 企业建立可追溯制度。进一步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等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购销台帐制度、索证索票等规章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生产、经营企业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 建立追溯信息平台。建立以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电子检疫证明为基础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实现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快检疫信息化进程,加快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市追溯信息平台对接。可以运用网络、视频监控和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动物从饲养到屠宰的全过程监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3. 推行畜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生产加工后进入市场和消费环节的问题畜产品及时进行召回处理。

(七)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是养殖企业或投入品经营企业的生命,一旦出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企业就可能面临破产或倒闭。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养殖企业或投入品经营企业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均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度符合规范。

2.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诚信制度。养殖企业或投入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诚信制度,监管部门规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黑名单”。推进法人单位诚信档案建设,将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和畜禽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企业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3. 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养殖企业或投入品经营企业自身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出厂。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畜禽健康养殖标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饮水清洁和粪污处理达标,不滥用抗生素和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全部达到GSP标准或GSP 连锁经营。

(八)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只有逐级落实了监管责任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严惩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1. 完善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推行监管部门逐级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2.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继续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和禁止在饲料或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告知制度,逐步建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投诉举报、监管协作、举报奖励、定期通报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