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特别市民范文

特别市民精选(九篇)

特别市民

第1篇:特别市民范文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当今时代背景下,数量庞大的特别民法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立法现象。特别民法,是以某一特定功能领域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应对大量特别民法对于民法典的挤压,在依然坚持民法典的前提下,主要出现了“法典分解”和“法典重构”两种思路。“法典分解”是指面对大量特别民法的挤压,民法典的内容与结构保持不变,其出发点是固守民法典的传统价值,“法典重构”是指民法典根据现实的需要对特别民法进行整合纳入,其出发点是捍卫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 在特别民法的冲击之下,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是在市场经济萌芽之初就有了民法典作为基本规范,随后管制活动才逐渐增多。而我国则至今还没有民法典。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太快,法律规范的饥渴也太大,由不同部会各自承担的一块一块、逐堡推进的立法模式,几乎是唯一可能的响应方式。 在这些以功能领域为分界的立法中,公私法的分野已经及其模糊。这种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转型时期的国家尽快步入法制的轨道,但太过专门的立法必然不利于部门民法之间技术接轨和政策的协调。而民法典的构建则正好弥补了我国现存立法局面的缺点。在民法典的模式下,民法典作为普通法,调整最普通的私法关系,其所涵盖的是可以适用于各种私法关系、各个功能领域的民事规范,特别立法只需对特别部分加以规定即可。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概念、规则的混淆和不一致,立法者在权衡、辩论政策时也不至模糊焦点。

 

二、民法典回应不同特别民法的方式

 

考虑到中国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民法之间缺乏规划与协调的缺点也逐渐显露,我国民法法典化已经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对于自治型特别民法,由于其本身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与民法典并不冲突,是否纳入民法典,主要取决于其条文数量与民法典的结构对称,不致有什么疑难。” 然而对于具有政策工具性质的特别民法,则需要重点讨论。

 

“一类政策工具性质的特别民法,已形成较稳定的规范群,并包含相关的公法和程序法规范,如《招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仍宜维持现状。” 还有一类政策性的特别民法,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其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的问题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究其争议的本质,还在于新时代背景下,应在何种程度上坚持民法典纯粹性的问题。所谓纯粹性,主要是指民法典作为一般的、原则的、中立的规范,它的概念、原则、规则应当是普遍的和永恒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相比较,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民法典具有普遍性。其所涵盖的对象不应以功能领域为划分依据,而应是可以适用于各个私法关系的普遍性规范;而特别民法则关注不同的功能领域,针对不同的功能领域做出具有特殊性的规范。其次,民法典的普遍性决定了民法典应当具有恒久性。只有民法典所确立的框架是稳定的,其下的各种规则才能够以此为基础,对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特别民法则具有一时性、随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最后,两者地位不同,民法典应是特别民法做政策衡量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功能区分,民法典和特别民法形成了一个科学动态的,并且不会偏离民法典价值基础的系统,从而更好地成为调整市场经济以及市民生活的法律。然而,普遍与一时的关系并不是永久不变的。德国曾进行债法现代化改革,其备受争议的举措之一便是在债编部分融合进了大量的消费者保护单行法,包括定型化契约条款法,而且将消费者和企业放入了民法总则的权利主体中。这一改革当然地引起了很多争议。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规范不仅在基本图像上和民法典中的理性经济人不同,相关规范基本上预设了轻率、无验、又有点贪婪的消费者,而且在“指导理念”上有意以消费者为应受较高保护的一方,这使得把消费者规范放进民法典,同时会有基本图像和指导理念扞格不入。 然而,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有成为消费者的经历,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两个重要主体,两者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逐渐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如果不能将这对关系的调整纳入其中,其基本法的地位必然会遭到质疑。笔者认为,民法典应当对消费者保护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民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相比,经营者与消费者确实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然而,民法典并不必然排除对特定弱者的保护,预设图像和基本理念的不同不应成为阻止其进入民法典的根本原因。是否将特定关系纳入民法典的保护中去,要从其是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上来考察。如果这一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那么民法典就应该对其进行规定。因此,这样的规范既可以包括传统理念中所认为的,调整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也可以包括新时代背景下因社会的变迁而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为共识和规则的新型规范。在这个人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的社会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保护早已不再是异态,消费者保护规则整合进民法典,不是对民法典价值和理念的冲击,而是与时俱进,尊重民法典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表现。

 

三、民法典与公法的接轨

 

除了特别民法之外,民法典还会受到管制型法律法规的影响。公法与私法本应是泾渭分明的法律,但新时代背景下公私领域的逐渐扩张,导致两者间重合的范围越来越大,法律体系从公私法的二元变成多元。因此,民法典所建立的体系,在自治法的层面以外,还要建立自治与管制的接口,使得民法典的自制规范和法律体系内的管制规范可以相互调和。

 

想要在自治法和管制法之间架起通道,增强民法典的开放性,就需要善用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引致和转介的区别在于引致是指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依据民法中管道性条款的授权直接适用具体的管制规范,转介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通过民法中的管道性条款的授权斟酌适用管制规范。” 对比两者可知,引致条款是个别的指引,更加的清晰具体,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大;转介条款则更加笼统,它只是概括地转介某个公法规定或社会伦理,至于要不要将公法的规定力延伸到私法,以及具体应该延伸多少到私法,则就成为法官判断的事情了。比之引致条款,转介条款更易发挥调和公私法规范矛盾的作用。转介条款的运用,可以将公法的规范力适度延伸到私法关系中,以调和现代社会中管制与自治的矛盾。因此,转介条款大大降低了民法典的封闭性,为民法典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依然可以保持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助力。

第2篇:特别市民范文

论文关键词:资本项目开放人民币国际化,策略

 

从理论层面来讲,国际货币应承担提供国际清偿力的义务,资本项目适时的开放会促进该货币的境外持有和流通,扩大供给,对货币国际化起到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人民币币值保持稳定、出口竞争力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人民币的流通范围已经跨越了国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周边国际化,特别是部分边境贸易已经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按照学术界普遍达成共识的“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储备货币”的路径[1],下一步应着眼于人民币作为投资货币的推广。因此当前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应与正在实施中的我国资本项目开放进行有机结合,着重解决扩大供给、刺激需求、防范金融风险等问题,在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开放的过程中推动人民币进一步的国际化。

一、以对外直接投资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出方式

资本项目开放对于推动货币国际化的一大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资本输出扩大货币供给。在金融市场动荡、投资风险加大的背景下,在输出资本的多种方式中,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更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应为中国的第一选择。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流动性短缺,发达国家的海外资金大量从新兴市场抽离,许多深陷危机的国家,面临企业资产缩水、投资不足和外汇短缺的困境,欢迎外资进入。另一方面人民币一直处在升值周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2009年全年升值64 个基点,2010年上半年升值373个基点经济学论文,自2010年6月19日人民币重启汇改至年底,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幅度达3.13%[5]。这意味着人民币购买力的增强,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权益。因此中国企业可考虑趁此机会,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发展海外实体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这些海外企业的建立,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培育和发展还有助于扩大人民币的海外需求,对人民币国际化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龙源期刊。

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已有一定的基础。早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各种有比较优势的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即使是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仍然达到556亿美元,同比增长近两倍。2010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94亿美元,同比增长46%。为达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目的,在投资过程中,要逐步扩大人民币的使用比例,政府应对以人民币方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扶持,特别是在资金融通方面,通过政策性银行、并鼓励商业银行多给予信贷支持,这样既对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扩大了人民币向境外的输出,这将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在海外的使用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二、以上海和香港为中心循序渐进的推动金融市场的建设与深化

国际化的货币必须有充足的存放和流通渠道,以及高效的保值和增值场所,那么一个开放的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金融市场就是必需的。在这一方面,香港和上海应作为人民币自由兑换和国际化的主要试验田,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在金融市场的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上发挥先锋作用。

1. 以香港为中心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

香港是一个老资格的国际性金融中心,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开放,特别是几乎无任何壁垒的贸易制度、自由兑换的货币、活跃的外汇市场和成熟的监管机制,是内地城市无法比拟的。近年来人民币在香港的流入流出量日益增加,存量规模也相当可观,而伴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对人民币的需求也不断提升,人民币离岸市场应运而生。特别是2007年1月,央行准许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这明确了以香港为中心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目标。人民币离岸市场的作用在于为境外人民币的存放和回流提供一个合法的渠道,促进人民币资产的海外持有,包括作为私人资产和官方储备,反过来又会对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特别是国际大宗交易的结算货币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立会对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起到促进作用经济学论文,而这也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基础[2]。在未来发展上,香港应逐步扩大和提高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广度与深度。首先,在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基础上,渐进式的允许香港银行办理企业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业务,以贸易结算业务为主,再进一步开始非经常项目项下的各项业务,特别是促进离岸人民币借贷市场的形成;第二,巩固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市场,并拓展其流通市场,以满足交易者的流动性需求;第三,利用香港良好的市场基础和信息机制,完善无本金交割的汇率远期合约NDF、无本金交割期权NDO、无本金交割掉期NDS等离岸人民币金融衍生工具,以满足人民币资产持有者规避风险的需求。

2. 以上海为中心建设人民币在岸市场

上海是我们着力打造的完全本土的国际金融中心,理应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发挥关键的作用。在香港主力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前提下,上海应把重点放在在岸市场建设上,尤其应重视目前比较薄弱的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建设。金融衍生品及其交易市场不仅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更有效率的配置金融资源,并且可以作为市场主体规避风险、投资投机的有效工具。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金融期货、期权为主要形式的衍生金融产品在美国的迅速发展是保持和提高美元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以IMM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为美元持有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避险获利的空间。这样的产品和市场也是走向国际化的人民币必需的。因为人民币衍生金融产品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吸引更多的主体进行避险和投机操作,而且还借助其价格发现的功能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有助于央行对人民币汇率进行有效调节,这都有利于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环境建设。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标志着我国重新开始了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在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建设过程当中,上海应以自己作为全国银行拆借、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证券交易中心的地位作为依托,充分利用自身在经济基础、创新意识、国际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法规建设,提高监管机构及人员的道德和业务水平,严格金融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一方面对保证金、逐日盯市、每日清算等相关制度要保证遵循,另一方面要合理调整行政干预力度,保证整个交易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在市场建设方面,第一,应着重微观主体的塑造,重点培养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正确引导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以便更好的规避风险,促进市场的良性成长;第二经济学论文,在产品种类方面,可首先尝试在我国市场交易规模较大较为活跃的国债市场的基础上推出国债类衍生品,还可将发展重点放在股指期货等股指类衍生品上,优先发展交易所市场,循序渐进的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

三、保持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抵御国际投机资本冲击

保持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避免过度升值的现象发生,抵御国际投机资本冲击,对于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当某一货币存在较大升值预期的情况下,会促使投资者将外币兑换成本币,以期许在本币升值时获得相应的汇兑收益龙源期刊。在持有本币的过程中,最吸引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是股票和房地产市场,因为这类资产收益高且变现容易。大批投资者的相似行为和巨额资金的进入会促使股价房价上涨,如此恶性循环就极易出现经济泡沫。而后,当本币贬值预期产生,资本外逃出现,经济即陷入停滞和萧条,货币国际化的进程受到严重的影响。

以日元为例,在日元国际化的进程当中同时伴随着日元的升值,甚至是过度升值,长期偏离经济基本面,对于本国的出口和贸易顺差的扩大却起到了非常大的阻碍作用,同时导致国际投机资本涌入,资产泡沫形成,一旦发生本币贬值预期,资本外逃,经济即陷入停滞和萧条,货币国际化的进程受到严重的影响[3]。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当年日元过度升值的情况发生,避免汇率脱离经济基本面,影响实体经济,引发投机资本冲击。

2009年以来,随着国家救市措施的实施,经济开始回暖,但同时也存在结构问题和通货膨胀的风险。2010年我国CPI同比增长3.3%,通胀压力不断上升。特别是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不断增长、交易价格开始攀升,投机行为和资产泡沫发生的机率增大。并且在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和国际化的过程当中,跨境资本流动特别是投机资本流动将愈加频繁剧烈,国内经济受国际经济影响的程度加大,特别是在美国第二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套利资本不断涌入,会进一步引发人民币汇率的过度升值和投机资本的持续进入经济学论文,未来出现货币逆转和资本外逃的可能性也就加大了。

作为我国来说,首要的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使人民币汇率水平更具有合理性,稳定人民币升值预期。201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启汇改,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未来央行监管应注重营造环境和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的改革,主要是增加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特别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和外汇远期、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进行套期保值等操作时的价格发现功能,使人民币市场汇率水平能够更真实的反映市场主体的供需愿望。另外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应该更加公开、透明、有效,可通过设定汇率目标区[4],对人民币汇率进行适当控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避免出现过度升值的现象,以稳定人民币升值预期。第二,要以控制房价为关键,防止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更多的进入实体经济领域,控制资产泡沫的扩大;第三,应注意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有效监管,特别要注意从2010年年底货币政策从紧后跨境美元套利交易造成的热钱流入。

参考文献:

[1]张蓓.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及路径选择:文献综述[J].管理观察,2009,(6):28-30.

[2]徐新华.国际中心货币、离岸人民币市场与人民币国际化.[J].北方经贸,2009,(5):111-114.

[3]高圣智.汲取“日元国际化”经验教训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J].西部金融,2007,(12):11-13.

[4]何慧刚.资本项目自由化、汇率制度弹性化与人民币国际化[J].南京社会科学,2007,(5):19-25.

[5]2009、201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EB/OL].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

第3篇:特别市民范文

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一谈对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中国城乡社会变迁的历史与现实

回溯历史有助于我们“道往而明来”。事实上,城乡二元结构框架不过是现代进程的产物,其历史极为有限。在此之前,中国城乡关系的独有特征早已存在,这就是城与乡的社会一体性关系: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亦此亦彼的,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隔离。可以说,乡村与城市始终是中国社会彼此交融的两个侧面。

1.传统中国城乡一体的社会体制。中国统一规划的城市体制始于秦。据相关研究,秦统一六国后,普行郡县制,确立了以首都为中心、以郡县城市为网点的大一统的首都郡县制城市体系。城市成为各级政权所在地,城市的政治功能是第一位的。城镇并不是单独的行政单位,城市体制是城乡合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熊月之:《中国传统城市特质的变易与延续》,《学术月刊》2009年第2期)从研究可见中国城市体制的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乡文化一致性,二是城乡行政一体性。这也赋予了中国城市治理与欧洲不同的意义:城市与乡村的位置是平行的,城市在文化上并不比乡村更优越,在行政上也并不比乡村的地位更高。在这方面,韦伯所持的观点较为极端,他对中国城市现象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城市是与乡村分立的另一种共同体,城市也是西方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独有的现象,西方城市的一些特征(社区、社团、市民等)是东方地区缺乏的。([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7页)韦伯的观点显然不适合用于解释中国的城市现象。

2.近代以来的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从中外学者的研究来看,多以中国社会的殖民地化、半殖民地化作为近现代中国城市的起点。与殖民地化、半殖民地化同步的中国城市相伴而行的一个进程,就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严重不均衡性。城市差距扩大,中东部少数沿海沿江的开埠通商城市发展较快,与内陆城市形成了发展差距;地区差距扩大,东部、中部、西部的不平衡发展格局的持续凸显;城乡差距扩大,随着外国资本输入和本土资本兴起,城市成为经济和政治中心,对中国农村的支配和剥夺机制逐渐形成。总之,传统上城乡合治的社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城乡文化一致性和行政一体性不复存在。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严重不均衡,城市与乡村大分流,形成了一般所说的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城乡二元分立过程的种种巨变汇成了一种大时代背景,在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二元结构的理论前提下,费孝通先生建立了一套范式和框架,如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乡下人与城里人、熟人社会与陌生人世界、礼治与法治、习惯与契约、安土重迁与分化流动等等,对中国社会结构的二元化特点及其相互区隔给予了生动的描述与深入的刻画。

3.当代中国的城乡差别与同城差别。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超速推进不断导致两个差别的剧烈扩张。其一是城乡差别不断拉大。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数据变化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是不断拉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人民币,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城乡收入比3.23∶1。近几年,城乡收入比一直都高于3∶1。此外,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保、医保的水平和普惠程度都大大低于城市居民,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工但得不到同等的社保和医保。同时,目前农村的突出问题还有,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

其二是同城差别的日益显著。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的官方统计数字是51.27%,但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却只有35%,前后相差1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有1亿多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城镇户口,不能享有城镇居民待遇。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的城镇化率存在“虚高”现象,有10%12%的城镇人口是农民工及其家属,他们仅在统计上归入了城镇人口,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享受市民待遇。每年数千万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中,城乡差距在更为有限的城市空间中经过聚合与锐变,使得城乡二元结构之外又添加了一种非此非彼同时也亦此亦彼的同城差距状态。

事实上,我国许多城市都面对一个基本现实,这就是三大人口群体――本地农民、本地市民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同城差别问题,这种差别表现在身份、权利、待遇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具有三元化特征的社会利益格局:第一,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国家在城市和农村的土地、住房、计划生育等方面实行的不同政策,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的同城不同权利不同待遇,使国民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体制形成了切分。第二,本地农民与外来流动人口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外来流动人口分为两部分――外地农村户籍人口和外地城镇人口,其共同特点是与本地市民和农民的权利和待遇也基本不同。第三,本地农民、本地市民与外来流动人口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外地农民虽异地谋生,享有的承包地、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待遇,在当地没有实际优势;外地市民与本地市民相比,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都不能享有同城待遇。除此之外,本地农民、本地市民和外来流动人口在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社区参与(譬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方面也有差别。

总之,通过中国城乡关系变迁的历史与现实的简要回溯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新型城镇化的两大必然趋势――加快城乡一体化与推进同城化。

二、同城化过程与新型城镇化

目前,本地市民、本地农民和外来流动人口这三大人口群体之间的关系最为典型地表现了同城差距,一种具有三元化特征的社会结构,或者说三元化特征的社会利益格局也在同城差距中显现出来。事实上,“三分天下”的人口格局和三元化特征的利益格局不仅存在于一座城市中,甚至存在于一个社区中。学术团队的实地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大量社区中既有本地农民和本地市民,也有相当数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在这样的社区中,三个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是随处可见。

可以这样说,以往在广大区域中的城乡二元差距,成为了一个城市空间下高度浓缩的各种差别,并且是更为狭小有限的社区空间下的各种差别,这就是我们面对的身份、权利、待遇的同城差别、甚至同社区差别。这是我们身在其中的日常生活现实,是可以处处观察到和时时感受到的。同在一座城市中生活,在身份、权利、待遇方面却明显不同,这种同城差别造成了同城群体的利益破碎。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以“以人为本”理念为指导,通过“身份权利待遇”同城指标体系的操作,逐渐弱化和消除三大人口群体的利益区隔,缩小城镇居民在社会权益方面的现实差别。这种平抑不公、消除区隔、缩小同城差距的过程将促进三大群体在利益诉求方面的相互包容、开放和共享,不断趋近“身份权利待遇”体系的同城同构的愿景目标。

这就要对“身份权利待遇”体系同城化进行技术性设计,建立同城居民城乡一体化社会权益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此需要几个相应的步骤和措施:其一是对城市三大人口群体的身份、权利、待遇现状进行甄别和分析,形成同城差别的具体评估;其二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以人为本”理念,对同城居民的社会权益指标体系进行统筹设计;同时,对农村户籍和土地制度的利益驱力采取弱化措施,柔化或消除同城居民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环境权益等的实际差别。

在同城化的探索方面,广东省中山市的探索很有意义。他们现在已经在工作成熟的基础上,废除了过去城乡不同的户口本,发放了城乡统一的户口本,加速了在身份、利益和待遇等方面的同城化过程。十多年前,他们开始引导农民进行创业和就业,从产业结构上推进了农民市民化的过程。近年来,他们又通过对本地农民原来分红资产的股份化,把这部分财产量化在每个农民的账户上,为顺利处理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的利益关系,也为处理好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打下了基础。本地农民和本地市民构成了他们所说的“老中山人”,外来人口则构成“新中山人”。当地促进新老中山人融合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公共服务均等化。他们根据当地情况设立一些重要的指标,通过积分鼓励等方法,让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获得本市户口,使外来人员从被动融入变为主动融入。这个做法实施三年来,已经有近3万外来人员获得了本地户口。他们还在制度上规定在社区管理等方面要有外来人员的代表。

三、美丽城乡建设与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也是美丽城乡建设过程,既要建设美丽城镇,也要建设美丽乡村。近年来,随着“美丽城乡”行动计划的实施,在“北上广”等大城市或特大城市郊区、郊区县及其周边地区,带动了一批亮丽乡村迅速崛起。

第4篇:特别市民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分别制定立法法规,以规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立法活动。

笔者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学习、研究,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事项规定的模式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体事项的规定两个方面对这些法规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规定的模式

各省的立法法规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规定采用了三种模式: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没有具体规定,只有概括性规定

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事项笼统地规定为“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它们分别是《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捆绑在一起规定,没有就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事项单独规定。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只有程序性规定,没有实体性规定

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就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只就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它们分别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有具体规定

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有具体规定。它们是《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江西省立法条例》《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自治区立法条例》。

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体事项的规定

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项、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以及极少数的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事项。

(一)关于特别重大事项的规定

1.具体列举了特别重大事项

有3个法规较为具体地列举了特别重大事项。《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本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人口、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涉及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属于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特别重大的事项。

2.没有列举特别重大事项

8个法规提到了特别重大的事项,这些立法法规笼统地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但没有具体地规定哪些属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它们是:《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3.规定了怎么界定特别重大事项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4.有的没有提特别重大事项,而是具体列举了立法的事项。如《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事项的规定

下列法规规定涉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及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的事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江西省立法条例》规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事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的事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法律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涉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定

有2个省对人大常委会的部分事项规定由人大制定法规规定。《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的事项由人大规定;《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由省人大规定。

三、对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的评析

(一)地方立法法规应该对特别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对地方立法法规是否应该对特别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没有必要机械地、刻意地界定特别重大事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梁国尚认为:第一,执行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把着眼点放在加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的力度上,而不是解决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分权问题。因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有些职权是难以截然分开的。第二,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改变地方人大在立法方面的职权范围。职权既没有扩大也没缩小,对特别重大事项的立法权,本来就是地方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立法法的新意在于把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制定权划归地方人大专有,不是赋予它新的职权。至于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可以由它自行裁量。因此,机械地将特别重大事项与其他重大事项划界分割,意义不大。第三,特别重大事项是客观存在的,但存在的空间和时间都是相对的。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特别重大事项,即使是同一事项,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环境中,其特别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难以用同一标准去衡量。因此,对特别重大事项的界定,可以暂不去考虑[1]。

第二种看法是,要界定特别重大事项。张志坚、刘勉义认为对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事项作出划分非常必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如果地方性法规不对这个问题作相对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那么,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的原则规定就有可能落空;二是,省级人大代表们要求代表大会立法的呼声很高,立法法又对这个问题有了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在这个问题上无所作为,难以向代表们交代;三是,从这两年立法工作的实践来看,由于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立法事项不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给实际工作造成了一些困难,大会的立法职能难以有效地发挥[2]。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特别重大的事项作出界定。除了张志坚、刘勉义以上理由外,还有2点重要的理由。

第一,从理论上看,人大与其常委会地位的区别决定了要对两者立法事项进行划分。常委会是人大代表的代表,不能替代人大。

第二,从实际状况看,常委会的构成不尽合理,一些重要的法规由它制定,科学性、民主性难以得到满足。首先是常委会人数少,难以满足基本的民主要求。依据地方组织法,省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千万的省不超过85人。85人,代表8000万人,而且这85人还是选民经过三次间接选举选出来,可见,民主方面有欠缺。其次,从目前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构成看,其地域代表性、界别代表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如湖南省目前的68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只有3个不在省会长沙工作,职工代表为0,农民代表有1人;青海省目前的48名委员中,只有2名委员不在省会工作,没有工人代表,也没有农民代表;浙江省56名委员中,没有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少,代表性不足,导致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欠缺。

立法法之前的法律对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立法事项没有作出划分本身就可以说是一个缺陷,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这缺陷的弥补。我们不能以立法法之前的法律没有对两者立法事项进行划分作为理由来否定立法法对两者的划分。这是新法对旧法的修正,我们应该以新法为标准。

从立法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非常有限,在地方性法规中所占比例很低。如山西省1980年至2011年制定了省级地方性法规321件,其中由省人大制定的只有2件,占0.62%,其余319件为常委会制定,占99.38%。其次是海南省。海南省1988年至2011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56件,其中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2件,占0.78%,其余254件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占99.22%。比例最高的是安徽省。安徽省1980年至2011年省级地方性法规有357件,其中9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占2.52%,其余348件都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占98.48%。其次是北京市。北京市1984年至2011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38件,其中市人大制定的3件,占2.17%,其余135件为常委会制定,占97.83%。所以,一些省的立法法规,界定了“特别重大的事项”很有意义,使立法法的原则性规定得以具体化,促进了立法法的实施,加强了人大自身的立法。遗憾的是还有较多的省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将特别重大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导致大部分地方,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外,人民代表大会极少制定法规。

(二)地方立法法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自身事项由人大制定法规规定,是科学的,很有必要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常委会,常委会对人大负责,如果由常委会来规定人大自身的活动规则,有本末倒置之嫌。从现实来看,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堂而皇之地“合法”存在了。如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的法规中,要求“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本省大政方针、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4]。难道代表就不能对非大政方针、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样的规定实际是限制了人大代表的权利。

(三)地方立法法规对人大常委会重要事项的立法由人大制定法规规定,是合理的

一些规范人大常委会重要行为的法规不是由人大制定,而是由人大常委会自己制定,这样不免有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嫌疑,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常情。尽管人大常委会在给自己“立法”的时候,有上位法的限制,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概括性,使得有些规定模糊、不确定,从而给了常委会“篡权”的机会。如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由于在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权限上没有进一步的划分,加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一年开一次会议,因此,这方面的决定权几乎全部转移给了人大常委会。几乎所有的省都由人大常委会制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法规,而没有一个省制定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规。因此,人大常委会实质上通过法规“垄断”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基于以上的分析,建议没有对特别重大事项、人大自身事项、人大常委会重要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地方立法法规进行修订。

注释:

[1]梁国尚:《对特别重大事项立法问题的审视与思考》,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2]张志坚、刘勉义:《贯彻实施〈立法法〉制定地方立法法规的几个问题》,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4期。

[3]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条。

[4]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七条。

第5篇:特别市民范文

    最早在宪法上确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立法权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现行《宪法》除了以第116条延续了前两部《宪法》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并通过其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1982年《宪法》第116条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从1982年《宪法》的规定看,有两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其一,《宪法》仅赋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权。换言之,在宪法层面上,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如人们印象中的那样拥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其二,地方立法权仅赋予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现行《宪法》并未赋予除国务院以外任何行政机关———包括所有地方人民政府在内———“行政规章”制定权。此后,现行《宪法》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历经四次修改,所通过的修正案亦有31条之多,但有关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却没有任何变化。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自治法规制定权外,仅有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然而,所有研究文献和地方立法实践都告诉我们,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范围远远大于1982年《宪法》之规定。立法权又是通过何种方式流向宪法规定之外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甚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呢?

    二、省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地方立法权的变迁

    如此所述,1982年之前的各部《宪法》并未授予任何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以地方立法权。但如果我们据此认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是自1982年才开始获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却无疑是有违事实的。实际上,最早从法律上确认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并非《宪法》,而是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该法第6条和第27条(1982年修改时改为第27条第1款,1986年修改为38条第1款,1995年和2004年修正文本则为第43条第1款)分别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同时增加了有关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第35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规章制定权由此获得,并再无更改。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时,除了将原第6条改为第7条第1款外,重新公布的《地方组织法》第7条第1款并依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第26条第2款关于“此外,根据宪法和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之规定,径行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从而实现了有关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前提条件(或限制)方面与1982年《宪法》第100条之间的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和1981年的授权决议与稍后于1982年制定的《宪法》存在重大差异: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不仅仅是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且还包括《宪法》未授权的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增加了特定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内容———地方立法权领域内普通法与《宪法》之间的“第一个”不一致由此而生。而且,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均依《宪法》之规定,未确认其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由此形成了宪法之外普通法之间的“不一致”。此外,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进一步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决定设立海南省的同时,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规定:“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从而扩大了三省地方立法的权限。因为两决议规定的“单行经济法规”、“法规”的前提分别为“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而有异于1982年《宪法》“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之规定,由此出现了第二点与《宪法》规定相左之处。

    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由来

    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外,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还有“较大的市”。根据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较大的市包括三类,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前所述,现行宪法并未赋予除省、直辖市以外任何其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权。这也就是说,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均非源于《宪法》。从历史上看,最早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有两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二者的地方立法权均源于1982年全国人大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根据全国人大1982年通过的修改决定,在原《地方组织法》第27条的基础上,增列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由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获得了部分立法性权力———“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权力。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86年进一步扩充了其立法权的内容。根据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该决定还将1979年《地方组织法》第6条修改为第7条,并增列1款作为其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尽管如此,这两类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仍然是不够完整的———都须报其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始得生效,因而在学界有“半个立法权”之谓。①

    而且,在此后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的各次修改均未再有任何变动,并为《立法法》所确认。但正如前文已经述及的那样,无论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还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制定权,在1982年授予时就已经是全面而完整。“较大的市”的第三类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则是通过另一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决定获得的。199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四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之一的深圳市率先获得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授权决定规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②1994年、1996年,全国人大又先后通过类似的授权决定,分别授权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其经济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至于这四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它们也各依上述相关授权决定或决议,同时获得了行政规章的制定权。与各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相较,它们所获得的规章制定权所受到的限制相对而言也更为宽松,更为宽泛。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及全国人大1994年和1996年分别通过的授予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与规章制定的授权决定,其立法模式均为“决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在这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有明显的限制,即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那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是否也应受此限制呢?就此条文之表述言,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条使用了两个“授权……”,而且其间以“;”分之,可见,此条当为两段,后半段并不受前段之约束。因而,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仅须受“在……经济特区内组织实施”之限,因而可以说是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第6篇:特别市民范文

内容提要农民工是新式的工人阶级,在城乡二元模式的转型和市面经济的互动中,基于全球的轻视和法律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权益屡屡被损害,困扰着全球的和睦发展。探究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深层原因,以期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缺损法律保障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 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 工资”都不能拿到。(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长期共存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四、序言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注释[1] :《加快完善全球保障体专业,客观保证书国度长治久安》,载《新时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选编》,[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2]蒋韦华薇:《断指之痛》,[北京]我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3]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构建》,载[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4]何勤华:《西方法学家本纪》,[北京]我国全球大学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页。[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我国全球科学塔斯社1988年版第581页。[6]李强:《对于城市农民工的心情偏向和全球冲突题目》,[北京]全球学剖析1995年第4期。[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召唤权利“中文版序言”》,[北京]我国大百科全书塔斯社2002年版,第2页

第7篇:特别市民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缺损法律保障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

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

(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

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

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

(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长期共存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

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序言

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释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体专业,客观保证书国度长治久安》,载《新时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选编》,[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蒋韦华薇:《断指之痛》,[北京]我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构建》,载[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华:《西方法学家本纪》,[北京]我国全球大学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页。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我国全球科学塔斯社1988年版第581页。

第8篇:特别市民范文

关键词:扭转;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指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可见,建设新农村首当其冲的是迫切需要新农民。当前农村存在着两个反向的性别不平衡问题:①农村户籍人口性别比不平衡,即生育性别比倾向男子,呈男多女少的趋势,我国对这方面一贯比较重视,研究得较多,对策也有力。②农村劳动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即留守农民性别比倾向妇女,呈女多男少的趋势,有不少文章甚至称之为“农业女性化趋势”。

造成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的根本原因是城乡差距太大的二元结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扭转留守农民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出路。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有三大弊端:①为支援国家工业化,农村经济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城市经济“献血”,客观加大了城乡之间两种生产力的差距,城市生产力相对发达,农村生产力则相对落后;②城乡的教、科、文、体、卫等公共产品和水、电、路、桥、邮等基础设施实行两种不同的投入方式,城市几乎完全由国家财政投入,农村则在很大程度上由农民自己投入;③人口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乡居民具有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城市人享受着创业、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各种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农民却被束缚在条件差、负担重的农村。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不公平的境遇和待遇至今没有根本改变,虽然农民可以进城创业和就业,但农民工仍然无法享有城市人的全部优惠待遇。尽管如此,农民进城毕竟可以享受到某些城市文明,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多挣一些活钱来增加家庭收入和改善家庭生活。为此,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男性农民进城谋生挣钱,从而导致了留守农村的农民女多男少的不平衡趋势。可见,要根本扭转留守农民性别比失衡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根本的目的正是为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缩小和最终消除城乡差距,使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条件、机会和权利。农村妇女是留守农民中的大多数,是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和“半边天”。各级妇联组织应在《意见》精神指导下,组织制定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妇女发展纲要和目标体系,并争取将其纳入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同时,继续在全国各族各地农村妇女中深入开展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的“双学双比”活动,并进一步拓展巾帼建功立业的新领域,更加积极地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再立新功。

造成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的直接原因是农村妇女素质偏低不易转移,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妇女的综合素质是扭转留守农民性别比失衡的基础工作。由于城市科技进步的步伐加快带来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劳动力市场的技能和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妇女总体素质偏低很难适应,致使过剩的妇女劳动力不易转移出去。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可从两方面促进新农村建设。①可以使新农村建设必要的妇女劳动力更好地撑起“半边天”大显身手以大展宏图,②可以使新农村建设过剩的妇女劳动力更加顺利地转移出去来平衡留守农民性别比。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把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农村做一个好村民,在城市做一个好市民,在家庭做一个好婆媳作为自觉行动。在经济方面,要抓好典型引路、项目推广、技能培训、结对帮扶、跟踪服务等环节,采取田头示范、现场答疑、网络教学、专题授课、聘请顾问等形式,生动、直观、形象地培育妇女的创业、创收、创新、创优能力。在政治方面,要以学习宣传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重点加强对妇女普法教育,增强她们依法参政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参与国家、社会、村民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不断提高。在文化方面,要保证女性在各级教育中的比例上升,逐步缩小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使农村妇女能够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劳务本领和竞争能力,用自己的贡献来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欢迎。在社会方面,要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教育,鼓励农村妇女继承和弘扬中国妇女的优良传统,更好地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在家庭方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现代生活方式,使农村妇女争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只有这样,广大农村妇女才能在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留守也可多作贡献,转移也可多作贡献。

造成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的关键原因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男性多于女性,制定优惠政策留住和召回男女乡土能人特别是男能人是扭转留守农民性别比失衡的当务之急。由于男性农民具有前一部分所述的一系列优越条件,因而总体上男性农民的综合素质一般高于女性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人数也必然大大超过女性农民。要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扭转留守农民女多男少的趋势,当务之急的做法是留住和召回男女乡土能人特别是男能人,开拙潜力无限的“乡土能人效应”。乡土能人的共同特点是:有家乡感情,有共同乡音,有理想抱负,有文化知识,有创业精神,有实干作风;同时,他们又各具特色:有些是农业科技推广的能手,有些是多种生产经营的里手,有些是市场信息捕获的快手,有些是产品流通销售的巧手,有些是懂法参政维权的高手,有些是管理村民事物的抓手,……总之,他们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代表的一个重要部分,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强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往往能起到留住和召回几个能人,盘活一个村;留住和召回更多能人,振兴一个乡的巨大效应。为此,在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争夺能人的优势尚不可能马上改变时,要留住和召回乡土能人必须制定具有感召力的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关键的就是将回报家乡的召唤和市场利益的引导有机结合起来招龙引凤。如可实施“乡土能人回归工程”,对志愿回乡创业的能人给以政策、资金、技术、农资、税收、信息等优先、优待、优惠;可建立“回乡能人项目招标制度”,对适合乡土能人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优先向乡土能人招标;可设立“回乡能人奖励制度”,对回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乡土能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还可创立优秀能人晋级升职制度,对那些能力强、水平高、贡献大的乡土能人,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级升职,优先充实到基层领导班子等等。只要各级妇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求贤若渴、政策感人,一定能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留住和召回越来越多的男女乡土能人特别是男能人,尽快平衡留守农民性别比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造成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的管理原因是农村男女劳动力无序流动,以“就地转移”为主渠道促进农村过剩劳动力有序流动是扭转留守农民性别比失衡的有效途径。无序流动即农村男女劳动力转移任由市场选择和驱使,必要的男女乡土能人特别是男能人难以留住和召回,过剩的男女劳动力特别是女劳力难以转移输出。有序流动则是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农村男女劳动力转移的宏观调控,将必要的男女乡土能人留住和召回,过剩的男女劳动力转移输出。关于将必要的男女乡土能人留住和召回的对策上面已及,要将过剩的男女劳动力有序转移输出主要有三层思路:首先应认清农村男女过剩劳动力转移的主次途径。转移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转入乡村非农产业,使土地上的农民成为离土不离乡的非农民,被称之为“就地转移”。二是转入城市相关行业,主要在厂矿、商店、家庭从事第二、三产业或从事个体劳动,被称之为“异地转移”。城市由于劳动力本来就供过于求并且就业的门槛越来越高,所能吸纳的农村过剩劳动力十分有限,因而第一条“就地转移”途径应成为当今农村过剩劳动力特别是妇女过剩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其次,各级妇联组织应争取参与制定乡村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快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非农产业,特别是发展第三产业。它可从两个方面为农村妇女过剩劳动力转移提供条件,①它可使农村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才有可能实现转移。②它是最能容纳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最适宜妇女就业的特点。再次,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农村妇女有序流动。可建立妇女劳务输出服务所,提供城市创业渠道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加强对妇女劳务输出的技能和素质培训,为过剩的妇女劳动力进城镇就业牵线搭桥;可设立农村妇女城乡创业启动基金,鼓励妇女大胆走出家门,在城市和乡村开辟非农产业领域自主创业;还可建立引领农村妇女进城创业奖励制度,号召并奖励在城镇创业成功的男女乡亲引领家乡姐妹进城见缝插针地创业。

造成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的领导原因是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一趋势重视不够,高度重视和全面调研留守农民女多男少的详情是扭转留守农民性别比失衡的前提条件。目前,相关报告、文件和资料显示,对留守农民女多男少趋势制约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问题,大多还只是局限在妇联组织和专家学者的调查研究中,在政府建设新农村的大政方针中还很少见到。而在调研资料中又存在着“四多四少”的状况:①普查由户籍人口无序生育引起的农村男女性别比例失衡情况的多,普查由劳动人口无序转移引起的农村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的少;②从社会学意义上研究农村户籍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对新农村建设不良影响的多,从经济学意义上研究农村劳动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对新农村建设不良影响的少;③探讨农村农民男女性别地位不平等问题及其原因的多,探讨农村农民男女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及其原因的少;④局部定性定量分析农民女多男少不平衡问题的多,全局定性定量分析农民女多男少不平衡问题的少。对此,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呼吁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协同其进行全面调研留守农民女多男少的详情,首先做到胸中有数,尔后才能有的放矢。建议全国妇联应尽早向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申请,争取全面普查或重点调查一次由农村劳动人口无序转移引起的、够得上劳动力年龄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相关情况,包括留守农村农民和进城工作农民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劳动门类、基本收入等等,并统计出各自的数量和比例,如果还能包括工作生活在农村的非农村户籍人员的同样情况就更周全了。以便供相关机构或人士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全局性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实证性的而不是印象性的分析研究农民女多男少不平衡状况的分布,成因和对策,以及有关新农村建设的其它问题,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建言献策,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局。

第9篇:特别市民范文

旅游需求分析是旅游市场研究的重点之一,准确客观的旅游需求分析不仅能够提高预测与了解广大游客出游能力,对于针对性的进行旅游营销策略制订、旅游市场定位和旅游产品开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城市环境质量恶化、城市绿地减少等,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越来越渴望回归自然。乡村旅游即在这样的环境中逐步发展起来。国内真正意义上乡村旅游的兴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本文专门针对太原市居民进行乡村旅游需求意愿专项调查研究,为太原周边乡村旅提供建设性指导,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研究方法与问卷设计

本研究调查主要潜在乡村旅游市场(太原市居民)的基本特征、出游意愿、旅游动机及需求偏好,通过问卷调查方法获取原始数据。本人于2013年6月20日至25日在太原市主要休闲场所,如社区公园、开放式城市公园等地发放问卷,这些地方是城市居民的主要休闲场所,外来游客很少,可以保证被调查者是太原市居民。本次调查共发放250份问卷,实际收回246份,回收率达98.4%,其中有效问卷241份,有效问卷率为98.0%。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太原市潜在乡村旅游居民的基本特征

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经历性,不同人对旅游产品的评价和需求是不相同的。本文主要从城市居民的性别、年龄、文化、职业、收入五个方面对太原市居民潜在客源市场进行调查。从调查结果看,男性占总数的51.7%,女性占48.3%。样本抽样合理有效,符合男女正常调查比例;从年龄上看,问卷调查的对象集中在16岁以上的居民,年龄段为27-48岁的被调查者最多,占57.1%。该群体基本都已成家并有稳定工作,精力和旅游欲望最为强烈,是社会上最易成游的潜在客源;从文化结构看,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被调查者占总人数的69.1%,高学历人群占有比例最大;从职业结构看,教师、科技工作者所占比例较高,达半数之多;从收入结构看,收入区间为2500-4500元所占比重最大,为57.5%。该结果与他人研究成果较为一致,因此本调查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见表1)

(二)太原市居民乡村旅游出游意愿特征

1、出游方式偏好。一般来讲,乡村旅游是人们沟通、缓解压力的最佳选择,以亲朋好友之间出行为最好。因此,各个年龄阶段的群体选择亲人、朋友结伴出游均明显占据上风,高达35.4%和29. 7%;选择单位组织和团队出游的人群分别占到17.9%和12.3%;选择个人出游的比例最小,仅占4.7%。

2、出游距离意愿。调查显示,太原市居民的乡村旅游出游距离意愿以中短距离为主,其中又以50―300千米的距离最受欢迎。另外,超过1 000千米的长距离乡村旅游同样受到市民的青睐。笔者认为,这比较符合求新求异的旅游心理需求。选择300―1000千米的中长距离乡村旅游的城市居民相对较少,是最不被认可的出游距离。

3、出游目的地选择。调查结果显示,太原市居民在选择乡村旅游景点时对“环境优雅”这一项有很高的选择率,高达85.3%。这也充分说明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对清新环境越来越向往,这也是开发乡村旅游的目的所在;年轻人多选择可参与活动多的乡村旅游地。访谈中不少市民反映,目前太原市周边乡村旅游地普遍存在服务设施简陋、活动单一、缺少地方特色等问题。(见表2)

(三)太原市居民乡村旅游动机与需求偏好

研究旅游的推力及引力因素能够有效测评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需求偏好 。在广泛阅读文献资料,结合国外旅游的有关研究成果,本文设置了旅游动机、旅游感知渠道、旅游吸引物和乡村旅游项目需求偏好等四个分析因素。

1、旅游动机及旅游感知渠道。研究结果显示,领略自然风光、度假放松是推动城市居民进行乡村旅游的最主要推力因素;享受美食特产成为第二因素;选择公事与考察的人次最少。就旅游地感知渠道而言,太原城市居民主要通过网络信息、亲朋推荐及电视媒体等了解太原市周边乡村旅游地。其中通过网络信息的游客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亲朋推荐和电视媒体传播。另外,通过报纸广告和旅行社推荐获知旅游点的调查者也占了一定的比例。(见表3)

2、旅游吸引物与旅游项目偏好。乡村旅游因素对太原市居民的吸引力见表4。问卷调查显示,太原市居民最认可的旅游吸引物是乡村清新的空气,秀美的山村风光,美味的特色饮食和山西各市县的民风民俗,占统计人数的较大比例。从城市居民的乡村旅游项目偏好来看,乡野观光、吃农家饭等是其最感兴趣的活动,这些与乡村有密切关系的活动能够缓解城市人群的压力。同时,不同教育背景和年龄段的人对乡村旅游吸引力的选择有一些内在的差别。比如,高学历的居民文化素养较高,思想、视野及消费观念均较为开明,喜欢乡村特有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年轻人喜欢欣赏乡村风光,对吃农家饭、野炊;等娱乐活动;老年人喜欢清静,健康意识较强,喜欢参观古寨、品尝无污染的特色饮食等。(见表4)

三、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研究表明:太原市居民外出旅游以中青年为主,中高收入阶层、大专以上学历的人群是乡村旅游市场最大主力军。各年龄阶段的群体均热衷于亲人、朋友结伴进行中短距离的旅行,个别人群喜好长距离的县郊游。大部分群体倾向于环境优雅、服务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旅游地。从旅游动机分析,领略自然风光、休闲放松、享受美食特产等是居民旅游的主要推动力。网络媒体和亲友推荐是居民了解旅游目的地的主要渠道。太原市居民是一个比较大的客源市场,对其乡村旅游需求意愿的调查研究可以为周边地区发展乡村旅游提供建设性指导,具体启示总结为以下几点:

1、稳定客源市场,强化乡村旅游市场的针对性。应大力开发一些符合中青年游客特点的乡村旅游项目。在乡村旅游设施中,既要保持淳朴浓厚的乡土气息,又要不乏吸引年轻人眼球的“新农村”的风情。比如说,在旅游地设置有益于年轻人健康和放松的健身房,同时在附近提供农家菜等一条龙服务。让中青年在紧张的工作之后,身心得到彻底放松。

2、突出景点特色,保持乡村旅游地的乡村性。乡村风光和幽静清新的环境是与城市完全不同的景观和环境,因而对城市居民也最有吸引力。乡村旅游开发必须确保原汁原味的乡村氛围,这样才能保持乡村旅游的乡村性特点,对城市游客形成持久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