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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管理精选(九篇)

国家档案管理

第1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从国家应用信息基础设施高度在统一框架中认识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化

1993年9月,美国政府正式宣布实施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简称NII),也称为“信息高速公路”。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热潮,我国的相应计划称作“中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简称CNII)。从信息的流动和共享过程看,CNII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信息源、高速信息通道、信息用户终端设备和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四部分。从信息生态环境角度考虑,作者认为它由如下5个方面组成:(1)各类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服务等所需的各类硬件设备及其它们互联而成的网状信息通信体系;(2)各类基础性信息资源及资源库;(3)各类基础性应用系统,包括安全保障体系;(4)相关标准体系;(5)人力资源和组织架构,包括培训、教育和研发体系。如果仅仅把基础性通信网络体系作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则难免会导致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完善的动力机制而僵化不前。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也是国家信息化战略总体框架的基础,所有专业领域的信息化工作在此基础上展开。从专业业务角度考虑,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化和图书管理、情报管理、交通、农业、城市管理等各类专业业务信息化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都属于应用层次的内容。从整个社会运动的总体框架考虑,记录与档案管理对所有专业应用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是建立在国家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之上的基础应用支撑,应该作为国家应用信息基础设施来建设。

我们知道,在人类所有的社会活动中,都要产生规模不等的记录。从来源和规模来说,档案是记录的一个子集。但记录中的大部分在时过境迁后将自然地或人为地丢弃,只有其中重要的部分被保存转化为档案。档案与记录之间有割舍不断的联系。虽然二者运动轨迹和价值体现方式有所差异,但运动形态大致相同。从客观性、系统性和继承性角度考虑,应该将二者置于统一的框架中来规划和实施。

早期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总是将二者分而治之。比如办公自动化系统主要处理公文流转部分的记录管理,而档案管理系统则专门处理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问题,很少有统一的公文档案综合管理系统。这一方面是由于记录与档案覆盖范围广、问题较为复杂,另一方面是由于根本就没有将二者置于统一的框架中来规划和设计。其结果是造成公文信息和档案信息相互割裂的信息孤岛现象。文档一体化的问题现在颇受重视,但比公文外延更广泛的记录,其与档案的一体化管理目前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将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提升为国家应用信息基础设施来认识,可以从全局出发,构建一个统一的、标准的记录―公文―档案管理体系,为信息时代的社会运动提供记录管理基础支撑。其优势在于有效地消除信息孤岛,形成完整一致的记录―公文―档案信息整合共享体系。其意义在于可极大地促进社会信息化进程,凸显记录、公文、档案管理在国家信息化战略中的基础支撑地位,为各专业领域的信息化进程保驾护航。

记录分布于各行各业、各种活动中,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生。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国家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总体架构,对于整合各类应用系统大有裨益。构建统一的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框架,可以对各类信息资源按照作用和功能进行有效的分类。例如消遣类的花边新闻积极意义很小,很快就会被淘汰而丢入信息垃圾堆中;而知识性、常识性的信息资源其积极意义较大,需要妥善保管并广泛传播;专利和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发明和创造性信息资源则要具备合理的使用规范约定;公文记录属于政务过程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必须有效地保证其被高效准确地流转和处理;档案则是所有信息资源中极具价值的东西,要进行系统的分类归档,以备查考。总而言之,全部社会活动中的所有记录,都按照其社会价值和功能进行分类,形成一个完整的记录分类体系。在此分类体系的基础上部署相应的信息管理策略。这个策略构成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基本信息层次体系。因此,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具有系统分类社会记录信息资源的作用。

此外,我国政治体制以条块分割、纵横交错为特点,各部委纵向上管理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各省区地方政府又分别管理各自区域内的相关事务。这种特征必然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形成信息烟囱、信息孤岛现象。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问题日益严重,成为阻碍信息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信息整合和共享是当前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最大困难。从各类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中抽取出共性要素,并以此为线索进行信息整合和系统集成,是行之有效的策略。地理信息是所有信息资源的空间位置载体,安全保密是各类信息体系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记录与档案管理又是各类业务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些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具有极高的共享性和规范性,同时又为其他业务系统提供一致性的、基础性的、特定功能支持。因此可以与其他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分离开,作为国家应用信息基础设施来重点建设。这样既可以保证统一性、标准性和规范性;又可以节约投资,减少浪费;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信息整合和共享提供基础性支撑。从宏观规划层面和系统设计角度看无疑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将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化和地理空间、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并列为国家应用信息基础设施来规划,是信息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本身也需要安全保密基础设施的保障,安全保密是它的生命线,因此在进行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时一定要切实保证信息安全。

国家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内容和组成

除了记录和档案内容外,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软硬件设施,也是国家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我们知道,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曾经风靡一时的设备如留声机、录音机、电影放映机等相继或正在地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先进的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的新的电子设备。而这些设备及与其相配套的原始记录,面临损毁、丢失或者难以读取等危险。这表明,记录与档案管理在硬件设备层面就存在极大的危险。从软件层面看,老的数据格式不能被新版软件系统所支持、各种厂家所提供的数据格式和软件系统互不兼容等问题,使得肩负数据维护和管理重任的软件系统也面临不断推陈出新所带来的版本兼容问题。记录管理的硬件、软件淘汰更新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不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所独有的困难。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从全社会角度、从国家信息化的总体体系架构去寻找方案。而这正是国家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的意义所在。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出现许多诸如网络存储、移动存储等的硬件解决方案。有些单位正在积极地建立信息设备博物馆,有的在积极建设历史软件库。但由于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体系涉及全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机构,不仅包括硬件设备问题,也包括信息格式、信号制式和软件版本问题,内容庞杂,协调难度极大,仅依赖个别单位、个别系统显然难以奏效。只有从整个国家信息化总体框架着眼才能妥善解决。

从记录与档案信息基础设施的组成要素看,它可由下列部分组成: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的硬件体系、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的应用软件体系、记录与档案信息资源的内容与编目体系、相关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法规、相应的人力资源与组织架构等。其中组织架构除传统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各种文件中心、数据中心、设备博物馆等之外,还包括与记录与档案管理有关的组织,如社团组织、公益性记录管理团体等等。既要从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中去设计和构建国家记录与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还要针对各个组成部分分别构建相应的法规体系和操作规程。这样,我们就可以确保一个可靠的“国家记忆”机制。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主要解决信息通讯问题,为信息社会构建信息高速公路。国家地理空间信息体系、国家信息安全保密体系、国家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体系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之上基础性信息应用和管理体系。这三个信息管理体系是所有领域各类业务信息化的基础,因此要作为国家应用信息基础设施来建设。记录与档案信息管理基础设施是国家的记忆功能所在,是中华民族进入信息时代必须具备的记忆网络支撑,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荟

参考文献:

第2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通知》首先转达了王刚同志的重要批示。今年7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同志对《国家档案局关于<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作了重要批示。王刚同志在批示中指出:"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在当前信息技术手段层出不穷和机读数据大量出现的形势下,制定这一办法,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进行相应规范很有必要,这对于促进全国的办公自动化和档案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请国家档案局认真组织该办法的实施,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框架下,认真研究新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特别要针对电子公文的特点,进一步研究解决保真、保密和保存等问题,使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一样得到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王刚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我们做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督促检查电子公文形成机关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

一、要把实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与贯彻《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2002年国家档案局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对"十五"期间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了总体规划。在《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中加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实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落实《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加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

二、要把实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与全面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结合起来。包括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在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以档案工作的标准化、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档案法制建设等为基础,而档案信息化建设又为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各级档案部门要以实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注重档案工作各项业务的相互结合和促进,正确认识和把握关系档案事业发展全局的一系列问题,以加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带动档案信息化建设,以档案信息化带动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进而带动档案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3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如上所述,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不属于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因而代管档案就不属于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了。那么,代管档案是什么性质的工作呢?根据代管产生机制的不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代管:

(一)它是一种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1]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管档案,就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代管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律授权采取的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无需与档案所有者协商一致,不取决于档案所有者自愿与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机构,而不是档案保管机构。对于依法做出代管决定代管的档案,是交由国家档案馆来代管的。在实行档案局、馆合一体制的地方,虽然做出依法代管决定和实际代管者属同一机构,但也不能视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代管,而应视为国家档案馆在代管档案。这是正确认识“依法代管原则需要清醒知道”的问题。如果档案所有者已经具备安全保管条件而要求取回档案自己保管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国家档案馆应当应允,终止其代管。

(二)它是一种为档案所有者提供的服务。这种性质的代管,应以集体和个人主动、自愿委托国家档案馆代管为主;凡不在国家档案馆分管范围即收集范围内而对国家和社会又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如名人档案等),国家档案馆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动员档案所有者卖给或者捐献给国家档案馆,使其成为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档案所有者不愿将档案出卖或者捐献给国家,国家档案馆也可以与档案所有者协商,取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交由国家档案馆来代为管理。委托代管不同于寄存,国家档案馆不仅要确保代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还应当为档案所有者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代管档案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为个别集体和个人提供的服务,因为它要占用库房、设备等国家资源,耗费档案馆的即国家的一定财力,所以代管档案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国家档案馆不是经济部门,代管档案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也不是为解决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问题(因为它们已由国家财政解决),所以接受委托代管档案的服务性质是确定无疑的。以上任何一种代管,都不改变档案所有权的性质,即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仍然归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所有者依法占有、处置、利用档案馆代管档案的权利丝毫不容剥夺。国家档案馆对代管档案不仅没有单方面处置的权利,而且对代管档案的公布和利用也“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1]违法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国有化是不允许的。既然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没有改变其仍归寄存者所有,而不是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因而代管档案的工作就不属于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代管档案虽然是国家档案馆所有者提供的一项服务,但对国家也是有利的。一方面,代管档案可确保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又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将代管档案提供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利用,弥补馆藏档案的不足。所以,国家档案馆既不能为丰富馆藏档案资源而改变代管档案的所有权性质,也不能因代管档案不许改变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为国家所有而不开展代管档案的工作。国家法律既然规定集体和个人可以将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国家档案馆就应当把代管档案这项服务搞好。

二、代管档案应当提供并保存相关文书

国家档案馆代管档案,涉及到国家档案馆和档案所有者双方有关的责、权、利问题。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可能发生的权益纠纷,国家档案馆代管档案应该同档案所有者签订相关文书。国家档案馆争取档案所有者同意而代管的,要有国家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的协商意见书。档案所有者主动、自愿委托代管的,要有档案所有者的委托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执法决定采取代管措施的,应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论哪种情况的代管,接受代管档案时,国家档案馆都要与档案所有者签订代管合同。合同内容不仅应当包括档案种类(名称)、数量、完整程度、有无破损(污染或字迹褪变的情况)、档案检索工具种类及页数、代管期限、收费(金额、交款时间和方式等)、档案利用限制等项目,还应包括国家档案馆和档案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利。签订合同不仅是为了保护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避免或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确保国家档案馆的正常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国家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必须当面逐项检查、核实合同内容和档案,双方均无异议后,才可以正式签订代管合同。

三、代管档案的整理、编目与鉴定

一般说来,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应经过系统地整理和编目。在其档案交国家档案馆代管之前,档案所有者应自行对档案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编制档案详细目录(“件”级目录)。如果要求接受代管的国家档案馆帮助鉴定、整理和编目,档案所有者应当亲自参与或者委托人参与。国家档案馆接受代管后,应保持档案及其目录原貌,原则上不重新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如果必须重新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应当由档案所有者或其人进行,或者与国家档案馆共同进行。如果经过重新鉴定、整理和编目后的档案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代管手续,或者在原合同上作变更标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寄存未经整理和编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所有者和国家档案馆共同加封保存。档案加封应另外包装,不应在档案柜上加封,以便于国家档案馆对代管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如因利用等需要启封的,应由档案所有者和国家档案馆共同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启封过的档案如果要求国家档案馆继续代管,应重新加封。启封后对档案进行了鉴定、整理和编目,或者档案有所变动,应重新办理代管手续。

四、代管档案要量力而行

第4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第二条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强化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三个等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未单独制定部级标准的部门,其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考核、评审可按该单位所在的省级标准进行。

第三章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其越级申报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科研单位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所属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专业主管部门;部委直属单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委直属的单位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或委托(必须有委托函)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考评应分预审和考评两步进行。

第十条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审批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建设部。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档案管理"的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章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部级和省(部)级评审员组织。

第十四条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quot;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部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部级评审员。

第十五条部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部级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棵藕凸裨褐鞴懿棵欧从晨萍际乱档ノ坏蛋腹芾砩豆ぷ髑榭龊臀侍狻?br>第十七条部级评审员的聘任

部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各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中,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部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管理部级评审员。

第十九条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档案管理部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部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暂未进行单位管理升级等评估活动,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评估工作,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5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关键词:探讨 档案管理 体制 改革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173-01

我国的档案管理最早要追溯到奴隶社会,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档案都是由统治者形成并管理,档案管理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发展历程。近代国家档案管理机构是随着近代国家制度的建立而发展的。当代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确立而生成,又经过多次改革调整得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集中统一和条块结合为主要内容的档案管理体制[1]。

1 什么是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体制

(1)简单来讲,档案管理是将历史事件进行记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档案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档案的产生也必须是组织或个人。由于档案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因而档案的内容也丰富多样。

(2)档案管理体制是指在某系统内部围绕权力的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化的关系模式,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及其变革有着密切关系。档案管理体制分为分散式档案管理体制和集中式档案管理体制,在我国档案管理体制上均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2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特点及现状

2.1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特点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最早是借鉴了苏联的档案管理经验,在结合了我国的历史传统和中国国情,并经历了几次改革后,形成了现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管理体制。一是使用“局馆合一”的档案领导体制,二是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管理体制,而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又包含这三点内容:(1)将档案工作和党政档案进行统一管理;(2)全国的档案工作由各级领导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3)把所有的档案都按照中央条块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域来进行一个分类、分级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2]。

2.2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是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才逐步发展完善的。而为了更好的进行档案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对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现状有充分了解。

(1)档案数量庞大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国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致使我国档案数量庞大。对于这些珍贵的资料和信息,必须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果因管理不当造成资料损毁、丢失,就会造成国家机密的泄露;在制定方针、政策时没有资料作为参考。因而,如何有效管理这些数量庞大的档案资料,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2)档案类型混杂

我国档案类型多种多样,有个人档案、资源类档案、政策类档案等等。要将这么多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把有些涉及多种类型的档案划分到最合适的类别里,就需要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做保障。

(3)档案中信息量巨大

我国档案数量庞大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各方面的资料都比较多,信息量大。档案既然是记载各种信息的载体,那么档案管理人员在摘取和收录信息时就要细心、谨慎,避免出现错乱和对信息的忽略等情况。

①对党、政档案区分不明确

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世界第一大党,一党制的中国特色执政模式,致使很多人把党和政府的职责混淆在一起。正因为有这样错误的理解存在,导致把很多把党和政府的档案混为一谈的情况出现。党、政职能不同、管理范围也不同,将两者档案混杂在一起,这样信息会有些混乱,提取查阅信息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

②管理权力集中

我国的档案管理一般都是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的,这就导致档案管理的权力集中在某一些人身上,档案的管理方式也是由这些人制定,虽然采用这种权力分配方式可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但是与此同时也限制住了其他人对于档案管理方面的思想和创新,更束缚住了工作者的管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不利影响[3]。

3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档案资料如此重要,那么很有必要对我国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使其不断促进档案管理事业的前进。

(1)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市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大方向,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改革同样也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档案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市场化作为大方向,以法律法规作为准绳,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工具,使我国档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2)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①多样化的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管理体制的多元化。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在对这些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还是按国有档案管理模式进行。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外资企业,就需要他们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管理档案,寻找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

②文档管理的一体化

文件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工作是文件工作的发展。将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看做统一的系统工程,采用统一的工作体制来控制两者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保障了档案资料的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工作。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将文件部门和档案部门合并起来,建立统一的档案、文件管理室,充分发挥两者合二为一的优越性。

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要响应政府职能、角色的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弥补了档案分散管理的缺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有效的整合了档案资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4 结语

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市场为导向,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开拓创新,建立适合时展的管理制度。让档案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档案质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 罗军.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9(5).

第6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一、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是档案部门应尽职责。“十一五”以来,提供各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参考和凭证价值的档案材料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为核心,加大了收集力度。各级档案部门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合作,也加强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档案工作。民生档案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民生档案包括各类与民生有关的专门档案,各级档案部门大力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新高潮,许多地方档案部门把人民群众利用最多的政策文件、档案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各级档案部门围绕民生指导建档,加大档案资源整合力度,从源头上加强民生档案管理,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十一五”期间,各级档案部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紧贴百姓需求,出台各种措施,促进档案服务民生;各地区相继加强民生档案工作,大力建立和开发民生档案为民生服务。“十一五”期间,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突破口,提出要转变重事轻人、重物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是构成推动档案工作为科学发展服务和实现档案工作自身科学发展“三个体系”建设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目录》的出台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

二、以人为本,树立“大档案”观念,规划专业档案管理。2010年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提出:实施“以人为本”战略,重点在档案资源建设上有普遍改进,全面完善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各级档案部门开始在档案资源建设过程中大力实施“以人为本”战略,凡是涉及人民群众的档案,凡是人民群众需要利用的档案,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用的档案,都逐步纳入档案资源建设体系,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形成的档案应建尽建,全面覆盖。

在全国档案系统内树立“大档案”的观念,即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既包括国家档案馆已经和准备接收的档案,也包括各级国家档案馆尚未和不准备接收的档案,既包括党政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也包括民营企业、各种经济与组织以及家庭的档案;既包括“红头文件”之类的档案,也包括大量的各类专门业务档案;既包括反映党和国家重点工作及各单位基本职能的档案,也反映个^各方面权益的档案;既包括纸质档案,也包括录音、录像、电子等磁介质档案,从而全面收集、全面管理。2011年开始,国家档案局调研起草“专门业务档案框架体系”,规范业务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各级国家档案馆也同时扩大接收范围,调整接收时限,以民生档案资源为重点,进一步丰富档案内容,完善馆藏结构。《基本目录》的出台就是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部分。

三、“求基不求全、求熟不求新、求实不求理、求高不求低、求稳不求急“是《基本目录》的编制原则。所谓“求基不求全”是指现在档案的种类越来越多,《基本目录》只列入“最基本的”部级专业档案目录,就是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第一批50种里面就包括早期的专门档案,如上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最早的是1956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首次出台的《预算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改革开放后,80年代出台了一大批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如地名档案、艺术档案、审计档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商标档案、公证档案等。新世纪之后,又有普查档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等一大批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出台。“求熟不求新”就是强调已经成熟的专业档案列入《基本目录》,如婚姻登记档案、城建档案、气象档案等;这里还包括经过多次修订的许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如会计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等。列入《基本目录》的,有些是一直就存在,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的,如病历档案、地质档案。“求实不求理”就是强调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存在,可能在逻辑关系上不一定完善。如公安业务档案与户籍档案,按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户籍档案应属于公安业务档案的一种,没有必要单列,但户籍档案在基层公安派出所一直是独立存在的,不仅数量大,而且保存时间长,与其他公安业务档案存在明显的不同特点,“户籍档案”一词也已应用多年,深入人心,因此在《基本目录》中将户籍档案单列。城建档案与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也是类似情况,许多地方既有城建档案馆,同时也存在房地产档案馆。“求高不求低”是指在《基本目录》中有些内容强调由较高类目的档案综合出台,不单一出台,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就包含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个险种内容,不再单一出台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办法。现已出台的一些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经过一定时间运行,在一定时期后经过修订可以合并,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等可以合并为民政业务档案。“求稳不求急”是指《基本目录》的编制力求稳妥。根据《基本目录》编制前的调查,我们了解到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同种类的专业档案,粗略统计就有300余种,这其中许多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甄别、论证工作,不能急于求成,我们将分批推出,这次《基本目录》的50种,都是最成熟、争议最少的专业档案。

第一批专业档案大部分是比较成熟,或是原来已有,或是刚刚修订过的,如2006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就创新地提出保管期限为100年;2010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国家档案局新修订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为适应电影体制的多元化,提出向电影资料馆移交档案,给予一定的补偿。有些是需要或计划要修订的,如会计档案;有些以前已有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现在要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有些是在基层已经存在,群众生活也急需规范管理的。

四、《基本目录》的出台,将引领、规范专业档案的管理,加强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合作,加大对重点专业档案项目的监管力度。《基本目录》对当前档案工作也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目录会同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在国家出台相应制度前,各省级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

理办法。要求对于已有管理办法的专业档案,超过5年的,专业主管部门要启动审查程序,需要修订的,分批进行修订。

各级档案部门应积极联系、协商、推动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各级档案部门尤其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出台相应制度前,要积极探索、总结本地区已经出现的专业档案种类,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实际上,以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也是地方先出办法,国家总结地方经验,再出台国家办法。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就是总结了天津、山东、浙江、上海、广东等地的经验,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在这方面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许多专业档案只产生在地亢最终也主要是移交给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中央、国家机关并不一定形成这方面的档案,档案的产生和利用主要在基层。

五、《基本目录》单列出的“文化类”专业档案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举措,也是多年来档案部门积极主动加强档案文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真实写照。艺术档案有的已有上百年历史,改革开放后,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就较早由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1983年11月,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在2001年又重新修订,包含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的档案,为艺术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目录》“文化类”中新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这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亟待重点保护的文化类专业档案。在当前全国上下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下,档案部门既义不容辞也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起“文化类”专业档案的监督、指导及管理等重任,为文化建设作出档案部门应有的贡献。

第7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依法治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第一部系统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章,它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更加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1]对于推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依法治档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处分规定》是专门就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分作出的规定,所以表述全面而清晰,不仅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8种违法行为一一对应,还为《档案法》有关条文中已经明确的和新出现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尤其重要的是《处分规定》以档案所有权为依据,原则明确了法定(特指本《处分规定》)档案的范围,这对于强化依法治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学习就此谈些粗浅的体会,以供大家探讨。

1 原则划定法定档案范围,利于明确依法治档目标

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就是法定档案的范围,即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只有在对法定档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才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1.1 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依法治档无法绕过的一个坎儿。“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范围和对象,这种调整范围和对象界定得越是明确,该法律的实施就越是可行。这也可以说是立法的起点和终点,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2]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意义,就在于其可以使该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成为明确的有限的目标,防止范围无限扩大或不确定而无法解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定档案范围,《档案法》的实施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特定的对象,于是《档案法》也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1.2 《档案法》对法定档案的表述。《档案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从本条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范围,即凡对这部分档案造成损害就必须受到《档案法》制裁的是我国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这个部分。除此而外的档案,即只要不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的档案,就并非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也就不列入《档案法》调整的范围。

另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又指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这就明确了只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保存在档案馆中的档案时,才属于《档案法》的调整范围。

由此看来,《档案法》对于法定档案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定档案的范围过小。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都是按照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进馆的,也就是说凡馆藏档案在进馆之前均是由各立档单位档案室保管的。而且其保管年限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在这么一个颇长的保管时期里,如不对这些档案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对以后进馆档案的质量必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国家档案馆档案来源的齐全、完整、优质,就应当将法律监控前移,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处分规定》实施之前还没有做到。

二是对于法定档案的具体范围,还只明确了有权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无实际的确定范围。目前只是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即对档案是否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问题,还只明确了确认的主体:即一般档案的价值和范围由档案的形成者自行确定;而法定档案范围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级别来确定相应的对象。由于确定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按照目前常规的管理思路确实难以做到。所以,事实上,法定档案的范围还无法先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之前确定。而法定档案的范围始终不够明确,这无疑给依法治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1.3 《处分规定》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从本条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的范围有两大部分:一是从档案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二是从保管地点来看,只要是保管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这就使得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个原本非常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而可行了。

现在《档案法》对法定档案范围的论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日后需要接收而目前尚未接收进国家档案馆保存的那部分档案还无法得到有效监控。这个问题在《档案法》施行了25年后仍然找不到更为细化的方法之前,以所有权来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为这是一种相对原则、简便、可行的方法。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其本身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他们的档案实际也就具有了“国家所有”的属性,将其从所有制性质入手,纳入法定档案的范围操作也比较方便。

2 全面列出违法违纪行为,使依法治档更具针对性

《处分规定》自第三至第十六条共列出20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属于档案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等10种;属于档案资源利用方面的有“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或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等8种;属于档案资源组织方面的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等2种。

2.1 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与《档案法》所列的8种违法行为一一对应。《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共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8项。现在《处分规定》中将这8项全部列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2 将《档案法》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论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还将《档案法》第十至第十八条等条文中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其中:如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等。《处分规定》在将文字论述稍作变动后,都将其列入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3 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我国25年多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证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形式逐渐增多,已经超出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其他条文中提到的依法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行为。要想使依法治档得以深入、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对各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整合和细化,将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纳入调整范围,构成更加健全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执纪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档案法》里讲的是归档材料,这里讲的是档案);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等行为。现在都已经列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3 增强档案行政执行能力,利于依法治档落到实处

3.1 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行政执行力”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政策、规章、命令等的执行能力。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和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是提高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

档案行政执行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对违法责任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根据档案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档案管理中已经构成违法违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依法治档就难以落到实处。

3.2 行政执行需要强有力的措施

3.2.1 原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缺乏有力的措施。《档案法》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8种违法行为,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问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没有直接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的管辖权,又缺乏对“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监督权,所以实际执行力不强。“不能不”网友曾在《档案界》论坛发帖:当在培训班上针对有些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讲建议处分”后,他们局长就对他说:“以后少讲建议之类的话,档案就是我档案局说了算,你还建议什么?”[3]是啊,这位局长的话讲得一点儿也没错,在档案行政执法中,档案局是主要的执法机关,是应当由我们档案局说了算。但问题是没有切实有效的依据和措施,我们实在是想说了算也算不了。

3.2.2 《处分规定》的施行为依法治档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措施。自《档案法》实施以来,在25年多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对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中,绝大部分行为只是违法行为,还不构成犯罪。所以,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惩处是依法治档实践中的主要形式。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这种行政惩处的实施,却又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随着《处分规定》的施行,将会为依法治档提供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措施。

一是对《档案法》提出的8项违法行为提供了行政处分的依据。从实践来看,《档案法》所列的8项违法行为中大部分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够不上刑事犯罪,即使有少量的档案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对其进行的罪罚也往往是从属于其他犯罪行为而受到制裁的。如纵火案中烧毁了档案,以纵火罪论处;盗窃案中涉及了档案以盗窃罪论处;侵犯知识产权案所指向的是档案,以侵犯知识产权罪论处等。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所以《档案法》实施25年多来,真正依据《档案法》受到惩处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是少之又少,以至于不少区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这方面的月度统计上往往是零报告。

面对这些违法行为,以往我们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能作出的直接行为往往只是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但如果改正不到位,或出现根本就不当一回事的情况时,就基本上是处于无奈的状态。随着《处分规定》的施行,在行政惩处方面就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可以在法罚之前先用行政处分来实施有力的监督。

二是对《档案法》有关条文中提出的应当作为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行政惩处的依据。在《档案法》第十至第十八条中列出了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多种人们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法律行为,而当此类违法行为出现时,由于没有惩处的相关规定,故而就无法真正得到应有的行政处分。尤其是对尚处于档案的前身――文书处理阶段的归档材料的违法行为,尽管《档案法》第十条明确,“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表述中还用了“必须”、“不得”的字眼儿,但由于没有列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终难落到实处。

现在《处分规定》将此类行为也列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对档案资源的组织方面共列出了“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这给归档文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查处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尽管这种行为损害的对象是档案的前身,似乎还不属于档案的范畴,但由于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质量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都从根本上会对档案的质量产生根本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为原先没有列入法律、法规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违法行为提供了行政处分的依据。如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等8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原来在《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找不到直接对应的条款,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发现此类行为时要想对其进行行政惩处,往往是“上不够天、下不挨地、悬在中间还隔着皮”。而现在在执法检查中再发现此类行为的话,就可先对其提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很好改正或是根本就没有改正行为的话,就可以依据《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处分级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3 《处分规定》强化了行政执行力

3.3.1 《处分规定》由三家联合,形成了合力。《处分规定》按照“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的规定,[4]采用的是监察部令的序号,主办机关是监察部,又有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具体办理的实践中就比较可行。

各级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处分规定》要求,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发挥各自优势,建立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更有效地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还可以把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机制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深入查找当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建立涵盖档案管理全过程的基本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形成一道有效的预防和制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制度和屏障,以更加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推进依法治档进程,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3.3.2 明确规定了各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和种类。《处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等级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这就使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建议有关部门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理有了明确的依据和强有力的措施。

3.3.3 建立移送制度,有利于形成行政执法的合力。《处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具体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第十九条还规定“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互为移交制度有助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有效地整合了各方执法力量,理顺了档案执法工作秩序,排除了过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实践中遭遇到的管辖权制约,形成了一个既分头执行、又环环相扣的整体,对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形成了一张难以冲破的法网。

《处分规定》的实施,在明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明确法定档案范围、提高档案行政执行力等三个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相信随着《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我国的档案依法行政工作必定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J].上海档案,2013(7).35.

[2]严永官.法定档案的范围亟待明确[J].浙江档案.2007(8).32.

[3]《档案界》论坛.“县区交流”. “新郑市档案局集中开展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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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国家档案馆”这一名词,大约最早见于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该法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但这一时期的“国家档案馆”似乎还不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在1990年颁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又有如下表述:“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显然,从这一条文看,“国家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档案馆”还没有明显的区分。

将“国家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使用的,是1999年修订颁发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在这一法规中,不仅出现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等新的表述,而且在其11条,明确地将“国家档案馆”与“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作了区分。从而使“国家档案馆”这一名词具有了特定的含义。但,这一名词的内涵和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没有更进一步地说明。

在我国,“国家档案馆”和“国家图书馆”的概念不可类比,国家图书馆只有一个,而“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却有几千所。另外,我国的“国家档案馆”和国外也不相同,国外的国家档案馆通常是指管理中央政府档案的档案馆。而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均设有国家档案馆,应该说,“国家档案馆”的称谓在我国是一个极具特色的概念。因而,对这一概念做一个基本的界定是必要的。

本文认为,“国家档案馆”应该具有三个特征,或者说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档案馆才能称之为国家档案馆。

其一,文化性。我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单位。”这是对档案馆文化性的法律表述。需要说明的是,档案馆的文化性,是共性,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档案馆”,还是“其他各类档案馆”均具有这一属性。

其二,公共性。国外政府的档案馆,一般称之为公共档案馆,之所以称为“公共档案馆”,大致有三点原因:一是因为这些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主要是由政府在履行职责、管理和处置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形成的,属公共财产;二是因为这些档案馆财产及活动经费来源于公众的税款,三是因为这些档案馆无差别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在上述三个方面,我国的“国家档案馆”和国外的“公共档案馆”没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也均是公共事务。政府所形成的档案也都可以看作是公共档案。国家档案馆的经费同样也是来源于国家财政。所不同的是,我国的“国家档案馆”除管理各级政府档案的同时,也在管理各级党委的档案,各级党委形成的档案是否可以看作是“公共档案”,尚待商榷。另外,在档案开放的程度上,我国的国家档案馆和国外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如果说我国的“国家档案馆”就是“公共档案馆”,可能多少还有些勉强,但说“国家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则是不争的事实。

其三,行政性。所谓的“行政”,通常是指执行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社会组织内部的行政。说国家档案馆具有行政性,是指国家档案馆收集、管理、开放档案的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而不是一个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凭借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国家档案馆的行政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所形成的档案是社会的公共财产,档案馆管理公共财产的行为属于国家的行政行为。二是因为国家档案馆收集、管理和开放档案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三是因为国家档案馆除了履行管理及提供利用档案的职能之外,《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中关于“经档案馆同意”的表述,实际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部分行政许可权。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8条,尽管其中“责令赔偿损失”的表述不当,但也认同了国家档案馆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国家档案馆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行使了部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

国家档案馆之所以被冠以“国家”二字,并不是因为国家档案馆是“国有”的或者是“国营”的,而是因为国家档案馆是代表国家从事档案的管理活动,是国家行为。

关于政府档案馆的行政性,大约国内外的档案馆是相同的。法国国立档案学院教授亨利・鲍蒂埃将档案馆定义为:“一个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学术性组织。”这也是对档案馆行政属性的肯定。

依据上述标准,在我国各级各类的档案馆中,所谓的“国家档案馆”,大致包括以下范围。

中央和县级以上政府的档案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档案馆,国务院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馆,包括外交部档案馆等均属国家档案馆。

在专业档案馆中,城建档案馆属于国家档案馆。城建档案馆隶属于政府规划部门,是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所藏档案,主要是城市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档案、公共工程竣工档案等,均是政府在从事特定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可以看作是公共档案,具有公共属性。因而可以认为,城建档案馆基本符合国家档案馆的条件。

军队档案馆从道理上讲,应该属于国家档案馆。因为“军务”即“公务”,军队的所有活动都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相关,其所存档案具有公共属性。但军队档案馆显然不是国家机构,也不具有行政属性。是否可以看作是代表国家管理档案,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企业档案馆,包括国务院直属企业的档案馆,大学及各类学校的档案馆,事业单位的档案馆,无论这些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是国家投资兴办的,还是合资、合营的,以及私人独资的、股份制的,都不是国家档案馆。因为这些档案馆没有行政属性和公共属性。当然,目前少量存在的私人档案馆也不是国家档案馆。

明确“国家档案馆”的含义,并不是一个文字游戏,因为国家档案馆和其他各类档案馆在法律上应该具有不同的地位。这是目前尚没有引起大家注意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国家档案馆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中,是受行政法规调整的行政法主体。而非国家档案馆,虽然其职能活动也受到行政法规的规范,但在社会活动中主要受民法的调整,是民事主体。

具体讲,在内部的档案管理活动中,虽然两类档案馆工作内容基本相同,但国家档案馆的行为属于国家行政,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国家档案馆同样的工作却属于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其权力来源于单位首长、董事会等的授权,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

在对外活动中,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档案是法定的权力,国家档案馆拒绝开放档案、拒绝公民利用的档案,都是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侵犯,构成行政侵权责任。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决国家档案馆或县以上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或者不作为。公民在利用档案中损毁、丢失档案或者擅自公布档案等,不是违约,而是违法。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行政处罚。同样,国家档案馆因失职造成公民个人损失的,适用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第9篇:国家档案管理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改革;体制

一、整合档案资源,建设“大档案”

集中统一管理是我国档案工作指导思想。实践证明集中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克服了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档案分散保管和档案工作各自为政的弊端,对推动我国国家规模档案事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将坚持继续集中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继续加强我国档案事业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制度;继续加强党和政府对档案事业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继续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维护党政档案的历史的有机联系。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体制是同我国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符合我国现行国家制度、传统文化观念,符合宏观管理原则。

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有效整合档案资源,建设“大档案”就是要打破档案接收和利用中的时间、区域、全宗界限,广泛整合全部档案资源。在区、县级甚至市(地)级,科学整合档案资源,建设“大档案”,体现规模效益,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档案馆。建设“大档案”可以有效实现国家档案资源的有效配置,以适应档案资源社会共享的需要。

二、进一步实现管理体制多样化

市场化带来了档案所有权的多元化,档案所有权的多元化带来档案管理体制的多样化。档案管理体制在过去单一的国家所有权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党政机关档案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符合当时的档案所有权状况,也切实保障了国家档案的齐全完整。现在,虽然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档案一般仍然照搬国有档案管理模式。对于各种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的管理,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允许企业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对其档案的管理享有充分的自,因单位而异,选择适合的管理方式,可以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也可以实行分布管理(分部门、分档案门类相对集中管理),还可以实施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式管理等。

面对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大量涌现的现实,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这些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部分进行合理监管上来,按照以服务和引导为主,保护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为主的思路和原则开展工作,通过服务来实施适度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管理。

三、真正实现政事分开达到局馆分立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是我国机构改革的方向。根据机构改革“政、事分开”的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要从职能上将二者分开,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档案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在机构、人事、财务上要彻底分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条条管理”,而档案馆则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块块管理”,按照社会分工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特点,各归其位,各司其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行政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履行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的管理职责。通过贯彻法律法规、制定规章、执法检查等手段,管理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在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上,也不应再照搬政府机关的模式,而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引下,“勇敢地”走向社会。

四、真正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

文档管理一体化既是业务问题,也是体制上的问题。文书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工作是文书工作的延伸和发展,从发展的观点看,我们有必要把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看作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工程,采取统一的工作制度和方法来控制前后各有特点但又互相连续、衔接的工作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加强档案部门对文件管理的超前控制,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还能够减少档案部门的工作程度,避免重复劳动。因此,一方面在单位内部建立起文件实时归档制度,将文书部门和档案部门合二为一,在单位内部构筑文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另一方面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文件中心、档案管理中心,发挥集约优势,降低运行成本,同时也为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结语: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作,它不是对传统档案管理体制完全推倒,重新构建,而是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逐步探索、逐步完善和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体制与理念的重新定位,必须在继承原有体制与理念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与开拓,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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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转型期的档案管理体制

改革研究之二[J]. 档案学通讯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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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军. 还档案馆 “文化事业机构”本来

面目——对 “局馆合一”档案管理体制

的反思[J]. 档案学通讯, 2007,(01).

[3]黄夏基. 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组

织保障[J]. 档案学通讯,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