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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计划精选(九篇)

国家专项计划

第1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国家专项计划是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各高校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及其他适农涉农等急需专业为主,设立名额,专项招收来自贫困地区考生的招生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及相关省直高校将面向全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部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设置6个平行志愿。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国家专项计划第2次补报志愿平行投档后,部分省内院校因生源不足,尚有缺额,现降分补报。考生可根据缺额情况,及时补报志愿。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内国家专项计划招生院校降20分补报志愿。

二、国家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查合格且分数达到要求的未被录取考生,均可根据附表公布的缺额情况补报志愿。考生补报时请仔细查阅《贵州省2019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和院校招生章程了解各院校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

三、本次补报设置5个平行志愿,网上补报志愿时间为7月15日23:30至16日14:00,考生凭准考证号和密码登录“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系统”(网址gkzy.eaagz.org.cn)进行网上补报志愿。超过规定时间后,补报志愿系统将自动关闭。

第3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一、专项建设计划基本情况专项建设支持约1000所学校,使全国平均每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加强建设一所骨干职业学校,约60%的20万以上人口大县重点建设一所职教中心。这批学校将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形成城乡互动、协同发展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预计3年后,专项建设计划覆盖的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比现在增加约80―100万人,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增加约100―150万人次。项目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将得到显著加强,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特别是面向第二产业的专业训练设备将基本符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明显增强。

今年年底,各地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编制总体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及分年度执行方案,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审定。同时,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国债资金5亿元,启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

二、专项建设计划的总体原则、发展任务与建设目标

(一)总体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面向农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的原则。重点加强市、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建设,扶持一批专业设置适应当地产业结构需要和面向农村服务、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学校;各地要统筹制订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规划,结合专项投入和地方财力分步实施;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资金主要起引导和推动作用,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努力增加职业教育投入,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并完善相应政策措施,保障学校运行和贫困生就学。

(二)发展任务

针对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专项建设主要立足于搞好三个服务:一要加快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为新型工业化服务;二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服务;三要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需要的实用人才,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服务。为此,专项建设将着力解决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简陋、教学实验设施老化、实训设备的技术配置落后于生产实践的实际问题。

(三)建设目标

一是以扩大培养规模为目标,建设教学楼和实验实习场所;二是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目标,装备实用和适用的实训设备。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学校自有资金、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办学等多渠道投入,用4年左右时间,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加强1000所左右市、县级骨干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形成一批设施、设备条件基本满足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求的职教基地。

三、专项建设计划的配套措施

(一)深化改革,整合资源,优化配置

地方政府要按照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市(地)级政府的统筹责任,通过规划制订、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切实采取合并、共建、联办等多种形式,对现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整合资源,推动组建综合性的职业教育实体,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强化政府责任,多渠道增加投入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助和引导作用,切实落实专项建设的配套资金。同时,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资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支持的职业学校,要深化运行机制改革,面向市场办学,积极探索与企事业单位、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合作办学,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投入来源。

第4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导语】

(不含限报考生) (投档成绩为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基础会考总分的10%、照顾分之和)投档成绩人数累计93511930017851278002778137761477304771047671576205751167441773718736197341107321117290117271127211137160137121147101157082177061187051197041207031217001226991236971246961256952276941286931296911306902326881336860336851346841356832376811386802406791416784456761466752486746546722566702586692606641616632636626696614736602756593786581796571806562826552846541856521866511876502896493926482946471956452976442996434103641310664051116391112638111363711146362116635211863411196332121632212363031266284130627313362631366256142624314562321476212149620615561931586182160617416461641686154172614217461321766121177611017761001776091178608518360751886066194605419860442026032204602420860072155992217598422159712225964226595222859452335933236592624259112435907250589225258872595873262586326558522675841027758362835821284581428858052935795298+

第5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关键词:国家科技计划 管理 发展 创新 改革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009-04

党的十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我们党放眼世界、立足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明确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发展是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现我国建设创新型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点。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科技投入的主要途径,是为实现国家发展战略进行统筹科技资源、激励和引导科技活动、落实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推动国家科技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与作用

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综合国力、增强地区核心竞争力,走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当前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将有限的科技资源配置到国家迫切需要的地域和领域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国家科技发展、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体现政府意志,弥补市场不足

国家科技计划主要面向国家急需的高科技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着力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是政府科技意志的具体体现。国家科技计划一方面能够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体现政府意志;另一方面是弥补市场不足。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要多部门协调参与完成,而且一些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研究周期长、成功率低,且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总体来看,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是国家科技计划的显著特点,这样就很难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有必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通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一方面满足国家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有效地弥补市场不足,从而保证关键科技领域有稳定的支持,促进国家科技研发活动稳步发展。

(二)战略性、前瞻性显著

国家科技计划针对某一特定时期内国家科技发展总体框架下,为了实现预定的科技发展目标,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开展的事关国家中长期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瞻性的科研活动,是国防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要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科技、教育及国防等领域的总体战略目标和任务服务。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从战略层面布局科技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在着眼未来,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抢占世界关键领域技术制高点等因素下对科技资源进行的针对性安排。国家科技计划的前瞻性体现在:集中攻克关键领域的前瞻性技术难题,紧跟世界科技前沿,为国家获得关键的核心技术,保证国家的总体科技发展水平持续领先或逐步赶超科技强国,掌握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为国家未来的科技发展提供导向、打下基础。

(三)是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科技计划立足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需求,着手解决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难题,是实现国家科技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科技计划围绕未来科技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因此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科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各国推出的国家科技计划除了满足国家战略性发展需求外,还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并不断把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美国和日本的国家科技计划现状

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曼哈顿”计划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重大科技计划的成功,表明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让战后许多国家认识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一些重大科技计划能够在国家科技进步中发挥显著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也在逐步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加强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的科技储备,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经济、科技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国外科技发展对我们的影响不容忽视,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一些国家科技计划,了解科技实力强、技术水平发展迅速国家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发展情况、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方向和最新的改革动向,将对我们产生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的国家科技计划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科技实力最强的国家,其国际竞争力稳居世界第一。美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实施不同的科技计划,不断抢占关键领域的技术制高点,本着重要科技领域位居全球前列,若干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科技发展战略,维持其在全球科技发展中的绝对优势地位。

美国的国家科技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等机构协调下设立的跨部门的科技计划,具体包括全球变化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研究计划,数学与科学教育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研究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等六个跨部门计划和国家安全战略计划,基础科学战略计划,环境和自然资源战略计划,健康、安全和食品战略计划,信息和通信战略计划,交通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民用工业技术战略计划,教育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国际科学与工程技术战略计划等九个科技战略计划。二是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这些计划的设立或管理部门主要有:国防部、农业部、能源部、商务部、交通部、国土安全部、联邦小企业局、环保署、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

美国没有成立专门统一管理科技计划的行政部门,其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主要依靠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等协调机构来推动,国家跨部门科技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一般由各参与部门具体负责,并成立有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各部门的科技计划在国家统一的法律约束下进行分类管理,从项目的立项到成果的转化应用都有具体法律规章来进行规范。总的来说美国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从科技计划的管理政策到相关机构,都有法律法规或制度约束,保证了科技计划实施管理的规范性;二是依靠不同专业管理机构对科技计划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管理模式。分散体现为研发活动中以企业为主体,具有市场前景的竞争性技术的研发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以企业为投资和研发的主体,科技计划的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政府的职责时制定具体的科技规划、完善制度,制定相关的税收和金融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起到监督和间接的调控作用。集中是指政府在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及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前瞻性、公益性基础研究计划中,政府作为投资的主体,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直接负责制定具体的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管理。

(二)日本的国家科技计划

日本科技实力雄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速崛起充分显示了其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政府形成了一套以《科学技术基本法》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体制,并已经融合到政府内阁及相关部门具体的科技管理工作中。

日本政府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战略和计划,由日本科技发展的最高领导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2001年1月设立,之前是科学技术会议)负责,该机构主要是制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协调各省厅的科技事务、对研发项目和国家重要研发项目进行审议或评估。二是政府各部门(省厅)制定的科技计划与发展战略,重大科技计划提交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进行审议,一般的科技计划由部门的科学技术审议会议决定。三是各政府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咨询机构)制定的科技计划,由科研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的实施和管理。日本政府不断强化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具体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家科技计划纳入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目标中。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从1996年开始先后制定了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6-2010)、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1-2015)。期间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和《国家科技新纪元工程》研究计划。2013年为配合“日本再兴战略”的启动,出台了面向2030年的《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近年来的科技经费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科技行动计划重大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包计划、科技技术计划专项(包括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等内容)和科学技术振兴专项计划。下一步重点实施的科技计划还包括产业再兴计划、战略市场创造计划(针对关键领域进行专题攻关)、国家开展战略等。

日本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针对性的计划、规划进行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一些具体措施表现出了借鉴国外的特征,如最高科技决策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设置类似于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每五年一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类似于我国的科技发展规划。日本政府制定具体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计划时一般立法在先,将整个科技计划活动置于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之下。日本宏观的科技发展战略或规划及一些重大科技计划由综合科技会议提出或审议,一般性的科技计划由相关部门的科学技术审议会议审定,各省厅依据专业发展需要实施的科技计划可自主制定,但要报文部科学省审查,避免与其他机构的科技计划重复立项;综合性的科技计划项目由文不科学省统一组织实施。总的来看,日本政府重大科技发展战略、科技计划等,是由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审议或咨询机构审议通过,经各级政府的认可后才实施的,最高科技管理机构审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门具体执行科技计划的设置与管理,充分体现了日本科技计划管理中高水平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美国、日本国家科技计划的总结

1.从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看:均有从事国家科技宏观管理的高级机构,主要负责对重大科技计划的审议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但不负责科技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科技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由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虽然科技计划的层次不同(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但都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2.从科技计划类型看:基本分为基础类研究和应用研究;应用研究一般包括公共(益)技术研究、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政策引导计划、战略性科技专项计划等内容。

3.从管理制度建设看: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强化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科技计划工作的保障和约束,赋予国家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协调多部门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的职能,突出了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对具体计划的落实和管理。

三、我国的国家科技计划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按照不同时期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不同层次的科技计划。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科技计划体系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部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

(一)我国科技计划的发展

我国的科技计划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六五”期间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点项目和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咨询、分析和讨论,从中筛选出最迫切和可能的38个项目,编制为《“六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于1982年11月经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六五”攻关计划的出台,标志我国科技计划已从科技发展规划中分离出来,具备了独立的形式,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科技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体也由此开始酝酿和产生。

“六五”(1981-1985年)期间,我国的科技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六五”计划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技术开发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

“七五”(1986-1990年)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扶贫工作、民科技开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七五”期间,随着国家科技计划逐渐充实扩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多方面功能(研究开发、中间实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在三个层次分别部署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见下页表1)。

“八五”期间(1991-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加强技术的工程化与集成配套能力、推动基础研究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计划相继出台。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攀登计划)、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计划和示范工程、生产力促进中心。

“九五”期间(1996-2000年),国家科技计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分别制定了: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创新工程、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三峡移民科技开发专项、国家大学科技园、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行动。

“十五”(2001-2005年)期间,根据《国家“十五”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对我国的科技计划进行了新的调整和完善,出台了: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奥运科技(2008)行动计划。

“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科技主管部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改革和完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由科技平台计划上升为主体计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的16个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经过多次的改革和调整,“十一五”期间已经形成由5个基本计划和重大专项构成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进入“十二五”时期,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对科技计划体系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使得新的科技计划体系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工作的需要。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对基本计划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将国际合作专项计划由原来的“政策类引导类计划与专项”提升为与973计划、863计划平行的国家基本计划;第二,把原来的“政策类引导类计划与专项”调整为现在“政策引导类计划”和“其他专项”两个内容;第三,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改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同时,也相应的调整了各个计划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组成。

上述国家科技计划的内容是以科技部管理的科技计划为主,我国的科技计划一般是以科技部为主进行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教育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国家部委协作参与。

另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建设,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二)我国国家科技计划总结

1.设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我国设立有国务院直属的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科技规划、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部门,目前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其余的科技计划均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2.科技计划在科技发展整个链条上全方位覆盖。我国的科技计划的具体内容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等多个环节,研究领域涉及多学科、多行业,参与主体包含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3.计划类型分层设计。16个领域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我国在重点领域实现战略性跨越的保障,基本计划是促进我国科技稳步发展和推动原始创新、带动关键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基本计划中973计划侧重基础研究,863计划重点是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强化我国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目的是改善我国科研基础环境,政策引导计划重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其他专项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行业提供针对性支持。

四、改革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的思考

毋容置疑,我国科技计划的实施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启动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工作的逐步开展,对于科技计划的设置和管理也应该进行一些调整。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科技计划管理和经费使用问题也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应该与时俱进,逐步调整科技计划体制,使其更加适合科技发展规律和专业化管理的需求。

(一)当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继续调整的方面

1.不同部门的科技计划容易出现重叠。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973计划,两个计划都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从公布的研究领域看有交叉和重复,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项目多个计划支持的现象。

2.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不利于科技计划的监督和调控。我国的科技计划的管理和实施以科技部为主,承担主体是中国科学院、高校、企业等机构,在行政上中国科学院归国务院直接领导,高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实行了政企分开,原则上没有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主要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科技部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结题、经费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各承担主体具体参与完成科技计划项目,这样对于监督和调控科技计划的实施带来一些不便,在我国现行的垂直管理行政体制下会造成不同职能部门管理上的交叉或错位,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影响了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和执行效果。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经费管理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

3.涉及市场调节领域较多。政府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而不是直接参与或干预市场行为。近年来我国科技计划种类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一些竞争领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政府通过科技计划用政府资金直接技术市场的发展、支持成果的转化等行为有些违背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没有实现让市场发挥调节科技资源的额重要作用。

4.一些计划定位不准确。目前国家科技部开展实施的科技计划叫“国家科技计划”,其他部委的设置的专业性科技计划被称作“部级”科技计划,同样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也一样,计划的级别有明显的差别。比如:国家软学科研究计划,主要是针对国家科技政策开展的软课题研究,而其他领域,如农业、扶贫、工业等领域的软科学课题被定为部级政策研究课题,同样是为国家不同专业领域开展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却呈现了明显的级别划分。

5.科技计划中间管理环节错综复杂。目前,表面上看国家科技部在实行科技计划的管理职能,除了前面说到的科技计划管理中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的问题,科技计划中间管理环节也十分错综复杂,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也不能直接行使管理权力。比如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科技部制定规划后由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专业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负责科技计划的管理实施,而是转交给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由这些机构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无形中延长了科技计划的管理链条,增加了科技经费寻租的空间。

(二)改革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的思考

1.改革目前科技部主导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模式。应该参照美国、日本设置国家科技计划的一些做法,各种科技计划应该根据专业领域分别划分给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实施和管理,科技部负责相关规划、计划的制定,并研究出台相关的引导政策。如:973计划可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并实施,工业领域、信息通信领域可由工业信息化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农业领域的科技计划由农业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医学领域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实施,等等。

2.成立国家科技工作协调办事机构。成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科技工作协调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安排各部委负责的各类科技计划,审核各部门科技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避免部门重复立项。该机构还应该负责完成由科技部拟定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法律法规的审查工作。各专业性计划交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主审定、实施。

3.适当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内容。突出国家科技计划服务社会需求、弥补市场不足的作用,逐步取消国家科技计划对竞争性和市场能够很好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同时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尖端技术、关键产业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

4.明晰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定位。国家科技计划服务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需求,通过国家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进行明确,由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支持,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由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没有在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均不是国家科技计划。各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各自领域发展需求设立的科技计划属于部门计划。同时,应该加强从而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科技计划的定位,理顺相关科技计划的层级。

5.简化科技计划管理的中间环节。消除当前各级部门“转包”科技计划管理权限的做法,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应该由具体的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避免行业协会和其他中间机构组织成长为“科技计划项目中介”,增加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要消除科技计划管理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强化专业管理部门对科技计划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国家科技计划的专业化管理。

[科学技术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运作模式研究”(2013GXS6B210)]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14年国际科学技术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2] 丁辉主编.政府科技管理沿革与启示[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4

[3] 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报告(2011)[Z].http:///ndbg/2011ndbg/.

[4] 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报告(2013)[Z].http:///ndbg/2013ndbg/.

[5] 江笑颜.美国、欧盟、日本科技计划管理现状、特色做法以及启示[J].广东科技,2013(16)

[6] 闫绪娴,侯光明.美国科技计划管理及其特点[J].科学学研究,2004,(S1)

[7] 赵铮,顾新.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8(12)

[8] 李丽亚,李莹.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及其管理的演变[J].中国科技论坛,2008(8)

[9] 赵捷.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与管理改革回顾及相关问题分析[J].太原科技,2009(3)

[10] 王欣.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11] 张宏.我国科技计划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改进[D].山东大学,2007

第6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答:1986年3月3日,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4位老科学家给中共中央写信,提出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我国高技术的建议。邓小平同志当即批示:“这个建议十分重要”,“此事宜速作决断。不可拖延”。在此后的半年时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组织200多位专家。研究部署高技术发展的战略,经过3轮极为严格的科学和技术论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o由于科学家的建议和邓小平同志对建议的批示都是在1986年3月作出的。这个宏伟计划被命名为“863”计划。

“863”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7个领域15个主题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组织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力争达到下列目标:

(1)在几个最重要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同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的领域有所突破,为20世纪末特别是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创造条件;

(2)培养新一代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通过伞型辐射,带动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

(4)为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奠定比较先进的技术基础,并为高技术本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把阶段性研究成果同其他推广应用计划密切衔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经济效益。

在“八五”、“九五”和“十五”3个五年计划中。经过“863”计划的成功实施和广大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大批丰硕成果。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一五”“863”计划。

问:“十一五”期间,“863”计划的定位是什么?

答:“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继续坚持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以增强我国在关键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重点研究开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技术,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培育新兴产业生长点,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问:“十一五”期间,“863”计划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答:“十一五”期间,“863”计划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第一批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通过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研究开发。

问:专题如何设置,任务如何落实?

答: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对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的研究。

专题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组长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专题课题申请指南主要通过科技部和“863”计划网站公开公布,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在每年的3月份。

问;项目如何设置,任务如何落实?

答:项目是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组织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需要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研究开发任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重大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以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瞄准特定的技术方向,以核心技术或单项战略产品为目标。

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重大项目课题不设子课题。主要承担单位承担的课题任务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总经费不超过重大项目国拨总经费的50%。其他课题任务,通过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主体。重点项目落实方式包括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

问:“863”计划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哪些部门?

答:“863”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办)、领域办公室(简称领域办)和科技部所属的相关中心(包括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和国家遥感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

联办是科技部负责“863”计划综合协调机构;领域办是“863”计划各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相关中心是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相关领域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问:“863”计划的专家组织有哪些?

答:“863”计划的专家组织包括:“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领域专家组和同行专家库。

专家委对“863”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由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专家组成;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由各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同行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作用。

问:专题课题主要分哪几类?

答: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问:专题的主要管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专题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课题申请指南编制和;(2)课题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3)同行评议;(4)课题评审;(5)非共识课题推荐;(6)课题立项建议和审批;(7)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和审批;(8)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和立项信息;(9)课题检查和调整;(10)课题验收;(11)专题评估和调整。

问:申请专题课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专题课题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统一受理。申请者需认真阅读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同时需要注意申请的经费额度不能超过指南规定的经费支持限额,并需严格按照申请书的规定撰写申请书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由单位管理员审核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将专题课题申请书报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问:如何进行课题同行评议?

答: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按所属的专题或研究方向进行分组,由同行专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同行评议。

每项课题申请由7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同行评议主要从技术层面。对课题申请的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性进行评价。同时对申请经费的合理性及任务的相关性进行评价。

问:课题评审的方式有哪些?

答:同行评议通过的课题申请进入评审阶段。探索导向类课题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也可采取网络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目标导向类课题的评审采取答辩评审的方式进行。

问:申请人如何了解申请结果?

答:批准立项的专题课题统一通过科技部及“863”计划网站向社会。相关中心在课题立项后填写《“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未立项通知》。并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申请反馈给申报单位管理员,申请人通过单位管理员了解申请结果。

问:专题课题中期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课题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检查和现场检查。会议检查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从“863”计划专家库中选取;现场检查专家组由不少于2名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从“863”计划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选择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课题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课题实施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课题成员投入的时间及精力情况、课题依托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课题实施中其他突出问题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提出撤销或者终止课题合同建议?

答: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或终止课题合同建议:(1)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2)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3)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5)合同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问:如何申请课题验收?

答:课题责任主体在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30日内。向相关中心提交《“863”计划课题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说明提交验收的成果形式及希望验收的时间。

同时还需递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课题任务合同书,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国家“863”计划课题成果信息表,国家“863”计划课题验收信息表,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及其他材料。电子版材料和书面材料各提交一份。

问:重大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答:重大项目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重大项目启动建议和批准;(2)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批复;(3)重大项目任务落实;(4)重大项目课题立项建议和审批;(5)重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和立项信息;(6)重大项目课题检查和调整;(7)重大项目评估、监理和调整;(8)重大项目验收。

问:重大项目课题如何评审?

答:重大项目课题评审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请数量较大,需先通过一次会议评审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按照评审的综合排序结果,确实进入答辩评审的课题。

问:如何实施重大项目的评估和监理?

答: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重大项目要实行评估制。由科技评估机构对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具体做法是:领域办负责选择专业评估机构。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或任务书,由评估机构独立开展重大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性重大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由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质量、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理。

问:如何进行重大项目验收?

答:重大项目验收按照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分别进行组织。重大项目的课题验收由相关中心负责组织,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汇报验收两种方式进行验收,但课题的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具体的课题验收组织工作参照专题课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验收是在90%以上的课题完成验收后。由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向领域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领域办组织。

问:重点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重点项目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和批准;(2)重点项目的落实;(3)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编制和;(4)重点项目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5)重点项目评审;(6)重点项目课题立项审批;(7)重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签订和立项信息;(8)重点项目课题检查和调整;(9)重点项目评估、监理和调整;(10)重点项目验收。

问:如何申请重点项目?

答:有关单位可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联合或组织国内优势单位,根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等要求。共同进行项目任务的分解,编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的实施方案部分,应根据任务分解情况。提出下设课题安排,但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在申请时应明确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指南中规定的项目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将项目申请书报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问: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召集人如何确定?

答: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召集人的确定的过程如下:(1)对于只下设一个课题的重点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是重点项目牵头申请单位,课题组长是重点项目召集人;(2)对于下设多个课题的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作为重点项目牵头申请单位。由申请时的项目召集人作为项目召集人。

问:如何评审重点项目申请?

答:重点项目申请的评审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1到15人,包括领域专家组有关成员、同行专家、需求或应用方代表,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3。项目评审主要是从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技术的创新性、项目总体组织和实施机制的可操作性等层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同时评价项目各课题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考核指标的难度和可实现性、技术支撑能力、管理机制以及经费课题间分解的合理性等。

问:重点项目课题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答:重点项目课题的检查形式包括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检查,中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等。年度报告检查和中期检查可参照专题课题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检查的规定进行;相关中心可根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针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关键问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可参照专题课题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进行重点项目验收?

答:重点项目验收分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进行组织(如重点项目只下设一个课题,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一并进行)。重点项目课题验收由相关中心负责组织,可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汇报验收两种方式。重点项目的项目验收则采取会议汇报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相关领域办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可参照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

问:回避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评议、评估、评审或评标等评价活动(以下简称评价活动)中,评审专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执行回避制度:自身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顾问关系或股价持有关系;与被评议对象有学术观点冲突且为大家熟知;参加了被评议的项目,或被评议项目是自己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或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公正进行评价活动的项目(课题)。大学评审专家应回避到院(系),研究院评审专家应回避到法人所(中心),企业集团评审专家应回避到法人单位。

问:“863”计划如何使用信用档案?

答: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评价专家,3年内取消其参加相关评价活动的资格;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课题组长,3年内取消其申报“863”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依托单位,2年内取消其作为课题依托单位的资格。

问:“863”计划对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863”计划课题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应按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863”计划课题产生的成果应当优先在境内实施。下列情况须报告领域办。由科技部批准:(1)向外国人独占许可或转让的;(2)向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占许可或转让,并在境外实施的;(3)承担“863”计划课题的单位被外国投资者并购出现前两款情况的。

问:“863”计划有哪些保密规定?

答:“863”计划保密包括相关事项的保密和项目(课题)与成果的保密。保密事项包括需要保密的规划、计划、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执行:保密项目(课题)与成果包括需要保密的项目(课题)与成果,具体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预算,项目(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资料、原型样机、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等内容。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的项目(课题)由依托单位同领域办公室(或项目主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确定保密负责人;保密成果持有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对外宣传报道、申请专利、技术转让或推广使用时。根据不同密级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问:报送文档材料有哪些规定?

答:课题依托单位应在课题实施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将本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归档并确定密级。将清单报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项目主持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成果、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及物资设备和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立卷归档,报领域办审核并确定密级后,由领域办统一移交到科技部档案室。同时将移交清单报联办备案。

第7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

第二章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七条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

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

第八条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三章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四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八条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二)按要求向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章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一)公告:科技部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告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应对公告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共享:科技部应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三)查询: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一)进度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三)调整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及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其调整要求明确签署意见;

(四)重要事件报告:如果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及时报告;

(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第8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包括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以及外资运用农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专项资金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农业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复农业专项支出预算的情况,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在执行中调整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农业专项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本级农业专项支出决算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农业专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农业专项支出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以及按照规定制定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情况;

(五)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对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签订的借出款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回收资金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对收回的资金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规定分配和使用的情况;

(六)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对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签订的借出款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回收资金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对收回的资金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规定分配和使用的情况;

(四)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下达贷款计划的情况;

(二)有关专业银行依照有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银行贷款计划和农业专项贷款管理制度,下达贷款计划和制定贷款项目计划的情况;

(三)有关专业银行按照规定投放、使用贷款的情况,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按照贷款合同回收贷款及收取利息的情况,对收回的贷款按规定继续使用的情况;

(四)按照规定实行贴息的贷款执行贴息的情况;

(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支出和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进行审计。

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审计署也可依法授权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九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农业专项支出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下级分配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农业专项支出资金、下级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关系国家农业投入政策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除依法审计管理农业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外,对使用农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实行有重点地抽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情况,应当写出综合审计报告,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综合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本级审计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对农业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评价,农业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农业投入政策宏观调控问题的分析、建议等。

第9篇:国家专项计划范文

[摘要]科技计划作为政府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虽然因各国的科技体制、发展历程、发展水平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体系化,从无序到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分析和掌握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特点,将为我国制定和管理科技计划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对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特点进行分析,并对比分析了我国科技计划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国外科技计划管理的启示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科技计划;科技计划管理;改进建议

一、国外科技计划的特点

国外的科技计划一般实施决策、管理、咨询与评价相互分离的计划运行模式,即由政府各部门进行科技计划的决策,由各部门委托下属科研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社会相关组织共同参与计划项目的咨询和评价。

科技计划的制定在许多国家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程序,并有相应的咨询审议机构。在美国,每个领域、部门、科研机构都有十分详尽的计划,科技研究和发展计划的编制通常采用兰德公司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规划、计划和预算一体化的编制方法;在日本,科学技术会议以回答总理大臣咨询的方式提出科技发展大纲,各科技主管部门采用向科学技术会议或本部门技术会议咨询的方式,制定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一些依法设立的审议会、委员会等机构持续开展科学技术调查与技术预测、分析与评价,为科技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不同层次的制定和实施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机构。在日本,以研究开发为主要目标的计划,由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部门技术会议、国立科研机构管理;以技术应用和再开发为主要目标的计划,主要委托有关民间机构管理。在美国,一些跨部门的计划一般由国家科技委员会成立由国家科技顾问牵头、合作各方首脑联合组成的高级领导小组制定政策,并进行协调;高级领导小组下设计划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计划、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的协调工作。

在科技计划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呈现多样化,依据计划项目的领域、性质不同,由相应的部门与机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基础研究计划和基础性的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采取专家管理模式;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计划,多采用部门与专家相结合或部门、专家与产业界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的“人类基因研究计划”和日本的“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计划”属基础研究开发计划,采用的是专家管理模式;韩国的G7计划属技术开发计划,其管理模式则是部门和专家相结合。

在资助模式方面,基础性研究计划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如日本脑科学研究计划。高技术计划多采取政府匹配资金的模式,如美国先进技术计划项目政府资助低于项目研发总投资的50%;日本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各项目中政府拨款仅占40%;英国大型战略计划一般也采用政府、学术界和企业合作方式,政府与企业各自承担50%。再有,刺激民间科研投资的积极性。是国外高技术产业计划的一大特点。政府所采取与企业分担经费的办法,既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又使企业自身获益。

在执行模式方面,不同性质项目选择不同执行机构。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下属实验室和高校执行;而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多通过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来委托公司承担,或由政府实验室与公司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来共同承担。

在计划评价方面,各国一般都有专职机构负责计划的审议与评价,以美国为例,国会审议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计划的审计;白宫管理与预算局和国会评价办公室负责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各执行机构负责年度项目的自评价。评价方法同样因为计划项目性质的不同而各异。例如,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应用研究项目有严格的验收程序;而政府对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计划评价方式则相对简单,基本上不搞定量评估,而采取模糊定性的方式,以专家判断其是否“成功”为标准。

通过对各国科技计划决策、管理、咨询和评价等分析,国外科技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国家科技计划都是专项领域计划,战略目标突出。在美国,每个计划又可分为若干专项子计划,每个子计划有明确的领域、目标技术或目标产品。这既保证了计划边界清晰,减少了计划之间的重复和交叉,又确保了计划实施效果与目标的高度统一。综合性战略计划不是单纯的项目计划,而是以项目为主,兼有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推广、信息网络建设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有机整体。

2.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通过立法或制度化方式确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阶段性。而且关于科技有关的立法,包括科技发展战略的拟订与修订,都集中在国家这一层面上,当然,地方也可以制定一些促进地方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3.计划以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总目标。计划充分反映了本阶段经济与科技发展的状况,是政府为实现国家目标进行干预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有利措施和方法。计划内容成体系,大部分以国家优先领域专项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

4.计划项目根据目标、性质、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基础研究计划和基础性的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采取专家管理模式;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计划,多采用部门与专家相结合,或部门、专家与产业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计划的决策、实施、管理、评价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机制。

5.计划中政府投资的份额,依计划性质设定。体现国家意志,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前瞻性、公益性基础类研究计划,以政府投资为主;与产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类计划,以政府引导资金的方式,刺激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

6.研究开发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相同或相似。即由独立的研究机构(包括国立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等组成,而且,分工较为明确,一般来说,大学的科研机构以基础研究为主,独立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企业科研机构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为主,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以促进技术的转移。

二、我国科技计划的不足

1.科技投入低,特别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我国的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3%、1.23%、1.33%。而2005年,美国为2.6%,日本为3.1%。科技投入低是影响科技计划实施和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据“八五”科技攻关计划的抽样调查,在未完成的项目中,有28%左右停滞或拖期的项目是由于经费不足而引起的,在未应用的成果中,有33%的成果也是由于经费不足所造成的。

2.缺乏整体战略和目标。我国有一些科技计划缺乏围绕某一个产业进行研究发展的战略思路。现有的科技计划大多是通过“自下向上”的机制制定的,即由基层科学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特长提出重要题目,再汇总、平衡,特别是各区域的地方科技计划。这种做法缺乏战略目标,缺乏前瞻性研究,缺乏科技规划的指导。各个计划之间缺乏集成,重点不突出。

3.条块分割,设置存在交叉,没有形成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现有的科技计划体系中,部分国家科技计划与省市科技计划重合,缺乏总体的指导思想和设计框架,各个计划之间交叉重复,计划内部重视单个项目,忽略了发展战略、配套政策、能力和体系建设等关联行动,使得现有的科技计划体系缺乏整体性和规模性。

4.地方科技计划制定缺乏地方特色。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科技计划或者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翻版缩影,或者是较少地依据本地区的资源、科技能力和科技需求来考虑本地区的独有特点以确定地方科技计划体系,地方科技计划缺乏明确的地区发展目标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全国各行政区域的经济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特色性和差异性,专精于某一产业形成产业群的区域往往能表现出其显著的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但作为支撑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的科技却经常没有表现出其应有的区域差异和特色,区域系统不完善。相反,从计划的设置、项目经费的投入到科技计划的管理很多是相同的,缺乏针对区域经济特色和差异的科技服务体系。

5.计划目标、重点多年一贯制,难以跟上实际需要和时代需求,影响计划实施效果。许多科技计划出台时,由于种种原因,出台时间仓促,比较重视当时的需求和目标,但随着经济、社会对科技发展的需求不断深入,原有计划目标重点任务没有及时调整,影响了科技计划的实际效果和作用,也影响了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效。

6.科技计划含基地建设,但未与人才、优先资助领域相结合。科技大部分以国家优先领域专项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在5项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中,其中2项与基地建设相关,即重点实验室和大科学工程。其余不论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计划,大都采取单一的项目资助模式,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项目中,也不匹配设备设施费。

与一些国家计划相比,我国科技计划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如目前的研究生教育经费由国家教育部统管,不论从投入数量还是投入方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严重影响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研究生始终是科研中最宝贵的人才资源之一,许多非常重要的研究工作都出现在博士论文中,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却基本没有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7.“产学研”研究开发机制未真正形成,企业无法成为创新主体。我国现行的科技计划基本没有考虑到构建有利于企业、公共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研究与开发合作的制度及其环境,而只是通过项目方式给企业以过高的R&D补贴。企业本身的R&D投资不足,这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即企业R&D支出占GDP的比重比较,如在1988年只占O.32%,不及同期的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的25%。科技计划在资助阶段上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这就导致了企业R&D缺乏激励机制,是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科技计划管理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1.加大科技投入,加速形成多元投入体系。“十五”期间科技活动经费虽然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相比较还远远不够,科技活动经费(R&D)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企业R&D投入虽然已经占到R&D投入的一半以上,已经成为了创新的主体,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企业R&D投入到创新性科研行为的数量相对较少,严重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后劲。科研经费由多家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难以形成合力。今后这一局面应该得到改善。

坚持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动员各级、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以企业为科技投入主体、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多种投入方式并存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

2.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管理能力。“十五”期间科技体制已经经历了比较大的变化,但还需加强管理,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科技立项、成果评定和科技奖励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科技系统行风建设。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力度有待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文献资源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还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加强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管理体系,提高科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科技工作的效率,促进科技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的提高。全面落实“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当务之急。

3.规划、集成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建设。首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学的研究和基础科学研究,重视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工作,为产业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充足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其次,加强科技中介建设,为技术转化搭建一个交流通畅的平台,同时加强整个交流平台的管理工作,提高买卖双方的彼此信任度,从而达到交易顺畅、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加强大型科技设施、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库、自然科技资源库、交互网络科技中心建设,以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文献资源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等平台建设,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为创新体系建设做好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