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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精选(九篇)

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

第1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 奖助学金 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 管理体制 信用征信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118-03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国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各项资助制度,建立了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教育,顺利完成学业。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学生资助制度有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成为学者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资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后,高校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为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于1983年国家制定了《国家奖学金制度》,1986年在全国85所高校试行。1993年,原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在高校设立“特困补助”基金,资助特困生解决生活问题。1994年,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学基金的通知》,在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工薪报酬相结合的资助。1995年,原国家教委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1999年在高校实行扩招的情况下,国家制定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为贫困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贷款。2004年国家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同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家于2007年比较系统地对高校大学生资助制度进行完善,连续公布了几项重要制度,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随后,2007年国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2009年,制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基本上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助学体系,对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家奖助学制度。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全国的资助面是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有20%的学生可以获得资助,每人每年3000元;国家临时性补助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制定临时性的补助措施,解决学生经济生活困难。

2.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申请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为6年以内,贷款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本人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在生源地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的贷款,学生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属信用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4年,贷款利息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

3.勤工助学制度。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时间安排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每小时8元。

4.学费减免与代偿制度。师范生免费。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特困生学费减免。国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学费国家代偿。从2009年起,国家对部属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学费和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5.高校和社会资助制度。高校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当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很多高校都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中央和省级教育部门相应,但基本上都是处于学生处管理之下的三级部门,并且,机构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机构不健全。很多高校基本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成立了贫困生资格认定小组,建立相关制度,但没有细化认定标准和规范程序,操作上出现很多问题,如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真实性鉴定问题,学生贷款只需出具生源地乡镇政府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乡镇政府随意性很大,难于准确界定。此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定量指标较难确定,对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缺乏数据评价;没有实行学生信息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生活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有的学生可以出现经济生活条件好转,而有的可能出现新的经济困难的困境,高校没有及时调整,出现不公平现象。

2.学生资助制度没有法律支撑。我国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还没有立法,法律还是停留在设想阶段上。如助学贷款,没有法律方面的条款来对学生贷款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助长了学生还款的随意性,产生贷款拖欠行为,造成学生贷款违约率高;又如对资助主体没有法律保护,也没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向高校贫困生捐款资助的法律。

3.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健全。2006年,我国建立了“信用征信系统”,但目前征信系统所采集相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还不够完善,而且很多领域、行业的数据也没有“对接”,信息的覆盖面小,而且利用效果不明显。高校学生个人征信体系没有建立,目前广东作了尝试,但效果不显著,也不完善,造成学生个人信息不能“对接”,对贷款学生的处罚约束并没有起多大作用。

4.国家奖学金资助功能欠缺。国家奖学金是我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高校按教育部规定通过综合测评方式确定对象。但奖学金制度不能有效顾及贫困生,资助功能存在缺失,获得者与贫困生并不有对等,贫困生中获得者不多,事实上并没起到资助作用。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占在校生的23%,基本解决部分学生的经济困难问题,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评定过程中,往往出现学生你争我夺,或拉关系的不公平的不良现象,产生功利化思想。

5.助学贷款规模设计脱离实际。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主要还是由商业银行承担,这种信用贷款,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实现最大的利润化来说,造成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信息的不对称,银行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的热情不高,主要依靠政府和高校提供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抵押来经营运作,实际也是一种担保形式。银行对贷后管理不力,学生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贷款手续繁琐,还款程序复杂,系统操作技术落后,而且系统不稳定,随意性大,银行在人力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把贷后催款职责无条件地推向高校,增加了高校管理成本。加上国家没有法律约束,毕业生拖欠贷款现象严重,违约率很高。

6.高校勤工助学资金增长缓慢。校内勤工助学有利于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可以减轻经济压力。但是随着高校招生人数增加,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也大大增加,需要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增多,但在运行中也面临着经费不足、岗位有限的问题。

7.困难补助学生界定不科学。困难补助体现了国家和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对“特殊困难”的界定无统一标准,能得到特殊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较少;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了解不全面,只凭学生提交的乡镇政府证明或学生申请书中的说明,容易导致信息失真的问题,评审中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

四、创新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对策

1.建立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体制。高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高校二级部门,下设助学贷款部、奖助金部、勤工俭学部和综合部。职能工作: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校内校外勤工俭学,资格审核资料管理咨询服务和调查研究调查等工作。运作上要做到“三到位”:人员配备到位。高校要按在校生1:2500的比例配备,具备财务、金融、法律和信息管理专业知识等能够胜任贷款工作的能力的专职人员,院系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资助工作;办公设备到位。要有专门的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档案室、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网络、长途电话、咨询电话等;办公经费到位。学校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资助工作管理经费,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

2.推行学生资助制度法制化。通过立法约束违约贷款者的行为。国家要制定大学生资助法律,出台一部完整的大学生资助法律法规,推行学生资助制度法制化,解决大学生资助存在的立法“空白”问题,避免受资助对象拖欠银行贷款或逃避应该承当的义务等不良现象发生;制定法律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公众和个人力量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各种组织和个人资助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维护社会资助力量的合法权利,推进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组织企业和个人向高校贫困生捐赠的积极性。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向高校捐赠,并在税收上得到相应的全免税优惠,给捐赠者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

3.加大学生资助经费筹集力度。随着高等学校的不断扩招,我国大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越来越多,学生资助经费不能满足众多学生的资助需求已经明显突出。因此,国家和高校层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集学生资助资金。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资金是解决贫困生经济问题的主要方式,中央和地方财政必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证资金到位。实现4%目标,增加财政资金,这是前提。扩大贫困生资助面,争取更多学生受惠。实现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覆盖面达26%,国家助学金额达4000元。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要采取措施,做好资金转移支付工作。优先解决地方资金困难的问题,保证资金到位,一方面可以确保助学贷款利息得到及时支付和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一方面可以保障贫困生的各次资助实现财政教育资金的效益性和公平性。

全面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有的省份还没实行生源地信用贷款,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财力问题,另外,政府与银行理顺方面还不协调。如广东省还未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既方便学生贷款,又便于生源地管理,同时,可以减轻高校管理成本,建议全国各省全面推行这一助学贷款方式。

增加高校奖助学经费。为保证资助经费增加,学校要做好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严格按照当年事业费收入的4%~6%的比例提取经费,除保障优秀学生测评资金之外,注重如下几项:一是增加勤工助学资金,设置更多岗位,争取高校每一办公室配一名学生助理;二是增加资助金额,高校对特殊专业学生的生活补助应提高标准;三是增加学生社会活动经费。资助资金应更多地倾斜于高校开展“自强之星”、“助学贷款征文”、“感恩教育征文”和“奉献爱心捐款”等社会活动,提高资助工作的社会效果,充分实现资助育人功能作用。

鼓励社会和个人设置奖助学基金。鼓励社会方面如企业、组织、个人向高校捐赠,或鼓励企业在高校设立有关专业奖助学金,或鼓励国家急需专业人才奖助学金。在这方面,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采用税收减免或专业培养挂钩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参与学生资助事业,促进资助主体多元化。

4.扩大国家助学贷款规模。不断完善和创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扩大贷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的35%~45%的幅度给予贷款;贷款限额,可根据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对于艺术专业学费情况增加贷款总额到15000元/年;延长贷款期限,针对当前有的毕业生就业困难或就业质量不理想、工资收入较低、生活经济比较困难、还贷能力有限等状况,应适当延长贷款还款期到15年。国务院及国家银监会应采取措施,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为低息贷款,不再按商业银行当期借款利率,应降低为2%以下,或按当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实现低息贷款。

5.建立贫困生资格评估体系。成立贫困生资格评审小组。贫困生资格认定机构是保证资助工作有序、公正、有效进行的关键,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保障。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贫困生资格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院(系)成立了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副书记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贫困生资格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形成校院二级评审体系。

严格规范资格评审程序。高校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做好评审的前期准备,举办辅导员专题座谈会、班级学生代表座谈会,让他们理解和把握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对评审办法达成共识。学校和院系都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的监督。对有质疑或有投诉的,进行复核并深入进行了解情况,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建立贫困生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贫困生电子档案,对贫困生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贫困生名册和档案信息。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好转的学生,应重新认定,确保资格认定准确,实现财政资金的效应作用。

6.注重资助资金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是实现资源利用的基本要求,高校的资助工作要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教育公平,达到资助资金有效利用的社会效益。一是全面覆盖贫困生。扩大资助面,经济资助方面要覆盖每一贫困学生,一般高校贫困生占在校生的26%,农业院校30%。同时,又要防止在同一年度个别学生同时获得多项特殊奖助项目,变成“富裕”学生,造成有实际困难的学生得不到资助;二是兼顾个别。根据学习和生活的需求,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各层次的大学生实施不同等级的资助;对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适当提高相应的资助标准;对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大学生实施不同等级的资助;三是照顾特殊专业。国家已经采取政策对师范生进行减免学费。国家和学校对农业专业学生在资助学金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但尚未提出对农业类专业学生学费实行减免政策。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国家应鼓励更多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农科专业,从事农业知识学习和研究工作,为农村输送更多的农业专业人才。并鼓励农业专业学生到农村就业,为建设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减免农业院校农业专业学生学费;四是奖励社会急需专业。为国家发展需要,国家要采取措施奖励一些特殊专业学生学习,鼓励学生报考国家急需的专业学习,将来参加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做贡献,这方面外国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7.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征信是国家委托有关机构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库,用户可根据需求对征信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我国信用征信系统2006年已经建立,但是由于征信系统涉及内容、形式、法律等相关方面比较复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建设步伐比较慢,还不具备在各个领域全面利用。因此,国家层面上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高校层面要建立学生贷款“个人征信系统”档案,如学生信用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与国家“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诚信度,降低学生贷款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

[基金项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课题:“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创新研究”(编号G3100086)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崔邦炎.介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EB/OL].省略/zxft/ft30/wzzxgd.htm.

2.刘宏波,刘任,张颖.农业院校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调查与思考[J].徽农业科学,2012

3.舒颖.从学生资助制度看中国的高等教育公平[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2)

4.伍思文.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创新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7)

5.陈有春.中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确立与评价[J].长沙大学学报,2007(3)

6.谢革利.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症结与反思[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8(3)

7.刘宏波刘任.农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0)

第2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关键词】学生资助制度;组织;制度;管理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123-02

资助工作是国家的德政民心工程,也是高职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发展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贫困大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也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纵深发展与构建,甚而至于关系到国家稳定与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高职学院的资助管理制度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高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方可实现健康和可持续。本文不揣浅陋,予以探讨。

一、高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滥觞于上世纪末期的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广大教育工作者十数年行之有效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基本实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但是,不庸讳言,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研究者的重视。

一是从组织保障的角度来讲,机构设置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是确保资助工作正常运行,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的有力保障。但是个别高职学院仍然存在着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不足、职责不明确等问题,这种情况必将直接影响着资助政策的实施和资助育人效果。

二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深入,运转不够正常。一方面是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理论性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和制约着工作发展的力度。这里,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助学指标的分配。科学合理地分配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是实现资助公平的前提条件。按照学生人数划拨指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但是由于学生生源结构不同,学科特点及学费标准不同,同一学校不同学院经济困难的学生比例不尽相同。简单地以学生人数划分国家奖助学金指标,就会产生有些学院该拿的学生拿不到,有些学院指标用不完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包含学生人数、贫困生比例、学生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内的资助指标分配办法。另一方面是资助工作运转的现实困难也亟待制度建设的配套和健全。譬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各类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高职学院对贫困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地方政府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学生在校的现实表现,但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家庭收入的隐秘性、证明的可信性等影响因素,即使是家庭成员组成结构和从事职业相似、在校表现也相似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仍会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救助力度及广度的加大,参与认定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简单的以证明信和在校表现已经难以对学生贫困程度加以区分。为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合理,必须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的制度和精细的管理办法。

三是从工作主观的角度来看,教育管理的力度不够,精细化不到位。学生资助工作不仅要帮助困难学生解决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经济资助实现精神育人的目标。个别高职学院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中片面地强调经济资助,忽视对学生资助前后的教育管理,使部分学生产生了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学生甚至认为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不但没有丝毫的感激之情,反而认为是理所应得;还有部分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立即辞掉岗位;个别获得贷款的学生毕业后缺乏按时偿付利息和本金的意识等等。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需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及辅导员深思。

二、创新与发展:高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路径探索

摸清病侯,其目的在于对症下药。对我国高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粗略地分析后,有针对性地选择创新和发展的路径是实现资助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为此:

一是要在组织保障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强化组织机构、人员和财力建设。高职学院要可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院级二级部门,下设助学贷款、奖助金、勤工俭学和综合等部门。其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校内校外勤工俭学、资格审核资料管理咨询服务和调查研究调查等工作。同时,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还需要做到“三到位”,即人员、设备和经费到位。各高职学院要按在校生1:2500 的比例配备,具备财务、金融、法律和信息管理专业知识等能够胜任贷款工作的能力的专职人员,院系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资助工作。要有专门的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档案室、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网络、长途电话、咨询电话等。学院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资助工作管理经费,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

二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实现资助管理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常规化。国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资助工作的方方面面。建议国家出台一部完整的大学生资助法律法规,解决大学生资助存在的立法“空白”问题,避免受资助对象拖欠银行贷款或逃避应该承当的义务等不良现象发生;制定法律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公众和个人力量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各种组织和个人资助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维护社会资助力量的合法权利,推进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组织企业和个人向高职学院贫困生捐赠的积极性。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向高职学院捐赠,并在税收上得到相应的全免税优惠,给捐赠者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另处,国家可尝试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征信是国家委托有关机构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库,用户可根据需求对征信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我国信用征信系统 2006 年已经建立,但是由于征信系统涉及内容、形式、法律等相关方面比较复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建设步伐比较慢,还不具备在各个领域全面利用。因此,国家层面上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高校层面要建立学生贷款“个人征信系统”档案,如学生信用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与国家“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诚信度,降低学生贷款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

三是要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管理工作要力求科学、全面和精细。资助工作要体现教育全方位育人的本质,要渗透到学生教育的全过程。各高职学院要在认真总结资助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资助贫困学生政策的统化落实与研究;要逐步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奖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助学基金、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诚信教育为主要载体,以及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高校资助系统化操作模式;要注意协调各部门、各层次的帮困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让有限的资金合理配套使用,使之发挥最大资助效益,实现资助理念从“输血”向“造血”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国家、高等学校、社会、家庭及学生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帮困助学网络,构建“五位一体”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要建立贫困生电子档案,对贫困生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贫困生名册和档案信息。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好转的学生,应重新认定,确保资格认定准确,实现财政资金的效应作用。

四是要在资助工作的针对性上下功夫,要注重资助资金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是实现资源利用的基本要求,高职学院的资助工作要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教育公平,达到资助资金有效利用的社会效益。首先是要“全”。扩大资助面,经济资助方面要覆盖每一贫困学生。同时,又要防止在同一年度个别学生同时获得多项特殊奖助项目,变成“富裕”学生,造成有实际困难的学生得不到资助;其次是要“异”。要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实现形式各异的资助方式。根据学习和生活的需求,对在校大学生实施不同等级有差别的资助;对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适当提高相应的资助标准。再次是要“特”。国家已经采取政策对师范生进行减免学费,对农业专业学生在资助学金方面也采取了倾斜政策,但这种特殊政策覆盖的范围、专业和人数还远远不够。最后是要“急”。为国家发展需要,国家要采取措施奖励一些特殊专业学生学习,鼓励学生报考国家急需的专业学习,将来参加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做贡献,这方面外国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赵炳起、李永宁 高校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的困境与对策[J];事业财会;2006年06期

[2]尹霞 浅谈大学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6期

[3]魏黎、沈红 大学生资助制度的理性重构――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A];2005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会议论文集[C];2005年

第3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征信

2006年是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第6年,这一政策在帮助许许多多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却出现了贷款人拖欠贷款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尤其加大了违约追究的力度。2006年3月教育部为了有效控制助学贷款风险,表示将对严重违反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学生实行新闻媒体公示制度。本文就构建我国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构建作出分析。

对称信息与“银行——学生”的动态博弈分析

根据信息理论,非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一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交易之前买者不知道但卖者知道的信息就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二是事后非对称信息,也就是签订合同后,卖者或买者的行为。在助学贷款市场上,事前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贷款学生的偿还能力信息和偿还意愿等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这一类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下面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说明银行与大学生之间信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制度的缺失对助学贷款融资的影响。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本文将银行和学生之间的交易构建成—个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

每个括号中前一个数是银行的收益,后一个数是学生的收益。在第一阶段学生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选择借或不借。不借,交易不进行,双方各得0的收益;借,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在贷款的资助下学生完成了学业进人还贷期,学生选择还或不还。还,银行收益为利息R,学生得到净收益E(还贷后的收益),博弈至此结束;不还,博弈进入第三阶段,银行选择罚或不罚。罚,银行可得到利息R和P的正收益,却要付出G的成本(银行为找到学生要付出一定的搜寻成本,强制还贷又需花费诉讼费用等成本。总计为G),银行的总收益是R+P-G。学生的收益为E-P 。不罚,银行连本(B)带利(R)全赔收益为-B-R,学生的收益是E+B+R。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可用逆向归纳法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第三阶段:给定贷款学生不还贷的情况下银行对罚与不罚的选择。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是追求效用(收益)最大化,如果,R+P-G<-B-R,即G>B +2R+P时,银行才可能自觉选择“罚”的策略(行为)。反之银行肯定选择不罚,因为惩罚学生将得不偿失,不罚才是明智的选择。

然后,对第二阶段学生“还”与“不还”的选择进行分析。对应上面的两种可能,我们必须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当学生预期银行会罚时,学生肯定选择还,因为还的利益(E)大于不还的利益(E-P);而当预期银行会不罚时,学生肯定选择不还,因为不还的收益(E+B+R)大于还的收益(E)。

最后回到第一阶段银行选择借与不借,也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如果银行预期学生还就肯定选择借.因为借的收益(R)大于不借的收益(0),即贷款可外赚利息而不贷则资金闲置。如果预期学生贷款后不还,则又分两种情况:如果银行对欠资的行为不罚,银行肯定选择不借,因为借将连本带利全赔.收益为(-B-R),不借只是不赚不赔收益为(0);如果银行对欠贷的行为罚(即G从以上分析可知,当G很小即银行能轻易对欠资学生实施惩罚,并且学生和银行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时,学生肯定会还贷,银行也就会贷款,就是一个可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对交易双方都是最优的结果,因此银行和学生都没有积极性主动偏离这个均衡状态,确保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稳定、有效,实现社会净收益E+R,这是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政策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既没有信用体系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学生毕业后去向信息披露又很有限,导致银行和学生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很难甚至不可能找到欠贷者,因此G很大,使惩罚欠贷的行为得不偿失,银行不得不选择放弃惩罚。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明文规定的罚息实际上对银行来说是难以实现的,而对学生就成了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就会诱发贷款者的道德风险,有恃无恐地违约。银行当然清楚学生的行为准则,不会被学生缺乏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信用担保所动,知道一旦贷款给学生基本上可以肯定将有去无回,不良的还贷记录更强化了银行的这种预期,导致了银行最合理的选择是“不借”,保住本金为上,学生自然就贷不到款,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合作就没法实现。

可见,国家助学贷款以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却没有信用体系记录其信用历史,信用好坏不影响其长远利益,因此信用担保就显得毫无意义,并且信息不对称使得对欠资行为的惩罚形同虚设,欠贷者得利的示范效应诱发了更多贷款者的道德风险,导致违约率逐步攀升。这正是当前银行停止许多高校贷款的原因。因此只有引入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学生和银行就有机会长期博弈,双方的合作才有可能实现。

构建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设想

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把分散在不同授信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等能反映大学生个人偿债意愿的信息(信用记录)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让授信机构在授信决策时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从而大大地节约交易费用。它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不仅仅是为征信活动及其涉及到的各方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而且涉及到授信机构信息处理模式的改变,从依靠自己收集信息到从信息库获取信息,它又有赖于(取决于)社会信息结构的改变,即从封闭信息、分割信息到信息透明、允许信息自由流通和利用。

在校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与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4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一、土耳其共和国基本概况

土耳其共和国位于亚洲西部,地跨亚、欧两洲,面积78万km2。其亚洲部分位于小亚细亚半岛上,占全国总面积的96.9%。其欧洲部分位于巴尔干半岛东南角,占全国总面积的3.1%,海岸线长3558km。

14世纪初,土耳其建立了奥斯曼封建帝国,15、16世纪是其全盛时期,此后开始衰落。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帝国主义势力逐渐入侵。1919年爆发反帝反封建王朝的资产阶级革命,1920年成立国民政府,1923年成立土耳其共和国。1971年同我国建交。

土耳其人口约6164万(1995),人口增长率约1.7%,其中城镇人口约60%,约80%为土耳其族,绝大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土耳其语为官方语言。

全境绝大部分为高原、山地,仅沿海有狭窄的平原。小亚细亚半岛东西长约1000km,南北宽约600km,面积52.5万km2。半岛的主体是安纳托利亚高原,西部海拔800至1200m,东部海拔2000至2500m,西部比东部低,山间多陷落盆地。高原南边是托罗斯山脉,一般海拔2000至3000m左右,山势峻峭,多死火山,地面熔岩广布。安纳托利亚高原西部,山脉和海岸直交,海岸支离破碎,半岛、岛屿、岬角、港湾相间。

境内河流大部分水流湍急,不利航运。东南部山地为著名的底格里斯和幼发拉底两河的上游。安纳托利亚高原中部有克泽尔河等流入黑海。克泽尔河干流长1150km,是小亚细亚半岛上最重要的河流,西部注入爱琴海的河流,多迂回曲折,河谷为连接高原内部的通道及重要农业区。

土耳其的绝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地中海式气候。内陆高原较干旱,向亚热带草原、沙漠气候过渡。各地气候差异较大。黑海沿岸地区,年平均降水量在700至2500mm之间,东部比西部多,冬季降水较多,西部沿爱琴海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从沿海的500至750mm,向东部减少为380—500mm,降水主要在冬季。南部地中海沿岸年平均降水量在500—750mm之间,山地区可达1000mm以上,降水主要集中在冬季。安纳托利亚高原大部分地区,年平均降水量在250-400mm之间,春季降水较多。土耳其东部比安纳托利亚高原降水量多。

土耳其现有耕地约2700万ha,草地和牧场2700多万ha。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大麦、黑麦、燕麦、玉米、稻米等。

二、土耳其国家水利工程总局(Dsi)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概况

国家水利工程总局(Dsi)是土耳其政府进行全国水资源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要机构。1994年,Dsi雇有4644名工程师和25385名永久性工作人员。Dsi作为一合法实体成立于1953年,归公共工程及安置部领导。作为国家主要的自然资源开发机构,Dsi负责管理属国家所有的全部地表及地下水资源和部分公共土地。1994年Dsi用于其项目的经费约占政府投资预算的28.4%,占政府总财政预算的3.5%。

Dsi的宗旨是“开发水及土地资源”,其职责包括:流域开发规划、为农业提供无污染水源、水力发电、大城市的市政及工业供水、水质改善、防洪、河流整治及控制、环境治理及对水工设计和施工材料的研究。法律授予Dsi的特别权力包括临时征用土地及不动产来行使上述职能。

至1994年,已建成164座大坝、74座水电站、1217座灌溉及拦沙坝。这些工程和其它在建工程完成后将最终提供土耳其用电量的一半左右。国家开发计划全部完成后,495座多用途水坝将灌溉850多万ha的土地,年发电量将达1222.40亿kW·h。

土耳其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个重大项目为东南安纳托利亚工程(GAP项目),包括22座大坝,19座水电站,总装机7476MW。年发电量27345GWh,灌溉面积169.3万ha。现已建成3座水坝、2个水电站(装机容量为3200MW,发电量16254GWh),灌溉面积可达3.6945万ha。

在建5座水坝、4座水电站(装机4.52MW,发电量1051GWh),建成后灌溉面积可达24.2万ha。

三、土耳其的土地征用、移民安置与重建

(一)土地征用

按照土耳其宪法的授权,政府可征用公共工程所需的土地,为此制定了《征地法》,规定了实施征地的程序。国家计划组织的项目选择标准是把投资预算分给那些征地费用最少的项目。其目的在于帮助政府机构把重点放在那些较少或不需征地并且移民工程不太棘手的项目上。Dsi作为水坝建设机构,负责征用项目建设需要的不动产,对不动产进行估价。征地赔偿原则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求由国家进行移民安置,则其补偿金将由Dsi存人一个特别的移民基金中。

征用的财产价值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决定。其组成人员每五年换一次。共有5名常务委员及5名候补委员,其中3名委员由省级行政委员会任命,2名从财产所有人中选出。

Dsi在水坝施工现场及库区按下列征地顺序征地:第一,是大坝的轴线位置,施工便道及料场。第二,按施工计划从最低的河底高程处至围堰高程处。第三,从围堰到规划的高于最高水位的征地等高线。最后,按财产所有人的请求和政府的批准征用邻近的不动产。

至1992年末,Dsi已征用了35万多ha土地。预计,将要征地的总数将达到70万ha,这一数字已近于土耳其国土总面积的1%。

(二)移民安置方法

在土耳其,土地征用和移民是两种不同的活动范畴,国家水利工程总局(Dsi)负责土地征用,国家乡村事务委员会(GDRA)负责移民。在征地和移民过程中,Dsi起主导作用,因为它是导致移民的主要机构。

土耳其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移民政策的总体框架,按照宪法精神制定了《移民法》。《移民法》中明确规定对属于移民或请求政府帮助迁出的移民,政府必须负责。移民法还包括解决移民迁进土耳其、在土耳其内移民和合并零散的村落过程中的移民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在土耳其,根据现行移民法,实行两种类型的移民:①农村移民;②商人、技工和其它有专业技能的城市移民。在实施移民计划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本如土地、房屋、商业场所和营业资金。农民可得到一定的土地、农畜、工具、设备、牲畜圈棚、仓储地和其它设施。政府还对移民搬迁提供交通条件。

(三)移民实施

当GDRA从Dsi收到必要的资料后,移民过程正式开始。接着Dsi将提供给GDRA有关的现场机构需要征地的清单和地籍图。当移民实施时,同时也进行征地工作。首先,进行意向调查表,以确定家庭是否愿意搬迁。如果愿意,再询问搬迁的类型,如向城市还是向农村搬迁。然后,省移民委员会将确认哪些家庭有资格移民。

土地的数量及其分配形式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及农业部按家庭人口来确定。

法律规定了在建设过程中雇佣政府工作人员,并在移民过程中无偿提供木材。

确定了有资格的移民人口后,GDRA将配合Dsi安排移民计划。另外,除了存入特别移民基金内的资金外,短缺的资金将请求在一般预算中给予补偿。在这一阶段,同时还进行选址的研究。在取得政府分配的必要土地和资金以后,对移民区的建设进行招标。在房屋建成之后,有资格移民的家庭按政府搬迁计划搬入新的居住点。如果施工延期,有资格的移民人口将被安置在附近的临时住所。

提供给移民的不动产在10年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同时移民在5年内免税。

省长、市长是及时、全部把重建款分配给移民的最高负责人。他们也将对移民恢复其原有的生产水平负责。如果淹没的村子在水库淹没区域高程之上拥有现成的土地,政府将允许这些人移居到这一地区,并提供技术上和财政上的帮助。

(四)重建

政府采取下列措施来重新恢复移民的生活水准:①那些贫困线以下的移民家庭有资格一经批准就可得到食物、燃料、保健品和衣服。②提供现金或某种信贷来购买机器和其它设备,偿还期延期2年,7年内还清。偿还从第3年末开始,分4年以相同的金额分期付款。利息按10%计。运行资本贷款是另一种帮助重建的形式,它1年到期,利息按10%计。移民费用的偿还期是25年,包括5年宽限期(初始利息免除期)。移民者在搬迁过程中可享受与政府低级雇员津贴相同的旅行补贴。

除了上述的金融支持外,政府还提供许多就业机会来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准。这些工作的必要设备也由政府提供。每一个乡村移民区配备一个保健中心,包括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助产土。政府还实行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在移民过程中召开信息会。在移民区还建立通讯、邮政设施。开展社会活动以支持、帮助移民与当地人和睦共处。

移居于水库淹没线以上地区的人可以建立合作社,比如渔业合作社。在Dsi帮助下,Dsi鱼种场以向水库提供鱼苗的方式对合作社给以支持。

(五)Dsi不动产征用部简况

Dsi不动产征用部下设4个科,即征地科、地籍管理科、项目规划与监测科、调查评估科。现有33人,其中农业工程师10人、测量工程师1人、土木工程师1人、高级职员11人。

Dsi不动产征用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不动产的征用政策和具体实施计划;(2)准备征用土地所需的地图、文件;(3)为财产估价委员会提供帮助;(4)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为Dsi制订土地征用预算,编制与实施年度计划;(5)协调Dsi的地区委员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6)从财政部、林业部申请必要的土地用于安置移民;(7)将有关移民人口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国家农村事务部、国家乡村事务委员会;(8)官方的征地移民通告,对法律诉讼结果制定处理措施;(9)建立Dsi土地财产档案;(10)向国家计划组织提交移民重建家园的报告;(11)为Dsi项目制定移民计划,并根据规划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测;(12)根据征地、移民情况,编制季度进度报告给外资贷款方。

截止94年,Dsi已征地75万块约35万ha,从森林部、财政部要求划拨土地为15万ha。

Dsi不动产征用部各科的主要分工职责如下:

(1)征地科:征地;购买土地;土地分配;土地划界;准备征地图纸;划定和标定征地范围;准备招、投标文件和最终确定土地价格;起草有关征地的法律框架文件;土地调整;提供地籍图纸。

(2)地籍管理科:资产交换;统计征地过程中价格变化情况;土地登记造册;土地出租;不动产产权转移与移交;收回征用后的土地;出售Dsi的不动产。

(3)调查评估科:土地估价;临时用地损失调查;对需政府帮助移民者进行调查评估。

(4)项目规划监测科:移民监测;移民恢复重建;征地与移民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移民过程中的问题。

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及建议

土耳其与中国一样,属于发展中国家,近15年发展较快,土耳其现已成为欧共体、北约成员国,社会经济发达程度已远高于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400多美元。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中国与土耳其有许多相似之处。土耳其有丰富的国土资源和水资源,水力发电占整个能源供给的37%,已灌溉面积达400万ha,占可灌溉面积(850万ha)的45%。水力资源已利用部分占总蕴藏量的15%。土耳其政府十分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引起的移民与重建问题。

通过本次对土耳其水库征地与移民重建的考察访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有下述几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工作中进行参考与借鉴:

(1)土耳其政府对水库移民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了《征地法》与《移民法》两部重要法律,从法律上明确了征地、移民工作的机构、程序、内容、方式、步骤等。与我国相应的法律相比,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建议组织力量翻译土耳其有关征地、移民的法规,并进行中土对比研究。

(2)土耳其将征地、移民工作分开的思路与做法很值得研究借鉴。在土耳其,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由业主(Dsi)负责,采用项目出资完全赔偿的办法(而不是我国“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办法),赔偿价格既不完全是市场价,又经过了独立于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的充分合理公正的评估,且征地有关各方面均可通过法律诉讼对赔偿进行质疑。移民在得到合理赔偿,在经济利益机制驱动下,既可选择由政府安置,也可选择自我安置的方式。由国家安置的移民费用部分由国家提供30年期(含5年宽限期)的无息贷款解决,国家承担部分列人政府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具体工作由乡村事务委员会承担。

(3)土耳其在移民重建过程中,对安置村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其优先利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各有关行业(教育、卫生、农业、社会、金融等)共同支援等许多移民工作的政策与做法值得研究借鉴。

(4)土耳其政府特别重视水利水电建设,Dsi在政府中也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比如从Dsi预算占国家财政预算3.5%及投资预算的28.5%中可见一斑。土耳其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建设和水平也是比较高的,Dsi与中国进行交流合作的愿望也比较强烈。很值得我国与其加强双边互访、交流与合作。

(5)土耳其刚加入欧共体和北约,正处于过渡期,可作为中国技术、劳务、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桥梁,同时,土耳其一些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欲望也比较强烈,可考虑组成中土联合体,承接中国、土耳其、中东、中亚以及欧洲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未来合作的设想与建议

在总结会上,不动产征用部主任贝拉姆先生代表Dsi提出了以下合作建议:

(1)中、土两国移民机构各自将自己国家的与移民有关的法律翻译成英文,相互交流,进行比较研究讨论和相互了解。

(2)进行水利水电项目引起的土地征用、移民安置、监测、公共设施重建等方面的信息与文件交流。

(3)双方各找一个涉及移民的比较典型的水利水电新建项目,双方交换年度实施进度、移民及其恢复情况报告,并每年到各自工程移民区互访一次。

(4)与水利部移民办、河海大学合作开发移民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包括土地征用与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5)相互邀请两国同行参加在中、土举行的国际、国内研讨会。邀请中方为Dsi计划主编的“移民与重建”212作手册提供稿件。

(6)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方面,建议组织政府间合作。

(7)建议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文件,土方将向其外交部报告中土水利交流的情况,并表示通过外交途径最好能达成政府间的正式合作协议文件。

第5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金融危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以及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采取的积极措施,同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应进一步采取的对策。

当前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住宅市场泡沫促成的,是全球面临60年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标志着信贷扩张时代的终结,对全球的经济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就首先反应在证券市场,造成了股票暴跌,债券贬值,投资银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它波及房地产业、汽车制造业、社会就业等,甚至造成了社会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但是,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时,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曾说,“目前,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经济运行的困难增加,但总体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风险可控,证券机构在欧美市场的业务有限,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相对较小。”

三、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1.中国人民银行从2008年9月16日起连续五次降息。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从2008年12月2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中期票据重启发行、存款利息免征个税。2008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决定从次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发行的注册。10月8日,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消息称:第四季度,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维护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就做好下一阶段货币信贷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4.扩内需、促增长十项措施出台。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等。据计算,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

5.1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2008年11月6日,据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新增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通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和额度,同时也明确了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

6.央行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2008年1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将继续灵活运用货币信贷工具,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工作。这些措施包括: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积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支持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等。

7.拨付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1338亿元。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支持地方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2009年元旦前夕,财政部已陆续拨付补助资金1338亿元。包括:预拨促进就业补助资金165.11亿元;预拨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700亿元;预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274.47亿元;预拨优抚安置补助资金181.27亿元;拨付2008年临时生活救济补助资金17.5亿元。

四、今后我国证券市场应进一步采取的对策

第6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英国;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3/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9X(2016)02-0048-07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英国作为欧美发达国家创意产业发展的典型国度,是当今世界上首先提出创意产业理念的国家[1],也是首个凭借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驱动该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发达国家。创意产业指个人或团队以创意、技术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文化产品的行业,包括影视、动漫、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表演艺术、出版、广告装潢、时装设计等子行业,在有些地区也称之为文化创意产业。1998年4月22日,英政府了《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明确规定在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强创意产业机制建设,以及对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经销、出口等实施各种系统性政策扶持,以推动该国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据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报告显示:英国的创意经济约占英国经济总量的5%,2013年创意产业增加值769亿英镑,较上一年同比增长9.9%,产业增长速度相当于英国整体经济增速的三倍。2013年为英国社会提供262万个的就业岗位,占英国总就业的8.5%[2]10。可见英国的创意产业发展迅猛,政府宏观政策支持成效显著,尤其是政府税收政策功不可没,具有其他政府宏观政策所不具备的独特激励作用。因而学习英国成熟的创意产业税收政策内容和成功的税收征管经验,为我所用,无疑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极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1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及其激励作用

1.1税收政策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英国是全球首个凭借税收调控政策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西方发达国家。1997年布莱尔首相执政以来,英政府特别重视支持创意产业发展,但其鼓励、扶持不是对成熟的市场机制以及任何文化创造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而是通过采用间接调控政策手段,对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运作的文化类创意产业在税收调控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与促进,使其税收优惠政策几乎覆盖了整个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从而具有较为完备的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见表1)。一是从英国税收制度中的课税对象分析,创意产业税收调控政策包含了英国的商品与劳务税类、财产税类、所得税类等,而所得税类中的公司法人税是扶持创意产业发展力度最大的税种。二是从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看,其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起征点、免征额、减免税等税后直接优惠和诸如税收抵免、税项扣除、投资退税、成本扣除等税前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其优惠方式更多的是对文化企业经营行为的税前优惠和经营结果给予重点支持,具有简便易行、确定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三是从优惠内容看,英历届政府长期不针对各类期刊、报纸和图书征收任何增值税,这样致使英国的图书、报刊和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不纳税的零税负状态。这种税收激励政策最终促使英国跻身于仅次于美国的世界出版大国前列;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中,英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尤其是专门针对久负盛名的剑桥和牛津两所全球著名大学创办的出版社所获得的营运收入和创收利润免于征收税金,以扶持纯粹的学术出版行为[3]。而且英国创意公司所属的境外子公司在海外经营的本年利润汇往英国总公司或者母公司时,允许税前抵免且全部免税,足见其税收优惠激励幅度和力度之大,这在世界各国也是少有的。在英政府的强势推动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性激励下,1997-2013年,英国经济总增加值年均提高4.2%,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的增速超过总体经济,年均提高5.8%[2]7,成为世界文化产业发展最快和最好的朝阳产业。2012年创意产业的服务出口173亿英镑,占英国服务出口总值的8.8%[2]26,2004-2012年,创意产业服务出口值年均增加达8.5%。为鼓励英国公民在创意产业和相关行业企业就业,英国《税法》规定,从事创意产业的自然人,其所获创意奖项和劳务报酬均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无疑极大地吸引和鼓励英国创意人才加入创意产业领域,经过多年的税收激励,英国创意产业成为吸纳就业的第一大产业。创意产业就业人数从1997年的93万增加到2013年的171万,增加了78万个就业岗位,年均增长3.9%,而同期英国总就业的年增长率仅为0.6%[2]7。

1.2“伊迪税”助推英国电影业发展

为持续性激励英国影视文化业的快速发展,自1950年8月开始,英国首次在全球制定并开征具有英联邦自身特色的“伊迪税”税种,这是世界上首次专门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独特税种,也是世界税收制度上的创新。伊迪税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见表2。由于“伊迪税”属于流转课税中商品与劳务税(其他国家称为增值税)的范畴,其购买文化创意类商品的进项税额准许全部抵扣,其开征的目的不仅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反能够很好地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而且其征收的税款政府专门用于连续扶持英国本土影视产业、创意产业和影视教育的发展,“伊迪税”成为支持英国影视和创意制作的重要财政资金来源。具体讲,该税种所征收的税金专款专用于扶持以下项目和内容。一是用于资助英国国家电影投资公司的影视制作;二是采用项目形式资助国内艺术、电影等教育团体和教育机构,扶持创意和影视产业的创新发展。三是符合政府确定的创意标准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伊迪税”专项资金的有偿资助,这极大地激励了国内外的创意企业和影视公司在英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伊迪税的开征与实施对促进英国影视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英国著名影评人大卫•普特南所述:“毫无疑问,没有伊迪税,英国制片业可能已经全面崩溃,被势不可挡的好莱坞吞没掉”。英国伊迪税的开征为电影产业发展与繁荣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此后英国不断加大对电影产业、电子游戏制造、剧院剧本创作等创意产业的税收扶持,英国一些世界级重大创意产业项目层出不穷。从2007年到2014年3月底,累计1240部电影获得了共计12.2亿英镑的税收支持,2013-2014年英国政府2.22亿英镑的税收优惠支持了327部电影,这些电影的总支出超过30亿英镑[6]。政府投入强有力吸引和鼓励了境内外的电影投资者通过入股、办厂、直接投资英国电影产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据英国电影协会(BFI)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英国政府对电影产业的投资超过10亿英镑,较前一年增长14%,有力扶持与激励了符合英国特色本土电影产业的崛起。

1.3税收激励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运营投资文化创意业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大众消费的绿色朝阳产业,它的存在与文化市场经济紧密关联。英国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遵循市场运行机制,凭借市场本身的供需竞争运行路径,同时通过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引导,激励私人企业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英国税制明确规定,在政府管辖的独立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团体如果向非慈善组织和团体捐赠,适用于与其他企业相类似的税收征管政策;如果以慈善为目的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获得额外的税收减免。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英国重点在税收上扶持对创意文化、纯粹艺术性团体的捐赠,其捐赠对象为从事创意产业研发和具有公益性的高雅文化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捐赠的税收扶持主要涉及减免税、加速折旧、起征点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也包括成本扣除、税收抵免、投资退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手段。文化创意产业的资助和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人税、个人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资本利得税等所得税类和财政课税的税种中。英国现行税法规定,创意企业向公益性慈善团体或组织的对外捐赠全额减免其公司法人税。社会民间机构向创意法人公司的慈善捐赠免于征收资本利得税;自然人捐赠公益性的创意团体或组织的费用准予在个人生计费用中税前扣除。1984年10月英国议会颁布的《刺激企业赞助艺术的计划》明文规定,英国企业赞助艺术协会负责全国的艺术和创意企业赞助管理与实施,将企业赞助和捐赠作为创意企业市场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创意企业市场运营、资助、捐赠过程中具有不可代替的独特作用,发挥着引导、激励民间资本开发、培育和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调控作用。在税收优惠的持续性激励下,英国每年一般举办各类各种创意艺术类演出高达500多个,其中56%得到行业企业和社会民间资本的赞助,44%以上获得物质形式的无偿捐赠扶持[7],近三年来,英国纳税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通过赞助或者捐赠本国创意业和高雅文化艺术的经费约14亿英镑,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和扶持的有效补充,有力扶持了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2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在政府财税调控政策的持续性扶持与激励下,已构建一系列涵盖资本运营、资助、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和“伊迪税”在内的扶持和激励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成熟的文化创意产业税收调控政策可以给我国以下启示,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支持与激励,有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大发展与大繁荣。

2.1完善和优化我国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

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健康发展决然离不开政府公权力行为的适度干预,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激励,但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适度调节[8]。由于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仍处于初始的幼稚发展阶段,因而客观上需要国家通过税收宏观政策的有效调控来激励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仅有极少量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业发展,零星分布在营业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种中,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未形成合力,导致连续性鼓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严重不足。基于此,借鉴英国完备的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来优化和完善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一是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我国的文化产业既是弱势产业和幼稚产业,又是绿色朝阳产业和新兴产业,因而应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那样,制定专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体系,同时构建间接税收优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成本扣除、税项扣除等)与直接税收优惠(税率优惠、税额优惠、直接减免等)为主体和有机结合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二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文化产业属于创意知识经济的属性,给予卡通动漫、音像制品、文艺剧本创作、版权稿酬等全额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减轻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完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内的文化行业实行不同的优惠税率,如对芭蕾、钢琴等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而对奢淫低俗文化、落后文化实行高税率形式。四是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作家、画家、导演、编剧、文化经纪人等文化产业从业者个人取得的收入所得,比照现行稿酬收入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优惠,并允许其所得收入在两年内平均推销[9]。五是完善文化产业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卡通动漫、文化会展、数字文化、新媒体等新兴文化行业的利润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可将国家重点扶持且能有效提高全面文化素质的文化产业,诸如影视产业、音乐舞蹈产业、图书出版产业等按照高新技术产业那样,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从而鼓励普及广大民众的文化素质。[10]

2.2择机开征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税”

文化既是为广大民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价值标准、远大理想的精神支撑,又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之一,文化的影响力体现着中国气派和民族特色。基于这一理念,我国应借鉴英国税收政策的经验,依据中国国情,考虑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和民众的消费能力,择机开征“文化税”税种,以专门鼓励基于文化产业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市场经济文化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文化,其耦合性能够更好指引中国的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11]可考虑首先在我国电影业或其他文化业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开征“文化税”,最终面向全国推行实施。开征的目的是通过对“文化税”的税目设置、征税范围的界定、税率的规范设计、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收的减免优惠等形式对文化产业经济总量、产业经济结构和收入分配等进行有效调节,特别是采取税收正向激励的方式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征收的财税收入专款专用于支持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两翼”齐飞,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的多元化、层次化的需求。[12]

2.3改革捐赠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资助文化产业

纵观我国现行税制,其捐赠税收优惠仅仅涉及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内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文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应按照我国税法特别规定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文化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足的是,无论是社会民间组织或公益性团体,还是个人和家庭等对文化业的捐赠税收政策均有限制性捐赠的比例规定,这极大地制约了对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而英国的《慈善法》和税收条例规定,企业捐赠人可以要求在捐赠发生的纳税年度实施企业所得税全部据实扣除,个人捐赠人可以在纳税年度内从总收入中据实扣除相关的捐赠。因此,中国应借鉴英国捐赠税收政策,扩大现行税收捐赠扣除标准,将现行企业仅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的比例和个人只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的标准扩大至100%的比例标准,对于社会民间机构或团体的文化捐赠据实全部扣除。[13]既利用社会民间资金提高了整个创意产业资本,又极大地鼓励了企业和个人捐赠文化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实施以市场为主和政府适度干预的税收调控政策

第7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17〕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材〔2017〕8号)要求,大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及成效,激励受助学生奋发自强、立志成才、感恩奉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中国青年报社联合举办第四届“助学筑梦铸人”主题宣传活动(相关文件见附件1)。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口号及主题

活动口号:中国梦谁的青春不奋斗

活动主题:助学筑梦铸人

活动时间: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20日

二、活动参与对象

1、接受过国家资助(含奖励)的学生(含在校生及毕业生);

2、从事资助工作的老师。

三、活动内容

(一)征文比赛

1.征文主题为“助学·筑梦·铸人”。题目不限,字数不超过2000字。体裁为记叙文,要求内容真实,感情真挚,突出人物个性和独特经历,传递正能量。

2.征文主要面向我校所有接受过国家资助(含奖励)的学生(含在校生及毕业生),由他们亲自撰写或由同学、朋友、师长以第三人称讲述他们的青春奋斗故事;教师撰写自己亲身经历或见到、听到的精彩助学故事。

3.征文中涉及的受助学生要求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热心公益活动;已毕业助学贷款受助生必须讲诚信,按时归还助学贷款。

4.作品提交命名规则:学校-院系-姓名-职务-题目(教师)、学校-院系-姓名-专业-题目(学生),具体联系方式及地址请在文章结尾处注明。

5.参赛文章必须保证从未公开发表;严禁抄袭,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相关责任均有提交者本人承担。本次活动组委会对所有获奖作品拥有使用权。

(二)视频大赛

1.参赛对象为在校教师和学生。视频可以拍摄受资助学生在生活、工作或者学习中的瞬间,以此展现他们的青春激昂、奋斗不息、追梦不止,并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对视频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2.参赛视频格式要求

(1)视频长度3分钟以内,500M,MP4格式。

(2)标清分辨率作品:采用标清4:3拍摄,分辨率设定为 720×576,标准PAL制式DVD影碟。

(3)高清分辨率作品:采用高清16:9拍摄时。分辨率不超过1280*720,MPG文件(MPEG-4视频解码),推荐使用高清16:9拍摄。

(4)视频命名规则为:学校-院系-姓名-职务-视频名称(教师);学校-院系-姓名-专业-视频名称(学生)。

3.参赛作品存储介质为DVD光盘/优盘×2份。

4.作品必须保证从未公开发表;严禁抄袭,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相关责任均有提交者本人承担。本次活动组委会对所有获奖作品拥有使用权。

(三)宣传画设计大赛

1.参赛对象。在校教师和学生。

2.宣传画内容。以“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赞美党和政府情系民生”为主题,设计学生资助宣传画,并用不超过100字的篇幅对图片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3.宣传画设计及图片格式要求

(1)设计要求主题突出,作品风格、形式不限(可以为国画、油画、版画、剪纸等)。

(2)设计作品需分别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作品需提交5M以上的JPG格式图片以及PSD文件,纸质版作品用A4纸打印。

(3)电子版宣传画命名规则为:宣传画-学校-院系-姓名-专业-图片名称(学生),宣传画-学校-院系-姓名-职务-图片名称(教师)。

4.作品必须保证从未公开发表;严禁抄袭,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相关责任均有提交者本人承担。本次活动组委会对所有获奖作品拥有使用权。

四、报名及作品提交流程

请各学院(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和组织,组织参赛者登录活动网站中青在线()报名参加“中国梦谁的青春不奋斗——第四届‘助学筑梦铸人’主题宣传活动”,报名成功后开通新浪微博,关注“助学筑梦铸人”官方微博账号,在#助学筑梦铸人#话题下自己的作品(视频可附链接)并@助学筑梦铸人@中国银行,获得不少于20个转发支持。

2017年7月18日前各学院组织不少于2份优秀作品电子版,包括一份征文作品,一份视频作品或者宣传画作品。报送材料含征文电子版、宣传画作品电子版、院系组织情况(本院系收集的所有参赛作品数量、活动组织情况)以及报名表电子版、超过20个转发支持的截图,所有材料以院系为单位一并发送至 。征文作品仅以电子稿件参赛;视频作品DVD光盘/优盘2份、宣传画纸质版1份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活动评审与奖励

学校将推荐特别优秀的作品参加全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和中国青年报社联合举办的“助学·筑梦·铸人”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后续学校将组织评审,选出征文奖、视频奖、宣传画设计奖、优秀组织奖,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全国活动组委员会对各校报送的优秀作品进行评选,确定最终获奖作品。9月下旬,组委会在北京举办颁奖典礼,届时邀请部分获奖代表参加。

本次活动全国共设奖项460个,具体为:

1.征文奖:学生一等奖10名,颁发荣誉证书及稿费2000元;学生二等奖50名,颁发荣誉证书及稿费1000元;学生三等奖150名,颁发荣誉证书及稿费500元;教师优秀奖50名,颁发荣誉证书及稿费1000元。

2.视频优秀奖:50名,颁发荣誉证书及稿费800元。

3.宣传画优秀奖:50名。颁发荣誉证书及稿费800元。

4.优秀组织奖:100名。

组委会将选取优秀征文、视频、宣传画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号:)”“青云志(微信号:)”定期推送。获奖作品将通过报刊、网络、电视、书册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

学生工作处

第8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资助工作是国家的德政民心工程,也是高职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发展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贫困大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也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纵深发展与构建,甚而至于关系到国家稳定与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高职学院的资助管理制度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高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方可实现健康和可持续。本文不揣浅陋,予以探讨。

一、高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滥觞于上世纪末期的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广大教育工作者十数年行之有效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基本实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但是,不庸讳言,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研究者的重视。

一是从组织保障的角度来讲,机构设置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是确保资助工作正常运行,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的有力保障。但是个别高职学院仍然存在着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不足、职责不明确等问题,这种情况必将直接影响着资助政策的实施和资助育人效果。

二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深入,运转不够正常。一方面是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理论性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和制约着工作发展的力度。这里,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助学指标的分配。科学合理地分配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是实现资助公平的前提条件。按照学生人数划拨指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但是由于学生生源结构不同,学科特点及学费标准不同,同一学校不同学院经济困难的学生比例不尽相同。简单地以学生人数划分国家奖助学金指标,就会产生有些学院该拿的学生拿不到,有些学院指标用不完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包含学生人数、贫困生比例、学生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内的资助指标分配办法。另一方面是资助工作运转的现实困难也亟待制度建设的配套和健全。譬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各类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高职学院对贫困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地方政府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学生在校的现实表现,但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家庭收入的隐秘性、证明的可信性等影响因素,即使是家庭成员组成结构和从事职业相似、在校表现也相似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仍会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救助力度及广度的加大,参与认定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简单的以证明信和在校表现已经难以对学生贫困程度加以区分。为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合理,必须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的制度和精细的管理办法。

三是从工作主观的角度来看,教育管理的力度不够,精细化不到位。学生资助工作不仅要帮助困难学生解决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经济资助实现精神育人的目标。个别高职学院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中片面地强调经济资助,忽视对学生资助前后的教育管理,使部分学生产生了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学生甚至认为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不但没有丝毫的感激之情,反而认为是理所应得;还有部分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立即辞掉岗位;个别获得贷款的学生毕业后缺乏按时偿付利息和本金的意识等等。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需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及辅导员深思。

二、创新与发展:高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路径探索

摸清病侯,其目的在于对症下药。对我国高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粗略地分析后,有针对性地选择创新和发展的路径是实现资助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为此:

一是要在组织保障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强化组织机构、人员和财力建设。高职学院要可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院级二级部门,下设助学贷款、奖助金、勤工俭学和综合等部门。其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校内校外勤工俭学、资格审核资料管理咨询服务和调查研究调查等工作。同时,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还需要做到“三到位”,即人员、设备和经费到位。各高职学院要按在校生1:2500 的比例配备,具备财务、金融、法律和信息管理专业知识等能够胜任贷款工作的能力的专职人员,院系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资助工作。要有专门的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档案室、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网络、长途电话、咨询电话等。学院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资助工作管理经费,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

二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实现资助管理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常规化。国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资助工作的方方面面。建议国家出台一部完整的大学生资助法律法规,解决大学生资助存在的立法“空白”问题,避免受资助对象拖欠银行贷款或逃避应该承当的义务等不良现象发生;制定法律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公众和个人力量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各种组织和个人资助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维护社会资助力量的合法权利,推进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组织企业和个人向高职学院贫困生捐赠的积极性。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向高职学院捐赠,并在税收上得到相应的全免税优惠,给捐赠者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另处,国家可尝试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征信是国家委托有关机构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库,用户可根据需求对征信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我国信用征信系统 2006 年已经建立,但是由于征信系统涉及内容、形式、法律等相关方面比较复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建设步伐比较慢,还不具备在各个领域全面利用。因此,国家层面上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高校层面要建立学生贷款“个人征信系统”档案,如学生信用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与国家“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诚信度,降低学生贷款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

第9篇:国家资助助我成长征文范文

现在,很少有人否定中国日益扩大的地区差距和这种差距可能给社会稳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益扩大的东西部差距不仅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稳定,而且还将影响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和国家现代化的步伐。争论的焦点不在于要不要解决地区差距问题,而在于怎样解决地区差距问题。西部地区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在政策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而且还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的援助,在这一点上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在给予西部怎样的政策支持和如何在财政上对西部进行援助的问题上观点却并不一致。关于政策方面的倾斜与支持问题作者已在另外的文章中进行了分析,本文只对援助西部地区的财政方式进行探讨。

一、对财政援助方式的评析

向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援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当今世界上,援助制度通常被视为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可能按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以及兼顾局部利益、当前利益的需要,使国家财力在各地区间统筹分配,因此,国家应该承担起对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援助的主导责任。国家的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援助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监管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在国家承担的财政责任上。

这种援助方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中央的援助意愿,而且取决于中央的财政能力。我国作为一个人均GDP还很低的发展中国家,每年能够用于援助西部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资金注定不会太多,而需要援助的贫困地区覆盖面又比较大,能够实际投入到每个地方的资金肯定是很有限的。虽然这些年来随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收入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总的来看,中央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仍然比较低,而中央开支预算增长比财政收入增长的更快,中央财政赤字也同时出现了快速增长(中央财政赤字由1998年的960亿、1999年的1797亿,逐年上升到2000年的2299亿、2001年的2598亿、2002年预算达到3098亿[1]),能够用于向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财政能力仍然有限,与援助需求的差距依然会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就是国家依靠政策手段和中央的行政权威能够具备相当强的财政吸取能力,国家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援助也还是有限度的,否则又会出现新的区域矛盾,那就是过多地牺牲东部发达地区的利益,不仅会拖东部发展的后退,而且会引起东部地区的不满。因为,以转移支付为基础的国家援助更主要和直接地表现为一种减高补低、取多予寡,或者说是一种杀富济贫的援助方式,是用东部发达地区纳税人的钱对西部落后地区的捐助。转移支付的过快增长,容易使东部人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甚至会激化地区间的矛盾,尽管这种转移支付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东部享受了西部没有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对于西部地区而言,长期依靠国家援助,又容易产生吃嗟来之食的感觉和等靠要的矛盾心理,援助增加了就是国家应该,援助减少了就心理不平衡甚至产生抱怨情绪。结果,在国家援助政策的实施上,如果援助方式使用不当,援助力度把握不好,中央政府往往会扮演两面都不讨好的难堪角色,即东部和西部都不满意,都会抱怨。

这种援助方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中央的财政能力,并且还取决于援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分配方式、成本和损耗控制及使用效率。首先,援助政策的实施本身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的。因为在援助对象的选择与确定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以确定这些援助资金给予谁和给予多少,如果不充分获取和掌握这信息,就很容易出现真正贫困的未得到援助,而不该援助的反倒受援助等决策失误。在确定了援助对象之后,要把这些援助发放到受援对象手中,也需要人去作,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尤其是在援助资源由多个部门分散掌握、分散使用的情况下,援助成本不仅必不可少,而且是比较大的。其次是援助损耗,就像水在渠道里流淌,只要是渠道长了,就必然会出现水的损耗,不管我们如何花精力疏通和加固渠道,这种损耗也难以避免一样,援助西部地区的财政资金在经过众多部门、众多环节的支配之后也同样存在着损耗。实践证明,并不是所有援助资金和物资都能最终到达援助对象手中,有不少援助资金和物资在援助过程中被挪用或被截留甚至被贪污,援助资金和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呈现明显的缩水效应。通过强化监管可能减少一些这类损耗,但要根除却非常困难。

小结:正是鉴于政府掌握的资源尤其是财政资源的有限性,鉴于援助过程中存在着成本和损耗以及援助政策不适当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因此,研究援助西部地区的财政策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怎样尽可能地降低援助成本,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援助损耗,使西部那些应该受到援助的对象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国家援助带给他们的好处,提高国家有限的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对财政援助的建议

1、在援助对象的确定上应进一步细分和明确

援助对象范围宽泛和瞄准性不强,会导致援助资金的稀释和遗漏效应。比如,扶贫资金主要运用在592个国定贫困县,然而,目前国定贫困县的大约2亿人口中,只有2000-3000万贫困人口,因而绝大部分扶贫资金可能稀释到非贫困人口头上。以前贫困县中贫困人口比例高一些,但是上述稀释作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反过来,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现有贫困人口大约一半位于非贫困县,在现行扶贫资金分配体制下,这些贫困人口能够获得的帮助微乎其微。由于瞄准对象与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划直接联系,难以排除地方政府出于利益动机挪用资金,或者把资金利用到对财政能力增加最为敏感的领域,这些领域与扶贫目标并非总是吻合。由于存在申请方和审批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加上职能部门人员寻租动机和行为的影响,导致扶贫资金瞄准错位,甚至发生所谓“穷人带帽子,富人拿票子”、“扶假贫,假扶贫”之类现象。虽然仍有必要沿用贫困县概念,但是与10多年前相比,贫困人口在县一级的集中度显然已经大为下降。为了提高扶贫政策目标瞄准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需要把扶贫资金拨款单位从县为单位改变为以乡为单位,保证所有贫困村都能获得扶贫资金。另外,还应当总结以往扶贫资金使用的成功经验,在更好发挥农户和自治组织对扶贫资金的监督作用基础上,加大扶贫资源直接分配到农户的比例。还应当加强对贫困分布及其变动的独立的监测。近年国家统计局农调查队已经进行了这一工作,并形成和出版了专题报告。应当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并不断完善。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稳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一直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调控地区差距,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原有的转移支付方式很不规范,而且没有制度化,分配方法极不科学。以税收返还这种主要的转移支付方式为例,其分配方法主要采用以1993年为基数,每年维持1:0.3的增量返还,即各省的增值税、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长0.3%,返还的数额大小与地方财力的增长成正比,其结果是经济越发达、税收收入增长越快的东部地区,其返还的数额也越大,返还数额越大地方投入也越多,地方经济增长就越快,相比之下,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收入基数低,增长缓慢,返还的数额小,这种恶性循环极不利于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的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转移支付结构问题,目前中央对西部的转移支付拨款结构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实际上多达六种形式,即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单是中央的专项补助拨款就多达几十种,数额达几百亿元,且分散掌握在不同的部门,其类型过于复杂;二是对于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主要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加以调节,而专项补助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意性,从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看,专项拨款虽然较无条件拨款更能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意图,提高补助效果,但其分配程序不易规范,易引起腐败现象。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近期内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根据当前的形势加以规范,重新调整返还数,并逐步创造条件,在稍长的时期内,尽快建立规范的按因素法支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对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中央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援助如财政补贴、扶贫救济、文教卫生补助、边疆地区补助、基本建设补助,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专项补助费”等各种专项补助分配和使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尽可能降低这些援助资金的使用成本,减少援助损耗,提高援助效率,在今后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与实施的统一考虑因素之中。

此外,应在总结过去省区之间对口支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对口支援的力度,并对我国实施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和制度进行探索,逐步提高横向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对口支援和横向转移支付的重点应放在西部的民族地区,这既有利于西部发展,又有利于民族团结,通过发达省、市按照“支援为主,互补互济,积极合作,共同繁荣”的原则,在资金和物资投入、科技进步和人才培训上给予西部民族地区有力的帮助,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

3、改革中央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及使用领域

(1)在中央财政援助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有条件的专项援助,要求地方必须对援助项目进行配套投入,结果那些的确贫困的地方往往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得不到中央的援助。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一刀切”的中央与地方公共投资分配制度,有区别地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原则上人均GDP相对于全国人均GDP水平愈低的地区,地方配套资金比率越低,反之亦然。只有这样,才能使西部那些确实贫困,地方财政困难的地区得到更多的中央援助。不然,就会出现越是贫穷落后,越是没有办法拿出规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的地方,就越是难以得到中央投资援助的现象。

(2)调整政府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重点,西部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应当成为政府援助资金的优先领域。在过去援助资金的使用上,包含从生产加工项目投资,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到改善生态环境,修建基础设施,信息咨询,产品销售与储藏服务,发展教育和卫生事业,直至救济和建立社会安全网的极为广泛内容。虽然上述方面都有涉及,但是实施重点主要集中在帮助农民和农村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如农产品和工业加工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相对来说,在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却没有多少进展,农村义务教育也依然非常困难。通过帮助农民进行项目投资和发展生产来摆脱贫困,政策动机是好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投资什么项目都存在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西部贫困地区进行的生产性投资,还受到交通、信息、市场销售和技术、人才、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选择上的“越俎代庖”,即便贫困人口能够获得贴息贷款,项目的成功机会及效益也是难以保证。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了给贴息贷款贷农民也不敢贷的现象,因为他们害怕投资失败后会使他们的生活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甚至负债累累。对于那些连温饱都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人口来说,虽然生存和发展都很重要,但首先需要解决的还是生存问题,然后才是发展问题。我们必须要像重视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一样地重视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与救济,而不应该等到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危及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的时候才去考虑。国家必须承担起解决贫困人口最低生活需求的责任,贫困人口的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成为政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的一个优先领域。

西部地区贫困落后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知识上的贫困。发展经济学和教育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成果说明,基础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水平,是决定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期贫困减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从不同角度观察和分析,西部农村基础义务教育都应当成为我国政府转移支付的又一个优先领域。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也是国民教育,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也是国家行为,即政府有责任担负起提供有利于儿童入学的各种条件及机会,人民也同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教育财政政策,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下放到地方政府,在经济上落后特别是在贫困现象比较集中的西部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税费征收基础较小,加上家庭支付能力也较低,难以支撑义务教育的发展,许多农村学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甚至连正常的办公经费都不能保证,发生的极端情况就是电影“一个都不能少”所展现的画面:孩子们或者失学,或者即便能够上学,也没有得到最起码的知识训练和教育。因此,国家必须主动负担及统筹起全民义务教育的责任,特别是中央一级的教育投入与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农村基础义务教育应该成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优先领域。“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为了增强西部地区的长期发展能力,增加财政援助资金用于西部农村教育的比重,是一项利在当代和功在千秋的大事。

4、国家财政援助与农业税收政策的协调

相对于城市老百姓800元的税收起征点而言,农民(包括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从来就没有一个税收起征点,即使他们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甚至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还需要国家给他们提供援助。国家每年都要拿出数量额巨大的财政资金去进行农村扶贫,却又不肯改变向所有农民(包括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征税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上的矛盾不仅使农业税收与农村扶贫援助的效果互相抵消,而且在事实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既是纳税主体,同时又是扶贫对象,这种角色上的尴尬,说明了我们在农业税收政策和扶贫援助政策上的矛盾与尴尬。我们在农业税收政策与扶贫政策上的矛盾,把农民放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既是纳税主体,同时又是扶贫对象,他们一手向国家纳税,一手接受国家的扶贫资助!就算是城乡有别的政策不能改变,每月800元收入的税收起点只适用市民而不适用于农民,但至少,我们在核定贫困对象、贫困县时所使用的贫困线收入标准,应该很自然地成为农民是否纳税的起点。在贫困线之上的农民才能成为纳税主体,应该排除在扶贫对象之外;在贫困线之下的农民作为扶贫对象,应该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同一主体不应该同时成为税务部门和扶贫办的瞄准对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农民既是扶贫对象,同时又是纳税主体的双重角色的尴尬,也才能避免农业税收与扶贫援助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的政策尴尬。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低下且增收难度较大,农民负担问题也比较突出,国家应该考虑对农业税至少是对西部地区的农业税收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样也就是扶贫援助,而且是成本最低、效率更高和更直接的扶贫援助!因为减税政策直接以贫困对象为特定目标,所以,与目前的政策相比,它既可以更直接地帮助穷人,又可以大大地减少征税和扶贫的成本及耗费,减少为征收数额并不大的农业税而设置的农村税务机构和为实施扶贫计划而设置的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扶贫机构,使目前供职于这些机构的有为之土,可以将他们的才智贡献到更有用途的事业中去。

5、国家援助与农业补贴方式改革

“目前,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的范围主要有:一是食物安全储备补贴;二是国内粮食补贴;三是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四是环保补贴;五是贫困地区补贴;六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七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年补贴及支出额在1800亿元左右。在农业补贴的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暗补’的方式,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给农业生产者(WTO规定应补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2]。除了农村开荒补助费、草场改良保护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外,其他各项补贴都属于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都是隐含在价格之内的价内补贴,具有隐蔽性特征,这种“暗补”方式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农民得到的很少,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以粮食补贴为例,政府出了钱,有相当一部分补贴流失在粮食流通领域,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弥补经营亏损上去了,而粮食企业亏损持续发生,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就改革农业补贴方式而言,建议在以下方面作些尝试:一是取消对粮食流通领域的价格补贴,按农民销售农业产品的收入,将农业补贴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二是突出补贴重点,主要是对粮食主产区和棉花主产区的农民进行农业补贴;三是根据粮棉产区农民上年度成本调查结果,加上合理利润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也可实行比例办法或固定数额法;四是补贴资金来源,可以利用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不足部分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五是公开透明,对农业补贴实施公示制度,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还要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总之,过去实行的以“暗补”为主的农业补贴比例过高,农民既得不到也感觉不到,援助资金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应考虑将农业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将间接补贴转变为直接补贴,使受援助者充分了解国家的补贴政策,充分感受到国家给予的帮助和温暖,减少贫困地区农民对国家援助的抱怨情绪,避免因援助方式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负面作用。

6、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援助资金使用效率

在我国现在的援助体制下,中央很多部委都掌握着一定的援助资源,甚至一些部委下面的司局处也各有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这种格局不仅加大了援助资金的使用成本,而且政出多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很难保证援助的效率。同时,在援助资源由多个部门分散掌握的情况下,还导致难以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审计。虽然中央非常重视对援助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然而事实证明,给定政府主导型扶贫模式,通过政府内部一个行政机构审计约束另外一个行政机构行为,存在很大成本和种种困难。即便审计发现存在问题,也难以通过有效措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建议将这些政府部门分散掌握和使用的各类援助资金相对集中管理,以便于管理与监督,减少援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成本和损耗,提高其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