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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仓库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商场仓库管理办法

第1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五)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六)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申请暂停、终止或者恢复其免税商店经营需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商店应当在经营单位提出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申请前办理库存免税品结案等相关海关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一年以上的,或者变更经营合作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经营单位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三章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为免税商店进口免税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加盖经营单位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进口手续。免税品从异地进口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免税品进入监管仓库,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式样见附件1),并且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免税品入库。未经海关批准,免税品入库后不得进行加工或者组装。

第十六条免税商店将免税品调出监管仓库进入经营场所销售前,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有关免税品从监管仓库调出进入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式样见附件2),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调入地免税商店。

第四章免税品销售

第十八条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应当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DutyNotPaid)”中、英文字样。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制作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其中口岸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上填写进出境人员搭乘运输工具凭证或者其进出境有效证件信息等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条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三条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供船申请,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式样见附件4),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工作。

第五章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相关数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式样见附件5),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它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依法缴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七条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帐册,并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出库、销售、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过期等情况编制清单,填写《免税品明细帐》(式样见附件6),随附销售发货单、《免税品库存数量单》(式样见附件7)、《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主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实地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规定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规定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二十九条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第2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1仓单质押融资的优势

作为一种新的物流业务模式的延伸,仓单质押融资能实现“一举多得”。

(1)有利于缓解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普遍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风险并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银行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吸引和稳定客户,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有利于担保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担保公司降低了没有实物抵押保障的担保风险,拓展了新业务,从而增加可担保客户数量,扩大担保业务。

(4)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同时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提供场所以及信息等形式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2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图:货物质押期间,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

3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分析

3.1客户资信风险这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融资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包括: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商品质量等。货主的商品来源是走私商品,则该商品存在被罚没的风险;货主对商品不具有完全的取得资格,则该商品存在非法性;如果客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货主企业存在破产的可能[2]。

3.2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单,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开的仓单不够规范,部分企业甚至以入库单为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为提货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唯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二是程序,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仓单操作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程序,也将导致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风险。

3.3质押物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对于那些应用不广泛、不易于处置、化学和物理性质不稳定、价格波动大的商品作质押品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开展仓单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要协助银行,对货主企业的质押商品究竟适不适合质押做出判断[3]。

3.4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监管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种进行有效监管,作好防潮、防霉等安全保障,严防货损货差,严格出入库的盘点,防止仓储保管不善而给仓单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4]。

3.5管理和操作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是质押商品监管的主要执行者,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很低,在监管业务上特别是异地质押中,绝大部分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对物流企业的忠诚度都会影响到质押商品的监管,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4控制风险的对策

4.1严格考察客户财务状况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因此,在选择客户的时候应严格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低于50%。

4.2严格考察客户信用情况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出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是其他因素影响的结果。对于信用评估一般、较差的客户,应慎重合作。第三方物流作为联结货主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就需要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5]。

4.3加强对仓单的管理

(1)仓单内容的规范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时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时间和填发地点。

(2)专人专岗对仓单进行管理,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3)仓单操作流程规范化:对仓单提货、换单及解除质押的仓单认真审核;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质押仓单签发、确认程序;仓单管理员在与银行联系确认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并严格遵守发货下限;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银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在相应仓单下做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第3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屏蔽各种源系统的差异性,该系统设计并实现了经营分析系统与数据源系统(如BOSS系统)间的接口。同时,依据实体-关系建模理论,遵照第三范式,设计并实现了中国移动经营分析系统数据仓库底层实体-关系逻辑数据模型,对经营分析系统中的指标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同时构建了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两种系统各司其职

中国移动经营分析系统分为每级经营分析系统和分级体系管理两个部分。

每级(一级和二级)经营分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ETL子系统、数据仓库子系统、OLAP和数据挖掘子系统、与源系统接口子系统、指标子系统和逻辑模型子系统等。分级体系管理包括一级与二级经营分析系统间的接口管理、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接口管理方面对有关的抽取数据内容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和描述,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则给出了有关的详细数据定义口径,并给出了一些数据质量运算方法。

六大创新

该经营分析系统主要创新点如下:

1.首次提出了分级式数据仓库理论 针对移动通信数据规模大、变化快的特点,中国移动提出并实现了分级式数据仓库体系结构,设计了分级式数据仓库的构建方法,并解决了相关的技术、业务难题。

2.建设了世界上最大的数据仓库系统 基于分级式数据仓库理论,中国移动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数据仓库,目前容量约为842TB。

3.国内首次设计并完成了面向移动通信行业的数据仓库逻辑模型 移动通信数据包含了来自计费、客服、网管等各类异构数据资源的复杂数据,这些复杂数据之间还包含着繁琐的业务逻辑关系。针对移动通信数据资源和业务逻辑关系的特点,中国移动提出了面向移动通信数据仓库的统一建模方法,并在经营分析系统中实现了统一建模机制。

4.国内首次大规模采用了OLAP、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 根据经营分析系统数据的特点,中国移动把数据仓库划分为客户、账务等主题域。同时紧密结合目前的市场经营活动和市场部门的需求,选定了客户分析等九大经营分析主题。这些经营分析主题反映了目前中国移动通信市场上比较有代表意义的经营分析业务的需求,也提供了比较丰富的业务应用。

5.国内首次提出并实现了数据仓库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在结合移动通信数据特点的基础上,针对数据质量的过程性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数据质量保障方法,提出了在分级数据仓库系统中数据质量的管理流程,并从业务统一和方便实现的角度,提出了进行实际的数据质量检查时所应遵从的原则。

6.国内首次建立了数据仓库建设、应用体系 在国内首次大规模地应用了数据仓库技术,构建了完整的抽取、转换和加载(ETL)、存储、分析、挖掘过程,并建立了完整的业务应用体系。

经营分析系统从2001年开始规划,2003年底建成世界最大的数据仓库,提高了标准化程度,统一了逻辑模型和指标解释;丰富了分析手段,包括报表分析、即席查询、OLAP分析和数据挖掘分析。截至到2005年7月1日,全国31个省市有9648个用户在使用经营分析系统,年访问量约为4,399,388人次。

收获颇丰

中国移动经营分析系统实现和应用的主要分析功能如下:

1.关键指标展示 宏观反映企业整体运营情况,使移动公司决策层能够及时了解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最新整体情况,从而准确高效进行科学分析和决策。

2.客户分群 客户分群是深入了解客户、提供针对的基础。

3.市场分析 为中国移动市场人员开展市场活动提供基于多种方法与手段之上的数据依据。

4.客户服务分析 综合展现中国移动客户服务各方面的素质。

5.营销分析 为各公司的市场营销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

6.财务账务分析 清晰展现中国移动的运营收入与支出情况,追踪中国移动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成本的主要去向。

7.数据业务分析 综合展现新兴数据业务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8.综合统计分析 系统都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提供自定制模型、辅助定制模型或方法的综合分析。

经营分析系统在各个方面体现了比较显著的效益和成果。

1.降低成本 例如经营分析系统中的重入网分析,浙江省温州2月份就可以节约成本113.8935万元。推广到全国,可节约成本约130000万元。

2.增加收入 在经营分析系统的用户离网分析方面,仅山西移动客户离网分析一项就可增加收入26880万元,推广到全国,每年可增加收入约800000万元。

3.社会效益 中国移动经营分析系统提供了灵活的OLAP分析和挖掘方法,提高了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的日常工作效率,从而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了企业决策速度,从以前的一个月决策周期提高到现在的一周;改善了营销模式,使市场得到全面深入开发,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并且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增加了客户满意度,增加了社会效益。

中国移动的经营分析系统是国内第一个大规模建设数据仓库的典型案例,带动了国内一批系统集成商、业务开发商和应用咨询厂商的发展,填补了国内在数据仓库大规模建设方面的技术空白,促进了国内数据仓库技术、OLAP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在数据仓库方面的信息化水平。

数据仓库技术在电信运营商中的应用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电信运营商迫切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化过程,无疑对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实现精细化的管理和营销工作。

与其他行业一样,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化工作,也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ERP、CRM等内部管理体系,也包括外部的供应链管理、合作伙伴管理等内容。

电信运营商在信息化方面具有比较好的基础,国内电信运营商基本完成了对业务系统的电子化过程,例如移动通信运营商能够为用户提供基本的通话详单和账单等服务。而大量关于客户和产品方面的数据,为后续的信息化过程提供了基础。

电信运营商的这些信息,如果加以收藏和整理,将是一笔难得的宝藏,能够为企业的决策和市场经营提供有力支撑。

整体而言,企业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数据管理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较高境界,因为数据涉及到企业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很多经营异常等问题都可以及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而在信息化技术中,数据仓库技术是数据整理和分析的较好的技术。

1.对海量数据的整理提供了基本的方法

数据仓库提供了海量数据进行存储的基本方法,通过数据仓库逻辑模型的设计,对企业的数据资源进行了形式化的描述和整理,为企业业务应用奠定了基础。

2.引入了数据挖掘等数据分析技术,能够提供更深的分析

在数据仓库技术中,引入了OLAP、数据挖掘等分析性技术,提供了更深入的数据分析手段,可以比较深入地分析出企业运营的各种信息。

3.通过数据质量的提升,监控上游的各个源系统

在数据仓库系统中,会接收各个业务系统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质量进行监控,就可以及时发现上游各个业务源系统的运营异常,提升企业的业务监控能力。

・新闻・

山东积极推进涉农信息共享

由山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主办,山东网通公司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承建的山东省农业与农村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于7月24日正式开通。同时,先后斥资160多亿元的山东省村村通宽带工程取得重大突破,除极少数偏远地区外,山东将提前两年,于2006年底前全面实现村村通宽带。(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韩旭东)

太极为大兴政府服务

近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大兴政府综合服务办公楼智能化改造工程。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智能化系统总集成IBMS、综合布线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综合安防系统等十余个系统及机房工程等总体规划、系统调试、软件开发等。 (郭莹)

地理信息技术论坛将召开

中国科学院主办、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体承办的“2006中科院地理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论坛”将于9月召开,中国科学院将对我国地理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历程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回顾。 (郭莹)

远特通信推出FAX99电子传真

北京远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日前推出FAX99电子传真业务。使用该业务,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收发传真来取代传统的传真号码发传真,获得高效、节能、无纸化的办公环境。 (郝)

同方签约也门国际机场

近日,同方正式与也门萨娜国际机场签约,承接其新候机楼智能化工程,合同金额达2140万美元。(汪蔚)

三星搭建B2B商桥

前不久,在2006年三星全国行业商大会上,三星行业大客户部正式发表了行业商政策―“Power Partner Portal”系统,即三星B2B商桥。这是一个可以给商提供支持的在线即时沟通平台。 (汪蔚)

美的集团资金管理上台阶

日前,美的集团资金管理项目一期成功验收。该系统于2004年底由浪潮集团承建,涉及美的集团三级结算中心共20个结算部门,服务对象覆盖全部下属单位及集团财务部预算管理中心和融资管理中心。 (陈超)

第4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xx市xx机电有限公司:位于山清水秀的古城xx,环境优美,风光秀丽,地理条件优越,临近萧甬铁路及杭甬高速公路,去宁波机场仅40公里,西去杭州机场只需60分钟,交通十分便利。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生产设备精良,制造工艺先进,检测设施齐全,生产的各系列展示架、电脑支架等,可以来样定做,也可以为客户设计制作。以轻巧、造型美观、质量好等特点,深受国内外客户青睐。。。。。。。

企业类型: 私营独资企业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

注册资本: 无需验资 公司注册地: 中国浙江xx

员工人数: 51 - 100 人 公司成立时间: XX 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伟华

年营业额: 人民币 300 万元/年 - 500 万元/年

主要经营地点: xx市北河沿路47号

主要市场: 大陆 北美 西欧 东欧 东南亚 非洲

年出口额: 人民币 200 万元 - 300 万元

(1)企业文化:

{1}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并遵守的、带有本组织特点的使命、愿景、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及这些理念在生产经营实践、管理制度、员工行为方式与企业对外形象的体现的总和。它与文教、科研、军事等组织的文化性质是不同的。

{2}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其核心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价值观是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在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念。传统氛围构成的公司文化,它意味着公司的价值观,诸如进取、守势或是灵活--这些价值观构成公司员工活力、意见和行为的规范。管理人员身体力行,把这些规范灌输给员工并代代相传。

(3)文化包括:

经营哲学:顾客需求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长远观念

价值观念:走向完善、合理

企业精神: 务实和求精精神;高标准、严要求,不断致力于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确立消费者第一的观念、灵活经营的观念、市场竞争的观念、经济效益的观念

企业道德 :善恶评价为标推的道德原则;企业作为市场的细胞,其直接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又必须使自身的获利过程同时也成为有益于社会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即必须注重企业道德。

{4}企业文化的功能:

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通过它对企业的领导者和职工起引导作用。

企业文化的约束功能: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和道德规范来实现。

企业文化的凝聚功能:人为本,尊重人的感情,从而在企业中造成了一种团结友爱、相互信任的和睦气氛,强化了团体意识,使企业职工之间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的价值观念形成了共同的目标和理想,职工把企业看成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把本职工作看成是实现共同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企业步调一致,形成统一的整体。这时,“厂兴我荣,厂衰我耻”成为职工发自内心的真挚感情,“爱厂如家”就会变成他们的实际行动。

企业文化的激励功能:共同的价值观念使每个职工都感到自己存在和行为的价值,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这种满足必将形成强大的激励。在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中,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特别是领导对职工的关心,职工会感到受人尊重,自然会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另外,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对企业职工有着极大的鼓舞作用,特别是企业文化建设取得成功,在社会上产生影响时,企业职工会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他们会加倍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维护企业的荣誉和形象。

调适功能:调适就是调整和适应。企业各部门之间、职工之间,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各自进行自我调节;企业与环境、与顾客、与企业、与国家、与社会之间都会存在不协调、不适应之处,这也需要进行调整和适应。企业哲学和企业道德规范使经营者和普通员工能科学地处理这些矛盾,自觉地约束自己。完美的企业形象就是进行这些调节的结果。调适功能实际也是企业能动作用的一种表现。

{5}企业物质文化:

生产或服务:生产制造出质量可靠、性能价格比高的商品

工作环境或厂容:办公环境、经营环境均为整洁、明亮、舒适

技术装备:配置先进、适用的机器设备

后援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微不至、主动、便利的服务。

人才资源:通过全程、终身培训使员工均达到行业社会优秀水平,人尽其才

福利待遇:公司员工通过辛勤劳动获得行业和当地领先的工资、福利 待遇

(2)企业部门; 财务部 人事部 企划部 销售部

财务部: 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人事部: 企业中各类人员在组织形式上进行管理的部门

企划部: 负责公司项目企划工作的全面掌控。包括组织、参与、指导企划方案的制定,媒体活动计划的审定,完成公司营销推广项目的整体策划创意、设计与提报,并指导专案策划与设计,配合完成日常推广宣传工作;

技术部

销售部:直接与市场和消费者相联系,它可以为市场分析及定位提供依据

(3)企业产品:工艺品;展示架;密封罐五金件;电脑支架;展示架 其他金属加工

(二)作业流程:

1 采购物资到厂后,供应商将《送货单》交仓管员,由仓管员引导供方将物资存放在待检区。供应商《送货单》必须注明我公司《物料订购单》单号及订购数量、送货数量等信息。

2由仓库管理员和采购员在一个工作日内依《物料订购单》对检验物资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产品包装、标识、数量等,数量按抽样比例进行量测,遵照孰少孰准严则按比例进行扣除。验证合格后在供应商《送货单》上填写实际入库数量并签收,同时开具《送检入库单》在二小时内通知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仓管员依照定置管理进行归位摆放,并进行标示,然后在《物料订购单》上注销订购数量,依《送检入库单》及时填写《存货吊卡》和登记《存货计数帐》;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填报《验退单》办理退货手续。

3 入库数量与订购数量必须相吻合,严格执行入库数量上浮比率标准,超出部分填写《验退单》通知采购人员予以退回供应商处理。如供应商确需寄存于我司仓库等待订单的,由仓管员在《厂商寄存物料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寄存物料按定置管理摆放,并做好标识;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不影响订单生产,有利降低库存积压的由仓库主管复核,经资材部经理同意后,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仓管员应通知采购人员联络供应商处理。

《送检入库单》须依据《物料订购单》、《送货单》或《发票》载明供应商名称、订购单号、制造单号、产品型号、制造数量、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单位、订购数量、送检数量、入库数量、单价、金额、备注,《送检入库单》经仓管员、检验员、仓库主管签字后将结算联、财务联连同送货单、发票交采购人员。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仓库主管和采购人员处理。

4自制入库 :

{1}企业自制的半成品、产成品入库,须有品保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随同《半成品成品入库单》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依据实收数量进行签字后将物料整理、标示后方可连同料品缴回仓库。

{2} 领用工具类材料时,领用保管人应填写《领料单》经部门主管复核,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连同拿《工具保管记录卡》到仓库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3} 领料单》一式三联,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

5、退料 :

使用单位对于领用的材料,在使用时遇有材料质量异常,用料变更或用余时,使用单位应注记于《退料单》内经部门主管与主管检验员确认签字后将物料整理、标示后方可连同料品缴回仓库。

6 库存物资的报废

库存物资因变质,失效等原因而无使用价值的,由仓库主管填报《库存物资报废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品保部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转管理部处理。

7 成品出货 :成品出库依据业务部之《出货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仓库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出库时仓管员要认真核对其数量、配色、批次准确无误后并开出《出库单》,经部门经理批准才可放行。

2.《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交财务作为结算货款依据,一联业务留存备查。

8 库存管理

9 报表的填报:仓管员于每月8日前结算出本月物料进出的合计、本年累计与结存数量,并在30日前编制《原材料进出结存表》上报相关部门及人员(资材部经理及对应采购员、财务部、总经办)。

10 、存档

(2)工作职责:

1.打字处理工作

2.信息的上传下达

3.文件归档、保管

4.工作记录

5.来访客人通报及接待

6.本工作区域清洁

(3)主要工作:

1.完成公司、部门交办的事项,追踪结果及时汇报

2.完成日常的正常管辖范围内的工作

3.接听电话做留言记录、讯息处理

4.工作资料的保存、分类、归档、保管

《送检入库单》须依据《物料订购单》、《送货单》或《发票》载明供应商名称、订购单号、制造单号、产品型号、制造数量、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单位、订购数量、送检数量、入库数量、单价、金额、备注,《送检入库单》经仓管员、检验员、仓库主管签字后将结算联、财务联连同送货单、发票交采购人员。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仓库主管和采购人员处理。

4自制入库 :

{1}企业自制的半成品、产成品入库,须有品保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随同《半成品成品入库单》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依据实收数量进行签字后将物料整理、标示后方可连同料品缴回仓库。

{2} 领用工具类材料时,领用保管人应填写《领料单》经部门主管复核,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连同拿《工具保管记录卡》到仓库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3} 领料单》一式三联,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

5、退料 :

使用单位对于领用的材料,在使用时遇有材料质量异常,用料变更或用余时,使用单位应注记于《退料单》内经部门主管与主管检验员确认签字后将物料整理、标示后方可连同料品缴回仓库。

6 库存物资的报废

库存物资因变质,失效等原因而无使用价值的,由仓库主管填报《库存物资报废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品保部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转管理部处理。

7 成品出货 :成品出库依据业务部之《出货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仓库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出库时仓管员要认真核对其数量、配色、批次准确无误后并开出《出库单》,经部门经理批准才可放行。

2.《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交财务作为结算货款依据,一联业务留存备查。

8 库存管理

9 报表的填报:仓管员于每月8日前结算出本月物料进出的合计、本年累计与结存数量,并在30日前编制《原材料进出结存表》上报相关部门及人员(资材部经理及对应采购员、财务部、总经办)。

10 、存档

(2)工作职责:

1.打字处理工作

2.信息的上传下达

3.文件归档、保管

4.工作记录

5.来访客人通报及接待

6.本工作区域清洁

(3)主要工作:

1.完成公司、部门交办的事项,追踪结果及时汇报

2.完成日常的正常管辖范围内的工作

第5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第七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原油销售、仓储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仓储许可,并颁发《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须在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

(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

(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四)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九)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

(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

(五)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的;

(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原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原油经营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6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部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7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电子商务线下的配送中心或者仓库支持的是B2C的营业模式,线上平台每天交易量数以万计,批次多、批量少,发货商品需要从库存货物拆零分拣,这使得SKU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而广东省最有名的电子商务平台——唯品会,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成立于2008年的唯品会,在国内率先开创了“名牌折扣+限时抢购+正品保险”的商业模式。标榜“零库存”运营模式的唯品会,采用品牌产品集中一次促销的模式,每种商品从进仓、上线、促销、下线、退货,周期往往不超过一个月。由此,唯品会要求仓库作业与线上平台商品的上线下架周期高度配合。毫无疑问,电商企业仓库的运营管理面临更高难度的考验。

收发货,让“硝烟”进行到底

还没有步入唯品会的库房,就能轻易地嗅到一股将士冲锋的气息。从进入仓库那一刻起,货物便经过每道精心设置的关卡,最后交付到客户手中。

唯品会仓库布局分为收货区、待上线货物暂存区、上线货物存储区、发货区、下线退货区等等。在收货区,员工在一边操作叉车进行装卸作业,另一边的员工负责验收最新运到的商品。在上架之前,每件商品都经过质量检验,核对颜色、条码和价格是否一致。随即,货物在仓库存放的具置,就会从总共十二万的库位中生成具体唯一的库位号。一天下来,每位员工处理的上架货物达到300件。

结束收货和质检的环节以后,货物将存放到待售区,等待上线出售。由于货物拆零存储,对货架存储空间的使用率提出巨大的挑战。这个区域使用阁楼式货架,大大提高仓库的空间利用率。仓库管理系统为货物生成库位号,安排同一天的商品放置在相同的货架上,从而方便以后库位转移的操作。

商品上线开始销售,就会转移到拣货区。底位货架方便进行人工拣货。当系统记录订单生成的数量达到40单,就按照订单商品存放的位置,自动规划最优路径和拣货顺序,生成拣货清单。员工手持条码阅读器,拣货时,需要读取清单的条码信息与货架的货物信息。以上是一次分拣的工作。这40张订单的货物随即送往发货区进行二次分拣,完成货物分单的工作。仓库如战场,拼的是效率和正确率。唯品会善于利用数据和指标,改善现场作业效率。这是为什么仓库采用二次分拣的办法,而不是一次分拣便完成订单分拆的原因。细节到货架位置上,用数字标识货架的顺序应该按照什么方向走,都根据不同方式实施后的数据指导流程的优化。

发货区是全仓库里面最充满着“硝烟”气氛的区域。这里分为三大“战场”。一是二次分拣区。员工运用POS机为货物分单。操作员身旁是两个可移动货架,每个货架分布着四层、共20个塑料周转箱,并且标记了号码。员工只需要将货物在机器上扫描,显示屏给出一个号码,就可以依照该号码把相同订单的商品归类到同一个箱。二次分拣完成以后,移动货架推到第二战场包装区。这里的员工负责完成最后一次质量检查。他们再次扫描货物,核对订单、检查质量。然后仔细将商品包装进盒子里,完成封装并加贴发运单。包装好的盒子经过传送带分类到不同地方,由第三“战场”的同事安排对应的承运商发运。

员工,好战友

唯品会日均处理订单3万个,高峰时期达到4.5万单。在仅仅安排两班轮换的情况下,保持万分之一的出错率,确实不简单。最大的功臣,当属一群兢兢业业的仓库员工。唯品会在广州普洛斯物流园办公的员工超过700人,其中仓库作业人员占据了600人。为了建立起良好的工作条件,唯品会巧花心思,从设备工具和仓库环境两方面创造便利的条件。

在仓储的设备上,唯品会的仓库虽算不上豪华,但也绝不含糊。仓库内有大面积的阁楼区域及高位货架,叉车可谓第一工具,这里使用的是林德叉车。据唯品会仓库主管张剑介绍,唯品会对叉车设备的选择着重考虑性能和耐用度,从长远的角度优化设备利用,林德叉车的质量稳定,人机功效卓越,员工使用方便舒适,能够有效提高作业效率;同时,产品的长期维护成本也较低。另外,仓库每个区域都安装了巨型的风扇,功率极高,即使炎炎夏日,也不觉得仓库内闷热难耐。

在视觉上,采用屏幕较大、重量较轻便的条码阅读器。员工拣货时可以轻松地行走移动,以及查看到清晰的条码信息,提高拣货效率。同理,二次分拣区域使用的屏幕界面也经过特殊的设计,放大了流动货架编号的显示字号,并且用高亮颜色突出,巧妙地将员工关注点放在关键的信息上。

在仓库的环境上,即使身处于炎夏的仓库,也不会给人燥热难耐的折磨。相反,库内的阵阵微风总能恰到好处地让人感觉到柔软的舒适。除了普洛斯建造仓库时,使用科学合理的建设结构与建筑物料以外,唯品会使用了两件法宝。一个是安装在仓库顶部的大型抽风机,另一个则是进口的超大型吊扇。据说,这种吊扇购买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企业经营之道,当然不是花钱如流水。为了节省成本,仓库实行严格的包材回收制度,货架上某些储存零散货物的容器也采用再生纸箱。合理节流,将省下的成本花在员工身上。这样的管理理念体现了浓浓的人本思想。

三十六计,客为上计

高比例的库存周转率同样是电商仓库的突出特点。唯品会的商品上线销售期是一周,7天以后,货物就会下架,以退货给供应商的形式处理。

高流动、高周转,不断引进新货,就会不断吸引购买。对于客户,电商企业无不绞尽脑汁获得青睐。消费者冲动,电商企业可谓又爱又恨。线上的秒杀、大促活动正是针对这股冲动而来;冲动过后的后悔,引发退货的决定,退货引发的不便和繁琐,却又对消费者满意度大打折扣。唯品会为网购消费者提供了2小时的后悔期,下单后2小时内可以无条件退订。

第8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1. 前期设计优化

一般来说,物资成本主要发生在采购阶段,但在前期设计阶段,绝大部分成本都已经确定了。要控制成本就要从前期设计阶段进行优化。采办部门应提早介入,及时与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沟通,使得在做设计方案时,在保证设备材料满足项目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避免过度设计。与此同时,对于确定的产品,优先考虑现有库存。

如果设计部门选用的设备属于垄断技术,在无替代产品的情况下,就削弱了采办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与供货商的谈判优势。采办人员如果能够在前期设计阶段参与其中,分析设计中所涉及的物资设备,与设计和施工部门协同,通过优先使用库存或改代用等方式,就能从源头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本人参与的泰国国家石油公司某个天然气管道项目中,在前期设计阶段,采办人员和设计人员密切沟通,对线路截断球阀配套的排污阀与放空阀阀门形式以及压力等级方面进行优化。业主原来要求固定式球芯和class1500。经过设计优化,将排污阀与放空阀阀门形式改为浮动式,同时将阀门的压力等级降低为class600,仅此2项,就将阀门的采购金额由385万美元降低为381万美元,资金节约率约1%。还有,在线路钢套管的壁厚选择上,设计人员与采办人员还有供货商积极沟通,经过管道压力计算分析,在保证管道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将6寸钢套管的壁厚由业主要求的8mm降低为7.11mm,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约1.1万美元。

2. 采用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我公司委托专业技术公司开发了一套适用于国际海外项目的电子竞价系统,它是一种有效的竞价采购模式。是一家采购,多家竞卖的竞价形式。依托局域网和计算机技术,竞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预先约定的竞价规则,通过电脑参与竞价,每个竞价者会被分配一个唯一的账号和密码。竞价报价实时反馈,竞价者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多次报价,同时能屏蔽当前有效报价供货商名称,在保证实时竞争的同时,又保证各竞价者之间的背对背,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该系统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非常适合在海外项目中应用。

仍以泰国国家石油公司某个管道项目为例,在某阀门的采购中,两家国际知名厂商展开了激烈竞价,经过四轮竞价,一家厂商将价格从117.8万美元降至58万美元,降价幅度达到了50.7%。两家厂商的最终报价十分接近,反映出两家厂商均给出了最接近市场价格的报价,采购方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了所需的阀门,大大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此项目中,采购方对于预算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按汇率折算)的采办包,全部在泰国当地进行了电子竞价采购,共计35个采办包,采购资金节约率达到了11%左右。

3. 提高属地采购比例

属地采购是海外项目采购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有效利用国际资源的体现。属地采购有众多优势,如节省关税和国际运输费用;缩短采购周期;产品执行项目所在国的技术标准,有利于后续产品应用于项目等。

提高属地采购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进而降低项目成本。要想成功的实施属地采购,首先要对项目所在国的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习惯,风俗文化,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调研;对当地的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进行收集学习,并与国内的规范进行对比,方便日后的相互转换;充分利用业主,监理,分包商,行业协会,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建立当地优秀供货商信息库。同时,对比属地采购与海外采购在物资质量,交货期,以及项目所在国进口关税,政策限制条件等,合理的确定属地采购的物资种类,一般来讲,建筑用耗材,五金散材,劳保用品,需要项目所在国认证的计量器具都可以实行属地采购。除此之外,提高属地采购比例,在客观上也会提高属地员工在采办团队中的比例,自然而然地减少了中方员工人数,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采办人员成本。对于属地员工,应根据项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项目主合同,分包合同以及当地法律,进行采购方面的知识与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客服语言沟通上的困难,提高中方人员的语言水平,同时,对属地员工进行专业的语言培训。

4、降低仓储费用

仓储是采购物资用于施工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仓储对于降低采购成本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又往往容易被忽视。作者认为可以合理安排物资的发货进度以减少仓储面积,从而降低仓储费用。

在管道项目中,线路钢管是仓储的重点。以泰国国家石油公司的管道项目为例,该项目线路全长120公里,线路钢管10000根左右,项目工期为24个月。采办部门在充分的调研了钢管工厂的生产及防腐能力以及现场施工钢管月度需求情况后,测算出钢管堆场的最经济储管量应为55公里,最终仓库面积为47000平方米左右,也减少了堆场的面积约4274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与钢管厂确定了分5船发运钢管的计划,每船2000根钢管。

第9篇:商场仓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电力公司;仓储配送;管理优化;配送流程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7016801

1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仓储配送管理现状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省级国有特大型供电企业,具有保障首都北京安全可靠供电和服务冀北五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使命。一方面,承担着北京地区70%以上的电力输送任务,肩负着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大通道和北京500千伏环网的运维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作为冀北电网的运营管理者,担负着为唐山、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和廊坊五个地区提供电力供应与优质服务的重要使命。

为了进一步提高物资供应和工程施工效率,降低供电公司的仓储库容压力,冀北电力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十二五”物资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五大”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实施框架招标和库存采购策略,以灵活、实用的信息化系统为平台,统一公司系统仓储管理规范,提升公司系统仓储配送装备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物资配送网络。

2配送管理模式概述

根据冀北电力目前的业务发展趋势推断,未来冀北电力对于物资管理工作的要求必将随其业务拓展而不断提升,在仓储配送网络尤其是配送模式规划方面,除了应用上述规划结果丰富并提高现有的配送服务水平外,更应该持续关注配送模式规划改善的未来方向,为物资管理工作不断迎接新的挑战而打好基础。

对应以上冀北电力的仓储配送网络发展趋势要求,可以借鉴行业先进企业在配送模式多元化建设上已经取得的突破和成果,根据电网业务各类物资的配送运输作业特点及要求,明确应急配送、区域配送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策略,逐步引入“第三方配送”的先进配送模式,结合冀北电力的实际情况,对目前仓储配送网络的配送模式进行进一步完善。

3仓储配送管理优化

(1)配送需求管理流程。对于应急配送管理而言,配送部门接受到配送需求后,应核查、汇总需求;接着需要查询物资特性,确定物资类别及响应级别,预设响应时效,并查询可替代物资信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库存可用性,制定物资运输信息,用于配送计划和调度管理;然后需检查时效,记录、比对、检验预设时效以及据此制定的定额是否满足实际需求;在确认库存步骤中,要做到库存调用原则为成本最低、响应速度最快、流程最简便,对生产影响最小,按照优先级顺序“本地储备物资-同级/上级物流中心-在建工程物资-供应商库存-供应商紧急采购”确认能够满足时效要求的物资的可用库存;最后确认发货。

(2)货物备货管理流程、配送计划管理流程、配送过程管理流程、报表及绩效管理。区域配送管理和应急配送管理可以遵循同样备货流程、配送计划流程、配送过程流程和报表及绩效管理。在配送过程中,安排提货装车时,需要有配送单位的货物、单据交接管理,完整记录检查点信息(时间点、货物情况、交接人等);在途跟踪,需要对关键检查点的信息反馈进行记录,以及对异常情况提报做记录;货物到达后,要做到送达后的清点、验收、交接,对时间点、货物情况、交接人等信息反馈进行记录;在回单管理中,及时做到配送单据的回收、备案。

(3)配送需求管理流程。下级仓库按照补货周期创建补货清单,经仓库主任审批后,汇总上报至区域库。区域库收到下级仓库的补货申请汇总后,根据本地可用库存量以及下级仓库可用的库存量比较重订货点确认补货明细:如果不需要紧急调拨而该区域无库存或是库存不够,则联系供应进入新一轮的采购流程;如果该区域尚有足够的库存满足下级仓库的需求,则通过仓库主任审批后,直接由区域库网下级仓库进行配送调拨;如果该物资需要紧急调拨而该区域无库存或是库存不够,则应该提交至调度中心,调度中心根据平衡利库的工作原则,或对所需物资进行跨区域调拨流程,或组织新一轮的采购流程。

(4)配送计划管理流程。下级仓库提交需求计划,汇总上报至上级库。上级库收到下级仓库的需求计划后,首先确定是否需要应急配送:如果需要应急配送,上级仓库可汇报至调度中心,调度中心根据平衡利库的工作原则,或对所需物资进行跨区域调拨流程,或组织新一轮的采购流程;如果不需要应急配送,则由上级仓库编制配送计划,而后既可以由上级仓库配送至下级仓库,又可以通知下级仓库至上级仓库领用,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由上级仓库配送至下级仓库。

(5)配送过程管理流程。承运商在接收到提货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适用车辆到现场提货;而各级仓库应该记录承运商到场时间,将配送单据及货物交承运商核查、清点确认。承运商检查合格后便可装车离场运至需求单位,需求单位查验货物合格后便可办理物资入库手续。此外,需求单位应该保持对承运商的关键绩效考核的记录,为下一期的承运商选择提供支持。

(6)物资调拨流程。调度中心接收并确认调拨申请后,安排并制定配送计划并通知需求方和被调拨的仓库。被调拨的仓库根据调控的清单制定出库计划,分拣备货后办理出库手续。需求的单位接收实物、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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