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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意识精选(九篇)

增加法律意识

第1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一、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1、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政府,法律要有至上的权威。这就要求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处理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大于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言行,用法律来约束手中的权力,做遵法的模范。如果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甚至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就会导致法制尊严的破坏,影响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法律权威无法树立,法治政府也无从谈起。

2、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理想的法治要求充分体现民主。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各种民利,使人民群众更好的当家作主。而法治意识由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权威意识等要素构成,它体现了人民意志至上的精神实质。干部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只有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才能在社会上快速树立起依法办事的风尚,才能把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治国之“法”,当这样的“法”得到贯彻和落实,民意就得到了实现,民主也就成为了现实。

3、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必然要求。规范行政权力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目的在于让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更加充分有效地满足人民的合理需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行政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它必须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的约束。要规范行政权力,一靠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即干部自身的法治意识;二靠有效的监督和健全的制度制约。在这两者当中,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其中内因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只有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带头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力,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把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降到最低程度,把行政权力服务公民和社会的职能最大化最优化,从根本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增强干部法治意识的措施与途径

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既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干部自身的努力和修养,还需要有尚法的社会环境。

1、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干部法治意识,需要有制度作为保障。第一,普法教育制度化。了解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知识,是增强干部法治意识的第一步。制定一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体制科学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普法教育的法律法规,把普法教育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如普法领导机构组织制度、普法责任制度、普法考试考核制度、普法经费保障制度、普法教育监督制度等,重点突出培训和考核制度。通过普法教育,强制性地使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知识,为提高法治意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改革考核机制。增强干部法治意识的着力点在于制度创新,特别是考核制度的创新。有什么样的考核评估,就有什么样的干部行为。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把提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特别是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放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提出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依法行政和干部的任用和提拔联系在一起,解决了党员干部增强法治意识的动力问题。通过改革考核机制,把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与晋升提拔相挂钩,可以促使和激励党员干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增强法治意识的积极性。

第三,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掌握法律知识,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前提,而要判断法治意识的有与无、强与弱,最终还要落到执法过程、执法行为上。我们要改变过去立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加强程序性立法,规范执法程序,使执法的每一步都有法可依。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引导和规范党员干部的执法行为,通过法治行为来促使法治意识的增强。

第四,健全监督和问责制度。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通过制度的警示作用来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诚如俄罗斯前总理帕夫洛夫所说:“只有把权力当作一种负担才能稳如泰山”。

2、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法律素质。要真正树立起法治意识,还需要领导干部自身的努力,通过内因来起作用。

第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论。学法、知法是增强法治意识的前提。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是新时期领导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意识的重要条件。

第二,注重更新法治观念。首先,树立法律最高权威观念。法律权威就是法律至上,国家权力、政党权力均由法律规定,其正当性均要经过法的检验。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改变过去习惯于按照领导人命令、指示甚至个人意志办事的情况,实现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其次,摒弃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观念,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在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党员干部只有彻底抛弃官本位思想,即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观念,才能把权利从权力中“松绑”、解放出来,把人民权利的实现放在第一位,才能树立现代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第三,在实践中提高法治意识。党员干部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运用到决策、管理、协调、监督等具体活动中去,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法治政府。

第2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第3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建构主义;法制教育;理论融合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建构主义视域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整合教育内容,建构法律知识系统和意义系统;提倡随机通达学习、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抛锚式教学等有效教学方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促进“基础课”改革,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65―71.

[3]王晓慧.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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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继超,郑永廷.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功能互补[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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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学教育心理学》编写组.中学教育心理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73―81.

第4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法律诊所教学的目的应该体现通过法律实践来巩固法律基本知识、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效果,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来解决实际问题,最终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为“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2]。所以,以实践为导向是法律诊所对法学教育的最大启发,也没有离开法学教育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一根本目标。

二、法律诊所创新法学教育模式的功能

法律诊所教学,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增强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众所周知,法律诊所采取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同,是典型的实践性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创新,而创新是提高质量的灵魂。所以,法律诊所的开展关系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根据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在协同创新方面,鼓励高等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自觉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高等学校服务方式转变,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战略咨询服务。而法律诊所教育正是协同创新的一个良好体现,是高等教育与经济、文化有机结合的一个平台。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应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在本科和法律硕士生教学中设置[3]。法律诊所的运行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良好的制度规则。因为诊所教育过程中,学生完全参与进来的,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教师是指导者和引导者,而学生在诊所教育中始终积极参与且处于一个核心地位。通过教师对典型案例的介绍,更多的是让学生们分析、学生们讨论等方式进行理论授课,再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教师带领学生进社区的方式指导学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文书、进行公民等活动。这样的教学方式教师就不再是教学内容的讲授者,而也与学生同为参与者之一,让学生有了自己的定位,才能避免流于形式,使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使得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有了很大提升。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教师的定位

法律诊所教学能充分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不断增强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是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而高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是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但事实是,我国大多数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普遍偏低,需要进一步改善。高校法学院系教师通过法律所教育,可以增强实践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增加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这也是法学教育社会效果的一个真实反映。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教师教学是以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为中心的,侧重于理论教学。这样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学生们通过课堂学习后,虽然可以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但是法学实践能力偏弱,而直接的体现是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也不足、教学效果不理想。通过法律诊所的案例演绎的实践教学、带领学生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使教师本身也在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达到了教学相长的效果。由此,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改变了以往单一讲授的特点,不仅增强了学生对法学实践的认知,也提高了教师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所以,法律诊所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之一,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四、法律诊所对法学教育的深层意蕴

第5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学生;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295-01

法律意识是人们需要具备的一种基本社会意识,能够充分反映出人们对现有法律的看法以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并影响着人们法治观念和日常行为。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更需要受到高校的重视,因此,要求高校能够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增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规范其日常行为。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的学理性较强,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难以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1]。而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来源主要是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获得,但是很多高校在这一课程的安排上,课时相对较少,教授的知识内容也较为浅显,再加上学生过于注重学分,对课程学习的要求不高,能够通过考试即可,导致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仅是一知半解,甚至存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例如硫酸烧熊事件中的当事人曾表明,自己学过这一课程,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是并不知道用硫酸烧伤动物也算违法。由此可见,现今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其法律知识水平已经难以支撑起自身法律意识。针对现阶段大学生法律意识单薄的情况,还需要学校能够加强教育,创新课程,是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方法

(一)教学观念的创新

高校必须意识到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应有自己的独立地位[2]。从而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程度,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并要求授课教师能够转变原有教学观念,实现自身观念的创新,明确认识到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更是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的过程,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从以往教学中单纯理论知识的培养,拓展到知识运用等方面的教学,提升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发展。

(二)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是帮助教师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对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以增强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传统教学方法过于枯燥、单一,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较为感兴趣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对学生实施教学。例如大学生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较为关注,教师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利用案例对学生实施教学,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更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生活,从而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同时刺激学生的视觉、听觉神经,以提升教学效果。例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法律讲堂》、《社会与法》或者《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能够通过节目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以支撑其法律意识。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创设情境的方法,设计课程相关的法律课题,为学生创设辩论、法庭等情景,使学生融入情境之中,切身体会法律的作用,获得一定的情感体验,从而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另外,还要求教师能够尽可能多的为学生安排教学实践活动,例如旁听法庭审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意识熏陶,引起其对法律的深思,实现其法律意识的有效提升。

(三)考核制度的创新

为有效解决学生过于重视学分的问题,实现法律意识培养有效性,高校应加强对考核制度的创新,采用多种考核方法,例如写论文、开卷考试等,并充分结合学生的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态度等对学生进行综合、公平的评价。

三、结论

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的必备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要求高校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作为培养途径,加强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实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

[参考文献]

[1]魏敏.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1):225-226.

[2]杨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与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0,7(14):82-85.

第6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行署民族宗教局:

根据行署民族宗教局大民宗字(2006)21号《关于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 我区“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四五”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加大措施,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民族工作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得到增强,依法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自学、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法等形式,增长了法律知识,掌握了宪法、其他基本法律以及民族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宣传教育顺利开展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普法规划。根据区委、区政府和行署民族宗教局关于“四五”普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加区 “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在普法活动开始之初,就成立“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区法制办的工作安排和计划,抓好全体民族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组织全体民族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以少数民族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全体民族干部的法律意识,扎扎实实开展普法工作。还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普法工作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学习穿插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区2000年至2006年普法教育五年规划。明确了“四五”普法目标为“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由提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素质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

      二、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营造普法宣传氛围。为增强普法宣传效果,增强全社会的少数民族法制意识,我局把开展以少数民族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任务,把学习宣传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列入年度普法计划,重点宣传《宪法》、《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四五”普法以来,通过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纪念日以及各类少数民族法律法规新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力求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在宣传方法上,除了利用电视、广播媒体、宣传标语等常规方式进行宣传外,每年在宣传形式上都有新的突破。通过召开座谈会、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建立法制专栏、举办法律讲座、送法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少数民族法律法规活动。2005年7月18日在新世纪广场与行署民族宗教局联合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周”活动,制作宣传展版,设立咨询台,发放少数民族法律宣传单千余份。大力宣传以少数民族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观念,增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民族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在全社会形成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风气。

三、行政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

    在推进少数民族法制宣传工作中,加区还特别强调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努力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做到普法、执法相互促进、相互推动。把执法巡查工作与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不仅使防范涉及到有关少数民族群众案件发生的执法工作到位,而且将普法宣传教育的“关口”前移。提出“由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防查并重”的口号,在处理涉及到少数民族群众案件中,主动做到先对当事人和周围群众进行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再依法进行查处,取得了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管理水平。

 1、强化执法责任。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得到落实。结合实际,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措施,做到执法权限法定、执法内容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

2、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设立公示栏、印发公开手册等政务公开措施。公示办事权限、内容、程序、时限、结果及收费依据标准,简化办事手续。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 加区民族宗教局坚持法治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切实加快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民族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开展少数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民族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广大民族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得到提高,在各项民族管理工作中较好地实现了从行政手段管理向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是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民族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收效显著,进一步提高了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初步实现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民族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的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较大进步。

五、“四五“普法工作的体会

    1、普法工作要重在经常。普法工作是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作为一项经常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研究,常抓不懈,督促检查,持之以恒。

2、普法工作要重在开拓。要积极探索务实开拓的普法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点面结合,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常用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上下结合,努力营造氛围。要使普法工作下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要用生动活泼、寓教于乐、赏心悦目、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易学、易懂、易接受,增强普法宣传效果,营造普法工作氛围。

六、“四五”普法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1、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增强,但依法办事、用法守法的法律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还要在形式和手段上注重实效,不断创新。

2、合理安排普法内容。普法工作是项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因此,今后要继续坚持长期普法的指导思想。在普法内容方面,要围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研究探讨些难点、热点问题,加大教育的深度;对全社会而言不仅要宣传公共法律法规,更要宣传少数民族专业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还要增强普法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感染力,注重不同层面的宣传,力求通俗易懂。

 

 

第7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一、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人才的使命

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为国家尤其是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各类高级人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分布的特点,作为国家教育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十几所民族高等院校,此外,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大批普通高校、民族师范、民族干部学校等大中专学校。截止2008年,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为135所,其中普通本科院校48所,高职(专科)院校68所,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19所,加上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我国民族地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共有200所左右。[1]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教育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百万以少数民族为主的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时代在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诉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学生能否成为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要看其能否在民族法制建设中做出贡献,为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尽到责任。[2]

因此,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人才使命,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成为民族院校肩负的任务之一。民族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而且要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提高民族院校大学生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章,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分为四节即“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分为三节,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3]

从该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安排来看,基本包括了我国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介绍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法律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一系列课程加强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民族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拉萨“3•14”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对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致力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但是,国内外少数敌对分子害怕我们发展起来,他们妄想破坏我们的民族大团结,企图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针对敌对分子的蓄意捣乱和破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4]

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使各族学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使民族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真正成为能够抵御各种反动势力的渗透与分化,真正能够成长为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民族法制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法制教育和宣传普及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国家民委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6]

笔者认为,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完成以上任务的不二选择。概括起来,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方面具有如下几点重要性:第一,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第二,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改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知识结构,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需要。第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结合以上内容,从大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建设人才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等作为民族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走上民族地区工作岗位后,就能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参与制订或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7]

四、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1.深刻认识民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民族法制知识,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增强民族权利意识,同时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勇于承担民族责任的观念。

2.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在该课程中增加民族法律法规内容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决定了该课程完全具备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发挥。我国建立民族院校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之一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如前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接触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只要安排得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成为民族院校大学生学习民族法制知识的重要平台。对此,民族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应该成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教授民族法制的基础知识,使其成为向大学生灌输民族法制教育的平台之一。

3.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民族法制教育功能

针对民族地区急需民族法制高层次人才的现实要求,该课程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加强民族法制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

(1)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有关民族法制教学的课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本科为3个学分,一般为51学时。由于该课程内容比较丰富,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加上实践课时,课时显得捉襟见肘,显然不能满足民族法制教育的开展。鉴于此,民族院校应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时,以适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的需要。

(2)抓好师资培训。提高民族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族法制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教师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学生的知识水平的良莠。鉴于民族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师资队伍大多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的实际,从事该课程教学研究的教师队伍基本上对民族法制也比较生疏,对此,民族院校务必抓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师资队伍的民族法制知识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民族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

第8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通过听讲座学习,我觉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存在明显的法律盲区,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认识度低。对于我们来说法律只能说是一点浅薄的法律常识加残缺不全的法律条文,大多数人不能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不知何为法律,它有哪些形式,如何划分;不知何为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有哪些种类等等,法律知识十分匮乏。

    二是法律防范意识较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受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象许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却不为人所注意,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及提高警惕避免触犯法律,自身法律意识无从谈起。

    三是学法主动性不强。虽然我们的法律认识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但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却不强,只掌握一些本职工作必须的法律知识,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能积极主动的去学习了解,严重影响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和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通过对《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的学习,有以下收获:

    首先学到了很多新的法律知识。这此讲座不仅涉及了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而且讲解了各种职务犯罪的种类,具体表现及认罪方法,并通过引用大量详实的案例,使学习枯燥的法律条文法规变成了轻松易懂的事情,大大加深了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对法律的认识度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讲座中关于法律、刑法中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犯罪的四要件等问题的论述,让我们对职务犯罪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与理解,从思想根源明白了手中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不行使权力或越权行使权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9篇: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法治背景;大学生;法律意识;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7-0010-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继1997年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之后的第三次法治建设高潮。法治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在于形成一定的法治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要求公民崇尚法治的意识和观念的塑造与传播。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树立平等、正义、等法治意识,无论是基于现实性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还是着眼于培育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接班人,都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此,在当前法治背景下,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成为高校大学生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要求、态度、评价以及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评价的总称,由法律知识性要素、意向性要素和决策性要素构成,分别解决“法律是什么”、“需要什么法律”和“选择何种行为方式”的问题。

作为一种内在的意识和精神,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巨大。法治的内涵之一就是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如何提高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遵法的社会氛围,法律意识起到重要的作用。全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能主动将现代法治的实质要求内化为自身对法的价值、秩序和精神的认同,就能将法的外在国家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的自觉遵守,形成理性守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重要的途径。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振兴的希望,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生力军。对于大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关系到我们国家社会、民族未来的发展和兴衰。尤其在新一轮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大学生因其受教育程度高,文化知识素养水平有别于社会其他人群,其作为“国家培养的具有社会精英潜质”的四千万特定人群。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受法律文化影响水平的高低、法律信仰度的大小,与党员干部一样,对我国法治进程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应率先成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思维的先行者。

(二)群体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决定了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群体法律意识是指某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共同的法律意识。如果说在大学生群体中形成一致的法治思想和法律意识,那么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个体,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个体法律意识必定受到群体法律意识的影响,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对法治的追崇会有新的提高,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反之,个体法律意识也包含了某一群体的法律意识,公民个体的法律感、法律思想、法律信仰和信念如能按照法治的要求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必能很好地推动群体法律意识的发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无论是从个体或群体法律意识来讲,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决定了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规则下产生的自由、平等、自主、责任等观念,构成了法治的精神与灵魂,因此法学界共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内在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对公权力的限制、权利的充分保障,以市场对规范的渴求、以经济必然性的形式推动法治的生成。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未来生力军,体量庞大的大学生毕业后将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中去。其个体法律意识的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依法治国建设。他们对市场规则的认识,对秩序、规范的遵守,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想的追求,对法治的尊重,需要在大学教育阶段就加强培养。

三、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法治的最低要求是任何主体要守法,而法律意识左右公民行为与法律一致性的程度。个体的法律知识较丰富,对法律情感较好,信任程度高,则行为的合法性程度高,反之则低。因此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之一是要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实施以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为教育目的法治理论系统教学,从而真正使大学生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崇尚。笔者认为,在国家再次强化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应强化法律知识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制度化教学。法律教学应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独立出来,形成从法的一般原理、法的体系、法治理论到应用法学的完整法律知识体系的教育,这种法学教育要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手段,通过这个过程,让大学生能动自主地反映掌握法律的过程,并且是以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前提的,他们只有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结构中才能了解法律“是什么”,才能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知、了解和评价,从而提高法律意识。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规范的实践。法律意识有着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现的践行功能,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是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的。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使得大学生在实践中验证法律理论,更进一步地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高校在正常的法律理论教学安排之外,要尽可能多的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如组织参加旁听审判、参观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实践活动;要组织大学生对社会上出现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热点问题进行研讨、辩论等活动;要让大学生在假期积极参与跟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环境保护等法律有关的民生问题社会调查。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加强大学生法律规范的实践,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三)提高高校法治文化环境的建设水平。在诸多影响人的发展的因素中,最深刻、最持久的便是文化。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法治思维或法律意识的培养,缺少不了特定的法治文化环境的熏陶和影响。高校应提高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的建设水平,坚持章程治校,依法治校,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自上而下优化高校法治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得大学生在校园法治文化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限制公权、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治理念,切实可行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思维。

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背景下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大学生良好法律意识的养成,关键在于当前法治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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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3]田宏伟.法律意识及其内容结构[J].山东社会科学,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