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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精选(九篇)

提高法律意识

第1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技校学生;法律意识;违法犯罪;和谐社会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重教育的相互整合与互动,让学生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1.法律意识的涵义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既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公民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力量,更是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2. 法律意识的内容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应,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法律意识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及自觉遵守的程度。

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不同,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和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增强法律观点,提高法律意识。

二、犯罪的概念、特点和预防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罪的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18周岁的公民,实施了危害社会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特点为:

第一:犯罪动机的具有偶发性、模仿性强。

第二:暴力侵害、偷盗侵财的案件居多。

第三:团伙犯罪较多,社会危害增大。

3.预防犯罪从自身做起

第一: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二:自觉控制不良心理的影响,要注意对逆反心理、义气心里、报复心理、利己心理、寻求刺激心里的调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三:自觉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养成的一些不良行为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当预防和校正不良行为,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三、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十分的迫切和重要,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综合培育,是预防技校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的家庭培育

家庭既是学生的诞生地,又是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及其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的每一个微小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如果能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会为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及法律意识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家庭教育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场所。

2.提高法律意识的学校培育

学校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是学生接受教育的最主要的阵地。学校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学校坚持开展法律意识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建立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实现法制教育的系统化,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第一:要积极学习各种法律知识,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道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通过案例教学法、聘请资深法律工作者进行课堂讲法、举办法律意识的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办案,激发学生学习法律意识的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重要作用。包括法律书籍、报纸、刊物等出版物的熏陶;包括法制内容的板报、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的熏陶。包括法律内容的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等艺术形式的熏陶。

通过我们的视觉、听觉,形成对法律意识的渗透,达到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兴趣目的。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意识教育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3.提高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社会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强化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和治理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设成为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让学生懂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环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教育综合培育,需要教育、立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只有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方法得当,对症下药,采取综合治理,才是不断提高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动力和源泉,才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技校学生违法犯罪,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安康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文化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尤其是新闻事业更是异军突起,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正如改革开放之初有人比喻说“打开了窗户既吹进了春风,也会飞进苍蝇”一样,在报业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与报业相关的司法官司也越来越多。这些官司大体上分为两类:其一,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趋觉醒,许多公民或法人以新闻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为由将新闻媒体或记者推向法庭;其二,报业经营中引起的官司也日见增长,对于报社和报业集团造成的损失比新闻官司更甚。在改革开放之前,新闻官司还相对较少,时至上世纪90年代,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综观这些新闻官司,80%以上都是因为侵权造成的。它大都发生在新闻作者(记者、通讯员)、新闻单位与报道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讼争的焦点主要围绕是否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两名记者因撰写《二十年“疯女”之谜》,被控犯有诽谤罪,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起新闻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2007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比例最大。随着报业经济的发展,经营中的官司也越来越多,如同“黑洞”一般,正成为影响传媒正常运营、导致利润严重漏出的严峻问题。此外,与普通编辑、记者“有偿新闻”的腐败相比,传媒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腐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显然更大。由于报业的法制不健全,依法经营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注重合同审查,一旦发生诉讼案件,不但牵扯很多精力,甚至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与报业相关的诉讼案件为什么越来越多?笔者长期服务于报业,对于报业的现状有所了解,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伴随着事业的发展,从业人员大量拥入,素质参差不齐,甚至鱼龙混杂,聘用人员在写稿方面缺乏把关意识,造成侵权等。近年来,新创媒体越来越多,新闻工作者队伍越来越壮大,其中一些新闻人作风漂浮,甚至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假新闻。近几年被披露的虚假新闻报道中,不少就是记者凭空杜撰的。比如《新闻记者》杂志评选的“2004年度十大假新闻”之一《180万买辆宝马砸着玩》,就是四川一位青年记者看到网上的笑话,然后加上时间、地点改写成新闻的。应该看到,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知识浅薄造成的。在操作层面,新闻记者尤其是年轻的记者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职业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不甚了了或知之不多,也是新闻报道中时有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据了解,一般的媒体很少把法制教育列入对记者编辑思想、业务培训的重要课程。对于到岗不久的新人员亦没有补上法律法规这一课,即使是职业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这方面的教育亦是泛泛而谈。老的新闻工作者由于长期的工作锻炼,有一定的自我约束力和道德自觉,在操作过程中一般比较谨慎小心,程序意识和把关意识较强,因而不太会出错。年轻的同志思维活跃、敏感、反应快,然而知识面中存在着法律知识的盲点,加上有时操作过程中方法不得当,出错率相对要高一些。有些青年记者不耐烦听取矛盾双方的意见,仅仅依据一方提供的情况,先入为主,凭一时义愤就匆忙上阵搞起舆论监督,当起矛盾双方的“仲裁者”,指责一方,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这样,偏信偏听,一旦失误,很有可能把自己及所在媒体送上被告席。

二是经营范围越来越大,报业经营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总自视高人一等,在把有形资产转变为无形资产的过程中不懂法,甚至是故意违法。在报纸广告、发行、采购等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不严格管理,出现问题的几率较高。这些部门的日常业务往往涉及较大数额的交易,部门主管的权力相对自由、行使权力的行为“弹性”也比较大,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也要高得多。如2002年8月,原黑龙江某报社广告部负责人于颖因采取直接截留广告款不入账、伪造票据和合同的手段,被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经侦查发现,40笔共计24万余元广告款被于颖截留、据为己有。

三是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从产权制度上看,由于全民所有的产权性质而受委托管理传媒的政府主管部门,过于强调和侧重对传媒舆论导向的管理,对传媒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务的管理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同时,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现状使传媒无法真正开放地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导致经济学理论中的“所有者缺位”现象,给经营案件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从内部治理结构看,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管理不力,以及传媒全民所有、单一产权的制度安排,传媒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监督,内部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分层治理和分权决策制度。从财务机制看,传媒在日常的广告销售、设备采购、多元经营和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中涉及大量的现金流,如果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很容易出现经营问题。

四是在对外交往中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给报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害。经营者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平时的各项业务往来中,如果不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不摸清对方的真正意图,签订合同时不分清真假,不善于运用法律、利用政策,不会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巨大。

从更深层次来看,新闻编辑记者和经营者的观念、意识还远远落后于时代,尤其是在法制建设上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和公民整体水平,这中间有两个原因不可忽视:

一是特权意识,我国的媒体长期以来作为党政权力的延伸补充存在着,在一般人看来,媒体似乎拥有非常大的权力,而且能够解决许多机构甚至是执法部门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在受众中对媒体有“无冕之王”一说。其实,媒体的主要职责是新闻报道、传播信息、实施舆论监督。虽然我国的媒体确实具有一定的权力背景,但它的职能之一――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它的力量在于舆论的影响力,在于舆论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或社会正义性的倡导。这种监督不是有形的权力,因为媒体不具有强制性、政治性的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仅仅是媒体的一种职责。由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共鸣,而且往往体现了公共话语领域中的主导性意见,因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这就使受众产生了一种错觉和误解,认为媒体的舆论几乎是无所不能的,甚至是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的一部分,导致大家对媒体力量的期望值过高。这种现象的存在,使新闻工作者的自我感觉产生错位,油然而生了一种特权思想,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能,而且往往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和正义的化身出现,不适当地扩张新闻采访权,对某些事件某些现象某些人,不是理性地冷静地客观地对待,而是偏激地冲动地张扬地参与介入,并不顾应有的审稿程序和新闻纪律进行报道,其结果很容易导致侵权的发生。还有一些媒体的负责人,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没有正确运用舆论监督权,而是把批评、曝光作为扩大媒体影响的一种诀窍,实际上背离了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本义,而变成了一种利益行为,这样做就难免出错。

二是特殊环境和现实中新闻立法的滞后。记者编辑的采访报道权得不到保证,导致恶意诉讼媒体现象。比如说,在媒体报道企业、明星等丑闻、绯闻的时候,经常听到“受伤”的企业或者明星们动不动就会媒体及作者侵权。再比如,地方政府机关由于不能容忍舆论监督不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严重的,会采取“封杀”这一招。政府机关是否有权“封杀”记者的采访权呢?如果是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因为不满某个记者的做法,大可以不接受他的采访,这好像是合情合法的。但是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所获得的信息是基于其利用公共资源对公共关系进行管理中获得的,也就是说,其所拥有的信息并非具有独占性,除了出于必要的保密外,均应该无偿地向公众公开。如果扩展到其他领域,这就是所谓的“知情权”。可惜国家目前对此的相关立法还有待加强。记者到底有哪些采访权?媒体监督的权限有多大?不少案件中暴露了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也是法律赋予的,但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保障。为了避免媒体处于尴尬地位的类似事件再次上演,除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素质和培养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团体的合法权益外,有关媒体监督的权限、方式,以及对违规的处理等相关立法,日见紧迫。

新闻立法是国家法制体系完善中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但是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在没有立法之前如何按现有的法律法规作为做事准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建立有效的预防体制,从进人关入手,提高法制门槛。近年来,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大量拥入的新闻工作者在为我国新闻事业带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不应讳言,由于新闻行业门槛降低,一些新闻工作者没有经过正规新闻职业素养培训,连新闻学ABC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具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心态浮躁、急功近利的新闻人充斥各种媒体,导致大量新闻侵权事件发生,今后应该进一步提高进人门槛,进一步提升从业者素质。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尤其是针对新闻行业的管理实际,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建设。我国传媒业在改革开放后迅猛发展,出现了一批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传媒集团,总体来说,传媒集团的成立并未给中国传媒业带来实质性的突破和变化。一些传媒集团模拟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组织机构,但在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治理结构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仍然相距甚远。有学者认为(孙燕君,2002),多数传媒集团实际上是“翻牌公司”:挂牌之前与挂牌之后,集团体制、经营机制、报纸质量、广告收入和发行量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便是传媒上市公司,虽然其治理结构与国有传媒集团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相应的治理机制还有待完善。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行业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教育,让新闻从业人员脑海里要有两个意识:一是平等意识,二是法律意识。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但要对新进人员培训采编知识,而且要培训法律知识,从一开始就树立依法报道的意识,预防问题的发生。同时,要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新闻观,避免特权意识的滋生蔓延,要有与采访对象平等交流的意识,与经营合作伙伴共同发展的意识,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中。

要完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报业集团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标准的管理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和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层负责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重大项目调研论证,完善监督监察机制,切实增强制度的约束力、执行力。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强化对集团法律工作的领导。目前全国已有数家报业集团设有法律事务部,但是这些部的职能大多是维权,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可实施小范围的规范新闻行业行为的立法。假新闻之所以出笼,固然受到了当下新闻界“追逐眼球经济,淡化社会责任”流弊的激励,但造假者也是瞅准了新闻立法滞后、对虚假新闻法律惩治偏软乃至违法成本过低的“气候”。坦率地说,单凭职业道德的“软约束”,恐怕是管不住的。会计造假要判刑坐牢,假球黑哨要受到法律追究,危害更烈、影响更坏的新闻造假行为却可以逍遥法外,无论怎么说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从这个角度说,立法阻击恶意炒作虚假新闻的行为,不失为一种选择。

当然,我们要看到新闻立法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一要自警,二要自律,只要人人都有了依法采访报道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报业集团一定可以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3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1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大学生群体中,除了法学院系的学生之外,其他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上处于一种懵懂期。他们一方面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却又“望法兴叹”。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制观念淡薄

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表现在各个方面,最重要的一条便是无视行为后果,他们心中知道法律的存在,但是却并不清楚他所行使的法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他们对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集中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些常识多源于家庭和社会的教导,无需法律教育也存于其知识体系中。但是对于常识外的法律后果,多数大学生却并无意识,比如近年来出现的大学生信用卡刷卡不还而被、合约机未到期停约而遭受律师函催讨合约费、违反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而遭索违约金等等,充分说明了法律意识中的契约意识并未被部分大学生所重视。

1.2法律知识碎片化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多呈碎片化存在,并未成为一个完整而清晰的法律体系存在于个人意识中。他们大多数人知道应当守法、用法,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却不知如何去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碎片化的法律也是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

1.3维权与无视规则并存

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强烈。这种强烈的维权意识首先来自于法制教育的功劳,法治化的进程使公众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这种整体的社会氛围必然影响到在校的大学生,他们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敢于将权益受损之事诉诸法律;其次,这种维权意识却来源于一种消极因素:强烈的自我意识。多为独生子女的当代大学生,在家中被万千宠爱,走出家门,一旦有不顺心之事便会立刻维护自以为正当的权益———但实际中这种权益并非都是正当的。另一方面,这种激发维权意识的自我意识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规则。这一矛盾体是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薄弱的法律意识带来的必然结果:有利于自己的便奋起维权,不利于自己的便无视法律与规则。

2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2.1课程设置问题

除法学院系学生外,高校对其他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基本上都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被学生简称为“思修与法基”)。无论从学生对该课的态度还是学习效果而言,这一课程基本上收效甚微。该课程在学生心中的地位与松散的公选课并无二致。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本是培育学生素质的两大重要课程,但是却被放在一个课程中进行,而且只有一学期大约36课时。然而仅法律一项,要想使学生有一个系统的学习,配备有专门师资力量的法学院系需要四年甚至七年时间。高校“思修与法基”的考核方式也极为简单,基本上沦为形式。

2.2师资投入薄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老师多为高校思政部的思想政治课老师,不能否认他们没有学习过法律,但是法律是一个专门的学科,系统的法律学习必须有大量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更何况给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伴随着学科分化的日益加剧,学科专业性也必须受到重视,政治与法律紧密相连,但政治与法律更多时候却是分野巨大,一个分配权力,一个限制权力。政治课教师兼授法律,是学生法律意识低下的一大原因。

2.3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节

不成体系的法律理论教育构成了大学生碎片化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碎片化的理论知识尚不能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即使拥有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院系的学生,在长期缺乏法律实践的情况下也会失去运用法律的能力,何况本就缺乏完善法学理论教育的其他专业的大学生。可见高校法学理论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2.4忽视道德教育

道德与法律表面看来水火不容,实际上二者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道德从内心约束人,促使人自我反省,法律则从外部强制人们遵守社会秩序。人的自然欲望在内外兼修、软硬并使下方可得到合理的抒发和控制。尽管中国德主刑辅的传统法观念已经不适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但是道德对于社会治理的关键作用从未消失,尤其是中国传统优秀道德。当今高校依然注重学生专业课的修习和专业技能的培育,但是对于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虽然实际上有着清晰的认知,但是却将之置于一种轻视的境地,更多的重视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这些硬性考核指标。

3高校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建议

3.1优化课程设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需求。该课程应当分为两个独立的课程分别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的功能。而对于法律基础课则应当有专门且有一定深度和体系的教材,让学生对与法律部门的分类、法律责任和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另外,应当优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使学生真正意识到法律课的重要性,促使其认真学学的法律课程,从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3.2加强师资投入力度

加大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师资投入力度,应当由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教师为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学基础课的讲授,这样也有利于学生疑问的彻底解答,使学生感受到法学的专业性和神圣性,最终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3.3多渠道扩大学生接触司法实践的途径

一方面,学校应当积极与司法机关协商,建立学生认知司法实践的途径,使在校大学生通过观摩现实中的司法活动来理解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从现实司法活动中体验法律的威严和法律责任的惩戒性,从而强化其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提升其遵守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定期邀请一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系列的法制讲座,将现实中的案例带进校园进行讲解,有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消除部分学生因不知法而违法的萌芽。

3.4重视并开展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律与道德相互区别又紧密相连,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道德教育的成效。法律的遵守分为主动遵守和被动遵守两类,被动遵守是指行为人迫于法律惩罚的压力而不得不遵守法律,然而这种压抑性的遵守并非法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的。和谐社会的终极状态应当是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的主动遵守,这一方面依赖于发达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则依赖于高度的公民道德。无论法制如何发展,公民道德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永不消减。要想提升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必须进行卓有成效的道德教育,此点不能忽视。

3.5依法行政,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作为代行国家教育行政权的法人,与学生日常的学习活动最为密切。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自身必须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已经具有自我判断是非的能力,如果学校以滥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那么所有的法制教育都将化为泡影。这种行政权的体现主要在于费用收缴、纪律处分等方面,作为教育者的高校应当成为守法用法的楷模。

4结语

第4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超级秘书网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第5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教育;法制观念;学生管理

一、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好榜样,做好法律的“传教士”

要有正确的法律意识,首先需要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这就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通过自身的言行举止将法律知识不断传授给学生,让学生自主的产生法制观念。在传授的过程中还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够明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通过法制来约束自己,正确树立三观、养成良好的品行。教育学生知法和守法,是从而减少青少年犯罪最有效途径之一。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教育领地,通^教育讲座,唤起青少年大学生遵纪守法的强烈意识,使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在教育学生的同时,学生管理工作者也要充分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督促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明白学生意识的根源在于“老师是学生灵魂的工程师”,孔子曾经说过:“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学生群体中的影响力非常大,如果教育不当将会影响学生的一生,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普及渠道。如:印发法律读本、分析案例、开设讲座、播放法制教育影片等等。法制教育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让学生对法律进行初步的了解,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的进行维权,其次就是通过法律知识,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是损害国家的利益、侵犯他人的权益,以及违法的严重性,学生管理者通过教育能让学生懂得按章办事,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遵守法律法规,这不光是是对学生个人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责任。

下面就浅谈一下如何通过普法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法律走进校园,贴近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一)举行“法律知识”课外活动。印发《法制教育》读本;开设法制讲堂,用学生能接受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

(二)观看“法制教育片”。组织学生定期观看法制案例宣传片,加强了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远离“黄赌毒”。

(三)和家长联合采取双管齐下的教育形式,加深学生自觉遵守的法律的意识。要动员家长参与到法律学习教育中来,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围绕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举办重大法律事件讲座、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使父母与子女共同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法律信念,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整个家庭法律素质的提高。

(四)定期展出法律知识专题画报。展出法律知识海报。发动学生从报章杂志、网络收集有关法制教育方面的资料,让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大门。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兴趣。

(五)举行法律交流座谈会。邀请当地司法部门,开办“模拟法庭”,要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公平的使者,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也是惩治犯罪者的使者。

三、耳濡目染,让法律意识在大学生时期生根发芽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复杂的社会生活给心智远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视觉、心理、物质等方面的冲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世界上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是由于早期法制教育的缺失造成,所以有专家对此提出通过法治途径,推动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内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以应对社会发展的一些负面的影响,给未成年人的思想带来一些困惑,为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就得对现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6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物流企业 法律意识 制度

宁波作为长三角南翼的交通枢纽城市,先后被确立为国家综合运输枢纽城市、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长三角物流区域中心城市,物流业依托港口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宁波的物流企业大多规模不大,普遍存在着防风险意识较缺失、抗风险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而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对中小物流企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挑战,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如何科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谋求利益最大化,实现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融合,已经成为宁波中小物流企业经济活动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宁波中小物流企业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在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了准确地了解宁波中小物流法律意识现状,笔者实地走访宁波地区54家中小物流企业,通过问卷及访谈等方式获取了调研资料。

在走访的企业中,民营所有制形式占88.9%,位于主导地位。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业务传统而单一,运输装卸、配送、仓储占97.6%,高附加值的包装、流通加工等业务量很少。企业所遇到的法律争议,主要在交通事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劳动人事、保管仓储及海事海商等方面。

通过问卷及访谈得知,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意识较淡薄的问题。

1.企业不够重视签订业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就调查取得的结果来看:企业对签订业务合同未给予足够重视且其在发生纠纷后所选择的解决途径稍欠合理,企业对法律人才及相关物流法律的重视度不够。总而言之,宁波中小物流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二、宁波中小物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法律意识薄弱是宁波中小物流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规模较小,活动资金较少。中小物流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少,因此,他们更愿意把有限的钱投入到能创造盈利的地方,例如购买车辆聘请司机等。聘请法律顾问对于他们来说是额外的支出,只能保障企业法律权益却并不能创造近期收益。

2.企业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较弱。受访企业大都表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过法律纠纷,法律意识的薄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能力较弱。而企业法律维权的能力弱,企业对法律的作用认识愈加不够,便不会在法律方面加大力度,如此恶性循环直接影响了企业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3.企业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中小物流企业对法律的作用理解不恰当,他们大都认为法律是政府管理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并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中小物流企业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长此以往,则无法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

4.企业不重视相关法律培训。宁波中小物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和企业不重视相关法律相关培训是分不开的。法律培训是提高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与手段,企业对法律的不重视使得企业参加政府或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以及企业内部开展培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导致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三、提高宁波中小物流企业法律意识的措施

近年来,法律日趋完备,市场培育趋于成熟,企业发展走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宁波中小物流企业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并将法律意识贯彻于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之中,未雨绸缪,培养法律意识,谨防法律风险。

1.健全和完善现代物流法律制度体系。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物流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尚未有针对物流主体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在物流行为方面虽然民商和行政法律制度有所涉及,但都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物流法律制度建设本身还处于较落后的状态。健全物流法律体系,为物流业务创造良好的物流法律环境,在此背景下,物流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基于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必须努力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的武器武装企业。

2.培养物流法律人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或聘用专业人士,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了解企业在各类行为中的权利与相对应的义务,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通过企业法制化建设,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行为。最后,在碰到法律风险后,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潜伏性,隐蔽性,并且普遍存在于企业设立、运营、终止的整个过程中,只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才能识别、 防范。企业需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来弥补自身的不足,解决企业法律问题。

3.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应首先建立制度,使员工即使不是主动、有意识地防范法律风险,也要在行为上被动受到制度约束。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较多的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等企业行为。在合同行为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所以必须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及各环节的流程,对企业合同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前进行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必需的控制,发生利益纠纷时即使处理并采取措施积极维护本企业的利益。

4.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教育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物流不是一项单一的社会经济活动,企业在实践中受到众多法律问题的困扰,能否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前景。为帮助企业转变被动的现状,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引导企业了解法律、重视法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帮助企业摆脱法律瓶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宁波中小物流企业规模小、资金紧张等特点导致企业无法一下子加大在法律方面的投入,因此政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十分必要的。在企业遇到法律问题而又无法解决时,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对企业的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5.企业积极开展内部法律培训。企业内部法律培训是针对企业员工开展的为提高人员法律素养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这实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法律智力投资。企业通过对法律要求较高岗位上的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来达到帮助员工提高法律意识、了解防范法风险措施的目的,同时通过法律与管理的结合,改进企业管理机制,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6.企业经营者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建设,同时培养员工的法律观念。目前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的经营决策由经营者直接掌控。如果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决策时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方面的问题,结果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负责人不一定要做一个法律专家,但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一定要把企业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企业管理人员要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守法和防范意识,通过在工作余暇学习研究法律、参加法律培训、总结工作法律经验等方式提高法律素养,只有一个知法懂法的管理者,才能在企业宏观决策上不出现法律盲点,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

企业法律意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员工在企业角度上的法律意识共同组成,员工作为企业决策的执行者,其执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十分必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明确员工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制度,使员工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强法律观念。

7.培育企业法律文化。树立法律理念,培养企业法律意识,使其在实践中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企业法律文化在企业浓厚的法律环境下发展起来,同时对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有重大影响。为培育企业法律文化,企业可以订购法律刊物作为法律学习、宣传之用;也可以针对物流企业的经营特点将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汇编起来,供企业员工备用;最后,还可以将行业中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以供公司员工学习、借鉴,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结语

提高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是中小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意识的形成对于保护企业自身权益和避免可预见的风险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宁波中小物流企业应该加强对法律意识的重视,在衡量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大在法律方面的投入,通过法律保障企业自身发展,共同创造物流业良好的法律氛围。

参考文献:

[1]郑东心.论法律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A].法制与社会,2011(1)

[2]段世毅.中国物流法律法规现状分析[A].科学之窗,2011(15)

第7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一、我国慈善事业概念模糊问题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处在急剧转轨之中,现行意义上的慈善概念仍带有旧体制痕迹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国理论界关于慈善事业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这种模糊性的慈善事业源于慈善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是导致中国慈善事业步履维难的要因之一。中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缺乏,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财富观与现代慈善观。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烦的财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开真实姓名和身份捐赠。企业则存在着以宣传的功利性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回报性、责任性的捐赠心理,个别人还把慈善当作谋取社会政治资本的手段。许多普通人则不知去哪里捐赠、如何捐赠、因对捐赠真实去向的怀疑而不愿捐赠等等。

总之,慈善理念混杂,财富价值观与慈善价值观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这根源于国家对慈善、慈善事业概念的定位不明确,慈善组织民间化、组织化运作的偏离,以及对慈善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不够等。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会内部管理的无计划、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很多领域政府让位于市场,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但我们发现,即使只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从心。从横向看,各项措施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纵深看,个别措施即使达到了广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有关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非常笼统;对非公募基金的发展、慈善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空白。过低的免税比例严重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也是造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监督主体缺位,因此对基金会的高管层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会运行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因此,在慈善组织中频频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贫瘠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物质逐渐发达的同时,不少人的精神家园却渐趋荒芜,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而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发展缓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出现,便有媒体竭力吹捧,难免炒作之嫌,舆论更关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视甚至背离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环境因素制约,

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近年来,遵循“精简高效”、“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原则,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进展。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作用,以部分地减轻政府的负担。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a.通过慈善事业基本法的制订,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制、慈善捐赠的主体,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和简化社会团体、民办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的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b.尽快出台与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资和扶贫贷款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慈善基金探索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实现公益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c.改革目前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免税比例,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文化市场的培育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益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示范引导和制度约束,通过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度来改善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2.要特别强调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报刊杂志、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乐善好施、奉献社会和他人的良好风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公益观,自觉加入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主体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优抚助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1.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2.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8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服务意识; 依法治档 ;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建档案是一个城市建设过程真实的记录和载体,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包括民用建筑档案、工业建筑档案、市政工程档案、各种管线管网档案等等。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决策、运作和服务大众的重要力量。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城市各项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尤其是灾后重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提高城建档案在各行各业中的地位和知名度,对我们整个城建档案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经过从事十年的城建档案工作,有两点浅见阐述如下:

1、首先城建档案馆存在的宗旨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使城建档案产生价值,避免以后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是首当其冲的。

加强服务就要将以往的等待建设单位把工程档案送到城建档案馆来的模式,变成从工程开工一直到竣工就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业务指导,使产生档案的单位明白哪些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时必备的资料,为日后的验收打下基础。《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要在工程现场验收,因此深入工地、深入一线是加强服务和业务指导的必由之路。我馆于06年实行的建设工程开槽阶段、基础竣工、主体竣工、规划验收四阶段业务跟踪指导和专项验收制度正在朝着提高服务意识方面转变,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建设单位的好评。尤其得到了基层档案员们的认可,帮助他们更好的开展了工作。

另一方面,对待到城建档案馆查档案的人员我们要耐心的为他们解释档案的查询方法以及他要提供的准确信息。因为来查档的人员心情大部分都是非常急迫,又是必须要找到的档案,因为他们要用档案去证明他的建筑是合法的或为其他一些单位提供依据,这样他会省去其它很多繁琐的工作,所以更要想方设法、不厌其烦为其服务查找或提供其他的线索。实际工作中也有时碰到因为查不到档案而苦恼的人,我们总是给他出谋划策,帮其解决问题。近几年适逢全省实行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到城建档案馆来查档案的明显增多,是平时的3倍还要多,其中有个人,有企事业单位,有村委会,也有“三年大变样”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这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来展现城建档案的作用,可以充分体现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因此只有加强服务,提高服务意识,寓服务于平常的工作之中,才能让人们认识城建档案,了解城建档案,从而更好的发挥城建档案对社会的价值。

2、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和宣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加大城建档案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目前城建档案馆的法制建设还是有些不完善,我们虽然有可供依据的法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及《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2007)令第5号〕等等一些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严格执行,有时容易造成一些档案收集不及时、不完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十四条也同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可见我们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没有做到依法办事,这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有些工程还是没有按期归档,拖延归档,甚至不归档。这与我们宣传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加大城建档案法制宣传和处罚的力度势在必行。

市政建设方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可是在如火如荼的城市市政改造过程中又有几个工程在施工前会去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呢?答案是否定的。形成这种现象有以往惯例的原因(2005年5月1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才开始实行),有建设单位不懂法不守法的原因,也有施工单位盲目自信认为不会出事故的原因,当然也有地下档案馆藏不全的因素。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管线的不断增加,在施工挖掘过程中,因地下管网情况不明导致的停水、停电、通讯中断、煤气泄漏甚至爆炸等事故,时有发生。据建设部初步统计,我国每年因施工发生的管线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亿元,间接损失高达 400 多亿元。该《办法》已颁布3年多,可是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原因有我们宣传不到位,更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依法办事造成的,没有做到宣传和处罚同等重要。因为该《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该《办法》的罚则,有待我们执法主体去落实、去执行。

回过头来想一想如何才能提高城建档案的归档率以及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呢?我认为应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宣传,培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加大城建档案的执法力度,使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贯穿于建设单位整个工程的始末。

总之,服务是前提,法制是保障,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和加强法制宣传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并不矛盾,两者是个有机的整体,可以互相促进,相互协调,从而有力的推动城建档案工作向服务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第9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1.可规范学生的行为。在中学教学中开展法制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可以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让学生在做事情的时候都能思考自己的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犯法。如果犯法了,自己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通过这样的思考,就可以有效地制约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青少年的行为,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因此,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学,可以有效地通过学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还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遇到困难或者是威胁时,学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比如,部分家庭会存在家暴的现象,那么学生就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从而避免自己再次受到伤害。因此,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做法

1.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因此,在中学的法制教育中,教师就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例如,在每次开展法律讲座之前,教师可以先给学生普及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比如这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那么教师就可以教授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并加以例子来进行讲解。在听完讲座后,为了进一步地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教师也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上发表自己在这次法律讲座中学到了什么?有什么疑惑?然后,教师再对学生的疑惑进行一一讲评,从而更好地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2.开展法律教育可从生活事例入手。为了让学生更好地认识和运用法律,提高学生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中学的法制教育中,教师可以加强对生活中的事例的教学。生活中的事例贴近学生的生活,与学生息息相关,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会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例如,为了避免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在法律教学中,教师就要加强对身边例子的讲解,从而进一步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时候,部分学生会因为缺乏金钱而会产生恐吓、抢劫身边同学的金钱的念头。在法律教学中,教师可以列举身边关于青少年抢劫的案例。比如,广西在2011年就发生两位不满18岁的同学抢劫身边的同学而被判了一年多的有期徒刑。虽然这两个同学只是抢劫了55块钱,但是这也是一个抢劫行为。教师就可以借助这个案例来教育学生,千万不能产生抢劫的念头。不管抢劫的金额大少,这终究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是要被判刑的。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运用,在教学中,教师就应该加强列举生活中的事例来进行相应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