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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教学案例精选(九篇)

自然法教学案例

第1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医药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2-0117-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2.055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给学生设定一种情景,尤其是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有帮助的情景,学生在讨论参与的过程中对知识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解,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探讨,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相应知识的重要教学形式。为什么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繁,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案例教学法自身具备几个优势。第一,课堂呈现直观。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中,一般的有2种呈现方式,一种是先呈现案例,从案例问题的思考,引入相关的理论知识,最后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案例中的问题,这种方式,比较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思考;一种是教师先讲解理论知识,然后呈现案例,让学生思考,这种方式让学生在思考案例中问题时候,自然而然会联系到刚刚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也有助于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记忆。当然不管是哪种方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和学生互动频繁,课堂呈现直观,易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记忆。第二,知识融会贯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讲解理论知识以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往往只是停留在初步理解的层面,看似理解了,但实际运用很困难,怎么能让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成为教师们面临的难题。而案例教学法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教师把与理论相关的案例呈现给学生,学生去发现案例中的问题,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必然会联系到相关的理论知识,自然而然的把理论知识变成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论。第三,转变教学主体。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是知识的宣讲者,大都采用教授的方式,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感不强,对知识的理解也往往停留在表面,没能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去。案例教学法使得教师在呈现案例的过程中,把一个问题抛给学生,让学生参与进来,这个时候学生不仅仅是知识的接受者,也是问题的解决者,学生会在案例讨论的过程,有强烈的参与感和主动性,这种参与感让学生从教学的客体变成了教学的主体,从而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理解和掌握。

一、在《医药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基本环节

《医药市场营销学》是市场营销专业医药市场营销方向的本科大三学生的必修课,就笔者所在学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来说,学生在大二的时候就已经学习了《市场营销》这门营销方面的通识课程,这就意味着学生基本上把营销方面的基础理论已经学习完了,到了大三的时候,学生再学习《医药市场营销学》更多的是把之前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运用到医药行业中,如果再使用单纯的教师讲授法,既不能吸引学生也起不到锻炼学生的目的,那么案例教学法在这门课中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在《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可采用如下几个步骤。

(一)案例选择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案例选择是关键。因此,在教学开始之前选择案例就成为了教师一大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案例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案例针对性强教师选择案例的时候就不能盲目选择,应该在诸多的案例中选择有助于学生对当次课中知识点理解的案例,换句话说就是应该考虑案例与理论知识点的关联性。其次还应该考虑授课学生的理解能力,问题太难的案例,学生思考以后找不到答案,也就不能激发起他们的兴趣;而太简单的案例,学生不能在解决问题中获得成就感,也不能激发起学生对学习的兴趣。2.案例具有启发性课堂中教师拿出案例供学生学习和思考,其主要目的还是启发学生的思维,让学生在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知识加以融会贯通,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教师首选要去选择那些比较新颖或者是独创性的案例。笔者所在的专业是鼓励教师自己收集案例,并加以编辑,这样既能保证案例的真实性,又能激发学生思考,而且如果教师自己编辑案例,就会远离一些普通的或者耳熟能详的事例,也有助于学生兴趣的调动。3.案例篇幅不宜过长因为教学内容和课时的限制,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不宜选择篇幅较长的案例,如果一个案例,学生看完需要很长的时候,那么从学生分组讨论,到课堂集体讨论,再到教师总结,一次课的时间是没有办法完成学生对一个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建议选择篇幅稍短,如果某些案例本身较长,那么教师可以根据本堂课程的需要,在不影响案例问题呈现的基础上,可以对案例做稍加的调整和删减。

(二)案例教学

实施案例教学学过程中,教师首先是把本次课的营销理论知识先传授给学生,然后进行案例呈现,接着学生讨论,最后教师总结。由于本科高等教育大众化,笔者所在学校一个班的学生至少是30人以上,这种人数没办法细化到每个人,所以分组讨论就成为了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必然采用的方法。对于学生分组的方法,因人而异,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参与学生分组的过程,只是提出几点要求比如一个组学生的人数和性别搭配,让学生自主结合,这种分组方式能增加学习小组的凝聚力也有利于小组内部进行分工合作。在具体的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会一般针对案例提出三个问题,第一,案例出现了什么问题,第二,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第三,怎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问问题的方式,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同时也能把讨论引向深入。从时间的把控上,教师把案例呈现给学生后,学生针对教师的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这个环节一般是15到20分钟;学生分组讨论完毕以后,各小组发表本小组讨论的结果,这个环节的目的是在各小组进行讨论后发表各小组的观点,旨在进一步激发学生思考。这个环节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各小组讨论的结果争论不大,时间可以稍短,如果各小组讨论的结果争论很大,时间可以多给一些。

(三)案例总结

在学生讨论案例过程中,教师要把控整个全局,教师一方面要提供一个活跃的氛围,鼓励学生多思考,相互争论,另一方面,如果学生争论不休,教师也要给出一个大方向,不要让整个课程变成一场无休止的争论。当然对于某些营销和管理问题,不一定有一个标准答案,也没有完全的对错之分,很多方案在比较的过程中也行只有最优、次优和不优的区别。因此,在《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师最后的总结不能省,在总结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再次强调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理论知识,加深学生理解而且,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该是正面激励为主。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平衡的几对关系

(一)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能力提高的关系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在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所以不仅仅只是注重能力的提高也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二者互为关系,理论知识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能力提高是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知识的传授。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如果学生没有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中是很难开展的,因为学生只有掌握了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知识才能运用知识去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相反学生是没有办法找到案例中问题的关键,更不用说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因此,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时候首先就要处理好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提高这对关系,能否让二者齐头并进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二)教学时间和自学时间的关系

前文谈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单纯的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一般耗费的时间较长,从案例的选择到案例的呈现,再到案例的讨论,最后到教师的总结,讨论好一个完成的案例可能需要的教学时间至少是1个学时,这是对传统教学法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一门课程有10个案例,那么总的就要10个课时以上,那么在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怎么协调理论课时和案例讨论课时教师就必须要提前做好安排。根据笔者的经验,教师首先应该将整本书的理论课时做一个总的安排,选出重要的章节拿到课堂上进行讲解,选出某些章节略讲,选出某些章节供学生自学,从而详略得当,也有时间进行案例教学。其次在安排上,如果对于下次课要进行讨论的案例,特别是篇幅较长的案例,可提前把案例给学生,让学生利用空闲时间先行讨论,在课堂上就可以直接发表本小组之前讨论的结果,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整个课堂的进程,从而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三)教师与学生教学主体的关系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掌控整个课堂,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成为了教学的主体,教师从以前是主演现在变成导演或者教练,学生从以前是听众现在变成了演员,二者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演变。但是对于很多教师来说,习惯于做知识的传授者,难以接受这种角色的转变,在讨论中对某些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习惯于批评指导,习惯于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当然如果这样是没有办法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因此在实施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要注意到这种角色的转变。在实施案例教学中教师应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只有这样整个课堂才能营造出轻松自由的气氛,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只应为学生由案例的个别事件上升到普遍意义时,加以指导或引导,而不是把自己的观点灌输给学生,也就是不再把学生当受众,而是教学过程中的能动主体。当然,如果在案例讨论中某些学生的观点过于偏激或者说某些观点太带有个人主观情绪的时候,教师就必须要及时纠正和指导,不能听任同学们自由散漫、漫无边际的争论。

参考文献:

[1]林军.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1).

[2]李昆益.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实施[J].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第2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高中政治;案例教学法;应用分析

虽然我国一直在提倡着教学改革,但是对于高中生而言,决定其命运的依然是高考,进入高中的学生,无形之中便有了压力,无论是学校的老师,还是家里的亲人,无不在督促,甚至催促着学生学习。可见,高中生所面临的课业压力是巨大的,但在长时间的重压下,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以及积极性。为了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起来,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我们采用了新颖的案例教学法,该方法的有效运用,在活跃课堂氛围的同时,还能够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法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应用的现状分析

1.学生上课积极性缺乏。自新教改全面实施后,我们所提倡的是素质化教育,要求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必须积极参与进来。然而,从实际的教学发展现状来看,在某些高中学校的政治教学中,虽然老师已经在课堂上应用了案例教学法,但由于未能将充足、必要的思考和讨论时间给予给学生,以致学生的上课积极性以及课堂参与性始终无法提升,这自然会使整体的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2.不恰当的案例选择。将案例教学法有效应用到高中政治教学中,是时展的必然趋势。从多方面的研究调查来看,高中政治教学若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其前提应当是教学案例的恰当选择,因为良好的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法有效应用的前提。然而从实际的案例选择状况来看,由于某些高中政治教师在思想上依然坚持着“自我”教学,以“我”为中心,未能从学生的角度对案例进行选择,难以准确的对教材内容实际的教学需求进行把握,由此造成了不恰当的案例选择,自然年也难以将案例教学法实际的辅助作用发挥出来。另外,有的教师在案例选择上依然沿用着较老的案例进行教学,如:现在已经是2016年,某些教师却还使用着2013年的教学案例;今年是美国的有一次大选,某些教师却还在阐述着奥巴马的政治手腕,显然这是不合时宜的。政治格局是在不断变化着的,我们在引用案例的时候应当将政治案例的时代性体现出来,并非是一层不变,更不是随意编造,教学案例若是选择不当,不但不利于学生的深入学习,及时了解政治格局,而且从长远的发展来看,难以对学生良好的政治了解习惯进行培养。

3.缺失学生主体性。虽然我们一直在坚持和实施着新课程改革,但是由于受到长时间应试教育的影响,某些高中政治教师已经形成了非常守旧的政治教学观念,不愿意改变教学模式和教学观念,依然沿用着已经过时、不适用的教学方法,依然将自己作为课堂主体,自然无法将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出来。大部分情况下,某些守旧派的政治教师所坚持的依然是“我讲你听”的课堂教学形式,即使是在课堂上已经应用了案例教学法,却忽略了对学生实际学习需求的了解,课后也没有同学生进行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学习效果。对于这样一种以“我”为中心的,“我”说的就是考试重点的教学模式,陈旧的教学案例,自然难以凸显出学生的主体性。

二、有效应用的策略分析

1.提升学生的课堂参与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案例教学经验,若想在政治教学中有效地将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发挥出来,就需要从“讨论”开始,熟话说:“讨论出真知”,若教师一味的进行灌输,以“自我”为中心,没有给予学生足够的讨论时间和空间,没有经历过激烈讨论的课堂,也就失去了案例教学法本身的教学意义。如:笔者在组织班级学生展开讨论时,首先会规避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以免将学生的思维限制在狭窄的区域中,随后针对教材内容需要,会向学生提出一个有针性的问题供他们讨论,通常讨论的时间会设置在5—10分钟以内,待结束讨论后,笔者会要求学生将自己所在小组讨论出的结果阐述出来,并由其他同学来评判。

2.恰当选择案例。高中政治教学中通过案例教学法应用能否顺利突破教学中的重难点,其主要在于选择的教学案例是否恰当,只有适当的案例选择,才能够在深化学生们对于政治思想理解的同时,使他们在课堂上的参与性提高。

3.彰显学生主体地位。稳步推广的高中素质教育,使人们对高中政治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凸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政治教师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应当将“自我”主义的华裳慢慢褪下,逐渐将学生的主体地位显露出来。在新课改的要求下,学生不应当再是课堂知识的接受者和旁观者,应当是主体,课堂的引领者。如:笔者为了让学生在课堂中将他们自身的主体地位凸显出来,会给予他们足够的权利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案例,并鼓励学生站在讲堂上来,将自己认为有趣的、有用的案例讲出来,供同学们讨论。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中政治教育在我国整个的教学体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不仅是单一的政治知识内容传授,而是将学生向正确的政治思想观念上培养。因而,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下,我们必须从学生的主体性角度出发,围绕他们的认知能力,选择恰当的教学案例。

作者:陈岩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范集中学

参考文献:

第3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 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1]

它起源于古希腊著名的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儿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法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日常小故事中,我们现在常见的《理想国》一书就是其中代表作之一,但这些还仅仅停留在经验的水平上。

现代案例教学兴起于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由美国哈佛大学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这种案例教学法到了1980年代,才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尤其是1986年美国卡内基小组提出《准备就绪的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教师》的报告书中,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开始在行政法教学中逐步引入案例教学。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和实践性决定了行政法教学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法[2],才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通俗化,让学生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才能将法律规范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法律素养。案例式教学具有目标性、启发性、实践性、自主性、综合性的特点正是行政法教学所需要的效果。

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在宣讲和解释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或法律条文时,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法律教学的实际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或是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堂教学的缺陷

(1)案例选取缺乏启发性、时代性和中国特色

行政法教学中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有些老师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案例资料,在选取案例时没有经过精心筛选和加工就在课堂上交给学生讨论。这导致很多教学案例对学生来说不是太容易就是太难,不能给学生以启发,更不用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有一些老师所选择的案例太过老旧缺乏,缺乏时事性,或是不能适应新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或是脱离实际太远,这不仅不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基础知识。还有一些老师选了很多外国行政法的司法案例,不仅严重脱离中国的行政法司法实践,也让抽象的行政法更加让学生难以理解。

(2)课堂组织缺乏参与性、互动性和对抗性

行政法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广泛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的情景,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锻炼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的参与,“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像司法人员、律师一样进行思考和分析问题,使得学生可以获得运用各种技术和技巧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真实‘体验’”。[3]但有些老师只注重利用案例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进行讲解,只是向几个学生提问,只顾表达自己的新观点,显示自己的理论水平,把自己当作演员,把学生当作观众,完全忘记了培养学生才是课堂的目的,学生才是课堂的主角,没有发动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中的角色。这样就没办法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也没办法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起不到案例教学所应有的效果。

行政法案例教学还要求学生相互之间以及老师与学生之间展开互动,在互动中启发学生思考,促使他们发现问题,相互讨论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一些老师只草草地将案例结合教材中的法律知识展开阐述,无法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能或不想与学生进行平等的交流。

行政法案例教学更要求学生就案例中的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擦出真理的火花和灵感,锻炼分析能力和辩论技巧,夯实法律实践的基本能力。但课堂中组织学生展开辩论对于老师来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一点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最难以实现的目标。这有些是由于老师的教学能力的不足,有一些是由于学生没有这种对抗性学习的能力。

2、教师缺乏案例教学的认识和技巧

行政法案例教学对授课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去思考,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教学技能。然而,由于高校普遍存在‘“大学无教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的事,大学里用不着讲究这些”等思想。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大学教师多数重视学术研究,而忽视教学方法的研究。又由于行政法课程的开设和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师资力量原本就不足,而长期以来传统教学模式占据主导,以及对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培训的缺乏,使得能够熟练运用案例教学进行行政法教学的专业老师更是屈指可数。此外,作为从事行政法教学的教师而言,行政执法实践经验的缺乏也会对案例教学造成制约,加之进行案例教学需要付出比传统教学方式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学校又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致许多教师对案例教学缺乏激情和热情,不愿意主动地加强学习,以提升自己的案例教学水平。即便是那些积极尝试案例教学的教师,在案例选择、编写,组织课堂讨论,总结等环节上都还存在诸多不足,无法真正胜任行政法案例教学。

3、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行政案例教学的实施是以学生为主体,强调的是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成为教学活动的“主要演员”。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学生积极参与能力和热情的欠缺是开展案例教学的重大障碍。这尤其突出地表现在一些非重点大学的学生中。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社会“金钱至上”“读书无用论”等庸俗观念盛行,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也不想把精力花在学习上。其次,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相当多的教师仍然奉行“师道尊严”。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他们仍将学生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自觉与不自觉地拉大了自己与学生之间的心理距离,致使学生在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不敢轻易提问,在讨论中也从不敢轻易发言。再次,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不少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地听,已经养成依赖教师、死记硬背、照搬书本的习惯,而不是积极主动地思考,这使得他们难以适应要求勤于思维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方式,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讨论时常出现冷场;或不能紧扣案例作分析,答非所问;或囿于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使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

4、行政法案例教学缺乏评价机制

行政法案例教学评价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各方面的潜能,理解学生发展的需求,帮助学生树立成功的信心,强调使学生成为评价的主体,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然而,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评价是以学生是否掌握所学知识为标准,它的功能是测量学生,带有技术理性色彩管理主义倾向,妨碍了学生与教师的健康发展。从当前的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来看,仍然主要沿袭传统教学模式的评价机制,而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评价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在这种评价机制下,教师对案例教学缺乏激情和热情,不愿意主动地加强学习以提升自己的案例教学水平;学生则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往往对案例教学有一种排斥的心理。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之新思路

面临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找出相应的对策,才能提高教学质量。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问题。

1、行政法案例的选择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式教学中,对案例选取的恰当与否是教学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笔者认为案例式教学中案例的选取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案例应具有典型性[4]

案例教学所选择案例的案件事实应与所探讨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的说明或解释某一或某些法律原理、原则、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案例的选取并不在于其所涉及的标的额的大小、内容的繁简,而在于其案件事实与教师所授法律知识的联系。

(2)案例应具有争议性

案例的疑难性即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疑点多、障碍多、曲折性的特点。选取的案例最好满足“似是而非”、“ 是而不非”的情节曲折之奇和事件引人入胜之奇的两大基本要求。“似是而非”是指教学中选取的案例情节曲折,粗看一目了然,仔细分析却越看越有争议,引发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入,难以一下子下结论;或者是案例一出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而不非”是指通过所选案例的曲折离奇的情节的层层剖析,抽丝剥茧,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之感,在正反思索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3)案例应具有时事性

案例教学过程中尽量选取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生活,这样能保持学生的新鲜感,也能够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社会法律实践中的新动态。通过具有时代性的案例的讨论,有利于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案例应具有综合性

案例教学中选取的案例最好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综合性即指所选取的案例所涉猎的知识点不拘泥于某一个方面,而是具有一定的深度,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有时甚至还可以涉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识。

(5)案例应具有适当性

案例选取的适当性是指案例的选择要与学生的学习水平相适应,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首先,案例的选取应根据学生知识水平的不同而选取不同的案例。针对低年级的学生,应选择知识点少、难度小、篇幅短的案例;针对高年级学生,则可以选取知识面广、疑难性大的案例。其次,案例的选取应是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教师根据教学进度的深入,传授法学知识的多寡来选取教学案例,一般是先易后难,层层深入。

(6)案例应具有趣味性

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最好具有一定的趣味性,这样的案例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7)案例应具有适度的理论性

现行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漏洞,部分案例在现行法上甚至找不到合理的依据,对这些案例的剖析,更有利于引导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找到理论上的最佳解决方案。

2、课堂组织中的作用

行政法案例教学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提高课堂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对抗性,这就要发动学生广泛地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中的情景和角色,通过相互讨论与相互辩驳,获得灵感,擦出真理的火花,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培养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在课堂教学组织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笔者认为,要实现前述效果,教师要发挥如下几种作用:

(1)案例讨论、参与的主持人

在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先要向学生布置教学的内容,把握教学进行的程序,并在课堂教学中维持课堂秩序。因此,在案例教学的开始阶段,教师要像主持人那样,引导学生进入学习状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的程序、规范。在教学进程中,教师要像主持人一样,营造热烈而有秩序的气氛。在课堂教学结束时,要对案例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总结,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首尾照应。尤其当学生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共识时,教师还要综合各种不同的看法和决策,给学生一个既有共性又包含特性的结论代。这是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教师所扮演的最经常性的角色。

(2)课堂互动和辩论的导演

课堂互动首先是实现教与学的双向互动。“师生关系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是人和人的关系,是师生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人格碰撞的社会互动关系”。[5] 师生关系是任何教学活动中的基本关系,从理想的层面看,师生双方应该通过课堂教学实现双方的智识与能力的提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达到教育内容与思想认识的相互促进、双向授受。课堂互动还要引导生生之间的互动。行政法案例教学虽然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但这并不等于完全放任自流,它实际上应处于教师无形的监控与指导之下。教师相当于导演的角色,使学生学会相互讨论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促使学生之间的观点相互碰撞,引发他们相互的辩驳,进而把课堂气氛推向高潮。

(3)学生思想碰撞的催化剂

学生思想的相互碰撞是课堂教学的一大亮点。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教师要像催化剂一样促进学生的讨论和思维,完成或实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教师催化剂角色的发挥,就是帮助、启发学生,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提问向学生发出挑战,推动他们思考,将问题由表面引向纵深,一步步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教师催化剂角色的发挥,还体现在学生相互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充当桥梁和中介的作用,促使各种思想相互撞击和融合,丰富教学的内容。

3、建立和完善激励评价机制

行政法案例教学既需要教师有效的引导,也需要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才能顺利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因此,激励评价机制应当涉及到教师和学生双方面。一方面,应当建立促进教师提高案例教学水平的激励机制,设立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教师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成效进行核定,作为教师教学质量奖评定的一项指标。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促进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的激励评价机制。高校可以将学生考试制度、考试内容的确定、学生成绩的评分标准等等都与案例教学紧密联系起来,以克服学生基于功利主义思想应付甚至抵制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心理。

参考文献:

[1]张新平.论案例教学及其在教育管理学课程中的运用[J],课程·教材·教法,2002,第10期.

[2]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第4期.

[3]余清华,龚家林,郭善玲.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管见[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7,第5期.

[4]张晓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J],2004年10月,第13卷第5期.

第4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一、教学门槛设置太高

高中地理是一门文理交叉的综合性课程,地理案例教学必须以激发学习兴趣、构建地理知识、拓展地理时空、提高思维能力、培养学科素养为目的,对师生的要求较高。就教师而言,如果不是专职成员,同时具备良好的地理素养,进行高中地理案例教学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中教师务必摆正自己的位置,一方面地理理论要讲透彻;另一方面课堂要善于调控。为此教师应具备准确选择案例、组织课题教学、适时调整案例的高超技巧。就学生而言必须始终扮演一个积极参与的角色,努力做到课前认真准备,仔细阅读或倾听案例的背景材料及相关内容,善于发现问题,做好发言准备;课堂积极参与,善于分析问题,发表意见,主动进入角色进行思维训练;课后全面总结收获,善于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总结自己的得失及改进方向,争取不断超越自我。师生地理素养要达到如此境界谈何容易?由此可见中学地理案例教学门槛之高、跨越之难。

二、案例选编相对困难

高中地理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能说明问题的高中地理案例为材料;一般通过对具体案例从不同角度讨论分析、概括归纳出最佳结论。根据地理案例教学真实性、互动性、科学性的原则以及学生知识储备的基础,综合考虑选编出高质量的教学案例是对教师本身地理素质的严峻考验。特别强调案例材料选取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学生生活体验与地域差异,地理课程标准与教材体系风格。广大教师不应为呈现案例而勉强编写案例,否则就可能削足适履,影响教学效果。针对不同地理教学目标,从内容来看,可设计文字材料案例、地理图像案例、图文混合型案例;从方法来看,可设计讲解式案例、讨论式案例、活动式案例和调查式案例。同时必须考虑好案例设计、案例展示、案例分析三个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此外案例内容还应考虑利于教师双边活动的展开,激趣引思,诱导学生主动探究“问题”,启迪思维培养能力,要做到诸多要素的有机结合,编写出高标准的地理案例往往较为困难。

三、适应范围有所局限

案例教学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适应范围自然有所局限。并非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可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必须针对教材的具体内容及学生原有知识储备而定。实践证明,地理案例教学最适用于区域地理教学,有利于学生掌握“区域分析”的思维方法、形成“区域要素”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就高中地理而言,必修3“区域可持续发展”侧重理论联系实际与人地关系的协调发展,案例教学大有用武之地。然而必修1“自然地理”则突出自然地理原理与规律,案例教学不是理想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用传统教学方法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讲授与阐述一般地理理论,其手段更为快捷有效,所谓滥用教学方法、拿来主义、杀鸡用牛刀也就是此道理。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局限性,但至少有两点不容忽视。其一,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至关重要,如自然地理部分。其二,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学习,传统教学仍必不可少。案例教学具有实践性、开放性、时代性的明显特征,所以它适合于生活中地理素材尤其是地理规律与成因的教学,优势明显但也不是完美无缺。切不可夸大其词、盲目滥用,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四、课堂驾驭潜伏风险

高中地理案例教学因受教材、教学对象、教学辅助条件等影响,特别是受高中文理分科、应试教育的影响,给课堂分析、讨论和实践调查带来许多困难。案例教学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动态三步曲:展示案例、提出问题,通过导课质疑引导学生感知材料、自主学习;组织讨论、督导交流,通过研讨提炼,引导学生合作探究、归纳原理;总结评价、拓展升华,通过反馈再实践,引导学生演绎应用智能迁移。值得注意的是: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案例材料,而要结合地理学科特点,充分挖掘案例材料的深广度,努力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与学习能力;通过案例材料引导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进而实现知识与能力的迁移,否则案例教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可见,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探究性、挑战性与风险性的教学方式。

此外课堂教学气氛的营造也十分重要,案例教学的实施应与整体教学环境配合。要使案例教学充分发挥其功能,取得良好效果,不但教学案例本身质量要高,还要求教师具备相当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并需占用较多的精力和时间。这就需要课时安排兼顾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并能在教学设施上创造条件。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调控能力,指导和点拨学生的讨论分析,帮助学生排除案例中枝节部分的干扰,把握案例的重难点,课前充分准备,课堂自由驾驭,课后及时总结与反馈,强化知识传授与潜能开发。如果学校能够提供模拟仿真环境,案例教学的效果则更佳。

五、推陈出新需要创造

第5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中职;案例教学法;劳动法

前言

中职院校是实行就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场所,因此,加强对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教育,使其树立法律意识,且时刻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际的中职法律课堂教学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对课堂教学进行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1.劳动法案例教学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自案例教学法用于劳动法教学以来,获得了广大师生的认可与欢迎,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学生在利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依然较差,劳动维权意识也较为淡薄。由此可以发现,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案例教学模式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1案例质量不一,功能简单

由于我国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并未把判例当作真正的法律渊源,因此,并没有对司法裁判进行高效、合理的整理。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虽然十分注重案例的运用,然而在收集案例、整理案例上,依然无法达到与其他先进国家法律课堂上任意使用案例的程度。我国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其来源极为复杂,大部分是源自于各种辅导书、报纸以及杂志等,亦或者是教师以自身所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有的甚至是闭门造车,上述种种情况造成教学案例的质量不一,一些教学案例生硬、老旧,缺少真实性,无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与热情,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例如教师在讲“劳动合同法”时,给出一个案例,即:工人王某在上班期间乱扔烟头,进而导致工厂起火,给工厂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提问,工厂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吗?学生会回答:“有权利”。这种类型的案例生硬、老旧,没有新意,对发散学生的创新思维极为不利。

1.2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作用两极分化

在中职劳动法案例教学课堂中,教师占据主导地位,由教师选择案例,提出问题,并且对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教学结论。在这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受教师的控制。这种教学模式虽然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相符,中职生因为缺乏社会实践,对比如劳动保护、薪资待遇等内容缺少认识,因此难以针对案例提出问题。但是教师的这种教学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学生依据案例提问的机会,使其丧失了对问题探究的兴趣。

2.中职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反思

2.1选择典型教学案例

好的教学案例,不但是一个让师生展开分析与学习的重要工具,还能够将部分现实的生活融入于教学课堂中,引人深思。这对劳动法课堂教学中,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教师应当对教学案例进行严格的选择。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将依据理论所“制造”出来的案例抛弃掉,这种案例无法为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其所能得到的教学效果也极为有限。因此,教师应当从实际生活中取材,同时还应当及时对自身的案例内容进行更新,以确保案例的“新鲜度”。在平时,教师应当注重对有关案例的收集,例如从《今日说法》等节目中收集一些典型案例用于实际的教学。

2.2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

要想真正达到提升中职生法律意识与利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么单一的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组织学生对典型的案例进行讨论与辩论,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例如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教师可以选择百度公司“裁员门”作为教学案例,要求学生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辩论,进而使其可以准确的了解并掌握“劳动合同解除”该法律制度;又如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最低工资制度”,教师可以选择“北京和合谷餐饮公司海龙分店小时工最低工资案”,要求学生对其展开充分的讨论。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不断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掌握课堂氛围,并且在讨论后进行总结。利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兴趣,提升学生对有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结束语

综上,虽然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劳动法教学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并非是完美无瑕的,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案例过于生硬、老旧。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展开教学反思,凸出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优化典型案例,改善教学方式,以便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劳动法有关知识的兴趣与热情,有效提升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旭.如何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实效性[J].电子制作 ,2013,(16):164-164.

[2]李洁春.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探讨[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7(6):16-18.

第6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互动交流;创新思维

1微观经济学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1有助于实现高等教育培养目标

2018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通知指出,高等学校要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高等学校要把本科教育放在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教育教学的基础地位以及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前沿地位。微观经济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基础课和必修课,是通过建立经济模型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然而这些数学模型很难吸引学生的兴趣。即便有少数学生比较擅长数理思维,也不能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和解释经济生活中的经济问题。如果教师不对教学模式进行创新,仍然侧重于知识的灌输,课堂就会沉闷无趣,就无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法把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和社会经济实践结合起来,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从而实现高等教育改革的人才培养目标。

1.2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精神

高等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精神,让学生成为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知识体系的构建者。传统的讲授型课堂教学模式下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互动,学生既不质疑老师的观点,也不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样的课堂培养出来的也只是循规蹈矩、人云亦云的人。只有质疑和争辩型的课堂,才能培养出具有变革创新思维的高素质人才。案例教学能够促使教师把满堂灌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一方面,微观经济学课堂采用案例教学法,能让教师从注重自己“教了什么”转变为更加关注学生“学到了什么”,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与个性化学习。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可以把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热点问题或历史事件带入课堂之中,让学生利用经济学相关原理分析这些事件,不仅可以调动学生深入探究经济理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可以促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对教师不断进行质疑,在争辩中培养自己的经济学思维和自主创新能力。

1.3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课堂教学中,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恰当的情感沟通有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如果教师的知识输出是单方的,学生的学习则是被动的,那么教学效果很难提高。案例教学不仅在信息传递方面具有生动性和完整性等特点,同时要求学生为了参与案例讨论,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分析与案例有关的各种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参与到案例的课堂讨论中。因此,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师生之间信息和情感的双向沟通,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热情。

2微观经济学教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微观经济学是经济管理類学科的核心课程。教师在微观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应该培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方式,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牢固基础。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推动学生学习思维变革创新的教学模式。然而,笔者通过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调研发现,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案例教学难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第一,案例教学模式未得到贯彻。一部分老师没有真正理解案例教学法的精髓,通常会将案例教学法等同于举例教学法。这些老师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列举一些和知识点相关的例子就是案例教学。然而,这种举例只是辅助教学的手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完整的案例教学过程应该包括:课前教师通过各种教学平台提前布置案例,学生分析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并形成自己的观点;课堂上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教师对案例进行总结;课后师生对案例进行进一步反思。只有满足了以上教学环节,才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第二,教师选择的案例质量不高。首先,案例内容的选择存在问题。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相结合,导致案例缺少新鲜感和时代特征。其次,教师使用的案例缺乏专业性筛选。教师在选择案例时经常采用拿来主义,或只是进行简单变通,和教学的知识点结合也不紧密,更没有提出需要学生仔细研究探讨的问题。这种缺乏精心编排的案例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不能起到锻炼学生思维的能力。

第三,案例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案例教学并非让学生简单了解案例即可。如何结合知识点提出问题,如何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这是案例教学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往往偏少。一方面,案例缺乏吸引力,学生没有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另一方面,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强,满足于教师对知识点的讲解,对案例拓展性的问题往往不能进行深入探究,使得教师事实上成为案例教学法的主体。多数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发现,只有较少的学生能够真正主动参与到案例讨论中,大多数学生采取消极态度。特别是在分组讨论时,如果教师没有特别指定每个学生必须单独完成任务,那么,案例的研讨总是由小组中少数同学完成,其他同学则会“搭便车”,并没有实现师生之间的双向沟通交流。

3案例教学法产生问题的原因

第一,教师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教学在高校课堂中的地位有所下降。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教师认为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发达,“互联网+”和“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学生通过网络能够很容易获得很多相关信息,因此没有必要占用大量课堂时间进行完整的案例教学,只要学生自己课后阅读思考相关案例就可以。二是部分教师认为微观经济学具有逻辑性强、专业术语深奥、模型复杂以及理论抽象等特点,学生的学习能力不足,课时又少,因此,必须花费大量时间用于理论知识的讲解,用于案例教学的时间自然就减少了。三是多种教学模式的出现,导致案例教学的吸引力下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得以在高校课堂中得到应用,也导致了更多、更新颖的教学方法,比如翻转课堂、情景教学法、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模式的出现,削弱了案例教学的吸引力。

第二,高等院校对案例教学的重要性支持力度不够。微观经济学基本理论枯燥深奥,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够更好地调动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的学习气氛和学习效率。不过,教师在案例教学时需要使用经济学软件以及相关网络资源,这就需要电脑等相关设备能够访问互联网资源。然而,目前多数高校的多媒体教室的电脑在上课时不支持访问互联网,导致教师在讲解案例时无法借助网络资源,从而影响案例教学法的质量。

第三,教师个人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有限。微观经济学理论性强,学生学习时感觉难度很大。恰当的案例教学既能让学生加深对基礎理论的理解,又能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教师选择的案例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完美结合,这就对教师的个人能力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大学教师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很重,很难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化在案例撰写上。再加上教师本身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有限,所以,用于课堂教学的案例质量往往不高。

4提高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建议

目前,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往往流于形式。这种简单的案例教学模式既起不到辅助课堂教学的作用,也不能培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方式。因此,高等院校应该鼓励教师精心选择案例,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案例选择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案例教学是一种需要耗费师生大量时间的教学方法。然而,微观经济学内容较多,难度较大,教师案例教学若过于占用课堂时间,理论知识的学习便会受到影响。因此,微观经济学的案例教学就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即案例数量要少,案例分析要深刻,通过案例教学能够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教师在讲解均衡价格变动这个知识点时,就可以选择2020年上半年全球石油降价这一事件作为教学案例。通过探讨,不仅能够从需求角度分析影响石油需求的主要因素;从供给方面分析影响石油供给的主要因素,比如技术因素、成本因素、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等,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对替代产品页岩气的影响。这个案例还可以进一步开发,比如在学到成本理论时,可以用这个案例分析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对石油短期开采的影响;在学到寡头垄断理论时,还可以用这个案例继续分析卡特尔组织的不稳定性。

案例内容应该具有时代特征。经济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但也是一门学以致用的学科。因此,案例选择应该扎根中国社会实践,关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有时代感的社会热点问题。比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不仅具有新鲜感和时代特征,还能拓宽学生的视野,引导学生关注全球经济特别是主要大国的经济状况,从而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案例呈现形式多样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智能+”相融合的教学模式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重要发展方向。因此,案例可以文字、视听等多种形式呈现在学生面前。由于案例呈现具有直观性和生动性,因此,学生更愿意接受与案例相关的知识点训练。通过个案到普适的讨论,教师能够引导学生针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发表不同观点。这种交流碰撞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思维,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四,高等院校应该对教师案例教学加大支持力度。由于微观经济学的学习对象是一、二年级的本科生,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不高,社会实践经验不足。这就需要教师对案例精心设计编排。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案例理论依据,还要根据知识传授点以及能力训练点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探讨。由于案例选择和编排会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等院校应该对案例教学加大支持力度。比如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给予教学和科研积分奖励等。

参考文献

[1]谭赛,罗登辉.“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12):55-56.

第7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美国法律教育;职业教育教学方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法律教育是最发达的,并且其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也一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有着重要影响。然而,美国的法律教育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如此,而是长期以来不断演进的产物。通过对美国法律教育进行考察,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对于改革中国的法律教育将大有裨益。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法律教育大体上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法律教育方法从讲义式到案例分析式的发展过程。

(一)美国早期的法律教育

在殖民地时期和美国独立后的初期,一个人要在北美地区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要获得某种形式的法律培训。从理论上讲,获取法律培训的途径有三种:去英国伦敦的律师学院学习、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和自学,但是,从实践来看,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是学习法律的最主要的方式。为了满足人们学习法律的需要,一些热爱并擅长从事法律培训的律师便逐渐专注于此,有些人还开办了专门从事法律培训的法律学院,这些法律学院是美国最早的一批私立法学院。其中,最有名的当属1784年开办的里奇菲尔德法学院。该所法学院曾先后培养了一千多名毕业生。

早在18世纪后期,曾有一些美国的大学尝试开设法律课程、设置法律教席,但并不十分成功。19世纪20年代初,美国的许多大学开始接纳私立法学院,他们为其提供保护伞,而且,私立法学院也对并人大学感兴趣。就教学而言,附属于大学的法学院采用的是教科书式的方式。许多大学教授将其撰写的教科书公开出版,从而取代了原私立法学院中使用的保密性质的讲义。就当时流行的教科书而言,从形式上看,多数都是模仿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的产物。至于具体的课程讲授方式,教科书式的方式与讲义式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是灌输和记忆。

(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案例式教学法的出现

l9世纪早期的美国,律师业是唯一限制人们从事的行业,在杰弗逊式的民主思想的冲击下,律师被看作是特权阶层,律师界对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被看作是不合理的,因此,许多州都放宽了对律师资格的限制,废止或减少了对学徒制的要求:1800年,19个州中有14个州要求一定期限的学徒制;到1840年,30个州中只有不到11个州仍有这方面的要求;到了1860年,39个州中只有9个州对学徒制有要求,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等都将律师业开放给本州普通公民,如1851年印第安纳州宪法规定:“每一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选举人都有权在该州的任何法院从事律师业务。”与此同时,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教育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1840年,全国仅有的9所大学附属的法学院有学生345名。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教育是无序的、混乱的,在某些地方甚至是缺失的。从事律师业不以获得法律教育为前提,而是面向公众的无限制开放,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大量的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人涌入律师业,导致律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和律师这一行业的声誉下降。

为了挽救职业声誉,1870年以后,在律师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各州又重新开始加强对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要求,重视律师资格许可的条件。到了1890年,在39个州中有23个州要求有一段正规的法律学习或学徒期。同时,各州设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体制,并逐步建立起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些州赋予了法学院以文凭特权,即经过法学院学习并顺利毕业可以无需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参加法学院学习的热情。然而,律师职业界对法学院所享有的文凭特权制度并不赞同,因为它们担心对律师职业资格的控制权会从律师职业界转向法学院。

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学院正在悄然进行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案例式教学法首先出现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并被其他法学院所校仿,尽管对该教学法一直都存在许多争议。1869年艾略特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校长,1870年兰代尔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首倡案例式教学法。虽然很多人都将案例式教学法归功于兰代尔,但公平地说,如果没有艾略特的支持,兰代尔所进行的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很难成功的。

在案例式教学法下,教师所使用的基本教学材料不再是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法院真实的判例,这些判例都是由教师精心选择、汇编成册后发给学生课前阅读。上课时,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法律规则是什么,而是使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法,引导学生一步一步地自己去发现法律规则。

兰代尔之所以倡导案例式教学法,是因为它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案例研究方法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对此,他在其编辑出版的《合同法判例集》序言中解释道:“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是由一定的原则和原理组成的。掌握这些原则和原理并能够一直熟练地、确定地将其运用到人类错综复杂的事务中,这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掌握这种技能,应该是每一位热诚学习法律的学生的任务。每一个原理都是经过缓慢地演进才达到今天的状态的。换而言之,它是数世纪以来经过判例的不断延展而成长起来的,这种成长可以通过一系列判例来追寻。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简捷的和最好的途径,或许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研究体现这些原理的判例。”兰代尔所指的科学,并非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社会科学,而是自然科学。兰代尔的这种观点与哈佛校长艾略特的观念不谋而合,他曾成功地将实验的方法和临床的方法引入哈佛医学院的教学中,他认为:“对于医学和外科,必须从书本里学习一些知识,但更多的知识却是从病人和受伤的人的身体上学到的;而所有的法律知识几乎全部地都是从书本上学到的,这些书籍记录、摘要和分析了法律原则和先例。”与把法律看作是一门科学而非职业的思想相贯通的做法是,哈佛法学院聘任的教师不再要求有实践的经验、不必担任过执业律师,只要精通教学即可。例如,年仅27岁且无执业经验的埃姆斯被聘任为教师,虽在当时引发了许多争议,但得到了兰代尔的大力支持。在兰代尔看来,如果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教师应该是科学家,而不是执业律师。

(三)法律职业标准的提高与法学院地位的确立

据美国律师法学教育委员会1891的报告,每年获准执业的律师中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进过法学院,而各州还没有进入法学院学习的要求。律师队伍的鱼龙混杂,引起了律师界精英人士的强烈不满。为了提高职业声誉,自l9世纪末以来,美国律师协会和各州的律师职业团体都一直呼吁提高律师执业许可的标准。许多州恢复了对学徒制的要求,但允许将在法学院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内。1893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许可部”。1900年美国法学院协会建立,致力于为合格的法学院制定标准。虽然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他们共同致力于一个共同目标,即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资格许可的标准,两个协会互相合作、相互交织地提高标准。

1917年,尚无一个州要求从业者必须参加法学院的学习。等到了1932年,至少有17个州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有2年的学院法律预科培训的经历,而且,有33个州要求至少学习3年以上的法律,尽管这3年时间既可以在法学院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作为学徒。到了1937年,美国律师协会采纳的资格要求包括:必须接受2年的大学教育,在法学院全日制学习3年或业余学习4年;法学院图书馆藏书不少于7500册,最少有3名专职教授,学生和教师的比率不能超过100:1。1938年,美国共有101所法学院获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其学生人数占全国学生人数的63.7%,只有8个州没有要求进入法学院以前必须经过2年的学院教育“”。到2O世纪7O年代,进入法学院学习已成为进入律师界的唯一通道。

(四)关于法律教育方法的争论

当法学院日渐成为步入法律职业界的唯一通道时,法学教育自然成为法律职业界关注的问题,而法律教学方法则成为争论的焦点。虽然案例教学法已成为当今美国各大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然而,并非一开始就是如此,从其出现到被普遍接受而成为主流教学法是一个漫长的、充满争论的过程。

案例教学法,从其一出现就遭到抵制,这种抵制首先是来自案例教学法首倡者兰代尔自己的学生。许多学生感到难以适应案例教学法。其次,兰代尔的哈佛法学院同事也对案例教学法不认同,在他们看来,案例教学法过于学术化,它适合培养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才而不适合培养执业律师或法官。另外,律师职业界也表达了他们对案例教学法的批评意见。美国律师协会1891年和1892年的年度会议报告称:案例教学法置系统的法律原理于不顾,径直向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学生讲解案例,只能使学生获得零散的而非系统的知识;而且,案例教学法只关注那些有争执的问题,而置大量的无争议的法律原理于不顾,这种方法只能使学生们变得偏好诉争。

尽管存在许多争论和反对意见,但案例教学法一直在实践中前进。首先,人们发现经过案例教学法训练的学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优于接受传统教学法的学生,从而改变了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看法。其次,案例教学法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教师和法学院的认可,其中,兰代尔的门徒们发挥了很大作用。那些精通案例教学法的教师在离开哈佛法学院到其他大学法学院任职或任教时,他们也将案例教学法带到了那里,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先后都在出身哈佛的教授或院长的倡导下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一批著名的法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采纳,其他法学院也开始纷纷效仿,主动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能够在各种教学法的竞争中胜出并被各大法学院所采纳,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效应。案例教学法辅之以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法,使得大班教学成为可能,对于法学院而言,它使得教育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经济效率的使用。

即使在案例教学法得到多数法学院的支持后,有关质疑和争论仍未停歇。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奥地利学者雷德里克(Redlich)在1914年发表的一份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报告和美国卡内基基金会的一名非律师专家里德(Reed)在1921年发表的有关美国法律教育的研究报告,他们都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检讨和评价。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再次对案例教学法表达了怀疑和批评。其代表人物弗兰克认为:“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应该学到法律实践的艺术。为此,法学院应该大胆地,而不是悄悄地、躲躲闪闪地对兰代尔错误教条进行批判。他们不该像兰代尔那样排斥——而是应该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和参与法庭诉讼程序中学习法律的方法……他们必须抛弃法学院的核心是图书馆的荒谬观念。”

时至今日,有关案例教学法的争论仍在继续,不过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优劣已看得越来越清晰,我们已经可以对案例教学法做出恰当的评价。

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向学生传输法律知识方面是低效的,简直是在浪费时间,学生从课堂中所感受到的困惑多于知识所得。而支持者认为,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本来就不是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批评是不合理的;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并不是向学生传授死的知识,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对此,批评者认为,脱离开具体的法律知识来谈法律思维,只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在笔者看来,使学生掌握前提性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将有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知识每天都在增长,试图使学生能够掌握未来执业所需的全部法律知识将是不可能的,法律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应该是教会学生如何自学,从而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也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无助于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因为,案例教学中所选案例多数为上诉审的案例,而极少是一审案例,案例中的事实都是被塑造和加工过的,因此,学生们无法从中学习到律师们是如何安排事实陈述和证据运用、表达自己的观点的。这一点的确是案例教学法的短处。正因如此,目前,美国许多法学院都开设有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辩护技巧等课程,以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另有批评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容易忽略对成文法规的学习,因为,许多成文法规所涉内容并无判例。如何看待此类批评,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法规不可自我适用,它必须由法院阐明其含义后方可适用于具体个案。因此,透过案例来学习法规的含义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有些法规内容并无争执,内容亦比较简单,因为并无案例,对此,学生们完全可以通过阅读有关资料进行自学,而无须占据宝贵的上课时间。

二、美国法律教育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一)科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尽管兰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法律教育改革时声称,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且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而案例教学法则被认为是一种“科学”方法。然而,法律教育在后来的发展却清晰地表明它是一种职业教育。虽然人们对法律教育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但是,案例教学法却奇迹般地保留下来并逐步成为主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并不是因为它是“科学”的方法,因为,案例分析的方法无法做到像物理实验那样的可控性、客观性和可重复性,换而言之,它至多只能是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而决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在于恰好满足了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学生能像律师一样思考,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具备独立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这意味着法律教育是为法律职业界服务的,反过来,法律职业界有权力、有动力对法律教育进行控制,尤其是法律规定接受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必要前提的时候。当法学院垄断了人们进入法律职业界的门槛时,法律职业界有正当理由来对法学院提出标准要求,对法律教育进行干预。在美国,一方面,一个人欲从事律师业务,必须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只有在法学院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美国律师职业团体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师资配比等事项提出强制性要求,只有满足律师职业团体提出的标准并得到其正式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权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那些未达标的法学院的学生则被排除在法律职业界之外,其结果是那些未达标的法学院将会因此而失去生源并从法律教育领域退出。

(三)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的相宜性。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律教育,其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职业人士,这要求法学院的学生学会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要掌握从事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从教学方法来看,案例教学法恰好配合了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在美国,人们对案例教学法提出的许多批评,以及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建议,也都是从如何实现职业教育这一教育目标出发的。例如,当人们认识到案例教学法选用的案例都是上诉审案例而并不能使学生学到一审事实认定方面的技巧时,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庭技巧、法律诊所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法的选定都是为了服务于同一目标,即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士。

(四)对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思考。中国的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依照现行法律,虽然人们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资格,但参加此种考试并不要求参加者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个从未上过法学院、未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也同样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如果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互分离的,从事法律职业不以接受法律教育为前提,那么,法律教育的意义何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定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值得深思的。

在中国目前这种制度背景下,职业教育并不能当然地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但无论目标是什么,都必须要明确。法律教育的目标若不能确定,法律教学的目标也将无从确定。如果教学目标都无法确定,那么,我们将无法评估某一具体的教学方法是否合适。因为,方法并不能自我选择,而是由人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地进行选择的结果。对于方法本身而言,并无优劣之分。对于方法的评价和选择,只能基于特定目的而进行。因此,欲对各种法律教育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和选择,必须先明了法律教育的目标和定位。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长期以来在我国都是模糊的。

即使将我国的法律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即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己任,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培训等同起来,或围绕着司法考试来设置课程或选定教学方式。这一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可以给我们以启示。美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然而,它并不是围绕着律师资格考试展开的,因为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的律师协会来负责的,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其律师资格考试亦不同,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更多的是考察知识的广度而非深度。因此,美国各大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都不是针对某一州的法律来进行讲述的,而是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精髓之所在。

第8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可视化教学 问题 应用

一、我国高校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是案例枚举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案例例证法,比如教师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然后通过理论进一步验证;二是案例导入法,即教师先利用案例作为开端,再讲述基本理论,然后引出所要讲的法律概念或问题。

二是案例讨论法。一般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系统讲授相关理论知识,针对理论知识的重点和难点,提供一个结构相对简单的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集体或分组讨论分析。这种方法有益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选择案例一般选用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很多相关点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知识来解决问题。

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即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一边听,一边记笔记,手忙脚乱,水过地皮湿,风过地皮干。这种方法仍然是秉承中国古代“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的古道,与中小学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并无二致。而且课程的讲授主要是围绕相关概念展开,最后学生则“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知其应然”。

(二)现行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教学方法、手段的创新和改进是高校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案例教学法正因符合这一要求而备受高校教育工作者青睐,成为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学改革的主导方向。不少高校教师进行了尝试、研究和实践,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也出版了一定数量的案例汇编或案例教材,形成了高校教育“案例热”。但在“热”的背后,高校课程案例教学法仍然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一是现行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种讲授式教学方法。教师采用案例枚举法时,往往处于主导地位,从陈述事实、提出问题、得出结论到实践等环节,都由教师控制。并且所选案例大都是虚拟案例,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区别,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一手包办了。在运用案例讨论法时,教师一般会选用真实案例,学生感兴趣,而且方法本身也是学生乐于接受和富有启发性的。但是教师对案件的分析都是事先搜查资料准备好的,而对学生来说则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性,教师把自己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

二是现行案例教学法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一般会引导学生按照法律的先后关系顺次展开,即从案件事实出发,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寻找对应的法律知识。如此长期下来,学生的思维就会形成一种定性,会认为教科书或教师所讲的理论肯定是正确的,现行制度是完备的,从而不会主动思考案例引用的相关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这种做法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也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三是缺乏Π咐教学法在方法论上的研究探讨和与之相适应的案例教材研究。由于采用外国的案例教学方法能适应部分课程的需要,有些课程可以照搬“洋案例”。但在国内法的教学中,照搬外国案例教学法往往会令教师们感到困难。因此,必须摸索出适合我国高校教学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法。同时,还必须选编与案例教学法相适合的教学用案例,编撰成为案例教材。而这是一项极其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专业劳动,没有系统的案例研究和教学实验很难取得满意的成果。

二、案例可视化教学及其意义

(一)案例可视化的定义

可视化又称为“可视思考或视觉化思考”,是将案例或者故事转化为可视的图或文字,便于简化复杂性,以增强研讨过程中的思考。可视化可改善理解、对话、探索和交流。

面对复杂、混乱、陌生的事物,人的心里往往有一块蒙眼布去防御,去抵触。这时,无论外人把外面的世界说得多么漂亮,也只能是白费口舌。因为在蒙眼布的遮挡下,他的世界永远是一片漆黑。

逻辑、道理的表达力是匮乏的,因为以它们为媒介的信息的传递是一维的――从最开始到结束,从前提到结论。而人对信息的接受是多维的:听觉、视觉、嗅觉、味觉、触觉、第六感。因此,可视化的本质就是――摘掉头上的蒙眼布,扩展其接受信息的维度。比如近来流行的诉讼可视化,诉讼的本质是去给法官讲一个故事,而可视化则是配合这个故事去构造一个场景,用色彩、线条、形状去叙说这个故事,给法官营造“代入感”,将法官置于这个故事当中,顺着律师的思路,在律师的帮助下走向正确的目的地。

(二)案例可视化的意义

应当肯定的是,案例教学法在高校课程教学中的突出作用不言而喻。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主要优点在于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环境,提供进行案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使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专业技巧训练,像专业人员那样思索,训练,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专业操作。相比之下,我国高校课程教学更重视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训练。有时虽然学生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可惜的是却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

如前所述,在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中,“知识加工”和“问题解决”的思考过程往往是不可见的,而且教师和学生都更多关注结论,忽视结论的生成过程。然而,学生思维的发展并不来自“结论的累积”,而来自“生成结论的思维方法和过程”。要提高教学效能,教师就必须变“强调结论”为“强调结论的生成过程”。而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看不见的”思维的过程和方法清晰地呈现出来,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记忆和运用。运用可视化案例教学,创建思维型课堂,开发案例可视化教学资源,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建立清晰的知识体系,发展系统思考能力,同时掌握专业相关知识,是我们推进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正确途径,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的事情,也是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新方向、新领域、新天地。

三、案例可视化教学应用

案例可视化实际上也是思维可视化,即把思维可视化学习模式应用到专业课上以教学案例的形式进行教学和能力培养的一种模式。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最根本的是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知道,任何问题不是仅仅知道相关知识就可以解决的,关键是如何思考,也可以说一个人的思维能力或者思维模式才是决定其解决问题能力高低的关键因素。运用案例可视化教学,把教学关注点从“知识”转移到“思维”,可以持续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实现教学效能的倍增。下面以法学教学中的法律可视化案例教学为例进行说明。

法律是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法律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虽然经常引用案例(包括视频)教学法来引导学生思考实际法律问题,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法律专业学生仅仅是阅读案例,或者观看相关视频,仅仅是很直观地知晓了案件的结论。在以往的教学中,学生的思维惯性焦点也都集中在结果上,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即为什么看似理解了法律知识,知道有相关法条却不会举一反三,实际操作不知如何下手。归根结底在于教师和学生忽视了教与学过程中思维意识、思维模式的形成与锻炼。

那么在法律教学中如何应用思维可视化呢?首先,法律的教学依然离不开案例教学,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法律案件为我们进行思维可视化的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素材。其次,案例思维可视化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它更是一种贯穿整个案例教学的思维;可视化思维与说故事(案例)的方法密不可分,可视化就是在叙说故事(案例),同时为故事(案例)构造场景。

所谓的可视化并非在案件最后进行可视化加工,而是从一开始就让可视化思维贯穿整个案件的全程。举个例子:某一案件,有多个主体,之间有多个复杂的法律关系,于是,案件参与者把这些主体一个个列出来,连线,标记法律关系,做出一张法律关系图(如下图):

从上图可知,在对案情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不同颜色来表示争议双方和非争议双方,利用实线和虚线来表示双方现在是否具有法律关系(控股、债权债务、管权转让),简洁明了、恰当地突出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且通俗易懂,深入浅出。通过不同颜色的对比和左右明显的分布,读者的视觉刚刚触碰到图片的时候就得到了第一层模糊的感觉――今天有“两个东西”。于是,读者便带着“两个东西”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感觉去阅读整个案件,当看到“南京铝厂”和“南京铝业”的时候,由于色彩区分的先入为主,在心理上并不容易在二者之间建立强烈的关联;相反,左边一致的、鲜明的颜色在视觉上引导读者将“南京铝厂”与“南京工行”建立联系。随着“债权债务关系”文字的适当点明,读者就被强烈地传达出一个信息:债权债务是“南京工行”和“南京铝厂”两者之间的事情,和“南京铝业”没有关系。

以上图为例,要运用可视化思维,参与者还需要思考的是:要更好地传达我方的观点,每个主体要用什么颜色,要用什么线条(例如实线、虚线)去画法律关系,线条的粗细如何选择,线条要用什么样的颜色,主体之间的平面空间位置该如何安排,哪些信息是必要的,哪些信息是不必要的,案情是什么,背景是什么等等。所谓可视化的威力,应该是说文字之不可说,解语言之不可解。让学生自主参与进行案例梳理,并且像“设计师”一样去构建案例场景,体验案件当事人身份或者法律工作者身份,在这个过程中真切w会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如何思考,从哪些方面着手,需要用到哪些法律知识,如何运用等等,从而在日常教学中逐步形成、强化、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对自己做出来的案例图有种创作感、满足感和成就感,不仅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也锻炼了他们团队合作的能力。

四、结语

大学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教学工作的成败、教学效率的高低和把学习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总理指出,要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显然,传统的教育教学观念、方法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求,高校教师应从更深层次来思考整个教学改革。从顺应时代与社会需求到顺应新时期学生特质的需求转变;从专注于知识的传授到专注于人的最根本的思维习惯,如此才能真正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的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实事求是,2005(01):78-80.

[2]赵宇先.你的三维是什么――可视化的“维度”体系[EB/OL].http://chuansong.me/n/915996841157,2014-02-17.

第9篇:自然法教学案例范文

关键词:初中政治教学;案例教学法;运用

初中政治课程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与理论性,就需要学生准确理解政治的理论知识,才能够更好参与到实践中。从初中学生学习现实来看,虽然初中政治属于一门文科,但是真正能够学好的学生并不多。而案例教学法有效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较好的活跃教学课堂氛围,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政治教学中,并激发政治学习产生兴趣。因此,探究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具有实用价值。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及原则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从初中政治课程教学的要求来看,就需要教师启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引导学生将所学到的政治资料合理运用到实践中。教师要实现初中政治课堂教学的目的,就要主动积极寻找新教学方法,才能够真正提升政治教学的质量。而案例教学法恰恰符合这个要求,在初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法就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学生一旦产生了兴趣就会主动学习政治知识。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案例教学法具有典型化和生活化的特征,对政治教学特别是法律知识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而案例教学还能把抽象的知识变为简单易懂,教师将典型案例按照通俗语言告诉学生,初中学生对案例内容比较有兴趣,因此也就会认真听教师讲,教师就趁机引导学生深入思考。通过这种讨论,总结,加强学生理解知识。通过这种讨论的结论让学生更加信服,还加强了教师与学生间的交流互动,拉近师生关系,由此可见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可行性。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原则

运用案例教学法时,不能够过于随意,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运用原则。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时效性;对于初中学生而言,对新事物非常好奇,遇到新鲜事物就想探个究竟。因此教师选择案例时,就必须要注意学生的性格特征,选择时效性较强的案例。例如给学生讲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选知名度高、时间较近的“三鹿奶粉”作为案例分析。2.方向性;初中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还不成熟,其价值思维及价值选择模式也还处于形成阶段,明辨是非能力还不完善。因此教师选择案例时,就要尽可能选择正面意义极强的案例,尽可能少用反面性质案例。通过正面案例去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行为,选择一些反面案例警告学生的不好行为,通过正反对比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3.针对性;教学中选择案例不能够过于随意,必须要具有针对性,要针对本节课的内容选择案例,还要尽可能和学生紧密相连。案例要具有明确指向,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让学生从案例中学习知识,得到教育。此外一定要具有防微杜渐的意识,教育学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避免发生违法犯罪的现象。4.实践性;初中政治教学主要任务就是要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法律意识。采用案例教学,就必须要尽量调动学生的能动性,让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角。例如讲授《珍惜学习机会》时,就可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制定自己学习计划,再汇报交流,开展课程教学。

二初中政治教学对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措施

从前面分析来看,在初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非常重要,具有可行性,因此我结合工作经验,在遵循原则基础上提出应用措施建议

(一)依据教学所需选择案例

在初中的政治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就要发挥主导作用,教师所选案例必须要具有实践性及针对性,选择恰当的案例是实施关键。所选案例可是教材中案例,也可从平常听到、看到的新闻事件作为案例。当然教师依据一些事件改编案例也可作为教学案例,只要满足教学所需都可作为教学案例。不管案例是不是真实均可用到课堂讨论。政治教学课堂本身需要不断的、新鲜的案例,这样才能够抓住学生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就需要教师平常多收集和教材内容有关的案例,还要满足教学所需。教材上有一些案例就比较好,教师可直接拿来使用。比如八年级学生学习《教师帮我成长》时,就可饮用教材中的案例:数学课时教师在讲台上讲课,副班长小强和周围几个同学始终在不停的小声说话,让附近的同学根本无法听清教师讲授的内容,于是教师让小强到最后一排去坐,小强极不服气,没有理会老师的安排,坐在座位上不懂。空气骤然紧张起来,大家都感觉冲突马上爆发。到此打住,引导学生设想数学教师当时的想法及接下来动作。以及当时小强的想法和他会做什么。等学生发表完了看法后,教师也可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和学生交流,通过这种换位思考促进了师生间的关系。因此选择这种案例更能够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教师选择案例时就要认真筛选,才能够达到更好教学效果。

(二)合理收集典型案例

教师从生活中收集合理的典型案例,将生活案例融合到政治教学中,这种方式就是比较常用的案例选择法。合理收集典型案例,就要求教师平常多看一些电视、网络以及报纸等各种渠道,学会运用互联网浏览所需资料,当然也可到图书馆系统收集与整理。经过长期积累知识后,就能够把有关的图片资料、影像资料以及文字资料融合为典型案例,当然也可组织学生搜集身边发生的案例。

(三)恰当把握教学时机呈现案例

并不是随时都将案例呈现出来,而是要恰当把握教学时机呈现案例。因此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就必须要和理论联系起来。一旦案例脱离了理论,那么教学的目标与内容和所讨论内容不相符,因此把握时机呈现出案例是一个关键要求,决不能按照格式化形式呈现出来,当然也可讲完理论知识后呈现出来,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呈现都要以基本理论作为主要出发点,按照实际要求确定。教师要详细讲解故事来龙去脉,并把一定文字资料分发给学生,可采用多媒体以影音与图片的形式展现案例。当然,展现形式并不是唯一的,还可以通过小品、辩论等形式展现出来。

(四)采用多种方式展现

在政治教学过程中,除了教师将案例讲述给学生,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吸引学生注意力。如今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各个学校都在采用多媒体技术教学,可以播放图片、声音及幻灯片等等。政治教师就把案例一视频或者图片形式播放给学生看,让学生在轻松幻觉中学习政治知识,这种方式也降低了教师的任务量(不用写板书)。比如学习《我们维持正义》时,教师事先给学生放一段视频:两个初中学生欺负一个小学生,要小学生给他们钱,不给钱就打人。当播放到此处就应该暂停播放视频,问学生自己遇到有人欺负小学生时,他们该怎么做?等学生讲出个人的想法后,教师再播放视频,而视频中一位学生恰好路过,及时上前制止了两位初中学生,并把小学生送回家。看完视频之后,学生联想到刚刚自己的想法,教师接着进行正确引导教育。通过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得到显著的教育效果。当然教师也可开展一些小品等方式呈现案例。

(五)学生相互交流,教师归纳总结

相互交流、总结归纳,可按照分组形式讨论,并鼓励各小组讨论学习。讨论案例的发展过程即为交流方式的依据,因此在该阶段学生就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能出现反复结论,然后发言小组就应该与补充前面的发言与观点。初中政治教师总结讨论学习的时候,就应该集合讨论学习过程,以相关汇报作为主题。对于相对正确观点,教师归纳总结时就应该适当表扬。进行案例讨论学习时,要对小组成员获得成果给予肯定。在讨论过程中,对具有不同讨论意见的学生,教师要帮助学生评定观点是不是正确,如果确有创意结果同样要给予表扬。运用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要有效引导和启发,因此在教师引导下依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教师要鼓励学生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同时还要总结和归纳每一次集体讨论活动,让学生从中看到自身不足。

三结束语

在初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不但能够提升学生学习兴趣,还能够获得优良的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就需要政治教师勤钻政治教材,全面了解学生,生活、工作上都要做一个有心人。当然在实际运用中,政治教师还必须要结合学生实况,选择合理的案例,以合理的方式呈现在学生面前。同时,教师还要意识到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方法,教师要有创新精神,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政治教学质量。

作者:任云爱 单位: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洪善镇第二初级中学校

参考文献

[1]詹小斌.浅议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J].才智,2012(17):202-202.

[2]王殊华.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探析[J].新课程研究(下旬),2014(8):24-25.

[3]詹小斌.浅议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战线,2012(03).

[4]刘汉和.如何在中学政治教学中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09(3):16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