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精选(九篇)

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1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2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措施

一、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级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粮食仅指原粮,适用于全县境内的粮食在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因霉变、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等因素,导致粮食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群体性人体健康损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事件分级根据粮食质量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较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是指因食用质量不合格粮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是指因食用质量不合格粮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一般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县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指挥长,局班子成员任副指挥长,局办公室、人事股、纪审股、会统股、业务股、储备粮管理中心、监督检查股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均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一室四组,即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现场处置组、技术支持组、监督检查组、综合保障组。

(二)主要职责

1.应急指挥部。启动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除应急处置状态;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对参与处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2.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协调、监督落实本预案;收集和分析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处置、解除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建议。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现场处置组。对突发事件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和检查,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现场处置组由局人事股、地储粮管理中心组成,地储粮管理中心牵头。

4.技术支持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事件调查;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对抽取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确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提出处理意见。技术支持组由局业务股、会统股组成,业务股牵头。

5.监督检查组。负责调查已经过具备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来源、流向和数量,依法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召回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储存、运输、加工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组由局监督检查股、纪审股组成,监督检查股牵头。

6.综合保障组。做好应急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汇总有关信息,并通过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事件处置,引导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疑虑,综合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全力配合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如有必要,应急指挥部有权征用各成员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

三、应急程序

(一)事件报告及前期处置县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粮食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并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控制好现场,了解和初步评估事件状态,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二)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依据现场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下达处置指令根据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按照分工职责开展工作。

(四)实施应急处置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若遇有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应急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五)终止应急处置各工作组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应急办公室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六)调查和恢复重建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置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处置措施

(一)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

1.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封存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

2.追查问题粮食的来源、去向和数量,及时将情况通报市粮食局及所在地政府食安办、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

3.责令有关企业召回存在问题的粮食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

(二)重大事故

1.实施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处置措施。

2.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协调处置有关问题。

3.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应急指挥部有关信息,告知公众事件情况,消除恐慌情绪。

4.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检查,对质量问题涉及地区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第一时间封存问题粮食。

5.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对责任单位、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三)特别重大事件

1.实施重大事件的处置措施。

2.责令存在问题的粮食经营企业立即停业,全力追回售出的问题粮食。

3.安排抽验人员随时检验或送检样品。

4.报告并经县政府同意,适时召开新闻会,向全社会通报事件有关情况,消费警示,防止问题粮食扩散。

5.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

五、附则

(一)责任追究和奖励对不按照本预案要求,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执行或违背应急指挥部指令、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应对和处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完成任务出色、为有效制止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本预案由县粮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结合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全面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 组织机构

(一)成立xx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村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成员: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乡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村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村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乡应急指挥部。

2、负责全村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全村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村紧急救援、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5、承办xx乡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运行机制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一) 预测与预警

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监督网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监测网络,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监测内容:负责本村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村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序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村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白竺乡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将乡应急办指示传达给村民小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村委会、各村民小组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白竺乡应急办公室。

2、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白竺乡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及时补充应急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4、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和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消毒、疫病防治、清理污染物。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

(2)恢复重建。积极组织村民做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给予援助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三、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序,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保障。村义务巡防队等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2、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由村委会统一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用。

3、基本生活保障。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治安维护。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四、监督管理

1、宣传教育。

(1)通过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公布报警电话。

(2)在学校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进村入户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2、应急演练。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技能。

五、附则

本预案由村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与实施,自之起日正式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确保校园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我校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校园内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火灾、台风、地震、洪灾、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重大安全事件。

一、组织与指挥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校长任组长。

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校预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班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测与报告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班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人员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膳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四、应急预防监控措施

(一)火灾

学校全体师生发现校园火灾均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在教育场所的火灾,教育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涉火人员必须提交火灾原因的书面报告。补充如下:

1、火势比较大,靠学校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2、重点部位或其邻近发生火灾,靠学校自己力量无把握短时扑灭,可能危及重点部位,应立即直接拨“119”报警。同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3、一般火灾情况(火势较小、火势发展慢、损失小、靠学校自己力量可以扑灭)应立即组织自行扑火,事后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况、扑火经过、采取的灭火方式和起火原因与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恶性伤亡事故

当学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学校领导。对未死亡人员,学校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各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三)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加强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师生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各种集体性人员聚集活动推迟或取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4、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5、学校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学。对影响师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及时作出安排,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上下学路上可能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应及时告知家长接送或在路上护送,也可以报警。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作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等,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向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五)环境污染

1、调查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源,如化工厂、液化气厂等,如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并备案这些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处理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六)人为破坏

1、加强校园保卫和巡逻,阻止不法人员进入校内。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第3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1.1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有效控制,依法监督、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外事办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负责对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决策;执行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和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置工作;对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检查和督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市委宣传部:把握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措施、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与防控科普知识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妥善处置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事件,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对麻醉、群体性滥用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案件进行查处。

市教育局: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应急处置配套方案。

各县(区)政府应按照省、市政府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责任。

2.2办事机构与职能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知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应急管理宣传培训;指导各县(区)落实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担任。

2.3专家咨询机构与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共同组建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对确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核查、确认,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品、滥用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封存和抽样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3.事件的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涉及人数50人以上,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10人以上;

(2)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2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涉及人数30人以上49人以下,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5人以上;

(2)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3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涉及人数20人以上29人以下,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3人以上;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4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涉及人数10人以上19人以下,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2人以上;

(2)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事件的监测

各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4.2事件的预警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对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采取预防措施。

4.3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4.3.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戒毒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

(5)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3.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政府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戒毒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及其责任报告人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对确定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的,在40分钟内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对确定为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的,同时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对确定为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的,需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政府,情况紧急时可同时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政府报告。

(2)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如实向本级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对事件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接到事件报告后40分钟内报至本级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接到报告的市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特殊情况下,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直接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至省政府报告。

(5)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4.3.3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进行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和潜在的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

进程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和结果、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系列控制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须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4.3.4报告方式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结案报告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的,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市政府应当通过省政府应急平台值班管理系统向省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和终止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5.1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等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立即做出应急响应。

(2)要密切关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性质、特点,及时对应急工作措施做出必要的调整。

(3)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控制事态发展。

5.2事发地先期处置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害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5.3.1.1市、县(区)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事件的性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做好病人救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3.1.2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决定启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3.1.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5.3.1.3.1Ⅰ级、Ⅱ级药品突发事件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Ⅲ级药品突发事件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挥下,立即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事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事发现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调查核实,随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本地区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度,每日定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2)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抽验,并将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品、滥用的,会同同级公安部门采取控制措施;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沟通。

(3)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4)对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5)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1.3.2Ⅲ级药品突发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监管各职能机构和监测、检验机构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2)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有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抽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经市政府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授权后,及时向社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针对事件性质,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7)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3.1.4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涉及品、滥用的,应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公安部门: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及时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对涉及品、滥用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及时拨付。

教育部门:对学校中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控制措施,并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外事部门:及时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外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工作。

5.3.1.5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时收集、核实、评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Ⅲ级药品突发事件,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之内填写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同时按8.2项规定的内容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对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全国有关情况提出分析报告,于2小时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抽验,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的接诊、收治和运转工作;立即停止使用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产品,统一封存。

5.3.1.6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要立即通知经销商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并于24小时内汇总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3.2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比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发生突发事件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产品全部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执行。

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执行。

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执行。

5.5信息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审核;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并报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信息包括授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6.善后与总结

6.1善后处理

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级别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6.2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根据事件级别由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3奖惩措施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参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切实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等工作。

7.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并指定急救机构。

7.3技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按照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定期研讨、交流药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保证其设施、人员、设备、功能到位。

7.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5预案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7.6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提高全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用械宣传,防止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在预防、诊断、治疗、使用过程中,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多人发生怀疑与该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临床症状相似的异常有害反应的紧急事件。

麻醉、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

8.2报送资料要求

8.2.1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1)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2)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说明书(进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3)质量检验报告;

(4)是否在监测期内;

(5)注册、再(重新)注册时间;

(6)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批件;

(7)执行标准;

(8)国内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9)典型病例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10)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8.2.2医疗卫生机构:

(1)事件描述

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名称,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治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等信息;

(2)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8.3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修订。

第4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综治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性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指幼儿在园时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幼儿学习或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的重大性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一、实施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园长统一指挥,幼儿园处置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到达出事班级,积极协助指导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由行政报告教育局,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原则。幼儿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及相关教师要立即深入现场第一线,积极做好事件、事故的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种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安全隐患,要立足防范,抓小、抓早、以快制快。一旦发生重大事件,要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园内。

4.“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原则。幼儿园若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教育引导,稳定师生情绪,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5.“措施得力,救人第一”的原则。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一切得力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在迅速报告火警的同时,应紧急组织师生安全有序疏散,救护受伤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卫生防疫等重大事故,在迅速报告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同时,应紧急将中毒、受伤幼儿送往医院抢救;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应积极组织抢险,救护受伤师生。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坚持“救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在组织抢险救灾时,严禁幼儿参加。

二、实施组织

幼儿园成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负责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设立五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为日常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严肃责任追究制。

1.社会、幼儿家庭稳定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家长、亲属及幼儿的稳定工作。

2.校园设备、生活设施安全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校园火灾、校舍、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联系教育局、安监、建设、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置。

3.幼儿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学校食堂卫生、卫生防疫、治安等重大突发性事故处理工作。

4.学校教职工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学校涉及教职工交通事故、治安等重大突发性事故处理工作。

5.信息处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及时向教育局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准确信息,同时密切关注有关的信息动向。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的制订、相关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督促督查各班的安全教育及各种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在事故发生时,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做好幼儿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

各处置工作小组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在事故处理中,实施正确的处理办法,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建立行政一把手总负责的处置学校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人。组织、协调、检查幼儿园的安全综治工作,研究制定处置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实施步骤

(一)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领导之间,群体与学校之间,因利害关系,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体上访等方式对抗幼儿园,甚至破坏公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幼儿园若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学校立即向教育局汇报。同时,处置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加强对事件的严密监控,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情况通报工作,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若校园内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及负责人要及时深入事发地,现场指挥,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同时,向教育局及时报告信息,统一口径,防止不实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严格门卫管理,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学校。

(二)突发性安全事故:

突发性安全事故主要指突发性校舍安全事故、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生活设施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各种校园内外群体性伤亡事故。

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按以下步骤处置:

1.事故报警:

幼儿园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积极做好师生自身保护和救助工作,学校领导向教育局报告,必要时还要报警。

报警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危险程度、师生伤亡情况、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紧急疏散和现场急救: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有关责任人应立即根据现场事故发生的情况,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控制事态发展,抢救受伤师生;现场救助人员在施救前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施救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措施进行,实施救死扶伤,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严禁幼儿参加救护活动。

3.事故处理

学校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必须即刻到达事故第一现场,指挥或指导、协助有关班级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四、实施要求

1.学校教师要确保安全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始终把维护稳定、确保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5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依法处置突发安全事故,规范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市教育系统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安全事故种类

本预案所指突发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紧急事故。

(1)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突发灾害性事故。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校舍安全、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等重大工程基建安全事故;危险物品主要是化学药品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锅炉、燃气、电梯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体育课、实验课等校内意外伤害事故;校园水面溺水安全事故;校内外重大交通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4)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受计算机病毒侵害造成单机或网络瘫痪、数据丢失、失泄密等重大影响的事件。

(5)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地质、海洋、生物、地震灾害等。

(6)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和省、市统一考试,在试卷的命题、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阅卷评分、考分统计、考分公布、考分复查等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泄密事件。

上述几类突发安全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安全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故同时发生,或引发、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工作原则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总原则,在*市教育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挥下,所有教职工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但任何情况下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抢险救灾。

1、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合法、公正处置的原则。

2、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

4、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2.1.1*市教育局设立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总指挥:诸培国

副总指挥:严鼎生

郭志明

王新荣

朱新华

张春潮

钱卫东

2.1.2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位于*市行政中心综合楼十三楼,主任由王新荣同志兼任。

副主任:张黎明

陈益明

成员:曹志荣

刘新

秦金泉

吴建飞

崔学文

张卜水

2.2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市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省教育厅请示报告。及时与市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协助处理、妥善应对。

2.3应急处置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指挥中心;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校处理突发安全事故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学校落实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各学校根据突发安全事故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4*市教育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及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市教育局领导及机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有关具体分工见11.5。

2.5各学校参照市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结合本校实际,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处理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和规定按11.4执行。

3.1.1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和市教育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续报。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并报告后,对后续变化情况,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动态情况实行边处置边报告。

3.1.2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各学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教育局应急事故处置指挥中心,并按相关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安全事故执行紧急电话报告后,各学校应当立即书面报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的意见,将重大、重要信息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

3.1.3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故发生起因分析、性质的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的初步评估。

3、事发学校及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初步反应;

5、事故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预防和预警行动

1、在局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局机关各部门、科室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指挥能力和实践能力。

3、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安全事故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开支。

4、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3.3信息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工作由局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或应急处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详见11.3。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资金保障

各学校要确保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落实。

4.3人员保障

各学校均应组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4.4培训演练保障

各学校要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培训演练每学期至少应开展一次。

5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1.1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从教育系统比较敏感的实际出发,根据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其他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引发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等的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适时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5.1.2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

1、预防预警信息

各学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排查教育内部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内外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发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2、信息报送制度

(1)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2)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各学校要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失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发矛盾、扩大事端。

(3)市教育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和研究判断发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后各方面的反应,掌握发展态势。Ⅱ级以上事件直报市教育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并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必要时,局指挥中心及时向市委宣传部等新闻宣传机构通报信息,准确、及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与市公安局等沟通情况,提请协助和支持,加强互联网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3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Ⅳ—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镇政府及其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市教育局立即启动预案,指导各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各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必要时局指挥中心,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学校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班主任队伍和学生会以及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各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4)必要时,由局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Ⅳ—Ⅲ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教育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指导、协助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校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学校党政领导、班主任要深入班组、学生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市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处置机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处置机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学校主要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各学校要加强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学校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5.1.4应急保障

1、预案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本人的位置、职责等,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对预案进一步完善。

2、队伍保障

不断壮大维护学校稳定工作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形成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德才兼备的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队伍,并建立预备队伍。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解决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3、技术保障

加强快速维护学校稳定体系的基础建设,加强和完善以校园110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为师生提供全方位的求助、咨询和服务,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防止因治安事件引发影响稳定的事端。

5.1.5善后与恢复

各学校在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的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1、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2、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3、属于学校发展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制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及时做好落实工作;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办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

4、事件平息后,各学校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局应急处置管理办公室,局应急处置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撰写总结分析报告,经局指挥中心指挥长审定后视情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教育局。

6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及可能出现的蔓延趋势,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6.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学校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内一所以上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市内一所以上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6.1.6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学校应在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2信息报告与信息

6.2.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负责人。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市教育局、卫生局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报告*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B、进程报告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各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教育局。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6.2.2、信息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授权向社会本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各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6.3应急反应

6.3.1应急反应的总要求

1、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在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布置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校发生。

4、学校所在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学校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布置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正面教育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渗入学校内,有效控制事态。

6.3.2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坚决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紧急启动学校应急预案。

6.3.3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督促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对学校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6.3.4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检,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学校领导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同时,立即向市教育局、卫生局报告,按照市教育局和卫生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示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的适当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教育局。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必要时邀请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

及时向有关学校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学校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6.4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应认真做好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中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7突发灾害性事故应急处置

7.1应急处置原则

1、学校发生下列各类灾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发生灾难事故的具体情况,立即实施自助救护措施并向“110”、“119”、“120”等社会救护机构报告。

3、立即向市教育局报告。

7.2应急处置措施

7.2.1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妥善安置伤病员。

4、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5、解决好教师、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7.2.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4、及时封锁现场,疏散无关人员。

7.2.3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有水面的学校,事先要制定并落实救援措施,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2、学校发生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3、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或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4、对于冰面溺水事故,要科学处理,有组织地救助,避免因冰面大面积塌陷造成继发性伤亡。

5、对事故现场、救援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落水、溺水事故。

7.2.4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3、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同时请求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7.2.5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者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7.2.6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品泄漏,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市教育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划定污染区。

3、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市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并立即协同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由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市教育局及时报告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8、发生重大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7.2.7恶通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恶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市教育局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7.2.8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安全保卫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并报市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卫生部门和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市教育局报告。

7.2.9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现场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的支援、帮助。

7.2.10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1、学校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食品仓库、配电房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学校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7.2.11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疏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7.3学校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和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还应及时向有关外事、公安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7.4善后与恢复

7.4.1、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7.4.2、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8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8.1预防和预警机制措施

8.1.1预防预警信息

通过公安网络监控部门等安全组织的安全预警信息,即时地向各学校可能招致攻击的网络互联设备和计算机的安全漏洞、病毒的动态变化趋势等预警信息,并对异常流量来源单位实行监控及控制。

8.1.2预防预警行动

网络和信息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风险、准备应急处理措施,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监测体系,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预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8.1.3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校园网的安全风险,一般包括:计算机系统关键硬件设备或软件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水、火、电等)造成的物理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病毒等恶意代码危害;人为的恶意攻击(包括拒绝服务、系统入侵、篡改主页、窃取敏感信息、散布有害信息等)。

8.2应急准备

市电教中心、学校等要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做出被管理对象和相关风险列表文档。校园网、校园网络中心由各级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各级信息中心(电教中心)要求安排应急值班,并将值班安排上报。确保到岗到位,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8.3具体措施

A.物理环境,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建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并落实以下预防措施:

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对运行关键部位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禁止任何非授权人员进入;

建立备份电源系统,并定时检查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建立校园网计算机室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机制;

对所有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等基本技能进行培训。

B.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

禁止未授权访问,授予管理员不同权限,关闭非必要服务;

采用认证方式避免非法接入和虚假路由信息;

实时监视和监测,及时排除故障、处理入侵攻击;

保证足够带宽,防止灾发流量造成拥塞导致网络瘫痪。

C.计算机系统

重要系统采用高可靠硬件、稳定软件、进行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份机制,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安装稳定的操作系统和最新补丁,并定期更新;

关闭所有不必要端口、服务和帐号;

安装有效的网络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升级扫描引擎;

严格限制内部用户的访问权限;

对用户和管理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对关键系统实施实时动态监测;

对重要的数据定期备份。

D、重要的信息系统

重要的信息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制度;

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立每天24小时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各级网络边界控制

在各单位局域网边界建立防火墙,在重大安全事件爆发时可以实施访问控制;

在邮件服务器前配置反病毒和反垃圾邮件网关;

安装入侵检测系统,监测攻击、病毒和蠕虫的发展,及时发现重大安全攻击事件;

控制有害信息经过网络的传播,建立网关控制、内容过滤等控制手段。

8.4报告

市电教中心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发生事件后,立即启动安全事件处理流程,分析、定位事件的来源和危害程度。

市电教中心所管辖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一般事件在部门内报警并作相关处理。重大事件和影响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时,向管理上级紧急报警。必要时逐级上报;

一般安全事件,可向入侵者所在的网络管理员投诉;严重安全危害事件(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及破坏国家信息安生的反动政治言论),应当及时消除、保留证据,并按应急组织体系向上一级报告,请示进一步处理的决策。

8.5应急响应

8.5.1网络中断响应程序

市电教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教育网的正常运行,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网络的正常运行。当所辖范围内的网络,与互联网络通讯中断时,应敦促网络运营企业(或服务商)及时处置。

8.5.2网络环境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网络环境安全相关事件由市电教中心自行处置。对火灾、盗窃、破坏等紧急事件按照国家消防、公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影响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由*市和我市两级教育信息中心(电教中心)指挥处置。

遇供电相关紧急事件,市电教中心、各学校作紧急现场处置,应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停电时间、用电功耗、电池电能储备、供电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运行情况等条件作调度,包括次要系统停电减轻负载等措施,密切跟踪参数变化并反馈调整控制,联系相关公司和人员作现场维护。

8.5.3网络运行事件处置

网络运行相关事件由网络中心运行部门负责,重大事件立即向中心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报告。事件包括: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

8.5.4网络攻击事件处置

由所属各级网络或信息中心按部门分工和应急流程处置。对于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处置:

1、通知应急负责人和中心主管,决定上报或通报;

2、按预案通知相关管理员采取措施,或直接实施控制;

3、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

8.5.5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8.6应急保障

8.6.1组织保障

1、市电教中心、各学校设立突发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所辖范围内的校园网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2、市电教中心负责与*市教育信息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3、市电教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校园网安全运行保障和管理。具体按《*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信息中心下发的《学校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评估细则》执行。

8.6.2通信保障

*市电教中心负责收集、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内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联络信息。

8.6.3环境保障

市电教中心、各学校负责建立并保持本中心的电力、空调、机房等网络安全运行基本环境。并负责周期性检查所辖地区校园网落实运行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

8.6.4技术保障

市电教中心和学校应根据《*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起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支持力量,并对接入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8.6.5流程保障

市电教中心、各学校应建立起所管辖范围的网络和信息应急处置流程,负责应急处置各网络和信息突发事件。

8.7善后和恢复

市电教中心、各学校对网络和信息应急事件,除在事发时按安全管理要求上报市教育局和其他主管部门以外,应急处置后还应作总结报告,上报各相关部门。

市电教中心、各学校根据应急处置中暴露的管理、协调和处置不当问题,应及时改进和完善预案,并实施针对性演练;对实际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技术、新设备应及时更新、升级完善。

9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Ⅰ——Ⅲ级。

1、Ⅰ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地区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9.2应急处置措施

9.2.1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自然灾害预报后,市教育局即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

预报市教育局的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A、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确有必要时(如遇洪水即将暴发、强台风可能袭来、冬季严重冰冻冰雪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学校向市教育局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可决定停课。

C、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保护工作;

E、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教育师生员工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教育局负责领导本市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A、Ⅰ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中小学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教育局。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情况。

局指挥长迅速召开应急办公室人员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局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协助市救灾指挥部和*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B、Ⅱ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Ⅱ级事件由市教育局根据灾情情况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各级各类学校救灾指挥部向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迅速报告灾情。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根据报送的灾情情况汇总、分析后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市教育局、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市教育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市的非灾区的学校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教育局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所报告的灾情,及时向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和*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灾情,并提出自然灾害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和单位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单位。

C、Ⅲ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灾情,并及时报*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应急指挥部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9.2.2、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市教育局在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7、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治衍生灾害的发生。

8、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9、应急资金

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做好应急资金调拨准备。

10、接受外援

协助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为教育系统提供的紧急求援。

11、宣传报道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灾情等有关信息。

协助民政、外经贸、外事等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举行新闻会,介绍灾情,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9.3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有关部门作好事故调查工作。

10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按*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11附则

11.1全市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按照*市教育局有关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切实预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11.2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点

1、事故基本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种类,初步判明的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事态控制情况及发展趋势。

2、领导人的指示。说明各级领导同志对事故及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情况。

3、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应急预案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已经和正在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装备调用情况,应急救援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4、救援工作计划。包括计划调用的队伍、装备、物资,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指挥和管理的措施。

5、需要澄清的问题。对不利于抢险救援工作开展、不利于社会和学校安定、不利于党和国家形象的信息,对与事实不符的传言以及蓄意制造的谣言进行澄清。

11.3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定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系统突发性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学校重大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11.4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分工

针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市教育局建立的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具体分工如下:

1、涉及到社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分管领导:朱新华。

2、涉及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校舍基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财务审计科承担,分管领导:王新荣。

3、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教育技术装备室(市电教中心)承担,分管领导:王新荣。

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依学校性质分别由基教科和职社科承担,分管领导:郭志明或朱新华。

5、涉及到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招生办承担,分管领导:郭志明。

6、对安全事故的事后调查由应急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分管领导:张春潮。

涉及安全事故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室承担,分管领导:张春潮。

在事故中涉及到人事政策、福利待遇以及奖励惩处等方面的工作时,由人事科承担,分管领导:严鼎生。

7、突发安全事故涉及多个科室、多位领导,处置过程中需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妥善处置。

8、其他未尽事宜,由办公室统筹协调。

11.6本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校的应急预案。

11.7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预案启动实施由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长决定。指挥中心所有领导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第6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空管应急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细致的系统工程,为做好空管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是基础,完善预案体系是重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是关键,指挥协调是核心。

[关键词]应急 ;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064-01

引言

应急管理就是指单位主体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预防、应对、处置、善后管理突发事件的的有关活动,核心就是推行“一案三制”建设。“一案”,就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制”,就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一案三制”相互联系、相互支撑,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民航空管行业是整个社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急管理贯穿于空管运行的方方面面,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工作环节,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对民航运行的安全与正常造成威胁与危害,空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不安全事件可能形成或者引发突发事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就是要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空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空管安全运行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无法正常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自然灾害、设备失能、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按照空管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对应分别启动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响应。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控制危险源,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包括:应急处置的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状态、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应急终止等诸多环节。

空管应急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细致的系统工程,为做好空管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是基础,完善预案体系是重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是关键,指挥协调是核心。

一、完善预案体系是重点

任何应急预案都是事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所做的预防、控制和救援方案。在现有的应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民航空管应急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预案存在应急预案体系还不完整、编制缺乏相应的依据、内容雷同、可操作性差、部门合作协调及相关职责不清、预案之间衔接不够、预案建设的支撑体系不足等问题。在应急处置的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协调不顺畅,往往出现推诿扯皮,影响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空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般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三级结构,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指挥或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措施和方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总体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方案:是指各分局、运行单位针对具体的设备、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应急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源控制措施进行编制,做到岗位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因此,完善预案体系,是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进行的重要条件,必须针对自身特点,正确认识应急管理,以专业做主导全面推广应急管理工作,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通过预案联动、机构联动、资源联动、信息联动,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空管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预案有效衔接是关键

空管应急预案衔接是指不同层级、不同岗位预防、处置同类或同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之间的互通性与一致性。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急预案的衔接性是考量应急预案体系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各单位需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关工作岗位也要制定岗位应急措施。内部各级应急预案在组织、程序、措施、资源等方面应当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在该预案体系中,不仅要做到上下层次衔接,而且在横向上也要衔接。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应当具备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一起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多个岗位、设施和装置,因此,应对一起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启动多个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包含一个或多个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而总体应急预案则包含一个或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各层次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规定的侧重点不一样。越往上,处置措施越宽泛;相反,越往下措施越具体。

由于预案编制、管理的主体各不相同,甚至分布于不同的岗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预案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衔接不畅,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问题,导致应急处置的混乱。因此,不同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是应急处置的关键环节,包括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方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预案覆盖、应急预案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内容。

要做到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就要全程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优化应急功能设计,加强应急预案综合演练。通过综合演练,促进各单位协同配合及职责的落实,培训、锻炼队伍;更重要的是,能够从演练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只有开展经常性的演练,预案才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各单位才能更好地掌握预案,落实好职责,做好协同配合。

三、指挥协调是核心

指挥协调涵盖指挥指令的传达程序、常规沟通机制、组织指挥机构之间的指挥职责衔接等内容。在空管应急处置实践过程中,多层次应急预案依次启动,形成联合应对突发事件的局面,往往会出现某个指令由谁来下、怎么下的问题,每个人都应当了解自己的位置在哪里,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应当做什么,怎么做,应当接受谁的指挥,与哪些人配合等。如果各层次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及职责不清楚、不明确,就很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灵敏高效、协调有序”的指挥协调机制。

因此,各层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是应急处置的核心问题,应急处置成功与否,考验着决策者的应急指挥技能和专业化水平。而忽视应急技能培训、指挥机构设置之间的衔接,也没有很好地理解各层次预案的功能定位,就不能按“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来界定指挥机构的职责。只有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才能充实力量,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四、结语

因此,为保证民航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民航空管应急管理水平,民航空管系统应与国家、民航、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法规,规范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各级应急协调指挥控制中心,统一协调、指挥、控制辖区范围内应急管理工作,实现协调、指挥、控制无缝链接;建立区域应急联动运行机制,有效利用区域现有资源和公共管理合作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地区的整体优势,提高区域整体预防能力,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参考文献:

[1]腾五晓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应急管理能力评估》(2014年第一版)

[2]孙佳 等编著,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的《民航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2012年第一版)

[3](美)乔治.D.哈岛、琼.A.布洛克、达蒙.P.科波拉著,龚晶等译,龚晶、马海军校译,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应急管理概论》(2013年第三版)

第7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决策、合作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

(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联络方式、职能及调用方案;

(四)有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能够提供援助的机构、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五)抢救档案的顺序及其具置,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重要检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员;

(六)档案库房所在建筑供水、供电开关及档案库区、重点部位的位置等;

(七)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联系方式;

(八)其他预防突发事件、救灾应注意事项。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应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救灾演练和对所属防灾、救灾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对档案工作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有关政府机构、气象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有关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及时报警,在第一时间通知抢险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通知专业抢险救援部门等。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消除事故。

(二)组织救援遇险人员,转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档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关闭和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三)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做出初步判断,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四)对灾害事故造成的受损档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特别是对受水淹档案,要及时采取冷冻或干燥的办法稳定档案的状态,避免灾情进一步恶化。

第十一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需向国家档案局报告:

(一)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二)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馆库房建筑损坏,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国家档案馆工作秩序受到冲击,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档案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四条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人员构成应包括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档案业务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应根据接报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8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为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酒店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酒店实际情况,拟定本预案。

二、机构设置

为了能充分保证本员预案的实施,把责任落实到各责任人,特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小组的成员构成参照酒店安全管理委员会现有模式。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xx (总经理)

副组长:xx(书记)xx(副总经理)

成 员:xx 、xx、xx、

2、小组各成员职责:

组 长: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小组的组织、指挥、协调;

副组长: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成 员:负责所辖部门应急措施的落实、救援组织和善后处置,协助小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应急小组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处理。

三、突发事件的范围

1、治安:抢劫、绑架、斗殴、凶杀、自然死亡、坠楼、恐怖活动;

2、消防:火灾、技防失效;

3、自然灾害:水灾、雷击、暴风、地震;

4、食品卫生:中毒。

四、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一)、治安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 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特征。决不可草率行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总值班员,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逐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并用记号标注位置,交给警方处理;

(5)配合公安机关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绑架人质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发生人质绑架案件时,服务人员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总值班员和安全部报告;

(2)接报后应急处置小组须第一时间报警;

(3)在警方到达之前应封锁消息,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情况,以免引起客人惊慌和群众围观,导致劫匪铤而走险,危害人质安全;

(4)尽量满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稳定劫匪的情绪;

(5)安保、工程人员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员的行动,并划出警戒范围。同时,疏散劫匪所在房间上下、左右房的客人,以防劫匪带有爆炸危险物品;

(6)及时收集、准备好客房的登记入住、监控录像、工程图纸等资料,提供给警方。

3、斗殴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劝阻及劝散围观人群;

(2)如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有难以控制的趋势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通知酒店相关部门人员。安保员应在现场戒备,防止事态扩大;

(3)如酒店物品有损坏,则应将斗殴者截留,要求赔偿。如有伤者则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警方勘查,并协助警方辩认滋事者;

(4)如斗殴者乘车逃离,应记下车牌号码、颜色、车型及人数等特征,交警方处理;

(5)安保员协助警方勘查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

4、凶杀、自然死亡、坠楼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内发生凶杀案时,服务人员应立即向总经理、部门经理、总值班员和安保部报告;

(2)接报人员须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应急处置小组须有效协助警方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清理现场;

(3)安保员协助警方勘查现场,尽快运走尸体、清理现场;

(4)安全部、办公室配合警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恐怖活动案件的应急措施:

(1)恐怖活动主要有爆炸可疑物和爆炸恐吓两种方式;

a 、爆炸可疑物

①酒店内发现爆炸可疑物时,须第一时间报告安全部;

②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勘查现场,但不得轻易碰触可疑物,在无法确认可疑物品时,应马上报警,并划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③安全部请总机通知突发事件处置小组成员到店协助警方开展工作;

④监控中心按可疑物外形通过监控录像查找嫌疑人,收集相关资料交警方处理;

⑤安全部、办公室配合警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b 、爆炸恐吓电话

第9篇: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范文

关键词 突发事件应对法 责任体系 问题 建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应对实践中,该法的实际应用效果受到质疑。为此,在法律实施不到两年后,国务院就于2009年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工作纳入“立法工作计划”([2009]2号);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也有代表提交修订该法的议案。鉴于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过程性非常明显,为保证每一阶段应对工作有效开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了每一阶段应对工作的重点,并为工作任务的承担者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因此,有必要从“责任”视角来探讨《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责任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备,但部分具体责任规定无落实措施,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具体问题包括:责任规定刚性不足、不够周延、主体缺失等。为了充分发挥《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责任追究方面的作用,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责任规定不够刚性

立法语言的运用如何,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高低及法律实施效果的好坏。①从立法语言分析,《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责任设定的条款多属“柔性条款”,刚性不够。“可以”这类用语一般用于设定权利、职权,而“禁止”、“不得”用于设定禁止性规范,“应当”、“必须”则用于设定义务和职责。②根据这种分类,对《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有条款中这些用语的使用频次作如下统计③:

将上表中五类法律用语的语气强弱作个排序,应该是:“禁止”最强,其次是“不得”,“必须”、“应当”次之,“可以”最弱。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突发事件应对法》刚性不足,试作如下分析:

第一,设定禁止性规范的比例非常小,一方面说明法律刚性不足,另一方面说明这部法律最关注的是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掌控,如第三十九、五十四条;对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的掌握,是政府的责任,无论怎样要求都不过分,但对于信息传播主体而言,以如此严厉措辞(第五十四条预期责任规定和以之为基础的第六十五条过去责任的规定)控制“虚假信息”,似嫌苛刻,有悖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因为“虚假”有时能促使“信息公开”;传播信息不应以具备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为前提。为此,建议:一、废除第五十四条和六十五条;二、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权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