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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车和农村公共交通车暂免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集中在州(地、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征收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实行一次征收。

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公安、交通、农牧、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车船管理等方面信息,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是指在城市、县城区域内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用车辆。

农村公共交通车是指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乡镇、村与县城、乡镇之间、乡镇与县城之间,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用车辆。

第2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经侦大队1人、交管大队2人、交通局运管所1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60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80元/年。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辆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年240元征收。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80元征收。

(5)汽车营运税收的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综合税额90元征收。

四、工作职责

1、县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履行“审、检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车辆税收清收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检查,对未履行制度造成税款漏征的,由把关单位负责缴纳漏征的税款,由县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保险公司履行“先税后险”的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月向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提供交纳强制险的金额和车辆数,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如存在未车辆税收的情况,未的税收由保险公司缴纳。

3、县地税局应做好税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是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二是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三是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机关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未做到公开的,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4、信息交换

车辆税收零星分散,其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单位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险”制度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将上月有关信息传递到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现将各单位信息交换职责明确如下:

(1)县交管大队: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年审等环节的信息;

(2)县工商局: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

(3)县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

(4)县交通局: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年(季)审的信息;

(5)县采购办:提供全县各单位申购车辆的审批信息;

(6)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信息、摩托车的销售量信息;

(7)县检测单位:车辆(含摩托车)检测情况的信息。

五、奖惩机制

第3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作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 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 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四、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五、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答: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六、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答:主要原则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七、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答:《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八、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九、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此类材料具有重量轻的特点,净吨位与其价值关联性较低。从发动机功率看,同一长度的游艇可以根据个性化需要,选择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发动机功率大小与其价值也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十、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车船税暂行条例》将游艇视同普通船舶按净吨位征税,税额偏低,与游艇的实际价格偏差很大。考虑到游艇作为休闲娱乐用品,与乘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同,为体现税负公平,《车船税法》将税额具体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范围在7.9米到30米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十一、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答: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十二、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答: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十三、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应如何征收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地方明确乘用车适用税额,税法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二是车船税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方便计征。

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4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征管体制

(一)组织机构。成立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财税金融办、地税局、交警大队、人民法院、监察局、运管所、征稽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征管模式。实行“地税直征、部门、先税后检(审),先税后费”的联控联管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如下:

1、应税车辆当年应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

2、个体货运车辆和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委托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在对个体货运车辆验证的同时上年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对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验证时上一纳税期间的营业税及附加。

3、交警部门在检车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

方可检车,地税部门在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设立专门窗口,补征税款、开具完税证明。

4、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清册,已录入征收清册的车辆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单》,可直接进行年检、年审。

5、地税、交警、法院等部门指派专人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查补偷逃税款。

6、每年元月由地税部门将上年货运车辆窗口开票缴税情况分车号造出清册,提交运管、交警部门,已缴税款可抵减核定税款,低于定税部分补征,超过定税部分不退。

二、征收标准和纳税期限

(一)征收标准。凡在我县注册的个体运输车辆均应按《县个体营运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缴纳10个月税款(见附件一)。车船税征收标准按《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执行(见附件二)。个别车辆确因事故、维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歇业期超过了两个月的,应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才能核减核定税款。

(二)纳税期限。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票据,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

三、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好车辆信息台帐,负责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交警、运管、保险等部门应按规定代缴税款,交警、运管、征稽部门按月将车辆增减信息(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吨位、型号等)传递地税部门。

四、奖惩办法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5%的手续费,县人民政府另按5%给予奖励。运管、交警税款在50万元以内的按10%给予手续费,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手续费,年终经财政、地税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上路查补的税款按30%提取工作经费,法院、交警部门及执法小组各给予10%。

(二)由县财税金融办牵头,地税、监察部门参与,每季度对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职责,不征、少征税款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回。

(三)对代缴部门不征、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款的,由县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在本县销售交强险的资格。

(四)税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第5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地税税收收入情况

近年来,章丘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全面推行“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质量显著提高,地税收入稳定、持续、快速增长。20__年-20__年,共组织地税收入20.35亿元,年均增幅达26,其中,共组织地方财政口径收入13.15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2。20__年一季度,地税收入实现16,983万元,同比增长29.84,其中,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完成11,209万元,同比增长达42.68,增收3,353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地税收入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实现了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见表一)

表一:20__年-20__年一季度地税收入情况

表一.doc地税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引进引办力度的加大等因素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二是随着税收宣传力度的加大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加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显著增强,自觉纳税、主动纳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三是地税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细化主体税种征管措施,科学配置征管力量,征管水平持续提高,

基本实现应收尽收。从地税总收入和地方财政口径收入的动态增幅变化来看,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增幅20__年高于总收入增幅,20__年快速下降,低于总收入增幅近12个百分点,从20__年-20__年一季度,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增幅追赶并超过总收入增幅,20__年一季度超过总收入增幅近11个百分点。要解释这一问题,就要从地税税种的结构方面进行分析。

二、地税税种结构分析

目前,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12个税种的征管任务,各税种的地方分享比例、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以及增长变化各不相同。(见表二)

表二:20__年-20__年一季度地税税种结构情况

表二.doc

通过表二提供的各项数据,我们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方分享比例情况。随着近年来税收政策的变动,地税税种实现的税款在国家、省、济南市、章丘市各级别中的分享比例也不断变化,总体上供地方分享的比例逐步下降。以20__年为参照年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32调整为目前的25.6,下降近7个百分点;营业税地方分享比例由80调整为目前的64,下降16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40调整为目前的20,下降20个百分点;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分享比例也分别由100调整为目前的80,分别下降20个百分点;地方附加20__年开始征收,地方分享比例为80。而这些调整主要都集中在20__年,这就是20__年地方财政口径收入增幅远远落后于总收入增幅的主要原因。目前,可供地方全部分享的税种只有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四个税种。

(二)占总收入比重情况。传统意义上讲,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地税部门的三大主体税种,其在总收入中比重超过70,其他小税种只占约30,这种构成比例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且三税种地方分享比例逐步下降,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最低,分别为25.6和20。综合分析20__年-20__年各税种的比重变化可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贡献的税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地方附加贡献的税收呈上升趋势。20__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较20__年继续下降,分别下降10.5、2.08、0.1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分别达到34.53、46.64、91.67,而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则发生逆转,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大幅增长。

(三)各税种税收增减变化情况。从20__年-20__年各税种实现税款的平均增幅来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保持了稳步增长的态势,平均增幅分别为32.78、32.57、23.87、13.45、14.96、17.53;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平均增幅分别达到230.57、127.74,贡献税款分别由20__年的140万元、138万元提升到20__年的1,716万元、695万元;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却呈现下降趋势,平均增幅为负值。如果排除20__年度税款基数的因素,有三个税种需要区别对待,其中,企业所得税20__年度较上年度大幅降低,减少了对比基数,其整体趋势呈现下降,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__年度较上年度大幅提升,增幅都超过100,提高了对比基数,其整体趋势呈现上升。

三、各税种税收变化成因分析

从上述税种结构的分析来看,大部分税种特别是地方分享比例较大的税种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而且各税种的比重也逐步趋于合理,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有效地保障了地方可用财力。在不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在全市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地税部门强化征管措施、提升管理水平等因素的情况下,相关税种的增加变化还存在以下成因。

(一)企业所得税比重和增幅下降的原因。主要原因是受财政体制影响。从20__年开始,新建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地税没有新增税源,而且部分企业破产、注销迁移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总量。这一因素受财政体制影响,难以改变。尽管制造业中几个效益较好的企业税收出现增长,但抵消相减。一旦主要企业效益下滑,企业所得税将会出现大幅减少,20__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同期减收近20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采矿业、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入库税款减收。

(二)个人所得税增幅20__年大幅回落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变化的影响。20__年12月19日,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总量,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增幅的大幅回落。为解决这一矛盾,地税部门从20__年开始逐步推行全员明细申报,而且自20__年1月1日起,根据规定,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挖掘和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潜在群体。20__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重返增长势头,同比增长36.83,这表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群还存在增长潜力。

(三)资源税增长变化较大的原因。资源税是地方可以全部分享的税种。我市的资源税主要集中在煤炭行业,而煤炭行业产能受政策、价格、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20__年,我市为节水保泉,关停部分生产不规范的煤炭企业,并对全市煤炭行业进行了重组整合,影响了当年资源税税收。20__年以来,煤炭行业整合效果逐步显现,资源税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整合后企业统一核算、规范管理、税款监控

到位的成效。目前,煤炭行业资源税管理已日渐成熟,税源管理到位,其税收主要取决于煤炭产能、价格等内在因素,而这种变化是不确定的。20__年一季度,资源税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减收15个百分点,主要是个别煤井因资源枯竭关停,当期煤炭企业产量下降,而且价格下跌,实现利润减少的原因。相对于煤炭资源,我市其他矿产资源也比较丰富,要提高资源税的增长幅度和贡献比例,加强其他矿产资源税收管理就成为挖潜增收的必要手段。

(四)房产税增长变化较大的原因。目前,房产税地方可分享80,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规模效应,其税收在地方财政口径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20__年-20__年房产税平均增幅虽然下降,这主要是因为20__年一次性清欠、加滞、处罚额度较大,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提高了对比基数,基本无可比性。排除这一外在因素,房产税总体呈上升趋势,这得益于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也得益于地税部门的税收管

理,目前,地税部门正常管理的2600余家私营以上企业的房产信息已全部监控到位,管理质量在济南市地税系统居前列。与这一环节管理到位形成对比的是租赁房屋环节的税源管理,目前随着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流动人口增多等因素,我市房屋租赁业务呈不断增长的态势,而其实现的税收却不容乐观,要进一步提高房产税的贡献比例,就必须加强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管理。

(五)土地使用税增长变化趋势成因。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比例是80,其对地方财政口径收入的贡献呈稳步增长的趋势,而且增长的潜力非常巨大,特别是20__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后,将我市划分为明水、相公、桑园、绣惠等21个工矿区,并逐一明确了征税范围,对我市的土地使用状况和财政收入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源。20__年一季度,土

地使用税完成295万元,增长89.1,增收139万元。由于政策刚出台不久,20__年又是落实政策的开局之年,政策推广的范围、深度以及纳税人的认知度、遵从度尚未完全到位,本税种具有一定的挖潜增收潜力。

(六)车船税增幅和比重下降的原因。主要受税源监控和程序操作的限制。目前来看,车船税在地税收入中的比重和增幅都非常小,贡献不是很大,但它却是地方可全部分享的税种之一,而且增收的潜力也非常大。20__年以前,地税部门曾尝试开展协税护税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加强车船税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__年征收车船税达778万元,占当年地税总收入的2.6。但由于人力和权力范围限制,对于执行过程和执法程序的监控难以到位,从20__年开始就取消了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地税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造成税款流失,车船税持续下滑。但我市车辆大幅增多却是事实。自20__年1月1日起,车船税政策发生变化,征收范围扩大,这也为车船税的增收提供了新增税源,如何加强车船税的管理也成为挖潜增收,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工作。

四、地税税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20__年地税部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局代扣,而其他补贴由各单位自己发放,各单位发放部分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纳税人有近万人,由于人员太多无法

全员明细申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增收。建议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请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全额全员明细申报工作。

(二)房屋装修、租赁业税收管理方面。由于房屋装修、出租发生地比较分散,隐蔽性较强,加之地税部门人力有限,对装修房屋、出租房屋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税源基数不易摸清,使装修房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成为地税部门的难点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助地税部门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共同努力,协同合作,解决装修房屋、房屋出租业税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装修房屋、出租房屋税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相关税收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三)车船税管理方面。20__年,根据新出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由保险部门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但经前期调查分析,采取这种方式征收车船税存在以下几个不利因素:一是车船税收入因办理交强险的保险部门较多,个别部门不按规定代收车船税,会对其他保险部门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影响其他单位代收积极性;二是地税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全市车船的社会保有量,税源底数难以掌握;三是我市财产保险公司较少,许多车主在济南挂牌入保,给我市车船税代收工作带来了“盲区”,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车船税由保险部门,在办理交强险时积极配合保险部门,主动缴纳车船税;二是加强对各单位代收车船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代收车船税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为纳 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及时从公安、交通等车船管理部门获取车船登记明细信息,测算出辖区应征车船税款,摸清税源底数;四是党政机关保有的车辆也属于应税范围,这部分车辆征收困难较大,政府须协调有关部门在章丘缴纳车船税。五是对我市车辆在其他区县缴纳的车船税协调划归我市。

(四)土地使用税管理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纳税额比原条例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于那些产品技术含量低,占地较多,而产品附加值和盈利水平较低的纳税人在思想上会有一定的包袱,建议政府牵头,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另外,自从我市扩大征税范围后,新纳入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及房产原值需进一步进行核实。建议政府牵头,组织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清查,摸清税源底数,以减少税收的流失。

第6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

(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及对组织收入的影响,特别是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情况,深入开展经济与税收的比对分析,把握各种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规律。

(三)加大管理力度,查找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挖掘征管潜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基层反映的征管问题。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在现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内,结合实际,对现行政策中的不适应和不明晰之处及时进行请示调整和明确。

(三)拓展政策空间,积极支持经济发展,特别是皖北地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开展烟叶税征管情况、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管范围等专题调研。

三、深化改革,推进地方税制建设

(一)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改革举措的落实工作,密切关注并积极研究解决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的调研测算,对税额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做好房地产税制改革、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车船税立法以及环境税立法的调研、测算等基础性工作。

四、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开发和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预计4月份建成使用,并力争使之拓展成为全市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根据全省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统一煤炭行业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加强征收管理。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争取与市公安局车管所实现信息联网;推行船舶车船税源泉控管,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国际税收、涉外税收管理。

(九)抓好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并细化税收协定执行程序。

(十)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十一)针对非居民税源隐蔽性和流动性强,税款易流失的特点,在税源控管、夯实管理基础上下功夫,确保非居民税收法律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第7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为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减少财源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财源建设,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各项收入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财政支出,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但由于对部分税源和个别税种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税收漏征漏管,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正和地方财源建设。加强财源管理,是新形势下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尤其是在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长平缓、财政增收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加强财源管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做好财源管理工作。

二、加强收入征管,提高财源管理水平

1、积极推行增值税个体双定业户委托。按照“政府主导,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协作,乡镇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积极推行个体增值税双定户委托,逐步形成以乡镇、社区为主要单位,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征收网络,实现个体税源征管的社会化。

2、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实行房管部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环节的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和权属登记手续关,确保应收尽收。依托户籍管理制度,委托各乡镇村实行自建房委托。完善二手房交易管理方法,严格减免税费手续和工作流程;强化二手房交易信息共享,足额征收二手房交易税费。

3、加强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实行双重委托代收代缴管理方式。继续采取保险机构代收、税务机关检查的双方管理办法,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使用税情况进行调度、比对分析,堵塞车船使用税征收中的漏洞;委托交通局、交警大队作为车船使用税监管单位,审验车辆必须备齐完税凭证资料,对未提供完税凭证资料的强制缴纳车船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带头交纳车船使用税。

4、加强矿山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继续推行以药控税工作,对建材行业在增值税管理上引入以药控税管理模式;制定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乡镇矿山开发企业资源税收模式。

5、对城区零散税收实行社区综合治理模式。重点是对城区居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会展,销售商品、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经营收入,委托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税收管理。

6、推进二、三产分离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类指导、调度考核等措施,重点加强对公路、交通、水利、园林等建设,以及企业改扩建、设备安装等形成的临时性税源的管理,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7、努力增加土地经营收益。搞好闲置土地调查摸底,加大闲置土地收购储备力度,探索建立闲置土地收购储备保障性基金,为增强土地收储能力提供保障;做好土地经营文章,将片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和重要道路沿线、企业搬迁、企业破产、划拨交易的土地等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实行招拍挂有偿出让。探索建立县乡土地经营分配机制,引导乡镇搞好闲置土地盘活工作,以土地经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增加地方财力。

第8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

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

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研究出台适当的支持政策。

第9篇: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七税一费完成情况及分析

    1、 房产税:全年征收4558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18%,比上年同期增长5.5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各局利用四月份房产税征收期及税收宣传月大力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二是加强了对企业的催报催缴工作,强化了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力度,三是新办企业的增加,这些因素均促进了该税种的增长。

    2、 车船税:全年征收160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10.92%,比上年同期增长89.4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车船税交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后,使车船税从源泉上得以控管,二是车船税税额标准得到提高,征税范围加以扩大,三是将摩托车的车船税全部交由交警部门,最大限度的堵塞了车船税的跑、冒、滴、漏现象。

    3、土地使用税:全年征收23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3.53%,比上年同期增长138.8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税额标准大幅提高,二是税基得到扩大。

    4、土地增值税:全年征收92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72.76%,比上年同期增长2.21%。增长幅度不大,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退税的情况。

    5、 城建税:全年征收1394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1.76%,比上年同期增长73.4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带动,其中,伊宁市和奎屯市的城建税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仅新疆卷烟厂一家就清理往年欠税3496万元。

    6、 印花税:全年征收15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3.77%,比上年同期增长38.15%。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印花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查补入库了一些企业漏缴的印花税,仅新疆卷烟厂就自查补缴税款105万元。

    7、 资源税:全年征收226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43%,比上年同期增长30.6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二是**钢铁厂及一些矿产企业的资源税较上年有较大增长,今年,仅**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就入库资源税941万元,较上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8、教育费附加:全年征收68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1%。增长的原因同城建税。

    二、七税一费征管工作采取的措施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以开展“建制履责年”活动为主题,大兴税收调研之风。今年,我局在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上开展了积极有效的税收调研工作,先后多次深入基层局及企业积极开展调研、督导,了解掌握基层局税收征管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州局掌握基层情况,制定征管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岗责体系。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完善税收管理员岗责体系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深入推行税收管理员与税收法制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将执法过程中各系列、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以及每个人的目标进度、工作质量等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考核体系,把考核的触角延伸到执法的每个环节和部位。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把制度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奠定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4、加强综合治税工作。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继续巩固已有的委托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同有关部门协调,不断扩大委托面。各县(市)协税护税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完善和加强,目前,州直各县(市)都建立了由政府牵头的协税护税组织,建立了“县、乡、场”三级协税护税网络。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拓宽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面,减轻了税收管理负担,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收入。共2页,当前第1页1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积极开展地方税的税收调研工作,保证地方税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规范税收依法行政和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2、继续做好“七税一费”的汇总分析、总结上报工作,了解收入的增减因素,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政策依据,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促进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3、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税征管。

    (1)、对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工作程序,使其代收代缴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2)、继续做好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矿产开发企业增长迅猛,我们要在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前提下,使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资源税的足额征收入库。

    (3)、新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调整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明年,我们将结合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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