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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法全文(5篇)

车船税税法

第1篇:车船税税法范文

一、环境费改税与新税种的开征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并且是以费为主、税为辅的运营现状,但收费制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混乱的收费秩序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甚微。为了充分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加快对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保护,有必要清理整顿现有的乱收费现象,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以税为主、费为辅的立法结构,规范环境税收入,实现“税费归位”。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一步步恶化,许多国家在新环境下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强调绿色税制建立。而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雾霾袭城现象层出不绝,开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惩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新税种已是大势所趋。例如:已经上报国务院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国人大的碳税征收方案。新税种环境税开征目的是为了对大气污染等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筹集资金,其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把居民个人的生活污染也包含在内,税基广泛,定额税率低,征收管理权在中央,税款专款专用,用于对环境保护、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而新税种污染税开征目的是惩治污染,其纳税义务人是直接或间接污染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来规定差额税率,由环保部门进行定期检测,地方税务部门对污染者计征税款和进行监督管理,其税款收入直接用于地方环境治理。

二、资源税的改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污染大气的化石燃料,但其设置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具有单位税率过低、从量计征(除煤炭)、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等特点,导致化石燃料过度开采、资源积压浪费、资源使用效益低,对大气污染严重。化石燃料作为雾霾袭城的“帮凶”,其处境岌岌可危,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化石燃料在我国现有能源使用中占比依然较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煤炭使用量占一次能源比重为62%左右,短期内能源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因而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向为通过资源税调节化石燃料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更加清洁化。针对资源税的改革,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另外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征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为激励生产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实现“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减排目标。为增强资源税的税收弹性,长期内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在税率设置上,根据化石燃料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损失以及环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对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的新兴产业给与相应的减税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排放权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消费税的改进

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具有引导消费、调控产业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号召下,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增加了节能环保税目,着力突出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消费税由于其环保税目范围窄、税率低、纳税环节单一、税额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其对环境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近期我国的税制改革中对消费税改革思路指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期利用节能环保消费税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调整,改善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15个,其中环保税目8个,其中电池、涂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设的税目,新增税目充分体现了消费税节能减排的功能,但其征税范围仍然较窄,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仍未并入其征税范围,例如:一次性饭盒或包装袋、含磷洗涤剂或化肥、高耗能电子产品、高档木质家具、私人飞机等。因此在进一步的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把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一步步归入其征税范围,对一些高污染的消费行为也应考虑征收消费税,适当调高环保税目的税率,对特殊环保税目提出在生产、零售环节双重征税,以期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在长期改革路径中应把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消费税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调控消费者的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的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设置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要求稳定企业税负,但面对即将开征的环境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到达稳定企业税负和节能环保“双重红利”的效果,对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要进行合理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在不打压企业生产发展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所得税税种、开征环境税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种类有所调整,基本分为:税额式减免优惠、税基式减免优惠、税率式减免优惠,然而对于环保节能企业仅仅通过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的税额式减免给与鼓励,其优惠政策单一、力度小,对刺激企业主动购进大型环保设施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要求。在进一步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增加环保企业税收优惠种类,例如:对购买大型环保设施的企业通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方式给于企业税基式减免优惠,以此鼓励企业更新换代生产设备。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比之下税率较高,企业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优惠税率范围小,并未构成对环保投资企业的税率政策支持。优化所得税税种,适当降低税率,以此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培育全民的自主创新能力,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

五、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改进

在大气污染源中,汽车尾气污染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这与我国家用小汽车数量增长是相呼应的,在短期大气污染治理途径中,可以通过限制小汽车的运行数量来控制尾气排放量,就如2015年我国阅兵前期的限号政策一样,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汽车尾气污染。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的交通,开证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的车辆购置税是一项有力的税收政策工具,车辆购置税是对车辆的购买行为所征收的,而车船税是对车船的使用和保有环节所征的一种税,两种税征税原则均为使用者付费,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两种税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减少使用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其税种开设的优惠政策又进一步鼓励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例如:2015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的通知指出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开征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汽车的消费,减少了汽车尾气污染,但其在税率设置上仍然存在种种缺陷,从而大大减弱了大气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治理效果。车辆购置税统一采用10%的比例税率,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这造成了不同污染程度的车船之间税负的不均衡,不能有效地抑制高污染、高排放车船的购买与消费,在长期的税种优化过程中,针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应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排气量的大小分档征收,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与适当的税收优惠,结合摇号购车、限号行驶等短期有利措施,来激励社会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减轻大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交通拥挤。

六、结束语

第2篇:车船税税法范文

目前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八大税种,其中由于耕地占用税绿色税收中占比低,环保税又属于新征收税种,不进行具体分析。

1.资源税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新资源税法规定水资源试点征收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应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资源税试点征收范围。二是完善责任追究与处罚规定。新资源税应当增加资源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税率。新资源税法规定了各资源浮动税率的上下限,给予地方政府较大权利,同时应根据地方实际对不同地区税率的上下限进行区别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一是适当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在现行税率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可以根据东西部地区发展程度,实行差别税率。二是建议改变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扩大征收范围,增加收入规模,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及环保设施资金的投入。

3.土地增值税改革。根据各地房地产发展现状,适当提高土地增值税率。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适当提高土地增值税率,一方面能够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绿色税收,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4.消费税改革。一是改革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例如,将污染性的电子产品、排放二氧化碳与二氧化硫的消费品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无污染的相关产品予以免税或减税。二是对环保类产品实行价外税,改变纳税环节。现行消费税为价内税,消费者在不明确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相应税负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发挥绿色消费税的负向引导作用。为有效发挥绿色消费税的作用,可以对绿色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5.车辆购置税改革。一是适当提高相应税率,对节能环保机动车实行税收减免。随着购车人数的不断增加,应适当提高车辆购置税税率。同时对节能环保的车辆依然给予减免税优惠,以鼓励车辆使用者从购置时便选用小排量或者节能环保车。

6.车船税改革。车船税按照车辆百千米的碳排放标准制定多级税率,同时对相同排量、不同价格的车辆征收不同的税额。现行车船税的固定税额是按照车船的吨位数来收取,与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无直接关系,不足以起到限制车辆燃料消耗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合理扩大绿色税收征税范围和规模,完善绿色税收奖惩机制

1.扩大绿色税收征税范围和规模。在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较为明晰和更为狭窄的界定,提高非税收入的合理性和刚性;适度提高环保税税率或扩大征收范围,让企业减污成本低于税收成本,发挥环保税在绿色税收中的主体作用,倒逼企业实现减污;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资源税试点征收范围,还可以探索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相关绿色税收纳入资源税范畴;根据东西部地区发展程度,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税率,也可探索改变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扩大征收规模,更好地发挥绿色税收调节作用。

2.完善绿色税收奖惩机制。完善正向激励的绿色税收政策。环境保护型与资源节约型企业、个人应实行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例如,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创新等行为实行税收减免、税前扣除、加速计提折旧、财政奖补政策,完善负向惩戒的绿色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进行经济与法律处罚。例如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在提高相应税率的同时,对其进行经济、法律、行政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完善绿色税收配套机制,实现绿色税收专款专用

1.加快税收配套改革。一是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法规体系。针对我国部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不断完善绿色税收法规体系,使绿色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二是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绿色税收征管,同时也对税务部门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部门应完善现有信息系统,专门建立绿色税收征管模块,在加强绿色税收监管的同时,便于对绿色税收具体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3篇:车船税税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收政策;发展;演进;绿色发展

在全球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全球性特征的普遍问题,绿色发展理念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的特点,客观上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政策、支出政策、规制政策等措施加以矫正。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价格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上世纪中期,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曾饱受环境污染问题的困扰,率先将税收政策用于环境保护,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改善效果。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如何运用环境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均衡,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分析现有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环境税收政策经验,预测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未来趋势。环境税收政策是指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财政手段。根据环境税收的课税范围不同,环境税收政策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税收政策仅包括对环境污染的征税政策,即对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而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是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建设有关的各种税收政策的总和。本文将研究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梳理我国与环境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剖析环境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税制绿化、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一、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及发展完善期的演化过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政策围绕着国家或政党的政策进行制定。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为国家或政党的特定目标服务,一般都体现为行政管理的结果。围绕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财政部的一些政策中涉及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征税问题,如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征税有困难的,可以定期减税、免税①。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行政指令型的税收制定尚未真正考虑环境因素,客观上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寥寥无几。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萌芽期为1978—1991年,这一阶段确定了“以费代税”的排污收费制度,开始出现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逐渐取代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得到重视。同时,以“利改税”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中国税收制度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和简化的税制体系,逐步发展成为多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明确了环境的范围②、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和环保机构的职责,并给予保护环境的单位个人税收减免和表扬奖励,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进行惩罚。在此背景下,“以费代税”的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③。至1983年,排污费制度基本在全国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而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也逐渐开始关注资源能源节约与污染防治,出现了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例(见表1)。此外,1984年税制改革中,将原有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并且新开征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制体系中开始出现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税种,从而形成了融入型环境税收制度的雏形。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形成期为1992—2000年,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理念更多地被融入于具体税种的政策规定之中,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体系基本形成。1994年税制改革以流转税改革为重点,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税收制度,奠定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制结构,融入型环境税收制度基本建立。而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我国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开始走上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化的道路,国务院的多项文件中都提及抓紧制订与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由此,我国税制中更多地融入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其中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多个税目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对消费行为直接进行引导和调整。盐税并入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经过调整继续发展完善。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也出台相关税收优惠,例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11,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免所得税等,以推动绿色环保行业的发展。由此,我国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基本形成。此外,部分项目出现“费改税”趋势,例如2000年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总体而言,这些“绿色条款”主要发挥导向作用,政策意图旨在促使微观经济主体增强环境意识:生产者自觉地选择绿色生产经营策略,主动引进节能设备,采取更为环保的生产工艺;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环保行为。但由于环境税收政策较为零散,以致政策的力度、效果均有限,难以发挥足够的激励作用。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完善期为2001年至今,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逐步建立,环境税收的限制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并存,环境税收政策对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渐增强。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老龄化加剧等问题叠加式出现,我国环境污染及其引致后果日益严重。2002—2005年,国务院相关政策多次提及出台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促进节能节水、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限制破坏耕作的活动12。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生态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由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进入更高的阶段,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自2007年国务院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以来,环境保护税改革不断深化,至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实现“费改税”(具体改革历程见表2),确立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发展的单行税法。此外,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的现代税收制度构建所涉及的六大税种改革中,就包括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这三个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税种,改革内容也直接涉及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调节,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自然生态空间等。现阶段的税收政策表明政府更加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改善环境问题、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环境税收政策不断发展完善,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与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共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二、现行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的融入型环境税收体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均融入了环保元素,出台了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但当前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并非针对环境保护及治理的目的而设立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调节生产与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碎片化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绿色红利的释放。

(一)现行环境税收政策体系构成

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企业间平等竞争和筹集财政资金、与其他税种共同配合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改革发展迅速。2011年资源税改革在从量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并且改革以来资源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稳定在1.8%左右。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也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使资源税与资源价格、企业盈利水平同步增长;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从而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缓解资源浪费现象。随着资源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该税收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为保证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提供财政资金。具体而言,用于维护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系统和集中供热系统等。作为环保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助于城市环境保护,利用清洁能源,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进而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发展的成果。3、车船税。车船税是以车船为课税对象,对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具体适用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税额递增。且根据其定税额的原则,非机动车船税负小于机动车船,小吨位的船舶税负小于大吨位的船舶,这客观上加大了车船的使用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消费,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分别给予减半征收和免征的政策19。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有着政策倾斜,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统计数据,车船税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自2007年以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由2007年的0.35%上升至0.91%20,车船税收入逐年增加。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开发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资源合理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环境的优惠政策涉及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等减免税21。5、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面积,税额规定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减少。由此,通过开征耕地占用税,加强土地管理,减少耕地资源的浪费,从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6、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2014年12月调整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财税〔2014〕9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财税〔2015〕16号),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共有15个税目;有些税目下还设有相关子目。目前的税目中,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等10个税目与资源环境直接相关。对与环境相关的消费品征税,不仅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耗和提高产出效率,还能调节过度使用资源和超前的消费行为。7、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等,客观上对汽车、能源的消费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有防治污染、节能减排的效应。在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森林消防部分购置的专用车辆免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直接引导新能源汽车的消费,有利于改善环境。8、增值税。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虽然增值税制度的目标与环境并无直接联系,但其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发现一些促进环境治理、资源利用的措施,包括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鼓励环保节能项目的开展(具体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此外,财税〔2015〕74号、财税〔2014〕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08〕56号分别给予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节能服务、有机化肥等应税产品及服务税收优惠政策。9、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纳税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法定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主要通过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产业的设备实行投资抵免或免税等政策,对环保技术及产品和环保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有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等,来对环境污染及资源利用进行政策指导,从而增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绿色生产。

(二)现行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环境税收政策碎片化,与环境直接相关税种较少。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中缺乏专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主体税种,上述与环境相关的融入型税种开征初衷并非针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目的而设置。例如,资源税最初开征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更多是针对以开采矿产品的工矿企业所设立,与一般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废气废水来源并无太大关联,因而作用相较于专门目的税会非常有限。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与环境相关的政策分散于税收优惠政策之中,且存在严格的限定条件,实际受益面较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所以现实中碎片化的环境税收政策很难发挥理论上所预期的效果。2、“以费代税”弱化环保功能,现有征收标准过低。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收费代替环境税,排污费政策相较税收缺乏刚性,存在诸多不足,同时生态补偿费的补偿作用也相当有限。由于以往环境保护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及政绩考核等因素的考虑,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降低排污收费的标准;此外,由于征收管理未形成规范,很容易造成企业寻租或逃避监管。不难发现,过低的税费征收标准,难以对企业起到惩治作用。如果企业购进节能设备、引进污染处理技术的成本远高于税费数额,那么理性的选择自然是缴纳税费;加之部分政府部门可能存在以“只罚”代“执法”的弊病,使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认为付费后有权利排污,甚至加大排放力度,与环境收费政策的抑制作用相抵消,因此环境税费政策无法实现应有的环境治理效果,反而企业“边缴费边排放”加剧环境污染。过低的征收标准也将直接导致环境税收入规模较低,一定程度上削弱政策的调控作用。3、环境税收课税范围过窄,优惠政策受益面有限。由于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并非专门针对环境污染产品及行为,征税范围相对较窄,许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和行为并未涉及,限制了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控制作用。而目前环保税法所涉及的征收范围与成熟发达国家环境税收体系相比也非常有限,例如对二氧化碳排放、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尚未列入征税范围。过窄的课税范围不仅使环境红利无法实现,也使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广度和深度上来说都非常有限,对绿色发展、节能减排的企业优惠措施不到位,难以对企业形成激励作用及促进其转型发展。4、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待完善,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由于我国环境税收政策体系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与环境相关各税种之间的联系较弱,政策缺乏协调配合,例如税制体系中缺乏保持税收中性的相关措施,配套税收返还、所得税改革等。此外,常年来我国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数额偏低,尽管近几年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及环保研发补贴显著增加,但仍然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税收收入需更加合理地运用,确立科学的环境支出结构。相关政策应考虑重点行业、低收入群体的优惠及补助政策,重点支持污染治理、气候变化应对、环境保护技术等方面。

三、环境税收政策未来发展趋势

(一)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更加完善

我国近日已通过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2018年开始实施。以环境保护为专门目的的税种开征无疑将会对环境改善带来直接效果。环境保护税法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规定与排污费条例基本一致,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这与国外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改革相一致,有助于改革的平稳过渡。由于现有环境税收政策的约束力有限且不完善,且环境保护税距离真正的独立型环境税种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未来应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例如,环境保护税法所规定的征收对象并不包括二氧化碳,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费体系里普遍包括碳税,也是主要的环境税种。如果我国环保税改革将二氧化碳排放列入征税范围,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但从长期可持续发展来看,未来应适时对二氧化碳征税。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经验,征税范围广泛,包括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具体的税种,美国仅对特定化学品所征收的消费税就涉及42个税目,英国的环境税收体系由最初的废物处理领域扩大到气候变化、车辆消费、航空飞行、房屋出租、石头开采等各个领域。鉴此,我国环境税收政策未来将涵盖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多方面。同时,逐步提高征收标准。根据税收经济学理论,在环境税收的设计上,对污染产品应考虑收入的社会边际效用,增加庇古税部分的数额,即对污染产品制定相对较高的税率。目前,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标准较排污费条例的规定有所提高,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具有税收杠杆效应,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为加大对于污染的治理力度,未来可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征税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污染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在全国统一税率标准的基础上浮动提高税率。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执行刚性不足等问题,逐步规范环境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征收模式,税务部门和环境部门积极配合进行征收管理。同时,应确保环保税收收入作为专项资金,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资金保障:首先,可以用来改进治污设备,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推动专业治污人员的队伍建设。其次,可用于环保部门的科研投入,提高治污的科技含量,实现环境保护全流程的技术跨越,从而促进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

我国目前的环境税收政策较为分散,限制和激励作用均不足。在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收逐步开征的条件下,现有的环境税收政策将进一步优化,提高我国税收制度的绿色度。例如,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逐步扩大至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合理利用;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可扩大至超过污染标准的消费品,并且同一税目中调低对环境有利产品的税率,提高对环境有害产品的税率,体现绿色消费导向;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可以改革现行计税标准,注重能耗水平和污染程度标准,实施有差别的征税政策;由于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过多的优惠措施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成本增加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给予使用清洁能源、绿色生产的企业更多的补贴或返还,将当前较为粗糙的政策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出台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等等。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的完善将与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共同发挥税制的绿色红利。

(三)环境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加强配合

第4篇:车船税税法范文

关键词:地方税;顶层设计;税种的经济属性

党的报告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地方税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健全,应该在国家统一税制的顶层设计框架下进行。

一、文献综述与评述

(一)文献综述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理论界开始引入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展开了第一轮地方税的理论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集中于地方税的概念、理论依据及功能定位等基础性研究。1996年5月财政部税政司在北京召开地方税制改革座谈会,会上达成以下共识:地方税属于财政管理体制范畴,是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及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行使特定管理权限、收入归地方政府专享的各类税收的总称,包含地方税的立法、政策制定、税收归属、征收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①2012年营改增试点后,专家、学者(楼继伟,2013;贾康、梁季,2014;靳继东,2015)从财税体制改革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协调关系等宏观视角对地方税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国实际重新阐释了地方税的理论基础、功能定位等。这些研究逐渐跳出了当年“唯西方”“唯调控”等窠臼,更契合我国国情与理论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指导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刘尚希(2015)、卢洪友(2016)、谷成等(2017)等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研究了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机制和改革方向,拓宽了地方税的研究视野。郭庆旺和吕冰洋(2013)、谷成(2014)、朱为群等(2015)、刘蓉(2016)等认为,地方税的主要职责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地方自主决策的、当地民众普遍受益的公共支出项目;建设地方税体系的前提是在调优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框架中厘清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理顺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明晰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应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应有益于经济良性运行,规范税收秩序;地方税的合理规模与收益范围主要取决于地方公共支出的受益规模与范围。

(二)评述

以上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视角不同,存在一定的局限。比如,因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所以要“地方税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强调以地方政府职能构建地方税,强调政府间税收划分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然而,这一论断忽略了中央转移支付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分权管理体制下的积极主动作用,是对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三者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一味强调将地方税收等同于地方财政收入,从而苛求地方事权与地方税必须一一对应。理论上,地方税是地方公共品的筹资来源或价格(赵术高,1999)。但实践中,地方税与地方公共品供给很难具备像私人品投入产出间的准确对应关系。因此,将地方税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的关系直接等同于地方公共品供给的投入产出关系是不准确的。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公共服务的筹资既包含地方税收入,还包括中央转移支付收入等。前者强调激励,后者保障公平。地方税仅仅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之一,不能脱离转移支付等因素片面理解“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纵观全球,不论何种政体国情,大多数国家是依据税收的经济属性来合理划分政府间的税种归属,同时辅以政府间转移支付保障地方政府支出责任落实。综上所述,地方税是相对于一国的整体税制、整体财政管理体制而言的。所以,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应在国家统一税制建设的顶层设计框架内进行,不能脱离整体税制建设就地方税论地方税;另一方面,应基于税种的经济属性确定是否适合作为地方税,而不仅仅从地方税所需要的税种的收入多少考量。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一)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统一税制体系的一部分,是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具有税收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双重属性。国家财税体制需要兼顾筹集财政收入、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及国家治理等多元化职能目标,地方税体系建设应该在有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顶层框架内,依据税收的经济属性进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应在国家统一的税制框架下进行,地方税的税收收入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间不一定具备成本收益的一一对应关系。地方税的税种划分应该根据不同税种的经济属性进行。具体如下:第一,税基覆盖统一市场、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反之划归地方;第二,收入分配功能强的税种归上一级政府,反之归下级政府;第三,与宏观调控关系紧密的税种划归上一级政府,反之划归下级政府;第四,以受益原则区分,存在受益外溢的税种划归上级政府,反之划归下级政府;第五,按征管信息的充分程度,哪一级政府掌握的征管信息更充分,则该税种由该级政府征收。

(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构想

总体而言,地方税体系建设应在全国税制改革顶层设计的框架内进行。具体有以下几点:1.关于货物和劳务税。(1)将目前对终端消费课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零售税,并划为地方税;对货物、劳务在生产、流转环节课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划为中央税。从税基的流动性看,商品与劳务在流转环节和最终消费环节的流动性截然不同,前者流动性较强,后者比较固定。因此,应将在终端消费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零售税,并划为地方税。(2)将车辆购置税并入零售税,将其作为零售税的税目,在商品流转的消费终端环节征收,并将其划为地方税。车辆购置税实际上也是对于车辆零售环节课征的特别消费税,所以,应将其划为地方税。这样划分的优点在于:将商品流转终端的零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对于经济的激励从投资型转变为消费需求型,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从粗放的投资拉动型增长转向高端服务拉动型经济增长。2.关于所得税。所得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制。所得税的核心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因此,从国家的宏观调控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中央税是合适的。但是,一方面,为了激发地方政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较好的环境,从“受益与负担相匹配”的角度,企业所得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人们的收入方式、收入来源出现多样化,个人所得的取得,既离不开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的提供,也离不开地方提供的特有的公共服务,因此,从“受益与负担相匹配”的角度,个人所得税也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3.关于财产税。从大类划分,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资源税、车船税、契税等。由于财产所具有的非流动性特征,决定了它天然属于地方税。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我国目前以上属于财产税的税种的收入依然有限,所以它们难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财产税将逐步担纲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任。(1)关于房地产税。2018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总理在向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是自2013年中央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后,“房地产税”第二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史耀斌副部长明确,房地产税将按照评估价值计征,收入归地方政府。①所以,虽然我国目前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计征,而且除了上海、重庆对个人住房试点课征房产税之外,其他省份对于个人住房基本上不征房产税,房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有限,但未来随着房地产税的改革,一方面,房地产税按照评估价值计征,税收收入会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税实行全面征收,不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课征,而且对于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房地产课征,那么,房地产税收入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将得以提升。(2)关于资源税。目前,我国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中央政府之外,其余的资源税收入归各地的地方政府。所以,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近几年,我国实施了资源税改革,对于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于水资源税正在进行试点改革,等等。随着资源税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源税收入在中西部地区地方税收入中必然占有一席之地。(3)车船税和契税。车船税和契税是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财产税的比重都非常有限,但这两个税种对于税收调控经济功能的实现必不可少,其收入也是地方税收入的必要补充。4.关于其他税。在目前我国的税种划分中,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印花税(不包括收入归中央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属于地方税。这几个税种,或有特定的调节目的,或是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调节方式。在全国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它们的收入非常有限,但是,对于某些或个别地方而言,其收入不可小觑,比如烟叶税对于烟叶生产地政府就是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随着这些税种法律地位的提升(比如,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目前都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上升为税法级次的税种),它们在地方税中的地位将得以稳固。

参考文献:

[1]狄方.地方税制改革座谈会综述[J].财政研究,1996(9).

[2]楼继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贾康、梁季.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实选择:一个总体架构[J].改革,2014(7).

[4]靳继东.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地方积体系论析[J].财政研究,2015(3).

[5]刘尚希.不确定性:财政改革面临的挑战[J].财政研究,2015(12).

[6]卢洪友,张楠.国家治理逻辑下的税收制度:历史线索、内在机理及启示[J].社会科学,2016(4).

[7]谷成,蒋守建.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

[8]郭庆旺,吕冰洋.地方税系建设论纲:兼论零售税的开征[J].税务研究,2013(11).

[9]谷成.分税制框架下的地方税体系构建[J].税务研究,2014(10).

[10]刘蓉.我国分税制体制与地方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6(8).

[11]朱为群,唐善永,缑长艳.地方税的定位逻辑及其改革设想[J].税务研究,2015(2).

[12]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4(1).

[13]王乔,席卫群,张东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模式和建构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6(8).

第5篇:车船税税法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税收法治;体系建设

一、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首先,税收法治体系并不健全。许多重要的税法,如税收基本法、税务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还没有制定通过,也没有监管税法的基本税法。实际法律水平较低。税收法和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不足。中国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余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条例或临时条例。此外,大多数有关税收类型的法律和法规仍处于条例、地方规定和办法的水平。其次,现行法律和法规在立法中级次较低。有许多不同的行政单位制定大量的税收规范文件,这就影响了法律的严格和严谨性,影响了税法执行的总体有效性。作为税收法的补充和解释,许多税务文件都是匆忙制定,缺乏完善的调查和检验,措辞不够严谨,文字不够严密,有些甚至与更高的法律相矛盾,作为实际适用法律缺乏实操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的有效性,增加了失去对税收的控制的风险。中国只有四项税收立法,其余是规范性文件,国税局网站显示了税收政策的记录,有14423条。执法领域使用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制度和其他地方文件承担了“法律”的主要作用。通常出现政策是前后不一致的,规范标准是不统一的,这给税收法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最后,税收立法的许多要素是不确定的,而且不够严格,这使得人们很难理解它们。中国目前的税法主要由个别法律、行政规定和不同税收规则组成。许多税收和单行法律并没有充分反映它们的正确含义。每个税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示,还制定了一些复杂和模糊的税种,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观因素太过投入,违反了税收合法化的原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比如延期缴税,税法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必须行使核查和批准的权力。对于那些偏远地区的水产行业从业者来说,他们必须推迟缴纳税款。但是他们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向省级当局申请,以行使这一权利,这就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省级税收当局在批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调查,以确认的形式进行核准。

(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不规范

在我国经济的新形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经济重组、实施创新的发展战略和刺激市场活力至关重要。然而,税收优惠的不规范使用将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并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实施的监督机制也很薄弱。有时还会出现越权设立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标准也不一致。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出台,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方式减税和免税,创造了税收方面的滋生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制度和市场公平竞争。

二、税收法治体系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武器。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必须遵守法律,充分促进法律的发展。首先,我们需要完善中国的基本税法,确立税收职能和法律地位,明确中央和地方税制。同时还要明确地方立法、税务机关的法律和义务以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促进税收法治体系国际化,不断将税收法治体系标准化、公平化,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二)建立有效的税收执法队伍建设机制

必须不断丰富税务执法人员的队伍,以便改革税务系统。将现代管理方法引入税务机关。在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现代化设备,以提高效率和监测能力。公共财政应特别拨款购买设备和开发税务软件,并规划一个单一的税收网络。改进税务执法工作。税务当局代表国家执法机构,执法是执法机构的一个具体表现。税务执法的质量取决于第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为了改善税务人员的总体执法质量,首先,必须建立和改进工作人员甄选制度,并建立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第二,开展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完善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严格的自律和正义。第三,开展对税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对相关法律、财务知识、纳税流程、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以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最后是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整个社会开展对税务公务人员招聘和考察机制,雇佣合格的税务人员。

(三)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我党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必须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来治理管理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必须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制定税收优惠的权利标准化。除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机构外,每个地区都不能单独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所有制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则、发展计划和区域政策的国务院部门都不能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提高税收优惠水平。在制定税收激励措施时,必须提高税收激励的相关性和可行性,以维持公平市场竞争的条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当地保护和行业垄断,促进经济转型和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刘丽.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现实意义[N].中国税收报,2014-07-07.

[2]李万甫.法治是通向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N].中国税收报,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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