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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精选(九篇)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

第1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摘要:本文选取春秋战国时期的“策士”作为研究对象,从“策士”种类的多样性、经济上的依附性、思想上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认为此时期的“策士”是后世“策士”的基础和雏形,基本特征已经奠定。

关键词:春秋战国;游说;经济依附;思想独立

春秋鸸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此时期士阶层的地位日益上升,为了所依附的阶级与统治集团的利益,他们四处游说,以辩论为雄;同时,各诸侯国的霸主在争战过程中也逐渐的认识到,政治上的斗争与外交上的迂回是争霸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在此社会形势下,在社会变动过程中随着时代的浮沉,“策士”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应运而生,并成为了那个时代的代名词,且影响至今,这一时期的策士具有很鲜明的典型特征。

一、“策士”概念界定

今人提到“策士”,多会想到春秋战国的纵横家们。他们在错综复杂的政治、军事、外交斗争中,为了个人的功名利禄,朝秦暮楚,见风使舵,但又有自己的政治主张,熟谙纵横之术。凭借机谋智慧、口才辞令,他们四处奔走游说,周旋于政治集团之间,为诸侯征城、掠地、杀人、灭国出奇谋划妙策。以张仪、苏秦、陈轸等人作为“策士”的典型代表,其实不然。

《辞源》解释为谋士,《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策士”一词的解释是:“封建时靠君王或公卿为其划策的人,后来泛指有谋略的人。”[1]由此可见,“策士”包括一切为君主或诸侯王出谋划策的人,而不仅仅是后代大多数人所认为的纵横家之流。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名家、阴阳家、农家、杂家等也在这一时期为自身的政治理想而各显本领。

本文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策士”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以思想著称的老聃、孔子、庄周、墨翟、邹衍、孟子、荀卿;以政治显世的管仲、晏婴、子产、申不害、商鞅、韩非;以军事起家的吴起、孙武、孙膑、乐毅、白起,也有以外交扬名的苏秦、张仪之流。除此之外还有能言善辩的惠施、公孙龙,精于农学的许行,善于水利的李冰、郑国,喜好天文的甘德、石申等等。

春秋战国时期的策士是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人生观念、政治理想以及游说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但百家志在匡时致用,游历各国,“合则留,不合则去”,[2]显示出了春秋战国时代独特的社会面貌。

二、春秋战国时期策士的典型特征

(一)游说与辩论

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策士,如孔丘、孟珂、苏秦、张仪、范睢、陈轸等人都是出色的游辩之人。正如刘知几在《史通・内言》中记载:“周监二代,郁郁乎文。大夫、行人,尤重词命,语微婉而多切,言流靡而不淫,若《春秋》载吕相绝秦,子产献捷,臧孙谏君纳鼎,魏绛对戮杨干是也。战国虎争,驰说云涌,人持《弄丸》之辩,家挟《飞钳》之术,剧谈者以谲诳为宗,利口者以寓言为主,若《史记》载苏秦合从,张仪连横,范睢反间以相秦,鲁连解纷而全赵是也。”[3]春秋战国之际游辩之盛让人惊叹,而策士的游辩方式的多样也不得不让人称赞。

在“处士横议”的时代,各家纷纷著书游辩,以自身的学识和口舌之利宣扬自己的学说观点,实现自身的政治抱负,正因如此,各家的辩论各具特点。道家的辟阖、仪态万方、荒诞怪异和自由洒脱,法家的言辞犀利、咄咄逼人,无一不体现了学派的特点。但相同的是,各家通过“仁义”或“利害”或“情感”或三者结合,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来游说各国,或努力消除各诸侯国之间的隔阂,或实现所在国家的利益,或化解民族之间的矛盾,或努力实现天下的统一,不仅他们的辩论之术值得我们学习,他们的思想也是需要我们为之深思的地方。

辩论中最为推崇的是雄辩,在辩论中具体表现为卓越的智慧,出色的言辩所形成的恢宏气势,雄辞激越和气势磅礴的风格也正是“策士”言说时的普遍特色。孟子喜欢运用排偶的句式和反复重叠的言语体现自身激烈、雄健有力的气势,鲁迅先生曾精辟地指出:“孟子生当周季,渐有繁辞,而叙述则时特精妙。”[4]这些无不体现了他们卓越的言说技巧,让诸侯为他们的气势所折服。

善于揣摩,引人入彀。“策士”们大多适应时展的雄辩之人,他们或委婉含蓄,或比喻寓言,很善于从对方的心理作为出发点。他们是思维逻辑的高手,在无形中把对方引入自己的思维路线中来。比如,孟子的一句“王何必曰利”就吊足了王侯的胃口,再从诸侯自身的利益出发,“万乘之国”“千乘之国”“百乘之国”,“士庶人”“诸侯”“君王”,步步为营、漫不经心,不知不觉中,诸侯王们就进入了他们的言语轨道之中。“策士”们或用比喻或用拟人,但大多采取揣摩心理,从对方利益或仁义出发,迂回劝说的方式,引人入彀,这是当时的一个典型特征。

(二)经济上的依附性

春秋战国时期,一方面,兵祸接踵而至,百姓流离失所,社会的动荡不安带给“策士”无穷的灾难:另一方面,大多数“策士”出身贫寒(见表1),因此策士几乎到了“无以为食”的地步。

比如,范睢“家贫无以自资”,苏秦“穷巷掘门,桑户卷枢之土耳”等等,他们经济上贫乏,政治上又无籍借,所以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口舌之利投靠王侯,以换取必须的生活资料和人生存的自尊,他们不得不承受生活的重压,在经济上依附于人。正如李斯所说的:“斯闻得时无怠,今万方争时,游者主事。今秦王欲吞天下,称帝而治,此布衣驰鹜之时而游说者之秋也……诟莫大于卑贱,而悲哀甚于穷困。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恶利,自托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

(三)思想上的独立性

出身的寒微,带来的是政治地位的低微,但在思想的深处,策士们并没有这样认为或者不想承认,所以他们在所服务的诸侯王面前竭力维护自身的尊严。例如,通过个别以“道义”为己任的策士,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力争以“道”和“势”相抗衡,把自己与君主的关系明确的分为“师、友、臣”三类。这一点,《孟子》书中所记载的子思和鲁缪公关于“道”和“势”的争论中就可以体现出来。又比如,墨家子弟在外做官,如果服务的对象不采纳自己学派的主张,那么墨家子弟宁愿罢官。

“策士”们经济上的依附与思想上的独立性无疑是相互矛盾的,这使得他们既对自己所服务的对象既有利益一致的地方也有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所以,“策士”们虽然红极一时,但他们终究还是摆脱不了自己的悲剧命运,甚至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的命运是悲惨的。孔孟始终不道得重用,老庄选择归隐,商鞅被车裂,苏秦请求车裂,即使未死之人,如李斯、张仪之人也活得战战兢兢,如覆薄冰,这是处于那个时代的他们所必然的无法逃脱的命运。

知识若不能变为生活的大美,那无疑是一种遗憾,同样,我们研究先秦“策士”的典型特征,一方面是消除“策士”即是纵横家的说法,也不是只有《战国策》中的人才是“策士” ,进而还原“策士”的本来面貌,另一方面,先秦“策士”之所以能名扬后世,被后人代代谈论,也是因为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和魅力,这也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地方。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06:127.

[2](宋)苏轼:《范增论》,载(清)吴楚材、吴调侯撰:《古文观止》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59:474.

[3](唐)刘知几撰(清)浦起龙释:《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149.

第2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 出版业;萌芽;影响

【中图分类号】 G2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1-004-3

当前,普遍的出版定义是:以一定的物质作为传播的载体, 将传播内容以多形式的方式进行制作成可见品,用来传播思想、知识、文化以及作者作品的一种活动。在中国,最早出现“出版”这一词汇是在清代末年,是由当时著名的思想家黄遵宪提出,但是中国出版业的早期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尚书》中有记载:“唯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而且在殷墟发现的甲骨文早已经是很成熟文字系统,所以应该在夏朝时文字系统就已经完善,所以可以推断很可能在夏朝就已经完成了从文字发展为文章典籍的历史性变革。

一、中国出版业萌芽的出现

所谓出版,最早是基于文字的出现及其作品的大量传播,也即是书籍的传播。据考证,中国的书籍的早在夏商周之前就已经出现,但是由于它并没有大规模的发行和流通,产生的影响力较小,所以尚不能作为出版业萌芽出现的标志,在学术界,比较认同的中国第一部具有出版业意义的出版物是《尚书》,其从发行的规模,流通的程度,产生的社会影响这几个方面,都符合出版物的特性。依据现代出版物的属性,出版必须包含几个要素:需要传播的内容;记载内容的文字、图形等符号;用来承载这些文字,图形的物理载体;出版物的装帧等。因此对于中国出版业早期萌芽的判定,必须建立在出版属性范畴内标志性因素的出现。

(一)文字的出现

历史上曾经有过仓颉造字的传闻,传闻真假已经无法考据,不过文字在产生之前信息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使用结绳记进行记事,即用绳子打结来记录事情;渐渐地,人们又发展为通过在竹、木、陶等材料上篆刻图形、符号用来记录事件,后来慢慢的演变成具有一定规律的图形文字,这就是最早的象形文字。

有史料考证,甲骨文为我国现存的最早的可证实文字,距今已经有3400年的历史,但文字已经发展得十分系统与成熟,明显不是我国出现最早的文字。而在殷商之前的文物中并没有发现带有文字的出现,很多专家也据此推断,最早的文字很有可能是出现在夏朝时期。

后来又在青铜器上发现了金文,又称为铭文,其出现于夏商周三代而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文字逐渐由少到多,先考古发现记载最多的是毛公鼎,共有497字;另据相关数据统计:迄今出土的商周时期的铭铜器共有5000余件,其中《金文编》中铭文采用3902件,收录3772字符。

篆是小篆以及大篆的总称,习惯上的大篆是指籀文,但是后人又常把常把“篆文”指做小篆。小篆,是通过对大篆的省略以及改变而产生的一种字体,在秦国(战国后期)首次出现,流行于秦代和汉初。汉代中后期,隶书逐渐取代小篆成为主流的字体,中国文字的历史就正式的从古文字的发展阶段迈入隶楷的发展阶段。由于有了统一的文字,为我国文化的发展鉴定了基础,也为出版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载体的出现

文字的出现离不开载体,而文字和载体的出现,为出版业的萌芽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文字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文字载体也是随之不断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种:甲骨、竹木简牍、帛书。

甲骨作为文字载体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三代,乃至更早。文字被刻在龟甲和兽骨上,故而被称作甲骨文。卜辞是主要内容,涉及到殷商时期人们在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成为研究殷商时期历史的主要资料。除此之外,作为记事用途的刻辞也在甲骨文中出现。甲骨文的发现,为我们研究殷商的历史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其在考古以及古文献整理等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较高的学术价值。除此之外,其对于古文献的考证历史的校订上也起了重要作用。

把文字刻画到经过处理的竹片或者木板之上被称作为竹木简牍;其中单片竹被称为“简”,由“简”编成“策”,而未写字的单片木被称为“版”,写过字的称作“牍”。据古书记载:“不知孰为后先”,其出现年代可能早于甲骨文,据可靠有具体时间的记载显示,东晋末年(404)桓玄下令“古者无纸,故用简,今诸用简者,宜以黄纸代之”。从出土的简策分析,其内容可分为:祭祷记录、随葬遣策、抄写书籍历谱官方文书、私人书信。其形式固定。简椟制度是我国最早的书籍制度。以经过刮削的竹条、木板为书写材料,编连诸简,成为一策(册);以尾简为中轴从左向右收卷,成为一札。为我国汉代以前图书的普遍形式。

除此之外帛书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部分。帛书,即将文字写在缣、帛、缯、绢上,也称素书。出土的战国中晚期的帛书为最古老的的素书,即位于长沙子弹库的著名的战国“楚缯书”。帛书使用时期主要是在春秋到魏晋的这段时期,大约有一千多年历史,而其盛行时期在是在战国至三国时期。在简牍的影响下,帛书逐渐形成帛卷,然后又开始向卷轴制度演变,最终演变为写纸本。帛书一般用作记录一些比较有纪念意义事情和资料,以表现其郑重和珍贵。此外帛书还有一些特殊用途:丝绸可以用来绘画,丝帛可以绘制地图,以及绘制附图,还可以练习书法。

(三)书籍的出现

书籍的出现是出版业开始出现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国流传下来的最早的书籍传说是河图跟洛书,其一直以来都被称作为河洛文化的精髓,中华文明的的起源。

相传,在上古时代,龙马在洛阳市内的黄河中浮出,“河图”负背,奉献给伏羲。伏羲根据此图演成八卦,也就是现在的《周易》。

另外,也有这样的故事,神龟出现于洛河,“洛书”驮负其上,并以此奉献给大禹。大禹在治水时参照此图有效治水,后划分天下为“九州”。然后,大禹以此制定“九章大法”,用来管理社会。《尚书》就有收录其流传部分,取名为《洪范》。在《易・系词上》中,就有针对这两件事做了评论。

作为中国出版的标志,第一部具有出版性质的图书据考据是《尚书》,相传它是由孔子口述,由其弟子整理编撰而成,记录了孔子的言行。业内说它是第一部具有出版物性质的图书首先是因为它的传播性,《尚书》作为中国第一部成型的论述性著作,出现之后开始流通传播,符合出版物的流通和传播的性质。虽然当时或者之前也有一些文字或者书籍出现,但是他们并不具备大范围流通的条件和影响力,因此,历史上以及业界都普遍把《尚书》作为我国出版业萌芽出现的标志。

二、中国出版业萌芽出现的原因分析

出版业作为一种文化产业,既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其产生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因此,中国出版业萌芽的出现有着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一)经济的发展是出版业萌芽出现的基础

1.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发展首先表现在农业方面的发展,铁农具和牛耕开始广泛使用

铁农具的广泛使用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而牛耕的普及促进了农用动力方面的革命,而且当时的水利灌溉业也不断发展──这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农业的发展为后面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的开创养蚕业和丝织业的国家,其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为帛书的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

2.手工业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农业发展产生了更多的农产品,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首先是养蚕业的发展,为丝织业提供了充足原料,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丝织业的发展,为帛书的广泛应用创造了物质条件。此外,在春秋战国时期,铸铁柔化处理技术的发明使我国的冶铁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在各个地方都出现了冶铁中心,青铜铸造工艺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些都为我国出版业的出现创造了物质条件。

3.商业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商业开始蓬勃发展,具体的表现为:(1)各地的产品开始相互流通;(2)开始形成市场,在市场里既可以买到来自南方的象牙,也可以买到来自北方的马,此外来自东方的鱼、盐乃至西方的皮革也都可以买到;(3)某些城市开始形成商业中心,如齐国的临淄、赵国的邯郸以及楚国郢等。所有的这些商业的发展表现,都促进了物品的交流,为出版物的流通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二)政治因素在出版业的萌芽中的重要影响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作为一个有中央集权政治传统的国家,政治对于事物的影响力是无以复加的,其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往往会对整个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许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政策对出版业萌芽的产生和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1.文字的统一

西周时期王室将大篆作为全国统一的文字,虽然在各个诸侯国表现出差异,但是基本没有太大的差别,从出土的文物中可以发现,春秋之前的各个诸侯国所挖掘出的器具上的文字都差不多一样,不管他们的距离有多远。因为当时国家规定的统一文字就是――西周大篆。后来由于东周的威信下降,各国逐渐开始分立,逐渐才使得原本统一的字型在各国的使用中发生了一些较大的改变。

2.社会变革的影响

前秦时期社会动荡激烈,各诸侯国为争夺人口与土地相互战争,此动荡年代也被称为“春秋”、“战国”。原本的周室天下被日益强大起来的诸侯国瓜分,打破了原有的政治秩序,并在社会与经济上做了相应的变革,比如“吴起变法”、“商鞅变法”。“学府制”也日益的走向灭亡,取之的则是私学的盛行。

(三)文化的发展对出版业出现的影响

1.官学的衰落与私学的勃兴

参考古籍中关于夏商周时代宗庙建筑的相关记载,宗庙主要用于典藏书籍。比如太史府为周王室的的藏书处,另外,也建立的档案馆收集诸侯国间订立的盟约,由此称作盟府。西周王室把其统治权力的来源说成是“天命”,那么“敬德”则是遵守礼制的必须。在文化教育层面,“学在官府”为其主要的教育形式。这在起初是国家管理的现实需要,官府制定规章法纪,以文字记录成册,编著成书,管理者则是当官者,因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此类官府也叫做“学术官府”,“学在官府”也因知识教育渠道的单一而由此产生。具体的“学在官府”的原有有几点:其一,书籍在当时是官府的独享品,下层贫民并无书籍,这是因为当时制造业以及生活条件的原因,只有官府具有人力与财力制作书册。其二,书册由专门的官司管理。官有器,但民无器。舞、礼、射、乐是西周时期主要的学术,也是重要教育学科。这些学科的学习,并非简单的口耳相传即可,还需要必须的器物设备,即硬件设备方可做现实的演习。其三,官有学,民无学。官府掌守学术,掌握学术的官员则不旁人,仅教其子。子进入官府后,从事父亲所学,叫做畴人子弟。由于这种原因,造成各从复学,世官畴人,学术垄断也在所难免。官学盛行,私学缺乏,教育权利集中在贵族人群当中,受教育权利也不下平民与庶人。西周教育制度中,“学在官府”为主要的特点。

后来,官府教育逐渐被私学取代,说明时代的发展要求对旧教育体制的排斥。另外,社会动态变革,政治势力你强我弱,更换频繁,对“士”的渴求尤为明显,强烈需要有学问的学士为诸侯国建言献策。孔子举办私学打破了教学的限制,接受教育群体更为广泛,聚徒讲学,对于传播学术文化以及后来的私学盛行起到了带头作用。

2.学术下移和百家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学术逐渐开始下移扩散。这是由于政治斗争一直存在于统治阶层,随着失败派别的被流放,也在间接的扩散了学术的地域广度,比如周襄王与周惠王间的王位争夺,导致了太史的离周去晋。在周景王死后,出现的王子朝的失败,其与贵族和百工一起逃到了楚国,并携带了王室典藏书籍。对于零散的贵族流亡则是数不胜数,这也是所谓的“天子失官,学在四夷”。

百家争鸣是指出现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不同的知识分子的思想流派之间争芳斗艳的现象。《汉书・艺文志》以小说、法、儒、名、丙、墨、阴阳、杂、道、纵横划分为百家争鸣各学派。后来,西汉的刘歆则把小说家给删除了,因存在九家学派,由此也被称为“九流”。百家争鸣的出现,使得各个学派争相宣称自己的思想主张,著书立说,这大大刺激了图书出版业的需求,使得出版业正式作为一个行业出现,并为社会的发展服务。

(四)中国出版业萌芽的产生的历史影响

1.对文化产生的影响

中国出版业萌芽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出版业的发展,为知识文化和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出现就是得益于出版业的发展。自从出版业的萌芽出现以来,我国的文化交融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就开始蓬勃发展起来,在我国后期的文化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对经济产生的影响

中国出版业萌芽的出现,带动了一系列相关的产业的发展,例如,书写材料的大量使用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和手工业的发展。此外,出版业的出现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书籍开始作为一种商品广泛传播,进而带动书本,书店等产业的发展。例如春秋战国时期各地的书店数量大量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诸子百家的书籍多有出售。

3.对政治产生的影响

政治对出版业萌芽的出现产生影响,而出版业萌芽的出现又反过来作用于政治,统治者控制书籍出版的自由,进而控制思想的自由,从而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春秋战国时期的出版业的发展对各类思想的传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各个诸侯国选择符合自己统治需要的文化之后,就加强对其专制统治,控制其他文化思想的出版物。

4.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出版业萌芽的出现,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它令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从出版业开始出现之后,中国的思想文化交融开始加快,经济迅速发展,政治也更加趋于中央集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中国文字起源研究[M].成都:四川巴蜀书社.四川出版集团,2013.

[2]肖东发.中国编辑出版史[M].沈阳:辽海出版社,2009.

[3]李东.中国出版业的发展研究[J].炎黄春秋,2009,(5).

[4]高巍翔.春秋战国经济、政治和思想的协进与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文化生态性[J].兰州学刊,2008,(8).

第3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大变革时代。领主制经济的衰落是造成当时城乡对立运动特点与经济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对立运动发展的特点和制度方面的创新,对于科学地解答春秋战国社会性质和古史分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春秋战国时代“工商食官”制的瓦解

商品经济是共产主义以前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现象,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均有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均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分工。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商品经济本身不构成某种社会经济形态形成的标志,至多不过是某种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环节而已。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才发展到渗透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中的地步。因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只是与自然经济相伴生的经济形态,是农、工、商诸产业分工结构的一部分,不能将商品经济当作分析社会性质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

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

春秋战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前有了显著提高,领主制经济呈衰落状态,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引起这种变化的起点,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领主制经济的解体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诚如吕振羽先生所言:“由于封建庄园经济的衰退和地主经济的代起,农村中便出现了大量相对过剩的人口;加之,适应于庄园经济的衰退而来的领主们对农民的扩大剥削等原因,又扩大了农民人口的逃亡。这种形势,由于商业资本与高利贷所直接或间接不断地渗入农村的作用,便愈益加剧了。”(注: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40页。)因为,“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8页。)。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突破旧的宗法性、身份性的领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促进土地制度的变革,具有重大影响。在土地可被转让、抢夺之后,它作为商品形式可供买卖,也是自然而然地迟早要发生的事,非身份性领主贵族的商人也有权拥有土地,新兴地主阶级的队伍就是这样产生和壮大的。小农的自由土地所有制,“这种私有制的真正自由,没有土地买卖的自由是行不通的”(注:《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1页。)。地主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形态等上层建筑也必将随之而变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地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取农民的地租,这种“新的剥削方式”是与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相统一的,土地赋予了人格,并没有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那样拥有纯粹经济的形态。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的依附性,换言之,无论封建领主制经济还是封建地主制经济,本质上都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体系,商品经济都是从属性的,并不占支配地位,甚至“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7页。)。农村的经济关系侵蚀城市,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也浸透到了工商业中去。况且,城市中有大量农田及园艺田。城市中农耕人口占相当大的比重,农业及其土地所有关系对工商经济的渗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严格的“工商食官”制度,就是与周代领主制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性质相吻合的一种工商业经济管理制度。“工商食官”制不仅表明“食官”的生活来源,更是表明阶级身份。它不仅是职业的原始色彩的或分封制等级制下的社会分工,更是指官府垄断工商业的地位(注:关于“工商食官”制,朱家桢在《河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著文指出:“工商食官”只表明生活来源,不表明阶级身份。它是封建领主经济体系下的一种官办手工业和政府管理商品市场的一种模式。邵鸿在《南开学报》1991年第6期著文《“工商食官”新解》,认为这里的“官”非指官府,而是职事。这些观点颇有新意,但值得商榷。)。

在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度走向瓦解,没落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新兴地主的排挤,一时便出现了土地所有状况相当混乱的局面。新旧生产关系交替之际的一系列矛盾便激发起来,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相适应,农、工、商业也都在矛盾中向前发展着,这主要表现在官营形态的农、工、商业与私人农、工、商业之间的矛盾。

私营工、商业的兴起,正是钻了“工商食官”制的空子,挖了“工商食官”制的墙脚。独立的手工业者、商人阶层出现了,城市经济相对繁荣了。过去它们只是以满足领主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其中,商贾的地位显比工匠身份为高,大多是领主的臣仆,不具有独立人格。同时,在领主制封建政权垄断性“工商食官”制下的工匠、商贾皆是执行官府差役的人,工商食官使实行关税制度成为无利可图。同时官商身份也有免税的特权。后来,商贾职业与封建领主的关系日渐疏远,行商坐贾也不一定是领主的臣仆、门客,在这种私营商业发展之后,领主只要在领地上设关卡收税就同样可获得远比商贾要多得多的利润,“关市之讥而不征”(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现象一去不复返了。“工商食官”的陈规旧制也日益松弛下来,这一商业经营活动正为一种先由地方领主后由国家拥有的统一管理商业市场的政府职能所代替。

私营工商业的兴起,这是对西周以来工商业发展的一个新突破。但与此同时,作为“工商食官”遗制的“处工就官府”(注:《管子·小匡》。),官营手工业仍然存在,并且还会有发展的趋势,其工业基础规模和技术实力毕竟是雄厚的;官营商业和官商也是存在的。所有这些新变化,正与土地制度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历史发展相合拍,封建领主制经济的阵地日益被新兴商人地主经济所蚕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掌握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实在是正确理解“工商食官”制兴衰的关键。

无独有偶,中世纪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走向瓦解过程中同样地经历过类似的历史进程。比利时经济学家亨利·皮雷纳在《中世纪的城市》一书中写道:

从十一世纪末起,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们到处建立“新城”。这是称谓在处女地上建立起来的村庄,村庄的居民以缴纳年金的办法得到一块块的土地。这些新城市的数目在十二世纪时一直增加,它们也是“自由城市”。因为领主为着吸引耕作的人,答应对他们免除那些压在农奴身上的负担。一般来说,领主只保留对他们的审判权;对他们废除尚存在于领地组织的中的老的权利。……于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出现了,完全不同于旧式的农民。后者以农奴身份为其特征;而前者享有自由。这种自由也是仿效城市的自由,产生这种自由的原因是农村组织受到城市的影响而出现的经济动荡。(注:〔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

当然,农奴的解放并不是领主们的慈悲和施舍,而是数百年的封建社会经济规律客观运行的结果,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所以,他接着又说:

土地制度改变的同时,人的身份也改变了,因为两者都是一种正在消失的经济状态的产物。长期以来领地竭尽全力自给自足的所有必需品,现在商业都可以供应。再没有必要每个领地都生产自己用的一切物品,只要到附近城市去就可以买到。……在一个为商业和城市经济所改变了的时代,旧的领地制度必然消失。商品流通变得越来越快,必然有利于农业生产,打破在此以前束缚着它的桎梏,把它吸引向城市,使它现代化,同时使它获得解放。商品流通使人摆脱长期奴役它的土地。(注:〔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4页。)

商人及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是如此巨大,乃至将“旧的领地制度”推向埋葬的境地,从而代之以新式的生产关系,这是中世纪晚期西欧社会经济史的真实写照,虽然古代中国的国情与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国的国情是有差异的,不曾有西欧那样由逃亡农奴建立起来的市民城市,也不曾出现西欧那样城市与乡村的强烈对立,但是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伴随着领地制瓦解而出现的商人强烈地影响历史进程的情形却毫无二致,史载:

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故善者势执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注:《管子·禁藏篇》。)

商人于国,非用(庸)人也。不择乡而处,不择君而使,出则从利,入则不守。国之山林也,取而利之,市廛之所及,二依其本。(注:《管子·侈靡篇》。)

上有天子诸侯之尊,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注:《韩非子·解老篇》。)(猗顿以盐业起家,而邯郸郭纵以冶铁治富。)

国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注:《史记·苏秦列传》。)

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注:《史记·货殖列传》。)

子墨子曰: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注:《墨子·贵义篇》。)

由此可见,社会分工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冲击领主制封建社会秩序的强大力量,而手工业者和商人则是活的社会生产力。发生在春秋时代的“野与市争民”(注:《管子·权修篇》。)的现象,就是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对农业劳动力的吸引和转移。这种人口结构上的变化,如同中世纪欧洲农奴逃离领主庄园的情况一样,都是对旧的封建经济秩序的冲击,都是对自然经济体系的否定。恩格斯说:

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要素。……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9页。)

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断,对于我们正确估价春秋战国时代商人及商品经济的进步历史作用,无疑是恰如其分的。“工商食官”制瓦解了,商人地主来到了这个为反动领主阶级所统治的世界,他们的事业便同为推翻这个旧世界的人民解放事业联系在了一起。

二、都城形制的变迁与具有综合性功能的城市形态的形成

人类社会的进化,就其物质形态来说,主要表现在衣食住行等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上。其中,赖以广泛展开社会关系的聚落形态乃是人类社会物质属性的重要特征。人类聚落形态长期演变的结果,便是产生了乡村和有着特殊政治、经济与文化功能的城市这两大类型。“城市本身的单纯存在与仅仅是众多的独立家庭不同。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0页。)换言之,城市自它形成的时候起,就具备与村落迥然不同的社会意义,其中城市所体现的社会分工的深化、生活方式的特色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性,都是乡村聚落形态无法比拟的,都表现出城市作为“一种独立的有机体”的社会复杂性。城市作为有别于乡村生活方式的本质属性表明,没有体现社会分工的私人工商业经济及其非农业人口的存在,就不能说有城市的诞生。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以前尚不存在城市,只能说是城市的发生时期,即城堡一都城的历史时期。

春秋以前,“城”、“邑”、“都”、“都邑”与“市”还是分别独立的范畴,况且该时期的都、城、邑往往是没有城墙的,有的仅是宫城有墙,宫殿、宗庙、住宅、手工业作坊遗址皆很零散地分布着,尚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有机体”存在。河南偃师的二里头都城遗址、河南郑州的商城遗址,湖北黄陂的商代盘龙城,河南安阳殷墟以及先周宗周的岐邑、丰镐皆是这类典型的例子。在陕西岐邑遗址,考古工作者发现的官府宫殿、宗庙、屋舍遗址有岐山的凤雏、扶风的召陈、强家、庄白等地;周族人的住宅则广泛地分布在岐山的礼村、扶风的齐家多处地点;手工业作坊遗址也零散地分布在扶风的云塘、白家、齐家、汪家、召陈等村周围。这些彼此独立的遗址散布在东西3—4公里、南北4—5公里的范围内(注:陈全方:《早周都城岐邑初探》,《文物》1975年第10期;《陕西岐山凤雏西周建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10期。),反映出城内的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松散的。各遗址之间的大片空地说明农业在早期城市中的主导地位,居住点的松散分布也反映出城乡刚刚分化的时代特征。像这种先周的城邑,按张光直的话来说,“对整个三代时期的其他城邑也应同样适用”。它的建造,“不但是建筑的行为,也是政治的行为”。城邑的宫殿大小、城墙高低、规模上的等级制度完全表现着宗法性政治权力。(注:详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10—117页。)。

似乎城邑的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相比远在其次,这不能不说是春秋以前城邑的重要特点。

通过对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考察,我们发现,明显地呈现出春秋与战国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春秋时代的城市,从规模上看,可分为周王城、诸侯国都、大夫采邑和子男之城四个等级,抑或也有王都、大都、中都、小都之别。按周代礼制:“匠人营国(指天子之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注:《周礼·冬官·考工记》。)“天子之城千雉,高七雉;公侯百雉,高五雉;子男五十雉,高三雉。”(注:李诫:《营造法式总释上》。)由此可见,按旧制,各级领主城邑的宫室尊卑“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注:《汉书·韦贤传》。)。即以九、七、五、三为二的级差递减。但在事实上,春秋时代的城市规模早已“僭礼逾制”了,反映了春秋时代封建领主等级制度已随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动而在发生着变化。黄国是周初分封的子爵,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潢川县发现的春秋时代黄国故城东西约1800米、南北约1600米,大大超过了周礼三里城的规定(注:杨履选:《春秋黄国故城》,《中原文物》1986年第1期。)。鲁国是侯爵,本为方五里之城,而春秋鲁故城东西长处约3700米,南北最宽处约2700米,城周长约11770米(注: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曲阜鲁国故城》,齐鲁书社1982年版。)。楚国本属子爵,而春秋时代的郢故都遗址面积有16平方公里之大(注:湖北省博物馆:《楚都纪南城的勘查与发掘》,《考古学报》1982年第3—4期。)。春秋秦故城雍东西长3300米,南北3200米(注:《陕西凤翔春秋秦国凌阴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7年第3期;《秦都雍城钻探和试掘》,《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4期。)。滑国故城南北长约2000米,东西宽约1000米,中部宽700米,南部宽500米,呈南北长、东西窄的形状,国虽小而城不小(注:《河南偃师“滑县”考古调查简报》,《考古》1964年第1期。)。晋国原封于翼地,昭侯封桓叔为曲沃大夫,曲沃大夫势强,后来攻灭翼侯自立为晋君,是为晋武公,立都于今山西翼故县与曲沃县交界处的天马——曲村遗址(故绛)(注:邹衡:《论早期晋都》,《文物》1994年第1期。),不再都翼,史载:“曲沃邑大于翼”(注:《史记·晋世家》。),春秋以后晋都僭礼是不言而喻的。

当时,城市兴起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大批中小城市采邑的修筑,见于史的筑城活动骤增,有的考古家视之为一场“大规模的筑城运动”(注:马世之:《关于春秋战国城市的探讨》,《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都邑》所统计的各国城市有:周40、齐38、郑31、宋21、卫18、曹9、邾9、莒13、纪4、徐1、晋71、虞2、虢2、秦7、陈4、蔡4、许6、庸3、麋1、吴7、越11,总计达380起,仅见于《春秋三传》记载的就有70起,这还是不完全的记载。以至有的城市史研究专家估计说:“《春秋》、《左传》、《国语》共出现城邑地名1016个,其中有‘国’名为城邑之名者百余,这样推算春秋城市(邑)可达千余之论是有案可稽的。从逻辑上推论,春秋这190余国,绝不止一千个城邑,也就是说190余国的大多数,应该不少于10个城邑,而最多者应达百余以上,这样推论,国外学者认为春秋城邑可达二千之数是可信的。”(注:张鸿雁:《春秋战国城市经济发展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页。)这么众多作为区域性政治或经济中心的城市(邑)群的兴起,标志着我国古代真正意义的“城市革命”的到来,即城市由过去城堡、都城的发展阶段而跨入了第三个真正“城市”的历史阶段,“城市”的诞生,不仅意味着旧的依宗法分封而形成的城邑正在开始被新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城邑所取代,而且还意味着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的大发展时期的到来。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社会繁荣,已使得时人深深地感受到历史前进的步伐在急速地加快,赵奢曾说过:“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注:《战国策·赵策》。)在千丈之城、万家之邑中,工商业人口所占的比重很大。如前文所述《管子》中有“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经济管理思想,特别是他将工商业者一道视作“国之石民”(注:《管子·小匡》。),反映了工商业者地位的上升和对城市的重要性,正是他们支撑起了城市经济的繁荣局面,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有郑国巨商弦高、孔门弟子子贡、《管子·轻重甲》中从事园圃农艺而谋生的“北廓之民”等等。

迄于战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局面。

首先,春秋时代兴起的旧城在战国时代得以发展壮大。其中,作为列国诸侯都城的城市成为战国各自城市群经济文化区的核心,以及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新兴国家的政治中心。因此,它们作为各区的中心城市在区域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为显著。诚如《盐铁论·通有篇》所载:“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两周富冠海内,皆天下名都。”(注:战国时代,温地即今河南温县,轵即今济原县,荥阳即今荥阳东北,宛城即今南阳市,陈即今淮阳县,阳翟即今禹县,两周城系指洛阳、巩二城。)上述城市只是当时城市的一部分。关中一带的咸阳、栎阳,此时已发展成富甲天下的名城了;齐鲁大地的陶、即墨、莒以及吴越的吴城、会稽,三楚的寿春、江陵等地皆为一方之会。据估计,战国时代的这类国都城市大都拥有数万户的人口,比如临淄有7万户,薛6万户,咸阳12万户,如果数据确实,且每户以五口计,则临淄人口有35万,薛30万,咸阳60万,在这些众多的城市居民中,亦工亦商亦农的人口构成肯定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反映着城市经济的繁荣。

其次,郡县制的大力推行促使大批中小城市(邑)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早在春秋中晚期,郡县制即已产生。《史记·秦本纪》载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左传》哀公十七年亦载:楚文王曾任彭仲爽“实县申、息”。如此看来,秦楚灭国不再封人,而设郡县长官以治的事情,已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迄至战国更是广泛存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以争城夺县为特征。赵攻燕“得上谷三十城”(注:《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秦拔魏之河内,“取城大小六十余”(注:《史记·穰侯列传》。);“秦七攻魏:五人囿中,边城尽拔……所之于秦者,山南山北,河外河内,大县数十,名都数百”(注:《史记·魏世家》。);赵曾“割济东城邑五十七与齐”(注:《战国策·赵策四》。),这种“三里之城,七里之廓”(注:《墨子·非攻》。)乃到“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注:《战国策·赵策三》。)的景象,决非虚言。再如“燕国攻掠东胡之地千里,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注:《史记·匈奴列传》。)。秦将蒙恬亦出击匈奴,占有九原,设九原郡,辖34县。因此华族与少数民族的接壤之地,兴起了一批郡县城市。同时在各诸侯国交界之地,亦有大批边境新城兴起。周人城浑到楚国新城(指韩楚交界的襄城新城),对其县令说:“郑、魏者,楚之耍国;而秦,楚之强敌也。郑魏之弱,而秦以上谷应之;宜阳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围之。蒲反、平阳相去百里,秦人一夜而袭之,安邑不知。新城、上梁相去五百里,秦人一夜而袭之,上梁亦不知也。今边邑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故楚王何不以新城为主郡也,边邑甚利之。”(注:《战国策·楚策一》。)这些边境城市大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又是各国互市贸易的商品集散地,经济职能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者,战国时代城市经济大发展的又一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各具区域特色的大小城市群经济文化区的兴起。一定的经济区,一般地是由具有某些相似性的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生产力集约化状况、风土人情等经济生活面貌集结而构成的区域单元。这些集结点,是指该经济区内对人口流动和物质财富交换产生巨大调剂功能的城镇,由各个集结城镇共同构成的城市群都具有自己的特色。而能够将区域内各集结城镇在经济上联系起来的中心城市,是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它对该经济区乃至其它经济区都会形成巨大的吸引力和经济辐射力,从而深刻地影响该地区的社会发展面貌。早在春秋时代,已经形成了较为原始的几大经济区(如关中区、三晋区、江南区、齐鲁区等)。在此基础上伴随着领主制经济的衰落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社会区域经济随地域生产力向纵深发展的结果,导致了原先各经济区的分化与组合,许多大的区域通常被许多瑰丽纷呈的小区所代替。李学勤先生依据考古文化将东周时代分为七大文化圈(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2页。),即中原文化圈(指黄河中游的周和三晋)、北方文化圈(赵、中山、燕国为代表)、齐鲁文化圈、楚文化圈、吴越文化圈、巴蜀滇文化圈和秦文化圈,是皆有其物质文明的属性,皆有其社会经济区域性发展背景的,并且还主要是以城市(邑)为纲来划分的。战国时代社会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突出地反映在社会产业分工的发达上。如《周礼·冬官·考工记》云:

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不得地气也。橘逾淮而北为枳,鸜鹆不踰济,貉逾汶则死。此地气然也。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粤之剑,迁乎其地而弗能为良,地气然也。燕之角,荆之干,妢胡之笴,吴粤之金锡,此材之美者也。天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草木有时以生,有时以死;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有时以泽,此天时也。

又有谓:

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

《史记·货殖列传》亦曰:

夫山西饶材,竹、穀、纑、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柟、梓、姜、桂、金、锡、连、丹沙、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较也。

在社会区域经济日益发展和各地产业日益分化的条件下,城市的作用以及长途贩运商业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拿关中经济区来说,“关中自湃、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及秦、文、孝、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孝)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注:《史记·货殖列传》。)关中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在发生转移,初由雍转至栎阳,再转至咸阳,其转移的方向是更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咸阳是关中平原的心腹之地,交通也很发达,东接三晋、齐鲁,南通巴蜀,也利于商业的发展。及至秦国灭蜀,秦惠王遣司马仪、司马错筑城,“与咸阳同制”。从此,巴蜀经济区便渐渐纳入秦国关中经济区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轨道,巴蜀的丹沙、石、铜、铁、竹、木、锦缎在秦都皆能买到,其风俗习惯也与关中相似了。所以,战国末年至秦初,关中地区便实际上成为全国的核心地带,史载:“(关中)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注:《史记·货殖列传》。)

相对于关中经济区而言,江南经济区是比较分散而且开发较晚的区域。但是自春秋时起,楚、越、吴三国迅速崛起,其国都皆为人文物产荟萃之地。战国时代,楚兼并吴越之地,乃有三楚、四楚之称。西楚之郢都有云梦之饶,北楚之陈有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南楚之长沙(青阳)为“楚之粟也”(注:《史记·越世家》。),是楚国的粮仓。总之,春秋战国时期是江南经济区及其城市群初步发展的奠基时期,“在此基础上,伴随着六朝政治中心的南渐和社会经济区域的大变动,南方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遍性的城市兴起与城市繁荣的局面”(注:详见拙文《六朝城市经济的特点及其在新经济区发展中的作用》,《学术月刊》1992年第11期。)。因此,我们说没有春秋战国时代江南经济区的奠基发展,就不会有后来六朝时期南方经济的振兴和全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局面。

从关中、江南两大经济区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战国之世,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新现象。以城市为中心网络而兴起的经济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时商品经济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自然经济的封闭体系,使得本来发展极不平衡的各个区域以商品交换物资交流为纽带联结在一起,中国封建社会的面貌因而焕然一新,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趋势。诸子百家的文献对这一历史形势有着生动的描述,荀子说:“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紶、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斵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注:《荀子·王制》。)

社会上各种行业的分工,各地区物产的交流,没有长途贩运商业和城市市场的繁荣,是难以想象的。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城市与乡村的分化,起源颇早,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分化的进程加速了,兴起了真正意义的城市;使中国早期城市发展史进入到第三大历史阶段。就周代而言,西周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形态,以社会分工的进步与“工商食官”制的瓦解与否为标准,明显地表现为前后两个阶段。西周为其前期阶段,封建领主制盛行,按宗法分封的等级制度原则分配土地和人口,“建邦启土”,立“国”定“制”,各级领主建筑了大批采邑城堡。地位高的宗子领主,即诸侯国君的采邑城堡称都,建都的行为称城。地位低的别子、余子或功臣大夫的采邑城堡曰邑,立邑的行为称筑,即《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所谓:“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故而《诗·大雅》有所谓“宗子维城”的说法。西周时,无论都城还是采邑,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就经济形态而言还只是自然经济形态,没有私人工商业(洛邑等个别城市除外),不构成独立的城市生活方式。但是它们作为有别于乡村的聚落形态的特征已开始出现了。春秋战国时代领主制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社会生产力有了明显的进步,社会产业分工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乃在城市中大大发展起来,独立的手工业者与独立的商人产生了,出现了城市经济相对繁荣的局面,这时的城市生活方式已告成立。在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态势,即进入了早期领主制封建社会向后期地主制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

在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阶段的过渡过程中,城市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具有腐蚀旧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积极作用,商人与地主的身份人格的统一,及其与农民阶级对立社会关系的展开,乃是社会过渡时期地主阶级发展壮大以及封建社会形态长期延续的主要根源。 三、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及其对乡村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城乡对立运动的规律,主要表现在城市在政治上对乡村的统治、在经济上对乡村的财富掠夺。在夏、商、西周时代,早期城市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职能时,城乡的对立运动表现为浑然一体的城乡统一,城堡只是作为政治、军事的据点而存在。及至春秋战国时代,独立的私人工商业兴起了,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是由于官营手工业发展和官营垄断商业作为主导因素而存在着,私人手工业发展的历程是极其艰难的,这与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国情相吻合。“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所以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中世纪城市手工业生产的这种本质特征,限制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官营、私营手工业生产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贵族领主的消费需要,而不着眼于广大的百姓平民,春秋时就有的“今工以巧矣,而民不足于备用者,其悦在玩好”(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说法,便是这一历史状况的真实写照。因此,城市具有很强的消费性和经济基础的脆弱性,根本无法摆脱对农村经济的依赖,用孟子的话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注:《孟子·滕文公上》。),城乡对立关系便简明地体现为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赋税贡纳等剥削关系,以及国与野、都与鄙的对立关系。从性质与作用上讲,中国中世城市与欧洲那种完全独立于封建统治秩序之外的自治城市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中国城市与乡村仅是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一元化体系上的两块聚落形态而已。这就是当时城乡对立关系的大体状况。但是,春秋战国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之后,对西周以来城乡对立关系是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作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换言之,城市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了乡村,影响了土地所有制形态。尽管影响的程度并不及乡村与土地所有制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就本身来说却是崭新的、史无前例的。

城市经济发展以后,市场货币关系深入农村,大大小小的市场遍及全国城乡各地,出现了“野与市争民”的现象。当时,置市贸易十分发达。史载:“梁之东地,尚方五百余里,而与梁,千丈之城,万家之邑,大县十七,小县有市者三十有余。”(注:《战国纵横家书》。)“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注:《战国策·齐策五》。)这说明当时城邑中普遍设市,甚至将“市”的有无看成城邑发展的标志。在农村也有置市贸易或者自发的集市,按周制:“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注:《周礼·地官·遗人》。)《孟子》有所谓:“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注:《孟子·公孙丑》。)《墨子》谓:“市去城远。”(注:《墨子·杂守》。)《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因井田以为市,”这一系列现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城乡之间商品交流十分频繁,市场成为“四方来集,远乡皆至”(注:《礼记·月令》。)的人员聚集和商品集散之地,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城乡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条件,农民需用的生产工具多从市场上购得,城市居民所需的粮食、蔬菜也多从市场上购得。“无市则民乏”(注:《管子·乘马篇》。),如果没有市场那是不可想象的。

城市经济发展之后,人们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城市对农业人口的吸收和涵容能力增强,这一过程同样也是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的苛政暴敛所致,史书上关于统治者暴政而导致民不聊生的记载很多,如:“庶民疲敝,而宫室滋侈”(《左传》昭公三年)。“今宫室崇侈,民力凋尽”(《左传》昭公八年)。“宋君夺民时以为台”(《战国策·东周策》)。“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在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下,“其野不足以养其民”(注:《管子·八观》。),流入城市的人口多是有事可做才能站稳脚跟的,其中有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园艺耕作者、佣工、卖艺者等各色人物。

此外,城市经济发展后,金属货币作为商品交换和流通手段与储藏手段的地位得以牢固地确立,拜金主义也已产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注:《管子·国蓄》。)。春秋战国时期的金属货币种类繁多,大小轻重不一,在考古发掘中出土量极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经济的繁荣,真正改变了物物交换的历史,对商品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故可将春秋战国称作货币经济的确立时期。据解放以来的考古发掘楚墓而得到的货币来看,金币所占的比重很大,有五百多块。金币之外的铁币、铜币、贝币就更加难以胜计了。“解放以来出土的东周钱币,见于正式报道的达七万余枚”(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页。)。货币经济发展之后,有钱人就可以用钱买奴婢、买田宅和从事高利贷业投机活动。齐国是个工商业较为发达的诸侯国,早在春秋初期其高利贷业就很发达,曾一度达到了高利贷为害农民影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地步。故齐桓公、管仲不得不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来打击高利贷者,调低利率。史载“(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钟(中)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十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氓九百余家。”对此管仲感叹地说:“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注:《管子·轻重丁》。)

第4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 春秋时期;成文法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7-074-2

一、成文法公布的的历史背景

春秋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此时,周王朝己失去对全国的控制能力,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礼治衰落等。

(一)井田制的破坏

一个时代的变革,起决定性作用的总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制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应用和牛耕的推广,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改变了“千耦其耘”集体劳作的旧式生产形式,使奴隶们在耕种井田之余,还有条件开垦荒地,从而出现大量的私田。随着“私田”数量不断增加,奴隶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井田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再加上剥削惨重,在公田上从事生产的奴隶们消极怠工,纷纷逃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奴隶主中的一些“开明”人士不得不进行井田制的改革。例如,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后来,郑国又“作丘赋”,以丘为单位出军赋若干。各国在改革田制的过程中,实际上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井田制崩溃,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被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和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

(二)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逐渐地取代分封制。分封制的特点是封君在其辖地之内,独立地享有种种大权,而且世代相袭。郡县制则不然,郡县长官只有法定的行政权,不能世袭,由中央政府随时任免。公元前493年,晋国赵鞅在同邯郸赵氏作战时,在誓师大会上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这是我国历史上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到战国时郡已居于县之上了。

(三)王权衰微

平王东迁洛邑,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大为削弱,王室衰微,大国称霸,政由方伯。他们“挟天子令诸侯”,打起“尊王攘夷”的旗号,向别的国家进行掠夺和扩张。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地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四)礼治的衰落

礼治的根本原则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忠于周天子。但是,到了春秋之时,由于周王室的衰败和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增强,周天子已经无力号令天下,维系周王朝的礼法制度已经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了春秋,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的局面。据史料记载,当时“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鲁国的季氏甚至使用只有天子才能使用的礼乐。春秋时期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可见,春秋时期奴隶制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步兴起。在法制领域体现这一深刻变化的,就是各诸侯国先后展开了立法活动,并且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

二、成文法的公布――各诸侯国的立法活动

成文法的制定,应该说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禹刑”、“汤刑”和“九刑”可以视为夏、商、西周所制定的成文法。但在该时期,法律由少数统治者的高层人士所掌握,尤其是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处于秘密状态,以发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功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法律。到了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各诸侯国为适应本国经济、政治形势的需要,相继开展立法活动,自立法律。下面主要介绍齐国、晋国、楚国、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情况。

(一)齐国

公元前685年,齐国管仲根据“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作内政而寄军令”,在施行县制的同时,实行轨里连乡之法。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五乡为帅。每家出一人,万人为一军,由五乡之帅统帅,建立起寓兵于农的基层地方制度;同时,“相地而衰征”,即不分井田私田,一律按占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赋税。

(二)晋国

晋国自文公开始,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被庐之法”。该法可能未公布于众。第二次是公元前621年,赵盾(赵宣子)做晋国的执政,修订被庐之法,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在晋平公(公元前557年―前531年在位)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据说这部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的刑书予以公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讳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三)楚国

楚国地处江汉流域,与周王室的关系较为疏远。春秋初期,楚子熊通就自立为王,称楚武王。楚国法律更是自成系统。楚国在春秋时期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仆区意即隐藏,也就是隐匿亡人之法。隐器即隐盗所得之器,包括逃犯与赃物。即惩罚窝主,严禁奴隶逃亡之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之法”(茆门也叫雉门,宫门之一),凡卿大夫、公子入朝,马蹄蹂官门屋檐下的滴水沟时,廷理要斩其、戮其御,类似后世封建宫廷警卫之法。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四)郑国

郑桓公曾与商人订立协约,“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句夺”,即商人不要反对国家,国家也不强买商人的东西,更不去掠夺商人,以保护商人合法的财产权。

据文书记载,春秋时期,郑国两次制定新法。第一次是在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根据形势的变化,“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约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所作的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后来被国家认可之后,才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进行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动的反映。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封建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争夺政治地位、人身安全和保护土地私有权的主观要求。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垄断,同时宣布了中国封建法律已经冲开奴隶制母体开始形成,这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林荣.春秋时期的档案文献编纂――成文法的编纂公布[J].兰台世界,2005,(08).

第5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春秋战国时期;传播活动;概观

夏、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人类的传播活动有了飞速的发展,不仅传播方式和传播媒介得以提升和优化,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有关传播思想的记载,传播学中的受众观、传播功能观、传播技巧观以及传播原则等基本的观念得以确立。从夏朝的建立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这两千多年的历史既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大动荡、大转型期,也是我国文化的酝酿及成形期,同时也是传播活动的发展期,并在春秋战国形成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传播高潮。伴随着第一次传播活动的高潮,一些传播思想也在这一历史时刻初露端倪,诸子百家纷纷著书立说,游历讲学,劝服说及言语传播的技巧备受重视,由此中国的传播活动进入了有史记载的时期。

“当着旧的体制风烛残年而新制度渐趋上风之时,变革所带来的历史性空白恰好刺激了思想文化的扬弃,而当日变幻莫测尚未定型的思想格局则为思想家提供了创造的契机”,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传播史上的第一次传播高潮,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成型期,这一时期诸子百家著书立说,游历讲学,思想活跃,经济发展,私学兴盛,学派林立,各学派之间相互论辩,盛况空前,传播活动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鼎盛期,与此同时,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也在传播中碰撞交流,于是一场传播盛宴和文化交响曲拉开了帷幕。

一、春秋战国时期传播活动活跃的因素分析

传播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类的主体性活动,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可以说,人类社会是三种生产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生产、自身生命的生产和社会关系的生产,所有这些生产都需要信息交流,没有交流,生产就无法进行”,同样,没有生产,人类社会就不复存在,由此可见,传播是人类社会的粘合剂,离开了传播,每个人犹如孤立的原子,而人类社会也只能是一个想象中的概念。诚然,传播是一个客观存在,是社会生成与发展的必然,它不会取决于某一历史的特殊性,但却会受制于具体的历史现状,也就是说,某一历史阶段的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状况会影响传播活动的范围、内容,甚至传播的活跃与否。简言之,传播的发生有内因和外因两重因素,内因就是它的客观性,而外因则是具体的社会语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技术的等等。考察春秋战国时期的传播活动,之所以会形成我国传播史上的第一次高潮,除了它发生的客观性之外,当时的社会状况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1.动荡的政治环境

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战争与变法改革成为当时的时代主题。伴随着周王室权力的衰落,春秋时期出现了各诸侯国竞相争霸的局面,历史开始由统一走向分裂。“由于春秋时代是从宗族公社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反映在阶级关系上出现了激烈的斗争……各国政权在不断的内部斗争中陆续更迭……新旧贵族之间不断争斗和兼并……”。频繁的战争不仅没有阻碍传播活动,反而刺激了传播活动的繁荣,“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变动频繁,新闻活动也活跃一时,各国都雇用一大批人来专门刺探对方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情报”,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战争本身就是一种传播途径,除了传播大量的军事信息、政治信息外,还形成了不同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交流,同时战争又造成人口的迁徙,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流动的文化因子,这样一来,在战争为时代主题的春秋战国时代,传播的繁荣乃是题中应有之意。再有,由于各诸侯国都忙于争霸和变法图强,就放松了对被统治阶级的言论限制,相反,还鼓励人们献计献策,因此,自下而上的传播渠道相对通畅,民间传播也活跃异常,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传播活动较以前时代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2.文化的异质性

简单地说,文化的异质性就是指文化之间的差异和不同,也可以说是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的文化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却有地域、民族、种族等的差别,从理论上来讲,文化之间的差别性越大,传播发生的几率也就越大,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都有好奇、求新、求异的本能,对一种陌生的文化都有渴望了解的需求,所以,在各具特色的不同文化的背景下,传播活动总是非常活跃,传播内容也丰富多彩。据统计,春秋时期,见于史书的诸侯国就有128个,各诸侯国之间“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型”,这些诸侯国在生活方式、思维模式以及语言、服饰、风俗等各方面都各具特色,但也正是文化之间的不同,诱发了人们相互了解和沟通的欲望,促进了传播的发展。当然,这种文化的异质性并不会随着传播交流的频繁而消失,它总是在吸收、融合的同时仍保持自身的特色,这也就是为什么传播发展至今从来没有消灭哪一种文化,而只是丰富、扩展某一文化的原因。

3.频繁的人口流动

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流动的文化因子,人既是传播活动的主体,也是一种特殊的传播载体,是他所生活的时代、地域、民族、种族的标签,在他身上附着了太多的文化记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口流动本身就是一种传播活动。我们前面讲过,混乱是春秋战国的时代特色,战争和变法是时代主题,当时各诸侯国的君主们忙于战事,为了争得霸主之位,广纳天下贤才,不问出身、不问国籍,只要是有识之士,只要能献计献策以谋霸主之业者都会被委以重任,在这样一种社会状况下,统治者的唯才是举和频繁的战争就为人口的迁徙和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例如,孔子曾周游列国,以图施展政治抱负,虽不得志,但他的思想却得以流传,还有韩非子、孟子、荀子等思想家都曾游历过不同的国家,他们每到一处总会通过讲学或著书或献策于君主而使自身的思想主张得以传播。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对外传播,其实我国与域外的文化交流早在旧石器时代就已经初露端倪了,商周时期,中原王朝曾与西北游牧民族发生了广泛的联系,“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和五世纪,即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与欧洲的希腊两个文明古国的文化交流就已经开始了……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至前3世纪)是丝绸之路的开创期……这条商道上运输的不仅仅是丝绸,中原地区的铜器也传至新疆地区以及丛岭以西的中亚地区……”。商业往来促进了人口的流动,人口的流动又密切了商业活动和国家关系,加速了文化间的传播,可以说,这一时期,中华文明之间和与外域文明之间的交流都是在人口流动中实现的,因为鉴于当时的传播技术,远距离的传播是很困难的,主要的传播方式就是人际传播,而当时人际传播的实现借助的主要就是语言和文字,所以,频繁的人口流动是当时传播活跃的动因之一。

4.教育的私人化

夏、商、周为官学时代,学在官府,教师之职多由官员兼任,官师不分,而学生的来源多为贵族子弟,普通民众接受教育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至春秋战国,社会急遽变革,伴随着周王室的衰微和诸侯的崛起,周王朝的文化典籍和许多掌握文化知识的官员纷纷流向各诸侯国家,加之私人藏书的出现,为士阶层广收门徒、传授知识和自己的政治、文化及社会人生见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教育自此走向民间,私学得以产生,“有教无类”的新思想开始萌生发展。

如上所述,这一时期在列国纷争和各诸侯国内部斗争激烈的局势下,旧的统治秩序、等级制度和思想观念受到剧烈的挑战和冲击,官学原有的教育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价值,加之各诸侯国统治者忙于战争,无心顾及教育,于是官学普遍衰微,私学兴盛,教育普及,平民识字率上升。各诸侯国争相称霸,力图改革,为此破除了旧的贵族门第限制,放宽了任用、选拔贤才的范围,于是作为知识分子的“士”成为活跃的一个阶层受而到诸侯将相的重视,一时间兴起“布衣相卿”之局和“礼贤下士”之风。贵族对知识垄断局面的结束、知识的平民化使得主张各异、观点不同的学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而出现了思想活跃、论辩频繁、交流自由的“百家争鸣”之局,“在战国时代的社会大变革中,各个学派的代表人物,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为维护和发展当时小农经济,为巩固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君主政权,提出了不同的建国方略及其哲学理论,开创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思潮,这对于当时的社会变革及文化学术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政局的动荡并没有钳制思想的发展,反而因为私学的兴盛为各种思潮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各学派的相互争论、相互批判中相互影响,极大的促进了学术自身的发展与成熟,不仅奠定了我国文化的基石,而且还在传播史上形成了一次传播活动的盛宴。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传播途径

传播途径,简单的说就是指传播内容通过哪些途径得以传播。概括来讲,春秋战国时期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战争:这是一个战乱纷争的时代,处处硝烟弥漫,战争成为这一时代的主题,同时也是各诸侯国交往的重要方式,战争刺激了军事信息的传播,也导致人口的频繁流动。尽管战争是残酷的,但它所带来的各种不同信息之间的交流确是意义重大的,一切政治的、军事的、艺术的、宗教的、哲学的等内容都在刀来剑往的战争中流动,在这一特殊的时代,战争在传播史上无可辩驳的占有了一席之地。

私人讲学:这一传播途径在我国的传播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以往的教育具有强烈的等级性,拥有受教育资格的大都是贵族阶层,平民是被排斥在读书识字范围之外的,然而,自孔子开始,教育走上了“有教无类”的平民之路,教育的普及不仅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还发展了传播者的队伍,扩展了传播范围,同时也丰富了传播内容,提升了传播水平。

商业贸易:我国与外域之间的贸易关系早在旧石器时代就已初露端倪了,到了春秋战国,不仅诸侯国之间的商贸往来频繁,而且整个中原同外域之间的商品买卖也初具规模。从表面上看,商业贸易只是商品之间的流动,与信息流动无关,但实质上商品贸易本身就是一种信息的传播。因为商品是一定信息的负载物,如商品的价格、品质、用途、用法、所代表的文化等等,而且贸易的主体——人在商品买卖中是流动不居的,这样一来,商品的流动就变成了信息的流动,贸易过程也就成了传播的过程。

著述:春秋战国时期,学派林立,各派学说争奇斗艳,为了扩大学派影响,思想家们不仅广纳门徒,还著书立说,使本派学术思想传之久远,对当时学术的繁荣起到了作用,不仅如此,由于他们的思想学术是镌刻于竹简或布、帛之上的,所以能够代代相传,影响后世。

除此之外,当时的传播途径还有宗教、移民、使节的往来、纵横家们的游说等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传播途径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于信息的传播。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传播媒介

纵观人类的历史,传播手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口头媒介阶段;书写媒介阶段;印刷媒介阶段和电子媒介阶段。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大变革、阶级斗争激烈、商品经济发展、思想文化急剧变化、风俗礼仪大变迁的特殊历史时期,毫无疑问,这一阶段的语言已相当的完备,词汇量大且意义丰富,遣词造句的语法运用也相当的纯熟,并且书写文字已不仅仅限于竹简,还出现了锦、帛等书写媒介,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主要的传播手段是口语传播和书写传播,但在这样一个传播活动频繁、传播内容丰富的特殊时期,传播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1.口语传播

人类运用有意义的语言进行信息的传递,这就是语言传播,或称为口语传播。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口语传播方便简单,人人都会,亲切生动,易于理解,富有群众性,非常符合人类之初传播媒介不发达的条件下信息的传递。语言传播是人类最古老、历史最悠久的传播手段,也是其他传播手段发展的基础。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活跃,交流频繁,由于当时主要的文字记录的载体是竹简,书写难,体积大,质量重,搬运极不方便,很不利于信息的传递,所以,这种方便简单、人人都会的口语传播备受青睐,从而出现了论辩交流,百家争鸣的繁盛局面。

然而语言传播也有明显的缺陷,出口即逝,难以保存;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传之不远,传之不久,并且容易失真,经过若干人的间接传播,所传信息往往会面目全非,难辨真伪,所以《吕氏春秋.察传》有言“夫所言不可不察,数传,而白为黑,黑为白,故狗似蕰,蕰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狗则远矣”。但不管怎么说,在当时传播媒介还很不发达的时代,语言传播对文化的传承、历史的记载仍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文字传播

文字的发明是人类文明史的一大进步,这标志着人类将进入有记录的、有史可查的历史,同样,文字的出现也使人类的传播史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意味着,传播内容不仅会影响一时一地,还会传至异地,传至后人,这是对语言传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一大突破。这一时期主要的书写媒介还是竹简,到战国时期逐渐出现了锦、帛等的书写媒介,这时期的纪录也打破了史官对君王言行的记载,扩展至记录贵族士卿的思想,诸子学派的学说等内容,这一时期,各种典籍著述颇多,例如,《战国纵横家》,《孙膑兵法》,《老子》,《列子》,《尹文子》,《庄子》,《经法》,《十大经》,《荀子》,《韩非子》,《公孙龙子》,《管子〉,《商君书》,《易系辞传》,《周礼》,《禹贡》等,这些记载为我们了解先人的生活、思想、文化提供了的重要依据,是我们认识历史的活化石。

3.青铜器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青铜器、绘画、雕刻、书法、建筑等艺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其中尤以青铜器最为瞩目,因为真正标志中华民族进入文明时代的是青铜器的发明,青铜器被人类学家公认为是与文字、城市齐名的三大文明起源要素。青铜器不仅具有美学价值,它还是一种文化,青铜彝器还有着浓重的宗教巫术色彩,人们祭祀鬼神、祁福避祸都须借助青铜彝器作为媒介来传达,并且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变迁通常能在青铜器的艺术造型、装饰纹样、审美风格等方面得到表现,青铜器文化成为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长达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的主流文化。青铜器是春秋战国时期重要的艺术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传播媒介,我们可以根据青铜器的造型、纹样、审美推断当时的、祭祀内容、文化流变、政治意识等,青铜器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具有传播意义的隐秘性,它不像语言或文字那样能让受众一目了然,它具有想象的空间。春秋战国是青铜器的繁荣期,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大量造型各异的青铜器,这些青铜器及铭文向我们展示了当时的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丰富的内容,是我们认识历史的宝贵资料。

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传播手段远不止这些,书法、雕刻、绘画、木器、漆器、音乐、舞蹈、建筑、服饰等等都是传播信息的方式,如前所说,这一时期,从传播学的角度讲,主要的传播方式就是语言传播和书写传播,虽然还处于人际传播阶段,但传播手段往往是多种并用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不会只有一种传播方式,即使是在人类之初,传播活动很原始的情况下,也不存在单一的传播手段,所以考察任何一个时代的传播手段都应该把眼光放宽,拓宽视角,不放过任何一种传播信息的方式,唯有此,才可能得出全面的结论。

参考文献:

第6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 武术;秦汉时期;发展演变;武器

我国秦汉时期,上起于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到公元220年结束,长达441年的封建王朝统治,是我国历史最为重要的一个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首次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于中国后来的发展以至于世界地缘政治的发展影响甚远。秦汉时期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军事、教育等方面,都产生十分深远影响。武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作为我国古代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阶段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1、秦汉时期武术发展的影响因素

1.1统一六国。秦始皇统一六国可以说是中国历史发展中,极具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秦朝虽然只存在短短的十五年,但是大一统却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重要特征。随之建立的汉王朝也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在整个秦汉时期,除了短暂的朝代更替,基本上都处于统一局面,这一时期武术的发展也是基本上在一个大一统的社会背景中进行的。秦王朝的统一,不仅是领土的大一统,更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全面统一,对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了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秦汉王朝为了抵御北方匈奴等少数民族侵扰,对内镇压劳动人民反抗斗争,稳固王朝政权,十分重视发展军事力量,为当时武术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1.2文化融合。秦朝统一六国也是文化统一发展的过程。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呈现多元化发展局面,百花争鸣是当时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秦王朝的大一统为当时各种文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机会,虽然秦始皇实施的“焚书坑儒”政策对于当时的社会文化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但是毕竟只是一个短暂过程。总体来看,秦汉时期的大一统,为各种文化的相互交流融合发展创造了条件,也对武术的发展产生直接促进作用。武术在此前的数百年发展过程中,未能形成一个系统内容,但是在秦汉的文化融合过程中,各种武术流派也开始融合,形成了一些系统性的武术专门理论。因此,文化的交流融合促使武术实现融合发展,也使武术和其他文化之间实现了共融性发展。

1.3封建经济发展。秦汉时期的国家政权统一,无疑对当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当时的农耕社会中,国家政权的统一更是对经济发展具有直接促进。武术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武术的发展也离不开经济的支撑推动。秦汉时期的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随着水利事业和农耕技术的发展提高,直接促使当时主导产业——农业的发展,商业、手工业也有了较大发展。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直接推动了科技发展,生产工具也得到突破性的发展,特别是铁制生产工具的产生。在秦汉时期,人们练习武术的铁剑已经开始全面取代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剑,影响了我国古代武术发展。可以说,冶金技术的进步在当时的战争中得到了应用,成为主要武器类型,为武术发展提供具体工具。

1.4侠客遗风。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为了壮大自己势力范围,不断发动对外战争,整个春秋战国史就是一部民族战争史,是我国历史上战争最为频繁的年代。各个诸侯国之间相互争战,诸侯也辅以一些刺杀等非正规手段。荆轲刺秦王、要离刺庆忌等事件就发生在这个时期。为了维护自己国家利益或者大奴隶主利益,这些侠士不惜牺牲自己生命,成为春秋战国时期最为典型侠士代表,形成了春秋战国时期重要特色的侠士之风,并且对后来的秦汉时期都产生重要影响。秦始皇时期,张良铁饼击秦始皇,后来的季布一诺千金,以至在西汉时期,侠士仍然是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阶层,侠士遗风在当时的流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武术发展。

2、秦汉时期武术的发展

秦汉时期的角力运动更多具有娱乐欣赏成分,特别是在汉朝以后,角力和角抵混合发展,产生手搏,成为一种手脚并用的重要体育运动项目。秦朝角抵沿袭了春秋战国时期角力活动规则,更多在宫廷之中进行的,而且主要是用于表演和渔猎。正如《史记·李斯列传》中所提到的,秦二世胡亥在甘泉做角抵、优俳之观,由此可见,角抵在当时是和优俳一样,成为当时的表演娱乐项目之一。汉代时期的角抵运动,在吸收其他文化和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内容基础上,成为一种规模更为宏大的综合性文体娱乐表演项目。在河南省新密市出土的一个东汉时期墓葬,其一块画像砖上就刻有彩绘角抵图像,两个束发裸身的魁梧勇士相互注视对方,对峙而立,不断寻找进攻机会。而且两人还用双腿互绊对方,以此来阻止对方下盘步法移动变化。山东临沂发掘的一座汉代墓葬中出土了一幅彩绘帛画,画中有三人,其中有一人身着长冠,系着赤带,穿着肥袍,另外一人头戴箭形慈姑叶饰,双手佩戴红镯,两人下颌都是上扬着,怒目相视,手臂张开,准备搏斗。另外一人,小帽宽衣,双手交叉而立,大概就是裁判。汉朝的角抵运动不再是宫廷之中的娱乐表演项目,也开始走出宫廷,走进民间,除了一些武术表演以外,而且还包含了魔术、杂技、舞蹈等内容,张衡在《西京赋》中写到“临迥望之广场,程角抵之妙戏”,就是对其生动反映。汉代角抵运动和其他各种表演形式结合起来形成的综合表演“角抵戏”,在历史上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秦汉时期,由于战争不断,推动了当时武术的发展,军事战争成为推动当时武术发展的重要原因。秦汉时期国家大一统局面、经济快速发展、文化交流融合、侠士之风的影响,为当时武术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支持和理论基础,各种武术流派和武术理论开始出现,从而推动了秦汉时期民间武术、军事武术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宝忠.中国武术史专论(修订版)[M].北京: 人民体育出版社,2010.

[2]杨向东.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史[M].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3]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编纂.中国武术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第7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法家学派产生和发展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作为秦国政治指导思想的法家思想,使秦国最终扫平六合,席卷八荒,实现了中国的统一,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制国家。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等人,其思想内涵的特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五点: 

1、发展的历史观 

法家学派认为国家与历史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与“法先王”的政治主张相对立,提倡尊重和认可现有的制度条例,认为今人所创造的物质精神文明优于先人之所创。 

2、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是一个遵循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时代。各国争相提高国家的行政效率、扩大军事实力、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以提升国家应对侵略和对外扩张的能力,法治在团结民众和提升军队战斗力的实践中显现出了优势,因而成为了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并逐步成为秦国政治的指导思想。 

3、强调加强封建君主的权力,塑造君主的绝对权威 

春秋战国的封国混战很大程度上源于周王朝、周天子的逐渐式微,孱弱的君主和落后的管理体系难以管控庞大的国家和日渐强大的地方势力,逐步造成了周王朝的分裂局面。法家学派敏锐的观察到了君主孱弱所带来的巨大隐患和分封制条件下地方势力日益萌发的野心,因而加强君主权威成为了法家学派又一大思想主张,通过扩大和巩固君主的绝对权威,维系和增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能力。 

4、主张通过富国强兵的国家政策实现国家的进步 

法家的“耕战”思想体现出国家的发展要抓住主要矛盾,在象征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农业和军事领域要扩大投入,并实现二者的互补式发展,最终构成“耕”与“战”的有机统一体,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实现君主霸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5、法家思想中普遍存在着极端主义的内涵 

在历史观方面对社会现实极度肯定而缺乏对现实的辩证解读和合理批判。在法律应用方面体现出一种“法律万能主义”,认为通过法律能够解决一切现实问题而忽略了情感、道德、伦理等人的社会性特征。在政治方面崇信极权主义,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和统治阶级对民众方方面面的绝对掌控。在国家政策方面为追求国家稳定和短期内的综合实力提升压制了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健康,同时也为中国数千年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模式埋下了种子。 

二、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的启示 

1、依法治国对“耕战”思想的创新运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客观的分析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纠正了“左倾”的错误指导思想,从而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伟大成就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策略逐步转变为各个产业的均衡互补发展,扭曲的产业结构逐步得到改善。1985年邓小平成功实施“百万大裁军”,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裁军一百万,使解放军在新时期获得更多国防开支用于装备升级、人员训练的提升战斗力。国家政策的合理改进,使当时的中国抓住了国家发展的主要矛盾,及时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一方面经济发展为国防力量的建设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了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同时强大国防的建立保障了经济发展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起强大的保护机制。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实现了互补式的发展,在相互促进基础上实现了共同进步。 

2、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当代实践 

为增强君主权威和实现国家的高效治理,法家主张以法治国。由于人性的自利,性恶的本质,要使人民服从统治,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人民。[1]法律被用作统治者实施统治的工具,通过建立法律,实施法律和完善法律实现君主权威的巩固和对臣下军民的统治。此时法律的诞生、实施和发展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工具性特征并且在短期内实现了秦国富国强兵的政策。当代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借鉴了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精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相较于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更加强调了治国主体的不同和对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依法治国旨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非根据个人或固定社会团体的意志。主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的社会风尚,要求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依照法律进行。实现依法治国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必由之路。 

3、各项立法的修订和完善体现了法家“因时立法”的主张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国各项立法的修订和完善体现了法家“因时立法”的主张。法家认同发展的历史观,认为社会现实、法律制度应当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在我国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少实例。例如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至今,我国宪法先后经历过7次修订,通过对国内国际新情况、新形势的适应,宪法升级将在构建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基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环保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的修订再一次体现了法家“因时立法”的主张。 

三、结语 

先秦法家学派及其思想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的春秋战国时期,因此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学派本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阶级局限性,其思想内涵中也不可避免的夹杂着封建落后思想,所以我们在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一定要以批判的眼光继承和发扬法家思想,对于法家思想的继承实践应当具有选择性、批判性和改造性。通过积极保留有利于当代法治建设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思想精华,积极改造带有落后封建思想的主张,勇敢摒弃不利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的糟粕,实现继承发扬传统 历史文学论文化与助力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的双赢。 

第8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1.封建领主私有制

在经历了不成熟的奴隶制发展阶段之后,西周创始人古公?父为避戎狄,率众从豳①迁到岐 ﹙陕西岐山一带﹚,始推行和建立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西周便出现了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 这一新的生产关系经过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和周成王的继承和完善,成为了西周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即封建领主私有制,其特点表现为:

土地所有权为封建领主所有,体现了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合一,即 “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合二为一”③。周天子对全国土地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各级领主对 “封地”和 “赏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周天子是封建制生产关系中最大的领主,拥有名义上的全国土地所有权,即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④;周天子分封的同姓王族、旧贵族 ﹙如帝尧、帝舜、夏、商的后裔﹚、功臣谋士 ﹙如吕尚﹚等,则对自己封地内的土地和被赏赐的土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这些同姓王族、旧诸侯、功臣谋士分封的卿大夫以及接受卿大夫土地的 “士”则分别对所受的 “采邑”和“禄田”也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根据周王室和各诸侯国从原始的父系氏族社会中所保留下来的 “宗族”传统和 “父权”观念,宗族中的嫡长子或者男性成员在财产和身份继承中居于主导地位,土地自然也归继承者个人所有;又根据周公旦推行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各级封建领主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承载的人口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其身份为 “对上 ﹙上级领主﹚为臣、对下 ﹙封地和赏地上的庶民阶级﹚为君”。基于此,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集中表现为封建领主私有制,其根本特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自上而下的一级一级归不同等级的领主个人所有,⑤非宗族所有,更非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上承载的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合一。

2.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方式

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方式是 “井田制”。 “井田制”的特点在于:﹙1﹚以 “井”为基本单位分配土地和人口。对于封建领主阶级内部关系而言,上级领主向下级领主分配土地和人口,即 “授田”和 “赏田”,这是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对于封建领主阶级和庶民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而言,封建领主将封地和赏地的田地分配给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庶民阶级耕种,这是土地经营权的分配。⑥。﹙2﹚以 “公田”和 “私田”两种对立统一的形式构建封建领主阶级内部之间与封建领主阶级和庶民阶级之间的赋税关系。井田制包括 “公田”和 “私田”。领主具有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并具有公田的全部经营权以及私田的部分经营权;庶民具有私田的部分经营权,在公田上为领主提供力役地租,在私田上为领主提供赋税。孟子曰:“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⑦ 百亩而彻,就是一百亩地要向国家交十亩地的粮食税。⑧ 这是一种典型的小农个体经济形态。

3.封建领主私有制的推行方式

封建领主私有制在推行的方式和范围上,即以 “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核心内容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在周武王克商之后的“分封各诸侯”这一政治行为中得到初步确立,又在周公旦平息商纣之子武庚叛乱之后的新一轮的、大范围的“分封”这一政策调整中得到巩固,直到周平王东迁、周室政治地位衰落之前,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以 “周王室”为核心并趋于完善和成熟。作为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施方法的 “井田制”,在推行范围上,则以 “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在推行速度上,则经历了比较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点在周公旦对统治殷民的土地政策上得到了佐证。一是在武王克商之后,建议要尊重各族的生产方式, “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唯仁之亲”⑨;二是在平息武庚叛乱之后,建议卫康叔要在尊重殷民的习俗和刑罚上统治殷民,“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 ,“敝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三是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的改革田制,“疆以周索”,“按照周室所规定的土地制度划分田地”①,推行井田制。可见,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王室统治者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采用了比较温和的手段推行井田制,使得这种先进的制度以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井田制的推行为各诸侯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促进了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成熟和完善。

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历史评价

西周时期创立和完善的封建领主私有制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的,它代表了当时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先进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文化,最终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和发展。

﹙1﹚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支撑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具有封建等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客观上有利于民族融合和社会安定,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政治条件。

﹙2﹚在社会管理方面,作为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具体实施方法的井田制,在当时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以 “井”为基本单位实现了对现有土地和人口的 “数目字”管理,确保了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践性;另一方面又为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这一社会政治关系的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3﹚在经济发展方面,“私田”制度的确立,一方面通过给予庶民阶级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和除赋税以外的剩余产品的支配权,激发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了当时的生产力,有利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种 “分散的个体劳动”是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温床,它不同于西欧早期的、带有浓厚的奴隶制遗传的“庄园制经济”,因此使得中国过早的步入了较为进步的封建社会,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p#分页标题#e#

﹙4﹚在社会文化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尽管在本质上服务于封建领主阶级,但是在农耕经济条件下,它必须要以广大的庶民阶级为生产基础,即所谓的 “藉民力以耕田”,因此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便形成了以朴素的民本思想为主导的社会文化。在周朝统治者的各种性质的文件中 ﹙如 《牧誓》、 《大诰》、 《康诰》、《酒诰》、 《吕刑》等﹚,都会提到 “保民”的思想;周王朝的开创者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被后世公认为“圣王”,皆是因为他们 “以德服人”、“敬天保民”。这种社会文化对后世封建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建立与完善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二)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批判

有学者认为,西周 “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建立了早期的封建国家”,“所有权属于代表国家的周天子,各级领主有占有权和支配权”。② 还有学者认为,西周土地所有制关系为 “土地王有与土地私有并存制”③。本文认为,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归领主私人所有。原因有五:

1、周天子代表国家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这并不意味着西周时期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土地国有制的本质是国家代表人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西周时期,即便土地归周天子一人一家所有,那也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土地私有制的极端情况。

2、周天子拥有全国土地,这只是名义上的所有,在当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下,周天子一人一家不可能对全国土地有着实质上的所有权。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周天子以 “授民授疆土”④ 的方式,“选建明德,以藩屏周”⑤,分封、赏赐土地和人民,天下便被 “分割成无数块的经济和政治上的单位”⑥。基于此,受封的各个领主在经济关系上是土地的绝对占有者,在政治关系上是土地承载的人口的统治者。这种双重身份就足以说明各级领主对各自封地和赏地的占有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权。而封地上所承载的、下级领主对上级领主所担负的政治义务和经济义务则类似于现代法理学上的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以此否定土地私有权的存在。

3、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分封制是高度统一的。“土地国有制”的论据之一是:土地所有权归王室 ﹙周天子﹚所有这一事实是 “分封制”的经济基础,即诸侯、公卿、大夫在经济上受制于王室,在政治上必定完全服从于王室。一个草率的推论就是,倘若土地归领主个人所有,那么在西周时期,诸侯、公卿、大夫与王室之间政治上的服从关系就不会稳定,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和政权兼并现象就会在西周上演。这一论点的理论前提是科学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论点的内容则是不科学的,它忽略了西周时期经济与政治高度统一这一历史特点。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体制,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和宗法性:等级性就是各级封建领主之间因 “分封”和 “受封”而形成的“君臣”关系,即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①;宗法性就是上级领主对下级领主的分封都是按照与各级领主﹙宗主﹚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定的,天子相对于诸侯、诸侯相对于卿大夫、卿大夫相对于士为 “大宗”,反之则为 “小宗”。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作为 “小宗”的封建领主虽然在自己的封地内获得了 “君”的身份和地位 ﹙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但是他们对上﹙大宗﹚不仅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很大的。具体而言:一是下级领主 ﹙小宗﹚对上级领主 ﹙大宗﹚承担着 “拱卫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守卫疆土、参加战争的义务”②。二是下级领主在都城规模、军队数量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都成规模方面,据 《左传》记载, “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③ 也就是说各级领主封地的都城的大小都要以国都 ﹙周王室的都城﹚为标准,而且都有固定的比例;在军队数量方面,自天子至卿大夫,其马匹、兵车以及兵员数量都要与自身身份相匹配,据 《汉书》记载,以 “井”为单位,卿大夫为 “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的 “百乘之家”,诸侯为 “戎马四千,兵车千乘”的 “千乘之家”,天子为 “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的“万乘之家”。④ 这种高度统一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策略以及在这一政治制度上形成的准大一统社会文化,使得各级封建领主在 “私” ﹙小私﹚的基础上能够为 “公”﹙大私﹚服务,这也是中国封建领主制社会的特色所在。基于此,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高度统一的。

4、封建领主土地所有权不同于现代民法理论上的“所有权”,它体现的是政治权力 ﹙身份地位﹚与经济权力 ﹙财产利益﹚的合一。以现代民法理论观之, “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完全处分权,如转让、赠与、买卖、分割等等,这种完全处分的现象在西周时期却很少见。故而有些学者便以此认为封建领主对土地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这种结论是不科学的。西周时期的封建领主对土地的 “所有”是以获得 “宗子”的身份或者 “天子”或 “宗子”的 “授权”﹙分封、赏赐﹚为前提条件,土地上承载着的利益包括:一是领主个人的经济利益,即财产利益;二是领主个人的政治利益,即身份和地位。两种利益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基于此,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 “经济权利”,它体现的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合一,这与现代民法理论中只具有 “经济性”﹙财产性质﹚的 “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别。封建领主一旦对土地予以处分 ﹙转让、赠与、买卖、分割等﹚,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附着于土地上的经济利益﹙财产﹚和政治利益 ﹙身份地位﹚都会转移,这必将影响到领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不会轻易对其予以处分。即使有处分,也需要严格的官方程序;而且处分权人的身份与地位也会下降。⑤ 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观之,这种貌似不完整的所有权依然是一种带有历史性特点的土地私有制,而不是土地国有制。#p#分页标题#e#

5、封建制生产关系与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兼容性。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特点在于:一是私有土地分割政治和经济;二是地租和赋税凝华成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⑥土地私有制则是这种封建制社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社会,土地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只有私有才会实现以土地为载体对政治和经济的分割 ﹙分封制和郡县制﹚;才会实现以等级性地租为基础建构等级性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才会实现以 “尊卑贵贱”为重要内容的阶级统治。一言以蔽之,谁拥有土地,谁才会有可能成为整个社会关系中居于统治阶级地位的主人 ﹙领主或地主﹚,而天子或皇帝则是最高地位的主人。这便是封建社会。而土地国有制的本质是人民和代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在这种形势下,以土地为载体对全国进行政治上的分割和经济上的等级剥削,是不可能的。基于此,封建制生产关系与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兼容性,充其量只有共生性。

(三)周宣王时期所有制关系的嬗变

1、宣王改革的历史背景宣王改革的历史背景包括三个方面:

﹙1﹚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对以往的和既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批判和扬弃。西周初期创立了封建领主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着的生产力必然要挣脱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束缚获得新的发展,因此封建领主私有制最终要面临改革或者调整的需要。

﹙2﹚西周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不稳定性。西周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分封制和宗法制是高度统一的,但是这种高度统一又是不稳定的。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的不断扩张,会威胁到以等级性和宗法性为特征的政治体制。宣王改革就是领主私有制扩张的客观结果。

﹙3﹚厉王失位和共和行政。① 西周在周厉王时期曾经遭遇了一次自下而上发动的。厉王好贪财,近小人远贤臣,不仅与民争利,而且对一切谤王的人处以死刑,以防民之口,这一行为终于激怒人民反叛,史载“国莫敢出言,三年,乃相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② 公元前 841 年 ﹙共和元年﹚的这一场社会政治冲突的最终后果则是诸侯代位摄行王政,即 “共和行政”。这次政治运动在本质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自此,以公田制为主导的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开始发生显著的变化。私田和自力开发的附庸田地的数量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以及土地管理的松弛而逐渐增多,私田上的实物地租逐渐增多,甚至高于公田上的力役地租,公田则名存实亡,难以维持。③ 这种变化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即为:公田承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难以支撑周天子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权威,改革在所难免。

2、宣王时期所有制关系嬗变的内容和意义

共和行政十四年之后,厉王太子静即王位,即周宣王。史载,宣王不听虢文公的劝谏,推行 “不修藉于千亩”的土地政策,意思就是不再借助民力耕种公田。这与先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区别在于:一是在保证领主对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公田私田化,将土地的经营权全部交给私田经营者;二是附着于公田之上的力役地租则转化为实物地租。这就实现了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内部调整。尽管这一改革只是适用于周天子所有的土地,也并没有改变西周时期 “先公后私”的助耕制度,但是它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在于:它通过经济上的让步,既缓和了阶级矛盾,保证了周天子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权威,又实现了西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成就了历史上的 “宣王中兴”④。

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看,周宣王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内部调整的历史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公田私田化和实物地租进一步提高和激发了私田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封建地主私有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私田的兴盛,使得一部分私田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社会阶层分化趋于明显,为大小不等的封建地主势力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宣王改革”既造就了 “宣王中兴”,也造就了西周的灭亡。自此,领主阶级内部以及领主阶级与初步形成的地主阶级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开始发生显著的冲突,周天子的权威开始下降,战争、政权更替的乱世局面即将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历史就是在如此的辩证统一中继续前进。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分析

周平王东迁洛邑之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历史上的东周时期,这一时期又以三家分晋为标志,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阶段。在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水平因铁制农具的产生和应用而大大提高,土地私有化水平也因各诸侯国所推行新的土地政策而不断提高。基于此,在土地所有制关系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虽然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却遭受着封建地主私有制这一新的、进步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挑战与冲击,后者逐渐形成和发展,使得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呈现历史性的量变并趋于质变;在社会关系方面,建立在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关系逐渐趋于瓦解,包括诸侯、卿大夫、大商人以及拥有私田的庶民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流动性不断加大,利益分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彼此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冲突日益深化,封建地主阶级逐渐战胜领主阶级并趋于主导地位。

(一)双层所有制关系

与西周时期相比,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性和过渡性特征。具体表现为: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大小不等的各级领主所有,经营权则完全归土地耕种者所有,公田完全私田化。这彻底打破了西周时期以公田为主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土地经营权从封建领主到土地耕种者的完整转移。

2、实物地租居于主导地位

公田不复存在,公田上的力役地租随之消亡,原先存在于私田上的实物地租则居于主导地位。与西周时期相同,这种实物地租转化为税收,即土地经营权人向土地所有权人 ﹙各级封建领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3、按军功分配的土地分配原则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私田兴盛、兼并战争频繁,原有的以与各级领主﹙周天子、周天子分封的贵族与功臣﹚血缘关系的亲疏为原则土地分配原则逐渐被按军功分配的土地分配原则所取代。战国商鞅变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p#分页标题#e#

4、遭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冲击与挑战

这在商鞅变法这一历史事实中得以彰显。商鞅本人就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者,他所实施的三次变法取得了成功,但以失败告终。其成功在于变法在根本上确立了代表当时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其失败在于变法触动了封建领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最终被旧势力﹙公子虔之徒﹚镇压。商鞅虽死,但是商君之法却成为秦国实现大一统的助推器,也成为战国时期东方六国变法参考的对象。因此,在春秋战国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虽然居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主导地位,但是却遭受着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挑战与冲击。

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审视之,这种双层所有制关系适应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与周宣王“不籍千亩”相比,这种双层所有制关系不仅是对西周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而且是一种挑战和瓦解。它的直接意义在于:大大强化了私人对土地的支配力度,加剧了土地私有化程度,土地买卖、交换、转让、赠与等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蔚然成风。它的间接意义在于:打破了封建领主对土地所承载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推动了封建地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二)土地兼并的政治经济格局

在封建领主制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土地既是各个领主经济利益的承载体,也是政治利益的承载体。土地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与土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所获得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多少成正相关关系,这在以农耕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中更加凸显。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其本质是以土地为载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在不同阶层之间的重新分配。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兼并的政治经济格局既是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历史性嬗变的结果,也是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嬗变的推动力。因此,若要深入理解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性嬗变,就有必要对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的政治经济格局做一阐述。

1、土地兼并的主要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以诸侯为主体的兼并战争

史载,周平王东迁洛邑后, “周时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 ﹙霸﹚”①。春秋时期,为占有和掠夺土地而发生的战争不可胜计。② 周天子分封的小国不断减少,以齐、晋、楚、秦为代表的诸侯霸国登上历史舞台;战国时期,周室名存实亡,诸侯的争霸战争演变为七国的统一战争。对诸侯国而言,土地兼并的利益在于:一是可以带来更多的物质财富和劳动力资源,增强国家的战斗力和竞争力;二是提高自身的政治权威,以政治权威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春秋齐桓公称霸为例。齐桓公在管仲、鲍叔、隰朋、高?的辅佐下,齐国国富兵强,遂灭郯国、伐鲁国,获得了更多的土地和人民,继而称霸。称霸之后,“诸侯皆从齐”,葵丘会盟时 “周襄王赐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无拜”;桓公还率诸侯 “城楚丘立卫君”,伐 “蔡,蔡溃”, “伐楚,楚成王讲和”, “讨晋乱,立晋君”, “辟戎戍周”。③ 这些又为齐国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战国秦昭襄王称雄为例。秦昭襄王对韩、魏、齐、楚、赵、东周等发动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兼并战争,在物质利益上获得了数量众多的城池、土地和人口,如昭襄王五十一年,“攻韩,取阳城、负黍,斩首四万”,“攻赵,取二十余县,首虏九万”,“攻西周君,西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④在政治利益上以武力获得了极高的政治权威,“﹙昭襄王﹚十年,楚怀王入朝秦,秦留之”, “十七年,城阳君 ﹙西周君﹚入朝,及东周君来朝”,“五十二年,周民东亡,其器九鼎入秦”。⑤这些为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奠定了基础。

﹙2﹚以卿大夫为主体的政权兼并

春秋战国时期,各封国的卿大夫这些中小领主成为了土地兼并的最终受益者。他们一方面凭借着战功从所依附的国君那里受封了大量的土地,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另一方面又凭借这些财富和政治势力招揽宾客,增强自身政治势力。晋国卿大夫赵简子曾 “赐扁鹊田四万亩”⑥,可见他本人从晋国国君那里所受封的土地数量也是相当大的。基于此,卿大夫们成为春秋时期政权兼并的主体,是各个诸侯在政治和经济上主要的竞争对手,并成为各国政治统治和军事战略的主要影响者。如齐有崔杼弑齐庄公、田常弑齐简公,⑦鲁有季氏、孟氏、叔孙氏三桓专权,⑧ 燕有相子之专权,⑨ 这些 “政令不信,上下相诈”①、“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② 的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时常上演;又如晋使? 克因受齐使夫人嘲笑而擅杀齐使,此后又借齐伐鲁、卫之机趁势说服晋景公伐齐,③ 就连孔子弟子中“常相鲁卫”的子贡也能纵横于各国之间, “子贡一出,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④ 这种以一人之力左右军事战局的现象屡屡发生;再如战国时期纵横家苏秦以合纵抗秦之策游说燕王、赵王、韩王、魏王、齐王、楚王,之后苏秦 “并相六国”, “六国纵合而并力焉”、“秦兵不敢窥函谷关十五年”,⑤ 连横家张仪为秦 “事六国之一强以攻六国之众弱”以对抗 “六国合纵抗秦之策”,并周旋、逢源、游说于秦与六国之间,⑥ 为秦国兼并六国、实现大一统奠定了基础,类似苏、张这些出于不同政治目的并凭借自身对战国局势的娴熟把握和善于辞令的技能而对国家间局势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在战国也不足为奇。至于田氏代齐、六卿分晋 ﹙六卿者,范氏、中行氏、智氏、魏氏、赵氏、韩氏﹚则是以卿大夫为主体的政权兼并最为极端的后果。

﹙3﹚以商人和地主为主体的经济兼并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不仅给予诸侯、卿大夫们争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机会,更为商人和新兴地主以土地兼并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晋文公实行按功赏爵赐田制度,“当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赏爵”,⑦ 这些政策为一些商人和新兴地主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尤其在战国时期,频繁的战争使得土地也成为军事利益的载体,与军功爵制度相适应的赐田赐宅制度在魏国、韩国通过李悝、吴起变法、申不害变法得以发展,在秦国通过商鞅变法以 “名田制”制度形式得以确立,⑧ 大大加剧了战国中期至末年商人和地主土地兼并的规模和程度。#p#分页标题#e#

2、土地兼并的历史影响

土地兼并是封建地主制取代领主制的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也是土地私有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并且贯穿于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始终。它的作用和意义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的历史性意义在于:

﹙1﹚在土地所有制关系方面,它提高了土地私有化的水平,成为各国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经济动机,尽管这些土地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之初其目标并非将土地所有权交给私田经营者,但是私田经营者却因此取得了土地的长期占有权,这就间接推动了封建领主私有制向封建地主私有制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在社会关系方面,尤其是在政治经济关系方面,它逐渐打破了宗法制和分封制对生产力的禁锢,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规模的扩大,封建领主之间的不均衡性增强,这种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实力的对比上。因而,按照新的政治经济格局来瓜分土地,成了彼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此共生的,是公田的衰微和私田的兴盛,这就形成了一对新的不均衡性,即旧的封建领主与新的封建地主之间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力量的相对变化上,经济力量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了更新政权的诉求。如何实现新的均衡呢?由于每一个既得利益者或其群体都不可能将其利益拱手相让,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土地兼并,即政治经济领域的全方位的土地兼并。这就摧毁了旧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解放并发展了生产力,并且为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诞生做好了准备。如前所述,土地兼并的作用和意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它在春秋战国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性。然而,历史总是在辩证统一中前进。土地兼并的消极作用与它的积极作用相伴而生,它既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又因其 “私”的劣根性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尤其到了战国中期,这种消极作用愈加明显。具体而言:

﹙1﹚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人民为社会和国家既承担着生产物质财富的重任,又承担着战争的重任。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与战争相伴相生,土地兼并愈烈,战争愈频繁愈惨烈,这必然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苦。史载,秦赵长平之战, “秦使武安君白起击,大破赵于长平,四十余万尽尽杀之”。⑨ 思想家孟子在描述战国时期战争局面时,批判发动战争的人“争地以占,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战争的频繁和惨烈,消耗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经济资源,加剧了人民的贫困,最终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战国中期以后,与军功爵制度相适应的赐田赐宅制度普遍推行,加剧了土地私有化程度,土地买卖之势愈烈,以大商人、新兴地主阶级为主体的、以经济掠夺为主要目的、以中小自耕农为兼并对象的土地兼并蔚然成风。“一方面是农民的土地被兼并,另一方面官僚、地主、商人占有的土地,已超出了他们身份的限制”,①即所谓 “豪人占田过制,富等公侯”②。这种兼并形式对众多的自耕农的剥削日益加深,加之频繁和惨烈的战争,人民困不聊生,贫富差距日益加剧,以至于 “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③ 之现象处处可见。这种土地兼并损害了以众多自耕农为主的生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破坏了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的生产基础和政治统治基础,这对各国的生存和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因而,以强有力的政权和军队实现国家政治上的统一和社会秩序上的安定,势在必行;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实现国家经济上的统一和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势在必行。因此,秦王朝的统一客观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对井田制的考证

西周时期的封建领主私有制以井田制为其实现方式,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则以井田制的废除为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关于 “井田”,战国思想家孟轲、东汉历史家班固、唐朝历史家杜佑对此皆有记载,尤其是 《孟子•滕文公上》中的记载,被金景芳先生称之为 “一字千金,十分珍贵”④。且在中国史学界,认同和接受井田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⑤ 这也是对中国历史的尊重。但是,瑕不掩瑜,一些学者对井田制的考究往往囿于起源研究或其中的细节争议。或者认为井田制最早起源于 “由经常迁徙的流动性的刀耕火种,进入到会用翻土工具连续耕种几年,人们在一定区域内可比较长时间定居的 ‘耒耕农业’阶段”⑥ 的原始公社时期,或者认为 “井田制是一种横亘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上的一种公社土地所有制”⑦,或者认为井田制 “产生于开始从氏族共同耕地改为分配于各个家庭并实行定期重新分配的原始社会末期”⑧。在当代,还有人用现代的经济学理论来阐释井田制⑨。这些研究虽然可以为认识和把握井田制提供史料佐证,但是弊端在于:一是将井田制与土地所有制关系混为一谈,认为井田制就是土地所有制,而土地所有制又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所以带有 “公”意味的井田制只能产生于原始公有制时期或者农村公社时期,它在西周至春秋战国的存在要么被予以否定,要么被视为是古人脱离现实的理想,并对其存在与否的原因避而不谈;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既没有认识到井田制具体的、历史的变化和发展情况,又没有把握好井田制的变化和发展在历史发展中的意义和价值;三是总是以一些既有的理论模式,如马克思的农村公社制、现代经济理论等,去解释井田制,而忽视了中国历史自有的、与其他民族国家不同的发展规律。基于此,本节对井田制的考证,是建立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嬗变基础之上的;目的在于认识和把握井田制历史的、具体的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

(一)井田制的存在并不限于西周至春秋战国这一时期

作为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井田制本身并不能直接反映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只有结合它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形式和内容以及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和过程,才能断定它所依附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从学者们对井田制在原始社会末期、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状况的研究和争议来看,井田制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可以是公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而且,这些大量的历史考证也说明了,井田制的存在也并不限于西周至春秋战国这一时期,它既可以存在于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公社末期,又可以存在于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初期 ﹙西周时期﹚,依此推断,它在奴隶制不充分发展的夏商也存在过。所以,对井田制的研究和考证,总是争议于它的起源,或者它到底存在于先秦哪一时期、哪一朝代,并无多大历史价值;而认识和把握井田制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进程,探究它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嬗变中所具有的意义,这才是真正的历史研究。#p#分页标题#e#

(二)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皆服务于它所依赖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井田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它的产生和发展皆服务于它所依赖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并伴随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对这一观点的论证,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1、井田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末期,即父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人口规模和生产规模也随之扩大,这便造成了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即现有的土地无法适应人口增长的需求。并且,为了缓解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以及谋求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不同氏族和不同部落联盟之间便逐渐产生了资源争夺的冲突。但是,即便如此,原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依然在生产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井田制”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便应运而生。它既缓解了人地紧张和利益冲突的现实局面,又在恪守原始公平原则、坚持以原始公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前提下实现了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长远观之,它又加剧了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解体,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把握原始社会末期的井田制。

﹙1﹚这一时期的井田制,其产生的意义在于: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增加而带来的土地纷争,实现了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大大促进了物质资料的生产。二是以各家庭公社为单位,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使得原有的集体劳动方式演变成为家族劳动 ﹙一夫一井﹚和集体劳动 ﹙各家在公田上的劳动﹚共存的劳动方式,这便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两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有效地缓解了当时人地紧张和利益冲突的现实局面。

﹙2﹚这一时期的井田制,在具体的划分形式上,划分的井田呈现方形或长方形,整齐方正,而且还包括“公田”和 “私田”,前者为集体耕作,后者则为个体耕作,按年龄平均分配;①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原始公社,使用权则归原始公社下的各父权家族公社;在对土地产出成果的管理和分配上,这时的井田制没有采用收取地租的剥削形式,而是采用 “共同劳动、共同分享”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即 “公社把土地按家数分配给各井时再多分给一份,由各井中的各家共同耕作,收获物上交公社,供全公社的大家族祭祀、尝新、备荒、救济或应付战事等公共支出之用”;② 在土地耕种过程中还实行轮耕制,以 “避免土地有好有次造成收获有多有少的苦乐不均的现象”。③这些都是井田制服务于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恪守原始公平原则的体现。

﹙3﹚这一时期井田制的产生、发展以及所带来的劳动方式的改变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导致的结果就是私有制、交换、贫富差距、阶级对立等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的产生,长此以往,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开始解体,建立在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社会阶层也开始出现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④ 以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便孕育其中,阶级对立、剥削与被剥削以及政治国家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

2、井田制在奴隶制的夏朝和商朝也存在过,但是井田制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最终服务于以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1﹚据 《论语》记载, “子张问 ‘十世可知也?’子曰: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依孔子所言,夏商周礼仪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又据 《孟子》记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⑥,这段话是史家确信夏商存在井田制的主要依据,孟子作为现实主义思想家和改革家,其言语是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的。根据这两位知名度很高的思想家的文献记载,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极有可能存在过。而且,史家们为论证井田制的存在,不仅考证了大量的古文献,而且还结合殷墟甲骨卦辞,对 “田”、“耦”、“井”等与农业生产方式和劳动工具相关的古文字进行了考证,⑦ 这些皆可以作为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存在的重要依据。

﹙2﹚自夏商始,中国历史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在这个时期,“发展中的私有财产制度逐渐改变了原始公社的性质。公社成员在分化。少数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统治者”,⑧到了商朝, “奴隶制度便占据了主要地位”。⑨基于此,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所产生的所有权开始由原始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变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贵族私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开始部分地向统治者转移。作为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井田制在这一时期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具体而言:一是附着于井田制上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井田制实行的是 “共同劳动和共同分享”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村社所有人包括族长等都要参加生产劳动,而且生产而来的劳动成果还要平均分配。到了夏商时期,附着于井田制上的生产方式则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君、贵族、村社长老等少部分人已经脱离了生产,成为监督者、管理者和政治国家的统治者;除此之外的大部分人则是社会财富的主要的和直接的生产者,成为名副其实的生产者和被统治者。二是井田制上开始出现孟子所说的 “贡”、 “助”、“彻”政治意义上的税收制度。严格地说,税收意味着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它代表着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控制。在原始社会末期,人们虽然将井田上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缴纳给公社,用于村社的祭祀、救济、战争等开支,但是这是一种建立在原始 “共同生产和公平分配”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的再分配制度,没有严格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到了夏商时期,如孟子而言,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地租成为一种固定的剥削形式附着于井田制之上。三是依附于井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原来的平等关系转化为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者开始利用国家机器以及相应的统治手段对村社进行政治意义上的管理,即 “等到村社隶属于国君和贵族,长老就成为国君和贵族的属吏,虽然在外表上仍具有村社代表的身份,负有督促成员生产和互助之责,实质上已代表贵族来统治,成为贵族排在乡里中直接监督者和统治者”①。#p#分页标题#e#

3、井田制在西周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它在这一时期存在和发展既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又推动了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发展和完善。

﹙1﹚依据前面的考证,井田制不仅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而且在夏商也存在过。依据中国历史发展的延续性规律以及战国思想家孟子的记载,井田制存在于西周社会确实是具有历史依据的。﹙2﹚井田制产生之初的直接目的和作用就是为了缓解人地关系矛盾,实际上,它的这一目的和作用一直伴随着它在历史上存续的始终。依据夏商时代人口增长数得知,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依据西周初年和末年的人口规模得知,西周整个时期的人口规模不仅大大超过夏商,而且一直保持在 800~ 900 万之间。② 加之常年的对外征战,周朝统治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扩大了周时期的人口规模,而且还使得周朝人口呈现明显的种族多样化特征。因此,周朝统治者必须要面对两个现实性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对这些庞大的人口的有效管理;二是如何解决现有土地规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规模这一矛盾。基于此,井田制的沿用和发展则是统治者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最佳制度选择。而且,这一制度自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经夏商时期又得到了发展,加之中国历史发展所表现出来的很强的继承性和沿袭性,所以它在西周的存在不仅具有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历史基础。﹙3﹚在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井田制不仅渗入到了西周的经济关系之中,而且还对这一时期的政治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依据本文对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考证和分析,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西周社会, “井”是土地和人口最基本的计量单位:对于耕地和人口而言, “一井”承载的土地数量是九百亩,承载的人口则是九夫,即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③;对于自天子以下诸侯、卿大夫封地面积而言,以 “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和每一丘拥有的固定的牛、马、兵车、士卒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卿大夫采邑的封地是 “三千六百井”,为 “百乘之家”,诸侯的封地是 “十万井”,为 “千乘之家”,天子的封地则是 “百万井”,为 “万乘之主”;④ 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开创的 “郡县”这一行政区划而言,则是以 “四甸为县,四县为都”⑤ 为标准。另一方面,以井为单位正经界,井田制的政治意义在于:一是 “因井田而制军赋”⑥、“任地事而令贡赋”⑦, “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⑧,为各级封建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奠定了经济基础;二是以 “井田”为单位分封、赏赐土地和人口,为各级封建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三是以 “井田”作为行政区域划分标准,为中央集权和君主集权的封建政权的形成、建立与完善奠定了政治基础。由此可见,井田制逐渐适应了西周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成为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封建领主私有制是井田制在西周时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本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封建领主政权。﹙4﹚有学者认为西周时期井田制虽然非 “孟子凭空造谣,但是却是以庄园制为其历史的素地加以理想化的一种传说”。⑨ 这是不科学的。“庄园制”是西方历史学家研究西方 11 世纪出现的 “封建土地制度”的用语,与中国相比,西方奴隶制社会发展完善程度远远高于中国,而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发展程度则远远高于西方,“庄园”本身带有浓厚的奴隶制残余,以这一词语来描述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土地制度是不妥的。

(三)井田制的衰落是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嬗变的结果

依据历史记载以及前面对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分析,井田制在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已经趋于瓦解并逐渐衰落。井田制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和生产关系既然可以是公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而它为何在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却趋于瓦解和衰落?这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嬗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逐渐萌芽、发展并代替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开始趋于主导地位。而井田制与在这一时期兴起并发展的封建地主私有制之间是不可兼容的。原因在于:

1、井田制讲求的是 “正经界”,这与封建地主私有制之下的土地兼并现象不相容。在原始社会末期,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井田制实行的是土地的平均分配;在夏商时期,由于没有足够的史料支撑,井田制的内容和形式已经不可考证,但是依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推断,这个时期的土地依然不能自由买卖,而且被控制在奴隶主贵族手中;在西周时期,虽然各级封建领主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但是这一经济权利依然受制于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这一政治制度的制约,各级领主对自身所占有的土地的受领和处分都要受到周天子的 “授权”,而且所受封的土地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在原始社会末期,还是在夏商西周时期,土地之间界限明确,而且不能自由转让,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数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依前所述,封建地主私有制这一所有制关系开始萌芽并且兴起和发展,土地兼并蔚然成风,土地买卖层出不穷,土地资源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得到了重新分配与再分配,这不仅打破了土地之间严格的界限,而且加剧了土地的私有化程度,造成了土地占有的严重不均衡。在这种形势下,讲求 “正经界”的井田制是无法继续存在的。

2、井田制讲求 “先公田后私田”,这与封建地主私有制下的 “公田私田化”不相容。当封建地主私有制萌芽并发展时,伴随着中国古代的生铁冶炼技术和柔化技术的提高,那些需要强度和韧性的农具得以发明和应用,① 土地开垦的广度和深度也因此不断加大,加之人口规模的继续扩大,因此,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那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户,不断开垦土地尤其是开辟私田,不仅可以养活更多的人,而且还可以实现土地资本的增值和财富的积累,这就使得春秋末年以来的 “公田私田化”现象更加普遍和严重,讲求 “先公田后私田”的井田制与之不相容,肯定是无法适应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的。基于此,伴随着封建领主私有制的衰落和封建地主私有制的兴起,井田制便走向了衰落。#p#分页标题#e#

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封建地主私有制辨析

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形成和发展于西周,衰亡于春秋战国;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萌芽于春秋战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于秦朝,发展、完善于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始终。两种土地所有制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封建制的剥削关系,区别在于:

(一)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同:在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下,土地完全归封建领主所有。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下,土地归地主和部分农民所有,地主和农民的分别在于土地的多寡。(二)地租性质不同: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以力役地租为主,公田上的产出完全归领主私人所有。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实物地租为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少地或无地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在缴纳一定的实物地租后,剩下的成果归自己所有;二是农民和地主都有向国家承担缴纳赋税 ﹙“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② 即人头税和实物地租﹚和徭役的义务。(三)土地所有权人与政治当权者之间关系不同:在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各级封建领主既是 “臣”﹙对上﹚,又是 “君” ﹙对下﹚,既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又是以军队、法律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政治权力的实际操纵者。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下,土地的所有权人与实行阶级统治的当权者合二为一。在封建地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大小不等的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的统治基础,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基础,两者构成了与封建地主制下的政治国家相对的庶民社会,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庶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土地的所有权人不一定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当权者,但是庶民社会的各阶层在原则上都可以通过职官选举或考试制度进入 “仕途”,进而成为实行阶级统治的当权者。

小结

第9篇: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

一.选择题1、某校七年级一班同学在学习“商鞅变法”时,排练了形象生动的历史课本剧:下面是四位同学模拟的告示,其中不符合史实的一项是A.小明:出生贵族的人,爵位保持世袭B.小丽:努力种田的人,可以免除徭役C.小红:土地属于私有,可以自由买卖D.小强:军功卓著的人,授予爵位田宅2、秦统一后,为维护皇权,巩固统治,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分管监察百官的是 A.博士 B.丞相 C.太尉 D.御史大夫3、2011年4月28日至10月22日的西安世园会的会徽取名为“长安花”(见右图),取意于“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而这取意于源自我国古代的A.分封制 B.郡县制 C.科举制 D.行省制4、自秦朝历汉唐至明清(公元前221年至公元1840年)的两千年间,中国古代国家的主要特征是①皇帝“家天下”制度 ②中央集权制度 ③封建官僚制度 ④“多民族”与“大一统”A.①②③ B.②④ C. ①② D.①②③④5、秦朝举行的一次廷议中,廷尉李斯的发言得到秦始皇的支持,李斯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仇人);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置诸侯不便。”由此可以看出,李斯明确反对A.禅让制 B.世袭制 C.郡县制 D.分封制6、下列对三国鼎立局面形成的评价,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一项是A.局部统一,为大一统创造了条件 B.战乱频繁,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C.政权割据,形成了国家分裂局面 D.破坏了民族关系,不利于民族融合7、下面四幅关于中国古代历皇权势力消长的示意图,哪一幅是最准确的? A B C D8、归纳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历史学习方法。以 下是某同学制作的朝代更替表的一部分,空框中应填的是( ) A.西周、春秋 B.春秋、战国 C.西周、东周 D.东周、战国9、下图是“中国历史部分纪年表”(a、b、c、d代指4个朝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a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 ②d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③b、d两个朝代都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 ④a、b、c、d都是大一统的王朝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10. 在一个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记者会关于物价上涨的问题时说,“我一边看网,一边脑子里想起一段话,就是‘民之 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温总理所引句体现了百家争鸣时期A.法家思想 B.儒家思想 C.道家思想 D.墨家思想11.当代史学研究者在评价我国古代的“丝绸之路”时称:“在长达一千多年的时间里,它把黄河文明、恒河文明、两河文明和希腊文明等诸多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起源地,串联在了一起,被喻为世界历史展开的主轴。”那么,这一“主轴”的起点是( )A.秦朝的咸阳 B.西汉的长安 C.东汉的洛阳 D.宋朝的东京 12.图文结合 是我们学习历史的一个重要方法,你知道为开通下图中这条东西方交通要道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是谁( ) A.汉武帝 B.张 骞 C.班超 D.甘英13.孙中山说“中华开国五千年,神州轩辕自古传,创造指南车,平定蚩尤乱。世界文 明,唯有我先。”这里赞颂的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 ( ) A. 炎帝 B .黄帝 C. 尧 D.舜 14、“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孔子周游列国”,与“诸侯”“列国”的产生相关的政治制度是 A.禅让制 B.世袭制 C.分封制 D.郡县制15.某同学利用右边的地图进行研究性学习。他研究的内容应是A.西周分封 B.春秋五霸C.战 国七雄 D.秦灭六国

16、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结合所学知 识,回答下列问题:(11分)材料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材料二 法家 ,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君权为核心,法制为手段的思想学派,它盛行于春秋战国时代,为秦朝最为采用。(1)材料一是谁的观点?他所代表的学派思想何时正式确立为我国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2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法家思想在战国时期被成功实践的事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秦朝实行的哪一项政治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2分) 17、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富有创新精神的民族。结合所学知识探究问题:探究一 制度篇(1)(2分)统治阶级为加强中央集权,不断调整政策,开创新的政治制度。秦朝在地方上实行的什么行政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1分)美国学者费正清说:“在一个我们看来特别注重私人关系的社会里,中国的科举考试却是惊人地大公无私。每当国势鼎盛,科举制度有效施行时,总是尽一切努 力消除科场中的徇私舞弊。”对作者观点理解正确的是( )A科举制度扩 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 B科举制度实现了封建国家的兴盛C科举制度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精神 D科举制度背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探究二 经济篇 (3)(1分)早在六七千年前,我国的原始农耕居民就培植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作物,你知道是什么吗?(4)(2分) 生产工具的创新和改进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的标志,请列举典型一例来说明生产工具的创新和改进促进了社会大变革。

18、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个国家繁荣富强的 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民族交响——中国篇】 材料一 大约距今5000-3000年间,黄河中下游出现了一个文明程度较高的华夏族,……民族融合不断在进行,……经秦汉四百年的发展,华夏族成为统一的民族,中国也逐渐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戴逸《中国民族边疆史研究》 材料二 如下图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为华夏族的形成奠定基础的战役是什么?中国逐渐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在哪一历史时期?(2分) (2)民族融合是我国古代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材料二反映了促成这种趋势的基本因素有哪些?(1分,只填选项代号)① 世袭制的推行 ②各族间的长期交往 ③统治阶级的改革 ④设立管理机构 ⑤实行“和亲”政策 ⑥少数民族的内迁 ⑦海外贸易频繁 ⑧确立“册封”制度 ⑨民族政权间的战争 ⑩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1A 2C 3C 4D 5D 6A 7B 8C 9D10.B 11.B 12.B 13.B 14C 15.A16、(1)孔子、西汉 (2)商鞅变法、郡县制 (3)蔡伦改进造纸术 17.(1)秦朝:郡县制 ; (2)C(1分)(3)水稻 或 粟(1分)(4)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2分)18. (1)使齐国国富兵强,为齐桓公成为春秋首霸奠定了基础。(1分)相同点:都为实现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1分)(2)信息: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的出现。(1分)作用: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革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