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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依据精选(九篇)

车船税计税依据

第1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2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最大的政策亮点:体现节能减排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我国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近2亿辆。在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让我们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政府希望通过车船税政策改革,对汽车消费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车辆;新通过的《车船税法》明确规定,对节能、新能源等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体现了政府从税收职能作用方面对交通运输、物流和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扶持,亦借此来控制污染日趋严重的大气环境。

在国家《车船税法》中,将汽车详细划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和其他车辆等,首次以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计税,七个不同档次的排气量分别相应有不同档次范围的税额标准,也就是说排量越大的车,缴纳的车船税就越多。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我省财税部门去年就车船税政策、税额标准及减免车船税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同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周边省(区)的车船税适用税额,制定了《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表》。对比陕西新、旧乘用车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每年按300元征收,税负适度做了下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年缴纳的车船税仍然是480元,税负未变;从排气量2.0升以上开始,税负适度做了上调。其中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年要缴税720元;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年要缴税1800元;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年要缴税3000元;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每年要缴税4500元;而以往旧乘用车的车船税最高税额每年不过600元。新的车船税同时对货车的单位税额也做了小幅度的下调,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客运和物流行业的政策支持,降低物流成本。

正如一位私家车车主评论,新的车船税真正体现了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否则几百万元的车和几万元的车,就比如6.2升的悍马和1.0升的奇瑞QQ缴一样的税,那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谁排量大、排放多,谁就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的碳排放买单。虽说买大排量车的“有钱人”可能不太计较,但车船税不是一次性缴纳,而是每年都要缴也是负担呀,也许这样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的结构调整。

最令人感慨的政策优惠:农村地区免征车船税

新车船税政策的出台还让大部分车主松了一口气,因为占到陕西省乘用车总量的87%的2.0升(含)排气量以下的车辆,每年缴纳的车船税仍然是480元不变或降低。

国家《车船税法》还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记者了解到,我省新办法除保留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外,还规定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省财政厅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我们规定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主要是考虑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46号)精神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们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既体现政府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支持,同时使税收政策惠及农村,更多地惠及普通民众。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可以让农民享受到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又一次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陕西省还实施了以下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二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以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重建。

车船的所有人(管理人)为纳税人

新车船税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已有一个多月。记者发现,因为新政按照排量划分等级更加细致,让一些车主在交税过程中有点摸不着头脑。对此,省地税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政策。

《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确定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近日,西安一位拥有奔驰B200私家车的车主在委托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时很郁闷,原来他的车一直被认为是2.0排量的,但该车实际排量却是2.034升,这样这位私家车主就得按照“2.0升至2.5升(含)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720元来缴纳车船税了,而不是2.0升(含)的税额480元了。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绝大多数汽车,其实际排量与宣称的排量都不一致,要知道车辆的实际排量,最快的方法就是查看行驶证上标注的排量。”省地税局负责人说。

利好于小排量车市场的新政

来自地税部门的统计,2011年我省共征收车船税87531万元,同比增收18210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6.27%。2012年车船数量按年自然增长8%测算,全省预计将达到4104773辆。

那么新出台的车船税政策是否会对消费者的购车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呢?理论上说此举也被业内视为又一利好于小排量车市场发展的新政。然而,在新车船税实施整一个月时间里,其对车市影响到底有多大?通过记者走访多家汽车4S店了解到,由于春节后我省汽车市场还处于一年中的回暖期,因此新车船税的政策影响并不明显。

在西安西部车城一家经销北京现代的4S店里,店长在谈及新车船税对车市的影响时告诉记者,虽然新车船税对排气量在2.0L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但现在还没有在小排量终端销售市场体现出来,春节后的销量仅为个位数。而在西安高新区的广丰高新博弈店,销售人员说目前不管是小排量还是大排量车,均与去年同期销售额保持一致影响不大,倒是来店里看车的许多客户,询问车船税缴纳问题的人明显多了起来。

纳税人在哪里缴纳车船税?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应当是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60日内申报缴税。《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3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车船税凭证照片主要用于在“交管12123APP”上申领免检标志。由于车船税凭证在交强险保单上,所以我们直接拿出交强险保单,并清晰的拍下其中代收车船税项目栏中的信息提交即可。

关于车船税

车船税是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们以江苏车船税的标准为例:

最低乘用车排量在1.0升(含)的,每年需缴纳120元。

乘用车1.0以上至1.6升(含)的每年需缴纳300元。

乘用车1.6以上至2.0升(含)的每年需缴纳360元。

第4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5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6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今年10月29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下称“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车船税进行了调整,乘用车按照发动机排气量进行梯度收费。调整后,1.6升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保持不变;1.6升至2.5升的中排量车的税额增幅为0-960元;2.5升以上大排量车的税额增幅为960元-4740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对草案作出说明,政府将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其重要目标是“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

但是,草案公布后,公众哗然。“车船税到底是为了环保还是加税?”“凭什么按排量征收?” 截至11月2日,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对法律草案的征询意见已达40384条。

“车船税调整对我使用汽车影响不大,但是影响心情。国家不能一味对老百姓增加负担,而是应该还富于民,让老百姓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一位车主说。

针对草案,“不公平”、“不科学”的质疑声四起。

对于税额增加的原因和具体用途,草案中并没有具体说明。那么,对于节能减排的初衷,车船税的此次调整能否达到目的?车船税应该怎么征?车船税应该怎么改?

嘉宾

徐长明: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

王晓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李安定:资深汽车评论家

南辰:新华社汽车行业资深记者

谢世康:重庆长安汽车(000625)股份公司新闻发言人

杨学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公关总监

应不应该调高车船税?

李安定: 现在,中国的汽车消费者承担的税费负担很大,从购买时的购置税、消费税、车船税,到使用时的燃油附加费、过路费等等,一些车辆的购置税费成本已经达到汽车价格的30%,如今,对于车船税的增加是进一步加大老百姓的负担。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当前中国刚刚进入了汽车社会,国家的政策是鼓励老百姓购车的,从去年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税率从10%减至5%,到今年调整到7.5%,这些都是积极的鼓励政策;而车船税如果增加则会抵消掉原来的优惠,这与我国汽车产业政策是矛盾的。

王晓明: 在政策调整时,税额总量应该保持不变,应该调整内部结构,在不同档次之间进行税负调整。如果说,有必要增加税负,也应该将原因和增加税款的具体用途告知民众,毕竟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南辰:作为财产税,以财产价值的公平性衡量,草案中的这种征收方法更是有失公允。例如,一辆帕萨特2.0升车型价格比其他品牌1.8升排量车型便宜,但缴纳的车船税却要更高;而由于品牌含金量、技术含量不同,一辆排量为2.0的一汽大众奥迪Q5比同排量的东风日产逍客要高二三十万元人民币,可缴纳的车船税却都一样。这合理吗?

在购买汽车时,车主缴纳了购置税,车贵的多交,车便宜的少交,这本身就含有财产税的部分,而车船税在梯度上调高税负有重复收税的嫌疑。车船税是作为地方税进行征收的,这其中也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增加税负将直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调高车船税有利于节能减排?

徐长明:车船税新政策将乘用车按照7个梯度进行收费,这在节能减排上会起到一定作用,将人们的消费注意力引向1.6升以下的小排量汽车。但是,这个导向还不够清晰,应该加大对不同排量汽车收费上的跨度,比如,对于1.6升或2.0升以下排量要大幅地降低税额,而2.0升以上的车船税比现在更高。

王晓明:车船税调整后,1.6升排量乘用车是一个分水岭,我觉得这条“线”还是太低,可以定在2.0升。因为1.6升到2.0升排量的汽车依然是普通家庭在消费,而且占到一定的比例,现在中国还处于汽车普及阶段,应该鼓励更多的家庭来购买轿车,而不是增加他们的负担,遏制消费。但是,政策导向本身是对的。虽然车船税是一项财产税,但节能环保是一套组合拳,不要期望某一个单一税种就能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所以在相关税费中体现节能减排的导向,有利于在汽车增长中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李安定:车船税是一项财产税,以发动机排量为计税依据并不合理。

首先,从节能减排来看,汽车排量与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并不是完全的正相关,1.6升的小面包车比1.6升小轿车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缴纳的却是同等的车船税;同样,1.6升运用了涡轮增压、缸内直喷等技术的小轿车与没有使用的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又不同,所以,以发动机排量来征收既不科学,也不能体现公平。

其次,同一排量的乘用车征收同等车船税也不能鼓励技术进步,不利于高技术的产品在市场形成竞争力,反而会促使技术水平较低的小型车大行其道。

另外,车船税作为财产税,本身并不肩负节能减排的职能。我认为,一种税收担负一种职能,不要再加入其它目的,否则只会造成征收的不合理,并增加了百姓负担。

南辰:车船税只是一个小税种。在汽车购置成本中,最大的税种是占车价10%的购置税,而在使用环节,消耗的燃油、过路费等是主要成本,车船税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所以,无论是以节能减排为目的,还是以增加税收为目的,调整车船税都不是一个非常明智的举动。

是否影响自主品牌?

谢世康:有人说,这次调整会不利于自主品牌的发展,因为相同排量的国外或合资品牌汽车的价值要高于自主品牌车,但是收取车船税额是一样的。我们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此次调整是有利于自主品牌发展的。

首先,我国自主汽车大多集中在经济型轿车和小排量汽车领域,车船税对于1.6升排量以下的汽车产品是保护和鼓励的,与此同时,还增加了中大排量汽车购置和使用成本,这将有利于小排量汽车市场的壮大。

其次,购置税的调整并不会改变人们对合资品牌和自主品牌的选择。同样是1.6升排量的汽车,合资品牌车价比自主品牌可能要高2万多元人民币,这个落差不会因为购置税的增加而改变,也不会让原本选择国产车的消费者转向合资品牌。

杨学良: 车船税的调整对于发展小排量乘用车是利好的。虽然,调整增加了中大排量汽车的成本,但不至于影响到汽车的销售。毕竟,在中国,人们对汽车的需求是旺盛的,而且,几百块钱的增幅在整个购置成本中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所以,对此我们并不担心。

车船税应该如何改?

李安定:如果以节能减排为目的,还是要通过改善“燃油税”来实现。根据汽车排量来收取车船税,无论使用多少,都是要缴纳同等的车船税,这其实是变相地鼓励了人们多开车;而以燃油税为计税依据更为合理,多开车的就会多排放,多占用社会资源,就要缴纳更多的燃油税。

车船税如果一定要征收,在考虑排量的同时,应该将“升功率”(单位气缸工作容积的利用率)考虑在内。

第7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8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关键词】车船税 征管工作 税法

一、目前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导致出现比较严重的漏征税现象;二是在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导致新的漏洞出现;三是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

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有严重的漏税、逃税现象[1]。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摩托车、三轮车这类车辆的价格比较低,税金相对较高,车主的安全意识较低,指购买小年检,不参保,这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逐渐形成税收成本过高,车船税的流失加大。

1. 摩托车危险性系数大,出险率高

摩托车、三轮车的行驶危险系数较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谨慎的告知车主其安全性问题,导致车主对车船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了解。

2. 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较多

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的车辆较多,并有较大流动性,经常在农村和城乡交际使用,该地方的使用率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升交警部门的力量,也很难达到完全政治的目的。虽然摩托车、三轮车及低速货车的理论税源很大,但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真正得到的税收非常少,尤其是摩托车,其车船税的税收基本为零。

(二)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漏洞

根据现有的制度规范,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收取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出现了新的漏洞。一些乘用车的车主为了不缴纳车船税,利用交警部门的两年一次年检的间隙,去验车而不去办理强险,而且还没有申报车船税,从而逃税。还有的车主有接近使用年限的车辆,或是经常放在外地,很少使用的车辆,为了不缴纳车船税,没有办理强险业务和车船税,甚至没有进行机动车审验,从而逃税。

(三)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

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有:

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联系,没有完善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进行相关审核工作中,有较大的难度。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一些保险机构应按照该地区的代缴管理方法进行实施,应及时向所在的地方税务缴纳和申报税款。但是这个过程也有一定问题,保险公司缺乏全面的信息资料,无法掌握所有的交强险情况,然后仅按照业务部门的情况进行上部,从而导致税款与解税款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数据导出权限受总公司控制,核查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二是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车辆类型的划分不够明确,所以导致车辆数据对比不一致。如果以“挂车”和“半挂牵引车” 为例,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的统计情况,这两类车辆可以算为一种车辆,不单独处理;但是在车船税法的规定中,“半挂牵引车”主要归为商用花车,而“挂车”为单列。

三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比较慢,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尤其近年来,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税源管理越来越复杂。

二、改善车船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相关人员要制定车辆的税额标准,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的情况,从而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单位要以2.0升为限定标准,然后上下调整税额。从三线城市数据看,2.0升以下的车辆是所有乘用车的90%。根据车辆的用途分析,人们购买车辆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这种情况显示,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奢侈品[3]。在国内通货膨胀和宏观政策的影响下,要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利益,并适当减少这些车型的税收费用。相关人员应充分理解抑大扬小的作用,明确汽车消费走向。相关单位应刺激消费者购买小排量的车辆。还应提高大排量车型的税额,例如2.0升以上的车辆,要适当考虑税额。

(二)建议对摩托车实行免征

对摩托车实行免征,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虽然在交警部门等级的摩托车的数量比较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种车型不断出现。摩托车逐渐被取代,大部分摩托车并没有到交警部门注销;一般摩托车基本不入强险,要依据上路检查,这种情况增加了征收成本。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因为信息不对等,难以比较税源基数,并且有漏征现象存在,导致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比较滞后。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这个问题,并实现税务、公安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税收共享。通过这种手段,及时掌握全区域车辆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车船税缴纳情况,分析是否有漏管漏征的现象存在,从而避免监管缺位。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车船税的实施比较困难。所以要由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税额,有针对性的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国民.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北方经贸,2012(02).

[2]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税收经济研究,2012(05).

第9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摘 要:本文对建筑企业的税务、外出经营、合同追加等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模式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以简单研究论述。

关键词 :建筑安装 会计处理 税务

一、追加收入的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的追加收入包含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入、合同变更等原因致使的追加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前必须要对所有追加收入项目进行全面确认,才可实行会计处理。

1、确认追加收入。(1)合同变更,收入增加。合同变更多出于客户作业内容的调整,由此产生的计量收入的增长变化,经客户确定认可后,即为追加收入。(2)索追赔款。客户与建筑安装企业在初始合同中未提到的、后期的赔付款项,即为追加收入。(3)工程奖励,额外奖励。建筑安装企业与客户的工程合同不仅顺利完成且超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客户会给与一定计量的额外款项,可作为追加收入。

2、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主要针对依合同开具的发票。若不开具发票存在现金、银行存款形式的奖励款,应列为“个人所得税”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合同收入。依照合同工程为四年时间,前三年总成本为6600万元,每年完工分别占总工程的20%、45%、75%和100%,合同收入分别为75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和8200万元;而实际上合同工程导致的成本为6800万,并开具发票进行核算。奖励款的拨发存在个人与企业两种情况。当直接现金拨发给个人时,会将奖励款项加入当月收入,减去单位代扣代缴费用、向税务部门依法上缴个税;当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现金、银行存款方式的奖励款项时,要依法扣缴个人奖励款和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财务账务中的奖励款项,对奖励款和个人当月收入进行整体税收的计算,依法代扣代缴。

二、会计处理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

1、营业税会计处理。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税依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明确账户细目和分录。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在规定时间末期,会出现“主营业务税金”余额的结转,这类账户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借记“本年利润”;营业税缴纳分录发生变化,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建设时会出现分包、转包现象,要把这些款项在全部工程款中减去之后才是营业收入。分包或转包款项营业税的代扣代缴对总承包方来说是有责任与义务的,代扣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

2、会计核算外出经营所得税存在的问题。针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国有大型企业大多自行施工,所得税缴纳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但部分企业在工程向其他单位转包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常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筑安装企业确认经营收入、结算工程成本、缴纳所得税的规范性与法律性保障。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对相关资源的成本费用做到心中有数,确定成本预算和目标利润,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工程施工成本,准确会计处理和核算管理。承包人所得税税额应缴纳数额,要以遵规守法为前提设置外出经营项目专门账户进行足额扣除。

三、会计处理小税种

1、会计处理印花税。印花税是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营业账簿、签订合同时的必有税务。依据业务种类印花税税率有所差异。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的缴纳详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印花税的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印花税的具体缴纳,主要涉及四项规定。(1)建筑安装企业工程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2)按照开具的发票作为未签订书面合同业务印花税的有效凭证,并按比例贴花凭证处理未标明金额的业务,明确凭证记载数量和价格;(3)多项内容、不同税率同时记载的凭证要按照记载的不同金额税率进行计算,未分开记载金额的要以最高税率作为计税标准;(4)合同变更导致金额增加时,要严格印花税票的税率补贴。

2、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投资是建筑安装企业经营常遇到的项目。投资方在建筑工程结束后无力付清工程款,会选择房产抵押、转让的形式支付款项或以法律裁决形式重获房产,这期间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指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减去房产建筑费用、土地成本后的余额。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是税法规定的单位义务。(1)未完工房产的转让,土地增值税较易计算的可提前预交,其余等工程完工在清算;(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据实扣除;(3)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不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核实后,再征收土地增值税;针对房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部分预缴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费用—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3、会计处理财产税。日常经营活动中,建筑安装企业运输装载车辆和船只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有设置专门的账户。缴纳车船使用税功能不同的车船以辆数和吨数为计税的主要依据(特殊车辆例外),账户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对于长期租赁使用的车船出租方不负担车船使用税的,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集体税务,会计处理为贷记“应缴税费”,借记“管理费用”。有关工程现场为方便施工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是不缴纳房产税外,其他建筑施工房产都是要缴税和相关契税的。会计处理房产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工程建筑占用土地面积,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精准明确的,要在据实上报后缴纳部分税款。会计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施工期间就地选材、获取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要自行申报资源税,会计处理资源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资源税缴纳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

四、结束语

追加收入在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活动中已司空见惯。由于外出经营范围大等特点,印花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务、不同税率在会计核算中都要精准可靠,做到及时缴纳、足额缴纳,保障每一份会计报表的信息真实、准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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