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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精选(九篇)

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

第1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第2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关键词:污染防治;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X8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进一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今后的具体任务与目标

到2014年,大气环境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显著降低;辖区内道路保洁质量显著提高;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热电、商砼、煤炭经营等企业的煤场、灰场配套建设扬尘防治设施;各类施工工地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扬尘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实现“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

(一)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由村建办、城管队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拆迁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设置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施工单位要在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施工单位必须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否则村建办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3、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拆迁单位、旧村改造所在责任区、村委,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并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拆迁工程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设施,抑制扬尘扩散。拆迁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防尘措施,必须采取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同样的措施。拆迁工程完成后30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施工单位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他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工地出口处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减少建筑扬尘污染。

(二)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道路清扫保洁。创业集团、城管队、交管所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大辖区内及县道、镇道和城乡连接道路的机扫频次。主干道路机扫率要达到90%以上,并加大主干道冲洗频次。

2、各类施工工地必须建成围挡、出入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杜绝车辆带泥上路;拆除房屋和清运建筑垃圾须采取湿法作业,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彻底杜绝道路扬尘二次污染。

3、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4、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交通建设项目中,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在运输路线起点和终点,建设车辆冲洗系统,保障车体及轮胎的清洁,杜绝车辆带土、带泥上路行驶。

(三)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1、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2、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

3、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运率和去除率,加强对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的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4、2013年底前,热电、商砼、煤炭经营企业完成煤场、灰场防风抑尘网建设工作。

(四)“土小”企业取缔和秸秆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对“土小”企业的反弹行为重点打击,对违法排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2、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各责任区、村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收后期的禁烧监管,强化宣传教育,防止后期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3、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各责任区、村、各单位和城管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点的管理,严格禁止焚烧垃圾,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等有机垃圾作燃料的现象发生。

二、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即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责任单位按任务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防治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7月1日开始,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方案要求,组织自查验收,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

工作要求如下:

(一)强化措施、严格考核。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实施工作落实评分制度,由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进行公布。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组织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推动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积极倡导各单位、村庄等开展清除垃圾、清扫街道、植树等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三)组织领导。成立邹平县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实施方案中要明确举报电话)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分工如下

1、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县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对因不作为或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处理。

3、招商办负责煤炭经营店的规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及达不到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加强对囤煤场所粉尘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煤堆必须设置喷淋、围挡和覆盖,煤堆周围建设防风扬尘网,严禁露天堆放;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证)经销场(点)。

4、村建办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建筑、拆迁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防治措施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DB37/1996-2011)的要求。加大社区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建筑扬尘污染。

5、交管所负责运输车辆易扬撒、脱落工作。设立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载、超限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查处;加大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的生态恢复。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等重要监管内容,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运输渣土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脱落、扬撒等。凡渣土运输车辆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一是货物装载超出了车辆箱板;二是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盖篷布等。

6、城管队负责对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冲洗设备落实及使用情况、车辆带土上路情况、拆除房屋和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湿法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负责对渣土清运车辆的沿途抛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同时,要不断强化镇驻地道路及垃圾的清理力度。

7、交警队负责在主要交通道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行为的查处。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

8、公路站和林业站负责公路的维修、铺路、绿化等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期间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切实保障周边居民及行人身体健康。

9、环保所负责牵头抓好秸秆禁烧,确保不发生秸秆焚烧事件;负责监督企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及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控制措施。认真组织无尘化清洁企业创建活动。重点检查热电、商砼企业煤场、灰场防风抑尘网建设情况。负责每月对全镇的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和降尘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10、工商所协同县质检部门负责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力争油品质量达到国IV标准。

第3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关键词  水质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污染 

 

1 水质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途径及危害 

 

1.1水质污染 

1.1.1工业废水的排放。多年来一些工矿企业环境意识淡薄,“重生产,轻治理”,或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建立水处理设施,任凭污水直接排放入河,在这些废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物质,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1.1.2化肥、农药流失造成的水污染。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是引起水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年来,农用物资一方面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很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土壤的板结和水体的污染。 

 

1.2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相对于工业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而言的,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物资的不合理和过量使用,及畜禽粪便、农村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而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和大气的污染。 

 

2 防治措施 

 

2.1水污染防治 

(1)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和企业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改善环境,解决企业超标排污、城镇生活污水超标排污、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等问题;建立健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或生产线坚决关闭。 

(2)科研部门要加强科研,提升科技保障能力,强化环保配套服务,开展水域富营养化防治技术等一批科研攻关项目,走生物—生态治污发展道路。 

(3)水文部门要做好水质动态监测,对重要水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把有关信息传报给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强化水域的综合治理,从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出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大对重要水域的治污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4)地方政府要建立有效保护水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出台和制定奖惩政策,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环保观念融化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提高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环保作为一种习惯、责任和义务。 

(5)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多施用农家肥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和剧毒农药的施用量,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势头。 

 

2.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固体废弃物治理。农村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农村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参照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对农户的固体垃圾实行以自然村庄为单位,集中收集处理。设立自然村垃圾卫生保洁员,负责农户垃圾的集中、分检,把垃圾分成能回收利用的、可堆沤还田的、有毒有害不可利用的等三类分别处理,最大限度地削减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是农户生活洗漱用水。治理方法以能过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池,可集中亦可分户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流程:暗管沉淀池厌氧池兼氧池过滤池缓冲区(湿地、农田等)水渠。 

(3)养殖业污染源治理。这类污染主要是农户畜禽养殖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以及水产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①一般农户人畜禽粪便处理流程:粪便池(禽舍、畜棚、厕所)沼气池农田。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流程:畜禽粪便干湿粪分离。 

(4)水产养殖对水体污染的治理。提高饵料和药品利用率,减少投饵和用药量;设置增氧机;通过种植水生植物、撒播光合细菌,吸收降解和转化水中氮磷和有机污染物;定期清淤,减少鱼病进而减少施药量。 

第4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对策研究

伴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的改变正严重的损害着人类的健康,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环境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等,其中大气污染是和人类联系最紧密的。近些年来衡水市的大气污染愈加严重,污染严重的影响了衡水市的环境,同时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不仅是我国各个城市环境中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对衡水市而言,更是重中之重。

1 大气污染的特征

大气污染不仅是影响衡水市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环境治理的重点内容。由于治理大气污染工作的不完善和治理过程中的困难,没有得到显著的治理效果,衡水市的大气污染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1 污染物较多

随着衡水市工业新区和其他一些工厂的发展,大气污染源在逐渐增加,工厂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气,以及私家车产生的尾气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染源,PM2.5是近期各个城市中雾霾天气中的主要颗粒,雾霾天气更加剧了大气污染的速度。

1.2 污染范围较大

由于空气的扩散使污染物漂浮,同时受到风向和气候的严重影响,增大了大气污染的影响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

1.3 污染治理困难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是十分复杂和繁琐的,需要完善的治理措施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但很难准确的控制污染源,并且没有完善的治理措施和监管制度,使整个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存在很多困难。

2 衡水市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污染的来源可以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类。由于衡水市工业新区的发展,工农业生产活动中燃料燃烧产生的污染物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属于固定污染源;由于衡水市机动车的发展,私家车大量使用产生的汽车尾气属于移动污染源,两种污染源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并严重的威胁了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健康,但是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十分困难,大气污染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衡水市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衡水市的发展主要依靠工业生产,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污染物,产生的废气和污染物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2.2 居民环保意识的薄弱

当前衡水市居民的环保意识还很淡薄,多数居民认为只有工业废气才导致大气污染,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生活中产生的废气也污染了大气,比如汽车产生的尾气、烟花爆竹产生的气体和生活垃圾等等,都污染了大气。

2.3 治理措施的不完善

由于大气污染的治理过程缓慢,且环保部门的治理措施不完善,使现有的治理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环保部门没有实时的对污染进行监测,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力度不够,监测范围不合理,导致一些容易控制的污染物释放到大气中,对大气治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 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

改善环境对于城市发展和人们的健康很重要,但治理大气污染是改善环境重中之重的举措,为了尽快改善衡水市的环境,能更好的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 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造成衡水市大气污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居民对环保意识的认识薄弱是重要的因素,应通过加强环保的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使居民提高对环保的认识,明确知道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和重要原因,进而正确的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废物,自觉保护环境。

3.2 完善衡水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衡水市的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对造成污染的工厂企业进行限期整理,并通过限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方法要求工厂企业进行整改;市政府应该加快餐饮行业的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进度,减少油烟的排放,加大力度取缔或者整改露天烧烤;在完善治理措施的同时,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大气环境治理考核活动,将日常大气的督查情况应用于考核结果,并定时定期的公布衡水市大气环境的质量和排名。

3.3 采用科学技术减少污染物

在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应合理的采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的源头做好净化防治工作,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的排放量,使污染物扼杀在污染源的摇篮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做好排污大户工厂的整理建设工作,并大力推行洁净且无污染的技术,尽可能的减少污染物排放。

3.4 调整工业布局,搞好城市绿化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应将排污量大的工厂企业设置在城市的郊区,在郊区和城市之间建造防护林,并在城市中种植能吸收一些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有针对性的植物,以起到净化空气和保护大气环境的作用,降低大气污染对人们造成的危害。

3.5 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衡水市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力度,针对环境问题应出台相应的监管方案,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降低工厂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努力使污染物数量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并严肃处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工厂,从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遏制工厂的违规行为,确保衡水市相关部门的执法质量,有效的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 结束语

我们对大气污染的特征和形成大气污染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叙述,治理大气污染是衡水市改善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而治理大气污染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想真正的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应需要衡水市各个部门和居民的密切配合,认真分析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并制定出有效的综合治理对策,对大气环境进行实时的监测和科学的管理,从而提高衡水市的空气质量,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何静华.有关大气污染预防及防治工作的探讨[J].科技资讯,2013(29).

[2]陈智.浅谈城市大气污染极其综合防治[J].科学时代,2013(4).

[3]袁丽欣.大气污染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探析[J].科技资讯,2012(35).

第5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1红河州湖库型水源地区基本情况

1.1红河州湖库型水源地区水库现状

红河州湖库型水源地区主要为红河州的中型水库水源地区,主要为15座中小型水利工程,具体为:个旧市花果山水库、杨家田水库、兴龙水库,蒙自县菲白水库、五里冲水库、建水县跃进水库、青云水库、石屏县高冲水库、弥勒县洗洒水库、泸西县板桥河水库、元阳县大鱼塘、麻栗寨河、红河县俄垤水库、红星水库、金平县马鹿塘水库、河口县槟榔水库。

1.2红河州湖库型水源地区土地利用现状

红河州湖库型饮水水源地区土地总面积359.18km2,其中耕地44.62km2,林地154.09km2,园地4.71km2,草地19.57km2,荒山荒坡95.28km2,其他用地40.91km2.

1.3红河州湖库型水源地区水土流失现状

红河州湖库型饮水水源地区年均降水量1112mm,年均入库泥沙量为2.60t/a。水土流失面积为135.94km2,水土流失面积占区内总面积的37.84%,水土流失形式以水力侵蚀为主,水土流失强度为中度―强度不等。

2 生态环境存在问题

2.1水质恶化,部分水源地功能丧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和城镇用水量剧增,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生活污废水被偷排、漏排,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污染长期累积,导致江河、湖泊来重污,水源地水体已受到污染的威胁。全州很多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水质恶化加剧。

2.2安全防护体系和保障措施薄弱

红河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安全保护设施建设滞后,在污染控制和排污口整洁、清污分流、污染底泥清淤、水源地的隔离防护、水源地生态屏障等方面长期缺乏必要地投入。

2.3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严重

红河州大多数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在山区,水土流失在输送大量泥沙淤积水库的同时,也将化肥、农药和生活垃圾带入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水库水体富营养化。据调查,水体中的氮磷主要来自农业面源污染,面源污染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3生态建设对策分析

对于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区存在的问题,对水源地保护区采取综合整治工程,对水源地泥沙和面源污染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进行综合治理。

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程

(1)控制饮用水水源地区入河污染物

控制饮用水水源地区入河污染物主要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主要措施有:禁止一切破坏准保护区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准保护区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2)地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

地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是为了防止人类活动等对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干扰,拦载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保护区。红河州蒙自县五里冲水库至2010年水源地生物隔离防护面积1.0km2,投资90.0万元,物理隔离防护面积0.014km2,投资280.0万元。

(3)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在水源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禁止以对开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按照生活饮用水保护区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水源区污染源治理包括工业和生活污染点源治理、保护区内人口搬迁、集中式禽畜养殖控制等。

水源区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工程主要是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并通过生物系统拦载净化面源污染。

水源区内源污染治理工程:内源污染主要是指水下沉积物的污染释放、水产养殖、流动污染线源等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底泥治理工程、水产养殖治理工程。

3.2饮用水水源地区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在采取隔离防护及综合治理工程方案的基础上,对入湖库支流、湖库周边及湖库内建设生态防护工程,通过生物净化作用改善入湖库支流和湖库水质。

(1)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包括生态滚水堰、前置库工程和河岸生态防护工程。通过对支流河岸的整治、基底修复,种植适宜的水生、陆生植物,构成绿化隔离带,维护河流良性生态系统,兼顾景观美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主要是河岸生态防护。

(2)湖库周边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以湖库周边为单元,以湖库周边内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承载力为基础,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物隔离工程建设,在湖库周边建立生态屏障,减少农田径流等面源对湖库水体的污染,减轻波浪的冲刷,减缓周边水土流失。

对湖库周边的自然滩地和湿地应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培育,为水生和两栖生物等提供栖息地,保护生态系统。

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

(1)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主要是采取退耕还林还牧措施,将坡度大于25°的坡耕地改造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林草地,将坡度在15―25°的坡耕地进行坡改梯。

(2)自然修复措施

①封育管护:在人口稀少地区,实行封山禁牧,设置必要的网围栏和封禁标牌,限制人畜活动;对于疏幼林采取补植措施,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自然保水。

②能源替代:修建沼气池,采取“猪-沼-果”等生态农业模式。实施农村能源替代工程沼气池建设,减少因植被过度樵采造成的生态破坏

③舍饲养畜:以农户为单位建设和改造牲畜圈,对牲畜实施圈养。

根据红河各个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对于规划范围内的各个水源地分别采取封育管护措施、能源替代措施或舍饲养畜中的一个或几个措施,以达到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源地的安全的功效。

3.4综合治理措施

在水土流失和面源主要产生区域,采取水土保持综合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综合治理措施是指针对沟道水土流失采取谷坊、拦沙坝、淤地坝、溪沟整治、治塘筑堰等水土流失控制措施;针对坡面水土流失采取坡改梯、配套坡面工程(蓄水池窖、沉沙池、排灌沟渠、田间道路、等高植物篱)、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果、种草)等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同时统筹考虑水源地规划区粮食、生活能源和经济发展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控制耕地和园地等生产用地,扩大林草地等生态用地。对于大于25°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因地制宜地确定还林和还草的比例。

第6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一、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命门”意识,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工负责,明确扬尘治理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责任具体、工作落实、绩效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工程、物流园区、料场堆场、露天矿山开采加工、机动车排气、秸秆垃圾焚烧和重点企业等扬尘污染问题,确保空气质量良好天数持续稳定达标,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良好天数增加、空气宜人、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调度督导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对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分别负责本系统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煤炭经营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经信局负责。主要抓好煤炭经营场所的扬尘污染治理,对无证经营、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业户依法予以取缔。

3、住房建设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主要负责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工地达到施工工地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棚盖率、场地洒水清扫率、密闭运输率、进出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洒,风力4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规划设立渣土及建筑垃圾集中吸纳场所,严禁渣土在辖区范围内乱堆乱放。

4、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抓好城区运营车辆双燃料改造工作,设立固定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落实物流园区、经营场所的地面硬化,定时洒水降尘,建设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吊销不能完成治理或无能力治理的物流企业营运执照。

5、秸秆禁烧工作,由区农业局负责。主要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抓好夏秋收种后期的秸秆禁烧工作。保证城区周边,公路边沟不堆放农作物。

6、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环保分局负责。主要抓好企业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排放,企业厂区和进出厂区道路实施硬化,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企业运输物料的车辆要密闭运输,散装物料和可能引起扬尘污染的物料要入库存放或密闭遮盖;加大直接燃煤企业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与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提高集中供热率和管道天然气普及使用率。

7、禁止垃圾焚烧和露天烧烤及城区内运输车辆撒漏查处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主要抓好垃圾收购站点管理,严格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做燃料的污染现象,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对城区内建筑渣土、垃圾清运、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沿途抛撒问题要加强查处力度。

8、道路冲洗保洁及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由区环卫局负责。主要抓好《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道路洒水(清洗)降尘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搞好城区道路的机扫和冲洗保洁,以及外环及主要干线道路的冲洗保洁,确保冲洗效果。全面完成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

9、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房管局负责。主要抓好拆迁施工工地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拆迁垃圾的及时清运,渣土废料的密闭运输。

10、园林绿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园林局负责。主要抓好城区地面的绿化工作,抓好城区道路两侧的立体绿化,对城区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进行改造,避免雨水将泥土冲入路面。

11、林业绿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区林业局负责。要抓好城区外土地、荒山、废弃矿山、道路两侧的绿化工作,做到“黄土不漏天”。绿化施工时必须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对产生渣土要做到日产日清,并采取密闭措施运输。

12、油品质量监督工作,由工商分局负责。要加大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矿山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主要负责抓好严禁在“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线路)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负责组织关停露天开采矿山,督导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严格规范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实施生态开采。

14、交通运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由交警大队负责。主要负责落实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规定,建成区按要求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漏洒物料的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为的查处,加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力度,配合抓好机动车尾气路检和不达标车辆的限行、禁行工作,凡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15、国道、省道维护保养工作,由公路分局负责。对破损路面及时进行修复,专人负责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漏撒的查处监管,经常组织检查。做好国道、省道的保洁工作,机扫率、冲洗率达到90%以上。

16、督查考核工作,由区监察局、区环保分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供电部负责做好断、限电等配合工作。

三、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7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的不断攀升,我省的大气污染从煤烟型向区域型、复合型污染转化,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天气更引起了公众对于空气污染问题的极大关注。而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律、标准和政策的出台,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一是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职责、义务不够明确,责任难以真正落实;二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方式单一,缺乏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等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三是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特别是欠缺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四是区域性的联防联控机制、灰霾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下半年,省环保厅成立条例修订小组,在总结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制度规定,借鉴吸收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大气立法经验,开展立法研究和修订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5月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杭州、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相继召开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部门协调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对条例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和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专项审议,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多次听取了条例修订情况的汇报,提前安排部署了一系列调研工作。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防治措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八条。

(一)关于总体思路。今年8月29日修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联合防治、法律责任均作了详细规定。按照立法法要求,地方立法应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精神,条例修订草案将重点放在法律规定在浙江的落地上,重点解决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问题:一是根据国家对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强化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二是注重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促进形成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协同控制的防治机制。三是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严防严控大气污染。四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细化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大气污染防治的部门职责不清,容易造成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一是在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义务。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其分工方案规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扬尘、餐饮油烟、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服务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实行综合执法(第三、四条)。二是在分则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具体条款中,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共计十六条)。

(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要求约谈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十条)。二是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我省是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根据我省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实践,对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将排放方式、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监测方式纳入许可证管理,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监督检查、排污收费等环境执法的依据(第十一条)。三是规范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对环保部门科学设置监测点、公开监测信息,并对工业园区监测作了规定,要求排放单位对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计量检定(第十三、十四条)。

(四)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污染大气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举证责任难、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设专章作了规定:一是规定环境监管部门定期公开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在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放情况、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三是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将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对公众参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第三章)

(五)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共五节对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防治措施,对上位法作补充和细化:一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新增燃煤消费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使用、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提出了严格要求。对禁燃区划定、集中供热、分散燃煤锅炉和燃用重油、渣油设施的拆除作了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二是将高污染工业项目,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本省淘汰类项目,并禁止新建、扩建和使用(第三十条)。三是对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执行标准,以及生产场所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控制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四是要求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并在相关标准中明确密闭、泄漏检测、回收、废气处理等排放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五是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第三十三条)。六是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基础上,对停车检测、区域限行等行政措施作了授权规定。鼓励通过公交、合载拼车、自行车等方式低碳、节俭出行。支持公交、环境卫生、电力等行业率先使用清洁能源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七是增加了房屋拆除扬尘、车辆及道路扬尘的防治规定。要求加强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并对露天焚烧秸秆作了禁止规定(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六)关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针对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二是加强科研合作,推动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以及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等环境标准的统一。三是省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通报大气环境有关信息,商请有关省、市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五是在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跨区执法、交叉执法。六是对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区域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开展会商。(第五章)

第8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一、工业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武川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由于私采乱挖、无序开采现象较多,由此产生的植被生态破坏比较严重。近几年来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行业:铁矿开采加工、黄金采选、石灰石开采烧结、高耗能铁合金加工及钢铁冶炼、地条钢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力,有些项目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盲目上马建设投产,增加新的污染源;二是少部分矿山采选企业未规范建设尾矿库,无组织违法排放废水,矿山采掘现场固废处置不规范,废弃工作面和矿井不采取回填措施,也不采取植被和生态恢复措施;三是经济开发区铁合金加工企业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行或故意不正常运行,无组织偷排和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

二、深入开展现场检查

全县企业布局分散,点多面广,环保局将利用1—2个月时间,对全县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企业进行一次深入排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尾矿库规范建设情况;矿山开采现场生态保护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固体废弃物规范处置情况,废弃工作面及矿井回填措施和固废堆场生态植被恢复措施;尾矿坝内尾矿粉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经济开发区高耗能企业除尘设备维护及正常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专兼职环保人员配备情况;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涉及危险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影像资料记载备案情况。

检查要做到认真、全面、细致、规范,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案,以备开展后督查工作。情节严重的,要向执法监察部门建议实施行政处罚。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三、加强监管,制定措施,确保防治效果

环境监管是一项系统规范、任务繁重的工作,应长抓不懈。对环境违法企业要加大惩治力度,严管重罚,该停产取缔的坚决执行;限期治理的,重在落实整改措施上。要不走过场,不讲人情,注重效果。

(一)以后凡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制度。老污染源企业要逐步补做完成环境影响现状评价。

(二)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企业一律规范建设尾矿库,实现污水零排放或澄清后达标排放。

(三)由于设备或其他原因存在无组织或偷排污染物的企业,由环保局提请县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产整改或停业关闭,治理无望的,坚决取缔关闭。

(四)会同国土、林业、草原、水土保持等部门加强对矿山采掘现场的环境监管,固废要规范合理处置,条件具备的采取生态植被恢复措施,建议逐步实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资源开采企业每年或一次性缴纳一笔资金,待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采场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

(五)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由环保局实施“最高限额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停产整改。

(六)一般工业污染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例行监测,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有多次不良违法排污记录的企业,不再审批该企业其他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八)涉及危险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的黄金采选企业是环保重点监管对象,企业要制定切实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事故排放应急预案,尾矿库每年定期加固,采取防渗漏措施,根据尾矿库选址及山体汇水面积大小建设预留泄洪道,防止因雨水山洪冲刷引起的事故排放,地理条件具备的建设二道坝,三道坝增加库容,保证环境安全。

(九)尾矿库建在河道边缘的,要构筑石坝护库,防止山洪冲刷引起的水环境污染。

(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督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违法企业,由政府向供电部门下达停电通知,实施停产整治。

第9篇:治理工业污染的主要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应急方案》的要求,根据我局职能,认真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可能的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

(一)履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在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以减少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污染物排放为主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机制,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源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加强空气质量的预测、监测工作;完善空气质量信息报告机制;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及健康防护提示;协调有关部门在持续出现严重和极重污染天气时,通过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空气质量及应急措施等信息的。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区环保局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刘立正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大队、局办公室、法规宣教科、生态科、计财科负责人。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管理科,董志新担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环境管理科:负责协调区局各相关部门、科室建立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单位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同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会同监察大队制定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及限产限排内容,并根据企业状况,及时调整限产限排企业和限产限排内容;在出现持续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及时通知环境监察大队采取应急监管措施;

办公室:负责收集上级环保部门下发重污染天气启动和解除通知,及时向局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在持续出现极重污染天气时向相关区控企业发送限产限排通知,并监督其落实;监督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在出现持续极重污染天气时下发企业限产限排通知。

法规宣教科:负责与区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组织做好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

生态科: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全区空气质量、健康防护提示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计财科:负责全局参加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五、工作机制

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201-300)及以上,同时未来48小时将持续出现重度污染天气、严重污染天气、极重污染天气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环境管理科在收到市环保局关于启动持续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通知后,要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在半小时内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提出实施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议。

(二)区指挥部同意采取应急措施后,环境管理科以区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起草通知,经区指挥部审核后下发至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知其落实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三)环境管理科与相关部门、科室确定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起草限产限排通知报局领导小组批准,监察大队将限产限排通知送达相关企业。

(四)监察大队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检查限产限排企业落实情况,监督未纳入限产限排范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排放及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或停产,并依法高限处罚。

(五)环境管理科接到市环保局关于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提出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议。

(六)区指挥部同意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环境管理科以区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起草通知,经区指挥部审核后下发至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恢复常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