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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精选(九篇)

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第1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正文】

    一、从城乡比较的角度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继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忧虑。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1]由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晚发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2]不仅如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习惯于依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讨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特点之上。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汇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受农业生产长期破坏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据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2007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森林资源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国主要的沙尘源;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和城市相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土壤、水和大气污染,而且还强烈地体现为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的不当利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体现(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具体而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广,地区差异大。农村生态环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影响。二是与农村工业比重低、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现状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源小、数量多、分布广,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较大,且有不断上升趋势。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常常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如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盐碱化的影响;过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滥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过度狩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下降等等。四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贫困密切相关。农民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坏环境。[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鉴以工业污染防治主要体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之外,尤其需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广、散,农村生产活动特点和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歧向

    在环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运用,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创设了“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态环境管理中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又提出了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根据学者界定,环境合同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和转移达成的协议”,[4]环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对于探索环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有疑问的是,环境合同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与“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5]都纳入环境合同范畴,如何协调现行具有环境内容的行政许可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性质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且“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6]是否能够涵摄环境合同中“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也不无疑问。环境民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环境资源利用保护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张炳淳先生看来,环境民事合同“应用了合同的外观形式,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赔偿等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临合同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张文例举的发电厂与二氧化硫回收单位签订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缔结并不一定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完全可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结果。该回收合同亦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适用民法调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进一步论证而难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与环境行政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转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因来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原因。农村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分布场所,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负外部性,如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因此,自然资源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自然资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许可法》(2003)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后是否需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并未做出统一规定。理论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笔者拟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国家基于管理者身份体现在对有限自然资源享有的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监督上,而国家参与有限自然资源许可合同缔结是其所有权者身份的体现,由此形成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都列为民事纠纷。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自然资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源头控制目标要求我们在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合同缔结时就应当着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源头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缔结后第三方观察到的单方行为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欲从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角度进行规范以从源头上控制自然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合同的绿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绿化和监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非因自然资源的直接利用产生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某些工业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来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让渡的最重要的形式,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样可以建立在诸如此类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当缺失

    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概莫例外。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政府主导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内涵其中。这些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基本制度等,确立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如《宪法》(200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1989)第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合作。不过,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上也存在城市化倾向。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为中心,对农村污染严重的化肥农药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缺乏具体规定。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环保监管模式外,民间环保组织是另外一类引人注目的监管模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民间环保组织先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等。我国从1978年成立第一个官办民间组织环境科学协会以来至2005年底,共有各类民间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从业人员公有22.4万人。[8]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民间环保组织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模式重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

第2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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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EB/OL].http:// /plan/zkgh/05high/,2006-07-27.

[7] 丘国堂.关于健全农村环境法制,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问题的研究[C].2007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7:12-15.

[8] 聂国卿.中国转型时期环境治理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6.

[9] 王存学,骆友生.中国农业经济法律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0] 周珂,王权典.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前瞻[C].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3.

第3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一、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物资,包括农药、化肥、地膜等的不合理使用所导致的土壤污染。有关资料显示,农药直接作用于作物和害虫的仅5%左右,约80%左右的农药残留进入环境。土壤污染除了引起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减少、品质低劣外,同时更为恐怖的是土壤对污染物的富集作用,这会导致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聚集到农作物中,进而引发人或牲畜食用后的中毒。二是乡镇工业排放的废水以及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水所造成的水污染。我国农村每天约有1.2亿t生活垃圾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水环境的破坏易导致疾病的产生和传播,极大地危害了我国农民的身体健康,我国的癌症村等都让人触目惊心。同时,污水的灌溉和养殖对我国农业会造成巨大破坏,污水灌溉所造成的各种损失难以估算。三是农村焚烧的垃圾以及乡镇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严重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同时影响农村植物的生长,尤其是引发农作物的抗病抗虫能力降低,影响农作物的数量与质量。

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长期以来,政府“重经济、轻环境”、“重城市、轻农村”,在政策、制度等方面都向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倾斜,造成对农村环境的忽视和农村环保宣传的不足,公众从各相关部门及组织所举办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的环境保护知识信息的比例较低,其中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只占了13.5%。二是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的不合理。我国一直都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政策,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这些基础产业大多是石化、钢铁、交通运输等污染较重的行业,高污染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一个刚性因素和历史性原因。同时为了加快地区发展,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往往不考虑环境因素,导致一些重污染的企业进驻农村;再加上有些地区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等等,都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原因。三是农村环保资金缺乏“资金”是农村环境问题的最大瓶颈。近几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解决了少数农村基层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能力解决的环境问题,然而,大多数农村仍然没有提供环保的配套资金;农村环保中除一些示范试点和创建活动有少量的资金投入外几乎没有其他资金投入,这就导致农村环保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二、地方政府承担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所以,环境治理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特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环保所带来的利益。另外,环境治理还具有非竞争性,在一定程度其未达饱和范围内,社会成员对环保收益享用的增加并不会带来相应环保成本的上升。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性质,就决定了政府不可替代地扮演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农村环境治理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农村的环境污染不仅会破坏农村的田地、河流等,同时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所以农村环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负外部性问题。负外部性仅仅靠市场机制是很难解决的,还需要政府干预环境治理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三,政府具有环境保护治理的职能。我国政府职能主要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四大方面,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是其社会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第十六条指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第四,我国政府间的关系特征决定了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农村环境治理的责任。我国政府间的关系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从纵向上看,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具体工作。所以,农村的环境治理的重任需要地方政府来承担。从横向上看,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为了本区域的利益存在激烈的竞争;同时,现在很多问题都带有区域性,仅靠一个地方政府的能力是很难解决的,于是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又存在横向合作。农村环境问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合作来共同承担这一责任。

三、完善地方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的有关防治畜禽污染,农村化肥、农药、农膜污染以及“白色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性规定。对农村污染源问题的预防、治理以及实施污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全方位的规定。

另外,针对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责任主体要进行界定。不仅仅要包括农村乡镇企业,还应当把农民以及地方政府也纳入责任主体的范畴,增强其环境责任意识。其次,修改我国相关立法,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特别是针对地方乡镇企业,在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企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实施污染。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改变目前企业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怪异现象,从根本上抑制乡镇企业的污染问题。

(二)普及宣传农村生态环保知识

地方政府必须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把农村环境问题纳入基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干部群众生态观念,形成全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认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必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摒弃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绿色生态屏障作为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系列活动,利用举办展览,发放环保书籍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逐步在农村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促进农民更新观念,不断从自身做起,保护身边环境。可以通过环境警示教育这一有效形式,用身边的反面案例,使广大干部群众从内心深处受到震撼和教育。

(三)努力发展生态农业

要通过发展农村生态平衡、农村生产发展、农村环境条件三者的有机结合建立良性农村生态环境。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抓紧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为全面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提供法治和科学依据;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领域。具体措施有:一是大力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加大作物秸杆再利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建立秸杆粉碎还田、秸杆气化综合利用、减少化肥的使用。二是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大力扶持生产并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养殖业的发展,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模式和养殖小区污染集中治理模式。三是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快集乡镇建设和旧村庄改造、改水改厕进程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减少分散居住给周边环境带来的生活污染。同时尽快将城郊结合部的市容、环保等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在农村逐步推行乡镇、村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切实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

(四)建立多渠道集资形式,加大资金投入

资金的缺乏一直是阻碍农村环境治理的大难题,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依照“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农村环境治理投人机制。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投入机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坚持城乡公平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把农村环保放在重要位置,每年给农村环保提供一定的资金,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合理的国家财政支持。二是农村环境治理集资应该适应当今的市场体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渠道投资市场机制,通过当地政府环保政策的积极引导,调动一切因素尽可能的吸纳多方社会资金来治理农村环境。广开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环保财政分配体制,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多方投资、大众参与的农村环保资金市场运行机制,使农村环境治理逐步步入市场化的大道。具体做法有:设立政府农村环境治理专项基金,落实农村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资金,严格依法足额征收企业的排污费,落实各项农村环保财政、信贷、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五)加快环保科技进步,建立农村环境科技发展机制

第4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置于突出地位,并纳入了“五位一体”发展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纳入“十三五”规划,足见党中央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行环境绩效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处理,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农村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综观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整体改善不大,甚至呈现出资源约束趋紧、局部环境恶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致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陷入了治理困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既是对当前我国农村生态治理问题的深入反思,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治理理论的运用和创新。目前,学术界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改善的相关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而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还相对薄弱,研究主要以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原因、治理改善和对策建议等内容为主。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卢智增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加强生态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借鉴国外经验五个层面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1]。李咏梅指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2]。王春凤认为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在市场和政府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治理成本和产权划分间的平衡,是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足的途径之一[3]。黄英等利用DEA分析法,分析了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治理效率之间的关系[4]。本文在此研究基础上,通过对农村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困境的再分析,把包容性治理的理念引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位,以保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协同发挥政府、企业和农民的治理,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化。

2包容性治理的内涵界定

包容性治理是治理理论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拓展,是在西方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个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统一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5]。英国学者格里•斯特罗克(GerryStroker)梳理了治理理论的五个基本主要命题:1)治理包括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行动者;2)在处理社会及经济议题时,责任与界线的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3)在集体行动中,行动者彼此间存有权力互赖的关系;4)治理系一个行动者拥有自主性且自我管理的网络;5)治理强调政府运用新的政策工具或技术来指导或驾驭来成就目标,而非一味依赖权威或命令[6]。可见,治理不再意味着唯政府主义,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但是市场和社会的不足与政府的职能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起重要的作用。对中国而言,“治理”是一个舶来概念,作为西方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一理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能否采用拿来主义,尚值得商榷或证伪。但毋庸置疑的是,西方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治理主体的多元、多种模式的运用与协作的理念,对于发展中国家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己成为社会管理尤其是公共部门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目标追求。包容性治理的内涵与善治理论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善治理论主要是引用西方“goodgovernance”理论,即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保持公共利益持续增长的管理过程。中国古籍《汉书》载有:“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俞可平教授将西方的善治、“goodgovernance”理念与中国传统的善政善治的内容有机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韵味的善治概念,即认为善治是一种力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力求实现的一种国家、政府、公民互动合作、互促互进的一种新型关系,是采取一系列经济、政治、管理等手段综合治理力求实现的一种国家、政府、公民互动合作、互促互进的一种最佳状态。基于此,从本质上讲政府善治是一种治理模式的选择,是一种治理路径的选择,是政府作为治理的主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增长为目标和归宿,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还政于民,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包容性治理是在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包容性的“发展”与“共享”理念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包容性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国治国之“大智慧”。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民族。中国古籍中有大量有关“包容性”的论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是指“领导、统治”,“公”是指办事公平、公正、公道,“常”是指常规、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等。因此,“包容性治理”这一新命题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体现了真理和价值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包容性胸怀寻求公平正义。提倡包容性治理理念,就是在社会治理中要尽可能吸纳各方社会力量,带动社会参与,扩展服务内容,满足多方位、异质性的社会需求[7]。从本质上看,包容性是民主治理的一项核心价值[8],它的关心的是弱势群体基于法治的平等参与、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

3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及治理困境

3.1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形势严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形势十分严峻。根据《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统计,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2.8亿吨,生活污水90亿吨,人粪尿年产量2.6亿吨;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加重,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村的污染排放已经占到了全国的“半壁江山”,其中化学需氧量占了43%,总氮占了57%,总磷占了67%[9]1;二是农村地区围湖造地、毁林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依然存在;饮水安全存在隐患,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仍然有近3亿人喝不上健康的饮用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所致[9]89,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癌症村数量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农村的生态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近8亿农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3.2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及困境

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是改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了“五位一体”发展的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纳入“十三五”规划,足见党中央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出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治理、农业生态源污染治理的投入;通过《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2015年8月,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随着我国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呈现出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的态势,农村地区正在受到乡镇企业污染和城市污染转移的双重威胁,农村生态治理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陷入了越重视越严峻的悖论中,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监管虚置。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涉及一个从源头控制到中间监管再到生态修复的动态持续的过程。地方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一旦疏于源头保护,往往会处于被动的局面,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将会急剧增加,使得政府疲于应付,影响政府科学决策,甚至酿成严重的污染事件。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实践中,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基于政绩前途考虑,根据中央的要求采取源头保护、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方式严格治理农村生态问题,甚至对农村的乡镇企业实施环境问题否决制,但是地方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缺乏长期性、制度性的机制,仅仅是应付上级检查和追求立竿见影的短期生态绩效。此外,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使其常常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而致使生态治理意识不够强,生态环境监管乏力,往往抱着“不危害,不治理”的原则,只有当生态环境恶化,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时,政府部门才选择干预并治理,这种监管的虚置,无疑增加了治理成本,也使治理成效大打折扣。二是乡镇企业治污动力不足。乡镇企业是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也是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环节。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理性经济人,乡镇企业往往唯利益至上而罔顾环保投入。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乡镇企业千方百计地降低生产成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地域性强、规模小,资金薄弱、技术含量底,无力将其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期较长、收益慢的生态治理中去。加之乡镇企业往往处于农村隐蔽地带,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对污染行为往往带有侥幸心理,而让其通过道德自律,自觉投资治污缺乏现实性。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利益耦合。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着推动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其所缴纳的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只要不带太大的危害,往往视而不见,即使对其治理,也限于临时整顿,以罚代管。因此,乡镇企业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加之保护伞的遮蔽,也使其对生态换进治理缺少动力。三是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程度和深度有限。社会公众是农村生态环境的直接体验者,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和治理能够触及到政府难以触及的地方。但由于我国长期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较多地采用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加之社会组织发育迟缓,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途径极其有限,致使社会自发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深度非常有限。尤其是作为农村生态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农民,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比较落后,农民往往追求获得短期生存利益而忽视对农村生态环境重视。此外,由于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缺乏生态文明意识,对于农业生产生活中所造成的污染及其周边企业的环境污染缺乏敏感和危机意识,只要不威胁到其生存状态,往往对环境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加之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也大大限制了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治理主体合力不足。生态环境是具有较强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因此,对其治理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仅靠政府的“单枪匹马”的主导力量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依靠环保、国土、水利等多个部门的管理,由于条块分割,这些部门之间面临职责权限不清晰,导致治理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好。此外,由于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效应的特征,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乡镇企业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其自身的投资成本和效益;加之法律法规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参与生态治理的意识薄弱,致使生态环境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缺乏整体合力作用。由此可见,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除了需要加大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外,还需要破解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运用包容性治理理论,尊重和发挥多元主体在农村生态治理中作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果和收益的最大化。

4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机制

4.1完善生态环境治理结构

“包容性治理”的理论精髓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方向,因此,在实践中,要结合我国实际,形成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包容性治理结构。一是要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公共事务,所涉利害关系人众多。由于政府掌握并占有丰富的经济、社会、行政资源,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者,政府承担着“掌舵人”的角色,各级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监管控制将直接决定治理成效的大小。因此,政府首先应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内化为绩效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次政府要将农村生态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并统筹协调好环保、水利、国土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任务,建立政府与乡镇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使农村生态治理真正成为全员参与、协同治理的新格局。二是要强化乡镇企业对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作用。乡镇企业是农村生态环境的最大污染源,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的态势。因此,必须成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农村生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乡镇企业而言,首先要把注重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有机统一。乡镇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个良好的企业,只有注重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统一才能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加快自身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革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三是壮大发展社会力量在生态治理中的参与、监督作用。农民生产生活的有限理性也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农村地处偏僻,其污染行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分散性,政府有形的手很难触及这些区域,使得末端治理鞭长莫及。所以,农民自觉遵守道德操守和法律法规成为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凭借。发挥农民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新媒体对农民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倡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进行绿色消费,增强农民生态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农民及相应社会组织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社会力量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2加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到地方政府、乡镇企业、农民、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大小,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利益整合和动员程度,以及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彼此密切配合的程度。因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难点就在于各治理主体追求自身“私利”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利”之间的矛盾。乡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单纯让乡镇企业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减排,或者直接参与生态治理显然比较被动;而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希望通过农药化肥等的投入来增加其农业产出。对此,政府应给予包容,通盘考虑和全面兼顾乡镇企业和农民的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扶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引导其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并对于绿色产业(产品)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而对于污染企业,要给予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产品进行绿色产品规制,并发挥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管,社会公众通过购买绿色产品,抵制超标准、高污染的产品,让乡镇企业和农民认识到产品和生态环境之间是唇寒齿亡的关系,进而使其自觉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以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环保的生活、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生态治理成果的共享。

4.3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农民是农村生态治理中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对于广大农民而言,他们承受着来自农业生产、农村工业污染的双重危害。但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力量薄弱,始终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加之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农民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因而其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政府要尊重作为弱势群体农民的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完善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布,增强农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的认知度,同时对于涉及农民健康环境权益的规划项目和建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话语表达权,并自觉接受农民、社会的监督,使农民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这是包容性治理的主旨。

4.4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

实践证明,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是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的有效保障,严格的行政执法能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一是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相结合的立法体系,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真正有法可依,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既要强调以预防、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又要完善公众的环境权,对弱势群体农民进行生态权利保障,以保证农民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顺利实施;此外,要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量化农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生态刑法中有关生态环境犯罪以及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使法律真正成为高压线,从而为建设美丽新农村保驾护航。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程序建设。一方面农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审查并要依法严厉惩戒。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覆盖省、县、乡(镇)、村的全方位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基层执法队伍;此外,要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纳入基层党政机关考核体系,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政府绩效考核和农村环保责任制。农村生态环境的包容性治理是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径的选择,其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该是政府、企业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治理过程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治理成果(良好的生态环境、健康的食品)为社会成员所共享,通过综合运用价值引导、行政管控、法律规制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效益的整体优化,从而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作者:李小静 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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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咏梅.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度探析[J].农村经济,2015(1):94-99.

[3]王春凤.城郊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路径探析:基于河北省廊坊市近郊农村的考察[J].理论导刊,2011(12):65—67.

[4]黄英,周智,黄娟.基于DEA的区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效率比较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3):75—77.

[5]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

[6]Stoker,G..GovernanceasTheory:FiveProposi-tions[J].InternationalSocialScienceJournal,1998,115(1):19-26.

[7]常修泽.包容性体制创新论[EB/OL].(2012-10-08)[2017-02-01].theory.people.

第5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 生态文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多样性;均衡性;可持续发展

文/孙勤芳 鞠昌华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改善村庄卫生状况。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要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是当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观念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又是在农村地区实现生态文明目标的途径。生态文明建设,对我国农村环境整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态文明理念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分析

生态文明均衡性特征的需要

均衡公平的生态伦理是生态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形态的重要特征。与工业文明相比,生态文明体现出更广泛更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平。生态文明是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生态公平统一、公平与效率统一、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统一的文明。在区域上,生态文明社会也必然表现为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以及社会生态环境均衡。但是,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短板,长期处于发展不足的状态,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更是明显滞后。在环保政策支持、环保监管诸多方面,城市环境保护仍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重点,农村环保管理与投入支持仍显薄弱,不均衡的投入带来城乡环境卫生的严重失衡。住建部统计数据显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87%,县城的污水处理率接近80%,建制镇的污水处理率不到30%,仅有8%的村对生活污水进行了处理。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环境权益。

生态文明整体性特征的需要

地球是一个有机的生态整体,各组分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生态文明把环境看成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把人类看作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具有全球眼光,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按系统工程把握建设的各项安排,从而维护系统的良好生态功能。

农业生态系统中水、气以及土壤与各种植物、动物、微生物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一方面,农业生态系统自身成为我国环境主要污染源,《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COD和NH3-N排放量中农业源分别为当年工业源排放量的3. 52倍和3.17倍,分别占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7.8%和31.7%。环境的污染不仅直接造成当地农民生存条件的恶化,造成农作物生产的损害,同时也带来公众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某些农村地区有色金属矿产采选和电镀、电池等行业无序发展,导致部分区域、流域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重金属污染,进而造成该区域的粮食重金属超标,影响食品安全。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耕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8%和1.1%,达5000万亩,重金属污染物镉、汞、砷、铜、铅的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O%、1.6%、2.7%、2.1%、1.5%。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生活生产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的餐桌安全。

生态文明和谐性特征的需要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的发展形态,是对工业文明社会以控制、对抗、二分为特征的旧的发展方式的背弃。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和谐,重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通过系统的思维,均衡的安排,控制环境污染,减少和避免生态破坏,形成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

农村作为半人工半自然生态系统,有着更典型的人与自然的和谐情境,在建设过程中也表现出更突出、更强烈的和谐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污染物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农村环境治理长期缺位,导致地表水体恶化,破坏了环境,也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技术、资金不足等原因,一些农村工矿无序开采,导致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造成饮用水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风险剧增,造成人与自然的紧张对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业造成的地面塌陷灾害已达600万亩,其中损坏耕地130万亩,倒塌、损坏房屋380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约1.7亿农村人口还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对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文明发展性特征的需要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规律揭示。离开发展侈谈生态文明是“缘木求鱼”,脱离生态文明要求妄谈发展是“竭泽而渔”。发展才能带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压力,才能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的条件,以发展为生态和谐创造条件,以发展保障生态和谐。因此,生态文明是经济、社会、科学高度发展下的生态和谐。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足和保护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更成为发展的“短腿”,长期处于发展不足的状态。201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10489元,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6.4%。只有基本生存环境得到改善才有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有必要通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业生产依赖的土壤、灌溉水等能够满足优良的生产标准,积极促进区域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通过良好的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活、休闲环境,为加强农村第三产业,引进资本,发展农家游、生态游提供条件。

生态文明多样性特征的需要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多样性是自然生态系统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生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造就了地球的多姿多彩,多样性在维持气候、保护水源、土壤和维护正常的生态学过程中为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希腊学者道萨迪亚斯认为,多样性是人类居住需求中除了安全之外的第二大需求。因此,要尊重生态文明和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强调自然、社会的多样性存在。

农村地区保存着我国最主要的生物多样性和民俗文化多样性资源。但是由于长期缺乏公共服务,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农村生物多样性和民俗文化多样性面临着减少和消失的危险,保护需求迫切。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合理规划,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

生态文明可持续性特征的需要

没有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就没有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就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文明要求人口环境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保证世代永续发展。

农村和农业具有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和农业的生态文明基础支撑作用。生态文明理念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均衡性建议

城乡之间的均衡。城乡均衡化提供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保障组织、人员的均衡,这就要求在乡镇建立专门环保管理机构,成立类似工商、水利的分支机构,如环保分局或环保所等,安排专职环保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保障资金的均衡。要求按照人口比例,协调城乡环保资金,合理安排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经费。同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适当补偿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红线地区的经济利益,弱化财政增收与盲目发展的联系。

软政策与硬制度的均衡。顶层的软政策必须通过部门和地方的硬制度予以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也同样既需要中央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等软政策通过顶层设计予以支持,又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制度设计,形成坚强的制度保障,保障软政策提出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软硬件的均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首先需要基础设施的保障,通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便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环境综合整治有基本的物质保障。同时,还要通过建立设施运行制度、运行技术培训等让环保基础设施得到有效的运行,避免建而不用,成为民众唾弃的“晒太阳”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既要有硬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又要重视软件的制度保障建设。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整体性建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符合整体、综合的要求。从城乡系统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层面,总体上对各类环境问题进行统筹规划,使农村选用的技术方法和标准更符合农村的自然、社会、经济实际,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规划。

要体现城乡一体化处理的整体要求。对生活垃圾,积极推广城乡一体化收运处置模式,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最终处置的无害化。对城乡结合部,积极推动截污纳管工程,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集中处理体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和谐性建议

首先,要对村民环境需求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回应。对环境破坏问题,尤其是一些典型癌症村问题,应深入调研、分析,找出问题症结,对症下药进行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社会和谐。

其次,对生态风险地区,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对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的整治,保护生态系统,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同时,满足村民居住生活的生存安全。

此外,环境整治工作中还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农村环境改善措施等进行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同时从环保规划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农村企业污染监督以及环境监督评价的全过程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民环境权益。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发展性建议

发展性要求首先表现为注重对生态经济发展的支持。只有经济发展了,才会有更强的环境改善的需求支持和整治工作的社会经济支持。因此,在环境整治过程中,需重视经济的发展。通过整治,提高农村经济竞争力,将综合整治与生态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需要。

发展性要求还表现为技术的进步,因此还要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注重对实用新技术的运用,加强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和应用推广,合理确定农村环境治理技术评估体系,提高技术的适用性和整治的治理效率。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多样性建议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一是做好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居住区、种养殖区和生态保护空间,对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加强保护;二是坚持在整治和绿化建设中优先选用本土物种,提高整治效果的同时,也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文化多样性保护方面,要求在细致的民俗调研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做好村庄规划,在环境综合整治中体现乡风民俗,尊重和保护乡村文化多样性。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可持续性建议

应加强对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支持。通过环境整治,加强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矿企业污染排放的治理,对问题村的污染土壤、污染水体等进行修复和治理,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的生态环境资源保障。

要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在乡镇普遍设置专门的环保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行政管理人员,明确分管领导,所有行政村明确专人负责环保管理,落实农村环保队伍建设,形成“省一市(县)一乡镇一村”的各级环境管理体系。把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情况作为县(市)、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乡(镇)村干部绩效、奖酬挂钩。制定、完善和细化可操作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政策,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向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比例,提高农村环境能力建设的投资强度。逐步完善社会资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的投入、利益分成及退出机制,实现投入有途径、利益有保障、退出有办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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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生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J].求是,2011(7):45-47.

第6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一)农村垃圾的来源

农村自古就是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方。然而,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垃圾问题逐渐凸显。以前环境通过自身自净能力就能处理掉垃圾,现在的塑料垃圾、金属垃圾、化学垃圾众多,环境难以通过自身能力处理掉。农村垃圾问题越来越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对农村垃圾的分类,将农村垃圾污染的来源归纳为:生活垃圾、生产与建筑垃圾、农作物的秸秆。

(1)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主要是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塑料袋、废旧日常生活用品、废纸、煤渣、废旧衣物、碎瓷片、废旧电池等。生活垃圾是农村垃圾最主要的来源。

农村村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是生活垃圾的主要来源。农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物质条件的改善改变了以前那种环保的生活习惯,例如,以前买菜使用菜篮子,现在使用塑料袋;以前衣服都修修补补,现在旧衣服乱扔。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处理是一种普遍现象。

(2)生产与建筑垃圾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垃圾,影响农村环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了,人民对自己的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村,很多老式的农房已经变成了红砖楼房、洋房。在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建筑垃圾,像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塑料、废金属等。这些都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3)农作物垃圾

水稻、玉米、小麦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农作物,这些农作物往往会产生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堆放经常是随意的,长期没人清理,偶尔的清理也是通过焚烧,这些会对农村的生活用水、空气以及土壤形成污染,使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恶化农村生活卫生条件等。农作物秸秆长期堆放无人处理,会被微生物分解,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而腐烂的秸秆会随着雨水进入农村水系,使农村生活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严重危害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农村垃圾污染的危害

我国农村占国土面积的90%以上,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左右,这表明农村环境是构成我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环境保护不容忽视。然而,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村垃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农村垃圾污染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农村垃圾通过污染农村地区的水、气以及土壤,对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甚至城镇居民生活造成危害。在当前欠发达地区农村,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河流,湖泊甚至农村稻田里垃圾成片;树林旁边,马路边以及居民屋后都成了垃圾的乐土。我国农村垃圾对环境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污染土地资源。农村垃圾基础设施欠缺,农田周围堆放农村垃圾是一种常见现象。随着垃圾长期的累积,农村垃圾会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堆放在这里的垃圾没有分类,垃圾中包含多种重金属以及有机化合物,当中有些是有危害的危险品和难以降解的化合物。

污染水体。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将江河视为垃圾排放地不二选择。居民使用的生活废水往往直接流入河流里面,这些已经造成了地表水的污染,严重的会污染地下水。以前有河流经过的村庄,河水清澈,鱼儿雀跃,人与河流一片祥和。现在,有人居住的地方,河流上必然垃圾泛滥,例如,包括剩菜剩饭在内的生活垃圾以及农药化肥等包装的塑料袋。流经村庄的河流,大多已经穿上了外衣,五颜六色,花花绿绿,分外耀眼。这些垃圾污染在夏天尤为突出,垃圾腐烂在河流、水库及池塘,污染水体同时还滋生蚊虫,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污染空气。农村垃圾的长期大量的堆放,垃圾发酵,造成了农村空气的污染。尤其是那些露天堆放的垃圾,臭气冲天,并不断地向空气中释放大量的氨和硫化物,对农村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

危害村民健康安全。重视人,坚持以人为本是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理念。农村垃圾通过对土壤、水、空气的立体污染,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人生活在被垃圾包围的环境中,势必会遭受健康的威胁。

二、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经济社会不太发达的时候,农村垃圾污染问题不是问题,环境通过其自身的自净能力便能解决。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村垃圾问题也逐渐显现。这时的农村环境承载能力受到了极大的考验,农村垃圾污染问题便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阻碍。农村垃圾问题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必然要在发展中得到解决。分析农村垃圾污染形成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阶段,本文认为以下因素是造成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还比较淡薄

农村垃圾处理需要全民的积极配合才能实现。农村居民卫生环保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足,是制约农村垃圾治理的主要因素之一。例如,农民卫生意识不强,垃圾乱堆乱放已成习惯,对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的义务缺乏认识。村民将生活垃圾往大街上随地倾倒,毫不考虑自身的影响。村民将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地点,到垃圾存到一定量的时候,集中火烧,气味难闻,严重影响当地人的身心健康。

(二)农村环保投入少,环保基础设施薄弱

在城乡二元结构当中,政府往往重城市而轻农村。以往,我国政府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把注意力集中到城市的污染治理,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认识不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级政府对农村的环保关注力度不足,城市环境的改善以忽视农村环境为代价。

污染物的减少与环保资金投入量存在着很大的正比关系。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的解决,需要投入大量的环保资金。在中国,除了少数发达地区有少许环保资金投入外,绝大多数地区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基本为空白,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更是可想而知。农村垃圾所导致的“脏、乱、差”现象,是因为我国农村垃圾及环境污染没有固定的治理资金投入以及明确的治理政策,环保卫生基础设施没有随经济水平的提高得到相应改善以及在农村地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垃圾处理机制与系统。

(三)农村环保治理责任缺失

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府,广大农村地区都属于它管辖。因此,基层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最有效的提供者。目前,乡镇因自身财力问题,不具备提供垃圾公共服务的能力,导致农村环保工作效果不明显。我国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工作,覆盖的范围停留在县一级,并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呈现出农村环境无人管、管不了的现象。

(四)相关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少,给依法管理带来了困难。政策法规与具体实际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强。当前,相关职能部门也制定了一般性的法规政策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但都只停留在宏观层面,微观分析不足,没法落实到具体实际,操作性不强。因为农村垃圾处理问题停留在宏观层面,往往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无法具体落实到实际,而且政策法规有可能与农村的实际不符,如此也就谈不上制定出与本村庄特点相适应的垃圾处理方面的具体政策法规体系。

三、生态文明背景下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的治理对策建议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只有坚持走生态文明发展的路子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顺应这种历史趋势,方能在未来发展的越来越好。当前,农村地区遭受垃圾污染的情况已经不容乐观。“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形象地反映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普遍存在的现状,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加强我国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的治理,方能实现农村的发展与长治久安。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结合生态文明的理念,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垃圾污染治理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没有农村的生态文明就没有全国的生态文明。做好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尤其是农村力量的参与。必须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才能打赢治理农村垃圾污染的持久战。

农村居民是农村垃圾治理的最终受益者,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能否成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民的态度,村民积极态度是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农村垃圾处理工作,必须得到村民的支持,只有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才能打好垃圾治理的长期战斗。然而农村多数人因文化程度的影响,环保意识不强,对垃圾危害认识不足,是农村垃圾污染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开展保护环境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一种爱护环境的氛围。二是把环境保护教育融入素质教育当中。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环境保护也要从娃娃抓起,增强青少年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种下环境保护的种子。

(二)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

政府是公共利益捍卫着与维护者。农村垃圾污染严重影响农村的生产生活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背景下没有农村的生态文明就没有全国的生态文明,加强农村垃圾污染的治理,加强农村环境的保护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做好农村垃圾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一是重视农村垃圾污染问题,树立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加大农村环境卫生投入,修建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公共卫生设施缺乏是造成农村遍地垃圾的原因之一。三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农村垃圾污染影响着农村生态环境,影响着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不容忽视,要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

(三)明确农村环境保护责任主体

在城乡二元结构当中,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重视城市的工作而忽视农村工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明确的保护主体,农村生态环境在发展中不断恶化。当前,农村环境问题是阻碍农村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因素。为促进农村建设发展,必须明确农村环境保护主体,确立农村治理责任,方能理清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

(四)完善农村环保制度建设

第7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保护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它体现了人们保护自然、利用自然、尊重自然,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文明形态。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规划,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关怀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路子,比如浙江实施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江苏开展了以“六清六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四川等省实施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此外,农村环境监管工作逐步展开,环境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逐渐向农村延伸,越来越多的村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直接受益者。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提高的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有:农村地区饮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居住区生活污染问题突出、工矿污染与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剧、畜禽粪便和秸秆等生产废弃物污染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危害加剧、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现、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加剧、乡村旅游污染逐步凸显。

为此,在今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一是要抓住扩大内需政策机遇,强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变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现状,提高农村污染治理水平。二是要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以奖促治”,并真正把这项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得到实惠。三是要研究和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抓紧制定实施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四是要按照区域生态环境整体特征,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环境监察体系。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看到成效。农村生态环境不仅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意义重大,同时也事关我国的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当地群众都应从各个方面积极作为,使生态环境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8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维护部等部门关于实现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维护厅等部门关于实现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4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81号)结合我区实际,为认真贯彻全国农村环境维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通过“以奖促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问题严重区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平安、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必需运用综合措施,集中投入资金,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村庄饮水平安、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使农民得到实惠。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针对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

3.政府引导。结合我区实际,广泛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确定、效果考核及奖励资金的使用等要公开透明。

(三)工作目标

建设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办)运输、区处理”城乡统筹垃圾处置模式;建设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置和养殖业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继续巩固和创建省、市级生态文明村,完成峡窝镇生态镇规划编制工作,为创建生态镇创造条件。加快南部山区生态项目建设,从而使我区各行政村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得到增强。2011年,集中治理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

全区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2015年。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局部重点区域的镇(办)村环境状况得到整体改善。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单元。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农村区域污染减排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工作。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取缔维护区内的排污口,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合理布置取水点,选择远离污染源、水量充分、水质良好的水源。划定水源维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维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维护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污染源,采取措施降低农药和化肥用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关停或迁移。

2.村庄生活污染治理。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因地制宜处置农村生活污水,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置率。农村水环境污染较严重区域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置示范工程。对历史积存垃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资源化利用或纳入镇(办)以上处置系统集中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经济基础较差、交通方便的村可采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置;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办)运输、区处理”城乡统筹垃圾处置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布局。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与污染物达标排放率。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行规模经营。逐步降低化肥的使用率。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工程等。

5.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农村区域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依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和方向。加大环境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环保监管。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消除污染隐患。

三、申报顺序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报顺序。依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制定全区“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镇(办)提出申请,经区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市年度预算布置“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各镇(办)依照施工进度向区级财政报账。区财政、环境维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区环保局和财政局将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9篇: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b)-0061-02

近些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率得到了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地膜等的不当处理,所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由于农村地区整体经济较为落后,因而很多地区尚未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甚至生命健康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农村环境污染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必须要加快完善农村环境治理制度,针对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应对策略,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效,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1 农村环境主要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严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涵。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土流失。为了扩张生产,很多农村地区盲目地开垦荒地、林地等,使得森林资源大量减少,林地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稳定性遭到破坏,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二是养殖业严重污染环境。农村养殖行业缺乏科学合理的布局,养殖主的环保意识不足,导致治理污染的能力较差,病死禽畜等随意处理,威胁当地农民的生命健康。三是工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破坏农村生态。包括铁路、公路等的修建以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破坏了农村土地,造成了地表水污染以及土壤侵蚀等现象。四是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人们肆意地侵占资源,随意地排放农药等污染物,使得生态脆弱地区的物种大量减少。

2 农村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目前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也是环境治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农村治理环境的相关法规体系的不健全、环保基础设施的缺乏、农民环保意识的不到位以及环保治理措施的针对性不足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农村环境治理的形势日趋严峻。

2.1 农民缺乏环保意识

在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影响下,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根本的生活方式却并没有发生改变。而且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且环保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农民的环保意识未能得到有效的提高,在农业生产中仍然将经济利益置于环境保护之前,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以及后续的影响缺乏认识。农民环保意识的淡薄使得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难度大大提高。

2.2 农村环保治理资金不足

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且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短期效益不明显,因而很多地方政府不愿意在此投入资金,而更倾向于投资其他见效更快、对政绩作用更大的工程。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难以发挥引导作用。此外,农村愿意为环境治理投资的民间企业或者是个人比较少,环境治理资金的短缺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3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较弱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整体较低,因而,一些环境污染控制技术在农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而且科研所以及院校等对于农村污染治理的研究热情普遍比较低,因而农村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措施目前尚未形成。农民对于化肥农药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使用的行为,久而久之,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土地的生产力也大幅下降,更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

3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的来源、污染物质、污染危害以及污染程度等都具有不确定性,污染的表现也不够直观,这使得治理对策缺少针对性,因而必须要提高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认识,通过环境治理体系以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完善,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的表现形式分析其来源和出现原因,从源头上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3.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政府要提高对于环保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环境治理宣传。例如到农村地区进行环保宣讲、树立环保模范村镇榜样、组织观看环保电影等。农村环境治理的宣传内容包括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环境污染的危害、环境污染的治理办法等,通过村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行。村委会可以向村民发放环保宣传资料,在村里张贴环保宣传标语,采取环保奖惩制度等方式规范农村居民的环卫习惯。

3.2 拓宽农村环境治理筹资渠道

为了加强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力度,要完善现有的专项资金筹集机制,拓宽农村环保资金的筹集渠道。提高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设立农村环境治理专项基金,同时确保资金的投入到位,避免由于资金问题中断,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的进程。同时,政府要做出科学合理的环保财政预算方案,通过地方税收的适当调节吸引绿色企业到当地投资,为环保资金渠道的拓宽提供必要的现实条件。

3.3 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

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量巨大且涉及范围广泛,单凭一个部门很难发挥实效,因而环保部门要主动与林业、农业、水利以及财政部门等建立联系,通过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小组的建立发挥部门间的协调作用,同时通过资源信息的整合,提高农村环保工作的效率。与此同时,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污染治理的优势向农村地区引入先进的污染处理手段,定期对当地的农村自然环境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4 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要加强引导,规范农村环境治理行为,将环保方针落实到实处。首先需要增加农村地区的基础环保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处理站、沼气池等设施,同时注重对于居民的思想引导,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政策,维护农村地区的生态系统稳定。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专项科研投入,通过项目奖励的提高促进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提升,积极引入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设备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效果的提升。

4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严重制约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地区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变农村地区的环境状况,政府需要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参考文献

[1] 梁康康,张龙江.探索建立“技能服务型”乡镇环保机构――补上农村环境治理链条的“最后一公里”[J].环境保护,2015,143(9):51-53.

[2] 张书,王加倩.农村环境治理服务标准体系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5(10):1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