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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自我管理申报材料

第1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三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

已有法定标准药材,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的药材。

无法定标准药材,是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但在我国批准的中成药处方中含有的药材。

第2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1.凡申报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1年度考试中成绩合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2.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医学全在线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3.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2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4.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5.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将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3.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的要求进行确认。

4.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5.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6.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的论著鉴定仍采用“双盲”形成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载。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个人填报的表格见附件3,有关表格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下载,表格规格及填写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医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表的论文的期刊属于“一号多刊”的,该论文不能作为有效期刊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查询结果随同论文、论著材料一起上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核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相符,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2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2年9月6-7日为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南沙资讯科技园(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厅)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第3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生物基材料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我委决定于*-*年组织实施生物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生物基材料是指利用可再生生物质,包括农作物、树木、其它植物及其残体和内含物为原料,通过生物、化学以及物理等方法制造的一类新材料。根据我国生物质资源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状况,专项将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发展有引导作用的重要生物基材料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开展以生物基材料单体为基础,通过化学法合成可生物降解的高分子材料的产业化。主要包括5000吨以上规模聚乳酸(PLA)和聚对苯二聚酸丙二酯(PTT)类、千吨级以上规模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TS)类生物可降解塑料等。

(二)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开展以可再生生物质为原料,由微生物直接合成可生物降解的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的产业化。主要包括千吨级以上规模聚羟基烷酸酯(PHA)、聚氨基酸类和生物多糖类等功能材料。

(三)生物基平台化合物。开展碳二到碳六系列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的产业化,主要包括5万吨级L-乳酸,万吨级糠醛、丁醇和生物基乙烯,千吨级以上规模1,3-丙二醇、丁二酸和羟甲基糠醛等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生物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主要目标是突破制约生物基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构建生物基材料技术与产品标准体系,实现重要生物基材料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有效提升我国生物基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力争到“十一五”末期,生物基材料产业销售额达到200亿元。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生物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促进我国生物基材料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培育龙头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社会投资生物基材料领域,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可申报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4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工作机制。

三、申报对象

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下列家庭户。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5申请人未结过婚。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6申请人未结过婚。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编教师;

3本市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

二)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或《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2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主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

4申请人为低保户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医疗救助证》

5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交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由户主直接提出申报。对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户。

三)申领表格

或登陆到统计信息网。

四)提出申请

但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市属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申报。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所在下属单位申报。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五)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回执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核程序

一)初审

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审核材料: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村(居)委会初审的由村(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初审的由该企业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属于下属单位初审的由该下属单位上报其市属主管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5日内完成复查。

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干部职工申报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把握好质量关,市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量审核。并对申报审批表数据进行录入。根据工作要求,数据处理录入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市统计局数据录入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进行终审。属于申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属于申报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民宗委。

三)终审

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终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购买或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

八、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处理。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审批表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要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材料建档。村(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属主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

九、组织领导

成立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

十、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七)市民宗委:负责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申请人户籍档案。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5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为了切实推进商标战略,积极打造著名商标方阵,不断增强我省企业市场竞争力,努力使商标品牌经济成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根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并对年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进行复查。现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均可自愿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在地工商局应严格按照《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申报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持有人不相一致的要出具证明材料;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等相一致的证明材料;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反映广告投入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要与上报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税收情况要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5、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要出具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书面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认定省著名商标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工作。

1、要进一步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新颁布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创立著名商标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到每个企业,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商标策略开拓、占领市场,鼓励争创省著名商标,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2、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申报的材料和商标使用、管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重点推荐上报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于前列、销售(服务)区域和广告在省境内的投放覆盖范围较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商标。

3、要认真做好满两年省著名商标的复查工作。年省政府以政〔〕12号文件认定的“蓝天(图形)”等14件省著名商标已满两年(附件3),各州(地、市)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做好复查,由企业据实填写复查表(附件2),复查表请各地做好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4、结合省局《关于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商〔〕7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大幅提升商标注册量,大力培育知名品牌群体,把著名商标的申报、推荐工作当作扶持本地产业,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指导企业整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有效,并及时上报省局,以确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6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信息化 职称材料 材料归档 信息技术

如今信息化技术的进步速度越来越快,职称评审也逐渐向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已经对此进行了实践,例如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一些地区建立了申报信息数据库以及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另有一些地区对申报评审材料实施了数字化扫描,还有一些地区建立了评审结果数据库, 这表示信息化技术在职称材料归档和管理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然而我国职称材料归档工作尚且是初步实现信息化,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探究,只有深入分析并处理这些问题,才能切实做好职称材料归档工作。

一、职称评审信息化内涵及特征

所谓职称评审信息化,主要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使职称申报、评审等各项工作实现数字化。职称评审信息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数字化、无纸化特征。在开展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之后,申报、评审等环节中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将会逐步采用数字化材料,例如鉴定及评价意见、业绩成果类证明材料等等,都将采取电子文件的形式,通过计算机系统,就可以浏览和检索各类信息。除此之外,职称申报、评审等各个流程都将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所有工作都要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中来完成。

其次,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特征。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为了保证信息材料的规范性,并确保各项工作的合理性,势必要会对各项信息的内容、含义、大小、格式、处理流程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特征。

再次,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高效化、现代化特征。一旦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那么对于申报职称的人员而言,在实际申报职称的过程中,无需再复印大量的材料。例如申报表、辅助证明材料等等,整个申报过程将会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填写和修改会更加方便,申报效率会大大提高。而对于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的基层单位而言,在实际工作重也会大大节省人力和时间,材料审核、管理等工作会更加快捷高效。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其开展评审工作时也会更加便捷,只要通过评审管理系统,就可以实现材料的检索、审阅等工作,并且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网上表决以及在线讨论。

最后,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共享化、网络化特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可以满足个人、单位、各级评审组等各方的需求,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大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二、职称评审信息化对档案工作的影响

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必然将对档案工作产生很大影响,例如职称材料归档、管理等等,笔者在此深入剖析职称评审信息化对职称材料归档的影响,对归档管理模式的影响以及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影响。

(一)对职称材料归档的影响

职称评审实现数字化之后,各项纸质材料将会逐渐被取代,各种信息和材料都将向着数字化的方向过渡,在此情况下,现行档案与数字化档案的接轨问题将十分突出,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业绩成果类材料,二是资格证明类材料,三是申报表类材料,各个档案管理部门都需要将材料进行归档,例如省级主管职称评审工作的职改办,需要将所有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保存和管理,而基层单位则需要将晋升人员的申报表进行保存和管理,并且要分别归入单位的综合档案以及个人人事档案,就目前来讲,人事档案普遍都是纸质材料,当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各项档案材料都将实现无纸化和数字化,这样一来,传统档案和数字化材料的接轨将会面临很大难度。

另一方面,职称评审实现信息化之后,需要归档的文件将全部变成电子文件,如此一来,电子文件的收集、分类、编目、整理等环节势必都要采取新的工作标准,这无疑会对职称材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纸质材料变成电子文件之后,材料安全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例如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黑客或者病毒的攻击,一旦遭受攻击,如果安全措施存在漏洞,就会威胁信息安全。

(二)对归档管理模式的影响

在传统的职称材料归档工作中,归档管理的对象普遍是纸质档案材料,并且管理模式已经十分规范和完整,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归档管理的对象变成了电子文件,同时文件的载体变成了磁盘或者光盘,在此情况下,必然会对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三)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影响

运用信息化技术之后,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相关的专业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甚至需要档案管理人员懂得维护网络安全,由此可见,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将会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新的要求。

三、信息化背景下职称材料归档管理的策略

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职称评审信息化固然是大势所趋,因此必须要做到主动适应,要积极探索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的新策略,个人认为,在信息化背景下,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一定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工作策略。

(一)双套制策略

应用电子文件之后,其传输、处理、和共享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可谓是传统纸质文件无法比拟的,但是在原始记录性、法律凭证效用、长期安全保存等方面,纸质档案又比电子文件更具优势,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应该并存,逐渐形成良性循环,换言之,就是要采取双套制,以此来解决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之间的矛盾,在管理电子文件时,应同时印制纸质材料,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同时归档,这样一来,可以同时发挥出电子文件和之纸质档案的优点,既能够满足信息共享的需要,同时也能够满足法律凭证作用以及安全保存等要求。

为了切实落实双套制,应该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中增加档案管理模块,进而保证职称材料归档工作的规范化,此外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中增加档案管理模块之后,进而可以将材料归档工作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中的必要流程,使材料归档工作成为了一个必选项。另外要实现职称材料的脱机保存,材料归档工作是职称申报评审中的末尾环节,当归档信息审核完成之后,应该通过档案管理模块的功能,印制纸质材料,并制作光盘,这样一来,即使脱离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也可以对各项档案进行查阅。

(二)实施分级保管

就现阶段而言,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应该积极实施分级保管,主要为省级职改部门档案室、基层单位档案室、人事档案室三个层级。

首先,对于省级职改部门档案室而言,由于省级职改部门是三个层级中的最高机构,因此省级部门应该担负制定职称政策、组织申报及评审、处理违法违规现象等职责,此外省级职改部门档案室中汇总的材料最具权威性,同时也最为全面,因此应该为各个申报者印制纸质档案,其中包括业绩成果材料、资格证明材料、申报表等等,之后应该严格依照纸质材料的归档管理要求,严格做好归档工作。在保存期限方面,应该因人而异,对于获得晋升的人员,其相关档案材料应该长期保存,对于未获得晋升的人员,其各项档案材料实施短期保管即可,达到保管期限后即可鉴定销毁。

其次,对于基层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而言,由于是申报人员的工作单位,因此要采取双套制,严格做好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要保管好省级职改部门制作的数据光盘,同时要保管好本单位获得晋升人员的相关纸质材料,严格依照纸质材料归档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再次,对于基层单位的人事档案室来讲,职称材料是人事档案中的重要部分,是各个工作人员发展和成长的见证,因此人事档案室一定要将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另外人事档案室与综合档案室相比,工作性质和材料管理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前端控制策略

职称评审信息化实现后,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树立超前意识,坚持前端控制的工作原则,确保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能够高质高效的进行。各级职改部门的相关领导应该充分重视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将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例如工作计划。而各级档案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应该积极探讨新时期材料归档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科学的指导建议。档案管理干部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积极转变工作观念,要充分人情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的未来发展势头,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案,树立前端控制观念,保证工作的主动性。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在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中,也要逐渐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此来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目前在国内很多地区,已经开展了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动了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然而也为职称材料归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在此剖析了职称评审信息化对职称材料归档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信息化背景下职称材料归档管理的策略,希望本文内容可以为相关工作开辟思路。

参考文献:

[1] 李殷青,丘如华.信息化背景下职称材料归档的思考[J].兰台世界,2011,12.

第7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一、传统的职称评审运作模式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解放初期至20世纪50年代末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就是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技术职务级别,各单位根据需要和机构编制来确定技术职务,提升职务就可增加工资。高校教师分五个级别,即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助教。到了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工资基本处于冻结状态,这种需要增加工资的职务任命制度也就基本上停顿下来。第二阶段:1977年至1983年的技术职务评定制度。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只要能评上相应的职称不需聘任职务,不用履行职责,也可享受相关待遇。在这种意义上,技术职称实际上成了工作成就、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志。1983年9月,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并研究改革方案。第三阶段:自1986年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主要做法是: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职务有任期,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并且将“公正评审、科学设岗、严格考核聘任’,作为职称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目标。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经过多年的摸索现已走上正轨,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评审程序,个人评审材料反映了其教学科研水平、实际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方面面的情况,大量的优秀教师通过职称评审晋升了高一级职称,这对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传统的职称评审工作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申报阶段审核阶段评审阶段和审批阶段.

(一)申报首先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学校人事处提出评审申请,为客观评价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能力,全面掌握申报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上级主管部门设计了大量申报表格,由学校人事处转发,要求申报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修信息、教学工作信息,业绩成果信息(含(著)、承担课题、授权专利、各类获奖等情况),并要求提供对应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核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申报者的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的审核两方面。资格审核用于判断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确定是否受理其申报材料;而材料的审核则是通过对照申报者填写的申报表格和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结果通常以职能部门的盖章为准,以彰显其严肃性。

(三)评审评审具体工作由高校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仅以评审高级职称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组织通讯评审代表作对于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交2一3篇代表个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由高校人事部门按照学科类别,随机选择送达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将被提交给学科组和各级评委会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之一。2.召开专业学科组会议我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外加思政、综合、图书馆等组成各个学科组,学科组评委名单在学校人事处备案。学科组评委们在会议上审阅申报者的材料,参考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根据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最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完成表决,并在申报人员表格中填写相应的学科组意见。学科组的表决票数作为中、高级评委会的参考,但学科组没有否定权。3.召开中、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先后召开学校中、高级评委会议,评委们重新审阅申报者的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评审情况,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再次评审,最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完成表决。

(四)审批学校有评审权的,高评委会议结束后将通过人员进行公示;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将该结果上报给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评审权的,则将学校中评委通过人员材料进行再次整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高级评委会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进行公示。最后,学校将所有通过人员名单统一发文,晋升职称即生效。

三、近几年我国高校来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这里所说的各类问题,相对比较具体,主要是站在学校人事处的层面展开。如学校人事处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对申报职称评审材料的规范和合理性问题,二级学院对职称评审材料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评聘以后的管理问题等。传统的职称评审运作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善,实践表明,它对我国高校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新时期,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早已来临,对工作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职称评审的传统运作模式因其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而受到冲击。近年来,我校职称评审工作虽然也在传统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改进,但是仍然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者需要完成大量的准备工作一般来说,申报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至少有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要全面梳理这些年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准备好全部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工作量相当大,很多教师为了申报评审职称,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来准备材料,这个过程包括填写繁杂的申报表格,去各个部门复印各类业绩证明材料。因为教师们相对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填表经验,而为确保表格填写的规范性,虽然学校人事处事先进行专门的辅导讲座,包括发放样表,做P班,演示,但是他们仍然要多次反复修改才能达到规范的要求,因而对于申报人员来说往往感觉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不利于其开展其他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存在大量的重复性工作首先,申报者在准备申报材料时,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其实很多内容都是具有重复性,但是仍然要一遍一遍的填写。其次,二级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在审核材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如:二级学院作为初审部门,加之对申报者更为了解,因此经由二级学院审核过的材料应该比较完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事处仍然要对申报材料全部进行重新审核,而不是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教务处和科研处对教学的课时、效果以及对科研项目的重新集中核实,这以上的工作其实都是一种重复性的劳动。

(三)学校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核阶段的工作量过大为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校人事处需要投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来核对申报表格和原始材料,由于申报者的业绩涉及到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人事处还必须联合教务处、科技处、高教所等职能部门来共同审核。随着学校教师规模的扩大,申报职称的人员越来越多,对受理的材料的要求也逐年提高,这给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荷。

(四)职称评审标准不够细化和量化:学校的职称评审标准是在了解专业技术队伍各个专业的性质、职责范围的基础上而来的,但是它是按照大一统的形式来概括制定条件,它表明了学校职称评审的导向和要求,给申报者指明了总体努力的方向,但是这种统一的硬性规定,带有普遍性,不够具体细化,很难适应每一个学科乃至每一个专业;而且对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等软指标较难掌握,特别是不同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业绩滩以用统一的指标衡量。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评委都是各个学科的权威人士,但是他们对其他学科的了解毕竟会有一定限度,而且职称评审工作相对评审内容而言,时间较短,评委就难以面面俱到详细了解每一位评审对象的情况,对其工作能力、业绩等软条件更是难以准确把握,往往只能直接依据学校的评审标准,按照条条框框简单地对其下一个结论。所以,这样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模糊性的投票结果不能避免会出现一些偏颇。

(五)评聘不分家,聘后管理工作仍需加强。目前实行的仍然是评聘结合的原则,只要通过了各级评审,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学校都会按其任职资格聘任,并兑现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是聘任终身制。这就使得教师在职称晋升前后,工作的积极性有反差,对自身的要求也出现高低。学校今年开始实行全校教师岗位聘任,这是对职称评审后加强聘任管理的一个新举措,但是由于尚属首次,所以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对聘后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深人。

四、探讨解决高校职称评审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职称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不仅会损害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原则性与公正性,更会对高校教师队伍产生冲击,不利于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从而会影响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因此,针对我校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思考,探索方法,不断完善,使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更合理化、结果更公正化。

(一)改进职称评审运作模式的探讨实际上,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核心应该是评审环节,申报材料的收集与审核都是直接为评审服务的。目前传统的“串连式”运作模式过于强调各类表格填写和材料审核的过程,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偏颇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点,降低了工作效率。现在,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普及和高校“办公自动化”的推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已大幅度提高,各类办公软件的不断出现和更新,已经为改进职称评审运作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性条件。

(二)进一步转变职称评审工作的模式

1.“办公自动化”下行政工作模式实现转变。“办公自动化”后,每一项行政管理工作都应在一个对应的信息化平台上运作,如我校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专项行政工作的信息化,在信息化办公过程中,完成数据信息的增加和修改,并如实记录在档案信息中予以存储,实现档案材料的信息化,以方便查询和统计。人事处作为一个综合性部门,理所当然应该建立完备的人事管理系统,并且可以通过人事管理系统访问科研管理系统和教学管理系统等,并直接调用存放在这些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如此一来,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

2.职称评审工作模式的转变在人事管理系统中单独建立“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每位教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修记录、工作经历和奖惩情况等都在该子系统中备案,同时将职称评审中所需要反映的一切信息都设计到系统中,教师填写完毕后能自动生成统一规范的文档形式。那么教师在申报职称时,只需要借助该子系统,便可以轻松完成填表工作,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做好“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与教学管理系统和科研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选取其中对职称评审有用的信息录人其中,日常中就进行不断的补充记录。在记录信息时,认真核实其真伪,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而使得“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每一条信息,都是经过核实之后的有效信息。等到职称评审工作开始时,在负责审核申报者申报材料时,只需要调用存储在子系统中的申报人业绩的历史记录即可,从而节省了大量的重复性审核工作,减轻了工作负担。可以把时间和精力全部放在评审阶段,强化评审阶段的各个环节,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3.职称评审新模式的改进环节

(l)减轻申报人的填表负担由于申报者的所有工作业绩都可以从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查询出来,并且信息系统可以自动生成规范性文档,所以申报者可以很轻松的完成填表工作,由于申报者这些业绩也都为记录时核实过,所以只要是校内有评审权的学科,申报者就没有必要再重复性地提供大量的原始材料。

(2)将材料的集中审核转化为日常审核由于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都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完成了审核程序,人事处没有必要在职称评审阶段再次集中地重新核实,只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历史记录即可。

(3)强化评审过程人事处应该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细化且可操作的申报条件和评审工作手册,规范评审过程,真正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心放在评审阶段,并以此为核心来统筹其他各环节。

(三)新模式的特点

1.该模式建立在“办公自动化”的基础之上。利用了信息化办公“资源共享”和“协同办公”的优势,简化了繁杂的表格填写工作与重复性的材料核实工作。

2.该模式突出了评审阶段的中心地位。以评审工作为中心,申报、审核都围绕着这一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统筹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3.该模式下职称评审各阶段相互之间高效率的信息传递替代了传统模式的单向信息传递,在简化“申报”、“审核”等阶段工作的同时,提高了申报材料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五、关于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强化岗位意识,引人激励竞争机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建立公正、竞争、开放、效益的职称评审秩序。职称评审要立足当下,筹谋未来,既考虑改善目前的师资队伍结构,又要为以后的发展做好铺垫,起到导向作用。

(二)按需设岗,形成合理梯队必须深化职称改革,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实行按需设岗,逐步从身份管理转到岗位管理。通过对所需或急需的岗位进行科学的设置,确定合理的比例,使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等形成合理的梯队,不仅有利于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整体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通过“一帮二传”,带动整个梯队水平层次的提升。

(三)严格评审条件,强化考核制度。根据学校的师资队伍现状和今后学校的发展要求,制定适用于我校的职称评审条件,为即将参加职称评审的教职工明确一个努力和奋斗的方向。同时注重对参评人员的综合素质的考核,既要考察其教学水平,业务能力,也要考核其思想道德水平,细化年度考核的内容,做到真正全面的评价。

第8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第9篇:自我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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