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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特点精选(九篇)

航空货物运输特点

第1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The 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oncerni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s a key point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pertaining to the carriage. In logic, for the carrier, it does not only indicate the period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ut also refers to the major obligation time. In law, it actually indicates the period where the liability rules of air law apply. To protect the cradle-staged air industry, the 1929 Warsaw Convention adopted a double-element standard, which was replaced by a single-element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thus increasing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ince the double-element standard set by the Civil Aviation Act of the PRC cannot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 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 “regulated by law” be adop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分析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研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1]。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 (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2]。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应用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中特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4],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5]。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6]。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7]。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8]。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 代 法 学 肖永平 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英文表述为“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4]36。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10]。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分析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11]。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航空运输企业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12]。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于飞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13]。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14]。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15],《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16]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17]。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 the charge 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发展到法律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企业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18]。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19]。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20]。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问题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21]。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方法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2]。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23]。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24],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 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25]。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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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寇志新.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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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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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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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Georgette Miller,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1977:149

    [21] Kahn—Freund, The Law of Carriage, p759. 转引自: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72.

    [22] 高峰.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25.

第2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关键词:现代物流技术;航空货运;产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特别是物流设施建设明显加快,但是我国物流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还比较大,现代物流科技应用不普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我国民航货邮运输业来说,发展现代物流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一、现代物流的多元化发展

1.1物流定义的完善

物流的概念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虽然理解上仍有差异,但是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而我国在国家标准中定义物流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1.2现代物流的多元化理解

1.对现代物流的定义的理解

现代物流概念的有着更为宽泛的理解,即现代物流是涵盖企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的创造增值价值的经济活动,物流既是一项管理技术,又是现代条件下新的经济发展理论。因此可以作为分析航空货运业发展另一理论基础。

2.现代物流的发展趋势

(1)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物流的效率不断提高。

(2)电子商务与物流的紧密结合。

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的区别如表1所示

表1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的区别

内容 传统物流 现代物流

物流服务特点 各种物流功能相对独立

无物流中心

不能控制整个物流链

限于地区物流服务

短期合约 广泛的物流服务项目

第三方物流被广泛采用

采用物流中心

供应链的全面管理

提供国际物流服务

与全球性客户的长期合作

物流服务管理 价格竞争

提供标准服务 以降低总物流成本为目标

增值物流服务

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特殊服务

物流信息技术 无外部整合系统

有限或无EDI联系

无卫星定位系统 实时信息系统

与顾客、海关等EDI联系

卫星跟踪系统

存货管理系统

物流管理 有限或无现代管理 全球质量管理

时间基础管理

业务过程管理

1.3我国航空货运业现状及产业分析

与传统货运市场相比,航空货运的主要特点

(1) 速度快。这是航空货物运输最大优势和特点。

(2) 机动性大。只要两点之间设有机场,就可以开辟航线,因此空运相对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

(3) 安全运输质量高。喷气式飞机的飞行高度一般在一万米以上,不受低空气流的影响,飞行平稳,因此,精密仪器、易碎物品往往用航空运输。

二、我国航空货运业面临的竞争

2.1国内其他运输形式的竞争

政策环境制约企业经济活动。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不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太多政治干扰,承担着太多非商业性的社会责任,企业盈利能力受到制约。其次,企业作为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并没有实质的改变。这是造成中国航空货运发展困境的重要原因。再次,由于航空公司根据产权分为直属航空公司与地方航空公司,两者之间的竞争常常变为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争,因而正常的商业竞争常因政治干预和政府间的财政、政策支持而被扭曲,不能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

2.2国外航空货运巨头的竞争

近几年来,世界上主要的航空公司都已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加强了货运在公司总体战略中的地位,并把发展的中心移向亚太地区,在我国的周边地区营造国际航空货运网络。我国航空货运的快速发展,使中国货运市场吸引了几乎全球各大货运航空公司的目光。中国市场进出口的强大支撑,使得世界上大部分业务已呈现下降趋势的航空公司有重新看到了希望。全球主要货运航空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准备增加来华航班或争取对华航权。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正是我国航空货运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三、基于现代物流技术的我国航空货运业的发展趋势

3.1现代物流理念引领产业发展

未来几年航空物流的发展趋势:加速由单一货运向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综合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转型;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将加强联合、兼并、重组、合作,市场集中度提高;航空物流企业将加大旨在提高服务能力的网络、物流中心、分拨中心、信息系统、机队、关键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建设,促进物流产业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促进优胜劣汰。

3.2以现代物流理念应对国内外运输竞争

中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已经成为航空运输中最为合理的经营模式。外国航空货运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三大块:1、门到门的航空快递;2、机场到机场的航空普货运输;3、为大型跨国公司提供一站式航空物流供应链服务。从前所谓的快递公司已经完全渗透入传统的航空公司的普货运输领域,已经开始与传统的航空公司竞争了。我国航空公司如果要继续生存就要转变经营观念,努力学习外国航空公司的服务产品和先进的经营模式,特别是他们的“一站式”物流服务更是其极具竞争力的高端产品。现代物流服务是国际跨国公司最为欢迎的物流产品。我国航空货运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点,也逐渐开展相关的服务业务。

3.3 形成现代物流的服务理念

航空货运企业所要做的不仅仅是把货物以较快的方式运送到目的地,整个服务过程注重的是生产计划的制定、货运运输流程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会忽视客户的需求。但是全球化与信息技术的大量应用、航空货运运力的不断扩充以及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能力日益加强,单纯的货物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无法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因此“以客户为中心”的航空货运服务链管理模式应运而生。服务链管理是通过对客户需求、客户价值的分析,实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需求驱动的现代管理技术。在航空货运服务链管理中,整个服务流程是由客户的需求来驱动的,在充分、合理的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让客户满意,提高客户的忠诚度,维持一个较高的客户保持率,从而达到稳固有效地占有市场。

参考文献

1 约翰J.科伊尔等.运输管理.张剑飞等译.2004年

第3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航空物流属于现代物流的主要构成部分,具有便捷、安全等特点,与其他运输形式相互配合,获得了较好的发展。航空物流的迅速发展,在为中国民航物流企业创造新的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使得市场行业环境出现了变化。针对新的市场发展机会和困难,深入分析当前中国民航物流的现状,并与国外航空物流现状进行对比,从而找到我国民航物流发展的前景,这对于中国民航物流将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关键词】

中国民航;物流;现状;前景

航空物流作为判定一个国家市场发展状况、经济竞争实力和物品交换便捷程度的主要因素,它能够减少企业的资本投入、有利于优化航空产业结构,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航空物流成为了当前物流的最新方式,获取的利润也很可观。

1 国内外航空物流现状

1.1 运输量较小

自从1970年开始,国际航空货运量按照每十年增加一倍的速度增加。到了1990年后,国际航空货运量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形式,货运量增加速度高于客运增加速度的两倍。按照国际民航权威调查机构统计数据得知,2009年—2012年全世界航空货运数量平均每年增长率高7.42%.。另外有关专家大胆预测,全球航空货运量在将来的10年间将会按照每年平均6.5%的速度增加,其中在2019年,航空货运在国际航空运输的比例将会增加到45%。虽然当前我国民航拥有的航线共有2501条,其中国内航线(包含港澳)1485条,国际航线1016条,覆盖了250个国内城市,56个国家的142个城市,共拥有飞机894架,其中大中型飞机697架,货运机78架。2012年底,我国民航货运量达到了7800吨,腹舱吨位约6200吨,占79.4%。

然而,我国航空物流的运营理念还没有真正体现在实际操作当中,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航空业一直重客轻货,所以运输量与国际相比,依然相差甚远。

1.2 信息网络构建不足

当前航空企业是航空物流服务的主要经营企业,能够掌握更多、更具体、更真实的货源信息和航线网络构建情况,然而目前我国民航航空物流主要缺乏详细的航空运输、地面指挥以及运行网络等重点资源,所以难以担任当前物流资源配置和迅速发展的职责。再加上政策以及技术壁垒对机场货物运输具有较大制约力,造成航空运输行业忽略对航空站的建设,其他企业的投资兴趣淡薄。

1.3 缺乏综合服务能力

最近几年来,我国货物运输市场和货物运输利润与迅速提高的航空货运量并不一致。另外,航空货物能力有限,难以构成产业化优势以及网络竞争点。再加上,由于航空物流网络机制不完善,运营点设置不平衡,基础设施构建不到位,以及延伸能力较差,难以发挥其航空货物便捷、迅速、高质量的服务优势。特别是中小型民航运输企业,构建网络服务的成本较高,仅仅只能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以及低层次竞争,缺少综合服务竞争能力。

1.4 管理机制与人才培养不完善

当前我国物流人才缺乏,人才质量也难以达到市场需求,整个民航物流人才都必须整体提高。另外,根据国际上航空物流系统中信息技术高低的要求,因为整个流程过程中时间的制约,现代化航空物流系统中子系统的作用最大。然而当前我国民航航空物流对于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还不能都达到市场需求和国际标准,因此,我国民航物流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2 我国民航物流发展措施

2.1 综合服务功能逐步拓展

以前的航空物流业务只具有货物点对点以及货物中转功能,然而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的频繁,空港成为了国际综合运输网点的中转点,逐渐发展成为全面增值业务,例如批发、配送、仓储业及自由贸易区等,为公司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从而缩短运输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综合运输中转点的作用,使得航空物流持续运输[2]。另外,空港物流也加强商务中心的作用,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运输、商业和金融服务,成为了集商品、资金、技术、信息与人才一体化的货运中心。

2.2 越来越倾向于为高科技产品和国际贸易提供服务

港口是各种物流的集中点。空港具有天然的国际货物集散中心的优点,有助于实现国家之间有着最大禀赋差异的生产要素最佳结合,当前空港物流的发展,空港也将逐渐成为全球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中心。这是因为高科技产品制造要求“按需生产”,需要全球采购、全球分销,而且交货期迅速,只有借助空港,借助空港物流的分拨、集散等功能,才能确保业务运输的顺利进行[3]。

2.3 越来越重视信息化建设

最新的航空物流模式与以前的物流模式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网络化、信息化,现代航空物流的典型特点是构建在网络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的物流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构建航空物流信息平台,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构建航空物流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物流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对物流信息及时录入、存储、管理和掌握,使用网络把信息共享,从而实现航空物流的公开、透明,将物流信息在物流业务链上共享与无差错交换。其二,构建物流商务信息平台。物流商务信息平台,即是运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公司内部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以航空货物运输为主要业务的网上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对象包括各种公司、组织和个人,这属于对外开放的电子交易市场。

我国国内航空物流发展较为缓慢,远远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然而经过拓展综合服务功能、注重信息化建设以及提供更多高科技产品和国际贸易,加大与其他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创建优秀人才队伍等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航物流竞争力,满足当前我国及世界经济发展需求。只要我国政府大力支持、民航行业积极探究以及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下,我国民航航空物流将会取得更好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周良毅,夏之君.中国航空物流产业面临的挑战和商机[J].物流技术,2007,26(11):231-233.

第4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航空货运运费不得低于最低运费,后者是指一票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费的最低限额,在运价表中用M表示。以货物适用的航空运价与计费重量计算出的航空运费,应当与其最低运费进行比较,取其高者。

航空运价依货物种类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其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的类型有:

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s,GCR

普通货物运价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价。当一批货物不能适用指定商品运价,也不属于等级货物时,就应适用普通货物运价。

通常情况下,各航空公司在其公布的普通货物运价中,会针对所承运货物数量的不同而划定几个计费重量分界点,最常见的是45kg分界点,即将货物分为45kg以下的货物(简称N)和45kg以上(含45kg)的货物,其运价数额随运输货量的增加而趋减。

举例来说,从北京运送一批零件至阿姆斯特丹,实际毛重为39kg,体积为189000cm3,公布的运价为:最低运费M为320CNY/kg(CNY即人民币),45kg以下货物运价N为50.22CNY/kg,45kg以上货物运价为41.53CNY/kg,300kg以上货物运价为37.52CNYkg,

首先计算体积重量,189000cm3÷6000cm3/kg=31.5kg,这比39kg的实际毛重要低,取其高者,计费重量应取实际重量。根据公布的运价,39kg低于45kg的分界点,适用运价为N,因此其航空运费应当是39kg×50.22CNY/kg=CNY1958.58。但是,若以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起始重量45kg计算,其适用运价应该是41.53CNY/kg,航空运费为45kg×41.53 CNY/kg=CNY1868.85,这又较前者为低,取其低者,最后的航空运费为1868.85元人民币。

指定商品运价Specific Commodity Rares,SCR

指定商品运价通常是承运人应某一航线上经常运输某种货物的托运人的请求,或是为促进地区间某类货物的运输,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同意后所提供的优惠运价。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依货物的性质、属性及特点对其进行分类,并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对各类货物进行编号,该编号即为指定商品货物的代码。

承运人提供指定商品运价的初衷是提高运价竞争力,吸引更多客户采用航空货运形式,促进航空公司运力的充分利用,因此,指定商品运价比普通货物运价要低。但是,它也有一些额外条件,除满足航线和货物种类要求外,适用指定商品运价的货物还必须达到承运人所规定的最低运量,如100kg。如果运量不足,而托运人又希望适用此种运价,那么货物的计费重量就要以规定的最低运量为准。

例如,从北京运送一批鲜橙到名古星,实际毛重为326kg,体积为561000cm3,公布的运价为:M为230CNY/kg,N为37.51CNY/kg,45kg以上的货物运价为28.13CNY/kg,0008类货物300kg以上的运价为18.80CNY/kg。

以鲜橙所属的0008类货物计,其体积重量为561000cm3÷6000cm3/kg=93.5kg,小于326kg的实际毛重,取其大者,计费重量应为326kg。这一数字高于0008类货物300kg的最低运量限制,因此适用指定货物运价18.80CNY/kg,航空运费为326kg×18.80CNY/kg=CNY6128.80。

等级货物运价Commodity CIassificatioR RaresCCR

等级货物运价适用于指定地区内部或指定地区之间的少数货物,如活动物和贵重物品等,其计算形式是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减一定的百分比。

第5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关键词]航空货运;快递业;有效;发展措施

我国的航空货运起步较晚,有益于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航空货运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我国政府大力支持航空货运业的发展,但是目前航空货运的发展规模还很小,货运能力十分有限,很多的物流企业管理能力不强,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1]

1快递的解析

1.1快递的概念

快递又被称为速递服务,它是指承诺运输方以最快的运输方式把托运的物品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具有高时速的递送特点,它的特点建立于完善的网络系统之上。快递行业对时间较为敏感,在运输的过程采用航路空多方结合的方式,联系现代信息科技以及先进运作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2]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快递行业,而我国的快递行业起步于1979年。发达国家的快递行业十分成熟,但是随着我国近年来电商行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快递行业的进步,快递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之一。快递是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为寄递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个性化和商业化的服务。相比于传统的寄递服务,快递服务的方式更为直达,直接送货上门,十分快捷方便,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现代经济需求。

1.2货运的发展现状

因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使了我国航空货运的发展速度。快递业的运输需要与陆运和全货机相连接。全货机一般是在晚上进行运输,在头一天收件的时候进行货物的中转运输,使得货物在次日就送达客户手中。全货机的特点是:时效佳,成本高,稳定性和安全性佳。而陆运对时效有一定的限制,在八百公里之内时效最佳,且成本低。而航空货运则时效、价格、稳定性和安全性均表现十分突出,加上我国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2014年我国航空货运的收件量超过了140亿件,航空货运运量超过了货运总量的40%。2015年我国航运货运运输总量超过了900万吨,但是航空货运陷入了困境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外部因素。从国际的航空货运来看,因为金融危机、欧美经济、航油价格升高等因素,航空货运的效益下滑,航空货运的发展陷入了困境。而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网络购物成为了一种很新颖的生活方式,电商购物带动了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因网购需要提供门到门服务,很多的民营快递企业均会选择成本低的运输方式。就目前我国的运输方式而言,还是以公路运输为主,因此,航空货运的发展较为困难。二是内部因素。因为航空公司陈旧的观念,且航空货运并没有适应国内市场的变化,没有出现延伸业务链条,落后的信息数据,与客户的互动差,无法整合地面运输和空中运输,增值服务无法提供。加上很多的航空货运较为墨守成规,使得从主动地位变成被动地位。在十年之前,航空公司是货运的中心,但是因为当时的运力供给较少,航空公司拥有着较大的权利。但是现今,货运商规模和物流商规模均处在扩大的状态,而航空货运还处在原地踏步的状态,因此出现市场权利出现转移,航空货运的定价权消失。显而易见,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航空货运不了解物流业务,始终将货运作为副业,致使出现战略不清晰的状态,且资金投入不足,没有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转型,使得传统的航空货运难以发展。

2航空货运选择快递业的有效发展措施

2.1选择与本身定位适合的快递公司

我国的航空快递行业可以细分为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高端市场中EMS、FED、EX和顺丰成为了主导者,且这些快递公司的市场定位为商务快递,其特征为提供相应的服务承诺。而民营快递申通、圆通、中通、韵达等快递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它们更多侧重于网购快递服务,而商务快递则放在次位,其特点为价格优惠。航空公司需要选择与本身定位合适的快递公司,根据快递公司的类型开展不同的商业合作模式。

2.2选择适合航空和快递双方的合作模式

航空公司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总部合作模式,则为航空与快递公司的总部开展商业合作模式,航空与快递子公司需要根据总部的合作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二是属地化合作模式,则为航空子公司和当地的快递公司开展合作,属地化合作模式与总部合作模式不同,它的合作对象更加灵活,合作范围更加宽广,在我国的快递行业中,多数选择三方合作模式。[3]

2.3航空公司和快递公司展开三方合作模式

与以往的合作模式相比较,三方合作模式略显不同。以往航空公司会直接掌握货运,然后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和自身定位相适应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对货物失效和货物定价等需求并不了解,它根据本身的销售情况决定。在淡季的时候,航空货运市场是以价格为代价,会尽最大的努力吸收市场上更多的快件以此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载率。而在旺季的时候,航空公司为了尽可能地将收益最大化,而提升快递货运的价格,但是却无法保障服务质量。因此拿到货运业务之后,会在不同的航空公司进行调整,快递公司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很多航空公司拿到货运权之后就直接与快递公司合作,但是由于公司的网络操作系统和地面卡车不足的,更多的是倾向于三方合作。[4]三方合作即为货运公司、航空公司和快递公司这三方展开的合作模式,航空公司能够提供服务和舱位,而快递公司则提供相应的货源,而货运公司则提供货物操作,它们根据自己的利益而选择全年固定运送价格或者是全年固定运输量,并会遵守相应的服务承诺。三方合作能够有效地避免航空公司空舱的危险,有效地降低航空公司的经营压力,航空公司能够在市场上掌握更大话语权,在运价和销售上变得更加灵活。

2.4航空货运需尽快转型延伸

航空货运和国家的经济质量、规模紧密联系。在航空货运之中,需要整合快递物流。以美国作为例子,美国目前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有UPS和FEDEX两个整合快递物流商。而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国内消费已经启动,使得我国的快递物流业迅速发展。此时,正是我国快递物流业的发展时期,因此需要进行链条的延伸。FEDEX是从航空货运延伸至快递,而UPS则是从快递公司延伸至航空货运。我国的民营快递公司多数是从快递公司延伸至航空货运,并且希望以此拉开与同行之间的差距。[5]例如,我国的顺丰快递,不仅成立了自己的航空公司,且运营着40多架全货机,拥有全货机机队,迅速地拉开了与其他大型快递公司之间的距离。在我国,快递行业的业务不仅遍布我国,还与国际接轨,国际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航空公司的支持。因此,航空货运和快递行业需要相互延伸、发展,才能适应今天的市场需求。

3结论

随着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航空货运与快递行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与传统的航空货运相比较,航空快递显得十分不同。航空快递的服务范围更加宽广,服务也更加细腻,能够有效地拓展供应链管理。航空货运和快递行业之间的合作,有效地整合了企业内外的合作资源,双方合作势在必行。

作者:段娅雯 单位:济南国际机场货运中心

参考文献:

[1]张莉,姚津津,胡华清.我国航空货运服务链相关问题分析及对策[J].综合运输,2013,23(1):22-28.

[2]吴颂华.电商时代的航空货运发展模式之变[J].空运商务,2013,16(4):58-62.

[3]戈锐,范幸丽,张玮.我国航空货运市场发展趋势探析[J].综合运输,2014,11(4):37-41.

第6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关键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多式联运;思路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交通运输对于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有五次浪潮,即海运、河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看,我们已经进入第五次浪潮由航空运输驱动产业发展的时代。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对于优化我国航空货运布局,推动航空港经济发展,带动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意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是全新的,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来遵循,只有自己摸索前进。敢于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探索,这样才有助于实现突破,得到发展,使试验区成为中原经济区发展的龙头。

在国务院正式批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后,郑州航空经济综合试验区便成为中国首个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它承担着提升内陆新兴经济区域前进发展的重担,也将会成为郑州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兴地带甚至是中原经济区的中心龙头。产业以发展高层次的产业,增强创新能力,充足市场活力,做好质量效益是其产业发展方式。同时其经济运行模式是五个注重,它包括内涵、融合、高端、创新、开放,这五个方面全面发展的运行模式。

一、多式联运的分类

多式联运是指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互相衔接、转运一起完成的复合运输方式。因为不同的原则,比如组织方式、体质的不同,多式联运有许多的分类形式。但主要是分为协作式与衔接式这两种多式联运方式。

(一)协作式多式联运

两种或者及其以上运输方式的企业,依据既定一致的规章或者双方商议的规则,一起把货物从接货点转移运到已定的交货点的运输方式被称为协作式多式联运。

目前我国货物的联运基本是采用协作式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这种联运方式似使得每个承运人都有着两个身份。他们对于发货人而言,是共同承运人。因为只要是参与了联运的承运人都可以接受发货人或者托运人的发货托运申请,还可以接收货物,签署全程的运输证明单据。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即代表所有承运人的人,对每一个参与联运的承运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每个承运人都和发货托运方有着运输合同的关系,他们共同承担责任。而另一方面,每个承运人都有自己要负责的区段工作内容。开始区段的承运人接收货物,签订单据,保证自己区段的运输生产。后续的不仅要负责自己区段的运输生产,还有负责运输衔接,保证后面阶段的承运人顺利安全无风险的接到货物。最后的承运人要负责的就是把货物交给接货方,以及货损货差的核对,索赔等情况的处理解决。这样看来,每个参与联运的承运人除了都有义务承担自己区段的运输生产组织工作,还要依据规章或双方约定的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合理分配利益。

(二)衔接式多式联运

衔接式多式联运是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的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方式的企业进行的把货物从接货点转移到既定的交货点的运输。这种联运方式是把运输组织工作和实际运输生产分离开了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许可证书,可以自己承担一切责任的人,由他来组织运输全部过程,而每个区段的承运人仅仅需要负责自己区段的运输生产。因为衔接式多式联运独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特点,所以这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广泛的采用。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多式联运发展思路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的战略定位是要建成国际航空物流中心、以航空经济为主的现代产业基地、成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现代航空都市、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极。国家对此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支持,根据战略要求和国家的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发展要重视下列问题:

(一)瞄准高端突出特色发展潜力,构建航空港区现代产业新体系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现代的经济发展已经转为以智慧交通、数字化和新的商业模式为基础的竞争发展体系,这对试验区要进行跨越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最难得的机遇;当然我国政府对郑州航空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发展也是给予了强大的后盾支持。试验区的发展条件充分,有助于顺应技术、信息的发展需要,来增强创新能力和构建信息化,以便于搭建以航空物流、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行业的综合试验区。这将会是中国的新的和世界发达地区,高科技前沿的沟通联系的通道平台。

1.航空物流产业方面

发挥郑州机场的地理区位优势,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要注重建立一个立体的网状体系,使得航空、铁路、公路等多式联运综合联系。构建以国际国内航空中心枢纽为中转站、直通点相结合的航空物流产业网络。同时,网状的物流发展会使得物流过程似乎变得更为复杂、不清晰,所以也要注意航空物流发展的智能化,人性化,把物流过程清晰明朗化。

2.高端制造业方面

发展有技术含量的、附加值大的、产业可控的、资本投入高回报大的、带动能力也强的高端制造业。这便是要依靠高新技术、高端设备的竞争优势发展自主化、规模化、品牌化、高新化、智能化的以临空产业为主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现代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出版等,以基地的核心点带动相关产业链条,再由链条线发展实现实验区结构性产业的集聚面。

3.现代服务业方面

现代服务业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服务业,发展的更多的是具有高技术含量高文化含量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的有机融合,重要且必要。电子信息类产业可以与服务业进行绑定融合,通过现代服务业来引导推动产业的发展。娱乐旅游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保持延伸性的融合,不仅能直接给参与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给相关产业带来商机。

(二)构建创新平台,增强创新活力,给予试验区支撑新优势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从粗放式向绿色节能的经济模式转型,绿色节能,信息科技的产业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很大。这逼迫着企业开始由传统行业向新兴产品、新兴科技升级,而升级过程中,缺了创新,便是陷入沼泽里,动弹不得。在周围企业的高速创新发展中,自己举步维艰。所以试验区内要重视创新,以创新驱动能力为依托来增予试验区的活力。临空经济依托于航空区的良好的交通区位优势,陆空结合的交通,有利于构建由航空物流、高端技术产业基地、旅游休闲为主的经济形态,促成自主创新的体系形成,是试验区发展的关键重点。在试验区加大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联盟建立,建造创新型的产业集聚面、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研究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实施科技项目、技术提升发展、试验区发展前进道路注入新的活力。对于创新科研新项目要给予支持,放宽政策,简化程序,来促进科研发展。

(三)探索创新,大胆先行先试,为试验区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现如今的被划为重点的特色园区还只是初步发展的阶段,产业分散、不够集聚,层次低下,特色不够出彩;机制规定都不能切合试验区的发展要求,管理体制、发展机制死板木讷,还需要完善,高科技的人缺少,政策的落实程度不够,还需要加强。试验区的优势不够明显,不足以吸引资金投入,人才涌进,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开始发展试验区,使试验区体现它本身获批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真真正正的认识到建立试验区的意义所在,积极推进扩大对外开放,要解放思想,大胆尝试,推动创新。

1.引智方面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发展科技、实施科技、落实科技成果的还是要靠懂得高科技的高端人才。引智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吸引人才,给予倾斜政策。实施普惠性政策吸引人才来豫发展献智;针对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建立核心技术的创新探讨团队;对于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优先建立研究中心,还有他们申报的科技性的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批准,并提供大力支持。二是加强对外开放,交流学习。实验区要主动向外开放,与外相交流,加强与国内各地区以及国际上的联系,互相学习交流以促进创新的传播发展扩散。三是自己制定培养高端人才的计划。该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与之相关的专业,定向培养人才向试验区输送。

2.投入方面

政府要加大对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投入,支持交通项目的建设,支持郑州机场二期工程建设,对于拓宽航线网络,开辟新的客运货运航线航班,机场使用费减免等给予补助。对航空公司、客运企业等开拓市场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给在郑州新国际机场集散货物的公路运输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这些奖励、补助的发放要简化程序,及时的实现。大力的扶持科技的创新项目、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努力提高试验区的综合竞争力。另外,还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使试验区在科技金融上能够灵活自如,帮助有能自主创新的企业突破融资困难等问题。

3.税收政策方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加快促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意见》,对于实验区地方收入实行全留的财政激励政策,按照体质规定集中收入来全部用于补助实验区,由实验区按规定来使用。债券资金等分配也都向实验区倾斜。实验区也要切实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同意把职员“五险一金”发放,设备的采办等费用加入扣除的范围

三、总结

交通运输对于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有五次浪潮,即海运、河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看,我们已经进入第五次浪潮由航空运输驱动产业发展的时代。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对于优化我国航空货运布局,推动航空港经济发展,带动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意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是全新的,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来遵循,只有自己摸索前进。敢于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探索,这样才有助于实现突破,得到发展,使试验区成为中原经济区发展的龙头。

[参 考 文 献]

[1]孙明,王学锋.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凌峰.机场多式联运之国际经验[J].中国民用航空,2013(8)

[3]剑秋.上海航空港定位亚太地区枢纽港[J].国际市场,2000(11)

第7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关键词:航空物流;竞争力;产业

中图分类号:F259.2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Yiwu aviation logistics competitiveness i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trade facilitation, the important measure of urban comprehensive competitiveness. How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viation logistics industry, to indirec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Yiwu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become the urgent matter. Through the SWOT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viation logistics industry, Yiwu are emphatically analyzed the advantage of local air supply adequate, Yiwu airport hardware facilities and the disadvantage of flight routes, a series of policy advantages, combined with international trade reform pilot such as port open, put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airport industry area, promot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pen up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freight routes, improve utilization rate of the port; Use of resources around the airport,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al aviation logistics industry; Relying on local colleges, such as aviation logistics talent cultivation suggestion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aviation logistics; competitiveness; industry

航空物流是指以民用航空器为载体,对货物的运输、装卸、理货、配送和信息服务等物流功能需求进行有机整合,为客户提供高效、多功能和一体化的完善的供应链服务。航空物流产业是指依托航空物流对货物进行有效率的流通或者储存的相关供应链上企业的集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飞速增长,航空物流作为一个重要的物流产业对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的发展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何促进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以间接地促进义乌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增长成为当务之急。

1 义乌航空物流概述

近年来,义乌航空运输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客货吞吐量逐年攀升,外商客座率居全国前列。2013年义乌机场货邮吞吐量(含行李、邮件、货物)11 000吨,同比增长22%;2014年1~6月货邮吞吐量(含行李、邮件、货物)6 716.3吨,同比增长32.4%。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业务许可销售人资格的义乌扬翔国际货运公司年国际航空货运量

3 000余吨,货运航线已涵盖全球各主要国际空港和城市。可见,作为浙中地区唯一的航空港、浙中城市群的核心城市,快速发展的义乌民航,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架起了义乌的空中“黄金走廊”,对于义乌打造城市名片、带动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2 义乌航空物流产业发展SWOT分析

2.1 优势分析

首先,义乌航空物流产业依托义乌小商品市场,本地货源充足。据不完全统计,义乌市现有开展航空货运业务的各类公司100余家,年国际航空物流量约10万吨,营业收入约30亿元。其中,发往美国的航空物流年营业额为6亿元左右,发往欧洲等国的航空物流年营业额为8亿元左右,欧美及其它发达国家市场合计占总营业额的七成左右。

其次,在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背景下,义乌航空物流产业获得较大的政策支持。例如:2012年9月19日起,采用“卡车航班”空运模式出口的义乌小商品,允许以“旅游购物商品”名义在义乌本地报关后,直接运抵上海机场登机外运。该政策不但每年可以为义乌本地货代企业节约大量报关成本,而且为外贸企业和外商提供方便快捷的货运服务,有助于吸引国际空运货物集聚义乌以卡车航班模式出口外运。2014年1~6月份卡车航班发送国际航空货物量348吨,主要是围巾、饰品、腰带等时尚商品。义乌饰品、围巾和腰带等时尚性快速消费品,对于货物的运输时间约束性很强,企业考虑的不仅仅是生产成本,时间成本成为成本中很重要的一项因素,例如产品的订单生产、产品及时上市而获取更高的利润。2014年11月1日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以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1039)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将获得一系列政府部门配套的政策支持,比起“旅游购物商品”申报将享受更多的便利与快捷服务。

2.2 劣势分析

一方面表现在义乌航空物流无专门的物流园区,仓库分散在各处民居,或与海运货物混用仓库,或临时借用国际物流中心的某个角落,无法发挥规模效应与集聚效应。再加上义乌机场目前仅有到香港的国际航线,国际航线资源相当匮乏。因此,目前不但不能像海运集装箱运输那样吸引周边地区的货物到义乌国际物流中心装柜加封,计算为义乌的货运吞吐量;反而使本地的空运货物外流到杭州、上海、广州等地报关装机,为外地机场货运吞吐量增长做贡献,成为外地机场主要的货源供给地之一。同时,使得义乌本地货代对于杭州、上海、广州等地货代具有极高的依赖性。

另一方面表现在义乌机场国内飞机航班偏少,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热点城市,运力一直很紧张。机场航班时间适合旅客出行,但不适合偏好夕发朝至的快运货物组织出运。义乌机场的航空货运仍以客机腹舱载运为主,暂无货机投入运营,货运能力总体较低。南航汕头航空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占据义乌90%的本地空运市场,但由于南航目前第一服务对象为客运,货运是第二位的。经义乌本地机场装机外运的货物都是利用客机辅舱载货,每个航班至多装3吨货。由于义乌本地货源以饰品、围巾和腰带等服装辅料配件为主,轻泡货多,难以有效利用舱容。从义乌机场全年货邮吞吐量分析,客运航班货舱利用率不足25%。加上义乌机场航班少,在义乌装机空运成本偏高。

2.3 机会分析

目前义乌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以及物流产业总体的发展规划为义乌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市场需求,为航空物流产业在总量以及结构上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一是义乌正努力建设国际陆港城市,最重要的是发展对外贸易和国际中转,使义乌成为国际上知名的内陆港和无水港。义乌作为不临海、不沿边的内陆城市,未来要继续充分发挥已形成的巨大物流优势,不但要加快建设“义乌港”,努力成为连接全国、辐射全球的国际陆港城市;而且还要加快建设航空物流中心,弥补国际贸易货物海运出口方式的不足。

二是2014年10月13日,义乌机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通过国家验收,标志着义乌机场正式成为浙中地区首个对外开放口岸机场。义乌机场对外开放后,可为义乌B型保税物流中心新增空运货源,增加以空运货物为主的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以及进出口贸易等,将进一步提升保税物流中心的需求。而且随着将来义乌机场飞行区指标由4C升级为4D,为全货机的投入运营提供了硬件上的支持,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义乌机场的货邮吞吐量,促进航空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是2014年10月16日开通的“义乌机场―金华”班车,每天8班的发车频率有助于吸引金华市区的客货到义乌机场,也对将来开通更多连接义乌周边县市的班车,吸引周边客货集聚,打造浙中航空物流高地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2.4 威胁与挑战分析

随着国内外贸易经济的发展,义乌物流行业蓬勃发展起来,其中航空物流产业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和威胁。

一是来自机场间的竞争。义乌处在上海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辐射范围内,外地机场依托本地国际货代抢夺物流市场和发展空间,给义乌航空物流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义乌空运一般货物经陆运到口岸机场主要有四条线路:其一是义乌陆运至杭州直飞国外;其二是义乌陆运至上海直飞国外或转北京再至国外;其三是义乌陆运至北京直飞国外;其四是义乌陆运至广州直飞国外或转香港再至国外。具体怎么选择哪条路线出运,视货主对时间与价格要求而定,货主只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城市,不管中间环节。因此,当地货代倾向选择有利货物快速出运的口岸机场,对出境地航空公司和货代依赖性较大。

二是来自于不同物流产业的不同运输方式的竞争压力,特别是陆运给义乌航空物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传统观点认同的与其他的物流运输方式相比,航空物流具有快速安全的主要特征。但在义乌本地发达的公路联托运市场面前显得毫无优势。例如:义乌陆运到广州,运费、人工等综合成本加在一起每公斤接近2元。而空运直飞仅空运运杂费每公斤就要2元,再加上货代自身的综合成本,显然无价格优势。另外,空运受限于进出港操作、航班时刻、航空管制等因素,时间上也不比陆运有优势。一般来说,在义乌方圆约1 000公里范围内,在汽车陆运夕发朝至能到的区域,普货运输方面空运完全无法与陆运竞争。

3 义乌航空物流产业未来发展建议

3.1 发展临空产业区,促进产业发展

发展航空物流产业,关键是通过吸引航空公司和航空物流企业入驻,带动义乌整个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这就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动航空物流发展的配套政策,减少机场落地成本,创造条件引进航空公司、知名航空物流企业,并扶持本土航空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依托口岸开放优势,尽早实现国际(地区)货运包机业务。

以建设浙江中西部航空物流枢纽为目标,对国际陆港物流园区内规划的5.2平方公里空港经济产业区与0.3平方公里空港物流中心的空间进行科学布局。以发展航空物流为切入点,编制重点打造空空、海空、空铁联运的空港经济产业区总体规划。通过构建货运、客运相结合,民营与国营航空物流企业相结合的业务模式,分步推进空港经济产业区建设,不断吸引与航空业相关的行业集聚,逐步形成临空经济圈,构建联系全国乃至全球的空中物流通道。

3.2 开辟国际国内货运航线,提升口岸利用率

一是加强与航空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以及航空公司的合作,利用现有的香港航线,探索与香港空港开展“空空中转”业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快递邮件小包增长迅速的实际,可依托义乌机场,加强与EMS、DHL等国际快递物流公司的合作,发展义乌―香港全货机业务。

二是结合义乌实际积极开辟国际货运航线。义乌处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辐射范围,开发同样的国际航线是难以与其竞争,唯有依托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结合义乌时尚快速消费的外贸流向数据分析,开发“义新欧”铁路沿线物流节点的国际航空货运航线。比如义乌―莫斯科,义乌―哈萨克斯坦等城市或地区的国际航线。

三是积极引导入驻航空公司开辟国内长途货运航线。对于空间跨度大的国内地区,航空运输的时间效应优势明显。比如到新疆乌鲁木齐,陆运需要约一周时间,空运最多3天。这对于国内快递企业有极大的吸引力。

3.3 利用周边机场资源,促进区域航空物流产业良性发展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开通15条全货机航线,包括邮政速递在内的多家物流巨头纷纷选择萧山国际机场作为运营基地,让相关企业再到义乌机场落地有较大的难度。比如在萧山机场,联邦、顺丰有自己的航班、飞机,圆通与扬子江快运也有合作协议。加上萧山机场已开辟到荷兰阿姆斯特丹、泰国曼谷、马尼拉、菲律宾、韩国等地的直飞或经停航班。亚航,荷兰皇家,韩亚,台湾华航、长荣,香港港龙、国泰等知名外航都已入驻萧山机场。

由于义乌机场自身航空物流基础设施有限,面对日益增大的航空物流需求,义乌机场航空运输能力还不能适应需求的增长。立足于义乌机场现实的局限性,短期内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还必须依托周边上海、杭州机场的航线资源开展业务。从长期来看,义乌本地的航空物流产业与上海浦东、杭州萧山的关系还是合作大于竞争。而且充分利用现有空港的资源优势,以及江浙沪通关同城化的政策便利性发展义乌的航空物流产业,也不妨碍义乌机场开辟新的国际航线,有利于三地的优势互补。加大推进义乌―上海、义乌―杭州等地的卡车航班业务,吸引更多的航空公司开展卡车航班业务,使之与其它航空物流服务功能相结合,弥补义乌机场目前运力不足,缺少国际航线的问题。

3.4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升机场活力

义乌机场仅有民航局下属的义乌民航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其它航空物流企业无法进入开展业务。民营与国营航空物流企业相结合的关键在于要么打破民航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垄断,引入竞争;要么民航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专注于机场场站的货物装卸、货物仓储和地面运输等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环节,改变即服务航空货代又直接面对货主的局面。这样有利于提高航空企业与义乌货代的机货衔接的效率,有利于增加义乌机场的货物周转量。

3.5 依托地方高校,培养航空物流人才

义乌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与竞争力的提升需要大量的航空物流人才。依托地方高校,一方面可以培养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区域航空物流产业及相关政策的高技能型实用人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地方高校这一平台,对接行业协会,对义乌航空物流行业在职人员进行在职培训,特别是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夯实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了解义乌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在促进任职企业发展的同时提升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另外,政府出台相应的物流高级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多种手段招聘物流企业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人才引进配套措施,以达到吸引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高仁文. 电子商务背景下航空物流的发展前景探析[J]. 中国商贸,2011(15):156-157.

[2] 衣胜章. 浅淡我国航空物流发展优劣势与对策[J]. 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5):6-7.

第8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航空货运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中国将成为全球航空货运发展最快的国家,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航空货运业也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比较显著的一点服务水平与国外航空公司差别很大,已经影响航空货运业的发展。本文在航空货运业引入服务营销,就中国航空货运业的服务问题提出几点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形成,服务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伴随着服务的深化和提升,服务作为商品来营销的概念已开始逐步升温,并引起众多行业的高度重视。服务营销作为现代市场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特征,将在市场经济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服务营销的实质是促进服务的交换,以客户满意为经营的核心理念,重视市场需求变化,通过全方位的服务来实现客户忠诚,获取最大收益,实现企业的目标。因此,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服务营销无疑成为航空公司培育战略优势、取得竞争成功的有效途径和核心手段。

1服务营销

1.1内涵

服务营销是企业在充分认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要在营销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服务营销是企业营销管理深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在新的市场形势下竞争优势的新要素。服务营销的运用不仅丰富了市场营销的内涵,而且也提高了面对市场经济的综合素质。针对企业竞争的新特点,注重产品服务市场细分,服务差异化、有形化、标准化以及服务品牌等问题的研究,是当前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保证。

1.2服务营销与传统的营销的区别

同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较,服务营销是一种营销理念,企业营销的是服务,而传统的营销方式只是一种销售手段,企业营销的是具体的产品。在传统的营销方式下,消费者购买了产品意味着在一庄买卖的完成,虽然它也有产品的售后服务,但那只是一种解决产品售后维修的职能。而从服务营销观念理解,消费者购买了产品仅仅意味着销售工作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企业关心的不仅是产品的成功售出,更注重的是消费者在享受企业通过产品所提供的服务的全过程的感受。这一点也可以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上理解:人最高的需求是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服务营销正是为消费者(或者人)提供了这种需求,而传统的营销方式只是提供了简单的满足消费者在生理或安全方面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收入的提高,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更需要的是这种产品带来的特定或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有一种被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感觉,而这种感觉所带来的就是顾客的忠诚度。服务营销不仅仅是某个行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产物。

2中国航空货运服务的特征

航空货运服务是连续性的服务,顾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存在着长期的互动关系,这会为航空公司与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了非常多的机会。航空货运公司一般无法承受顾客流失的损失,因为争取新顾客的费用过于昂贵。航空货运产品有其特殊性,专业航空货运公司提供的产品主要是从机场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既有对人的服务,更侧重于对货的服务。服务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例如:运输速度、员工服务形象、服务产品的分类、高端客户管理、信息处理能力等。

中国的航空货运由于长期处于需大于供的状态,使得国内航空企业一直处于“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服务意识相对淡泊。只要货物能运到就可以了,在如何加快承运速度、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为客户定制产品等服务创新方面考虑得很少。

即使客户对服务有所不满,但苦于选择余地较小,也只能将就。随着外国航空公司蜂拥中国市场,客户的选择余地增加,中国航空货运竞争将日趋激烈,中国航空货运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3引入服务营销,提高航空货运服务的策略

服务营销的核心是如何将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服务的消费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顾客才能感知到良好的服务质量,也才愿意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航空货运业引入服务营销将会极大的促进航空货运业的发展。为此,根据服务营销理论和当前我国航空货运发展环境以及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提高航空货运服务的服务营销策略。

3.1注重航空货运服务的“时效性”

客户选择航空货运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快速性,因而航空公司最根本的货运服务目标应该是货物运输的时效性,尽全力满足货主对运输时效的需求,这也是提高货运服务质量的主要途径。通过提高航班运输效率和地面操作与空中运输之间衔接的紧密程度,实现“无缝隙”的一体化运输方式,以提高提高整体运输速度。

3.2注重“真诚的瞬间”,抓住“关键时刻”

所谓“真诚的瞬间”,是指客户同航空公司发生交往的那一刻,这是客户最为敏感的时刻。在这“关键时刻”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再采取更正的行动补救就为时已晚。航空货运业务典型的“真诚的瞬间”有:客户在装卸货物的时候,客户在交款的时候,客户在咨询的时候等等。航空公司要注重抓住这些“关健时刻”将真情溶入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献给客户一片“真情的瞬间”。

3.3提高航空货运工作人员的素质

服务质量是一种“感觉”的质量,无法具体衡量,因此,在服务营销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它取代了“产品”本身而成为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角。航空公司开展服务营销主要是为了建立和改善与以客户为主的外部人员间的关系,而要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理顺内部关系,使全体员工真正做好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准备。为此,就要针对员工开展一系列积极的、营销式的、协同的活动,用积极的营销式的方法激励员工,使他们的工作表现体现“一切为了旅客”的职业态度、服务意识和顾客导向。

3.4采用先进技术,缩短客户办理各种手续时间,提高服务质量

客户满意的基本要求是对企业产品的满意,对于航空货运业来说,产品即是航空公司为客户为托运货物的服务,为此客户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而手续时间的长短和简便性对客户的满意度影响巨大,因此航空货运公司要想提高客户满意的程度,就必须缩短客户办理手续时间和增加简便性。航空货运公司应当完善现有的航空货运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采用新的信息技术积极开展航空货运电子商务。增强货运销售和机场货运离港系统的功能,把货主和货运人联接起来,并提供准确、及时的货运信息、舱位预订、信息跟踪和信息服务,同时,采用新的信息技术积极发展网上航空货运业务。

参考文献:

[1]A佩恩.《服务营销》[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82。

[2](美)瓦拉瑞尔•A•泽丝曼尔,《玛丽•乔•比特纳》[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李霄峰航空货运服务营销的策略研究[J]空运商务,2007,(08)

第9篇:航空货物运输特点范文

关于航空运输合同范本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依照国家相关运输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均同意履行本合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_ __月__ 日止,到期是否续约由双方协商后处理。

二、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从 至全国的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具体航线、航班及价格以合同附件《航空运输价格协议》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视当日的货量向乙方提前预定所需航班舱位。若存在大批量货物,甲方应尽可能提前一天预报给乙方。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之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航空的安全要求和不违反国家禁

运物资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正确提供货物件数、重量、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舱位;

2、乙方有责任将甲方交予乙方承运的货物安全、准时地按指定航班运往目的地;同时,在运力紧张的情况下,乙方应优先保障甲方的货运服务。

3、乙方在接收甲方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包装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货物完好交运。

4、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运输信息查询及反馈服务。

5、如遇航班取消、延误等原因造成货物滞留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甲方交运货物无法按既定时间送达目的地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意见进行处理; 如乙方未立即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在乙方运输期间,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盗抢、污染、变质、潮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7、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运输过程中货物损毁的相关事故报告或航空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违约责任和赔偿

1、乙方没有按照甲方指定航班进行出港上站,则予以一定的处罚,处罚标准为

2、在甲方客户已委托甲方投保的情况下,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负责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正式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未及时开具相关证明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若甲方客户未委托甲方对货物投保或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若属航空公司责任,损失由甲承担20%,由乙方承担80%:若属乙方责任,则由乙方全额赔偿损失。

4、在乙方运输期间,货物发生上述事故,无论因何原因,乙方须在7日内向甲方出具事故证明;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的航空证明。

未能在此约定期间提供有效正式证明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如有违约,甲方可根据损失情况向乙方索赔。乙方应付给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赔款,甲方有权在运费中直接扣除。

6、如乙方未能提供甲方所要求舱位每月超过三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月超过5次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以甲乙双方协商签署得《航空运输价格协议》收取,如价格发生变动,应该以航空公司的调价额度增减幅度的差价为参考,该价格须有双方盖章确认,并注明执行时间。

2、甲方通过乙方承运的货物,若为乙方正单开出的运单,到达港口提货费用不得超过0.2元/公斤。若为乙方分单开出的运单,到达港口的提货费用不得超过0.3元/公斤,否则,超过费用由乙方支付,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当月运费中扣除。

3、甲乙双方约定90天为一结算周期。结算之前,由乙方将有关运费统计汇总成立,盖上财务章后给甲方(不包括复印件、传真件等),由双方进行对帐,账目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公路内核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周期款项,未及时支付的按应付款项的0.1%/天交纳滞纳金。但因法定节假日或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合同约定范围内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且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时,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附件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运输许可证(国内航空货

2、甲乙双方协商签署的《航空运输价格协议》

甲 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户:

乙 方: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户: 签约时间与地点:

签约时间与地点:

航空运输合同协议书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 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 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航空运输合同怎么写

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

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

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

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

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

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

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承运人: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