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干部公示范文

干部公示精选(九篇)

干部公示

第1篇:干部公示范文

1、公示对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之后,除特殊岗位外,拟提拔任用或聘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2、公示范围:拟提拔任用或拟聘任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市直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和中卫市城区10个乡镇拟提拔任用或拟聘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在本人现工作单位或系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3、公示的程序: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党委(党组)的名义进行公示,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政治部(处)负责实施。

4、公示的方式:公示一般采取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5、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接受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号码等。

6、公示期限: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7、听取意见的方式:公示公告后,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公示的内容与本人基本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采取写信、面谈或打电话的方式,具名向组织部门或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反映。

第2篇:干部公示范文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公示时间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程序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第3篇:干部公示范文

一、实施对象

首批勤廉公示的对象为: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农林局、环保局、劳保局和药监局10个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局长助理。

二、公示内容

宿豫发〔*〕号文件中所列的主要内容,主要公示近3年以来(*年1月1日)的勤政廉政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9月1日至9月6日)。

1、区勤廉公示领导小组召开首批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工作动员会。

2、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宿迁日报、宿豫广播电视台、“中国宿豫”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开公示对象姓名、单位、职务、分管工作、勤廉公示主要内容及监督电话。

3、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传达学习宿豫发〔*〕号文件和区动员会议精神,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公示对象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纪党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学习孔繁森、郑培民等勤廉先进事迹,对照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纪检负责人、联络员和区指导协调组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7日至10月8日)

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9月7日至9月10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到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采取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区纪委、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综合形成《“点题”公示内容反馈书》,向公示对象反馈群众和区纪委、监察局“点题”的公示内容。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9月11日至9月14日)。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自己动手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不得让他人。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写清近3年来勤政情况、廉政情况,尽除空话、套话、大话、虚话,力求真实、客观、全面、具体,既要按照规定的7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4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反映勤政廉政好的一面,又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纪委、组织部审核述职述廉报告(9月15日至9月20日)。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由区委组织部对勤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区纪委常委会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区纪委常委会根据群众“点题”和举报、案件查处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凡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报告内容不详实、不具体的,一律退回重写。对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述职述廉报告初稿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审核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4、班子评议述职述廉报告(9月21日至9月23日)。经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审核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印发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手一份,并评议,评议时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参加。公示对象根据班子成员评议的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再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述职述廉报告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班子评议情况要有文字记录。

5、群众评议述职述廉报告(9月24日至9月26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单位聘请的党风联络员、行风监督员以及服务对象代表会议,参会人员对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或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现场提问或质询,公示对象应如实回答。同时发放《干部群众对述职述廉报告评议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于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中没有写到而群众有反映、想了解的问题,以《群众评议意见反馈书》形式及时通知公示对象在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补充说明。

6、对外公示述职述廉报告(9月27日至10月8日)。公示分张贴和会议宣读两种形式。由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在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并由本人在机关全体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三)考核评定阶段(10月9日至10月12日)。

1、民意测评。领导干部在会上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后,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勤政情况测评表》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独立完成,测评表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负责发放、回收、汇总。

2、组织考察。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进行集中考察,主要对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核实。

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县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03〕80号)有关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的评定,以《宿豫区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结果评定表》形式,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综合民意测评、群众反映、组织考察等情况,初步确定评定档次,报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四)总结整改阶段(10月13日至10月15日)。

1、公示评定结果。区勤廉公示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评定结果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谈话情况要形成记录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不能如实讲清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自查自纠,以及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

3、公示情况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进行整理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4、首批勤廉公示工作结束后,依据评定结果按一定比例选出“区十佳勤廉公仆”候选人若干名。

四、组织协调

1、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宣传报道组、材料综合组、指导督查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对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人员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单位抽调。

2、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助搞好本单位公示对象的勤廉公示工作。

第4篇:干部公示范文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正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实行任前公示。

1、拟从下一职级提拔为正副局级领导职务(包括由正局级市级部门管理的具有副局级级别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

2、拟从党委(党工委)委员、党组(办公会议)成员或行政副职担任同级党组织副书记职务的干部;

3、拟从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担任同级党组织书记职务的干部;

4、拟从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保留或享受正副局级待遇的干部转任相同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特殊岗位以及特殊情况,可根据上级要求不实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形式

公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

三、公示内容

公示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等情况,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地址。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5天,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公示时间。在公示期内,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

五、公示程序

1、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集体研究确定的拟任(提名)人选和职务公示通知或公告;

2、与公示对象谈话,教育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受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

5、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

(1)对组织人事部门已经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对尚未掌握的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2)对虽为匿名反映,但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

2、对公示情况的处理。

(1)公示后,对群众没有反映,或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原方案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对群众反映并经调查核实问题比较严重、不适宜按原方案任职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

(3)对所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并作进一步调查。

七、公示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市委组织部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2、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要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注意有关人员的回避,做好对群众反映情况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不准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不准泄露调查核实的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要与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干部谈话制度、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5篇:干部公示范文

关键词: 新公共管理 高校学生干部队伍 管理启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高等教育类学校进入到大众化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进入高等教育学校,因此这类校园开始扩招,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优秀学生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态及个性特点,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各高校学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因此高校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应学习新公共管理理论,才能对管理事业实现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1.新公共管理理念在提出初期,人们普遍意识到其概念是强调管理中员工的责任及业绩,这些都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问题,公共管理概念革新改变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政府从曾经的发号施令者变成为群众提供服务的人,这也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受到大家拥护的原因。

2.新公共管理理论非常强调以人为本的概念,因此在我国高校发展初期,校领导意识到要改革对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方法,新公共管理理论反映出现代管理团队需要的方法,要求管理者具有先进思想、技术和管理方式,需要管理者与时俱进,坚持学习,这样才能保证对团队拥有合理的管理方式[1]。

1.现今社会很多高校对学生管理方式都采用父母式管理方法,对学生的社交、生活、学习、课外活动过多干涉,并且对没有按照要求做的学生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惩罚,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学生成长。

2.校园选拔出优秀的学生作为学生干部,主要是在老师和校领导管理疏忽的时候,由学生干部管理学生,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定弊端,很多学生干部由于自身心理状态不端正,导致对其他学生出现以权压人的情况,还有的学生干部自身做得不够好,其他学生并不服从管理,这些都是学校对学生干部队伍管理疏忽造成的影响。

3.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管理方式一直都是以学生平安,成绩优秀,在校期间不出任何事情为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压榨,学生一旦做出影响校园风气的行为,必然会受到严厉惩罚,而学生干部一旦出现错误,会比普通学生接受更严格的惩罚。这些情况非常不利于学生在大学期间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甚至导致学生在未来发展道路上出现唯唯诺诺的情况[2]。

4.近年来我国高校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老师的教学环节和学生干部工作脱轨,对于高校而言,校园就是培养人才,教给学生知识的地方,大部分校园都以教学为中心,对校园中学生干部的管理出现很多漏洞,学生参加干部选举,就是为了锻炼能力,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但由于老师和校方不重视,导致学生干部积极性消失,这一点非常不利于学生成长。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学生干部管理产生的影响

1.校方首先要学会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并且把学生干部当成独立个体培养,学生并不是依附于学校的成年人,而是和学校平等的,因此校园要无条件为学生创造好的学习环境,并且给予优质服务,同时学生干部要了解学生多方面需求,代表学生和校方沟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得到应有服务,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

2.要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处的位置,充分了解自己的发展情况,在校方支持下展开自主学习,并且对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付出应有努力及承担后果,这些都是对学生的一种新的培养方式。

3.尽量避免教育与学生能力培养脱轨的情况,保证学生在学习状态下依旧能够充分培养出自己的管理和执行能力,学生干部选拔不应该形同虚设,校方要充分利用这一团体,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做好沟通工作,摒弃对犯错学生严格惩罚的情况,遵守新公共管理理论中“以人为本”的观念,为学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3]。

4.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更应该采用法制化手段,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条令的保护下保证学生自身权益,并且在这些条件下保证学生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鼓励学生有效利用法律保护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并且在自身犯错时,第一时间想到法律的约束,引导学生在未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5.很多学校对学生工作者的身份没有明确定位,这一点将在根本上影响学生工作者团队的合理发展,严重打击学生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对于这一点校方要有明确合理的表示,并且对学生工作者团队给予充分肯定,这样才能培养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意识到自身价值,并且使学生工作者清楚地了解到未来工作道路的发展方向。这才是高校学生干部团队管理方式需要参照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对于高校大学生干部管理问题,我们应该清晰地意识到大学生已经是独立个体,他们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一旦高校对所有学生实行统一管理,就会出现学生无法发展个人特点的后果,所以校方要打破传统管理观念,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自身长处,培养学生兴趣和能力,最终成为社会栋梁之才,为国家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孔令文.新公共管理范式对高校学生管理的影响[J].中国成人教育,2009,10:22-23.

第6篇:干部公示范文

——我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回眸

为进一步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1998年年底市委主要领导在向省委书记张德江汇报干部制度改革时提出了试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打算,得到张书记的支持。1999年初,市委一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正式作出全市试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决定,并于1999年2月13日,在全省市、地级率先下发了《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公示制的暂行规定》。随后公示制在各县(市、区)相继推开,到今年8月底,全市公示了6批共372名干部(其中市本级11批共50名干部),通过公示,367名干部被提拔任用,取消任职资格1人,暂缓任用4名。

探索与成效 我市作为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四个多样化的特点比较明显,反映在干部队伍中,活动领域扩大,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工作对象也变得复杂。这无疑加大了组织部门掌握干部表现、准确识人用人的难度。如何选好人、用好人成为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学习,市委决定以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人手,来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并从两方面作了可行性分析。一是政策可行性分析。认为实行干部任前公示符合“十五大”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党的十五大,对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wWW.133229.Com《条例》也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条例》本身的规定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在推荐和考核两个阶段的民主程序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对决策阶段如何扩大民主,则未作具体规定。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中增加了一个加强民主监督的环节,实际上是《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延伸和具体运用,也是对《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为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加强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也是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二是现实必要的性分析。近年来,我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就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5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了20多次民主推荐活动,共推荐出1600多名民意相对集中的优秀干部成为选拔任用的主要对象;对任用人选的考核,也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将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用人上的失误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处、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分析这些出问题的干部,发现其中一部分干部的问题发生在任职以前,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改进,在干部正式任职前“先让更大范围的群众审一审”,再增加一道“防线”是非常必要的。基于上述分析,市委决定以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为突破口,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但在有些干部中也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觉得压力增大了,有的拟提任干部担心公示中会受到不公正的评价,甚至中伤,等等。对此,市委层层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都必须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干部任前公示制并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教育拟提任干部相信群众、相信组织,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为加强一般干部群众对任前公示制的认识,加强了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阐述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与此同时,市、县两级在评优创先、发展党员和确定后备干部等方面也实行了公示制,为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创造了良好氛围。从而使干部群众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与这项工作,据统计,全市在各次公示期间,群众对三分之一的公示对象表明了自己看法,提出了意见。 通过近二年时间的实践,干部任前公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用人的失察失误现象。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把对干部的监督从拟任干部的工作单位扩展到整个社会,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新形势下由于干部社会活动多、领域扩大、隐蔽性增强,而组织监督难到位的局限性,丰富了组织部门在考察过程难以掌握的一些情况,从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引起干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某些隐性的东西。如某区在第一批公示中,群众反映一公示对象在1993-1995期间入股经商办企业,并遗留债务问题未了清,这种情况在考察过程中就很难了解得到的。因而,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对全面了解一个干部起到很好的作用,实际上是群众帮我们把好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关。 二是有力地强化了干部的群众观念。实行任前公示制前,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上级不注意”现象。公示制的实施,真正地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干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准备接受组织考察和群众检验,真正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促进了干部思想作风的转变,更加谨慎用权,为民用权,秉公办事,多办实事。可以说,每次公示对被公示干部来说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对未被公示的干部也是一种“清醒剂”,较好地对干部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廉政勤政意识普遍得到增强。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责任意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任前公示,实际上就是向全社会方方面面征求对干部任用的意见,意味着干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这对党委和组织部门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和压力。实践表明,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后,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推荐、考察和决定任用干部等关键环节上,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并积极采取一些相关措施加以保证,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较过去有了进一步提高。据对88名经公示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跟踪了解,群众对他们的反映普遍较好。 做法与经验 为了保证干部任前公示制这一新的改革措施的健康发展,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边实践,边规范,力求科学地把握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各个环节: 1、合理确定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和期限。 在公示对象上,以市(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拟提拔任职或提名的干部为公示对象。一些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有的作了适当延伸:路桥区对拟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实行公示;玉环、黄岩、路桥、天台等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党委(党组)对中层干部的任职也实行了公示。在公示内容中,以干部现有情况为主。一般公示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干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现任职务等。至于公示方式,主要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公示期限,考虑时间太长会影响干部正常任用提名,时间太短又不利于群众反映情况,发挥不了公示的应有作用,因而,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规定公示期限均为7天。 2、抓住调查核实这一关键环节。 调查核实关系到群众对任前公示制的信任程度,同时关系到对一个干部的准确评价和职务任免,因而市、县两级组织部门本着既对群众负责又对干部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调查核实这一关键环节。一是注意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对在公示期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群众做到有报必接。在市、县两级先后公示的372名干部中,共收到各类反映313件次,涉及干部118人,对这些反映情况,组织部门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或找当事人、知情人谈话,或到有关部门查阅原始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处理。二是注意查证工作的方法。对组织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注意向群众解释清楚,一般不再调查核实。对于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即使是匿名和化名的举报,如果线索清楚,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注意查证的方法,即在坚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采取单独了解,异地谈话,多找证据少找人等方法,尽量控制知情范围。三是对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在公示调查结束时,汇报调查的进展情况,提出深入调查的建议意见。事后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调查核实,问题严重的如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认真做好公示反馈,注重群众的认可程度。 反馈公示调查结果是实行公示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效果直接影响群众对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认可程度。因而,组织部门认真做好那些署名或当面反映情况的人的反馈工作。在反馈过程中注重把工作做深做细,根据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对反映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反馈:对反映的问题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是主流、不影响干部使用的,帮助反映人分析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介绍党的干部政策,并交待对此类干部要重点实行教育、监督等组织措施,让反映人心悦诚服;对道听途说、反映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的进行教育,阐明是非和利害关系,并注意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尽量给群众的参与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在整个反馈过程中决不向社会“跑气漏气”,以免给反映人和公示对象造成思想包袱。 4、区别不同情况,注重对公示结果的运用。 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和调查结果,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失之过严,又不失之过宽,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缺乏事实根据的,及时予以任用或提名;对属于工作上、思想上、作风上一般性缺点错误而不影响提拔任用的,通过组织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改正后也及时予以任用,如某市有一位干部在公示中,群众曾反映其在银行工作的女儿前几年利用业余时间兼任其下属一企业会计,领取兼职工资,经查情况属实,但这是前几年的事,且已和企业脱离关系,经过组织诫勉后,也及时予以任用;对一时难以查清,在公示结束后还需继续调查核实的,对其暂缓履行任免职手续;对调查确实有问题的则取消其任职或提名资格。如某县一名干部在公示中,群众反映其有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抓获,经查确有此事,于是取消其任职资格。

体会与启示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地推广,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体会是: 1、干部制度改革只有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是干部工作如何扩大民主,如何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公示制的实行,使群众的参与选择从干部的推荐考察环节深入到干部任用决策这一干部工作的核心环节,而且群众参与面从干部的工作单位扩展到整个社会,使更多的群众有了发言权,因而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当市本级第一批公示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后,群众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对这一做法的支持和拥护,在每批公示中都积极反映情况,或来电、来函,或直接来人反映,为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了解人、用好人把好了最后一关。 2、改革措施只有在于法周延的的基础上于事简便,才能切实可行。一个改革措施要切实可行首先要注重目标模式的设计,既要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又要重视方法途径的研究,要便于操作推广。过去我们在干部制度改革方面也作了不少积极的探索,在于法方面是比较周延的。如干部的考核工作,通过上下、左右、前后对干部进行“立体透视”,比较科学准确地把握了干部德、能、勤、绩的基本情况,但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不仅持续时间较长,而且牵制精力较大,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而干部任前公示制则以一种简便、易行高效的方式,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满足了人民群众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愿望,又便于操作,易于推广,大大增强了改革的效应。 3、改革措施只有配套运用,才会更具生命力。干部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干部任前公示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监督环节,只有与其它干部制度改革措施有机结合、配套运用,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为保证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有效施行,市县两级组织部门注重建立和完善署名推荐干部制度、干部考察责任制、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回复制度、交流制度、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联系通报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目前,组织部门又着手建立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举报制度(包括受理、查处、责任追究和反馈制度),干部选任用工作责任制度等,努力完善一套纪律严明、制度配套、群众参与的干部监督体系。这样才能克服某一项改革举措的单兵突进,成效不大的现象,促使干部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 干部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当前,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以张德江书记的批示为动力,积极探索,不断深化,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等创新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7篇:干部公示范文

干部任前公示,照我理解,是党组织公正用人,对拟任干部公开宣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是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增加的一道防线。对于那些优秀的人民公仆,公示是公认、公举、公推;对于那些有瑕疵的干部,公示是公评、公议、公帮;对于那些病入膏肓的腐败分子,公示则是公诉、公审、公判!这不是笔者故弄玄虚,作危言耸听之论。随着干部任前公示的制度化、规范化,公示不但逐渐显示出其公认、公举、公推乃至公评、公议、公帮等“功能”,而且更加显示出了其公诉、公审、公判的“功能”。

山西省临汾市副市长苗元礼,前不久公示拟任为省直正厅职务,而就在公示期间,他被举报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闻风而动”,调查认定,苗元礼自2001年任山西省临汾市副市长后,特别是分管煤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减免、缓交煤炭资源价款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涉案违纪违法金额达700余万元,2008年1月11日,临汾市人大依法罢免他第二届人大代表资格,1月22日,山西省政府作出开除苗元礼公职的决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既然是公示苗元礼要由副厅职拟提拔为正厅职,说明组织上对他的印象很好,评价很高。如果对他印象差,评价低,也就肯定不会准备给他加官晋爵了。可经过这么一公示,竟将一个拟提拔重用的好干部“公示”成了头顶长疮脚底流脓的腐败分子!如果组织上不准备让他当更大的官,当然就不会公示,他也就逃过了公示“这一劫”,继续优哉游哉当他的副市长;如果组织上要将他由副厅提拔成正厅,又不公示,他也就悄悄坐上了正厅的交椅。通过苗元礼被“公示下台”(接着将是“公示进监”),证明公示不但能纠正组织上的看人偏差,而且能表公意,泄公愤,除公害,益莫大焉!现在干部拟任职务任前公示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如果所有干部的任前公示都不是热热闹闹走过场、轰轰烈烈搞形式,能真正发挥出“公示效应”,可以肯定,官场上也就不会出(至少要少出)像湖南省临武县原副县长陈纪忠,上任57天就因贪污受贿翻身落马;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原县原副县长马发旺,“履新”20多天,就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关进班房;像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升任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劳改局局长刚刚20天,就职演说余音未绝就被推往断头台之类的尴尬事了。

“公示变公审”值得祝贺,其值得祝贺的具体理由有如下三点:一贺干部群众举报的胆识。敢于借公示的东风把贪官拉下马是需要勇气的,贪官不是纸老虎是活老虎,原河北省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原河北省省委书记,不就被、劳动教养两年么?原河南省干部吕净一,不就因举报原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险遭灭门之灾么?可我们的干部群众能出以公心,实事求是,顶风冒“血”也敢上。二贺省市领导的胆识。省市拟提拔重用的干部被“公示成腐败分子”,既否定了拟任的干部,也否定了领导对那位干部的评价。自我否定是痛苦的,领导同志没有公道正派的作风和坚强的党性肯定办不到。三贺具体办案人员的胆识。干部群众举报后得靠人查证落实,有人举报没人查办也是白扯。如果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办案人员怀揣私心,前怕狼后怕虎或者想通过办案从腐败分子身上捞点个人好处,很可能把干部群众的举报“查化”,甚至有可能把贪官查成清官,把腐败分子查成勤政爱民的好干部。所以,笔者在此冒昧提议,如果要给举报苗元礼们的干部群众庆功的话,千万不要冷落了那些具体办案的人员。没有他们恪尽职守,也许苗元礼之流早已坐在更大的交椅上,正唾沫飞溅地在台上给大家作反腐倡廉报告呢。■

第8篇:干部公示范文

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在2007年8月27日被公示为省直正厅级职务拟任人选期间,纪检部门接到其有关问题的举报。并展开调查,最终揭开了这个贪官的腐败面纱。山西省纪委的一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地说:“苗元礼一寨很特殊的一点。就是一名地厅级干部在‘省直正厅级职务拟任人选公示’期间被查处。党外领导干部通过公示监督的渠道,于公示后被拿下,这在我省为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

用人是一种导向。选准用好一个干部,可以带活一支队伍,搞活一方事业。选错用坏一个干部,则会贻误一方发展,丧失党心民心。近几年来,各地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提高识别和任用干部的准确程度,实行拟任职人选任前公示制度,并在执行中收到了一些效果。但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使一些地方的“任前公示”成为“任前公式”,流于形式,不仅妨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可能阻却腐败案件曝光的渠道,让一些腐败分子侥幸过关。

一是公示的时间普遍过短。许多地方干部任免公示大都在正式任用(任命)的前7天进行,还有的选择在节假日期间公示,等群众知道时,公示期限早已过去,让一些了解其腐败行为的人措手不及。同时举报者也会由于种种顾虑在举报前有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的过程,在犹豫之中,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有的已经予以任命,一旦任命,许多人都会认为再举报没有作用了,只好很不甘心地放弃举报行为。

二是对举报的“门槛”设置过高,举报的成本过大。使一些了解腐败行为的人不愿和不敢举报。比如,很多地方对举报者提出了很高要求:“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到受理举报地当面举报。凡来信或来电举报者,必须签署或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对匿名信,公示期间一般不予受理;凡来访者,要说明真实身份和单位,反映情况后要在来访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所举报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过去,虽然提倡实名举报,但也不禁止匿名举报。由于匿名举报可能助长一些人诬告陷害干部并给查证举报事实带来困难,于是由允许匿名举报改为一律实名举报。这样一规定,一些了解拟任用干部腐败行为的人,本来想举报也不敢举报了,除非有巨大的勇气。因为任何人都没有把握自己的举报就一定能使有腐败行为的干部被罢免,一旦自己举报的人被任用,自己将在本单位没有立足之地。并且即使是了解腐败行为的人甚至是参与腐败行为的人,也未必能够完全证明腐败行为的事实真相,万一自己举报的事实不能被证实或者不能按照有关部门所要求的方式被证明。自己就可能被扣上诬告的罪名。这些都可能使一些想要举报的人不敢举报,从而阻止举报线索的提供,使公示制度流于形式。

三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只受不理。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线索,干部管理部门往往是既没有查处的精力,也没有查处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必须移送给有关机关查处的义务,更有少数地方甚至对公示期间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束之高阁,或互相推诿,在干部任用前的公示程序中收到的举报线索,往往都是不了了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9篇:干部公示范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准备阶段。县建立廉政公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10个指导协调组,负责对全县面上廉政公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对乡镇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廉政公示的意见》,为下一步工作开展营造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撰写述廉报告。即由公示对象对照述廉内容中的十二个方面,撰写近三年来本人廉洁从政情况,形成述廉报告,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原临河镇镇长李正阳在述廉报告中查找了工作中存在接受礼品、有时违反公务招待规定、外出招商引资顺便游览名胜古迹、公车私用等4个方面问题,在后来的领导班子评廉和公示期间得到了群众认可。

2、监察审核报告。即县监察局根据举报、案件查处和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进行审核。首期17名公示对象中有15份述廉报告、第二期75名公示对象中有26份述廉报告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写。通过严格把关,有效纠正了“自我表扬多、查找问题少,谈共性问题多、查个性问题少,讲客观原因多、找主观原因少”的现象。

3、领导班子评廉。即县监察局把审核后的述廉报告印发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并召开会议,同时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原新袁镇镇长海克培宣读述廉报告后,一名党委副书记当即批评其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导致决策不准确、瞎指挥;镇纪委书记也严肃指出其对政府院内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小车和招待费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等问题。

4、公示述廉报告。即公示对象为乡镇场主要负责人的,由公示对象所在乡镇场将其述廉报告张贴在乡镇政府(或场部)院内及各村(居)委会公示栏内,同时印发到基层站所,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宣读;公示对象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将其述廉报告张贴在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宣读。此外,还及时地在《宿迁日报•**资讯》重要版面和电视台、电台黄金时段刊播廉政公告,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原三庄乡主要负责人孙维国,儿子结婚违规操办,群众立即来电话举报,使之汗颜。

5、反馈廉洁情况。即述廉报告公示结束后,县廉政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各方面的意见登记造册、认真梳理、调查核实,及时向公示对象进行反馈和提醒。县水务局局长徐业平,群众反馈其问题,经调查确认无明显问题后,及时将情况向其本人和单位进行了反馈,使他轻松上阵,安心工作。

(三)总结评定阶段。公示结束后,县廉政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结果进行总结和评定。对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表现突出、群众公认和社会反映良好的领导干部,授予“廉洁从政好干部”称号;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不廉洁问题的领导干部,由县监察局对其实施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纠正到位。自3月份廉公示工作开展以来,共查纠整改问题366个、诫勉谈话21人;“廉政账户”收到退款13。4万元;10名“一把手”被评为“廉洁从政好干部”;5人受到组织处理。

该县廉政公示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一是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公示工作开展后,全县掀起了学习“两个条例”等法规知识的热潮,广大干部踊跃报名参加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对照12个方面廉政内容,逐条检查,深刻反思,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进一步增进了领导班子的团结,凝聚了人心。廉政公示让大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形式,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平时无法讲、不敢讲的问题讲了出来,进一步加深了友谊,增强了信任,由“堡垒里战斗”变成了“战斗的堡垒”。三是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稳定。通过廉政公示,广大群众平时关心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得到了充分的整改。更重要的是把对干部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判权交给群众,顺了民心,合了民意,进一步促进了全县官风和民风的明显好转。

二、几点启示

(一)廉政公示是对述廉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一是将述职述廉分开,有效解决重述职、轻述廉的现象;二是对述廉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将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等12个方面纳入廉政公示的内容,并且对述廉报告严格把关,把上级领导掌握的一些情况告知公示对象,要求将这些问题讲清楚,有效解决了述廉报告内容单一、共性多、个性少的现象;三是实行领导干部评廉,既面对面、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又背对背、不记名地填写评议意见,解决了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四是将述廉报告在全社会公示,较好地把监察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的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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