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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行业报告精选(九篇)

畜牧行业报告

第1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畜牧业统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085-02

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丰富城乡“菜篮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畜牧业统计是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畜牧业发展的现状及其水平,为研究畜牧业发展规律,使畜牧业更好地健康发展,制定畜牧业政策,编制畜牧业规划提供依据。本文从畜牧业统计工作出发,结合县、乡、村基层统计工作与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畜牧业统计工作能有积极作用。

一、现行畜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的全面调查方式不适合蓄牧业季报工作。目前现行的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制度分为季报、年报,均采用全面调查、逐级汇总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是养殖户(场)、生产单位,每个报告期末由村调查员入户访问采集数据,逐户累加,上报村级汇总数据至乡级,由乡级统计调查员汇总各村级数据,上报乡级报表至县区统计机构,县区统计机构汇总其全部下属乡、镇、办数据,再上报县区报表至市级统计机构,直至省级、国家。这种调查方式简单,但不易行。因为一个乡的辖区内,统计信息源涉及千家万户,有的乡办畜禽养殖户(场)、生产单位达几百家甚至更多,每逢季末均需乡、村调查员逐户调查,逐户加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工作量相当于普查。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普查的方式不适用于经常性报表,采用普查方式的调查周期一般间隔在几年以上,而畜牧业生产情况报表一个年度内要进行三次季报、一次年报,报表周期短,频率高,显然不适合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取得数据。

2.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基层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的起报单位为村级,但村委会没有专职统计人员,一般由村会计承担,村会计除了负责全村财务事务外,还要兼顾家庭、农活、务工等,没有充足时间深入养殖户,逐户走访取得数据,有时会根据村组台账、主观印象、电话调查等方式填报数据,造成基层数据来源可信度不高。而作为被调查对象的养殖户(场),绝大多数没有建立生产台账,对养殖规模大多是近似估计,甚至对出售情况有所隐瞒,也导致基层统计调查工作难度增加,难以取得真实准确的统计数字。而在乡一级,统计工作由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负责统计的人员一般身任多职,不仅对口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个专业统计调查工作,而且对口多个上级非统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每逢各个专业报告期末,面对着农业、工业、投资、第三产业等多种统计报表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工作,疲于应付,对统计中的一些指标涵义理解不准确,在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

3.目前的畜牧业数据采集平台审核功能比较简单,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有待完善。目前的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通过统计系统的网络数据采集平台上报,数据审核功能比较简单,仅限于统计指标数值的简单加减逻辑关系审核、包含与被包含指标数值的大小关系审核,而对肉产量与出栏量之间胴体重的上、下限,出、存栏之间的比例关系,蛋鸡存栏与禽蛋产量之间的比例的上、下限,奶牛存栏与牛奶产量之间的比例关系上、下限,报告期与上年同期数据对比的增减幅度等指标没有相关审核公式控制,需人工根据经验审核完成,一方面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另一方面遇到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的统计人员,极易携带错误上报,造成统计失误。

二、改进畜牧业统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改革现行的畜牧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是取消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季度全面报表,建立以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的报表制度。以每年进行一次的畜禽规模名录库维护工作为基础,针对散养户、规模户、养殖公司等不同调查对象,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二是增加报表的多样性,改变畜牧业报表指标设置单一,不能全面反映畜牧业发展状况的局面,报表指标设置应涉及到生产、效益、成本、发展趋势、养殖品种分布等方面,全面反映畜牧业的发展状况,提高畜牧业统计的监测、预警能力。三是建立统计部门与畜牧部门互动的工作模式,互通工作信息,共享调查成果。畜牧部门的调查结果与统计部门的调查结果实行数据共享,如果两个部门同口径的调查数据相差较大,应有可启动的相应核查机制,以便取得真实可靠的数据。四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户(场)、生产单位,有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数据直报;对于被调查对象集中的养殖小区等,有条件的可由村委会统计人员进行网上直报,减少层层布置安排产生的误差与干扰。

2.加强基层统计力量,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一是针对基层统计人员经常更换,业务不精,疲于应付等现状,建议固定专职统计人员,并对报表制度上的统计指标解释尽量详细、系统,聘请行业专家组织专业培训,同时可联系素质较高的养殖户技术人员在养殖现场做实地讲解等方式,增加基层统计人员对畜牧业生产情况的了解,掌握畜牧业生产规律,更好地理解统计指标的含义,提高其畜牧业专业知识与统计调查能力。二是通过村广播、宣传单、墙体广告等方式,宣传统计知识、统计信息服务、统计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提高养殖户与基层统计调查员的配合程度,提高畜禽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增加养殖者与统计部门的配合程度。三是统计部门与畜牧部门可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共同交流业务经验,调查技巧,共同提高工作水平。

3.完善统计数据网络采集平台,加强审核、评估、信息交流等功能。一是完善对基层单位报表的审核功能,在现有的网络平台上,除具有对报表的简单逻辑关系审核功能外,还应增加相关指标间的匹配性审核,报表间的关联性审核等功能,如肉产量与出栏量之间的胴体重审核,出栏与存栏的比例关系审核,奶牛存栏与牛奶产量的比例关系审核,蛋鸡存栏与鸡蛋产量的比例关系审核等。二是完善数据平台的数据对比、汇总、分析功能,在录入当期数据时可与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方便数据录入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增减幅度过大的指标数值,及时查询,及时预警。

4.充分利用农业普查的优势,以普查年份数据来修正非普查年份数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中的畜牧业指标,主要有猪、牛、羊、禽及其它动物的存栏情况,基本涵盖了畜牧业生产情况报表中的存栏指标,可充分利用每次农业普查组织起来的人力、物力,搞准、搞实畜牧业总量、结构等指标,并以普查年份数据来修正非普查年份数据。

参考文献:

[1] 布仁.对完善现行畜牧业调查统计方法的探讨[J].内蒙古统计,2001,(1):25-26.

[2] 冯颖.对加强和完善畜牧业统计的探讨[J].宏观热点,2011,(10):116-118.

第2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自去年9月以来,全市无有效降雨近160天,旱情十分严重。据市气象部门预测,今年2-6月份,我市降雨偏少,气温偏高,秋冬春三季连旱已成定局。随着旱情的持续发展和农作物用水量的急剧增加,全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将愈加突出,畜牧业用水安全形势将变得更加严峻。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业抗旱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畜牧业抗旱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规模养殖场(区)是我市畜牧业发展和畜禽产品产出的中坚力量,一旦因缺水而停产,势必影响全市畜禽产品的正常供应,严重损害畜牧业的发展。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畜牧业抗旱工作的严峻形势,全面落实畜牧业抗旱工作领导负责制,结合畜牧兽医科技行活动,实行包片分场联系的办法,深入所联系养殖场户和畜牧业抗旱第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对因工作措施落实不力、迟报、漏报、瞒报旱情等原因,造成畜禽饮水中断,给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深入一线,落实措施

要摸透实情。各党员干部、科技人员要深入畜牧业抗旱工作第一线,逐村、逐场、逐户排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解辖区内的畜牧业生产用水形势,全面分析面临的旱情形势,认真研究对策措施,指导养殖户做好抗旱物资的筹备和长期抗旱的准备。

第3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乡(镇)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各乡(镇)要根据行政村的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掌握电脑操作技术;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使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乡(镇)畜牧站,由乡(镇)畜牧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及时向乡(镇)畜牧站上报,并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村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应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除中央补贴外,乡(镇)级财政给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平均xxxx元标准执行,年终在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各乡(镇)可根据防疫员服务半径及养殖数量核定防疫员补贴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xxxx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年终各乡(镇)畜牧站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兑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年初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保险费用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在防疫员补贴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第4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livestock industry has made rapid development, and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imal husbandry,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production information statistical work, and only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effectively, can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information statistics, and can provide higher quality data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imal husbandry.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explore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production information statistics,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information statistics.

关键词: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改善措施

Key words: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information statistics;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326.3;F3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8-0057-03

0 引言

在我国的农业体系中,畜牧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生产的畜产品是人们最主要的副食品,为了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在畜牧业的发展过程中,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能蚣笆庇行У胤从吵鲂竽烈档纳产现状,只有提高生产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才能使其在畜牧业的发展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提高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工作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1 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生产信息统计的数据质量不高

一般情况下,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都是由基层单位完成的,这些单位没有配备专业的统计人员,通常由村委会人员统计,这些人员需要同时负责多方面信息的统计与报表工作,这些工作过于繁杂,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畜牧业生产信息的统计工作。与此同时,这些单位中的人事变动相对频繁,有的工作人员刚刚熟练这些信息的统计工作,就可能因人事变动离开这个职位,更换其他统计人员。此外,由于畜牧业统计的过程过于复杂,一些养殖户对畜牧业统计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的问题,考虑到自身利益的原因而隐瞒自家养殖情况,严重阻碍了生产信息统计工作的进行。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造成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中的数据质量不高的情况。

1.2 基层统计与动监部门统计间存在较大差异

基层统计人员是政府开展畜牧业统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这些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是影响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关键因素。在进行信息统计时,大多数的基层统计员会通过防疫员来获得春季防疫和秋季防疫等入户调查的资料,但是,防疫调查与生产信息统计无论在调查目的,时间节点以及统计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且畜牧业生产的周期性也会对信息统计的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经常会出现基层统计与动监部门统计间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

1.3 畜牧产业周期性强,养殖户多变数,名录统计不能随时跟进

在目前的畜禽监测调查中,一般是根据不同品种的畜禽养殖规模为临界点的,在每年的年底阶段,都要通过摸底调查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与畜禽规模户名录,在确定这个名单后,这些单位将成为年度内的固定观测对象,不会发生变化,并且需要对他们的生产情况进行定期的调查。由于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周期性,仅凭在年底阶段对存栏量进行调查的结果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全年的生产信息。对于这个年度都有较大养殖量的养殖户而言,在年底进行调查并不能达到切割点,就不会被列入养殖户的名录。所以,这种确定养殖户名录的方法具有较高的局限性,会造成养殖户名录不全面的现象。

1.4 搜集调查指标的难度较高

首先,在畜禽监测每年的报告中,会出现这一年因患病而死亡的畜禽数量,如果养殖户与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对这些死亡的畜禽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就能够如实上报死亡数量,但是,如果没有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就会出现瞒报的情况,导致死亡数量难以搜集。其次,监测报告中还会有购买饲料量等数据,在调查过程中,大型的养殖单位由于有自己的会计部门,可以将账面上的实际数据申报给调查人员,这些数据的准确性较高。但是,如果养殖户没有自己的会计人员,就只能以其口头申报的数量为准,这些数据没有书面的记录可供查询,只是凭借记忆申报,数据准确性较低。此外,在调查数据时,还会出现随意填报的现象,导致一些数据根本不符合逻辑,数据真实性较低。

2 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工作改善措施

2.1 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保证数据质量

为了保证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数据的质量,必须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为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专业能力过硬,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信息统计队伍。其次,对统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通过专业的培训来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提高统计队伍整体工作能力。最后,增加宣传途径,提高宣传力度。基层统计单位可以通过张贴海报、知识讲座、悬挂横幅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的宣传工作,明确调查制度与统计工作相关知识,从而提高调查对象的觉悟与积极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2 完善信息统计制度

基层的动监所能够掌握其辖区内的畜牧业生产经营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尤其是能够掌握养殖户的防疫入户调查数据,根据这种情况,可以将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工作交由防疫单位进行统计,并将统计后的信息数据通过上报提交给基层动监所,而核实到户的底册,则可以交给村委会保管,并由动监所与统计单位联合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与评估,审核完成后则需向上级统计部门提交报表。这种做法可以提高畜牧业生产信息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做到有据可查。

2.3 完善养殖户名录

畜牧业的生产过程具有周期性的规律,目前通过检测获得的养殖户名录主要是由在每年的年底阶段对养殖户进行调查而确定的,如果在这一时间段,养殖户恰好没有达到切割点,那么这一养殖户就不会出现在名录内,导致名录不完全。为了改善这种状态,在进行调查时综合统计养殖户全年的规模与养殖数量,同时参考年底阶段存栏数量确定名录,使名录的确定方法更加合理。

2.4 规范统计基础台帐,努力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建立起“农村牧区住户基本情况台帐”,重点保存好夏季普查台帐、农业普查台帐。这些基础台帐要同时建立在镇和各村,以便镇村两级能及时、准确掌握农村的基本情况。这些工作将充分显现它的优越性,在一些专题调查和临时性调查中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5 加强统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做好统计工作,队伍是关键。只有提高基层统计员业务素质,保证基层统计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才能保证基层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才能保证统计基础源头数据的质量,才能促进统计工作朝着“快、精、准”的目标不断迈进。为此2011年我们将在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对乡镇统计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2.6 促进保险政策实施,提高调查方案的有效性

在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实施保险政策,可以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险政策不仅可以规避畜牧业生产中的风险,减低经济损失,而且能够促进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因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与此同时,还有利于调查对畜禽死亡数量的统计,提高数据有效性。对于调查时饲料数量等信息搜集难度较大的问题,必须全面了解养殖户与经营单位的具w情况,通过网络的形式对规模较大的养殖户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其他养殖户可通过记账形式进行采集,并保证这些养殖户每天的收支信息都要登记入账,定期收取帐页,数据经核实后由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进行汇总录入,产生最终形式的报表。这种记账形式的数据采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养殖户的工作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提高他们配合工作的积极性。此外,基层统计部门还需要运用信息统计相关知识,对调查获取的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向上级提交生产信息的分析报告,为领导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 案例分析

我国北方某村镇畜牧站在党委、政府及农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立足实际,注重调查研究,通过各乡镇统计助理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全年的农牧业统计工作,且未出现养殖户漏记、统计信息不全的问题。

3.1 提前部署,灵活应对养殖户的变化,及时跟进生产统计工作

畜牧站在3月28日召开了春季动物防疫专题会议,就今年的春防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要求全镇春防工作从4月初开始,力争在4月20日前全面完成春防普注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及鸡新城疫、 羊痘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要健全和规范免疫档案,免疫动物的标识率要达到100%。

3.2 按时完成全年畜牧生产统计数据

畜禽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月、季固定统计报表以及上级安排的各种临时报表。培训乡镇畜牧统计信息员2次。畜牧公共信息平台运转正常,按时完成全县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等信息的报送工作。作为一名敬职敬业的优秀统计员,谭冬梅在县畜牧兽医局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州被评为优秀统计员。

3.3 基于准确的统计数据全面落实惠农政策

全年能繁母猪头投保33394头;投保金额400728元;保险赔付143头,赔付金额75950元。投放救灾贴息贷款633笔,投放资金2643万元。

3.4 继续加强畜牧统计监测工作

2013年,该区继续作为农业部生猪、蛋鸡、肉牛生产定点统计监测站,我们本着“为行业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为基层养殖者提供信息指导”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基层畜禽监测统计员进行了培训,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了核实,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为各级政府和权威部门的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了真实的第一手数据。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畜牧业的生产信息统计工作是判断畜牧业生产发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只有从根本上提高信息统计工作水平,保证信息统计质量,才能够促进畜牧业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长美.关于乡镇畜牧业统计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3(24).

[2]岳潇.畜牧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16).

[3]冯颖.对加强和完善畜牧业统计的探讨[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1(09).

第5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文章标题:畜牧法规及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畜牧法规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区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疫、依法防疫,教育养殖户树立健康养殖、清洁养殖概念,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区“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努力构建和谐**。根据《**区开展食品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食安办[20xx]1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年初工作安排,决定在三月、六月开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本此宣传活动简要作如下总结:

一、主要成效

我们按照整个宣传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为重心,以正面宣传和誉论导向为主的方针,将普法宣传教育与普及科学养殖技术知识相结合,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食品安全防控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养殖、依法防疫、依法经营参与意识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为总的指导思想,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报刊、板报、街头、会议等开展了多形式宣传活动。通过历时一个月的宣传,广大养殖户树立了正确防疫意识,主动要求免疫,自觉申报检疫;经营业主依法接受检疫;生产企业主动将食品安全生产向全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了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双轨目标责任制;共同参与,“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初步成效已经形成。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为确保上下密切配合,区乡联动,责任明确,取得成效,区局成立了畜牧法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李大友任组长,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陈大林、畜禽改良站站长肖冲任为副组长,张轲、党维强、李章银、蔡光辉为成员,具体负责方案的拟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全体检疫员、畜牧兽医职工参与。

2、及时编印各类宣传资料。区局组织技术人员及时编印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畜牧法相关条款摘录”、《动物检疫行政告知书》、《动物免疫行政告知书》、《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猪税费收取标准的通告》、《告全区饲养母猪农户的一封公开信》、《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技术要点》、《三元杂交猪饲养技术要点》等法律法规、技术资料共计22万份。

3、深入基层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一是成立六个宣讲团。区畜牧食品局抽出懂业务、会技术、熟悉法律的27名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6个畜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宣讲团,深入**镇、清江、曾口、顶山、玉山、化成、花丛、渔溪、恩阳、茶坝、三汇、平梁等十二个中心集镇开展了12堂畜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有42名政府领导、276名村社干部、873名畜牧职工、2965名养殖农户听了讲座。二是宣传车沿线广播宣传。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装饰宣传车挂牌宣传,车头前挂“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暨食品安全宣传车”,深入唐巴线、广巴线、巴水线、巴顶线、巴玉线、城区及清江镇、水宁寺镇、曾口镇、梁永镇、玉山镇、顶山镇、化成镇、茶坝镇、花丛镇、柳林镇、恩阳镇、渔溪镇、平梁乡、三汇镇等15个中心乡镇进行广播宣传。三是搭建街头宣传台。利用各乡镇赶集日,搭建宣传台进行宣传法律和接受技术咨询,下发各类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20余万份,接受8540余个农户的咨询,解难答疑。20xx年6月8日,市、区畜牧食品局利用“畜牧法”宣传周活动,在江北广场开展了街头宣传,搭建畜牧法律法规、养殖技术咨询台,下发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2余万份,接受300余个百姓的咨询。市、区畜牧食品局主要领导程仕俊、王雅、王佑荣、李大友、陈斌、蒲权芳等亲临现场解难答疑。四是报刊公示。将“告全区母猪饲养农户的一封公开信”、“动物防检疫收费项目和标准”、“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条款载录汇编”、“动物免疫行政告之”、“动物检疫行政告之”等在《巴中日报》上从20xx年6月7日起分五期连续刊登进行公示与宣传。五是制作标语及板报。在三月、六月宣传活动月活动中,共制作悬挂布标55幅,公路沿线书写石灰标语74幅,办街头板报58期。

4、邀请人大、政协委员视察工作。3月16日,市人大吴主任率市、区人大、政协部分委员对**区畜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生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动物防检疫工作深入农村、市场、企业进行了视察和检查,一致认为**区动物防检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了责任明确、领导重视、部门工作实、群众接受、社会理解。

5、以食品安全为把手,抓 好防检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是强化基础免疫。从元月一日起,推行“仔猪骟割初免——春秋普打普免——市场、流通检查补免”新的免疫程序,从3月11日起全面启动春季动物防疫普免工作。二是突出产地检疫。设置报检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群众报检,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检疫员随经营者畜禽收购车辆到场到户到点开展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标识,掌握免疫状况,检查个体健康,经检疫合格准予出栏销售,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收取防检疫规费,对未经免疫或免疫逾期的限制出栏,实施补免、重免。三是狠抓屠宰检疫。设置检疫办公室,实施驻场检疫,科学设置“三关六岗”,同步实施,做到“十到位”,元月以来共检疫生猪35万头、禽只50万只,检出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1420余公斤,净化了食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6、强化动物防疫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执法秩序。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巡查,每月2—3次;不定期抽查和明查暗访,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动物防疫快速反应队伍,紧急出动,强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今年以来,先后查处违法案件27起,立案处理8起,捣毁病害动物产品加工窝点3个,销毁病害产品3.5吨。三是强化层级监督。今年以来,已通报了4起违反防疫操作规程的事件,查处了1起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2名动物检疫员。

第6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种畜禽场;发证;问题;探讨

1 法律依据

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按不同畜种、不同存栏数量和不同代别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发证权限

根据《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划定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省级办理的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或进行胚胎移植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期间省畜牧兽医局委托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派专家现场勘验,报送省畜牧兽医局是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为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经营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中型、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中型、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受精配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现场勘验

3.1 受理

种畜禽生产企业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受理机关要当场或5日内依法告知是否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机关根据《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2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需要2名以上专业人员,到现场实施验证。验收组成员根据《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现场查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验收,然后填写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种畜禽现场勘验表》,共9项39款,其中重点款项14个,一般款项数达16个的为合格企业,否则为不合格。

3.3 限期整改

对不合格企业,按照《辽宁省种畜禽场验收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要求,设定四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按要求整改完毕,达到验收标准的,提出申请,重新组织验收。未进行改进的,不得反复进行申报。

4 存在问题

4.1 各地管理部门不统一

根据《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上各市县区管理不统一,有畜牧兽医局全权管理发证的、有种畜禽监督管理站(畜牧技术推广站)和畜牧兽医局联合现场勘验发证的、有种畜禽监督管理站(畜牧技术推广站)全权管理,畜牧兽医局只管盖章发证等情况。不同类型种畜禽经营企业管理级别不同,需要上下级配合的情况下显得非常混乱。

4.2 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由于受编制影响,几乎没有专职人员从事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而且变动频繁,对法律法规和管理业务不熟,时常有越权管理和放权管理的事情发生。

4.3 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畜牧法》要求生产和销售合格种畜禽,出售的种畜禽要附带三证,既《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检疫证明》,对违反《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l处罚,目前我省还没有规范的处罚案例。

4.4 新建场发证问题

新建种畜禽场,按《畜牧法》和《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是不能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因为还没有进行种畜禽的生产和经营,但是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办理工商登记,不能以本场名义引进种畜禽等。这就要求在建场选址时要到本地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先了解该品种、规模等是否符合本地区繁育体系规划,在得到本地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后在开工建设。

5 种畜禽监督一些问题解决方法

5.1 加强培训

加强种畜禽监督队伍建设,对种畜禽监督员进行从执行的有关法律到种畜禽场的现场勘验和执法案例分析等进行系统培训,使种畜禽监督员队伍能够准确掌握种畜禽监督法律法规,敢于监督执法,使种畜禽监督工作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5.2 保持队伍稳定性

要保持种畜禽管理人员稳定性,不仅要参加各种培训,还要求各市(区)管理人员相互交流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相互学习,取长不短。逐步熟练掌握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

5.3 上下级各部门相互协调

各市县(区)及省级各部门要步调一致,相互协调统一,各部门管好分内工作,协调好上下级和内部不同步部门之间的关系,使种畜禽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涉及到畜牧、兽医、环保等专业,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根据《许可法》规定,发证单位既是管理部门,同时也是担当责任的单位。因此,种畜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才能做好工作。

参考文献:

第7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指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1.立项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企业概况;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等;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10.兽药GMP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二)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除提供第五条的3至11项材料外,尚须提供以下材料: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车间)概况、GMP实施情况等);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4.兽药GMP运行状况及生产、检验等各项记录(三个月以上)准备情况的报告。第六条申请企业将兽药GMP申报材料及申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企业的预检查,填写初审意见表。对通过预检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未通过的,在完成预检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七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4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退审处理。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经技术审查确定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人选、现场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检查组成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组一般由3至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派。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可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第十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严格对照兽药GMP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技能操作、技术基础理论和有关兽药法规、兽药GMP基本要点的考试、考核。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作出“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由检查组、申请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保存。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兽药GMP检查分为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对新建企业(车间)和新增产品剂型的进行静态检查验收,对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车间)进行动态检查验收。对兽药GMP动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尚须进行整改的,由申请企业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兽药GMP静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须进行整改的,申请企业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整改方案分别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农业部向申请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派遣兽药GMP检查组针对缺陷项目、整改意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九条对作出“不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由农业部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评定标准原始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二十一条对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完成对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检查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兽药GMP合格证》的发放范围分为企业、车间,状态分为静态、动态,静态和动态《兽药GMP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通过动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验申请,并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兽药GMP申报手续。通过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动态检查申请,检点为兽药GMP运行状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各种记录等。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变更《兽药GMP合格证》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兽药GMP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三)具有医药、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管理、兽药监察或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四)正确理解和掌握兽药GMP条款,准确运用兽药GMP检查标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兽药GMP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应当经农业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兽药GMP检查员必须遵守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检查验收活动的,农业部将对其予以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8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2011年,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中心信息化提升助推了畜牧业的影响力和发展进程,向农业部报送信息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荣获“2011年农业部全国信息联播优秀奖”,向省政府报送信息量在省直63个厅局中稳居三甲,省政府网站网上咨询回复率100%,居省直各厅局前列;畜牧业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成效显著,中心已成为行业畜禽存栏、效益分析、预测,畜禽及其产品以及饲料价格信息的权威部门;省、市(地)、县三级信息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得到强化,信息员、统计员两支队伍素质逐步提升;畜牧兽医科技推广网改版升级,“畜牧通”、“专家博客”发挥功效,广大行业工作者及农牧民尝到信息及网上科技推广甜头;畜牧兽医信息化基础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局与信息中心及局直单位实现了“既保证数据安全、保密,又解决了全省公共平台建设”的全面互联互通。

一、把宣传我省畜牧兽医行业和提升信息工作质量摆在中心工作的首位

1.突出抓了农业部、省政府报送信息工作,宣传龙江畜牧业发展。

2.狠抓“三网一刊”信息采编发工作。

3.新建了畜牧兽医科技推广网。

二、把畜牧业统计分析、监测预警摆在中心工作的突出位置

1.提高了农业部统计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创新了畜牧业生产情况年报审核制度。在原逐级审核的基础上,增加了省对下(130个县区)全面审核把关的审核制度,在农业部会审会上,我省数据质量居全国前列;加强了对18个县、110个村、330户的畜禽生产效益情况月度监测。在层层监测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抽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为农业部和我省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狠抓16个监测点上报的19类主要畜产品及饲料价格周报工作,深入监测点抽查和严格审核制度,使周报数据真正反映了市场行情,为预警奠定了基础。

2.把我省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与农业部统计监测预警工作紧密结合,收到较好效果。按照农业部省部共建要求,着重加强了我省畜牧业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全年共监测预警、价格变化及分析报告52篇、畜产品价格专报12期,并召开产业预警专家会2次,为正确引导市场、规避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3.对畜牧监测预警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处室和相关单位的需要,系统较全面地涵盖了行业的基本情况。

三、把体系建设和队伍培训作为中心重要工作

1.强化体系建设,扩大队伍规模。省、市(地)、县、乡层层设有统计员和信息员。同时,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特别是与信息员,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通联工作,随时随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上的难题。

2.强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全年对统计员和信息员进行了4次培训,同时对他们进行了表彰奖励,使队伍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也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四、把推进统一平台建设纳入中心日程

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领导提出的“既保证数据安全、保密,又解决全省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效率,理顺管理”建设原则,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努力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了统一平台的建设目的。

五、狠抓学习,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1.狠抓学习,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2.加强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

第9篇:畜牧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基层;畜牧业;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霞浦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陆地面积1489.6km2,海域面积29592.6km2。现有12个乡镇、3个街道,全县总人口53万人。海岸线长度480km,浅海滩涂面积7万hm2,大小岛屿196个。霞浦县虽然是主要以海洋水产养殖为主的沿海县城,但是畜牧业在农业中的占比也较重,2020年全县存栏生猪65515头、鸡563680羽、鸭257539羽、牛5710头和羊20918头。畜牧兽医从业人员是保障畜牧兽医产业稳健发展的关键因素,打造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爱岗敬业的畜牧兽医队伍是畜牧兽医工作稳步开展的基础。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基层就是“各种组织中最低的一层,它跟群众的联系最直接”。而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就是与群众紧密相连的一个团队,他们直接参与县、乡、村各级的动物免疫、动物检疫、疫病诊治和疫病防控等工作,是一个直接参与到养殖业利害关系的人员配置。

1霞浦县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人员组成

1.1村级动物防疫员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通过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聘用,主要负责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兽医人员。

1.2乡村兽医乡村兽医是分布

在广大乡镇农村,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他们中除少部分是在正规畜牧兽医学校经过脱产学习毕业外,大部分是从电大、农广校或在农村多年从事养殖并累积一定经验技术以及民间相传自学的人员。乡村兽医没有统一的职业技能考核门槛,有无资质均可从事。

1.3动物检疫协检员

动物检疫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协助检疫情况,将结果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的人员。这类人员在招聘时是有设置一定的从业门槛,多是需要拥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也有限制,相较于乡村兽医和动物防疫员年轻一些。

1.4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是在编在岗人员,主要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它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之后录用的官方兽医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1.5县乡两级畜牧兽医系统人员

1.5.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监测、管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控、预报;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等工作。

1.5.2畜牧站承担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草地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养殖备案、养殖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承担畜禽品种、畜产资源、牧草种质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指导及管理工作。

1.5.3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监督管理兽药、饲料、种畜禽和进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协助监督管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动物卫生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

1.5.4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承担辖区内强制免疫组织和实施工作;指导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疫病防控措施,包括做好养殖备案、养殖过程监管和免疫档案建立;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标识发放及相关报表统计上报,动物疫病监测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辖区内动物疫情调查、报告及处置;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动物屠宰监管;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等畜牧生产监管等工作。

2畜牧兽医队伍现状

2.1人员老龄化

霞浦县全县有100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平均年龄48.4岁;已备案乡村兽医46人,平均年龄58.5岁;21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平均年龄42.3岁;在编的县乡两级畜牧兽医工作人员37名,平均年龄37.3岁。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两个群体的年龄构成都是以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主,占比达57%。乡镇级畜牧兽医在编在岗人员往往还要从事乡镇政府委派的其它工作,加之畜牧兽医工作常年不受重视,待遇相对较差,让这些镇级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感到“地位低下”,从而导致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境地。

2.2工作大环境以及待遇现状

霞浦县依山傍海,山区乡镇的村与村之间交通多不便利,尤其是海岛乡村与村之间还需要走海路。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通常都是在极其恶劣的环境和交通条件下开展工作,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福建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月补助是400元;乡村兽医是按照日常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霞浦县级动物检疫协检员月收入2400元左右,县乡两级畜牧兽医在编人员按照各自的职称领取工资。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在本地延迟了3年才得以落实,畜牧兽医工作得不到其它单位部门的支持,由于机构改革导致职称评聘等被延迟的问题屡见不鲜。省部级下发经费需要县级以下配套经费时落实困难,且上级下达的经费往往是专项经费,其中不包含工作经费,同时,开展这些专项经费相应工作时均会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燃油费甚至劳务费等附加费用,这些费用很难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让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中饱受困顿。霞浦县乡镇(街道)畜牧兽医三权归县,导致出现一些乡镇对非本乡镇政府编制的畜牧兽工作人员区别对待的情况,从而使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明确、工作不积极等问题。

2.3专业知识陈旧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者参加工

作后主动学习和自我更新知识的意识不够,不能够主动学习新的专业知识。陈旧的知识和技能不足以在日常的工作中灵活应变,面对新设备新问题时往往会束手无策,也就难以匹配畜牧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3对霞浦县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发展的改进意见

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者是服务于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的,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是防疫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1]。从上文分析可以得出,霞浦县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亟需提升和改进。

3.1制定合理制度保障畜牧兽医从业者利益为

推进当前县级畜牧兽医事业发展,应该按照部省级要求力行改革,将行政职能与监管职能人员分开,县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编办等部门可以适当增加畜牧兽医人员编制数量,避免因机构改革造成专业技术职能岗位人员流失,专业技术岗位队伍必须由“术业有专攻”的专职人员构成,不得混编混岗。希望县乡各级政府能够重视畜牧业工作,将畜牧兽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中,落实上级部门政策,将畜牧兽医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障纳入财政预算中,保障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薪资、津补贴能发放到位。适当改善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例如购买人身保险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多对村民进行宣传,以提高人们对畜牧兽医工作的认识,加强与村民交流互动,从而给予兽医工作人员更多的尊重和配合[2],减少工作中与群众的矛盾。

3.2提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构建一

支专业技能过硬的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是保障畜牧业发展的根本。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增加一些举措,例如提高待遇以吸引中高级人才加入到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中[3],这样既能强化队伍的年龄层次也能保障专业知识能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定期组织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可参考江苏省拟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畜牧兽医工作进行逐年考核。此外,建议定期进行与大型养殖基地、动物疾病治疗中心、屠宰厂实地开展互动交流参观学习,加强驻场官方兽医的进修培训[4],提升专业知识技能以应对新技术、新设备在使用中带来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养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