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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成效分析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成效分析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稳步推进畜牧兽医执法体系建设,促进畜牧兽医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本文立足河南省新乡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现状与实际,结合三年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实施成效,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分析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期,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2012年,河南省新乡市在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三年来,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增强执法力量、拉长执法链条及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效果显著。

1实施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背景与现状

在2011年河南省部分地区发生“瘦肉精”事件后,为了加强对畜牧业的监管,新乡市政府决定在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动监所)加挂“新乡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牌子,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承担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兽药、饲料、生鲜乳、种畜禽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职能,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即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承担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法定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畜牧兽医执法职责。之后,全市所辖13个县(市、区)按照市级模式也相继成立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在县(市、区)动监所加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牌子,在乡镇动监分所加挂畜牧兽医执法中队牌子,全部开展了综合执法工作。全市共设立县级动监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13个,乡级动监分所(畜牧兽医执法中队)57个。乡级动监分所为县动监所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动监所统一管理。目前全市编制总数为370名,其中新增编制118名,增加了46.8%。

2取得的成效

综合执法机构设立之初,执法人员对于兽药、饲料、生鲜乳、种畜禽等环节的执法办案非常陌生,无从下手。为此,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从基础抓起,通过定期培训、技能竞赛、网上考试、案卷评查等方式,着重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最终取得了一定成效,查处的案件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依照表1和表2的数据,自2012年底成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以来,各县(市、区)执法办案力度有了明显地提高,尤其是2013年随着各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的成立,执法力量进一步凝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形成合力,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查办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3成效分析

3.1逐步建立畜牧信息平台,提高执法效率

针对基层动监分所实施产地检疫、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等日益繁重的任务,新乡市改变原有的监管模式,创建畜牧信息平台,将应用现代网络、通讯和可视等信息化科技手段融入畜牧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新乡市现已初步建立起市、县和企业二级三层的信息化监督和服务体系,实施对畜产品从畜牧业(饲料、兽药)到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大幅降低了畜牧兽医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基层人力,提高了畜牧兽医执法效率,进而提升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2创新机制,增强综合执法能力

新乡市积极探索建立养殖环节病死猪定点存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机制。2015年在原来基础上新建两个大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以提高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效率,同时探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机统一的执法机制,明确养殖、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内容,落实风险分级、量化监督措施,实现办案信息共享、考核内容相互融合。

3.3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违法行为可追踪

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是通过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及动物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做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在发生疫情或出现违法事件时,对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加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追踪与溯源。兽药、饲料二维码追溯体系,是对生产的兽药、饲料产品一一对应生成加密的二维码产品信息,将二维码喷写或标贴于产品最小包装上,任何人均可通过指定的二维码扫描系统或手机软件查询到相关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追本溯源,鉴定真伪。

4改善畜牧兽医执法现状的途径

4.1正确解决综合执法中“强制措施”的实施问题

首先应科学定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将其设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其次明确县级和乡镇派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县级畜牧兽医执法大队以开展定期执法监督和查办案件为主要职责,乡镇畜牧兽医执法中队应以开展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主要职责,县乡两级各司其职。

4.2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设立公安警务室

上世纪九十年代,新乡市在延津县动物检疫站设立了畜牧派出所,对当时动物检疫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结合目前畜牧兽医执法案件的办理情况,设立公安警务室十分必要。

4.3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

目前已在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中尝试建立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这对行政案件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案件移交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就需要畜牧兽医执法部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完善制度,形成合力,使案件承办做到依法、快捷、高效。

作者:杜少甫 计娅丽 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