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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安全实施细则

第1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第五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课时等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制订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前,各类培训机构应填写《浙*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培训计划上报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教材由国家总局和省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局认定的培训教材。

省局对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对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师资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师资采取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择优使用。

第九条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企业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条省局组织、指导和监督高危行业中煤矿、非煤矿矿山年开采规模在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或开采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条上款以外高危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各类人员,报名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培训报到时上交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标准,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局规定组织实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条培训职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

第十八条按照“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分别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浙*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证;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发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发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发浙*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其他人员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培训申请,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

各类培训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各类证书由省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证书的编号按《浙*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将辖区内培训考核发证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方针,以做到“地面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做的最好”为抓手,以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和强化制度保障为基础,以提高全员素质和班组安全生产能力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班组建设工作机制,加强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切实保障班组长和班组成员的合法权益,夯实班组安全生产基础,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洗运科的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实现班组管理制度化、作业过程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工作步骤流程化、绩效考核数据化;班组长和班组成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自主保安能力、创新创效能力等综合素质显著提升;班组成员作业行为更加规范,班组安全管理效能明显提高,班组安全文化氛围显著增强;班组团结和谐、充满活力, “家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战斗力的安全型班组。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架构

科长、支部书记抓总,副科长田立兴分管班组建设。技术员、办事员协助。提高班组安全管理自主建设的主动性,认真落实班组安全建设 的组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注重班组安全建设,着重培养安全、知识、技术、创新型的高质量职工队伍,切实提高班组安全建设质量和水平。

根据现有工作需要,洗运科班组设定为:快装班班组,磅房班组,煤场管理班班组、维护班班组、临活班班组。

(二)落实班组安全建设的职责

分管领导及时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班组安全建设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检查、监督、指导基层单位的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每季度争创组织优秀班组长,每年争创“五佳班组长”。平常要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与日常考核,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开展班组技术交流、班组长论坛,总结推广班组安全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班组长管理

班组长由公司任命,本科无权任命任用。但要把班组长纳入区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优先推荐优秀班组长入党、推优评先、技术晋级、疗休养、推荐提拔任用。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上报连续担任十年以上的优秀班组长颁发荣誉金,切实提高班组长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因身体或年龄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班组长工作的,在岗位安排上给予照顾。

1、班组长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服从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熟悉生产工艺流程,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应急处置路线,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安全意识强,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新任职的班组长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技校、职高) 以上学历,持有《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并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现场工作经验。已任职的班组长不具备相关专业学历的,应在一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否则,取消班组长任职资格。

2、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 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监督检查落 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动态安全管理。

参加公司及区队的相关会议,负责分解落实安全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组员、配置生产要素、提高生产 效率,实现岗位操作达标、班组作业达标、作业动态达标。

负责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班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和职业危害防治。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遇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组织职工应急避险,开发自救互救,对安监部指出的班组安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负责做好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维护班组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科里研究工资、奖金分配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负责落实师带徒、现场实践教学、技术交流、技能培训,提升班组职工素质,同职工谈心交流、互帮互助等。

3、班组长的权利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止生产并汇报调度室,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有权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职工的违章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依据企业规定进行处罚。

有权根据科里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等。

有权根据企业规定,核算班组安全一、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在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工资分配、安全奖罚、民主评议时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班组基础管理

公司要加强班组安全基础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制度、标准、台账等。

公司要健全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3、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4、学习培训制度。

5、安全承诺制度。

6、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

7、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8、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9、班组人员安全联保互助制度,做到“四不伤害”。

规范班组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目标管理。基层各单位要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下去。与安全、生产、成本和绩效工资挂钩。

2、作业流程管理。要监督执行班组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岗位的作业流程和操作标准,组织班组职工正规作业和规范操作。

3、工作台帐管理。要定期监督班组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程质量及验收等工作台账。

4、职业健康防护。要按标准改善职工作业环境,督促落实职工的职业健康防护。

(五)强化现场管控

1、根据班组长作业标准,规范班前会、交班、班后会等相关制度,班组长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2、班前,就开展安全风险预测,预报和预控,分析可能存在风险,严格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隐患处理后,经现场确认,班组长才能下达作业命令,方可作业。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实施现场交接,明确主体责任人、交接内容、交接程序,重点交接清楚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4、班组要强化现场隐患动态管控,班组长要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对作业过程中重点环节、关键工序进行动态监控排查,及时治理现场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四、职责要求

第3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师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不断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学校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落实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安全教育。应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和解除能力,提高学生自救、自卫、自护的能力。

注重教师的师德教育。坚持开展“树师风、扬师德、铸师魂”教育活动,引导教师自觉执行师德规范,增强关爱学生的责任感,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师生关系。禁止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进行有偿家教;禁止歧视差生;禁止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吃请或变相索要财物;禁止侮辱学生、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学生;禁止乱发资料、乱办班、乱收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与教学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班应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带班制,由学校干部或教师值班。

第九条 学校应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容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第十六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奖惩四落实。

第四章 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及小卖部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 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条 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章 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必须经常(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六条 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特别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3至5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应目的明确、安排周密。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请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按交通工具核载人数,安排师生乘车。

第四十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按“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八章 体育活动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学校不能让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九章 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将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在教学和工作中应对不良网站进行监控和屏闭,如发现不良网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线。在上网过程中,发现“FLG”分子的反动宣传时,应做好记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实行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申报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现代信息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开展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师生在网络安全规范上应做到:不在网上传输涉密信息;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通过非正当手段侵入服务器及各工作站;不利用网络资源损害国家、损害集体、损害他人的违法信息;不浏览色情网站、反动网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八条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检查应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第四十九条 检查应做到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种形式(具体要求见第十一条)。

第五十条 对校办工厂、出租场地、经营门点,应作为重点进行仔细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规范;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范制度是否健全等)。对不符合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厂或门点要采取坚决措施,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在租赁合同中应有具体条款体现)。

第十一章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到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首先做好人、财、物的抢救和疏散工作;第二,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第三,做好上报工作。上报的时间界限为:发生安全事故,6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小时之内口头上报,6小时之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怀疑是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二是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是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是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是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 发生治安事件(行凶者闯入学校闹事,殴打师生)时,一是要组织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二是要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三是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同时做法医鉴定;四是控制肇事者,及时摸清对方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第五十四条 出现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时,一是要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治疗;二是注意疏散和转移有关人员,防止更大伤亡;三是立即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出现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件,一是要头脑冷静,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可能出现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的工作,防止发生负面效应。

第十二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每年底或年初,根据《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学校安全工作评估,召开安全工作会,总结布置学校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的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取消其教育先进区的评选资格(详见《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一票否决”规定》)。

第4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均应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

抢险救灾等突击性用工,企业可先行招用,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首先在本地区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必须将招收人数、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书面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严禁招用童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故不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或者被录用为全民、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

第九条  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剩余期限长短,发给相当临时工一至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企业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城镇待业人员被招用为临时工,应到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应到务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务工许可证》。在工作期间,《就业证》、《务工许可证》交企业保管,工作期满后,《就业证》、《务工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日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由企业与临时工商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革命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标准),其有关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限内,企业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后,视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相当六至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伤残补助费。

第十四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的期限按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一个月。在停工医疗期间,企业发给临时工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费。病愈或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使用时间长短一次性发给一至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应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相当于临时工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城镇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和临时工缴纳,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征收。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临时工重新就业后,原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在本省内迁移的,原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应转入迁入地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临财工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原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不退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的,原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厂规厂纪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电、焊、司炉和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换工种的,要进行新工种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  企业发给临时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障临时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待遇。

三、四级尘毒危害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使用临时工。

第十九条  对临时工在劳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企业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与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可参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5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学习贯彻《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情况汇报

按照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翔安办〔2019〕18号】要求,本单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落实,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3月1日,总工会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单位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学习《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会上,总工会负责人王黎明同志强调,一要高度重视,认识到《实施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二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精髓,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上来,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三要加大宣传,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四要要强化管理,做到依令而行、依法办事、依法监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通过开展“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强化了本单位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落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落到抓安全生产和其他工作上来。

下一步,总工会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对照《实施细则》做好单位和职工消防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各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总工会将利用7个职工服务站的微信群和QQ群加大宣传力度,延伸宣传深度,筑牢《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的社会基础,不断扩大《实施细则》的影响力。

第6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监理细则;作用;编写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工程建设项目更是朝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人们对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理单位作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提高建设水平,充分控制投资效益的关键机构,在工程项目的开工前期,工程监理机构通过编制监理的实施细则,发挥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监理控制,以及满足后期的存档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概念与现状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以监理规划为基础,并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通过组织各个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所分管的具体分项类容和任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度的指导监理实施的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或特点、监理依据、监理目标及分解、控制点和针对性措施及技术资料等。

但是在目前的监理行业中,也存在不少的监理工程师不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是有的监理人员在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时,叙述的类容只是各类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有的也只是搬抄其他工程的细则,对于本项目没有针对性,也起不到应有的操作和指导作用。因此作为工程监理,一定要在深知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起到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掌握编制细则的要点与方法,以发挥细则真正的指导作用。

2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对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前,需要监理人员对细则发挥的作用用充分的认识,才能保证监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1对监理机构的作用

(1)围绕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开展的各项监理工作都是具体的监理业务,监理实施细则就是指导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该完成什么样的具体工作,让监理人员了解工程的概况、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以及监理控制的重点。

(2)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具有人员复杂、工序繁多、材料品种多、隐蔽工程多、专业配合多等一般性特点,这样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因此编写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有利于监理工程师顺利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和实施有助于监理机构履行合同,作为监理的委托方,业主不但需要而且应当了解和确认监理单位的工作,同时业主有权监督监理单位全面认真执行监理合同。编制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监理项目部工作的文件,另一方面,也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的重要说明文件。

2.2对施工单位的作用

(1)通过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的反应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以会遇到的质量问题,并通过病采取积极的预防手段,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从监理角度也实现了事前控制的效果。

(2)在一些关键部和施工工序上细化质量控制点,并以文本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有助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时上报,避免由于事前交底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助于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控,保证施工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3)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实际和计划发生偏离的现象,监理实施细则则主要包含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以及环节、工序目标值、偏差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不仅加大了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控制和预防,也加大了对目标偏离的纠正,这样就对承建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约束,尤其是对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由于对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面做了规定,同时监理实施细则中也针对性的列举了监理对本工程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编写,一方面加大了对施工安全的审查力度,也加大了施工安全实施中的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2.3对建设单位(业主)的作用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好坏直接反映出监理机构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一份切合工程项目实际的监理细则,可以让业主对监理控制的措施得到全面、具体的了解,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的认可度与支持力度。也为建设单位更好的选择工程监理机构提供了依据。

3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依据及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应以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由专业的监理工程来进行编写。因为专业的工程师就有读懂设计文件的能力,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掌握和理解各项规范,具有审核施工单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确立监理控制要点的能力。另外专业监理工程所编制的实施细则还需要通过总监理工程的审阅和批准,这样也才更具有实际操作保障。

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时还要注意以下方面:①严格执行编写要求时注意围绕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组织协调与沟通的方式方法,和合同、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②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控制点;③在对施工单位已选择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研究后编制细则,反复比较分析,从而使细则更有操作性、控制性;④监理实施细则实际上是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内容主要针对施工中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分项工程,因此,编写中,要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保证监理工作配合得当,确保工程目标实现;⑤细则编制中以事前和主动控制为主,做好监理实施细则的交底工作,让项目监理部的所有监理人员对控制的措施手段等做到心中有数,熟练掌握。

4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及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明确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求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并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注意以下要点:

(1)专业工程的概况和特点。主要是说明外部环境对本专业工程的影响,其中哪些因素是监理机构必须引起重视;涉及专业工程的特点,分析其特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这样就能确定监理应控制难点和重点;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及缺乏施工经验的分项工程作为施工控制要的重点编写,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

(2)监理工作的流程。通过监理工作流程可以反映出实施工程监理的程序已经各个专业、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一个好的监理工程流程应该简单明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能使监理机构有序的组织好各个专业监理人员的工作,对内能规范监理行为,对外也能让承包商更好地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流程可分为:监理工作流程;承包商资格审核流程;材料审核流程;质量验收流程等。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第5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不做过多阐述。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的方法主要通过审核、查验、自查、验收等手段来实现,通过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来支持监理工作方法的有效进行。因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在监理实施细则里重点编制好简单有效而不复杂繁琐的监理工作方法,并应针对不同的专业工程编制不同的监理检查表,然后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更好地指导监理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5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工作是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程,一份好的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机构实现监理目标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更需要一个好的工程师、一个好的监理组织来参与编制,这对提高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尤为关键。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3]刘开雄.如何写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J],建设监理,2004,03.

第7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4、本人原意遵守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本人力争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三、以上保证请所在部门和学校监督。

保证人: 保证人所在部门(盖章)

工作岗位:

第8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科学途径;理念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随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也越来越先进。精细化管理为科学管控理念与先进控制技术,通过对各项制度规则的全面细化,应用程序性、标准性以及信息化方式,对组织管控事项更为精细,提升工作效率,通过协同配合实现良好的持续运行。建设工程实施精细化管理,则可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提升质量水平,节约成本投入,保证工程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

1.强化精细化管理,树立科学理念意识

为强化精细化管理,应树立科学理念意识,具体应包括细节、服务管理意识、遵循规则以及系统化意识等。 只有充满责任心,深入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细致、全面的监督校验,秉承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细节工作,方能履行岗位职能,优化管理效果。 应做好数据信息的充分准备,具备缜密思维,强化协同合作,提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接口众多,涵盖业主方、施工单位、设计方、监理单位与供应商等,因此,协调管理难度也有所增加。 所以,应提升服务意识,全面协调各方关系,同时促进业主内部的横向管控协调,完善配合,方能预防相互推诿的问题,确保建设工程优质顺利的开展。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离不开设计图纸的清晰规范,同时应遵循施工要求,处理好质量、效益与施工进度层面问题。应秉承良好的规则意识,创立合理科学的组织结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流程,方能符合操作标准。 同时应进一步健全规章管理制度,科学履行技术以及施工程序,优选施工方案,制定进度计划,实施专项质量管理与监理月报。

建设工程之中,安装施工较为重要,为此应提升系统意识,做好安装计划,完善消防、电气、空调系统以及给排水设施的全面管控,设置专项人员进行质量监督,方能良好的配合各环节施工建设,提升安装工程质量水平。

2.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科学途径策略

2.1 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前期精细化管理

建设工程的优质施工, 应做好前期的充分准备, 实施精细化管控。 首先应确保精细化编制施工计划,确保合理可行,进而促进建设工程各个工序的紧凑搭接,顺利开展。 同时应做好结构的细化分析,全面剖析建设工程结构体系,研究分项分部工程,同时应良好的协调成本投入、质量管控以及可靠安全建设目标,衡量客观环境条件,做好风险预警,进而实现建设工程计划的有效分解与全面执行。 施工方应依据业主需求,进行工程计划的有效分解,形成日计划、周进度、节点规划,进而合理实现工期目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全面开展。

为实现精细化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应全面组织图纸会审,做好全局掌控,明确设计风格、了解工程特征,做好方案细部处理,进而快速的发觉设计方案存在缺陷问题,确保及时整改,优化建设工程实施效果。 建设施工整体质量与原材料的应用密切相关。 因此精细化管理中应做好原材料质量的检验管控,应在进场前期以及储存管理阶段中实施定期、持续的检测以及抽样核查。 针对建设工程需求、特征、实际状况应实施员工、配置设施、采购材料、环境条件、法规体制的全面检验,确保开工之前精益求精。应核查组织机构健全性、员工有否持证上岗、接受技术培训;施工设施工具全面与否、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工程安全可靠性有否符合标准、工作效率怎样,计量设施校验准确性;原材料、构建有否通过进场核准验收、相关检测报告完备与否、各类标识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同时应备全设计材料文件,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干净,具备良好的通风与照明条件,并按功能做好施工区域的科学划分。

2.2 推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精细化管理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实现零缺陷目标。 因此应合理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好全过程监督,定期实施现场巡查检验、抽样检查,完善宏观调控,进而及时的发觉隐患不足与质量缺陷,通过成因分析快速的处理与解决矛盾问题,实现零缺陷管控。 针对各类重要施工环节以及工序,应做好现场检验,选择停工待检以及质量管控点。应做好复杂工序的全面梳理,核准重要工程与工序,并实施跟踪检验。例如做好管道水压测试、实施隐蔽工程核查,应确保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实施后道工序。 对于各个建设工程工序应做到全面旁站以及细化检验,确保行动快速,及时察觉缺陷,杜绝隐患问题的持续蔓延。对各类现代化技术工艺、建设工程电气管道、应用器具设施应进行全面核查,完善自检,确保符合既定标准,优化施工效果。

2.3 完善实施零事故安全管控与交付精细化管理

安全生产为保质保量、提升效益的重要措施,为实现精细化的零事故管理,应履行科学有效的 5S 管理模式,做好现场管控,全面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为确保施工环境整洁,创设有序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做好现场器具、材料的全面细分,可分为必需品以及非必要品,施工现场只应放置必需品,确保安全建设生产。要确保施工道路畅通,施工材料堆放规范、布置合理。通过细化整顿,将必需品做好合理的划分以及存储管理,清晰标识,进而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清晰,节约调配及查找物资时间,提升施工建设效率,确保安全的施工建设。可应用目视管理方式确保施工现场的畅通、规范。

施工建设阶段中,还应根据现场环境实施不定期清扫与良好保养,创建优质施工环境,令员工舒适的工作,提升满意度,实现安全、高效、可靠的生产建设。 例如应在完成安装工程之后,实施快速的清场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为落实各项安全职责,施工方应创设科学合理的安全管控体制,约束施工建设行为,并接受业主方以及监理方的全面监督管理。 员工安全意识素养尤为重要,因此施工阶段中应预防习惯违章现象,通过全面培养教育、安全警示、广泛宣传,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令其养成规范施工的行为习惯,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建设水平。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实现零故障的验收交付管理,施工方应做好各个安装工程的单体测试与性能评估。同时应参照设计标准以及相关规范,明确测试结果的科学有效性,衡量其完好可用性,一旦发现问题应科学整改,全面登记,进而良好实现零故障的交付验收。

3.结语

综上所述,为创建优质、安全、高效、经济的建设工程,我们只有树立精细化管控目标,细化调节,做好施工前期、施工阶段以及交付验收的综合管控,方能提升建设工程施工水平,创设显著效益,实现零事故、零故障的安全建设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安全实施细则范文

摘要:煤矿企业要想提高管理水平,必须着重做好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对煤矿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安全生产都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之一,其安全生产是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但在传统的煤矿安全管理中,通常只对表面进行管理,未能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也未能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精细化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对安全管理缺乏执行力,导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经营过程中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也为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都带来损失。因此,针对当前煤矿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必须采用精细化管理进行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工作粗放化。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落实到各个方面,从矿层顶板、机电装置,再到瓦斯管理、火灾防范等。然而当前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相对粗放化,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在技术管理、组织管理以及现场设备管理等方面不够严谨,其中以包代管现象比较普遍。同时,企业为节省生产成本,减少资金支出,对应有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不予应用,盲目生产,埋下安全隐患。

(二)安全监督片面化。当前我国一些煤矿企业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导致安全监督队伍臃肿,机构设置不合理,从业人员水平不高,对煤矿采、掘、机、运、通、排水等危险点的分析不全面,造成煤矿企业在安全监督方面疏于管理,缺乏执法力度,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在煤矿企业用工方面,大多以短期工和合同工为主,其中大部分人的文化水平较低、思想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在现有的安全教育培训中很难适应和学习,导致在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违章操作、盲目蛮干的现象,使得工作质量、工程质量都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将产生严重的煤矿安全事故,对煤矿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及矿工生命安全都将构成严重危害。

二、精细化安全管理的原则

(一)遵从数据化原则。数据化是精细化管理的首要原则,在作业流程上强调用数据作为分析的基础,数据结果检验作业成绩,其安全生产和生产目标也要严格按数据指标进行。在生产的计划规划、资源分配、过程控制等各个阶段,都需要用数据进行管理。

(二)遵从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对精细化管理的实施非常重要,需要用明确的实施细则和精细化执行性高的管理来代替一些华而不实的工作方式方法。同时,需确保精细化关系符合安全管理的目标,做好管理规划,做到切实可行。

(三)遵循安全生产的“三四五”原则。“三”指“三并重”包括培训、管理及装备三个方面的内容,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生产的安全性,加强对煤矿职工安全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四”指“四不放^”针对煤矿安全事故要总结事故原因不能放过、对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不放过、整改措施要落实清楚不放过、职工没有进行岗前培训不放过。“五”指“五不生产”包括没有具体生产计划的不能生产、没有具体评价的不能生产、没有解除安全隐患的不能生产、没有施工措施的不能生产、生产现场无跟班领导的不能生产。

(四)遵从安全风险预控原则。煤矿安全管理体系中,安全风险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风险预控提出了在组织生产前要遵循“事前评估、过程监控、实现安全”的生产原则。“事前评估”是对进行生产的所有设备采取安全评定,确定安全后方可生产。“过程监控”是在生产期进行有效监控,是各个监督部门通过不同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早排除。“实现安全”是以上两个生产原则为基础,强化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最终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三、精细化管理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一)细化规章制度及考核方式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广大职工的行为准则,也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约束性和强制性。在煤矿企业中构建一套系统全面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煤矿企业的各个层面和环节都能够形成规范严谨的制度,使广大职工有作业标准和行为准则,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式,以推进精细化安全管理,在制定考核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如何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格落实考核制度。首先,考核应符合实际情况,讲求实事求是;其次,考核应具有层次性、全面性,有效发挥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最后,考核应设置明确的奖惩机制。只有细化考核方式才能有效督促职工积极进取,才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细化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在煤矿安全运作过程中有三要素:人、机器设备、环境,只有三者都处于良好的状态才能促进矿井的健康发展。人是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最不确定的因素,在矿井事故当中,百分之八十都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比如:操作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业务水平差等,因此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显得极为重要。可以通过培训学习、事故案例、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煤矿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为进一步推动煤矿的安全生产,可颁布大量科学合理的检查制度,例如: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全矿联合检查制度动态查岗制度等,严惩“三违”与岗标不合格者,规范职工作业行为,严格按制度办事。对煤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三)细化安全管理理念

细节决定成败,在煤矿企业中应重视细节,使煤矿生产各个单位不断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普遍树立起检查监督精益求精、生产操作零失误、重视细节现象等理念。鼓励煤矿全体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理念的精细化,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的安全管理理念。细化安全管理理念可帮助企业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煤矿企业的顺利开展。

四、煤矿安全管理中精细化管理效果

(一)提升职工素质

实施精细化管理后,煤矿企业逐渐创建了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培养具有工业文明素质的现代化团队。精细化管理所制定的严格规章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创造性、自觉性都起到促进作用。在良好的企业文化作用下,有效提高了煤矿企业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经济效益的产生起到带动作用。

(二)减少生产成本

在煤矿企业生产中,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了煤矿产量,在开采环境欠佳的情况下,也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实现节能降耗。同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精细化管理可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测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最大化降低安全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实现安全生产

精细化管理在煤矿企业中的应用实现了考核量化,将责任细化至个人,科学合理的实施分工,对企业的质量标准也进行严格控制。在工作当中,每个职工都需要根据不同的岗位标准和职责来进行生产操作,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另外,精细化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管中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保证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实现了长时间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陆世将,辛明尚,张坤.基于精细化管理的煤矿安全管理的研究[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5(11):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