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精选(九篇)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1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市、县、区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鼓励和提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条所称的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含事实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银行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以及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承担者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缴存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和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数为准)。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本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工资条拨的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本系统经批准的比例缴存。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

第十七条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或财政部门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八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当年元月。

第二十三条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连续三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第二十九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单位或职工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且未落实新的缴存单位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转入托管账户的职工与新缴存单位重新建立缴存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在签订集体或个人劳动合同时,可以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内容或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职工、单位有权申请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得拒绝,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稽核单位的职工人数、缴存基数和财务状况,督促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稽核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报表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对用人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我市自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8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42.39亿元,提取、使用14.04亿元,发放购房贷款25.38亿元,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偏低。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目前我市不少单位,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没有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停缴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及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规范化管理。对于缴交比例较低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比例缴交;对于无正当理由停缴的单位,要责令其恢复缴交;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对于在单位合并、分立时未为职工补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今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应当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应建未建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必须按规定迅速建立,力争在今年年底全部到位;对于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和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必须限期建立,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基本普及;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各类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也要先建立制度,再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实行补缴、续缴。

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分类实施,抓住重点、逐步推进,力争在5年内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普及到城镇所有企业。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利率杠杆和其他优势,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自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要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要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格执行《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3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稳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温政办[***]167号)文件等规定以及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各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1、行政单位:是指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应发工资数减去煤气误餐补贴、电话补贴和目标考核奖后的余额,即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补贴及工作人员补贴,保留津补贴、地区补助、物价补贴、考勤考绩奖,省定及以上的特岗津贴的合计数。

2、事业单位:是指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应发工资数减去煤气误餐补贴后的余额,即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补贴及工作人员补贴、保留津补贴、地区补助、物价补贴、考勤考绩奖、省定及以上的特岗津贴的合计数。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月缴存基数根据2007年12月份工资册中按以上所列的工资合计数计算调整。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12%的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高后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按要求填好相关内容,再予以上报(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纳入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报送表格前必须先由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月缴存基数进行确认。

第4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一、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我县自19*年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截止20*年月6月30日止,全县共有184个单位,8209人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087万元,其中,累计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61万元,定期存款:2450万元,活期存款:523万元,贷款余额:853万元,(自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发放贷款348笔共1185万元),现有住房公积金:3826万元,历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万元。缴存比例:①县财政供养人员:按工资收入的5%缴交;②企业缴存比例皆超过5%,个别甚至达到20%。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从19*年开始逐年增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逐年上升。

二、管理运作情况

10年来,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好的。一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0号令精神,遵循“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了公积金贷款会议审批制,为贷款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也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管理,对历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的72万元的使用,除提取20万元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外,其余用于管理费和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至今没有发现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总而言之,我县在机构设置、缴存、提取和使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都日趋完善,特别是在县房产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参缴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环境得到了不断改善,全县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走在了全省各县市的前列,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表扬。

三、存在问题

(一)没有给部分缴存户发放实名制储蓄卡,个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体现。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支行开设了专户,工商银行已给其负责的乡镇和教育医疗及企业单位缴存个人发放了储蓄卡,缴存户随时可以查询缴存情况。但建设银行*支行至今尚未发放个人储蓄卡,造成其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户无法晓知个人缴存数额和财政配套数额的详情,缴存户要求建设银行尽快发放个人储蓄卡。

(二)房改收入资金使用不够透明。全县收入的房改资金有多少,用于建设文明小区的资金有多少,现在还剩余多少,这些情况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都已审核过,但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没有及时上墙,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县房产局虽然建起了新的营业大厅,改善了服务环境,但是没有及时把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张贴在墙上,不利于缴存户办理有关公积金的各项事宜。

四、几点建议

(一)县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银行尽快发放实名制储蓄卡,还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的知情权。据了解建设银行已计划发卡,希望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因为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发卡并非难事,如果再拖是没有理由的。

(二)要建立和实施好基础性工作制度。一是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核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二是县房产管理局要向缴存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单位发放到缴存户个人手中;三是年终各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情况核对表”公布,让单位的缴存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手册》的缴存情况,看是否相符。

(三)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应该向社会公布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管理费和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等,以便缴存户监督。

(四)要提高我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政策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超过12%。据了解,省直机关的缴存比例已提高到8%。*市去年7月份起也按8%的标准缴存,而我县的缴存比例仍处在最低的底线。因此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把我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8%。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提高缴交比例,让广大干部职工享受到更高更好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5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离《条例》要求差距还较大。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缴存住房公积金、随意停缴缓缴、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缴存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解决民生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要认真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已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预算的县?D2?D

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年1月起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事业单位要从*年1月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自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专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拖欠。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评项目,年底将进行考评督查。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乡(镇)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要从*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单位匹配部分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负担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政府支出预算;应由单位自行负担的,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从*年1月1日起,凡未按《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从*年1月1日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D3?D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单位自筹配套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再由管理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

(五)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制度。从*年起,每年7月份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月,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到县管理部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调整比例增额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

管理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在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同时,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投放力度,让更多的职工群众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一)严格贷款对象审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按规定测算贷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的时限。必须完善贷款审批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符合贷款条件,符合贷款用途,资料齐全,手续完善。

(二)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必须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并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随意突破。做到逐笔贷款审批,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的信贷台帐制度,建立健全贷款明细帐,建立住房公积金信贷档案。管理部每月末必须与受托银行的贷款明细帐进行对帐,以保证贷款和还款金额的准确无误。

(四)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

(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加强与受托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贷款和还款动态,对发生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配合受托银行按规定清偿还款。

四、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

第6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7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三、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7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广东、广州本地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2] 6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 3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 87号)、《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4] 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3] 1号)、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 [2004] 8号),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

目前,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个:

1、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第2条明也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

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第8条则明确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这里难以一一覆盖。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转移、注销以及申请贷款等。

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不足,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对于其提取、转移、封存等问题都缺乏认识。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性规定,但由于各地开展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也都相应出台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例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0种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对照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现,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期限、额度、次数以及手续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职工离休、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仅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况的,提取公积金时需保留一定余额。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了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时;(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具体到各地,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这里不一一赘述。

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帐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参见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转移、提取或注销。

五、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经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即不具有可诉性),而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却又远远不够。笔者认为,这两点正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未缴、欠缴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它们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说:

1、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中规定“职工可向法院提讼”,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现迥异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将完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

3、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一)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

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第8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但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形式脱节,地区缴存不均衡、不同单位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缴存比例差距较大,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计缴工资的基数差距较大:垄断行业的个人缴存比例要比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高30%左右;垄断行业将津贴、补贴打入计缴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一般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高收入者公积金比较高,通过换房使房价更是居高不下。

2.公积金覆盖范围比较小,受惠人较少。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员工,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此,城镇个体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避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这些政策缺陷变相提高福利,垄断性行业利用这一政策大量的逃税。

(二)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

1.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积金的运行隐含很大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我国西北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资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比较低,消费者不习惯负债消费,在购买房产时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该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较低。

2.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

3.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繁琐,限制较多,资金的安全性比较高,使用渠道较为单一,支取条件又比较严格,同时对公积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较高。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市场推广力度不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贷款合作,同时,很多银行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挤占了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

(四)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1.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限制条件比较多。申请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限制条件比较多,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评估、抵押等业务时设置障碍比较多,贷款的规模和金额受到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较低。我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都不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软件、硬件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①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项目的一种,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调整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收入高低直接与当地房价相挂钩,以保障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适当调高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③加快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强制力度,要保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使需要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2.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①简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规范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减少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环节,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②将沉积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进一步优化信贷机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机构得到发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①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尽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入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②严格执行国家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封顶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阶层的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建立和谐的公积金制度。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缴存基数,避免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补贴或者企业逃税的渠道。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公积金的缴存、增值收益及贷款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质量、金融的发展等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国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因此,应当针对住房公积金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09).

[2]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第9篇: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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