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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方向精选(九篇)

植物保护方向

第1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关键词】野生植物资源 保护 问题 发展对策

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野生植物资源不仅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它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植物资源因为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而区别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首先,野生植物在在维系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是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础。同时野生植物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多样化的需求。而且野生资源具有种类繁多,有丰富多样的基因的特点,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是有机物质的第一生产者,可以有效地利用光能和水分直接或者间接的为异能生物提供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正好可以满足自然界物质的能量循环的需要。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维护生态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般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部分都分布在较偏远的地区,然而在当地的居民的文化素质都较低,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不够,保护意识很淡薄,加上相关部门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在各种传媒上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严重不足。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法律观念的缺乏,再加上大部分人都认为野生植物是没有人管理的,可以随便的采挖,因而存在着严重的乱采乱挖,甚至是多度采挖的现象。同时大量的野生植物资源的生长地被其他用途所侵占,直接导致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减少,生长环境严重退化,分布地区减少,物种濒临的危险更加的严重。

一些领导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在资金方面的投入也不足,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人员严重缺乏,并且业务水平还需要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很多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概念认识不清,单纯的把野生植物资源认为是几种花草树木嘛,对我们的生活没有多大的用处,不需要特殊的保护。而且在我国专门从事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工作人员很少。野生植物资源的主管部门在执法能力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在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方面都不能适应管理保护工作的需求,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学习。

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家底认识不清给科学保护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虽然相关部门组织过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普查工作,但大部分也都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只是调查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与我国繁多的濒危灭绝的野生植物资源相比实在是收效甚微。总之,我国对于野生资源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比较晚,缺乏相关的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保护管理系统。

三、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对策

从源头抓起,转变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认识的错误观念,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科学合理的保护观念。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要未雨绸缪,对生态和社会生产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严格管护,能够防止更多的物种濒临灭绝,不但可以减少管护的难度也可以减少成本的投入,是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对策。在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重要性的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不能够只重视对濒临灭绝物种的保护工作,要认识到很多物种濒临灭绝都是由于森林和草原等过度开垦和破坏造成的,所以在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引导人们研究和开发可替代的能源,这样就可以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大众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让人们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让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中来,主动成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生力军,共同承担起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责任。同时要使得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就要从青少年的教育抓起,将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的常识纳入到日常的课程中去,从小就树立起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的局面。

遵守相关的自然规律,才能让野生植物资源更好地为人们所利用,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以及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在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可以进行适度大胆的改革,既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执法的监督,依法严厉地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

政府要从政策方面和资金的投入方面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并且要转变保护的对象和模式,以前在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面都是只注重对较大型的木本类植物的保护,经常忽略草本和灌木类植物的保护。实际情况是草本植物因为生活能力较弱,对于自然环境尤为的敏感,加之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极易走向灭绝的边缘。所以在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面要注重对草本类植物的保护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关键词: 日本 植物保护体系 植物保护人才 培养体系

日本是我国一衣带水的邻国,也是植物保护事业非常发达的国家之一。通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由中央到地方、由政府到民间的非常完善的植物保护体系,其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也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即对人类及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需要。本文从植物保护体系的构成及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日本的植物保护体系

植物保护(plant protection)作为一个学科,其含义在不同的国家有着较大的差别,在我国植物保护一词广义上指通过各种途径保护植物免受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而狭义上的植物保护仅针对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即应用植物检疫、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及化学防治等综合措施有效控制这些有害生物对农林业的危害,以保证农林业的健康生产。而日语中的“植物保护”一词,则是从植物生态、森林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水利土壤改造、土壤植物营养等角度出发保护植物,防止种的灭绝,维持种的多样性,与有害生物防治有关的词汇是“植物防疫”。为此,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植物防疫法”,作为指导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的根本法规,内容包括总则、国际植物检疫、国内植物检疫、紧急防治、指定有害动植物的防治、都道府县的防治、杂则,以及罚则等内容[1]。根据该法律,日本构建了一个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间系统构成的完整的植物保护体系。

中央和政府层面有农林水产省消费与安全局下设的植物防疫课,主管全国植物防疫的行政管理工作,下设总务班、防治班(负责病虫害发生预测预报、防治指导、农林水产航空事业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的改进等)、国内检疫班(负责日本国内的植物检疫、病虫害的侵入警戒及经济防治等)、检疫计划班(负责国际植物防疫条约、植物检疫措施等国际标准的制定,病虫害危害度分析及调查研究等)、检疫业务班(负责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业务调整、进口植物检疫、植物防疫所的管理等)及专家组(负责与两国间进出口检疫条件协商有关的事务及出口植物的检疫)。通过对进出口植物的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取缔,对病虫害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植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病虫害发生及时预警,加强对药剂和防治的保障。下设的植物防疫所主要承担进出口植物的检疫工作[2]。

而地方上,各都道府县均设有负责植物防疫的农林水产部(或农林部、农政部)及专门从事病虫害防治的病虫害防治所。目前日本全国共有病虫害防治所53个,平均人数在10人左右,其主要职责包括:病虫害预测预报,病虫害防治计划的制订,植物检疫,对基层市町村、农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农药试验示范、药效试验,指导农药正确使用,以及农药市场管理等。病虫害防治所业务经费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基本上各负担50%。此外,全国还有病虫害防治员4200多人,多由农协、农户和基层政府职员等兼任,接受病虫害防治所的业务指导,负责各市町村的植保工作并在防治所和农民之间起一个技术桥梁的作用。各都道府县的病虫害防治所还与当地的农业试验场、园艺试验场等科研单位、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等农业团体合作设立“都道府县及市町村防治协议会”,制定整个都道府县的病虫防治实施方针[3]。

日本病虫害防治的民间系统主要是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JA),类似于我国的合作社。该组织作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基层,农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协的设立上至全国,下至各市、町、村,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网络,触及面很广。各农协几乎都设有营农指导员,作为活跃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普及员,以农协会员及其家属为对象,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农民以指导,其指导范围涉及农业领域的方方面面,但以担任研究、制订农业生产与经营计划,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推广新品种和新的作物栽培技术等为主,并为农家购置农机和设施提供咨询,在会计业务、税务知识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向农民提销信息和相关服务。可以说,农协营农指导员是植物保护知识的直接传授者,在日本的植物病虫害防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的植物保护工作本着测报先行、综合治理、安全用药、保护环境的原则开展,实现了由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专家咨询系统、远程咨询系统和远程诊断系统等现代技术构建的植物保护网络化,建立了JPP-NET植物防疫信息综合网,并适时进行大面积飞机喷洒防治[4,5]。

日本是世界上农药残留标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对各种农药在每种栽培植物上的农药残留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要求,乱用药、滥用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很少。在病虫害的防治中,非常注重化学防治以外措施的应用,很好地体现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简称IPM)的理念。其农药的流通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农药企业生产的农药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到达农民手中。其一为农协途径,即通过JA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经其投资的经济联合会到达或直接到达各地的农协组织后销售给农民;其二为非农协途径,即依次通过农药批发商和零售商两个环节销售给农民[5]。对农药的销售采取严格的许可制度。

二、日本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体系

日本的植物保护人才培养也分为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三个层次,其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由一些综合性的或农业高等院校进行,而专科生由设置在地方的农业大学校(2年制)完成。本文主要对本科生的培养加以介绍。

植物保护一级学科下含植物病理、农业昆虫、杂草和农药学四个方向,目前我国植物保护专业的专业课程有《普通植物病理学》、《农业植物病理学》、《普通昆虫学》、《农业昆虫学》、《杂草学》和《植物化学保护学》6门课程,另有与四个方向有关的专业选修课多门,以青岛农业大学为例,共有《害虫生物防治》、《植物病害生物防治》、《昆虫生态与预测预报》、《植病流行学》、《植物免疫学》、《农药环境毒理学》、《农药毒理学》、《植物检疫》、《昆虫学研究法》、《植病研究法》、《农田杂草控制》、《昆虫生理学》、《农药残留与检测技术》、《资源昆虫学》、《昆虫病理学》、《菌物资源学》、《生物农药》、《农药加工技术》、《植物病毒病害及综合治理》、《分子生物学》、《农药施用方法与技巧》、《植物细菌病害及防治》、《植物线虫病害及防控技术》、《贮粮害虫》、《农螨学》等25门课程,其中前15门为专业限选课。通过四年的学习,要求培养的学生同时掌握与三个方向有关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敢于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的意识,以及自我提高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与植物保护相关的各项工作。

日本与我国不同,其大学均未设植物保护专业,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往往结合在农学专业里面,虽然能比较系统的学习与植物病、虫、草害有关的知识,但对农药知识的学习较少,农药相关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与化学及应用化学相关的专业来实现。以日本唯一的一所农业本科院校东京农业大学为例,其培养目标瞄准“次生代农业”(即对人类及环境友好型农业),通过学习次生代农学理论与技术,培养能够应对粮食自给、食品安全、地球环境等问题的能力,在农业经营方面敢于挑战现有生产方法,围绕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够对今后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人才。根据需要在该专业内设置了农学与园艺两个培养方向,其中农学方向共设置课程103门(含毕业论文),即必修课29门,任选课74门。实习从大一开始,《农业实习》课程要求学生深入校办农场,体验食用作物・工艺作物、草地・饲料作物、果树、蔬菜、花卉及农机等领域的农业生产,领略农业生产的快乐与困难;大二开始以解决食品及病虫害问题为目的,通过《生物学实验》等掌握研究的方法;大三开始进入研究室,与指导教师及研究生一起进行专门的研究[6]。该方向的具体课程如下。

第一学年:有《作物生产学》、《土壤学》、《遗传学》、《育种学》、《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园艺学》、《农业实习》、《农学原论》、《信息学基础》、《英语》、《共通演习》和《新生seminar》13门必修课及《健康福祉概论》、《心理学概论》、《艺术》、《日本国宪法》、《经济入门》、《生物学》、《化学》、《数学》、《物理学》、《国际学习》、《英语听力》、《体育》、《基础生物》和《文章表现》24门任选课。

第二学年:有《生物学实验》、《农业实习》和《英语》3门必修课及《农业气象学》、《植物营养学》、《农作业系统论》、《资源植物论》、《食用作物学》、《工艺作物学》、《草地饲料作物学》、《植物育种学》、《植物工学》、《植物病原微生物学》、《昆虫分类学》、《环境科学》、《生物化学》、《动物福祉》、《植物生理生态学》、《生命伦理》、《文化人类学》、《现代社会的问题》、《国际关系思考》、《地学》、《英语会话》、《中国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职业设计》等26门任选课。

第三学年:农学方向有《作物学实验》、《遗传育种学实验》、《植物病理学实验》、《昆虫学实验》、《作物学演习》、《遗传育种学演习》、《植物病理学演习》、《昆虫学演习》8门必修课及《实验计划法》、《杂草学》、《农产物市场论》、《植物防疫论》、《植物病原微生物学》、《昆虫生态学》、《昆虫机能利用学》、《动植物园论》、《生命科学》、《分子生物学》、《知识产权论》、《实用性生命有效利用》、《农业与生态系》、《农业经营学》、《植物生长调节论》、《民族植物学》、《自然再生技术论》、《地球环境政策论》、《科学与哲学》、《TOEIC英语》、《实习》及《商业礼仪》22门任选课。

第四学年:农学方向有《作物学演习》、《遗传育种学演习》、《植物病理学演习》、《昆虫学演习》、《毕业论文》5门必修课及《商业英语》和《科学英语》2门任选课。

毕业后以就职者占多数,为67.1%,其次为攻读研究生占11.6%,自主创业者占6.7%,其他占14.6%。就职者中,以综合最多,技术次之,其他依次为营业、销售、服务、公务员及研究,分别占23.2%、17.9%、13.7%、7.9%、3.7%、3.2%和0.5%,其他24.1%。其中,就职最高的5个行业是零售业、服务业、食品加工业、批发业及教育,各占20.5%、15.2%、10.6%、9.3%和7.3%。

根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该校的农学方向还设置了作物生产与植物保护两个领域,前者下设作物学和遗传育种学,后者下设植物病理学和昆虫学各两个研究室,为学生的培养提供了保障。

三、一些思考

我国的农业发展正处于由量向质的转变阶段,经过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大力发展,以解决温饱为主的农业发展目标已经实现,目前正在向绿色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出口创汇型农业、观光型农业、农产品加工型农业等现代农业进行转变,因而对植物保护人才的素质及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所培养的学生不仅具备与植物病理、农业昆虫、杂草及农药学等有关的基本知识,而且具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的先进理念,善于从生态学、环境科学,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待农林业病虫草害的防治问题,这一要求与日本东京农业大学所遵从的“次生代农业”理念相一致,因而其培养体系对我国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比如,在课程设置方面环境科学、植物生理生态学、动物福祉、生命伦理、昆虫生态学、昆虫机能利用学、农业与生态系、地球环境政策论等课程的设置强调了维系农业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从大一开始的农业实习,以及随后各年级的实验、演习课则着重于对学生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而实践教学的不足正是困扰我国农业院校植物保护人才乃至整个农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7],今后必须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日本植物防疫法,#8.

[3]邵振润,赵永谦,王明勇,等.日本的农作物病虫害防疫体系).中国植保导刊,2004,24,(12):41-42.

[4]邵振润,赵永谦,王明勇,等.日本的农作物病虫害防疫体系)续.中国植保导刊,2005,25,(1):39-40,38.

[5]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的农药事业,.

[6]日本东京农业大学农学专业课程,nodai.ac.jp/agri/2011curriculum.pdf.

第3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4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关键词]高科技,专利法,创新

20世纪中期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不仅使传统的专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使高科技、社会伦理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在此基础上,如何来改造传统的专利制度以回应新技术保护的需要,如何来完善我国的现行专利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高科技发展与专利权客体的拓展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高科技产业的三大核心组成部分,其中对专利制度影响最大的当数生物技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遗传工程,更确切地说是重组DNA技术,亦称基因工程,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由于它的介入,动植物的培育、细胞工程、微生物工程、生物制剂的生产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种发展已渗透到农业、渔业、环保、医药等领域。正因为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使人类进入了按照自己的需要创造生物新品种的伟大时代,所以科学家满怀激情地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时代”。在这一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巨大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因此,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

具体而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领域之外,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能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1]

步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农业科技的推动下,大量的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园艺业的繁荣,鉴于植物育种者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极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他们在植物开发中的权利。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各国政府先后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植物育种者的各种权利。

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宣布对用无性繁殖所得可区别的新的植物品种,诸如花卉和果树授予专利。对此,国会声称,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向农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同工业一样的机会来利用专利制度”,并断言,如无此种保护,“育种者将不会有足够的财力来刺激其从事育种活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植物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该法后来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的第161条-164条。其中,第161条规定,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依据本法之条件要求取得专利。植物专利所提供的保护是授予发明人“排除他人以无性方式繁殖该植物或销售或使用无性繁殖获得的植物”的专有权。除了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专利之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普通专利是指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除了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产品类专利。其可以获得普通专利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新的物质组成,“如果一项新技术被认为是工业产品、物质的组成或是机器,便有可能获得专利”。[2]通过该立法,美国在专利法框架内给予植物品种以植物专利和普通专利两种形式的保护。但到了1970年,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以专门法的形式给予保护。为了适应该变化,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其目的在于“鼓励对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并向公众提供,以向培育、研究或发现品种者提供保护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发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美国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三足鼎立,即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植物专利,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专门立法以及用普通专利保护植物发明三种方式并存。”[3]

在德国,其帝国专利局1934年首次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作法引起了人们的置疑,战后最高法院也始终未作判决。之后,德国专利局又曾授予用专门培植方法获得的植物的“繁殖权利要求”以专利权。但在1973年,联邦专利法院在非洲紫罗兰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此类“繁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认为该类繁殖方法本身不是发明,而真正有发明性的培育方法则不可重复。[4]尽管存在争议,德国在1953年出台的《种子材料法》中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了专门保护。在实践中,德国专利局也曾就四倍体甘菊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授予过一项植物品种的专利,并在之后又就植物体、组织、部分及细胞培养物等授予了100多项专利。除以上国家之外,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曾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

植物新品种步入专利法的调整视野,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类所认识,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二是表明专利制度改变了仅保护工业产品的陈见,而对生物品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变通的方式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二)动物品种

第5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论文摘要]根据黄河三角洲地区所具有的植物区系成分简单,植物种类少,以及稳定性差,植物区系年轻等特点,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对策。

黄河三角洲部级 自然 保护区位于黄河入海口两侧新淤地带,总面积为15.3万hm2。保护区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1.9℃,无霜期210天,年平均降水量592.2mm,是东北亚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重要“中转站、越冬栖息和繁殖地”,是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黄河三角洲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各种野生动物1524种,其中,海洋性水生动物418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海洋兽类有5种;淡水鱼类108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3种;鸟类 265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7种,二级重点保护的有33种;世界上存量极少的稀有鸟类黑嘴鸥,自然保护区内有较多分布,特别是天鹅、鹤类、海鸥、野鸭总是成群结队,另有狐狸、野兔、獾等在区内出没。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自然分布的高等植物共计43科,123属,193种,以被子植物为主,分布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濒危植物野大豆。保护区内的植被包括天然苇荡32772hm2,天然草场18143hm2,天然实生树林675hm2,天然柽柳灌木林8126hm2,人工刺槐林5603hm2。

一、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特点

(一)植物区系成分简单,植物种类少

在1530km2的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分布的高等植物只有43科、123属、193种,说明自然保护区植物区系成分简单,种类少。保护区成陆时间短、地下水位高、土壤含盐量高,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都是影响该区植物生长与分布的重要因素。

(二)黄河三角洲稳定性差,植物区系的年轻性特点明显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新生的湿地生态系统,黄河携带的大量泥沙不断淤积使得黄河口地区的陆地面积不断向海淤进,淤积物中所携带的养分加上适宜的环境条件,不断地为自然保护区的植物资源由陆地向海岸方向 发展 创造良好条件,植物群落的产生、发展和演替比较频繁。

(三)木本植物种类贫乏

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分布的植物中以草本植物为主,木本植物只有草麻黄、柳、杞柳、柽柳、单叶蔓荆等少数几种;另外分布有人工种植的杨树,榆树,白腊树、刺槐与各种果树等。

黄河三角洲植物群落的生活型以萆本植物为主,草本植物共计151种,占该地区植总数的88.30%,种类组成上处于绝对优势。灌木和半灌木主要是指杞柳、麻黄、二色胡枝子、达乌里胡枝子、小果白刺、柽柳、枸杞等。

(四)湿地发达,以水生湿生植物为主的广布种和世界种比例较高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作为

东亚类型种数目较多,共有31种,占18.13%,其中世界种和广布的温带成分占优势,共计69种,占总数的40.36%。

从生活型来看主要是草本植物,木本植物较少,这也反映出保护区内地面植被相对单一,容易受到 自然 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泛热带种也有少量分布,这表明三角洲地区的植物区系还在一定程度上留有热带地区的印迹。

(七)广泛分布于干旱区的植物在保护区中占有相当比例,充分体现了黄河的廊道作用

干旱区植物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定数量的分布,其中的一些植物种在我国的干旱地区分布广泛,如羊草在内蒙古的一些地区是草原群落的主要建群种,这进一步反映了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为丰富和繁荣该地区的动物、植物以及微生物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八)保护区内有些植物与内蒙古共有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植物区系的植物种中,与内蒙古植物区系所共有种类128种,只有49种内蒙古缺少,共有种数占黄河三角洲总植物种数的75%。新生代以来,古地中海逐渐消失,亚洲内陆自西向东气候干旱化,加之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致使干早化加剧和扩大,西部地中海区中亚草原成分(包括内蒙古植物区系成分)沿黄河侵入山东,并且分布区逐渐扩大,这样内蒙古的植物区系成分丰富了山东省以及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的植物区系。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策

黄河三角洲是在特定的地理条件下形成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有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动植物栖息地的功能,该系统内群落演替活跃,生境极易遭到破坏,抗干扰能力弱,系统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差,而调节、恢复能力又差,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会使生态系统发生退化,因而,在开发三角洲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对生境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一)重点保护稀有和濒危物种

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已知的265种鸟类当中,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的有7种,属于国家ⅱ级保护的有33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保护鸟类有7种,属于附录ⅱ所列保护鸟类有26种,属于附录ⅲ所列保护鸟类有7种,属于《中日保护候乌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的保护鸟类有152种,属于《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的保护鸟类有151种,对这些珍稀物种要重点保护。

(二)积极建立信息 网络 ,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信息管理中心和监测网络,提供保护区生物物种及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信息,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正确预测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及时 科学 有效地确定保护对象。加强国内及国际间的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生物多样性研究,争取从国际上引进资金和技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 发展 。

第6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关键词: 珍稀濒危植物; 资源保护; 榆林市

中图分类号: Q94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2-0026-02

植物种植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当今,保护植物种植资源已引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重视。据统计,本世纪以来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令人触目惊心,平均每年至少有一个物种从地球上消失,到八十年代,物种消失增加到每小时一个,而一个物种的消失会导致10-30种生物的生存危机,而且物种一旦消失,就不能恢复,人类将永远失去其利用的可能性。1988年9月在中国南京召开的“国际植物园学会术研讨会”上与会的各国代表向全世界疾呼:“保护植物,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政府对植物资源,尤其是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特别重视,于1984年公布了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名录》388种,1993年,又公布了第二批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多达640种,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700多个,植物园110多个,并组织、编辑出版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红皮书,这标志着我国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已走上正常化轨道。我省为了把宣传工作搞好,使广大群众了解认识和保护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各个林业单位、团体有目的的做好珍稀濒危植物的就地、迁地保护工作,在1983年编辑出版了《陕西省第一批国家珍稀濒危植物》专著,记载了陕西省第一批国家保护植物44种,论述了本省第一批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自然背景,现状分布规律和区系成分,对每种植物的学名及文献引正、形态特征、分布与生境、保护价值、现状、保护措施及繁殖方法,均作了详细的论述,并附有形态图及分布图,提出对陕西省珍稀濒危植物的研究、利用、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榆林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把府谷的杜松天然林,神木的臭柏天然林列为自然保护区,建专站加强保护。科研部门列专项课题,对其繁殖加以实验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有部分已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今年在靖边统万城遗址附近发现的成片天然胡杨林也将被列入自然保护区的行列。

1 榆林自然概况及珍稀濒危植物的资源类别

榆林位于陕西省的最北部,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是毛乌素沙地和黄土丘陵沟壑区接壤地带,位于东经107°28′―111°15′,北纬36°57′―39°34′之间,海拔平均海拔1000~1500m。属半干旱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0℃,年降水量约400mm,蒸发量1200mm,干燥度1.6,无霜期约150d。地貌大体以长城为界,北部为风沙草滩区,南部为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形地貌涉及梁、峁、沟、坡,土壤类型有黄绵土、沙壤土、含钙红胶土、岩石等。自然植被分布有稀疏的冰草,蒿草、山榆和酸枣等。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资源类别繁多。卧云山民办植物园的徐登堂、朱序弼等同志统计,植物园内的珍稀濒危植物共计59种,其中本地乡土品种25种,引进外地品种34种。黑龙潭山地树木园引进或保护乡土和外地引进珍稀濒危植物53种,红石峡珍稀濒危植物园引进或保护23种,到目前为止,只是粗放的进行就地或迁地保护、驯化,还没有那家研究单位或个人对本地珍稀濒危植物进行过具体的分类研究。这也是今后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2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地理分布

2.1臭柏。臭柏属于陕西省二级珍稀濒危植物,是我市地域范围内唯一长绿针叶乡土树种,也是我国北方半干旱地区固沙、水土保持及营造防护林带和园林绿化的优良树种。在我市主要集中北部风沙区的神木县大保当,现有保护面积11.5万亩,榆阳区的红石桥,大河塔,刀兔,横山县的雷龙湾一带也有分布,但数量较少。

2.2杜松。杜松属陕西省二级珍稀濒危植物,是我市珍贵的常绿乡土树种和水土保持树种,在我市主要集中在北部风沙区的府谷县,现保存面积大约有10万亩。

2.3胡杨。胡杨属于国家三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一种杨树,在地质年代上是第三纪的孑遗植物,出现于1.5亿年前,有着“活化石”之称。据2006年10月10日的《华商报》报道:在“十一”黄金周期间,西北大学李继瓒教授等人在考察靖边统万城遗址周边生态环境时,发现了成片的天然胡杨林,大约有50多株,加上附近村民栽植的共计100多株。胡杨耐旱耐涝,耐盐碱,根孽力极强,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的森林资源,对防风固沙、固路,保护农牧业生产具有较大的作用。我省的首次发现无论从学术价值还是生态价值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情况及方法

3.1目前的保护情况。保护植物多样性,尤其是保护处于濒危状态的植物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这方面陕西省治沙研究所沙地植物园、榆林市林科所、黑龙潭山地树木园,卧云山民办植物园、红石峡珍稀花木园、六敦灌木园等等单位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卧云山民办植物园,迁地保护了国家一、二、三级珍稀濒危植物达34种之多,其中保存了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杏50多株、水杉2株、国家二级珍稀濒危植物杜种20多株,这在榆林这块片干旱土地确实不是一件易事。黑龙潭山地树木园搜集、引进、繁育、定植濒危树种达53种,其中部级保护树种31种,本地区濒危树种22种。不仅引种了大量的臭柏进行保护,并且驯化出其变种―直立沙地柏,该植株高达2-3m。更可贵的是此园在高工朱序弼的指引进行了珍稀濒危植物的无性繁殖研究,用珍稀濒危植物沙地柏做砧木,嫁接了的珍稀濒危植物―杜松、翠柏,用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樟子松做砧木,嫁接了的珍稀濒危植物―华山松,这在国内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史上也属创举。2002年《林业科技》第4期发表了朱序弼《杜松的繁殖技术》的文章,在首都科技界引起轰动。该论文在第二届新世纪学术论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一等奖。同时获得入录《中国新世纪精英文库科技经典》的资格。

3.2目前采用的保护方法。一是就地保护。该法是在野外建立自然保护区,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护自然群落和种群,因为只有在野外,物种才能在自然群落中继续适应变化的环境进化过程。榆林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陕西省把府谷的杜松天然林,神木的臭柏天然林,各列为自然保护区。还有在靖边的统万城遗址周边发现的成片的天然胡杨林,暂时还没有规划为自然保护区,但就胡杨在生态界的地位也应划区进行专项就地保护。

二是迁地保护。虽然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然而对于许多珍稀物种来说,在面临日益增长的人类干扰下无法进行就地保护,如果残余种群小到无法维持,或若所有现存个体只能在保护区之外找到,那么就地保护就不会有效。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护物种免于灭绝的另一个有希望的方法是在人类控制的人为条件下维持其个体,这种策略就是迁地保护。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仅卧云山植物园就保护了34种珍稀濒危植物,黑龙潭山地树木园迁地保存了53种珍稀濒危植物,红石峡珍稀花木园保存了23种珍稀濒危植物。

4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开发利用对策与建议

4.1榆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虽然在保护种类、数量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少数几种品种的繁殖有一定的研究,但总体科学研究水平较低。除由于经费不足,许多研究和保护工作难以开展,直接阻碍了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进程之外,还与地方主管领导不够重视,研究及保护力量薄弱,学科合作不足等原因有关。

4.2植物迁地保护研究有待完善。我市地处毛乌素沙地和黄土丘陵沟壑区接壤地带,保护工作既要考虑到防风固沙,护田护路。又要顾及到保持水土,农民致富的问题。可考虑分区建设相关的珍稀濒危植物、树木园。另外,迁地保护除了建立植物园,种质圃外,还应包括建立低温种质库,超低温保存,试管保存(试管苗基因库)等。而我市在这方面的工作近乎空白,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

4.3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资源要进行保护,同时又要依靠这些资源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例如在臭柏无性繁殖时,必须采用大量的被保护的植株的嫩稍来做接穗。如何有效的在获得发展的同时,又能不损毁资源是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应加强植物化学和植物加工业研究,大力提高多层次加工综合利用水平。另外,现代生物技术手段的应用也可有效解决这一矛盾。这一方面要多向西安植物园学习。如可用组织培养技术对珍稀濒危植物进行快速繁殖以扩大种群数量,用悬浮培养技术提取某些植物的有效成分,以减少对这些植物的破坏程度。

第7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关键词:生态护岸 建设 工艺 要点

目前京杭运河宝应段护岸损坏情景

京杭运河宝应段护岸由于年久失修出现侵蚀堤岸长达20余公里,针对京杭运河宝应段右岸试验段年久失修的硬质护岸现场考察,分析了护岸侵蚀主要原因:堤岸的框格结构受损不全;堤岸基础长年受水浪侵蚀造成整片崩塌;成片的破损混凝土浇筑物陷穴等几种损坏情景。

崩塌。主要发生在坡面较陡、坡长较大的坡面。河道由于土壤的抗蚀性能及边坡的坡度大,在行船波或洪水的冲刷下,使坡脚失去了支撑,破坏了原来相对稳定的状态,很容易发生坡面崩塌,或下渗水分的增加改变了原来土体的物理性状,导致坡面整体或部分崩落。

陷穴。地表径流沿坡面渗透到地下,由于细粒土体被淋渗至深层,日久天长把下部的土体掏空,形成空洞,上部土体失去顶托而发生陷落,呈垂直洞穴。

滑移。在河水作用、降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岸坡物质沿着软弱结构面或已有的滑动面向河中心发生整体滑移。

同时经对京杭运河全天水位变化观察,虽然运河不受潮汐影响而变化,但运河同日上下午水位差还是较大,伴随运河中船舶的航行拍向坡岸的涌浪较大。施工期间水位较大,平均水位在7米(废黄河高程)左右。

综合被侵蚀的堤岸的实际情况、受损程度、运河水位变化和缺失坡岸水下基础平等特征,生态护坡修复的主导思想: 充分采用施工成本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修复侵蚀堤岸,恢复原生态。

植生生态护坡方案设想

1、生态护坡方案设计原则

河道生态护坡是在保证岸坡稳定和满足通航行船要求的基础上,构建能透水、透气、生长植物的生态防护平台并与水体组成良性河坡立体生态体系。

1.1水力稳定性原则

河道生态护坡的设计首先应满足岸坡稳定的要求,应对影响岸坡稳定的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研究,从而实现对护坡的水力稳定性设计。

1.2生态性原则

生态护坡工程的基础是恢复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在设计生态型护岸时,要使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达到最小,使生态型护岸与自然条件相协调,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营建一个和谐的生态环境, 这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提高河岸的结构稳定。

1.3因地制宜原则

设计时充分考虑生态和原有未损堤岸再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已有堤岸的自然特征和固有的相对稳定的堤岸基础,在不彻底清除原有的钢筋水泥框格工程基础上,对破损的框格工程进行整理,并将整理出的水泥石块填入凹穴中继续用作护坡材料使用,因地制宜废物利用,另外将工地附近的土壤装入植生袋中用于岸坡的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方案主要包括: 对原有受损堤岸整修、覆土及铺设植生护坡材料、种植植被等。

2、岸坡修复及生态护坡主要材料

2.1联体工程排及沙肋

联体工程排是由高强机织土工布与加筋带、环扣缝合制成,其主要作为堤岸基础、反滤、承载加强等作用。联体排布在本工程中又具有反滤作用,能防止水土流失和让植物根系穿透作用是生态护坡中不可缺少的工程基础材料。

沙肋由高强抗紫外日晒的工程纺织材料组成,经过向沙肋内充灌水泥黄沙混合物或纯黄沙形成圆柱形水中现筑坡岸基础,本工程主要为上端构筑生态护坡系统作基础,沙肋采用联体工程排上的环扣进行固定。采用沙肋作为坡岸基础的特征是在没有围堰的条件下构筑水中基础平台。

2.2植生护坡材料

植生护坡材料是专为生态护坡设计的有高抗拉强度和大孔径土工复合材料,是生态护坡堤岸主要的承载材料。由于材料自身孔径较大坡面植被能穿透材料植生护坡材料能让植被轻松地穿透,同时与植被、三维植生网垫和土壤形成"护坡材料-植物加筋土体系",即把护坡材料、植物当作结构的一部分,来增加土的纵横向的抗剪强度,防止坡岸坍塌,使岸坡更加稳固。

同时还具有抵抗紫外线的侵蚀,不受土壤中化学物质的影响,不会发生质变或腐烂,不可降解并可抵抗虫害的侵蚀等作用。其运输方便,施工简便,适用于各种坡度护坡。

2.3高强高密植生袋

高强高密植生袋是采用抵御紫外线耐老化的合成纤维材料,它既有抗击水浪、波涌冲刷又具极大的抗拉、抗撕破强度,同时不会妨碍让植物根系扎入袋中生长。同样也具有不受土壤中化学物质的影响,不会发生质变或腐烂,不可降解并可抵抗虫害的侵蚀等能力。

植生袋具有生态岛效应,可以改善局部范围内植物生长的土、肥、水、热等环境条件,表现出固土、保墒、调温和保肥多种生态效应。实验结果表明:植生袋能够长时间地维持土壤高含水量,袋内土壤水分的变化范围较小,而且变化强度较低;在没有阳光照射(阴天)的情况下,植生袋对土壤的温度影响不大,在有阳光照射(晴天)的情况下,植生袋在冬季能起到保温作用,在夏季能够减缓和降低土壤的最高温度;植生袋内的土壤基本不因风雨侵蚀而流失,土壤肥效能够长期保存、缓慢释放。

施工时将装入客土的植生袋码放后用铁丝与工程排体上加筋带固定或用射钉固定即可,施工不需要使用更多的专用设备。

2.4三维植生网垫

三维植生网垫是一种由多层凹凸网和平面网复合而成塑料网。网垫内部有90%的空间可以用来充填土壤及播撒植物种子,其表面的波浪状网包可以减少雨水对土壤的侵蚀,将其铺设在边坡表面上后,网垫内土壤中的植物种子发芽生长又能与网垫本身构成坡面防护层,与植生护坡材料共同完成"护坡材料-植物加筋土体系"以达到保护坡面、恢复植被的目的。

3、植生生态护坡结构形式

在平整后的堤岸表面铺设联体工程排,用锚固钉固定在岸体上; 沙肋穿入排体下端环扣,将水泥黄沙灌入沙肋内;码放灌入沙的植生袋并用铁丝与工程排布加筋带固定。

在植生袋上端起覆土10~20cm,覆土上铺设植生护坡材料及三维植生网垫;钢钎固定沙肋;向网垫内土壤、保墒剂、草种和肥料。

植生生态护坡施工技术要点

1、施工流程

清理杂物,修整边坡覆土沉降稳定装袋填土(低洼处)安装联体工程排及沙肋(用锚固钉将排布固定在已平整的坡岸上在排布的下端对穿入环扣的沙肋内充灌水泥黄沙或纯黄沙)铺设装入沙土的植生袋并用铁丝固定在植生袋上方铺设三维植生网垫覆土铺设植生护坡材料铺设三维植生网垫向网垫内填充营养土、保墒剂、种子、种植苗木和肥料)养护管理。

2、技术要点

坡面清理和修整边坡。对原崩塌堤岸结构进行坡面填补平整。施工时先采用人工将坡面上所有的岩石、碎泥块、植物、垃圾清除;对原框格结构受侵蚀堤岸坡面进行覆土填补平整。用装土编织袋将坡岸上大小坑洼处补平,反复数次后再覆土;对大面积塌陷堤岸修补平整。先用市售编织袋内装土,将大面积陷穴堤岸缺损处作围堰,在近水处底部用装有的土编织袋铺平,向已围堰的塌陷处抛入沙土填平,用气夯将土夯实铺平,形成一个完整坡面。

覆土调整土壤酸碱度。覆土可采用当地的原生表土,如果坡面现有土壤质地较差不利于植物生长,必须要进行底良。覆土厚度约10~20cm,并用水浇透让覆土自然沉降稳定。

铺设联体工程排及沙肋。从入水位线下约0.3~0.5m处起向上铺设联体工程排,并用锚固与岸坡固定(在离排体顶端约30公分处每隔1米左右用钢杆固定,再在下端钉二排,密度为每排约240根左右钢杆固定在加筋带上,钢杆用量不少于720根)。在工程排排体下端环扣内穿入沙肋共三条,将最下端的第一、二条沙肋安置于水下,向该沙肋内灌入水泥黄沙1:3的混合料,第三条沙肋灌入纯沙。

码放植生袋。在沙肋上方码放植生袋四至五排, 从下端向上第一排植生袋内用沙灌装,上面各排植生袋内用泥灌入,袋口用手提缝纫机封口,用铁丝将植生袋与工程排上的加筋带固定。

铺设植生护坡材料及三维植生网垫。缝制植生护坡材料及三维植生网垫组成下端有三维植生网垫的护坡材料, 坡护材料采用自下而向顺坡铺挂。护坡材料与坡面要紧贴,不能产生空鼓,护坡材料与护坡材料之间的搭接处至少有20~30cm的重叠,铺设后竹签锚杆定位。

钢钎固定水下沙肋。铺设缝制植生护坡材料及三维植生网垫后, 将下端三维植生网垫包入沙肋下端内,用钢杆在网垫两端固定,钢钎打入坡岸基础内,密度不少于1根/米。

向网垫内填充土壤、保墒剂、草种。先对种子进行适当的处理(浸泡,催芽), 再将晒干后的草种用人工均匀播洒向填充土(密度约30克/平方米),再向草种上播洒保墒剂。

用农膜保护,待草种萌芽后去除农膜再施一次农肥,植被进入养护期。

第8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第9篇:植物保护方向范文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一是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二是改革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做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三是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职务专利或职务品种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付办法,将原来的职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品种权)的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改为由所在单位支付。四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属、种。

2.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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