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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的概念精选(九篇)

土地开发的概念

第1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概念设计;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E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380-01

引言

一项设计的优劣成败,设计思想最为重要,概念设计就是一种设计思想。岩土工程设计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单纯的计算一般是不可靠的。因此,虽然岩土力学理论取得了长足进展,计算方法和设计软件不断创新,但概念设计仍不可忽视。概念是一种思维方式,将认识过程中感受到事物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是概念。

1 岩土工程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岩土工程概念,是随着人们对岩土体性状的认识,以及工程地质学、水文学、岩土力学、支护形式与支护作用原理,工程设计理论与方法等新成就逐步形成与发展的。由于法规总是滞后于科学新成就,因而新旧概念,往往是长期交错、并存使用的。

2 概念设计

(一)概念设计的必要性

对岩土工程的概念设计,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狭义的概念设计可理解为框架设计;广义的概念设计,是指设计思想,设计主导理念。

一项设计的优劣成败,设计思想最为重要。岩土工程设计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单纯的计算一般是不可靠的。所以概念反映的不是事物的表面,不是事物的片面,而是事物的本质。

概念设计要从总体上,从本质上把握,对症下药,而不是单纯某一经验的应用,不是单纯的截面设计,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之类,更不是简单的直观判断。概念设计时;必须对原理有深刻的理解,有丰富经验的总结,有灵活动作的能力,从主导理念上总揽全局,牢牢掌握影响工程成败的关键,关于实施效果有基本准确的估计,不犯概念性错误。概念创新设计则一定有总体上、本质上的创新。

(二)安全和功能要求

岩土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工程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和满足预定功能要求,一般包括下列方面: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包括传至基础底面的结构荷载,边坡、基坑、地下工程的岩土压力,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和动力压力,必要时还要考虑地震作用,风荷载、波浪作用等等。必须保证在各种作用发生时,工程具有足够的安全度。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例如:对于建筑物地基,变形(沉降、差异沉降、倾斜、局部倾斜)不得超过限值;对于基坑,变形不得危及邻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对于基坑地下水的控制,应保证坑内适宜正常施工作业,确保相邻工程和周边环境不被破坏等等。

(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例如:对于长期缓慢沉降的地基,应考虑工程在整个使用年限内均能满足变形限制的要求;对于地下室的防水抗浮设计,应按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设计;对于垃圾填埋场,其防渗衬层的材料和结构,应保证使用年限内有效,不致老化、开裂、渗漏;对于基坑,如需渡过雨季、冬季,应保证雨季、冬季的安全;对于邻近有重要工程的永久性边坡,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影响的相邻工程的使用年限等等。

(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仍能保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例如:某些高边坡、围堰、垃圾填埋场等,在发生罕遇地震时,可能发生破坏,但不致因整体失稳而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人的生命,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5).在正常施工、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对环境的影响不超过限值;例如:施工噪音,强夯振动,挤土效应等对环境和邻近工程的影响;降低地下水位造成区域降落漏斗的影响;在已有建筑物侧旁开挖,使既有建筑物产生附加变形,甚至威胁其安全;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泄漏和运移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三)设计条件的概化

概化是将复杂的具体事物,通过科学方法,取其本质,形成模型。模型不是实物,是实物的典型化,是分析和设计的基础。以地基设计为例,传至基础底面的压力不应大于地基的承载能力(包括强度和变形限值)。如果荷载和地基性能指标都是确定性的,岩土是均匀的,问题就很简单。但实际工程往往很复杂,首先是荷载,有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各种不同的荷载组合―基本组合、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等,设计时选取其中最合理的组合,就是对荷载的概化。其次是地基,严格地说,地基都是不均匀的,岩土性质具有时空变异性,需用数理统计方法求出它们的代表值,将地基条件概化为地质模型。再次是如何考虑安全度,有容许应力法和极限状态法,有定值

法和概率法,有安全系数和分项系数表达。此外,必要时为了便于分析,又需要对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进行概化处理。将复杂的客观地质条件准确地概化为便于分析的地质模型,是岩土工程概念设计的重要步骤。最简单的地质模型,是一张带有各层岩土特性指标和地下水位的综合柱状图或综合地质剖面图。如果条件差别较大,则应充分建立地质模型。岩体内存在极为复杂多变的破裂面,想要具体描述这些破裂面的分析和性状是不可能的。于是有了结构面的产状和分类,结构体的分类,岩体完整性的分类,岩体基本质量的分级,各种围岩分级等等,都是某种概化的地质模型。

正确的概化应注意两方面:一是系统地占有原始数据,原始数据越丰富、越准确、越有代表性,概化效果越好,但付出的成本也越高。二是概化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抓住事物的本质特性,针对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最关键的因素。

(四)设计原理的科学性

设计原理、计算方法、控制数据,是岩土工程设计的三大要素。其中,设计原理最为重要,也是概念设计的核心,必须牢牢掌握。掌握设计原理就是掌握科学概念。概念不是直观的感性认识,不是分散的具体经验,而是对事物属性的理性认识,是从分散的具体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科学真理。我们学习科学知识,最重要的就是学会掌握这些概念。解决工程问题时,概念不清,往往只见现象,不见本质,凭直观的局部经验处理问题。概念错了,可能犯原则性的错误。概念清楚的人,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举一反三,能自觉地运用理论和经验。对于岩土工程设计,力学原理、地质演化的科学规律,岩土性质的基本概念,地下水的渗流和运动规律,岩土与结构的共同作用等等,都是我们常用的科学原理,设计时必须牢记。

3 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我们对岩土工程概念设计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明确在设计过程中概念的重要性,利用概念设计的相关理论,以指导工程实践。所以,我们要树立概念设计目标,走概念设计综合技术路线,促进岩土工程向着更科学、更全面、更实际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炯望:如何对待新奥法.隧道及地下工程,1985(2).

[2] 中国金属学会召开喷锚支护学术会议.治金建筑,1982(2).

第2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功能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出现“水土保持功能”的术语,但是在水土保持法律文件中,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第一次采用了“水土保持功能”的术语,表明了 “水土保持功能”正式从一个学理概念转变和提升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该批复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中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正确理解和适用“水土保持功能” 这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对于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解释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释水土保持

1.1水土保持在学理上首先指一种自然状态或自然规律

在学理上,水土保持首先是指岩石土壤圈、水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和保持生态平衡下的水和土相互依存、自我更新的一种健康和谐的正向演替的状态和规律。从岩石到成土母质,从成土母质到土壤,都是在光、水、生物的作用下的一种健康和谐的正向演替的状态,最终土壤厚度不断增加,土壤肥力不断提高,给植物提供源源不断的养份。大气水、地下水、土壤水、地表水之间保持循环和相互补充,最终通过土壤水源源不断地给植物提供生态用水和养份。1957年颁布的《水土保持暂行纲要》有“…禁止滥伐林木,破坏水土保持”的表述,1982年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也有“严禁滥伐林木破坏水土保持”的表述。这里的“水土保持”都指一种林木被覆下的水土资源不断自我维护和提高的自然状态或自然规律。

1.2水土保持在学理上还指人们一种有目标的思想、行为或技术

在学理上,水土保持还指人们在正确认识水土保持规律的前提下对人为活动进行调控,以纠正人为活动对水土保持状态所造成偏差和紊乱。这里的水土保持指人们这种有目标的水土保持思想、行为和技术。1981年国务院学科委员会明确,水土保持学科范围是“研究水土流失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水土保持的基本理论,据以组织综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维护和提高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从而有利于发展生产,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环境条件和自然面貌的一门综合性为其特点的应用技术科学。”1992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水利卷》提出,水土保持学是一门水土流失规律和水土保持综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技术应用科学。1996年关君蔚主编的《水土保持原理》提出,水土保持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综合性技术科学。有意识地通过人力力所能及的手段,改变一部分环境因子,促使外力的破坏力减少,土体的抵抗力增强,终将使外力的破坏力小于或者等于土体的抵抗力,就控制了水土流失,也消除了水土流失对生产和生活上的危害,进而可以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达到有益人民生活和生产的目的。这是水土保持最基本的原理。

1.3水土保持在法理上只能指人们与水土保持有联系的行为

在法理上,水土保持只能指人们与水土保持有联系的行为,包括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但是不能包括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思想、理论或者观点。因为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们的行为。因此,水土保持工作中,人们的水土保持思想观念问题是水土保持法律规范本身无法解决。《水土保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水土保持设施(即物)和人们与水土保持有联系的行为(即行为)。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原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在水土保持法律关系中这种物就是水土保持设施,如森林、草地、荒山等。而这些行为则如林业采伐、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开发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等。

2、解释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释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的概念在学理上有多种表述,但是在法律文件中没有法律概念上的表述。水土流失学理概念表述典型的有水土流失过程论、水土流失结果论等,以不同的学理概念表述为基础来理解法律概念上的水土流失,会造成《水土保持法》的适用上的不同法律效果。

2.1水土流失过程论

水土流失过程论,这里列出两种典型。 1981年科学出版社《简明水利水电词典》提出,水土流失指“地表土壤及母质、岩石受到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外力的作用,使之受到各种破坏和移动、堆积过程以及水本身的损失现象。这是广义的水土流失。狭义的水土流失是特指水力侵蚀现象。”土壤侵蚀指“土壤在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发生破坏和搬运的现象。…土壤侵蚀有时仅指受水流作用,这与水土流失相似。”1990年王汉存编的《水土保持原理》提出,“土壤侵蚀就是在外界自然力量和人类不合理的经营活动影响下,土壤、母质、风化物、甚至基岩被剥蚀破坏、搬运和沉积的全过程。我国通称的水土流失,严格地讲应属土壤侵蚀中的水力侵蚀,而且除指土壤、母质的流失外,尚包括水的损失。不过习惯上,人们常将‘水土流失’与‘土壤侵蚀’两词等同起来使用。”

水土流失过程论虽为学理解释,但是通俗易懂。在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宣传普及中采用,能产生较好的效果。特别在南方丘陵山区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对水土流失(水力侵蚀)有类似的感性认识,对此更好理解。根据水土流失过程论的定义,判断是否为水土流失的标准有三条:一是水土流失的对象是土壤、母质、风化物、基岩和水;二是水土流失的原因是外界自然力量和人类不合理的经营活动;三是水土流失的过程是破坏、搬运和沉积三个环节。但是水土流失过程论的定义有两点缺陷:一是对“水的损失”没有阐述清楚,是指土壤水的损失,还是地表水的损失,或者是地下水的损失?怎样理解水的损失?一般的业外人士都认为降雨转化为地表径流、地下渗流和地表蒸发,最终汇入江河湖海,水循环怎么会有损失呢?二是单纯强调具有破坏、搬运和沉积三环节的全过程,只是从现象上进行定义,没有从本质上进行定义。既容易导致概念的泛化,又对于认定特殊形式水土流失现象有一定障碍。如有的同志主张,旧城改造中旧砖房被折除过程,不负责的环卫工人在打扫垃圾时向城市排水管口倒垃圾,都是造成水土流失,这是典型的概念泛化。如有一块四周高的荒地,地面较平整,拟房地产开发,开发商提出他们进行基础开挖,土壤也不存在位移,不存在破坏、搬运和沉积三环节的全过程,因而不存在水土流失。作为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如果也严格按此定义还真不好驳倒。这就需要水土流失结果论的定义了。

2.2水土流失结果论

1996年关君蔚主编的《水土保持原理》提出,水土流失是在陆地表面由外营力引起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土壤侵蚀是陆地表面,水力、风、冻融和重力等外力作用下,土壤、土壤母质和其他地面组成物质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全过程。

显然,水土流失结果论,比起水土流失过程论,更宏观、简洁,也更接近水土流失的本质。根据水土流失因果论的定义,判断是否为水土流失有三条标准:一是水土流失发生的场所是陆地表面,除了海洋外的地球表面都有可能发生水土流失;二是水土流失产生的原因必须是外营力,最主要的外营力是水力、风力、重力和人为活动;三是水土流失产生的结果是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

但是水土流失结果论也有其不足:一是更抽象,对于业外人士不好理解,需要作进一步的阐述。要解释外营力这个地学术语,要解释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比如水的损失主要指降雨落到地表后,由于蒸发和蒸腾、地面径流和土体内渗流、向深层渗漏,从而造成对生产和生活不利的现象。二是容易导致水土流失概念的外延的无限扩张。单纯从“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字面上理解,任何环境污染现象似乎属于水土流失的范畴,比如土壤污染、水污染,都导致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都离不开水和人为活动的外力作用。

2.3水土流失的法律概念

虽然在法律文件中没有水土流失法律概念上的表述,但是可以从《水土保持法》总则部分,特别是第一条和第二条看出,《水土保持法》采用的学理基础是水土流失结果论的概念。进一步分析《水土保持法》总则部分,可以得出水土流失的法律概念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水土流失的后果,或是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或是加重水、旱、风沙灾害,或是恶化生态环境,或是影响生产,四者居其一则可满足。《水土保持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即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法律所要保护的,自然就是需要预防的水土流失所可能造成后果;(2)水土流失的原因既可以是单纯的自然因素,又可以是单纯的人为因素,还可以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水土流失是否有人为因素参与在所不问。

3、如何在水土保持执法中适用水土保持功能的法律概念

3.1水土保持功能的定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有两种含义,一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另一种是效能。而效能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因此,功能是指事物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的作用。那么,什么是水土保持功能呢?笔者认为,水土保持功能指陆地表面的各种类生态系统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作用。为避免了循环论证,这个定义没有用“水土保持设施”,而准确地采用了陆地表面的各种类生态系统。因为生态系统是一个适用任何范围或任一等级的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可以具体指一个池塘、一块农田、一片森林,也可以指最大的生态系统生物圈。这里土地生产力是一个衡量和判断水土保持功能是否降低的重要指标,不能用政治经济学上的生产力概念来理解,只能采用生态学上的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的基本原理来理解。

3.2森林、植被的水源涵养作用是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森林和植被水源涵养作用指森林和植被覆被地面,截持降水,调节和吸收地面径流,固持和改良土壤,保护和滞蓄下渗水分,抑制蒸发,提高水分有效蒸腾,均匀积雪,改变雪和土壤的冻融性质,并能促进降水增加等有利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效能,其本质是森林对水资源的有益影响,这种有益影响不仅局限于森林所在地区,而且对邻近地区,特别是江河下游地区影响更为突出。因此,在江河的水源区必须充分发挥森林水源涵养作用,做到“蓄水于山”和“蓄水于林”。因此,滥伐森林,毁坏植被、陡坡开荒等行为,从影响水源涵养作用意义上说,就是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3.3生物生产力是表征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生物生产力是一个生态系统中最基本的数量特征。生态系统内能量流的起点是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对光能的固定。世界上生物和人类生活的全部活动皆取决于植物光合作用中所获取的能量。植物在单位面积和单位时间(通常一年)内积累光能合成的总量称总生产力,通常用有机物质干重g/m2/年表示。通常情况下,按总生产力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是森林、农田、疏林和灌丛、草原、荒漠。在其他环境因子如光照、水分、温度等条件相同情况下,植物数量和分布越少,总生产力越低,也就是水土地生产力越低,说明水土保持功能降低。这也就从理论上论证了人为生产活动挖掘、破坏地表和倾倒土(石、渣)占压地表,破坏植被,从而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命题。试问原来的植被都被占压和毁坏,何来光合作用和光能利用率,何来生物生产力?

3.4土壤水是是反映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水分是土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土壤的物理性质,制约着土壤中养分的溶解、转移和微生物的活动,是构成土壤肥力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本身更是一切作(植)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土壤中的水分或者被吸附在土粒表面,或者处在孔隙中,并且和外界的水一样,也以固态、液态、气态三种形态存在。土壤水分从形态上,大致分为化学结合水、吸湿水和自由水三类:(1)化学结合水:要在600℃~700℃温度下才能脱离土粒。(2)吸湿水:是土粒表面分子力所吸附的单分子水层。(3)自由水:可以在土壤颗粒的孔隙中移动。自由水又可分为:膜状水,毛管悬着水,毛管支持水,重力水。从生产意义讲,化学结合水和吸湿水在土壤中不能自由移动,故不能被植物利用;膜状水仅能作极缓慢的移动,且含量很少,远不能满足植物的需要;毛管悬着水和毛管支持水是供植物吸收利用的最有效的水分,重力水因只能暂时存在,不能持续为植物利用,而且过多时,常又会造成土壤通气不畅,影响植物生长。

第3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一、创造环境,实地观察

如果仅凭课本的文字叙述和插画,学生很难理解其内涵,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到大自然中进行实地观察,先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再进一步分析事物的内部特征。例如学习温带落叶阔叶林的概念时,可以带领学生观察杨树、梧桐树、柳树等,并与植物园中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进行比较,发现前三种植物冬季落叶,夏季常绿,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植物四季常绿。让学生根据比较结果进行归纳总结,总结出两种植物的特点,使学生掌握地理概念的本质含义和课外拓展知识。例如在学习宇宙的时候,我们不能只依靠想象来学习,应带领学生来到天文馆,全面了解宇宙相关知识。

二、抓关键词,化繁为简

最能表达和概括地理概念内涵的往往只有几个关键词语而已,教师要帮助学生找出关键词,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化繁为简,消除学生厌烦情绪,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短时间内掌握地理概念。例如对“土壤”这一概念的理解,土壤是“在陆地表面具有肥力并且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从中我们可以提取两个关键词就是,“具有肥力”和“能够生长植物”。通过此种方法我们不但掌握了“土壤”的概念,而且进一步了解了“土地”和“土壤”之间的关系,土壤一定是土地,但是土地不一定是土壤。抓住关键词对于地理概念的理解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刚开始的学习中,教师要帮助学生找出关键词,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自己找关键词的能力,通过自主学习可以使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地理概念,并且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学习效率。

三、类比记忆,区别理解

在进行地理概念的教学中,教师不但要教会学生地理知识,而且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地理知识的自学能力。高中地理概念特别多,并且不乏有意思相近的,因此学校除了掌握单个地理概念的含义之外,还要了解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教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地理知识,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1.近似概念

有些地理概念特别相似,很容易造成记忆混乱,例如:国土与国土资源、水力资源与水利资源、降雨与降水等。只有从本质上出发进行分析,找出异同点,从而确定相似地理概念的分界线。例如:降雨与降水,都是水汽凝结降落到地面的现象,不同的是,降水是指水汽从云雾中降落,遇冷凝结成液态水和固态水的现象,而降雨是指水汽从云中降落,遇冷凝结成滴状的液态水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降雨仅是降水其中的一部分,指的是液态水部分。所以在运用的时候要进行区分,在形容气候的特征时,一般会用到“降水量”这种词眼,如温带季风气候的降水量是400-800mm;而河流的补给形式就包括降雨,因此对二者进行区分,不可混淆。

2.矛盾概念

矛盾概念又称为相反的概念,例如:可再生资源与非可再生资源的理解,可再生资源是指在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仍会重新出现的自然资源。非可再生资源是指在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不会重新出现的自然资源。区别这一对矛盾概念的“矛盾点”是:“在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长河中,是否会重新出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矿藏为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都是可再生的资源,所以我们要保护好矿藏资源,节约使用矿藏资源。

3.包含关系

我们生存的环境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包括: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环境。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理环境;而社会环境是人在地理环境的基础之上经过长时间的有意识活动改造形成的;城市环境的特点具有人口密集、交通拥挤、污染严重等特点,是人类对自然干预最多,地理环境的外延是最大的,其次是社会环境,最后是城市环境。

第4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历史性逐渐强化;时际法规则;领土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 D9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9)02-0091-05

按照国家取得领土的事实,传统国际法将国家领土取得方式分为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和割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这些传统领土取得方式有的已不再合法,有的已经失去意义,然而,在解决领土争端中,这些领土取得方式仍具有法律意义。国际法院在1951年渔业案判决中提出“历史性逐渐强化(historieal consolidation)”概念以来,国际法学界对它作了进一步阐释,表明国家取得领土所有权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经过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明确国家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旨在强调:在领土争端中,除了证明国家提出权利主张、实际行使领土外,还要注意收集其他国家对权利主张国领土所有权的态度,如承认、默认。研究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对论证我国享有对、南沙群岛以及有关海域的领土所有权,维护我国海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提出

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历史性逐渐强化(historieal consolidation)”概念。在该案中,英国认为,挪威的划定领海制度违反国际法,以背离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方式取得对海域领土的权利,只能是以时效的方式完成的。挪威在反驳中对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提出异议,指出:“英国政府在本案中总是援引时效概念……然而该概念并没有得到一致承认。许多学者认为取得时效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制度,并否认它是历史性所有权的根据。”并且辩称,其1935法令规定的领海划定制度是对传统领海划定制度适合当地条件的变通,因此,形成了历史性所有权。可以看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挪威领海划定制度是否违反国际法?挪威基于历史性所有权的领海划定制度是否有效?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它看来,挪威能够说明其权利要求是正当的。即这些水域是领海和内水,理由是:她长期对它们行使了必要管辖权且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一种远古占有,因此,她对这些水域的管辖权现在必须被承认,虽然它构成对适用规则的背离。”在谈到挪威实施其领海划定制度形成的历史性所有权问题时,法院指出:“从国际法上看,现在有必要考虑挪威划定领海制度的实施是否遇到了外国的反对。挪威一直能够无可反驳地争辩说,1869和1889年划定领海法令的公布及其实施都没有引起外国的任何反对。而且,这些法令构成――如上所述――对精确界定和一贯制度的实施,的确正是该制度本身取得了其他国家普遍容忍的好处,根据将可以对抗所有国家的历史性逐渐强化……事实的显著性、国际社会的普遍容忍、英国在北海的地位,她利益受到挑战以及她长期保持克制,无论如何说明挪威划定领海制度对抗英国是正当的。”

尽管回避就时效问题发表意见,但法院提到了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概念,即一方面,挪威将某些沿海水域作为其领海或内水一直行使。是一种远古占有;另一方面,19世纪以来挪威宣布、实施的领海划定制度,即通过分布在大陆、岛屿、石垒(岛屿、小岛、岩石和礁石等)的固定点划定的直线基线作为领海基线,而不是沿海岸的低潮线,从而扩大了领海,间接地取得了公海海域,因此是一种不当占有。研究表明,国际时效包括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这两种情况。因此,法院实际上暗含地承认了国际时效。约翰逊教授也分析说:“从这些段落中看来可以合理地推论,法院既承认‘远古占有’作为取得领土所有权的方式,也承认‘所称的严格意义上的时效(不当占有)’作为取得领土所有权的方式。法院似乎也确认下述观点,即一个国家取得按照国际法是公海的海域时,是一种以牺牲国际社会为代价的不当占有,它将要求各国的普遍容忍或默认。因此,考虑到狭义的时效概念,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即对这种海域的所有权是通过时效而不是通过先占取得的。”

曾担任渔业案法官的维尔教授在1953年出版的《国际公法的理论和现实》一书中,进一步解释了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在维尔教授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与先占的区别是,它既适用于取得陆地也适用于取得某些海域。历史性逐渐强化与“所称的严格意义上的时效(狭义的时效)”的不同在于,历史性逐渐强化除了适用于不当占有情况外,也适用于取得不能证明先前曾经属于另一国领土的远古占有。可以看出,“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强化”同时包含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而这正是广义时效概念包含的两种情况。然而。他不是选择使用约翰逊教授提出的“取得时效”表达法,而是使用了“历史性逐渐强化”表达法,“是为了避免没有价值的争论,与取得时效相比,人们更喜欢术语历史性逐渐强化。”可见,维尔教授并不否认时效,他只是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代替有争议的时效概念。就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本身而言,它以长期有效占有为基础,判断历史性逐渐强化完成的标准是其他国家的默认或者长期没有反对,而不是根据国际法中闻所未闻的确定时间的经过(时效期间)。总之,按照维尔教授的解释,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既适用于不当占有,又适用于远古占有:既适用于陆地领土取得,又适用于海域领土取得。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代替国际时效,不仅回避了时效在国际法中地位的争论,而且便利司法机关做出裁决,即除了重视权利主张国长期、连续占有的事实外,通过其他国家的默认,特别是其他国家没有反对的事实来判断历史性逐渐强化是否完成,从而裁决领土所有权。

二、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引申和发展

(一)约翰逊教授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解释

在谈到维尔教授阐述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时,约翰逊教授认为,它大大简化了这一问题,现在有可能将“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包含在“历史性逐渐强化”单一标题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历史性逐渐强化”理论具有比只是消除围绕“时效”理论产生的某些混乱更深远的意义,即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案阐述的时际法规则:“……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关于该事实的争端产生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连续不同的时期所实行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制度的问题(所称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两者做出区分。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

所要求的一些条件。”因此,重要的是不仅取得了领土所有权,而且也应该按照法律演进要求的条件继续保持着领土所有权。领土所有权的保持通过国家以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方式行使领土实现。具体情况按照所涉地区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存在着导致争端的对立性权利主张而变化。如果存在着一个争端,并且“争端是另一方已经实际行使的事实为根据的”,“那么,只根据过去某个时候有效取得的领土确定所有权是不够的;也必须证明领土继续存在着,并且在对解决争端一定视为关键的时刻(关键日期)也确实存在着。这种证据表现为实际从事诸如仅属于领土者的活动。”H也就是说,国际法中每个领土所有权必须经历一个“取得”、“保持”的连续过程,所要求“保持”程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在约翰逊教授看来,“取得”、“保持”所有权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就有可能以新的根据使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来表述与领土所有权有关的法律规则。这一根据将强调取得和保持所有权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将避免围绕时效问题的争论。

(二)施瓦曾伯格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阐述

受渔业案提出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启发,施瓦曾伯格教授试图提出关于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则。在他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这一术语的限定词不仅强调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的历史方面,而且意味着从历史角度分析领土所有权可能有助于研究关于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则。他分析说,在早期,有效控制是最重要的产生领土所有权的行为,稍后,出现了带有法律色彩的导致取得领土所有权的行为,如割让条约、婚姻安排、继承。随着各国之间缔结条约的增多,相当多的领土所有权得到了这些条约的明示或默示承认,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其他国家领土权利要求持保留意见或提出抗议的方式否认领土所有权的有效性。地理大发现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先占者的权利要求,而且。海洋强国对公海大片海域的专属性权力也不得不在合理基础上加以调整。最后,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通过多边条约解决领土所有权问题成为以后历次大战结束后建立和平秩序的基本特点。因此,施瓦曾伯格教授得出以下结论:“从这种历史观点看,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是在国际社会形成、扩大的背景下出现的。因此,这一现象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首先,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通常是一个渐进过程;其次,每个所有权开始时在本质上是相对的,取得者希望将它转变为绝对性所有权;第三,该所有权变得越绝对,其多重根据就越多。”在他看来,导致产生领土所有权的行为,如割让条约、婚姻安排、先占等只在当事国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要成为对世权,还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因此,割让条约、婚姻安排等导致产生领土所有权的行为只是所有权的构成要素之一,为了使它成为完善的所有权,还需要有其他国家承认、同意或者至少是默认的证据。因此,“从历史观点分析这一问题把重点放在强调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是一个过程。而且,它强调领土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特点,表现了其最初的相对性及在向绝对性转变过程中其构成要素的多重性”。历史性逐渐强化实际上“意味着一个开始时没有、在与日益增多国家关系的演进过程中,并且最终成为对世权的所有权最终完成”。从历史角度分析了国际法领土所有权的形成过程和特征后。施瓦曾伯格教授提出了调整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则。在他看来,这些规则不是特定的规则,而是支配国际法相关基本原则的那些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承认、同意、善意、自卫、国际责任和公海自由原则。与此同时,在其适用于领土所有权具体问题时,这些规则相互作用可能形成更为具体的第二层次规则。通过进一步研究司法机构对这些原则的适用,施瓦曾伯格教授得出结论说:“国际法庭和仲裁庭的实践很容易归为一种模式,即完全不考虑(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源于私法的类比。这些实践说明。领土所有权主要是由、承认、同意和善意等基本原则之下的具体规则所规范和调整。通过这些规则的相互作用,相对性所有权可能转变为绝对性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变得越绝对,其法律根据的多重性越明显。在典型情况下,它是一个国际法庭已经适当地描述为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强化的演变过程的结果。”

总之,施瓦曾伯格教授从历史角度结合国际社会的特点分析了领土所有权的形成过程。揭示了最初取得的领土所有权是相对的,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他国家对这种领土所有权的认可、承认或默认最终使领土所有权成为对世权。按照施瓦曾伯格教授的观点,似乎所有的领土所有权都应该经过这样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

(三)詹宁斯教授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评论

在詹宁斯教授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不只是术语改变,而是有更深的意义。指出:

“它开启了不同于或者至少可以成为在细微之处不同于传统国际法中先占和时效的领土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大门。如上所述,时效是以和平、有效占有为根据的,即以者名义占有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这种占有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必须证明这种占有,并且为了证明这一点,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证据,特别是第三国的态度,因为普遍承认在有关陆地领土权利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引入了超越占有证据的思想;由于诸如公认、承认这些因素,如果我对这一点的理解是正确的话,不仅是有助于时效完成的情势的证据,而且在形成领土所有权过程中它们本身也是决定性要素。”

在詹宁斯教授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替代时效,不仅仅是术语的改变,而是强调其他国家承认、默认以及禁止反言在取得领土所有权中的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是有助于推定时效是否完成的证据,而且在确定领土所有权归属时也是决定性因素,从而使得法律与领土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保持一致。至于权利主张国的“利益”能否成为影响法庭裁决领土所有权问题的因素,詹宁斯教授则持审慎态度,他强调:“不论所有这些历史性逐渐强化因素多么重要,占有的事实最终仍然是基础,并且是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一过程只有在实际占有时才开始进行。……应该明确,除非、并且只有在实际占有已既成事实时,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才能开始,虽然没有规定确定时间。只有在以者的名义占有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后它才能完成。”

在肯定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同时,詹宁斯教授也提醒人们应该提防这一概念的缺陷,指出:首先,人们或许对通过将领土取得的不同概念归在一个没有形状皮箱的想法感到遗憾。因为,国际法需要的是精心阐述,而不是简单化。而且,必须承认,这种简单化,使得将最初通过非法方式取得占有单独出来并区别对待变得更加困难。的确,历史性逐渐强化方式总的趋势使占有的起源变得越来越不

重要。毫无疑问,这在某种程度是现实的。但是。在其他领域的法律正努力界定并制裁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时,它有时可能具有预料不到的消极结果。其次,历史性强化也是一个胃口极大的概念,应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我们可能看到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制度被迅速归入累积性禁止反言这一总概念下。而且,应该牢记,它是以国际法院判决中的暗示为根据的,它从没有被任何法庭明确阐明为一个理论,在允许本质上只是一个简单、浅显的想法演变成为理论原则,这本身存在着某种危险。

总之,在詹宁斯看来,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替代时效,不仅是术语改变,而且意味着更加重视其他国家承认、默认、禁止反言等因素在确定领土所有权中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实际占有都是产生领土所有权的基础,是形成领土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强调其他国家承认、默认和禁止反言等因素在确定领土所有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了国际时效没有规定时效期间的缺陷。与此同时,詹宁斯教授也正确地指出,如果不适当地扩大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适用范围,以至于用它涵盖所有的传统领土取得方式,也是不对的。另外,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淡化最初占有领土的性质与国际法禁止非法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努力相违背。

三、几点结论

应该看到,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是渔业案中当事方援引时效而国际法院回避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发表意见的背景下提出的。此后,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进一步阐发了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从而深化了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及关于领土所有权国际法规则的认识。从以上讨论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历史性逐渐强化实际上是国际法上领土所有权的形成过程

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回避就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发表意见的背景下提出了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维尔教授认为,历史性逐渐强化不仅适用于陆地领土取得而且适用于海域领土取得,既包括不当占有又包括远古占有。约翰逊教授强调。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胡伯法官阐述的时际规则。在施瓦曾伯格教授看来,从历史角度分析,国际法中的领土所有权最初具有相对性,最终演变成为一种绝对权,历史性逐渐强化表明了国际法中领土所有权的特点。并且认为,似乎所有领土所有权都需要经过这样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

历史性所有权是国家对沿海海域取得的领土所有权,是通过时效取得的,其最终形成需要经过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正如布卢姆教授所说:“历史性所有权表达法――重点是限定词‘历史性’――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领土所有权不同于现有领土取得方式的显著特点,尽管使用这一术语存在着缺陷。以下事实突出了这种不同,即其他领土所有权都是以具有即时效果的瞬间行为为根据的,并且这种所有权的权源能够追溯到这种瞬间行为,而历史性所有权是包含一长串的行为、疏忽以及行为模式的一个长期过程的结果,该过程的全部并且通过其累积效果才产生了所有权,并使它逐渐强化为国际法上有效的所有权。”并且注意到,近来涉及历史性所有权问题的学者,如维尔、施瓦曾伯格、约翰逊等,日渐频繁地并且越来越强调,“历史性逐渐强化”术语构成一个历史性所有权形成过程基础的法律概念。

(二)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体现了胡伯法官阐述的时际法规则

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胡伯法官阐述的时际法规则,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关于该事实的争端产生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连续不同的时期所实行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制度的问题(所称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两者做出区分。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所要求的一些条件。”凹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取得领土所有权和保持这种所有权的过程。

第5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一 “业”在民间契约中的几种表达及其含义

在很多情况下,清代民间契约中的“业”是与土地和房屋权利相联系的,这也许是中国学术界认为“业”是指不动产的原因。因此本文也首先从土地契约出发,考察“业”的含义。

清代的土地制度较为复杂。从土地权利的归属看,大体上可以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类型。清王朝初期通过圈地,以后又通过开垦荒地、查抄地等方式占有了大量土地,这些土地称为“官庄”或“官田”,其地权归国家所有,但后期已出现私有化的趋势;私田的地权则分属于官宦贵族、地主、宗族以及农民所有。(注:参见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编著:《中国民法史》,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90—593页。) 从土地权利的内容看,大体上可以分为“田骨”和“田皮”两种类型。清代由于永佃权的发展,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现象,即“同一块土地的上层称为田皮、田面,由佃户享有它的使用收益权,是为皮主”;“下层称为田根、田骨,由原田主所有,是为骨主、田主”。(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116、85页。)这里所谓同一块土地的“上层”、“下层”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其实质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分别有对田皮的权利和对田骨的权利两种权利并存的现象,与现代法律制度中的概念相比较,大体上可以看作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相分离的状态。(注:但也有学者认为清代的永佃权作为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分享状态。参见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84页。)清代官方的制定法并不承认永佃权的合法存在,因而田皮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同时,官田也不允许买卖。(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116、85页。)此外,在土地的买卖中还存在“绝卖”和“活卖”两种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活卖土地允许卖主向买主“找赎”,即卖主在土地交易完成后一定时期内还可以要求买主再付一部分地价,并放弃对土地的全部权利,而绝卖则不允许找赎。通常习惯上找赎以一次为限,经找赎后活卖即变为绝卖。但是事实上找赎次数并非严格限于一次,在清代民间契约中可以看到多次找赎的实例。清代官方制定法规定绝卖须使用官方印制的契约,即所谓“红契”,并向政府交纳契税;而活卖则无须交纳契税,也不是必须使用红契。此外,绝卖土地在交易完成后通常要将税赋“起割”、“推入”过户,而活卖却无需改变税赋责任归属。制定法和习惯法的这些规范可以帮助我们解读清代民间契约中“业”的含义和性质。

从最接近现代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清代“业”的概念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意义。乾隆十五年(1750),闽南人张万卿所立断卖契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立断卖契人张万卿,有承祖应分民田租并佃壹段贰大丘,载租玖石大,每石重壹百陆拾斛,共配产米伍亩玖分,坐在南门天妃宫边本衙门口……今因欠银,奉母命托中送卖与尤衙上为大宗祠内十二房祀业,价银捌拾两九城驼,折纹银库驼陆拾玖两贰钱足。银即收讫,田并佃听银主前去召佃耕种,管掌为业,日后永无言及贴赎等情。保此田并佃的系承租应分物业,不干房亲兄弟,亦无重张典挂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当,不干银主之事。其产米伍亩玖分,就发图壹甲捌户张升云名内推出,付尤 收入场图叁甲贰拾伍户尤世昌户内纳粮,永为己业。今欲有凭,立断卖契为照。(例1)(注:《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第9页。)

在这一契约下,张万卿将其继承自祖上的土地一段卖给尤氏。按照清朝的习惯,这一契约出卖的标的是完整的土地权利,既包括田骨也包括田皮,即“租并佃”;契中称“日后永无言及贴赎等情”,表明该契约行为的性质当属绝卖,即断卖。契约言明,钱已收讫,该地听由买主“管掌为业”。这里的“业”显然是指该土地的全部权利,也就是学者所称的“土地所有权”。然而,在清人的心目中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观念,甚至连对田骨的权利也并不被看作是一种对土地的所有权。关于这一点,请看顺治八年(1651),安徽省休宁县许阿吴所立卖契的例子:

廿四都一图立卖契妇许阿吴,今自情愿将承祖阄分田乙号,土名廿亩,系敢字乙千乙百四十三号,新丈

号,计租八零十井,计税乙亩乙分六厘。其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今将前项四至内田租,尽行立契出卖与许

名下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银捌两整。其银随手一并收足。共田今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自行管业收留受税为定……其税奉例即行起推无异。(例2)(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39页。)

例2是一个卖契,标的是许阿吴从祖上遗产中分得的,且有中人作保,因而其权利当是没有问题的。契约提到了“其税奉例即行起推无异”,指的是土地纳税的义务因该交易而从卖方按照惯例转到买方,自土地交易后即由买方负责纳税,因而可以认定为是将契约标的绝卖的行为。因此,依现代民法的观念判断,立契人许阿吴卖到许某名下为业的当是土地的所有权。然而当事人却称“今将前项四至内田租,尽行立契出卖与许

名下为业”,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看来,其转让给许氏为业的对象并不是土地或土地所有权,而是收取该土地田租的权利,并且不是收取当年田租的权利,而是永久收租的权利。严格地按照语义来解释契约的这段文字,可以认为在清人的观念中,“业”只是指称收取该土地的田租的权利。嘉庆十五年(1810)的一个卖契则将这种观念表达得更加清楚:

立断卖送城租米契约字人李崇忠,今因需钱应用,情将父手遗下租米壹石五斗,兄弟相共,其田坐落洪家窠亭前,内抽出崇忠已分送城租米柒斗五升正,册载民粮柒升五合,欲行断卖,请问房亲人等,俱各无力承交,次托中人引进到黄凌名下近前断买,当日经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铜钱壹拾陆千文正,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分文无欠,自卖定之后,任凭照契管业。(例3)(注:“送城租米”是指由于田主住在城里,佃户的交租义务不仅包括租米的数量,而且包括将租米送至城里田主手中的劳务。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87页。)

这是一份“断卖”契,也就是绝卖契。卖主李崇忠与其兄弟共同继承了其父遗下的一块土地,每年收租一石五斗,兄弟二人各得一半,现李崇忠将其分得的一半绝卖。既是绝卖,所出卖的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但是李崇忠和买主却明确地认为他们所交易的“业”是“送城租米”,甚至连土地的四至都无需言明,也无需将土地在其兄弟二人之间分割。可见,在清人的观念中,土地权利的核心并不是对土地作为物或不动产的占有与处分的权利,而是收益的权利。(注:章有义在对清代徽州地主租簿进行分析时也指出:“按照当地通行的习惯,田产的计量大都不按面积,但计租额,以租额多少表示田地多寡。”参见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276页。)理解这一点,对于了解和把握“业”的概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业”的概念在清代并不必然与土地所有权相关联,它还可能是指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所谓“田皮”权,如:

立永远租契人正白旗汉军双成佐领下闲散五士祯同子国龄,因正用,今有祖遗老圈子地壹段叁亩,坐落……四至明白,弓尺开后。同中情愿租与王占元名下永远为业,凡盖坊(房)使土、安茔栽树,由置主至自便,不与去主想干。主明押租东千(钱)叁佰肆拾伍吊正,其千(钱)笔下交足不欠。因押租过种(重),现租当轻,按每年每亩出现租东千(钱)五百文,共计租东钱壹千五百文。按每年拾月拾五日交乞(讫),永不许增租押借夺佃,以(亦)不许劝(欠)租不交。一地二养,子孙世守,日后地随遗主,佃户仍旧,恐口无凭,立永远租契为证。(例4)(注:日本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转引自孔庆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史》,第594页。)

这是一份土地出租契约,立契人作为田主,将土地永久出租给王占元,从而形成永佃权。然而契约中亦将买主所获得的这种永佃权称之为“业”,可见,在清人的观念中,“业”并非仅与不动产所有权相关联。事实上,从这一契约对“业”的概念的使用中仍然可以看到收益权的作用:永佃权作为一种权利,包含着通过占有和使用土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指向,却并不涉及对土地本身进行处分的意义。顺治八年休宁县许元秀的一个卖契中对“业”的概念的使用,更进一步证实了上述判断。该契约称:

廿四都乙图立卖契人许元秀,今自情愿央中将承父阄分得辛卯年做过真君会半股并在会家火(伙)、田园、银两帐目一切等项,尽行立契出卖与族伯

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作时值价银壹两叁钱整。其银随手收足,其会听从买主管业坐会收租。如有内外人拦占及重复一切不明等事,尽是卖人之(支)当,不涉买人之事。恐后无凭,立此存炤(照)。(例5)(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137—1138页。) 这一契约的标的是在真君会的“股”。清代遗留下来很多有关会股交易的契约。这里所说的会,当是民间一种祭祖或祭神的组织。从现有的民间契约看,这种会的组织和运作形式大体上是,村民以一定的土地及农具入会构成会产,根据其入会土地及农具的价值确定其在会中所占份额,这种份额被称为“股”或“脚”;每年在固定的时间以会产的收益置办祭神仪式,然后将祭神用品按股平分给会员,如果会产的收益在置办祭神仪式后还有剩余的话,也按股分配。每年的活动由会员轮值,或者是按股轮值。可见,会员凭借其在某一个会中所拥有的“股”或“脚”,不但每年可以获得固定的收益,而且在会产收益有剩余时其收益还可以相应地有所增加。因此,“股”是以财产权换来的收益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的概念有些类似于现在的“股权”概念。立契人许元秀在真君会中占有半股的份额,上述契约就是许元秀为将这种“股”卖给其族伯而立的。在这一契约中也使用了“业”的概念,立契人称将“股”出卖与族伯名下为“业”,并且在出卖后“听从买主管业坐会收租”。显然,在立契人和买主看来,在真君会的“股”与地权、田骨和田皮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业”的共同的、一般性的东西,这种一般性当是“业”这一概念的本质。比较一下前面提到的几个相关契约,不难看到,在清人的眼中,田骨是收取田租的权利;田皮是对土地加以占有和使用以获得收益的权利;而“股”则是凭借其在会产中所占有的份额获得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股、地权、田骨、田皮等一系列契约标的的共性所在,被清人表达为“业”的正是作为这种共性的收益权。

下面两个契约分别是出典房屋和出卖永佃权的例子,在这两个契约中,立契人都表达了将一种收益权视为“业”的观念。咸丰十一年(1861),闽南林子溥将其购置的房屋一处典卖给黄姓买主,为此林子溥立契如下:

立典卖契人南门外新巷林子溥,有明买行屋壹座肆落……兹因欠银别用,托中引就与黄衙上,典卖出佛番银壹百大员,每员库平陆钱捌分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行屋听衙上重新起盖,管掌招租为业,不敢生端异言……限至十年足,听溥备契面银及起盖银一齐取赎,不得刁难。(例6)(注:《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第7页。)

这是一起典型的出典契约,林氏将房屋出典给黄姓,约定典期十年,并允许黄姓在典期内于房屋所在地重新盖房,双方约定林氏在典期届满后以典银及起盖银(即新盖房屋所花费的款项)赎回房屋,(注:黄氏在该契尾部注有“同治五年四月黄书记税契司单布字柒百拾柒号”,表明原房主并未将该契所典之房屋赎回,并且已经交纳了契税,从而成为绝卖。) 据此,黄氏便获得了典权。在清代,典权虽然可以转让,但是显然不同于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因为典权人即不能处分典物,甚至也不能随意改变典物的状态。(注:该契中双方约定典主可以重新起盖房屋,并约定了起盖用银的数量,以确定回赎时赎银数额,当为对一种例外情况的特别约定。)然而,林子溥在契约中却将此种典权也称之为“业”,更进一步表明清人之“业”的概念并不专指所有权,而无论这种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权还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在使用“当”的概念的契约中,(注: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或有称典为当亦有典当并用”者,“例如后汉书刘虞传,有‘虞所赉赏典当胡夷’之说”。参见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第396—397页。)因受当而获得的权利也被称之为“业”。乾隆三年的一份绝卖园地契中写道:

立卖契金能五、金学先祖遗园地一片,计四号,坐落土名陈村住基,系良字乙千五百廿四号,计地卅九步;良字乙千五百卅五号,计地廿步;良字乙千五百卅六号,计地十八步八分四厘,良字乙千五百卅七号,计地十四步八分五厘。四号地共计九十贰步二分九厘,共计税四分六厘三毫四系五忽。先年父叔手将地立契出当与王

名下为业,今因急用,自情愿将父名下该业一半,共计地四十六步三分四厘五毫,该税贰分三厘乙毫七系贰忽五,一并绝卖与王

名下为业。(例7)(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233—1234、1314页。)

这一契约所记载的是金能五与金学先二人的父辈将契中的土地当给了王氏,而现在金能五和金学先又将该出当的土地中的一半绝卖给王氏的事实。契约在三个不同的地方使用了“业”的概念:金能五和金学先的父辈将土地当给王氏后,对王氏所获得的权利称之为“业”,其表达为“当与王

名下为业”;对金能五和金学先的父辈将土地出当后剩下的权利也称之为“业”,在该契约中要绝卖的正是这一“业”,其表达为“父名下该业”;而绝卖后王氏所获得的权利也被称之为“业”,其表达为“一并绝卖与王

名下为业”。

另一个契约实例是嘉庆十一年安徽省休宁县吴惟大的卖佃契:

立杜卖佃契人贰十六都四图吴惟大,今因急用,自愿央中将承祖遗下佃业乙号,坐落土名马颈坳,计佃贰亩贰分,计田大小四丘,凭中出卖与贰十七都贰图朱

名下为业……其佃即交买人管业,另发耕种。(例8)(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233—1234、1314页。)

该契所出卖的标的也是永佃权,与前述例4所不同的是,例4中的卖主拥有对土地的完整的权利,田骨与田皮并未分离,卖主以该契将土地租种权出卖与他人,并且言明“永不许增租押借夺佃”,“一地二养,子孙世守”,从而形成永佃权;而在本例中,卖主对土地并不享有完整的权利,其从祖上继承下来的仅仅是“佃业”,可见田骨与田皮已经分离,现在卖主将其所享有的“佃业”卖至朱姓“名下为业”,出卖后“其佃即交买人管业”。这一契约表明,清人不但称佃权为“佃业”,而且这种“佃业”一旦形成,还可以转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清代四川自流井(后同贡井合称自贡)盛产井盐,其生产方式已经与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差别。在盐业生产过程中遗留下了大量的民间契约。(注:据有学者称,仅自贡市档案馆就存有约三千件,参见吴天颖、冉光荣:《四川盐业契约文书初步研究》,载自贡市档案馆等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1页。)与农业地区相比,盐业生产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用语,例如在农业地区的土地租佃契约中常见“租与某人名下永远为业”这样的习惯用语,但在盐业生产地区的出租契约中常见的却是“租与某人名下淘办推煎”,或“租与某人名下淘锉推煎”,而并不多见使用“业”的概念。但是在有关盐业生产的契约中,也可以看到“业”的概念的三种使用方式,分别如下:

立杜卖地脉井日份文约人王绍宽、王绍酞、王绍 三房人等,原祖遗留新挡周家冲泩洪井每年每月水火地脉日份叁拾天,万顺号锉办见功……情因负债难偿,禀明祖母,请凭中证,将存留地脉水火日份壹天零叁时,扫卖与堂叔王培信名下,子孙永远管业。(例9,同治七年契)

立承佃字约人郑凤山,今凭中证佃到王书元子孙五房名下先祖所留熟土一股,地名五家坡,此业分派王绪礼名下。比日五房老少人等当面言明,甘愿出佃与郑凤山平地开锉盐井一眼,更名济龙井……其有天地二车、一井三基,井基、灶基、车基、柜房、财门、偏厦、牛棚、楻桶、风篾庄(桩)等,任随客人郑姓修立,挖石取土一概王姓业内,其有抬锅运炭、倾渣放卤、开沟放水、进出笕路、牛马出入路径,概无阻当,如有阻当,地主五房承担,不与客人相染。(例10,同治六年契)

立出绝顶子孙业井份并廊厂牛只家具约人曾义顺,情因先年出名,佃得狮子山郑铨康、郑仕康、郑绍雍业内复淘子孙业盐井壹眼,更名源涌井。每月除地脉日份肆天、曾义顺占乾日份贰天,不出工本;下余日份贰拾零肆天,派逗工本锉办。邀得桂磬乾做日份拾陆天,曹德扬做日份贰天,刘荣村做日份贰天,曾义顺已下做日份肆天。迄今义顺无力煎办,愿将项下每月做得昼夜水火油井份肆天,每月应占昼夜水火油乾日份贰天,并照日份应占天地二车、筒索、廊厂、牛只、家具、铁器、货物等件股份,毫无提留,概行绝顶与桂磬乾名下承顶锉办推煎。(例11,同治六年契)(注:载自贡市档案馆等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484—485、339、484页。)

在例9中,立契人将其在盐井合伙中的份额称之为“业”,并且将其出卖与王培信。对业的这种表达与例5契有相似之处,但是清代盐井合伙中的业有着比会股或一般合伙经营中的股更为复杂的内涵,笔者无法将其在本文中展开,拟另文专门讨论。例10是承首(注:承首是指清代四川盐业生产中负责组织合伙组织,并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向井基地所有人“佃”(注:清代的民间契约中都将此种关系称之为“佃”,其实是井基地所有人以井基地入伙的关系。)井基地的契约,该契约称其项下的土地为王姓家族分派到王绪礼名下的“业”,这与单纯的土地交易中称地权为业也是一致的。例11中则将盐井合伙本身作为一个整体称之为“业”,即“子孙业井”。清代四川地区的盐井合伙分为年限井和子孙井两种类型,年限井作为一种业是有期限的,而子孙井则是“永远管业”的,但无论是否有年限,均被称之为业。

至此,大致可以对清代民间契约中“业”的概念下一个初步的定义:“业”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物有关,但并不必然表现为对物的权利。在清人的观念中,权利人对物的关系被包含在“管业”概念中,即通过对物的管理来获得收益。日本学者寺田浩明也注意到了“业”这一概念在明清时期中国习惯法中的独特含义,他认为在当时土地法秩序中成为交易对象的并不是具有物理性质的土地本身,而是作为经营和收益对象的抽象的土地,即“业”,而土地交易仅仅是一种经营收益正当性的移转过程。(注:参见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7—201页。)

二 “业”在清代官方语言中的表达及其含义

上文考察了清代民间契约中有关“业”的几种表达及其含义,由于这一概念被清代民间契约广泛地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因而可以认为笔者所指出的关于“业”这一概念的含义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被习惯法所认同的观念。那么,在官方的语言中对“业”又是如何表达的呢?对此问题我们先看几个实例。

清代官方语言中对“业”最常见的用法是指地权,例如,在清代开垦荒地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村民借助于当地乡绅,以绅衿的名义申报开垦的现象,(注: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以绅衿名义申报地权比较容易获得官方的认可。)申报获准后由村民开垦,《户部则例》卷7《田赋二》规定:“(甘肃)有业民田,如初系佃户开垦,籍绅衿出保报垦,立有不许夺佃团约者,准原佃子孙永远承耕,业主不得无故换佃。”这一例则所称“有业民田”,是指所有权归已经归私人所有的土地,例则中将地权称为“业”,而将土地所有权人称为“业主”。除了在地权的意义上使用业的概念外,在清代的制定法中,也可以看到在非土地所有权意义上使用“业”的概念的实例。《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中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这一成文律例的用词非常清楚,即无论是通过典的方式,还是通过买的方式,其所获得的权利都被称之为“业”,也就是说,无论是典权还是所有权,都是“业”。可见,清代官方语言中对于地权和典权都称之为业。

上述两处对于业的用法当是没有什么争议的,然而对清代官方语言中另外一些关于业的用法却有不同认识需要拓清。顺治六年清政府颁布的鼓励流民垦荒令中称:“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注:《清世祖实录》卷43,第17页。)这里使用了“业”的概念,但其含义究竟是指地权还是指佃权却并不清楚。有学者认为这道垦荒令中的所谓“永准为业”是确认垦荒人对其所开垦的荒田的所有权,但是该学者在同一部著作中讨论清代“一田二主”现象时又说:清朝统治者为了将广大流民重新固定在土地上,“实行以‘永佃’或‘永久为业’的奖励垦荒政策”,而被官府所确认的永佃,为一田二主的出现提供了客观基础,(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90、116页。)从而又将因垦荒而获得的权利与永佃权相关联,如果这样理解,上述鼓励流民垦荒令中所称的业又当是指永佃权;另有学者也认为,“清代通过开垦私有荒地或国有荒地,也可以获得田面的永佃权”。(注:孔庆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史》,第595页。)可见,对清代因垦荒而获得的业权的性质究竟是指地权还是指佃权并未厘清。

笔者认为,上述垦荒令中所称之“业”当属永佃权而不是所有权。“无主之地,即给垦户为业,其有主而自认无力开垦者,定价招垦,给照为业”,(注:《清世祖实录》卷146,第27页。)在这里,对于无主之地的开垦和有主之地的开垦都使用了“业”的概念,前者是无主地,开垦者所获得的权利或许可以理解为地权;而后者是指对于有主的荒地,在田主无力开垦的情况下,可以“定价招垦”,这里所说的“定价招垦”当是招佃,所谓“定价”,当是指定租或押租,而不是确定地价强制转让。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招垦的后果当是开垦者获得佃权,然而官方语言也称之为“业”,并且也要求向开垦者发“照”。更进一步看,即使是对于前一种情况中的无主荒地,开垦者所获得的也未必一定是土地所有权,这一点可以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两江总督刘坤一的一个获准为例的奏请中得到佐证。刘坤一的奏请主张将苏州府新阳县无主荒田,或有主而不开垦的荒地一律作为官田,招集良善客民认领垦种,“取具保结,备价款县核明,填给印照,准其作为己业”,(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8《田赋八》。)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开垦的荒地还“并听其转售过户”。(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104、85页。)请注意该奏请是将无主荒田和有主而不开垦的荒地一律作为官田看待的,而在清代,无主荒地按例归国家所有,开垦的荒地作为官田,或者分配给王公贵族和旗人耕种或出租,或者交给各级官府租佃给农民耕种,(注:清代有将官田由州县负责招佃收租的制度,参见孔庆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史》,第590—591页。)但官田只许租佃、典当,不许出卖。(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104、85页。)以此种制度背景看,刘坤一所称将无主荒田作为官田,便是不可以买卖的,他所说的定价招垦便只能是在定租或押租后,将土地租佃给农民开垦,而“取具保结,备价款县核明,填给印照,准其作为己业”,则表明农民因开垦荒地而形成的租佃权是永久性的,而在官方文件中,正是此种权利被称为“业”。咸丰七年为北京程永福租种官地所颁发的执照便是清政府将官田租给农民耕种的一个实例:

礼部

为换给执照事:前据催头王进禄招得佃户程永福领种

本部北厂官地一块,共地柒亩,每年应征额租银叁钱捌分捌厘捌毫,仍照道光初年每银壹两折收制钱玖百文旧章,共折收制钱叁百伍拾文。为此,开明段落、四至,给与印照,于每年征租时,按额定银数合钱交纳。如有情愿按亩交银者,亦听其便,毋许拖欠。如无本部印照者,即为私种。给照之后,若有盗卖及私行典押者,一经本部查出,典者、受者一并从严究办不贷。须至执照者。(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402—1403页。)

这一部照实例印证了清代将官田定租后租给农民耕种并发给专门执照的制度,无此执照在官田上耕种即为私种,而即使有执照也不可以转卖或抵押。如果这种认识是正确的,那么顺治六年颁布的鼓励流民垦荒令中所称的“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也应当具有同样的含义。可见,在这里,“业”的概念也是指的永佃权,也就是说,即使是对于开垦无主荒地,经官府给照后,开垦者所获得的、被称之为“业”的权利也只是永佃权。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不妨改变一下讨论的方向:如果把清代官方语言中的“业”看作是仅指地权,便会出现解读上的困难。顺治十四年制定的《督垦荒地劝罚则例》称:“其贡监生民人有主荒地,仍明本主开垦,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招民给与印照开垦,永为己业。”(注:《清世祖实录》卷190,第6页。)这一则例规定有主荒地如果本主不能开垦,便由地方官招民开垦,并使开垦者“永为己业”。有学者据此认为清代“新开垦的荒田,以利用,即耕种为取得所有权的第一要件,如不利用,即丧失所有权”。(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90页。)显然,持此看法者是把“业”理解为土地所有权的,开垦者获得土地所有权,原主当然便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但是基于这种理解,利用便不应当仅仅是新开垦荒地取得或丧失所有权的依据,而应当是所有土地取得、保持或丧失所有权的依据,因为如果土地不利用便要丧失所有权的话,那么无论是新开垦的荒地还是老地都应当如此,况且这里所说的荒地并非一定是未开垦过的土地,因为其已经有主,因而可能是原来开垦过,因战乱等原因而抛荒的土地。然而还没有可靠的依据说在清代存在着土地不加利用便丧失所有权的制度。事实上,这里“永为己业”仅仅是在永佃权的意义上使用“业”的概念,是说有主荒地经他人开垦后,开垦者享有永佃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可见,将“业”理解为土地所有权来解读清代的官方文本也是有疑问的,会导致对清代法律制度的误解。

总之,在清代的官方语言中,“业”可以看作是永佃权、地权、典权等项权利的总称,在不同的场合下用以指称不同的权利,因而与民间契约中所表现出来的观念一样,清代官方语言中的“业”也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即可以用来表达地权,也可以用来表达永权佃等其他权利。

三 “业”在清代民事习惯法中的意义

笔者已经指出,在清代民间契约中,“业”这一概念具有较为广泛的包容性,所表达的基本内容是以收益权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在清代官方语言中也有类似的表达,可见其作为一个基本的权利概念在清代社会中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同。然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首先是,“业”这一概念在清代民事习惯法中处于何种地位,发挥着何种作用呢?

寺田浩明提出了“管业来历”的见解,用以解释“业”这一概念在清代民事习惯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他看来,清代的土地所有制度不能以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这一近代的框架来加以类比。实际上,清代的土地被分成小块通过契约租佃给农户耕种,从而形成以经营(耕种)收益权为内容的“业主权”,“农地所有就是以小片地块上的经济收益为中心的所有,整个土地法秩序或者也可以单纯地称之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寺田已经把“业”看作是清代社会中所特有的所有权形式,所有的对象与其说是“物”,不如说是一种“经营权”,因为成为转移和持有对象的始终是眼下的经营收益行为。在此基础上,寺田认为,围绕土地的交易行为整体上都是以土地的经营收益及其正当性这一理解为基础而展开的。通过契约而“交易的对象,与其说是完整的无负担的‘物’(土地)本身,还不如说是在不言而喻地负有税粮义务的土地上自由进行经营收益(当时称为‘管业’)的一种地位。所谓‘土地的买卖’,指的是现在对某土地进行‘管业’的人把这一地位出让给他人,而且今后永远允许后者对该地进行‘管业’;所谓‘土地的所有’,指的是自己现在享有的‘管业’地位能够通过前一管业者交付的契据以及正当地取得该地位的前后经过(当时总称为‘来历’。具体表现为前一管业者写下并交付的‘绝卖契’)来向社会表明的状态。”耕作权、永佃权等,同样通过“管业与来历”的结构在佃户之间转让继受。而一旦佃户之间形成这种管业来历的连锁,人们就把它与原来的土地买卖关系(田主之间形成的另一个管业来历的连锁)相并列,或者称之为“一田二主”,或者表达为“田面、田底”、“皮业、骨业”、“小业、大业”,将其理解为田主与佃户各自分别进行买卖和所有的两种对象。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在同一土地上展开了两种经营,或者说两种谋生手段都依托同一土地。“一旦形成这样的状态,当时的人们就不再追问对象的内容,而努力把这些‘业’都理解为所有和买卖”。(注:参见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9—201页。)寺田浩明进一步从“管业”的角度解释清代土地契约中所表达的“典”和“买”的关系,认为这反映出当时人们对于从“活卖”向“绝卖、死卖”逐渐移行的框架的理解,即田主对佃户的耕作以“绝”的形式赋予正当性时,或者佃户承佃之后以种种方式使自己的耕作权获得“绝”的正当性基础时,就出现了田底田面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佃户的耕作权的物权基础离开了与田主的关系,而呈现出前佃可以直接向后佃移转权利而不受田主干涉的单一正当化过程。(注: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02页。)寺田认为,“归根结底这不过是由‘来历’作为基础的‘管业’秩序达到一定稳定性时的结果”。(注: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9—201页。)

寺田浩明上述观点的新颖之处表现在他从民间契约文本自身所表达的信息中去把握当时社会的权利状况,把土地交易惯行视为“赋予经营收益行为正当性”的种种不同形态,从而使已经成为我们头脑中既成观念的“所有”和“占有”、“买卖”和“租赁”等概念区分不再那么绝对,(注: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02页。)这显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注:另一位日本学者草野靖也明确提出了按照当时人们的观念来构成契约关系各种范畴的主张。他提出“分种”与“租种”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契约范畴,按照当时人们的观念,分种显然与土地借贷关系区别开来,是“地主招雇农民来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并把收获的一部分作为劳动报酬”的经营方式。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03页。)然而笔者仍要指出的是,在寺田对于“业”的内容界定中所使用的“经营”概念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诠释。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中,经营概念具有对物的占有,并为了收益的目的而加以利用的含义。然而,如果看一下清代社会中存在永佃权的状态下田主所享有的权利的实际状况,便可以看到,田主虽然也拥有“业”,从而被称为“业主”,但是并不享有现代意义上的经营权。由此,寺田将“业”界定为“经营收益的地位”便失去了普遍性。当然,我们可以说即使是在存在永佃权的情况下,田主也享有收取大租的权利,而为收取地租他需要操心并管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也在经营。但是这种解释也是在现代的语境中作出的,而在清代社会的语境中并不存与此相对应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在清代民间契约所表达的社会观念中,“业”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就是获得收益的权利,而“管业”则是指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即实际获得收益的行为:对于田主来说,收取大租是其管业行为;对于佃主来说,收取小租是其管业行为,而对于佃户来说,对土地进行实际的耕种并获得收获也是其管业行为。对“业”的概念的此种厘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对其实际作用作出合理的说明,例如,在出典的情况下,清人认为出典人仍然享有业权,但这种业权显然已经完全不具有经营的性质,而仅仅表现为一种收回未来收益权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寺田浩明关于“管业来历”的观点也存在进一步推敲的必要。根据寺田的见解,清代“无论国家还是社会之中,都找不到离开事实上的领有关系而证实抽象的权原存在和保护其存在的所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国家与社会中较清楚地存在着的,只是一种通过契约文书而形成的‘土地买卖制度’。在那里,买卖时由卖主写下并交给买主的契据本身就是买主唯一的权限证书,发挥着争取来自社会的一定支持或保护这一功能”。(注: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9—201页。)因此,土地契约成为表明其业主权的正当性,从而使“管业来历”得以合法延续的唯一手段。如果这一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在实际发生的土地交易中,卖者所拥有的“前脚”,即其前手写给他的契约便成为证明其“业”的合法来历的唯一证据,而向买者交付这一前手契约便成为土地买卖契约成立的必要要件。然而,清代民间契约中所表达的信息却表明,在土地买卖中,“前脚”的交付并非必要条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土地契约中载明卖主因前脚丢失而既无法交付,也无法示明的情况,或者是卖主虽有前契,但是因该契与其他产契连在一起而不能交付的情况。因此,关于“管业来历”的理论构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作为一个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概念,“业”所表达的权利内涵是什么呢?或者说,当人们使用“业”这一概念来表达一种权利时,它意味着什么样的权利呢?

在清代,业作为一种权利,其基本的内涵首先是获得收益的权利,即凭借对“业”的拥有便可以获得收益。在前引例1契约中,张万卿将土地卖给了尤氏为业,尤氏因此而获得了以此土地“召佃耕种”,从而获取地租的权利。在清代,当田骨与田皮合一时,地租也是合一的;而一旦田骨与田皮分离,地租便在骨主与皮主之间分割,从而被分为两个部分:骨主凭借其土地所有权而向皮主收取地租,这种地租被称为“大租”,而皮主则凭借其田面权向佃户收取地租,这种地租也称为“小租”。在例1契中,尤氏买得的土地是田骨权与田面权合一的土地,因而其获得的当是收取包括大租和小租在内的地租的权利。依照现代民法的观念,尤氏收取地租的权利来源于他通过购买行为而获得的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收益权是这种物权的当然组成部分。然而在清人的观念中,人对物的权利却并非收益权的基础,或者说收益权与对物的权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关于这一点,笔者首先要指出的便是前面提到的例2契,在该契约中,立契人认为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土地,而是地租,或者换句话说,立契人忽略了对土地的物权,而强调了收益的权利,他认为通过契约所让渡的,是土地的收益权而不是土地本身。其次,笔者还要指出,清代民间有所谓“金皮银骨”的俗称,意思是田皮的价值高于田骨的价值,凭借田面权获得的收益要远远高于凭借田骨权而获得的收益,“以至于皮主从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占十之八九,田主却只得十之一二”。(注: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117页。另外,中国台湾地区清末民初也普遍实行“大租小租制”,基于现代民法物权理论的理解,大租户应当被视为业主,但在20世纪初日本占领台湾时期所做的调查中发现,小租户实际上享有的权利更为强有力,事实上已获得了业主的地位。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84、294页。)一般而言,主要的权利当然应当获得主要的收益,在现代民法中,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当然是主要的权利,而收益权仅仅是物权的一种权能,但是在清代,田面权所获得的收益却远远超过土地所有权,可见在清人的观念中,如果不是认为永佃权是一项比土地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权利的话,便是根本未对物权和用益物权作出区分,从而仅仅是在收益的意义上区分各种权利。再次,从永佃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看,在设有永佃权的土地上,永佃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项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可以世代相承,田主不得无故剥夺,而田主却只剩下了收益权和对田骨的处分权,由于永佃权不可收回,因而其对田骨的处分权实际上也仅仅是对其收益权的转让。在清代的土地制度中发展出永佃权这种权利类型,恐怕也是与清人的观念中重视收益权而轻视对物的权利有关。

笔者认为,业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是以能够带来收益的财产为对象而设定的权利,其权利客体与那些只能使用而不能带来收益的财产相对应。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把清代的财产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那些可以构成业权的客体的财产,另一部分则是只能带来使用效益而不能带来收益的财产;相应地,财产权利也分为两部分,即业权和一般财产权,前者的交易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进行,而后者则并非必须通过契约进行。契约在业权转让的过程中起着确认权利转移的作用,而在交易之后则起着证明业权归属的作用。

第6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上面几句话也许需要一些解释,因为很多人常把研究时所用的概念视作自然界的铁则,更有加以感情的拥护,成为他个人宗教信仰的一部分。“社会进化”一词就是一个好例。从斯宾塞一直到马克思和他的信徒,非但把它认为天经地义,探取宇宙的秘钥,而且依靠了这种信仰来决定个人的行动,似乎根据了这一种“上帝的意志”可以推知将来世界的情状,使我们可借以对这世界,这人生获得意义,而把握住生活的重心。我们对此惟有同情,因为人生不能没有信仰,信仰本来不可理喻的,所以信仰着宇宙。社会是“日新不息,今天总比昨天好,明天更好”,正和信仰着其他的条文一般,只要能帮助人们在这世界中生活下去,在个人,在社会,自有它的功能,但我们在本文中却并不打算来讨论这种信仰,更不愿来批评这种人生态度。我们只想就“社会进化”一概念之成为研究社会的工具,来加以讨究罢了。

所谓成为“研究工具”的概念,意思是说:我们要明了客观的现象时,不能不用记号来标认。我们用红黄等名词来认识和分辨各种颜色。同样的我们用社会进化,社会平衡等名词来认识和分辨各种社会现象。因为每个名词都包含一套意义,所以我们称它为概念。名词和概念是人造的。人制造名词和概念,目的是在用以认识和分辨客观存在的事物。所以凡是于人没有用,或无需详细分辨的现象,我们就不必给它特殊的名词,让它漏在意识之外,譬如颜色吧,单是我们所谓黄色之中,就包括着无数深浅不同的颜色在内。但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这些颜色没有详细分辨的必要,所以我们就不去用各种名词来分别记认了。但是在绘图的人,普通的所谓黄色的名词就不够用,不能不有橙黄、鹅黄等等专门名词来补充。在这例子里我们可以看见我们所用的概念和我所要认识的客观实在本是两件东西。若把它们混在一起,就不免有“以词害实”之弊。譬如我们语言中对于颜色只有五个名词,而就说自然界中只有五个颜色,那不是大错了么?我们应该明了言语是生活的工具,所以名词和概念是跟着生活的需要而修改和扩充的。

我们以前已经说过,科学的职务就在叙述和阐明事实。所以需要种种名词,种种概念。但这些名词,这些概念都是须依着所知的范围的逐渐扩张而修改和增加的。但是事实上,科学中的概念,在它做我们识认客观事实的工具外,常有一种副作用足以阻碍我们对于新现象的分析和限制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张。譬如我们已有了“黄”字,我们就不大去分辨包括在“黄”字中的各种不同的颜色。——这句话本身说起来就不顺口,既说是一种黄色,哪里又有各种颜色包括在内呢?这种“不顺口”的感觉就阻碍了我们去分析一个概念的内容。若我们已有了五个名词来记认不同的颜色,我们逢到有新的颜色时,总想把它归在这五个名词之内。虽则有时格格不入,亦觉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日久之后,一个名词之中,又添了一种特殊的颜色了。而这“特殊”因为没有给它名称,所以不久也就漏在人们意义之外。这是名词限制了知识范围扩张的佳例。

一个新兴的科学,在它所研究的范围之内,常常有很多新的现象投入我们知识的范围中来,所以时常发生名词的恐慌和概念模糊的弊病。但这是免不了的。我们正不必为着一门科学中发生“概念”或“名词”的争执而担心它的前途。这正是新兴的朝气。只有名词和概念不发生了问题的时候,我们才该关心的问题,太成长了的科学不是在停顿了么?停顿过久之后会赶不上人类的实际生活,届时,科学和其他东西一般也要寿终正寝的。我们这一段话很可用来答复许多人因为社会学目前名词辈出而发生社会学没有前途的批评。

概念既是人们因生活的需要而造出来认识客观现象的工具,所以批评一个概念时并不能说是真或是假,是正确或是错误。我们只问这概念的用处有多大。我们不用自己讨烦恼去推问,“究竟社会是进化的么?”人家说“社会进化”是真的么?我们只问:若用了“社会进化”的概念我们能明了多少社会现象?有多少现象会脱漏在这概念之外?我们有明了这些被脱漏的现象的需要么?我们用什么概念来补充它呢?这样我们可以利用每一个概念,而不致被任何概念所欺蒙。

有以上的一段引语,我们可以论“社会进化”及“社会平衡”两概念了。“社会进化”一词所包括的意义。因为它自身有过一段发展的历史,所以各人各用,三言两语很难总结。但是简单的把一切附加的意见撇开了说,是指“有方向的社会变迁”。所谓有方向就是指在前期所发生的变迁中所循沿的趋势,对于后期亦是正确的。易言之,社会变迁的趋势在各时期是一贯的。好像社会组织的由简单到复杂,社会制度的功能由多种混合的,到划一分清的。当然有很多人用了价值的眼光去说社会进化为“由坏的社会到好的社会”。这种价值观念因为很少客观的标准,所以在科学中很难说,我们最好留给社会哲学家去讨论吧。

社会变迁趋势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而且各地各时的社会,变迁的趋势确有一种大家遵行的方向。譬如说由采集自然食料的社会逐渐变成游牧耕种的社会;以前散漫的社会逐渐地产生多数人集居,有政府的组织。工商业发达而交通更密,分工愈细社会组织越繁。我们虽可接受一切反对社会进化论者的责难。我们可以承认一切进化论不能解释的现象,但是社会之由简而繁,由混而分确是一件真有的事实。而且从概念上论,大多数的社会是依着这种趋势而变迁的。易言之,我们靠了这“社会进化”的概念的确可以明了很多社会事实。所以虽则“社会进化”的概念有它的缺憾,但是它的贡献于社会知识是无从抹煞的。“社会进化”所有的缺憾正和其他的概念一般,是人自己造成的。第一是研究社会的人,看见有“由简单到复杂,由混合到分工”的现象之后,就说“这是社会进化”,好像没有问题了,已经什么都明了了。他们不再去分析这种所谓“进化”的现象,他们用“当然”或“不可知”等答语来自限其知识的推进。第二是研究社会的人忽略了“由复杂到简单,由分工到混合”的社会事实的存在。他们用“例外”,“错误”等字来搪塞他们知识所不到的范围。——所以我们说“社会进化”概念的弊病,还是应用这概念的人的自作。

若不把这种“进化”的趋势视作是上帝的主义,或“不可追问”的自然铁则,我们不妨在此推究一下何以有这趋势产生?何以有时候,有地方,这种趋势非但不存在,而且有相反的趋势发生?

我们已经屡次说过,一切文化只是人类生活的办法,社会制度是文化的一部分。所以离开了生活,文化和社会制度是无从说起的。因为人要求生,所以他得处处和环境周旋。文化只是适应他的处境的办法罢了。处境不同,处境有改变,文化跟着也要有改变,人们的处境实可以分为相成相克的两方面。相成的就是供给生活的资源,相克的就是和自己竞争获得此种资源的一切势力。人类的生活亦是常以如何开发资源,如何争胜敌人两种活动为经纬的。

我们现在既在文化现象或社会制度中看见了有一种继续有定向运行的趋势,在这形成生活的两大势力中有没有这一种趋势存在,能不能借以解释社会之所以“进化”呢?

我们处境的改变好像自然资源的获得和消灭,敌人的增加和减少。自然很多时间是偶然的,好像风雷地震,可以使桑田成为沧海,沧海成为桑田。但是若我们细细分析在相成相克两方面都有一种有定向变迁的趋势存在。而且这种趋势是已经为经济学者所熟悉的了。生活的资源最大的来源是出自土地,而土地的报酬却是受渐减率所支配的。两个人在一块土地上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常少于一个人用同样的工具在同一块土地上工作所得报酬之二倍。易言之在有限土地上所加工作和所得报酬不是成正比例的,是渐减的。所以,若土地有限,人愈多则自然的资源愈难得,除非想别的办法——就是分工,就是把社会组织复杂化,使个人的工作效率增加以维持生活。这是相成一方面的。在相克一方面,即竞争的增加。当然人已想尽了方法去消灭种种和他竞争的自然势力和草木禽兽。但是最大的竞争者却是在人们自己。而人口的增加却亦有一种渐增的潜势力存在。所谓人口的繁殖是从几何级数的,这句话虽在事实上也许不正确,但以它为一种潜势力那是正确的。人口的数目一方是压迫着人们想办法去增进工作效力,以谋共同生存,一方亦使一切繁复的社会组织成为可能。在人类的处境中,相成相克的双方都有一种潜在的趋势,土地报酬的渐减,人口繁殖的渐增,于是压迫人类在文化繁复上想办法,好像改良生产工具,成立新的分配制度等等。所以文化也可说是被这两种势力逼上进化的路线的。

但是土地报酬的渐减和人口繁殖的渐增只是一种潜在的常态趋势。在变态的状态下,好像火山爆烈而发生新的富源或毁灭已有的富源等偶然事件下,上述的潜势力就可以被隐不现。即是在常态之下,要这种潜在的趋势影响于文化现象亦需要地域的限制。人是能动的。他能在旧土地之外去寻新土地。一地人口密度不增加,则土地的渐减率亦不致逼出文化的复杂化。在这时候,社会可以停顿,可以“不进化”。

若是有一部分人口由人口密度很高的地方迁移到一片新土地上,人口密度突然减少,以前的生活办法有很多可以不必维持,亦有很多是无法维持了。于是文化特质逐渐遗失,社会制度由复杂变成简单了,正好像欧洲人民迁移到新开辟的美洲大陆时所形成的殖边社会一般,他们的生活重复了原始的状态。这种情形我们很可以说是“社会退化”,“社会不进化”以及“社会退化”都是和“社会进化”一般同是实在的事实。我们用了“社会进化”的概念来研究社会时,不是忽略了它们就把它们视作无从解释的例外。但是若根据了我们以上对“社会进化”现象的分析而认识“社会进化”背后的土地和人口的潜势力,我们不难明了社会之所以停顿和“退化”了。

从分析“社会进化”现象时,我们发觉文化的变迁并不是依着超自然的神意而活动。它的所以变迁是在要使人类能维持他个人和种族的生存。为了要谋生存,他生活的办法一定要和他的处境保持一种平衡。在这平衡的局面中,人口,土地和文化三者是相互调剂着的。用数学方式来表示就是:人口土地×文化=定值。

人口是包括数量和质量的。数量方面已经受很多人的注意和讨论,在此我们可以从略。质量方面我们并不像优生学者去分别“好坏”。好坏是没有一定标准的。我们所谓质量的研究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营养力和他的性格。我们已知道各种族,各社会团体的人的营养力是不相等的。有些人需要多量的热力,有些人就不必那么多。营养力的大小和所需营养品的种类就直接决定了这人所需要的食料的量和质,间接的决定了所需要土地的面积和文化的方式。性格的不同亦是研究人口时所需注意的,因为所谓生活办法到底还是一个人应付处境的办法。应付是包括着外来的刺激和个体的反应。个体生理组织不同,尤是内分泌调剂的不同,易言之,即性格的不同,就规定了这个体反应时所取的方式。在一情状中,有人自杀有人杀人。各种不同性格表现各种不同的行为。社会或文化现象本是人类的行为事实,所以一民族的性格常对于其文化有极大的关系。

土地是指富源而言。所以是指广义的土地,同时包括水,气等等自然界供给生物生活的资源。计算土地时是须以在该地上生活着的人,对于取用资源的知识程度来规划的。譬如不知道耕种方法的民族中的百亩土地并不能说是和有耕种知识的民族中的百亩土地相等。有精细采矿技术民族的矿藏,不能和没有精细技术者的矿藏相提并论。

所谓定值是指人口,土地和文化三项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三项之中任何一项或两项发生变动,其他的两项或一项亦必发生相应的变迁。这个定值表现于我们的“生活健全”中。若人口、土地和文化三者不能保持着一定的关系,生活就会发生不健全的感觉。这感觉就推动重行调剂的努力。这是我们所谓“社会平衡”的意义,但因篇幅关系,在此不能详述了。

若我们用“社会平衡”的概念去认识社会的结构和社会变迁,就可以得到一种所谓“功能”的观点。文化的各部分都是以维持和促进生活为鹄的之下互相调剂配合着的。若脱离了全盘的配景,我们就不能了解任何社会制度或其他文化特质的意义。一切文化特质都有他对于生活的作用或功能。但这种作用和功能惟显于其为“整个中的一部分”的时候。

在“社会进化”的概念下,我们时常忽略了这种观点,因为在这概念下去认识社会功能的观点是不需要的。“社会进化”概念假定有一种势力在推动着社会变迁的轮轴。任何一部分文化特质都在这势力驱策之下向前猛进。所以我们研究社会时正可把社会分割成许多碎片,逐一个别的加以考究,因为每一碎片中都表现着同一的趋势。我们可以重新把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读,就可见他们将社会切了片来研究的情形。他们并不是有什么地方不及功能学派的学者,只是在他们的进化观点下,文化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和所保持着的“平衡”不容易看见或是很容易忽略罢了。

第7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概念整合理论;土豪;认知机制

追根溯源,“土豪”一词最早出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南齐书》记载:“柏年,梓潼人,徙居华阳,世为土豪,知名州里。”意指一方有钱有势的个人及家族。网络游戏“暗黑破坏神”中“土豪装备”的出F,催生了“土豪”一词的词义变迁。2013年新浪微博发起的“与土豪做朋友”和“为土豪写诗”话题活动使“土豪”作为“旧词新义”网络热词一炮而红,遍布广告、新闻、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土豪”词性不断丰富,使用范围不断延伸。近几年,基于这类语言现象的研究也炙手可热,但基于认知角度的研究较少,本文基于Fauconnier和Turner创立的概念整合理论,详细分析了“土豪”一词词义演变及其用法的认知生成机制。

一、概念整合理论

(一)定义与内容

概念整合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心理空间,Fauconnier & Turner(2002)认为,心理空间理论运用数学中的映射原理来分析联想和认知推理过程,这一过程就是使一个心理空间中的概念与另一个或多个心理空间中的概念产生映射关系,从而形成新的心理空间,即新的概念。概念整合理论基于类比、递归、心理模式化、概念包、知识框架等心理活动,由心理空间及其联系构成的、具有连续性的网络结构,概念整合网络分为四种:单一框架网络、框架网络、单向网络和双向网络。最典型的概念整合是包括四个心理空间的框架网络,其基本元素包括类概念隐喻理论中源域与靶域的输入空间(Input1&Input2)、表征其共有概念的类属空间(Generic Space)、输入空间元素组合交互层创的复合空间(Blend),这四个心理空间通过投射链彼此连接起来并构成了一个概念整合网络(CIN),在遵守六大有效优选原则下形成合理的复合空间,最终生成新的概念范畴(孙毅,2013)。概念整合是一种人类进行创造性思维和活动的基本心理认知机制。

(二)操作模式

构建概念整合网络,必须经历建立心理空间、跨空间匹配、向整合空间的选择性映射、确立共享结构、重新映射回各自输入空间等步骤,从而将原始概念重新整合而构建新义。

二、运用概念整合理论解释“土豪”的认知机制

作为优于概念隐喻理论的概念整合理论,对“土豪”一词的词义变迁中所体现的认知生成机制有着更好的解释力和说服力,以下笔者先谈“土豪”的词义演变,再结合概念整合理论的映射模式图,研究“土豪”和“土豪,我们做朋友吧!”的认知机制。

(一)“土豪”的认知机制

“土豪”一词之流行不用赘述,以下笔者将通过构建概念整合网络来对“土豪”一词的词义演变作出认知机制上的解释。

1.建立心理空间

输入空间1:古义土豪概念框架。在“土豪”新义产生前,人谈话一提到“土豪”,脑子里马上会出现的心理空间就是千百年来古义的“土豪”,一切有关“土豪”的认知概念被激活了,“土豪”就是土地主、劣绅、甚至富家恶霸,他们横行乡里,鱼肉百姓,言语低俗,行为粗鄙,没有文化,家中很有钱有势力,出手阔绰。

输入空间2:网游义土豪概念框架。而当“土豪”二字在网络游戏“暗黑破坏神”中出现后,另一个心理空间产生了,凡是知道这个游戏的人,一提到“土豪”人就会想到那些有钱的非理性消费的网络游戏玩家,他们把大量的钱花在买顶级游戏装备、给游戏充值上,在游戏虚拟世界中向其他玩家炫耀自己的游戏人物和技能,以求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他们的这种行为,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所致。

2.跨空间匹配

上述两个心理空间就相当于概念隐喻理论中的源域和靶域,当两个输入空间确立后,人的思维就会开始寻找这两个输入空间的相似点,思考它们之间的联系,这就是跨空间匹配,或者说跨空间映射。但与概念隐喻不同,两个输入空间中元素的映射不是一一对应的,只是存在部分映射。

输入空间1中与“土豪”有关的元素有“贵族”、“恶霸”、“首领”、“劣绅”、“地主”、“庸俗”、“没文化”、“有钱”、“有势”、“出手阔绰”、“行为粗鄙”等,输入空间2中与“土豪”有关的元素有“游戏玩家”、“喜爱炫耀”、“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有钱”、“非理性消费”、“虚荣心”等,在这两个输入空间进行跨空间映射前,依据概念整合理论,人的思维会下意识对这些元素进行识别和归类,这就形成了一个类属空间,该空间表征了两个输入空间共有的通常较抽象的概念角色、结构和图式并规定了输入空间之间的核心跨空间映射。在“土豪”概念整合框架网络中,类属空间包括两个输入空间共有的对象及其内隐品质和外显特征,即A、B、C这三个抽象的概念结构。

当这两个输入空间产生跨空间映射时,因为类属空间规定了跨空间映射的内容,所以两个输入空间内只有部分元素在人脑中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主要分为三类,“地主、劣绅”跨空间映射“网络游戏玩家”,“没文化”跨空间映射“缺乏正确价值观”,“有钱、出手阔绰”跨空间映射“喜欢炫耀、有钱、非理性消费”,而两个输入空间中有的元素,如输入空间1中的“有势”,输入空间2中的“虚荣心”,并没有形成跨空间映射。

3.向整合空间的选择性映射

两个输入空间核心跨空间映射的元素被部分的,有选择性的投射到了另一个空间,即复合空间,在“土豪”框架网络中,输入空间1中对象“地主、劣绅”和输入空间2中对象“游戏玩家”被投射到复合空间并被扩展成复合空间对象“所有人”;输入空间1中内隐品质“没文化”被完全投射到复合空间,输入空间2中内隐品质“缺乏正确的价值观”被完全投射到复合空间;输入空间1中外显特征“有钱、出手阔绰”被完全投射到复合空间,输入空间2中外显特征“喜欢炫耀、有钱、非理性消费”被完全投射到复合空间,而未跨空间映射元素,如“有势”、“虚荣心”等,则未被投射到复合空间。

4.确立共享结构

两个输入空间中的元素被部分投射到复合空间,共享了类属空间的图式结构,通过输入空间投射的排列、独立框架基础上的配置和拓展过程,生成了两个输入空间所没有的层创结构。在“土豪”中,生成的层创结构就是对“土豪”意义从对象、内隐品质和外显特征进行动态解释的复合空间,由此,“土豪”产生了新的概念范畴。

5.重新映射回各自输入空间

在复合空间生成层创结构后,新的概念图式结构还要能够反向映射回各自的输入空间,以此解新概念图式结构产生的合理性。在“土豪”中,复合空间对象“所有人”能够映射回输入空间1中对象“地主、劣绅”和输入空间2中对象“网络游戏玩家”;复合空间内隐品质“没文化”能够映射回输入空间1中内隐品质“没文化”,复合空间内隐品质“缺乏正确价值观”能够映射回输入空间2中内隐品质“缺乏正确价值观”;复合空间中外显特征“有钱、出手阔绰”能够映射回输入空间1中外显特征“有钱、出手阔绰”,复合空间中外显特征“喜欢炫耀、有钱、非理性消费”能够映射回输入空间1中外显特征“喜欢炫耀、有钱、非理性消费”。由如此完整的反映射可见,新生成的复合空间中的层创结构是很有道理的。

6.产生新义

在复合空间新的层创结构下,新的概念范畴也产生了。“土豪”的意义由此变为了“出手阔绰、喜欢炫耀、非理性消费且缺乏正确价值观的没文化的有钱人”,正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所述。

(二)“土豪,我们做朋友吧!”的认知机制

“土豪,我们做朋友吧!”已经成为朋友之间常见的戏谑之词,以下笔者将通过构建概念整合网络来对“土豪,我们做朋友吧!”这句话作出认知机制上的解释,其分析过程与“土豪”框架网络相似,故此处分析相对简短。

1.建立心理空间

输入空间1:依据“土豪”框架网络及《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今义“土豪”意指“出手阔绰、喜欢炫耀、非理性消费且缺乏正确价值观的没文化的有钱人”,故人形成的关于“土豪”的心理空间所包含的元素就是“人”、“没文化”、“缺乏正确价值观”、“有钱”、“出手阔绰”、“非理性消费”。

输入空间2:依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今义朋友可指“一群相互关心、分享、帮助的志同道合的人”,故人形成的关于“朋友”的心理空间所包含的元素就是“人”、“志同道合”、“相互关心、分享、帮助”。

2.跨空间匹配

两个输入空间的各个元素通过人思维的识别和归类,形成了一个类属空间,这个类属空间以“对象”、“内隐品质”和“外显特征”表征了心理空间1“土豪”和心理空间2“朋友”的共有的概念图式结构。在此类属空间规约下,两个输入空间产生了核心跨空间映射,“人”跨空间映射“人”,“没文化、缺乏正确价值观”跨空间映射“志同道合”,“有钱、出手阔绰、非理性消费”跨空间映射“相互关心、分享、帮助”,而两个输入空间中有的元素并没有形成跨空间映射。

3.向整合空间的选择性映射

“土豪”心理空间中对象“人”和“朋友”心理空间中对象“人”被投射到复合空间仍为对象“人”;“土豪”心理空间中内隐品质“没文化、缺乏正确价值观”未被投射到复合空间,“朋友”心理空间中内隐品质“志同道合”未被投射到复合空间;“土豪”心理空间中外显特征“有钱、出手阔绰、非理性消费”被完全投射到复合空间,“朋友”心理空间中外显特征“相互关心、分享、帮助”被完全投射到复合空间,而其它未跨空间映射元素则未被投射到复合空间。

4.确立共享结构

在“土豪,我们做朋友吧!”中,生成的层创结构就是对“土豪”和“朋友”的意义联系从对象、内隐品质和外显特征进行动态解释的复合空间,由此,“土豪,我们做朋友吧!”一句产生了新的概念范畴,“土豪”不再具有其全部特征,“朋友”也不再具有其全部特征。

5.重新映射回各自输入空间

复合空间对象“人”能够映射回“土豪”心理空间和“朋友”心理空间,复合空间外显特征“有钱、出手阔绰、非理性消费”能够映射回“土豪”心理空间,复合空间外显特征“相互关心、分享、帮助”能够映射回“朋友”心理空间,由此可见,复合空间新的层创结构产生合理,得到了充分解释。

6.产生新义

由此可见,“土豪”产生了新的概念范畴,即指“有钱、出手阔绰、非理性消费但又有相互关心、分享、帮助品质的人”。在这句网络热词中,“土豪”并非“没文化、缺乏正确价值观”,“朋友”并非“志同道合”,人想要和“土豪”做朋友,没有看到“土豪”的“没文化、缺乏正确价值观”,没有看到“朋友”的“志同道合”,看到的是“土豪”的“有钱、出手阔绰、非理性消费”和“朋友”的“相互关心、分享、帮助”。

三、结语

本文基于Fauconnier和Turner创立的概念整合理论,依据框架网络整合机制,遵循建立心理空间、进行跨空间匹配、向整合空间的选择性映射、确立共享结构、重新映射回各自输入空间的操作原则,绘制了“土豪”和“土豪,我们做朋友吧!”的经典框架网络图式结构,详细分析了“土豪”一词词义演变的认知生成机制及“土豪,我们做朋友吧!”一句的用法认知机制。这是笔者从认知语言学概念整合理论的角度分析网络流行语的一次尝试,相信对分析其它网络流行语的认知生成机制会有启发。但本文未对“土豪”、 “土豪,我们做朋友吧!”流行的深层原因作探索,这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Fauconnier, G. Mental Space [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Fauconnier, G. Mappings in Thought and Language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第8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中图分类号: U45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新规范抗震概念设计要点

1背景材料

七十年代以来 ,人们在总结大地震灾害经验中发现 ,对结构抗震设计来说 ,“概念设计”比“计算设计”更为重要。 1 990年 1月开始施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 1 - 89(以下简称 89抗震规范 )中列出了工程设计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来保证“概念设计”在实际工程中的实现。概念设计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提高结构抗震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概念设计就是以工程概念为依据从有利于提高结构抗震力的概念上 ,用符合工程客观规律和本质的方法 ,对所设计的对象作宏观的控制。 1 990年以来 ,结构工程师将概念设计应用于实际工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随着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的体型、功能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与要求 ,我们发现 89抗震规范中规定的概念设计内容不够全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于2002年和2010年两次更新,对概念设计的要求作了更全面、更符合实际的规定 ,尤其是增加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 ,使得概念设计在工程中的应用更具体更明确地落到实处 ,切实提高了结构的抗震能力。“概念设计”愈来愈受到国内外工程界的普遍重视。

2概念设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抗震可靠性而对建筑工程结构做的概念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场地条件和场地土的稳定性 建筑物的平、立面布置及其外形尺寸 抗震结构体系的选取、抗侧力构件的布置以及结构质量的分布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关系及其两者之间的锚拉 材料与施工质量等。

下面按照新抗震规范的精髓归纳为以下几点 :

1 .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 ,宜避开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对于不利地段 ,结构工程师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 ,这就考虑了地震因场地条件间接引起结构破坏的原因 ,诸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

2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应符合概念设计的要求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不规则的建筑 ,在结构设计时要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 ,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 ,参考外国规范 ,使我们的设计更加完善合理。

3 .结构材料选择与结构体系的确定应符合抗震结构的要求。采用哪一种结构材料 ,什么样的结构体系 ,经技术经济条件比较综合确定。同时力求结构的延性好、强度与重力比值大、匀质性好、正交各向同性 ,尽量降低房屋重心 ,充分发挥材料的强度 ,并提出了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 (周期和振型 )相近的抗震概念。

4.尽可能设置多道抗震防线。地震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而且可能多次往复作用 ,根据地震后倒塌的建筑物的分析 ,我们知道地震的往复作用使结构遭到严重破坏 ,而最后倒塌则是结构因破坏而丧失了承受重力荷载的能力。适当处理构件的强弱关系 ,使其形成多道防线 ,是增加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例如单一的框架结构 ,框架就成为唯一的抗侧力构件 ,那么采用“强柱弱梁”型延性框架 ,在水平地震作用下 ,梁的屈服先于柱的屈服 ,就可以做到利用梁的变形消耗地震能量 ,使框架柱退居到第二道防线的位置。

5.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以及与之匹配的延性。提高结构的抗侧移刚度 ,往往是以提高工程造价及降低结构延性指标为代价的。要使建筑物在遭受强烈地震时 ,具有很强的抗倒塌能力 ,最理想的是使结构中的所有构件及构件中的所有杆件都具有较高的延性 ,然而实际工程中很难做到。有选择地提高结构中的重要构件以及关键杆作的延性是比较经济有效的办法。例如上刚下柔的框支墙结构 ,应重点提高转换层以下的各层的构件延性。对于框架和框架筒体 ,应优先提高柱的延性。在工程设计中另一种提高结构延性的办法是结构承载力无明显降低的前提下 ,控制构件的破坏形态 ,减小受压构件的轴压比 (同时还应注意适当降低剪压比 ),提高柱的延性。

6.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 ,符合下列要求 :

1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当构件屈服、刚度退化时 ,节点应保持承载力和刚度不变。

2 )予埋件的锚固承载力不应低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3 )装配式的连接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各抗侧力构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以确保空间协同工作。

4)结构应具有连续性 ,注重施工质量 ,避免施工不当使结构的连续性遭到削弱甚至破坏。

7.规范与设计新抗震规范已将设计中常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体形复杂的建筑不一概提倡设防震缝。

(2) .对规则结构与不规则结构做出了定量的划分。并用强制性条文对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限制。如第 3 . 4. 1条规定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 .予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 ,应配有足够的非予应力钢筋。

(4)非结构构件与其结构主体的连接 ,应进行抗震设计 ,如幕墙、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支座和连接等需符合地震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

(5).投资方愿意通过增加投资来提高安全要求的抗震建筑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6).结构材料的选用应减少材料的脆性 ,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和规定强度等级范围内的混凝土。

通过执行新抗震规范中的各项规定 ,来保证抗震概念设计的完成 通过遵循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 ,使建筑物具有可靠的抗震性能。概念设计决定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如果概念设计不适宜于抗震 ,那么不管多“精密”的计算也无济于事。当然 ,在做好概念设计的基础上也要认真计算做好定量分忻。新抗震规范对于各构件在抗震计算中的作用及各项参数的选取作了详尽的规定 ,并且提出了在建筑物内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要求 ,这标志我国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的发展进步。

8.小结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常用的结构形式 ,目前城市中正在建设和拟建的多层、高层建筑物大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 ,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 ,为避免它给人类带来大的灾难 ,要求结构工程师根据新抗震规范运用好抗震概念设计。做到 :

1 .结构功能与外部条件一致

2 .充分发展先进的设计理念

3 .发挥结构的功能并取得与经济的协调

4.更好地解决构造处理

第9篇: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一、课程的性质和内容

植物学是农业院校植物生产类高职专科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被子植物个体发育和植物界各类群系统发育的基本规律以及与规律有关的基本过程。在微观方面,它从细胞、组织和器官三个层次来剖析高等显花植物(主要是被子植物)的形态、结构和功能;在宏观方面,它从植物的基本类群和被子植物的分类两条线索来阐述植物界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以及植物与人类的关系。

二、课程内容、考核要求和比例

第一章 植物细胞

1.掌握原生质、原生质体的概念

2.掌握植物细胞的基本构造、各细胞器的形态、结构和功能

3.掌握纹孔和胞间连丝、后含物、减数分裂的概念

4.理解有丝分裂、无丝分裂的概念和各期的特点

5.掌握植物细胞生长、细胞分化的概念

第二章 植物组织

1.掌握组织、分生组织的概念

2.掌握细胞特点和分类、成熟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3.理解各类成熟组织的位置、形态、结构与功能

4.掌握维管组织、维管束和维管植物概念

第三章 根

1.掌握器官和营养器官的概念

2. 掌握根的初生生长和初生结构的概念

3. 掌握中柱鞘细胞的特点和功能

4. 掌握初生木质部外始式的发育方式

5. 掌握初生木质部与初生韧皮部的排列方式

6.掌握根的次生生长和次生结构的概念

7.掌握维管形成层的发生和活动过程

8.了解内皮层的结构特点

9.掌握根瘤的概念、形成过程及作用、菌根的概念、类型及功能

第四章 茎

1.掌握顶芽、侧芽和腋芽、茎初生生长和初生结构的概念

2.掌握茎表皮、茎皮层的结构特点

3.掌握无限外韧维管束的概念

4.理解初生木质部外始式的发育方式

5.掌握髓射线、年轮和假年轮的概念

6.掌握春材和秋材或早材和晚材、边材和心材、外树皮和广义树皮的概念

第五章 叶

1.掌握表皮的结构

2. 掌握栅栏组织和海绵组织的结构特点

第六章 营养器官的联系及其变态

1.了解一些常见的食用变态根、、变态茎、变态叶

2.了解同功器官和同源器官的概念和实例

第七章 花

1.掌握典型花、雄蕊、雌蕊的组成部分

2.掌握心皮、背缝线和腹缝线、雌蕊和复雌蕊概念

3.掌握子房的组成和胎座的概念

4.理解药壁的构造和各部分的功能

5.掌握成熟花药的构造、成熟花粉粒的基本构造

6.掌握花粉粒的发育过程

7.掌握胚珠、成熟胚囊的结构

8.掌握无融合生殖、不定胚的概念

9.掌握多胚现象的概念和原因

第八章 种子和果实

1.掌握种子的来源和组成

2.理解荠菜胚的发育过程

3.掌握核型胚乳、细胞型胚乳和外胚乳的概念

4.掌握种子的基本结构

5.掌握真果和假果、单性结实的概念和实例

6.了解主要类型中的一些常见果实

第九章 植物界的基本类群及其演化

1.掌握种的概念

2.掌握学名概念及双名法和三名法的构成

3.掌握低等植物、高等植物、种子植物、被子植物的特征

4.掌握地衣的概念和构造特点

5.掌握被子植物生活史和世代交替概念

第十章 被子植物主要分科

1. 掌握双子叶植物和单子叶植物的一般特征

2. 掌握十字花科、豆科、芸香科、菊科、茄科、唇形科的主要特征

三.考试用书

许鸿川主编:《植物学(南方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年出版。

许鸿川主编:《植物学学习指导》,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年出版。

四、考试题型

1.填空题 30%

2.选择题 30%

3.名词解释 30%

4.简答题 30%

5.论述题 30%

《植物生理学》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要求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植物生命活动的规律和本质。通过学习,要求考生掌握植物生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植物生命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律,认识植物生长发育的生理过程和本质,以便合理地利用光、温、气、水、土壤资源,联系农业生产实际,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植物的水分代谢

(一) 水分的重要生理意义

1. 掌握水分在植物生命活动中的重要生理意义。

2. 掌握水分在植物体内的存在状态及其对代谢的影响。

(二) 细胞吸水原理

1. 掌握水势的概念。

2. 掌握植物细胞水势的组成成分。

3. 掌握细胞吸水的原理及其水分移动的规律。

(三) 植物根系吸水原理

1.掌握根系吸水的动力(蒸腾拉力、根压)。

2.理解影响植物根系吸水的外界因素(土壤温度、土壤溶液浓度及土壤通气条件等)。

(四) 植物蒸腾作用

1. 理解蒸腾作用的意义

2. 掌握蒸腾作用的指标(蒸腾速率、蒸腾效率、蒸腾系数)。

3. 理解蒸腾作用的影响因素(温度、空气湿度、风速、光强等)。

4. 掌握植物体内水分运输的途径。

(五) 合理灌溉的生理基础(含指标、方法等)

第二章 植物的矿质营养

(一) 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

1. 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应符合哪些条件。

2. 掌握植物必需矿质元素的生理作用。

3. 了解植物缺素症的特征。

(二) 植物细胞对矿质元素的吸收

理解植物细胞吸收矿质元素的方式及特点。

(三) 植物根系对矿质元素的吸收

1. 掌握根系吸收矿质元素的特点

2. 了解影响根系吸收矿质元素的因素(温度、土壤通气、pH值、离子间相互作用等)。

(四) 矿质元素在植物体内运输

掌握矿质元素在植物体内运输的途径、形式和利用。

(五) 合理施肥的生理学基础(含指标和方法等)

第三章 植物的光合作用

(一) 植物光合作用的重要意义

1. 掌握植物光合作用总方程式的内涵。

2. 植物光合作用的重要意义。

(二) 叶绿体色素的性质

1. 掌握叶绿体的超微结构(类囊体、基粒和间质)。

2. 掌握叶绿体色素的种类和理化性质。

(三) 光合作用的机理

掌握光合作用过程中原初反应、电子传递与光合磷酸化、卡尔文循环、C4-二羧酸途径及光呼吸的含义,细胞定位、基本的反应历程及其生理意义。

(四) 影响植物光合作用的因素

1. 掌握光照、温度、CO2、水分、矿质营养等环境因素对光合作用的影响。

2. 掌握CO2补偿点、CO2饱和点和光补偿点、光饱和点的含义。

(五) 植物的光能利用率及提高途径

理解在生产实践上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高植物对光能的利用。

第四章植物的呼吸作用

(一) 植物呼吸作用的生理意义

1. 掌握植物呼吸作用的类型

2. 理解呼吸作用在植物生命活动中的重要生理意义。

(二) 呼吸作用各历程的特点

1.了解糖酵解、三羧酸循环、戊糖磷酸途径的概念、细胞定位、基本反应历程及其生理意义。

2.掌握生物氧化特点。

3.掌握氧化磷酸化在能量转换中的作用。

(三) 呼吸强度及其影响因素

1.掌握呼吸强度概念。

2.掌握温度、CO2和O2等因素对呼吸作用的影响。

3.理解呼吸作用变化规律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4.理解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的关系。

第五章 植物体内有机物质的转化与运输

(一)植物体内有机物运输

1.掌握植物体内有机物运输的途径和形式。

2.理解有机物运输的机理。

3.掌握影响有机物运输的因素。

(二)植物体内有机物分配

1.掌握植物体内有机物分配原则。

2.掌握植物体内有机物的分配规律。

第六章 植物生长物质

(一) 生长素类的作用和应用

1.掌握在植物体内合成的部位、分布、运输特点和它们的生理作用。

2.掌握人工合成的生长素类在生产实践上的应用。

(二) 赤霉素类的作用和应用

1.掌握赤霉素在植物体内合成的部位、分布、运输和它们的生理作用。

2.掌握赤霉素类在生产实践上的应用。

(三) 细胞分裂素类的作用和应用

1.掌握细胞分裂素在植物体内合成的部位、分布、运输和它们的生理作用。

2.了解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类在生产实践上的应用。

(四) 脱落酸的作用和应用

掌握脱落酸在植物体内合成的部位、分布、运输和生理作用及其在实践上的应用。

(五) 乙烯的作用和应用

理解乙烯在植物体内的分布和它的生理作用及其在生产实践上的应用。

第七章 植物的生长生理

(一) 种子萌发和细胞分化

1.掌握种子萌发必需的外界条件和植物细胞分化的影响因素。

2.掌握植物细胞全能性的概念及应用。

(二) 影响植物生长的外界条件

了解光照、温度等外界条件对植物生长的深刻影响及其原理和在实践上的应用。

(三) 植物生长的相关性

1.理解植物生长的地上部分与根部的相关性。

2.掌握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的相关性的原理及其应用。

第八章 植物的生殖生理

(一) 植物的成花诱导

1.掌握春化作用、光周期诱导的含义。

2.了解植物成花的碳氮比理论。

3.了解成花素假说以及开花抑制物假说等基本知识。

(二) 光周期理论的应用

理解植物的花期调控原理与技术。

(三) 授粉受精生理

1.掌握植物授粉受精过程的生理变化。

2.掌握植物单性结实的原理与应用。

第九章 植物的成熟和衰老生理

(一) 种子、果实成熟时的生理生化变化

1.掌握种子成熟时有机物的变化。

2.掌握果实成熟时色、香、味变化的原理。

3.理解果实成熟时内源激素含量的变化。

(二) 种子休眠生理

掌握种子休眠的原因以及破除种子休眠的相应方法。

(三) 植物器官脱落生理

掌握植物叶片和果实等脱落的机理,内源植物激素如何影响器官脱落。

第十章 植物的抗性生理

(一) 植物的抗寒性

1.理解植物冻害和冷害的机理

2.了解植物抗寒性的生理基础

3.掌握提高植物抗寒性的途径。

(二) 植物的抗旱性

1.理解干旱对植物的危害

2.了解植物抗旱的生理基础

3.掌握提高植物抗旱性的措施

三、考试参考书

潘瑞炽主编.《植物生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6月第五版。

四、《植物生理学》试卷总分150分

一、名词解释(30分)

二、填空题(40分)

三、选择题(10分)

四、写出缩写符号的中文名称(10分)

五、简答题(30分)

六、论述题(30)

《土壤肥料学》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要求:

本课程是高等院校农林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主要任务是以提高土壤肥力为中心,研究土壤及土壤肥力的发生、发展和变异规律及不断提高土壤肥力的技术措施;学会并掌握认土、用土、改土的方法和措施;了解各种养分对植物的作用和植物对各种养分的需求;明确土壤、植物和肥料之间的养分关系;掌握主要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的性质、作用和在土壤中的转化,以及施用原则和技术;弄清施肥与生态和食品安全的关系,并结合各地农林生产经营实际,掌握经济用肥和科学施肥的原理和方法。

二、课程内容、考核要求:

绪 论

1、掌握土壤肥料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2、掌握土壤肥力的几种观点

第一章 土壤的形成与演变

1、了解地壳物质的元素组成

2、掌握成土矿物的定义、种类及其代表矿物

3、掌握成土岩石的种类及其代表岩石

4、掌握岩石的风化与土壤母质的形成

5、掌握土壤形成的基本规律

6、掌握各种成土因素对土壤形成的影响

7、掌握土壤剖面的定义和各个土壤层次

第二章 土壤的物质组成

1、掌握土壤的组成

2、了解常用的土粒分级制、质地分级制有哪些,重点掌握卡庆斯基制

3、掌握土壤质地和肥力的关系

4、掌握土壤有机质的来源、组成、调节途径及其在土壤肥力上的作用

5、掌握土壤生物的种类、对土壤及其植物的作用

6、掌握土壤水分的划分、土壤含水量的表示方法及计算、土水势及其划分

7、掌握土壤水状况调节

8、掌握土壤空气组成及其通气机制

9、土壤氧化还原状况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调节

第三章 土壤基本性质

1、掌握土壤胶体、土壤表面电荷和电位

2、掌握阳离子交换作用、CEC和盐基饱和度

3、掌握土壤酸碱性和氧化还原反应

4、掌握土壤孔性、结构性和耕性

5、掌握土壤的热量状况

第四章 我国主要土壤类型及改良利用

1、掌握我国土壤的形成条件及分布

2、掌握我国土壤形成过程与分类

3、掌握铁铝土、盐碱土、人为土、初育土、半水成土

4、了解淋溶土、半淋溶土、水成土、半水成土、钙层土、干旱土、高山土

第五章 土壤管理

1、掌握我国的耕地资源与土壤资源

2、掌握土壤退化与防治

3、掌握高产土壤的特征及培肥的措施

第六章 植物营养与施肥管理

1、掌握植物的营养成分,判断植物必需营养元素的标准

2、掌握植物对养分的吸收

3、掌握影响植物吸收养分的外界环境条件

4、掌握施肥与植物产量、品质的关系

5、掌握植物营养我与施肥原则

第七章 大量元素肥料

1、掌握氮素的营养作用,氮肥的种类、性质和施用,氮肥的合理分配和施用

2、掌握磷素的营养作用,磷肥的种类、性质和施用,磷肥的合理分配和施用

3、掌握钾素的营养作用,钾肥的种类、性质和施用,钾肥的合理分配和施用

第八章 中、微量元素肥料和复混肥料

1、掌握钙、镁、硫营养与钙、镁、硫肥

2、掌握植物的微量元素营养、影响土壤微量元素有效性因素

3、掌握作物缺乏微量元素的诊断和判断方法

4、掌握微量元素肥料施用应注意的问题

5、掌握复混肥料的含义、表示方法、类型、优缺点、发展动向

6、掌握复混肥料的品种、性质和施用

7、掌握肥料的混合,掺混肥料的配制

第九章 有机肥料

1、掌握有机肥料的定义、特性、作用

2、掌握人粪尿的性质及施用

3、掌握厩肥的性质和施用

4、掌握堆肥、沤肥的性质、原理

5、掌握绿肥种植的意义、种类、栽培方式和利用

6、掌握泥炭和腐殖酸类肥料的性质和施用

第十章 施肥与生态和食品安全

1、防治施肥对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2、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对策与措施

三、考试题型:

1、填空题(30%)

2、选择题(20%)

3、名词解释(30%)

4、简答与计算题(50%)

5、论述题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