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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精选(九篇)

土壤修复技术方案

第1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摘要 本文在总结我国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应用、处置和再利用、效果评估等基础上,对比国外经验分析了我国固化/稳定化材料、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水平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国外固化/稳定化效果评估的体系和方法并讨论了我国砷、六价铬等含氧阴离子浸出测试问题,以及浸出水平要求和浸出情景。根据固化/稳定化的特点,分析了分类管理、施工过程环境监管和长期环境检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环境管理方案,最后针对性地输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技术水平;再利用;浸出评估;土壤修复

土壤固化/稳定化技术( solidification/stabilization,s/s)是一种快速的土壤修复技术,是重金属污染土壤和底泥修复的主导技术之一,也可以用于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是美国超级基金污染场地最主要的修复技术之一。近年来我国已展开了污染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随着污染土壤修复和河湖治理工作的推进,修复工程将不断增加,固化/稳定化技术势必会在今后的土壤修复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固化/稳定化技术虽然是一种效法自然的技术,但它并没有清除污染物,而是对污染物暴露和迁移的阻断,其长期的修复效果和环境安全性需要深入研究、评估和长期监测,这些都给环境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随着我国需要固化/稳定化修复的土方量和底泥量的增加,可以利用的填埋场地越来越少,修复后的土壤处置和再利用技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污染场地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技术应用状况和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并制定对策。固化/稳定化技术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固化/稳定化技术整体发展情况

近年来,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工程越来越多,呈快速增长的势头,并已成为主导技术。工程量从几百立方米到几十万立方米土壤,固化/稳定化技术不仅在污染土壤修复中应用,而且已成为河道污染底泥处理的重要技术。我国固化/稳定化技术已应用在汞、铅、镉、砷等重金属污染土壤和底泥,并在多环芳烃和农药污染的底泥中应用;化学氧化和固化/稳定化联合修复有机污染河道底泥的技术也已开始应用。表1是我国典型污染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项目举例。从表可知,固化/稳定化的土壤和底泥采用了填埋处置、原地阻隔和用作路基材料等资源化再利用。

目前,我国实施的污染场地土壤固化/稳定化工程大部分采用稳定化技术,采用固化技术的工程较少,这与美国超级基金污染场地采用固化技术为主形成鲜明对比。固化对污染能同时起到稳定和包封作用,基本无人体直接暴露的途径,且长期环境安全性比稳定化好。而稳定化对污染物只起到稳定化作用,稳定化效果受土壤性质、污染物种类和外界环境影响大,长期环境安全性的不确定性较大,还存在人体直接暴露的潜在风险。然而,由于稳定化修复主要包括稳定化材料的选择及药剂和土壤混合,具有工艺简单和养护时间短等技术特点,修复企业比较愿意采用。固化技术由于工艺复杂、工艺要求严格、养护时间长及受气温的影响大等因素,影响了修复企业使用的积极性。此外,虽然原位固化技术不需要土壤挖掘、运输和处置等过程,具有显著的经济优势,同时由于形成了整体固化块,受外界环境影响小,其环境风险更小;但现在我国污染场地固化修复仍以异位技术为主,原位固化/稳定化处置目前仅有个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原位固化会影响场地未来使用用途,不易与场地开发相结合。

固化/稳定化材料

同化/稳定化材料是影响固化/稳定化效果的主导因素,分为固化材料和稳定化材料。固化材料主要是水泥类和火山灰类(高炉矿渣和粉煤灰)凝胶材料。高炉矿渣和粉煤灰须由水泥和石灰等引发剂引发产生水化反应凝结,引发剂和凝胶材料的组合主要有:水泥十粉煤灰,水泥十高炉矿渣,水泥十炉窑灰;石灰十粉煤灰,石灰+高炉矿渣,石灰+炉窑灰;水泥十石灰十粉煤灰,水泥十石灰十高炉矿渣,水泥十石灰十炉窑灰。铅、锌、镉、铜等单个阳离子重金属和复合阳离子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和底泥可直接采用凝胶材料进行固化,一般效果很好,也可以添加粘土或沸石强化。砷和汞污染的土壤和底泥固化一般需要进行强化。砷需添加氧化钙类物质提高Ca/As,促进砷酸钙沉淀;使用对砷有亲和吸附力的零价铁、铁盐和氧化铁可以增强固化效果;氧化剂把As(Ⅲ)转化成As (V)也可以增加固化效果。汞添加硫磺和硫化物等形成硫化汞沉淀或添加活性炭、改性活性炭、改性沸石等吸附材料稳定汞。

我国在污染土壤的固化材料使用上基本是以采用水泥及水泥和粉煤灰的组合为主。目前,基本上没有采用外加剂对固化块的性能进行调整,如:添加减水剂增强固化块的强度,添加填充剂封闭和缩减固化块的孔隙,降低渗透性。

稳定化材料包括:石灰和氧化镁等碱性材料、含铁材料、含磷材料、氧化铝和氧化锰、粘土和沸石、氧化剂和还原剂、硫化物、螯合物、生物炭及有机肥等。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一般有单一砷、汞、六价铬和铅等重金属污染土壤,也存在铅、锌、镉等阳离子重金属复合污染及砷与阳离子重金属形成的复合重金属污染土壤。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物种类选择稳定化材料,一般阳离子类重金属(Pb、Zn、Cd、Cu)常用的材料是碱性材料和含磷材料(磷矿石和磷酸盐),碱性材料要在碱性条件才能起到稳定作用,土壤的酸碱缓冲能力及降水对其长期稳定效果影响大,部分两性重金属在强碱环境浸出增加。含磷材料可在弱酸和碱性环境中应用,但土壤的质地和污染物之间的联合作用会影响稳定化效果。砷常用含铁材料及铝锰氧化物,稳定化效果受环境pH值、氧化还原电位和有机质等影响,土壤中的磷酸根和OH-均可能增加砷的溶出。六价铬常用还原剂还原,但受土壤的pH值影响和氧化锰含量的影响,还原成的三价铬存在返回六价铬的可能。汞污染土壤常用硫化物和螯合剂,与硫化物形成的难溶物质受土壤环境氧化还原电位和微生物影响。

我国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常使用的稳定化材料主要有右灰、轻烧氧化镁、轻烧白云石和粉煤灰等碱性材料,其中氧化镁应用广泛,效果也较好,适用的重金属较多。磷酸盐对铅、锌、镉等阳离子的稳定化效果好,也是我国常用的稳定化材料,与其他碱性材料、吸附材料(粘土)或土壤改良材料复配后进一步增强稳定化效果,稳定化后的土壤可作为绿化用土。我国六价铬污染的土壤使用较多的还原剂是硫酸亚铁和零价铁,硫酸亚铁反应快,会使土壤酸化,适合碱性条件的土壤。零价铁用量少,对土壤pH值影响小,但还原时间长。我国在砷及砷与阳离子重金属复合污染还没有开发出长期有效的产品,虽然现在可以采用铁盐和铁氧化物稳定土壤中的砷,但其长期稳定化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国内稳定化材料的生产厂商很少,产量低,没有形成该类材料的产业。大部分稳定化材料是修复公司和研究机构提供的专利产品和专门产品,使用时再配制。这些专利或专门产品出现了分子键合、晶化包封和分子螯合等先进技术。

技术装备

土壤异位固化/稳定化工程包括污染土壤挖掘、存放、筛分与破碎、配料混合、养护和处置。我国现有的设备基本能满足异位固化/稳定化工程的需求,常用的筛分设备有圆筒筛和振动筛,搅拌混合设备有挖掘机、混凝土搅拌站、机械混合斗、土壤改良机和旋耕机等。近年来还从北欧和日本引进了土壤筛分、破碎和混合机械,目前已出现了筛分、混合设备的租赁公司和专业化作业公司。实际使用过程中,国外混合设备具有效率高、可移动、占地小、施工场地适应能力强、不易堵塞和运行稳定可靠等优势一目前,我国专业化药剂生产企业较少,缺乏土壤混合设备及集筛分、破碎、混合和药剂加注一体的固化/稳定化成套设备的制造企业,主要依靠修复企业购买通用筛分和混合设备后进行局部改造,其效率、可靠性、移动性和药剂利用效率均与国外先进装备有一定差距。

虽然我国原位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技术处于起步阶段,但现有岩土工程施工的设备(如:旋喷设备、双轴和三轴搅拌设备)完全可以应用在原位固化/稳定化处置技术中。我国污染土壤原位化学氧化已成功应用这些岩土工程装备,并对药剂加注系统进行了改造。但岩土工程设备存在搅拌半径小、效率低、搅拌混合不够充分等影响原位固化技术应用的问题。国外已研制出成套浅层土壤混合搅拌和药剂注入一体化设备,施工效率和速度成倍提高,还研发出了高效深层原位搅拌设备,搅拌辐射面积大,能耗低,药剂加注和混合相互配合,提高了药剂和土壤混合效率。

工艺水平

由于我国固化技术的工程应用案例较少,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的差距大,在药剂投加量和顺序优化、水灰比、水化过程控制、外加剂的使用等工艺技术细节方面,亟待进行系统性研究和经验总结。在稳定化方面,虽然工程案例较多,但对粘性土壤的高效筛分、破碎和混合有待深入研究,需提出工艺和设备的解决方案。不同土壤与不同药剂混合的水分控制和养护有待研究和总结,以保证稳定化药剂和污染物充分接触和反应。

固化/稳定化处置和再利用的国内外实践对比国外经验

固化/稳定化土壤处置和再利用的国外主要做法。国外污染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最终处置或再利用的情景主要分以下几种:填埋、卫生填埋场覆盖用土、原地封存或阻隔、河堤护岸材料、路基材料、路堤和河堤填充土、建材骨料、非农业耕作(林业用地)等。美国和欧洲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后进行填埋和阻隔处置还比较普遍,但填埋技术要求远没有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严格,有的仅采用顶部阻隔和地下水引流,避免降水侵入和地下水侵入固化/稳定化土壤。填埋和阻隔的场地一般要进行利用。资源化再利用是欧美国家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大量实践。

资源化利用的国外环境安全指标。欧美国家固化/稳定化土壤再利用需满足材料应用的指标和环境安全指标,以荷兰和美国为例。

荷兰建筑材料指令。该法令规定再利用材料使用100年内,由此带来的累积污染物增量不允许超过1%,即土壤中目标污染物浓度增加值不超过目标值的1%;地表水中的污染物浓度最大为标准值的1.1倍。在此基础上以浸出方法为基础,确定允许进入土壤、地表水体的最大限值。根据固体介质中污染物的浓度范围,将其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低于目标值,属于清洁物质,可被无限制使用。第二类:高于目标值,但是释放水平(浸出浓度)低于最大释放限值,可在无阻隔措施的情景下利用。第三类:限制使用,只能在地下水位以上或受阻隔的土壤中使用,并且保证此利用情景下的释放水平低于最大允许限值。如果固体介质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之一,,则被认为是废弃物,需要按照特定要求进行处置。

美国土壤再利用综合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近年来,美国不断增加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导致修复后的污染土壤量不断增加。研究人员开始关注污染土壤修复后的再利用,主要关注两类潜在风险:其一,污染物的生物可利用性或植物可利用性变化,如某些稳定化试剂的使用提高了土壤pH值,却导致了砷等变价金属的毒性增加;其二,土壤生态功能降低,如稳定化试剂引入过多的钙,使土壤中钙镁比失衡,导致植物中镁元素过低,引起植物生长受限。针对稳定化修复后的土壤作为种植用土,开始逐步引入一些技术性能指标测试,如实验室动物生物鉴定、实验室植物生物鉴定、植被覆盖率、pH值、植物营养元素、孔隙水或体外模拟试验、土壤盐分或土壤碱度和SPLP浸出试验等。

国内实践和环境风险控制

我国固化/稳定化土壤处置从初期类似危废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发展到场地内阻隔或封存。随着待处理的固化/稳定化土壤的量越来越多,需修复的大型场地正在迅速增加,填埋和原地阻隔因处置占地量太大也变得不现实,资源化再利用将成为固化/稳定化土壤处置的重要途径。我国大型场地土壤和河湖底泥已经把填埋、原地阻隔和再利用组合在一起作为固化/稳定化土壤和底泥出路的解决方案加以实施,一般重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修复后阻隔填埋;中度污染土壤就地阻隔;轻污染土壤再利用资源化。我国已有把固化/稳定化土壤和底泥用做路基、河堤和绿化等用途的实例。但是,我国如何控制住环境风险、科学合理地处置和再利用固化/稳定化土壤和底泥,需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否则处置和再利用可能会造成污染转移和分散,或采用费用昂贵的处置技术造成过度处置。总的原则是环境风险控制优先,中、重污染土壤集中处置和监管,轻污染土壤可以资源化。

固化/稳定化浸出评估的国内外实践分析国外经验

国际上对污染土壤和底泥的固化/稳定化的效果评估一般采用浸出测试评估,浸出测试基本上是采用固废固化/稳定化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类型一,最大释放水平的测试:以美国USEPA1311(TCLP浸出)、1312(SPLP浸出),中国HJ/T 299-2007(硫酸硝酸法浸出)、HJ/T 300-2007(醋酸浸出)等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样品破碎后达到浸出平衡,并且参照固废的管理体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适用于填埋场处置时的潜在风险预测,但是对于其他再利用情况过于保守。

类型二,动态释放能力的测试:主要以荷兰建筑材料指令( BMD)、NEN 7375,欧盟CEN/TC 292等方法为代表,主要以保持固化体本身的形状为前提进行动态释放通量测试,因此模拟更接近实际环境状况,能够预测长期风险累积效应。主要适用于再利用潜在风险预测,但操作相对复杂,所需要时间较长。

类型三,土壤浸出标准:主要以日本的污染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QS)为代表,设定单一的浸出方法和浸出标准限值。因此,具有操作简单的优点,以保护地下水环境安全为目标。

类型四,针对再利用情景的浸出方法体系:以美国USEPA1313(多pH值平行浸出方法)、1314(柱淋溶浸出测试方法)、1315(传质通量浸出测试法)、1316(不同液固比平行浸出方法)4种基于不同再利用情景的浸出方法为代表,具有接近实际环境状况、方法可选择性等优点。因此可以适用于多种再利用情境,但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针对性的测试方法,并计算相应的标准限值。

美国采用较多的浸出方法是TCLP(醋酸法,模拟生活垃圾填埋)和SPLP(硫酸硝酸法,模拟酸雨),这两种方法是法规指定的方法,操作简单,可以通过浸出污染物的减少率和对环境目标的影响来评估浸出效果。对于复杂场地采用动态浸出,评估长期污染物长期释放情况,或按处置和再利用真实场景设计浸出方案在现场进行浸出评估。荷兰根据建筑材料的实际使用设置了浸出测试和评估要求。日本把土壤污染浸出浓度作为对地下水影响的标准,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需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非常严格。

国内浸出评估体系和问题分析

目前,针对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修复效果评价与处置,国内主要采取依托固废毒性鉴别与管理办法所形成的一套体系(图1)。首先将修复后土壤进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鉴别,如果不属于危废则要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鉴别方法( GB5086)进行固废分类,属于第1类工业固废(浸出液浓度均低于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为6~9)的则可进入I类固废处置场;属于第II类工业固废(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pH在6~9范围外)的则要进入II类固废处置场。

我国现在对污染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浸出效果评估普遍的做法是采用硫酸硝酸法浸出评估,但忽略了砷、六价铬等含氧阴离子在中性至弱碱性pH值下溶解度达到最大的情况。例如,土壤中砷元素在模拟酸雨(pH值5)浸出比去离子水(中性pH值)浸出在一般情况下会更低。因此,对于砷和六价铬污染的土壤需增加纯水浸出测试。在原地阻隔或再利用土壤和底泥的浸出要求也应向日本一样执行严格的地下水质量标准(III、IV类)。根据国际经验,土壤或环境等对污染物迁移影响大的复杂场地应进行动态浸出测试评估或现场模拟真实场景的浸出评估。

土壤固化/稳定化后的环境管理方案实施分类管理

固化/稳定化技术不能分离、清除污染物,只是稳定和封存。污染物向环境释放的风险依然长期存在,而且稳定化没有消除人体直接暴露风险,长期环境风险不确定性明显大于固化。因此固化/稳定化环境监管要按污染物浓度高低及固化和稳定化分类管理,对稳定化的监管应严于固化。对于重度污染土壤或底泥直接或经固化/稳定化后集中填埋,集中环境监管;中度污染土壤或底泥可经固化后原阻隔或再利用,长期环境监测;轻度污染土壤或底泥可经稳定化后阻隔或再利用,监测并后评估。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固化/稳定化土壤的处置和再利用,提出处置和再利用的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和要求。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监控,防止出现固化/稳定化土壤污染转移、扩散等环境风险问题。污染土壤稳定化后再利用应尽量选择人体暴露少的地方,并在地下水位之上,必要时采取措施阻断人体暴露途径和淋溶途径。

开展固化/稳定化施工管理和长期环境安全监测评估

固化/稳定化施工的过程需要实施必要的环境监理和严格的修复验收。通过环境监理监督施工过程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防治施工过程污染物扩散。固化/稳定化工程效果验收需根据工程规模对修复后土壤按200~1000立方米取样进行浸出测试,固化还要进行固化块强度和渗透性测试。

固化/稳定化工程完成后应开展长期环境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固化应进行至少3年的监测,稳定化至少5年的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污染物的固定效果变化情况,对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影响,以及人体暴露的影响。建立污染土壤数量、位置和处置、再利用等的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监控固化/稳定化后的土壤或底泥,防止今后因开发等被任意弃置或利用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危害。

固化/稳定化技术发展建议

目前虽然我国已有不少固化/稳定化技术研究、应用的工程案例,但与美国、欧洲和日本相比,还存在研究不够深入;材料、技术、装备等难予相互协同,对实际工程和环境管理支撑力度有限;缺乏对实际固化/稳定化工程的经验总结和长期环境监测评估、工艺控制粗放;国产成套高效可移动固化/稳定化设备有待开发等问题。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开展高效固化/稳定化技术、工艺和装备的协同研究,提高产业化水平和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国固化/稳定化工程向高效和精细化施工发展。重视固化技术的应用,加强固化技术的工艺和成型技术的研究。

二是使用绿色环保的固化/稳定化材料。固化/稳定化材料可以利用粉煤灰和污泥等固体废物,但固化/稳定化材料本身的重金属含量需要控制。我国已颁布《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173-87)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可以参考,但由于其制定时间早,部分重金属浓度限值过高(如:镉、汞和砷),不能满足固化/稳定化材料绿色环保的要求。建议固化/稳定化材料重金属含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Ⅱ类一般农田、果园和蔬菜土壤重金属含量要求。

三是开发固定砷、汞等单一污染和复合污染物的稳定化材料和应用工艺。鼓励绿色天然高效的固化/稳定化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防止有毒有害或污染物本底含量高的材料作为固化/稳定化材料。重视稳定化材料大量使用对土壤功能的负面影响。建立新型固化/稳定化材料工程规模的技术应用验证和评估管理制度。

四是结合我国固废毒性鉴别和浸出测试,发展我国污染土壤和底泥固化/稳定化效果浸出评估体系。对于进入填埋场(如:危废、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可参照我国固废的技术规范;严格原地处置和再利用的固化/稳定化土壤的污染物浸出水平,建议浸出液浓度达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和Ⅳ类标准值。砷、六价铬等含氧阴离子重金属应增加水浸出测试,复杂场地应根据实际场景设计针对性的浸出测试。

第2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污染场地修复作为地产开发的上游环节,商机初现,各方力量纷纷试水产业链各环节。但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主持”下,野蛮生长与无序竞争成为主调,成熟国家的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城镇化撬动土壤修复市场

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位于高新区舜泰广场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开始大肆招聘。这个成立一年的公司并不被人熟知,其主要业务是“土壤修复”:以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业务为主业,生态与水体修复业务为辅,并且提供全过程的环境咨询和设备药剂服务,可为修复不同类型的污染场地提供从前期到后期包括“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工艺选择、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商业运营、后期评估等”一站式服务和全方位解决方案。

这个专心于土壤修复的企业一方面积极与传统科研机构的合作成立修复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借助外部知识力量提升自身技术;另一方面,凭借区域优势抓住了城市改建的机遇成长为全能型选手:国内第一例农药污染场地、焦化场地、石化场地修复项目均由其操作完成。

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的业务范围遍及鲁豫各地市,近年来,随着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战略和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宏伟蓝图的提出,其环境修复事业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经历30年的快速发展后,中国受到污染的土壤面积有多广?目前并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正是这一问题的表征。环保部曾联合国土资源部斥资10亿元,耗时6年时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摸底,然而最终这一调查结果被束之高阁,未能公开。中国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不言自明,但真实情形却“犹抱琵琶半遮面”,从而给土壤修复行业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毒地”规模庞大,但具有商业修复可能性的则相对“瘦小”许多。由于受到修复资金短缺等限制,污染地块必须要具备后续开发价值,地方政府才有足够的动力与资金去修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紧张,原工业、矿业用地,市郊的生活垃圾用地,或其它特殊用地(如危险品生产、贮运、处理处置等用地)都可能变身城市新区的一部分,污染地块必须经过治理方可再规划,而这部分治理成本通常都能够通过地块拍卖或升值收回。这也是为什么在城区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三种土壤修复类型中,污染场地修复成为掘金焦点的原因。

据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中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以此推算场地修复市场规模不下千亿元。而在未来,随着环保立法的跟进,矿山污染、耕地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或可解决资金难题,土壤修复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容。事实上,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在环保行业中的产值份额高达30%-50%,而这一比例在中国当前还不到1%。“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行业总产值将在2015年达到4.5万亿元,庞大的基数效应加乘规模占比的攀升,可以预见,现在还稍显冷门的土壤修复产业在日后将攫取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本的关注。

40%高毛利集结产业资本

土壤修复行业刚刚起步,2011年,有20多家以“环境修复”为关键词的新公司注册,现在仅北京地区就已增加到100多家。行业前景看涨,传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受前景及高利润率诱惑的企业一同涌入,共同塑造着现下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的行业格局。

从程序上看,土壤修复的过程大致可分为污染土壤的环境评估、修复方案的咨询设计、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修复后的验收测评。不过,由于中国土壤修复产业目前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且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具体如何操作还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各地环保局科研所及相关院校如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等,由于具有专业知识上的积累,主要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咨询设计及验收测评这三个环节。在政府立项的重难点示范工程中,由于具备政治资源及地缘的优势,也会出现由科研机构全面负责的案例。但科研机构在产业中面临着施工资质缺乏、需借助外力修复施工以及实施效果好的修复技术因耗时长而难以进入商用市场两大竞争劣势。

相比科研机构,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引进扮演着创新者的角色,其优势在于具有更好的市场敏感度,且能更方便地提供一站式服务。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即是案例。而在长三角等地,以杭州大地环保、北京高能时代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则在分食着中小型土壤修复项目。

资本同样已悄然入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得到了红杉资本、北京国资部门及中持环保等的增资入股,而德丰杰基金也在密切关注这一产业中的投资机会。土壤修复产业的快速增长和高毛利是实业及资本捧场的重要因素。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永清环保(300187)2012年的年报中不难看出,重金属土壤修复的毛利率高居所有业务之首,达到40%,且2012年的营收同比增长了2.6倍。

与土壤修复相关的土壤质量检测是另一大商机。引入第三方来评估场地污染情况及修复后的效果,将使修复过程更加透明。不过,土壤检测作为环境检测中的一个分支,目前只要取得CMA资质认可的机构,就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因此这一领域的掘金者是现成的,竞争也已相当激烈,科学院所下辖的检测中心如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企业如华测检测等均已覆盖这一业务,并可实现网络下单、异地送检等一站式服务。

同样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发达国家拥有着成熟的环保产业,海外环保巨头在中国污水处理等领域占尽技术及资本优势,不过在土壤修复行业则受到政策掣肘。因为土地污染数据的敏感性,目前外资企业主要参与方案咨询设计环节,而未能进入修复施工领域。不过巨头们并不甘心就此蛰伏,而是通过与中资企业合作等各种方式潜伏其中。

由于中国土壤修复行业暂无具体法规,对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资质也尚未有明文定规,在有的地产商那里,土壤修复工程简化成两个词―“挖走,埋掉”。只要不影响自己开工,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不用理会。在地产商偏好于以价格高低决定项目权的大环境下,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抵不过挖土方的工程队也是常有之事。中国环境修复网总编高胜达就评论道,据2012年相关统计,100多家企业在做土壤修复相关的事情,但真正有能力做好的不足10%。

法治与环节独立:成熟市场的修复经验

巨大的掘金价值伴随着法律空白下的无序竞争,是没有“裁判”的必然现象。虽然中国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缺乏土壤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立法组的首席专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曾于2013年初透露,酝酿多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久将出台,该法将最终确定以“治”为重点,“防治兼顾”的立法方向。

从环保产业发达的国外市场来看,有法可依将是产业发展的有力催化剂。日本在上世纪经历“四大公害事件”后,先是于1970年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2002年又出台了主要针对城区工业迹地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据日本环境省土壤环境中心的初步计算,仅《土壤污染对策法》就催生出13.3万亿日元的行业产值规模,其中调查费用2.3万亿日元,净化费用11万亿日元。该法的实施还刺激了土壤污染评价、土壤调查对策工程中介,以及与土壤污染有关的保险业务、金融业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法律的“定责机制”无疑将保障修复资金来源,国家专项基金援助也必不可少。

第3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毒地” 修复再利用并非孤例。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城镇化过程中,原先处于市中心或者市郊位置的化工厂、造纸厂、矿场等相继迁出,为了达到地产开发的环保测评要求,这些受到污染的土地首先要经过一番“解毒”手术,尽管耗资不菲,但后续的土地增值效益更加可观。属于复合型重金属污染的沈阳冶炼厂地块,治理难度高,当时由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全权负责,根据其提供的数据,一共治理修复污染土壤15.2万平方米,总投资1.2亿元,修复后场地实现土地增值约7.3亿元。土壤修复市场价值魅力凸显,引得众多企业涌入掘金,并初现产业链雏形。

城镇化撬动千亿土壤修复市场

在经历30年的快速发展后,中国受到污染的土壤面积有多广?目前并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正是这一问题的表征。环保部曾联合国土资源部斥资10亿元,耗时6年时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摸底,然而最终这一调查结果被束之高阁,未能公开。中国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不言自明,但真实情形却“犹抱琵琶半遮面”,从而给土壤修复行业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土壤污染主要分为有机污染(以农药污染为主)、化肥污染、重金属污染和其它污染。原环保总局早期调查显示中国大约90%的土壤污染为重金属污染。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的化工业和矿山开采、各类制造型工厂,以及近年兴起的IT产业供应链都是重金属污染的原凶。据公开报道,IT配套业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属污染,其中10%属严重超标。土壤污染具有延时性、隐蔽等特点,当土壤所受污染超过自身净化能力时,如不及时修复,重金属会不断累积,说其为定时的化学炸弹并不为过。

“毒地”规模庞大,但具有商业修复可能性的则相对“瘦小”许多。由于受到修复资金短缺等限制,污染地块必须要具备后续开发价值,地方政府才有足够的动力与资金去修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紧张,原工业、矿业用地,市郊的生活垃圾用地,或其它特殊用地(如危险品生产、贮运、处理处置等用地)都可能变身城市新区的一部分,污染地块必须经过治理方可再规划,而这部分治理成本通常都能够通过地块拍卖或升值收回。这也是为什么在城区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三种土壤修复类型中,污染场地修复成为掘金焦点的原因。

污染场地修复的具体价格取决于受污染的程度及修复时限长短。从各地披露的信息看,一个大型污染场地的修复动辄耗资过亿元。2011年,武汉市环保局对口区化工企业搬迁后腾退的土地进行了初步调查,4118亩土地中,污染土壤面积为1260亩,占比30.6%,而后期的土壤与地下水详查及土壤修复工程总投资预算约24亿元。2013年,苏州、常州、无锡等地也相继推出了五六个上亿规模的项目。

据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中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以此推算场地修复市场规模不下千亿元。而在未来,随着环保立法的跟进,矿山污染、耕地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或可解决资金难题,土壤修复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容。事实上,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在环保行业中的产值份额高达30%-50%,而这一比例在中国当前还不到1%。 “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行业总产值将在2015年达到4.5万亿元,庞大的基数效应加乘规模占比的攀升,可以预见,现在还稍显冷门的土壤修复产业在日后将攫取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本的关注。

40%高毛利集结产业资本

土壤修复行业刚刚起步,2011年,有20多家以“环境修复”为关键词的新公司注册,现在仅北京地区就已增加到100多家。行业前景看涨,传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受前景及高利润率诱惑的企业一同涌入,共同塑造着现下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的行业格局。

从程序上看,土壤修复的过程大致可分为污染土壤的环境评估、修复方案的咨询设计、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修复后的验收测评。不过,由于中国土壤修复产业目前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且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具体如何操作还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各地环保局科研所及相关院校如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等,由于具有专业知识上的积累,主要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咨询设计及验收测评这三个环节。在政府立项的重难点示范工程中,由于具备政治资源及地缘的优势,也会出现由科研机构全面负责的案例。但科研机构在产业中面临着施工资质缺乏、需借助外力修复施工以及实施效果好的修复技术因耗时长而难以进入商用市场两大竞争劣势。

相比科研机构,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引进扮演着创新者的角色,其优势在于具有更好的市场敏感度,且能更方便地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国内第一例农药污染场地、焦化场地、石化场地修复项目均由其完成。纵观其发展历程,一方面是积极与传统科研机构的合作成立修复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借助外部知识力量提升自身技术;而另一方面,母公司北京建工集团也为其提供了“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机会,凭借“立足北京”的区域优势抓住了北京城市改建的机遇。目前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已基本成长为全能型选手,业务也扩展至兰州、武汉等地。而在长三角等地,以杭州大地环保、北京高能时代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则在分食着中小型土壤修复项目。

资本同样已悄然入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得到了红杉资本、北京国资部门及中持环保等的增资入股,而德丰杰基金也在密切关注这一产业中的投资机会。土壤修复产业的快速增长和高毛利是实业及资本捧场的重要因素。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永清环保(300187)2012年的年报中不难看出,重金属土壤修复的毛利率高居所有业务之首,达到40%,且2012年的营收同比增长了2.6倍(表1)。

在市场规模扩大,而现存企业规模小、数量少的情况下,不少相关企业将土壤修复列入了转型扩张的新方向。通过巨潮信息检索发现,从事餐厨垃圾、固废回收处理的环保企业如江苏维尔利、桑德环境、铁汉生态等,均在积极储备与土壤修复相关的技术和人才,而园林景观类企业如东方园林,也毫不掩饰对生态修复市场的垂涎之意,在其二次创业的新发展战略中,计划以景观为切入点,整合流域治理和土壤修复技术,进军生态修复板块。

与土壤修复相关的土壤质量检测是另一大商机。引入第三方来评估场地污染情况及修复后的效果,将使修复过程更加透明。不过,土壤检测作为环境检测中的一个分支,目前只要取得CMA资质认可的机构,就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因此这一领域的掘金者是现成的,竞争也已相当激烈,科学院所下辖的检测中心如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企业如华测检测等均已覆盖这一业务,并可实现网络下单、异地送检等一站式服务。

同样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发达国家拥有着成熟的环保产业,海外环保巨头在中国污水处理等领域占尽技术及资本优势,不过在土壤修复行业则受到政策掣肘。因为土地污染数据的敏感性,目前外资企业主要参与方案咨询设计环节,而未能进入修复施工领域。不过巨头们并不甘心就此蛰伏,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潜伏其中,如比利时DEME集团与中方对半合资成立了大连德泰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成为老东北工业基地上的第一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的专业公司,大化老厂区成为其示范工程试点。而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公司伊世特(ESD)收购了一家名为中环循环境技术中心的中资企业,曲线进军中国市场。日本的土壤改良公司JEM则和曹妃甸开发区合作,试验的盐碱地改良项目效果明显,销售额有望从3亿日元摸高至100亿日元。

总体来看,专业选手正在积极热身跑步入场,非专业选手满天飞则是当下的尴尬现状。由于中国土壤修复行业暂无具体法规,对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资质也尚未有明文定规,在有的地产商那里,土壤修复工程简化成两个词—“挖走,埋掉”。只要不影响自己开工,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不用理会。在地产商偏好于以价格高低决定项目权的大环境下,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抵不过挖土方的工程队也是常有之事。中国环境修复网总编高胜达就评论道,根据他们的统计(2012年),100多家企业在做土壤修复相关的事情,但真正有能力做好的不足10%。

法治与环节独立:

成熟市场的修复经验

巨大的掘金价值伴随着法律空白下的无序竞争,是没有“裁判”的必然现象。虽然中国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缺乏土壤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立法组的首席专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曾于2013年初透露,酝酿多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久将出台,该法将最终确定以“治”为重点,“防治兼顾”的立法方向。

从环保产业发达的国外市场来看,有法可依将是产业发展的有力催化剂。日本在上世纪经历“四大公害事件”后,先是于1970年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2002年又出台了主要针对城区工业迹地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据日本环境省土壤环境中心的初步计算,仅《土壤污染对策法》就催生出13.3万亿日元的行业产值规模,其中调查费用2.3万亿日元,净化费用11万亿日元。该法的实施还刺激了土壤污染评价、土壤调查对策工程中介,以及与土壤污染有关的保险业务、金融业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法律的“定责机制”无疑将保障修复资金来源。不过,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的取舍平衡,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自筹污染修复的资金,一步到位并不现实。国家专项基金援助也必不可少,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已投资15亿美元进行土壤污染的修复,而德国在1995年一年之内就投资了60亿美元净化污染土壤。中国也已开始初步尝试,在“十二五”规划中,土壤修复工程成为重点规划的治理项目,国家初步投入的专项资金将达300亿元。

第4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关键词 农药;光生物;降解;生物修复

中图分类号 X132;X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18-03

1 农药污染状况

随着农业病虫害的增多,农药的使用量也与日剧增。我国20世纪末农药的投放量如表1所示[1]。与化肥相比,农药具有毒性大、不易降解的特性,对水环境和生态系统影响更为恶劣,客观上造成我国水域环境及生态环境污染的日趋严峻。

2 光生物降解农药

2.1 光降解土壤中农药

2.1.1 有机氯类农药。太阳光曝晒可增强土壤中有机氯类农药的降解:DDT可转化为DDE。γ-BHC的光解符合一级动力学方程,其降解常数随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而降低;当有机碳含量不变时,光解常数随铁含量增加而提高,低有机碳含量土壤中,Fe2O3对γ-BHC有明显的催化作用。

2.1.2 有机磷类农药。研究表明,土壤黏粒含量和土壤湿度是影响有机磷类农药光解的主要因素。光解速率随黏粒含量减少而增大;土壤湿度对光解速率影响随农药品种和土壤类型不同差异较大,湿土壤明显有利于氟乐灵的光解。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对光解速率影响不明显。

2.1.3 有机氮类农药。阿特拉津除草剂在粒度较小的土壤中光解速率较大,光解深度也较大;阿特拉津的光解速率在湿土壤中大于在干土壤中;土壤的pH值对其光解速率也有影响,即酸性和碱性土壤均可促进阿特拉津的光解,在中性左右的土壤中,它的光解速率会有一个最小值。另外,土壤中腐殖酸和表面活性剂的存在均会增加阿特拉津的光解速率。

2.1.4 菊酯类农药。光分解对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在表土中的消解起了重要作用。在田间条件下它们能被阳光迅速降解,因此它们几乎不存在从土壤迁移转化。氯氰菊酯等3种农药在0.5~1.0 mm粒径范围的土壤中光解速率最大,在0.10~0.25 mm粒径范围内光解速率最小,说明其合适的通气孔隙有利于农药在土壤中光解。

2.2 微生物降解土壤中农药

现代农业应用的农药是根治病、虫害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农药能长时间地残留在环境中,并随食物链移动,产生生态毒害作用。土壤是农药在环境中的贮藏库和集散地。农药进入土壤后,可以被淋溶、蒸发、吸附和降解。土壤中农药的生物降解是农药转化和解毒的主要途径。

农药的生物降解受土壤温度、含水量、pH值、有机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的农药既可在厌氧条件下降解,又可在好氧条件下降解;有些农药则仅能在其中之一条件下进行降解。

现已明确参与农药降解与代谢的微生物有:一是细菌类。如极毛杆菌、黄杆菌、农杆菌、棒状杆菌、芽孢杆菌、芽孢梭菌。二是真菌类。如交链孢、曲霉、芽枝霉、镰刀霉、小从壳属、青霉属。三是放线菌类。如小单孢属、诺卡氏菌和链霉属。

土壤中的农药微生物代谢不同于矿化作用,也不同于动物代谢。微生物对农药的代谢除使农药被氧化或还原而降解外,它们还将农药作为营养或获得能源的物质。如在厌氧条件下很容易分解γ-BHC和α-BHC的契形梭菌,能将BHC的这2种异构体分解为γ-4氯环乙烯和α-4氯环乙烯而获得本身生长所需能源。但不论是细菌、真菌还是放线菌,其主要代谢反应或途径都是大致相同的,即为β-氧化作用、乙醚裂解作用、环氧化作用和脱卤素作用等。此外,只有微生物才能裂解芳香环类农药。

2.2.1 有机氯农药。有机氯农药在土壤中较难降解,但还是可以缓慢降解的。这类农药虽然在厌氧和好氧条件下均能进行微生物降解,但在厌氧条件下降解速度更快。例如:DDT在厌氧条件下,微生物能使之脱氯变为DDD,或是脱氢脱氯变为DDE。DDD和DDE都可以进一步氧化为DDA。DDD、DDE的毒性虽比DDT低得多,但仍有慢性毒性。DDT在好氧条件下分解很慢。

与DDT相比,BHC(丙体666)比较容易降解。如前述,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很容易分解γ-BHC和α-BHC,使之成为本身的能源。胡荣桂[2]研究表明,稻田在淹水条件下,84 d后土壤中微生物对γ-BHC可降解98.4%,不淹水的稻田中微生物对γ-BHC只能降解34.5%。因此,有人提出,以加水的方法来促进微生物对旱地BHC的降解。

其他的有机氯农药,如艾氏剂、异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氯丹等是环境中最稳定的农药,因此其降解的速度非常缓慢。

2.2.2 有机磷农药。有机磷农药在土壤中很易降解,既能直接水解和氧化,也能被微生物分解,其降解速度随土壤温度、湿度和酸碱度增高而加快。如马拉硫磷可以水解,也可在绿色木霉和极毛杆菌属作用下分解,反应产物可彻底降解为磷酸盐、硫酸盐和碳酸盐等。

其他的有机磷农药,如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和乙基对硫磷,能被枯草杆菌降解,所含的硝基被还原为氨基。有些微生物能使对硫磷水解为P-硝基酚,将其中的毒害成分降解为无毒物质。

2.2.3 菊酯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是一类结构类似天然除虫菊的人工合成农药。这类农药急性、慢性的毒性都低,降解慢,除了氰戊菊酯等个别品种外,对人畜和环境较安全。

菊酯类农药在土壤表层,能被阳光迅速降解,在土层1 cm以下主要为生物降解。表2列出了3种菊酯类农药在不同土壤中降解的半衰期[3]。

2.3 光生物降解植物中农药

水系中在阳光辐射下藻类可引发产生H2O2、′O2、O2-等活性氧物质,经过光化学反应又可生成氢氧自由基OH和RO2、R等有机自由基。这些活性物质,对农药具有强烈地氧化、分解作用,最终可将有机污染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

处于这种水系的待降解农作物,通过吸附作用、生物富集作用、自身的呼吸作用等,将上述活性自由基物质吸收于植物体内,这些活性物质则可将植物体中的农药残留逐渐氧化、分解。例如,对BHC农药,则可使其产生脱氯反应,而逐渐降解,其降解产物在植物舒张收缩中随细胞放水排出体外。

在阳光下,藻类产生一种过氧化氢酶,这种氧化酶对苯胺类化学物质氧化速度很快;在阳光下,藻类释放出一些光敏剂,它可以敏化水系中各种反应,加速对有毒污染物的降解。

在藻类存在的水系中,藻引起的光强度减弱作用很小,不会对光化学降解产生明显影响。

光生物降解技术,可以移植到人工光生化反应器中进行,其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此时的光源将采用人造光源,人造光源的光强在局部范围内可以比辐射于此的太阳光大许多。

3 生物修复

3.1 农田土壤的生物修复

农田污染是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占其总面积的1/10以上,不仅污染面积大,而且每年由于土壤污染造成的粮食减产损失巨大,达250万t[4]。

土壤污染一方面是由于自然现象如洪涝、火山爆发和矿化作用等因素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一系列的人类活动造成的,如工业活动、石油开发、化肥农药的过度施用等,导致土壤结构被破坏,大量有害物质积累和残留。土壤的污染,使得有毒及致癌物质在动植物体内富集,通过食物链危害各类生物以至于人类。

3.1.1 农田生物修复机理。生物修复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及其他生物将存在于土壤中的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降解成二氧化碳和水或其他无害物质的技术和方法。与物理、化学修复技术相比,生物修复技术具有安全、破坏性小、效果好、操作简单及无二次污染等优点。根据微生物的来源,可将微生物修复分为自然衰减法、生物刺激修复技术和生物强化修复技术,其中生物强化修复技术具有菌浓度高、降解能力强、降解迅速等特点,在污染土壤修复中应用日益广泛。

3.1.2 生物强化修复土壤程序。生物强化修复农田土壤,工作程序如图2所示。

(1)考察菌群。考察生物修复过程中污染物以及外源微生物对土壤微生态的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获得更加有效、对环境适应能力更强的污染物降解菌;另一方面,是提高生物强化修复技术实际成功率的基础。

(2)菌群筛选。将具有污染物降解能力的微生物分离出来是生物强化修复技术成功的基础。例如,从微生物的微生态效应出发,利用真菌和细菌的生长条件及降解石油方面的互补性,构建了由细菌和真菌组成的混合菌剂,接种这类混合菌对石油烃的降解率高于细菌和真菌分别降解率之和。

(3)菌群固定化。利用微生物固定化技术,可以将微生物接种入土壤中,是一种保证外源微生物在陌生环境中生长并不断积累生物活性的有效途径。一方面载体(土壤)可以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附着的表面,其载体的内部孔道可为各种微生物提供良好的保护性环境;另一方面载体内包埋的营养物质可有效促进微生物的生长。微生物固定化技术已经成功地应用于石油烃、苯酚、氯代苯酚等有机污染物的生物降解。

(4)引入共底物。一些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下不能被微生物所利用(降解),而在可供微生物所利用的优质碳源存在时,微生物可通过共代谢过程降解污染物。例如,在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的生物降解过程中加入无机碳源,不仅能促进微生物的生长,而且对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失为提高生物强化修复效率的一条有效途径。

(5)修复技术的联用。对某地区的土壤进行某一种单一的生物修复时,有时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应当考虑合理地使用多种修复技术的联用。例如,石油污染的土壤往往伴随着严重的盐污染。高浓度盐离子的存在会抑制微生物对石油污染的生物降解。如果将秸秆填埋发酵技术与生物强化修复技术结合起来会达到土壤修复目的。此时,利用秸秆及其转化产物促进土壤中微生物的生长,强化了石油烃的生物降解。

另外,将土壤生物修复过程与适宜的作物种植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生物修复的效率,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1.3 土壤生物修复实例。土壤污染生物修复的实际应用,许多发达国家均有成功案例。据Susan报道,具有代表性的案例[5]如表3所示。

3.2 湖泊的生物修复

湖泊污染修复的关键是解决湖泊的富营养化问题。湖泊水体的富营养化实质是活性氮、磷元素不断从污染源进入水体而造成的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等)富含氮、磷的农田排水及人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此外,还有湖底淤泥中沉积的有害物质,其氮、磷的不断释放。

如何治理湖泊富营养化、恢复湖泊水体的功能是整个世界需要解决的难题。在过去几十年中,世界各国科学家已经探索尝试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大类几十种方法,或工程费用昂贵,或二次污染严重,或治理速度太慢,其效果都不尽人意。目前,可供选择地生物修复湖泊技术有以下几种。

3.2.1 李召虎的“源、流、库”学说及其一体化治理技术。李召虎根据其在美国参与美国公司湖泊富营养化治理的技术与经验,导入植物生理学,提出了“源、流、库”学说,开发了适合我国特点的《湖泊富营养化(源—流—库)一体化治理技术》[6]。该技术采用生物学手段,对源—湖泊上游源头排放的污染物、流—源头至湖泊水流中的污染物、库—进入湖泊水体的污染物,进行一体化治理。通过发挥嗜养微生物对污染物的转化(惰性化)和清除养分的功能,健全湖泊生态系统食物链,彻底根除湖泊富营养化,修复湖泊生态系统,恢复水体自净功能。

李召虎利用微生物组合与其他天然生物产品对富营养水体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在分解的基础上将活性氮、磷物质转化为惰性物质。应用该项一体化治理技术,已成功治理了富营养化湖泊水体1亿m3,治理的湖泊面积从0.3 km2到数十平方千米。

3.2.2 EM法投放有效微生物。李雪梅等在华南植物园往重度富营养化的人工湖投加多糖EM菌剂进行试验[7]。在1 000 m2的湖中投放60个固定了高浓度EM的泥球,75 d后湖水的变化如表4所示。

湖水透明度的提高,原因在于EM抑制了水体藻类的生长,从水体叶绿素看,投菌30 d,表面就从3 780 mg/m3降到130 mg/m3,下降了96.6%。从此案例看,EM治理湖泊富营养化是有效的。

3.2.3 Clear-FLO系列菌剂。该菌剂是由美国一家公司研究开发的系列产品[7],专门用于湖泊和池塘的生物清淤、养殖水体净化、河流修复及污泥去除等[8-9]。采用此菌种修复湖泊、河流亦有不少成功案例(表5)。

4 参考文献

[1] 王建华,范瑜.遥感技术在宏观生态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江苏环境科技,2002,15(1):22-24.

[2] 胡荣桂.农药污染与土壤微生物[J].环境污染与防治,1993,15(3):24-27.

[3] 朱忠林,单正军.溴氟菊酯的光解,水解与土壤降解[J].农村生态环境,1996,12(4):5-7,36.

[4] 刘铮,张坤,花秀夫,等.石油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技术[J].生物产业技术,2008(4):32-35.

[5] 戴树桂,董亮.表面活性剂对受污染环境修复作用研究进展[J].上海环境科学,1999,18(9):420-424.

[6] 毛喜英.浅谈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及生物整治措施[J].现代农业科学,2009(6):132-133.

[7] 顾宗濂.中国富营养化湖泊的生物修复[J].农村生态环境,2002,18(1):42-45.

第5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摘要 我国目前土壤形势不容乐观。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构成重要威胁,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挑战,总结了发达国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经验,并提出了深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八大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 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 “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

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预防

发达国家将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全过程,指导污染土壤的环境调查与监测,确定土壤污染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关注。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率先提出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德国一方面重点排查了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基于风险评估,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以及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此外还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许多州据此制订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英国在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指标值。加拿大则以其保护生态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质量指导值。荷兰在《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干预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订土壤环境标准时,特别设立浸出液标准。

全面准确开展土壤监测

西方国家普遍深入开展土壤调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谱遥感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土壤监测与评价,摸清底数,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实施土壤环境评价监测项目,设计欧盟范围内可比的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评价土壤现状的资料参考中心,对部级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统一管理。德国根据土地用途对全国土壤实施监测,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设立监测点800多个,并建立污染土壤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法国建立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含现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复的污染地。美国相关部门向用户免费提供很多土壤基础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遥感资料,从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国家坚持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土壤污染分类整治和管理。美国防治土壤污染关注范围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大到工业用地,通过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对“棕色地块”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级系统,根据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土壤4种污染迁移途径来评估场地的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治理。德国通过一套颜色指标体系明确土壤治理要求,分别用绿线、黄线和红线表示应采取预防恶化、发出警告或必须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韩国在土壤污染调查、整治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管制方式等具体制度中,对“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镇工矿型”土壤污染区别对待。俄罗斯在《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针对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

国外土壤修复主要采用两大方法(原位及异位)和五类技术(工程措施、物理修复、化学/物化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和生物修复)。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一共进行了997个土壤修复项目,采用异位修复的项目约占53%,固化/稳定化及焚烧占异位修复项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复项目的53%。欧洲各国因工业历史和污染类型不同,污染场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复技术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采用原位及异位修复技术的比例相当。目前,绿色修复技术既可降低修复行动的环境足迹及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又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收益最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污染者付费”基础上的市场运作

在政府提供专项治理资金的同时,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国通过征收专业税,建立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土壤修复“超级基金”,由其兜底全国范围内污染场地的修复。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业、个人或知情并容许排污发生的人为第一级;当前土地所有者、业主为第二级;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第一级承担,但无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承担。日本采用“原因者负担”和“受益者分担”双原则并设立专项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体方式是:先对污染土地展开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将土地卖给企业,最后按基金出资比例对获利的5%进行分配。对于无主土地的治理,德国采取政府先垫钱修复,后调查确定最终谁付费的治理方式;而对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给予补贴。

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和修复的成本可以发现,三项成本的基本比例为1:10:100。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重视预防,并坚持防、控、治一体化,分类施策、分区防控,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合机制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治理和协调难度大,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中央部门的责任及中央相关部门的职责。环保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耕地面源和农村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农业部承担;与工信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城镇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住建部、环保部共同承担。协调跨区域水土协同治理,统筹土壤、重金属和化学品、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修订、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严控农药、化肥、农膜的乱用滥用问题,加大对造成污染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绿色化发展,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项目准人,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改造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排污量和浓度。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山集约化开采和废水、废渣集中排放和处理。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监管农田和重要农产品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以及农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标准。实行保护性耕作和轮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土壤环保考核指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制,明确地方党委及其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土壤监测

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长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开放监测市场。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数据。

实施分类防治

对工业、农业和住宅用地分类施策;划定优先保护区域进行分区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开展分级防治。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

加强科技支撑

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平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设备。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借鉴重庆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经营、批租为支撑的财税、金融模式改革。继续探索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措施。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定点收购被污染粮食并补偿费用。建立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加大资金奖励支持力度。发展土壤修复相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开展PPP模式,推进第三方监测、治理。

加强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土壤环境安全意识和土壤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并为一线生产者提供专业培训。

国际合作和履约工作

第6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去年5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拉开了土壤修复的大幕。同年11月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初步确定了预防和保护、管控和修复等制度设计。今年3月份,农业部印发落实“土十条”的实施意见,部署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让人们对土壤修复产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防控修复谁为先

在很多人眼中,污染土壤修复是环保行业的一块大蛋糕,不少业内人士曾估计其带动的产业规模会达几万亿元。随着“土十条”及其配套文件陆续出台,人们发现,产业要达到目标规模尚需时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产值,尚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1%。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文件时也表示,文件将推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装备药剂生产等相关产业发展。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

大面积的土壤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治理越难就越凸显防控的重要性。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看来,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理念的转变,从“一刀切”的指标控制转向强调预防为主、风险控制的综合防控。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显示,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治的本质是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单纯的土壤修复是最末端和不得已的防治方式。

土壤污染不能上来就“治病”,得先“号脉”,“药方”也不只土壤修复这一剂。按照农业部的规划,要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这意味着,对于污染轻微的耕地,可以调整种植结构,种植不吸附重金属的林木;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可以实行风险管控,休耕退耕或生态移民等,而不是“一刀切”的土壤修复。

目前,中央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治理等工作。农业部先后在天津、广西、湖南等地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启动9个污染区的污染修复示范项目。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将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2020年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1000万亩。

修复资金哪里来

广西河池市是“土十条”确定的全国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之一。16年前,一场特大暴雨使该市环江县一处尾矿库溃坝,沿岸上万亩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为了修复耕地,农民曾采取撒石灰的原始方法,但收效甚微。针对当地特点,2005年,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发了超富集植物与经济植物间作修复技术。政府向村民们免费发放蜈蚣草苗、东南景天苗、桑树苗,指导村民种植。蜈蚣草和东南景天是超富集植物,对重金属有很强的吸收能力,通过把重金属富集在茎叶中,从而带走土壤中的重金属。

技术成熟后,在2450万元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环江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于2010年启动,这是广西首个农田土壤修复工程。项目以“地方政府主导、科研单位技术支撑、农民主动参与”的模式,共计修复污染农田1280亩。5年后,治理区域农产品产量达到当地正常水平的90%以上,农产品重金属合格率达到95%,工程通过验收。昔日颗粒无收的耕地,如今已是郁郁葱葱的桑园。

土壤污染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周期长,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5年,国内总投入约90亿元的316个土壤修复项目中,来源于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财政与自筹资金组合的金额分别为63%、14%和21%。“修复资金多来源于财政,难以形成合理的盈利模式,制约着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探索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化发展之路。”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区划所副所长徐明岗建议,应加大社会化治理,可采取治理效果与收费相挂钩的承诺式治理方式。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本身就是要创新,不管是PPP还是第三方治理,都要有可以预期的回报。”河池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在现有PPP模式探索试点的基础上,以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价值为桥梁,将污染场地修复与建设用地开发、污染农田修复与种植业发展相融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和企业共同治理土壤污染,共享土地开发利用收益。

治土良法何处寻

“我国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发比欧美发达国家约晚20年,在修复技术、装备及应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国内土壤修复技术的产业化发展。”湖南永清环保集团董事长刘正军表示,目前我国相当部分修复技术与设备从国外引进,购置价格昂贵,设备维护成本高,经济性差。由于土壤类型、污染程度的差异,导致这些技术设备出现“水土不服”。这需要国内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我国污染土壤特点的实用修复技术与装备。

徐明岗介绍,国内外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活化手段,即增加重金属的溶解性和迁移性,通过土壤淋洗把土壤固相中的重金属转移到土壤液相中去,再回收处理富含重金属的废水,这也是目前城市土地重金属治理采用的主要方法。二是钝化手段,即改变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通过降低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从而降低农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量。从农业生产的角度看,钝化手段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经济可靠且易于农民掌握,有利于大面积推广。

第7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000万公顷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受矿区污染耕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耕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近1000万公顷,污灌农田达330多万公顷。重金属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使启动全国范围内土壤修复工作迫在眉睫。

重金属土壤污染修复领域在我国才刚刚起步,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频发将催化该市场的启动。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如何研发出先进的技术,强化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同时延伸公司的产业链,增加经济与社会多方面效益,是永清环保面临的问题。

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环境污染处理公司,永清环保一直关注土壤修复领域,同时开展重金属土壤药剂的研发和生产销售,为湘江流域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永清环保土壤修复药剂使用的是自主研发的离子矿化稳定化技术。该项土壤修复技术具备原料易取得、制备方法简单、使用方法简便、治理效果好等优点。

离子矿化稳定化药剂能够与污染土壤中活性态重金属离子发生矿化反应生成原生态矿物类化合物,降低其生物吸收有效性和土壤浸出液毒性,防止重金属离子随地下水迁移,避免重金属离子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具有对土壤和地下水中重金属离子长期稳定化功效。可应用的领域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场地及底泥治理;重金属污染农田治理;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稳定化处理等。

此项技术基于不同的重金属污染特性分析,选择并优化不同的稳定化药剂组合,各种药剂起到互补的作用,适用于复合型重金属污染土壤。离子矿化稳定化技术通过沉淀、化学吸附、氧化还原等方式与污染土壤中重金属离子发生反应生成稳定的矿石晶体,这种矿石晶体能在自然界中稳定存在,受环境因素影响小,稳定在矿石晶体中的重金属即使长时间处于在酸性环境下也不会重新析出,解决了稳定化重金属不能长期稳定存在的难题。

离子矿化稳定化药剂的投加比例相对较低,不会出现稳定化处理后废物体积大增,增加修复成本的现象。其主要成分为粘土类矿物、硫基化合物等,不含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物质,与重金属作用也不产生新的二次污染物质,属环境友好型产品。目前永清环保掌握并工程化应用的土壤修复技术包括:挖掘填埋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气相抽提技术、热脱附技术、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土壤淋洗技术及氧化还原技术。

成效

经济效益

永清环保是国内唯一一家以自有技术生产重金属土壤修复药剂的环保上市公司,不仅为土壤修复提供上游原料,同时延伸了公司产业链,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201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土壤修复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66%,永清环保年报显示,2012年公司重金属土壤修复收入达7311.09万元,较上期大幅增加5311.09万元,已经成为公司的第二大业务,占比由2011年的5.8%提高到13%。

社会效益

2012年7月,永清环保“重金属污染土壤离子矿化稳定化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通过湖南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并已申报两项国家发明专利。2012年10月投资3000万元成立全资子公司——永清环保药剂(湖南)有限公司,用于药剂生产。2013年6月3日,湖南省内首条重金属土壤修复药剂生产线正式投产运行并完成首批订单交货。这标志着永清环保填补了国内以自有技术生产重金属土壤修复药剂的空白,为土壤修复提供上游原料。

永清环保预计年产离子矿化稳定化药剂8万吨,可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约140-260万吨,按污染土壤重重为1.8吨/立方米估算,可以修复污染土壤工程量为80-145万立方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助力。永清环保目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重金属污染等环境修复项目有十余个。

展望

第8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利用钻探机,可以取得地表以下不同深度的土壤,通过对这些土壤进行分析和化验,就能掌握地下土壤中污染物的组成和含量等信息。利用三维建模技术,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模拟,将这块被污染土地中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信息立体地呈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特征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而且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污染面积的差异,修复时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有化学修复法、微生物修复法、植物修复法、淋洗法等多种方式。

化学修复攻坚战

化学修复法也叫化学氧化修复法,能够有效地去除焦化工业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和苯系物等污染物。

廖晓勇说,由于它们都属于有机污染物,利用有机物可以被氧化的化学原理,用专用的强氧化剂,按照污染程度和成分进行配比后,强氧化剂将注入到地下十几米左右的位置,药剂扩散到污染区域后会和土壤中的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反应,二者全都变成了水和二氧化碳。

对于土壤中那些以气体形式存在,易于挥发的污染物,如苯系物,强氧化剂的作用就不那么具有优势了。对付它们就需要一种叫做“土壤气相抽提”的技术了。廖晓勇告诉记者,它的原理和真空泵非常相似,将埋藏于地下的有毒气体抽出,使其进入到一个专门的密闭容器中。这些抽提出来的气态污染物,如果浓度不高,就利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而如果浓度很高,则需要用催化燃烧的方法进行焚烧处理,直到达到安全的排放标准。

“人海战术”微生物修复

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微生物,也能在修复土地中大展拳脚。在土壤中,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微生物,它们能够分解各式各样的有机物作为食物来源,因此污染物作为有机物,自然也在它们的“食谱”之内。经过微生物的消化吸收,一些有毒的物质就能代谢为无毒的物质,比如水和二氧化碳等。

但是土壤中污染物的浓度极高,如果一下子就让微生物接触高浓度的污染物,微生物也会出现“不适”,失去活性。所以为了提高微生物的耐受性、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其修复能力,找到这些微生物后,还要对它们进行“强化训练”。

廖晓勇表示,为了使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能力增强,在“训练”它们的过程中,要逐步增加污染物的剂量,使微生物的耐受能力逐步增强。经过这样的过程,普通的微生物,就能被逐渐训练成为专门对付污染物的“能手”。

“植物”特种兵

而植物修复毒地的能力也不容小觑。一场暴雨,冲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的30余家选矿企业的尾矿库,废矿渣随洪水淹没两岸,上万亩农田遭遇砷、镉等重金属的严重污染。为了清除这些污染,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究员陈同斌率团队,在当地建立以蜈蚣草为主的植物修复技术示范工程。

蜈蚣草吸收土壤中砷的能力超过普通植物20万倍,一次种植可多年收成,且每年可收割三次,在吸附了大量重金属后,就地焚烧,整个处理过程经过严格的工艺化控制,不但在蜈蚣草焚烧过程中使砷的挥发得到有效控制,且降低了污染土壤重金属的扩散,阻隔重金属进入食物链,以免带来二次污染。

截至目前,环江县已成功修复1280亩重金属污染农田。这些原来的“光板地”上已种植了甘蔗、玉米、桑树等经济作物,收成率达到非污染农田的90%,产品亦合格达标。

全面进攻“淋洗法”

淋洗法最著名的案例就是伦敦奥运污染场地的修复。这是一块具200多年“悠久”工业污染历史的典型的“毒地”,包括石油、汽油、焦油、氰化物、砷、铅、低含量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工业溶剂已经渗透至土壤深处,导致该地区几近寸草不生,连周围的空气都满含刺激性臭味。而修复这块场地主要应用的方法主要就是淋洗法。

所谓“淋洗法”,就是将被污染的有毒的土壤挖起,先分拣出沙子、碎石和玻璃、橡胶、报废设备等垃圾,然后将其放入洗涤塔中并加入一些特别的洗涤剂,经过一轮洗涤之后,有机污染物便与土壤分离了。这种方法使污染物迁移,以减少表土中污染物的浓度,或者将含污染物的水排出土地外。此次伦敦奥运会的土壤修复工程中,80%以上的污染土壤都是靠洗涤的方式。

饮鸩止渴,成本高昂

污染土地修复存在一些难题,国外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污染地块还是未能彻底修复,仍有大批问题存留。比如日本科学家提出的“客土法”,即置换土壤,把污染土埋到作物根系无法触及的地下。但这项投资浩大的工程,并未能彻底修复污土,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污土逐步下渗,最终影响地下水安全。

还有目前污染土地涉及的焚烧法等。焚烧法的工艺流程相对简单,即用污染土替代粉煤灰,烧制水泥。经过水泥窑处理的污染土壤,少量污染会以气体的方式释放到大气中,另外绝大部分会通过化学物理反应消失,并最终消解到水泥中。但焚烧法属于异位处理的方式,包括挖掘、运输、焚烧处理等多个环节,耗资巨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李发生说。

而且由于焚烧法是将污染土按1%~2%比例掺进水泥,如掺入过多污染土会烧制出大量劣质水泥,从经济成本看并不划算。因为需要一定的配比,这种处理方式远不能满足污染土方量大的处理需求。

同时这种异位处理方式只是将污土换地添埋,一些业内人士认为 “土壤是挖走了,先不说污染转移,给其他地方带来污染,原来地方的地下水是挖不走的,还是污染水。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方式,相当于把定时炸弹转移到别处。”

虽然植物修复效果彻底、绿色环保,成本相对较小,在一些地区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植物法也面临一些瓶颈。植物修复所需时间与土壤污染的重金属浓度直接相关,重金属超标不高的土壤,3到5年可见效。如果超标严重,修复的时间则会翻番。

而在伦敦奥运会上,一举成名的淋洗法也并不是全无缺点。廖晓勇说,淋洗的特点在于修复时间较快,但这种修复手段工程量十分庞大,经济成本高。而且使用淋洗法需要建设水网管道和废水处理工程,而这些工程仅为一次性使用。其次淋洗法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就是耗水量大,大量的水最终变成废水,而废水处理不好,有二次污染的风险。

毒地修复亟待政策发力

廖晓勇告诉记者,但是技术总归是可以突破的,土地修复最大的难点并不在于技术,而是在于干这件事的态度。

比如对于污染土地,常常需要因地制宜地针对每一块土地的情况进行治理。这些手段中可能有已经成熟的技术,也有还需完善的技术。所以这就需要花时间进行研究。修复土壤是个系统的工程,更是一个系统的研究。就像北京空气治理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好多年,但是目前看,成效依然不乐观。而城市的土地由于价值很大、升值快,所以一些机构往往用技术不足作为托辞,来规避修复。

而且在政策方面,廖晓勇也认为我国应在此方面进行加强。“可以说我国对土地修复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规范都不完善。”

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针对污染土地重建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更谈不上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了。许多城市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甚至没有环评环节。

虽然这个月,中国首个土壤污染治理的国家方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第9篇: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

(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土壤污染的预防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

(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

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 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 土壤污染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

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一)设立明显标识物;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

(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