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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防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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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防治

第1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游戏;原因;危害;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45-02

网络游戏(On line Game)即“在线游戏”或“网游”。网络游戏以互联网为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目的在于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网络游戏具有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有多个个体参与。网络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作为当代青少年,他们利用网络获取了大量资源和信息,开阔了视野。但也有一些青少年经不住网络的诱惑,对网络游戏过度沉迷以致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青少年上网成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隐患和危害,社会各界也早已对此引起高度关注。

一、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的原因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与青少年的性格特征相契合。网络游戏具有新奇性、互动性、娱乐性、开放性,网络游戏的这些特征符合青少年好奇、猎奇、玩性的特征和需求。网络为人们的沟通与交流提供了载体,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如网上购物、学习、交流等等。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游戏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的主要途径,青少年善于接受新生事物,也积极地参与进来,很快成为网络游戏的主力军。网络游戏中,有许多体现性格特征的角色,比如在魔兽世界中有多个游戏角色,每个角色都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智慧的、温顺的、愚钝的、暴力的,这些性格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与当代青少年性格特征相一致。所以,他们玩游戏的时候,能把自己定格为某一个角色,在游戏中和对手进行挑战,通过在游戏中的胜利而获得满足。这样,为了不断满足自己的成就感,他们会不断地在游戏中升级,对游戏越来越爱不释手,继而就会沉迷于游戏而不能自拔。

(二)青少年心理具有不成熟性、叛逆性。青少年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渴望友谊和交流。这些特点使他们产生了多方面的需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条件和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的各种需求就难以在现实中完全得到满足。这种需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极易使青少年的心境处于压抑状态。在现实处境与构想之间出现偏差的时候,他们就会想方设法地去寻求别的补偿途径,而网络以它独特的方式和丰富的内容,展示出了一种全新的虚拟社会环境,这无疑为青少年提供了发泄和实现自身需求的平台。网络游戏中,他们利用选定的角色取胜的方法找到自我、实现自我,网上聊天也使他们有了倾诉的空间和对象。但是青少年自制力相对较弱,在这个神奇的虚拟世界里当他们第一次获得快乐与满足时,便会希望重复获得。当这种重复行为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以至于失控时,他们就会最终沉迷于网络。

(三)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的不到位。现在,许多家庭是独生子女,很多父母亲对孩子非常宠爱而事事顺着他们,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会千方百计满足他们的各种要求,甚至是无理要求,这就造成了父母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为了让孩子紧跟时展的要求,条件较好的家庭大都主动给孩子配备了电脑,以满足其需要。有的孩子生活零用钱比较多,就经常去网吧上网,由于家长对网络知识的缺乏,或者无暇顾及等原因,往往忽视了孩子的这种行为。这样,久而久之,孩子便迷失于网络当中了。另一方面,在学校学生繁重的学习任务给他们造成了心理压力,他们容易滋生厌学情绪;教师则由于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心理变化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学生在学校找不到缓解压力的地方,就会把目光转移到网络游戏上。而青少年的识别能力和意志力相对较差,一旦上网接触到不良的内容,很容易被腐蚀并且沉迷网络游戏。

二、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

(一)网络游戏成瘾对青少年身体造成极大的危害。2008年出台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公布,每天上网时间超过6小时即为网络游戏成瘾。长时间的网络游戏可引起视力下降;在肢体方面,简单重复的按键,手指和手腕极易受伤。据了解,有些学生喜欢游戏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为了玩游戏而逃学,白天在网吧打游戏,晚上夜不归宿,夜以继日地玩游戏。这样不仅影响了学习,而且严重地影响了身心健康。曾经有报道称,一位少年因玩游戏入迷,从高桥上跳下去,在游戏当中,他可以飞檐走壁而不受伤,而当时他还以为自己在游戏中,无所不能。因为上网时间过长而猝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二)网络游戏成瘾会造成青少年的人格畸形。现在的网络游戏大都以暴力为主,很多青少年为了寻求在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刺激及优越感迷恋上了网络游戏,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导致他们性格的畸形。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类似网络暴力的情感和环境时,往往容易丧失理智,会毫不犹豫地把游戏中的行为运用于现实的人际冲突,从而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案例一,青少年胡某在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游戏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邻座的一名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大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邻座少年的胸口,导致其当场死亡,而胡某继续玩游戏,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案例二,由于网游成瘾需要钱上网,一个12岁的青少年抢劫正抚养自己的姑姑一家,抢走了2000元钱和手机,杀死了自己的姑姑和表弟表妹。当被警方带走时,这位少年面无悔意,还固执的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这样的例子不止一个。

(三)网络游戏成瘾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网络游戏的繁荣和产业化发展,它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现,因为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网络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而且越“刺激”的游戏上网参与的青少年人数就越多。很多玩家尤其是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更有甚者,有一些青少年因为网络游戏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案例:郑州某高校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由于孤独开始到网吧上网,玩游戏达到了痴迷的程度,并在网吧里结识了一些所谓的“朋友”。最终,该学生由于缺钱上网玩游戏而走上了抢劫的道路,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样的实例也屡见不鲜。

三、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防治措施

(一)网络游戏行业要加强自律,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随着电脑的普及使用,国内青少年小网民数量日益增多,而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又不足,往往会陷入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的网瘾问题也成为父母和教师的巨大隐忧,而且早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所以,网络游戏行业要适时地采取措施,开发一些防治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系统,以有效监控和管理青少年的上网活动。这里即有一个防治青少年沉迷网络的实例:开学前一晚,当许多小网民忍不住又一次登录被称为“儿童版开心网”的摩尔庄园聊天、打怪时,意外地收到了一份开学“收心”倡议书,而在登录其他的网络游戏和社区时,系统会自动限制他们上网的时间,并减少游戏中的任务数量。这样,小网民们即使想在开学前一晚再疯狂一次,也会受到电脑本身的限制。

(二)父母要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作为父母,要教育孩子正确地认识游戏、科学地对待游戏,要教育孩子不能沉迷于游戏;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要赏识与激励孩子,增强孩子学习、进步的信心,激活孩子的天赋与潜能,不要因为溺爱而纵容孩子打游戏。尊重他们的权利,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做孩子最可靠的知心朋友,不给他们因为叛逆而沉迷于网络游戏的机会。引导、启发孩子成长,让孩子学会自我管理的技巧,培养他们的独立能力和自制能力,正确地引导孩子解决与伙伴间的问题,防止因网络游戏而引发暴力事件。总之,应优化家庭教育方式,预防网络游戏成瘾。

(三)学校要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做好和家长的沟通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课堂的作用,引导青少年全面、正确地认识网络游戏,并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防止学生思想受到侵蚀;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对游戏的免疫力。二是开展第二课堂,围绕正确、合理使用计算机、远离网络游戏等主题开展讲座、交流会、警示教育等活动。三是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科技制作、体育运动等活动,转移其注意力。四是抓好警示教育,适时用现实生活中的反面案例教育学生。五是学校和家长双方要及时沟通,做好对学生的齐抓共管。

参考文献:

\[1\]王佐丽.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防治\[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1,(5).

第2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或许当我陈述我自己的观点时,有人可能会这样问:“你说,网络的利大于弊,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网络的利大于弊呢?”我回答道“那您又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网络的弊大于利呢?”他可能会说:“网络上有很多弊端:

“1、即你所述的:青少年由于长时间沉浸在一些有暴力、的网络游戏中,而认为生活也与游戏一样,因此最后触犯法律。

“2、网络上如果行使诈骗活动的话,你能知道吗?

“3、网络有很多危险性网站,如果染上病毒对计算机肯有许多危害,甚至造成程序全部错乱,我们还要找人维修,这就不

免会多出一些花销。

“仅这三条,就足以你的观点。”

我反驳:“您所说的几项均可防治。

“1、一般去网吧的青少年都未成年,只要我们加大网吧管理力度,对那些‘黑网吧’进行查封。或许这需要十年、一百年、几代人的努力,不过我们会成功的。

“2、网络诈骗主要是中奖诈骗,然后叫你去汇款。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可以拨打当地的中奖热线,仔细问清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汇款。

“3、一般在你打开未知名的网站时,网络卫士就会提醒你:这个网络可能是个危险性网站。这时,你只要好好想想在决定是否打开。我们要少登录一些不知名的网站,这就降低了染上病毒的危险性。

“您满意了吧?”

他可能还会问:“那你能举几个网络对我们生活有益的例子吗?”

我答:“当然可以。Please listen carefully。

“1.当你在淘宝网上只需轻点几下鼠标,就可以买到在本地不能卖到的物品时,你会感到有了网络生活会多么得惬意。

“2.当你在计算机上只要轻轻地敲几下键盘,就能瞬间获得以前需在图书馆查找几个星期、在分类整理几天的数据室,你会感到网络的效率是多么得强。

“3.当你轻触鼠标,一封信,只需几秒钟,就能飞越千山万水,呈现在万里之外的亲人面前,送回去一份祝福,道一生平安时,你会感到网络有多么得方便。

“4.当你只需轻触几下鼠标,轻巧几下键盘,就能浏览各地的风土民情时,你会感到你已经离不开你的好伙伴——网络。

第3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一、校园暴力及其危害

1.校园暴力的内涵

校园暴力是近年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暴力是指以语言或明显的肢体动作侵犯他人,使对方感受到威胁、痛苦或身体上受到伤害。从广义上来说,校园暴力应是指发生于校园内的所有暴力行为,包括同学间或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等。然而在我国发生最多的是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因此狭义的校园暴力是专指学生对学生的暴行。至于暴力的形态,则不一定非限定于要造成身体或物质的伤害,凡是口语恐吓、辱骂、被迫做不喜欢做的事、被故意侵犯身体、被故意陷害、强借物品乃至殴打、勒索等均应包括在内。

2.校园暴力的危害

近几年的很多媒体已经披露了我国数起由于同学的长期勒索、敲诈、抢劫、欺侮而发生的学生出走乃至于自杀的恶性事件,校园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校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受到对方的威胁而不敢向教师、家长和有关部门报告,因而学校的处理率较低,受害学生也就因此会反复遭到勒索、敲诈和殴打,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后,学校、家长才会得知,才会进行处理。那么在学生受害期间,受害学生必然在学习、生活和其他各方面都受到影响。简而言之,校园暴力的危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经常受到校园暴力伤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学习成绩一般都下降严重。甚至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正常的学习被迫中断。而对于教师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受到伤害的学生畏惧学校,不愿意再去上学。

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这种危害不仅体现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样不能得到健康发展。对受害者,有可能导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气,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对施暴者,有可能导致其形成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破坏了社会秩序,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知法、守法,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如果这种校园暴力的状态得不到有效改善,学生受到严重侵害而感受不到法律的作用,那么不但受害者本人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就连他们的家人、同学等也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学生方面

校园暴力看似一种个别的、简单的社会现象,其实具有复杂的社会心理背景,给青少年造成的危害,远不止皮肉的创伤,更严重的会造成孩子们心灵的扭曲。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无疑会在青少年中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武力比法律更有价值。这是相当危险的。

究其原因,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学生面临的学习、升学、就业等多重压力,教师对学生的暴行,学校对校园暴力事件处理、简单粗暴等,都是造成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根源。

在竞争激烈、信息庞杂、消费多元、家庭结构失调的现实生活中,社会对校园的影响日益加剧,不可避免地使之在一定程度上烙上了成人社会的某些阴影,学生纯洁的心灵留下一些灰色的空间。某些家长“有钱便是娘”“有权决定一切”的言传身教,“惯子如杀子”的溺爱,单亲家庭薄弱的管教和心理疏导;以及不良社会风气的熏染,社会小青年的滋扰,学校监管不力等,都是造成校园风气不正的原因。轻者如作业、班干部贿选、请客送礼、吃喝玩乐;重者则发展成拉帮结派,崇尚校园暴力,甚至酿成悲剧。

中小学生往往面临着学习、升学、未来就业、经济比照、人格贬低、被孤立、被强体力者欺负、校园内帮派势力、家庭及社会暴力等多重压力,而他们本身又具有好奇、敏感、心理褊狭、好占上风、爱模仿的性格特点。当受到班级小霸王、“少年黑社会”的欺诈、“剪径”后,不少孩子稚嫩的心灵不足以辨别事件的性质,不足以承受思想的重创。一方面自尊、自卑交织,不敢说与家长、教师;另一方面默默地将屈辱、“愤恨”发酵,将自身遭遇与影视情节相对照以寻找出路。当再次面对“”时,有的继续选择做“沉默的羔羊”,有的头脑一热,不惜“以暴抗暴”……当孩子们发现“暴力决定一切”的“黑道原则”可以解决矛盾和冲突后,哥儿们义气、“拜把子”,便顺势滋生,原来的“弱势人群”很容易地变成了“高危人群”。

2.教师方面

教师的心理健康不可忽视。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更为重要,没有身心健康的教师,就谈不上教育的进步。教师对学生的暴行不容忽视:最近发生的12岁小学生考试漏做题,教师指使同学殴打致残;上课说话令女老师生气,全班被喝令互相打耳光等,这一切,无疑使学生受到了身心伤害。校园暴力事件偶然发生,学校重视不够,处理软弱,也严重影响到了学生身心健康。面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的校长重智轻德、息事宁人,教师睁眼闭眼,轻描淡写,不仅使教育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及形象严重受损,而且也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了阴影。

三、校园暴力防治的具体措施

1.家庭

家庭功能的健全发挥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保证未成年人树立良好人格,顺利完成社化过程的先导。校园暴力的家庭预防应做好以下工作:(1)父母应言传身教,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地做孩子的表率,以免对子女产生消极影响。(2)父母应以科学、文明的教育方式教育塑造子女,既不能一味迁就、过分溺爱,也不能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更不能打骂相加,实施家庭暴力。要尊重子女的人格,培养其健康的心性。(3)父母要经常引导孩子、关心孩子,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使其有一个民主、健康、安全、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4)父母要规范子女的行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观察、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力。一旦发现他们有不良行为,要及时纠正,遏制其继续发展。(5)父母还应该培养子女健康积极的兴趣爱好,使子女培养起高尚的情操,精力得到合理的释放。这些积极的爱好能强化子女的成就感和自尊心,建立起健全的人格,从而消除暴力隐患。(6)成立家长学校,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提高家长家教水平,引导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健康成长。

2.学校

学校作为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阵地,自然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防线。为了把校园暴力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学校必须转变智育为上的传统教育观念,应针对青少年的喜好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内容,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建立健全的德育机制和标准化德育评价体系,真正将学校教育从应试教育转移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全面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以生命价值、女生生理心理和防范暴力教育为重点,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还应充分依靠当地党政和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习惯,让学生自觉远离暴力。

关注教师心理,建立教师心理健康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教师的角色期望要合理,消除教师的心理失衡感,并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打造一支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安排心理辅导教师,成立心理咨询室,定期为师生举办心理健康、心理保健等专题讲座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培养学生心理承受能力。

加强学校管理,抓好校园安全稳定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建立检讨奖惩制度;关注学生交友情况,开展帮教活动,保持与学生的沟通;健全校园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学校保卫组织,主动保持与警方的联系。

学校要通过家长定期联系会、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青少年的德育工作,加强与社区、与工青妇等组织的联系,建成以学校为主导、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育人网络。

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学校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活动,致力于培养高尚的校园精神和良好的校风,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这样,即使少数行为不端正的学生,也会自惭形秽。

通过灵活多样的社会活动,特别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分散学生注意力,规范学生行为,宣泄学生压力,疏导学生精力。有效地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的热情,提高思想水平,净化灵魂,规范自己的言行。

3.社会

社会因素是校园暴力发生的直接外因,社会对校园暴力的防治应担起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力度,同公安部门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切实解决青少年帮派问题,建立防治校园暴力的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校园暴力专项整治工作,使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功能互补,形成防治校园暴力的合力。

通过建立健全领导机制、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联动机制、督导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加快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推动地方党政领导进一步的关心重视,提高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水平。

教育体制的改革要加速进行。应重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对教学设备薄弱学校的资金投入,促进教师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力求不同素质学生的合理分配,尽量减少因学校设施、教师水平、学生素质较差的“第三世界”学校的数量,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特别是重视家庭结构不健全的学生的社会保障,从源头防范和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坚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净化社会环境,整顿文化娱乐场所,抑制暴力文化传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增强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多建一些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设施,使其有释放充沛能量的地方,减少青少年进入一些不宜进入的场所的可能性。

社会公益团体如妇联共青团或其他社区团体应帮助破碎家庭孩子,帮助问题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矫正其不良行为,端正其不良心理等。

社会还应加强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以便为政府决策和家庭与学校教育提供指导以及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建立因校园暴力而受损害的家庭的法律救济。

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级教育防范网络。面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的严峻事实,防范校园暴力,已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级教育防范网络,是防范校园暴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应优化校园育人环境,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抓好常规管理,用积极向上的群体心理气氛、舆论导向约束规范学生的行为。各职能部门应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要做到三者联动,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学生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目的上、过程上还是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起强有力的社会、学校、家庭三级教育防范网络,才能更好地防范校园暴力的发生。

第4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摘要: 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其次,社会相关部门的惩治力度和监管力度不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部门介入较难,除非当事人自己去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再加上,社会相关部门缺乏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范。

再次,我国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惩治措施,并且法律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这些都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暴力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但由于社会的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的形式的多元化的出现,那么家庭成员的具体标准出现不确定性,使得在司法判定时出现难题。其次,家庭暴力的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的手段的界定模糊,解释一中仅列举了几个暴力手段,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最后,解释一中规定了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但对具体伤害的界定标准和鉴定方式很难确定。

(二)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是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并且此种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离婚。

从上可知,首先,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也就是说只有离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相反,不离婚的而导致的损害赔偿会受到共同财产的制约,这使得执行出现困难。其次,关于主观过错的界定出现问题,法律没有对过错的程度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的界定标准。

(三) 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具体性,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模糊,不便于当事人知法、守法,也不便于执法部门执法,给立法、执法带来困难。从立法内容上看,尽管有很多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但是没有专章专节规定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三、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 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供当事人维护权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很有必要,在这部防治法中,我觉得应重点规定以下内容:第一,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还包括社会上新出现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继父母家庭等等。第二,具体阐明家庭暴力的具体特征及界定标准,给广大群众和受害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第三,规定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具体防治措施,规定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制约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执法措施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加强相关司法部门对执法的干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监督和实施。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监督与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和控告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不拖延,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在相应场所设置相应的应急措施来为受害者提供便利。其次,加强法院对家庭暴力的监督,基于家庭暴力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若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文书规定的内容,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制裁。最后,加强检察院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而且要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法制宣传,使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时使用正确的维权渠道。

(三)构建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要求任何问题的解决必须权力的部门的干预,当然,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过程中的威慑作用,但是当此种方式不能够很好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需要社会组织,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同时作为受害者个人也不能只依靠别人,受害者应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积极搜取相应证据,提供自己人身权受到侵犯时的权益的相应证据,也可以通过网络来维权。同时,我们社区应积极履行基层组织的职能,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方便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有利于迅速、及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红.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J〕. 2010,(1)

第5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影响社区精神病人危险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

1家属对病人管理不到位,病人不按医嘱维持药物治疗,服药依从性差,间断服药或停药,导致病情波动或复发。

2家属对精神疾病知识不熟悉,对精神疾病复发先兆症状观察不到位,不能及早发现逐渐升级的情绪变化。

3病人家庭经济困难,维持服药治疗的费用未解决,病情复发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病人危险行为逐渐升级。

4监护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病人病情反复发作,家人厌烦,对其失去信心,放弃不管,让病人流浪街头。

5社区管理网络不完善,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安部门之间共同协调不够,对本辖区内危险行为级别高的精神病人不掌握,出现危险行为时未能及时协调处理。

干预措施

1社会干预

1.1加大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

定期到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开展精神卫生知识专题讲座,讲解精神疾病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决定的;患有精神疾病要及早到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关心、不歧视精神病病人,帮助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的责任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及对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病人坚持药物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病人服药依从性,使其病情稳定。

1.2建立三级管理治疗网络

成立由686项目办、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家属或监护人等组成的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管理治疗小组成员对社区内危险行为级别高、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登记在册。定期举办社区医生、社区居委会、民警、家属培训班,提高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对有肇事肇祸或倾向病人社区管理的技术水平。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危险行为级别高,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

社区干部定期上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了解病人病情,与家属一起督促病人按医嘱服药,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随时掌握病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协助紧急处置。社区精神病人出现肇事肇祸行为倾向时,监护人及时与社区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时出警协助处置,预防或减少社区精神病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

1.3争取

686项目的支持社区医生积极与686项目办公室联系,协助家庭贫困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办理686项目,提供门诊免费抗精神疾病药物治疗和一次性住院补助;686项目办的精神科专科医生定期免费为病人进行药物调整和用药指导。有暴力倾向或出现危险行为时,686项目办及时出诊进行应急处置。通过686项目,减轻其经济负担,增强生活的信心,提高病人坚持服药的依从性,促进病情稳定。

2家庭干预

2.1社区医生行随访指导

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每月定期上门开展家庭随访。了解病人病情,指导病人规范用药,讲解精神疾病的性质、特点,病情复发的先兆症状,家庭护理的基本知识,坚持服药治疗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等,教会如何及时发现疾病加重的征兆、逐渐升级的情绪变化,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紧急处理的方法。

2.2强化监护人责任,发挥家庭作用

第6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  特征  危害  防范措施

        1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 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 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 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 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第7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以“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体系,通过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和安全问责制、安全警示制等措施,筑起安全责任防火墙。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观看安全教育专题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防火、防网贷、防网络受骗、防盗、防震、防溺、乘车安全等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救防护能力。

3.健全工作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以防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校园伤害事故、学生溺水事故为重点,建立完善治安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交通安全制度、集体活动安全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为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提供制度保障。

4.强化排查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或综合、重点或普遍、明察或暗访等多种督查形式,对学校校舍、供电设施、消防设施、食品卫生、门卫值班、严重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以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为督查目标,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保障学校安全和稳定。

5.创新工作举措,解决安全突出问题。针对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网络贷款事件频发等突出安全问题,加强校园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进出校门人员查验登记制度,不定期地深入教室、宿舍排查危险器械。关注学生的课堂、寝室、网络上的言语,加强对学生情感交流和思想动态监管,实行警校联合、家校联合防范遏制校园暴力、网络贷款的发生,切实消除可能引发恶性安全事故、群体性安全事故的隐患,有效保护师生人身安全。

二、校园安全取得的成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安全工作的局面,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通过明确责任,落实制度,认真开展安全自查、安全自检、隐患整改等工作,营造了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保障了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取得了以下成效。

1.2016全年实现了校园零事故、零案件的工作目标。

2.各种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实现了事事、时时、处处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查的工作局面。

3.教学保障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消防应急预警设备功能完善,运行良好。

4. 安全自检已做到常态化。对学生公寓、食堂餐厅、重点区域的安全自检已做到常态化,按着纵到底、横到边的要求,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整治,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已经形成。以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为手段,形成了覆盖全院的防控网络和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安全管理队伍和应急预警小分队。学生管理队伍、宿管队伍、服务保障队伍全天候在岗值班,零距离接触学生,第一时间掌握学生的现实思想动态。随时解决学生的生活问题和身体疾病,达到了事事有人管。学生应急预警分队第一时间上报发生在学生当中的不安全事件,提高了预警处置能力。

第8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开学条件保障情况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学工部,人事处 3月4日

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工部 3月4日

教材和教辅材料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情况。是否及时在开课前将课本发放到学生手中,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教务处,图书馆韩文仲 3月4日

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运行维护是否符合规范。国资处 3月4日

后勤保障情况。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维护,饮食、住宿、水电暖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信息技术中心,国资处,后勤管理处 3月4日

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财务处 3月4日

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做好新生态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对心理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学工部 3月4日

校舍安全管理校舍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尤其是对老校区危旧房屋建立整治规划,即使维修、改造和加固,对D级危房是否即使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后勤管理处 3月4日

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堂就餐环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环节、运输环节、储存环节、加工环节等是否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是否清洁、消毒,是否进行水质检测。后勤管理处 3月4日

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学校“三防”建设落实情况。学校是否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寄宿制校园是否设专职宿舍管理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工作处(部),学工部 3月4日

重点领域治理情况。是否严防溺水事故,坚决避免群体性溺水事故。是否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维持好高峰时段学生上下楼秩序。是否强化校园消防安全防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工作处(部) 3月4日

高校校园安全稳定情况。是否落实反恐工作责任制要求,强化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加强网络安全和舆论引导,确保高校安全稳定。是否加强为先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即使处理学校试验用废弃危化品,并落实处置备案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工作处(部),国资处 3月4日

防范非法入侵校园导致学生伤亡情况。各地各校是否制定健全舆情信息分析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排查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是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工作,是否经常性对师生开展法制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安全工作处(部) 3月4日

第9篇: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

Abstra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women's rights as human beings and should be enjoyed. In order to mak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more specific and more standardized, in March, 2016, the State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China's first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This law makes a more detailed provision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synchronized with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create a social environment conducive to women's all-roun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in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ongkong and Taiwan,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关键词: 妇女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研究综述

Key words: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review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221-03

0 引言

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和实施,这对于保护中国妇女的权益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妇女人权与法律发展更应当与国家发展同步,以营造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1 国内外家庭暴力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1 国外家庭暴力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1.1 美国 在美国,妇女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宪法权利,据有的学者解释,“妇女权利”一词实际上有以下三种含义:其一,指妇女应有与男人同样待遇的权利;其二,指妇女可以有与男人不同待遇,即受法律优待或保护的权利;其三,指美国所有公民都享有的,但由于生理而非法律上原因特别强烈影响妇女,或仅仅影响妇女的权利由于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拇指法则”,也就是说,允许丈夫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惩戒妻子。由于这个法则,赋予了丈夫惩罚妻子的权力,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隐私,外界的介入是不被允许的。直到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这个传统的法则才逐渐被废弃。1974 年建立起首批庇护所来帮助和保护受暴妇女,波士顿过渡之家于 1976 年成立。1978 年全美反对家庭暴力联盟也产生并发挥作用。美国国会于 1994 年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案》,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美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①联邦宪法层面被害人权利法;②民事保护令制度;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强制逮捕和制度;④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制度,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⑤规定婚内罪;⑥家庭暴力专门法庭。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了12个家庭暴力法庭,专门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1.1.2 英国

英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集中在家庭暴力法方面,表现为:《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赋予民事法庭制止家庭暴力命令的权力,并授权警察未经法庭批准而径行逮捕违背禁令者的权力。“《1996年家庭法》第4章‘家庭住宅与家庭暴力’建立了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制定法体系,合理化了较早的相关法律,赋予法庭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审判权及单独的救济体系”该法规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两种判令:其一是禁止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攻击或威胁受害人,或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有任何接触,如恐吓、骚扰或跟踪;其二是驱逐令,即将施暴者逐出家宅。该法还规定法院可赋予以上判令以逮捕权。

通过英国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方面的不懈努力,以及英国社会各个层面的联手协同抗争,经过40年左右的努力,家庭暴力得到了有效遏制,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济,对家庭暴力的举措和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在警察局成立了家庭暴力专职工作部门,专门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支持”这不能不说得益于英国政府在家庭暴力立法防治方面全面的立法模式和体系及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重视。显然,在英国立法者看来,家庭暴力立法是保护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方式之一。

1.1.3 南非

南非对于妇女权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暴力犯罪上,虽然南非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但针对妇女权益的暴力现象并未减少。针对这一现象,从93年开始南非社会就展开了多方位的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促使了 1998 年《家庭暴力法》的通过,这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实体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得对申请人以及他们的孩子进行威胁或辱骂;②禁止进入家暴中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居所,甚至于申请人住所或居所中的某一部分;③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的工作单位;④不得与其它人一起对对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外,这部法律对于性暴力也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暴力对象的保护范围从法律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扩大到传统习俗或者宗教制度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1.2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家庭暴力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2.1 香港

香港最早对妇女权益在家暴中的保护是1986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条例》,这部法律最初主要是为了规制婚姻中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该条例除进一步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保障范围外,还规定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既可以强制不受对方的骚扰外,还可强制其进入申请人的住所。同时香港也承认性暴力,而且把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同居期间的性暴力认定为婚内,依据1999年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1)条的规定可以对婚内处以终身监禁的刑罚。香港还为家暴中的妇女提供服务福利机构,香港约有370所志愿服务福利机构,主要的福利机构有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庇护中心等,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家暴中的妇女。另外,香港对于警察在家暴中的重要责任也做了相关规定,规定警察不应交家暴视为家庭纠纷,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本身就处于强制令下的家暴施实人,更是可以立即逮捕施暴者。

1.2.2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妇女的保护走在了前面。98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已正式颁布,这是一部涵盖了民事、刑事实体和程序性法规的综合性法规。这部法律在第二部分就对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除了规定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令外,还规定了远离令、迁出令、治疗令、防治令等一系列保护受害人的规定。其次,规定了刑事司法干预机制。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罪,这就意味着施暴者若构成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再次,对家暴防治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家暴法同时对经常接触家暴受害人的医生、社区人员等设定了一定的法定义务,若上述人员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应当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最后,规定了预防与治疗部分。对加害人进行强制治疗或者辅助辅导是台湾家暴法的一大特色。第14条(10)规定的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这里的处遇计划指的就是对加害人实施之J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等。

2 国内外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2.1 英美、南非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在世界上来看都处于领头军的位置,上至联邦政府下至各州的立法都形成了全面具体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美国“第一次女权运动反映了立法缺乏保护妇女权益;第二次女权运动将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推向了,建立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制度。”

从前面综述部分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对家暴中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在立法模式上,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多分散于各个立法中。英国出台了多个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并取得很大成效。主要有“《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1996年家庭法》、《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2003年害法》、《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从上可见,英国立法分散而集中。第二,在立法内容上,实践中其实大多数受害者希望的是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进行教导,使其以后改变暴力行为,不再施暴即可。在民事保护制度方面,英国、美国、南非国家都设置了方便快捷的保护令制度。第三,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或者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者有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这样就使家庭暴力案件在恶化之前得到很好地关注,从而将发生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很好地体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理念――受害人最佳利益保护。第四,对家暴事件有限介入,有效庇护。一般而言,在家庭这个私密的领域,国家公权力是不允许介入的。但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深入,国家公权力也可有限度地介入家庭私域。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区别于普通暴力的特殊暴力形态,对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受害人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若不加以有效地制止,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英美国家通过形成完备的庇护所制度,如建立庇护所地址保密制度、入住者匿名制度及庇护所资金筹集制度等,就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地安置。南非国家虽然未规定对家暴中的受害者应该提供庇护所,但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房租、偿还贷款等义务,也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与原告有关的急救费用等。

2.2 香港、台湾地区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首先,台湾,香港地区针对妇女权益在建立了专门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相继出台了配套实施法律,比如台湾地区专门针对家暴法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这些法规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司法中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家暴防治网络。其次,对家暴中妇女范围的逐步扩大,台湾目前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范围规定除了现任配偶还包括前配偶;现任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现任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香港立法会更是对家庭中家暴成员范围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再次,台湾、香港两地区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虽然名称不同,内容基本都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家暴施害人处以一定行为的禁止。相比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全面,除了保护令还有迁出令、治疗令、远离令等。再次,“受虐妇女综合症”因素的考虑。“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本是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名词,后逐渐被运用到法律领域,用来指长期受到配偶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所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模式。台湾与香港家暴法中虽未明确将此列入法条,但是在司法运用中都会考虑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实际情节。最后,台湾地区针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刑事司法干预,规定了家庭暴力罪与违反保护令罪的刑事处罚。香港虽没有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刑事法律,但香港认同性暴力构成婚内,同样对于施暴人可以处终身监禁的刑罚。

2.3 我国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

我国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先后修改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等法律,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2001年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婚姻法》做出全面修改。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保o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中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前,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婚姻法修正案除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原则外,还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裁判离婚的依据,修正案还设专章确立对被害人的救助措施,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3月1日开始施实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将家暴中妇女权益的保护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第一,反家暴法中第2条规定了家暴的种类,既明文列举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这两类,又使用“等”字加以概括,以涵盖其他形态的家庭暴力,从而避免出现立法缝隙。这对于当下出现的新的暴力形式给予了规制。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另一大亮点是第二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充分体现了反家暴需以“防为主”的思想。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全面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了国家、社会团体、媒体、教育、医疗等机构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的职责,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责任扩充至全社会。第三,首次创设了强制报案制度,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反家暴法第四章设立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予以系统化的规定。既吸取了英美等国的成功经验,还具有中国特色。例如: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度。除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外,为了保护家暴中的其它原因无法自已申请的受害者,法律赋予其近亲属和相关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

3 结论与启示

在家庭暴力法中进一步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政府致力推动的目标。从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未来的发展应将妇女发展同国家发展联系起来,全面推进妇女的发展。此与同时,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应进一步的完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虽在家庭暴力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但未像香港地区一样将离婚和分手后遭受的暴力的对象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另外,对“受暴妇女综合症”未做考虑,在“受暴妇女综合症”没有为大多数人所熟知的时候,受害者发生家暴时以暴力的手段将施暴者杀死时没有当做正当防卫,而是按照故意杀人的行为来进行处理的。加拿大等国家“受虐妇女综合症”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虽未明确通过法条将此内容规定下来,但在司法适用中都对此因素予以考虑。因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建议考虑此种因素。最后,我国反家暴法中也可增加对于防治家暴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对医护人员、警察、护工等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我国新的反家暴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未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的规定,如果能弥补这一缺陷,将对家暴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总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到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修改旧法、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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