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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1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时:完整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信息披露的有效执行为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但是实际中却发现不少问题,有关部门非常有必要对产生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对症下药,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和不及时性

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没有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上市公司自由选择的空间,他们可以选择部分属于商业机密信息保留而不公之于众,但对于影响投资者作出判断的指标和重要消息,是一定要及时进行公示的,许多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负担,没有督促就不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有时候延迟公布重大利好利差消息,投资者势必会因此遭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化,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地发现这些问题。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按理来说,上市公司应该如实地披露相关内容,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中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欺诈上市问题。企业要想上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但是很多上市公司是不符合上市条件和资格的,他们为了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不惜冒着极大风险,对外谎称已经上市或者即将上市,造成股票市场上信息虚假的现象,一些投资者不知道他们这一手段,结果匆忙买进,到后来亏得血本无归才追悔莫及。二是捏造虚假信息,作假凭证。上市公司为了让人信服,对于相关凭证进行扣押和修改,这违反了会计基本准则,为了达到“圈钱”的目的,他们伪造了上市公告书等资料,做假的会计凭证,虚增利润。比较典型的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银广夏”事件,银广夏的员工和老板虚增利润10多亿元,众多投资者几乎全款损失。

(三)信息的不充分性

上市公司不充分披露信息,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一是对于财务指标的披露不够充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大多是盈利性的指标,这样投资者看起来就会做出该公司业绩不错的判断,有利于公司股票的上涨,事实上却是故意隐瞒了重要指标,一些指标却是看上去利润很高,但综合来看就不一定了,几年前的“猴王事件”和“三九医药”就是最为显著的案例:二是对于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总是避重就轻,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进行公示,对于投资者影响不大:三是进行虚假报告,上市公司操作利润,粉饰财务信息,用假的报表和相关凭证蒙蔽公众的眼睛,来博得其他公司的认同,这会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例如蓝田股份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2770万元。

二、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证券市场是复杂的,从政府、证监会、交易所、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多角度来看,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一)主观原因

主观上,一个公司不可能什么时侯都处于盈利状态,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更多资金,进行财务上的手脚,给社会公众造成经营业绩好的假象,他们有时侯还会收买部分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方便他们运作,还会和相关证件机构打好关系,巨额利润的背后,实则是大量的亏损,银广夏事件就给了人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二)客观原因

1.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有两个,一个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先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然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很多投资者应该很熟悉,一类是定期报告,一类是临时报告,审查这两种报告的时侯,交易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采取的是事前审核的办法。实际生活中,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特别短,并且,交易所的人力、物力等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应对定期报告,各上市公司要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仔细认真地审核众多本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并且不出现纰漏,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审查不够严格,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银广厦”事发前,证监会曾经作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监管机构的执行力低下。

2.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存在问题,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相比较之下,证监会拥有较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关于真实性的问题,应该比交易所更能发现,但事实情况却是,同交易所一样,不仅面临人力物力短缺的问题,还存在专业知识上的障碍和不足,导致监管的过程中很难发现问题。

3.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

上市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定位不清楚,有的公司专门设立审计委员会,有的仅仅设立简单的审计部,对于审计工作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也是存在较大的问题,有的公司董事长兼职总经理,这就集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很容易产生随意性的问题,他们可以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去修改和决定公司重大决策。

三、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层次

之前出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并且也在不断修改当中,后来的《破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政府对于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的内容上升到了法律层次,就会用立法的程序去处理证券市场上的问题,投资者也会更加信任证件机构和政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就不会随意修改会计报表和凭证,中小股股东权利得到了有效强化,就会对公司智力高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冲击力,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

(三)发挥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优势

证券交易所本身就是一个自律机构,具有政府监管不具备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对证券市场的及时监察能力,但是在我国确实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延伸机构,独立性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对于信息披露仅仅停留在持续披露阶段,缺乏首发审核的权利,降低了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因此要发挥出交易所的优势,在短时间内省去中间的过渡环节,直接参与到披露的完整过程中,配合监管机构实现政府高效监督的目标。

(四)强调上市公司的自觉披露意愿

第2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第3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 问题 对策

没有成熟的证券市场,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不仅为资金拥有者提供高效率的投资场所,而且为资金使用者提供高效率的筹资场所,同时,证券市场还能促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试图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贡献微薄之力。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入市和退市难

(1)证券发行核准制形成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我国目前对证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比以前的审批制有了较大进步。所谓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审核机关对证券发行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应予以登记核准的发行审核制度。而审批制,不仅要求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文件格式符合法律、证券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资信、营业状况、发展前景、所发行的证券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实质审查。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还是名不副实的,因为《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也就是说,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之外,还存在一个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证券发行的实质审查,这个机构不仅权力大,决定着证券发行的审批大权,而且滥用职权还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而西方国家对证券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就是证券发行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本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向证券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材料。注册制要求证券发行企业报送的材料是因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需要。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制度,在进行登记时,要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材料,表面上看,这与同样严格要求报送有关证券发行材料的核准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实质上,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就在于对材料审查的目的不同。核准制报送的材料是用于证券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但要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有关的法律,还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潜力等进行具体的审核,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证券发行的主要依据,报送材料的目的是用于审查,服务对象是证券主管部门;而注册制报送的材料主要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目的,证券主管机关只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不存在问题,企业证券发行注册成功,就可以到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并募集资金。报送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信息披露,主要是为公众投资者服务,供投资者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如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的S-1,S-2……等表格,这些表格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经验,将其认为最能反映企业状况和最能影响投资人买卖决策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以固定的、简明的格式固化的产物。SEC主要评价发行人上报的资料是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SEC认为申报材料在完整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疑问,则将向发行人寄出“评价书”,指出其材料的缺陷及必须改正的内容。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在向SEC申报材料以后有20天“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对其发出异议,证券发行自动失效。

注册制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在证券发行中引进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证券发行和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在注册制中,负责对证券发行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是由市场来进行,由市场说话,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即使证券发行企业在证券主管部门注册成功,该企业的证券在发行市场上也会无人问津,企业的证券发行就会失败。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成功的企业不仅仅是企业中的最具竞争能力的佼佼者,而且企业所在的行业也是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在注册制下,资金和资源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地流向优秀的企业和行业,有利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注册制下,市场淘汰能出优秀企业,市场淘汰能出光明企业。

而我国的核准制将证券发行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也就是由政府配置资本市场资源,扭曲了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从而形成了资本市场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大量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过不了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一关而被关在证券市场大门外。

(2)市场退市机制没有真正建立

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退出均有规定,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一直未能真正付诸实施。我国现阶段仍然以强制退市为主,并且仅有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实践。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理应退市”,但是,在受到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后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此退市。违法公司退市始终不能执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现行退市办法只适用于连续三年亏损后第一个半年内不能扭亏的上市公司,而对于日益充斥市场的造假上市、虚构利润、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只要不是三年连续亏损就可以逃避退市,人为地收窄了法规的涵盖面,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我国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办法还未出台,“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尚未确定。因此,对于存在双重问题——连续亏损而且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的问题上市公司只有先适用三年连续亏损标准,依据《实施办法》退市。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难,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只注重发股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上市成功后就把股市当做“圈钱”的场所,忽视上市公司的实业发展和基本面的改善,大股东频繁地使出各种伎俩损害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退市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在规范中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也是证券市场引导资源流向、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途径。

2.证券市场中“政策市”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股市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股市。我国“政策市”(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停)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比如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就是一个极不公平的政策,它给机构投资者申购新股大量优惠的政策,机构投资者因此获得了巨大收益,与此同时,广大散户股民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第4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5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督管理  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第6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方法;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结构,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目前仍存在诸多的问题,虚假信息泛滥、投资信息不对称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国内证券市场的优化发展,对投资人的利用产生损害。随着近年来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得到深化。在此环境下,证券市场风险问题愈发明显。对证券市场风险以及投资人利益保护的研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国内证券市场风险的形成

1.证券市场风险定义。证券市场(Securitiesmarket)是基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为维护资本供求关系,化解市场供求矛盾而形成的一种产物。从广义角度上讲,证券市场是对所有证券交易场所的总称;而从狭义角度上讲,证券市场可细分为“资本交易证券市场(Capitalmarket)”、“商品交易证券市场(Commoditymarket)”以及“货币交易证券市场(Moneymarket)”等,是对股票、期权、商品期货等证券产品进行交易与发行的场所。因此,证券市场风险则是指对证券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影响,并对市场参与者(投资人等)产生一定损失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证券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传播性性、破坏性较强,诱发因素较多。一般情况下,证券市场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risk)与非系统性风险(Unsystematicrisk)两类。其中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性风险(以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为主)、投资人购买力风险(以市场证券价格为主导)、利率变化风险(投资价值的衡量标准)以及市场变化风险(如股市变化、市场信息变化等等);而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险(受企业经营变化、投资决策、企业生存周期等影响性较大)、信用风险(如道德风险、诚信风险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偿还能力、资金筹集能力)以及交易程序风险(受投资者自身因素影响较大)。2.证券市场开发环境下,证券市场风险形成原因。由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历程来看,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机方面:2.1金融风险加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实施对外开放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证券市场的全面开发为证券市场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例如,证券市场开发加剧了金融资本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导速度,与此同时,国外金融机构在国内金融市场的渗透,对本地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形成新的证券市场风险。2.2金融体系存在脆弱性。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环境下,金融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形成系统化结构网链。当其中一部分发生变化时,势必导致其部分产生变化,形成潜在风险,而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强,其影响也更大。2.3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关键因素。从广义层面出发,不同国家关于金融的法律制度、资产评估标准、会计原则、财务审核制度、信息披露标准等不同,因此在大环境下资本国与接受国之间势必处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情况下信息技术水平高的国家,其信息资源越多,面临的信息风险越小,反之信息资源越少,面临的信息风险越高。从狭义层面出发,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而关于投资人利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多数企业主体与投资人对信息收集、分辨的能力存在差异性,从而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出现虚假报告或虚假纰漏时,掌握信息少的投资人将面对证券市场风险带的损失。2.4我国证券市场自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因此相对于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性较大,属于典型性的“政策证券市场体制”。与此同时,国内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较高,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A股市场系统风险占总风险比重的百分之四十左右,相对于与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高处百分之十五以上。此外,我国多数上述企业存在股份不合理配置问题,股票价格的变动较大,并隐隐出现“泡沫”现象。在进行改革过程中,虽然旧的问题的得到解决,但是易于制度的不断善、监督力度的缺乏,新的风险得到产生。2.5证券经营机构规模普遍较小。随着我国第一件证券公司成立以来(深圳特区证券公司,1988),我国证券机构以快速发展的趋势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一定地位。其数量虽然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企业的总资产指标以及股本规模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处于低水准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在证券市场对外开发发展环境下,势必将加大国内证券市场的风险,面临国外金融机构带来的冲击。3.证券市场风险的预防与管理。面对国内证券市场存在的风险,建立证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防与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3.1注重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提升国内机构投资者总体实力对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环境,提升资本市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政府应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以国内机构投资者为主体,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应以提升投资者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责,保证各类基金发展的平衡与协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教育培训帮助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安全意识以及先进投资理念,从而改变“长期投资匮乏,短期投机盛行”的问题。此外,通过以下引导,提升投资者处理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对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3.2建立科学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机制是实现证券市场风险预防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新形势下相关部门应通过综合分析,制动证券市场风险预警指标,在保证预警指标全面、科学、完善、详细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对证券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测,提升证券市场风险管理质量与水平。3.3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综合素质。上市公司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载体,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升证券市场投资价值的主动力。因此,为提升证券市场风险预防能力,降低市场风险对投资者的影响,可采用以下方法来提升市场参与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的综合素质,改善其经营情况。第一,注重上市公司资质的审核,从根源上保证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质量,实现优质企业在证券市场发展中作用的最大化发挥;第二,完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通过有效引导,推动上市企业实现优质资产注入或资产重构,从而提升其综合素质,降低证券市场风险发生概率;第三,注重资源整合利用,通过科学配置资源进行市场参与主体素质的强化。3.4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证券市场需要多层次市场体系为支撑,应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为提升国内证券市场风险管理质量,推动伴有效证券市场向有效证券市场的转变,需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市场体系。通常情况下多层次市场体系,主要由纵向层次,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高新企业板)”与横向层次,包括“债券市场”、“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等组成。因此,在多层次市场体系构建构成中,可从这两个层面出发,进行不断完善,保证各层次市场间的协调、互补,从而健全市场功能,提升市场价值,保证市场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二、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方法

1.证券市场投资人。证券市场投资人(证券投资者)主要是指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并参与到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证券产品”为载体,享有投资收益所有权与投资风险承担责任的金融市场主体。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证券市场风险,多是以投资人为研究对象进行具体阐述的。因此,在高风险、高经济效益的证券市场中,加强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对促进国内证券市场长效与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方法。通常情况下,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的预防与管理不仅是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在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过程中,需以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为主体,进行证券监管模式的创新与改革。对此,除采用上文中提到的策略外,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法律法规。例如,依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制定完善的“产权制度”,实现股权分置改革的有效落实。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应以保障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注重专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的有效参与,用以实现信息披露作用的充分发挥。与此同时,针对信誉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在此过程中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手段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督制度,应以提升信用评级机构的可信性与公信力,化解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人之前的矛盾,实现投资人利于的保护。在投资人保护中,也应注重投资人的教育管理,提升投资人法律意识,丰富投资人专业知识、风险识别与预防能力以及相关经验,从本源上加强投资人保护。可也建立赔付基金,加强证券市场补偿性救济机制,为投资人提供投诉平台,实现投资人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今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开发性程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加深。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因此,在国外金融冲击与自身发展问题的双重影响下,国内证券市场的风险日渐加剧。因此,为保证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在抓住发展机遇的同时,需明确认知其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调整政策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投资人保护策略。

参考文献:

[1]冯雨.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分析——以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为视角[J].克拉玛依学刊,2016,605:58-63.

[2]徐鹏.从JOBS法案中的众筹投资限额看投资者保护[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05:52-59.

[3]马其家.论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权的重配与协调为视角[J].政法论丛,2016,06:112-120.

第7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监管体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50-02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从中可以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种种问题。二十一世纪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完善的时期,这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必须对证券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这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当务之急。

(一)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了频繁的内幕交易及小道消息充斥市场;第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原则未得到贯彻;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难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第四,中介机构未能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些中介机构没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使财务报告出现虚假信息,也有些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不准,这些做法都会使投资者产生误解。

(二)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作用发挥不够。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监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管理虽然严格规范,但不可能面面俱到,特别是难于对付突发性事件,并且任何一种法规从酝酿到颁布实施都要经过一段时间,这就要求自律性组织制定各种规则条例,灵活、及时地对日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自律性管理。我国目前的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我国现行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其自律作用依然未得到充分强调。

(三)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对市场欺诈与股价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行政性监管一般是事后监管,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1、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发出处罚公告,往往历时很久,监管行为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调查取证成本高,导致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能获得调查、处理,容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

2、弱效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处罚太轻。另外,对上市公司因经理层的违规投资行为的罚款显然又转嫁到了公司的大小股东身上,且对违规经理层和个人的处罚较轻,弱化了监管效应。

3、证券市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较差。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决策出台与实施的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独立而专一的证监会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也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是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

(四)监管缺乏长期制度建设及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是与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分不开的。然而,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所需的最根本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显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急救方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调控市场,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另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低下的风险。上市公司业绩是股票价值的基础,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低下,股市盈利过高,必然造成泡沫经济,这方面我国的股市存在潜在的危机。二是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有资本金少、规模小、券商抵御风险的能力小、券商违规经营普遍(如为投资者透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风险资产比重小等。三是一旦对外开放证券市场,抵御国际投资资本的能力十分有限。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层在市场参与主体风险教育方面以及市场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得不足,力度较弱,风险发现及监管能力均较弱等,这将严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成熟市场对投资者保护主要有三个途径,―是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对投资者持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法规教育和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任何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及其董事提讼,并较易得到赔偿。三是投资者赔偿机制。从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和构筑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出发,成熟市场和许多新兴市场一般均设有赔偿基金,使投资者因第三方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赔偿。

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还刚刚开始,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

二、国际证券监管体制、经验及对中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在对我国证券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要提出较为合理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有必要对国际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模式进行研究,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证券业监管。目前,国际证券业监管模式一般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三种类型。

其中,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在这种体制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严密的立法使得监管更超然,有利于监管执行排除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干扰,更加公正、公平,监管者地位超脱,在实践中更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自律型监管模式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干预,而更注重证券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较集中型监管模式而言,自律型监管更加亲近市场,灵活性较强,能及时应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但监管偏离公共利益,忽视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没有统一、严密的法律束缚,监管的权威性不够,行业利益、地方利益难以协调,违规行为有机可趁。中间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之间的一种监管模

式,也是二者相融合的产物,既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及综合国情,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应当朝下述方向转变:

首先,以集中型监管模式为主导。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由于监管市场的经验还不成熟,监管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有待完善,政府必须在监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以避免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又具有新兴证券市场的特征,同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市场隐含的风险更大,所以要特别重视风险的集中控制与统一防范,集中监管在这方面具有优势。其次,必须充分发展自律监管。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面对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市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极为艰巨,单靠一个国家监管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必不可少。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在对我国证券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证券监管体制、经验及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我们可以提出解决以上问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转变监管方式,加强法制监管。转变监管方式,关键是政府监管部门要从繁琐的事物中解脱出来,逐步运用法律工具处理证券事物真正将证券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和方式以及发行上市公司的选择让位与市场,由市场按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去决定,使证券按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权制约机制。中国证监会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需要确立一套规章制定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在审批权和审核权形式过程中,考虑对证监会的制约机制;在履行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方面,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调查权于处罚决定权的分离,保障复议工作的相对独立,完善复议监督机制。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和监管。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监管效率的保证。针对中国信息披露的不规范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科学界定重要标准,扩大传闻查证范围,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上尽快与国际接轨。二是科学规范、严格引导,监督丘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监管。三是开放上市公司信息库和证券法规信息库,向社会公众公布,让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信息。

(四)继续加强证券监管的力度及市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之所以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监管力度不够。因此,要加大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就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首先,证监会应加强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政策与监管制度的全面合理性。其次,协调证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改变目前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监管权力的状况。债券市场的监管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移交证监会,从而消除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的多头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第8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是存款储蓄方式。这种方式下的存款金融机构主要是现代商业银行,此外,还包括保险公司、专业住宅储蓄银行和储蓄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金融机构通过广泛吸收存款筹集资金来源,再按照市场利率向客户发放住房贷款。他们所吸收的存款规模之大小决定了其发放住房贷款的能力,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融资方式。住房储蓄存款通常与住房贷款结合起来,例如:整存整借,整借零还;零存整借,整借零还;住房有奖储蓄。

二是抵押银行债券式。在住房金融市场上有专门的抵押银行(mortgage bank),通过发行抵押银行债券筹集资金,再向他的客户发放住房贷款。抵押银行不是通过吸收存款来创造贷款的,因此不需要众多的银行网点,但是需要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债券市场。抵押银行债券主要有担保发行债券、抵押发行债券,信用债券和抵押信托债券等。抵押银行制度在德国最为发达,芬兰住宅抵押银行、意大利伦巴底省银行和抵押信贷银行也是这一类的抵押银行。美国、丹麦、瑞典、韩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有这种抵押银行债券。

一、存款储蓄方式的内在缺陷和资产证券化的准备成本、收益以及时机

在存款储蓄方式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债是储蓄存款,具有中短期性质,其资产住房抵押贷款具有长期性,一般都在十年以上,因此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出现结构性倒挂,这种倒挂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不足、资金周转不畅,问题严重时甚至发生挤兑风潮和支付危机。

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增加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债权的流动性,把这种长期的资产变成流动性很强的资产。美国的住房金融市场在经历了上述结构性矛盾引发的一系列储蓄银行支付危机和破产风波后,进行了金融创新,在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之外创造了一个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商业银行及时将抵押贷款债权卖断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再通过证券化,将所购买的债权转变成分割开了的和可流通转让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美国的这种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不仅解决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上的倒挂,而且扩大了存款储蓄融资方式在住房金融市场上的份额,也促进了住房金融市场和住房产业的发展。但是,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很高的前期准备成本,包括证券定价、倍用增级、一级市场债权规模、证券化市场上作为投资的买方力量、会计准则、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条款、证券市场环境、监管的制度安排、人才和技术上的准备。这些准备成本有的是短期性的,有的是长期性的。短期性的可以通过跨越式和爆炸性的发展来完成,长期性的则必须通过积累和消化才能解决。有的成本属于环境因素,有的属于制度因素,制度因素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或改进来实现,但环境因素却是离不开一个培育和成长的过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面临基础脆弱、制度条件和环境条件缺乏的问题。有人认为我国缺乏大量、持续、长期和稳定的资金供给,即机构投资者的现状不能支撑资产证券化,一方面我国能够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比较少,类似于国外那种典型的机构投资者之数量更少;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能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虽然我国已有8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和8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蓄,但是由于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自身各方面的局限性,我国的个人投资者更不可能成为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稳定持久的主要投资者。也有人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面临制度和环境障碍,存在信用限制、法律限制、市场环境限制、监管问题、人才和技术限制。还有人通过观察和分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认为我国一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大(到2000年底,住房抵押贷款仅占GDP的4%,并且限于沿海地区的少数发达地区),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债权集合来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asset pool)。而且对证券定价等实务问题的研究不够充分。国有商业银行也并未出现流动性不足的资金瓶颈制约。事实上,大部分商业银行目前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感兴趣,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来说还是优良资产,不仅能给银行创造效益,还能优化资产结构,而且违约率很低(目前仅为0.3%),所以商业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热情不高。另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总计6380亿元,分别仅占到当年GDP和银行信贷的7.9%和6.6%.在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达国家,银行抵押贷款余额与银行信贷余额的比例通常是30%到40%,可见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显然还不够。

存款储蓄和抵押贷款证券化、抵押银行债券都是达到发展我国住房消费金融市场和住房产业,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三重目的的两种手段。但是,由上所述,现在在我国实行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不仅前期准备成本很高,所带来的收益小,而且我国证券化的时机也不成熟。所以目前主要不是在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之外创造一个二级市场,实行资产证券化达到三重目的,而是在于除了继续壮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之外,要努力发挥另一种手段的作用,即发展抵押银行债券。抵押银行发行抵押银行债券筹集住房贷款资金,恰好不仅前期准备成本小,收益大,而且不存在时机问题。

二、抵押银行债券的优势分析

(一)成本分析

第9篇: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监管一直是困扰与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最近我国股票市场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使得如何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成为当前经济学界的热点之一。作者从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问题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存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证券法》也于1998年底在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但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不足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目标,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依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的监管权利,债券市场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监管,从而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现在有些问题的监管仅靠证监会很难胜任,而我国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方面明显不足,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三)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削弱。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的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段,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往往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企业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四)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尚未真正承担起此项功能。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而忽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五)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了频繁的内幕交易及小道消息弥漫市场;第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原则未得到贯彻;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难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不断加强与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实现“依法制市”

完善证券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证券管理法规体系是一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一般都经过了“问题一反思一立法”这样一条法制规范化道路,而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则没有必要等股市出现大的波动或挫折再来立法加以规范,可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来完善法规体系,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尽量避免亡羊补牢的情况。《证券法》的出台对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仍有许多问题被回避或未解决,因此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也应相继出台。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投资者保护法》和《投资咨询法》,以规范企业以并购行为为目的的《企业兼并收购法》都应出台,使之与《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法规形成一套协调运行的法规体系。此外,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也必须借助法规加以界定和完善。

(二)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虽因国情不同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类型的证券管理体制,但在监管上都强调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监管并重,形成双管齐下的格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或单一的政府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机构,只是在结构上不同而已,但无论如何,政府监管组织的主体构成是明确的,权力是相当大的。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改变目前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监管权力的状况。债券市场的监管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移交证监会,从而消除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的多头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政府监管职能错位问题,实现“三个转变”和“一个改变”。“三个转变”指:一是转变监管目标,即从保市场高价位、保企业高溢价发行为主,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二是转变监管内容,即从政府直接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把关为主,转变为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三是转变监管方式,即从行政控制和审批为主,转变为更多地为市场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个改变”指改变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行政审批模式,取消额度控制。

(三)加强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自律能力

1.减少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我国的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受当时环境的影响和条件的限制,协会的领导班子由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且它在证券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证券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加以改造:第一,将证券业协会逐步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规章和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等);第三,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仲裁会员之间的证券交易纠纷;第四,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证券市场发展不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更是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事情。为了强化行业自律,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

2.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会员制的自律组织,他们处于证券市场监管一线,已部分承担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但同时在日常监管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所以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一,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第二,交易所要能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利益。第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规范。我国也即将采取季度披露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目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会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制度靠拢;同时要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严格程度及处罚力度。最后,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引入民事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即时控制系统,保证市场高效、安全地运行。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搞好监管部门的协调。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重要方式,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渠道,故应对上市公司上述三种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以严格的审查。第二,加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主要指向市场公开的行情与公布信息。交易所目前通过卫星通讯的方式从网络信息。在信息披露方面反映较多的问题是联网挂牌信息公司不够规范,交易所对在网上的信息的内容缺乏监管,还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第三,加强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媒体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内容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而且往往误导投资者;信息内容一般没有深度加工,信息大量重复,价值不高;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这种状况应该尽快得到重视并改善。第四,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信息公布的均匀性。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应建立信息即时公布制度,并保证信息传输的通畅性。第五,证监会应筹备建立全国性的中央信息系统,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均匀性。

三、结论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将会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证券市场将会面对更多的风险,证券市场将会更加开放,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苛求证监会或其它行政部门马上拿出一个成熟的方案,而是一个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同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也不仅仅是政府和证监会的事情,除了要求各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外,还需要各上市公司的大力支持。此外,这也离不开广大专家、学者不断对如何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进行不懈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