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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概念精选(九篇)

宏观调控的概念

第1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 政府 监管 体系

2012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新增1.1万公里,达9.6万公里,仍居世界第二。回顾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对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一直在实践中摸索与升华,在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资产管理等战略问题上还未形成成熟的共识,管理的法制滞后、体制不顺、内容不细、手段不强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2013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势必超过美国的10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一,届时我国拥有了世界最庞大的高速公路资产,高速公路发展也将很快实质性进入“管理重于建设”的时期,要回答如何平衡国家、高速公路投资者、高速公路使用者、公众等各方利益,在数量第一的形势下实现管理品质的第一,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问题的再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1.政府监管概念内涵

明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是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问题的前提。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是监管主体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高速公路市场经济行为的微观干预和控制[1]。根据政府管制领域著名的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的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应属于“公的监管”,监管实质是国家及其机构运用强制权利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和控制,对已经不能通过社会私有主体之间的合同达到约束效果的经济活动实施约束[2]。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国家,由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来共同实现监管权力的取得、事中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行政机关是由立法机关设立以贯彻政策目标的政府单位,从监管的具体实施看,行政机关是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更多的体现出的是行政权力的作用。高速公路与其它领域的政府监管权力一样,随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于一身的权力集合,完全超越了传统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划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不能以组织类型而应以是否拥有监管的权力为标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广义的是经法律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授权组织,狭义的是拥有高速公路监管权力并且独立于传统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独立法律地位的政府行政机构。政府对高速公路领域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参与主要是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和资产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

1.1宏观调控

高速公路政府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对高速公路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控制”和“调节”,概念特征是间接的总量的。

1.2微观监管

高速公路政府微观监管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微观层面上,依据法律授权对高速公路市场主体及其活动予以规范、限制和约束的行为,概念特征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1.3资产管理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中政府是出资者以参与高速公路企业治理和直接介入市场等方式对高速公路国有经济主体实施的直接管理,概念特征也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明确政府监管的作为内容,需要把握两点基本认识:一是参与高速公路市场经济活动的多面性政府主体,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都要求政府以公共机构身份持中立立场,资产管理要求政府以出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内部行政管理,以使经营权与监管权分离,保证政府监管高速公路客观、中立立场;二是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内容宜限于微观监管领域,宏观调控一般以间接方式引导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行为走向,微观监管以直接禁止和强制性要求方式更为直接干预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权利、利益和行为[3]。

2.重构政府监管体系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涉及要素的主要包括:主体、客体是谁;职能、内容是什么;类型是哪些等。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模式主要两种:一是国资委监管;二是交通部门监管。对这两种模式不少学者在研究中指出,高速公路产业仍然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依据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概念,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是高速公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子体系,高速公路管理体系中的各子体系的管理主体、目的、内容、特征等是不同的(表1)。

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一般都通过公共政策予以实施,借鉴植草益总结的政府干预经济的七项公共政策得到结论[2],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高速公路的公共政策是不同的。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的主要构成内容部分(表3):

国外基础设施监管一般由独立的监管机构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职能近期应逐步由交通部门承担发展到由交通部门内设立单独监管部门承担,中远期走向由独立于交通行业,直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承担。

3.政府监管的法制环境和主要内容

3.1政府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是高速公路监管的基础性保障。应加快此项工作建设,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核心基础,制定和完善包括《高速公路特需经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运营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施细则》、《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合同(协议)范本》、《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权益价值评估操作指导意见》、《高速公路保护条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保证金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管理办法》、《还贷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经营性高速公路收益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

3.2明确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据美国黑弗兰、英国安东尼・奥格斯等经济学家关于政府监管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分类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可以认为主要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表4)。

政府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高速公路具有不同的监管内容(表5)。

4.结束语

厘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概念,依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和政府宏观调控、资产管理等概念外延,可以重构清晰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框架,为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客体、法制环境、主要内容等问题,以及解决高速公路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得到更为合理的答案。

参考文献:

[1]卢毅 李庆瑞 刘建江 我国高速公路管制的必要性和思路【J】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6.3

[2]【日】植草益 微观规制经济学【M】 朱绍文等译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第2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内容提要: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贸易调控权(regulation)。 regulation在经济法上的含义是规制,规制包括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办性规制,非权办性规制包含了宏观调控的诸多特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从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副产品,经济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终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根据该条款,主要颁布了反托拉斯法(特别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各项措施、发行证券和有关交易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样,从贸易条款开始,逐渐发展成为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但有时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2]之所以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是因为基于实用主义传统衍生于贸易条款的国会调控权所调控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非局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领域。而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3]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 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营利或非营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4]regulation究竟是“调控”,“管制”还是“规制”,这看似一个语词的翻译问题,但是却由此影响整个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因为话语的界限经常表明着我们理解的界限”。[5]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可将这种“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一词。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在此,是广义地使用了“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7]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egulation有三种意思:第一,依法的控制或制约行为;第二,公司章程(by law);第三,通常为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颁布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规则。[8]日本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显然是符合上述第一种解释的。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规制政策;(5)主要以处理非价值性物品和外部不经济为目的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规制政策;(6)主要以处理信息偏在为目的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的说明制约、知识产权的赋予等;(7)与多样化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政策——产业政策(新生产业政策、不景气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振兴政策(包括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规格统一化政);(8)其他政策——特别是劳动政策(与劳动转移、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笔者认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公正分配、经济的稳定性、非价值性物品、公共产品、经济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等问题,而应对市场失灵却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恐怕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何况,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10]所以,在日本经济法上,regulation的意思是“规制”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11]其理论基础是德国经济法上的“机能说”。该学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12]由于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西方学者称之为“经济统制法”。我国有学者认为:“战时经济仍不失为市场经济,不能把统制理解为‘专制’或‘统治’,……因此,不能把‘经济统制法’理解为绝对坏的、变态的东西。”[13]但是,“经济法的重点,并不在如战时经济统制法那样极为病态的现象里,应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中去探求。” [14]事实上,“经济统制法”的主张者尚未认识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把它当作行政法的一部分。[15]因而,在日本历来是倾向于将“统制”理解为国家对确定了某种方向所施加的权力干预,[16] 即“国家在市场之外作出决定的直接介入的规制方法”。[17]显然,这学规制“具有的促进与鼓励等内涵不符,故不能用“统制”替代“规制”。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对于规制行为的调整范围,有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将上文第(1)~(7)项的政策体系分别称之为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市场规制(regulation)、公共投资和管理(ublic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并认为“市场规制”实为与宏观调控”、“公共投资,等地位平行、内涵相互区别、界限比较分明的一个概念,这些概念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干预”域称“国家调节”,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政府的公共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9]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经济法的理论渊源的,最典型的就是漆多俊教授的“三三制”理论,即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 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21]而宏观调控政策又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所以学者们根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类推演出了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但是对其划分依据却语焉不详。第二,上述学者所谓的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性英语辞典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的词条。因而“macro-economic control”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英语,诸如此类的还有macro-control。[22]其实,从英文看,国家对经济的规制(regulation)已经包含了宏观调控的涵义。[2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是语言惹的祸。对于第一个原因,学者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划分无疑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证理论的融贯一致。当学者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来划分的经济法的时候,又指出规制性是经济法的特征,“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都体现得明显”。[24]那么,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与规制性中的“规制”究竟有何不同?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人们有时听说对于某一种文化的核心表达,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对等表述”,[25]因而,对于宏观调控权的英语表达有赖于对regulation内涵的深刻理解。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其中,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这一现象在发展中资本主义时期有所表现,而且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那是由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自由主义经济中的自动调节作用(例如,危机、不景气的自动恢复能力)还不够充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了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结构,对经济内部发挥人为的、政策性的作用,以便有目的地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27]可见,经济法的非权力性规制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特征。第一,非权力性规制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是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宏观调控法的生成时期,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逆风向的调节“熨平”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特征。间接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由于间接调控以非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为主,因而具有与市场机制协调性较好的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应居于主导地位。[28]第三,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体现了宏观调控权行使的辅助性原则。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形式:一个是指导经济活动的规制经济;另一个是国家的直接经济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的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29]在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数据”,这是因为辅助性原则要求将国家的宏观调控活动严格限制在补充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的范围内,防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取代市场机制[30]即“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规制”一词包含了宏观调控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中提炼中国式的宏观调控权不再是一个难题。“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3]从“宏观调控”到“规制”这一“语言转向”体现的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因而,当我们从旧的语言圈套中解脱出来,进行“话语”解放时,真正的挑战来自于‘旧的语言外套”被抛弃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且,该问题是笔者在研究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但却有助于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因而是学术研究“外部性”体现。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34]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35]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学者从“立体成像”的视角得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一共识,但是研究者们在界定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时使用了包括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不同的语词来表达,其间自然是暗含了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理解上或明或隐的区别。[36]所以,在经济法学界,几乎没有公认的充当“常规科学”的教科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在日本经济法上,学者们之所以用“规制”来替化‘国家的干预”,是因为“规制”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体现了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相形之下,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语词可能只强调了国家‘施加影响”的某个方面,从而有失偏颇。因而,将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提炼为“规制,可能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而这也有助于当下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规制”之下还可以提炼出若干子范畴,例如宏观调控、公共投资(国家参与)。但是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提炼,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规制”应有之义是法治之下的规制,从而避免宏观调控工具化的倾向,将“购房落户”“中考加分”、“地方政府发债,等等都作为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沦落为恣意妄为。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而且如果按吉普林(X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法律副作用的药剂。[37]对于学者而言,就是要透过语言的面具,抓住经济法最为本质的东西,从而尽量减少语言所带来的副作用。而这也就是厘定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的意义所在。

注释:

[1]、[3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第295页。

[2]、[29][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第34-35页。

[3]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3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絮语第8-9页。

[5]、[25]、[3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

161页,第135页。

[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7]、[11]、[12]、[14]、[16]、[26]、[27][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8页,第17页,第47页,第52页,第58页。

[8]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311(8th ed.,Thomson West, 2004).

[9]、[18][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第304页。

[10]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5]、[17][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第47页。

[19]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页。

[22]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史际春、肖竹:《论价格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4]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2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155-156页。

[32]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由于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如此,因而任何一个学者的研究结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强加的”,当然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33][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第3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关  键  词】宏观调控权/合法性/权力配置/权力行使

基于经济法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注:经济法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是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的一系列“二元分立”的框架。例如,从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出发,可将人类的欲望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进而在经济层面区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在政治、社会层面区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法律层面区分公法与私法,等等。基于上述“二元分立”,又可进一步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政府与市场、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等等。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结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提供(注:自从萨缪尔森提出“公共物品”的较为公认的定义以来,对于公共物品的研究日益深入,从而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这在财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的具体领域已经有了突出的体现。为此,有必要把公共物品理论推广到整个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中。),其中包括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适时适度地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宏观调控及相关制度具有极大的外部性(注:这里的“外部性”包括“好的”外部性,也包括“坏的”外部性。实际上,从经济学上说,公共物品是外部性的极端体现;从法学上说,法学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也不例外。),因而对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构筑必须慎重,以尽量减少宏观调控对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关联日益密切,制度已逐渐被视为经济活动的“内生因素”。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论是鼓吹市场经济的自然演进,还是强调外力推动(注:其实,演进主义与建构主义、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等诸如此类的各类主义,在交替兴衰沉浮,这在20世纪体现得最为突出。但如果把某一种主义绝对地理解,则对于实践贻害无穷。事实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恐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排除或否认国家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或重要性。即使是哈耶克之类的自由主义大师,也都强调对“国家干预”或“政府活动”应有正确的理解。参见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9-281页。),实际上都并不完全排斥国家的经济政策或宏观调控。我国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后发国家”,宏观调控被认为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财税、金融等领域所取得的一些调控成果也为此做出了佐证。但是,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侧重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对于宏观调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建构,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研究上,都还十分欠缺。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解析宏观调控问题。

通常,权力/权利被视为法学研究上的核心范畴;与此相应,宏观调控权亦应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学界的相关研究尚十分薄弱。在鉴于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宏观调控权方面的几个较为基本的问题,包括宏观调控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这些探讨对于完善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制度甚为重要。

一、宏观调控的合法性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译为义理性、正当性等)问题(注:合法性是一个有诸多复杂含义的概念,韦伯、哈贝马斯等学者对其认识亦不尽相同。本文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主要限于符合法律规范或规律,以及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和承认的意义。),是研究宏观调控权首先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有助于认识宏观调控权的来源和产生基础等问题。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包括其在法律、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性。其中,法律上的合法性是最直接、最受关注的。如果某项宏观调控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则在强调法治的情况下,其效力就会受到质疑和削弱。因此,从合法性的角度,宏观调控首先就被分成了具有合法性的宏观调控和不具有合法性的宏观调控。

从法律上说,具有合法性的宏观调控应当是由具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依法实施的。因此,如果一个主体本身不具有宏观调控权,则该宏观调控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宏观调控权对于确保法律上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从形式上看,宏观调控权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在把法律仅理解为制定法的情况下,宏观调控权的确立、分配和行使等内容,要通过国家制定的法来加以体现。此外,宏观调控权也是国家的经济管辖权的具体化。作为国家主权或更为具体的管辖权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权同样是整个国民总体的一项重要权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和权力也在不断膨胀(注:对此,不仅“瓦格纳定律”和其他许多学者的研究都不断地证实了这一点,而且,各国政府财政支出占本国GDP比重的不断扩大,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参见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和发展。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已成为一个较为公认的命题,因此,宏观调控也被认为是现代国家新获取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标是解决经济、社会领域的诸多现代问题。[1]此外,由于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私人主体所不能提供或无力提供的,因而只能由国家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宏观调控首先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其次才是国家的一种权力。

第4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空间结构;路径依赖;R&D投入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1

目前关于主体功能区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大多集中传统的财税政策研究,本文试图运用发展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主体功能区宏观调控政策,并且只把地方政府作为主体,从空间结构调整的角度关注政策适应性,强调路径依赖和选择这两个机制对政策制定的影响。

一、主体功能区的经济问题:理论与政策

我国政府为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发展,一直致力于制定与执行主体功能区的宏观调控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存在结构调整问题的区域,这类区域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需要调整的农业结构的边远地区,一是已具备良好制造业基础的地区,但目前的经济结构不利于其进一步发展。

理论上,区域经济政策会事先假定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及地区内部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政策干预会形成一条自我定义的发展路径,不同于地区现存的发展格局。我国主体功能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集中于解决短期经济问题,如减少失业等。但是区域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依据不同的经济理论会制定出不同的政策。凯恩斯有句名言“长期来看我们都要死掉”,因此他解决短期经济问题的理论和对市场供给方的干预会对结构调整产生负面影响。而干预经济中需求方的经济理论对政策制定意义是重大的。我国主体功能区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对市场供给方进行调整,追求高收益与与提高产品质量,这遵循的是凯恩斯理论。这些宏观调控政策忽略了对落后地区的补助与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产业政策也只是扶持强者,有些地区不断在同行业中引入强者,结果造成了恶性竞争。

本文提出的宏观调控政策具备以下几个特征:能为高科技产业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引入促进经济增长的新资源、发展城市群和形成各地区经济活动的差异性。

二、路径依赖和选择

在区域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者要考虑经济的不确定性,制度因素与技术发展以及该地区的历史,地区的发展历史是应该被重点考虑的因素。

为分析路径依赖,我们首先界定结构参数这个概念,结构参数类似于当前产品结构的组成,包括工人的数量、工人的知识水平、某类商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市场机制的效率、财政与非财政政策的效率,这就决定了各地区进行结构调整的差异性。地区,做为微观经济主体,它们不仅在创造、模仿、应用新技术方面有差异,而且在适应能力方面也存在差异。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会受当地文化影响,因此会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政策。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会限制地方政府创新的能力,使他们会习惯于按常规办事,同时各地区的区位也会影响各地区的竞争力,进而影响各地的宏观调控政策。

路径依赖是指创新行为和适应变化的能力会很大程度受过去空间结构的制约。传统的区位理论认为在有限空间内空间发生两极化的主要原因是规模经济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是由相似度高、关联性强的经济体聚集引起的。现论引入了动态观点,提出了累积因果概念。累积因果概念是描述中心与边远地区关系的核心概念。尽管某些落后地区由于成本优势,在新技术成熟与标准化的推动下适应能力会提高,但是各地区间的竞争最终还是依赖静态的区位优势。

这就给政策制定者提出问题,如何决定地区在空间结构中进一步发展。选择和路径依赖是重要的政策机制。在区域宏观调控政策中,政策干预会改变结构参数的构成。当区域政策非常适应周围环境时它的影响可能非常大。地区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是,如何考量新技术,新技术能否成为该地区结构调整的驱动力,新技术通常冲击旧技术,因此它会受到“老”企业的抵制。当地区政策偏离它的宏观环境时,它有可能失败,同时地方政府要面对承袭历史的空间结构局限性,政策只能做少量调整。

三、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原则

地方政府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新的发展路径是不可计划与预期的,因此地方政策应该支撑空间结构调整,适应新技术与新区位的要求。

地方政府还应扮演另外一个重要的角色,由于空间结构对地区经济活动只会产生较少的影响,政策制定者还可以构建一个有利的区域环境。我们主张地方政策应该改变现存的产品结构,并且改变地区发展过程,这些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技术进步与产品创新为基础。

在进行不断复杂经济结构调整的地区,高薪技术企业是否会遵循旧的地区发展模式或者它们是否努力构建新的经济结构都是不可预期的。但是高薪技术企业和高级人才都需要不断地R&D投入。高薪技术企业的发展是相对较快的,所以政府应制定较低的门槛,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包括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获取知识,同时提高政策的灵活度。政府还应建设更多的培训与教育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同时建立企业合作网络。政策要尽可能吸引和留住高级人才,因此要建立吸引人才的外部环境,包括教育、医疗体系的完善,区域间交通和通讯网络的构建。地方政府应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升级周边环境,强化地方薄弱环节,以使地方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地方政府有两类选择机制。一类是内部选择,提升地区经济的吸引力,一类是相关选择,参照竞争地区制定适合本地地区发展的政策。在第一类选择中政府和企业一道寻找解决内部问题的方法,比如说工资率和税收,改进基础设施水平。在第二类选择中政府应研究发展策略,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投资科技园区、增加R&D投入、改进居民生活条件。

参考文献:

[1]杜黎明.主体功能区区划与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视野[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2]陈耀.“无序开发的终结者”――关于主体功能区的答问[J].人民论坛,2008(2).

第5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第6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而财政则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金融手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背景,不同发展目标,各国政府对其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财政活动则表现出各自不相同的特征。对于改革开放30多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学术界通常按照“市场化”程度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1年,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阶段;1992-2003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以及以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据此,并按照财政“公共化”推进程度,考察我国财政改革以及财政政策实践演变历程,我们将其划分成三个阶段:1978-1991年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与财政政策概念认识阶段;1992-2003年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与财政政策实践启动阶段;2003年-至今市场经济下财政政策运用技术日臻成阶段。

    1.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与财政政策概念认识阶段(1978-1991年)

    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都由计划决定,国有企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生产全部按计划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用集中行政命令的方式组织全社会生产活动,财政收支只是执行计划的具体手段,只是计划的会计。在这种背景下,基本不存在一般概念上独立的“财政”活动,当然也就更无从谈起财政政策了。1978年我国开启了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进程,财政改革必然成为了这场改革的“排头兵”,新旧体制转型的“对接口”。从“让利”入手,1978-1992年期间,我国政府相继进行了“分灶吃饭”、“利润留成”、“利改税”、“税利分流”等一系列“以让利、放权”为核心的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打破中央高度集权、财政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格局,引入市场经济运行新机制。在此期间,我国经历了1978-1990年三轮明显的经济周期:第一轮经济周期是1978-1981年,第二轮经济周期是1982-1986年,第三轮经济周期是1987-1990年(刘树成,2004[7]),相应的政府进行了3次大规模宏观调控。在这三轮宏观调控中,政府仍主要延用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加计划的方式,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规模,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对在建项目实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等。客观讲,这些方式在这一阶段对于稳定经济运行是显着有效的。

    一是因为,这三轮经济波动更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需求过快引起的,在当时政企不分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采用行政命令方式直接且见效快。这一时期财政分权化改革,使地方和企业预算外自有资金猛增,不仅调动了地方政府聚财理财、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使得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得到了从未有过的释放。同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手中有钱后,在预算软约束下,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片面追求高速度,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地方政府投资无度、国有企业盲目扩张的冲动,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过热问题。对此,政府凭借着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掌控权,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惯用手法,行政命令式的急刹车,可谓轻车熟路、经验丰富,直接且见效快。例如1978-1981年第一轮经济周期中,1981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该年经济持续走低,并成为第1个经济周期的谷底。1982-1986年第二轮经济周期中,1986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7月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经济增速下降,该年成为第2个经济周期的谷底。1987-1990年第三轮经济周期中,1988年9月了《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经济开始步入收缩期。1989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经济急剧收缩。199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1990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报告》经济增速继续走低,并形成第3个经济周期的谷底。主要经济政策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20年大事记》整理而得。

    二是因为,这一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处于从无到有的起步阶段,民营经济只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市场很不成熟,市场运行机制很不健全。相应的,政府针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间接宏观调控只是处于初步认识阶段。控制经济波动只能主要倚重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此外,不得不提,无论放权,还是让利,事实上都是以财政上的减收、增支为代价的,这使财政收支运行自身陷入了不平衡的困难境地。中央政府财力严重下降,连年赤字,捉襟见肘,在许多情况下维持“吃饭财政”都成为问题,又何谈调控效力(李茂生,1999[8]),这也是无法倚重经济手段调控经济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这一阶段没有形成真正的财政政策调控实践。从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上看,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利益机制影响市场主体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行动,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又何谈政府宏观调控的概念。尽管如此,在此期间,政府还是逐步引进了财政政策的概念和做法,如在1981-1990年整个“六五”、“七五”期间,政府一直控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增速,见图1,除1983年以外,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长速度一直明显低于全国基本建设增长速度,其周期性调整始终超前于全国基本建设增速。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抑制投资需求过快增长,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意图还是较为明显的。同时,在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造成中央财政困难日趋严重的情况下,1981-1999年,中央政府还是累计举借内外债1008.8亿元,有保有压、保证重点地全部投入到了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设上去,这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与财政政策实践启动阶段(1992-2003年)

第7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一、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关系 

    国家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核算是以国民经济为整体的核算,但所有核算包括生产核算、分配核算、流通核算和使用核算都是以基层单位即企业核算展开的,因而企业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地。在企业核算中,会计核算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占企业核算工作的很大比重。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相比较,它们之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核算的总体范围。国民经济核算是将国民经济当作一个总体的宏观核算,而会计核算是将企业当作一个总体的微观核算。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看是总体与个体的关系。宏观总体的某个指标数值与微观个体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汇总关系,如销售收人这个指标或科目,对企业来讲,不考虑买者是谁,只要出了企业范围,就是销售;而对部门、地区、国家来说,部门、地区内部的相互买卖就不应该计算迸来。总体范围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会计核算在许多方面的差异,从而决定会计核算无法直接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各种数据。 

    2.核算的目的。国民经济核算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为核算对象,通过制定一套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科学的核算方法及相应的表现形式,为国家宏规经济分析、决策、调控提供资料。会计核算则是以微观基层单位的资金运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为微观活功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合公众了解微观单位的财务信息提供服多。目的不同,所选的指标(科目)自然也会不同,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中某个指标(或科目)即使在名称上相同,大多救情况下口径、范围也不一样。 

    3.核算的内容。从这方面讲,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互相区别的一面。就两种核算中直接相互关联的部分而言,主要区别表现在核算的概念与分类上。在概念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同一核算概念有时会有不同的含义。在分类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共同采用的分类所依据的原则和所划分的类别不一致。 

    4.核算的方法。二者尽管都采用了复式记账法,并借助账户形式加以表现,但两者使用的账户有以下区别:(1)从登记主体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以账户为主体,根据账户来确定收支;会计则以企业为主体,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变动,分别反映其增加及减少。②从登记项目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中所有账户要登记的项目都是固定的,它不随业务的文化而变动;而会计账户要随经济业务变化,区分不同的账户登记实际发生额。(3)从账户类型来看,国民经济账户是根据国民经济循坏过程来没立账户,包括生产账户、收入支出账户、投资账户、对外交易账户、资产负债账户;而会计账户则根据它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两大类型,收入和支出要根据账户的不同类型进行登录。此外,国民经济核算除复式记账和四式记账外,也采用单式平衡表和矩阵表进行核算。 

    以上差异引发了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的许多差别,如收入概念的差别、配比原则的差别、计价原则的差别等等。所有这些差别表明,试图将微观会计核算纳入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内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想从微观核算到宏观核算建立起逐级汇总体系,也是缺乏依据的。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只能由国家统计系统从宏观搜集,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甄别、调整、加工和开发。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行不通的。 

    二、从会计目标看会计的服务对象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决定了企业应当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内容。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目前的确和潜在的)、企业的管理当局、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如职工、客户、供应商)。从契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经理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总是受到各种各样契约的约束。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背景下,委托人与人总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出于这种原因的考虑,相关利益集团会与经理人员达成一定的契约,以保证经理人员不会做出损害他们利益的决策。人们要求通过会计报告来监督这种关系的假设成为受托责任概念, 

受托责任现在问世纪末和20世纪初是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主要为相关利益集团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服务,这是企业会计最为基本的目标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但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限定在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之内,是对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系统立足于微观经济主体,主要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这是由会计本身特性所决定的。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会计信息系统并不能提供直接有助于宏观调控的信息,两者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三、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 

    虽然国民经济核算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全局性的整体核算,而会计核算仅针对一个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会计核算仍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然而,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核算范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根本差异,这就给国民经济核算直接利用会计核算资料带来了不便。而企业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对象和目的上是一致的,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应在这一微观层次上来讨论,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也只能从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相结合的角度来寻找。

 

    在微观层次上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就是要建立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统计核算为综合研究方法,以计算机为技术手段的会统并轨合一的新的企业经济核算制度,从而达到两种核算职能上的结合及相对的统一。具体来说,有以下要求:

    1.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统计核算的关系不存在自下而上层层汇总的关系,宏观核算同企业会计、统计核算在核算目的、核算原则上都有区别。从国民经济核算模式来看,其一整套规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的统计核算,在微观上都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是行不通的。因此,不能再以统计为中心进行协调,更不能以两者的独立为前提,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2.必须转变企业会计与统计的职能。应将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而统计则作为一种分析研究的方法和预测、决策、控制职能而存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方法来弥补会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的缺陷,这样既可以消除企业核算数据多元化及重复劳动的现象,又可以使会计核算体系的优势与统计综合分析的特殊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

    3.必须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既然要把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那就必然要改革现存的会统分家的组织机构,可在会计部门下设一个统计分部,不一定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来完成上述企业统计的职能。

第8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德国人最先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而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则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解释,目前我国对经济法通说的概念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虽然经济法在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定义,但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却是共同的,他对各国经济发展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1]。经济法可以概括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场管理法部分,目的是为了营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等;二是宏观调控法部分,主要是与税务、金融、统计、对外贸易等有关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经济活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身来调节,国家的管理、干预和调控也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必须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经济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象征。

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经济法在本质上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法可以协调市场经济中主体的平衡,以社会全局和整体为中心,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动态平衡,其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各要素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主体,以此,确保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下去。治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的本质要求,更是产生经济法的历史背景。因而,社会的脚步必定会促使国家通过经济法来将行政和经济更加紧密的结合,加强宏观调控程度,及时摆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良现象,以此来提高整个经济市场的运行效率,达到市场的良性运转。关于市场主体方面,经济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经济法在对市场中的各类主体做出规定的同时,也对各类主体的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此种规定规范了市场的主体,从而促进了经济活动能够有效、正常的运行。

2.经济法在基本内容上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已经成为了一门独立的、门类齐全的法律,主要由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构成。这两个部分为国家协调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强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核心,通过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来达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经济主体公平的进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市场规制为商事主体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有利条件,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垄断行为,进而促进竞争有序、健康的进行下去;经济法规定了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保障措施;规定市场职能的法律措施,建立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市场规制的作用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逐步形成,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3.经济法的公平正义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得以实质性的落实,继而,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文化生活,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表面上,社会是和谐、稳定的。然而,随着贫富差距的问题的显现,社会出现了实质性的不平等。然而,经济法作为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它的实质就是公平正义,所以在解决贫富差距大这一方面,经济法有着独特的解决良策。随着贫富差距危机的增大,弱势群体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而隶属于经济法的社会保障法就是专门解决弱势群体这一问题的有效法律手段。

三、结语

第9篇: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中国经济奇迹;范式之争;基本假设条件;创新与借鉴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5-0031-08

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已成为理论界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是否有必要提中国经济学?中国经济学究竟应当怎样研究和研究什么?它是一门注重实证性研究的学科,还是一门注重规范性研究的学科?出现这些争论既是我国经济理论长期历史演变的反映,更是30年来生动活泼的经济现实和经验的深刻反映。理论演变的历史经验和中国现实的发展已经表明,重大的历史现象和事件必然催生出理论创新,中国经济学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重大经济事件与宏观经济理论创新

宏观经济学是一个持续构建过程的结果,是思想与事实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从长期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在当时如何流行和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思想,都不过是经济思想史中的一个章节而已。任何理论都只是大胆的猜想,其命运最终都将是被新的经验事实证伪,一个有生命力的理论应该是在证伪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而与新的经验事实并行不悖。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重大经济事件的发生将引起一场经济理论的创新或“革命”。从西方宏观经济学的演变历史中也可看到,整个20世纪以及刚刚开始的21世纪,世界经历了和正在经历四个重大经济事件: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二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的扩散”(东亚经济增长的奇迹,撒哈拉沙漠一带国家经济增长的灾难),以及正在经历的“中国经济奇迹”。这些大的经济事件及其解释使得原来的思想失去信誉,而由新的思想取而代之。

(一)大萧条与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革命

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产生肇始于大萧条,这个事件在随后的时间中持续不断地影响着经济学家的研究进程。试图寻觅1929-1933年世界范围内的产出和就业灾难性崩溃的原因,至今仍是对经济学家才智的激烈挑战。那些求助于包含在古典经济学及其追随者的著作中的传统智慧的经济学家们,无法为1/4的失业率、实际产出1/3的下降找到一个逻辑一致的令人信服的答案。建立在萨伊定律、完全信息的经济人、竞争性产品市场和劳务市场,以及货币数量论基础上的古典主义,在1933年陷入了极大的困境,而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在理论上宣告了古典经济学在学理上的破产。

(二)“滞胀”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反革命

大萧条在某种程度上为经济思想中的凯恩斯革命开辟了道路,而“滞胀”也为一个货币主义的新古典反革命开启了大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量失业的消除对于凯恩斯思想的传播和影响有深刻的作用,凯恩斯主义非常关注政府在维持充分就业中的责任。为这种思想提供支持的是凯恩斯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菲利普斯曲线,它所表明的通胀与失业之间的消长关系为当局的政策选择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菜单”。然而这种以忍受高通胀为代价而换取失业率降低的政策药方,在“滞胀”面前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境地。在面临政策实践困境的同时,凯恩斯主义在理论上也遭到了更加致命的打击。

货币主义者通过自然失业率假说,以适应性预期为基础否定了菲利普斯曲线中永恒存在的失业和通货膨胀的长期消长关系。这在理论上了作为凯恩斯主义理论基础的重要模型――总需求总供给模型,在政策实践中动摇了人们对政府的信心。20世纪80年代初的美国经济衰退中,由于货币主义主要构件的货币需求函数的稳定性发生了巨大的波动,使得弗里德曼所宣称的恒定增长的货币政策规则完全失去了可信性。于是以发展弗里德曼――菲尔普斯自然率假说为开端,试图将“通胀与失业之间不存在长期替代关系”的争论加以规范化的卢卡斯,通过将自然率假说和持续市场出清假设以及理性预期假说结合起来,再加上华莱士和萨金特等一些理性预期主义者的努力,掀起了席卷整个宏观经济学的“理性预期革命”。

这场以“滞胀”为契机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反革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理性预期和市场持续出清为基础的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同时一些坚持凯恩斯主义思想的学者,在吸取了理性预期假设的基础上,发展了一些具有一致微观基础的一系列模型。这些模型向人们显示了名义总需求的波动是能够影响实际产出的,从而再生了凯恩斯主义,形成了现在的新凯恩斯主义学派。

(三)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的扩散与增长理论的兴起

20世纪之前,世界经济增长是离散的、不连续的。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中发生的生活水平的巨大改变已经非常不均衡地扩散到世界上的其它地方,一些国家经历了非同一般的“经济增长奇迹”,主要集中在东亚;同时一些国家也经历了一些“灾难”,主要是撒哈拉沙漠一带的非洲国家。而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几乎都认为非洲国家比东亚国家具有更大的增长潜力和发展前景。因此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那些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来说,当时正统的经济学理论在解决“如何跳上经济增长的电梯”问题上是不够的。所以在经济增长领域中旨在建立一个基础理论结构的努力正在向前发展,于是二战以来,先后掀起了研究经济增长的三次理论浪潮。第一次浪潮集中在哈罗德和多马的强调资本积累在加快经济增长上的重大作用的模型中。20世纪50年代中期,索洛和斯旺的新古典增长模型推动了一个持续更久、规模更大的研究经济增长的第二次理论浪潮。第三次浪潮是因罗默和卢卡斯的研究工作而兴起的,这次浪潮引发了内生增长理论的发展。

(四)“转型衰退”、中国“经济奇迹”与主流宏观经济理论困境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按照主流经济学理论和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经验,实施了新古典自由主义开出的“休克疗法”药方。但是“休克疗法”的实施并没有出现设计者预期的“U”型经济增长轨迹,而是出现了一种与一般的经济循环不同的“转型衰退”:经济增长率急剧下降,并陷入了一种持久的深度衰退之中,呈现出一种“L”型的经济增长轨迹,并远远超过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破坏程度。如大萧条中衰退最为严重的美国,实际CDP下降约30%,但在1933年3月之后就开始迅速的恢复,实际GDP到1939年恢复到1929年8月的水平。而等国家的转型衰退,除了波兰以外,其它国家恢复到转型前水平的时间均大于10年,而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家实际GDP的下降幅度竟然高达50%,乌克兰甚至达到61%,并且甚至至今还未恢复到转型前的水平。

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只要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市场价格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经济就能

够自动实现增长。对于如何达到这样的初始条件,一些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达成了所谓的“华盛顿共识”:转型国家需要加速经济自由化进程;加快国有财产私有化进程,使国有财产变成自然人财产和法人财产,弱化国家的经济地位;通过自由化和私有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加快国家的对外开放。但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政治上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利用计划、规划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城乡二元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要素单向流动等等。这样的初始条件显然不符合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但中国不仅取得了年均10%的高速经济增长,而且维持持续高增长30年,同时在国际地位、人均收入、城市化率、工业化程度以及预期寿命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果我们将“经济奇迹”定义为超出了现有经济理论的解释力、从已有的经验来看不可能发生而实际上却发生的经济成就,那么中国经济奇迹是当之无愧的。这不仅为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乃至全球的经济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还提出了一系列亟须阐释的重大理论、现实与政策问题。阐释这些事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成为宏观经济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中国经济奇迹导致重大宏观经济理论创新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二、中国经济学的“范式”之争

理论界在反思中国和经济实践经验的同时,开始重新检验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这些国家纷纷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式。而在中国,两种经济学范式的争论却愈演愈热。

(一)两种经济学范式之争

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首先提出了“范式”概念并用于科学史和科学哲学领域。范式是观察世界和实践科学的方法,是特定学科的一般研究人员所共同掌握的信念、价值、标准、技术手段等等的综合体。而对于“经济学范式”,《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作了描述性解释,“作为经济学一种范式,最重要恐怕要数边际主义的发展,尤其是主观价值论以及随之而来的边际分析方法。但是很多作者只是从这个一般方法中选出一部分用以构造其独立的范式”。我国学者樊纲认为,“范式”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指的是在某一学科内被一批理论家和应用者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他在此基础上定义了“主流范式”:在一个国家的某一学科中,代表多数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一个学科所使用的主要理论范式。他把我国1979年之前的主要经济学理论范式称为“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范式”,简称为“苏联范式”。库恩把科学发展分为顺次的:原始时期――范式形成时期――常规发展时期――范式转换时期――新的常规发展时期……当特定科学领域内的一般研究人员在日益增多的“反常”现象面前不再接受原来共同掌握的信念、价值标准、假设和定理时,则是“范式危机”,而这发生库恩所说的常规发展时期和新的常规发展时期,即范式转换时期。

樊纲认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本身具有普遍的、一般的意义,是无国界、无阶段性、无阶级性的,因而不应该有中国特色的基础理论。而中国经济学界改革开放以来所感觉到的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其实主要是苏联版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现实问题的冲突,通过对“苏联范式”中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生产资料所有制”、“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与市场经济”、“价值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基本规律”等问题的剖析,樊纲指出了“苏联范式”所存在的根深蒂固的缺陷,因而“苏联范式”处于危机之中。针对樊纲的这一观点,崔之元认为追求普遍性,并不等于有了普遍性。他通过四个案例指出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目前正处于深刻的“范式危机”中:“行为理性”的混乱,微观基础的动摇,“科斯定理”还是“科斯谬误”,以及众多的“不可能定理”。他的结论是:西方经济学的“范式危机”说明目前并无普适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基础理论”。因而中国学者不仅要“应用”“基础理论”,更要创造“基础理论”。吴易风认为樊纲想追求一种具有普遍的、一般的、无阶级性的科学意义的经济学基础理论是不现实的。因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这样一种经济学”。

(二)其它几个有关范式的论点

钱颖一认为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是当代世界范围内唯一被经济学家们广泛接受的经济学范式。“现代经济学正是由于有这一被广泛认同和使用的分析框架,才使得经济学相对于其他社会学和政治学发展得更快,应用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夏业良通过对《经济研究》近50年,尤其是近20年来发表文章的统计,认为传统政治经济学范式及代表着过去一个时代的传统政治经济学教学、研究范式都已终结。而现在的主流发展方向应是现代经济学范式。邹东涛认为中国经济学界存在三大范式,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西方经济学范式和描述主义的准范式。改革开放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与传统政治经济学是同一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在改革开放以后衰落了,但马克思主义范式并没有衰落,而是挣脱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束缚,走上了复归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在改革实践中创新发展的道路,并结出了丰硕的理论成果。除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和西方经济学范式之外,邹东涛认为中国经济学界还存着一个描述主义的准范式。因为“如果只有上述两个范式的认识,中国经济学界将有为数众多的研究人员及其理论成果无法归类。”但由于该范式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概念、范畴、体系,折衷的处理方法是将之称为“准”范式。而中国经济学“将是三大范式的共同发展”。

三、范式之争的启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意义是什么?

从上述有关范式的争论中,可以发现一些十分值得注意的基本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所提出的“范式”概念和思想主要是针对自然科学的发展模式来讲的,并对整个传统科学方法论的认识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如果我们把“范式”概念用于经济学也许首先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第一,“范式”概念和思想的提出究竟是增强了科学理论的客观性(也就是共性)还是增强了其特殊性(个性或历史性)?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即“范式”思想表明了历史、社会、人们的价值信念对自然科学理论的决定性影响,亦即不同范式并不存在统一的客观基础,是难以比较的。不同的范式是由不同历史因素、社会价值信念等非客观因素决定的,并不具有绝对客观基础。第二,自然科学范式和社会科学范式概念的界定难道是一样吗?显然,由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深刻区别,两类“范式”概念和意义应该是有明显区别的。简单地说,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自然科学的范式相对清晰、有效、易界定,而社会科学范式则模糊、局限、难以界定。决不能把自然科学意义的范式与社会科学意义的范式混为一谈,因此经济学范式具有的共性意义比自然科学范式要小得多,即使属于同一“范式”的国家,其经济运行的整体特征也完全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应该认识到,在经济学中概括不同国家的经济特征,特性和共性至少是同样重要的,只有共性而没有特性的范式是难以真正成为一个具体国家经济

学范式的。实际上,不是经济学中真的只存在所谓“西方经济学范式”或“苏联范式”,而是我们并没有意识和自信建立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因此,我们学习和借鉴一个范式时,并不意味着要象自然科学范式那样,只能是接受、照搬一个范式,而是应该建立中国经济学范式。

其次,从经济学方法论视角看,如果说经济学“范式”概念的理论意义在于寻找不同国家经济运行规律的共同特征,那么必须要意识到,寻找不同国家经济现象产生的共性原因的意义与自然科学相比要小得多,寻找不同国家经济现象的共性并不是真正社会科学“范式”思想和意义所在。历史主义的“范式”思想实际上告诉我们,任何范式的确立与其历史文化传统、社会背景、人们意识及信念对科学研究的深刻影响有关。简单说就是范式的确立并不存在所谓的客观基础和客观标准。如果说“范式”这个概念和思想对经济学研究有什么深刻意义的话,是它进一步深刻地告诉我们,既然自然科学中范式的客观基础和标准都不存在,那么经济学中范式的客观性(共性)就更难存在。因此,经济学范式也许更多地是反映和描述了一个具体国家经济、一个具体经济发展过程的主要特征。那种企图建立反映和描述大多数国家、甚至反映和描述所谓客观经济规律的“范式”是不可能的。

再次,如果认识到人们对现有经济学(更广义地说是社会科学)范式概念和思想的误解,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经济学范式的争论双方会如此对立,甚至到了无法继续讨论的地步。其中的原因有三:第一,任何外来经济学范式在描述和解释一个具体国家经济运行基本特征时,必然存在着相当不能解释的重要部分,即任何国家的经济运行基本特征都必然有其显著的独特性。因而中国经济学的范式只能存在于现实的中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而不是存在于已有的“范式”之中。第二,中国作为一个重要国家,其30年改革过程和经验之丰富,更是以往的经济学范式所难以概括和解释的。第三,如果我们不是简单的从所谓“苏联范式”或者“西方经济学范式”去看待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经济运行特征,那么就不难发现,实际上这两种“范式”中的某些部分都以某种程度的结合形式,在现实中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因此,面对中国30年来深刻的变化和发展,用任何已有的“范式”来解释和描述都是片面的。

最后,如果我们真正认识到“范式”的思想和方法论意义,认识到任何经济学“范式”的局限性和独立性,认识到30年来中国经济发生的极其深刻的变化和影响,就应该从中国改革以来的现实经验,而不是简单地从已有所谓“范式”出发去被动认识和解释鲜活的、生动的中国“经济奇迹”。当然,在寻找中国经济学范式的过程中,在重视我们的历史经验的同时,也要学习和借鉴西方经济学中有科学意义的内容(例如,实证研究的思想和方法可能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重要方面),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我们对中国经验的现实感悟优势去思考和研究。只有在充分学习和借鉴有关已有“范式”的基础上,以我为主,以现实的中国经济经验为主,树立走中国特色经济发展道路的研究战略和认识,一心一意关注和研究“中国特色”,才是中国经济学发展的正确方向,才能解决中国的“范式”问题。

四、中国宏观经济理论创新:若干基本问题思考

实证方法论的哲学基础是“证伪主义”。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程序是:提出理论假设条件――逻辑推理(建立数学模型)――结论并进行经验检验。按照“证伪主义”的思想,实证研究方法最关键的是假设条件的提出,即假设条件正是理论创新的核心内容。按照“范式”思想理解,理论体系的最基本假设条件正是“范式”的核心要件。无论是“证伪主义”还是“历史主义”都表明,任何假设条件的正确性和客观性都是相对的,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文化、一定价值观、一定经济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促成的主观认识的反映而已。因此,创新中国宏观经济理论的核心就是要创新性的归纳和提炼出能够反应中国长期基本特征的假设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提出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一)中国宏观经济学基本假设条件初探

中国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条件既要能简单概括其最基本特征,又要有囊括宏观经济所有主要问题的分析框架,同时还要能够清楚地对比出与西方经济学有关基本假设条件的不同。因此,提出假设条件也是中国宏观经济学创新最困难和关键的问题,需要经过反复地探讨和争论才能够最终形成。下面只是我们的初步设想,希望能“抛砖引玉”。

1、生产力不平衡结构假设

我国近代以来的生产力演变过程中,始终强烈地受到发达国家相对发达生产力的影响和示范,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外来生产力引入或冲击的结果,即其生产力演变总体上不是一种“自然演进”,而是一种“强制进化”。在此演变过程中,我国生产力水平结构始终存在质(或“代”)的差别。与发达国家的生产力平衡结构相比,这一假设在现实中表现为,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巨大的差距,而在国内存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和不平衡演进。在生产力结构不平衡条件下,西方经济学中所揭示的市场调节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将产生它所没有涉及到的不同变化和结果,而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没有分析或难以解释的。

2、“引进式”科学技术进步机制假设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长期经济增长及生产力平衡结构演变所依赖的技术进步是原发的或自主创新的,可称之为“原发科学技术进步机制”,这与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始终处于世界领先的事实相吻合。由于生产力不平衡结构与平衡结构之间的生产力总体水平存在巨大差别,因此,生产力不平衡结构下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只可能主要是引进的方式,即“引进式科学技术进步机制”①。这种方式与发达国家“原发科学技术进步机制”存在本质的不同:技术进步有明确的方向,从而大大规避了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使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投资的收益更为确定。

3、国家强控制力机制假设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仍有着很大的差别。私有制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主张政府尽量少甚至不干预经济活动。而公有制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主张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经济进行有效的控制。具体地说,“国家强控制力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力地保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2)通过对土地、自然资源要素供给的国家控制,为经济增长提供廉价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要素。(3)通过实行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和外汇管制,以指导性信贷计划、利率管制和结售汇制,实施对金融资源供给的控制,为经济增长提供廉价的资金和外汇。(4)通过对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控制,推行义务教育和相应的医疗卫生体制,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大量的身体素质和智力素质较高但相对廉价的人力资源。(5)在其它方面,如经济战略思想、经济政策、大型经济项目建设等的制定和执行的迅速而统一的特征,都充分显示出较强的国家控制力对经济发展

的深刻影响力。

(二)有关中国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

如果我们确认了以上三个基本特征为我国宏观经济理论研究的基本假设条件,那么与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相比,其研究对象、内容及方法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理论研究的前提(假设)变了,则意味着其研究的对象、内容及方法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这正是基本假设条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所在。

1、研究对象问题

我们认为中国宏观经济理论研究的对象,简单地说就是:关于在生产力不平衡结构基础上经济总量与结构及其关系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经济相比,在生产力不平衡结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市场格局。从逻辑上分析,生产力水平高低决定竞争力高低,同一生产力水平范围形成同一竞争市场,不同生产力水平范围属于不同的竞争市场,而不同生产力水平上市场之间的竞争是不平等的,其各自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例如,在我国最简单的市场划分至少可分为农产品市场和工业品市场,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之间的竞争就是不平等的。因此,在生产力不平衡结构背景下的宏观经济研究对象,必须从西方经济学“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跳出来,突出对国际、国内不平等竞争、不平衡结构发展等基本问题的研究;突出运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政策解决有关不平衡发展问题基本原理的研究;突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宏观经济不平衡发展中,如何发挥其稳定性和主导性作用及特殊意义等问题的研究。

2、研究内容问题

在上面基本假设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将产生一系列新的宏观经济问题。首先,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的意义及作用问题。有关研究内容包括:与生产力和市场多元化一致,如何合理布局国有经济体系(多元化体系);国民经济增长与国有经济增长之间的基本关系与结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政策与国有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关系等。其次,关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政策的意义和原则问题。有关研究的一个基本内容是,如何通过国家干预机制有效地解决不同生产力结构之间协调发展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难点在于,与追求个体最大利益的市场原则不同,必须也只能由国家采取长期、有效的手段、政策,甚至是建立有关制度保证,来尽力提高或支撑低端生产力(市场)的竞争力水平,促进低端生产力及其庞大人口较顺利地向更高生产力(市场)转化。例如,如何把市场调节与国家计划协调起来;如何正确制定国家调控不同生产力水平(不同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如何重点解决和保障低端生产力和市场的发展及其巨大就业压力、弱势群体利益等问题。最后,关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和方法问题。由于我国宏观经济问题的性质及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方法也将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与西方经济学强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总量、间接调控手段相比,将有如下重大变化:(1)强调与生产力不平衡结构平衡发展相一致的结构性调控方法,总量调控方法将更多的被结构调控方法取代。(2)对高端生产力(市场)和低端生产力(市场)的调控问题应采取非常不同的方法和手段。(3)对重大的(与生产力不平衡结构一致)经济结构问题应采取强制性、计划性手段进行调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