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精选(九篇)

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

第1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指导意见》顺应国际国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广泛听取、吸收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各利益相关方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和期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股东、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和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指导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客观需要。

《指导意见》强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责任,强化意识,统筹兼顾,积极实践,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创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指导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重点把握好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三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重点把握好八个方面。一是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是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三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五是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六是保障生产安全;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八是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这八个方面是立足中央企业整体特点,结合当前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的具体要求。各个中央企业根据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企业特色,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着不同的侧重,在执行中按照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企业实际,落实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

第2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合同纠纷。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当事人的约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对于合同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案理处理的正确性。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新《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违约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同  合同法  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归责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在我国新《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违约责任的内涵、性质、表现形式、构成及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等几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粗略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及性质

违约责任 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其主要特征为:(1)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更不是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是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能对违约人的人身进行伤害。(6)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15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 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第二种说法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教育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第三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而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这样的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惩罚与补偿兼顾,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这两种形态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 条均有相同的规定,关于第三种形态是多年来争论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而一直未被承认的违约形态,这次《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行金钱债务和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默示方式, 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由合格的主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不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法针对实践中质量纠纷较多的情况, 在合同法第111 条中专门对质量不符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预期违

约 ,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这是一项避免和减少守约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致使不少预期违约行为未能依法受到追究,一些守约的受害方不能依法得到救助。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 ,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新合同法正式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针对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差异来说,预期违约属于在履行前毁约,而不像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后的违约,它与实际违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由此导致它们两者呈现不同的特点。它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违约是一种不能履约的危险,而不是实际违约。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损害。但有时也会使对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作履行合同准备所化费用遭受损失。(3 )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预期违约问题。(4)一方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5)预期违约是一种客观标准, 而不是主观臆断,必须是一方明确表示,即明示预期违约,或自己行为明确表明,即默示预期违约。所以,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只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历来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实际存在的违约行为;二是认为必须是有效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有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不构成违约;三是认为除上述三要件外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争论焦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有过错。新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它以过错为成立条件,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迟延返还保管物,此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由保管人向寄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并不否认过错概念及其存在价值。但在实务中,违约方很可能是有过错的,它具有补偿性,即通过责任者支付赔偿金等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无过错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存在的场合有限。

(二)、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它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它契合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反映并加强了市场竞争。严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坚持了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人们的公益心,减少社会损失。

    严格责任的确立,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所谓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约定的事实;②不履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④这种责任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而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

四、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有时是难以计算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带有惩罚性的。违约行为往往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有实际损害后果,如果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而应该根据惩罚性的观点对违约方实施惩罚。基于上述之分析,以下几种损失分配均属于违约责任:(1)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赁期间内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赔偿该融租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3)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4)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否则应由承运人负担,属于违约赔偿责任。(5)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6)在仓储合同中,在仓储期间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的委托物毁损灭失时,行纪人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8)在旅店、浴池业中,旅店放置客房或交由业主保管的物品丢失,由业主负责赔偿,属于违约责任。(9)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旅店赔偿游客交由它们保管的物品的毁损灭失,属于违约责任等。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一)、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五)、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新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在全社会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完善违约责任制,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正义性,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资料:

  选自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观点选自崔建远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选自徐学鹿主编的《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摘自《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第3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机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目前国际上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即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捐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和保护弱势群体等。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也有学者依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不同层次:一是“基本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负责;善待员工。二是“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消费者负责;服从政府领导;搞好与社区的关系;保护环境。三是“高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积极慈善捐助;热心公益事业。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证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证分析设计我国的企业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已经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实现了原始积累,正朝着规范化公司的目标迈进。企业对于社会所产生的作用逐渐增大,企业的行为给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逐渐加深。为了使企业能够有效地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的要件一是企业具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政府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其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安然事件后,人们对公司治理更加关注,安然的失败表明,忽略企业社会责任过于简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是行不通的。从整个社会来看,具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了解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关系才能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政策决策提供理论佐证。然而,全面分析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关系并非易事,本文分别选取了能在一定程度代表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两个范畴的若干指标作为其变量,通过分析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来分析公司治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选取的指标包括以下五类,其中前两类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变量,后三类属于公司治理相关变量:第一类,公司的实交所得税与利润总额比、保值增值率、销售税金率及指标的合计数等指标作为企业履行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的分项和总体变量,各指标数值越大说明企业履行责任越好;第二类,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受处罚的次数及其比重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的变量,指标数值越大说明企业履行责任越不好;第三类,公司的总股本、国家股比重、法人股比重、高管股比重及股本比重的合计数等指标作为企业公司治理情况的变量,笔者认为股本规模及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和影响企业行为的重要因素;第四类,董事会总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及其比重、非独立董事人数及其比重、董事会中专家董事的人数及其比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人数及其比重、董事会总体结构指标(董事会全部比重指标合计数)、董事会规模结构总体指标(全部董事会规模及结构指标合计数)作为企业公司治理的变量;第五类,董事会中中共党员的人数及其比重作为一类专门的变量。

(二)样本数据取得进行实证分析中,本文以巨灵数据库公布的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依据,为了尽可能保证样本数据的相关性和样本量足够大,本文选取了两个样本总体。第一个样本总体以违规企业总数为依据,从巨灵数据库选取A股上市公司中有违规被处罚记录的295家公司作为样本总体。选取整理出这295家公司以下指标:上市以来的违规次数及其比重;2004年末的实交所得税与利润总额比、保值增值率、销售税金率、税收与保值责任总体;股本结构指标:总股本、高管股比重、法人股比重、国家股比重、股本结构总体指标;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及比重、非独立董事人数及比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人数及比重、董事会中专家人数及比重、董事会结构总体、董事会规模结构总体。这些变量的简单统计描述情况如(表1)。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公司股本结构与企业税收保值社会责任的履行。从实证结果看,公司股本结构状况与其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的关系。公司股本结构总体指标与公司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履行的统计相关性都在0.97以上;公司总股本、国家股比重、法人股比重与公司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履行的统计相关性都在0.97以上;高管股比重的影响在0.425左右,但也是显著的:以上实证结果中,国家股、法人股比重大有利于公司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的实证建议意义不大,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问题突出。但高管股比重增加有利于公司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的实证建议则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表明提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有正面的积极效果,见(表2)。(2)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结构与企业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的履行从实证结果看,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状况与其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的关系。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总体指标与公司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履行的统计相关性都在0.94以上;公司董事会结构指标与公司税收保值等社会责任履行的统计相关性都在0.96以上。实证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专家董事的人数及比重增加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这样的结果对我国继续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见(表3)。(3)公司股本结构与企业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从实证结果看,公司股本结构状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的影响。公司股本结构总体指标与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的统计相关性-0.861;公司总股本、国家股比重、法人股比重与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的统计相关性都在-0.85以上;高管股比重的影响在-0.209左右。以上实证结果中,各股本结构指标与公司违规次数及比重是负相关的,首先这保障了分析结果合理性,其与人们的常识是一致的,即股本规模的增长有利于抑制公司违责任的行为,大企业一般比小企业更关注和看重其社会形象价值,也更会注意履行社会责任。其次,虽然国家股、法人股比重大有利于公司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的实证建议意义不大,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问题突出。但高管股比重增加有利于公司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的实证建议则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表明提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有正面的积极效果。见(表4)。(4)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结构与企业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从实证结果看,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状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的影响。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各分项指标中除其他董事人数及其比重外都是负相关的。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专家董事的人数及比重增加有利于抑制公司违责任的行为,而其他董事人数及比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有不利影响。这一结果对我国继续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见上(表5)。

三、研究结论

第4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对策

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形势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促进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征,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表现上也应表现得更积极主动和自主、自愿。所以,应该用科学发展的观点来研究企业应该和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更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

(一)切实履行好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最主要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如果自身不能发展,社会责任也无从谈起,非但没有社会责任感,承担不了责任,最后还得把企业的责任都推给社会。其实无论什么企业,经济责任是其基本责任, 就是创造经济效益,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为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物质和精神产品, 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推动经济发展。

企业家应该是按照国际标准办好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承担责任,唯有如此,企业才能有效地安置就业、创造财富、拉动经济、提供税收,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税收,提供完善的员工福利,替政府解决就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国有企业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奠定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二)切实履行好所承担的道德责任, 是企业发展之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倡导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平等交易、诚实不欺、信守诺言、保护环境等基本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诚实守信;“人无信不立”,企业也不例外。

企业承担道德责任,表现为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利益关系要求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自律。企业的领导和员工群众对利益关系的必然性和调节利益关系的必要性认识得越清楚,就越能尽到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就越能使企业的行为具有现实性和可预见性。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道德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致的。企业成功的奥秘,实际上就是如何把人的潜能充分调动起来,把各个人的能量充分发挥出来,也就是使企业全体成员自觉地把社会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是“可持续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企业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全社会来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条件造成危害;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二、结合实践科学发展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实现和谐的前体和基础,只有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和谐的辩证关系,树立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正确处理企业与员工、与社会、与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增加员工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更好地解决企业前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和谐企业建设,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要求企业,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发展社会事业,还要保护和修复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国有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三、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企业要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营理念

企业要改变传统的经营哲学和经营理念, 树立科学发展经营理念, 倡导社会责任第一, 利益、利润第二的意识和理念。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必然要求管理者转变以往“以利为本”的经营理念, 在人与生产安全、成本、利润发生冲突的时候, 应把人的价值看作高于利润,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要真正从长远的意义来看待企业社会责任,所以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劳动关系: 及时化解矛盾, 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按国家规定, 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

(二)企业要将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看做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途径

第5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中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事关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报告共分八个部分,包括前言、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调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典型案例、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选择、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促进机制。

报告前言阐述了研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

报告第一章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演变历程着手,立足适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了原创性的探索。

报告系统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国际和国内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国际上的发展,按照社会关注的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个别研究、广泛关注、全球发展三个阶段。在个别研究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焦点主要在于理念的纷争,争论的重点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利润目标以外的其他社会目标。在广泛关注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范围和影响不断扩展,研究主体从学者、NGO一直覆盖到研究机构与政府;聚焦重点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动力等各个维度。在全球发展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众多国际组织都试图提出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此外,报告还简单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我国的发展,从简单的贸易壁垒认识、公司法学角度的研究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已经在我国形成了初步共识,即企业不仅要对所有者负责、追求利润目标,而且要对员工、用户、供应商、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以追求可持续发展。同时,报告指出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深度和广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需要。

报告重点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报告在深入分析国际国内超过50个定义的基础上,原创性地提出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维度:内容(履行哪些责任,WHAT);方式(如何履行,HOW);动力(为什么要履行,WHY)。报告按照WHW三个维度对国际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分歧和不同的关注重点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提炼,为未来我国研究人员剖析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容与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报告认为一个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应该满足四条标准:一是有利于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二是有利于指导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深入推进;三是符合常识和中文的表达习惯;四是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深入研究的需要。按照这四条标准,报告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应该系统回答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基本问题,即企业要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如何履行,为什么要履行;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专业术语,实际上是中文表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简称;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应该引入利益相关方概念,这样既能适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需要,又符合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基本趋势。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引入利益相关方概念,有利于深入研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方式与过程,同时适应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客观需要。

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指企业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任的行为,所谓负责任是指企业行为要符合法律的强制约束、社会道德的价值规范和企业推崇的商业伦理,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或内容,按照企业能否自我选择的程度,可以划分为必尽之责任、应尽之责任和愿尽之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的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利益相关方责任和环境责任。利益相关方责任又可以划分为:股东责任、员工责任、用户责任、伙伴责任、社区责任、社会公民责任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可持续发展责任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一是要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运营过程;二是强调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愿追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包括:两大内部动力,分别为价值观推动和企业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两大外部动力,分别为法律规章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发展方式提出的要求。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机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推进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第二,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第三,企业价值的充分体现。

报告在分析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和中央企业需要面对的主要社会责任议题基础上,提出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的天然使命,也是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普遍期望,并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既包括了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也包括了中央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议题。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按照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是中央企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报告梳理了八个方面;二是中央企业作为特定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报告梳理了两个层次,基本责任和表率责任,各包括六个方面;三是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报告梳理了六个方面。

报告第二章回顾了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理论。介绍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两次著名论争。分析了企业社会回应思想和企业社会绩效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三个主要支持理论:利益相关方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社会投资”理论。并重点介绍了利益相关方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贡献。介绍了企业社会绩效与公司财务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财务业绩的提高。

系统整理分析了欧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多个西方国家和机构的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其发展的情况。从公司法、环保政策法规、劳动法、产品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四个方面介绍了上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演变过程及其企业社会责任法规政策环境的特点。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环境对我国的启示:一是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立法,二是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应为授权型,三是改善我国慈善捐赠减免税收制度,四是征收环境税,五是政府公共环境信息,六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七是完善劳动立法,八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九是发挥中间力量和非官方机构在政策法规制定中的作用等。

综合归纳了当前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发展的五方面趋势:一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量多元化,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趋势日益发展,三是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呈现标准化趋势,四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五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力量不断增强。适应国际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形成多种力量共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局面,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提高企业竞争力密切联系起来,高度重视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报告第三章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系统梳理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人权保护、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公益捐赠与社区共建等方面介绍了有关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研究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十个方面的力量,包括政府、消费者、环境保护力量、员工、媒体监督和责任评价、责任投资运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商业伙伴、世界社会责任运动和研究人员。按照国有企业、外资在华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类型划分介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的情况。

报告第四章根据调查问卷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为今后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从社会责任意识方面看,当前中央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知识储备较为丰富,社会责任意识总体水平较高,对国有企业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统一。积极看待社会责任作用,认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员工凝聚力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驱动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量力而行。从利益相关方看,中央企业最为重视股东和政府的需求,外部利益相关方并非其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压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是出于“内生”考虑。从社会责任内涵看,许多企业认为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确保企业利润、技术自主创新并非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多数中央企业认为社会责任的具体范围应该根据企业的需要来确定。从社会责任实践看,中央企业表现良好,企业经济业绩突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反对商业贿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客户关系,接受客户反馈意见,重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审查,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积极参与社区公益事业。从社会责任保障机制看,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社会责任的管理机构,没有在董事会决策中建立保障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机制,绝大部分企业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的融合程度很高,与股东、员工、社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社会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社会责任报告的比率不高。

报告第五章介绍了六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实践,按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先后顺序,分别介绍了国家电网、中国海油、中远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移动的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

报告第六章介绍了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中央企业在上缴国家财政税收、保障社会生产生活需要、承担完成国家重大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报告提出中央企业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努力成为国家的经济栋梁和社会企业的榜样。一是要做依法经营、诚信守信的表率;二是要做坚持自主创新、转变增长方式的表率;三是要做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表率;四是要做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表率;五是要做以人为本、推进和谐创建活动的表率;六是要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表率。

第6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艰巨而伟大的理想。2.中国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半个多世纪以来,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小康社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祖国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如贾庆林主席所讲:“人民政协的本质属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它的主要职能、组织结构、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紧密的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政协具有独特的优势,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3.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委员来自社会团体、各行各业,派等届别,可以代表和反映来自社会各个层次的声音。委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领导、骨干,他们水平高、见识广,思想敏锐、勇于建言,在实现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中,发挥了主体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委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创造更好的条件,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使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政协委员要想履行好委员职责,发挥好作用,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角度讲,应当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学习:

1.大部分政协委员不是专门的政治工作者,在成为政协委员之前,对人民政协了解不多。现在当了委员,成了政协工作的主体。重担在肩,就必须首先认真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掌握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基本知识,认清委员的责任与使命,努力提高履行政协委员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2.以为首的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去实现。也是全体政协委员在政协学习工作的重心。政协委员应当认真学习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学习在新形势下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3.各级政协委员还要注意学习了解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社会发展变化,这样才能做到脚踏实地、有的放矢,对本地区的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言。例如北京市的政协委员应当了解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央商务区建设、奥运会等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建言献策。

4.各级政协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努力组织委员学习。全国政协于20__年8月第一次专门为政协委员举办了为期四天的学习研讨会,并决定用两年的时间使20__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轮流参加一次集中学习,起到了很好的率先垂笵作用。北京市政协于每届政协之初举办新委员学习班,每年暑期举办暑期读书班,为委员充电提高、交流沟通,受到委员的欢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广大政协委员和各级政协机关都要从关系国家兴旺发达、关系政协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更好地履行委员职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改进政协委员产生程序,强化对委员履行职责能力的考查

经过多年的实践,现今已经形成了一套基本稳定的各级政协委员协商产生机制,对政协工作的有序进行、发挥作用起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要求委员更多更好的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就必须对政协委员的产生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加以改进完善,适应加强政协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要求。

政协委员集荣誉与责任于一身,荣誉主要是对委员既往工作的肯定。因此,在各部门协商产生委员的过程中,委员在本职工作、本部门、本行业、本届别的业绩、影响力、代表性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对该同志成为政协委员后是否有条件、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参与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的考查则相对不足。这是造成相当高比例的委员很少参加政协日常工作和活动的重要原因。在有的政协组织里,这一比例甚至高达50左右。无疑直接影响了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政协功能的实现。

因此,要让所有参加协商推荐政协委员的部门都把对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考查列为一个重要条件,对确因种种原因难以参加政协活动,难以承担政协工作的同志,慎重考虑推举为政协委员。同时,在产生委员的过程中,也应当和备选人进行沟通,使之对成为政协委员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有的奉献精神有所了解,如果本人慎重考虑后感到难以承担这一责任,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愿。

协商确定政协委员的工作原则性强、涉及的单位、应考虑到的方方面面因素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把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列为重要的考查因素后,还应当对下面几个问题进行细化研究:

1、发挥政协组织的作用

各级政协是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主体作用是通过政协组织实现的。可以说,各级政协机关最关心委员的履职能力,也比较了解什么样的委员更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各级政协应当在协商产生相应各级政协委员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提出看法和要求,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每届产生的政协委员中,有相当多的连任委员,这对保证政协工作的高效连续是非常必要的。各级政协和这部分委员已经有了起码五年的共事经历,对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条件、取得的成绩等都有着直接和深入的了解。各级政协应当对连任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是否称职、宜否连任提出明确的看法并得到相关各单位的重视。

2、减少兼任多个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情况

有的政协委员兼任了多个政协的委员,从区县政协、省市政协、到全国政协,都有兼任者。还有的兼任了不同省市的政协委员,或兼任了人大代表的职务,有的可兼任三、四个之多。这些同志都是社会的精英、各部门的代表人物,理应得到更多的社会荣誉,也应当有更多的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机会。但是,委员、代表皆属兼职,在忙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作好兼任的多个委员、代表的工作实属不易。其结果是终日辛苦忙碌,也难以很好的参加每个任职政协的活动,不能很好的履行委员职责。因此,在协商产生委员时,一般地说,一人宜只任一级委员,大力减少兼任多个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情况。如确实需要,兼任也不要超出两个。使该同志能有充裕的时间履行职责,也是对他身体健康的爱护。此外,此举还为举荐更多的人进入政协工作留下了部分名额,可谓多方受益。

3、青年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困难大

现在的政协委员中,已经有相当多的中青年委员,他们都是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业务骨干。这些委员中有的已经事业有成,是某些领域的领导 或专家,大多正値中年,担负着党政机关领导或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重担,日常工作非常繁忙。这些委员中还有一部分人事业虽已崭露头角,但是,行政职务刚刚起步,技术职称还戴着“副”,家庭生活中抚老携幼的担子正重,工作和生活都正处于负重前行阶段。这些同志尽管主观上有承担委员责任、履行职责的愿望,客观上参加政协的日常工作和经常性活动有相当的困难,出席政协活动的比例比较低。从参加政协活动的实际情况看,那些年龄虽然较大,由于年龄关系即将退出或已经退出本职工作核心岗位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在成为政协委员后更能够有时间和精力发挥出他们的水平与经验,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工作,更好的履行职责,成为政协日常工作的骨干力量。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张华祝等人在到龄离任后都补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就是很好的例子。

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协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任务,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在现在的政协工作运行机制下,应当切实考虑理解中青年成为委员后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在协商推举时认真考虑其履行职责的可能性。总体上年青委员的比例应有适当的控制,不宜过高。

四.建立建全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统计、考核、约束与激励机制

为了强化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考察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组织制度,这对实现政协在新形势下的繁重任务是相当必要的。

1、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统计制度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制度,也可以说是考察委员履行职责的基础工作,是最重要的,需要首先建立起来。应当在政协各相关委、办、处室建立信息网,将每位委员出席政协各类会议、参加各委、办的活动、撰写提案、报送信息等所有工作集中汇总,梳理在案,作为评价考核委员履行职责状况的依据之一。持之以恒、逐步完善,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

2、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责任约束与激励机制

现在,政协委员在政协参加各项工作和活动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很多活动是广发通知,愿者自来。有时来者甚多,有时应者寥寥无几。既使是专委会成员,或是参加了专项调研组,每次活动也是来去两便,毫无约束。这给政协的各项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有的委员在任职期间没有写过提案、没有反映过社情民意。凡此种种,皆与缺乏约束激励机制有关。

政协委员是党和人民给予的一种荣誉,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賦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教育委员处理好荣誉与责任的关系,增强责任感,努力履行职责的同时,要进行研究,建立、建全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约束、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好的委员给予肯定,作出评价,给予表彰。对履职不好甚至不履职的委员应当及时与之沟通,了解情况。分别情况或予以理解、或进行敦促、或给予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应当和委员所在单位保持稳定的联系,经常将委员的履职情况与委员所在单位通报沟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政协委员在政协的工作纳入该同志的业绩,计入工作量,作为评价、考核、奖惩、晋升的依据之一。这对激励委员履职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关心、理解和研究解决委员履行职责中的实际问题

绝大多数各级政协委员都非常珍惜政协委员这一崇高的荣誉,也在尽可能地努力履行好委员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影响着委员很好地履行职责。需要我们正视,需要进行研究、妥善处理。这对充分发挥委员的能动性,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履行好委员职责是相当重要的。

兼职与本职工作的矛盾大多数政协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又大都有一份繁忙而重要的本职工作。参加政协的会议、活动、撰写提案、报送信息等所占用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对本职工作有所影响。有时两边的活动同时进行,发生矛盾,只好舍弃一头。坦率的说,除非特别重要的活动,一般都会以本职工作为主。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使委员们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需要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从另一方面来看,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逐级经济核算等制度,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占用了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有时会影响单位正常的工作计划,或影响单位经济效益的实现。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如有用车、报销费用之类,也因涉及单位的经济核算,容易使单位尴尬。因此就出现了一些单位对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不积极支持的情况。甚至有个别单位对委员参加政协日常活动不算本单位出勤率,扣发出勤奖。有的委员到政协参加活动为避免不愉快,干脆不和单位讲,使用调休或其它办法处理。有的只好少参加一些政协的活动,自然会对履行职责产生一些影响。

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和本单位、本职工作的矛盾是一个客观存在,随着在新形势下政协任务的加重,各单位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会日渐凸出。不是仅仅要求委员要有奉献精神、要正确处理荣誉与责任的关系就可以解决的。应该对委员的职责、权力、义务进行深入研究,做出对政协委员、政协机关、委员所在单位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定。政协委员在本单位应当被承认为一级职务,理所当然的参加政协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约束和考核、接受应有的岗位津贴。

第7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限度/营利/科技水平/市场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对于在不同情形下社会责任的承担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条与《合伙企业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1]

一、营利决定企业和政府职能的界限及限定其责任程度

(一)营利性界分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职能

“正当性的盈利目标追求……决定了在正当性的边界范围内,企业……优势在于提供具有排他性、竞争性的“私人物品”参与市场竞争。[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以营利性为前提。营利性是企业与政府职能合理配置的依据。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职能转嫁到企业的头上,模糊企业和政府职能之间的合理边界。将使企业承担大量本应由政府履行的社会公共物品供给义务,挤干企业利润。“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3]

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守法义务,与营利并行不悖。道德责任是企业营利前提下自愿地为他人或社会提供经济上的帮助。要防止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转嫁到企业的头上。

(二)营利水平决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甚至唯一形式就是增加成本。在一定期限内,企业利润是确定的,支出越多,利润越少。这就会削弱企业发展能力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能力,势必造成一系列复杂问题如工人失业、债权人利益受损、商誉等无形资产流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受营利水平限制。但这仅仅针对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而言的。

道德责任主要表现为捐赠。实际上,很多企业是不愿意进行捐赠的。目前,企业捐赠更多的是来自社会舆论、甚至地方政府的压力而非自愿。笔者认为企业道德责任应以自愿为其限度。这既是企业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道德所需。

应当明确,企业营利水平和法律责任没有关系。法律责任必须履行,只要企业本身存继。有学者认为,“强调公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不加以区别,将大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一视同仁强加给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这必然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现象。”[4]甚至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国家来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可能是一种奢侈品”。[5]笔者认为该类观点只能适用于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遵循自愿原则,不存在“强加”的问题。法律责任不论企业规模、发展程度都必须履行。这是法治国家公民守法义务使然。当然,当法律根据企业规模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时,其应履行的责任当然会有所不同。但这是一视同仁的“必需品”,而不是什么“奢侈品”的问题。

二、科技水平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

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是受制于人类的理性水平的,尤其是当时的科技水平。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法律调整生活关系的范围扩大,新兴法律部门如自然环境法、太空法和原子能法的出现。任何法律是在彼时的人类认识能力基础上制定的,受制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的当时被认为是“科学”的。按照该“科学”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认识能力提高,“科学”的法律现在看来存在严重的问题。产品质量法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在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免责的条件之一就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如果随着科技发展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是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为的。或许正是因为此,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从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到二元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再如,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企业生产是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这意味着生产企业总是向环境索取、排放污染物的过程。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即使相关的标准和原则被认真贯彻实施,对环境损害仍是不可避免的。在此情形下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认为企业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因其是按照法律的指引行为的。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将企业这种负外部

性内化从而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企业负外部性只能部分而不是全部地被内化。对于无法用金钱替代的损害如不可回复的环境损害、无法治愈的伤残及死亡,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完全内化的。那种认为负外部性可以完全内化的论调是金钱万能论的观点。

人有改善、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和权利。企业正是人类找到了改善生活、提高幸福指数的强有力武器。而企业在实现人类目标时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从事行为,造成损害被认为是法律容许范围内的。我们不能抛开法律对企业作法律和道德上的非难。这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当然,对于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相关制度由国家财政或企业自愿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来弥补或减轻。

三、市场机制决定特殊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

如果说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裁员或破产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不应该存在。因为裁员或破产必然会损害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裁员及破产等法律就不具有道德基础。因此,无论在立法还是学理探讨都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泛化,否则就会出现笔者所说的这种看似荒谬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行事就履行了社会责任。这是特殊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所在。

从整个社会来说,企业缩减规模、减员和破产是市场机制的必然选择;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经过程;是企业发展壮大和东山再起的阵痛过程;是事物发展否定之否定的必然结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必经过程。因此,裁员、破产等法律不仅是对市场机制的积极回应,同时具有坚实的道德基础。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社会责任限于守法义务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7]“利益相关者理论”看起来如此之美,可以说兼顾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甚至是所有方面,像是济世安邦万灵药。给人一种若所有企业认真地履行了其社会责任,就不会出现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就会出现安定和谐的繁荣景象的美好图景。学者们喜欢徜徉于理论上的完美和个人的喜好,全不顾现实直白和严苛。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不确定性使其在法律生活根本无法完全实现。实际上,利益相关者理论使企业社会责任向守法义务回归。

(一)利益相关者之间是零和博弈

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其利润量是一定的,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财产支出。履行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利润,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企业利润又是经由交易获得,利润多少最终都由消费者承担。在此情形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了吗?同时,企业是营利实体而非慈善机构,当其没有利润时不可能自掏腰包来履行所谓的社会责任。这就决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终回归到守法义务的经济上的原因。

(二)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判断主体和标准难以确定

由股东、债权人、消费者、雇员(职工)、中小竞争者等构成的利益相关者是如此之多,由谁来判断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谁有权决定判断主体?对这些疑问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确定的答案。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若企业对雇员履行了社会责任,而对消费者没有履行社会责任,那么该企业到底有没有履行社会责任?是采一票否决抑或经济抵消方式呢?这就牵涉到判断标准无法确定的问题。实际上,判断主体无论是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农夫山泉”商家在中央电视台打出“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广告,既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也体现了对社会责任的承担。[8]笔者认为该判断太过武断,有“一白遮百丑”之嫌。因此,只有相关的法律才是最为恰当的判断依据。因此,判断主体和标准难以确定是企业社会责任回归守法义务的原因之一。

当今企业可通过自行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表明其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自我评价方式很难甚至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从双汇瘦肉精事件前后看该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可知自行社会责任报告的意义何在。[9]

(三)效率违约或违法使社会合约成假性

有学者从社会合约的视角论述社会责任的可实践性。“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得到社会认可、维护公司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合约的稳定性存在必然联系。若要阐释公司社会责任,就需要洞悉社会合作的存在,即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之间存在社会合作关系,在利益上彼此相关,构成利益相关者关系……利益相关者任

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都可能导致公司经济目标难以实现。”[10]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是在和它事物的联系中存在和发展的,企业也不例外。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在营利的驱使下,当利润大于违约或违法成本时,企业就有可能选择违约或违法,破坏相关社会合约,使社会合约成假性。当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是不会违背所有社会合约的,它会有选择的去违背,前提是认为能获得利润。这说明了社会合约在解释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作用是有限的。这再一次证明了守法义务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形态。

(四)无法确定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既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相对的企业享有哪些权利?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找不到与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权利。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回归到守法义务的原因之一。

既然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形态是守法义务,那么在法律上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何在?很多学者认为,将企业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是一种宣示性、倡导性规范。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其意义主要表现在:1.使法律体系完善,符合大陆法系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企业社会责任统领其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处于该义务体系金字塔的顶端。2.弥补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当企业规避法律义务或法律不完善时,对企业不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一种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以期能起到预防和舆论谴责的效果。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中有些是无法内化的。守法义务仅是最低限度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倡导企业在履行最低义务的同时,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强化自己责任,降低负外部性。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应该清楚地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受制于企业营利本性及其水平,企业营利性决定了其和政府职能的界限,营利水平决定了其承担道德责任的程度;受制于人类理性发展程度尤其是科技水平,科技水平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受制于市场机制尤其是竞争机制,竞争机制决定了在特殊情形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受制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含糊不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零和博弈,与此相应的是对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无法确定判断主体及标准,在营利冲动下效率违约或违法使社会合约成假性。因此,要正确地划清企业和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将社会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明确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合理范围且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主要内容。否则,就可能泛化企业社会责任,危及企业利益甚至存在,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注释:

[1]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性质具有法律和道德双重属性。参见楼建波、甘培忠主编:《公司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39页。

[2]甘培忠、吴元元:《转型中国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分层》,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公司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546页。

[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5]伏军:《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实现路径选择》,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公司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页。

[6]参见甘培忠、吴元元:《转型中国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分层》,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公司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276页。

[7]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8]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57-63页。

[9]参见李冰:《双汇社会责任报告照抄去年只字不提瘦肉精事件》,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4/29/c_121362889.htm,访问日期:2011年8月10日。

第8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状况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实现机制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三方利益互动机制。基于政府、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博弈分析,探析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政府治理策略和措施、中间组织建设和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培养以及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行为。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

Governanc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ame and Realization MechanismWU Xuz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Key words: governance;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bstract: Implementation condition of CSR is the result of the game among the corporatio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ctually,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CSR is interactive mechanism of interest among the three. Based on the game of the three, analyze govern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nd measures in corporate realization mechanism, middl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awarenes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behavior of CSR.

近年来,台湾“塑化剂”、河南双汇“瘦肉精”、上海“毒馒头”事件等,牵动国人对食品安全乃至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生产者欺骗消费者和管制部门,甚或与管制部门合谋欺骗社会大众,不当得利。在大陆,类似事件之前就出现过“苏丹红”、“三聚氰氨”等事件,为什么打而不止呢?这就促使我们对建立一个长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或实现机制进行思考。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来看,政府与社会的推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个外在的力量,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规范与认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企业渐次退出“办社会”行列,似乎引起了责任问题泛滥之嫌。本文不局限于食品或医药安全类的这类涉及法律和道德责任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试图建立一个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利益行为博弈模型,从此出发,探讨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是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利益互动机制的结果,是政府治理、社会责任投资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三方行为互动的结果。

政府、社会与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三方利益行为的博弈分析

假设存在一个中央政府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有地方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参与的社会责任行为博弈模型。地方政府是追求GDP或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尤其是地方政府大多如此,是公司主义的政府),社会结构是“强政府、弱社会”,企业是“四自”主体(推行政企、社企分开后企业存在状态)。模型假设企业首先行动,企业可以选择履行社会责任或不履行社会责任。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则地方政府与社会选择行动――认同或不认同。若企业选择不履行,政府将采取相应的行动――对企业严厉监管或不管;社会也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选择行动――强烈的反应或者不反应。

假设企业本期利润为π。企业若履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c;地方政府与社会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予以认同,则带来的企业收益分别是r1、r2,都是大于0的正数;无论地方政府或社会认同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它们的收益都是客观存在的,地方政府收益为λR(R是政府与社会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的总收益,λ为政府收益分额),则社会收益为(1-λ)R;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地方政府或社会的监管成本为0,或仅存在一个初始的固定监管成本(本文不考虑)。

企业若不履行社会责任,并用应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c用于下一期投资,增加收益为γc(γ为其投资收益率),但地方政府与社会可能实施一种惩罚,分别为r1和r2(实际上就是企业减少的收益)。地方政府无论管制还是不管制,假定税收是一定的,为T。若地方政府管制、社会强反应,政府管制成本为c1,即政府收益因监管而减少c1,社会监督成本为c2,即社会收益减少c2;若地方政府管制、社会弱反应,则政府的监管成本为c3(c3> c1);若社会强反应、地方政府不管制,增加社会监管成本为c3,即社会收益为 c3;若地方政府不管、社会不约束,则政府、社会监管成本为0,政府收益确定为T,但社会损失为c4,即社会收益为 c4。又因为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税收和GDP增长,其收益和其管制成本成反比,政府有放松管制的利益冲动;另外,只要社会选择强反应,政府就尽可能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加收益。所以,一般而言,c4>c3>c2>c1。

企业、地方政府与社会三方社会责任行为选择的扩展博弈,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地方政府与社会扩展博弈图收益中,第1列表示企业收益,第2列表示地政府收益,第3列表示社会利益。

图1中A1、A2分别表示企业履行和不履行社会责任;B1、B2表示分别表示地方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和不认同;C1、C2分别表示地方政府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采取的行动或策略:管制和不管制;D1、D2分别表示社会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或策略:监督或不监督。

先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社会和政府的收益无论对企业社会责任认同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图1中表示为λR和(1-λ)R。均衡路径就是A1B1B1,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与社会认同,则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同时企业收益最大。由此可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与社会、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有很强的相关性,培养社会责任投资意识,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或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重要措施。“投桃报李”将会使社会总收益最大。

再看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对企业而言,只要政府与社会选择不监督,则其必然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而言,由于追求GDP和税收收入,企业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管制”,此时企业和政府收益最大,而社会收益最小。根据前面的假设,中国是“强政府,弱社会”,于是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在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中,由于已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然选择不管制(C2),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D2),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A2)。该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A2,C2,D2),企业、政府、社会的收益为(π+γc,T, c4),且较其他路径收益最大,所以这是该博弈的唯一均衡。但此时社会的收益为 c4,损失最大。

现在我们考虑存在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中央政府,它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缺位现象进行处罚。为避免处罚,地方政府可能会采用混合策略,以某种概率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进行监管。同样,企业也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行为以某种概率选择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形成混合策略动态博弈。[1]

如果中央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处罚力度,企业的期望收益将减少甚至为负值,企业将停止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于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增大,地方政府的管理随之放松,不管制的概率将会提高,从而达到新的均衡。此时企业的期望收益又由负变为零,并将重新选择其混合策略。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央政府直接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在短期内降低企业不履责的概率,其最终可能带来地方政府更多管理上的懈怠。

如果中央政府加重对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监管缺位的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的期望收益将减少甚至为负(包括官员可能付出的政治代价),于是,地方政府将加强监管,企业由之减少其机会主义倾向,降低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此时地方政府又恢复其混合策略,可能放松管制以追求公司主义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因为地方政府的收益是企业收益的增函数,企业社会责任投入越少,企业再投资就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追求的税收和GDP总量就会增加,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加重对地方政府监管缺位的处罚,尽管并不能在长期中使地方政府更尽职责,但其最终作用却降低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政府治理行为分析

模型告诉我们,最佳均衡路径是A1B1B1,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与社会认同,则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同时企业收益最大。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须发挥政治人作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政府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伦理规范或价值观的变革在立法之先,但是,法律责任反映的社会的“条文化伦理”是由社会和立法者根据已经成熟的、为大众所认可的伦理和信念,将之制定为法律条文。这是一项基本规则,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动,一旦违反,将受到处罚。如没有受到处罚,那将转变为政府或执法部门的责任。为了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法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规法律的规范作用,使企业在法律的规范下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应修订《公司法》,强化职工参与决策的立法。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指望仅依靠《公司法》就可以达到这一目标,《公司法》必须同其他法律资源配合,共同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应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担保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比如,在美国,半数的州受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影响已经修改了公司法,授权公司的经营者在决策时“可以”或者“必须”考虑公司员工的利益。此外,美国的法律还通过确立“经营判断法则”和“股东提案制度”等来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政府应将经济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结合起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将经济政策与社区服务、职工利益结合起来,认识到以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策略是有时效性的,以防形成路径依赖,维护劳动者权益;政府还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寻求一种途径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运用税收抵免或减免政策,降低慈善捐赠成本,诱导企业实行“善举”。另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可能成为一种游说的工具,以使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成为行业的标准,从而使外部政治生态符合企业永续经营的需要,极佳的政企关系和引领行业的标准将有助于企业获得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因而政府要主动迎合这一趋势,诱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外,在宽泛意义上说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伦理道德(比如慈善捐款)是对企业行为更高要求的社会规范,当企业行为违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时,企业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道德或慈善责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我们只能通过舆论的作用来积极倡导企业承担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舆论监督被称作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当企业的行为符合了人们所期望的、国家所倡导的道德时,政府就应给予奖励和舆论上的支持如设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金蜜蜂奖”,这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最高奖,其单项奖设置有:关爱员工奖、客户至上奖、生态文明奖、永读发展奖、责任导购奖和和谐贡献奖。,当公司违反这种道德时就应受到舆论的谴责。这样,使公司感受到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带来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去承担此责任。而且,媒体公开报道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有助于提高社会大众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产品的需求。“与正式教育紧密联系的是公众觉悟水平越来越高。虽然报纸、杂志仍是一部分人口要看到的,但一个更有影响力的媒体――电视――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整个社会里。经由电视,民众能得到有助于企业批评风气建树的信息。”[3]8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传媒的力量可能使企业更加“害怕”,大众传媒的报道将改变消费者的偏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目标的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中间组织与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建设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愿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以及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是相关的,因而社会责任投资尤为必要。但就中国现实来看,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监督弱化,社会责任投资意识薄弱。因而,从社会建设角度来看,主要是培育企业内“强社会”,加强中间组织建设;从社会监督角度来看,主要是社会审计与社会稽查;从社会认同角度来看,主要是进行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在我国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丁元竹(2003)认为,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而言,包括机会、责任和社会组织。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政府推动和企业组织自我作为以外,必须加强社会中间组织建设,尤其是工会、职代会和监事会等企业内组织建设。

员工是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员工还是利益共同者[4]),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利害关系人。因而要大力加强工会建设,工会不应只建立在企业中,私有制度下工人不是企业的“主人”,应该建立在行业或部门之中。工会不能只是发发福利、搞搞联欢的机构,而是代表广大劳工利益、主张劳工诉求的“职工之家”。就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运营不能仅仅考虑股东的利益和要求(当然还要注意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获得的区别,实践上大股东经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还必须恰当地考虑职工的利益和要求。职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的,他们对公司有长期的人力投入,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应该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或监督公司对决策的执行。在欧洲,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职工参与公司决策机制来实现的。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对职工参与公司决策机制做出了规定,但却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规定存在漏洞;职工通过参与监事会意义不大;《公司法》中仅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则未规定职工董事制度[5]),不利于公司对职工履行其社会责任。

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需要大力推进职工代表参与制度,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发挥职代会以及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美国掀起了所谓的社会意识或社会伦理投资运动,近年来则已发展成为社会投资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责任投资使用多种策略来过滤那些在环境和社会实践问题方面表现不佳的企业,迫使企业在对其赢利能力“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重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6]。但在我国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影响,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和投资者严重不足。

社会责任投资,或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认同,要取决于社会稽查。社会责任投资的核心概念就是“社会稽查”,寻求把资金投资到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的投资者,希望把他们认为对社会不负责的企业撇开,而对他们看准是对社会负责的企业积极投资。因为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将对方组织的社会表现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这样做下来的结果对自己并非有什么不利;良好的社会表现事实上易引来大量的拥有特定资源的机构投资者。”[2]39一般来说,社会对企业进行的是负面稽查因为进行正面稽查,一般来说非常困难。这是因为这种稽查要求某位潜在投资者要做出如下判断:什么样的企业社会表现水平应作为可接受或好的投资标准。另外,在我国还存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比如中石油对汶川尽管捐赠力度很大,但仍然不被社会所认可。,诸如该企业是否提供公平就业机会、是否注意员工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是否重视环境保护、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对社会紧急事件进行慈善捐款等。也就说一般社会责任投资者进行的是一种“惩罚性选择”。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伊利、蒙牛、光明乳业(或多或少都被检出掺杂有三聚氰氨)股票价格一路下挫(而三元股份,没有检出三聚氰氨,股票则连续9天封涨停);双汇集团由于“瘦肉精”事件,从浮盈百亿到浮亏20亿。当然,也有“肯定性选择”,如汶川震灾,王老吉捐款1亿元,网友发出帖子,“买空王老吉,货架上有多少买多少”。这实际上就是社会意识投资或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从企业自身角度的分析

企业选择行动――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或社会的收益是正相关的。企业作出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企业如何看待责、权、利的关系。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责任是基于权利而言的,权利包括权能(权力、职能或作用)和利益。

1.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企业权力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其利用了某种资源(主导资源)而形成的。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1986,1990)认为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因而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权力的来源。马克思则明确地指出,资本(一种资源)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7]资本对社会的统治范围不仅仅是经济领域,还向其他社会领域扩张,资本逐渐异化为现代的“社会权力”。

权力观是指企业在保障自身能力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社会责任活动,不管企业所执行的是哪种社会责任活动以及程度如何,都会得到消费者积极的评价(Brown and Dacin,1997)。义务观是指企业必须进行某种社会责任活动,或必须将社会责任活动进行到某种程度,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8]当“权力/责任>1”时,经过较长的时期,会出现外力削弱权力,使得“权力/责任=1”。在中国,由于体制改革形成的产权多样化,由此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权力和社会地位、实力的差别。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言,财产属于部分或全体劳动者所有,企业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另外尽管国有企业单位数量不多根据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按照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国有企业数量只占单位总数的5.5%。,但无论利润还是税收都占大头,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比民营企业还是高出不少以央企为例,2007年一年的利润是1万亿元,根据当时的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说法,央企增速相当于一年诞生一个中石油。,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因而企业要正确对待权力观,确实履行社会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及其地位决定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对中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转轨时期,民营企业的财产形成有一定的“社会性”,原始财富的获取和财富的分配不一定绝对公正,甚至不一定绝对合法,所以在公众眼里,企业的私有性也不是纯粹的。[9]因为社会大众认为,民营企业的原始积累是不干净的,比如“挖国有企业的墙脚”、将私人成本转嫁给社会等。也就是说对于民营企业,社会可以不“原罪”,但企业必须“赎罪”。从这个角度来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必要性。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其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也是其义务。

2.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提升企业的责任竞争力

责任竞争力是英文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的直译,国内还没有这个词与概念,因此对其理解难免见仁见智。“责任竞争力”概念国内在“2005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国际论坛”上第一次高频率使用。“2006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国际展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上海)国际论坛”上,政府高官和国内外大型企业的领导者不约而同提出这一概念。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竞争力是一个紧密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生共存,而责任竞争力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竞争力是企业运用各种资源或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市场力量,是与对手竞争而赢得市场、获得社会认同、获取利润所表现出来的力量或者综合能力。就企业社会责任而言,这种“能力”的产生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多维的,例如人力资源方面(吸引贤能),企业形象方面(广告效应),企业关系网络方面(稳定客户,降低交易成本)等,最终形成企业独特的“能力”――责任竞争力。当然,企业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也受到关系、资源、能力与企业文化的影响。假定这些因素是已知的或确定的,只讨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这些因素的影响,则可建立如下责任竞争力模型:

CA=4i=1θif(Xi(CSR))(1)

CA表示责任竞争力,Xi表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关系、资源、能力、企业文化;CSR表示企业社会责任;θi表示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企业竞争力四个要素的相对重要性。这一模型中,CSR并不直接引入责任竞争力函数,而只是通过Xi引入。

笔者主要是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因而把责任竞争力作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一个独立因素,则有:

企业竞争力模型:CB=f(Xi,CA) (2)

其中:CB表示企业竞争力。

综合(1)和(2)式,企业竞争力模型可以用以下函数表示:

CB=f(Xi,4i=1θif(Xi(CSR)))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企业要想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获得责任竞争力,就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将责任成本内生化,从而最终提升企业竞争力。

3.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真正信息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特征,它可以成为影响企业行为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的工具。当然,信息披露机制也可以有利于公众对企业结构和行为、对关于环境和道德标准的企业政策,以及企业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等方面的解读,可以督促企业的管理阶层切实履行其勤勉、注意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与企业有关投资决策等相关的信息。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涵就是指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直接相关的信息。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做贡献的信息资料。[10]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随着人们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和未来的唯一指标。例如,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五个大类。为了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引入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内部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情况、社会捐赠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开,形成全社会监督进而引领社会责任投资的局面,可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几点结论

第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机不仅是回馈利益相关者(政府、社会),而且希望得到它们的认同,获得回报。没有社会和政府的认同与回报,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可持续的。所以政府应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税收减免或其他政策支持;社会要加强社会稽查,提高社会责任投资意识与水平等。

第二,地方政府以GDP和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其结果就是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不管制”,由于中国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较政府功能弱,因而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于是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其最终结果是社会损失达到最大。所以加强工会、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社会中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尤为必要。

第三,由于存在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中央政府必须代表社会对企业“不履行”和地方政府“不管制”行为进行惩罚,以弥补社会损失。对中央政府而言,加大对地方政府的处罚和激励;同时,要防止地方政府或社区公众与企业出现合谋行为。对于企业所在社区居民而言,政府机构是与他们社区无关的局外人。根据社区逻辑,为了社区成员的利益而利用局外人的财产并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11];我们还要防止出现地方监管部门出现斯宾格勒的所谓“管制俘虏”现象,即管制机关被管制对象俘虏并受其控制。

第四,企业管理者要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同时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应该像公民那样,成为对社会福利与发展负有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社会团体公民。

参考文献:

[1] 杜兰英,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博弈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07,(1).

[2] 马学斌,徐岩.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技术应用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5,(3).

[3] 卡罗尔,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 吴宣恭.正确认识利益相关论者的企业产权和社会责任观[J].经济学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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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acton D R,Cosier R A. The four face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J].Business Horizons,1982,(5):19-27.

[7]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2.

[8] 黄敏学,等.企业被“逼捐”现象的剖析:是大众“无理”还是企业“无良”[J].管理世界,2008,(10).

[9] 葛道顺.我国企业的捐赠现状和政策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2006,(25).

第9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社会责任;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2

一、社会责任会计和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实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最初的的同日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的责任在企业行为和经营决策时对社会负责。企业在对股东负责、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区、消费者、环境和政府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再将利润作为唯一的目标,更要强调对消费者、环境及社会的贡献,强调对员工价值的关注。

企业社会责任不断的在发展,对于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要求也逐渐在增加,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会计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便应运而生了社会责任会计这个职业。其重要使命就是研究和探讨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投资者、管理当局、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和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供给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社会责任会计的出现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披露意识不够强。据相关部门调研数据显示,在2700多家上市公司中,每年的社会责任报告才700份左右,不足1/3,自愿信息披露的其他非上市公司更是凤毛麟角。很多企业尚未深刻认识到企业发展里社会责任对其的重要的意义,置社会责任于不顾,依旧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状态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对于信息披露这项工作进行的更加艰难。这样做小则企业的长期发展收到了限制,大则使我国企业的社会形象遭到了损害,更造成我国社会乃至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不能顺利进行。百年品牌是各个企业要想做到的,然而社会责任则是一个基础性工作,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会直接影响消费者信任、品牌态度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如不扎实做好,一旦网络谣言泛滥,企业则会十分脆弱,不堪一击。

(二)披露内容不全面。据相关部门调研数据显示,在已披露的700多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完整规范的报告只有100份左右,大部分报告质量不高,不少企业几年的报告只略微改动,个别甚至一模一样。上市公司作为我国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代表,其信息披露都只是片面的,内容并不充分,披露的程度更有待提高,^大部分企业更多的是只报喜不报忧(如更多的是对企业收益、社会贡献、员工福利信息的披露等),对自己企业不利的信息就尽可能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如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无法得到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准确了解,不利于对后续决策产生。

(三)制度不健全的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属于义务范畴,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受政府信息披露的影响微弱,仍未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规定企业所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在制度上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保障,相关会计准则也未得到很好的发展,在制度保障缺乏的情况下,法律无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依据,导致企业靠主观意识来判断自己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使得具体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履行义务来予以约束。同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权威性也因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薄弱而无法顺利实施。

(四)披露项目不规范。当前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置单独的社会责任信息会计核算科目,虽说有些信息已经披露但却无法单独列示,而核算却是纳入传统的财务会计事项中。如“管理费用”科目纳入向环保部门缴纳的排污费等;“营业外支出”科目纳入因未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企业所缴纳的罚款、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的捐赠和赞助等;“固定资产”科目纳入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企业而投资的新设备;“应交税金”科目可以直接抵扣利用“三废”生产产品而得到的税收减免等,导致报表无法将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纰漏出来,表明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企业信息里披露中会计核算基础不够、形式过于简单,不仅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社会责任会计对相关信息的使用,也不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管理职能,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作为双刃剑,在企业的活动时受到其约束同时专也在受其保护。企业的处理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要求,就是应用法律的形式协助企业规范其经济行为并加以约束,这一措施是社会责任会计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虽然我国已经有出台一些法律条文,用来规范及要求企业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但缺乏强制性力及内容比较宽泛度是这些法律条款的缺点,例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虽然其中有条款披露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与其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法律义务中并没有强制性质的,规范仍是在行业自律内。社会责任会计的法规在我国应该更加快的完善起来。会计工作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起到了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规范会计核算的作用。因此,还应在结合我国的国情的情况下,通过借鉴、吸收西方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成果,为社会责任会计建立起相应的会计规范和准则,在会计准则中应就不同行业如何披露、何时披露、所披露信息的质量、需要披露的内容、报告的类型等进行统一的规范,企业则必须按照规范和准则的要求去核算、计量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并对其进行全面披露。

(二)社会责任意识在企业众的强化。将相应的社会责任协会由政府建立起来,或是可以鼓励社会责任会计有关的机构由社会专业人士自发的建立起来,加强进行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并且定期组织相关活动,使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如今的网络十分发达,社会舆论的指向性是影响企业的行为重要因素。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的履行情况都必须由社会舆论进的监督下进行,这样可以使得我们更加了解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并对其进行评比,对履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惩措施给予鼓励,例如给予税收减免、贷款、审批等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加大新闻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同时找出一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企业并,针对社会责任履行这一点,进行突出宣传,使其成为其他企业的标杆,促进人们充分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对于披露效果不好和披露不及时的企业做出相应的惩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样可以加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深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三)加强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目前我国针对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制度还没有出台专门,社会责任会计这一领域企业审计也没有涉及,导致不单独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成为了绝大多数企业的通病,使得监管无法正常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展开。由于内控的监督,没有没有强制性,也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虚假信息成分多,可以肆意地作假,让企业有机可乘,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靠性大大下降。为保证得到公允性与真实性高的企业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应加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审计制度实施力度,来提高审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力度。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因为审计工作而加大了有用、客观性的保障,是最科学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决策参考的基础,审计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情况,并将有关的审计结果公之于众,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能被相关人员更加直观、清晰的有一个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最终必须由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必须由加以报告和披露,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成为了直接影响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作用和会计报表的质量的重要因素。作为新领域的社会责任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首先深刻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作用,不断将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深入学习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方式。同时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能力和水平,以促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发展。只有这样,新形势下会计人员才能适应的会计的发展。

四、小结

随着人们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做法显得越来越大势所趋。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内容相当有限,格式不规范,自愿披露的意识也不强等诸多问题。了解影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相对应的改进措施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我觉得应采取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加强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等措施来进行完善。尽管与国家一流企I相比,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举动才刚刚开始,但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毕竟这也是一种推动企业成长、国家进步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宋在科.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J].经济问题探索,2007.

[2]李晓蕾.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以及对策[J].会计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