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精选(九篇)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

第1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2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投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县乡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县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奖惩。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专家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用于应由政府负责的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县乡政府都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订和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本行政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九)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电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等领域(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并信息。

(三)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县经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注销登记,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度审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纠正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布置、安装、维护、监管。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控制火灾安全指标。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乡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六)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浮桥、船舶登记、检审,监督检查船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操作资格。

(八)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省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县黄河河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黄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建设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区内道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参与建筑、燃气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并监督检查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五)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

(二)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支持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环境保护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监测。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林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灾信息。

(四)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农机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水利设施、河道、溢洪道桥梁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利设施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民营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指导、监督民营企业落实新、改、扩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营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气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社会恶劣天气气象信息,建立与高危行业企业气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四)组织管理全县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负责对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广播电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整改事故隐患。

(三)制订和完善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五)负责学生在参加劳动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动等方面的安全。

(六)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卫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四)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五)负责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体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导。

第三十六条县总工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县供销、粮食、物资、商业、水产、邮政、通讯、供电等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工作指标考核标准附后)。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进行。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级是指,年度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作为向上级推荐“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的前提条件。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人员予以批准认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

第3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第二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防办、电视台、保险公司、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1.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县教育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4.县建设、规划部门: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房管部门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城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5.县文体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组织文化艺术团队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6.县卫生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医院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7.县广电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本系统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全县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8.县工商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9.县旅游局:履行《消防法》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10.县民政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11.县安监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13.县交通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第4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严肃追究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

(二)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对安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监察机关做好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带队督查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

(六)对本辖区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及其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建立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拥挤坍塌、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二条较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后,各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政府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较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较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较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确认的C、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接送学生或者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不按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驾驶人员,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履行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被市政府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较大安全事故,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5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将于20__年9月1日施行。《暂行规定》是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以来,公布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一大步,是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我省在今年3月出台了《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配套执法依据。为了做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高我省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暂行规定》宣贯培训班,省局十分重视,党组书记、局长张桃生同志亲自作出安排,并要亲自来看望我们基层的同志,因省里另有重要工作安排,特别交待要我代表他向大家表示问候和感谢!这次宣贯培训班得到国家安监总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十分荣幸地邀请到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高世民副司长亲临指导并授课,请同志们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做好记录。下面,我就《暂行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和下一阶段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 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事关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暂行规定》的公布实施,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安全监管部门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__—2015年)》,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推动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20__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正式划转到国家安监局后,20__年1月,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赣编办发〔20__〕1号),对我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原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转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年4月,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__〕20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但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进行修改,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在开展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时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障碍。现在,《暂行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的执法主体地位,为我们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__—2015年)》,我省已成立“江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__—2015年)编制工作小组”,制定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了职业危害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规划》要求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完善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步骤。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必将有力地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连续8年稳定下降,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控制考核指标落实良好,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安全平稳,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了持续稳定好转。但是,职业危害问题依然突出,职业病已成为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影响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一些地区和企业对死人事故十分重视,对职业病危害则略有忽视,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安全健康的思想,甚至以牺牲劳动者身体安全健康、造成职业危害为代价,引资建矿、建厂,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最近,我们兄弟省陆续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 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尤其是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陕西、湖南血铅超标等事件,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当然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职业健康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一样,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提出到20__年安全生产形势要实现明显好转,到2020年要实现根本性好转。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以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中心,把预防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伤残同样作为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通过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的根本性好转。

二、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健康工作氛围

学习宣传好《暂行规定》,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大家记得04年烟花爆竹职能划转,就是按照国家总局的总体部署,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宣传活动,解决了当时基层同志的忧虑。面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更是感到责任的重大,这就是压力变动力的效应,我们安监的同志有能力,一定能把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完成好。省局对此充满信心。

一要做好系统内部的学习培训工作。执法者,首先必须要懂法。各位要好好珍惜这次学习机会,认真掌握和领会《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增强履行监管职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回去之后,你们要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学习《暂行规定》,力求做到透彻理解、准确掌握,不断提高我们监管人员自身的职业健康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要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我们一定要以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为契机,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是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更要知道我们安监部门也是职业健康的监管执法主体。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必须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白自己所应履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法人、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通过召开宣贯会、印制宣传品、组织知识竞赛、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使《暂行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地灌输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头脑中去。同时,还要注意利用典型的职业危害案例,宣传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得到警醒,用事故案例教育来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三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抓住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的良好时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介的宣传导向作用,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等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群众都深刻认识到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要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职业健康工作,积极参与到职业健康工作中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职业健康工作氛围,真正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新的起色,取得新的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首先,大家要牢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句谚语:“要做明白人,不能做糊涂人”。我们必须明白自己所承担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一要正确处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的关系,把握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在联系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认识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调整的重要性。二要明白划给我们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监管重点是从工程技术角度采取预防措施,当然包括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的安全管理及现场个人防护进行监管,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着手,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生产也是一样,重点是预防,重点措施也是在“技术、装备、培训”三位一体方面下功夫。三要理解卫生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监管重点是从职业病的病理防治和病理治疗角度,采取健康监护、医学观察、临床诊断和治疗等职业病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应该说,两个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但监管目的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两者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都是将“安全”与“健康”合二为一,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安全生产监管是特殊时期的一种过渡体制。其次,我们必须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一)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是做好《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尽快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今年5月,省政府批准印发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赣府厅发20__47号),明确省安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具体承担全省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8月24日,吴新雄省长亲自主持召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特别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大力度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重点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求各地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安全监管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针对职业安全健康职能划转安监部门的实际,设立机构、增加编制,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市、县(区)安监局务必抓住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机会,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尽快理顺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和机制。二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三要完善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条件。各级监管机构要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同时要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今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赣府厅字20__83号),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对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 工会组织等16个部门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进行了具体分工。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以下十项职责:(1)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本文来源:文秘站 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4)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6)组织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7)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8)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使用情况;(9)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我们肩负的责任,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

(二)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__〕148号)和我省即将印发的《江西省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摸清本地区职业危害种类、分布特点、规律及形势,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切实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以及矿山开采、冶炼、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作为检点。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

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样,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为健全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今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__96号),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召开一次例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和部门之间情况互相通报制度。要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以《暂行规定》公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同志们,我省将以《暂行规定》公布实施为契机,全面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为了开好头、起好步,全面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下面,我就下一阶段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信心。要通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安监总局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真正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的转化,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要从讲政治高度,保稳定大局来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神圣的使命。大家一定要充满信心,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克服畏难情绪,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开展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认真落实吴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目前,国家总局、省局与卫生部门的职业健康职能交接工作已到位。8月24日,吴省长在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要针对职业安全健康职能划转安监部门的实际,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我们要认真落实吴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职业健康职能交接工作,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注意把握监管职责重点,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责。在与卫生部门交接职能时,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交接内容。

(三)结合工作实际,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监管与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关系。一要准确把握综合监管法定职能定位,突出“八个字”,推进“二个加强”。即:“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二要发挥综合监管优势,把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监管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要以实施《暂行规定》为执法手段,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三要通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9个方面来着手督促落实:(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2)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3)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4)人员教育培训情况;(5)警示标识和标准化建设情况;(6)职业危害告知和报告情况;(7)职业危害申报登记和备案情况;(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装备情况;(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四)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推进职业健康执法工作。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__〕148号),9月2日上午又将联合召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各地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推进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二要大造声势,做好宣传工作;三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四要及时上报治理行动工作情况;五要对重大职业危害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6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关键词: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犯罪主体

近年来,矿难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食品药品质量事故、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等各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公安、工商、卫生、安监、药监、质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相关。但是。造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责任分散,司法实践中,查处这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既显得非常重要。又较难把握。本文结合检察实践,认为对重大安全事故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主体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按照行为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和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来确定

我国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权限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各个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同,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由不同的部门来监督管理。但是,在现实监督管理体制中,一家企业或一项经营活动要合法和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向多个单位履行多项审批手续,并存在交叉管理和多头管理的情况。如一个娱乐场所的正常营业,公安、建设、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都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的。因此,事故发生后,要追究有关人员监督管理渎职犯罪责任,简单说,要“先找单位,后找人员”。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哪些单位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又分别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然后考察和判断这些单位内部哪些人员是监督管理人员,各个监督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有多大范围监督管理权限,负有多大范围监督管理义务。只有对相关事项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滥用权力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才能构成监督管理渎职犯罪主体。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解释。监督管理职责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2)国家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而产生的监督管理职责;(3)业务分工而产生的监督管理职责;(4)先行行为而产生的监督管理职责;(5)业务、公务惯例或者常理要求的监督管理职责。

如2008年9月20日,深圳陇岗舞王俱乐部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追究了近20名监督管理人员渎职犯罪刑事责任,涉案人员涉及公安、工商、消防、文化等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确定责任主体时,也体现了这种区分原则。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我国现行的国家机关管理体制带有“分管制”和“层次制”的特点,每个单位内部都按照工作需要和一定规则。根据本单位职能将权力进行分解。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职位,由这些部门和职位的工作人员来具体行使相应权力,而且,这些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时。既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制度和规范。在某一单位因监督管理的某个环节出现违法或者错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追究有关人员监督管理渎职犯罪责任,就应当根据本单位管理模式中“分工负责”的具体情况,分清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权与贵,弄清渎职行为与安全事故之间因果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哪些部门工作人员、哪些层次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而应当承担渎职犯罪的责任。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特矿难事故。有许多安监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被迫究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就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责任主体的。

三、按照“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原则来确定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是有直接行为人(责任人)的,只有那些对直接行为人(责任人)具有监督管理权限和义务的行为人,才能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这些行为人的滥作为或者不作为与重大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确定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主体时要以事故直接行为人(责任人)为中心,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根朔源,寻找监督管理渎职责任人,根据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监督管理渎职的程度和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多少等具体情况全面考量。一般可按四个层次确定监督管理者的渎职犯罪主体:

1、具体监督管理人员。即对某企业或场所直接监督管理,或者具体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及具体管理危险源的人员。如某个片区的安监员。这类人员是最底层的监督管理人呢员。

2、分管领导。即对分管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分管某项工作、活动安全的组织指挥及监督检查人员,如分管治安消防的公安局副局长。这类人员既可能直接参与监督管理工作,也可能督促具体监督管理人员检查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3、主要领导。即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办、承办、协办某项工作或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这类人员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或者负责某项工作、某项活动,对该项工作、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贵。

4、上级领导。一般是上级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这类人员一般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如2008年9月16日,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追究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大批监督管理人员,涉案人员既有同级不同层次的人员。又有上级不同层次的人员。在确定该事故渎职犯罪责任主体时,也大体按上述原则进行区分。

四、按照“因果关系”的原则来确定

当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他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其他犯罪而言,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更为复杂,其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的背后,有时并不是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而是和许多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即通常讲的“一果多因”。而现实中,―起重大安全大事故的发生往往由多种原因造成,既有直接行为人(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如矿主违法采矿;也有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监管不到位”又往往涉及多种因素和多个责任主体,还会涉及不同监管层次。

第7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要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因此,我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使自己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增强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我要充分履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要监督煤矿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煤矿执行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要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与此同时,我要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保证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天,查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向上级汇报,发现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煤矿财产与职工生命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8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一、监管职责现状

1、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整合前的情况

多年以来,豆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自上而下存在争议。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整合前,县级监管部门涉及工商、质监、卫生、农业、食药等5个以上部门,有明显推诿扯皮现象。工商部门认为只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豆芽生产加工应由质监部门监管;质监部门认为豆芽属于农产品,应由农业部门监管;农业部门认为豆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超出了监管范围。豆芽质量安全监管与以上部门都有关系,但由于职责不清晰、环节分割过多,实际上每个部门都没有真正将豆芽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未实行有效监管,导致豆芽质量安全监管出现盲区,存在漏洞。

2、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整合后的情况

工商、质监、卫生、食药部门有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整合后,印发了《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县农业局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豆芽等芽菜蔬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豆芽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由农业和食药两个部门承担,农业局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食药局承担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职责;同时,农业、食药、公安3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专项整治。

3、豆芽属性定位仍然模糊

把豆芽当作农产品还是食品进行监管,直接决定适用法律和执行标准,影响监管效果;然而,当前豆芽定性模糊,其主要原因表现在:

一是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规定。食品、农产品的监管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虽然对初级农产品有定位和指向,但是未做列举性规定。

二是食品安全标准不应作为监管职责划分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是限量指标、含量要求、检验方法等,不是监管职责划分的依据。①食品安全标准:2009年第3号《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普法》,为检测方法标准,适用于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国家食品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卫生部、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22号《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国家食品标准,适用于农药残留。②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NY5317-2006),已废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1325-2007),已重新修订颁布,适用于绿色食品认证,不仅规定了农产品,也规定了加工产品等;2010年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适用于农药残留。③其他规范性文件:2008年国家统计局出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为统计依据,2011年已新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国家部委有争议,意见不一。卫生部在函复地方卫生部门的文件([2004]212号)中提出“豆芽是种植生产过程,时间跨度大,职责已几经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函复地方质监部门的文件([2009]202号)中提出“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2011年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曾征询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并答复江苏和浙江农业厅(农质函[2011]1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法律所称农产品”,2011年农业部抽检豆芽中的亚硝酸盐也主要是检查化肥使用情况。

四是各地监管职责分工存在差异。2012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文件,提出“豆芽应当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山东省未将豆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指定给农业部门承担。

二、监管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农业、食药部门在实际履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监管工作难以依法规范开展。

1、豆芽定性模糊,难以制止非法添加行为

若将豆芽作为初级农产品监管,则初级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毒豆芽”生产过程从农业生产角度讲就成了合法生产;若作为食品,则依照《食品安全法》,存在上述行为就可判定为非法添加。豆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主要添加无根豆芽素、漂白粉、速长剂等添加剂,超出了农业部门有关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管范围,况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条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若将豆芽作为农产品监管,不利于纠正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毒豆芽”案件,均依据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违法添加的相关规定,可见是将豆芽当作食品进行监管的。

2、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不能做到统一有效监管

由农业部门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食药部门承担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职责,这种人为地将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分离开来的职责分工,难以做到统一有效监管,反而还会导致职责交叉、多头管理问题,甚至产生推诿扯皮现象;更何况很多情况下,豆芽生产加工者同时也是流通经营者,具有一体化的特点,如果人为分割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分别进行监管,将不利于形成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

3、执法检查入户难、取证难,制约监管工作开展

沂源县豆芽生产加工以传统的小作坊和家庭自产自销经营模式为主,大多数无规模化的专门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加工地和私人居所一体,行政执法进入私人居所,存在入户难的问题;同时,豆芽生产加工过程的非法添加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现场检查取证十分困难,对产品进行抽检是唯一有效的手段,但抽样检测费用高、周期长,等检测结果出来产品早已流入市场进入消费环节,这样不利于对问题产品的查处。

三、监管职责有效履行的探索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本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在坚持职责法定大原则前提下,对包括豆芽在内的所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界定,从高效务实履行监管职责角度出发,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有效监管的原则;二是“一个事项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本着这两个原则,对豆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有效履行情况提几点看法:

1、将豆芽定性为食品更有利于监管

2008年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豆芽卫生标准》规定,“豆芽的生产过程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进行严格的消毒,需要的消毒剂必须对人体无害,而农产品生产过程则不需要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可见豆芽生产不符合农产品生产标准要求,也就难以用农产品监管标准对其进行监管。豆芽在生产加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非法添加,这也是造成豆芽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食用安全的主要因素,按农产品对豆芽进行监管在适用法律上有冲突,实际上是降低了对豆芽的监管标准,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按食品进行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漂白粉、速长剂等物质,属于非法添加,监管难题可迎刃而解。由此可见,按食品对豆芽进行监管更有利。

2、整合职责有利于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规定,可以从市场管理入口建立追溯机制,有效解决人为分割生产、流通环节的问题,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豆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规范豆芽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建议将豆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加强检测力量、检测设备的配备,加大对非法添加物的检测力度,确保豆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第9篇: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委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无故障运行;

(六)保持与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通畅;

(七)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变更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或原委托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钥匙。

二、落实电梯维保制度,保障维保工作质量

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委托并督促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所委托的维保单位必须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具备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且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能力,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维保单位的名称、资质、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保电梯位置和使用登记编号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2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和解救被困人员;

(三)记录电梯发生的故障和维保情况,并将有关记录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五)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六)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不得出现因变更维保单位导致在用电梯维保中断的情况。

三、做好电梯供电保障和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做好住宅电梯供电保障工作,所提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计划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下达停电通知;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下达停电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提前公示,并在停电前按规定程序停止电梯运行。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用电的指导。电梯使用单位要保证高层建筑群采用双回路供电。因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意外停电时,在恢复供电后,电梯使用单位应首先恢复电梯的供电,并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因意外原因造成电梯停电且不能立即恢复供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告知并配合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四、落实电梯检验制度,保障检验工作质量

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电梯使用地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开工告知,并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电梯报检申请后及时安排检验;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

使用单位应保证轿厢内的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维保单位应加强对应急照明、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电梯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维保单位应设置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当接到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的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

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