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精选(九篇)

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

第1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2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关键词:内部审计;职能;探讨

1 目前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几种观点

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目前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①单一职能论。这种观点认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因此内部审计的职能就是监督。②二职能论。这其中有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与服务两种职能;也有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与评价的职能。③多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反馈等职能,也有将服务、控制等职能划入其中的。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独立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其目标是为企业管理提供服务。

2 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讨论

2 1 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管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化,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职能是内部管理科学的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

从1983年建立内部审计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双向监督,内部审计既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保证国家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又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已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通过宏观调控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然政府已将自主经营的权力还给了企业,那么,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过去强加给内部审计的双重身份,严重妨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事实证明,要求内部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监督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来看待是对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不适当定位,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特点。因为随着企业经营自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企业要设置哪些机构,配备什么样的人员,应该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战略目标的要求,而不应该是外部的强制要求。这些年来,在为数不少的企业,内部审计迟迟未有建立,或者建立后也未得到主要领导的重视,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恐怕与此有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社会审计力量的增强,内部审计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职能将逐步由社会审计来代替,即社会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对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予以鉴证。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站在企业立场上,为企业有效经营、健康发展服务。

2 2 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展的,在西方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企业、跨国公司,都自觉自愿地设置了内部审计,并对其工作条件、人员素质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人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审核经营业务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业离开了内部审计,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既定方针、计划、程序的执行程度就难以知晓,就成了聋子和瞎子。内部审计协会(ILA)在其的《内部审计责任书》中也认为:“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检查各种业务活动以向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独立评价活动,是一种通过计量和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来发挥作用的控制。”

2 3 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

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因为独立的第三者,既与审计事项的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被审事项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的鉴证工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证结果才能使人信赖。而内部审计机构从企业这个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鉴定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是极其有限的,对外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有观点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属各级组织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论,是一种鉴定,只不过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对外无效,但对董事会下属的各级组织仍是有效的,因而内部审计有经济鉴证职能。对这种观点,笔者提出3个观点商榷。

(1)内部审计中,审计执行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董事会)不是毫无利害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2)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也不是毫无利害关系,某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接受领导授权,对本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完成承包目标或履行其他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以作为领导兑现奖惩或评价干部的依据,恰恰说明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

2 4 内部审计不具有管理职能

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科学的管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内容,据此,不少人将管理归于内部审计的职能。

笔者认为,将管理职能归结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一是有失偏颇的,理由如下: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职能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责任。内部审计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委托对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整个管理系统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因而,要求内部审计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来说是独立的,只有这样,审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保证,审计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建议的公正性才不会受到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机构就不能是企业管理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否则,内部审计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部门的制约,它的独立性将被严重削弱,也就无法以应有的独立身份去履行其监督职能,那么内部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怀疑,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内部审计为管理服务,并不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日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管理活动,贯穿于各项管理职能之中。日常的控制体现在各项业务处理程序上,由管理部门设计、具体管理人员执行,比如对经济活动的稽核、验收、复算、核对等等。内部审计人员不是某一业务岗位的管理人员,即未被授权从事某项业务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参与业务控制程序的日常工作,应回避参与日常业务控制程序的实施,即使有时管理部门分配内部审计人员从事一些非审计工作,应当明确,他们不是在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内部审计也无权替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也无权控制和指导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对日常业务控制不负有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就是就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向领导提供信息。而履行管理职能,则是指实际加入管理的运作过程,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实施人员必然参与了管理,留下了管理的痕迹,发生了管理的效果。而内部审计部门所执行的是一种综合的监督、控制,它对管理的控制予以再控制,对管理的监督予以再监督。

第3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按照省联社对各市州办事处职能调整的要求,为使调整后的稽核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有效防控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安全、快速发展,现拟提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研究和探索稽核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各市州办事处职能的调整,工作重心的转移,是继续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加强内部管理、防控经营风险的现实选择,是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保证。为此,各市州办事处要站在讲政治、谋发展的高度正确对待职能调整,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潜心管理防风险,要将思想统一到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大局上来,统一到转换经营机制、打造核心竞争力上来,统一到防控风险、消除案件隐患上来。要对如何履行和落实好稽核监督职能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认真研究怎样发挥稽核监督职能作用,怎样保证稽核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怎样充分发挥稽核监督职能作用。在办事处现有的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现状等基础上,要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稽核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规划和目标,可以制定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实施,逐步兑现;要有效提升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止案件事故发生。

二、加强稽核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保证稽核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各市州办事处职能转变后,在调整布局本办现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要着力加强和发挥县级联社稽核力量的作用。重点从县级联社稽核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比等方面着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硬、能力强、纪律严的稽核“铁军”队伍,切实保障办事处有效履行稽核监督职能。

一是加强县级联社稽核队伍建设,指导各县级联社组建好稽核大队,人员配备必须到位,办公设施必须保证。二是严格挑选配备稽核大队人员,对不能胜任稽核工作的、有违规问题记录史的、思想政治不过硬的、不敢逗硬的、怕得罪人的,甚至人格品行差的等要坚决调整,予以换岗。三是保证稽核队伍人员的稳定,对稽核人员岗位调整要严格按省联社规定执行,不能随意调整稽核人员岗位,不能随意安排稽核人员干本职工作外的事,要专注于稽核工作。四是加强稽核人员的教育培训,要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提高稽核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及稽核技能水平,既要理论水平高,又要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五是加强稽核人员考核评比。办事处在县级联社开展的稽核人员工作考核评比的基础上,要进行再检查、再评比,以促进稽核人员更加尽职履责、工作更加认真负责,稽核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三、认真开展稽核项目检查,充分发挥稽核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

由于办事处是省联社派出机构,既不是风险责任主体,又没有财务压力,最容易产生工作缺乏压力与动力。同时由于职能的转变,很容易产生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充分履行其稽核监督职能,各市州办事处要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序时稽核工作检查。县级联社稽核监督是防控信用社经营风险的第一道稽核监督防线,而防线中最关键工作又是序时稽核。各市州办事处要加大对县级联社序时稽核工作开展执行情况检查,看是否做到“时间不间断、业务全覆盖”,看是否有专职序时稽核员经常深入包片网点开展工作,看是否对序时稽核发现问题进行通报、问责处理和整改纠正。要督促县级联社切实抓好抓实序时稽核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搞蜻蜓点水。只要我们第一道稽核监督防线做好了、做扎实了、做到位了,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和案件隐患就能及时发现和控制。

(二)积极开展重点稽核项目检查。各市州办事处要对辖内所有机构和所有业务风险状况进行摸排,对风险底数要弄清楚,准确掌握。在摸排的基础上,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稽核监督查防工作措施或方案,做到年初有规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评价。稽核检查中要特别对近年发生案件事故和内部检查暴露问题较多、案件风险隐患较大的联社和基层机构,及容易发生案件事故的业务领域(诸如:小额信贷业务、抵债资产业务、应收应付款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银行卡业务、金库尾箱、重空凭证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案件风险隐患能得到及时消除。

(三)加强制度执行力检查。纵观所发案件及违规违制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不执行制度,或执行制度差。各市州办事处要加强对县级联社及基层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内部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要从加大制度执行力上着力,对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或明知违反制度规定仍执意违规的,要坚决纠正、果断处理,切实维护制度规章的严肃性。要教育员工树立制度意识、法规意识,要熟悉制度、掌握制度、践行制度,增强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检查。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了新三年要求,20__年的重心就是“规范”。各市州办事处要紧紧围绕银监部门、省联社对案件防控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认真开展稽核监督检查,检查县级联社和基层农村信用社是否对案件防控做出安排部署和规划,措施办法是否可行有效,是否认真落实省联社提出的“八个全面”,风险隐患排查是否彻底,防控责任是否落实到岗、到人、到社,it信息科技防范能力是否提高,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等。通过稽核监督,促进辖内县级联社案件防控工作更加扎实开展,内部管理更加精细,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案件风险隐患得到消除。

(五)加强县级联社稽核工作检查。近年,县级联社稽核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但为了更有效发挥基层稽核作用,各市州办事处要加强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首先,要检查联社领导班子是否高度重视基层稽核工作,是否按省联社要求进行运作,是否建立稽核激励机制,是否真正解决稽核人员的后顾之忧。其次,要检查稽核部门是否按《__省联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履行职能,工作是否认真开展,稽核职能作用是否真正发挥,稽核的权威性是否树立、独立性是否享有、有效性是否增强。第三,要检查稽核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是否积极探索和创新稽核手段和稽核技术,对稽核工作中的好的做法是否及时总结提炼,以确保稽核工作不断发展、不断创新。

第4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关键词:央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三转”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8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8

赋予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中纪委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本文基于“三转”视角,梳理总结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纪委近几年不断适应新形势,主动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做法,并对基层央行纪检监察部门立足“三转”,从根本上履行好监督责任进行了探索思考。

一、深入把握,正确认识纪委监督责任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检机关的法定职责。《》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都涉及到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项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无论具体任务如何改变、工作范围如何确定,从党内法规授权和要求来看,从机构设定目的来看,落实监督责任都是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1]。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二、主动作为,有效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实践与探索

(一)以理念创新谋划监督新思路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纪委根据总行纪委要求,围绕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强化主动监督、制度监督、同级监督、岗位监督、风险监督、预警监督等理念,创新监督方式,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年抓一到两项重点监督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2011年,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以制度落实为抓手,搭建制度监督平台。同时开展同级监督工作,出台《关于开展辖内市县支行同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辖内市县支行同级监督项目内容、监督措施及考核评估表》,探索解决上级监督不足难题。2012年,开展“制度落实巩固年”活动,创新制定《关于实行制度落实责任制暂行规定》,构建制度梳理评估、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5个长效机制,用制度固化执行力建设成果;开展远离“黄、赌、毒、邪”活动和家庭助廉活动,发挥亲情监督作用。2013年,在辖区全面实行制度落实责任制,继续推动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的制度监督工作长效化;开展廉政文化进岗位、制度建设进岗位、廉政监督进岗位、风险防控进岗位、行风创建进岗位的廉政建设“五进岗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岗位监督。2014年以来,开展廉洁基层央行建设活动,促进央行廉洁高效履职;创新制定《海口中心支行谈心谈话实施办法》,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二)以严格问责增强制度监督权威性

持续强化制度落实责任制,每年对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工作,逐级分解制度落实责任,有效整合各种监督力量,综合运用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监督方式,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每月定期做好工作人员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考评工作,并与当月绩效评定挂钩;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各部门日常考评和各种检查结果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人员,层层追究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降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级、扣发考核绩效工资等处罚。2013年以来,辖区共对103名违反规章制度的干部职工进行了问责。

(三)以改进方式提升同级监督实效性

一是扎实推进市县支行同级监督工作。以市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各科(股)室主要负责人及要害岗位人员为同级监督重点对象,加强对“权、钱、人”,“三重一大”事项,廉洁自律等重要事项的监督,对同级监督检查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强化上级监督,上下联动,不断加强对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履职监督,积极探索中心支行党委、纪委支持市县支行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同级班子成员监督的新模式。二是开展同级执法监察工作。先后对机关有关处室执行制度落实责任制、行政执法、支付结算管理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在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持续开展季度检查评估工作。连续7年按季度分批对机关全部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以全面防控增强岗位监督针对性

创新开展廉政建设“五进岗位”活动,将廉政监督、风险防控、行风监督等融入岗位监督范畴,出台45条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把活动融入到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责任制、建设廉洁基层央行工作中,构建以岗位为平台,以廉政建设为主线,以积极预防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岗位监督机制。一是突出岗位廉政教育,将廉政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二是突出制度防控风险,以贯彻制度落实责任制为抓手,构筑制度保障防线。三是突出岗位风险和业务监督,通过“三谈两述”、同级监督等方式,构筑权力制约防线。四是突出高风险点的防控,落实分级分层管理防范措施,构筑预警管控防线。五是突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的监督检查,落实月报制度,强化节点监督,构筑正风肃纪防线。

(五)以完善机制增强风险监督长效性

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年”活动,扎实做好风险监督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对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并对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提醒和再监督、再检查。出台《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细则》和《风险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逐步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风险动态管理、风险预警处置、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等配套机制,进一步提高辖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以抓早抓小增强预警监督时效性

一是发挥亲情监督作用。开展远离“黄、赌、毒、邪”和家庭助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及其家属与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订《远离“黄、赌、毒、邪”承诺书》和《家庭助廉承诺书》,共同构筑家庭防腐保廉的坚固防线。二是探索开展谈心谈话监督。除继续用好纪委书记同市县支行行长廉政谈话等传统方式外,创新制定《海口中心支行谈心谈话实施办法》,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三是继续关注“八小时”之外。以保亭支行为试点,探索制定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密切关注职工“八小时”之外的思想动态、社交往来、投资经营等情况,妥善处理苗头性问题。

三、立足“三转”,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以实际举措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超前谋划,及时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报请党委决策实施。每年年初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二是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变大包大揽为综合协调,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三是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作用。强化再监督、动态监督和责任追究,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及惩防腐败工作任务,督促各级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二)以监督执纪问责为重心全面厘清纪检监察职责任务

一是更新理念打牢“三转”的思想基础。目前基层央行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三转”要求存在“不需转”、“不愿转”、“不懂转”等思想误区。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有效疏导,使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三转”的意义,准确把握“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主动消除思想认识上的障碍,避免“假转”、“空转”。二是清理纪委参加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要切实纠正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参与一些监督对象的具体业务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纪检监察部门应聚焦主业,突出主责,全面清理牵头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参加的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越位”、“错位”。三是变“一线参与”为“后方监督”。认真梳理工作任务,理顺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重点纠正纪委责任泛化、包揽过多的现象,把监督重点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发挥好再监督、再检查作用。把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三务公开”等工作交由职能部门负责。因在职权职责方面缺乏相关制度依据,可考虑纪检监察从参与集中采购、行员录用考试,干部选拔考察、发行库检查等具体工作中退出来。

(三)提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效能

一是完善权力程序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加大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力度。推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和工作制度,明确需要集体研究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规范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二是突出岗位风险和业务监督。厘清监督问责边界,整合监督资源,探索建立纪检监察监督、内审监督、部门监督、民主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更加注重科技手段运用,充分发挥风险监督管理系统的作用。三是强化上级支持,确保同级监督有效落实。探索上级纪委支持下级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强化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增强同级监督实效。同时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力度。

(四)切实发挥问责机制在监督工作中的惩戒作用

一是问责应从定责开始。要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全面梳理,厘定职权分工,明确分管行领导、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形成“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分明”的责任体系。二是严格做到有责必问。纪检监察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和手段,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纠落实到具体的人,强化问责追究,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注重问责结果的运用,加大教育力度,发挥“悬剑”效应,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三是提高问责的科学化水平。制定和完善问责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框架,保证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

(五)转变方式前移监督关口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的监督机制。不断探索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家庭保廉、促廉的阵地作用,通过家庭成员常吹“廉洁风”,构筑起坚实的家庭助廉防线。严格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开展及时的、经常的谈心谈话活动,抓小(下转第86页)

(上接第82页)抓早,防止小事变大事,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重点转变办案理念,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梳理和排查,对线索明确、易查易结的案件线索和件要及时处理,快查快结。二是建立健全职工“八小时”之外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八小时”之外的思想动态、社交往来、生活作风及异常行为问题,一人一策,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约谈、早处理,从源头上防范“八小时”之外案件风险。

(六)以敢于担当的精神促进纪检监察有效履职

一是要增强自身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把纪检监察业务钻深钻透,着力提升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核查办案、执纪问责和科技手段运用等六个方面能力,为探索监督新机制提供智力支持。二是要察实情、办实事。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亲临一线,亲力亲为,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执纪监督效果。三是要加强纪检监察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对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等规范监督,强化纪检监察基础工作,增强监督的程序意识[2]。同时,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做好表率,树好形象。■

参考文献:

第5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1.内控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够合理。林业单位财务部门每一个岗位人员在内部会计控制中都履行相应的控制职责,牵制着他人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现实是部分单位未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求设置足够的工作岗位,或者虽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置了相应岗位但不严格按岗位安排人员,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混岗等现象十分突出。

2.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与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目前林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参差不齐,有经过国家正规财经学校(院)培养的专业人员,也有从其他岗位其他专业转至财务部门的非专业人员。各种不同学习、工作经历背景的人员对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的理解与执行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矛盾重重,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督控制作用受到限制。

3.监督执行力度不够。内部审计机构也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一部分,但有些林业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有些单位虽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但因单位领导不重视或故意加以干涉,使得内部审计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其对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监督职能,或者履行职责困难重重达不到监督效果。林业单位的外部监督机构包括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这些部门在执行监督职责时以单位资金使用及其效益为重点,很少涉及林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及执行,即使涉及也是泛泛评价,不针对林业单位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在查出问题时,往往偏重于对单位予以处罚而忽视对单位领导、相关责任人处罚;更为严重的是,有时对查出的问题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予以处理,助长了单位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不良风气。

4.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流失相对严重。部分林业单位内部对国有资产管理相互脱节,未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设备物资部门只管发放而不清楚资产价值和实物使用情况;使用部门只用不管。这些情况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严重脱节,致使存量资产不实,账实不符,责任不清。

二、完善林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

1.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控制责任意识。林业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要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作为一项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出成效,将内部会计控制落到实处。落实会计内部控制,要注重财务人员责任意识的灌输与培训,培训过程中,既要注重向财会人员宣传培训,更重要的是单位负责人控制思想意识的引导。还要注重向单位负责人宣传培训,通过全方位,大规模的宣传引导培训,营造出一种诚实守信、各司其责、相互监督、有条不紊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氛围。崇尚诚实守信,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2.健全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控制制度形成过程,制度设计和贯彻实施等方面进行诸多创新,在制度起草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在制度设计坚持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制度的有用性;在制度实施坚持建立科学监管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3.明确财务会计活动的职责分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职责分工,正确的职责分工,需要根据各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或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经济业务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制定适合单位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岗位,界定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及权限,加强对关键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控制指导,对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分离,严禁混岗。通过以上工作形成单位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与规范,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真正起到内部控制对经济业务活动的制衡作用。例如:在资金支出方面,设置审批、记账、资金支付等岗位并规定其相应职责范围及权限,配置相应工作人员,加强控制培训与指导;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中,通过上述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称职工作把好资金支出关。

4.加强对财务收支领导审批的控制。上段论述的是林业单位内部财务部门职责分工与控制,而内部财务部门又受控于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批准权限对会计内部控制有相当重要甚者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对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批准必须进行控制,现行控制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单位内部的集体决策机制。上级主管部门仅对林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或监督部分经济业务活动,对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批准控制主要靠单位内部决策机构中也要执行控制制度,实行决策职责分工并落到实处。

5.强化预算管理。林业单位预算必须形成一套严格的程序和系统,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上报、批准、执行、分析、考核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单位预算的调整制度,从调整时间、方法、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二是推行单位预算和下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算,要求下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林业单位编制预算,克服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了的情况;三是建立预算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完善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及使用的效益。

6.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首先,林业单位要认识内部审计机构的性质与重要性,强化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加强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克服困难与阻碍,对包括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控制制度缺陷及执行偏差提出合理有效的纠正补救措施,跟踪纠正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跟踪,促进林业单位不断改进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正确行使政府给予的职责或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强化单位外部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各级外部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要充分发挥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能,督促林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林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责或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经济业务活动全部或部分进行审计检查,分析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帮助林业单位改进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相关部门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其履行对林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

三、小结

第6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一、指导思想

服从于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监督各项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财政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化、制度化的财政监督管理,及时、正确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财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管理机制

在财政内部实现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融合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财政内部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财政监督是财政各业务处室和财政监督机构的共同职责,要实现财政监督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专门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融合,把财政监督有效地融入到财政管理中去。

(二)财政监督为管理服务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建章立制相结合,从单纯查处问题转到规范管理上来,从临时性事后检查转到经常性的全过程监控上来,从个别问题的查处转到规范全系统、全行业的财务管理上来,切实服务和促进被检查单位规范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依法监督原则。通过完善财政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法实施监督,促进被监督对象加强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按法律法规办事。

(四)内外并举的原则。内外结合,统筹兼顾,既要重视对部门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又要重视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分配过程的监控,实现“查外促内,查内促管”。

四、财政监督体系

逐步建立以“财政内部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会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大财政监督体系。

(一)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业务处室日常监督、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关联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框架。实现财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核证相结合,涵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

(二)财政收入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收入监督体系。重点是对农税征收和收缴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征管质量进行再监督;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的监督。

(三)财政支出审核、调查、跟踪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支出监督体系。重点加强行政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会计人员、机构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相结合的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是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以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逐步健全会计监督社会化体系。

五、财政监督职责划分

财政“大监督"的核心理念是在财政机关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格局,确立各业务处室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高度融合的特征。各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应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对财政管理活动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和评价的多层次监督,使业务流、资金流的每个节点都能得到有效监督。按照上述财政监督的四个体系,将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的具体监督职责划分如下:

财政业务处室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作用,按时进行预算指标和收支执行情况的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预算单位具体了预算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财政资金(资产)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牵头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1.收入监督。主要是对农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收入政策执行、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征收措施、征收质量以及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分析等。

责任处室:

(1)农税收入征管监督—办公室(农税征管)、预算处。

(2)非税收入征管监督—预算处、经建处和收入管理相关业务处室。

2.支出监督。主要是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等的支出结构、支出范围、资金流向流量、使用效益的监督。涉及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决算管理、支出标准、银行账户管理、支出绩效考核等。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农财职责)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3.内部监督。主要对各业务处室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指标分配、资金拨付、预算追加和履行职责等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加强财政内部业务流转环节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4.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会计账簿设置规范性、会计资料真实性、会计核算合规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及会计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等进行的监督。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和相关业务处室

局监督检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对重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实施监督检查。

1.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统一制定、组织实施、总结考核等工作。

2.负责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规范性操作制度、处理处罚协调操作规程、建立财政检查法规库等。

3.负责对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的牵头并促进落实。

4.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重点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如:围绕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选择教育、社保、科技、农业等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开展专项检查;对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局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应根据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明确如下:

各业务处室要强化对预算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将财政监管工作延伸到财政“资金链”的末端──用款单位。一是每年对所有预算单位预算、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每年对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部门预算综合检查。三是对已完工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四是每年组织对部分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项专项资金检查要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年终,各处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综合监督检查报告,专题检查报告与综合监督报告报送局领导的同时抄送监督检查部门。

(二)办公室(农税征管)每年组织对农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三)预算处在国库集中收付、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必须全部覆盖。每年组织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四)国资及绩效评价(会计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五)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配合业务处室完成年度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并督促全局检查计划的完成。

七、实施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9年上半年,在全局进行财政“大监督”理念宣传,统一思想,使每个财政干部自觉把财政监督融入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中。

(二)设计制度、进行试点。2009年下半年起,各业务处室应按业务流、资金流设计管理与监督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的作用,制定或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确定1-2个处室进行试点工作。

(三)制定目标、全面推进。2010年,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确定年度监督目标任务后,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履行财政监督任务,形成全员参与、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的财政监督大格局。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局成立“财政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余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和国库支付中心、契税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财政监督部门)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通过财政监督的重大制度、确定年度财政检查的重点项目、听取年度财政监督情况汇报、研究财政监督重要问题的处理处罚等。各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契税所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有关精神,各业务处室应结合局内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制定并完善相关财政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企财处(税政法制职责)应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的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2.建立监督检查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财政监督依法检查、有效检查,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真正使财政监督工作融入财政管理中。

第7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执法监督和社会管理职能,对社会承担责任,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能有有效的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存在财务问题,帮助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完善其社会管理制度。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分析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职能;实际问题;解决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多样化、经济业务和事项的复杂程度的增加以及财政公开制度等,对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监督职能在避免事业单位内部出现财务风险,解决会计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履行会计监督职能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部门共同监督执行,由于目前的会计监督职能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的职能执行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审查制度不完善

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会计相关工作进行审查,包括:财务报表、资金分配、资金流动等。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上级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审查存在随意性,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审查前有人员与有关部门打好了招呼,审计审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不出真实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防控涣散

在工作中,存在部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已经过期未修订或没有严格执行的情况。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管理拥有独立的印章、票据,便于根据相关的票据印鉴找到经办人,规范资金出纳,但由于对财务印鉴章管理不到位,使得任何财务人员都能够轻易的拿到财务用章。体制的不健全还表现为:财务系统安全密钥管理缺失、财务数据记录流程不规范、财务数据上报制度不完善等等。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不分离、财务信息记录不严谨,可信度较低,甚至存在公款私用、资金去向不明贪污浪费等财务问题。严重的影响了财务秩序,不利于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危害了人民的利益。

(三)外部监督力量薄弱

会计监督职能的外部监督力量主要有国家纪检部门等相关执法单位、民间监督机构与人民群众监督。国家纪检等有关的反贪部门没有严格根据工作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明查暗访,不了解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情况;我国的民间机构监督力量更是薄弱,类似于这样的监督机构非常缺少,缺乏监督渠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经常受到威胁恐吓。我国的公民几乎没有管理社会、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维护公民利益的意识。

二、解决会计监督职能问题的策略

执行会计监督职能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这是一项周期长、持续性的工作。首先要在内部进行改革,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力量,其次则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与相机国家机关的监督力量,克服工作的不利影响,充分的发挥个人与集体力量。下面我们用图表的形式来解析会计监督系统,根据系统结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强化外部监督力量

国家机构的审计职责主要是执行监督国家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完成与财务收支、落实“收支两条线”与“票款分离”,彻查以上三项工作的事实情况,清查细节与资金结余,明确负责人,处理记述不实情况,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动和分配,统计分析其数据采集、财务报表,审查数据虚假、数据缺失问题,处理相关过失人员,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工作,实施税务监管,特别是国企、商务局等创收单位。在工作中,审计反贪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上职责,贯彻落实“三严三实”,推进廉政作风建设,构建会计监督职能的外部监督系统,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对制度中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定期组织审计工作,突击审查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现场提问,现场解疑,及时的找出并解决问题。

(二)强化内部防控力量

针对上文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必须加强内部防控力量,端正工作态度,秉持正义、公平的态度参与财务工作,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渗透内部监督防控力量,监督制度落实,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行为,开设职位晋升渠道,改善晋升制度,完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制定奖惩制度,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内部人员贪污受贿,。

(三)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国家审计反贪部门保护民间监督监督机构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人权完整,为民间监督机构提供监督举报渠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的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意见与情况,例如:我国目前建立了局,专门接待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问题,有效的加强了群众监督力量;开设多种国家财务公开渠道,例如实行财政公开制度,除需保密的单位外,其他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其细化的预算和决算数据,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国家建设与拨款情况。大力宣传公民举报监督权利,树立全民管理意识,促使人民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社会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在实践摸索中,也将挖掘和发展更多的社会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三、结束语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职能也应该随之改变,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需求。各方面力量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职能注入新的力量,沉着应对工作中的问题,端正工作态度,为国家的复兴和崛起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李明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4(05)

[2]赵霞.对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02)

第8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意识,改进内部监督方式方法,增强对风险的管控能力,以适应新时期下的履职需要。然而,与其他行政机关不同的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机关形态——人民银行不但具有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的功能,还因履行金融管理和服务需要而具有的远较一般行政性机关强大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功能。因而在人民银行的内部监督上,既要防止一般行政机关所共性的权力私用问题,还要防止各类会计核算风险,以确保资金安全。这就决定了人民银行在内部监督体系设计上具有更高的要求。显然,纯粹借用一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或照搬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均难以应对人民银行复合性的内部监督要求。因此,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分析,整合、创新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基层央行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 人民银行在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性尝试,并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基层央行对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监督整体合力有待提高。

(一)监督职能存在重叠现象 基层央行内部监督机构主要涉及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等部门, 虽然这些内设机构均属于人民银行体系内部的专职再监督部门, 在业务范围方面各有侧重, 但监督边界并无明确规定, 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监督行为中的不同部门容易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地检查。 比如,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与内审部门开展的专项监督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在会计核算业务中,事后监督与内审部门的检查内容会发生重复。同时,多个内部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监督力量,使监督人员更为分散,监督人员培训难度加大,监督信息共享程序更复杂、信息传递线路更长。

(二)监督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基层央行各内部监督部门往往自成体系,自上而下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而且上级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不足,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缺乏统筹,完成时间要求也不一样,致使内部监督的系统性得到削弱,监督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同时,多个监督部门又可能造成监督意志不统一,在实际工作中交流和沟通不够,相互联系不紧密,各部门内部一些重要的监督信息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共享,加大了监督部门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在监督部门不为同一领导分管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形成监督源头多元化,对监督工作的整体性、全覆盖性造成影响,甚至导致监督过度和监督不足现象并存。

(三)监督支撑体系不完善 由于监督工作中的各项风险指标难以具体度量,加之缺乏有效的分析、 识别手段, 对各部门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类报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非现场监督报表体系利用效率较低, 报表的警示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 历次监督检查成果以文字案卷形式由各监督部门自行存档,没有形成一个综合的数据库,监督部门之间难以实现监督成果和信息的充分共享, 更缺乏对数据资料的横向比对、 纵向比较和综合分析。这不仅导致在监督检查中缺乏与以往检查结果的关联对照,也对业务薄弱环节和发展趋势难以作出预测和判断,无法为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加强内控提供决策依据,抑制了内部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

(四)存在同级监督困境 在监督体制构架中,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受所在机构党委的领导,这种体制上的从属地位,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制约。而内审和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的大小不仅直接受制于行长和分管领导支持力度的大小,甚至还与各部门理解、配合的程度息息相关。这导致监督部门的独立监督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名义监督权与实际监督权反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监督部门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

三、基层央行内部大监督机制构建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央行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各级行安全、高效履行工作职责,应积极构建内部大监督机制。具体而言,该机制是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为目标,以整合监督资源、共享监督信息、开展风险预警为手段,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技术及方法,形成的一种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整体联动的内部监督协调运作机制。

(一)设计原则 结合基层央行内部监督特点,大监督机制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员参与。大监督机制建设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监督部门分工负责,其它职能部门主动配合,全体职工充分参与的运作方式。二是全面覆盖。大监督机制建设要贯穿于央行职责履行的全过程,涵盖每个层级、部门、岗位和环节。大监督范围要力求全面,不留死角。三是突出重点。大监督机制建设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风险集中、易发的部位,实现对业务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四是持续改进。大监督机制建设要结合基层央行履职环境的变化,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动态调整、持续完善大监督的内容和手段。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职能 基层央行大监督机制,立足现有的内部机构设置,采取同级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的方法,在各级行设立综合监督办公室,按照横纵交叉监督的方式开展内部监督的大监督工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各级行均应成立以行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中心、法律事务、组织人事、宣传群工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大监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行大监督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大监督工作计划,整合监督资源,确定监督项目;研究制订大监督工作制度,决定重要监督事项;评估风险状况,确定风险处置措施;讨论通过大监督综合报告。大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办公室,即大监督办公室,负责大监督日常工作。下级行的大监督办公室接受本级行大监管领导小组和上级行大监管办公室的双重领导。由此,每一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均由来自本级大监督领导小组的横向监督和上级大监督办公室的纵向监督交织构成,形成整体式、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内部监督网络。

大监督机制下,大监督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大监督领导小组部署的与本部门相关的各项监督工作, 因此, 应依据各自职能, 明确分工、 区分职责, 同时强化协调配合,做到无监督死角、 无监督冗余, 在确保监督效果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督效率。 具体而言,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和完善权力运作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方面,充分发挥和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功能; 内审部门主要通过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的检查,加强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事后监督中心主要负责对重要凭证的要素和账、证、 表的核对以及对账情况监督,建立月度业务差错通报制度, 严格控制重大业务差错,提出规范性的意见, 并定期将被监督对象的工作质量抄报内审部门,以便于内审部门积累审计对象的动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加强岗位轮换,严格操作程序和复核制度,充分发挥会计核算部门的事前、事中自我审查控制作用,对风险隐患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工会办则主要通过行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

(三)运行机制 在大监督机制下, 应围绕监督资源整合、监督信息共享、内控风险评估等环节, 建设三项机制, 统筹安排监督人力资源和监督检查项目, 形成监督合力, 保证大监督效能的实现。

一是建立大监督检查报备制度。年初,各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向大监督办公室报送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实施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期限等要素。各部门有临时性监督检查任务的应及时向大监督办公室报备。大监督的主要检查形式包括三种:综合检查项目。大监督办公室将各部门计划在相近时期组织实施的检查项目,协调在同一时间段,集中统一进行。对多部门涉及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近的检查项目,指定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项目。大监督办公室围绕总分行党委中心工作,从促进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内控安全的实际需要出发,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导项目。包括现场督导和非现场督导。现场督导是指大监督办公室对难以整合的监督检查项目,建立大监督工作台账,督导各部门按时开展检查并抄报检查结果。非现场监导是指大监督办公室采取函审、函询、影像监督等形式,收集各部门非现场监督信息,汇总监督结果。

二是建立大监督信息共享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定期召开大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大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评估大监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大监督工作、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落实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接受上级检查等监督检查信息以规定的格式报送大监督办公室。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并及时更新大监督检查计划、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建立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各单位要建立风险评估办法,提出综合性风险评估量化指标,定期对风险状况进行自我评估,查找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处置意见,上报大监督办公室。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运行机制评估。包括对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评估;运行环境评估。包括对道德风尚、行为规范、纪律约束、激励机制、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评估;内控过程评估。包括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各关键岗位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评估;履职结果评估。包括对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人民银行职能等方面的绩效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原则上划分为“高、较高、中、较低和低”五个等级。

四是建立监督成果运用制度。各单位要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并充分利用大监督工作成果。对风险评估等级为“中”级以上的部门或县(市)支行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可采取约见谈话、批评教育、发函询问等方式进行提醒警示, 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对风险评估等级为“中”级以上的部门和县(市)支行要重点监督, 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 督促其限期整改。 实行大监督综合报告制度。各单位大监督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送大监督综合报告, 内容包括大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风险评估情况、 风险等级及原因分析、 风险处置结果及风险防范建议等。

五是加强大监督队伍建设。各单位应组建大监督人才库,采取推荐选拔、定向培养等方式,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吸纳到大监督人才队伍之中,实行分散管理、统一使用。同时,要建立监督协管员队伍,各部门、各县(市)支行要明确专人作为大监督协管员,负责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总之,大监督机制是立足于基层央行现有组织构架对监督资源的一种有效整合,通过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工会群工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合力,适时开展党纪政纪、内部控制、安全管理等综合性监督检查,协同整改发现的问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监督质效,提升基层央行履职效能。

参考文献:

[1]查全亚:《基于共生理论的内部监督资源整合探究》,《金融纵横》2009年第1期。

第9篇: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及区委、区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年*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年度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狠抓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断提升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伤亡人数控制在区委、区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标内;创出一批省、市、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二、工作措施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内容,继续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帮助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提高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进一步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二是强化局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认真理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各职能科室、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

2、完善监管制度,推进监督方式创新。一是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稽查工作,检查方式要由注重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向注重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行为转变,今年在检查实体安全的同时,重点对企业及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履职、施工技术台帐资料是否弄虚作假以及台帐资料是否由相关责任人亲自签字等行为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及项目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检查、项目部施工监理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履职、技术台帐资料弄虚作假以及签字冒名顶替等现象的,一律停工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情节严重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评价制度、预警制度、约谈制度和差别化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加大对人员不到位、隐患严重、安全管理差及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三是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对企业的监管。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施工企业按照各自资质等级分别向本企业开户银行交纳30~100万元存储金额,并实行浮动抵押金费率。

3、抓住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20*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深化整治攻坚,指导督促企业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同时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巩固前几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深化以防范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倒塌、深基坑、模板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在大型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面。要认真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有关监管实施措施,建立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数据库,实施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注册工作,完善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制度,强化对起重机械设备、装拆队伍及装拆、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二是在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整治方面。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方案在现场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在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面。督促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危险部位的防护到位。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查,杜绝劣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4、继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具体操作办法,对全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企业考核、优胜企业评选、安全标化工地及优质工程评选挂钩。二是积极推广使用阻燃装配式轻钢结构临时用房、井架自动门等施工安全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三是禁止春晓、白峰区域建设工程使用毛竹脚手架,全部实施钢管脚手架,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改进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办法,重点以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四次日常检查评分为主,把创优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努力促进企业整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

5、加强监管,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程序和职责,全面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一是将监理目标管理的“三控制”扩展为“四控制”(即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和控制安全),监理企业必须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一体化管理,落实动态控制。二是监理企业要以宣贯该实施细则为契机,加强对本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促使相关监理人员提高安全监理的履职能力。三是加强对监理企业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监理工作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对监理人员不到位及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理企业及相关监理人员分别实施暂停承接业务、清退等的处罚。

6、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仑建[20*]127号)文件要求,各建筑业企业及在建工地必须按规定完成民工学校建设工作并开展民工综合素质培训,重点抓好一线从业人员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等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管(安监)等部门要在进区备案、安全交底、安全日常检查及主体安全监督验收等环节督促企业抓好建校及培训工作,对未建校或未按规定培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二是以“三类人员”证书延期换证为契机,开展“三类人员”、监理人员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对政府安全监督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履职能力及监管工作质量。

三、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