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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1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1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启动IV级响应的事故(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2)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组织处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政府、市经贸委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尾矿库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乡(镇)政府、市经贸委根据信息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据有关规章规范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增强应急处置方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工作准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组成单位

成立尾矿库溃坝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2)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应急救援指挥部。

(3)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2.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人员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总工会、农电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

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2)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成员:安监站、公安派出所、人武部、水利站、国土资源所、林业站、财政所等部门负责人或市经贸委安监办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3)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企业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成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2.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启动和终止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调动人员、资源、矿山救护队及应急队伍。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的有关人员。

(5)指挥事故状态下各级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6)制定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方案。

(7)上报和对外事故信息。

(8)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成立,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调动装备资源,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或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外的事故,报请市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波及范围等情况。现场救援指挥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干部具体负责。

2.5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组成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4)为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

3.1尾矿库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报送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高度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坝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信息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现有资源情况,应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队伍。包括现场抢险救援队;抢险救护和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救援通讯、运输车辆联合救援队。

(2)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药品等要及时启动到位。

(3)成立应急救援技术组。由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成,及时对事故的技术问题做出正确分析和判断,并能制定出抢险救援方案。

3.3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讯联系电话

(1)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值班电话:5823500(夜间);5816205(白天)。

(2)市急救中心值班电话:“120”(市一院);5823888(市二院)。

(3)市消防大队值班电话:“119”。

(4)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电话:“110”。

3.4应急救援预案贯彻执行的保证措施

(1)建立较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2)建立较先进的技术保障系统;

(3)建立反应迅速、行动快捷、服从命令的人员保障体系;

(4)要有备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5)能够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

3.5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群众;在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在雨季期间,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保持与气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乡(镇)政府和市经贸委应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和分管企业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确定应对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市经贸委分管企业报告经贸委),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乡(镇)政府、市经贸委要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并上报市安监局、环保局。

(3)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安全监局接到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事故信息,并向朝阳市安监局报告。

4.2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撤离尾矿库下游居民到安全地带。

2、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掌握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3、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将事故立即按程序上报。

4、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具体的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执行。

5、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好对事故单位的供电、排水、医疗救护、救援物资供应、通讯等保障,维护好治安秩序,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6、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本单位及附近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的撤离工作,防止灾害扩大。

4.3响应程序

发生IV级尾矿库事故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调度事故救援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照领导指示,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市领导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意见。

2、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4.4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有关部门给予配合。

市安监局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协助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可协调人武部、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5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的要求,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6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做好事故现场新闻,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后,报送市政府及市安监局,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附则

5.1名词解释

尾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5.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5.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2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引起的**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正确应对突然发生的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或对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地方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0号)等,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对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威胁的电网事故。按照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电力系统特大突发事件(Ⅰ级):

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网减供负荷损失在40%及以上的停电事件;

一次事件死亡5人及其以上。

**电力系统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网减供负荷损失在40%以下20%以上的停电事件;

一次事件死亡3人及其以上5人以下,或一次事件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

**电力系统一般突发事件(Ⅲ级):

**电网内11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故障停电达到3条及以上或重要变压器故障停运,并造成对用户大面积停电;

一次事件死亡1-2人。

2.本预案用于规范在发生电网事故情况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出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2.统一指挥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抢险、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原则。

在应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一个“快”字,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理快、恢复快。

4.先期处置原则。

电力系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市经贸委应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控制,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恢复重要负荷,以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

5.协同配合原则。

各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网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恢复工作。

6.保证重点原则。

在电网突发事件处理和控制中,优先保证重要变电所的所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以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和效率。优先考虑对**市重要用户恢复供电(按重要用户顺序表),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有序用电及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电网事故应急协调和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电网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主要包括:及时掌握电网事故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执行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社会应急救援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贸委:负责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2.市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事故的情况通报工作,负责及时向社会有关供用电信息。

3.市公安局: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4.市城建委:负责恢复城市燃气和道路设施照明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5.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工作。

6.市工商局:负责维护全市市场、超市、沿街商店等用户经营秩序。

7.市旅游局:负责维护全市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经营秩序。

8.**海事局:负责海底电缆铺设以及海缆故障时,相关海域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省电网输送电的安全。

9.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0.市水务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及供、用水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11.市电力公司:负责分类应急预案的制订,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电力系统的变换,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照事故处置预案、调整规程等,处理电力系统事故,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重点地区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一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力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处置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区)要成立处置电网事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1.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电力公司应立即向市经贸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2.市经贸委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市委宣传部并通报各新闻单位。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市长立即召集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其有关单位,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由市经贸委和市电力公司组成的电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电网事故处置过程的现场指挥,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4.发生重、特大突发电网事故需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

(二)信息上报。

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置接受突发事件信息的值班电话,值班电话装设在市电力公司调度所值班室;95598受理的突发事件信息按事件性质报有关人员,确保及时受理突发事件信息。

各部门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判断后报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上报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定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立即到应急值班地点值班,负责信息沟通和联系。

上报的信息内容尽可能快速、准确、全面,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影响、原因等情况。

(三)信息。

1.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后,在事故原因基本清楚后,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情况,事件信息,引导舆论导向。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使公众对停电事件及处置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和对外重特大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工作,根据情况决定采取适当方式新闻和信息报道,就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向公众进行通报。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市政府、省经贸委报送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和统计信息。

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各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教育群众,防止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坚决打击趁机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处置。

1.电网与供电恢复。

当电网发生事故时,启动《**市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响应级别、应急事件的类型、程序归口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因变电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电网大面积停电,启动《电网突发事件变电设备事故抢修预案》、《电网突发事件运行操作事故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县调处理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区调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变电所全停预案。

因线路设备故障,引起电网大面积停电,启动《电网突发事件送电线路事故抢修预案》、《电网突发事件运行操作事故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县调处理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区调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变电所全停预案。

因110kV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重要用户全停,启动《电网重要用户停电应急处理预案》。

当发生地震、洪汛、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或者火灾、人身伤亡事故时,按**市电力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防汛抗台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预案。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市电力公司调度所负责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的电力供应。

??电厂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发电能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各电力用户的用电。

2.社会应急。

发生电网事故后,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质;有关成员单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各有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港口、车站、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们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电网事故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维护正常秩序。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经贸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质的加工、生产、运输和供应,保证居民停电期间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五)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市经贸委根据突发事故的处置和恢复程度向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结束。

1.电网基本恢复正常运行,重要输变电设备故障已被隔离,**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并与浙江电网恢复联网。

2.电网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突发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完成。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

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性质和责任,编写调查报告。

(二)改进措施。

市电力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生产、科研等部门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各相关地区、部门应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电网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三)补偿理赔。

对在处置电网事故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五、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市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建立覆盖各类电网事故发生、发展、处理、恢复全过程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防止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性措施,限制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快速有效的生产恢复措施。

2.各单位、各部门可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电网事故应急联合演习,定期组织应急抢修、停电抢修演练。制定重要用户和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的保电措施,并由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3.加快电网建设和技术改造,强化电网结构;加强电网分析和仿真机演练;及时制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事故紧急拉限电方案,为电网事故处理提供有效手段。

4.要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完善防止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技术措施。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保安装置、消防器材、医药用品、电力抢险物资和器材、流动发电或照明设备等的配备,建立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器材的台帐,做好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器材的储备和动态管理工作,保证抢修队伍的经费投入和开支。

(三)人员保障。

市电力公司应建立应急事件抢险抢修队伍档案,加强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市经贸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能力。

(四)其他保障。

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第3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市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救援力量等组成。

2.2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

(6)承担市政府、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工矿商贸领域(不含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市工业局参与市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工业企业的应急工作。

(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工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5)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城市公交车辆、城镇燃气、城市供排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6)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7)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

(8)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9)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10)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农机局会同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协调。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12)电力工程及供电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救援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3)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由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网通分公司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协调。

(14)应急救援的社会治安、群众转移、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武警支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5)军分区、武警支队根据市政府安排,组织人民和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6)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7)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19)转移群众安置、善后处理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

(20)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21)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2)信息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之需要,在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本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并将各自预案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领导为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办公室。

(1)根据事故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5)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涉及多个领域、跨市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委会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县(区)、各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突发的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测。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得到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属和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省政府国资委、企业总部或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市工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当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根据《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越级上报,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省外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3.2预警行动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统一接警。各级、各部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接警处警中心。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建议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市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及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全力以赴组织配合,进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市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提出请求。根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发生工矿商贸领域(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发生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建设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公司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市交通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农机等事故灾难,市农机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灾难,市电信局、移动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县(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态严重的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宜。

4.1.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政府领导和领导委托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事故灾难。

(2)特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

(3)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市直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市工业局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协调指挥。

4.2.1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政府调集军分区、武警支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安委会或市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我市以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9信息

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各县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工作。各有关县(区)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组织报道。

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6.2.6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市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2.2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2.4县(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5业务技术机构

3事故分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2重大事故(Ⅱ级)

3.3较大事故(Ⅲ级)

3.4一般事故(Ⅳ级)

4预警与报告

4.1预警

4.2报告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预警

5.3分级响应

5.4响应终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经费保障

6.6治安维护

6.7演练

6.8宣教培训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责任与奖惩

7.3调查评估和总结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及时开展抢救事故病员应急行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准确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群防群控,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整合现有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5)依靠科技,有效处置。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发挥专家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及时有效处置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市政府成立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

2.1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2.1.1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新闻办等部门负责人。

2.1.2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1.3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的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组织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新闻,协调对互联网信息的有关处置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

(4)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中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采取控制措施,做好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治安维护工作。

(6)市财政局做好财政预算应急保障工作,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7)市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病员救治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审核工作;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6)完成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2.3.1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事故调查与咨询、行政监管、医疗救助三个工作组。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按预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3.2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与咨询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成事故调查与咨询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造成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并在事故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的意见。

(2)行政监管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

2.4县(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区)相应成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领导机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2.5业务技术机构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下同)负责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药品质量检验与结果上报,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3事故分级

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3.2重大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3.3较大事故(Ⅲ级)

(1)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级政府认定的较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应有的措施,但事故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控制;

②事故可能是新的不明原因所引起,或者隐含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

③其它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3.4一般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4预警与报告

4.1预警

4.1.1监测网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加强日常监管,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4.1.2信息通报

对有安全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各县(区)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对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务必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患。

4.2报告

4.2.1报告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戒毒机构等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2)县(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4.2.2通报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到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引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险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与事故有关的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还要实行日报告制度。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区)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

5.2预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可能引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预警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及时预警。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涉及我市范围的,市及县(区)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县(区)政府应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5.3.2较大(Ⅲ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相关县(区)预案必须启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较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接到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

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3)事故发生后,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4)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部署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一般(IV级)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市级有关预案视情启动。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3.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审定,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4响应终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政府或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及时向社会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有关新闻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实施。

6.2医疗保障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响应,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由各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6.4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时,受各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处置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6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6.7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6.8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2责任与奖惩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调查评估和总结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4)妊娠控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5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6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并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及时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目的

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住建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政综[]219号)和《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城镇燃气安全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办事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燃气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4)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做到条块结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事故的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4现状

由于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后,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市城镇燃气主要使用类型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一家(市区),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企业五家(其中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一家在我市瓶装供应,另有一家现停产),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储配和瓶装燃气供应。根据《市燃气专项规划》(—2020),其城镇燃气设施主要是各城镇(含中心城区)城市天然气管道燃气设施、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新、扩改、建小区庭院管道供气设施;全市城镇燃气用户约5万户。但是,我市城镇燃气行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燃气和部分燃气企业未能依法对燃气设施建设审批申报,一些燃气设施未能按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以及违法经营、建设工程违章操作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依然存在。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设施、燃气生产及储存、输配供应环节过程中因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停气等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天然气开采及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配,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及槽车运输,沼气、秸杆气的生产与使用,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组成相关应急工作组,具体为专家组、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事故调查组。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建设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地震办、市广电局、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

市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未在、工作变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制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特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3)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

(5)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8)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

(9)报请市政府组织对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1.2相关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履行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经贸局负责建立防护设备储配制度,做好所需物资供应与信息,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受灾人员生活必需品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较大燃气安全生事故现场指挥,处置较大安全事故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调集相关安全事故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及警戒、交通管制、交通指挥和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大队(市综合应急大队)负责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协同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救援现场待命,开展卫生医疗救治及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无照非法经营的查处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护设备储配、应急专项经费的组织落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社会救助及协助受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车辆调配及提供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管理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产生环境污染的次事故处理及技术协助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地质灾害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地震办负责因地震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新闻媒体负责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燃气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市容管理处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及事故后市政道路恢复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市供水公司负责供水保障工作;

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协助工作。

2.1.3办事机构

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成员: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广电局、市地震办、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市燃气运营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部门指定人员及市建设局办公室、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市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应急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编制审查市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

(5)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

(6)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置抢修设备、物资及组建专业抢险队伍;

(7)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企业日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应急物资、设施管理,开展培训、演习、技术研究委托市燃气管理站组织实施。

2.1.4应急工作组

1、专家组。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以及压力管道(容器)、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具有高中级职称、国家注册工程师或有实际作战经营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参加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到指定地点集结,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提供安全有效的救急方案或建议;

(3)参与事故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2、协调组。协调组由应急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3、救援组。救援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经贸、安监、卫生、民政、公安、消防、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现场救援由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配合指导作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有关清理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查,掌握事故现场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分布情况、事故发展情况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及时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联系抢救医院,保障必须车辆及救援器材、担架等,及时将伤员护送入院;

(4)迅速制定安全、有效的抢救方案,报指挥部批准,按照批准的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工作。

4、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建设、发改、财政、安监、质监、消防、民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同时提供气属行业应急设备保障。

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

(2)组织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5、警戒保卫组。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警大队、交通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的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干扰抢救工作;

(3)疏导车辆和人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6、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建设、公安、消防、质监、监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对事故现场作出安全评估;

(2)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2.1.5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急办备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安监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属地政府报告,并组织进行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工作,同时指导、检查燃气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图。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安监局危险源监控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指挥中心、市燃气应急办信息互通,对全市燃气事故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认为引发燃气事故有可能性超过四级响应级别以上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视情况报告省、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3.2预防与预警行动

3.2.1预防工作

(1)市燃气应急办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检查本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2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由多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正确指挥下,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燃气应急办接到有关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传递给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根据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产生影响范围、产生的后果、必需采取措施要求确定预警级别:

(1)一般级别(IV级):城镇燃气设施在生产使用中或外因造成损坏、破坏发生燃气泄漏、爆燃爆炸、设施损坏,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无法在正常时间及条件下组织愎复的,应启动IV级预警;

(2)较重级别(Ⅲ级):城镇燃气事故已经发生,可能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或可事件能继续扩大的,应启动Ⅲ级预警;

(3)严重级别(I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能继续扩大的而构成重大或特重大事故的,应启动II级预警;

(4)特别严重级别(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启动严重级别(II级)预警且可能事件继续扩大的,应启动I级预警。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市政府确定;较重预警报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特别严重预警报请省政府确定。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由分级预警命令的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事故应急处置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和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事故事态发展控制情况,预警报告相应按照预警级别进行,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启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发生事故后,构成启动本预案条件时,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启动单位应急方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积极参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本单位自身无能力控制事故事态的继续发展的,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局(市燃气应急办)、安监部门、公安消防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应急办)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3.1分级响应程序

高级别响应程序启动,低级别响应程序自动启动。

4.3.2级别的确定

按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国家对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类,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四级。

Ⅳ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人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1万户以下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Ⅲ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至9人,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或者造成用户1万户(含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较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Ⅱ级响应,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3万户以上(含3万户)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I级响应,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含100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5万户以上(含5万户)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4.3.3应急级别指挥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Ⅲ级、Ⅱ级、I级响应。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协助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

4.3.4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4.3.5分级响应程序流程

4.4响应启动

4.4.1Ⅲ级、Ⅱ级、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各级相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投入运作。

同时,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按各级指挥部相应指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前期人员抢救和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燃气应急办职责: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前期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指挥部。

4.4.2Ⅳ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办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发生轻微事故,由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燃气应急办公室。

5应急处置措施

5.1应急响应措施

5.1.1I级、II级、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除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1.2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1.3发生轻微事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燃气应急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应急处理。

5.2事故信息处理

5.2.1燃气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要报告市燃气应急办,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2.2信息共享和处理

1、接到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市燃气应急办应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核实;将核实的信息及时上报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

2、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应急办须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

3、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

5.3指挥和协调

5.3.1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5.3.2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3.3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5.4应急处置

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4.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并及时上报。

5.4.2市燃气应急办,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5.4.3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5.4.5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件。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直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5事故快报

5.5.1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5.2当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上报上级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支援。

5.5.3事故发生的救援坚持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及时通报属地和就近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现场配合救援。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燃气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燃气易燃、易爆等危险特点,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敦促各相关单位制定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事故状态下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首先考虑到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以及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相应的计划实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

6应急结束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等。

7.2社会救助

按照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规定执行。

7.3保险与理赔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有关保险单位应及时定损理赔。

7.4调查与评估

7.4.1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特别严重燃气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7.4.2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负责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并报送市政府。

城镇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2、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得出事故结论;

5、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6、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7、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8、安全工作改进意见。

7.5信息和新闻报道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农林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信息的公开和新闻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建立以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持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8.1.2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办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1.3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综合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市电信运营位,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8.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燃气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主管部门需要的由市财政局纳入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落实,根据市城镇燃气设施实际分布情况,设立城镇燃气专业应急设施储配库3个,租赁或依托燃气企业储配库管理(其中中心城区应急储配库设在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柯坑调压站、上半市区域设在榜山镇市龟仔山石油气有限公司储配站、下半市区域设在港尾镇市华润华达石化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储配站),燃气企业相应自备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8.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主要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各应急响应部门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规定召集、出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快速反应和持续保障能力。

8.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归口管理。

8.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8.2.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归口管理。

8.2.6物资保障

由市发改、经贸、民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援物资,保障救援和受害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恢复水、电、气的供应。

8.2.7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设立专门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块提出,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防护设备储配、应急装备保障和应急处置。

8.2.8社会动员保障

在必要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工作。

8.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负责具体实施。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气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8.4宣传、培训和演习

8.4.1公众信息交流

向社会公布发生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信息、报警电话和部门。公布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通过各种形式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8.4.2培训

对所有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都应进行教育培训。

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8.4.3演习

市应急办公室应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习,根据演习的情况提出对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完善预案。

8.5城镇燃气事故预防保障

经营企业应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防,涉及燃气工程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局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处、市容管理处根据相关职能,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依法审批,并负责。

第7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一、工作原则

1.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学校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学校要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各学校要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师生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三、救助体系

1、市局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的要求,成立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局财务审计科牵头,局相关科室和市勤工俭学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有:

(1)启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各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学校校医和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贯彻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尽力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迅速向当地政府、卫生机构等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向新闻单位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要真实可靠,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指挥部相关信息

(1)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地址:*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市行政中心1313室)。邮编:*

电话:*

传真:*

*

(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市金沙镇金通路93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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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行体系

1、监测

各学校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2、预警

学校食品安全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所发生可能导致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报告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报告范围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均属报告范围。

5、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卫生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2小时内;同时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汇报。初次报告是开展有效救治的关键,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趋势的事件,均按初次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6、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灾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即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学校及相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8、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

通报方式:

(1)市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接到报告后,经确认后向*市政府报告,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南通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省、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紧急处置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经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局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继续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理

1、善后处理

各学校要按照所发生事故等级做好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校事故应急小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及媒体。

2、医疗保障

学校要建立校医务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的护救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教育局。市局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资金保障

各镇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6]91号)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学校也要从有限的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凡遇重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则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4、演习演练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学校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生命至上”这根弦。

第8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现场指导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是绵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组由救援领导小组派出,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绵阳质监局牵头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略):

2.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2.1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

绵阳质监局局长

成员:绵阳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绵阳电业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

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绵阳质监局,由分管特种设备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职责

2.2.2.1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2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绵阳质监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10)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1)市环保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2)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3)绵阳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1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3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3)负责协调落实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一般以上事故发生时启动本预案,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救援领导小组调动。

2.4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绵阳质监局成立绵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置。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绵阳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其拥有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四、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4.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报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电话:0816-2372327。

各县市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2)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市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质监部门报告,事发地质监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质监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当地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1)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县区政府两级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点,成立现场指挥部,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指挥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经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工作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进一步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特种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4.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事发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各级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事故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由绵阳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9新闻

市救援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工作。具体新闻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五、保障措施

5.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绵阳质监局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绵阳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绵阳电业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2)绵阳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绵阳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5.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绵阳质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县市区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绵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1)绵阳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绵阳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5监督检查

绵阳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救援领导小组。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市救援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救援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9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一、 特别重大事故类别《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二)铁路、水运、矿山、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水利、公路、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工业、贸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五)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建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区政府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主任,威海军分区、武警威海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五个分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联系电话为110.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1)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为110、122、119;(2)海上交通运输、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威海海事局,联系电话为12395;(3)民航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航局,联系电话为5314992 ;(4)铁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局,联系电话为5321112—208、206;(5)矿山和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为5225629;(6)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为5321111;(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联系电话为120.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牵头。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或其他部门牵头。

三、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事故灾害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通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5231236、5213283)、市安监局(值班电话:5225629)和主管部门,并由其迅速转报省政府、省安监局和省主管部门。2.于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秘书长转报市长和分管市长。同时,立即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通知医疗卫生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威海军分区、武警威海支队,请求支援。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三)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绘制现场事故图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措施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四)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分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巡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要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5分钟内到达现场;城区外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得超过45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现场保护和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公安部门要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单位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道路因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险情的,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要立即通知交通和公路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海上交通运输和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

    1.海事、交通和海洋渔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在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救助和转运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失踪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处理其它意外事情。

2.根据我市港口和船舶的分布情况,指定10艘船舶为救助船舶,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

3.海事、交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打捞方案,及时清理事故现场障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海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预案由威海海事局会同市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要在5分钟内出发,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现场,成立灭火指挥部。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灭火方案,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通巡逻警察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救工作。透水事故: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的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与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塌方和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通知卫生部门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通知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五)化学危险品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2.通知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的疏散,防止事故扩大。

3.通知卫生部门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危害蔓延。

4.具体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六)工程建设与城市燃气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部门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通知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的疏散,防止事故扩大。

3.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4.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5.具体预案由市建委负责制定。

(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八)急性中毒事故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的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通知公安部门保护事故区域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3.具体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威海军分区和武警威海支队是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