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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特征精选(九篇)

市场经济体制特征

第1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第2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本文回顾了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到现阶段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并总结了现阶段我国土地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必要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市场 市场化 征地制度 招拍挂

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无疑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土地供给多少,向哪个方向供给直接决定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投入的多少和方向。从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开放度越来越高。土地作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应该与总体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市场化的规模还很小,水平还很低,因此,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我国征地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征地制度的变迁可以很好地反映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我国的土地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有偿出让。本文中提到的征地制度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而言的。

 

(一)我国征地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铁路因建设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购之。随后在1953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办法就征地范围、征地原则、补偿标准以及审批权限等做了很详尽的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征地制度行政法规,它奠定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框架,尤其是征地原则和补偿标准等都是后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依据。

 

(二)征地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阶段

征地制度的调整阶段主要是指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到人民公社解体这一时间段。在这一时间段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土地私有与集体所有混存,征地的对象也因此变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这一时间段内,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是该时期的主旋律,这种意识形态对征地制度的调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对征地制度作出一系列的规范,旨在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的条件,但忽视了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要求。该时期征地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不仅弱化了土地财产权属性,而且内生出分裂城乡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

 

征地制度的完善阶段主要指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间段。这一阶段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工作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国家在这一时间段提出的征地制度主要是用来大力发展经济的。比如国家在这一时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征地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例如1998年公布的新《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2004年,国家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这说明国家对征地补偿在法律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国家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除依法足额完成支付原有各项补偿费用外,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立法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土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与过去几十年相比,我国的土地市场化程度从土地征收制度上来讲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目前我国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有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然而在这几种方式中,只有“招拍挂”是最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为十个大类,可这十个大类中目前只有“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是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的。可见我国的土地市场化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过多的土地采用无偿划拨或是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势必会造成大量土地不能充分有效利用。同时,无偿划拨与协议转让本身是与市场机制相矛盾的,因此,过多地使用这两种方式出让土地就会阻碍土地市场化的进程。

 

(二)土地市场具有城乡二元结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的快速扩张,目前我国征收的土地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集体土地在我国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必须先由政府将其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在一级市场上进行出售。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土地市场城乡二元结构。政府从农民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再将其在一级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这样,土地增值的部分农民很难享受到。所以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政府有时更多地关注了城市土地市场建设,而忽视了农村土地市场以及农民的利益。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也出台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土地市场化的需要。随着土地的进一步市场化,我们发现越来越多关于土地的问题凸显了出来,这些问题都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解决。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因为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才会给更多的投机腐败提供机会。

 

(四)政府在土地市场中扮演多重角色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有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发现,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正是由于土地的这种特殊性,政府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调控。但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同样有其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力。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经济体、调控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等多重角色,而且以经济主体为主,这主要发生在土地的一级出让市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一味地最求GDP的快速增长,从农村以很低的价格征得大量的集体土地。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盘活地方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又将国有土地以低价卖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又会导致大量土地的闲置,使土地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

三、针对我国土地市场问题的对策

第3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以国家对垄断的干预为例,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反过来又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为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通过经济法限制垄断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何时该由国家介入呢?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结构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当竞争使得市场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垄断。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几种经典的指标,譬如四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及熵指数(entropindex,EI)。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了HHI指数作为判断企业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威胁,国家是否应当进行干预。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意图实施兼并的企业必须提供该企业以及其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接着由该委员会计算兼并前与兼并后的HHI指数值的差值,倘若这个差值达到兼并法则规定的数值,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即根据反垄断法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企业兼并的决定。运用HHI指数进行垄断的认定有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兼并较量。倘若允许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施兼并,将使兼并后的HHI值严重超过法则规定。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学的工具被运用于判定垄断与否的标准,而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调控工具具有浓厚的经济性,其数据完全来自真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诸如HHI指数之类的调控指数最先纯粹是经济性的指标,而后才引入了经济法的领域,故而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

经济法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类规范。譬如房地产法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会计法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这类规范产生的目的带有极强的经济目的性,来源于对市场交易关系、结算关系进行规制的需要,显然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性。故而从经济法对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以上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适当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经济法的经济性着重论述,深化了对经济性这一特征的理性认识。当然,经济法仍具有诸如政策性、综合性、回应性、指导性、后现代性等特征,但与经济性相较而言,其他对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称为经济法的区别特征,但毕竟不是本质特征。因此,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4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第5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关键词:渐进性制度转型;经济波动;结构性波动

中图分类号:F0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02―0030―07

按照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宏观波动属于短期问题,是经济总量的波动,与经济结构没有关系,也不考虑经济体制转型的长期问题。但是,经济制度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了经济波动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对转型经济体单纯使用宏观经济学的短期分析和总量分析方法显然缺乏针对性,不利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进行恰当的把握。事实上,近年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是否过热以及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恰当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宏观分析思路上的宏观经济学思路和其他方法的分歧。突破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思考中国转型期经济波动,会有不同的认识。

一、体制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仍未完成,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关于选择激进式还是渐进式的道路一直是转型经济学家讨论的一个热点。转型过程实质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关于转型所采取的方式,尽管也有经济学家如麦金农、钱颖一等赞成渐进主义,但是,以萨克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大爆炸式的激进主张显然占据了主流,并成为东、中欧国家转型实践的理论引导者。激进主义者主张大爆炸式的转型,其理论基础是以价格自由化、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以稳定宏观经济、国有企业私有化为特点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而“华盛顿共识”的理论主张则来自于新古典理论的经典教科书,看起来十分合理。这些基础理论包括:一般均衡理论,要求所有价格同时全部自由化,否则就会导致价格扭曲;货币理论,根据通货膨胀源于货币供应量的认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由预算赤字引起通货膨胀,且缺乏完善的大规模的金融市场,因此,以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为特点的宏观经济稳定化政策成为必然;第三,比较经济体制,强调经济体制的概念和体制间各元素互补的重要性,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相互替代,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强调经济体制整体的互补性,导出了大爆炸式的激进改革的路径;第四,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犹如一个怪物,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越小越好,这推导出为使政府淡出经济,就必须粉碎国家权力,实行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另外,还有很多理论,更一般的是人们对于自由放任主义存在的普遍性信仰。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强调非激进式的制度转型可能引发的问题。而对于激进转型则视为理所当然,对于这个鸿沟跨越的过程则被忽略而过,成为一个不被人知的“暗道”。

激进式转型国家始料未及的产量大幅下降、国有企业私有化使得“内部人”获益甚至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证明了激进式转型的问题。相反,不被看好的中国渐进式改革则被视为成功的典范。显然,早期围绕着转型策略渐进还是激进的热烈讨论,说明经济学对转型长期性的认识不足,是对转型任务毫无准备的表现,这说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经济转型上是力所不逮的。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将这些规则分为正规规则和非正规规则,其中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而非正规规则包括行为准则,一般体现为惯例、习俗、传统、习惯等。从诺斯对制度本身的定义和分类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制度变迁的长期性而非一蹴而就的特征。从制度作为一种游戏规则来看,其本身就是一种博弈活动,因此,制度本身可以进一步定义为“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人们在发生互动关系时较准确地了解别人的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或者说,制度本身是多次博弈之后的均衡结果,制度变迁则表现为一种制度均衡向另外一种制度均衡状态的演变,这种演变从正式的规则看,表现为一种法律法规或合约被逐渐认可的过程,而不仅表现为其颁布的短暂瞬间;从非正规规则来看,其博弈的相持时间会更长。

因此,“制度变迁表面来看是不同的制度之间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替代的过程或一种更高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诺斯的这个结论充分说明了制度变迁和制度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当然,历史上也有革命式的非连续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但是这种剧烈变革只发生在正规制度领域,非正规制度的演进永远只能是渐进性的。因此,非连续的变迁其实很少是完全非连续的,这是社会中的非正规制约嵌入的结果,内含着习俗、传统和行为规则的非正规制约受到影响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转型难免在预期上造成一种巨大的中断。它使过去熟悉的调节手段失效。旧的制度被废除了,但新的制度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显然极大地影响了对于制度转型的研究思路,以新制度经济学以及非合作博弈论的运用,结合经济学的演进方法,日益演变成了对于制度转型的演化制度观。这种思路不是以静态的方式,而是以动态的方式思考制度结构,强调任一时刻当事人的制度环境及其发生和演化。“在这样的思路下,转型具有总和的不确定性,即使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也没有公认的理论能说明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而且,总和不确定性还基于这样的事实,转型这一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包含了无数经济人之间的许许多多的合作,这通常意味着多重均衡,而且,没有人能够事先预知将被选择的均衡点。因此,改革的不确定性不是假设,而是一个现实,转型过程就是经济活动的人和政策的制定者对综合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决策的结果。”

制度变迁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事实上已从转型国家所采取的不同道路及其效果那里已经得到了实证。从转型的具体速度和顺序看,按照杰弗里・萨克斯等的理想,这是“一个迅速、全面、目标远大的改革工程,以便于实现标准的资本主义”,但是,除了从实施自由化的实践上中国、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三国实施了渐进方式,其他转型国家大体上遵循了大爆炸策略以外,在改革的其他方面,实施迅速转变的国家其实很少。就私有化来说,只有捷克和俄罗斯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实施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其他国家实施的是渐进式私有化;从企业重组来看,列举出的所有国家实施的都是渐进式转型而且发生在转型的较晚阶段。最初实施大爆炸的国家后来纷纷转而实行渐进式的转型,大都是因为在某一方面的受阻,例如波兰的大规模私有化在政治上的受阻。转型方式在真正实施时采用了渐进的而非激进的方式,很好地验证了我们对于体制转型长期性的理论推演。

实施激进式转型国家的经济绩效无疑成为体制转型长期性方面又一个不言自明的证实。实施大爆

炸的所有国家都经历了初始的产量下降,有的国家在若干年产量下降之后开始复苏,但是,一些国家仍然在经历非常严重的产量下降,并远未达到对初始产量的完全恢复,还有一组国家自由化以来经历了持续的产量下降,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复苏的迹象。

二、体制转型长期性蕴涵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的命题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过程的长期性蕴涵了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这是因为,这个变迁过程是市场机制逐渐替代计划机制的过程,只要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替代尚未完成的中间阶段,就会体现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对抗的过程,并因此导致了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由于在不同转型国家选择转型的形式不同,因此,转型期宏观经济所表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在这些国家也应该有不同的表现。一般来说,在实施激进式转型的国家,旧的体制被迅速打破,而新的市场机制是循序渐进地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场机制培养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经济增长速度会较慢,甚至长期负增长,这正是为什么实施激进转型的国家长期经济低迷的原因。而对于实施渐进式转型的中国,由于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宏观经济表现出来的结构性特征更加鲜明。

我国渐进改革的步伐采取的是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产品市场后要素市场、先易后难、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的战略,到目前为止,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尚未结束,体制转型非均衡推进战略的选择使市场结构市场化发育程度出现不均衡,并因此形成鲜明的经济结构性特征。

(一)市场构成结构差异化。根据非均衡战略的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不同类型的市场次第推进的,市场化推进程度差异已经十分明显。总体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产品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在产品市场内部,农产品(不包括粮食和棉花)市场化程度高于工业品市场化程度,工业品市场化程度高于服务产品市场化程度;在要素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化程度高于土地市场化程度,土地市场化程度高于资本市场化程度。总体而言,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这意味着,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领域,资源配置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性的。

(二)城乡结构差异。我国城乡差异不仅体现在收入自,差异,还体现在市场化发育程度的差异,而收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跟市场化发育程度相关,这跟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步骤次第推进紧密相关,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由发展经济学家所描述的工业化过程中的二元经济与制度变迁的混合体。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差别与改革的进程在时间上呈较强的相关性:1978年到1985年城乡差距缩小,正是农村全面、迅速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而同期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进展不大。但是自那以后,针对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逐渐推开。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入,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逐渐推开,但是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在城市居民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农村居民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财税制度实行城乡分割,例如在教育方面实行城市与农村的区别对待,城市的投资由国家解决,农村的则由农民自己集资解决;就业用工制度改革不彻底,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不仅存在制度上的差别,而且很多地区制定了一些限制农民工的政策;土地这一农民的重要生产要素仍然实施强制性的征用制度,农民在土地交易中不仅不能获益,反而遭受巨大损失。这些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户籍制度一起,成为城乡分割的制度源泉。

(三)区域结构差异。受到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的影响,按照梯度开发理论的设想,我国非均衡改革战略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于东南沿海的优惠发展政策,沿海各省份因此优先获得了市场化改革的机会,成为市场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程度都优先得到了发展,从而较早享受到市场经济的利益。但东部地区在优先发展的前提下不仅未能实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相反更进一步汲取了这些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形成了加速发展的集聚效应,东西部地区市场化推进和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结构不仅体现在全国的角度,在地区内部同样存在着相同的差别,而且,地区内部城乡差异也十分明显。以上三方面的特征相互交叉,使中国经济运行呈现出鲜明的转型期结构性特征。

三、中国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特征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仍属于体制的部分质变阶段,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子市场存在推进程度的巨大差异,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过渡状态。在这个阶段,制约经济运行的矛盾既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矛盾,也有转型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因此,经济运行既有别于体制变革前的全面短缺状态,又有别于成熟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约束状态。这些反映在宏观经济运行上,呈现出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的结构性和复杂性特征。

(一)转型期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交替出现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学里,宏观经济失衡被总结为总供给与总需求对比关系的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高度发达条件下,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是一个常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性供不应求导致的通货膨胀则是一个经常现象。但在我国经济结构性特征明显的背景下,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市场构成部分间的差异意味着不同子市场在市场效率实现程度上的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能力过剩成为主要的市场矛盾。这主要存在于市场化发育程度较高的下游市场、产品市场。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市场,计划配置方式使得投资过热在这些领域经常存在,这作为引发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源动性因素隐含在经济机体内部。这主要存在于上游市场、要素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不同市场构成的这一特点在区域的差别上也有一定的体现,并且更具复杂性。这样,宏观经济所呈现出的特征就不仅是由总供求之间的关系所导致,以上两大部分力量的对比关系也决定了宏观经济状态,如果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子市场力量较大,总体经济就呈现出偏冷态势,如果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子市场力量较大,就会从价格形成的源头上点燃经济过热的导火索,经济波动就再次以经济过热的形式显现出来。这样,市场经济经常存在的通货紧缩和计划经济经常存在的经济过热的交替出现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个鲜明的经济波动特征。

以上两种波动形态在中国已经有过展示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末期总需求的增长速度慢于总供给的增长速度所引起的以价格总水平下降为特点的通货紧缩现象,曾经引发经济学界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形态是否已经转型和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已经转向的讨论,这引导了我国世纪交替期间以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拉动中国这一时期的经济增长、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时期,在总体经济紧缩的背景下,上游行业投资过热的因素仍然存在,并且在2002年后开始以房地产等资金、土地要素密集型产业的供不应求方式表现出来,它们带动了各种建材、能源等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宏观经济呈现出通货膨胀的趋势。

(二)转型期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

因为完全市场的基本假设,宏观经济学遵循总量性研究方法,认为因经济失衡而导致的波动是总供求关系对比的结果,宏观经济有供大于求、供小于求或供求平衡三种状态,考察的指标体系主要是CPI、GDP增长率、自然失业率、投资率、货币增长率等,因此,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事实上,即便是在发达市场经济体,结构性问题也普遍存在,发展经济学在20世纪50、60年展起来的结构主义发展理论已经成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主要论敌。

显然,转型期中国的事实与完全市场的假定相去甚远,由于市场化程度在三次产业间及其内部、在上下游产业间、在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问的差别,中国经济波动呈现出鲜明的结构性特征。根据上一部分的分析,由于市场化程度推进不一,在我国总体经济内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市场和下游市场存在通货紧缩的因素,而在市场化推进较为缓慢的要素市场以及上游市场存在经济过热的因素,这两大市场成分则可能分别在内部形成局部紧缩或局部过热,与总体宏观经济表征出现背离。于是除了供过于求、供不应求以及供求均衡这三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之外,经济运行还可能表现出以下几种转型期不均衡态势,这使得以传统的总量指标在判断宏观经济状态时出现力所不逮。

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在现实中的表现十分明显,我们用1991--1999年间名义GDP构成和实际GDP构成的比较来说明我国通货紧缩的结构性特征。

从第二产业来看,1994年以后名义值的比重基本不变,但是实际值的比重不断上升,实际值比重大于名义值比重,说明第二产业实际供给不断增加,而同时价格水平下降,是竞争加剧、供过于求的表现;第三产业的情况与第二产业恰恰相反,名义值比重大于实际值比重,前者在1996年经历了一个低谷后开始上升,但是后者上升则缓慢得多,说明第三产业供给增加幅度较小,价格上升明显,是供不应求的表现。因此,第二产业价格下跌成为通货紧缩的直接原因。

(三)转型期价格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总体价格水平上升有限的特征

市场价格指标体系传达了不同环节的价格状况。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在不同的产业和地区是同质的,不存在结构性问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价格传导在最终环节体现出来,总体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可以作为物价总指数。在转型经济下,投资旺盛直接导致对于投资环节的生产资料的需求旺盛,并相应推动了燃料、能源和动力的需求,基础产业和基础材料供给紧张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并带动了这一领域价格指数――例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和采掘业、原材料工业等的出厂价格指数的上涨,尤其是在基础产业部分价格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下来的成本定价法的情况下,更进一步抬高了这一环节的价格水平。

而下游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竞争加剧背景下厂商致力于改进制度、技术以占领市场,因此,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不复可能,供过于求成为经常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厂商致力于压低成本、降低价格,因此,上游的投资过热导致的价格上涨对于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力大大减小,基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价格传导机制在这里出现失灵,表现为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的特点。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既有别于计划成分占比例较大的体制转型初期的宏观经济表象,同时又有别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宏观经济表征:一方面是投资过热、生产资料的供不应求――以往其结果必然是总体的经济过热,另一方面其他产业一般表现为供过于求;一方面是上游价格迅速上升,另一方面总体价格上升缓慢。这种结果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失真,形成假性的资源配置信号,造成资源的非有效配置,相应的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是否出现了经济过热,以及是否应该采取紧缩的措施与以往相比显现了难度。

例如,长期以来我国上下游价格指数之间传导关系的滞后期上的规律性一般表现为,CPI滞后3--6个月,与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相关性最大;CPI与生活资料价格指数相关程度密切且基本没有时滞;CPI与生产资料出厂价格指数的关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相关性最高的月份是滞后12个月;CPI与原材料、燃料购进价格指数滞后12--15个月,相关性最大。不同价格指数之间,高度相关时段大体为3个月左右,随之相关度逐渐衰减。但是随着市场推进程度差异的日益显现,这种相关性正在发生变化。根据我们的研究,2003年以来,从传导时滞上看,生活资料出厂价比生产资料出厂价滞后约1年零3个月;加工工业出厂价比采掘业出厂价和原材料加工业出厂价滞后约12个月;一般日用品出厂价比加工工业出厂价滞后约6个月;耐用消费品比加工工业出厂价时滞更长;从传导程度上看,上游生产资料与下游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传导过程较弱,生产资料向生活资料传导程度减弱,其中尤其是上游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到一般日用消费品价格的传导能力大幅度减弱。

第6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上,但现行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现行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如何调整呢?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nbsp;,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

第7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山西省怀仁一中038300

1.教材分析

《市场配置资源》是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第4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9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节的教学内容,从理论上说,我国改革开放后确立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根本区别,为此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2.1说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目标;

2.2记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3能够针对宏观经济运行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角度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经济生活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信念;通过学习国家的宏观调控,感悟社会主义能够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认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3.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难点:在具体运用中国家宏观调控三种手段的区别。

4.学情分析

学生平时对这一框题的内容有所接触,但知之不深,因此会感兴趣,会产生一种深入求知的欲望,通过对前几课知识的学习,又为本框题的学习打下了基础.高一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不断增强,开始留意的关心身边的社会生活.因此要充分调动学生这种分析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逐渐培养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教学方法

情景讨论法、小组探究法、分析讲授法、活动启发法。

6.课前准备

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导学案的印制

7.课时安排:1课时

8.教学过程

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情景导入、展示目标

案例分析: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学生讨论:邓小平的上述讲话说明了哪些经济学道理?

教师分析:市场和计划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可以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分。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哪些基本特征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教师:展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强调重难点。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照目标,理解学案的有关要求,已经布置学生们课前预习了这部分,检查其预习情况解决疑惑。

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2.加强宏观调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与共同富裕)决定

(2)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什么?

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我国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哪些?它们的关系如何?

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

回顾:(1)什么是市场经济?

(2)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含义分解

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延伸: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较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共同富裕。

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原因:一是公有制决定了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二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注意区别: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需要宏观调控;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手段

概念区别: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五年规划等法律手段: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包括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活动等

行政手段: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

反思总结,当堂检测。

教师组织学生反思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参照板书),进行总结。

设计意图: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学生的概括过程也是检验学生对本节课理解程度的过程。再次明确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并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发导学案、布置预习。

1、同学们把优化丛书上相关的知识做一做,以巩固今天所学的知识点。

2、请同学们根据我们发下去的导学案把下一框的有关知识点预习一下。

设计意图: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布置下节课的预习作业,并对本节课巩固提高。

9.板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含义

2、基本特征

加强宏观调控

1、必要性分析

2、宏观调控的含义

3、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4、宏观调控的手段

第8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市场经济;影响

一、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社会资源的分配,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更是需要财政税收来对收入进行合理调节。通过财政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更好地将人们的收入水平和资源进行分配,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场经济下,不再是由国家计划决定供给,而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市场的变化,这也是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的重要原因。也正因如此,财政税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财政税收不仅是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方面的保障,同时也是缓解分配不均和矛盾的重要手段。而且,财政税收对市场也有很大的依赖性。由于财政税收需要基于市场经济这个开放的资源平台,故而只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好,才能有更多的财政税收。此外,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的地位不可替代。合理的财政税收,不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和政策下的市场经济,能够使财政税收的数量和质量都大大增加,尤其是经过根据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不断调整的财税政策和制度,能够始终发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作用,让我国的经济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财政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税制则是国家财政体系的支撑。我国税制结构严重失衡,商品税等间接税比重偏高,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偏低。分税制改革后,中国的商品税比重一直处于高位,直接税的比重远远低于税制优化的水平。税制结构失衡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商品税属于生产税,包含在价格之中,会影响企业盈利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利于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间接税对贫富差距还会产生逆向调节。我国的税收制度整体上对收入分配呈现逆向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间接税与价格捆绑在一起,与价格水平变动正向相关,易于引起通货膨胀。

二、财政税收的特征

(一)无偿性

在税法学和传统的经济学中,税收的无偿性通常是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税后,国家不会直接向纳税人支付对价补偿,同时税收财产的转移是单向转移的过程,主要由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

(二)强制性

传统财政制度当中,税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强制征收的款项。若纳税人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则征税机构就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开展强制纳税,进而获取税收。但是现代财政制度中,税收在征税、国家用税权、征税权和向纳税者征税等环节均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强制性。

三、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第一,财政税收政策会影响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特别是财政税收政策用于调控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时,通过在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在宏观上实现国家对该地区的经济调整。比如,对国家希望经济更加快速发展的一些地区,如经济试验区,贫困地区等,可以在财政税收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免,就可以达到促进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来说,财政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从而使企业更多地在税收政策优惠区域发展,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的发展方向。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产业都应该得到无限制的发展。如一些污染较大的行业,就需要通过政策来进行限制。而且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看,各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是通过财税政策来实现产业发展秩序的调节,从而获得更优化的经济发展。第三,财税政策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我国通过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扩大内需以及增加出口等方式拉动国内的需求,这在保证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处于良好状态。特别是近些年来的财税方面的改革,如增值税“营改增”改革,降率减费,所得税减税优惠等方面的调整,这对企业解决经营和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具体措施

财政税收政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用十分重要,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能够对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本身就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系统,财政税收政策要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从采取和落实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强化资金的使用引导作用,保证财政税收的规范性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不断地完善税收机制

税收机制是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要更好的实现财政税收工作,保证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财税工作的开展,就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现有财税工作的调整优化,实现调节市场经济发展、均衡发展的目标,最终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平稳、健康的前行。

(二)完善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征税标准

财政税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与无偿性,因此,在税收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此,应积极建立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征税标准,从而有效提高其公正性和客观性。建立更加公正和客观的征税标准,可加强征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提高税收标准的规范性既可以约束生产经营活动,推动企业平稳发展,又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征税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地做好财政税收征收标准研究与编制工作。

(三)强化资金的使用和引导作用

财政税收的资金使用也是财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比如,对需要鼓励和支持的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扶贫工作等,都需要财政税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这就需要政府财政部门更好地强化资金的使用和导向,将财政税收支出更好地进行协调。

(四)保证财政税收的规范性

财政税收是政府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货币或是实际物品的统称。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其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效率性原则,适度原则等。财政税收的规范性是保证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规范的财政税收,既可以合理地对纳税人进行课税征收,使纳税人的负担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9篇:市场经济体制特征范文

张期陈(1978―),男,上海商学院经济学院(上 海,201109)。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 胡志平(1979―),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博士生。研 究方向:公共经济学。 一、实践中的征地活动――政府失灵问题

经济史学家金德尔伯格指出,城市化是个世界性现象,它同样影响着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 一个与世界城市化完全背道而驰的趋势是不可能的。[1]基于征地活动的历史 必然性,人们容易产生如下认知:既然征地活动是大势所趋,那么征地活动应该首先体现城 市化的效率问题,而不是公平问题。在我国,相关征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地方 政府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而且身兼土地市场管理者、土地市场供应者和土地市场需求者角 色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将土地资源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2] 所以我国的地方政府更容易生发上述认知。这种认知一旦成为地方政府的指导 方针,其结果必然是过度征地。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考虑到地方政府招商 引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规避中央征地法规的机会主义动机,[3]那 么最终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地方政府过度征地,而是地方政府过度低价征地。

就征地活动的历史必然性看来,征地活动的发生与农地产权属性无关:不论公有地权还是私 有地权,在城市化面前,在征地活动面前,都必须遵从“公权力”的城市化要求。但是征地 活动的具体表现形态与地权属性直接相关,因为征地活动的对象是国民的农地产权,而“权 利”不同于“权力”的地方在于,“权利”更注重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或对等关系。一 旦农地产权本身有问题,那么其中的问题就可能打破征地活动中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均 衡。我国农地产权的最大问题在于农地产权不清,[4]农地产权不清则 导致产权主体缺位,而产权主体缺位必然导致人们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5] 由于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具有政社合一性质,政社合一导致村长(或村委会)的双重代 理角色。[6][7]在我国的征地制度和村委会组织制 度框架下,由 村长被征地村民集团参加与用地方集团进行的征地补偿谈判(笔者称之为征地议价)。 由此,在模糊的农地产权制度下,村长的双重角色很容易导致委托问题,即作为地 方政府人的村长无视自己作为被征地村民人的身份,在征地活动中作出不利于被征 地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现实中的征地活动与农民上访

在图1中,虚的双箭头表示被征地村民和村长之间虚假的委托关系。这一委托关系 的虚假性在征地活动中表现为:村长仅仅告知被征地村民一些简单的征地事项,以至于被征 地 村民集团基本上被排除在关键的征地程序之外。图1表明:在现实的征地操作过程中,政 府与用地主体、村委会相互沟通之后,征地过程就悄然开始了。因而,地方政府支配了征地 活动的全过程。这种政府主导的征地实践在一些地区导致了诸多征地利益冲突,以致被征地 村民集团因为实际支付过低而频频上访。

上述征地问题实际上是征地活动中的政府失灵问题,其中既有效率问题(过度征地),也有 公平问题(低价征地)。征地活动中的政府失灵问题不是我国所特有的。不同国别普遍存在 着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和泛化,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对私有财产严格保护的国家,土地征用权 也存在着被滥用的现象。[8]但是我国征地活动中的政府失灵问题有其特殊性 ,其根源可以归结为农地产权不清、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而其直接 原因则在于具体征地活动中的村长行为。村长作为政府人的身份取代了村长作为被 征地村民人的身份,其结果是政府支配了征地活动全过程,征地补偿价格的确定变成了 政府单方面进行征地补偿定价。这无疑会提高地方政府的征地效率,但是却存在低价征地、 过度征地的隐患。

二、征地议价与经济人有限理性:市场失灵问题

现代国家的征地活动在总体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事实表明,政府主导征地活动 可能导致政府无效率。假定让相关市场主体直接进行征地议价,那么这样的市场活动是否一 定更好呢?笔者认为,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被征地村民集团在征地议价过程中可能存在 利益短视问题,而用地方集团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两个集团直接议价的市场活动也 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即,在征地问题上,市场也可能是缺乏公平或无效率的。为了应对征地 议价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又是不可或缺的。

(一)征地议价活动的不公平性及其纠正 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农民对其自身利益的认识可能是不理性的。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 村民可能存在利益短视行为。具体而言,被征地村民可能只看重被征农地的价格,希望征地 价格尽量高一些,但是对与征地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就业问题,被征地村民可能远未认识 到。此外,农地产权的公有性质也会引发被征地村民的利益短视。很多被征地村民认为:公 有的农地毕竟不是自己的,但因农地征用而分到的征地补偿款却是自己的,因此,只要分得 的征地补偿款不是太低,乐于农地被征用。[9]这必然导致被征地村民的集体 短视行为。相反,用地方集团则对被征农地的综合价值有比较清晰地了解,他们更清楚被征 地农地在未来用项上的远期收益,因此他们会基于被征农地的综合价值与被征农地的远期收 益确定自己对被征农地的需求。在图2中,横轴表示征地数量,纵轴表示征地补偿价格。S表 示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农地供给,S为一条垂线,表示征地数量是给定的,D1是用地方集团 名 义的用地需求曲线,D2是用地方集团真实的用地需求曲线,D2包含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 基金和就业补偿。如果用地方集团知道被征地村民集团是短视的,那么他们会把代表被征地 村民集团长远利益的社保款和就业补偿略去,从而使自己的用地需求表现为D1。如果农地利 用问题是个纯市场问题,那么用地方集团的用地需求曲线D1和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农地供给 曲线 S的交点E决定了自由市场状态下被征农地的均衡补偿价格P1,这个价格P1忽视了被征地村 民集团的长远利益: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

如果被征地村民集团对被征农地自身的估价能力也很有限,那么被征地村民集团愿意接受的 价格可能更低,如图2中的P3。而且这个价格P3很可能会成为双方的成交价格。为什么 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用地方集团可以从一个比较低的价格(低于P3)开始出价,使自 己的出价逐渐贴近被征地村民集团可以接受的价格P3。显然,在该假定下,由于用地方集 团 的信息优势以及两集团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拉大。笔者把上述情形界定为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 益短视Ⅰ: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行为导致他们低估被征农地的补偿价格。 图2 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Ⅰ与征地议价

假定存在一个独立而仁慈的政府,该政府是民众利益取向的,它倾向于维护民众的合理 利益。该政府规制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的议价行为可以对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 视行为起到补救作用,进而消除用地方集团信息优势导致的市场失灵。如图2,该政府可以 向用地方集团征收一定量的农地使用税,从而使用地方集团的需求曲线由原来的D1上升到 D2,使用地方集团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原来的P1上升到P2。如果政府的税收幅度恰 到好处,那么用地方集团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的增加量(P2-P1)就恰好可以弥补被征地 村民集团利益 短视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规制行为意味着政府为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提 供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征地补偿调节价。

(二)征地议价活动的无效率性及其纠正 在现实的征地活动中,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行为导致他们 高估被征农地的补偿价格。笔者把这种情况称为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Ⅱ。合理的征地 活动符合城乡居民的整体经济利益。征地活动给被征地村民集团带来的不仅是地产变现的机 会,征地活动还会改善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增加被征地村民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在 当地产生良好的外部经济效应。但是,在征地活动中,被征地村民可能不会考虑这些因素, 而仅仅关注被征农地本身的补偿价格。因为在他们看来,一旦失去了土地,他们就失去了安 身之所和永久性的(实物)收入来源。因此,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后顾之忧,被征地村民集 团倾向于向用地方集团要一个过高的价格。另一方面,用地方集团往往仅仅基于被征农地自 身的价格给予征地补偿。两方面共同起作用,结果导致被征地村民集团要价高出用地方集团 的出价很多。根据图3,用地方集团的用地需求曲线D1和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农地供给曲线S 的交点E决定了自由市场状态下用地方集团愿意支付的征地补偿价格P1。价格P1忽视了 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但是,由于被征地村民集团存在利益短视行为Ⅱ,此时 用地方集团必须支付价格P3才可以。因为P3>P1,所以最终双方不可能达成交易。如 果被征地村民集团过度忽视征地活动的外部性利益,那么即使用地方集团的补偿价格包括了 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最终双方也可能无果而终。由图3,用地方集团的用地 需求曲线D2反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从而用地方集团愿意支付P2,但 P3>P2,所以最终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交易。 图3 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Ⅱ与征地议价

继续前面的独立仁慈政府假定。此时,政府规制征地活动可以这样:先让用地方集团 和被征地村民集团在一定期间内自由议价,在双方议价期限届满而议价未果时,政府在两集 团的共同参与下,让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征地块的实际价格以及与征地相关的社保基 金和失业补偿,最终确立一个合理的征地补偿价格。由此,政府规制行为限制了市场参与者 的利己本性,提高了征地效率。

三、征地活动中的市场因素与政府因素

征地活动的核心内容有两个:其一,征地的基本程序问题;其二,征地补偿问题。前者代表 着征地活动在程序上的正义性问题,后者代表着征地活动在实体上的正义性问题。从经济学 的角度看,所谓的“正义性”(或公平性)意味着经济利益或社会福利的合理获取或分配状 态,也即帕累托改善。结合征地活动的核心内容,可用下表反映征地活动的内在因素。

根据下表,征地活动的产权背景可以是私有产权性质的(如欧美),也可以是公有产权或 国有 产权性质的(如中国大陆)。征地主体主要体现了政府在征地活动中的存在或作用;征地补 偿标准和当事人权利则直接体现了市场因素在征地活动中的存在或作用。如果说一种征地机 制很好地协调了征地活动中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那么可以这样讲:这种征价机制一定充分 发挥了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而且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还发挥得比较好。一个好的 征地机制可能与它所赖以建立的农地产权体系的性质无关,而仅仅在于存在一个公平合理的 征地程序。而一个公平合理的征地程序必须是相关经济主体良性互动的体现。

欧美国家及中国的征地活动比较 土地产权性质征地目的征地主体 补偿标准当事人权利 私人所有(欧美国家)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市场标准 知情权听证权上诉权 集体所有(中国大陆)公共利益政府部门政府定价知情权

根据(李健,2007)、(李珍贵,2001)相关内容整理得到。

就目前我国的征地实践来看,我国一些地区的征地问题比较严重,这表明我国的政府和市场 的确没有在这些地区的征地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可以说政府和市场没有发挥其好的作 用。在这些地区的征地活动中存在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兼而有 之。个中缘由或在于:这些地区的征地活动实质上还是一个纯计划经济中的政府行为问题。 虽然在中国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政府机制存在一个消长演变的历史,[ 10]但是政府支配征地活动的基本特征基本上没有质的变化。

被征地村民集团直接参与征地议价这一方式使征地活动中出现了更多的市场因素,从而组织 化的被征地村民集团改变了政府土地征用垄断导致的土地征用非均衡状态,[8]进 而从程序上直接消除了村长所带来的一系列征地问题。但是,政府对征地议价活动 的规制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参与征地议价的市场主体――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 集团――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前者可能存在利益短视行为,而后者仅仅追求用地成本最 小化或个体利益最大化。尽管政府行为在一些地区导致了征地利益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政府必须退出征地活动,这只意味着政府干预征地活动的具体方式需要改变。包括征地议价 在内的征地活动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

四、构建征地议价机制:市场因素与政府因素共同作用

在我国的征地活动中,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向来比较浓重,所以应该在未来的征地 议价机制中添加更多的市场因子,鼓励被征地村民群体的集体参与权利。即,在未来的征地 议价机制中,政府适当退出,保障市场主体的参与权利。

在征地活动中,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都有可能存在。因此,在征地议价机制构建这一问题上 ,不能停留在这样一个层面:或者用政府矫正市场失灵,或者用市场矫正政府失灵。应当把 对问题的理解引申一步: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市场失灵只是市场经济具体的运行机制导致的 ,而不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协商原则、公平原则 导致的。虽然征用权是最高统治者不需要所有者同意而实施的权力,是政府与生俱来的权力 ,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产权至上的历史潮流中,人 们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协商原则、公平原则应该成为市场运行和政府运行共同的原则,只 不过在政府干预的某些经济活动中,这些原则受到一定的“约束”。

就我国的征地活动而言,根本性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政府,不在于要不要市场,也不在于政 府和市场谁为主导,而在于使协商原则和公平原则成为政府和市场协调征地议价活动的共同 原则。征地议价活动需要政府干预,但政府的干预绝不意味着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原则 和协商原则的完全抛弃。相反,在征地议价活动中,政府更应该重视这些原则,以防公权力 导致政府失灵,更明确地说是防止征地活动从市场失灵跌入政府失灵的深渊。同样,市场参 与也不意味着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完全的市场自由,两集团的征地议价必须受政府 规制,以防止市场失灵对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增进的阻碍。

图4是基于协商原则和公平原则构建的征地议价机制图:

图4 土地征收公平程序设计

在图4中,单线条代表了市场因素作用的过程,而粗线条代表政府所起的规制作用。由图4可 知:其一、存在平等市场经济主体(用地主体和被征地村民)之间的协商议价过程;其二、 存在政府对征地议价的公平干预机制,而且这一机制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当然,必须指 出:这样一套征地议价机制的设计及其严格执行本身就是政府规范和引导征地活动中的表现 。

政府需要界分与市场、农村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边界,在充分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 用、尊重农村社会自主管理的基础上,体现政府职能的“兜底”特征。政府要把征地活动本 身纳入土地市场构建的整体框架中,注重构建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 制度,培育市场主体。尤其需要政府注意的是:征地议价所需的政府规制价格必须合理,而 政府规制价格的合理性表现在它实际上引致合理征地补偿价格的形成,而不是取代参与征地 议价的市场主体进行计划定价。不合理的政府规制价格只反映某个集团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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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gain In Land Expropriation: Building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