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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精选(九篇)

长江水

第1篇:长江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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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妈妈带我去长江水世界玩。

一到长江水世界的停车处,便迫不及待的下车了。我和妈妈一起走呀走,走到长江水世界的售票处。我环顾四周,看见广场中央有个雕塑,上面雕着一个美人鱼、一个我说不出名字的人站在上面,而且我还发现周围并不像我想象的人山人海,而是几乎没有一个人。我和妈妈买了票,进去后,我发现里面人山人海的。我和妈妈换完泳装,首先走到“雨林部落”,这个“部落”里有几个“小村庄”。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一个叫做“时空穿梭”的“小村庄”。“时空穿梭”是有几条不同颜色的滑滑梯组成的。我从最长的滑滑梯往里面看,哇,好黑呀!去还是不去呢?去,不去,去,不去,去,不去……我下了一个决定,去,而且第一次玩就要挑战最高的,最刺激的!我走到入口处,往下一看,哇!好高啊!我还是别玩了吧!突然,我的脑海里浮现出上一次在夏威夷水疗中心总结出的道理:做什么事都要勇于尝试。所以,我就鼓起勇气往下滑。我从滑道里出来的时候,感到天旋地转,从中感受到一种刺激,觉得体验是一种乐趣。我坐在水中,觉得“雨林部落”恍如水上童话城堡,被郁郁葱葱的绿意环抱着,有造型别致的树屋、各具特色的滑道伴随着精灵般的欢笑,欢快的旋转水车,满水后就会倾斜而下的木质大水桶。然后,我们租了一个泳圈进入了“丛林漂流”。“丛林漂流”的水流亦时急亦时缓。急处惊涛骇浪,势不可挡;缓处微阑不惊,河面如镜一般。我们一边自由自在地欣赏着溪河美景、丛林险奇,一边在流水戏舟中享受畅游之趣,真是妙不可言呀!

这次的长江水世界之旅让我感到欢乐、新鲜和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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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长江水范文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干流经青海、、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省(市、自治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余km。支流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省区。流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论文百事通流域内湖泊众多,总面积2.2万,占流域面积的1.2%。

长江水量巨大,多年平均径流量9560亿m3,地下水资源2463亿m3,约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人均水量2460m3。

尽管长江水量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单位面积年径流量鄱阳湖洞庭湖水系最大,金沙江、汉江水系及长江三角洲平原最小。水资源年内分配也极不均匀,汛期水量占全年水量的70-75%,最大最小月平均流量可相差12-20倍。

长江水资源总量约1万亿m3,是我国最重要的水资源,它不仅是本流域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同时担负着通过南水北调缓解北方缺水问题的重任。然而,随着上海浦东开发与三峡工程的兴建,流域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在诸多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下,水文条件、资源与环境特征不断发生变化,产生了种种水环境问题,如水污染,洪涝灾害,泥沙淤积,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及咸水入侵等。因此,客观评价流域主要的水环境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于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几个主要水环境问题

1、水污染问题

长江流域的天然水质良好,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良好水源,也是水生生物生长繁殖的理想生境。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流域水污染,特别是中下游地区的水污染,已成为长江水环境的严重问题。据1996年度长江干流和26条支流及三个湖泊出口共82个代表河段,总河长1017km的全年水质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枯水期Ⅱ类水河长占总评价河长28.4%,Ⅲ类水占54.4%,Ⅳ和Ⅴ类水占17.2%;丰水期Ⅱ类水河长占总评价河长39.6%,Ⅲ类水占47.2%,Ⅳ和Ⅴ类水占13.1%。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耗氧、氨氮和挥发酚等。与1991年流域水质比较,枯水期Ⅲ类水体由20.7%增至54.4%,Ⅳ和Ⅴ类水体由11.0%增加到17.2%,有明显的恶化趋势。

长江下游的河网地区水污染防治措施滞后,骨干河道污染河长占73%,江苏垸内受污染河道为85%,上海达90%,而江南运河已被全程污染,并通过200余条平交河流向两侧扩散。多数城市水源地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嘉兴、常熟等城市难以找到适合的饮用水源地。区内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并已上升为与洪涝灾害同样严重的突出问题。

长江水污染造成的危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生存环境,危及人民的生活与健康

水污染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多种致病细菌、病毒及寄生虫通过污染的水体传播,使一些地区已设计控制的传染病又有抬头趋势,甚至造成局部流行。

水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目前城市江段选择一个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地日益困难,普遍呈现质量性缺水危机。据初步统计,长江干流共有取水口近500个,目前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若都改从江心取水,需比原投资增加数十亿元。

(2)经济损失巨大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污染事故频繁,仅1996年不完全统计,干流重大污染事故就达100余起。1997年10月8日,装载460余吨国家一级危险品-工业纯苯的“赣抚油0005号”油轮在长江云阳段触礁,货舱受损,大量纯苯涌入长江,奉节县城被迫全面停止从长江取水,有人从梅溪河运水进城,水价高达每挑4元,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新晨

(3)生物多样性面临严峻挑战

水环境恶化改变了生物原有生存环境,生物多样性受到重大影响,许多动、植物数量大大减省,一些珍稀品种面临灭绝。

长江天然资产量逐年下降,水质污染是减产原因之一。如南京以下江段盛产的鲥鱼、刀鱼与七十年代相比已减少80%以上。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和渔场规模缩小,一些严重污染的江段甚至鱼虾绝迹。

第3篇:长江水范文

今时今日,长江三鲜已不再只是文人雅士笔下的诗词美句,更成为凡人食客餐桌上一道道活色生香的江鲜美馔。从江苏省江阴市走出的天水雅居,就是这样一家以出品精致江阴菜为主的全国连锁餐饮企业,从1998年成立至今,精耕中华美食文化,始终坚持使用原产地食材,用心开发出品种多样、口味丰富的长江美食,目前已在江苏、北京、上海等地开设了12家分店,让食客们不用到江阴也可以品尝到正宗醇美的“长江之鲜”。

长江首鲜――刀鱼

刀鱼因上市最早,且鲜美无比,故列三鲜之首。宋朝的名人士大夫刘宰曾设刀鱼宴饯别友人,并赋诗“肩耸乍惊雷,腮红新出水。以姜桂椒,未熟香浮鼻”,赞刀鱼味美。刀鱼味美不仅在于肉质细嫩爽滑,腴而不腻,且富含丰富的蛋白质、磷脂和维生素,所以吃刀鱼不仅能饱口福,还能养生。《本草纲目》中就有用刀鱼治痔瘘和补气的记载,而民间也常将刀鱼作益气活血之用。

刀鱼体形狭长侧薄,颇似尖刀,银白色,肉质细嫩,虽多细毛状骨刺,但肉味鲜美,肥而不腻,兼有微香。刀鱼的最大特点是细骨遍布全身。清明前,刀鱼细骨软如棉;清明后,刀鱼细骨硬如针。早春入江的刀鱼,鱼体丰腴肥嫩,清洗不用刮鳞,因为鱼鳞中含有大量脂肪,经蒸煮会自动融化,变为一层清亮的油。清蒸刀鱼,加上猪油、生姜、黄酒、青葱等佐料,掌握火候,蒸得的刀鱼色泽洁白,肉质多刺但鲜美细嫩,滋味鲜美令人回味。

清蒸长江咸刀鱼

原料:长江刀鱼

辅料:网油,葱姜,火腿片,冬菇片,笋片,香菜

调料:盐,味精,料酒,猪油,鸡油,胡椒粉

制作过程:刀鱼去鳍、鳃、鳞,从鳃中绞出内脏,洗净。将刀鱼整齐地放入盘中,将火腿片、笋片、冬菇片相间地排放在鱼身上,加熟猪油、鸡油、料酒、精盐、味精、鸡清汤,再盖上猪网油,上放葱姜,入笼旺火蒸熟取出,拣去葱姜、网油,将蒸鱼卤汁滗入碗中,加入白胡椒粉调匀,浇在鱼身上,放上香菜点缀即成。

特点:刀鱼色泽洁白,肉质多刺但鲜美细嫩,滋味鲜美令人回味。

鱼中之王――鲥鱼

鲥鱼最为娇嫩,据说捕鱼人一旦触及鱼的鳞片,就立即不动了。鲥鱼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的鱼鳞可以食用。所以宋代大文学家苏轼称其为“惜磷鱼”,并作诗曰:“尚有桃花春气在,此中风味胜鲈鱼。”从明代万历年间起,鲥鱼成为贡品,进入了紫禁皇城。至清代康熙年间,鲥鱼已被列为满汉全席中的重要菜肴。“鱼中之王”的美称同样认可了鲥鱼的美味,所以俗语称“红烧鲥鱼两头鲜,清蒸鲥鱼诱神仙”。

对于江阴人而言,长江三鲜的“长江鲥鱼”更是深入人心。香煎鲥鱼颠覆了以往清蒸鲥鱼的本色,这条香煎鲥鱼浑身散发着淌过油锅的金黄和阳江豆豉的香味,碧绿的青椒粒和火辣的红椒粒各半覆盖住鲥鱼最丰满的中段,由于鲥鱼鳞片富含脂肪,故烹调加工时不去鳞,以增加鱼体的香味,香煎鲥鱼时火候要掌握得恰到好处。吃起来甘香脆嫩,那脆生生的鱼鳞,辣蓬蓬的鱼肉,刺激着矫情的味蕾。于是乎就有了“椒红辣绿侩鲥鱼,唇齿留香意未尽”的感觉。

香煎鲥鱼

原料:鲜鲥鱼

辅料:青红椒,豆豉

调料:盐,味精,黄酒,美极鲜,黄油

制作过程:将鲥鱼放入调好味的汁水中腌制入味沥干水分,煎锅入黄油烧热,放入鲥鱼小火两面煎黄煎香,撒美极鲜,把炒香的青红椒粒豆豉盛放在鲥鱼身上装盘即可。

特点:甘香脆嫩,微辣鲜香。

最鲜美――河豚

三鲜中,滋味与口感最特别的当属河豚,它带有肉刺的鱼皮胶质浓厚、粘口,丰腴鲜美,入口即化。河豚浑身是宝,不但肉质非常细嫩、鲜美,而且它的皮可以养胃,肋可以壮阳防衰老。河豚之美在于它的奇香。河豚一烧,那独特、浓郁、诱人的香气便立刻溢满门户,顺风可飘出半个村,一条巷,弥漫一大片,难怪河豚要作为最后一道菜端上来,因为一尝河豚,则百菜无味,可见它具有压倒一切美味佳肴的魅力,是不可多得的美食。

红烧河豚

原料:河豚

辅料:葱姜蒜,猪油,青红椒

调料:盐,味精,冰糖,蜂蜜,老抽,鸡汁,黄酒,汤,熟猪油,豆油

第4篇:长江水范文

唐冠军代表: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

“2008~2015年175米试验性蓄水的实践证明,汛前集中腾库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的调度运行方式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汛期长江防洪问题,另一方面也给长江航运、电网安全、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及消落区治理等带来巨大压力。因此,论证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已具备条件。”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表示。

唐冠军认为,适当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长江航运功能,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如果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至155米,水斐D昊厮可至重庆木洞,将淹没丰都至涪陵7处碍航礁石和长寿附近的洛碛、王家滩等浅滩,可显著改善重庆木洞至丰都河段的航道条件,节约航道整治费用约18亿元,5000吨大型船舶可全年满载直达重庆果园港区,明显降低重庆水运成本。

二是有利于提高三峡电站发电能力,保障电网安全。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至155米,初步测算,每年将可多发电约55亿度,相当于增建一个135万千瓦的水电站,与火电相比,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约471万吨。

三是有利于维护水库库岸稳定,减少地质灾害。提高三峡水库汛限水位至155米,水库水位落差从30米减少到20米,避免5月底至6月初库水位快速退落,可相应减少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和涌浪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是有利于保护消落区生态环境,改善库周群众的人居环境。消落区影响了库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三峡水利枢纽汛限水位至155米,可明显减小消落区面积。

五是有利于降低三峡水库蓄水对长江中下游的影响,保障长江中下游航运和生态安全。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至155米,可减少水库蓄水量约56.5亿立方米,9月份蓄水期间可增加三峡水库下泄流量约2000立方米/秒,有利于减轻蓄水对长江中游航道畅通的不利影响,减轻对洞庭湖、鄱阳湖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由此,唐冠军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三峡办、水利部、国家防总办等部门尽快组织提高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的专题研究论证,如经论证是可行的,为稳妥起见,建议先期可将三峡水利枢纽防洪限制水位小幅提高到某一水位,与此同时,加强原型观测并结合长江上游水库联合调度逐步摸索最佳运行方式,选择适当时机,再进一步将防洪限制水位提高到更科学的高度,以更好地发挥三峡工程综合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

王济光委员:走好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绿色发展之路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副主委,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表示,长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由于上中下游区位板块发展重心各异,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落差,因而利益协调基础薄弱,部门管理难度较大。做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就必须注重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视区域协作与产业分工相平衡,推动生态补偿与环保联动相促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正向协同机制。为此他建议:

突出利益关系协同,加快构建多元、分层、一体化的长江经济带区域协调机制。一是要建立宏观层级上的部门协调机制,重点是加强宏观指导,统筹研究解决长江流域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二是要建立上中下游各省级政府之间的经常性对话机制,形成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区域政策协同。

强化交通物流协同,以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为目标,制定跨区域的交通专项规划。一是要基于上中下游的交通枢纽形成长江经济带的战略支点;二是要加快形成成渝城市群连接长株潭城市群和长三角城市群的快速铁路大通道。

注重绿色产业协同,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一是要加强上中游地区承接地产业布局的科学规划,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标准,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二是要适时出台引导长江经济带产业西向梯度转移的差异化政策,支持上中游地区承接下游地区的产业转移,建立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专项资金。

厚植开放平台协同,以“开放就是改革”的理念构建涵盖金融、产业、交通、科技、环保等领域的平台体系。一是要建立长江经济带金融平台,筹划设立以沿江11省区市为主体的股份制“长江生态发展银行”;二是要谋划流域性产业转移和对接平台,建立串联长江上中下游、连结东中西部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网络体系;三是要适时在上游地区选点设立“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

张恩迪委员:发挥长三角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龙头作用

“长江经济带的建设,除了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和积极倡导外,更需要省级层面的协调、合作与执行,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雄厚、产业能级比较高的省市,如江浙沪等地,应主动牵头组织,做大做强长江经济带,发挥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共享外部效应。省市之间的合作可从协同创新、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金融共享等方面着手,从执行层面搭建执行组织与机构,促进国家战略更好实施。”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主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张恩迪表示。

张恩迪提出,协同创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整体能力。在上海、武汉、重庆等地建设区域性协同创新平台,积极引导长江沿岸省市建立跨区域产学研联盟机制,围绕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联合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组建“长江经济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共同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张恩迪认为,加强协调,沿岸省市要合力推动战略落地。一是设立长江经济带建设委员会,由九省二市的主要党政领导组成,委员会主席由中央委派,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重点合作领域、合作措施、合作事项等重大问题。二是制定长江经济带一体化实施方案。打破现有“诸侯经济”的行政壁垒,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依托长江经济带建设委员会,启动长江经济带一体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市场体系建设协议”。着眼于建设统一开放的市鎏逑担发挥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牵头制定与自贸区规则相适应相衔接的统一、透明、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等生产要素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形成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同步发展的良性格局。

上海自贸区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的投资、贸易制度。张恩迪提出,要搭建平台,发挥上海自贸区辐射效应。首先,挖掘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辐射长三角的制度红利。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优势,着力推动设立长江经济带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以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和上海证交所即将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为依托,长江经济带沿岸省市共同搭建区域内中小企业上市制度合作框架;其次,挖掘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制度红利,长江经济带沿岸省市可以率先对接,在制度领域实现一体化,改善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软环境。

安徽团:关于支持长江等内河航道建设的建议

安徽团代表表示,安徽内河水运资源十分丰富,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内河船舶运力、货运量等均位居全国前列。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较多,目前安徽省航道建设任务仍然繁重,港航发展结构性问题仍较突出,现代航运服务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滞后,信息化水平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投入不足,影响了全省水运事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发展战略,安徽团提议:

继续推进长江干线航道“延上游、深中游、深下游”工程,继续加快推进包括长江安徽段在内的长江干流深水航道建设。

第5篇:长江水范文

“我们以实现水运强省为目标,以‘畅通深水航道,打造枢纽港口,提升水运服务,推进综合运输’为重点,加快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为‘五个湖北’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朱晓光告诉记者。

加快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湖北水运交通运输网络

湖北地处华中腹地,又位于长江黄金水道中游,携长江黄金水道与河湖水网密布之便利,得天独厚、得水独厚,水运十分发达,国家规划的二十条水运主通道,在湖北境内有长江、汉江和江汉运河三条,其中长江在湖北境内航道里程1038公里,占长江干线航道的37%。国家规划的长江11个内河主要港口,湖北就有武汉、宜昌、荆州、黄石等4个主要港口,湖北水运在全国水路交通布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抢抓全国加快内河航运发展的战略机遇,以基础设施大建设带动湖北省水运大发展。‘十二五’期,按照‘提升汉江航道、打通江汉运河、建设武汉新港、优化船舶结构’的总体思路,全力推进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湖北省水运综合实力。” 朱晓光说。

据介绍,“十二五”以来,湖北省水运发展保持上升态势。基础设施总量迅速增加,新增高等级航道152公里,新增和改扩建港口吞吐能力达3451万吨。先后分5批开工58个港航建设项目,在建港航项目达到93个,总规模达到252亿元;完成投资达到183亿元,占“十二五”规划投资目标的87%,相当于整个“十一五”期的1.7倍。“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基本全部开工建设,这些项目大体在2014年前后形成能力,全省可望提前一年实现规划目标。

在这些重点项目工程中,宜昌、荆州、武汉、黄石等主要港区的码头建设顺利推进,荆州港盐卡(三期)多用途码头工程、宜昌港主城港区云池作业区二期工程、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等工程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武汉新港阳逻港区三作业区一期工程、宜昌港秭归港区茅坪作业区二期工程、宜昌港主城港区白洋作业区一期工程进展顺利,预计2013年底主体工程能基本完工;黄石棋盘洲港区二期工程、宜昌港宜都港区红花套作业区综合码头等“十二五”期规划的重点港航项目全部开工建设。

高等级航道是水运发展的基础,湖北省除长江外有汉江和江汉运河两条国家高等级航道,在交通运输部大力支持下,这两条航道大规模的航道整治工程全面启动。预计今年年底汉江兴隆至汉川航道整治工程、汉江白河至丹江口航道整治工程和引江济汉通航工程主体工程均基本完工,汉江丹江口以上209公里达到规划目标,碾盘山以下340公里和江汉运河航道全线达到千吨级标准,届时长江、汉江、江汉运河三条高等级航道将全面联网,形成连接武汉城市群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绕江汉平原的810公里的高等级航道圈,1000吨级航道里程突破1500公里,湖北水运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为下一步湖北省江汉平原航道网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随着湖北省高等级航道和港口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湖北省水运发展效果明显。据介绍,汉江航道整治工程实施后,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明显。由于小吨位船舶逐步减少,大吨位船舶逐渐增多,沿江企业运输成本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据有关单位测算,在汉江武汉段每运送一吨货物比原来节省了约15%,致使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投资额明显增加,吸引了一大批企业增加水路运输的比重,如百威啤酒厂啤酒外运量显著增长、汉川电厂煤炭水上运输量增大,亚东水泥运量增加等等;还吸引了一大批适水企业沿江布局,如建华管桩等数十家大型厂矿企业在汉江沿线安家落户,给周边近3万人带来就业机会。

“以园促港、以港兴园、港园互动发展”已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目前,按照“一港双园”模式,湖北省50多个与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配套的港口项目日渐成型,吸引了一大批投资百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临江而建。进一步推进了武汉至黄石沿长江钢铁工业走廊、武汉至十堰沿汉江汽车工业走廊、武汉至宜昌沿长江化工工业走廊形成,为长江“黄金水道”开发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加快船型标准化进程,优化运输结构

船型标准化是一项调整结构系统工程,是促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的示范工程,是三个服务的民心工程。湖北省的船型标准化进程如何呢?

朱晓光向记者做了介绍,自2009年全面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2010年以来,湖北省抓住国家船型标准化政策机遇,逐步推进湖北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三年共筹措中央和地方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3.3亿元,核准拆改船舶910艘、70万总吨、1.68万客位,其中长航集团437艘、52.87万总吨、178客位;地方473艘、16.83万总吨、1.66万客位。吸引企业和社会投资30余亿元用于船舶更新换代,进一步优化了湖北省水路运输结构,船舶的经济性、环保性、安全性、时效性、适货性、适港性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峡船闸通航压力,优化了三峡翻坝运输体系。

据了解,截止2013年7月底,湖北省实际拆解改造船舶793艘、64.8万总吨、1万客位,全省船舶总运力达到838万载重吨,货运船舶平均吨位达1860载重吨,分别较“十一五”期末增长了34%、提高了24%。湖北省企业集约化程度明显增大,全省具有10万载重吨以上船舶运力规模企业7家,具有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运力规模企业达到23家,万吨以上船舶运力规模企业达到110家,分别较“十一五”期末增长了40%、48%、57%。

下一步,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将立足服务长江水运大局,充分利用好船舶拆解改造资金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运力优化升级,提升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对港口、航道、船闸的适应程度,到2015年,货船平均吨位提升到1500载重吨以上,船型标准化率达到80%。在南水北调水源地的丹江口水库建设“绿色航运示范区”,在丹江库区、梁子湖试点建造“LNG+柴油”双燃料动力船舶,支持引导港航企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全力打造“平安水域”,确保安全态势持续平稳

“确保水上安全是支持长江黄金水道的保障。2013年上半年湖北水路交通安全形势相对平稳,事故统计为0.5起,无人员伤亡,四项指标均在控制范围内。”朱晓光告诉记者。

但是,安全形势丝毫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县乡政府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海事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打击违规违章不得力;安全意识淡薄,政府、企业以及基层监管部门均不同程度存在侥幸心理;安全基础薄弱,海事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下一步,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将围绕重点工作,攻坚克难确保辖区安全态势持续平稳:

一是试点推广渡运安全网格化监管。各市(州)要大力宣贯和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制度》,选取本辖区1至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力争2014年上半年全省推广渡运安全网格化监管。组织推广通山水库渡口渡船动态监管全覆盖新的建设模式,逐步提高全省水运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搜救应急管理系统二期工程以及汉江海事搜救中心的建设,确保完成全省范围内49个固定视频监控点、32个移动视频监控点的建设,并为900艘客渡船安装定位及监控系统,全面提升渡运安全监管和搜救应急水平。

二是扎实推进老旧渡船更新改造。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力争2年内将全省10年以上船龄的老旧渡船全部更新改造,使渡运安全基础得到根本性改观。

三是逐步理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摸清全省情况并建立台账,研究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力争2014年纳入港航海事有效监管范围。

四是高压治理安全隐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打非治违”、砂石运输船超载治理等专项活动,认真落实“档案制”、“销号制”、“通报制”、“评估制”、“报告制”五项制度,彻底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切实改善水上安全通航环境。

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我们在提升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确保安全的同时,积极培育和壮大湖北水路运输市场,让企业、船舶走上规模特色效益型发展道路。支持有能力、有实力的航运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推进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朱晓光向记者强调了服务航运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2009年以来,受到实体经济及航运市场低迷影响,内河运力结构性过剩,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转型成为水运企业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湖北省交通港航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拓展服务功能,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

调结构、转方向是企业发展的必然出路。航运企业多措并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高风险型向安全型转变,更贴近市场需求,采取更专业化、科学化的管理,主动转型求发展。华中航运集团充分整合市场、网络、人才、资金等多方面的资源,以船舶管理为先导、以货运业务为平台、以营销网络为支撑、以提供运输解决方案为手段,全力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努力充当起整合运营商的角色。宜昌港务集团作为“三峡物流中心”和“三峡航运中转中心”的核心企业,积极拓展港口物流和开展企业转型,在促进长江多式联运和物流发展中形成了独特优势。黄冈楚江航运公司运贸和港口运输一体化等特色服务项目,有力促进了企业提档升级。

“几年来我们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加强水运市场监管,提升水运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水运信用体系和水运企业失信档案,推行行业诚信公约,引导企业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适应更高标准的企业价值目标。同时,加强水运市场调查分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港航经营情况调查。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恶性竞争。研究有利于水运发展的税收、融资等政策,抓住‘营改增’机遇,帮助企业降低负担。”朱晓光告诉记者。

2011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水运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全面建成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为此,湖北积极推进综合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港口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方案,做到港区与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相互匹配,集疏运通道有效衔接。推动港口建设由速度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充分发挥港口的节点作用,聚集公、铁、园区等要素,构建以港口为核心的一体化综合运输体系。加强与长江流域其他省市的区域合作,大力发展港口经济,着力打造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近年来,湖北省把航运中心高端服务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加快推进,航运中心大厦开工建设,武汉航运交易所挂牌成立,武汉船舶交易中心建设步伐加快,阳逻保税港区积极筹备申报,武汉新港成为国家首批启运港退税试点港口。

第6篇:长江水范文

关键词:水环境治理 规划水系水质 水景

中图分类号:B8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要求日趋强烈,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张家港市是典型的长江下游滨江水网城市,杨舍城区水网贯通,交织成网。张家港在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城镇总体功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等方面持续努力,城市建设成就巨大,于2008年荣获联合国人居环境奖。实践证明,滨水空间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是张家港城市品质进一步提升的关键。

近年来,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张家港相继编制有一系列控规、城市设计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系整治、绿地系统、风景旅游、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从不同角度提出城市水体功能与建设需求。这些规划仅从水体单一或部分功能出发进行水环境整治,轻则造成资源浪费,重则对城市安全、生态、风貌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已有与城市水环境相关成绩和规划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提高,统筹协调城市水系沟通、河道疏浚、防洪排涝、补水活水、截污治污、生态修复、沿岸整治、滨水景观、涉水旅游等水环境工程和管理工作,实现城市水环境多功能复合、多目标实现,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形成城市特色。

2.规划理念和方法

2.1 规划理念

长久以来,人们在河道整治过程中,过分强调依靠工程措施防洪排涝,不适当地对河道裁弯取直、甚至填没河道,使其硬化、渠化,对河流自然功能造成破坏。近年来,从河道整治到水环境综合治理,治水理念快速发展,除防汛抗旱、保障安全外,水生态环境、景观风貌越来越得到关注。水环境治理通过多学科支持,力求满足多功能需求;应用雨洪调蓄技术,保护水面,还河道空间;标本兼治,控制河流污染,修复水生态系统;营造水景观,建立滨水环境,体现水体个性、特色。

在借鉴国内外水环境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张家港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城市自然水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础,贯彻人水和谐相处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理念,科学治水、复合治水、持久治水、生态治水、依法管水,让水走进城市、让城市融入水,营造“水宁、水丰、水活、水净、水美”的城市水环境,建设具有浓郁滨水特色的现代宜居城市。

2.2 规划内容框架体系

由于城市水环境涉及多方面内容整合、多专业协调,有必要对水环境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和梳理,形成明确合理的内容框架体系。规划综合水体多种功能需求,沟通水系,整治河道,强化蓝线和滨水绿线管理,优化水环境空间载体;协调水资源、水安全、水运输、水处理、水生态等专项工程和管理工作,保障水环境水质和水量;健全滨水景观构架,打造重要河段和节点风貌,兼顾水夜景照明,挖掘水文化内涵,策划涉水旅游项目和线路,提升城市内涵和魅力。规划贯彻“人水和谐”理念,采用“统筹治水”方法,以水系河道为空间基础、水质水量为物质载体、滨水景观旅游为品质升华,系统治理水环境,形成以蓝线空间为塔基,水质水量为塔身,景观旅游为塔尖的规划内容框架体系。

3.规划重点研究内容

3.1 保护为主、整治为辅,尊重自然的水系格局和河道断面

规划尊重水系自然形态、历史形态,以保留、沟通、拓宽为主,填埋、开挖、拓浚为辅,形成城市内、外相连的水系。因城市建设、用地布局需适当调整水体的,不得降低河道密度和水面率,部分地区新挖湖泊增加水面,形成河湖相连、疏密相间的水系布局。

张家港城市水系以现状河湖为基础,总体形成“三横三纵三节点”结构形态。在骨干河湖水系基础上,恢复中心地区小城河、弯背塘及谷渎港被覆盖河道,延伸沟通白芷港、新丰河、二环河,形成畅通的环状水系,通过滨水绿化景观建设,形成连续的水生态廊道和景观廊道。

河道线型按功能结合现状确定,以防洪排涝、航道运输为主要功能采用“小直大弯”线型,以景观为主要功能采用“大直小弯”线型。束水河段为河道宽度小于其上下游河道宽度80%的河段,对影响引水排水、生态防护功能的束水河段进行拓宽,保持宽窄有致、收放有度的河道断面。河道驳岸结合现状和具体情况确定,尽可能采用自然坡、生态护岸,护岸顶高程一般与两岸场地接近,河底保留原状土。

3.2 截污治污、生态修复,低碳生态的水质保障和水位控制

规划入河排水口主要为雨水口,严格控制城市污水入河。水质保障以污水收集处理为主要工程,污水收集主要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管网。加强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初期雨水通过简单工艺(沉淀、预曝气沉淀等)或湿地处理后排入附近水体。控制城市面源和相连外河污染,持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注重水体生物多样性、协调性、稳定性,从活性底泥、生态护岸、水生动植物、滨水绿化等方面提高水体生态承载力,修复水生态系统。基于岸边至河床连续降低的缓坡地形构建植物群落,形成“水下森林”。从湿地湿生挺水植物群落过渡到浅水区浮叶、沉水植物群落,直至深水区漂浮植物群落。水生动物包括螺蛳、河蚌、黄蚬等软体动物和野生鱼类,通过它们吸收和转化水体和底泥内营养物,维护水生态平衡。滨水绿化实现水体、陆地空间的自然过渡,起到固岸固泥、涵养水源、减少水分蒸发等作用。

主要利用防洪排涝工程,结合水系、场地高程分片控制景观水位;利用长江潮汐,形成以调蓄自排为主、机排为辅的排涝体系,减少能耗,保障水安全。

3.3 建立水力水质学模型,专题研究自引自排的活水系统

在健全水系、拓浚河道、完善防洪排涝闸站基础上,以长江水为水源,对城市补水活水。专题研究城市引排水系统,对河道进行模型概化,选取重要观测点,分析水质和水量。尊重、修复自然水流,自引、自排为主,利用长江潮汐,高潮位时从上游引江水入城,低水位时往下游排水入长江,逐步恢复历史水系涨水、落水自然状况,减少能耗,又改善水质,符合自然生态、节能减排的自然规律和发展趋势。

由于长江水体水质(C0D)基本能保持Ⅱ类水标准(高锰酸盐指数),规划以长江为引水水源,根据张家港市区河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以及目前张家港市区的水环境容量缺口,估算得到为使张家港市区的水环境功能区达标,需从长江引水1.3-1.7亿立方米/年。非枯季节,一方面内河的水环境容量值较大、二可从长江自引,故可不采用泵引的方法,只有在枯水季节(约为3个月),考虑采用泵引的方式。在非枯季节可考虑采用自引方式,当朝东圩港、一干河水位达到自引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闸引水,将长江清水引入城市;同时按照周期15―18小时后开启二干河沿河闸,将城区内部水系排入长江。

3.4水绿交融、传承文化,独特宜居的滨水风貌和休闲旅游

规划将滨水景观设计与地方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以张家港历史名贤、历代民众改造水系的往事为主题,传承地方历史文化,融入“团结拼搏、负重奋进、自加压力、敢于争先”的现代张家港精神,提升滨水景观内涵,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环境。

结合张家港主要景观水体,完善滨水绿地空间布局,协调滨水区城市风貌,打造张家港“两轴四带、双环五核”的连续性景观结构。对景观轴、景观带和景观核、景观节点提出引导要求,深化主要河段、节点城市设计,示范性落实引导要求。

规划围绕东横河和一干河―新市河―新沙河两条重要的景观水系脉络组织涉水旅游,联系并带动城市北、中、南三大旅游片区发展。合理打造滨水旅游项目,对主要景点设计和特色进行引导。通过合理组织旅游线路、配套旅游设施,展示“沙洲古地、生态港城”的魅力。

4.结论

城市水系具有保障防洪排涝、维持生态平衡、塑造景观环境、营造滨水空间等综合功能,城市水环境治理是一个涉及水力学、水生态学、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美学、环境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应以实现水系综合功能、体现人水和谐为目标,注重多专业协调,综合多学科知识,对城市水系的综合治理提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在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控规充分协调,落实水系河道治理、滨水景观建设等具体用地。通过河道功能划分,确定城市河道建设标准,将水系河道用地具体落实到控规蓝线控制上、将滨水绿化用地落实到绿线上。通过加强与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反馈,增强非法定规划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张家港市城市水环境复合规划》,2010年.

第7篇:长江水范文

1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水资源问题。水资源供给保障能力还不够强,局部地区还存在着水资源短缺,同时水资源利用方式较为粗放,废污水排放量巨大,水质型缺水成为水资源短缺的新特点[3-4]。2018年,长江流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灌溉亩均用水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10%以上;与全国节水先进地区相比,节水管理与节水技术还比较落后。2018年,流域内工业建筑业和城镇生活及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为344亿t,占全国的40%以上;另估计有300亿t左右的农业农村废污水排放。长江干支流沿江城市江段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均存在一定的水质型缺水,尤其是枯水季节,水质型缺水更为严重。1.2水环境问题。江河湖库水质仍然堪忧,未来潜在的水环境风险高。近些年来,农业粮食增产、城镇化和工业化等经济社会活动带来大量废污水排放,对江河湖库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浓度普遍超标[5-6]。目前长江干流水质尚可,但部分支流水质较差,岷江、沱江等局部河段水污染问题突出,湘江等部分河流重金属污染治理还未完全到位,洞庭湖水质正处于向富营养过渡阶段,鄱阳湖水体维持在中营养水平,三峡库区部分支流处于轻度富营养化状态。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是导致大多数中小型湖库和堰塘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更令人担忧的是,长江沿岸重化工企业密布,流域内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km范围内,各类危、重污染源生产储运集中区与主要饮用水水源交替配置,潜在的水环境风险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不容忽视。1.3水生态问题。水生态系统受损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鱼类资源锐减。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长江中游天然湿地减少了70%,江湖关系不畅、河道阻隔,生物栖息地受到破坏,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境条件难以得到保障。目前长江干支流上游水库群建设阻断了河流通道,改变了水文水沙及营养物质输送过程,中下游湖泊、湿地功能退化,洞庭湖、鄱阳湖枯水期延长,从而导致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特有物种濒临灭绝[7],中华鲟、达氏鲟、胭脂鱼、“四大家鱼”等鱼卵和鱼苗大幅减少,受威胁的鱼类种类占全国总数的40%,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江豚面临着极危态势。1.4水灾害问题。洪涝和干旱灾害问题仍然不容轻视,全球气候变化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洪涝干旱灾害事件呈增加的趋势。长江水资源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70%以上的径流集中在6~9月,且以洪水形式出现,枯水期水资源相对不足。近年来,气候变化不仅带来了更为频繁的洪涝和干旱事件[2],也加大了水资源系统的供给脆弱性,尤其是干旱和枯水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矛盾突出,再加上不合理的工程运行调度和取水排污行为,容易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灾害。1.5管理体制机制问题。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缺少流域统筹和综合性保护法规,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还有待发展。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涉及防洪抗旱、电力调度、用水管理、航运交通、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以及上下游、干支流等沿岸众多地方政府。长江经济带横跨东中西部3个区域,各地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不同诉求容易导致利益冲突[8]。目前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动协调不够,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着流域统筹管理[9]。流域规划的刚性约束作用还不明显,规划的落实和监管力度不够,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统一调度体制、生态补偿机制和跨省河湖监管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的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市场化运作和社会投融资在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中的作用还有待发挥。长江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不单单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灾害或者涉水管理等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

2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面临的新要求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引领全国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等四大战略目标。同时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遵循江湖和谐、生态文明等基本原则,要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长江全流域生态修复,尊重自然规律及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处理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流支流等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在保护生态的条件下推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适应。明确要求:①到2020年,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等目标;②到2030年,实现水环境和水生态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功能显著增强,上中下游一体化发展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环境更加美好、经济发展更具活力、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等目标。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的长江大保护要求,可以说是我国治水治江历史上的重大转变,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历史上的长江治理与开发,主要是为了消除水灾害、开发水资源和利用水电能源,以保障防洪、供水、粮食、能源和航运等安全,但是对河湖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不够。现如今,长江治水矛盾发生了重要变化,人们在基本水安全保障得以满足的基础上,对美好生活、美好环境的要求与日剧增,更加期待人与水及自然的和谐[10]。因此,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的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大保护,对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进一步提高基本水安全保障,为长江经济带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更要求恢复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条件,修复长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水文化需求。

3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系统治理思路

如何适应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大保护的要求,关键是要正确把握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与水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前及今后10a内,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是水环境治理,而水环境问题不单单是一个专业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这么说,当前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面临的问题,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大河流域都要复杂[11-12]。如果还是按照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未来随着气候变化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进一步增强,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等方面,必然会出现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水问题。在这些重大约束性水问题中,水环境问题必将首当其冲。为此,当前迫切需要根据新要求来调整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的思路,以水环境改善为突破点,实施四水共治,以适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大保护的要求。3.1流域统筹系统治理。要从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的哲学角度,综合研判长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灾害等四水问题的内在关系和变化趋势,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大保护要求,科学编制四水共治规划和系统治理方案。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江治理工作首要目标是整治江湖和减轻水患,通过构筑堤防来保护沿江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基本安全,重点是两湖治理和长江中下游蓄滞洪区的建设。20世纪60~70年代为农田水利改造期,为了解决粮食生产安全问题,在“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指导思想下,长江流域掀起了农田水利建行高潮,兴建了大批中小型水库、灌溉渠系和抽水泵站,初步保障了粮食生产的用水安全,同时城镇的供水基本上得到了保障。20世纪80~90年代,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期,重点是加高加固荆江大堤等重要堤防,以提高防洪安全保障;同时为了加强水电开发和航运发展,流域内开始建设一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进入21世纪以来,长江流域进入了水利建设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全盛期,江湖治理和水电工程建设进入高潮,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急剧增加的同时,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当前及今后可能面临的水问题,不单是某一方面的问题,更多的是系统性问题[13]。因此,需从流域全局角度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等四水方面的问题实施系统治理。3.2以水环境改善为突破点的水资源开发保护思路。目前长江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此,需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对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生态损害、水旱灾害等四水问题实施系统治理。这其中首要的是减少污染物的入河,改善江河湖库的水质;其次是适度恢复江湖水系,改善河流水文泥沙及营养盐环境条件;修复以往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做好水源地涵养保护、水库群生态调度、江河湖泊洲滩与岸线生境修复;同时还要着重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之间的关系,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禁止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发展,建成节水防污型社会。3.3重视经济与法律手段。当前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因此,在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科技支撑的基础上,更要重视经济与法律手段;同时,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引导社会公众爱水护水节水等水文化发展。这其中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技术手段的治水观念,更多地从社会管理角度,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做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今后面对错综复杂的新老水问题,以及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大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仅仅依靠管理与技术的双轮驱动是不够的,还迫切需要经济和法律这两轮,四轮驱动再加上文化这个方向盘,才是新时期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的现代化选择。

4以水环境改善为突破点的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对策及建议

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中,水环境问题最为突出,也是最为关键的。长江水资源总量不缺,除了局部地区属资源型和工程型缺水以外,大部分地区的缺水为水质型缺水,曾经被人称为“有水皆污”。长江病了,病得不轻,主要问题也是水环境的恶化,导致了长江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损害。虽然长江水质总体相比于北方河流较好,但支流和湖泊水质与之前相比仍较差,部分城市乡镇和农村周边的黑臭水体,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体健康、生活品质和景观面貌。以水环境改善为突破点对长江四水问题进行系统治理,就是抓住当前阶段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水环境一旦得到改善,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退化问题也会随之得到有效解决。当前及今后,针对如何以水环境改善为突破点做好长江水资源的开发保护,提出以下具体对策。(1)坚持水资源保护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制定以长江水质提升为主的长江水环境改善对策。①要将长江水环境改善目标细化到河流和地区,目前《长江经济带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长江水质优良率(地表Ⅲ类水标准)达到75%以上,而没有明确提出2030年的水质目标。个人建议:到2030年长江水质应进一步提升,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优良率(地表Ⅱ类水标准)应达到50%以上,干支流及主要湖泊水库的水质优良率(地表Ⅲ类水标准)应达到90%。②按照长江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和控制性断面水质达标要求,确定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和城镇生活废污水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制定长江经济带城市群和工业园区的污染物逐年减排方案。③制定并严格执行长江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禁止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同时制定并严格执行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和城镇生活等污染物排放定额管理和监督处罚制度,以此促进产业发展和生活方式转向绿色低碳低污染。④进一步提高废污水处理标准,尤其是要提高磷污染物处理标准,以有效减少入河污染物,这其中运用水价杠杆,提高水价并将废污水处理费用提高至占水价比重的60%以上,以此提升废污水处理能力和效果。以德国为例,德国各州的平均水价约为5欧元/m3,其中自来水水价约为1.5~2.0欧元/m3,污水处理水价约为3.0~3.5欧元/m3。另外,德国制定了《废水收费法》及其配套惩罚和奖励政策,当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水浓度达到了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可以减少或免于交费,反之就要缴纳较高的罚金。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得德国的污水99.5%都得到了有效的处理,从而保证了国家水质安全。(2)以政策措施为导向,攻克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顽疾,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可持续发展。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处理好农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及早制定《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积极引导农村地区施行绿色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应从战略高度部署好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工作,建立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服务市场机制。对于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应理顺管理体制,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难以治理的特点,建立协调和综合治理机制,实行从源头到排污口的全过程监控和治理。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逐步将农村环境改善与面源污染防治转变为一项有利可图的农业服务产业,从而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促进农村就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在面源污染严重地区,将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村环境改善和农业面源防控结合起来,优先推广循环生态农业发展模式。通过培育更多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相关的农业服务公司,不仅可以做到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而且还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就业门路,更有利于生态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以形成良好的农业生产和污染防控链。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角度,实现源头防控、过程消减和末端治理相结合。(3)制定沿江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水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消除突发恶性水环境事件隐患。长江流域4.5亿人的饮用水,其95%以上来自地表水源,由于人口密集,即使是局部地区发生污染,受影响人数也很多。以位于三峡库区重庆的化工厂为例,一旦发生危化品泄露入江,将危及三峡库区及长江中下游沿江千万计人口的饮用水安全。因此,除了针对这些化工园区及危化品生产运输等环节加强监管以外,还应在对环境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水环境风险管控对策方案。(4)以提高生境多样性、连通性与适宜性为目标,逐步和适度恢复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格局,重构健康水循环和保障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分析长江重要水生生物对河湖岸线和内河洲滩水生境需求,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角度,对长江重要河湖岸线和内河洲滩的水生境进行修复与保护,重点加强受清水下泄影响较大的洲滩湿地保护。从上下游统筹和江湖联动角度,依托水利水电航运工程和水系连通工程,实施水量水质水生态联合调度[14],提高水体流动性、提升江河湖库自净能力,维系河流自然脉搏和生态需水过程,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多样水环境条件。(5)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和工业节水,并在有条件地区大力发展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农业,在节水的同时,减少污水排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生活用水增加较快,每增加1.0m3左右的用水,就会带来0.7m3左右的污水。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城镇生活节水,另一方面还要适当提高污水的处理标准。目前长江经济带规划的实施,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由一级B提高到一级A,今后可进一步适当提高,尤其是对磷污染物的处理要强化。目前,长江流域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0%以上,节水大有潜力。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在有条件的灌区实施水肥一体化管理,这样既能实现灌溉水和化肥的高效利用,也能大幅减少化肥流失产生的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浪费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做好节水工作,必须依靠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手段。比如适度提高水价、出台节水管理条例和办法以及加强社会宣传等。(6)统筹水旱灾害防治和洪水资源利用,实施洪涝干旱和水资源风险集合管理。长江水资源相对充沛,但70%左右的水资源是洪水,难以得到利用或存在着风险。今后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以及对流域外调水的增加,要满足这些新增水量的需求,最有可能的开源途径就是加大对汛期洪水资源的利用。另外,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强降水或长期少雨事件的增多,导致洪涝和干旱呈现频发的态势,而且涝旱/旱涝急转现象比较多。因此,当前防洪兼顾抗旱是必要的,但还不够,还需要统筹考虑防洪、抗旱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7)科学运用水价杠杆是促进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应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在政府引导下,促进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的良性发展。即使是一些防洪、供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公益性行为,也是可以引进社会资本来投资建设和运管维护。前几年,在开展的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过程中,一些城市探索出了很好的投融资模式。(8)严格执法是水资源开发保护的根本保障。以长江保护法出台为契机,建立长江水资源开发保护法律体系和监管监督执法体制机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长江水资源开发红线、水生态保护底线、水环境控制基线、水旱灾害防控风险等要求,并出台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办法,以约束人的行为、促进用水文明。

第8篇:长江水范文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第9篇:长江水范文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转贴于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查重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转贴于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3、关于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陆源污染的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