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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工作调研报告精选(九篇)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影响审议质量的几个问题

第一,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

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指导和推进地方人大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监督法主要侧重于从宏观角度对有关内容进行规范,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很多具体工作而言仍然过于原则。如在审议议题如何确定、审议意见如何处理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实践工作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监督法实施以后,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本地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仍然过于笼统,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未能紧密契合地方实际,能形成安排合理、运转有序、效果良好的制度体系的并不多。

第二,审议议题确定还不够合理

监督法第九条对如何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选准、选好审议议题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常规性议题过多,针对性议题不足。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多数仍集中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变更和执行、收支审计等常规性议题,根据监督法规定的六种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带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的议题比较少,影响和限制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议题确定过程不公开,代表和群众参与难。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一般组成人员也要在审议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正式通过印发之后才能获知内容,而在选择确定的过程中并没有途径和渠道可以参与。由此不难推想,普通人大代表和群众在确定审议议题的过程中必然更加缺乏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更加难以参与,这与人大监督工作公开、透明的发展方向并不相符。

第三,审前调研还不够深入

充分的视察调查研究工作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和必要准备,但由于监督法并未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规定为必经程序(第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可以”),实践中各地在开展审议前经常性使用这一程序的并不多见。而且有的地方即使组织视察或调研,往往大多也是 “走马观花”,或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全面、深入、有较强针对性的活动组织的较少。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甚至对报告涉及的实际问题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审议中查找问题不准确、提出意见不深入、整改措施不到位,难以起到提高审议质量的效果。

第四,审议力度还有待加强

监督法出台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项制度也逐步完善,但由于受传统机制、思想认识、会议议程等多种因素影响,审议的力度和深度还比较有限,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尤其表现在,一是程序性审议仍然较多,实质性审议较少。一些地方仍然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为例行公事,仅仅为审议而审议。往往肯定成绩的多,提出批评的少;人云亦云的多,有独到见解的少;隔靴搔痒的多,一针见血的少,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以至有些报告单位认为人大审议只是“走走形式、过过场”,或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二是审议形式过于传统,创新较少。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始终沿用多年来一贯的听取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反馈和落实的传统机制,很少引入辩论、听证等不同意见直接交锋的新形式,缺乏互动和呼应,造成对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往往只能浮于表面,不能深化和拓展,力度不强,实践效果也不明显。

第五,审议意见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强化

审议的目的在于落实,审议质量最终体现于落实的效果,再好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不但不能促进工作,反而会影响人大监督的权威。当前仍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存在只注重会前工作、不注重会后工作,只注重听取审议报告、不注重跟踪督办审议意见落实的问题,对未能有效落实的单位或个人也缺乏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和处理办法,致使有些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认真、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力,办理质量不高。有的在文字上做游戏,满足于“文来文往”,还有的甚至搪塞推诿、敷衍了事,使审议起不到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作用。

第六,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还不适应形势发展和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素质是审议好专项工作报告的必要前提,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然存在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履职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审议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大,不仅活力不足,而且往往刚刚熟悉工作就面临退休等问题,极大影响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尤其是精通法律、经济、审计等相关知识的委员比较缺乏,客观上使常委会对一些比较重要但专业性较强的议题无法进行深入审议。三是兼职委员比例仍然过高。兼职委员不仅时间和精力上难以保证对常委会工作的投入,而且往往与人大的监督工作存在身份和角色上的冲突,在审议时很难针对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影响审议的实际效果。

二、提高审议质量的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审议程序,促进审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同时,认真总结江苏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尽早制定较为完善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规定。一是对一些监督法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根据实践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对如何选择和确定审议议题、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督办机制等关键性问题要尽快给予进一步的充实和规范,以适应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为更好地开展审议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并且有效指导基层工作。二是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审议制度的科学性、法定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审议议题

选好、选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有利于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提高人大监督质量和水平,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人大应当在选择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也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题要始终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委总体部署保持一致,以人大工作推动和促进全局工作;要紧紧扣住党委中心工作,努力使审议议题契合党委力图加强推进的、“一府两院”正在着力实施的、广大群众关注的重大项目,形成工作合力;要牢牢抓住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改革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与时俱进,丰富审议议题。要严格执行监督法规定,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常规性和程序性的审议议题外,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更多事关全局、长远及社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对象,增强审议实效,扩大社会影响。具体来说,在议题的确定方式上,既要坚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确定年度审议议题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公布的基本做法,同时也要探索根据需要主动向人大代表及社会公开征集议题的有效方式;在议题的类型上,既要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宏观性议题,也要更多关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在议题确定的途径上,既可以是常委会自主确定的议题,也可以是“一府两院”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议题。

三是广纳民意,实现开门选题。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审议议题确定过程中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长效机制,努力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参与到审议议题的确定过程中来,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如可以在确定议题时以给人大代表致电、写信、发放征求意见涵等方式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利用人大网站定期收集群众意见,聚焦热点问题;可以尝试先行拟定部分预选议题向社会公布,再通过代表、公众投票等方式确定一些大家普遍关注、认可度高的议题作为正式候选议题提交主任会议决定等。总之,应当利用好各种媒介和渠道不断扩大代表和群众的参与,促进开门选题。

第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夯实审议基础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全面客观的分析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只有了解详情、掌握实情,才能做到审议时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用,才能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日常调查研究,提高调研质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规工作,无论是更好地选择审议议题还是提高审议整体水平,都需要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逐渐积累和强化。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调查研究,要有自己角度、特点和目的。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等为主要内容,以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为主要对象,以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人民群众集中反映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主要任务,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和推进 “一府两院”的工作为主要目的。人大调研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着力克服“只看好的,不看差的”“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等不良现象,防止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作秀式”调研;要坚持广泛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要充分掌握工作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的片面调查,也要对一些重点问题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研究,防止粗枝大叶的笼统调查;要多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少听“赞歌”,多找问题,努力掌握真实情况,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打好基础。

二是大力加强会前调研,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按照年度审议计划,提前安排、精心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专项报告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会前调研越广泛、越深入,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的情况越多、越细、越深,审议发言就越准确、越全面、越有说服力,审议意见也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组织调研时要做到:1.成立调查小组,制订详细的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方法、步骤、时间要求以及重点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等,条件许可的,还要提前组织调研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准确把握调研切入点,提高调研效果。2.认真开展调研。会前调研与日常调研相比,主题更加鲜明,目的更加明确,调研时要更加突出重点和实效。方法上可以采取座谈讨论与个别走访相结合、现场察看与数据分析相结合、 域内调查与周边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听取汇报、查阅台账、集体视察、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热线电话、暗访巡查等具体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把情况摸清摸透,把问题找深找准。3.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研成果的集中反映,对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有直接作用。调研结束后,要及时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要做到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科学可行,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第四,在重要议题审议中引入辩论程序,强化审议力度

随着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传统的审议方式与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期待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和制度创新。当前为进一步提高审议的力度和深度,提高审议效果,可以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在一些重要议题尤其是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议题审议中引入辩论程序。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意见的直接交锋,能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直观、更深刻地了解报告内容,使报告单位提高认识、充分准备,从而更好地阐明观点和揭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和克服人大审议“走过场”的现象,增强监督实效。可以考虑在特定报告的审议过程中专门设置辩论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和报告内容不同,辩论时间的长短、发言人数、次数、人均限时等可以分别作出要求。同时对与审议报告无关的发言以及涉及人身攻击、个人隐私等的发言应当及时制止,确保辩论依法、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完善和推广票决制,增强审议实效

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采用投票表决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是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对克服审议形式化,增强监督刚性,促进审议意见落实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这种做法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推广:1.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2. 进一步规范表决程序。表决前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尤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摸清吃透, 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提供一手资料。投票表决时,常委会委员应在充分审议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不记名投票,并实时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确保测评程序公平公正。此外,要坚决严肃投票纪律,确保委员以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权力,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投票。3.合理使用投票结果。实行票决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人大监督效果,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对投票结果的使用也要以解决问题和促进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为主要宗旨。目前有的地方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划定“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档选项,这样的划分不仅会增加投票人的摇摆性,也造成对投票结果的识别和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建议票决时只设“满意”和“不满意”两档,获得满意票未超过50%的即为不通过,应由报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仍不通过的,常委会可以视情况依法使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请罢免相关责任人等监督形式;在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提请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推动问题解决。4.对满意票超过50%的审议报告,也要切实做好审议意见的反馈和落实工作。要使报告单位不仅从得票上认识工作差距,更从审议意见书中看清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重点。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办机制,明确督办机构、落实督办责任、规定督办时限、丰富督办手段,以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促进报告单位将工作切实整改到位,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提高审议工作透明度,推进监督公开

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是人民原则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当然也要坚持公开原则。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善于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内容、过程,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开。尤其要利用好人大自建网站和人大杂志,努力将其打造为推进审议工作公开的主阵地,服务代表、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建立审前、审中、审后立体化信息公开机制。1.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议议题、及时公布审议年度计划、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等形式,实现审前公开,落实代表和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2.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组织新闻媒体即时报道审议工作的各项情况等形式,实现审中公开,将审议全程纳入代表和群众监督的视野。3.通过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内容、“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情况的报告,跟踪报道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等形式,实现审后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提高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能进一步增强报告单位落实审议意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七,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发挥监督合力

人大依法享有的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相互分离与脱节是限制和影响人大监督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实,无论是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还是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都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应该进行有效衔接、综合运用,发挥监督合力。而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本身最能体现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有可能把人大的各种监督方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的综合效能。如审议时可以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委员对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即可以直接向相关与会人员进行询问,由其回答问题、介绍情况;对审议中争议较多或表决时不满意率较高的工作报告,可以经主任会议同意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乃至依法使用撤职、罢免等手段,推进审议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总之,应当深刻认识到人大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和密切联系,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监督时,一旦发现行政、司法权力的行使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启动最合适、最有效的监督手段,推进工作开展。

第八,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是进一步做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的重要途径,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必然能带动工作的开展。

一是进一步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常委会工作既需要有一定数量经历和阅历比较丰富的老同志,也需要有相当部分有活力、有干劲的年轻同志。要有效确保每次换届后,有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连任,保证常委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学习、加强自学、开展调研或审前专门培训等方式,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常委会委员学习专业知识。尤其要学好、学精法律、经济、审计等常用领域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基本原则,要能读懂、读透报告,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还可以研究和探索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库或智囊团等方式,广借外力强化人大常委会审议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能力,切实提高审议效果。

第2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控平台;路径

1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投入现状

1.1基本现状

科研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并将其放在首要战略地位,不仅配套出台相关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还持续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2014-2019年我国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增长170.13%。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科研经费已经成为其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大量科研经费投入到高校、科研院所等,较好的调动了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根据2019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分析,当年中国国内论文数量为44.8万篇,其中66.3%集中在高等院校,中国的SCI论文占到世界总量的21.5%。如何管控好海量的科研项目和配套经费,这不仅关乎科研项目的成效,更是防止科研经费“跑、冒、滴、漏”,甚至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管理者必须解决好的实际问题。

1.2高校科研经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实际运行来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一是对科研预算编制不够重视。二是科研预算编制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三是科研预算编制和实施未形成合力。四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五是科研经费的适用缺乏有效监督。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重立项,轻管理”的错误思想仍然存在。二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缺乏专业指导。三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过于笼统。四是相关部门本位思想严重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五是科研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不够。

2优化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路径

以“做好两个优化,搭建一个平台”为纲,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

2.1做好制度优化

制度就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石。好的制度,有利于推进工作,不好的制度,不仅影响甚至阻碍正常科研工作的开展。目前高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散见于各处,且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僵化、老化,与实际有一定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执行者遵守,也不便于监督者执行,所以优化整合现有制度,夯实科研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基础,是提升加强该校科研经费管理之基。

2.2做好流程优化

流程是事物进行过程中的次序或顺序的布置和安排,是向既定目标有序前进的保障。简洁、明了的流程是避免重复劳动,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针对该校目前科研预算管控流程不清晰,链条冗长的实际,有必要全面、系统梳理流程,删除多余环节,减少不必要环节,组合重复环节,保留必要环节,让流程中的管理层掌控目标,各部门明确在各环节中的职责,经办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大家按部就班,高效推进科研预算管控工作。

2.3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互通平台

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互通平台,即由科技管理部门在全校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开发设计集科研项目和经费预算两大板块为一体,功能涵盖项目立项申报、项目流程管理、项目结项审核,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经费审计等流程,管理层、各部门、各经办人多层级参与的信息网络互通平台。让数据多跑路,提高该校科研经费费管理工作的效率,让项目信息在该平台实现共享,充分发挥信息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变科研经费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式管理。

3搭建信息平台的构想

3.1项目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旨在通过系统手段,科学规范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全流程中的各种行为。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调整、预算监测四个模块。3.1.1预算编制模块为科学编制项目预算,该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项目预算编制。对于项目审核通过已经立项的项目,用户(项目责任人)可以在系统进行预算编制,用户页面展示个人所有立项项目的预算编制状态,分为“未编制”、“未提交”、“待审核”、“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并可以查看预算编制当前状态的全部内容,“待审核”、“审核通过”状态的预算不可进行修改。(2)支出预算。系统提供格式化的具体支出类别页面,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子项目,用户在该页面填报所有支出的预算及其子项目,支出预算完成后保存相关信息。(3)来源预算。系统提供格式化的具体来源类别页面,包括企业经费、捐助经费、单位划拨经费、自筹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子项目,用户在该页面填报所有收入的预算及其子项目,收入预算完成后保存相关信息,。(4)预算提交。用户完成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填报,形成完整的预算方案后,将所有预算内容汇总后提交到项目所在部门处,项目所在部门初审后,将项目预算提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3.1.2预算审核模块实现预算编制的线上审批决策,同时保证审核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及审批流程的完整性,该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预算审核人员管理。系统管理人员根据接受的信息,维护管理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人员信息,确保预算审核人员确定后能够及时获取审核权限,对预算编制进行审核。(2)目标相关性审核。该模块中,预算审核人员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项目任务目标,各项支出是否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3)政策相符性审核。该模块中,系统展示项目预算涉及的政策及制度,预算审核人员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及财会制度,符合经费管理规定,预算的开支范围、额度、标准是否符合具体规定。(4)经济合理性审核。该模块中,系统展示同类科研各子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审核人员可以参考同类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核支出的经济合理性。(5)预算审核意见汇总。预算的分类审核完成后,在预算审核组负责人处汇总意见,预算审核组负责人依据上述意见,对预算编制提出整体意见,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反馈给系统。(6)审核意见反馈。系统根据审核人员的结论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预算编制存档,并将预算编制状态调整为“审核通过”,展示给项目组;审核不通过的预算编制则直接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3.1.3预算调整模块考虑到科研项目的不确定性,为应对可能出现的主、客观条件变化,保证预算的严肃、合理性,为项目开支留有一定的空间余地,防止预算的经常性更改,该模块有以下功能:(1)预算调整申请。项目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调整页面进行申请,填报预算调整的子科目、原因、金额等格式化文本,向预算审核委员会进行提交,状态标记为“已提交”。(2)预算调整审核。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后,系统向预算审核委员会推送相关申报情况,预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状态标记为“已审核”,并反馈至系统管理员处。(3)预算调整执行。系统接收到审核组的意见后,对于“审核通过”意见的项目,系统管理员根据预算调整的审核意见,记录预算调整审核全过程,根据预算调整申请的内容,调整系统内预算指标,向用户反馈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更新项目预算编制,用户界面显示预算调整审批的过程及结果,展示更新后的预算编制内容;对于“审核不通过”意见的项目,系统管理员将申请反馈至用户处修改,用户可以撤销或者重新申请。3.1.4预算监测模块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旨在及时发现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该模块有以下功能:(1)预算执行信息查询。预算执行模块与财务系统对接,通过请求调用财务系统数据,展示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供项目组及管理人员查看。(2)预算监控。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将项目进度与预算进度进行匹配,在系统内设置项目预算执行的临界值。当项目某个子科目的费用情况达到临界值,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系统,并由财务人员操作财务系统,暂停某个子科目的费用报销。同时,系统向用户发送通知告知冻结情况,提醒用户及时查看预算执行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户发起预算调整流程,预算调整获得批准后,系统根据新的预算编制情况,为用户调整预算执行指标,并向财务系统发送信息,解除相关费用报销限制。(3)预算执行报告。系统定期对全部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数据收集,从收入、支出、效率等方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生成预算执行报告向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供其进行决策参考。(4)项目资产入库。项目组购买设备、材料或研发出实物成果,交由运营管理部门进行采购、运输、入库、保管,当项目组需要使用时,应通过系统向运营部门申请使用。(5)预算评估考核。项目过程中,考核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阶段评审,审核评估预算执行情况,通过与考评系统对接,将预算执行情况与个人考核考评相挂钩,作为评估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6)预算审计监督。项目过程中,审计及监督部门能够随时介入项目中,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时,监督部门通过系统向项目组发出通知,要求整改或中断项目。

3.2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是管理项目研发进度,实时追踪项目进展情况,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研发计划、研发实施进展、阶段评审三个模块。3.2.1研发计划模块在管理研发计划文本档案,通过研发计划生成各项进度指标,主要有以下功能:(1)研发计划申报。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发计划申报界面,填报格式化研发计划文本,明确研发任务、研发周期、研发用途,细化计划任务及时间节点,项目研发计划被提交至项目管理人员处,进行研发计划审批。(2)研发计划审核。用户上传研发计划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操作,审核完成后,系统管理员将意见反馈至用户,由用户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的,用户可以查阅研发计划书。审核不通过的,用户需要重新修改提交。(3)研发计划任务分解。研发计划审批后,系统根据审核通过的研发计划,为研发人员提供量化可视的研发进度指标,分配工作任务,研发人员完成指标内的工作后,相应的进度将提高。3.2.2研发实施进展跟踪监测进度完成情况的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研发工作上报。项目组成员定期上传个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格式化文本,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汇总,形成项目组定期工作计划、总结后上传至主管部门。(2)研发进度量化。系统根据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完成的工作内容与研发进度计划相匹配,量化评估研发进度后,将工作内容及工作完成度更新至工作任务界面,供有权限查看的用户了解项目实时进展。3.2.3阶段评审定期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的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1)阶段报告申报。系统根据项目计划书,设置关键时点提醒功能,用户将接收到系统发送的阶段报告上报信息,用户需在研发计划所列示的重大时间节点前,整理阶段工作成果,填报阶段成果格式化文本,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2)阶段报告评审。用户上传阶段报告后,系统管理员将报告发送至评审人员处,评审人员出具评审意见,经评审组长处汇总后,系统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组。评审意见作出后,如评审通过,则阶段报告任务完成,相关报告归档并不可修改,供相关人员查阅调取;如评审未通过,用户可以进行一次申诉,提交补充材料后由评审人员审核;如申诉未成功,则相关阶段报告作废,状态显示为“审核未通过”。

3.3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结题管理旨在规范项目结题流程,对项目进行考核评价,促进成果转化,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项目结题管理模块有以下功能:3.3.1结题申报(1)项目结题报告上报。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全部工作研究资料,撰写格式化的结题报告,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结论及成果运用方式方法,提交完整的结题报告。(2)报销终止模块。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组成员在结题截止日前报销所有财务费用,所有报销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向财务部门发出账户冻结指令,终止项目相关的一切报销行为。(3)资产清查系统。财务系统受到项目终止指令后,会同运营部门清点核对项目资产,将系统中的资产全部列入封存状态,关闭资产申请使用功能,编制项目资产负债表及预算执行表后由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财务报表发送给项目负责人。3.3.2项目结题评审一般由财务、科研、运营、专家等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全面评审:(1)部门评审。项目组所在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审查提交材料,归档项目材料,科研技术申报及管理,将所有资料汇总提交至科研主管部门。(2)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科研主管部门接受所有部门的项目结题报告,统一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对材料完整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将对应资料权限开放给相关评审部门。(3)运营管理部门评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实物成果,对项目组提交的实物成果完成入库封存操作,对实物物资出具保管及处理意见,同时出具会签的评审意见。(4)财务管理部门评审。财务部门收到项目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组的财产作出清算工作,完成项目结题财务处理,在系统中录入项目结题时间节点的资产负债情况,对项目预算执行状况出具评审意见。(5)专家组评审。专家受到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组的任务完成进度、成果结论、运用转化等作出专业评价,出具科研报告验收意见。(6)科研主管部门终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各评审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形成总的评审意见书,向项目所在单位进行分发,再由项目组所在单位反馈至项目组处。3.3.3项目结题对于项目结题终审状态为“已结题”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配合项目结题。项目结题后,项目组用户显示项目为“结题”状态,同时关闭项目的所有修改操作功能,归入历史档案作查询调阅使用。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搭建,在完善科研经费申报流程和审批流程的同时,提高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科学性,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控。项目在实施工程中,通过系统及时汇报进展,让决策部门了解项目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项目目标及任务。监督人员能够动态调阅项目经费的申报审批文件,将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的情况形成指标,录入项目考评系统,对项目进展进行阶段性评估,杜绝考核和拨款两张皮的问题。同时,通过平台高效的档案管理功能和用户行为记录功能,防止角色缺位错位,甚至违规操作。最终实现一个平台既要管科研项目的“出生”,又要管科研项目的“成长”,还要管科研项目“消亡”,更要管科研项目全程可复盘追溯。

[参考文献]

[1]邵亚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研究——以S大学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6.

第3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审计;风险监控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6-0088-05

著名公司治理研究专家特里克(R.I.Tricker)说过:“21世纪是公司治理的世纪,它左右了世界范围中所有公司的权力支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运作的全球化、外部环境的多变,许多国家、组织和企业都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做出科学决策,实现目标和愿景的必要条件。进入21世纪,以安然和世通为代表的一系列公司丑闻发生后,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公司治理改革的新浪潮,内部审计被推向改革前沿。

一、公司治理改革的浪潮将内部审计由幕后推向前台

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自于三方面因素:一是持续不断的财务丑闻爆发,人们需要更高质量的公司治理;二是经验研究表明内部审计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三是法律、法规等管制的加强。

大量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质量相关。内部审计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包括在报告质量、公司业绩等方面[1]。具体来说,首先,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和员工偷窃行为;内部审计独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环境、减少报告错误、提升报告质量;内部审计的参与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其次,人们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不断地扩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治理质量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被推向最重要的企业发展趋势的前沿――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受托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需要恢复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业目标”。“公司董事会、新闻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管制者都越来越认同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人们视内部审计和首席审计执行官(CAE)为发现和解决工商企业报告系统、内部控制和职业道德行为等故障的主要手段[2]。在公司内部,负责治理的人要提供以实施有效治理程序的确认信息,而且还应向公众确认所有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在这一过程中,内部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新的上市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是对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主要支持者价值的强烈认可。在英国,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出台的Higgs报告(2003),Smith报告(2003),2003年新修订的“公司治理综合准则”等新的管制要求,同样提升了内部审计在治理中的重要性。

中国于2006年6月5日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同年9月28日出台了《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指引的语言表述虽然略有不同,但是都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上交所的《指引》规定:“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可以看出,这里的“监督检查部门”其实就是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界也前所未有地重视、思考和研究内部审计如何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内部审计把触角深入该领域时,如何从理论上对二者的关系作些思考,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关系,这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二、内部审计基本治理活动:风险监控和控制确认

公司治理改革的发展,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内部审计人员的挑战在于找到适当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其他治理主体的期望。IIA董事会主席Bookal也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现在最重要的是内部审计人员要能胜任所赋予的新职责”[3]。IIA在《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中强调,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应通过“为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组织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的持续评价”来实现。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2003年强调:“在许多方面,内部审计是两种主要的治理活动:监督风险和确保控制有效的一线行动者,是公司治理中审计委员会的‘耳目’……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包括监督、评价和分析组织的风险与各项控制;复核并证实信息可靠并符合相关政策、程序与法律;协助管理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执行管理机构提供风险防范以及治理有效的保证;对有助于组织改善的任何方面提供建议以完善过程、政策与程序”[4]。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与风险相关的关键活动是监控风险和提供控制确认,内部审计的基本治理活动如图1所示。

内部审计的主要治理活动就是进行风险监控和提供控制确认。风险监控包括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组织的潜在影响、确定应对风险的策略,及以后监控新风险的环境、监控现行的风险策略和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控制是管理层为了提高既定目的和目标实现可能性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是管理层适当计划、组织和指挥的结果,控制确认关键是保证控制措施处于正确的位置以处理组织风险,包括评价高层基调、评估控制环境、测试控制有效性、评价管理层监控程序的有效性、向相关主体报告评估结果。

Crowe Chizek咨询公司的《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报告[6],考察了内部审计的职业机会,即“在应对日益加强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要求、成为公司治理的战略伙伴、加强控制和改善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该报告列示了内部审计可协助管理层和董事会履行职责的例子:帮助董事会进行治理自我评估;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最新实务理念;寻找机会平衡好遵循性活动,以减少长期成本;评价组织的行为守则及道德政策,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已传达至员工;对举报热线及后续程序进行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计划中考虑披露与透明度的目标。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建议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主要建议内部审计在控制确认和风险管理、遵循性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服务对象、报告对象明显偏向董事会及其所属审计委员会。

IIA于2003年的问卷调查表明,已有38%的首席审计执行官(CAE)向审计委员会、高管层报告内部控制,48%的首席审计执行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英国的调查显示,内部审计工作的80%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序的确认(IIA-Australia等,2004)。2004年,澳大利亚内部审计师协会、新西兰内部审计师协会和安永(澳大利亚)会计公司进行了一项题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内部审计发展趋势”的调查,调查对象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的前200位的公司和新西兰证券交易所(NZSX)前100位的公司。结果显示,95%的被调查者表示“内部控制确认和对风险管理程序、系统的确认”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7]。

风险评估和控制确认成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显然是受到外部管制的影响。遵循《萨班斯法案》302条款、404条款,必然使内部审计的工作转向风险评估和控制确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也要求其通过为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的持续评估,来进行沟通。英国的“综合治理准则”、南非的King报告、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的“良好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治理准则,都强调相关治理主体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方面的责任,这必然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产生影响。

三、内部审计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有效治理体系的“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内部审计是其他治理主体可依赖的有价值的资源,有必要分析内部审计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关系。

IIA董事会主席Bookal说,“内部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内部观察者,以其独特的视角,使董事会、高管层和外部审计人员认识风险和控制中的问题,并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从而在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3]。

就审计委员会而言,或出于监督目的,或为提高其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包括:控制确认,含高层基调的独立评估;会计实务与程序的独立评估;会计控制和财务报告风险分析;舞弊分析和特别调查。内部审计可以帮助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治理方面的职责,它与审计委员会良好的关系则能提供适当的环境和支持系统,有助于内部审计执行与治理相关的活动(如风险评估、控制确认和遵循性工作)。有效的审计委员会通常可以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而内部审计部门则帮助审计委员会确保管理层的报告质量。

就管理层而言,无论是出于遵循外部管制之需,还是向委托人表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之要,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包括:控制的独立评价并帮助编制控制报告;程序有效性的评价;帮助设计控制;风险分析;风险确认;推进风险和控制的自我评估。管理层与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关系如图2所示。

图2的简要分析说明,在公司治理层面,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存在竞争性需求,内部审计及所需技能在满足审计委员会的要求,与满足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管理层要求内审人员以广泛的业务技术为基础,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关注风险、评价经营效率并激励组织行为,而审计委员会对控制的确认更感兴趣。IIA在《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服务于二主》(2003)的调查中,将可能存在竞争性需求的领域列示出来进行问卷调查,包括遵循性、风险管理、高风险的会计领域、内部控制、经营评价、重大业务的执行、外部审计评价、会计质量、计算机系统、全球经营的遵循性、道德状况等领域。结果显示,相比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认为更重要的领域包括:风险管理、高风险的会计领域、内部控制、道德状况、会计质量;管理层认为更重要的领域则是:经营评价、重大业务的执行;其他方面二者区别不大[7]。

面对这种竞争性需求,内部审计必须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内部审计是帮助董事会与高管层进行沟通的极好工具”(Goldberg和Danko 2003)。Joscelyne曾任世界银行总审计师,现任UHY国际咨询公司国际服务主管,他在《平衡好各种关系》(2004)一文中Joscelyne指出,“人们须牢记,即使组织不犯任何错误,也必须加强和保持一种良好的文化,来整合良好治理的各种要素,谨慎地协调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CEO及CFO等高层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间的各种冲突、复杂关系”[8]。王光远教授也指出,在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内部审计既服务于治理主体,也服务于治理对象,内部审计在成为“透视公司的窗口”时,不可避免要处理各种复杂的、竞争性的关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要重视人际关系,加强全面沟通,在确保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加强与董事会、管理层及外部审计的有效沟通,避免各种冲突[1]。

关于内部审计的协调作用,中英格兰大学商学院的Sharmain Solomon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其《内部审计发挥和确保审计委员会、高管层、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之间有效协调的作用》一文获IIA2005年的“Esther R.Sawyer奖”。她提出了颇多意义深远的建议:在组织内树立起有效协调的观念,内部审计部门将协调之责贯穿整个内审工作过程中,并充分利用“全面关系管理”(Total Relationship Management,TRM)模型;将协调之责融入内部审计部门结构中,设专人或专职部门来处理董事会和高管层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不断监控和改善协调,积累经验、吸取教训,通过成功案例来提升协调职能,并强调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同时注意对组织其他成员的熏陶。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并利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机制促进协调作用的发挥。实际上,各组织具体情况不同,面临的各种冲突性质不同,这就特别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借鉴新的管理理念、利用新的管理工具,创造性地发挥协调作用,增进组织价值。

就外部审计人员而言,内部审计工作会影响外部审计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包括影响外部审计人员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评估风险、搜集实质性证据时所执行的程序。在执行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可以成为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注册会计师甚至直接依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这样,内部审计在审计费用节约、了解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监督外部审计工作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

四、“服务于二主”: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服务于其他治理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在需求上存在差异,那么,这又涉及到对报告关系的讨论。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03年对内部审计的反馈作用进行了研究,通过全球审计信息网(Global Audit Information Network,简称GAIN)调查了各种类型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对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关注的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及其重要性程度进行的调查显示:管理层所关注的六项内部审计活动的内容依重要性排列,当属内部控制、遵循性、风险、计算机系统、经营评价及道德遵循情况;审计委员会所关注的是:内部控制、风险、遵循性、计算机系统、道德遵循情况及激进的会计处理。计算机系统可以归属到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中,遵循性可以归属到道德规范遵循中。因此,内部控制、风险以及道德遵循性这几方面是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共同关注的重要内容。

出于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考虑,内部审计与董事会及其所属审计委员会、高管层之间的报告关系涉及到内部审计的报告层次。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人士,越来越强调内部审计的报告层次应指向CEO和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如Goldberg和Danko在强调改善内部审计、高管层和董事会的工作关系时指出:“当前,大多数内部审计部门是向CFO报告”,“内部审计应同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 [9]。Moeller也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始终要牢记对高层管理者和审计委员会负有的重要报告责任”,“内部审计的责任始终是向审计委员会负责”[10]。IIA与RMIT联合的《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管理中的作用》研究报告也建议董事会应建立和维持CAE直接向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关系,讨论与风险、差异和控制有关的问题。Joscelyne也指出,良好公司治理要求内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一个比管理层更强有力的报告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8]。理论上讲,报告层次越高,内部审计质量应该越好,内部审计职能越有效,愈能在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报告对象本来取决于内部审计的需求客户,但是,随着各相关主体职责的扩展,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则有了诸多的重叠,这使得报告关系也复杂化了。例如《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服务于二主》(2003)的调查显示,就经营评价的报告而言,72%的CAE表示他们要向高管层报告,44%的CAE表示要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该数字说明不少公司存在双重报告现象,即既向高管层报告,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关于对内部审计的竞争性需求,一些学者的建议值得重视。比如,IIA与RMIT联合的研究报告中建议:存在向CEO和董事会双重报告关系的公司,应明确界定报告关系,以确保最小化任何有损信息真实性的风险;CAE与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沟通要有简便方式,如采取培训、信息共享等方式,此类简便方式可以使非执行董事迅速了解企业,并改善CAE与董事会的关系[7]。Moeller[10]在《布林克现代内部审计学》一书中讨论“为谁编制审计报告”时指出:“组织中有各级管理人员,他们可以是某个被审计部门的管理者,也可以是对被审部门负有责任的更高级别的管理者,还可以是最高级别的审计委员会。每一级管理者都有其特定的需求和兴趣,这样,问题就转变为哪种需求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组织整体利益方面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潜在的需求冲突,各级管理者都必须全面了解相互的需求,以及内部审计向他们服务的责任。可见,在处理此类报告冲突问题上,依然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充分发挥好协调作用。

五、结 语

公司治理改革为内部审计提出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活动是风险监控确认,作为公司治理的“四大主体”之一,内部审计是其他治理主体极具价值的宝贵的资源。随着《萨班斯法案》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治理准则的相继出台,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竞争性需求愈发引人关注,这些变化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质量又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光远,瞿曲.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受托责任视角的内部治理机制观[J].审计研究,2006,(2):29-37.

[2] Andrew D.Bailley,Audrey A.Gramling,Sridhar Ramamoorti.内部审计思想[M].王光远等译,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3] Bookal,LeRoy E.Internal Auditors:Integral to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J].The Internal Auditor,2002,59(4):44-49.

[4] James Roth and Donald Espersen.Internal Audit's Rol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Sarbanes-Oxley Compliance[R/OL].http://省略/research/research-reports/,2003.

[5] Dana R.Hermanson,Larry E.Rittenberg.Internal Audit and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R/OL].http://省略/research/research-reports/,2003.

[6] Crowe Chizek.Internal Auditings Rol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OL].http://省略/,2005.

[7] The IIA Research Foundation.Internal Audit Reporting Relationships:Serving Two Masters[R/OL].http://省略/research/research-reports/,2003.

[8] Joscelyne,J.Graham.Balancing Relationships:Achieving Symmetry among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Booard,and Management is more Important than ever[J].Internal Auditor,2004,(2).

第4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2006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建设等战略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顺利完成。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民增收依然困难,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相对不高,居民消费仍显不足;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对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报告,体现了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要目标和措施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关于浙江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2007年,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顺利完成今年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切实做好“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落实各项支农业农政策,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种植结构。培养新型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各种类型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着力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公共配套服务,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城乡配套改革,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广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把推动自主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投资适度合理增长,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更加重视进口工作,加强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三)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继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举措,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轻任务。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促进节约土地和集约用地。

(四)关注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就医、就学、住房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重点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争取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06年我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深化财税改革,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年预算执行总体是好的,预计全省和省级财政收支平衡。

2006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任务艰巨。对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预算草案和报告,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预算草案和报告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省级预算草案,同意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此外,本次会议还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专题审查,审查情况报告附后。

三、为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落实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

轨道。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和再就业、公共安全及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及救助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勤俭节约方针,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考察等经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全财政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财政监督实效。进一步强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与规范运作。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督。做好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强化对国有投融资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秩序。

(四)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认真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财税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是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的一年。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不断提高法规质量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制委员会先后对宗教事务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蚕种管理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燃气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组织调研起草并向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议案,会同代工委为主任会议起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按法定程序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初次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情况报告。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一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坚持制度创新,着力以发展固和谐。如在组织调研起草和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时,针对企业商号特别是企业知名商号被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着重对企业商号的登记、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及保护等作出了许多创制性规定,加大了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力度,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以管理和谐。如在审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自行车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并进一步细化、充实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规定,保障交通安全,有力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时,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控制公权,维护私权,着力以利益和谐引领社会和谐。如在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增加对环保部门行使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权的批准程序、期限、保管责任的规定;在审议物业管理条例时着重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业主投票权数、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物业装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和规定,较好地处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在审议燃气管理条例时进一步合理科学规范燃气用户、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好地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立法公开,着力以公开促公正求和谐。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坚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促进了立法公正。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以民主促和谐。对多数法规草案坚持印发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还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对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分别不同对象召开5个专题座谈会;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涉及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召开6个综合性座谈会和3个专题座谈会,并就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问题,对近10个销售单位及车辆管理所进行电话采访;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殡葬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条例实施后的跟踪检查及存在问题的综合实证分析,以点带面,及时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为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出台《关于规范部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试行了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促进和保障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立法工作程序,促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牵头组织起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专门

委员会的先行审议、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规案再次审议、法规草案的表决、批准较大市的法规、法规公告、法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立法程序和工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立法工作效率,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对2005年报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省政府停止相关条款的适用,并决定作适当修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牵头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增加主动审查、共同审查、沟通协商等制度,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为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认真组织学书记在纪念建党85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等立法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参与立法课题调研,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在部级或省级刊物发表,还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题研讨会,开阔视野,理清思路,提高理论素养,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召开省级有关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意见,避免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倾向。指导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召开务虚会,研讨完善法规审议工作环节,科学把握自身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记录、汇报、采纳、沟通机制,积极为常委会立法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代表议案审议等其它各项工作

审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1件和办理代表建议7件、政协提案7件。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为审议议案作好充分准备。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答复法律法规询问20余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0多期,为委员审议法规提供参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等11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建议。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6)》编制工作。协助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在杭举办的基本法委员会例会、中德国家赔偿法理论研讨会的有关会务工作。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专工委工作联系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法规审议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论证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审议中的有关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07年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奋发有为,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2007年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森林消防条例、气象条例、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改)、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广告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以及已经常委会初审4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对二类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列入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依法进行统一审议。组织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起草小组,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08年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完善立法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规范对公民意见收集、整理、采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专工委的协调配合,探索保证立法计划实施的有效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立法调研的深度、力度,重视发挥代表和市、县(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与立法指导工作。

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报送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做好其它日常工作。做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询问的答复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法制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7)》的编印工作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找准自身工作定位,不断提高对问题的驾驭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深化理论研究,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团队作用,提高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创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监督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较

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工作

对省民政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是经省委同意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司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配合常委会及评议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6月份以来,内司委就省民政厅丁作和省民政厅厅长依法履职情况,分别征求了分管副省长和17个省级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省审计厅对全省民政部门审计情况的汇报,与省民政厅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分组赴杭州、宁波等7个市和13个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重点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期间,还向省人大代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与省民政厅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评议参考。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我省民政工作以及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的同时,指出在民政工作中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还不够顺畅,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专项执法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并建议省民政厅及吴桂英厅长要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工作宗旨,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进民政事业向前发展。在评议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评议会后,省政府对评议意见高度重视,有关领导批示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落实,省民政厅现已按照评议意见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实施意见,并就改革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了具体措施。

二、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

200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为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内司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4月份以来,内司委分别听取了省委巡视组、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在杭律师对“两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先后赴嘉兴、湖州、海盐、长兴等市、县,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案卷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在与省“两院”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了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省“两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还就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内部案件请示过多,一些中级法院将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以及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司法公开、司法人员执法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对自侦案件的办理不规范、不文明,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足,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业务工作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省“两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查摆和剖析,及时研究和部署,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地停止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严格规范法院内部案件请示和诉讼、执行收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并按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内司委负责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内司委就条例的起草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条例草案的建议稿。在建议稿的基础上,内司委修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赴江苏进行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内司委还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等13家单位的意见,并赴绍兴、金华、嵊州、东阳等市开展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认真做好其他的工作

2006年,内司委还会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了禁毒法、消防法立法调研以及“五五”普法决议、“两官法”实施情况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等提出的60余件案件转交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审议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15件代表议案,并向常委会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结了7件省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委员提案。

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并以此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监督法出台前后,认真学习领会,并加强了对评议工作、群众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改进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注重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加强了与市、县(市、区)人大对口部门和兄弟省、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和交流,召开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参加了华东地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部分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与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在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等,这些都需要在2007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2007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努力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2007年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有关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内司委承担《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为此,内司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07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报告。为此,内司委将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此外,内司委还将对省民政厅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继续受理和转办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认真审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提高审议质量,同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二是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作用,倾听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在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得更好。

四、努力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二是继续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改进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三是进一步密切同市、县(市、区)人大内司、法制(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回顾本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工作实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战略部署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

一、注重质量,认真做好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财经委组织起草、提请审议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初审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草案。由于立法任务较重,为了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财经委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认真做到:一是提前介入,统一认识。地方经济立法涉及面广,各方面的意见较多,财经委加强与起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法规的起草进展情况及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统一对立法难点和重点的认识。二是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时,财经委坚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的重要问题,反复深入讨论,认真研究,并加强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最基层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是重视学习和借鉴。地方经济立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财经委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区)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坚持“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原则,提出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经委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认真做好审议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重点对年度、半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在听取经济综合部门汇报、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报告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二是加强专项调研。按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财经委于去年下半年对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经济立法工作,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把握经济运行态势。三是注重综合分析。在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半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时,财经委反复讨论,认真分析,使所提意见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经调研分析后指出,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向好,但应清醒看到存在的农民增收、企业效益提高、外贸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等方面难度加大的情况,并相应提出了建议意见。四是关注重点项目建设。财经委始终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了解和掌握所到之处的建设进展情况。视察结束后,财经委认真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视察报告,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讲求实效,精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财经委承担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经委在注意改进方法的同时,着重把握调研准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整改等环节的重点工作,力求突出实效。一是摸清情况,明确检点。执法检查前,财经委不但多次听取省级相关部门情况介绍,还分组赴市县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议常委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交通作为检点,并提出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二是重视自查,推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自始至终强调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财经委加强与各市人大的联系,及时了解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并到市县督促自查工作。要求政府部门列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限期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既为实地检查作准备,也推动各地加强自查自纠的力度。三是注重整改,着眼长效规范。针对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道路车辆迅速增加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严重、部分领域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法制意识、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安全措施、重视隐患整改、提高保障能力等建议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从反映情况看,通过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整改得到了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针对人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意见较多、反响强烈的情况,财经委在上半年开展了广告法专项执法调研。在肯定我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五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促进了广告法的贯彻实施。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来浙江检查期间,财经委认真配合安排,落实实地检查、材料准备等各项要求,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四、突出重点。强化预算的审查监督

财经委在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的把握上,适时进行调整,在审查收入预算同时更加注重对支出预算的审查,在审查支

出的合法性同时更加注重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特别是强调要加大对社会保障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保障,使政府预算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有关的审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多次提出要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财经委还专门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省长专项资金安排、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年底还专题听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切实履行预算监督职责,促进公共财政建设。财经委继续把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2006年有18个省级部门预算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人代会前,邀请11位专家学者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评审。大会期间,组织35位代表进行专题审查。通过审查,财经委就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不专的问题、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和标准、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行政成本偏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全过程监督,财经委在年中专门听取了关于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对2005年重点审查的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省审计厅对这两个部门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

财经委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新一年度审计工作方案形成之前,财经委事先听取省审计厅汇报,提出审计重点,明确工作要求。2006年,省审计厅比较全面地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调查,开展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加强审计所涉问题的跟踪监督,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省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还专门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审计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改进方法,重视对代表议案的审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对代表工作的重视,代表议案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审议的代表议案有13件,内容涉及经济领域的多个方面。财经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非常重视,不仅上门征求代表意见,还认真研究落实议案提出的要求。共有6件议案列入了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计划,其中3项法规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提请审议。有4件议案经和政府部门沟通,开展了调研和立法准备,已建议列入常委会的2007年立法计划。另有3件议案由于国家法正在修改中等情况,财经委将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委员会履职水平

为切实履行职责,财经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认真组织学习。财经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监督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积极探索人大财经监督的新途径,努力推进财经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财经委员会积极参加全国人大财经立法工作培训班和华东地区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介绍和交流了我省情况,并组织调研组到外省市考察,学习借鉴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财经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分工协作。一年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10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12次,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坚持依靠代表。财经委在开展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工作中,注意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一年来,财经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经济立法、财经监督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财经监督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计划审查监督的方式有待探索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的办事、办文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新的一年加以重视和改进,以推动人大财经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7年,省人大财经委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位一体”战略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经济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一、加强对计期的审查监督

(一)认真履行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职责。为做好“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55作,会前要在认真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对编制和完善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的发言,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全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把握全省经济发展态势。特别是对于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要加强与省级综合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并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变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五大百亿”工程是本届人大关注的重点建设内容,2007年是基本完成之年,省政府要专门向常委会汇报实施情况。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财经委要在听取具体实施部门汇报的基础上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实施情况,撰写好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四)结合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的重点审查,适时组织对“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督促水利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明确分工,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深入调研,切实提高起草和初审质量。

(一)认真做好财经委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广告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成立起草小组,认真起草修改,保证条例草案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对财经委负责初审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检验机构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和二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做好计划,落实人员,主动联系,及时了解起草情况,把握重要问题。草案一旦提交财经委审议,即开展立

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初审报告。继续做好2006年结转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全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的立法调研。

(四)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针对相关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三、推进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2007年是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年。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预决算审查的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预决算审查的质量和实效。继续开展对部门预算、决算的重点审查,选择省水利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采取专家审查、代表专题审查等形式,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做好对省民政厅部门决算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选择事关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掌握安排使用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题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相关情况报告,我们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基础工作。

四、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要根据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财经委要进行专项调研,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正确实施。

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

要按照加强代表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做好为代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征求代表意见,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财经委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三)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开展重点工程视察活动。

六、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财经委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以学习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二)以监督法为要求,规范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监督法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逐项贯彻实施,尤其是对财经监督明确的新规定,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第5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上述研究以规范研究为主,很少有人从实证角度来分析XBRL在CPA行业的应用。本文拟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收集目前注册会计师对XBRL的认知度,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不但有助于了解XBRL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报告语言,在CPA行业的应用现状还能从侧面了解到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普及率。

一、实验设计与调查分析

(一)问卷调查 问卷立足于调查了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XBRL

的认知程度。问卷正文部分一共分成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人员素质、事务所规模、收入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使用信息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的情况;CPA对XBRL的基本了解情况(了解途径,了解程度、认为有无实施XBRL的必要性等)。按照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将调查问卷直接发到长沙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手中,然后现场回收。(2010年9月26日,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89份,回收率达到了74.17%)。

(二)调查分析 对回收的问卷,按照两个剔除原则进行筛选:一个是数据缺失严重,大量调查题目未填写的;另外是填答时都填写同一个选项编号的问卷予以剔除。一共剔除了14份试卷,最终用于分析处理的问卷数目是75份。对问卷进行分析之前,采用Cronbachps 克伦巴赫阿尔法系数测试问卷可信度,测试结果显示问卷总的系数是0.78,表明问卷的内在一致性较高。有效回收的问卷分析过程和结果为:(1)所有问卷对于是否有独立信息技术部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说明了长沙市会计师事务所都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2)在调查事务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程度时,问卷结果只有两种答案:认为本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用程度很强的占46.67%,认为应用程度一般的占53.33%。(3)在调查CPA最注重审计软件的何种功能时,统计得出有13.33%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查询能力,有2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汇总计算能力,仅有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核数能力。对于所有选项都选择的人员占40%。目前,注册会计师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很重视,最看重的是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汇总计数能力,不太看重审计软件的查询能力和核数能力。(4)在调查中,认为审计软件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的人员占80%,其余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使用不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无太大差别的占20%。(5)对于XBRL的应用性调查结果分析:在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仅仅有不到20%的人员表示听说过此种形式的财务报告;17%的人员偶尔会阅读这种形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余8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从未接触过此类软件,也从来没有阅读过这种形式的财务报告。在接触过XBRL的人员中,有26.67%的人表示其功能很强大,看过XBRL形式的财务报告的人员中有1/3的人认为该形式和PDF形式的财务报告没有太大差别。对于那些接触过XBRL的人员的调查问卷进一步统计,有26.67%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XBRL的应用的,13.3%的人员通过财经文献和学术期刊了解到相关信息的。(6)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XBRL的期待程度统计结果显示:事务所表示成本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很愿意引进相关XBRL系统软件。有1/3从业人员表示很期待引进,1/3的人表示要看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还有1/3的人员持无所谓态度。可以看出XBRL在推广使用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公众接受度并不是很高。

二、XBRL对CPA审计的影响

(一)审计时空的变换 从时间上看,传统CPA审计工作具有季节性,大量的报表审计工作都集中在年终。XBRL环境下,企业的每一项交易信息都会在交易发生时自动传输到交易数据库中,而交易数据库中的数据都将输入企业的财务数据库,数据在此被编制成各种账户、报表、档案以及法律记录,对于数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速度将大大提高,这使得财务报告的实时披露成为可能,报告的内容不仅包含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而且包括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因此CPA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时审计,可将业务较均匀地分配到一年当中,做到实时监控。从空间上看,传统CPA审计人员为了收集审计证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常会采取将工作地点暂时转移到被审计单位的方式,时间长短视项目大小、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等具体因素而定。这种工作方式虽有利于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却由于工作环境的变化给传统CPA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而当企业采用XBRL技术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CPA可通过浏览被审计单位网站,就可根据审计程序的需要下载XBRL实例文档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或者直接在线检查和利用。

(二)审计风险加大 CPA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审计风险,而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不足。XBRL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创建XBRL报告时使用的分类标准是恰当的,审计人员需要核查公司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认可的分类,核查企业拓展的分类元素是否符合XBRL 规范的要求。而且在使用XBRL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错误风险不但集中于分类标准的恰当使用,而且会计科目是否能准确映射到对应元素也非常重要。如果映射准则出错了,会计项目可能会被错误地置于会计报表不同的位置。

此外,实时审计使得审计频率加快,可能影响审计复核的正确性,这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三)审计范围的变化 传统的CPA审计大多局限于财务报告的项目,XBRL环境下XBRL财务报告可以包含更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审计软件可根据特定的审计任务,通过Web服务自动联网获取客户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XBRL标准化文档,并根据预定的内部处理逻辑,深入到企业的不同交易流程,如销售流程、付款流程、生产流程等,并相应设定所需的审计证据,如总分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审计的范围可以扩大至整个信息系统。

(四)审计效率的提高 XBRL数据一经创建及标准化后,无须第二次键入或重新格式化,CPA可以选择包括数字和文字信息在内的所有企业信息,将数据导入电子表格,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处理、计算和格式化财务信息的成本,降低了手工输入或键入数据可能发生的错误率,减少审计人员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将更多的时间放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分析性复核上,并有利于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性,并最终向审计单位、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交质量更高的审计报告。

三、XBRL环境下CPA应对措施

(一)加强XBRL的宣传和教育 XBRL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几乎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借助XBRL中国地区组织的力量,XBRL国家分类标准,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利用网站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大XBRL的宣传和推广。

(二)培养审计人员操作XBRL软件工具的能力 在连续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一般XBRL软件工具的操作,比如,应用XBRL一致性套件检验公司XBRL财务报告与国家的分类标准或证券交易所的标准的差异,对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可靠性、相关性进行验证。

(三)审计软件开发要协同会计信息系统 传统的审计软件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与相关性进行设计。在XBRL分类标准国家化后,如何将国家标准细化至每一个行业甚至企业的每一个供应链将是审计软件新的研究能力方向,新的技术如审计自动化、嵌入式审计模块、集成测试工具、协同审计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实践中去。因此,在被审计单位原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设计嵌入式审计模块,实现审计软件与原信息系统(如ERP系统的协同)将是审计软件开发的主要方向。 转贴于

(四)提高审计人员抗风险的能力 XBRL网络环境下要求审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谙计算机、网络及软件知识,因此,要提高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会计师事务所要招募复合型审计人才,要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XBRL知识培训。审计人员在此环境下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方面的评估,详细地测试防火墙、杀毒软件、授权密码等以减少内部控制的风险;依靠审计软件校验XBRL实例文档以减少人工校对的错误,依靠数字分析软件(如EXCEL)分析复核下载的XBRL实例文档,最大程度降低审计的实质性风险。

参考文献

第6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当前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立项可采用附带式审计的方法,与相关审计融合实施审计。如“征信管理绩效调查”项目可以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这一常规责任审计进行,属附带式的绩效审计项目,这个审计项目在程序上有所简化,所有程序全部做到与常规责任审计紧密结合,审计报告的许多数据可以直接取自于常规责任审计获得的证据材料,审计建议部分反映的问题也可以在常规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诸多材料基础上综合而成。

附带式审计的做法符合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融合相关审计项目开展绩效审计,是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较重的矛盾、提高审计效能的有效途径。

二、制定审计方案的方法探索

通过审前调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要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审计方案要解决为什么要审计、采用何种方式、审计的切入点是什么、审计哪些方面的内容等问题。要运用评估判断方法初步解决审计取证的导向问题。评估判断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绩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政府交办或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审计任务,要反复体会任务的宗旨,吃透相关审计标准,把握好审计尺度。

同时,调查问卷、表格的设计要具有很强的总结性,这样便于审计报告阶段的汇总整理和判断分析。

以审计内容的可比性和客观性为导向,将审计范围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这里提出的审计范围是指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等常规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限作为审计的时间范围,无需考虑时间的切入点问题。但对于绩效审计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一项资金投入或是一个决策行为产生的效益和显露出的问题具有“滞后性”特征,大都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产生,绩效审计的时间范围需要选择若干个年度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绩效审计,经常强调要突出审计重点和讲究审计方法,唯独比较容易忽视审计的时间范围问题。

三、实施审计过程的方法探索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主要是对自身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以人民银行职能为切入点,从决策、管理的效果入手,将履行职能的最终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关键内容。简化程序,提高审计效能,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已开展的问卷调查等项目,从中抽取重要的事项同步开展绩效审计,也是开展绩效审计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调查,没有必要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对行使职能等过程的监督上,而是应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的分析评价,促进取得审计成效,对绩效审计反映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作出处理。

四、写作审计报告的方法探索

在审计实践中要充分利用报告前置的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就要运用问题假设方法初步解决审计报告的基本架构问题。即审计报告要回答反映什么情况、是反映正面成绩还是反映负面问题、会有哪些普遍问题与典型问题并如何反映等方面的内容。

审计假设理论认为,在审计目的性和可证实性假设的基础上,就可以对错误与弊端(或成效)的存在、性质、原因以及形成过程等进行假设,这样便于确定审计取证的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程序技术,以利于查明问题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对材料选择的取向作出初步决断以后,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分析审前调查掌握的信息材料,根据审计假设理论充分发挥审计专业判断的作用,就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提出问题假设。

引入审计定级的方法。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每次审计结束时,都应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体评价,另外,内审部门还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按照重要程序进行分级(分为非常重要、重要、次要、无关紧要4个等级),重要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并需要管理层采取一定措施。

第7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人,免去职务28人,批准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3人,接受3人辞去所任职务。其中,任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人员30人,政府组成人员29人,审判人员18人,检察人员57人。人事任免委员会在办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工作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关系,严格法定程序,把好干部任用标准,保证干部任免的公平公正,为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任免职权做好工作。

(一)认真做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工作。2007年是市十二届人大换届的第一年。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为了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转和新一届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人事任免委员会把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作为今年任免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围绕市委人事安排的总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及时与市委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信息,按照常委会时间安排拟定工作方案,作好任命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协助市委有关部门做好人选情况介绍及沟通工作。组织召开常委会委员中的党员会议,介绍市委关于人事安排的设想和意图以及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征求委员们的意见,沟通情况,达成共识。与此同时,人事任免委员会还分别走访常委会委员中的派、无党派人士及专家学者,上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是将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提前送委员们审阅,以保证委员有足够的时间酝酿提名人选,使法律赋予的任免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四是组织拟任政府组成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通过这一形式,进一步增强拟任政府组成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观念。五是组织拟任政府组成人员向常委会作供职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有23名政府拟任人员作了供职报告。供职中他们向全市人民作出履职承诺,表达了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拟任人员的供职,既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领导能力、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又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拟任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六是向受任人员颁发了任命书,要求所有受任人员珍惜并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忠实地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我市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努力。

(二)坚持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任免工作。在人事任免工作中,人事任免委员会严格依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和审议各项人事任免议案。始终坚持任前资格审查、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审判检察人员任前调查和公示、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拟任人员向常委会作供职报告、实行逐人逐次电子表决等制度。在办理人事任免议案工作中,注重把握好三个关口,即任职资格审查关、法律知识考试关、任前调查关。一是坚持会议审查制度,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事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认真审议,从思想政治水平、依法履职能力、勤政廉政、群众公认及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对拟任人员进行审查。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合格的不提请任命。二是坚持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提请任命。三是坚持对拟任审判检察人员任前调查制度。调查时,着重了解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了解他们依法办案的能力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把人大任前的调查同提请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调查中发现拟任人员有某些问题的,建议提名机关撤回提名,确保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质量。

二、贯彻落实监督法,积极开展工作监督

(一)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2007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安排听取并审议了“营造人才环境,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工作报告。为了做好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一是制定工作计划。年初,人事任免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将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并在时间上作出了安排。9月份制定调研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针对我市人才工作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的特点,人事任免委员会按照我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今后五年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五类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五个调研小组,分别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等各类人才主管部门及所属战线开展调研。各调研组就我市各类人才的现状及其需求、如何发挥武汉人才的作用和优势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地调研。各组采取了听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视察检查等形式,深入到有关学校、企业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调研,实地察看了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公司等单位。调研工作为时一个多月。调研中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各调研组在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五个各有针对性、各有侧重点的调研报告。人事任免委员会在综合各调研组调研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东部地区及沿海城市好的作法,形成了综合情况的报告,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是组织好常委会审议。为了做好常委会会议对人才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人事任免委员会召开了各调查组和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工作会议。会上,各组组长汇报了调研的情况,并就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才工作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就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作了布置和安排。市政府根据各调研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按规定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阅审,为常委会委员的审议发言作好准备工作。

四是公布人才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监督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人事任免委员会及时在人大网站上公布了市政府关于“营造人才环境,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二)以督办代表建议为契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代表建议是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人事任免委员会把督办代表建议作为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8月,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人事任免委员会部分委员分别到市人事局和市编办听取了代表建议案的办理情况汇报,就代表提出的“尽快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工作”和“建立我市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的建议案进行了督办,并对我市干部安置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委员们对市人事局和市编办两个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就办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1月,委员会还对代表提出的“建立我市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的建议案进行了跟踪督办。代表们对建议案的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一年来,人事任免委员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际,积极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人事任免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好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学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党的一系列理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准确理解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内容,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一方面注重开展工作调研。今年5月,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人事任免委员会及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到上海、绍兴、金华等地,就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及监督工作进行学习调研,在学习考察的基础上,起草了调研情况的报告,为改进和完善市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今年,人事任免委员会就修订《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听取了市人事局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修订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是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任前公示中的举报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查处。对领导交办和群众反映的重点案件,督促有关部门查证核实。

第8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9篇: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职责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近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却不令人满意,相关部门未能很好地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转任、升任后才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难以追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与结果运用脱节的现象,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与质量,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威信。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审计方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大部分都是先任免后审计,有的地方基本上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这不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而且也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审计的方式,防止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就目前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将监督关口前移。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有重点地确定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并逐步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预算经费数额大的部门与单位,可实行“任中审一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大的政府各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驻外及派出机构等,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小的政府各部门、派及预算经费较小的群众团体,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抽审”。为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审计结果的落实,计划安排要做到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扩大任中审计的比重。

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推进审计成果利用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者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审计的必经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载体,是党委和政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媒介。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一要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二要内容符合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三提供信息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被审计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绩效、廉洁自律情况。但在审计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存在主题不够突出、分析缺乏新意、语言不够简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与利用价值。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

笔者认为编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不能主次不分、事无巨细地反映。其次,文字力求简明易懂,专业术语要尽量少用或不用,经济指标分析、审计查明事实的叙述、业绩的总结、问题的定性等均应用通俗的语言,切忌绕弯子。然后,审计事实必须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最后要把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入口关。因为被审计者一般不经手财政、财务的具体收支事项,对此应经过分析,本着对审计事实负责、对被审计者负责的态度,将与被审计者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畴。

三、规范成果转化机制,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从利用原则、程序、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责任追究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也要作具体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2.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结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四、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建议)的问题作进一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组织人事机关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的建议名单,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2.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一些大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中,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管辖范围内各区、县(市)的审计力量,并可把一些审计内容分解委托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查证,下级审计机关也应主动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只有做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和支持,才能形成合力。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公开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把审计结果报告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另外,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

3.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

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4.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

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从审计结果中分析、把握对干部权力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于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