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第2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

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一)建筑许可证;

(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 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整体升降脚手架的拆装;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六)其他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下2米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三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

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核减其设 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

(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

(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

(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在申请复议和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007年美江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着力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个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5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5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5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5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5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七、做好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发牌和安装拆除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依法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认真抓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拆除队伍的资质管理和拆除方案的审查。

第4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5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企业管理 燃气经营 安全运行

1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燃气行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不断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出现,工艺过程也日趋复杂化和大型化,使得安全隐患大为增加,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一些燃气经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忽视用户自身的管理,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系统安全管理理念。主要表现为:

(1)管理权限界定不明

燃气行业是比较典型的网络型公用事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局限在企业内部,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和用户共同努力。近年来,在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中,因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管理权限界定不明而引发的燃气纠纷屡见不鲜。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缺乏对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忽略了企业和用户双方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的划分,致使在限制自身发展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也无法高效、有针对性地进行。

(2)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现今,我国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还较为传统,甚至一些企业仍然靠会议、靠文件防隐患、防事故,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造成了企业的信息流通不畅,管理者决策滞后,各部门难以协调一致,不利于安全隐患的整改。[1]

(3)用户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的是公用事业,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有义务平稳、安全供气。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在做好用户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对用户信息进行整合,积极利用先进工具,建立信息化系统,完善用户资料,真正通过互联网工具实现安全管理的前瞻化、数字化、图像化、群体化。一些燃气经营企业在此方面还有待加强,由于企业缺乏用户安全信息、隐患和维修管理等为一体的用户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造成了管理效率低、隐患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较弱的结果。

因此,研究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双方的安全责任,构建一套科学的现代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对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管理权限界定及安全责任划分

要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相应的法律纠纷,首先就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业规范进行研究,找出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我国的燃气法律体系可分为以下5个层次:燃气法律;司法解释;燃气行政法规;燃气行政规章;地方性燃气法规、规章。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专项的燃气法律尚属空缺[2]。在此背景下,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一部规范燃气建设与管理、加强燃气服务与设施保护、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法规。它在规范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行为的同时,还为不同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提供了依据:

(1)对于单位用户,根据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相关规定[3]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及双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7条和第184条相关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从而可以杜绝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户之间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混淆不清的问题发生。

(2)对于居民用户,根据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间内并由业主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该完全有业主专有。因此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即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需要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以表前阀为界,顺气流方向至燃气具属业主专有,其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等事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

3安全管理机制改进

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模式,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运营管理机制。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调整、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优化安全运营管理流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度[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监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整体负责,各部门进行责任的具体落实。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之后,公司的三级安全责任制便能更好地得到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图1所示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的安全管理流程。

在安全管理委员会中,总经理需要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安全目标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及编制安全事故案例资料,组建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应急抢险机具,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5]。各部门负责人则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并完善员工的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内容、制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4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完善

随着城镇燃气的发展、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户内燃气设施运行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气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居民用户,户内燃气事故屡有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不可小视。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是保障燃气安全的最有效的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是多年来管理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总结出来的有效经验【6】。因此,建立用户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要收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安全档案,从而有效地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管理。其具体包括3部分内容[7]

(1)用户安全信息管理

用户信息管理是通过对用户建立档案,从而形成用户基本信息数据库,使燃气经营企业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有一个清楚全面的掌握,更好地做到对外服务。用户信息管理主要由用户报装管理、用户日常管理、安全信息管理3部分组成。其中,安全信息管理记录着用户的安全信息数据,主要是由工作人员在入户安检以及用户报修过程中所记录的情况统计整理而得。

燃气经营企业要从切实保障用户安全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广大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定期上门在社区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和解答问题,发放燃气安全手册,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加强用户安全意识。尤其是在用户点火、安检员上门安检时以及在日常的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活动中,都应强调用户自身应尽的安全责任,引起用户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2)隐患管理

隐患管理是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从发现、处理到消除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的业务。隐患主要来源于用户安全信息管理中的隐患记录数据,同时也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抽查以及用户报警。为更好地进行隐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方面,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维修数据库、完善维修业务,及时处理用户报修的问题,进行隐患整改,即要求电话受理员通过整理用户报修信息,维护维修工单,通过信息化工具传至维修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后维修人员将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另一方面,燃气经营企业应健全户内安检回访、抽查制度,即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的时期内,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回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沟通。

(3)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是指对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设备事故、管理或操作失误、燃烧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内容等。之后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确定事故的性质,对属于责任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订纠正和防范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等。为加强事故管理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事故发生前防微杜渐,在高度重视管网巡查制度和用户报警制度的同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对突发事件顺利实施应急救援;在事故发生后做到处理得当、实事求是,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5结论

通过上述所看燃气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责任重大,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以往的安全管理往往重事故后整改,轻事故前预防,只是单纯的强调遵守现行法规或者凭经验去进行安全管理,视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独立工作,缺乏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得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界定和安全责任划分有据可依,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深入学习和研究,同时还应改进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完善燃气用户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赵喜存.城市管道供气企业安全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第6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 工作计划 ,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12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12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第7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油气田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目前,我国的各大油气田广泛应用多种特种设备,它以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范围广泛等为特征,且应用的范围逐渐扩大,数量持续上升。“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和防爆电器也列入其中。多种特种设备大量应用到油气田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此,油气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各个油气田企业都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要性

1.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特点

采用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目前,全国各大油气田都注重科技方法,学习和实践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例如胜利油田借鉴和实施HSE管理体系,组织HSE小组并深入现场,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方面,严格遵从“三个重点”,其中一点便是“抓好操作人员管理”,建立四级管理模式。

加大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力度。为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彻底消除在日常检测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我国各个油气田均采取了各种排除事故隐患的方法,并不断加大整改力度。例如,为更新有关特种设备,常在管道处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全面报废日常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检验报告对管网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彻底地检查和维修;不断增加排除事故安全隐患的人、财、物的投入。

2.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类型各种功能的特种设备大量地进入我国油气田的各个领域,不断刺激着油气田企业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特点有三点,一是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危险性较强,三是事故后人、才、物损失不可估量。油气田企业涉及到勘探、开发、炼制各个环节,多以露天作业为主,产业链长且广,无疑属于高危行业。近几年来,我国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屡次发生,给我国经济和油气田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我国油气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例如,1984年1月1日,大连石油七厂分气装置发生爆炸;2000年2月7日,大连某石化公司余热发电锅炉蒸发器发生损坏,酿成事故。安全始终是维系油气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计,为了确保油气田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油气田企业始终不能放松警惕。

二、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观念宣传不到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首先,油气田企业领导和员工没有深刻认识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贯彻宣传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到位的地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宣传还停留在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章制度和企业安全条例上,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来宣传。其次,某些油气田企业只看重生产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只流于形式,是“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重要性只挂在嘴上,行动起来全然不顾,不重视甚至无视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存在,整改力度不加强,整改措施不得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方面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工作人员权责不明,责任不清,当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时,使得各部门人员相互扯皮,互相推诿。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不规范。我国油气田企业存在诸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问题,例如,某些油气田企业工作懈怠,疏于管理,没有对特种设备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某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没有取得资格证书就上岗,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油气田企业对某些特种设备不按规定维修和保养工作;检验合格的产品未及时张贴和悬挂安全合格标志,检验未合格、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没有按时、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没有预先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使得发生安全事故,出现安全隐患后,无计可施。另外,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体系不完善,例如,某些油气田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甚至触犯法律,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未办理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将特种设备投入生产中;某些检验不合格的、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仍在投入使用;未对长期使用的特种设备做定期的验收、检验和排查等。

三、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

1.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首先,应加强组织和领导,加强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油气田企业内部电视栏目、内部网络、企业内部期刊等媒介,将宣传工作落实到基层,对内部员工进行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全方位展开宣传工作。其次,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得领导和员工权责明晰,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办公室还要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再次,深化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要定时安排专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最后,企业应依法自治内部特种设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条例办法,落实好油气田企业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各个环节中的工作,使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万无一失。

2.不断完善油气田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层的领导,可在油气田企业内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下设企业安全部门、装备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其次,预先制定应急预案,预先制定特种设备救援预案,并及时进行演练,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维修计划,并及时实施整改方案,严厉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最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工作,严厉制止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并对在岗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教育。

油气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繁琐的工程,必须深入到各个环节抢抓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制度化与规范化,切实提高油气田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维护生产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民爆行业 安全生产 政策措施

民爆行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几年来得到快速发展。民爆行业属易燃易爆的高危行业,其产品生产和使用的风险性较大,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呈多发递增趋势,须深入研究分析,完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我国民爆行业现状和问题

民爆行业最早是由军工的弹药企业为支援国民经济建设转产而来,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由各类矿山自用炸药厂所构成。其产品已形成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广泛应用于矿业开采、能源建设、建筑业、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目前有生产企业394家、经营企业1728家、使用单位13.5万个、储存库房5.4万个。

一个时期内,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民爆行业在快速发展和企业市场化转型的情况下,存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行业安全监管滞后等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一)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国防科技、公安、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仍不健全,在市、县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使众多分布在市、县区域内的民爆生产企业的政府行业基层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落实,监管主体缺失,存在管理盲区。一些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不适应高危行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在市场需求和利益的拉动下,民爆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员、超储、超产、超时“四超”违规生产行为。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组织突击生产,事故隐患严重;用于安全设施改造、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等方面的投入不足,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25%;不少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本质安全度低;一些企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能很好执行“三少三隔开”的原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三违”现象突出。

(三)法规标准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检查乏力。1984年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历经22年才修改、完成。今年5月10日正式颁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实施。但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还不尽完善,不配套。如企业危险工房、车间作业人员定员、民爆生产设备强制报废年限和淘汰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特别是对重要关键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鉴定、许可、推广的管理标准也亟待研究制定和实施。在执法监督上,有关职能部门对普遍存在的“四超”违规生产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特别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动态监管不到位。

(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产业政策导向功能不强。

二、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爆行业要以贯彻实施新《条例》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法制、体制、机制、制度、技术、政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严格实施产业政策,发挥规划导向作用。

(二)完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业政策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抓紧修订、完善和制定与其配套的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等。

(三)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相应存储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相应存储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采用先进、实用、可靠的安全工艺技术和设备,改造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一是要加强行业安全科技攻关和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建立民爆行业国家、地区、企业三级科技研发平台,组织科技攻关,加强自动化控制、遥控操作、人机隔离等先进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减少危险作业场所在线作业人员数量。二是积极采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安全可靠性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主要民爆产品要实现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并增加在线自动检测能力,鼓励和推广炸药现场混装作业方式。三是采用技防手段,加强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所有企业工业炸药生产线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覆盖所有危险作业工序,对关键设备还应加装声音监控装置,以强化企业自我动态监管。四是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新型、安全、可靠的民爆产品。工业炸药及其产品要向多品种、系列化、散装化、低污染、低感度、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方向发展;工业雷管等起爆器材向高精度、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环保型发展,大力发展以导爆管雷管、电子雷管为主体的新型高技术产品,基本淘汰铵梯炸药、导火索、工业火雷管等。

(五)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科学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贯彻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第9篇: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依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建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执业资格。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给运输车辆配备足够的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例会,教育培训面要达到100%。

第三章车辆设备管理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要做好危货运输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工作,按期进行车辆技术定级;罐车罐体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企业要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运输企业要对GPS监控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要建立车辆监控平台或委托GPS运营商服务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不得退保和脱保;不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驾驶员、押运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并熟悉安全卡的内容。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设立专用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消毒等设施、设备;为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有警示标志。

第四章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劳动防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编制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驾押人员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采取救援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损失。

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核算”四统一的要求,全面对运输车辆实施公司化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省安监、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两年安全评估一次,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合格,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检测和检查制度,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一次,“五一”、“十一”、“春节”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验,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定期将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章行业监管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把“三关一监督”(即严格把好经营资质关、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和市场监督关),并建立定期深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子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交通局和运输管理部门接到发生重、特大道路危货运输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协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危货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