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政府单位总结精选(九篇)

政府单位总结

第1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一、加强禁毒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我办在办公室支部的领导下,成立了创建无毒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姜斌担任,副组长由常德林、王吉刚、万新民担任,成员为各股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股室齐抓共管,共同抓好无毒单位创建工作。在政府办公室各股室、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了以创建“无毒单位”工作,以单位内继续保持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为目标,为我办年内顺利创建成无毒单位提供保障。

二、深入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我办各股室积极参与禁毒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注重经常性宣传和重点时期集中宣传相结合。把禁毒宣传教育与普法宣传、公民道德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突出宣传“”、氯胺铜(粉)等苯丙胺类新型的危害,增强办公室各族干部职工的禁毒意识。

(二)强化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等高危人群的预防教育工作。各股室将禁毒教育作为干部职工家庭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家庭日常教育工作中,切实提高了广大青少年对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继续保持了单位职工家“学生不吸毒”。版权所有

(三)组织参加各种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在集中宣传周、“”国际禁毒日和自治区第十三个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期间,我办各股室积极组织干部、职工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了解。

三、进一步夯实了禁毒基础工作

一是巩固成果,扩大“无毒单位”创建工作的覆盖面。我办继续落实全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创建“平安社区”、“文明社区”、“不让进我家”等活动,推动“无毒单位”工作的创新和突破。二是结合禁毒宣传,强化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防治工作的针对性,教育干部职工远离,努力保持单位无吸毒、涉毒人员。积极同制毒、贩毒、吸毒等犯罪活动做斗争。三是加强禁毒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加强禁毒信息工作建设,单位职工之间自觉强化监督意识,如有发现有涉毒情况的行为和人员,均能做到立即向办公室领导报告。

四、不断提高了自我防控能力

第2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关键词 :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

一、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现状

我国当前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构成,其中以财政总预算会计为核心,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会计属于总预算会计的外延。此外,还有参与预算的税收征收会计,基本建设会计和国库会计等都是我国当前预算会计体系中的构成部分。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财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核算,监督和反映总预算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责任就是办理财政收支,核算日常业务,调度资金,上下级进行年终报告等。

二、当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特点

财政总预算会计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监督,反映政府各项资金流转活动的会计。随着经济的逐步开放,财政总预算会计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局势,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最为重大的改革是1997 年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其中涉及了会计等式,会计报表,会计要素,记账等多个层面。政府财政预算和新会计体系相一致,共分设5 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包括中央,省,市,县,乡。该体系以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为中心,进行会计的核算,监督和反映,合理调度资金,参与日常预算管理,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和行政事业相比,总预算会计主要以管理预算为核心,有很强的社会性,统一性,政策性和宏观性。新制度规范了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提高我国预算会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总预算会计也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范围过窄

当前的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缺少对政府固定资产的核算,财政总预算会计局限在当期的支出中,难以适应当前政府的要求。当前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以预算资金运动为对象,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预算的编制为年度,其计量,记录,确认和报告的重点在于当年的预算执行和结果。但是在市场体制下,政府投资变得多元化,除了无偿拨款还有政府参股等形势,而且政府在基础建设方面的参股和对外合作投资也越来越多,逐步实行资本化运营。

(二)会计报告的信息不够完整

在会计报告方面,当前我国的决算报告只反映政府的收支情况,缺少对政府债务,债权,资产等财务情况的报告,不利于外界对政府财政的了解。如果缺少了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报告,就难以对政府财务情况进行统筹分析,使得预算编制缺乏实效性,容易出现错误。此外,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也不够科学,对于分账核算的非税收入资金和社保资金等没有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反映。在当前的资产负债表中包括收支项目,且还在支出收入报表中再次单独反映,导致重复。

(三)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

在收付实现制下,财政总预算会计之反映当期的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对应该由本期负担的后期项目支出难以进行反映。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难以实现财政部门之间债务的清算,总预算会计对未来年度发生且必须由本年度负担的债务无法核算,不能够全面反映该政府需要承担的债务总额,导致很大的隐形赤字。

四、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设想

(一)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基础上进行完善由于近些年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要求总预算会计不仅要监督反映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还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运转情况。立足于当前局势,按照谨慎性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就是在当前的收付实现制上,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预算事项有步骤,有选择的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计量及确认。对那些需要年度终结后根据收入结算地方购入的有价证券及相关收入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支出核算中,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政府预算指出的范围和数量,在所属会计期间进行分别确认。在该预算年度终结后,对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还未支出的部分,实行权责发生制,列出报表后转入负债类科目。

(二)建立科学的报表体系

建立科学的报表体系有助于了解政府的整体财务情况,所以:一是应扩大当前的总预算会计报表体系,编制可以系统,全面反映政府财政情况的报表体系,除了反映预算执行信息,还要能真实反映政府采购资金等全部财务信息。二是对重大会计事项和政府应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进行说明。三是逐步合并预算内外资金表,和预算管理改革相匹配。

(三)扩大财政总预算的对象

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对象不能再局限于当期的预算收支,除了要反映当期政府资金运转情况和结果外,还要系统,完整,全面的反映预算资金过程和累积的结果。

(四)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合并,成为政府会计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就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合并。这样可以避免单位预算脱节,交叉,层层代编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总预算会计体系。由于部门预算的编制,行政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逐渐走向以一级政府为中心,从而能够客观准确的反映整个政府的财务情况,所以客观上要求两者合并。合并后,能够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政府资金运动和考察政府资金运用的效率。

五、当前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的有利条件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推进

仅以江西永修为例,一方面改革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单位全覆盖,另一方面《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年终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结余统一按权责发生制调账。

(二)新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2012 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2013 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均增设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破解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收付实现制下账实不符的难题。2013 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还增设了在权责发生制下运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托资产等资产类科目,受托负债等负债类科目和待偿债净资产等净资产类科目。

六、总结

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新时期的改革是必然的。当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之间需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需要合适的时机,政府应该看清问题,对症下药,不可盲目走西方的道路,要根据国情,实事求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年12月19日.

[2]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12月18日.

第3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一)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需要新的政府预算会计系统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政资金管理体制也不断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公平的财政资金管理体制。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先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再进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与应用。这些制度实行之后的必然结果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流向、财政部门职能的重新定位与塑造。在当前形势下,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范围有了更为广阔的界定。其不仅包括由财政部门直接使用的资金,也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资金。这些资金由国库进行集中支付,并通过财政总预算来反映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以预算收支核算为重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进一步细化与延伸了财政总预算。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总括和明细的相互关系。在新的发展前景下,要想把政府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有机的联系起来,必须重视构建新的政府预算会计系统,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二)部门预算改革需要新的政府预算会计系统

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是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随着部门预算制度的的普及和实施,部门预算收支的内容也进一步明确化,各项规定也趋于合理化。行政单位预算和事业单位预算都纳入了部门预算的范畴。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预算会计系统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政府预算会计系统要能够发挥财政总预算会计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双重作用,促进两者的结合与连通,以清楚反映财政总预算在各个部门及单位的分配及流动,为反映和监督预算资金的流动提供更为公平化、透明化的平台;以促进预算管理的高效率高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良好作用;并从经济方面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的廉洁化。

二、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体系构建的具体措施

(一)促进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的拓展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到政府宏观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情况。政府总预算会计处理得当、分析合理,职能定位和功能发挥准确科学,国家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高效性才能有进一步的保障。财政总预算会计适应当前的经济制度变革趋势,及时进行相关职能的拓展与补充,将预算单位的所有活动都纳入预算和核算。在新的政府预算会计系统中,预算会计要严格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要素的把控,其预算的范围不仅要包括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那些已经纳入预算但是并非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收支、预算外资金及相关资产一起也应进行核算。另外,在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个要素的具体关注上,新的预算会计要合理清算政府的债务与债权及负债情况。对直接隐性负债、有直接负债、有隐性负债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等做出系统的核算与总结。同时,新的预算会计要关注财政支出形成的长期资产及资本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这些支出是发挥政府职能和优势的重要内容。通过重视这些项目的核算,才能完整地反映资金全貌及资产占用状况,更加真实的反映和监督预算资金。

(二)促进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明细化

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类核算体系涉及的范围包括众多的行政单位、财政系统、税务系统、国库系统等,具有宏观性和广泛性、社会性的特点。随着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科目设置进一步明细化,核算方式进一步科学化。但我们必须根据实际,不断结合新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科目设置和详细分类的改进和优化,这不仅是提高最终核算科学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提高预算效率的关键环节。为此,要进一步调整财政资金的支出科目,细化分类。正如胡丽琴所提出的对政府收支分类要进一步细化,在坚持既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基础上,支出科目可以增加“来源”、“用途”、“性质”、“对象”等多维度的明细科目。这种对分类的细化,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所需要的信息的整理与加工,很大程度上为信息的汇总与分析提供了便利。

(三)促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完善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政府财务使用情况,建立公平透明的监督平台,也是进一步加大我国政府预算会计系统的改革力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财政使用和财政监管透明度的有效策略。这项制度能进一步促进政府财政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所以,促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格式规范有报告目标、报告原则、报告范围、报告内容等几个方面。财务报告的目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财务报告的表述内容、表述形式,在目标的设定上根据使用者需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目标的设定要力求公平、合理,因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估算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的重要参照和依据,财务报告的内容要符合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的要求。

三、结语

第4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区领导决策部署、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按照区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督促各镇街、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市属驻翔单位以及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全区政务督查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政府督查室(依托区政府办法制与督查科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对各级行政机关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及综合汇总,同区重大项目综合督查组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委办督查科形成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是具体督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各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承办科室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综合科或秘书科)的主任(科长或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区政府督查室日常对接、协调。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关注热点为中心,积极探索政务督查工作内在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工作手段,在全区形成全员参与、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重点突出原则。坚持以点带面、分清主次,抓好抓实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重点问题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保证重点工作顺利推进,重点问题妥善解决。

(三)实事求是原则。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情况要做到数据详实,内容全面、客观准确,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处理问题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四)务实高效原则。把促进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分级负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于自身工作任务,自行督办落实,并按要求上报;对于重大问题或重点工作,实行区政府办牵头督办。

(六)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提高落实效率。

第三章政务督查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政务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区政府领导批示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要求办理的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区政府领导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六)市、区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

(七)区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它政务督查事项。

第八条区政府办督查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是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领导授权,实行区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制,采取分级负责、统分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二)区政府督查室作为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主要督查职责包括:区长批示督查件的落实情况;区长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要求办理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市、区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区长及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它政务督查事项。

(三)区政府办确定的,为各副区长(含副巡视员,下同)服务的联系秘书具有相应的政务督查职责,其主要督查职责包括:副区长批示督查件的落实情况;副区长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要求办理的落实情况;副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副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副区长交办的其它政务督查事项。

第九条政务督查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区政府督查室的联络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及时上报本单位承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形成承办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府督查室。

(三)按要求及时报送、反馈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负责上报各项督办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

(五)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政务督办工作的做法、经验、先进事迹。

(六)负责落实区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政务督查工作联络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联络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做好联络工作。

(二)联络员要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三)各级行政机关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联络员应及时向区政府督查室报告,说明原因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

(四)督办事项反馈以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附电子文档(可拷盘或发电子邮件)一并报送区政府督查室,重要工作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区长批示件督查件、区长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根据批转对象分为一类批示件(对象为副区长)、二类批示件(对象为副区长并转各级行政机关)、三类批示件(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

上级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督查工作程序根据区长批示件督查程序或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督查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一类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以区长批示件直接立项,加盖“区长批示件”专用章,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登记。

(二)交办。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批示件要求及时拟定《区长批示件阅办单》(以下简称《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联系秘书转呈各副区长阅处,并做好登记备案。

(三)承办。区政府办各联系秘书根据副区长阅处意见做好工作落实。

(四)呈报。副区长以《呈阅件》等形式将办理情况直接报区长,同时由其联系秘书送区政府督查室备案。

(五)归档。区政府督查室接到备案后,做好办结归档登记。

第十三条二类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以区长批示件直接立项,加盖“区长批示件”专用章,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登记。

(二)会办。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批示件要求及时拟定《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联系秘书提请副区长在《阅办单》签署会办意见。副区长意见签署后,由其联系秘书将《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回督查室。

(三)交办。区政府督查室将《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四)承办。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于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五)办结。承办单位根据承办情况,草拟办理报告,经具体承办人、政务督查联络员、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联系秘书、分管副区长会稿后,以函告件形式连同公文处理单报送区政府督查室;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六)呈报。区政府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及时以《督查专报》或报告的形式,将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办理进度、完成情况及督办情况汇总向区长报告。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办结归档登记,以备查询、统计和考核。

第十四条三类批示件督查程序:

(一)立项。以区长批示件直接立项,加盖“区长批示件”专用章,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登记。

(二)交办。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批示件要求及时拟定《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三)承办。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于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四)办结。承办单位根据承办情况,草拟办理报告,经具体承办人、政务督查联络员、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联系秘书、分管副区长会稿后,以函告件形式连同公文处理单报送区政府督查室;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五)呈报。区政府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及时以《督查专报》或报告的形式,将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办理进度、完成情况及督办情况汇总向区长报告。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办结归档登记,以备查询、统计和考核。

第十五条会议纪要及专项工作文件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以会议纪要立项;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以专项工作文件立项。立项登记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二)交办。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由区政府督查室以正式通知形式下达相关承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按照区政府督查室通知要求,确定经办人员,明确要求,抓紧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四)办结。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须由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函告件形式形式报送区政府督查室。

(五)审核。接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区政府督查室应认真审核督查事项是否办结,事实是否清楚、意见是否统一、办理是否得当、结论是否明确、文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且办理期限不予顺延。

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等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审核。

(六)呈报。区政府督查室每月以《督查事项动态情况表》的形式,将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及督办情况汇总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办结归档登记,以备查询、统计和考核。

副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及副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等督查事项的督查程序由联系秘书全程负责。督查程序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程序:

《区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定确定的重点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分解工作任务,以区政府办正式文件下达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根据相应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督查程序:

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政府督查室按照《翔安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各类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超过《阅办单》确定的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督查事项的,区政府督查室可以启动督办程序。

第五章政务督查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请示区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

(一)对落实督查工作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二)对于在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得到区长批示,给予高度肯定和赞许的。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条对下列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请示区长同意后,在全区范围内发出《督查通报》,给予通报批评。

(一)超过《阅办单》确定的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报送办理情况,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二)对于同一事项经区政府督查室连续3次督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

(三)全区挂牌督办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未摘牌的。

(四)办理回复不实事求是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对因落实不力,造成工作失误、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区政府督查室可提请区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

第二十二条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凡当年内被区政府表彰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由区政府督查室将相关材料送区效能办,区效能办将按照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政务督查机制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联络员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权力,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5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关键词:政府会计;预算会计;对策

自1951年《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政府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政府会计制度》两项制度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会计制度至今已过去50多年,经过多次改进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现行的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

1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

1.1紧盯预算的核算对象难以满足政府、社会公众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财政性预算资金运动、单位预算资金的运动,这与我国政府会计体系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有密切关系,当时政府资金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预算资金的分配。尽管这样可以加强国家预算的管理,但是并没有全面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及结果。例如每年财政预算支出新形成的政府固定资产和历年累计的固定资产在财政总政府会计中都没有完整的会计记录,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只核算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对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不予记录和确认;又如属于财政资金性质的专项转贷国债,发放时财政总政府会计是通过“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核算的,转贷给地方财政时是通过“与下级往来”科目核算的,没有将其确认为中央政府的债权性资产,也就没有核算此项债权性资产的增减变化。对于政府对外投资,财政总政府会计也是列为“一般预算支出”,对于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所得款项也是列为“一般预算收入”,不反映投资性资产的增减变化;再如相当一部分政府债务,如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以及因政府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拖欠的工资等债务,现行总预算会计由于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的限制都没有核算和反映。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现行政府会计也不进行全面完整地核算。或许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个问题可以忽略,但在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在财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因为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政府要高效地进行宏观层面的管理,比之计划经济时期不仅自身需要除预算资金运动及其结果信息外的更多的财务信息,而且更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其全部公共资源的筹集以及使用这些资源的目的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的信息,以解除其财务受托责任。从而,政府负有财务受托责任的各项业务都应该全部纳入会计的核算范围,不应该仅仅是与预算资金有关的业务事项。

1.2以收付实现制为主的记账基础不利于有效地防范财政风险和开展政府绩效评价

在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中,记账基础主要是收付实现制,只有少量的特殊业务采用了权责发生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的限制,相当多的隐性债务,如因政府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职员已经赚取但政府尚未支付的养老金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拖欠的工资等债务,都没有在现行政府会计中进行全面完整地核算,从而隐藏了巨大的财政风险。而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也导致无法全面地、连续地反映政府资产情况,无法有效地分析政府的资金运用效果,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同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各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耗费与效率水平。按照这种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受托责任也比较狭窄,而且其反映的财务成果易于被会计主体操纵,比如会计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将收款或付款的时间从本期推迟到下期,或从下期提前到本期,从而使财务信息缺乏可靠性和前后期的一惯性。可见,这种记账基础不利于现在正在倡导的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积极开展,也不利于有效地防范财政风险。

1.3条块分割的制度规范模式忽略了大量有关政府整体的财务信息

早在1951年政府会计建立之初,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体系就确立了总预算会计与单位预算会计分立设置的制度模式框架,发展至今,形成了现在的相对独立的三个制度分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重点规范的是政府整体的收款与拨付款交易,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重点规范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获得财政拨付款与再付款阶段的交易。三个制度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各自不同组织类别的交易,按照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报告,从而使得整个政府会计无力提供支出周期各阶段的完整信息,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府财务信息被分裂肢解,漏掉了大量有关政府整体的重要财务信息,致使财政资金一旦通过拨款进入各行政事业单位后,财政部门就无力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其结果,必然影响政府的宏观管理效果,影响财政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并且,这样条块分割的政府会计制度也不适应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政府集中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符合当前实行的打破预算内外资金划分的部门预算制度。另外,与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按经济业务和项目类别设置的“准则规范”模式相比较而言,现行的按组织类别制定的“制度规范”模式又因总是跟不上环境的变化,缺少灵活性和适应性,一旦出现某个新政策较易造成制度某个方面不再适用,整个制度或许就只有重新制定。

1.4有着明显缺陷的政府会计报表系统不能提供全面完整的政府会计信息

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报表系统主要以财政部等内部使用者为服务对象,以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的报表系统,其中,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入支出情况说明书等。各类政府会计报表自成体系,相互割裂,几乎互不衔接,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通过这套报表系统获得关于政府整体的预算执行方面的完整信息。并且,根据这套报表系统,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无法获得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绩效以及成本等方面的信息,其根源就在于现行政府会计报表系统不提供关于政府整体的报表,而根据现行相互割裂的各类报表又无法合并出这类重要报表。

2对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改进建议

正如上文所述,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已经存在诸多问题,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公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如政府职能转换、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政府绩效评价、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以及收支两条线等。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此项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通过对现有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主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政府会计系统进行改造,拓展,逐步建立起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反映各级政府的一切财务状况、财务及财政活动的业绩和结果的完整的政府会计体系。首先,只要预算管理制度存在,反映与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就必然存在,而且可以说预算会计是政府会计系统的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政府的其他会计系统(如国库会计等)相结合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政府会计系统。只是现行预算会计系统存在问题,需要改进才可以更能发挥反映与监督预算、优化预算管理的职能,比如重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程序、政府会计报表系统等。其次,相对于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会计,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会计具有能够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能提供如实评价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等优点,从而能够强化政府的受托责任,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揭示和防范财政风险等。所以当今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会计模式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这一会计基础。其三,只有建立反映各级政府的一切财务状况、财务及财政活动的业绩和结果的完整的政府会计体系,才能提供关于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政府运营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其他一些附表(如承诺与或有事项表)、附注等。不拓展现行政府会计系统构建真正完整的政府会计系统,也就难以从技术上得到关于政府整体的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

另外,有关决策部门在具体推进这项势在必行的改革时,还应该考虑以下建议:

(1)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应该采用“分活动、分项目、分步到位”的方式进行。在改革中,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切忌简单的以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应该采用“分活动、分项目、分步到位”的方式引入权责发生制。对于目前政府的盈利性活动部分,可直接引入权责发生制。而政务性活动是政府活动的主要部分,它应结合政府绩效评价的需求性和迫切程度,考虑计量的难易程度,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分活动、分项目、循序渐进地引入权责发生制。

(2)规范模式应该由目前的制度模式分阶段的逐渐演变为准则模式。会计规范是开展会计工作的法规依据,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而制度模式恰恰具有这些弱点,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政府会计准则规范体系将是规范模式改革的终极方向。但是,改革应该分阶段进行。近期来讲,考虑到我国实际的经济、法律环境和人员素质的现状情况,按经济业务和项目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同时,还应该制定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发挥制度模式可操作性强的优点。从远期来讲,必然是建立单一的政府会计准则规范体系。至于我国未来政府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的内容,借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的经验,笔者认为也应当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基本准则部分;二是具体项目或特殊业务准则;三是应用指南部分。

(3)积极推进更广泛公共领域的配套改革。有关决策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此项改革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层面上的改革,它关系到公共领域几乎所有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在没有更广泛的政府机构管理体制与评价机制,财政、税收与预算政策等方面改革配合的情况下,单一的会计改革是难以深入推行的。

参考文献

第6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一、办理内容

1、州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州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2、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政府工作过程中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3、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给政府领导人及各部门的书面建议。

4、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途径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省“两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州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二、办理原则

1、依法办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3、注重实效原则。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办理程序

1、交办。通过会议或书面通知形式,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书面通知应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2、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登记、研究、办理,并将回执单及时退送州政府办公室。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

3、催办。随时进行督促办理,了解办理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4、答复。建议和提案办结后,由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签发,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和盖章,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办公室。

5、总结。建议和提案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州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最终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

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四、组织领导

第7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的研究;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为着眼点,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创新的研究,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研究,为加强政府系统建设和推进管理创新提供理论参考和依据。

二、研究形式

采取“公开课题,单位自愿认领选题,以题立组”的形式。即由总课题组课题题目,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课题研究分组,并以课题研究分组的名义申报研究课题,填写申报表。课题分组组长一般由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部门或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总课题组将为每个课题分组推荐1位至几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副组长,负责理论、学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指导或分工负责课题理论部分的撰写,或者共同撰写文稿。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认领的部分特殊课题,组长、副组长可由主要执笔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担任。

三、时间及步骤

(一)课题:*年12月8日在天津政务网上公布政府管理创新科研课题题目,同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通知。

(二)申报确认:申报课题的部门或单位接通知后,填写分课题申报表,并于*年12月25日前交到总课题组,经总课题组(编委会)根据申报情况权衡确认立项课题,通知分课题组参加动员会和开题说明会议,宣布各课题分组承担的课题和组长名单,颁发立项通知书。

(三)研究撰稿:*年1月至4月为研究撰写阶段。结稿时间为*年4月30日,课题研究分组将稿件一式10份送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

(四)评审反馈:*年5月上旬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市行政管理学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领导及部分资深专家学者对稿件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课题分组,5月底由课题分组修改完毕。

(五)结题颁证:*年6月中旬,将全部研究成果辑印成书。6月底颁发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盖章的结题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申报课题。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挂帅,重视政府管理创新的理论研究工作,积极研究和申报课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要结合学科研究和理论研究成果积极申报。

(二)课题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进行管理方式和工作思路、实践理论的创新研究;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要切实结合政府管理创新实际,力争做到理论上有启发,实践中有借鉴,有较强的操作和指导意义。研究成果要确实能对政府管理创新工作有一定参考作用。

(三)一般情况下每个课题的字数在1万字左右,有些具体题目根据内容需要可不受字数限制。

第8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是政府系统为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以调查了解、反馈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四条政务督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政务督查工作事项,确保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各级各部门对政务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跟踪问效,确保督查事项最终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徇私情、不回避矛盾,讲真话、报实情,准确反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讲求效能原则。要把效能建设的要求贯穿政务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既讲过程、更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强化最终落实结果。

(五)分级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一级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提高办结率。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内容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督查:

(一)常规督查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4.市政府领导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督查内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全市重要的综合性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适时提出的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A、B类重要批示(指示)交办的重点落实事项。

第四章政务督查组织体系

第六条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务督查事项,授权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主管本级政务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指导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机构,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为同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督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九条市政府政务督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督查事项的计划制定和综合协调,并及时向分管市长报告督查事项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最终落实结果。

(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和决办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以及实事项目实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政务督查落实情况的编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对应协助副秘书长协调落实分管市长批示(指示)、专题会议决办事项和分管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督办件的转交呈送工作,并负责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的分类转办工作。

(五)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市民连线批示件的转交呈送和督办工作。

(六)市局负责市政府领导群众批示件的督查工作。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五章政务督查运行机制

第十条政务督查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事项督查。

(一)常规督查工作程序为:

督查立项。市政府和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督查事项。市政府会议决办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纪要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督查以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以市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通知单立项。

拟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督办通知单或由文秘处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办理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市政府督办室综合整理后,以《**政务督查》、《领导批示落实》和《决办事项落实》进行专报或通报。市政务督查从立项到结果反馈实行流程闭合,直至最终结果落实。

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并达到立项要求和实现流程闭合最终结果后结案,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二)重点事项督办程序为:

重点事项的提出:重点督办事项由市长、副市长定期或不定期分别提出(含督点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市政府督办室适时汇总,报经市长审定后印发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紧急督办事项,随时立项办理。

落实计划的制定:办理责任单位根据办理要求及时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标准、时序进度、方法步骤和需市政府或协办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和市政府督办室。一经确定,协办单位也应按同样要求拟定相关协办工作的落实方案,抄送办理责任单位并报市政府督办室。

督办工作的组织:重点事项督办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和相关处室根据承办单位的工作计划制定,明确落实措施和督办要求,报经分管市长审定;分管秘书长和对应处室负责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协调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的掌握和督促;承办单位定期向市政府督办室、分管市长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市政府督办室依据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督办事项进行抽查、专报或通报;重点督办事项如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秘书长负责协调,必要时分管市长亲自主持协调;重点督办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承办单位及时上报办结报告;市政府督办室验收核实后,专题报市长、分管市长。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政务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督办室发领导批示(A、B类)转办单、督查通知单、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督查事项,按督查立项要求,由市政府督办室根据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或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分步实施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查调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决办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调研,掌握总体进度,了解存在问题症结,寻找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六章政务督查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政务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一)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目标考核内容和全局性督查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和次年1月16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办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A、B类)件办理,按《关于加强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05〕50号)文件执行。

(四)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落实,需协调的督办件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市政府督办室及时做好督办事项结果的汇总综合、专报通报和考核登记工作。

第七章政务督查效能要求

第十三条政务督查坚持机关效能建设要求:

(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增强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同,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报告最终落实计划。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实行办结销号制度,对《领导批示落实》提出督查建议的事项,从督查立项到办结销号,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实施流程闭合,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第八章政务督查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照《**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黄政〔2006〕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共性目标考核中的政务督查考核分数达不到规定分值80%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政务督查事项因工作不落实未达到最终结果的,按未办件处理。

第十五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屡次督查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由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第9篇:政府单位总结范文

第二条督查工作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落实情况;

2.中央、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落实情况;

3.区政府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项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5.市长专线电话室转办件和区长专线电话办理事项落实情况;

6.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区政府要求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应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依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凡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事项,应先明确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牵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办单位要经常与协办单位联系,协调并督促其完成任务。协办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督查事项办结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回复单》并向区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督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分解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按程序依次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发后转至承办单位落实。

2.负责督查事项的检查、督办,依据领导批示,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回复单》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依次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及区政府重要工作督查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4.负责对督查事项的情况汇总,草拟《督查通报》、《督查专报》。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第五条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区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分类、编号、登记,逐项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按程序依次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发。

2.交办。区政府督查室将《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送达各承办单位。交办过程中要明确承办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反馈时间,并逐一登记造册。

3.承办。接到《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后,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按要求时限办结交办事项,并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回复单》,经主要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反馈区政府督查,不得越级呈送;督查事项的反馈上报要做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有情况、有分析。要注意及时反映办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如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区政府督查室将要求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并按时反馈复办结果。

4.催办。对逾期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区政府督查室将以电话通知或下发《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催办单》形式督促承办单位限期上报。

5.通报。区政府督查室每月定期以《督查通报》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紧急或重大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室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反馈督查结果。

6.存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和承办部门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第六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程序

中央、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建议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议,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移交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督办。各承办部门将建议、提案办理完结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办理结果后,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按照要求进行总结汇报并存档。

第七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要求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项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要做到:任务落实、处理恰当、文字简练、文书格式规范,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区政府督查室。

第八条督查方式

1.书面督办。区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以《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承办部门,要求责任单位认真开展调研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督查事项进行书面答复。

2.电话、口头督办。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报督查事项回复的,区政府督查室首先以电话询问的方式及时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完成时限;如逾期仍没有回复的,下发《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催办单》。

3.现场督办。区政府督查室向责任单位下发《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催办单》后,被督查单位工作进度仍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督查室将指派专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督查。

4.专项会议督办。责任单位在现场督办后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区政府领导说明情况。同时,对于确需召开专项会议解决的事项,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项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5.联合督办。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室要与区委督查室、区考评办、区监察局等部门联合进行督查,确保督办效率。

第九条办理时限

区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一周内反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承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件,按照会议要求时限反馈办理结果;对特殊、紧急情况下安排的督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督查通报制度

督查室定期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

1.《督查通报》是向区委、区政府反馈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载体。编发内容是: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项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或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

2.《督查专报》是向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反馈督查落实情况的载体。编发内容是: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督查部门要求报送某一方面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件、市长专线电话室转办事项、区长专线电话办理事项落实情况;区政府紧急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3.《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催办单》是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下发和督促区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的通知(格式见附表)。

4.《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回复单》是各承办单位向区政府督查室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的重要依据(格式见附表)。

5.《区政府督查室重要事项督办备忘录》是区政府督查室建立督办事项备案查看的载体(格式见附表)。

第十一条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严格审核,督查办理员具体承办的督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督查工作。督查责任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已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未办结的报原因。在督查过程中,责任单位有合理异议或确因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使原定事项无法正常落实时,要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落实意见报区政府督查室审核。

2.目标责任制。督查事项的办理要列入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及督办人员的目标考核,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对完不成任务者,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责任追究制。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