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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审批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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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审批意见

第1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__年,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服务中心设施先进,功能齐全。8月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厅正式设立,劳动保障所有业务在综合服务中心内可以全部办结,彻底改变了过去由于场地分散给群众带来不便的状况,有效提高了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一、劳动保障分厅的主要功能和基本设置

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3100平方米,一层为前台综合服务大厅,是集所有劳动保障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配套服务大厅;二层为后台支持区和档案管理区,主要包括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的中心机房和数据库,还有统一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和各项业务档案的档案室;三层以上为办公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将为办事群众和单位提供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的“一厅式”服务。

(一)涵盖劳动、就业、社保所有经办业务。为方便办事群众和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综合服务大厅的服务内容包含了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培训鉴定、劳动监察、接待、政策咨询等各项业务,将各项业务集于一厅方便快捷,实行全程办事,大大提高了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

(二)集中办理劳动保障所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办项目。主要包括: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兑现再就业政策、小额贷款发放、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退休审批、工资审批、医疗“两定”机构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同时协调银行设立了专门服务窗口。

(三)实现了前台服务和后台支持办公一体化。综合服务中心建成使用后,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实现了集中办公,形成了前台对外综合服务、后台业务办理和机关办公、后勤保障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前台服务窗口受理的各项业务,能够即时办理的,将即时办理;需要送交后台业务部门审核审批的业务,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使“一站式”服务更加快捷有效。

(四)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我市是“金保工程”国家级示范城市,目前建立了全市劳动保障系统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建成了社会保险网络、劳动力市场网络,覆盖了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各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和医院药店,劳动保障各项服务通过网络进一步延伸,为职工提供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医保刷卡、个人账户查询、政策咨询等项服务,网络应用初见成效。

二、劳动保障分厅工作开展情况

劳动保障分厅工作正式启动以来,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务实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实行政务公开。规范了办事程序和业务流程,公开办事大厅办理事项,设计制作了办事指南、业务流程等公示板,各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责任人以及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在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实行了服务承诺制,公开了咨询、服务和举报方式以及处理结果,各项工作一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就完成时限和服务标准进行了承诺,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全部实行置签服务,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努力为群众办实事。

(二)提高行政效能。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入手,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凡遇到办事或来访群众的问询,耐心解答,热情服务,并引领到相关窗口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在综合服务大厅

设立了接待室,建立完善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限期办结、跟踪督办和定期通报制度,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人本化服务,对上访群众认真宣讲政策,答疑解惑,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针对大项目企业的用工需求,加强与大项目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培训,为企业提前储备各类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了企业的用工需求。加快了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在局政务网站中设置了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和办事指南相关内容,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的具体办法。近日,开通了劳动保障12333政策咨询服务电话,群众可通过拨打电话咨询劳动保障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体现了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三)强化内部管理。开展了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通过集中学习有关文件,观看政务礼仪专题片,举办以“怎样做一个优秀的机关工作者”为主题的演讲,干部职工深入剖析了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工作作风有了一个大的转变,工作面貌焕然一新。通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使工作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了班上查岗制度,局领导每周不定期查岗,并及时通报出勤情况,平时的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杜绝了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的发生,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树立良好形象。努力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新的综合服务大厅更加宽敞,服务设施更加完备,服务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工作人员自觉主动,热情服务,未发生过群众对办事程序和结果不满意的现象。通过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群众满意度排名居市直单位前列。认真贯彻各项收费标准,并实行财政专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存在乱收费现象。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实行全程办事的流程还不健全,大厅服务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电子政务建设力度不够,特别是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相对滞后,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三是规范管理方面还有些薄弱环节,内部监督机制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继续完善服务功能。结合分厅实际情况,对所有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阳光作业;努力开拓服务领域,不断完善现代化办公手段,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服务大厅办理;强化对分厅的业务指导,尽快使行审批事项“一表通行”,使分厅功能更加健全,服务更加完善。

第2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针对行政诉讼一案如何处理争议颇大,产生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劳局于1999年12月20日下发的通知,虽然产生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但该“通知”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不属于人劳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某以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时某虽为教师,但其实为工人,她于1999年12月年满50周岁,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文件号所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确定的退休年龄标准,且其系单位申报、主管局委把关审核后报人劳局批准,时某的退休审批程序正常、合法,其诉请理由不足,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人劳局批准时某退休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局在实施审批行为时未尽法定的审查义务,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批准时某退休系人劳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就本案而言,人劳局作为审批国家干部和职工退休的法定机关,其基于县教委的申请同意时某退休,是针对时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直接影响时某个人的权益,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人劳局的批准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凡不属上述规定范围之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人劳局批准时某退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的任意一种情形,所以依法应排除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

第3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矿山建设工程建设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尘肺病防治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县属以上(含县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生产矿井开拓延伸、采区设计和单体设计)。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设计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写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并报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于初步设计审查会前专门组织审查。

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应针对各类矿山的共同要求和特殊要求,对照附件一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各级计委、经委、建委和主管部门,在编报(或审批)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工程计划时,必须对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提出要求,同时将技术措施和工程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并安排。其所需投资,要纳入投资控制数内。无法解决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的工程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七条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和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的安全机构,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问题共同负责把关。

第八条  未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准从事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

第九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对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按下列分工参加审查:

1、属于国家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省和矿山所在地(州、市)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配合上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进行审查。

2、属于省级主管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以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为主,矿山所在地(州、市)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配合进行审查。

3、属于地(州)、县(市)两级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矿山所在地(州)、县(市)两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负责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审查,同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送《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专篇设计审查表》(详见附件二)、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接到设计资料后应及时研究,在十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入《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专篇初步设计审查表》,反馈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根据研究处理和审查情况,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上提出终审意见填入审查表。建设单位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送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凡在矿山安全珉业卫生方面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没有矿山安全卫生专篇初步设计的,不得批准;不按期通知和报送有关设计资料的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凡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银行不予贷(拨)款,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各级劳动部门不办理劳动工资计划。

第十四条  需要修改或变更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设计方案,其修改设计必须报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主管部门需要有关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时,必须提前十天发出通知,并由承担可行性论证单位按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的主要部分,报送论证资料。参加单位必须对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以便在初步设计中加以解决。

第三章  矿山安全卫生工程及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并报送《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详见附件三)和以下图纸资料:

1、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设计工程及设施的完成情况报告。

2、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施工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书。

3、单位、联合度运转及试生产情况(包括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所测得的有关数据及其安全可靠性评价)。

4、矿井反风设施试验情况报告。

5、提升系统安全装置可靠性试验报告。

6、预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和解决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在竣工验收中,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审阅竣工验收的有关图纸资料。

2、听取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对有关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情况及其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评价意见。

3、深入现场对工程中有关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项目及其关键性安全卫生装置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现场检查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同意竣工验收、投产:

一、地下开采的矿山

1、通风(包括矿井反风装置)、防排水、防尘(包括防尘供水、防尘装置)、供电、照明和通讯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2、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设备造型、安装、试运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保护装置在试运转中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4、尾矿库、尾矿输送系统和矿用水库、输水系统均按设计要求完成。

5、采空区处理系统按设计要求完成。

6、煤矿和有自燃发火矿井的消防灭火系统(包括消防器材)符合设计要求。

7、有沼气、煤尘爆炸和煤与沼气突出的矿井,防爆、防突措施(包括沼气检测系统)按设计完成。

8、矿山井巷工程和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其他安全卫生工程设施按设计完成,并达到安全卫生预期效果。

9、矿山救护组织及装备按设计建立和配备。

10、工业、民用建筑(构筑)物和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完成,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

11、试生产中,对噪音、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监测数据并证明基本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2、对安全卫生方面的遗留问题有治理措施和资金,重点问题在投产前已限期解决。

13、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露天开采矿山

1、工作帮及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等符合设计要求;影响边坡稳定的滑体,已按设计采取了有效措施。

2、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3、防排水、防渗漏的措施工程按设计完成并安全可靠。

4、自燃发火煤(矿)层的灭火系统、深凹高沼气露天矿场的沼气排除通风措施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

5、供电系统和照明网络符合设计要求。

6、采矿、装载、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7、有可靠的安全避炮设施和避雷装置。

8、排土场按设计要求完成。

9、工来、民用建筑(构筑)物和生活福利设施已按设计完成,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

10、对试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护基本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1、安全卫生方面的遗留问题有治理措施和资金,重点问题在投产前已限期解决。

12、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

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必须由有关承担单位限期完成,并由主管部门督促改进,达到要求后,才能同意竣工验收和投产。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及设施,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投产,也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及设施的施工加强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或提请主客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封闭等处罚;并根据设计、批准、建设、生产、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1、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进行设计,经审查提出改正意见而不改的;

2、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的设计,擅自批准施工或无设计擅自施工的;

3、擅自修改或变更已审批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或不按审批的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竣工的;

4、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设施,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未同意而批准投产或擅自投产的;

5、未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6、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知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不按本暂行办法报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

第二十三条  罚款按人事管理权限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对单位的罚款,其资金应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

罚款收缴按建设单位隶属关系,中央和省属的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分别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的罚款应专户储存,作为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属以下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在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上的规定,凡是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4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一、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标准,并由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确定技术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范围,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凭许可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能承建工程。

1.市属及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一至四级工程施工企业技术资审查,由市建委审定发证。五级企业由所在区、县建委审定发证。

2.省属单位在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经省建委审定发证后,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并申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3.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驻穗的工程施工企业,经中央(部队)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并申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4.省内各市、地、县进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凭所在地的县以上建委的介绍信、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介绍等资料,向本市建委办理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定承包资格和承建工程范围,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后,向工程施工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营业登记。

5.中央、部队和外省进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或外省县以上建委的介绍信、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介绍等资料,经广东省建委批准后,向本市建委申请登记,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后,再向工程施工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登记。

6.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入本市的建筑和装饰施工企业,另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未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擅自承包工程论处,由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区建委、区工商局分别处理;如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又不能立即停工的,可限期竣工,完工后撤走人员,并对承包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应立即撤走,对承发包双方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遗留工程由市或区建委另行安排施工。

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承建范围和工商部门核定的营业范围承包工程,未经省、市建委批准,不得越级承担工程任务。如擅自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由市或区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和出建单位分别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百人之七和百分之三的罚款。如不听劝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建委责令承包单位停工整顿,暂停承包资格,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确属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应由市(或省)建委直接安排或批准进行议标承包。建设银行拨款和规划部门核发建筑许可证,应凭下列证明资料办理。

1.招标工程凭按招标办法规定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2.非招标工程凭市(或省)建委的施工任务通知书或审批表;

3.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或造价在十万元以下的非招标工程,凭各区建委或发包单位主管批准证明。建筑面积在五百至一千平方米,造价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凭市建委审批证明。如属委托外地工程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凭市建委的工程审批证明。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搞好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材料、设备、设计以及建设场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如筹建力量不足,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选择符合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项目总承包。除特殊情况经市建委批准外,不得委托工程施工承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扩大建设规模,不得通过私人关系介绍发包工程和收取“工程介绍费”,不得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要回扣和索贿。如违反以上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赃款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建筑法规,与出建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由市工商局统一制发,合同签订后,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如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应按规定交费,费用由合同双方各负责一半。

七、工程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施工程序、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严禁倒手转包,从中牟利,不得出卖合同、证照、代签合同、代开发票、借用银行帐号,不得行贿舞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屡次违犯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级别或取消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市的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的管理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九、工程施工企业因施工任务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联营生产或实行总分包的办法进行承包工程。

1.实行联营承包施工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与外地施工企业联营的要经市建委审批后,才能签订合同。

2.实行工程总分包的,应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总包单位必须对总包项目全面负责,应派驻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全面的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工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中标或接受工程任务后,不得假借联营分包的形式,进行转包牟利。如需分包部分工程时,不得向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分包;同类型的群体建筑,分包不得超过一半;单项(幢)建筑工程的分工序、工种的分包,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分包单位承接的分包任务,除基础打桩或吊装、水电安装等外,均不得进行再分包。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非法转包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市建委取消其中标(承包)资格。

4.总包和分包合同由双方确定,但总包和分包的承包造价差距,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如超过并因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由总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工程施工企业之间的总分包,由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报市建委备案。企业与外地施工企业之间在本市的总分包,均报市建委审批。

十、经市建委审查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来工程施工企业,应持核定编制的正式职工花名册到市劳动局审核、登记。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招用农村劳动力,必须经市建委加具意见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招用临时工手续。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招用临时工的,也应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不得乱招乱雇农村劳动力。违者,由劳动部门对企业负责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外地的工程施工企业和经劳动部门批准提供劳务的单位,须按国家现行税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金。违者,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工验收。对承包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凡经各级质量监督站认定达到优良级品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奖励承包单位。

十三、各勘察设计单位,经省、市建委审查并颁发勘察设计证书后,才能承非法设计文件和收费外;并对委托单位和设计单位各外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质量,严格执行计费标准,不得以本单位的证书和图签代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单位要“回扣”,要“现金”。违者,除没收全部设计文件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取消设计证书。

十五、凡市属以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市属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应到市建委办理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注册登记手续。

国外(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的设计机构,承担我市工程设计任务,应由国内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并与该工程项目设计等级要求相当的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应以国内设计单位为主体。

承担市属工程的市外或国外设计机构应接受市建委技术业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

凡市外或国外设计机构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市属设计单位超越规定等级承担设计任务,按无证设计处罚。

十六、凡在广州市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基建计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按规划部门的设计要求和计划部门审批的投资、面积、规模进行设计。

凡市属工程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建筑群按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送市建委审批;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各委、办或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查,并应将审批意见和该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送市建委备案。

十七、凡为建设单位提供两套不同的设计图纸,以逃避基建计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公开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设计等级、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理。

十八、建设开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证书后,方能开发营业。现有的开发公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符合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开发。未经批准开发的公房,不得擅自进行扩、加、改、拆建,违者,由规划部门处以罚款、收回土地或由市建委取消其开发资格。

十九、建筑市场应实行“业务归口,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全市的建筑业和工程施工队伍归口各级建委管理;工商、劳动、银行、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应协同搞好管理工作。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5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在1999年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将政务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一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要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相结合。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二是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强化民主监督。政务公开要以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简化行政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三是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把我们的工作从过去的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改变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办事习惯。从基础工作入手,规范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系统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有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实行政务公开。具体包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访、知青与调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就业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开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经办机构、劳动鉴定、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服务管理、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所有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除要求保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包括:

1.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公开,包括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法律救济途径。

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须知事项,处理案件流程。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审理。依法举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行政复议。

5.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标识、处罚标准、依据和处罚执行程序。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举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6.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的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7.行为规范。包括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工作守则、文明用语等。凡设有较多部门的办公场所,要设立办事指南。凡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材料或配合的事项,必须做到“一次性明确”。

8.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举报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市局以“上网”为公开的主要渠道。各区、县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公开。继续开发、完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按有关要求将全部应当公开的制度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电子查询系统,向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政策查询、网上信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要闻等信息。同时辅之以多种公开渠道。

1.选择最主要的内容上墙公示,例如主要的办事程序、办事指南、举报电话等,做到一目了然,避免繁琐;

2.发挥大屏幕、触摸屏容量大、使用方便的特点,在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场所广泛设置;

3.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4.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手册等宣传品;

5.设置举报箱、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

6.执法人员和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上岗时明确标示其姓名、职务。

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在实践中创造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使政务公开不断深化。

五、完善政务公开的各项保障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落实,制定下列配套制度:

(一)举报查处制度

1.明确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在本局行风主管部门设置一部举报电话。所有窗口单位要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同时也可利用报刊、广播等形式公开举报电话。

2.所有举报、投诉均要填报制式表格(详见附表)。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行风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配合行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局长审阅,然后报行风主管部门。

(二)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1.主动争取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和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我们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和实施办法,从而更好地实行监督。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企业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特邀监督员的明查暗访、舆论批评、群众举报、上级通报等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3.严格实行自我监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强化审批责任制。探索、建立制约机制,把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做到事前防范;把政务公开做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通过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互评互查、行风建设主管部门到第一线检查等各种途径,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完善规范层级监督。通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有关规范工作予以公布,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从而健全行政复议体制,达到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完善层级监督的目的。

(三)考核和情况通报交流制度

对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为:是否把实行政务公开做为一把手工程,列入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例会制度;对举报问题是否认真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对问题处理后是否认真整改。

考核情况做为年终和各项先进评比的依据。

对于主动发现和解决行风问题、认真整改的,予以表扬;掩盖问题、处理不力或拖拉的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把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作为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各级行风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四)建立并实行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二)。

六、实施步骤

市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底前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8至10月份各区、县开展以政务公开为重点的行风评议;11月下旬对各单位评议情况进行反馈和检查验收;年底前完成总结评比工作,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表彰先进。仲裁公开审理工作下半年在我局试点,同时抓一两个区(县)的试点。2001年在全市推广。

七、具体要求

(一)抓好思想教育

政务公开是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监督我们的工作,从源头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关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队伍自身建设,而且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加强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充分认清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认清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监督我们的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为人民的公仆,有义务公开自己的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全体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思想中牢固树立起做人民公仆的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

(二)抓好典型

1999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在西城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召开了现场会,效果很好。推动了公开办事制度的实行,涌现出许多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总结推广技能鉴定中心等单位注重抓行风建设工作落实的经验;总结实行政务公开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单位的经验;要有计划地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系统要培养树立本系统的先进典型。年底与达标先进单位一并进行评比表彰。同时,对个别差的,也要敢于揭露,敢于批评纠正。

(三)继续开展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行风评议和“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要以政务公开为突破口,带动行风建设。要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实际,制定行风评议标准和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政务“该公开的内容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执行了没有;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查处了没有”三个方面进行评议。要把实行政务公开做为创“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各区、县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已有的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技术设备,输入政务公开相关内容和政策法规等,方便群众前来查询。要加强财力、物力投入,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略)

附表:群众举报问题查处登记表

                                                    编号:(  )    号

-----------------------------------

|举报人姓名|        |所在单位|              |  |              |

|-----|-----------------|  |              |

|联系电话  |                                  |处|              |

|-----|-----------------|  |              |

|受理人姓名|        |受理时间|年    月    日|理|              |

|-----------------------|  |              |

|      |                                      |结|              |

|  举  |                                      |  |              |

|  报  |                                      |果|              |

|  内  |                                      |  |              |

|  容  |                                      |  |              |

|      |                                      |  |              |

|---|-------------------|-|-------|

|      |                                      |  |              |

|行  风|                                      |  |              |

第6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为了规范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第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委托服务制。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

第二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县乡村网络监管平台,村集体财务及资产资源变动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软件,实行日常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属村集体经济性质,在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下,实行县监管乡代管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村集体资金全额纳入帐内管理,不允许设帐外帐或“小金库”。村集体发包收入、变卖资产等收入资金,应及时存入乡镇“三资”中心银行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公款私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杜绝“白条子”抵库。

第五条加强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补助资金和项目专项款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银行帐户,实行分项分村单独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坐扣。国爱专项资金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允许串项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办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条建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总帐户。同时,分村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按村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利用总控制帐进行资金监管。银行存款实行乡村联合印鉴管理制度,村财务公章、村会计、乡(镇)经管站长名章作为银行留存印鉴。各村支取银行存款时,必须三章齐全,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乡(镇)服务的监管权。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和各村财务公章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出纳员统一管理。

利用总控制帐进行资金监管。

第七条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认真执行集体资金监管流程。村级组织年初制定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批。

第八条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经济业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签字盖章,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主管财经领导签批,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计后,方能登记入帐,坚决杜绝“白条子”和虚假票据的发生。必须做到事清月结。

第九条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度。每年每村公费订阅报刊费不得超过1500元。超限额部分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负责。各部门不得强行向村摊派报刊订阅任务。

第十条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对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宿费标准为每宿不超过30元(含县),县以上宿费标准为每宿不超过50元,县和县以上日补助标准为15元,到外乡镇日补助标准为10元。村干部在本乡范围内工作不予补助。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村干部培训班,谁组织谁承担全部费用,不允许摊派给各村。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建筑办事业等事项,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杜绝发生新的债务。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对1998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抬款利息一律不超过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严禁计算复利。

第十二条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对资产、产品物资和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定期实地测量踏查。对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无偿占用村集体资源的,及时清理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拨给村集体的各种设备物资,要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及文件,纳入账内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要向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必须履行申报、审核、评估、鉴证、公开竞价的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监管流程处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村级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齐全、手续严密、用词严谨。使用全省统一的文书用纸,不得以表据代替承包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村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严格审核鉴证。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承包合同依法予以纠正或废止,对内容不全面或条款不清楚的予以完善。要确保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将各村承包合同立卷归档,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将项目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合同未到期,不允许提前发包,也不准提前续包,必须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四条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五条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要登记表册,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进行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指导工作,传递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第二十六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执行上限控制标准。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不得固定筹资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第二十八条在筹资筹劳中,履行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

第二十九条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

第三十条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农户筹资筹劳,应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应将预算方案、会议记录、代表签字、政府批件,验收报告以及决算等资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档案。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经县乡经营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三十四条建立密集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服务活动,提高组织化程度,扩大幅射面,带领农民进入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发挥合作社的功能。

第三十五条实行规范化运作。达到有固定的办公住所,社容社貌整洁;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民主议事规则;有利益联结机制;有各项规章制度;有完整的财务核算;有经营规划和经济目标;有生产投入记录,确保产品安全;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六、农村经济审计

第三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坚持集体办公,按月逐村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县经管总站采取送达审计与跟踪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各级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计,对工作、失职渎职的审计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免去审计资格。

第三十七条农村经济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出售发包和处置、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补助资金的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在审计中发现不合理开支违法乱纪行为,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农村经济审计中,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弄虚作假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七、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民主监督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干部以外的5至7人组成。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帐目及经济活动事项。

第四十条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各村建室外固定公开栏,原村设公开板。可以采取召开群众大会、印发通知书、广播宣传等有效形式和手段进行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及时征集群众意见。

第四十一条实行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常规事项按季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一次性公开。公开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每次公开七天。乡(镇)每季检查一次,县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农经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乡村完善农经信息化管理设施,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办公网。

第四十三条县、乡配齐信息化专管员。及时传递、报送、公布农经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全面启用村帐乡代管财务软件,实行电算化记帐,与手工记帐同步进行。

九、农村经济统计管理

第四十五条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要以农户记帐推算为依据,每个村要抽取规定的农户记帐户。农户记帐要按季度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人均纯收入的推算结果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十、村干部及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村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干部职数。定额补贴只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固定补贴干部每人每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实行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办法。误工补贴人员总报酬不得超过定额补贴人员报酬总额的2/3。取消屯长,村干部可交叉兼职,兼职不兼薪,实行目标管理。年终由乡(镇)进行考核,评定报酬。

第四十七条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凡是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由村民代表讨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会计任用证书》,持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每年由县经管总站进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村财会人员享受技术补贴。高级职称月补贴30元,中级职称月补贴25元,初级职称月补贴20元。

第四十九条本意见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执行本意见所发生的罚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7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一、清理借用人员

(一)全区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其他单位(含下属单位)借用人员。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已批复用编计划、正在完善流动手续的借用人员,可暂不清退。除此之外,其余借用人员一律在2012年4月前返回原工作单位。

(二)上述暂不清退的借用人员,相关单位在2012年4月前,报区“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借用人员,需提供以下审批材料: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区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2.已批复用编计划、正在完善流动手续的借用人员,需提供以下审批材料:用编批复复印件;本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拟调入借用人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区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今后,除区委、区政府因中心工作统一抽调人员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要严格控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借用人员,借用限期不超过6个月。

(三)经区委组织部批准的挂职锻炼人员不在清理之列。

二、清理临时聘用人员

(一)购买服务人员是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外,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会举办、政府购买、派驻服务”的原则,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方式为单位服务的驾驶、文印等辅助和后勤岗位人员。各单位购买服务人员计划数另文下达。

(二)各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核定的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对超过计划数的临时聘用人员,在2012年4月前,按照规定进行清退。

1.与本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清退。

2.通过劳务派遣等其它用工形式为本单位服务的人员,由本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清退。

3.通过业务外包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人员,其人数纳入清理统计范围,暂不作清退处理,但实行经费控制管理。

清退过程中,对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劳动纠纷的,按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处理。

(三)对清退后的现有购买服务人员,在2012年4月前,提交《区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报区“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编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清理吃“空饷”人员

吃“空饷”人员是指在编不在岗、已经调离或死亡未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和工资津贴、超过规定病假或事假时限违规领取工资福利等人员。

(一)根据《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5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3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10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57号)等文件规定,对吃“空饷”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1.对在编不在岗、超过规定病假或事假时限违规领取工资福利等人员,扣发相应工资福利。同时,各级各部门要责令其在2012年4月前返回工作单位。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工作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2.对已经调离或死亡未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和工资津贴的,及时办理核减编制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

3.对按程序鉴定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病退手续。

4.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吃空饷”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填报《区事业单位处理“吃空饷”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区“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对清理辞退的“吃空饷”人员,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下编及停发工资相关手续。

四、清理经费

全面清理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吃空饷”人员经费支出,以及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等事业运行重点经费支出。

(一)清理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吃空饷”人员经费。认真清理、核实年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吃空饷”人员及经费支出情况,按照《区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吃空饷”人员和经费清理情况统计表》要求,实事求是填报。在分析资金来源时,应具体说明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及金额、单位自行调剂的项目名称及金额、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名称及金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区事业单位年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来源明细表》,相关内容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依据。

按政策清退的上述三类人员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二)清理事业经费。要认真清理分析事业单位2008年—年的事业经费情况,重点分析人员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费和培训费的总支出和人均支出,特别是车辆购置及运行、招待、出国等“三公经费”的总支出和人均支出情况。对清理中发现的科目核算不合理、个别项目支出规模较大、支出超标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报区财政局。接受区审计局审计调查的单位,应就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清理和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于2012年2月前,将工作联系人名单反馈区“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所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和文字材料,于2012年4月底前统一报送区“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附表(Excel版)在全区党政内网、区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专栏”均可下载。

(二)稳妥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做好政策解释;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把握工作方法和节奏,确保整个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8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8、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9、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10、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4、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5、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6、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7、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18、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

1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20、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1、《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2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五、资质审批

23、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4、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25、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26、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27、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

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28、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9、《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30、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2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资质年检

3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32、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34、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5、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3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38、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8月31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资质证书

3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0、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二~四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41、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2、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43、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参照上述办法。

八、处罚程序

44、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45、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46、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47、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48、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种索赔款等。

49、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0、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

51、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52、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53、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5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十、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55、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56、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57、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第9篇: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

对外劳务合作中的多头管理问题

虽然劳动部采用了“境外就业”这一术语,但实际上,它与“对外劳务合作”的实质内容完全相同。两者均指我国公民通过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中介,与境外雇主签订合同,赴(国)境外工作的行为。

这两部管理规范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市场准入条件不同。商务部市场准入条件较高,劳动部市场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商务部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过外派劳务人员,人数不少于300,从而禁止了新设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权,劳动部并未对此做出要求。商务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时间在三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获得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劳动部仅要求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商务部要求申请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企业交纳100万元的备用金,劳动部要求申请人交纳50万元备用金。商务部要求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五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法律人员不少于一人。劳动部只是笼统地要求企业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其次,备用金管理制度不同。商务部对备用金额度的要求比较严格,并且针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备用金是企业交纳的专门用于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本金及利息均归企业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商务部的备用金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已获得对外承包劳务资格的企业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只需交纳20万元),劳动部的备用金额度为50万元。商务部规定,15类边远贫困地区的备用金可减少10%,同时,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的企业实行奖励性返还制度。此外,商务部还允许以现金或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交纳备用金。同时,当企业无力支付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即刻回国而发生的遣返费用时,依照商务部规定可动用备用金。劳动部的备用金动用事由与商务部略有不同。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当企业无力支付罚款、罚金时,也可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动用备用金。

第三,审批程序不同。按商务部规定,初审时间为10天,商务部复审时间为15天。劳动部初审无时间限制,复审为60天。商务部初审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劳动部初审部门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还需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四,其他制度的区别。劳动部特别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企业因违规被注销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商务部则只针对企业处罚,不禁止受罚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继续从事同类业务。此外,商务部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劳动部许可证由劳动部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另外,商务部2003年废除了外派劳务人员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为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以减轻劳务人员经济负担。劳动部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彻底废除了履约保证制度,改由中介机构和劳务人员在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中自行约定违约条款。

综上所述,这两套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差异,但又同时具有审批权,造成了重复立法、缺乏统筹、监管不力的负面作用,影响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

多头管理的弊端

一、市场管理尺度不一,妨碍政策法规执行。

对外劳务合作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如果能顺利发展,则利国利民,一旦出现问题,不但损害国家利益和外派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也会影响当地社会安定和我国的国际形象。护照颁发办法的改革极大地便利了我国公民因私出国的需要,但同时也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了维护劳工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确保对外劳务合作稳健发展,商务部加大了市场管理的力度,设定了较高的市场准入条件。然而,由于劳动部许可条件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难度。

二、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影响长远发展。

商务部和劳动部的两部政策各成体系,各自为政,相互影响,削弱了政策效力。由于外派劳务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商务部遵循了适度从紧的市场开放原则。2004年7月,商务部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外派劳务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开始将对外劳务合作领域逐步向私营企业开放。劳动部在两年前出台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允许私营企业从事境外中介就业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务部适度从紧的管理政策的执行效力。影响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多头对外,行政资源内耗,降低行政效率,影响政府权威。

首先,监管层不能用一个声音说话,很难营造一个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制环境,增加了市场风险,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无所适从,而不守法经营的企业又有机可乘。其次,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公务员队伍做相同的工作,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并且政策制定往往不自觉的掺杂部门利益,降低了行政效率。第三,重复立法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权威性。

四、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引发恶性竞争,影响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已领取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的经营公司有千余家,但近来领取劳动部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公司也在迅速增加,目前已达240多家。由于两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差异,所以对企业而言,在不同的管理制度下,经营成本具有很大差异。已领取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大部分多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市场较为成熟,经营比较规范。劳动部的标准相对较低、管理较为宽松,因此新进入的企业更愿意申请劳动部的经营资格,以享受较低的成本,使得原有商务部管理的企业经营成本相对增加,不利于公平竞争。此外,由于存在两套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在两套体系之间进行调整,因此它们并不担心政府的监管和约束。

总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多头管理既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矛盾,又影响了业务发展的统筹协调,而且还影响了市场秩序,浪费了资源,不利于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也不利于这一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与对策

一、 落实“三定”方案,尽快明确分工,建议由商务部归口管理对外劳务合作。

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该文件同时指出,“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再进一步明确”。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第90项和第186项同时保留了劳动部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权、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权。因此,就规定而言,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问题有待商榷,国务院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分工。

我们认为,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需要来看,对外劳务合作由商务部归口负责比较有利。

首先,商务部组建之前,原外经贸部长期归口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审批,国务院也给出了明确的协调意见,考虑到商务部和原外经贸部在人员机构上的连续性,由商务部归口负责对外劳务合作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分工问题曾提出五点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由经贸部归口管理。在维持这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劳动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劳务输出中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由劳动部归口管理。”显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不包括授予对外劳务经营权。

其次,对外劳务合作与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等业务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在当前条件下,把这些业务统一在一个部门归口负责,利大于弊。目前,我国大多数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由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带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很快,今年的合同额超过了200亿美元。在很多项目上,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是一个整体,有承包工程必然要有外派劳务人员。因此商务部规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自动具有相关劳务人员派遣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要求高于对外劳务合作的资格要求)。将对外经济合作的各项业务统一管理不仅方便企业,而且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对业务本身的发展有好处。

第三,商务部长期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有效的管理方法和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由于“门槛”较高、管理较严,商务部管理的企业绝大多数经营比较规范,市场开拓能力较强,而且企业数量较大。所以,无论从管理者角度看还是从被管理者角度看,商务部都比较适合管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四,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工作,对外劳务合作是对外经济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由商务部统一主管有利于消除多头对外的弊端,并且可以充分发挥商务部对外经济工作的整体优势。

二、逐步统一、加强分工合作的方案。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面临突破性机遇。目前,我国的对外劳务业务只占国际劳务市场的0.87%。我国对外劳务市场有3/4集中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其中新加坡约占1/5,对世界最主要的劳务市场―――发达国家市场的劳务输出不到10%。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的潜力巨大。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我们建议可采取以下步骤,加强商务部和劳动部之间的分工和合作,逐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

首先,劳动部继续对已经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管理,同时停止发放新的境外就业中介许可,以免一些素质较低的企业涌入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增加管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