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第1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优化金融监管是当务之急。中国与美国的金融实务水平处于不同的层次,美国金融业高风险交易品种较多,中国金融业产品创新程度不高,金融业务相对稳健。这也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必要照搬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操作办法,但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设定的相关规则及其优质内核,仍然给我们较大启示,值得我国借鉴。

第一,强化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法案》第三部分第九章“投资者保护与证券规范完善”对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相当完美的制度设计。该章第一节制定了《2010年投资保护与证券改革法案》,作为统领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第二节至第十七节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设立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优化投资者抗风险压力测试规则,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与执行能力,调整与消解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承销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上述规定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优化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规范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能积极借鉴相关规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中介机构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与获取金融信息的便捷性与可靠性。

第二,改革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结构

《法案》针对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数额与发放办法上,赋予金融机构股东更完备的决定权,改组金融机构薪酬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将薪酬委员会委员均设定为机构外部的独立人员。同时,赋予金融监管当局中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的薪酬发放方案的权利。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已经通过上市逐步成为公众公司,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发放方面,理应借鉴上述监管思路,优化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强化独立性与外部性,对巨额薪酬发放方案进行合理监管。

第2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改革 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

一、美国金融改革

(一)法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金融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更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且宣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使其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该法案规定在美联储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关于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准确信息,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专门机构具有独立的人事任免,署长由总统提名任命,并由国会确认。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进行公平借贷监督,拥有检查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并对其实施监管的权力,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均将在其监管范围内。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下设金融知识办公室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

1.金融危机的原因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制定的,在此需要对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所谓冰冻千尺非一日之寒,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其实质原因在于作为美国经济政策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这种治理思想对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滞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一项特定的经济政策往往不能以不变应对经济形势的万变。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归宿和目的”,为实现以高消费带动高增长,美国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消除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投资行业之间的壁垒,推进金融自由化和所谓的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大量产生,其中就包括次级抵押贷款。在房地产市场只涨不跌的神话渲染下,较多信用等级为次级的贷款人通过抵押房产来获得次级贷款来进行房地产投资,贷款机构又以此次级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出售给各类投资者,使得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运转依赖于次级抵押贷款,这种高风险的金融运作,最终由于美国贷款利率的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这样的直接原因,危机爆发。由此,可以发现,由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足,金融机构为了一时的表面繁荣而采取对消费者的不公正掠夺行为,导致金融和经济的长期稳定的难以维持。

2.国对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是建立较早并且比较完善的,已经形成了相关的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消费安全、消费平等和商业行为正当性等方面均有专门法予以规定。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众多,其中最重要的行政机构当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设有消费者保护局;美国国会设立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内部的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另外,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属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被称为美国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其中,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拥有包括立法权、受理投诉权、调查权、行政裁决权、起诉权等权力。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情报,维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解决消费纠纷;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以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等。

3.对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因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由来已久,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咨询法》,1970年制定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的《金融隐私权利法案》,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2009年的《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案》均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一定的保护。2010年依据金融改革法案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宣称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

在美国相当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框架下,仍需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不得不归因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业对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金融业运作具有虚拟性,流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金融消费品具有信息性和虚拟性,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信息流通滞后性和不完整性、金融消费损害的难以预测性和难以挽回性等均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更为被动、权益更容易遭受损失。金融业自身的繁荣依赖于金融消费者的参与程度,一旦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将可能会导致多米诺骨牌式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是欠缺的,制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案是必需。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金融业现状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走的是由封闭向开放的道路,如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和组织,管理上放权让利,由单一的行政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全面启动金融市场,完善分业监管体系,具有扩大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合作,推动混业经营等趋势,我国所进行的金融制度改革同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管制制度的改变具有相似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消费者更倾向于冒险承担未来的不确定,而中国人具有节俭以及未雨绸缪的传统,储蓄型消费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消费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不仅仅限于传统的以生存为目的的消费,更产生了发展型的消费,金融活动已经深入到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人们会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投入金融市场。我国金融市场目前仍在不断的完善中,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时常发生,特别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更需要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立法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别规定,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均仅以原则性的法条要求保护和维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保护制度、救济制度上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而更多依靠民商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限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范围内,欠缺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更不用说金融消费权利保护范围,保护机构或救济途径等。

2.执法和组织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执法职责多由国家各级相关的行政部门履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有国务院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督和管理,通过促进各金融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维护各行业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来说,银监会的职责中较为直接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就是信息披露制度、对消费品种的备案和批准、管理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均属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性质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欠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或救济途径。

我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承担如受理消费者投诉、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的诉讼、通过大众媒体揭露和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职责,然而,同争议解决的其他途径中的主管主体相比,消协拥有的权力相形见绌。我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在现实生活中却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人们在遇到消费纠纷的时候,很少向消协寻求帮助。

3.司法保护

司法救济是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最常使用的救济途径。目前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承担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这对于原本就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承担,金融业相关专业术语晦涩难懂、金融产品多样复杂,普通金融消费者的维权主张更易遭受打击。

三、启示

综上所述,美国在发生金融危机后,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种态度和行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金融危机发生后,众多国家和学者均将关注点集中于在金融监管机制当中寻找危机发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关注是在后危机时代才开始显现,其实,重建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息是恢复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势头的必然和关键。因此,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使其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的解决就迫在眉睫。

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概念。由于我国金融业和金融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属空白,目前适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下,将消费者的概念扩大到金融消费者,使其可以依据该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鉴于金融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权利保护,如金融隐私权,金融机构非法故意或过失泄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等隐私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金融消费者隐私的行为等均属于损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第3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为稳步推进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的改革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努力拼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5490多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广大农村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全面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对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改革提供了机遇和发展空间。2003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思署办发〔2004〕5号)的精神,为扭转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不良状况,我县相应制定出台了《景东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全县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和部分渠道等水利工程进行了体制改革。截止2008年12月31日,我县共完成1座中型水库、8座小(一)型水库的水管体制改革;规范管理了8座小(二)型水库;并将9个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25个;成立用水户合作组织72个。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全县还有近90%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未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工作仍然滞后,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差距还很大。部分乡(镇)和水管单位还存在改革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水管单位定性不准、定编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完整、水价改革执行不好、管理责任不清,工程效益难以发挥的不良状况,水管单位还没有真正走入良性运行发展的轨道。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庞大,覆盖面广,资产构成复杂,管理权责模糊,管理主体缺位,由于产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得不到落实,造成“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全县人民兴修水利、大办水利的积极性;同时,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还造成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有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阻碍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明确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工程运营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一)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经营方式灵活,管护责任落实,安全运行有保障,管理水平提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宜卖不租、宜租不包,宜包不搞协会或委托管理,股份合作的股权要相对集中,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要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兼顾维护好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是要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是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具体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等工程。

四是林场、监狱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时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四)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出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完善管理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六)相关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以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的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属工程所有者所有,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时间要求

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调查摸底、逐步推开、规范运作方式分为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制定出台县级改革方案,并报市级备案;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5月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查缺补漏、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二)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中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乡(镇)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各地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地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市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我县将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商务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移民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尽快组织开展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等工作,以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各乡(镇)领导机构成立情况于10月31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展局、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4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一、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坚持“统一政策、配套改革、分类定位、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力求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引导科研机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投资建立的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机制,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三)基本思路。

1.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定位

本次改革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定位,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改革。按照承担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不同,将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应用开发类3种类型:

提供基础性或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

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可通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方式获得一定发展资金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

以市场为导向,可通过市场规律配置资源并获得利益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

2.改革思路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条件具备的同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科技型企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在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上取得新的突破,建立起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胜劣汰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转向项目经费,科研机构主要通过申请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任务等方式获取政府的资金支持。

二、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内容

(一)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

1.重新核定编制。市编办会同市科技信息局,对定位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的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其所承担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任务,重新核定编制,确定科研、管理、技术支撑、科研辅助等各类岗位的合理比例。

2.市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为主转向以项目经费为主。对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性研究及服务项目的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补助或按照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给予资助。科研事业单位主要通过申请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任务等方式获取政府的资金支持。

3.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制度和雇员管理制度。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后,按照《*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和《*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职员的职位分类、职员聘用、职员聘任、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制度;雇员的分类和配置、工资和社会保障、考核和职业发展,实行雇员管理制度。

在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期间,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原在编人员过渡为职(雇)员或进行分流安置。

4.实行以课题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13号)的规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结合科研特点,实行以课题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

5.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有关出资方代表组成,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推荐院(所)长,审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院(所)长为法人代表,负责科研任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参加理事会,对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进行间接管理。

6.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信息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估,每四年筛选一次。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科研事业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公益类或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序列。

(二)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

1.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通过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过渡到完全市场化运作,成为以技术创新为特点的科技企业。

2.具备条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同步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科研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投资主体的参与,激活改企转制的科研机构,成为新型的科技创新企业。

3.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单位,改企后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市国资委纳入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科研机构改企后国有资产在30%及以下的,同时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阶段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改企和转制一并完成。

三、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保留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39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51号)精神,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进行企业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原则上可继续保留其名称。

(二)税收。

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划转的基准日。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划转按照市科技信息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科信〔*〕235号)确定的*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

(四)产权多元化。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9号)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企转制的单位,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以协议或通过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吸收社会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

(五)土地资产处置。

改企转制单位的土地资产,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98号)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68号),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其土地可评估作价以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企转制后的单位。

(六)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7号)精神,整建制改企转制的单位,在划归市国资委管理以前,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奖励给员工。

(七)净资产处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12号),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改企转制为国有股份在30%及以下的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净资产经评估不足以提取职工安置费的,撤销该科研事业单位,人员由该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深办发〔*〕13号)的规定进行分流安置。

(八)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九)人员分流安置。

改企转制单位的原在编人员,实行企业员工制度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

在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其原在编人员因提前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辞职辞退,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13号)的规定进行分流安置。

(十)经济适用房分配。

改企转制单位*年12月31日前原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购买最后一批定向发售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十一)财政补贴。

参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51号),对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逐年减拨事业费,市财政以补贴的方式,对原属财政拨款的改企转制单位给予3年扶持。3年的补贴额,分别按*年度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数的75%、50%、25%的比例拨付。补贴款项拨至改企转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用于项目资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

(十二)土地使用费、土地年租金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3号),改企转制单位按土地处置方案可维持自用(含划拨)性质的房地产,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免缴5年的土地使用费。改企转制单位租赁国有土地的,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免缴5年的土地年租金。

(十三)相关权益的承继。

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继原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改企转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四、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调整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为确保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市领导分工和机构变动,调整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日常工作。

各科研事业单位原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实施改革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由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情况(人员编制、职位分类、职位设置、原在编人员的过渡、分流安置等)、资产情况(*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等)、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应由该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企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分流安置意见、资产处置意见(*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书、净资产处置意见、不良资产核销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等)以及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落实改革配套政策。

科技、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国土、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统一、配套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

1.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审定科研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任务,为科研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和核定编制提供依据;

2.市编办负责核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编制;

3.市人事局负责审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向职员或雇员过渡、分流安置方案;

4.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清理债权债务,负责批准改企转制单位的资产处置方案;

5.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6.市国资委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改企后的产权制度改革,并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能;

7.市工商局按规定对改企转制单位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8.市地税局按规定对改企转制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金保障。

第5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快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根据县镇两级关于产改工作的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从这次自查情况看,我社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都十分重视,先后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门动员部署会议和推进会、培训会,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改革政策精神宣传;逐步到组摸清核实各组资产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截至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社区集体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基本情况如下:

1.资产总额2,445.65万元。(社区资产总额1,776.48万元,组级资产总额665.97万元)

包括:货币资金296.78万元、应收款项1.00万元、农业资产27.28万元,固定资产2,120.57万元(其中经营性固定资产562.57万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1,558.00万元)。

2.负债总额220.15万元。(社区负债总额220.12万元,组级负债0.03万元)

包括:应付款项55.34万元、专项应付款164.81万元。

3.所有者权益共计2,225.50万元。社区所有者权益总额1,556.36万元,组级所有者权益总额665.94万元)

包括:资本8.98万元、公积公益金2,148.20万元、未分配收益68.32万元。

目前,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部完成,按照程序规定,已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并对清查、核实登记结果进行了表决。

二、主要做法

(一)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工作保障情况

我社区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了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任副组长、村委员***、老干部***和监督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制订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方案》,制订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各项制度,及时召开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

(二)加强培训宣传,营造改革氛围

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培训会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培训会,对各村民组长、党小组长、妇女组长等进行了政策及业务培训。邀请了*****会计师所的****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和实践两方面进行解读,通过公开信、宣传手册、宣传条幅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动员,使老百姓明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程序,从而更好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

(三)组织了四个工作组赴组调查摸底,筑牢基础,按照“五不漏”原则,深入到农户,深入到田间地块,核实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各户宅基地情况和承包耕园地情况、公益设施占地和自留地情况,为下一步确权颁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群众参与,据实确权,坚持原则、群众满意,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坚持了民事民办、民事民定,对产改工作中出现的纠纷矛盾问题,社区及时组织人员对矛盾纠纷进行了调处,调解率达到100%,成功率达到100%,既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确保了农村产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存在问题

(一)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组历史遗留问题多、利益难调和等原因,工作人员有畏难情绪,工作推进较慢;

(二)部分乡(镇、街道办)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仍然承担农村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工作,未严格实行岗位分离。

第6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一、严格执行惠农政策,强化农民负担监管

今年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减负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保减负工作积极稳妥、规范稳定。

一是高度重视减负工作。镇年初及时调整充实了由镇长任组长的减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农经站),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镇政府与村两委及涉农收费部门签定了减负目标责任书,镇人代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了减负工作专题报告,建立了减负工作考核制度。村级财务、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农经管理工作有专人管理、有办公室、有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省市县有关减负文件、会议精神,就我镇农民负担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精心部署。上半年,镇安排财政、农业、农经、林业等部门人员深入各村及相关单位,就村级财务、重点领域涉农收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惠农补贴发放(一卡通)等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

二是规范负担监督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项目和标准,年初都相开了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4/5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半数以上通过)。收费标准、收费行为上按照省人大《条例》和县减负领导组批复文件执行。以镇编制负担计划报县减负领导组审批,并按县批复下达的负担计划分解落实到村、组、户,一个漏斗向下,无添项加码。全镇一事一议筹资424260元,水费222144元。集中规范填写发放《农民负担卡》到户,户不缺卡,卡不缺项,有2019年镇村两级决算报告、2020年预算计划、2020年度农民负担计划分解文件。收取的一事一议及水费资金纳入农经站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涉农收费“公示制”、村级报刊“限额制”、村级“零招待制度”;镇政府及站所、镇直单位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所有收费行为都有市级以上文件依据,并且到镇农经站备案。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发生。各项财政补农资金及时足额打卡发放到农户;未收取农业税尾欠等现象,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及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镇设立村干工资专户,按月“打卡”发放。土地流转方面涉及的承包费和惠农补贴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无单位、部门截留、挪用现象。

三是涉农案件查处及时。减负接待有专人负责、有接待记录。案件查处及时,目前无一例集体、越级、重复上访现象,无发生。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强化三资服务

为扎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我镇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和股权配置为抓手,以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变”改革为动力,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得到预期效果。目前,共清理登记核实村级集体总资产2025万元,界定集体经济成员34368个(9553户),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总额812.95万元,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完成登记赋码颁证,统一悬挂合作社牌子,雕刻合作社印鉴章、办理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手续、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等,登记发放股权证书9553本。“三变”改革入股承接主体10个,入股总额410万元,分红35万元,农民土地入股19086亩,土地入股分红660余万元。

一是成立组织、加大宣传。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开展工作。各村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村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镇村制定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三变”改革等实施方案。相关部门人员全程参与,做好改革具体工作,确保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宣传力度,稳步推进工作开展。利用广播、会议、横幅、标语、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政策,同时分层次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让每位农民群众都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镇多次召开业务培训及调度会,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及时明确操作规程及进度。

二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为确保产权制度改革全镇“一个步调一盘棋”,制定出“镇产权制度改革行事历”,将日程安排到天,各村街严格对照“行事历”日程安排开展工作。开好几个会议。即四次“两委”会议记录、三次村民代表大会及各村民小组会议、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好七个表格。即摸底登记表、经济组织成员汇总表、股东清册(户主签字)及股权情况汇总表、股东代表花名册、证书模板1、证书模板2、股权证书发放登记簿等。做好几个公示公告。即一轮摸底表公示、二轮成员汇总表公示、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公告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公示、关于村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股东清册公示等,同时留存并打印好相关会议、公示公告等图片。及时上报三个请示和合作社章程。即关于要求开展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请示、关于要求核准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关于要求核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请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有股东代表签字),镇党委政府及时做好几个批复。开展好股权设置及折股量化。即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即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可量化经营性资产金额80%按成员个人股量化到个人,20%设为预留机动股。注册登记合作社并颁发股权证书。即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挂牌并雕刻印章,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等。建立股权证书发放登记簿,统一以股份合作社名义发放股权证书。

三是“三变”改革,注重实效。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增加集体收入。砂院村通过竞卖闲置房屋(原村小学)获得28.6万元,再投资入股经营实体大户获固定收益;林业村通过出售原村部获得收益20万;农林村通过市场化规范运作,对集体林场树木进行竞卖出售,获得收益56万元;庙冲村通过流转荒地2亩,村集体投资25万元建成60KW光伏电站,今年又投资5万元将容量增至70KW,年发电收入7万元,此外敬老院租金0.5万元;村和街道利用地处集镇周边的优势,将集体所有的门面房出租,年收入4.2万元;李堰村和长堰村通过盘活集体所有的鱼塘、闲置村小、停车场,对外出租,年收入1.3万元和0.8万元;陡河村、白果村、长冲村建设光伏电站年收益7万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升“输血”质量。以全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为契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合心村利用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入股天祥油茶专业合作社,实现年固定收益5万元;东岗村利用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入股县久久服饰有限公司,年固定收益4万元;李堰村今年利用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入股县健祥杭白菊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年固定收益4万元;白果村、长冲村利用贫困村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分别入股佰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展蓝莓种植、金龙工艺厂发展竹编,年收入3万元;白果村与金龙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40万元,发展花卉苗木,年收入4万元;陡河村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农业、扶贫项目等资金,投资入股板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00余万元,新建蔬菜基地、发展水芹、乌骨鸡、特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和综合种养等项目,2019年获利21万元。农民入股参与分红变股东,同时增加村集体收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全镇13个村从6979户群众中流转土地19086亩,村集体将流转的土地承包给大户种植,农民获得每亩土地固定的收益,获得土地入股分红近600万元,村集体还取得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近10万元。村级在“三变”改革的同时,整理收集好所有出租、出售、发包、转包、投资、入股、土地流转等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是强化督查、严明责任。镇建立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督导制度,由镇主要领导牵头、镇直有关单位负责,主要是监督指导、督查调度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对推进不力的,通报全镇并督促限期改正,确保按期完成。对镇村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各村街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后,向镇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制定了具体的验收考评办法,对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阶段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镇出台了《镇进一步规范村街“三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张办[2018]138号),从票据、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费定项限额等方面入手。电算化运行正常,及时进行软件更新升级,按月报账、结账、录账并打印相关财务报表;三资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手续完善,会计处理与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相一致。村级财务年初有预算计划,年终有决算。积极组织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工作,成立了领导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了相关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2019年3个试点村已产生收益13万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2019年底第三方机构对长堰、长冲村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年初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此外,积极配合市、县脱贫攻坚巡察开展业务,并严格问题整改到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活动正常规范,财务公开及时规范。村级债权债务、集体资产资源核实准确、有台帐,债务逐年减少(其中贫困村债务全部化解到位),严禁新增债务,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依法依程序合理处置村级集体闲置资产资源。

三、扎实推进土地确权,有序开展土地流转

目前各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圆满结束,经营权证、书全部发放到户,县乡村三级确权资料整理归档,顺利通过上级验收。认真做好土地确权整改和纠错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逐项加以研究解决,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全镇无一例越级上访事件。全镇家庭承包农户8552户,承包家庭人口31939人,实测面积37357亩。

我们将村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及发放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分村进行装订、归档,专人专柜保管。今年大户在白果、长冲、东岗、农林等11个村实施油茶、猕猴桃、香榧,李堰等村实施中药材、杭白菊,长堰、、砂院等10个村实施优质稻种植等项目,我们积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向大户的有序流转及合同规范管理等服务工作,目前,全镇已流转土地面积19086亩,占全镇耕地确权面积51%。

四、加强农经自身建设,认真做好协调服务

第7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户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营放活、管理规范、责任落实、功能完善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争取到2012年,基本完成市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确保全市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有利于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既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又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是坚持有利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坚持有利于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改革中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四是坚持有利于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既要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的需要,又要减少财政负担。

五是坚持有利于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既要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我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济局、工商局、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参加,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适用本地实际的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和在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一)灌溉面积一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和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进行改革。

符合标准(三)范围内的新建、在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改革,其改革成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有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转让给个人经营。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转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分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二)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四)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五)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70号)及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六)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底调查阶段,在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年1月至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对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工作步骤

各乡镇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要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8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54-02

1 概况

富阳位于浙江省西北部,杭州市西南面,钱塘江中下游,富春江横贯。区域内中型水库1 座,小型水库150余座,1-10 万方山塘600余 座,堰坝1500余座,灌排渠道900余公里,泵站806 座(装机100千瓦以下的700余座),小型水闸132 座(过闸流量20m3/s 以下的100余座),,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483 处。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富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工程勘测、设计到招标开始至工程完工,实现全过程监管,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规范了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并加强财政资金补助,减轻乡镇、村两级项目法人筹措资金的压力。小型水利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进行日常运行管理,部分构成采用专业维修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护资金由区财政给子补助。由乡镇、街道或村委会负责管护的水利工程,大多对工程维修养护认识不足,缺乏正常管理和维修,日常的维修养护人员较少,维护经费预算安排不足,工程处于失修失管的较多。

2 通过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本次改革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2.1 摸清家底,测算管护费用

在第一次水利普查的基础上,对富阳区的小型水库、万方以上山塘、区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小型泵站、灌排渠道、小型水闸、堰坝、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等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经纬度坐标、建筑物断面尺寸、功能、现状、使用年限、权属等调查明晰并登记造册。根据调查摸底成果,将纳入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按《 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 、《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 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测算管护经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将管护经费财政补助纳入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1 明晰工程产权,实现水利设施价值

通过本次水利体制改革,明确工程产权所有人,出台《 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暂定名)。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区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公示和权证发放工作,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做到权属明确,管理责任落实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工程市场价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2.3 健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从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出发,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富阳区已开始实施的《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申报、审批、勘测、设计、招标、建设管理和标后监管等建设行为,明确各方建设职责。

2.4 建立与完善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

破解长期以来工程建成后缺乏有效管护,工程带病运行的状况,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专职管理单位或专人进行建后管护工作;大力推行管养分离,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管护市场,扶持水利工程管护企业发展,明确管护资金来源,发挥水利工程长期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今后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提供依据。

2.5 探索小型水利设施经营形式多样性

一直以来,水利工程投资以财政拨款补助为主,除了电站等以经济效益为三的硕目外,民间资灰投气较少,加上部分水利设施资产产权界定不清、使月权不明.受益范围模权,民间资太投资小型水利工程的意愿不大‘本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将按照‘・ 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积极探索民间资本投资水利设施的多样性经营方式,进行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关系,实现水利设施权、责、利相统一。

3 改革思路

3.1 指导思想

在全区建立建设高效、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发挥,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加快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

3.2 基本原则

3.2.1 合法原则。改革必须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改革工作。

3.2.2 社会效益优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在确保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引进币场机制,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2.3 全域开展,试点先行。从建设到建后管护,全区各类型小型水利工程全面开展体制改革。选取试点乡镇和试点项目,由易到难、从简到繁和由点到面的推进改革,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3.2.4 明确产权,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按工程性质、规模和工程建设投资构成划分产权;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领域。

3.2.5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又要确保管理体制太身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3.3 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3.3.1 目标任务:按“一年试点、三年推广、五年基本覆盖”的进度要求,根本性扭转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清、建管责任缺失、管护投入缺乏的局面。到2019 年基本完成纳入运行管护改革范围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

3.3.2 实现途径:统筹规划,制定改革方案,分类型、分阶段逐年推进。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领体制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科室为成员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来统筹、协调和推进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并将改革的具体任务按职责分解到各职能科室。

4 改革内容及对策措施

4.1 改革内容和对策措施

4.1.1 确定建设主体,规范建设管理

①改革范围:区域内建设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

②改革措施:出台《 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暂定)。

③解决的问题:解决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主体缺位,政府部门承担建设职责的难题,进一步理清和规范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职责。

4.1.2 确定工程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①改革范围:区域内的小型水库、万方以上山塘、灌排机埠、灌排渠道(岩石岭总干渠和皇天毗南、北渠道除外)、小型水闸、区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堰坝和日供水100Onl ’以下农村供水工程。

②改革措施: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年限和权属,出台《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暂定名),需移交的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确权发证,确定工程产权所有人、使用权所有人和收益权所有人,做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明晰。

③解决的问题:解决小型水利设施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不明晰的状况。

4.1.3 健全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大力培育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市场

①改革范围:区域内的小型水库、万万以上山塘、灌排机埠、流量0.1m3/s 以上的灌排渠道(岩石岭总干渠和皇天贩南、北渠道除外)、小型水闸、区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堰宽5 米及以上的堰坝、日供水1000吨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

②改革措施:建立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产权所有人负责,设施受益人落实工程管护,承担管护职责,筹措管护资金。出台《 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暂定名),建立绩效考核与资金奖补挂钩制度,区财政对小型水利设施长效管护的资金奖补支持力度,与小型水利设施长效管护绩效考核挂钩。

③解决的问题。解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难落实和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市场培育的问题。

4.1.4 创新小型水利设施经营形式多样性

①改革范围:各类小型水利工程。

②改革措施:通过明确工程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办理相关权证,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可以独立出资的形式进行建设,也可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建设获得对应的产权、使用权或收益权,并为权属进行交易、转让创造条件。

③解决的问题:解决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由政府、乡镇和集体经济买单,因建设项目资金短缺而无法或暂缓实施,影响产业发展的情况。

4.2 改革实施计划

4.2.1 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在第一次水利普查的基础上,将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调查摸底和核实,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4.2.2 制定相关改革办法和制度

出台《富阳区少里水利二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和《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富阳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笙实施万案》 等改革政策。

4.2.3 选定试点乡镇和试点项目

结合富阳小型水利工程量多面广,类型多的情况,合理选择试点乡镇和试点项目及试点的改革内容,为改革摸索经验。出台《 富阳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用水利工匠证来实施,效果良好,给建设管理改革打下了基础。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再试点。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为探索实践,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选取洞桥镇镇为改革试点单位,这个乡镇的小型水利相对较全,工程类型基本涵盖改革范围,有利于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

5 保障措施

5.1 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机构

富阳区高度重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荃工作,将成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林)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运休办、水利水电局、环保局、开发区等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水利水电局。区水利水电局已成立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科、规划科、建设科、防汛办、监管中心、岩石岭管理处、富春江管理处、皇天贩水利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重点商讨确定改革内容和改革实施方案,召集各乡镇(街道)水利员征求改革实施的意见。

5.2 推进工作进展,组织分工明确

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工作安排,督查工作进度。区水利水电局负责改革的具体工作,各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头负责相关改革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负责配合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权属公示、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区级统招统管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乡镇、街道统招统管项目的管护方案编制、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通过招标方式明确两家技术支撑单位,参与体制改革工作的全过程,负责工程定位和量测、权属调查和公示、权证制作、图件绘制、管护经费测算、材料整编和改革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

5.3 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改革进展

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所需资金由区水利水电局商区财政局,在每年的水利资金中预算安排,区级统招统管的管护项目区水利水电局下属岩石岭、皇天坂两个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招标,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户,管护资金由区财政拨到两个管理处专户后直接支付;由乡镇、街道统招统管或村级管理的管护项目,区水利水电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补助。

5.4 技术力量强大,技术人员充足

通过招标,两家技术支撑单位中标后,配合本次改革进行水利工程摸底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区水利水电局各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类型项目的具体改革事项,各乡镇、街道的水利专管员和村级水务员参与改革工作。

5.5 利用媒介力量,营造宣传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工作简报等媒介,召开动员会、座谈会、推进会等方式,分析改革的利弊,提高各乡镇、街道群众对改革创新的认识。形成全区上下关心、支持、⒂胄⌒退利工程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推动改革深入开展。

第9篇: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湘东区位于我省西部,地处赣湘交界边境。全区总面积858.76平方公里,总人口40.9万。近年来,我区始终坚持“水利就是最大的民生”理念,不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向上争取各类水利资金4.56亿元,区本级财政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初步取得了改革的新成效,逐步形成了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惠及民生的水利发展新格局,有效推动了农业农村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基本情况

湘东区位于赣湘交界的渌水河上游,全区已建成各类水利工程6283处,分别是国家小(一)型下石陂水库等5座、小(二)型水库62座,中小河流及其堤防9处,小型水闸210座,山塘5044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330处,小型水电站32座,小型泵站317处,中小型灌区274处,形成了防洪、灌溉、发电、养殖、供水、抗旱等水利工程体系。长期以来,我区小型水利工程一直处于管理人员不够、管理经费短缺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运行安全及效益的进一步发挥。为改变这一状况,破解水利发展难题,我们积极深化推进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做了些工作,改革成效逐步明显。

二、 主要做法

我区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以逐步实现“建、管、用相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为目标,积极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领导高位推动促落实。强有力的领导,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我区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到区政府科学发展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多方开展调研和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路线图,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向前推进,并坚持一个阶段一个重点,一个工作一个专班的工作机制。

(二)宣传形式多样造氛围。及时制定了宣传方案,统筹整合了宣传力量,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召开会议、粘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以及电视台、湘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对东桥等地已改革到位的工程及时将产权情况及资金筹措使用情况向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为改革营造了舆论共同关注、群众共同参与、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联动清产核资作保障。以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联合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委托萍乡市水利勘察设计院编制了《湘东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方案》,以区级牵头、乡镇为主、村组配合的三级联动方式,在水利普查资料的基础上,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核实,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主体,实事求是评估工程资产,公示确认后,核发产权证,确定管理模式,实行群众参与的阳光改革。

(四)完善四种机制促长效。一是出台了管理运行机制。印发了《湘东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湘东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考评办法》,建立了较完善的运行机制。二是落实了常态管护机制。制定了管护办法,聘请了管护人员,签订了管护合同;落实了管护补助资金,确保了资金发挥最大效应。三是建立了督导推进机制。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项目建设同时安排、同时推进、同时检查,及时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利,进度滞缓的,采取区领导约谈、现场督导、召开促进会全力推进。四是建立了台账管理机制。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资产实行一本台帐管理模式,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规范操作。

(五)发挥示范引领促平衡。东桥镇作为我区改革工作的重点乡镇之一,区乡组织了强有力的工作组,从借鉴摸索试点中取得了好的成绩。如:东桥镇南岸村用水户协会采取“水厂+协会+用水户”的管理模式,由水厂对协会供水,协会对用水户进行管理,协会对用水户收取一定的水费作为灌区维养基金。东桥村拍卖农饮工程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模式,该村通过经营权拍卖,由承包人对其进行优化管理,全面实行节约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南岗口水电站经营权转让的管理模式。水库控制流域面积55平方公里,水库总库容395万立方米,装机容量510千瓦,通过水电站经营权转让,电站效益显著,更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我们将此做法进行了全区推广,使进度慢的乡镇迅速赶上来,确保了全区改革“一盘棋”。

三、成效及体会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湘东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步。全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6283件,其中:水库67座、人饮330处、小型水闸210座,水塘5044口,灌区274个,小型电站32座,小型泵站317座,中小河流堤防9处。工程产权基本明晰,造册登记列入改革工作的6283个水利工程,发放产权证5655份,发证率达90%。我们改革的体会是:

(一)改革推进必须政府主导。只有领导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民生出台相关政策及机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宣传改革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改革精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为此我区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结合区委、区政府主导的“三八民生保障工程”活动的重点内容来抓落实,将改革工作的成败作为检验落实此项活动的重要工作来推进。

(二)制定方案必须体现民生。思路决定出路,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确定出一个好的改革方案,改革工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方案的制定必须始终围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围绕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晰,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这一目标,科学制定方案,由点带面,有序稳步推进改革。为此我区在改革中充分发动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政策,使改革真正体现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