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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税体制改革精选(九篇)

新财税体制改革

第1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创新与规范化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不断完善财政政策和制度机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尤为重要,而整个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应当站在不同角度用不同的策略去进行创新优化,进而创造出良好的财政税收环境。当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有诸多问题,例如财政税收控制管理力度不够,财政税收监督监管的问题等,在当前时展的背景要求下,我们必须站在大局的角度,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实现健康稳定的财政税收发展,不断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改革。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当下,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有尚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利用不合理的财政税收资源,这些问题都从多方面制约着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发展,甚至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当从不同角度出发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及时发现财政税收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且及时进行改革,真正实现全方位的财政税收管理[1]。

(一)财政税收控制管理力度不够

对于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控制与管理应当从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让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更加稳妥,进而确保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2]。相关管理人员能够贯彻落实行政管理以及业务的总体战略,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模式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创造更加良好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环境。而当下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相关的原则性问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并未深入贯彻,也没有切实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整个财政税收管理过程显得相对松散,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果也相较低下。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树立起良好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确保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相关管理控制的标准。

(二)财政税收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进行财政税收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从不同的管理监督机制出发,以实际情况为基础推行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与优化[3]。而我国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运行却并非如此,很多财政税收管理队伍尚未稳定,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十分匮乏,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在进行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让整个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具备良好的规范性,确保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受到实时的监督与监管。

(三)财政税收民主管理缺乏完善

在进行财政税收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将政务情况进行公开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充分透明的政务工作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4]。当下,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还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优化,进而为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民主理财以及财务公开等制度应当作为财政税收工作民主管理的出发点,依然要以实际国情为基础来稳步创新财政税收体制管理工作,实现财政税收工作的综合性管理,将民主的管理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将民主管理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的要点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还需要我们站在不同的财政管理思想角度,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创新[5]。

(一)积极建立分级分权财政机制

想要实现财政税收体制的优化就必须要通过改革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分级分权管理,这样才能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只有积极的建立起分级分权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才能够为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优化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要将分级分权制度与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改革紧密连在一起,正面当下财政税收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足,用分级分权管理去有效应对,才能够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符合整个财政税收综合控制管理的标准。同时,要以财务管理的压力控制为出发点展开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将统筹管理的力度不断强化,确保财务管理的压力能够被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效的应对,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科学合理的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二)健全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系统需要不断健全,以满足转移控制管理的需求,创新优化支付方式。财政税收支付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以稳定、可靠的资源为基础,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确保支付功能可以满足各种财政税收工作的需求,助力财政税收工作的创新,使财政税后资金的综合利用水平得以提升,打下良好的合理配置财政税收资源的基础。健全完善转移支付体系还需要依据税收支付的总体结构,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建立增值税分享制度,以资金分配体系的管理要求为标准来创新建设财政税收体系。

(三)创新财政税收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财政税收体制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切实有效的责任制度去进行维护,并且以财政税收支付模式的需求为标准[6]。创新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让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关于财政税收的监管力度,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逐渐的规范化,全方位的创新财政税收的控制和管理。改革应当站在宏观管理的角度去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改革,只有从制度方面进行创新才能够实现整个财政税收工作的创新,在进行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把控好大局观,确保对于财政税收的改革能够满足各项服务管理的需求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此外,财政税收的优化管理还要与制度体系建设紧密关联在一起,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也预示着我们应当在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创新的同时建立其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为财政税收优化控制提供保障。

三、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策略

面对当下的经济新常态的财政税收改革工作,我们还应当从管理模式的角度出发,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将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水平进行逐步提升,创造良好的各种制度规范化运行环境。在整个过程中,综合控制管理是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拥有良好的综合管理控制是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的前提条件,财政税收规范化管理还应当与管理模式的创新与优化紧密结合在一起,推进财政税收的长效发展。

(一)财政税收支出管理规范化,创建财政税收支付新环境

我们要站在不同角度去应对财政税收支出规范化管理中的各种问题[7]。首先,我们要高度融合财政税收支出管理与支付环境,制订出一个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战略目标,深入贯彻到财政工作的各项细节中去,让财政税收的收支管理在规范化发展的大环境下进行。其次,要对自主性财力在财政税收规范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的分析,积极推进自主财力控制,创造良好的财政税收预算资金管理工作氛围。最后,还要充分融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与财政税收模式优化,建立起良好的战略管理环境,进而不断地推动财政税收综合性控制工作,并且要不断加强对其的引导,确保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积极稳定的进行,确保财政综合控制管理的要求能够被财务模式满足。

(二)解决财政收支矛盾

对于财政收支之间存在的问题,在推动财政税收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应对,针对性的控制和管理财政收支工作的实施,进而确保相关的运行需求可以被财政收支所满足,不断提升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水准,保障新型管理模式的形成以及创新。在进行财政收支管理的过程中,财政模式的控制应当是整个工作的出发点,以此为基础来推动整个财政税收的各项优化工作的开展。加强财政收支两方面的工作,用增收模式来带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当具体分析相关的债务状况,并针对性的建立起健全的管理机制,将控制债务的能力进行提升,让每一种税收类型都能够形成与其相对应的收支渠道,全面的推进财政税收工作,逐步实现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确保能够高效的控制财政税收的运行。最后,确保财政税收体制的可行性应当是财政税收规范化进程中的重点,因此,要保证征缴力度以及方法,确保能够与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接轨,建立起一种多元化的管理方式。

第2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改革与创新

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体制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如何进一步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税收体制改革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平衡、加强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秩序的稳定,能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同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历程

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1.财税管理难以控制

在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管理人员受业务、行政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对有关财政税收管理的难以有效控制和管理,甚至有的不能坚持原则,不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上。加上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许多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往往会造成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监督监管不够到位

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削弱了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撤并,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不少地方存在着没有设立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没有落实专门的管理经费,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问题。

3.民主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就是这一制度的关键内容。

实际上,许多地方和单位虽然成立了民主理财领导小组,但成员大多不是经过民主选举的,而是领导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4.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财政税收管理的性质要求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实际上大多都是指派兼职的。每逢更换领导,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也跟着更换。甚至有的地方在选派财政税收管理人员时,根本不从工作实际考虑,往往只凭个人感情与好恶去办。

5.资金效益有待提高

目前,有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措施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如有的地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只是将收入资金和支出资金简单分开拨付,实际上仍然是收入、支出一条线运行,加上一些专项资金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层层拨付,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分析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改革发展需要,与各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规范合理、持续稳定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

在合理设定政府层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以及收入权力和收入能力,一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政府收入比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二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三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财政权力,逐步从财力性财政分权体制向制度性财政分权体制过渡。

2.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水平适中、税负结构公平合理、主体税种设计科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一要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确定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规范政府性收入、取消体制外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要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力争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向间接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有效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三要加快增值税转型,及时开征物业税,合理设计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合理搭配、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科学的中央、省(市区)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

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适当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合理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公式化资金分配制度。

4.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分离、国家中长期预算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的新型复式国家预算体系和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

要扩大国家预算覆盖范围、健全完善复式预算体系。国家复式预算体系应该包括经常性预算、资本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尽量把政府的所有涉及财政性收支的活动纳入预算管理的框架之中。

5.财税改革要在制度上实现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一直是制约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羁绊。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劳动热情被充分激发,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下调,给农业生产降低的生产成本,在免除农业税等税收项目外,在水手结构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必由之路。通过适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合作扩大生产是有效手段。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不仅仅加强了地方财政税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施加有力的宏观调控。不论在什么时代,人们都会关注体制方面的改革工作,积极的落实制度革新工作,能够显著的带动经济的进步,带动社会的发展。确保中央和区域的机构之间有效的协调是创新工作的关键着重点。

四、结论与建议

当前,我国继续处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我们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此财税改革必须由“放权让利”走向“制度创新”;同时,财政职能的转换必须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同步进行;另外,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收入机制必须规范化,正确处理财政与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我们才能做好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与改革,以跟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的步伐。(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少杰.应对当下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效应及选择[J].求是学刊,2009.

第3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82-01

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取之于民,并用之于民。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财政税收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点,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和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1 财税管理难以控制

在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管理人员受业务、行政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对有关财政税收管理的难以有效控制和管理,甚至有的不能坚持原则,不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上。加上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许多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往往会造成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 监督监管不够到位

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削弱了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撤并,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不少地方存在着没有设立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没有落实专门的管理经费,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问题。

3 民主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就是这一制度的关键内容。实际上,许多地方和单位虽然成立了民主理财领导小组,但成员大多不是经过民主选举的,而是领导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4 规范化转移支付有待加强

大量事实一再证明,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资金来往是出现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周期长、资金使用率低、贪污违纪现象多发的地方。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进行支出的具体管理。中央已经通过分税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减少了纳税部门偷税漏税的途径,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来协调我国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个财政平衡。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构成我国转移支付的三大部分。在这当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存在着需要尽快改善并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的资金比例在转移支付总量中所占比例过高,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带有明显的有利于地方的倾向,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很小,它主要能够反映地方财务均等平衡的状况,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额度高是正常的,但是比例过于悬殊就不利于经济的平衡发展,税收返还额度在成一定的比例增加,也使某些经济现对落后的地方社会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其次,在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监管制度,这也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频发支出不透明、财政截留、现象的一大因素,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财务问题由于从支出项目繁杂、设计部门较多,核查起来十分困难,因此,要在转移支付的源头把好。

5 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近十二年来,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3年,农业税等农村不合理收费被取消,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但是乱收费现象的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税制改革的成果,这里面的一大原因就是行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地方大量的公务员队伍还没有进行有效地精简,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将各种税费摊派到百姓头上。这种现象在县级以下财政管理中屡见不鲜。稳定的税收来源受到抑制的同时,应当在财政监管加大力度,不允许县级以下政府的财政支出向官僚本位主义倾斜。应当想尽办法使得不在位的公务员不成为财政的负担。否则,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就得不到有效的根治,还会变本加厉、循环往复。不仅不利于个地方的经济建设和财政平衡,严重的还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损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进一步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建议

5.1 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不仅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也是通过改革整治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中诸多漏洞的手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目的在于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比例、依据当前情况,应当适当加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强化政府财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加强统筹管理,减少财务问题,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的压力,配合行政改革中人员精简的客观要求;还要对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进行必要的规范,既赋予足够的财政权力,也要控制过度的财政自由,使得地方支付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加速进行。

5.2 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合理搭配,形成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分享制度,从而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体系,从而逐步改变目前从基数法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与转移支付水平的方。

5.3 财税改革要在制度上实现创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一直是制约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羁绊。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劳动热情被充分激发,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下调,给农业生产降低的生产成本,在免除农业税等税收项目外,在水手结构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必由之路。通过适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 合作扩大生产是有效手段。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不仅仅加强了地方财政税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施加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是永不过时的话题,制度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一再被历史证明。 加强中央管理和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5.4 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第4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对现行体制的设计理念、原则等做重要改造,还是在现行体制基础上的局部微调?

笔者认为,自1994年开始奠定的现行财税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基本适应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的方法论,以现有体制框架为基础,以解决现有体制中不利于科学发展、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不利于明晰政府与市场界限、不利于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等问题为抓手,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目标,着力推进。

这就要求,新的财税体制应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之下,有效且公平地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改革应强化“财政统一”的理念,让财政部门将有关政府收支的事情统一管起来,以此为基础,加强人大和审计部门对于全口径财政收支的审批和事后审计。改革的重点领域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以增加国企分红为前提,

以非税收入为重点,降低宏观税负,增强财政收入体系的调节功能

按国际可比的全口径核算,我国的宏观税负占GDP比重已在35%左右。宏观税负中,各类非税收入占45%左右;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比重过低,财产税几乎空白,资源、环境税负较低,同当前资源、环保和收入分配领域的形势不相称。

社会上对此反应强烈,“反税主义”思潮泛起,深度影响下一步的财税改革。

考虑到我国仍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与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双碰头”的独特发展阶段,而税收收入的增速却呈下降态势,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稳定现有的财力规模为基本出发点。

为此,应恢复1994年之前的做法,大幅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比例并纳入公共财政,其中一部分专项用于社会保障,另一部分作为推进若干领域结构性减税的资金支持。结构性减税的重点是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或取消或并入各类税种,大幅降低非税收入比重。

税制改革方面,应加快推进“营改增”,实现全行业和全区域覆盖,同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转型改革,真正落实消费型增值税;开征环境税、提高资源税税率并增加覆盖范围,获得资源、环境领域的双重红利;同步推进征管能力建设和税制完善,着力推进以免征一定自住面积为前提的房地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制建设,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同时要清理整顿各类以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出台的税收优惠,通过税制合理化减少税收扭曲。

构建以市政债为主体的

公共投资筹资体系

近年来,地方政府逐步发展出“土地财政+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机制,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其负面作用日益凸显。

首先,正常的预算管理制度无法管理这类体外循环资金,进而导致城市建设行为缺乏必要的公共约束,浪费、腐败以及好大喜功的市政建设难以避免。其次,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融资平台运转的基础,但地价、房价不断攀高的现实极度恶化了收入分配,高收入人群的投机性或投资性购房更是加剧了社会分裂。其三,未来以环境、水利为主体的公共投资难以像现在这样产生显性回报,这一融资机制未来也难以维持下去。

如何处理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又如何满足未来地方政府的建设资金需求问题,是当前影响宏观经济稳定的突出的制度性问题,争议非常大。

考虑到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仍将持续,但现有“土地财政+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机制负面作用凸显且难以持续,笔者认为,需要重新构建“市政债+政策性金融”的公共投资筹资制度。在规范已有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地方融资平台的基础之上,采取由中央确定总盘子基础上的市场调控性地方债制度,正式启动省级和县级政府在公开市场捆绑发放地方债,市级政府独立发行市政债。继续发展政策性金融为基础设施建设筹资。在债务明晰化之后,应探索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制度建设。

以法治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完整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财税体制的基础,只有管理程序科学合理,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合理。概括而言,当前预算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完整性、透明度离社会期望差距较大,预算立法、执法严肃性不足。这一方面导致人大和社会各界无法有效发挥全面监督功能,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在深层次上影响了财税改革的进程。

改革的方向是以法治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完整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即预算权力的配置、制度设计应科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过程应依法规范;预算报告应包含所有的政府收支信息,并按照便于分析、审批的要求编制好,完整、透明地展示政府的财务信息。

首先是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加强完整性。在现有四本预算(编者注: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综合预算;应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时独立编制资本与债务预算,强化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管理;逐步编制税式支出报表,探索建立中期预算框架,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从存量上全面深入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

其次是采取限定范围、抓住热点、分块推进的方式,大幅增强预算的公开透明。

第三是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科学慎重地立法,实现预算法治。

最后是加强人大等部门的预算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支出的事后监管,弱化事前审批。尤其应大力增强审计部门的能力建设,增加其权限,充分发挥其对于财政资金的合规性、使用绩效的事后审计功能,以此为基础可弱化对财政资金的事前审批,提高效率并减少腐败。

改进财力分配、事权划分、

转移支付方式,稳定财力分配格局,增加中央支出责任

对于当前我国财政体制的主要批评是:中央事少钱多,地方事多钱少。但如果同美国、德国、日本等大国比较,我国公共财政的中央收入比重、支出比重都是最低的。较为独特的是,我国转移支付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37.4%,远超其他国家。总体而言,我国的财政关系是中央钱不多,事少,人少;转移支付比重过大,专项过多且管理混乱,制度设计不合理。

改革首先要解决的是“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的中央、地方财力分配问题。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较现实的还是维持当前总体财力“五五开”的基本格局,以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改进分配方式来弥补营业税消失后的地方财力缺口。具体建议是将国内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但分配依据除地方本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之外,还应将其常住人口指标,甚至包括节能环保指标加入综合考虑,以重构地方政府发展激励。一些人所建议的房产税、零售税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或远水解不了近火,或存在重复征、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都不符合中国实际。

第5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乡镇 财政体制

行政发展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成果以及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农民收人持续增加。按不变价格计算,1978-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增长率达15.6%0}’}到1985年以后,农民收人的增长速度急剧放慢。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公报,“七五”时期(1986-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实际增长率为4.2% ,“八五”时期为4.3%,“九五”时期为4.7% 0 1989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竟出现负增长,为一1. 6 % o X27 c r9a)影响农民收人增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莫过于农民负担过重。实际上,1980年代后期开始,农民负担逐步增加。1990年代,农民负担总体呈上升趋势,基本在高位运行,农民负担年均增长幅度一般都超过同期农民收人增长幅度。

1994年农民负担增长幅度更是高出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幅度12.6个百分点。f31 c }s}面对日益突出的农民负担问题,中央政府采取了不少严厉的减负措施,但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农民负担过重,极大地妨碍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农业经济滑坡、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农民生活困难、城乡差别扩大等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某些地方,一些农民不堪重负,被迫背井离乡,甚至出现自杀等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农民负担过重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引发了农民对农村基层政府的不满情绪。农民拒绝交纳税费、抵制政府工作、集体上访等对抗性行为屡有发生。很明显,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种种问题已经危及农村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出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重要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举措。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从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取消、二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等。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4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果。通过农村税费改革,用税来代替向农民征收的各种收费、集资和摊派,用税法来规范农村的分配关系,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有利于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各地试点情况表明,农民负担减轻幅度一般都达到30%。明显改善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和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初步达到了“减负”、“规范”的目的,但是农民负担的减轻意味着乡镇政府收人的减少,农村税费制度的规范意味着对乡镇政府收取税费行为的制约。这对乡镇财政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一是扩大了乡镇财政缺口,加剧了乡镇财政危机。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财政已经存在较大缺口,当时可以通过税外收费、借债等途径解决。统计数据表明,从1996年到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中,超过30%的收人是乡镇自筹、统筹资金。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为1026.65亿元,其中自筹、统筹资金达403.34亿元,占39.29%。4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屠宰税,又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这样,乡镇政府财政收人中,税收没有太多增加,甚至逐渐减少,而原来可以纳人乡镇财政收人的统筹费等又被取消,乡镇财政收人大大减少,乡镇财政缺口迅速扩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解决乡镇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增加了转移支付金额。2001-2004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金额分别为33亿元、245亿元、305亿元、396亿元。尽管

[1] [2] [3] [4] 

如此,乡镇财政缺口仍然很大。二是乡镇债务偿付能力大幅度下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背负沉重债务。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认为,如果采用中间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不会低于亿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应突破亿元。湖南桃源县o个乡镇总计负债.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近万元,最高的达万元。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化解债务的能力已经不足。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偿付债务的能力大大降低,沉重的债务带来的问题和矛盾更加尖锐。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客观上加剧了乡镇财政压力,使原本十分困难的乡镇财政雪上加霜,难以为继。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危机降低了乡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少乡镇尤其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乡镇,基层政府根本无力或难以满足农村庞大的公共需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保健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危机影响了乡镇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和行政管理活动,可能引起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危机。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财政体制创新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乡镇财政压力增大和潜在的行政管理危机,使农村税费改革进人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在目前的财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要么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严重制约乡村正常运转;要么让乡村正常运转,牺牲农村税费改革,加重农民负担,让改革走回头路。I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转移、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新动向。有些地方,乱收费由农业税费向行业税费转移,如对农民建房收“空间占用税”,巧立名目变相提高学杂费。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强迫提供服务”,美其名目“有偿服务”,如强令农民购买质次价高的果树苗,通过代办保险从中牟利。有些地方克扣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补助金等。诸如此类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不禁令人担心农村税费改革陷入“黄宗羲定理”。

农村税费改革的困境,究其缘由,首先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本身的局限。政府财政是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统一,农村税费改革属于财政收人方面的改革,规范的是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财政收人的数量、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乡镇财政支出没有全面、系统的改革和调整。即就是在财政收人内部,税费改革也只是财政收人改革的部分内容,也没有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税制和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说明,要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必须同时进行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完善基层政府收人结构。归根到底,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必然是财政体制创新,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体制创新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也是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必要保证。

农村税费改革是财政体制创新的开端和有机组成部分。财政体制创新之所以必要,不仅仅是为了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根本理由在于消除现有财政体制的弊端。现行财政体制是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本身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成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税制基础上的财政体制显现了新的问题。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总收人的比重大大提高,同中央财力集中度提高相一致,省级财政相对于市级财政,市级财政相对于县级财政,县级财政相对于乡镇财政,财力集中度不断提高。财力向上集中,而事权、财政支出责任并没有发生同向变化,甚至反向下移。县乡财政收人功能、财力逐渐减弱,但财政支出功能日益增强。县乡政府在提供维持性和社会福利性公共物品方面承担着更大的作用,在提供与基层民众权利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功能方面比任何层级政府发挥着更大的作用。L这样形成县乡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之前)事权与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的不对称。按理,财政转移支付可以缩小,乃至解决不同级政府间、不同地区间财政的不对称。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够完善,使地区间的财政差距、基层政府财政的不对称难以有效解决。另外,上级政府可以通过上收财力和下放事权来转嫁财政负担。乡镇财政处于国家财政体系的末端,承受转嫁的上级财政负担,无法将自己的财政负担在财政体系内部转嫁,通常的做法就是向农民伸手,解决财政困难。通过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村基层政府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困难,以至于农民负担过重的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了。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病远不止这些,但是已足以说明必须进行新的财政体制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财政体制创新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第6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行政发展

[摘要】2000年以来,从减轻农民负担入手的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减轻了农民负担,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增大了乡镇财政压力。改革的局限使农村税费改革面临困境,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趋势是财政体制创新,财政体制创新的核心是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乡镇行政发展是财政体制创新的逻辑要求与必要保证,乡镇行政发展必须考虑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与国家总财力的关系。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成果以及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农民收人持续增加。按不变价格计算,1978-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增长率达15.6%0}’}到1985年以后,农民收人的增长速度急剧放慢。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公报,“七五”时期(1986-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实际增长率为4.2% ,“八五”时期为4.3%,“九五”时期为4.7% 0 1989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竟出现负增长,为一1. 6 % o x27 c r9a)影响农民收人增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莫过于农民负担过重。实际上,1980年代后期开始,农民负担逐步增加。1990年代,农民负担总体呈上升趋势,基本在高位运行,农民负担年均增长幅度一般都超过同期农民收人增长幅度。

1994年农民负担增长幅度更是高出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幅度12.6个百分点。f31 c }s}面对日益突出的农民负担问题,中央政府采取了不少严厉的减负措施,但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农民负担过重,极大地妨碍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农业经济滑坡、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农民生活困难、城乡差别扩大等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某些地方,一些农民不堪重负,被迫背井离乡,甚至出现自杀等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农民负担过重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引发了农民对农村基层政府的不满情绪。农民拒绝交纳税费、抵制政府工作、集体上访等对抗性行为屡有发生。很明显,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种种问题已经危及农村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出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重要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举措。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从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取消、二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等。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4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通过农村税费改革,用税来代替向农民征收的各种收费、集资和摊派,用税法来规范农村的分配关系,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有利于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各地试点情况表明,农民负担减轻幅度一般都达到30%。明显改善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和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初步达到了“减负”、“规范”的目的,但是农民负担的减轻意味着乡镇政府收人的减少,农村税费制度的规范意味着对乡镇政府收取税费行为的制约。这对乡镇财政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一是扩大了乡镇财政缺口,加剧了乡镇财政危机。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财政已经存在较大缺口,当时可以通过税外收费、借债等途径解决。统计数据表明,从1996年到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中,超过30%的收人是乡镇自筹、统筹资金。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为1026.65亿元,其中自筹、统筹资金达403.34亿元,占39.29%。4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屠宰税,又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这样,乡镇政府财政收人中,税收没有太多增加,甚至逐渐减少,而原来可以纳人乡镇财政收人的统筹费等又被取消,乡镇财政收人大大减少,乡镇财政缺口迅速扩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解决乡镇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增加了转移支付金额。2001-2004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金额分别为33亿元、245亿元、305亿元、396亿元。尽管如此,乡镇财政缺口仍然很大。二是乡镇债务偿付能力大幅度下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背负沉重债务。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认为,如果采用中间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不会低于6000亿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应突破10000亿元。5湖南桃源县4o个乡镇总计负债11.4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近2900万元,最高的达10933万元。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化解债务的能力已经不足。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偿付债务的能力大大降低,沉重的债务带来的问题和矛盾更加尖锐。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客观上加剧了乡镇财政压力,使原本十分困难的乡镇财政雪上加霜,难以为继。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危机降低了乡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少乡镇尤其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乡镇,基层政府根本无力或难以满足农村庞大的公共需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保健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危机影响了乡镇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和行政管理活动,可能引起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危机。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财政体制创新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乡镇财政压力增大和潜在的行政管理危机,使农村税费改革进人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在目前的财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要么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严重制约乡村正常运转;要么让乡村正常运转,牺牲农村税费改革,加重农民负担,让改革走回头路。i7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转移、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新动向。有些地方,乱收费由农业税费向行业税费转移,如对农民建房收“空间占用税”,巧立名目变相提高学杂费。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强迫提供服务”,美其名目“有偿服务”,如强令农民购买质次价高的果树苗,通过代办保险从中牟利。有些地方克扣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补助金等。诸如此类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不禁令人担心农村税费改革陷入“黄宗羲定理”。

农村税费改革的困境,究其缘由,首先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本身的局限。政府财政是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统一,农村税费改革属于财政收人方面的改革,规范的是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财政收人的数量、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乡镇财政支出没有全面、系统的改革和调整。即就是在财政收人内部,税费改革也只是财政收人改革的部分内容,也没有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税制和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说明,要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必须同时进行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完善基层政府收人结构。归根到底,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必然是财政体制创新,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体制创新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也是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必要保证。

农村税费改革是财政体制创新的开端和有机组成部分。财政体制创新之所以必要,不仅仅是为了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根本理由在于消除现有财政体制的弊端。现行财政体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本身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成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税制基础上的财政体制显现了新的问题。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总收人的比重大大提高,同中央财力集中度提高相一致,省级财政相对于市级财政,市级财政相对于县级财政,县级财政相对于乡镇财政,财力集中度不断提高。财力向上集中,而事权、财政支出责任并没有发生同向变化,甚至反向下移。县乡财政收人功能、财力逐渐减弱,但财政支出功能日益增强。县乡政府在提供维持性和社会福利性公共物品方面承担着更大的作用,在提供与基层民众权利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功能方面比任何层级政府发挥着更大的作用。l8这样形成县乡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之前)事权与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的不对称。按理,财政转移支付可以缩小,乃至解决不同级政府间、不同地区间财政的不对称。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够完善,使地区间的财政差距、基层政府财政的不对称难以有效解决。另外,上级政府可以通过上收财力和下放事权来转嫁财政负担。乡镇财政处于国家财政体系的末端,承受转嫁的上级财政负担,无法将自己的财政负担在财政体系内部转嫁,通常的做法就是向农民伸手,解决财政困难。通过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村基层政府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困难,以至于农民负担过重的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了。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病远不止这些,但是已足以说明必须进行新的财政体制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财政体制创新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城乡二元税制以至于城乡二元财政体制,使收人较低的农民承担了比收人较高的城市居民相对高的税赋,而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投人却明显低于城市,是对农民的歧视性待遇的重要表现。从2004年起,免征、减征,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使完全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呼之欲出。完全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之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使农民履行同其他纳税人一样的义务;同时,财政支出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农民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由国家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共产品。在税制和财政支出制度城乡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财政体制,这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核心。第二,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要遵循事权和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相统一原则。如果把事权和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相统一,理解为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之后形成的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总财力的基本匹配,_9那么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界定可以不拘泥于政府本级征收的收人的数量,而更多地考虑国家总财力、政府管理能力和公共产品的属性、供给效率。以农村义务教育为例,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标准所需要的费用数额)通过向农村基层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负担费用;而从效率看,发展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责任适宜农村基层政府承担。第三,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人。由于地区经济差距会长时期存在,应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财政收人在国家财政总收人中的比重。这对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地区经济差距,保证所有的基层政府给本地区居民供给最起码的公共产品,是必须的和有利的。

基层政府的财政收人主要包括本级征收的收人,如税收,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一般对于农村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政府而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应是最重要的收人来源之一。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人的30%~4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美国的学区财政收人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叫在明确划分和完善各级政府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要求

    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物质基础的需要规定了财政规模,而财政规模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又具有制约作用。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共同需要即社会公共需要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政府依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组建行政机构和配置行政人员。政府为实施行政职能和供给公共产品、维持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对物质基础的需要,规定了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数量,进而提出了财政收入的数量要求。另一方面,财政具有反作用,财政为政府的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财力,财政收入的数量限定了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规模,确定了政府所能供给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最大值。

财政与政府活动的关系说明,财政状况的变化必定要求行政变迁,财政体制创新必然要求行政发展。使用行政发展概念,是要强调行政系统(政府)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要以整体功能优化、行政效率提高为方向,以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农村税费改革引发和为开端的,实际上正在平缓推进的财政体制创新,使公共财力的数量、公共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定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假如没有政府变革的配合,财政体制创新避免不了夭折或半途而废的可能。如同财政体制创新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和必要保证,行政发展是财政体制创新的逻辑要求与必要保证。

行政发展是复杂、宏大的系统工程。这里以乡镇行政发展即乡镇行政系统(政府)的创新为分析对象。乡镇行政系统(政府)是包括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等在内的担负农村地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整体,这种理解似乎违背公共行政理论,但不得不承认这种理解与我国乡镇管理实际是吻合的。乡镇行政发展不仅有着宽广的背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思想文化、农村村民自治等各种因素构成了乡镇行政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有着复杂的内因。显而易见,乡镇行政发展不能仅仅着眼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体制创新。在此,无意设计一个全面的乡镇行政发展的蓝图,主要探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影响和要求。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开端的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要求,不是乡镇行政发展的全部的却是必须的依据。

第7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财税体制;依法治国

新常态是对我国经济继“三期叠加”之后的准确判断和认识,其“新”在于不同以往,其“常”在于相对稳定,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新常态下的我国经济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增长速度趋于中高速,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三是以创新驱动发展。新常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优化结构的同时释放风险。风险的化解需要改革创新和法治保障的共同作用。

财政为庶政之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构建财税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以法治护航财税改革,以改革助推财税法治,优化财政“新常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新常态。

一、从财税改革的视角看法治建设

首先,预算改革需要法律的规范。预算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建立和完善预算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约束,是预算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

第二,税制改革离不开税收法治建设。税收法治建设从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四个方面对税收进行了规范。像“营改增”的改革实践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应按照法定程序授权。

第三,支出责任的划分应以法律为保障。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活动缺位、越位现象严重,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权责匹配的角度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这既是财税改革的一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从法治建设的视角看财税改革

首先,立法是财税改革的基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对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的根本性约束;按照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将调整预算管理现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规范单行税法,提高税种的立法级次,为税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执法是财税改革的关键。财税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一执法主体素质的提高将协调财税体制中征纳双方的关系,财税改革的阻力;另一方面,执法权力具有法律上的威慑力,严惩财税改革中的违法行为,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

第三,司法是财税改革的保障。行政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和公诉制度等的完善将有利于财税体制的公平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财税改革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从国外的财税司法实践来看,税务法庭、税务警察都是强化司法保障和执法刚性的有效方式,为我国进一步的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

第四,守法是财税改革的重要补充。增强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能够优化财税法治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财政管理参与度能够强化财税体制的监督。只有机关执法与公民守法的关系和谐,才能真正释放财税改革的红利。

三、对现存财税体制存在问题的认识

1.财政管理体制不完整,分散性影响其权威性

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法律制度与权利制度的分散性,影响财税体制整体的权威性。其中在立法上部分法律相互冲突,财税管理的权利分散,导致权利的不完整性和操作上的冲突性,对预算管理的健全产生了冲击。

2.财经法律的人大立法权有待加强,授权立法仍需规范

预算立法以及税收立法都产生于我国经济转轨期,在实施操作上还残留了许多传统体制的弊端。新的《预算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人大立法权威有进一步的规范,但实施效果如何在此不敢妄加评论只能拭目以待。

3.财税执法、司法以及监督体系尚不健全

财税法治体系的不完善不仅表现在立法上,在行政执法、司法以及监督管理上也存在许多急需改进的地方。行政执法的不足表现在服务质量上也表现在行政管理方面,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刚性弱化都将影响财税执法效率。而司法不公主要表现司法往往服务于地方经济,在财税纠纷之中,司法机关往往为了地方政府利益而丧失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财税监督体系更是由于其广为诟病的不透明性而形同虚设,公众缺乏必要的财税知识容易造成参与度低以及税收不遵从现象的恶化。

四、财税法治“新常态”的未来展望

1.完善财税立法及其配套法规,建设公开透明的财政制度

财税改革最根本的是要有法可依,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在根本大法的指导下,构建包含《新算法》、《税收基本法》、实体税法及法规、规章在内完整的财税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完善财税法治建设。有了完善的立法做保障,财政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财政制度也将更加公开透明。

2.规范财税执法程序,创新财政信息管理技术

政府预算、税收征管、转移支付等在内的一切财政活动进行严格执法,强化财税管理的程序性监督。以信息技术创新进行财税管理将提高程序监督效率,规范财税执法,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能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8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创新;改革与创新

一、财政税收体制创新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税收是我国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的物质保障,科学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作为其关键的财政税收体制创新改革面临巨大的压力,推动财政税收体制创新改革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深化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改革有利于促进新型财政税收体制的转型,更好的服务民生,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改革对于调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合理缩小人均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提升居民幸福满意度,进而也有利于政府政策的实行,对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民生保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改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对全方面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繁荣稳定。

二、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税收体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财税体系未充分吸纳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税种,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损失,影响财政收支平衡,使得缺乏相应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建设。同时,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分配不均衡,地方政府自缺乏,影响其经济发展状况,

对于从事财政税收的从业人员要求其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当前我国大多财税管理人员是由上级指派任命,随着领导层的人员调换,其财税管理人员亦会随之变动,严重影响了财政税收管理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同时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在选派财税管理人员时,不注重联系地方实际情况,往往根据其主观臆断去判断选择,使得财税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财政税收机制的合理健康运行。

(二)财税监管措施不到位

在当前分税制的环境下,纳税人在进行转移支付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现象,资金贪污、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使得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转移性支付缺乏合理性与规范性,降低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对经济的调整力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地区也加大了对财政税收管理的削弱力度,较多财税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撤并,使得财税管理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管理理论落后,同时大多地方政府并未设立专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使之对财政税收的监管力度缺乏,易造成现象。

(三)财税管理控制力度欠缺

自分税制实行以来,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财政收支失衡,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迫使地方政府采取精简机构和削减编制的方法来促进财政收支平衡,但是由于财税管理人员的减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财政管理控制力度。

由于现行的财税体制不够完善,造成财税管理方面存在较多弊端,其主要体现在对相关财税管理缺乏有效控制、监督措施不够完善,同时相关财税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感,违法乱纪现象较为突出,使得财税机制的创新改革也有一定阻力。

三、财政税收体制创新改革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平衡合理的分权财政税收体系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改革,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促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平衡,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应不断促进分税制改革,科学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适当提高中央的财税收入比例,进而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降低地方政府的财税压力,促进其财政收入收支平衡,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方向和责任,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

(二)完善财政预算体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合理的财政预算管理机制,实行新型复式预算管理体制,重视短期预算和中长期预算的结合状况,扩大对国家预算的覆盖范围,并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强对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社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作用,保证政府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促进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

(三)建立精简高效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

建立新型财税管理机制,加强相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财高效财税管理体制的建立,进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激发地方经济活力。对于地方债务问题,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财政支配权力,完善其债务管理制度,提高地方政府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自主融资权力,激发地方财政活力,进而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有效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峰.探讨我国财政与税收中体制创新的应用[J].广东科技,2013(08).

[2]崔绍光.关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4(18).

第9篇:新财税体制改革范文

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会议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

此轮改革要在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业界共识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这与1994年财税改革有很大不同。

1994年中国开始施行的财税体制分税制改革,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家和企业、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关系,目前中国的主体税种就是在当时建立的。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的税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其积极贡献和有待改进的方方面面均在不断显现。

此次会议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二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三是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可以看出,此轮改革重点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财税改革任务一脉相承。

从结构上看,此次财税体制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关系,甚至包括部门之间的权力再分配、再平衡,牵扯杂繁,用一位资深税务专家的评价来说,就是中国无疑踏入了财税体制全面改革的深水区。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前,政策遇到了各方面相当大的阻力,为此决策层下了相当大的决心,在实际执行中也运用了相当高的智慧,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如今20年的时间过去,新一轮财税改革面临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央地财政重构

一个国家的财政体系,最核心的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此轮财政体制改革,恰恰将重构央地之间的财政关系,这也是中国社会经济现实发展的必然。

近年来的税制具体改革不少,比如资源税、消费税、房产税等,但其中有实质性推进而且对未来改革影响深远的,非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莫属。

作为1994年税改留下的一个“尾巴”,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增值税的一大特点是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可消除重复征税,而营业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较重。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来扩至全国。今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已开始实行营改增。

电信业实行营改增没有财政部预想的顺利,三大电信运营商抱团游说,力图降低营改增适用税率,直到今年6月1日,电信业才纳入营改增试点。这比财政部此前力争实行的时间晚了两个月。

营改增最初为何落地上海,官方的说法是由于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其实除此之外的原因还在于,营改增是一项表现为减税的改革,哪里实行营改增就意味着相关税收收入下降,尤其对于地方收入来说。

相对而言,上海具备多重优势,可以率先推进税改。首先,上海国税和地税系统合在一起;其次,上海的地方财政收入也相对雄厚,即使收入下降也比较容易承受。故此,2012年,上海营改增试点开始推行,当年整体减税200亿元左右,同期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743.7亿元,占比不大。

但像上海这种财力雄厚的地方政府毕竟为数不多。1994年税改以来,营业税一直是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早期的营改增改革,地方政府可以做出一些牺牲进行推进,但随着收入捉襟见肘的形势日益显现,这种很大程度上依靠“牺牲”地方利益来推进的改革已然失去动力。

国税总局此前的数据显示,2013年营改增改革共计减税1402亿元。可以说,这1400多亿元减税规模中相当一部分本属地方收入。为尽量照顾地方的利益,目前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收入仍留给地方,但这种安排难以长期持续,或早或晚,增值税收入还是要中央和地方共享,地方只能拿小头,中央拿大头。也就是说,地方因为营改增减税本来就少了收入,增值税共享后还要减少一部分收入。

营改增试行以来两年半的时间,改革已经覆盖了原缴纳营业税行业的三分之一,其余行业包括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占到三分之二,推行起来不仅涉及行业多,而且时间紧、困难大。时至今日,一些省份的地方政府开始发表意见,“营改增最开始的时候收入和事权分配维持原来的格局,我们地方从大局考虑承担下来,但如果格局不变再推进营改增,地方恐怕承担不了。”

以建筑安装业为例,目前的建安业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交税,比如在北京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到保定建房子,营业税交到保定,将来一旦改为增值税之后就要集中在注册地交税,保定的这部分营业税就没有了。由此,全国大量的市县级收入都将上收到省会和大城市,本来就为钱发愁的县长和市长更不好当了。

种种迹象表明,中央已经看明白,不顾及央地财政关系重构只单兵突进进行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的路已经走不下去,财政关系重构是绕不过去的难题。这亦是从事财税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以及政策研究者的一个共识。 事权上收悬疑

最近几年,外界有关中央、地方财权和事权关系的划分有过多次争议。一度占据主流的倾向是:中央适当减少财权,从而让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更匹配。但经过最后的权衡,事权调整,成为此轮财税改革的一个关键,其核心是中央上收部分原归于地方的事权,具体事项仍在讨论确认中。

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并未触动中央和地方间支出责任的划分,而是中央承诺分税制改革后再处理。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失衡的态势越来越明显,营改增的快速推行使得这种局面难以继续,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

具体来说,分税制在性质上属于中央政府主导的行政性财政分权,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参与决策、协调的主体地位,在内容上只考虑了财政收入的层级配置,没有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这些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财权逐渐向中央倾斜,而事权则不断向基层下移,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失衡。

从1993年到2012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从78%下降到52%,而支出占比却从72%上升到85%,这种财政收支倒挂的尴尬局面使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必要支出,催生了“跑部钱进”、土地财政依赖、地方债高筑等问题。

关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一直以来有两种思路,一是中央不下放财权,但上收一部分事权;二是地方事权不上收,但给予地方更多财权。

在保证中央利益的大前提下,一度盛行的给予地方更多财权的说法近年已很少提及。如果这种做法一时难以推行,那就只能寄希望于中央更多地上收事权,以缓和地方多年来的财政压力。

此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并没有在中央和地方事权上做出细致部署,最为明确的只涉及将法院、检察院的事权上收到省,它的出发点并不在财政问题,而且只涉及到省内事权关系,不触及中央。

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对《财经》记者表示,即使中央集中一部分支出责任,中央财政的支出比例也不可能从15%立即上收到很高比如40%。

目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公布,据《财经》记者了解,上收中央的事权将包括义务教育和环保。

其实,国际界河的保护、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等环保事务,本来就应该中央负责,近年来事实上交给了地方,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境保护不力,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频发。

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劳动力的跨域流动,也本应由中央为主管理,目前则处于极度碎片化的状态。其中的养老保险,也是目前地方政府迫切希望中央能够集中管理的事权。国际上养老资金都是中央统筹,中国迟迟不下决心主要考虑是随着人口老龄化,交钱的少领钱的多,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这又与当前大力推进的新型城镇化紧密相关,如果养老问题总是掣肘,人口流动受到限制,城镇化发展就难谈顺利。

对于养老等中央和地方职能重叠的事项,各级财政责任不清。中央地方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博弈,很容易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者双方都不过问。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曾撰文表示,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已经积累了不少矛盾。从中央支出占比和中央公务员占比都明显偏小的事实看,中央政府没有负担起应负的管理责任是问题的关键。中央应该管理的事务放到地方去做,与外部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不一致,地方往往没有积极性。而一些本应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却介入过多,影响地方的自。

支出责任的不合理,导致了中央和地方在支出规模上的异化。此前,楼继伟曾在由博源基金会、清华大学共同举办的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研讨会上表示,中央集中了全国财政收入的53%左右,但是中央财政支出只占全国的20%。“这是中国的一个特点,和任何大国都不一样,地方财政支出占绝大多数,而中央的财政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之十几。”楼继伟说。

按照财政部的思路,支出责任应该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和激励相容三个原则进行划分,把中央应该管理的责任向上集中,同时人事任免和支出所需资金的安排均由中央负责。

如果依旧维持目前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简单地增加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而且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大、项目多,较为分散,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适当向上集中支出责任能够减少部分不合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比如,中央应该集中一部分社会保障责任、公共卫生职能、教育职能,以及一部分跨区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职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又涉及全国市场统一标准的管理职能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等。

在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前述6月30日举行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焦作市财政局原局长申相臣认为,从地方财政实践和操作层面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中,最大的难点和阻力就是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包括政府权力和责任如何界定,办事和花钱如何计算成本,等等。

从地方财税部分的角度看,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六个方面的现实情况差异。

一是经济基础差异,特别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越是基层越困难,越是偏远地区政府成本越高;

二是财政基数差异,大多数地方政府财力缺乏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地区差异大,以事权划分重新确定财力配置缺乏技术手段;

三是治理能力差异,同样的地方不同的领导,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截然不同,同样的财政花钱,但办事多少和绩效结果却差别很大;

四是主体功能差异,中国多年前就明确提出主体功能建设的发展规划,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财政政策支持和资源优化配置,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比如作为粮食主产区的河南省种粮不富,许多地方政府不得不大搞工业,招商引资;

五是公共服务差异,中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应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公开透明、公平分配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彻底解决“跑部钱进”的腐败问题;

六是政绩考核差异,现行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亟须改革,讲成本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必须建立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和政府成本报告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

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楼继伟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是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要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根据这样的原则,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通过统一管理,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可运用转移支付机制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利益格局待破

1994年税制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特别关键的一条就是不动存量,既确保中央的利益,又保障地方和企业的既得利益。新一轮财税改革必将面临多方的阻力,20年前的改革经验或可为此提供借鉴。

1993年8月底至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9月至1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带领财政、税务等部门60多人,先后到过17个省市,一个省一个省介绍和解释改革的方案,与地方负责人交换意见。

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是,在财税改革中保证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按照基数与增量分配的原则,基数范围内的税收按原有承包制度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基数以上的增量按新分税制分配。因为原有制度是地方留得多、中央少,所以基数越高,地方利益越大。按财政税务的工作惯例,一项制度改革都是以前一年为基数算账,下一年开始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税改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算账,新制度从1994年起施行。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时地方财政留成比例较大。由于分税制和财税改革对其利益触动较大,因而广东对改革的时机和内容存在很大忧虑,提出应该以1993年收入为基数。以1992年还是以1993年为基数,成为1994年财税改革的核心争论。

当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考虑到距1993年结束还有几个月,如果宣布以1993年为基数,不知会出现多少地方在基数上做手脚以抬高基数的情况。但是朱基最终还是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取得广东对分税制方案的认同。他认为只要分税制出台,几年以后增量总会越来越多,中央就可以集中财力。

最后,中央批准了朱基以1993年为基数的意见。结果,1993年基数从1992年的2600亿元扩大到3600亿元,增加了1000亿元。这在当时不是小数目,其中有很多是虚增增量。中央想出一个办法,凡是1994年税收增长率达不到16%的,倒扣基数。如增长率只有10%,基数就要扣6个百分点。虽然存在虚增增量的问题,但这一办法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了改革阻力,使得新制度能够实施下去。

中央对地方让存量,还表现在同意广东提出的在企业减免税问题上给予照顾的意见。为照顾地方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决定对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方案下发以前,各省区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当年不列入基数,明后两年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不增加企业的税负。

保存量,甚至让存量、动增量,是1994年财税改革非常重要的原则。曾亲身参与1994年税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许善达表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考虑基本不动存量,甚至让存量,主要从增量上做文章,调节利益关系。只要改革往前推进,能够把增量分配的新制度推出去,假以时日,存量中的所谓不公平的影响会越来越小,新的公平的东西在增量的制度中比重会越来越大。

在这里中央算的是大账,对中央来说眼前利益可能有所减少,但制度推了出去。一位财税领域的资深人士说:这可以给今天的财税改革一定的启示。 主体税种寻路

顺着这种思路,接下来消费税的改革,或许可以作为中央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地方,作为后者主体税种的实际行动。

消费税目前为中央税,2013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8231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

尽管占比并不算高,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比起目前的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的收入规模,消费税成为地方新主体税种的可操作性更强。

接下来的消费税改革,预计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将电池等产品纳入;第二步是将高档住宿业和高档娱乐业等纳入征税范围;第三步是调整征收环节,部分产品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改至批发和零售环节。

其中第三步是将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的关键一步。不仅为地方增加税收收入,消费税改革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省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但迟迟不见实质性作为。消费税划到零售环节之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可以给省级政府一定的权力。一般来说地方税权有一个原则性的边界,那就是一个省份的政策调整不能影响到其他省份,所以生产链条环节的税种不能由地方调整,但如果消费税转到零售环节征收,它的税目、税率就影响不到别的省份,可以赋予地方一定的调整空间。

在为地方寻找新的主体税种方面,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一直主张房地产税可以担此大任。

贾康表示,房地产税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地方税,是许多国家地方税的主要来源,中国需在总结上海、重庆试点以及十市“空转模拟评税”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理顺房地产税费制度,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一并合理化,将住房开发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赋予地方政府在幅度税率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税率的税政管理权限,实质性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和房地产相关税制改革。

对此许善达认为,并不是说中国不搞房地产税,但房地产税目前并不是优先级考虑,想要很快“冒出”一个财产税税种替代4万亿的土地财政,根本不可能。当前的主要任务还应该是推动营改增和消费税改革。消费税改到零售环节征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既是税制改革的关键,也是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关键。”

楼继伟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制改革接下来的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其中前两项即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营改增扩围,消费税则要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等。房地产税的内容放在第五位,楼继伟表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立法先行,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