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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概论精选(九篇)

专利制度概论

第1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我相信在这样一个实践着的、本应相当成熟的领域里还需要大量的文字和精力来辨析概念,并不是件很正常的事。我能想象得出这个概念辨析的任务为何如此繁重:政治学本是个庞大的领域,在这样一个缺乏系统性理论的领域里,任何概念都需要表明它在各个对立关系中的立场,任何概念都需要与这个领域里一切可能的问题相关。简单说,政治哲学缺乏规范、系统的理论结构,理论只能以概念为中心展开,所以即使我们沿着分析的方向走得再远,也只能使概念后的尾巴越来越长,而不能使理论更加清晰。

我想,政治哲学需要有方法上的突破。在政治领域,我们不仅仅需要精巧的分析,需要把问题分解,使理论更细致,也需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看到不同问题之间的关联,需要有全局性的认识。全局性的认识如何得来?第一不再把重心放在概念上,而要着重分析概念之间的关系,以理清理论的脉络;第二需要把关系连接成一个结构,使理论结构化、模型化,这需要引进模型化方法。概括起来说,分析使我们的认识深入,在分析的基础上,还应该有个综合的过程,才能得到完整的认识。基于这个认识,本文希望作个尝试,把政治学中最重要的几个概念作个联接。

按照比较一致的意见,专制和是一对对立的概念,是专制的反面。当然因为大多数人关注的是,对他们来说,理解这种关系只是为了理解概念,并无其它意义。现在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关系上来,考察这个对立关系本身。

(一)、这个对立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我们从专制概念开始。专制指专断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无条件的绝对性,在这里专制指对一种政治形态的概括。这个概括所针对的不是政治的全部,而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力的政治,政治的其它内涵并不为它所重视。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专制指被垄断了的政治权力,权力只属于一人或一个小集团,其它社会成员只是权力的被动承受者。

在实际应用中,概念的内涵要比专制丰富得多,但我认为之所以如此,与以概念为核心的理论结构和这个理论中概念所处的重要地位有关,理论实际是通过这个概念来展开的。我们先忽略这一点,只在与专制对立的意义上来理解。在专制的对立意义上,概念所针对的应该仍然是政治权力,但因为权力只是政治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与专制相对的不应理解为权力不只属于一人或一个小集团而属于所有社会成员。因为政治的产生建立于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政治事务从来就不是所有人的事,而只是部分专门从事政治事务的人的工作,政治权力只可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上。这种政治形态也不例外,在下政治权力只属于从事政治活动的人。

与专制对立的意义,是指掌权者的政治权力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他们对于社会大众的统治不再是无条件的,相反,他们的权力受到一种制约。当然,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可以有多种形式,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我们仍然要说和专制是对立关系,是因为其它形式的制约是不常见的,不持久的,才是更为稳定,长期有效的制约形式。它已经成为主要的制约形式,将来它可能是唯一的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形式。中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来自政治权力的承受者,也就是掌握政治权力的集团之外的社会大众。这种制约有别于政治权力本身,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否则它只能抵消政治权力,使国家结构趋于瓦解。这种制约其实是对政治权力的一种规定,它只是对政治权力的一种限制,限制掌权者产生方式、权力运用的方式和运用的范围。

所以,专制权力是一种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指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而之下,政治权力是要受到制约的,一个没有限制,一个受到制约,这就是专制和对立关系的实质。当然,专制和是两种政治形态,这两种政治形态之间的区别是广泛的,并不仅仅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我们把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作为两种政治形态之间对立关系的实质,包含了一个隐藏的认识,它是这个结论的一个前提: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是形成专制政治各种具体形态的基本原因;政治权力受到制约,才导致与专制两种政治形态之间产生巨大差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也可以作为区分专制和的标识。

(二)、有必要更深入地考察这种制约关系的实质。

先看看专制政治。我们知道政治权力是支配别的社会成员的权力,它寄身于掌权者的行为中。掌权者的行为必然是自利行为,也就是说从掌权者的立场,运用政权权力的结果必然要给自己带来好处。政治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如果掌权者的利益和权力的实施对象的利益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东西---社会财富,权力关系必然意味着一种对立的利益关系,权力能给掌权者带来利益,就必然要损害权力对象的利益。也就是说,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这个方面,掌权者必然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财富分配,从而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使自己获利。

如果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受制约的,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力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行为就没有止境,这种情况下,社会就有在专制者的侵害下破产的可能,社会的生产结构可能崩溃。然而我们在历史上并没有看到这种结果,专制集团对社会的侵害并没有达到无法收拾的地步,相反我们看到,专制集团是自我收敛的,即专制集团其实在自我控制。他们为什么会自我控制?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如吴思的“血酬定律”所揭示的,专制集团为自已利益最大化而限制对社会的过度掠夺;其二是因为存在社会反抗的压力,在这个压力下专制集团不得不自我约束。

专制者因为反抗的压力而自我约束,可以从中国古代历史中得到证明。各个朝代的开明盛世之形成,无不与皇帝勤政、加强吏治有关,而王朝的衰落,则主要是庞大官僚系统失去控制,社会被肆意掠夺所至。专制者自我约束其实也可看着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制约,如果忽略“自我约束”这个中间因素,我们可以说,社会可能的反抗形成对专制集团的制约。即是说专制政治下,政治权力并不是完全不受制约,只不过这种制约是通过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以专制者自我约束的形式实现。它依赖作为组织的专制集团的理性化,但这种组织的理性化其实是难以保证的,所以这种制约关系的稳定性很低,难以避免因专制集团对社会的过度掠夺而走向暴力冲突的结果。

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则完全不同,这种制约关系是制度化的,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并且它是强制性的。在这种制约之下,政治权力被纳入一种规范之中,难以被利用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社会不至因为掌权者的原因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社会也不会产生对政权的反抗,社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得以长期保持稳定。其实中,社会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是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存在的,这种制约关系已经被包含于政治结构之中。这种制约关系是一种受控的政治关系,而专制社会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只是一种自发的社会关系,这是两种制约关系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和专制之间的真正区别。

因此通过更细致的考察,我们看到专制和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制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制约来自社会的反抗;而之中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制度化的。也就是说,专制的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而制度中有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在专制社会中,社会必然会受到专制集团的侵犯,社会的反抗只能限制过度侵犯的行为,并且社会的反抗必然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带来社会的损失;而,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三)、显然现有的政治理论已经满足于以上分析。但把着重点转移到概念间的关系上来后,我们的视野会开阔很多,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专制和之间,并不是一个平行的关系,这个关系有方向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中,总是先有专制政治形态,然后由专制政治形态过渡到形态。专制政治总是在前,形态总是专制政治变化的结果。在历史和现实中,这是一条有极高稳定性的规律,已经建立的国家无例外都是其体现,没有建立的专制国家大多产生了这样的运动,使其政治向的方向推进。我们有必要问,在专制和的关系中,为什么具有这个方向性?从专制到,为什么会成为一条社会规律?

只需要一个常识,就可以得到证明。从科学给我们的世界图景我们已经知道,世界处在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中,在人类历史这个阶段,社会作为一个结构体,是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进化出来的,组成社会结构的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也都是进化的结果,是发展出来的。这一点同样适合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中任何一种关系,都是从无到有发展出来的。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专制和的区别,在于政治制度中是否存在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专制政治中不存在制约,而中,存在社会大众对掌权者的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关系有别于权力关系,是一种新的政治关系。由此可知,相对于专制政治制度而言,制约关系是政治结构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关系,包含制约关系的只可能是没有制约的专制政治发展的结果。因此,专制和的关系具有方向性,是专制发展的结果。

由此可见,只要相信社会是发展,人类社会必然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巧,那么我们就应坚信,专制政治必然会过渡到,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必然方向。

(四)、我们知道了从专制到是一条社会规律,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体现,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过程,这就产生新的问题:从专制到这个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呢?它既然是一个进化过程,这个进化的机制是怎样的呢?这是个庞大的课题,也是个极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但在我们现有的认识基础上,它并不是无法解决的。以上的分析,是我们理解和分析这个问题的基础。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到,之所以与专制对立,在于专制政治中没有对于政权权力的制约而中有这样的制约,这种制约关系是生成出来的一种新的政治关系;我们还知道,有无对政权权力的制约,是产生其它具体形态的一个基础,是区分专制和这两种政治形态的标识。由此可见,政治制度中包含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是一个关键,这个关系如何产生,是解决专制到这个过程的关键。

上面我们还分析到,专制社会中,在政治制度之外也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对的反抗。这种制约基于社会和专制集团的对立利益关系,来源于社会的利益要求,它的主体和中的制约者一样,是掌权者之外的社会大众。根据这个分析我们可以断定,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应该是这种制约发展而来,社会的利益要求是推动产生的动力。

关于在社会的利益要求推动下如何产生的问题另有专文详述,这里只简单说明其内含的逻辑。

1、首先应该认识到,在中真正制约政治权力的不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只是结果,是制约的形式,真正的制约者是社会大众;

2、在社会中孤立的个人是没有力量的,社会大众之所以具有制约掌权者的力量,是因为他们的利益诉求是组织起来的,这种组织是有明确政治诉求的政党,政党和它们的支持者是有力量的政治势力,是制约掌权者的主体;

3、怎样从专制社会中产生多元、独立的政治势力是从专制到的关键,而政治势力的多元化依赖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一般是市场经济提供利益格局的多元化,所以市场经济是产生的条件;

4、总是要控制社会,打击自发的政治势力,所以自发的政治势力难以发展得具有足够的力量来制约掌权者,在大多数的国家里,总是要借助社会对于暴政的暴力反抗来后,才能开始建立的进程,这两者的结合就是民主革命;

5、专制政治结束后,各种政治势力通过政治博弈,达成分享权力的协议,分享权力必然要规定掌权者的产生方式、权力的使用规则和作用范围等,于是政治权力才第一次在政治制度中被制约,因此而建立起来;

6、暴力会导致政治势力此消彼长,不利于实现各方妥协,过度的暴力会导致建立过程的反复。

以上是从专制到的进化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结束后才会开始进程,所以大多在政权更替中产生。的建立依赖各种政治势力的妥协,依赖它们之间达成分享权力的协议,所以从专制到的过程与以往之间的更替有根本的区别,的建立有特定的条件要求,如市场经济、军队非政治化等。

民主这个概念本身,有古典民主和现代民主之分。古典民主仅仅是理想形态,之所以仅仅是理想形态,在于它是一种有缺陷的民主观念,其缺陷在于它忽略了政治的专业性。现代民主是一种现实形态,它是对现实政治的归纳,所以现代民主思想极为庞杂。本文的民主只指其现代民主的含义。

现代民主是一种制度形态,它是现实民主政治各种制度的总和,这样的定义可以排出一些依托于民主概念来展开的分枝理论,简化我们的分析。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与的关系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研究,这种关系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只作简要分析。

如前分析,着重于与专制的对立,这个概念关注的是民主政治更本质的方面。这个方面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条件。

从前面分析我们知道,确立的条件是各种政治势力达成分享权力的协议,这个协议便是新的政治框架,它确立了各方政治活动的形式和范围。在这个框架下,各方关注的重点从政治权力转移到关于权力的规则上来,这些规则就是各种具体的政治制度。在各种政治势力的关注下,具体的政治制度逐渐成熟起来,“三权分立、权力制衡”、选举制度、任期制度等等成为极有效的、普遍的民主原则和制度,这些制度的总和就是现代民主制度。

由此可见,就和专制概念所关注的是造成专制政治形态的绝对权力一样,概念关注的是导致现代民主制度产生的那些核心内容,有了这些内容,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必然会建立并成熟起来。是民主的逻辑前提,它自己又包含于民主概念之中。

放到历史中来,是专制制度结束后,最初建立的民主制度,这个制度是一个框架,是初步的、不成熟的。但是在这个框架下产生了一个动力,使得各种具体民主制度被设计出来并不断调整,从而使民主制度成熟、完善起来。本身已经包含了这个必然性,民主制度必然渐进完善起来。三

社会是一个系统组织,这个系统是进化发展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一个进化过程的结果。对于政治制度,虽然我们可以从制度形态的角度来描述它,但这种描述不是认识的目的,对社会的认识,最终应该得到一个进化的图景,关于政治的理论应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进化过程。

从专制、、民主这三个最重要、最具概括性的概念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也能得到一幅进化图景:专制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在特定条件下,后建立了框架,在的框架下,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政治制度逐渐演变为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透过进化的图景,关于民主的政治理论变得清晰了,我们不必再在概念上纠缠不休,概念在结构中清楚明白。

自由主义理论是关于民主的政治理论,因为方法的局限,这种理论是有缺陷的。自由主义的研究只能得到一个静态的政治形态,它是关于现实民主政治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看不到民主政治的由来,也看不到民主政治的发展走向。如果说这种研究对于民主国家的制度构建是有意义的,它对于专制国家的民主化问题就力不从心了。如果一定要套用这个理论,必然使我们对于现实的认识出现偏差。

第2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一、背景介绍

伴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进程,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相关人才的巨大需求。2001年教育部正式批准了13所高校正式设立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此后众多高校都纷纷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概论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其意义在于帮助初学者迅速建立起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构建电子商务的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一步开展深入细致的学习。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会直接影响学生对电子商务核心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会涉及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由于电子商务的课程设置尚未形成一个权威、完善的体系,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在内容设置、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上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掘和研究。

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特点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掌握这些特点是展开进一步分析的依据。时效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是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最显著的三个基本特点。

(一)时效性强

时效性强,变化快是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区别于一些成熟稳定的学科,电子商务的理论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新技术、新思维、新模式和新应用都在不断丰富电子商务的内涵。在商业实践方面,各种创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层出不穷,迭代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传统商务模式。以互联网支付为例,当支付宝刚刚确定在桌面互联网领域的统治地位之后,微信支付就裹挟着移动电商的浪潮扑面而来。这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过程需要不断增补新的知识点。

(二)实践性强

商业实践推动理论研究,是电子商务领域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各种电子商务的应用引导了电子商务的理论研究。这个特点决定了任何电子商务课程都必须以实践作为支撑基础,缺乏实践仅以理论支撑的电子商务是空中楼阁。因此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必须要和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否则整个课程会显得空洞且浮泛。

(三)综合性强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跨度大、综合性、交叉性强,课程融合了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现代物流等多门学科,是新兴的一门文理兼顾的交叉性课程,也是后续一系列相关专业核心课程的前置导论课程。

三、电子商务概论教学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教学的问题。通过对以往教学活动的总结,可以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滞后

教学内容滞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教材陈旧。电子商务自身动态变化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教材都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由于较长的更新周期,任何电子商务概论教材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最新的商业实践产生脱节。甚至不少教材所持理论和观点都已被淘汰,这与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背离。以服装电子商务为例,早期的电子商务教材普遍认为服装是非常不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但是,商业实践却表明互联网零售已经占据我国服装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

2.教师教学落伍。教材的滞后也可能会导致教师教学内容的落伍。当教师根据教材组织安排教学内容时,如果不能补充新的教学资源,很可能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甚至有可能把错误和过时的理念传达给学生。

(二)实践教学匮乏

实践教学向来是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重点领域,但实际教学效果往往差强人意。因为实践教学的开展经常受到外部资源的限制,所以大部分高校选择模拟性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性教学模式处于实践教学的最底层。该方式强调利用电子商务教学模拟软件,在虚拟的场景中,由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商品、订单提交、网上支付、订单履行和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但是电子商务实践教育并不等同于模拟软件的操作。电子商务教学软件多强调流程操作,软件设计僵化教条,与实际情景严重脱节。这种培养模式下,学生很难体验到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实际运作能力并不会得到有效提高。

(三)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方式注重课堂授课为主,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为辅,课后通过布置习题作业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会让原本生动有趣的电子商务课程变得平淡乏味。“老实讲,学生听”这种强调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往往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尤其是电子商务发展变化快,需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活动。这对于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进措施建议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体系

电子商务滥觞于西方,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超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Co.)在2013年5月的《中国的电商革命》(China'sE-tailRevolution)的报告中指出,“在2011年中国的互联网零售总额就已经超越英国、德国和日本三国互联网零售总额之和;到2020年,中国的在线零售市场有望至少增长至4200亿美元,届时将超过美、日、英、德、法五国电商市场的总和。”

中国电子商务的独特性不仅体现在发展速度快,交易额度大,在用户行为、市场环境、政策法律和商业模式上均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不少国际知名互联网公司在中国失败的案例,都印证了中国市场的特殊性。鉴于此,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内容的设置一定要以中国市场为核心,盲目复制发达国家的内容,无异于东施效颦。

(二)课堂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

案例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把真实情景浓缩成教学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参与性。在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中,案例教学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利用案例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考。真实案例是培养学生兴趣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类媒体充斥着大量有关电子商务的新闻报道。把学生能够听到的,看到的,体验到的真实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建立兴趣的基础上,利用案例引发学生展开进一步分析与思考,可以顺其自然的把真实世界和理论知识糅合在一起。

2.围绕案例开展互动研讨。案例教学不同于“老师讲,学生听”,还要求学生亲自参与分析与总结。教师选取典型案例,设定研究方向,同时组织学生利用已有资源,进行资料查找,案例分析和结论总结。任务完成后,案例分析人应在课堂上和老师以及其他同学进行互动研讨。学生可以利用幻灯片、视频、动画等工具组织讨论。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成了教学中的主角,教师则成了引导者。

(三)利用网络资源和工具

电子商务概论教材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单纯依靠教材来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需要不断收集、整理和最新的教学材料。资料信息的传输需要利用各种网络工具。

教学网站是目前比较常用的网络教学工具。除了提供教学视频、教学课件、习题等资料下载以外,还可以根据课程特点设置开放式的课程讨论区。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都可以通过讨论区进行交流。

新型网络社交工具也可以成为有效的教学工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生触网的主要工具已经由桌面台式电脑转变为了智能手机。利用移动智能终端的社交应用可以完成信息交互,资料推送的任务。例如可以利用微博转发业界动态、专家观点和成功案例,作为课内学习的补充。同时可以利用微信设立公共账号,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信息推送和沟通。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可以把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网站视为主干,微博和微信平台作为信息传递的路径,拓展教学的空间与时间。

(四)开展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

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中,学生围绕具体项目组成团队,协同工作以完成项目目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目标明确,学生的主动性可以得到有效释放。项目进行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电子商务基本运营能力,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的协同合作能力、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创业创新意识。

项目驱动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情景模拟把学生引入到具体的项目中。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组织学生组建团队,学生团队自行设计项目和制定执行计划。教师需要与团队进行具体的可行性分析与讨论,推选出一批有创意和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组成员需要有组织地协同合作,利用已有资源,进行创业研讨、产品设计开发、网络推广,后台运营和预算制定等活动。这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促进学生达到预期的目标,教师需要保持对项目的监督与控制,随时了解项目进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指导建议。

针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校方应该激励学生完善项目方案,持续开展项目实施。一旦条件成熟,虚拟项目可以转化为真实的商业项目。这不仅有利于学生自主创业,还有助于学生尽早适应实际工作环境,真正成为适应时展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五)加强教材建设

《电子商务概论》领域内的教材可谓琳琅满目,各具特色,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这些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专业定位各异。电子商务概论教材中,有的以营销知识为主,有的专注于系统开发,还有的定位在管理角度。第二,内容庞大,面面俱到。不少教材涵盖了计算机基础、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应用、网站开发、网络营销、经济学、管理学等板块,几乎囊括了所有专业课的内容。

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结构体系完整。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任何教材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电子商务仍然有其内在规律。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和内容框架。这样的教材具有较强的柔性。教材为课程内容设置提供大纲,围绕这个大纲,教师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最新趋势,增补、更新、调整不同模块的具体知识点。

2.案例资源丰富。案例资源是电子商务概论教材成功的基石。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通过最新现实世界案例来阐述电子商务的观点和技术,同时也应提供大量关于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课题供学生讨论研究,为下一步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3.数字化配套资源支持。数字化教学资源一般包括配书光盘、试题库及网络资源。网络资源包括网络课程及资源库,资源库中有电子教案、演示文稿、动画、图片、视频、试题等多种媒体格式的教学资源,能够帮助教师教学及辅导学生自学。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围绕《电子商务概论》教学内容滞后、实践教学匮乏和教学方法单一的问题,立足于教学实践,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体系;课堂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利用网络资源和工具;开展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加强教材建设。

对于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的研究,仍有一些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特别是如下一些内容需要继续进一步开展研究。

第3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even teaching strategies of extracurricular knowledge expansion in the course of "Introduction to Civil Aviation" in view of the limi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to Civil Aviation" textbook,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flight attendant majors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关键词:课外知识;拓展策略;民航概论

Key words: extracurricular knowledge;expansion strategy;Introduction to Civil Aviation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1-0254-02

1 中职空乘专业《民航概论》课程课外知识拓展的必要性

1.1 中职空乘专业《民航概论》教材的局限性必须拓展课外知识

目前,中职空乘专业找不到一本合适的正规《民航概论》教材。已出版的《民航概论》教材基本上为大专及以上的民航相关专业及旅游专业教材,讲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民用航空总论、飞机的一般介绍、飞行基本原理、空中交通管理、民用机场概述、民航旅客运输、民航货物运输、客舱设备等方面的知识。从难度上来说,中职生看不懂大学教材,特别是弄不懂飞机的各类系统原理,看不懂航图和教材中出现的公式;从内容上来说,大部分现有的《民航概论》教材没有论述民航业的特点与构成、民航业的经济作用与影响、民航业的社会文化作用与影响、民航资源、民航产品及市场分析、民航教育等内容。

1.2 中职空乘专业学生现状必须拓展其课外知识

和其他专业中职学生一样,中职空乘专业学生也存在着学习基础相对较差、缺乏学习主动性、缺乏自信心、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由于空乘专业学生是经过面试录取的,她们普遍“颜值”较高,注重自身仪容仪表和个人形象,然而,不少学生来自于农村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一般。挖掘她们自身的闪光点,给她们提供感兴趣民航专业知识,将极大地激发她们学习的动力,合理地规则人生的发展目标。

1.3 民航业的发展态势必须拓展学生的课外知识

未来几年,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态势呈现出如下特点:航空市场体系仍然不成熟、民航行业竞争日益增强、民航进入微利发展时代、新技术发展改变航空公司的竞争方式、廉价航空模式难成规模等等。在中国经济全球独领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民航业的发展在不断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拓展学生民航课外知识,有利于学生融入时代,分享我国民航业发展的红利,特别是在沿海民航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成才成长。

2 中职空乘专业《民航概论》课程课外知识拓展的意义

2.1 有利于弥补中职空乘专业无《民航概论》教材的缺憾

现有的大专及以上学生使用的《民航概论》教材对于中职空乘专业学生来说显得特别“高、大、上”,相当一部分章节中职生无法看懂或理解,这样就很难把学生吸引进来。通过适当地进行课外知识拓展,可以弥补中职空乘专业无《民航概论》教材的缺憾。一方面,我们通过灵活多样的课外知识拓展使相对高深的《民航概论》课程通俗易懂接地气,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们针对中职生的需求,量身订做,给她们提供其感兴趣的大量鲜活内容,既有视频内容,又有参观交流,活跃了课堂形式,丰富了课堂内容。

2.2 有利于中职空乘专业学生的综合成长

有意识地进行中职空乘专业《民航概论》课程课外知识拓展训练,非常有利于中职空乘专业学生的综合成长。一是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开阔了学生视野;二是培养了学生的国际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达到了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目的;三是培养学生对航空服务工作的认同感,培养其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意识。

3 中职空乘专业《民航概论》课程课外知识拓展的策略

3.1 引导学生关注世界民航业发展动态

航空服务是一个不足百年的新型朝阳行业。一战后民航业开始起步,二战后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民航业朝着大众化方向发展。我国民航来从改革开放以来以20%的速度发展,1987年政企分开后在国际上一跃进入世界航运前十位,成为航空大国。随着我国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M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变化,这一朝阳行业会在21世纪腾飞。我国将从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在世界民航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教师鼓励同学们通过观看电视、报纸,上民航资源网查阅信息等方式关注世界民航业发展动态,了解民航业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情况,激发同学们投身民航业的热情。

第4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关键词:智力成果,范式,权利对象

借用库恩的理论,如果我们假定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它必定已经形成某种范式,即学科共同体普遍认可的理论与法则。从表象上看,当得范式概念之名的,只有“智力成果权说”。“一个范式在标准科学时期是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注:斯坦因。U.拉森尔:《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任晓译,第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在知识产权的诸种定义中,占据主流地位的显然是智力成果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中的“intellectual”、“知识产权”中的“知识”、“智慧财产权”中的“智慧”,都体现了权利与智力的关联。这些称谓的权威地位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智力成果权说的影响力。在试图给出知识产权概念的著述中,智力成果权说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物中采纳了智力成果权说,更加强了该理论的权威性。故我国不少资深学者指出:智力成果权说“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的因素,是比较准确而经历过反复推敲的”:“确实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注:郭寿康主编:《知识产权法》,第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详论》,第7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但是,学界也不乏对智力成果权说的批评,批评的主要依据是:智力成果权说不能圆满地解释商业标记权。(注: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如果我们把“智力成果权说”作为现有的范式,就不能忘记,范式仅仅是一种许诺,它许诺可以成功地解释所有的现象,但“这种成功只有在一些经过挑选的例子中才可以找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例子都合适。”(注:斯坦因。U.拉森尔:《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任晓译,第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范式形成之后,学者总是致力于证明事实与范式的一致性,为了消除范式与某些事实之间的不和谐,会不断进行理论上的修正和新的解释。这一倾向在知识产权法学中同样存在,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学者们为维护智力成果权范式所作的努力。这些努力的方向大致相同:即解释商标的智力成果属性。解释角度包括:1.商业标记的设计与选择凝结了智力劳动;2.商业标记权的利益来源于商业信誉,信誉的建立、维持包含了智力劳动。这些解释在逻辑上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当某个对象的智力含量成为该对象受保护的法律要件时,把该对象称为“智力成果”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概念中突出的每一个特征都应当具有规范意义。如果法律不以商标的创造性作为保护要件,即使商标的设计、信誉的维持在客观上含有智力劳动,把商标称为“智力成果”也是无意义的。譬如,一个物的生产者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但物并不因此成为“智力成果”。

此类的逻辑批判已不鲜见。我们不禁追问:为何智力成果权说仍然能够占据范式地位?这个问题不能通过单纯的逻辑分析得到解答。在法律概念的研究中,历史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物形成之后,人们的使用会成为一种传统,久而久之,便忘却了其形成的背景。因此,概念评价的另一种思路,是分析概念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该背景是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近来,偶读英国学者Brad Sherman和Lionel Bently所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形成-1760~1911英国经验》一书,书中提出一个观点:权利的统一基础从智力劳动到权利对象,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之一。这说明,在人类思维的发展史上,对知识产权体系基础的理解曾历经了从智力创造到权利对象的过程。这个研究结论提供了一个思路:智力成果权说本是历史性的结论,它注定要被超越。如此,逻辑上的勉强捍卫便毫无意义。知识产权史著作甚是寥寥,故本文对此书观点略作推介,与同仁共飨。

一、“智力劳动”在早期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地位

Brad Sherman和Lionel Bently把19世纪50年代之前的知识产权法称为“前现代”(pre-modern)制度,以“智力劳动”或“创造性”统一知识产权是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前现代知识产权法最关注的问题(overriding concerns)之一,就是创造性。这一思路的形成有三个重要原因:

1.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人们对于无体财产的可保护性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智力劳动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被突出强调。

一个新的财产权诞生之初,关于保护合理性的形而上争论是必不可少的。正因为如此,Sherman和Bently指出,关注财产权的本质、用古典法理学的方式思考,是前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从罗马法开始,先占被视为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注:张恒山:《法理要论》,第422~42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7世纪的法学家格老秀斯继承了这个观点,他认为,“人们成为目前处于无主物状态的物品的所有者的惟一必要条件是公开为占有行为。”(注: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第22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在18世纪,版权的合理性受到怀疑。反对版权者认为,不可占有的对象无法成为财产权的基础。回应这种观点的思路之一,是重新提出财产权的依据。于是,支持版权保护者以洛克的“劳动所有权说”为依据,指出占有不是财产取得的惟一依据,劳动也可以产生财产权,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智力劳动。(注:Brad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20~2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既然智力劳动是支持知识产权存在的依据,它在前现论中必然会占有中心地位。

这个思维角度形成之后,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权利对象的智力含量常常作为论证的依据,由此也反映出前现代思维对智力因素的依赖。在18世纪中叶,英国发起了一场文学产权辩论(literary property debate),争论的焦点是“版权应否获得永久性保护”。反对者将版权与专利权进行类比,认为专利权有期限限制,版权也应该如此。赞成者把器具、书籍、机器分别作为体力劳动成果、版权对象和专利权对象的模型,器具是体力劳动成果;书籍是智力劳动成果;机器是体力与智力劳动的混合物。因此,对专利的保护应当介于物与作品之间,版权的保护时间长于专利权,并无不当。赞成者的另一个辩护理由是根据非法复制投入的智力含量区分版权与专利权。他们认为,复印书籍是纯粹的机械操作,一个目不识丁的人也能够完成。而复制机器的人必须理解机器的原理,因此,保护专利的法律意义不如对版权的保护,版权应当获得比专利权更长的保护期。(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44~147页,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99)在19世纪60年代,许多国家掀起了取消专利权的运动。维护专利权的人质问:为什么不取消性质相同的版权?反对专利权者回应:文学作品是创作者独一无二的表达,而相同的专利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人独立作出。如果莎士比亚没有写出《李尔王》,任何其他人都不会写出这部作品;但如果瓦特没有发

明蒸汽机,其他人迟早会发明。因此,发明实际上等于发现,发明者不过是找到了一个本已存在的解决问题的答案,发明与作品存在质的不同。于是,人们转而求助于“契约说”支持专利制度:尽管发明只是对已有知识的发现,但国家鼓励最先的发现者把他的发现告知公众,并以独占权为对价。专利制度是国家与发明者的契约。(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51~156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可见,智力劳动不仅成为知识产权一般性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而且智力劳动的质与量还成为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依据。

2.前现代知识产权理论忽视了法的第二性,过分关注劳动过程。

法调整社会现实,社会现实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法的模式是选择的结果,它只能选择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和能够实现的手段来塑造自我。譬如,著作权法中的“不问作品艺术价值原则”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艺术判断已经超出了法的能力。而前现代时期,人们往往混淆了第一性的现实和第二性的法律,似乎法律能够判断事实上是否发生了创造性劳动,把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当作动态的(dynamic)、关涉过程的。(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49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这种思路“假想法律在调整一个已经事先存在的对象,法律的任务是发现、确定该对象。这个对象处在从作者到作品、或从发明者到发明物的时间序列中,法律假定存在一个促成一个无体财产发生的事件或来源。”(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56~57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换言之,人们假想可以先认定劳动过程是否属于“智力劳动”,而后推出劳动结果能否受到保护。这种假想在第一性上是成立的,创造性结果必然来源于某种智力活动的过程,当智力劳动的过程完结时,结果就产生了。但是,这种假想忽略了法的局限性-它无力再现过程。根据民法理论,创造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必然包含了结果的描述。“民法对事实行为的概括往往以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作为最终要件。”(注: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第113页,中国人民大学1994年版。)所以,在法律上,劳动结果决定劳动性质,而不是相反。例如,只有产生了作品的劳动才是创作,产生了临摹品的劳动则是复制,临摹过程的艰辛毫无法律意义。法律应当关注权利对象自身的特征,而非权利对象产生的来源。

因此,对智力劳动过程的强调,反映了前现代时期法律思维的幼稚。

3.商业标记权产生较晚,19世纪后半期之前的知识产权类型只有智力成果权。

19世纪50年代之前,商业标记的财产性还没有被承认。当时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是版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因此用“智力成果权”来概括这些权利,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总体观之,“智力劳动是最有影响力的组织前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原则。”(注:Brad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3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二、智力劳动意义之式微

现代知识产权法统一的基础之所以转向权利对象,主要也有三方面的原因:

1.现代知识产权法在法律思维上更加成熟,能够区分现实的第一性和法的第二性,即发现了法的自我创生性(itself creative)(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57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法律的形成过程是自我创生的,它以现实为基础,但不是现实的复本,至多是现实的模拟而已。例如法人概念就是法自我创生的主体形态。因此,法律可以根据规范的需要为权利对象的统一赋予一种法律上的意义,自主地发现表面上不相类似的对象所具有的相似性并且创造(invent)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57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所以,用以解释知识产权本体合理性的智力劳动,对于第二性的法律设计并无太大的意义。我们可以与物权类比,关于财产所有权依据的学说有“先占说”、“劳动及个人需要说”、“社会公认说”、“主体的占有意志与公共的权威意志结合说”、“个体的自由意志说”,(注:张恒山:《法理要论》,第422~43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但这些依据并没有成为物权概念的组成要素,物权概念只是突出其权利对象是“物”。19世纪时,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开始向法学渗透。人们认为,有些事物即使不符合创造性的本质,但社会观念认为有必要保护,并且与智力成果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Sherman和Bently指出,“重要的不是工作中的劳动或创造性,而是工作本身的贡献,尤其是从经济学或准经济学的角度衡量的贡献。”(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前文所述的专利制度“契约说”就是典型的例子,即使发明被等同于发现,也不妨碍专利制度的存续。英国议员Beiper在1875年指出:“发明人对他的发明的垄断并没有自然的或原始的权利……专利的存在只能以公共福祉的理由来捍卫。”(注:Brad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这种思路的转变减弱了智力劳动在统一知识产权中的作用。在19世纪后半期,“再也没有必要对无体财产的意义或性质进行形而上的探询。”(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experience,1760~1911》,第175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

2.登记制度促进了知识产权对象与“劳动背景”的脱离。

谈到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人们往往强调登记的公示作用。登记制度还有一个被人忽略的作用,即促进了知识产权的统一基础“从智力劳动到权利对象”的进程。用Sherman和Bently的表述,登记制度促进了知识产权对象的闭合(closure)。在他们看来,权利对象的闭合完成于19世纪后半期,这标志着知识产权法逻辑的重大转变。(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9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非物质性的,其对象的存在不具有直观性。在物权领域,物是否存在,不成为问题。而权利对象是否存在,往往是知识产权争议中的首当其冲的问题。如前所述,即使智力劳动解释了权利的性质,但智力劳动却不能成为判定权利对象的标准,因为智力劳动本身需依靠对劳动结果的鉴别来反推。于是,人们选择了一种“官僚体制”的解决途径(bureaucratic means)-登记制度。(注:Brad Sherman、Lionel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experience,

1760~1911》,第62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依靠行政机构的登记职能,财产的存在由某种陈述(representation)来确定。对财产的陈述在法律上被等同于财产本身,如专利、外观设计登记文件中的说明就是专利、外观设计本身。“以陈述性登记(representative registration)为基础,无体财产被约简为纸上的表述。”(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82页,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99)财产的确定途径从本质的追问(是否真的来源于智力劳动),转向了文件的表象(surface of the document)。Sherman和Bently把这种现象称为权利对象的“无背景化”(decontextualise)(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82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对象从它的产生背景(智力劳动)中独立出来,实现了自身的闭合。当然,登记的作用不是绝对的。首先,作品的保护范围无法通过陈述性登记来确定,对象的判定在著作权法中依然是一个难题;其次,登记的结果可以受到质疑,某个对象是否真的是一个实质合法的发明或商标,离不开解释。对象的确定必须通过解释,是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特点与难点。但是,登记制度的出现,至少反映出人们在实现象独立化方面的卓越努力。陈述性登记尽管可能被推翻,但与暧昧的、不可逆转的“劳动过程”相比,它大大地增加了财产界定的明晰度。

以陈述性登记确定财产,也是法的第二性的体现。法的技术是选择的结果,法选择了一种更易于操作的判断技术。随着智力劳动在法律判断中作用的削弱,法律关注的焦点日益转向权利对象本身。

3.商标权的出现,瓦解了智力劳动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功能。

在知识产权诸分支中,商标权的出现晚于智力成果权。人们曾有一度以商标不具创造性为由,反对把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待。英国1862年商标法草案的起草者Hindmarch坚决反对商标权的独立转让。他认为,商标与专利、版权不能类比,书籍和外观设计是“被创造的财产”,而对于商标,“我们没有创造任何新事物,只是对我们承认的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保护模式而已。”(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1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英国学者评论美国1878年的Leidersdorf v.Flint案时指出,该案判决之所以认定美国宪法没有授权国会制定商标法,主要是因为商标的非创造性。(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0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52.)根据Brad Sherman和Lionel Bently的考证,商标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出于很多偶然因素:商标与专利领域存在共同的职业团体,许多专利人兼任商标人;19世纪80年代出现了“工业产权”的概念,以“工业”为纽带,商标权与专利权联系在一起;19世纪后期许多双边的商业条约同时涉及商标、外观设计和模型;商标法在形成的过程中,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提供了类比的模型,用以解释商标法的原理,商标的登记制度、商标法的立法语言和结构,都受到智力成果权的影响;有些商标被当作外观设计或作品登记等。(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experience,1760~1911》,第168~170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可见,商标与专利等智力成果权的共性,除了“工业产权”概念的桥梁作用外,最初并不是通过一个明晰的逻辑基础连接的,更主要的是在规范意义上,智力成果权制度提供了很多类推的基础。例如,人们注意到,商标登记与专利和外观设计登记在许多细节上几乎是相同的,为了保证新的商标登记机构的有效运作,有必要以专利局为模仿对象。(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98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6.)换言之,在第二性的角度,商标与智力成果有统一的理由。商标的非智力特征,没有阻碍商标权在制度上与智力成果权的统一。至少在19世纪80年代,商标法已经被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97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6.)这必然会反过来淡化智力劳动在统一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功能。

三、启示

综上,Sherman和Bently得出了知识产权的统一基础“从智力劳动到权利对象”的结论。至于权利对象的共性是什么,Sherman和Bently认为是“无体财产”,我们未必认同这个具体结论。最有价值的是,“从智力劳动到权利对象”为我们探索科学的知识产权概念指明了方向,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权利群,其连接因素不在于权利产生的劳动过程,而是权利对象自身的共性。商标法为什么能够借鉴智力成果权制度?因为商业标记和智力成果在构成形态上是相似的(如何概括这种形态,仍有争议,我国有无体财产说、信息说、信号说、形式说等观点)。只要财产形态相似,支配财产的行为必然相似,于是可以适用相似的行为规范。法是行为规范,因此,权利对象的共性足以支撑一个独立的法域。

第5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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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化学教育 (本科) (070302)  (02055)中级有机化学  (00342)高级语言程序 设计(一)  (02056)仪器分析(一)  (02053)结构化学  旅游管理 (本科) (020210)  (00067)财务管理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行政管理 (本科) (030302)  (00320)领导科学 (00067)财务管理学  (00319)行政组织理论  (00316)西方政治制度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322)中国行政史 (00323)西方行政学 说史  护理学 (本科) (100702)  (03006)护理管理学 (03203)外科护理学(二)  (03008)护理学研究 (03009)精神障碍 护理学  (03005)护理教育导论 (00182)公共关系学  (03010)妇产科护理学(二) (03011)儿科护理学(二) (04436)康复护理学  建筑工程 (本科) (080806)  (02440)混凝土结构设计  (03347)流体力学  (02448)建筑结构试验  (02447)建筑经济 与企业管理  计算机信息 管理(本科) (082208)  (02142)数据结构导论 (00910)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4735)数据库系统 原理  (04737)C++程序设计 (03173)软件开发工具 (02384)计算机原理  (04757)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02382)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网络 (本科) (080709)  (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2331)数据结构  (04749)网络工程 (04735)数据库系统 原理  (02379)计算机网络管理  (03142)互联网及其应用  小学教育 (本科) (040112)  (00464)中外教育简史  (00458)中小学教育 管理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音乐教育 (本科) (05040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 原理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电力发供用 技术(本科) (080609)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 原理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铁路运输工程(本科) (08171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 原理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铁道机车车辆 本科)(520204) (高职衔接本科)  (06359)机车应用于安全工程  (06358)机车车辆制造及修理工具

第6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方法;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214-03

一、背景介绍

伴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进程,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相关人才的巨大需求。2001年教育部正式批准了13所高校正式设立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此后众多高校都纷纷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概论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其意义在于帮助初学者迅速建立起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构建电子商务的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一步开展深入细致的学习。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会直接影响学生对电子商务核心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会涉及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由于电子商务的课程设置尚未形成一个权威、完善的体系,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在内容设置、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上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掘和研究。

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特点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掌握这些特点是展开进一步分析的依据。时效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是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最显著的三个基本特点。

(一)时效性强

时效性强,变化快是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区别于一些成熟稳定的学科,电子商务的理论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新技术、新思维、新模式和新应用都在不断丰富电子商务的内涵。在商业实践方面,各种创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层出不穷,迭代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传统商务模式。以互联网支付为例,当支付宝刚刚确定在桌面互联网领域的统治地位之后,微信支付就裹挟着移动电商的浪潮扑面而来。这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过程需要不断增补新的知识点。

(二)实践性强

商业实践推动理论研究,是电子商务领域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各种电子商务的应用引导了电子商务的理论研究。这个特点决定了任何电子商务课程都必须以实践作为支撑基础,缺乏实践仅以理论支撑的电子商务是空中楼阁。因此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必须要和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否则整个课程会显得空洞且浮泛。

(三)综合性强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跨度大、综合性、交叉性强,课程融合了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现代物流等多门学科,是新兴的一门文理兼顾的交叉性课程,也是后续一系列相关专业核心课程的前置导论课程。

三、电子商务概论教学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教学的问题。通过对以往教学活动的总结,可以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滞后

教学内容滞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教材陈旧。电子商务自身动态变化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教材都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由于较长的更新周期,任何电子商务概论教材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最新的商业实践产生脱节。甚至不少教材所持理论和观点都已被淘汰,这与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背离。以服装电子商务为例,早期的电子商务教材普遍认为服装是非常不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但是,商业实践却表明互联网零售已经占据我国服装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

2.教师教学落伍。教材的滞后也可能会导致教师教学内容的落伍。当教师根据教材组织安排教学内容时,如果不能补充新的教学资源,很可能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甚至有可能把错误和过时的理念传达给学生。

(二)实践教学匮乏

实践教学向来是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重点领域,但实际教学效果往往差强人意。因为实践教学的开展经常受到外部资源的限制,所以大部分高校选择模拟性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性教学模式处于实践教学的最底层。该方式强调利用电子商务教学模拟软件,在虚拟的场景中,由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商品、订单提交、网上支付、订单履行和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但是电子商务实践教育并不等同于模拟软件的操作。电子商务教学软件多强调流程操作,软件设计僵化教条,与实际情景严重脱节。这种培养模式下,学生很难体验到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实际运作能力并不会得到有效提高。

(三)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方式注重课堂授课为主,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为辅,课后通过布置习题作业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会让原本生动有趣的电子商务课程变得平淡乏味。“老实讲,学生听”这种强调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往往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尤其是电子商务发展变化快,需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活动。这对于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进措施建议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体系

电子商务滥觞于西方,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超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Co.)在2013年5月的《中国的电商革命》(China'sE-tailRevolution)的报告中指出,“在2011年中国的互联网零售总额就已经超越英国、德国和日本三国互联网零售总额之和;到2020年,中国的在线零售市场有望至少增长至4200亿美元,届时将超过美、日、英、德、法五国电商市场的总和。”

中国电子商务的独特性不仅体现在发展速度快,交易额度大,在用户行为、市场环境、政策法律和商业模式上均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不少国际知名互联网公司在中国失败的案例,都印证了中国市场的特殊性。鉴于此,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内容的设置一定要以中国市场为核心,盲目复制发达国家的内容,无异于东施效颦。

(二)课堂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

案例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把真实情景浓缩成教学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参与性。在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中,案例教学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利用案例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考。真实案例是培养学生兴趣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类媒体充斥着大量有关电子商务的新闻报道。把学生能够听到的,看到的,体验到的真实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建立兴趣的基础上,利用案例引发学生展开进一步分析与思考,可以顺其自然的把真实世界和理论知识糅合在一起。

2.围绕案例开展互动研讨。案例教学不同于“老师讲,学生听”,还要求学生亲自参与分析与总结。教师选取典型案例,设定研究方向,同时组织学生利用已有资源,进行资料查找,案例分析和结论总结。任务完成后,案例分析人应在课堂上和老师以及其他同学进行互动研讨。学生可以利用幻灯片、视频、动画等工具组织讨论。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成了教学中的主角,教师则成了引导者。

(三)利用网络资源和工具

电子商务概论教材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单纯依靠教材来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需要不断收集、整理和最新的教学材料。资料信息的传输需要利用各种网络工具。

教学网站是目前比较常用的网络教学工具。除了提供教学视频、教学课件、习题等资料下载以外,还可以根据课程特点设置开放式的课程讨论区。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都可以通过讨论区进行交流。

新型网络社交工具也可以成为有效的教学工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生触网的主要工具已经由桌面台式电脑转变为了智能手机。利用移动智能终端的社交应用可以完成信息交互,资料推送的任务。例如可以利用微博转发业界动态、专家观点和成功案例,作为课内学习的补充。同时可以利用微信设立公共账号,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信息推送和沟通。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可以把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网站视为主干,微博和微信平台作为信息传递的路径,拓展教学的空间与时间。

(四)开展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

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中,学生围绕具体项目组成团队,协同工作以完成项目目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目标明确,学生的主动性可以得到有效释放。项目进行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电子商务基本运营能力,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的协同合作能力、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创业创新意识。

项目驱动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情景模拟把学生引入到具体的项目中。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组织学生组建团队,学生团队自行设计项目和制定执行计划。教师需要与团队进行具体的可行性分析与讨论,推选出一批有创意和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组成员需要有组织地协同合作,利用已有资源,进行创业研讨、产品设计开发、网络推广,后台运营和预算制定等活动。这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促进学生达到预期的目标,教师需要保持对项目的监督与控制,随时了解项目进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指导建议。

针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校方应该激励学生完善项目方案,持续开展项目实施。一旦条件成熟,虚拟项目可以转化为真实的商业项目。这不仅有利于学生自主创业,还有助于学生尽早适应实际工作环境,真正成为适应时展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五)加强教材建设

《电子商务概论》领域内的教材可谓琳琅满目,各具特色,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这些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专业定位各异。电子商务概论教材中,有的以营销知识为主,有的专注于系统开发,还有的定位在管理角度。第二,内容庞大,面面俱到。不少教材涵盖了计算机基础、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应用、网站开发、网络营销、经济学、管理学等板块,几乎囊括了所有专业课的内容。

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结构体系完整。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任何教材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电子商务仍然有其内在规律。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和内容框架。这样的教材具有较强的柔性。教材为课程内容设置提供大纲,围绕这个大纲,教师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最新趋势,增补、更新、调整不同模块的具体知识点。

2.案例资源丰富。案例资源是电子商务概论教材成功的基石。优秀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应该通过最新现实世界案例来阐述电子商务的观点和技术,同时也应提供大量关于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课题供学生讨论研究,为下一步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3.数字化配套资源支持。数字化教学资源一般包括配书光盘、试题库及网络资源。网络资源包括网络课程及资源库,资源库中有电子教案、演示文稿、动画、图片、视频、试题等多种媒体格式的教学资源,能够帮助教师教学及辅导学生自学。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围绕《电子商务概论》教学内容滞后、实践教学匮乏和教学方法单一的问题,立足于教学实践,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体系;课堂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利用网络资源和工具;开展项目驱动的实践教学;加强教材建设。

对于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的研究,仍有一些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特别是如下一些内容需要继续进一步开展研究。

第一,校企联合的定制化课程研究。在以就业为导向的时代,校企联合,按岗位定制化培养人才已经成为一个有益的尝试。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内容的可以和特定行业或企业结合,按需定制。

第二,教师的培养问题。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师往往缺乏一线实践经验,如何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样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鑫.《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电子商务,2011(4):84-85.

[2]谈重芳.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电子商务,2011(6):84-85.

[3]刘福德.多维开放式《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模式实施探索[J]电子商务,2013(10):78-79.

[4]陈传红.《电子商务概论》教学实践与教学改革探索[J].电子商务,2013(11):80-81.

第7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作为一门通识教育课程,对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环境观有重大意义。针对“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从教学方法方面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将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网络教学、参与式教学、科研式教学法贯穿整个教学环节当中。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达到了“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并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教学改革;非环境专业

目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高等院校关于环境教育的普及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让大学生学到环境知识,增强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责任,并带动周围的人共同保护环境[1],是“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所要解决的问题。“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主要让学生学习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现状及其产生和引发的环境问题,以及人类活动影响下水、大气、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的污染及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等问题[2]。这门课程能使学生获得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法律的基本知识,同时能引导学生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态度。“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学习既是国策教育,又是国情教育,更是高尚文明的素质教育。该课程与环境工程专业中“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和“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法”等专业课程紧密相连,但对于非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而言,因其内容较为抽象、复杂,导致课程体系枯燥无味。因此,对面向非环境工程专业的“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一、非环境工程专业“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面广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材的内容较多,涉及的知识面广,近年来出版的相关教材内容抽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以纯理论知识为主,缺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湘潭大学化工学院设置这门课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具有环保宣传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国家公民,而并非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是伴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的,是由多学科相互融合形成的一个跨度很大的综合性课程,因此传统教学方式中以教材为根本的教学难以跟上环境保护知识的发展[3],不能与时俱进、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二)非环境工程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课堂出勤率较低

由于“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是通识教育课程,非环境专业的学生不重视该门课程,认为它是一门概念性的理论课程,对自己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将来的就业工作没有帮助的兴趣。另外,教学大纲的要求注重于逻辑思维和理论知识的全面培养,并且“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基本没有安排实验课,导致学生参与动手的机会少,难以与现今的实际环境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环境法律纠纷相联系,使学生感觉学习该门课程枯燥无味,因此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致使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较低。

(三)以教为主,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作为一门湘潭大学化工学院全院通识课程,“环保概论与环保法”由于受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限制,该门课程涉及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概念性的理论知识和现有成熟的环境保护及治理技术。在该门课程授课过程中,教师一般多采用多媒体的方式进行讲授,没有将重点放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技术上,学生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全部是接收教师灌输的知识,完全没有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更缺乏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实践技能的培养。

二、非环境工程专业“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启发式教学法

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需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并结合学科前沿知识和生活中实际案例进行讲授,多讲解学生感兴趣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例,引导学生关注环境问题和与环境相关的法律纠纷。同时,对当前正在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目前发生的环境污染特大事故和学校附近的污染事件,如合肥大湖名城创建、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巢湖治理与滨湖新区建设等事件,展开讨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并进行汇报。在讲授清洁生产部分内容时,教师要结合清洁生产理论,分析社会实践中各大企业存在的清洁生产问题,增加学生对清洁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还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对清洁生产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审核,引导学生完成清洁生产报告的撰写工作,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现今大学教育中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优势在于密切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因此,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课堂教学中,如何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开展教学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和针对性,表1列举了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堂上每一章节教师所列举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关于人类目前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和近期发生的各种重大污染事件。

(三)网络教学法

传统教学的内容主要是按照逻辑体系和学科划分编写教科书的,且学科体系相对封闭、内容脱离社会实际,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因此网络资源成为教学内容必要的补充。它能动态反映当前现实世界中的信息,而教师运用这些网络信息和技术,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具有实效性。笔者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中采用网络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使用仿真软件及相关flash模型对理论知识进行演示,使学生直观生动地掌握了理论知识。例如,大气中除尘设备的分类及原理知识比较枯燥,课堂中笔者采用机械式除尘、旋风式除尘和布袋式除尘设备的flash模型,让晦涩难懂的原理变得简单直观,这样能使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更加深刻。另外,笔者还利用动画介绍PM2.5对人体的危害,将其对人体各个部位可能产生的影响演示得淋漓尽致,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在课堂中播放生态多样性消失的纪录片“阴影下的切尔诺贝利人”等影像资料,引发学生对世界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并鼓励学生更好地掌握“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相关知识。

(四)参与式教学法

“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增加学生的参与度,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大量实践经验证明,运用参与式教学法比传统教学法教学效果更佳,值得所有一线教师尝试[5]。笔者在授课时要求学生每节课后积极准备环境素材并在课前5分钟进行汇报,提高学生对课程的参与度和学习热情,启发学生的思考,拓宽学生的视野。同时,在课堂教学中结合“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内容,设定一定的情景,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问题,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提升其综合素质。如笔者讲授完“环境生态学”这一章内容后,让学生进行课堂专题研讨,并选学生代表上台讲解他们家乡或学校周围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同时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使学生培养学习兴趣的同时也掌握了解决环境问题的知识。另外,笔者在讲授完“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理论知识,如概论、环境生态学、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噪声控制、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后,要求学生利用互联网、电子图书馆、超星图书馆及各类期刊数据库等电子资源查阅文献资料,进行自主学习,目的是加深巩固重要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这时教师就应该引导学生自发地走出教室,进行室外学习,调查学校及周边地区和周边村庄的污染源情况,记录污染源的位置、污染源的规模、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周边的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学生通过参与调查,不仅积累了污染源的第一手资料,而且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科研式教学法

科研式教学法能及时地将学科的前沿动态介绍给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将科研成果、最新知识和信息传递给学生,提高了学生分析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教学的深度,拓展了专业的广度[6-7]。例如,笔者在讲述环境监测与分析的内容时,将相应的科研项目“监测方法与分析”及最新的环境污染监测技术以学术专题的形式介绍给学生。另外,笔者还在讲述水污染及其控制这一章节的内容时,穿插了本人承担的部级项目“CWAO中Mo/LDHs纳米薄膜催化剂的构筑及催化氧化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向学生阐述国内外有机废水处理技术———高级氧化技术的机理,让学生了解国内外湿式催化氧化技术的研究现状和进度,以及国内外水处理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三、非环境工程专业“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效果

经过3年的教学实践摸索,“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达到了“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喜欢参与式和科研式教学方法,并能从中获得环境保护领域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这2种教学方法都培养了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使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让课堂知识不再枯燥、乏味。另外,问卷调查中学生还建议专题讲述的内容需进一步细化和筛选,以达到“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目的。

总之,在“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地与时俱进,更新教学内容,探索合适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科学的环境观。

资助项目:湘潭大学第8届教改项目———“环保概论与环保法”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创新研究。

作者:许银 戴友芝 汪形艳 陈跃辉 单位:湘潭大学化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孙德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北京林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教学质量[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S2):9-10.

[2]代莹,王伟,张敏,等.“环境保护概论”通识教育课教学改革与实践[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1):64-65.

[3]陆一新,赵康,景江,等.“环境保护概论”课程教改的探讨[J].山东工业技术,2013(12):218-219.

[4]王伯铎,王小文,马俊杰,等.“清洁生产概论”公共选修课与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J].高等理科教育,2005(5):91-94.

[5]谢晓龙.参与式教学在高职院校“化工环保概论”课程的教学应用[J].高职教育,2013(7):257-259.

第8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这里提出三个要点: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事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原封不动地把三部法律搬进来,等于是法律规则位置的移动,实质意义不大。另一方案是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当中抽象出若干条重要的原则和共同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上,同时保留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一个理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余下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包容的发明、发现这两项权利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第9篇:专利制度概论范文

[关键词]教育;被解雇;人力资本

自20世纪6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诞生以来,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形式,其对个人的经济收益受到国内外经济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相对于国外学者,国内学者往往注重对教育的收入效应和教育收益率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却忽视了对教育与被解雇关系的研究。对于后者的研究,国外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现了,迄今已比较成熟,而国内的相关研究仍十分鲜见。当然,国内研究的这一不足有其客观的历史原因。众所周知,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尤其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具有“终身制”特点,工作就是“铁饭碗”,职工一旦走上工作岗位,往往一辈子就呆在同一个单位里工作,企事业单位既不会解雇职员,也不允许职工辞职,这种制度对所有职工一视同仁,不论职工的受教育程度如何。这意味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与被解雇基本上没有什么联系,或者说,教育对被解雇没有什么明显影响。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基本上不存在被解雇现象,所以无法研究教育与被解雇的关系,那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就业制度进行了实质性改革,企事业单位广泛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有权解雇也有权辞职,越来越多的职工经历过辞职或被解雇。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30多年来被解雇现象日益普遍,我们既有条件也有必要研究教育对被解雇的影响。研究这一问题不仅有利于人们从新的角度认识教育的作用,引导人们做出理性的教育投资决策,也对完善劳动就业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教育与被解雇的理论分析:人力资本理论的视角

经济理论认为,劳动与资本、土地一样,作为企业的生产要素进入企业的决策函数,企业在决策生产要素的使用量时,将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就是生产要素的“边际成本”和相应的“边际收益”相等,生产要素的“边际成本”等于生产要素价格,而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是指边际收益产品MRP,即产品的边际收益MR和要素的边际产品MP的乘积MR-MP,当生产要素为劳动时,生产要素价格就是支付给工人的工资w,而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是指劳动的边际产品MPL,所以,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决策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时将满足如下条件:MRPL=w,或者,MR・MPL=w。

因此,在利润最大化动机的作用下,雇主将解雇那些边际收益产品低于工资的工人。换言之,如果雇主发现某一个工人的边际收益产品低于工资,MRPLi

现假定由于某种原因,市场对一个企业的产品需求减少,导致企业的产品边际收益MR下降,这样即使所有工人的边际产品MP都不变,所有工人的边际收益产品MRP也将下降,因而所有工人都有被解雇的可能。但是,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工人的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不同,被解雇的概率将不同。

作为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贝克尔(Becker)开创性的将人力资本分为企业通用性和专业性人力资本,当企业面临产品需求减少时,由于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低的工人,其边际产品收益起初等于工资,所以为了防止他们的边际产品收益低于工资,企业将首先解雇他们。而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工人,边际产品收益往往大于工资,尽管企业产品需求的减少也会使他们的边际产品收益下降,但是,只要他们的边际产品收益减少小于起初与工资的差额,企业继续雇用他们仍然是划算的。退一步说,即使他们的工资暂时低于其边际收益产品,雇主为了将来需求状况好转时储备人才,也不会解雇他们。否则,一旦企业需求状况好转时,为了重新招聘工人将不得不支付一定成本,这意味着继续雇用他们,可以节省未来的重新雇用成本,因此是合算的。这样,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工人被解雇的概率要小于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低的工人。在需求状况不变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搜寻到了能为企业带来更多净收益的工人,企业也不大可能更换(解雇)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工人。

总之,工人的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工人被解雇的概率就越小,工人被解雇概率与专用性人力资本成负相关。由此可以分析教育与被解雇的关系:

命题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越高者,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越高,被解雇的概率越低。

命题2:与中等职业教育(包含中专、中技或职高,简称中职教育)相比,普通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也是三年,但中职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更注重培养学生的通用性知识和技能,所以中职学历者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更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高中学历者被解雇的概率高于中职学历者。

二、教育与被解雇的统计分析

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和中国社科院对北京、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和甘肃一共12个省、直辖市的城镇居民进行的“2002年中国城镇居民生活调查”数据,简称CHIP-2002数据。为了分析的需要,笔者选取2002年底处于工作或就业中的工人作为分析样本,样本数为10280,同时将因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不好、福利和社会保障不好、合同期满、想自谋职业或工作调动而离开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人都归类为辞职者,将因被单位辞退、被单位下岗、单位解散(破产)或不离开就下岗而离开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人都归类为被解雇者。CHIP-2002数据中,200(02002年间改变过工作单位的有955人,其中辞职者460人,被解雇者351人。

分析教育与被解雇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受教育程度者的被解雇率来进行。被解雇率的计算公式为:

被解雇率=被解雇人数/总人数×100%

根据CHIP-2002数据,通过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工人在2000-2002年间的工作流动率进行计算,得出表1结果。

从表1中可以发现,(1)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上升,被解雇率明显下降,表明教育与被解雇是负相关。(2)高中(职高、中技)学历者的被解雇率明显高于中专学历者。原因是高中教育属于普通教育,主要形成工人的通用性人力资本,而职高、中技和中专属于职业教育,专用性人力资本成分更强。根据命题2,工人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越高,被解雇的概率越低,所以,尽管高中(职高、中技)组混合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高中(职高、中技)学历者的被解雇率仍然高于中专学历者。显然,这一结果验证了命题2。

总之,统计分析法得到的结论验证了命题1和命题2,不过,由于影响被解雇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工龄、性别、企业规模等等,而统计分析法无法剥离其他因素对被解雇概率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准确地探究教育对被解雇概率的影响,需要进行回归计量分析。

三、教育与被解雇的计量分析

由于被解雇与否是一个二元选择的问题,所以,被解雇是一种二分变量,对于二分变量的计量分析,可以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变量选取、数据处理与描述性统计

结合影响被解雇的因素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可以将影响被解雇的解释变量分为工人的个人特征、工作特征和劳动力市场特征三个方面,其中工人的个人特征包括受教育年限、年龄、性别、婚姻、工作年限、企业工龄,工作特征包括收入、企业规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劳动力市场特征包括城市规模和地区差别。

这样,被解雇概率的Logistic回归模型A:

P(L=1)=f(受教育年限、年龄、性别、婚姻、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平方、企业工龄、收入、企业规模、企业性质、城市规模、地区)

需要指出的是,CHIP-2002数据反映的是样本在最近三年(2000~2002)的被解雇情况,显然只能以被解雇之前的各种特征作为解释变量,即样本在1999年时的状况作为解释变量,比如年龄变量是指1999年时的年龄,但是,CHIP一2002数据直接反映的是样本在2002年时的状况,所以需要对数据进行适当处理。例如,需要剔出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份是2000年以后的样本,因为这些样本为无效样本。这样,有效样本减少到9350,被解雇者样本为304。

被解雇:如果样本在2000-2002年间是被解雇者,则被解雇=1,反之,被解雇=0。

受教育年限:指样本在1999年底的受教育年限。由于CHIP一2002仅提供样本在2002年底的受教育年限数据,但对于绝大多数样本来说,他在2002年底时的受教育年限与在1999年底相同,故样本“在2002年底所受教育年限(不含休学、退学和留级年份)”可以替代其在1999年底时的受教育年限。

年龄:年龄变量的取值是指1999年时的年龄,等于样本报告年龄(即2002年时的年龄)减去3。

性别:样本如果是男性,则性别=1,否则,性别=0。

婚姻:如果样本是已婚者,则婚姻=1,否则,婚姻=0。

工作年限:参照国外的研究结果,工作年限与被解雇是倒U型关系,所以在选定解释变量时,增设工作年限的平方变量。本研究中1999年劳动力市场经历的计算方法是1999减去“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份”。如果样本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份是1999年,其实际工龄是不足一年,但计算出来的工龄等于零,为了保证样本有效,该值取平均数0.5。

企业工龄:是指样本在1999年时的企业工龄,该变量的处理如下:对于辞职者,其企业工龄:“离开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年份”一“进入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年份”。对于工作未流动者,其1999年时的企业工龄等于“2002年时在现在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减去3。

收入:本文以1999年的年收入的对数形式作为解释变量。

企业规模:根据内部劳动力市场理论,企业规模越大,工人被解雇的概率越低。本研究中企业规模的变量是“工作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工作单位的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则企业规模=1,否则,企业规模=O。

企业性质:根据工人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可以将工作单位分为国有部门和私营部门。国有部门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中央、省)、国有独资企业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私营部门是指城镇私营(包括合伙企业)、城镇个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他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及其他。如果样本属于国有部门,则企业性质:1,否则,企业性质=0。因为需要选择的变量是样本在被解雇前的部门性质,所以,对于被解雇者,选择的是其被解雇前(即1999年)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对于工作未流动者,既然工作没有改变,就意味着其2002年时的工作单位与1999年时的工作单位相同,所以选择其2002年时工作单位的部门性质。

城市规模:一般来说,城市规模越大,工人就越多,雇主挑选工人的机会越多,这意味着工人被解雇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可以预期,城市规模越大,工人被解雇的概率就越大。本文对城市规模变量的处理方法是:如果样本所在城市属于地级及以上城市,则城市规模=1,如果是县级城市样本,城市规模=0。

地区:一般而言,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东部地区经济更发达,高素质人才更多,所以东部地区企业挑选其他工人的机会就越多,这意味着工人被解雇的概率更大,因此,预测东部地区城镇工人的被解雇概率大于中西部地区工人。如果样本所在城市位于东部地区,则地区=1;否则,地区=0。

模型A中是以受教育年限作为教育变量,不过对于分析不同受教育程度者的被解雇差别时,需要以受教育程度作为教育变量。由于在CHIP-2002数据中,小学及以下学历者所占比例仅为2.6%,所以将小学及以下学历者和初中学历者合并为初等教育组(比例为23.8%),并以此作为参照组。这样,可将样本分为四组:初等教育组、高中(职高、中技)教育组、中专教育组和高等教育组。此时教育变量是虚拟变量。这样,模型A就转换为模型B:

P(L=1)=f(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婚姻、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平方、企业工龄、收入、企业规模、企业性质、城市规模、地区)

(二)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如表2:

(三)计量回归结果

1 全体工人被解雇概率的回归结果。全体工人被解雇概率的回归结果见表3,从中可以发现:受教育年限、中专教育、高等教育等变量的系数是负数,高中教育变量的系数为正数但极不显著,表明总体上,工人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解雇的概率越小。教育对被解雇概率的影响程度为,受教育程度每增加一年,被解雇概率就减少0.2%;中专学历者和大专以上学历者被解雇概率比受初等教育者分别低8.03%、9.46%;高中学历者与受初等教育者被解雇概率没有明显差别。

2 不同性别工人被解雇概率的回归结果。不同性别工人被解雇概率的回归结果见表4,从中可以看出,教育对男性与女性工人被解雇概率的影响完全一致,都成负相关,高中教育变量系数不显著,表明高中学历者被解雇概率与受初等教育者没有明显差异。

(四)主要结论及解释

计量分析的结果表明,无论是对于全体样本还是不同性别的样本,工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解雇概率越低,高中学历者被解雇概率与受初等教育者没有明显差异,中专学历者被解雇概率低于高中学历者。回归结果和结论都验证了命题1和命题2,表明教育与被解雇成负相关。原因在于专用性人力资本对于降低工人被解雇概率具有重要作用,而工人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也越

高,且中专学历者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水平高于高中学历者,所以,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工人,被解雇概率越低,中专学历者被解雇概率低于高中学历者。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与国外研究结果相比,尽管教育对被解雇的影响在我国同样表现为显著负相关,但是这一相关系数值仅为0.2%,明显低于国外9%的水平。不难发现,原因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被解雇率总体偏低,在2000―2002年间总体被解雇率仅为3.41%。这意味着尽管我国进行了20多年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但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仍然不够成熟,尤其是大量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实劳动聘用制,企事业单位因诸多因素的制约而不能有效的解雇职工。这意味着一方面我国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改革,真正落实劳动聘用制,另一方面,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被解雇现象将更加普遍,教育对降低被解雇概率的作用将增强,二者的关系将更加密切。

四、启示

本文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和CHIP-2002数据对我国工人的教育与被解雇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教育与被解雇成负相关,并且高中学历者的被解雇概率高于中职学历者。这一结论具有三点启示。

第一,教育与被解雇成负相关意味着教育对个人所具有的经济收益不仅体现在教育能提高个人的收入,也体现在教育能降低个人被解雇的概率,有利于帮助人们更全面的认识到教育的经济价值。而且,随着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教育对于降低被解雇概率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第二,教育与被解雇成负相关,意味着受教育程度较低者更容易被解雇乃至失业,显然,个人被解雇后容易失业,所以,为了降低失业的风险,个人增加教育投资以增强其专业性人力资本,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第三,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和起薪同时下降,导致新的“读书无用论”重现,尤其是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的辍学(特别是放弃上大学)现象比较突出。从短期来看,这种做法似乎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教育具有降低被解雇的作用,大学毕业生在毕业时就业难,不等于永远就业难,大学毕业生就业以后被解雇和失业的概率更小,投资大学教育的长期收益未必因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而下降。所以,低收人家庭不应因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而放弃子女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

注释:

①由于还存在因其他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样本,他们和辞职者及被解雇者一样,都可称为工作流动者,换言之,工作流动者包括辞职者、被解雇者和其他工作流动者三部分,所以辞职者与被解雇者之和(811人)小于总的工作流动者(955人)。

②可以推断,如果将职高、中技学历者与中专学历者归并为一类,那么高中学历者的被解雇概率将增加,中专学历者的被解雇概率将减少,二者的差距必将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