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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合理性精选(九篇)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

第1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需求—供给分析

(一)制度创新的需求分析

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给相关利益群体带来“效用”或“满足”时,这些利益群体会寻找并制定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以此获得潜在的利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需求源于改变单个“弱势”农民地位、弥补市场失灵,符合农民增收、农村建设的需要,它直接受之于以下因素:

1.制度环境因素

一项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变化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产生的,并受着其他相关制度的制约。就中国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确立,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的需要,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市场化,是我国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在计划经济年代,单个农民没有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在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制约下,对农产品的销售也没有安排权。农村改革后,家庭承包制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逐渐废除,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但也开始迫使农民独自面临农产品销售的市场风险,因而出现了小生产的分散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的矛盾。其次,农村体制改革后,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开始出现剩余,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产品市场开始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农产品相对供给过剩与农产品有效需求不足,使农民觉得“势单力薄”,无法适应市场压力。再次,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使农民面临着国内与国外激烈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小生产、大市场”格局迫使农民寻找新途径增强自身竞争能力。

2.农产品生产要素和价格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随之相伴的是可耕种土地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飞涨,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农产品供给过剩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又压榨了农产品的增值空间和潜在利润。采取何种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并增加利润空间迫在眉睫。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组织成员提供诸如以低价收购农产品、技术支持等服务,节约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渠道,提高与政府或企业博弈时的实力,满足农民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和维护自身的权益的需求。

3.市场规模

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户经营模式虽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节省了政府的监督成本,但是由于单个农民的市场交易规模小,竞争力薄弱,市场交易费用往往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而变得过高。根据经纪人假设,经济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即会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得潜在利润,因此,为了改善市场交易所处的弱势地位,农民会通过协作联合,成立一种合作团体,以规模化生产、加工、销售等来实现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改善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弥补市场失灵。

4.农业生产技术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投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带来了农产品产出的增加,增加了农产品的增值空间,是农民获得潜在利润的有效手段之一。而中国农民缺乏必要的专业科学知识和投资能力,成为限制农民增加收入、维护自身权益的障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何发挥组织合作、筹集资本、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招聘优秀的技术人才等功能成为其制度创新的一种内在需求。

5.消费者偏好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收入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不再只满足于解决温饱,农产品的多样性、安全性也变得愈发重要。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必然影响农民对“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二)制度创新的供给因素分析

对制度的需求是制度创新的诱因,但是制度供给不一定与制度需求同步,其受到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存知识积累和科学知识进步、非正式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1.现存制度安排

现存的制度安排会影响新制度的提供。当现存的制度需求与供给不均衡,人们对新制度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推行新制度。其次,根据路径依赖原理,制度变迁过程自我强化的机制,若初始的制度安排强化现存的制度安排,那么现存的制度安排会直接影响新制度的供给。顺着既定的路径,新制度的形成可能进入良性的轨道,也有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下滑,甚至被“锁定”。

2.制度设计成本和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制度变迁收益既定的情况下,影响制度供给最重要的因素是制度设计成本和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即制度变迁的成本。我国农民和农业基层部门直接参与制度的设计,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熟练劳动力资本,因而制度设计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制度实施的预期成本关系到制度安排是否在现实中得到执行。政府的扶持力度,现有法律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壮大的保障,相关利益群体(如大股东、能人等)对制度安排的认可程度,专业组织内部机制运转情况等方面均会影响组织制度实施的预期成本。

3.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技的进步

弗农·拉坦曾指出,拥有的科学知识越多,设计和实施制度的效果就越好。拥有和增加的科学知识拓宽了思考的深度及广度,在制度创新与创新时提供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从而降低新制度供给成本。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起步较晚,但西方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大力推进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百多年的经验积累为我国发展农村组织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帮助,减少了制度安排中可能出现的误区。此外,国内学者逐渐地深入开展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论研究,从原本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类别等转向组织内外部制度(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等),有利于有效地指导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减少改变制度的风险和成本。

4.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指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遵守的约定促成的行为准则,如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等,一项与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相融合的制度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大众的认同,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受中国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小农意识 会对合作组织制度创新与创新起到牵制作用,如有小农意识的人只相信与自己同宗同族的家人,自由散漫,缺乏自律,寻求安逸,这些非正式约束广泛地支配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活动,因而在设计新制度时应结合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正式制度,以减少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和组织内部产生的交易成本。

二、新时期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基本构架

(一)双重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中国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的可行的创新模式。首先,单个农户经因济实力薄弱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适应新时期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了农产品滞销的尴尬局面,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失效,而专业合作组织是应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创新模式,其利用合作制形式,运用筹集的资本为其社员提供各项诸如技术、信息等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力,带动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其次,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专业合作组织秉承民主、民管、民治等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帮助农户树立合作互助意识,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农民谋求更多的福利,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框架

1.产权制度—治理机制—制度环境—制度绩效:一个基本模型

其中,Q代表制度绩效;F是函数的总称;S是制度构架,制度构架由产权制度(r)、治理机制(m)和制度环境(e)三者共同决定,制度安排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劳动力(L)、资本(K)和生产资料(M)等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影响了组织运营的绩效,即在产权制度、治理机制、制度环境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下所产生的绩效合力越大,制度绩效越大,组织资源配置的效率越高,那么组织运营的效率越高。

2.从制度角度分析影响组织运营绩效的因素

鉴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对内提供平等服务的特殊性和矛盾性,考察制度创新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时,要求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综合考察一项制度安排对组织绩效产生的影响。本文认为,影响组织绩效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1)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看,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经济绩效取决于其治理机制,进而取决于产权结构。只有与组织形式相匹配的产权安排,才能有效地发挥治理机制的作用,规范和激励社员行为,进而促使组织有序、高效地运转。

2)从组织外部环境看,制度环境是否有利于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是影响组织绩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制度创新和供给都受制度环境的影响。

(三)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知:组织经济绩效取决于治理机制,进而取决于产权结构,这些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科学、规范与否,会影响到对组织成员的激励与制约,组织运营的效率,进而影响组织的凝聚力。因此,本文认为产权制度、治理制度、制度环境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见图1。

图1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绩效的基本分析框架

1.产权制度

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钦(rmen Albert Alchian)曾这样定义产权: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②,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来自于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帮助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些预期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表达出来,因此,产权规定了如何使人受损,以及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③为此,产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使外部性内部化。而巴泽尔(Yoram Barzel)在科斯(Chase)产权理论基础上指出:清晰的产权安排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产权,但在实际应用上产权由于并未完全界定清晰而产生交易成本,因而产权制度的成本是人们选择何种制度的重要依据,是组织低成本、高绩效的核心组织制度,也是保障组织有效运行的基础。

  基于制度学家对产权理论的研究,专业合作组织的产权安排可以归纳为:第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让渡权、收益权治理制度;第二,产权是经济主体的行为性权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三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产权的重要形式,清晰的产权界定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制度中对个人的激励与约束。

2.治理机制

一套完整的治理机制是内部治理机制(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市场环境、制度环境)的有机统一。决策机制规范了决策权在组织成员间的分配,明确了什么人具有什么样的决策权和该如何分配剩余控制权;激励机制产生于委托问题,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是人,聘用的管理者是委托人,激励机制的设定关键在于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减少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在保证人参与组织管理可获得效用的前提下,最大化地降低成本和风险,体现了经营成果在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分配,促使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监督机制是实现社员利益、民主管理的保障,有对社员的监督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经济层的监督等,合理、健全的治理机制是专业合作组织执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条件,也是组织运行效率的助推器。而外部治理机制是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通过市场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从本质上看,治理机制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权、责、利的分配和牵制,达到利益平衡,即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在实现“满意的利益(公平需要)的同时促进专业合作组织整体绩效(效率需要)的提高,在公平和效率这对矛盾体中达到平衡,实现专业合作组织为社员提供服务并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宗旨。

3.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促进新制度的形成。可以说,任何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与条件,共同构建了特定的社会游戏规则。合适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制度创新和创新,是促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影响绩效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产权制度方面

1.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组织成员的异质性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合作社开始引入外部资本和管理人员等,提高了合作社成员之间异质性程度,增加了利益分配的复杂度。当合作社成员都是所处行业相同、生产实力相近的同业者时,他们有着相同的或相似的效用函数和目标函数,因而利益分配是按交易额返还,治理结构也并不复杂。然而,当合作社出现具有不同目标和效用的成员时,原先统一的“所有者—惠顾者”社员就会分裂开来。只进行交易而不投资的惠顾者要求按交易额返利,而只进行投资的股东则要求按股份分红,两者对资源的不同需求提高了治理和利益分配的难度,在产权安排时应综合考虑多元化成员的要求,单方面满足一方要求都会挫伤成员的积极性和损害组织的公平性,反而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2.缺乏有效激励:产权残缺

完整的产权安排应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首先,在产权完整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资源配置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产权不能转让和不可上市交易,残缺的产权影响了资产增值的空间,降低了合作社成员的投资预期价值,进而打击了投资激励。其次,法人财产所有权缺失。截至2011年,农民合作社法实施4年,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导致专业合作组织可能因缺乏明晰的法律贯彻实施而没有独立明确的法人地位,未到 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或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这种法人财产权的不明确性给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和政府扶持政策实施的选择带来了困难。

3.产权界定不清晰问题:公有产权VS个人产权

模糊的产权安排如产权归属不清晰时容易造成社员权利稀释、搭便车问题,从而影响组织运营的效率。虽然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产权界限模糊的问题,但是,当前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许多处于新创或发展时期,没有将产权明确到个人,在组织创立初期,共有财产较少,而产权界定的成本可能较高,大于个人产权建立为合作社带来的收益,但当合作社壮大后,个人产权将变得难以界定,社员的利益无法保障,尤其是随着会员增加,政府支持力度加大,内部人、社员、投资者之间的产权界限越模糊,投资主体如龙头企业等侵犯个人产权和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治理机制方面

1.治理结构缺陷

当前许多西方国家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采用的是理事会和经理层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利用专业化分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所能提供的专业人才有限,同时,现阶段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大多较小,其管理人员大多来自龙头企业、农村能人等,整体上文化程度不高,是否能科学的管理组织运营(决策、监管)仍有待商榷;其次,许多组织尽管设置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专业组织章程规定开的会议没有执行和落实,其设置形同虚设。Henehan和Anderson(1990)认为,理事会结构特征影响合作组织的绩效。国内学者黄胜忠等(2008),徐旭初、吴彬(2010)发现,理事会人数增多对合作组织绩效改进起着积极作用。

2.决策机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资料来源:徐旭初,吴彬.对2009年对浙江省526家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0.

图2 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从资本构成上看,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政府所属的农技或供销部门投资建成,而普通农民投资资本较少,这种财产所有权的集中引发了决策权的集中化,导致了“内部人控制”、“能人决策”等问题。据图2可知,理事会全体成员平均股份比重为54.17%,最多的高达95%,并且前十大股东平均股份比重约为65.5%,这些在合作社内拥有大股份的理事或股东掌握着很大部分的决策权,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合作社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和核心力量。尽管合作组织受到法律、章程的约束,但是普通农户对组织资本筹集、组织运营管理贡献较小,从而无论在组织日常管理上或在制度创新上,农民在组织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参与组织决策时力量薄弱,因此获得的利益较少,激励作用不强,反而会产生搭便车等行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还需要加强农民的主体地位。

3.激励机制失效:委托—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多聘请专业经理人来管理组织,因而造成“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是由于合作社对利益分配上的特殊规定,使专业合作组织出现了明显的委托问题。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次,按照出资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而合作社同时规定剩余索取权是项选择性权利,即只有当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惠顾时才会有这项权利,并且这项权利不可转让。这些规定意味着管理人员报酬是有限的,甚至无法弥补投入成本(知识、时间、才能等),无法激励管理层以专业合作组织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使之产生“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造成道德风险。缺乏必要的对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难以使其对组织维持积极性和对合作社的忠诚度,甚至管理者为了寻找更多潜在利益,反而会出现权力滥用的不利现象。

4.监督机制失灵

基于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许多组织日常经营监管不合理,这首先体现在对组织管理层的监督。在组织章程不能得到贯彻实施、内部人控制等情况下,出现普通社员监管权力受限制和监督机构形式化等监督机制失效的现象;其次,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管制度,导致组织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规范,入账不及时,会计资料不全等,有的合作组织甚至有伪造账簿的行为,为社员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监督机制失灵容易诱使个人产生“偷懒”、“投机”等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影响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利益分配等机制有序、健康的运行。

(三)制度环境方面

现阶段,我国对由农民自发形成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和政府扶持。我国虽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现存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合作组织的发展做具体的限制性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关于引导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制定组织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得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制度安排上缺乏科学性、执行力度不强。虽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但也有很多仅为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混乱,无法形成一个系统性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此外,各级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虽然很多,但落实到实处,让农民感受到政府支持的少,有些地方的政策甚至是一纸空文。据网上投票数据显示(图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资金融通、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三方面急需政府相关部门扶持和法律、法规保护。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研究网.当前合作社发展最急需获得的农业扶持政策[EB/OL].,2010-11-02.

图3 当前合作社发展急需获得的农业扶持政策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虽然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来保护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尤其是在金融信贷方面,但资金融通支持仍然是被调查者最希望获得的政府扶持政策。此外,土地流转协助、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金融信贷扶持需求约占总体的50%,为当前合作社发展最急需获得的农业扶 持政策。

四、新时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措施

(一)建立现代化产权制度

1.坚持“民有”原则

坚持民有,即是坚持专业合作组织的产权为农民所有,肯定农民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以维护农民的个人利益。由于现阶段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农民股份普遍偏低,而政府或龙头企业等占主导的问题,坚持农民拥有合作社产权,是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不偏离为农民创收和增加其福利的初衷,因而坚持农民作为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专业合作组织良性发展的关键。

2.明晰个人产权制度

随着投资主体的异质性,入股方式如资金、劳务等呈多元化发展。通过立法建立社员个人账户等方式明晰个人产权,保障社员的权益不受侵犯,提高社员间的凝聚力,以利于激励机制的发挥。

3.针对产权残缺的对策

参照在美国和加拿大快速发展的“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模式和结合中国现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针对不完整的产权,可作出如下安排:限制社员资格,以减少搭便车的风险,允许产权可以在组织成员间转让和流通,对向组织外流动应作严格的限制,以此解决投资者剩余索取权问题。

(二)优化治理机制

1.完善组织章程及机构设置

健全、科学的组织章程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纲领,由全体组织成员根据专业合作组织经营规划共同制定,明确组织目标及性质、业务范围,设定社员权利与义务,界定组织职能,规范财务管理和破产清算等程序。严格按照组织章程如期举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是组织有序、有效运行的保障。其次,在治理机构设置中,基于公司治理模式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特点,结合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理界定四大组织机构的权利范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组织内部明确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治理机制的良性、规范化运行。见图4。

图4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治理机制体系

2.健全决策机制

基于我国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直接表现在对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决策权力的安排上。首先,坚持社员大会作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坚持普通社员的主体地位,全体社员共同商定有关组织运营的重要事宜;其次,合理界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策权力和保证普通社员参与其中的比例,以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和“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

3.完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与统一,激发组织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其组织认同感和凝聚力,进而提高组织的经营绩效。完善激励机制应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和对社员的激励。

第一,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力度的措施。首先可以表现在允许其分享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分配,防止管理者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偏离,降低委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这种与自身利益挂钩的安排可以带动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和减少成本。其次,借鉴公司治理中针对管理层的报酬激励制度。以工资、奖金等形式的报酬激励方式是对管理人员付出同等劳动的肯定和回报,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也是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的保障。

第二,完善对社员的激励制度。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可以划分为惠顾者和非惠顾者(投资者),加强社员的激励效果的措施如下:首先,应提高普通社员的出资比例,提高他们在参与组织决策、监督过程中的话语权,降低“内部人控制”的风险;其次,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在坚持按交易额返还给惠顾者的主原则下,合理界定按股份分红的比例和奖励对合作组织有杰出贡献的成员进行年终额外奖励和表彰,此外,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对其成员提供培训、交流会等服务,加强社员的内涵创新,让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双管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激励作用。

4.优化监督机制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能在公平和效率中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实现为社员服务和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对社员大会、理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体系的监管是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从而规范了相关人员行使权力时的行为,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维护了组织“民有、民管、民治”的宗旨;其次,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强会计监督和信息披露的力度可以提高组织透明度,规范会计行为,防止管理人员“滥权”,以及管理者与会计人员勾结伪造账簿等危害普通社员利益的行为。因此,坚持财务监管和财务公开有利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建立适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环境

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法人产权和个人产权,但是产权模糊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个人产权上,许多合作组织在创立时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在治理制度上,关于如何协调“能人”和普通农民使之达到平衡点,使能人和农民都能在合作组织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再次,在现行的法律条例上,更关注那些与实际相关的问题,如增加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等,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非给人以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2.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和运营程序

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正式在工商局登记,以方便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引导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制定内部制度。外部保障机制和内部保障机制相配合共同促进专业合作组织高效、有序运营,进而维护普通农民的权利不受少数利益集团的侵害。

3.政府扶持措施

政府有必要在完善有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如制定有效的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期优惠政策:对合作组织提供减免税、低息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促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四)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其他措施

1.相关利益群体互助

(1)供销合作社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受到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而供销合作组织在我国经过长期的改革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信息资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带动供销合作社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联盟是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有组织体系形成的重要途径,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达到共赢,如以供销合作组织中的龙头企业为龙头,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吸引普通农民加入,或直接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单位,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农村信用合作社

目前资金融通困难已经成为阻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有关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扶持已然成为被调查者最需要的扶持政策,没有必要的发展资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很难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持,农村信用社旨在立足于农村,为农户和农业组织部门等提供必要的信用贷款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潜力军和主力军,融资困难成为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必要的金融优惠,如降低贷款门槛,不仅降低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中小生产者提供的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也解决部分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紧缺却无法取得贷款的尴尬局面,促进专业合作 组织的发展。

2.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间合作联盟

基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各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改变原有的对立竞争的模式,转为合作竞争,即建立合作联盟。合作竞争不仅可以带来更大范围的规模效益,也可使不同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取长补短,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如在技术开发、产品生产质量、市场渠道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化组织内外部资源配置,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实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社、信用社“三位一体”化,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全方位地保护农民,并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

注释:

第2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民事诉讼 特殊性 程序性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专利纠纷的数量也在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为了应对专利纠纷大量增

加、审理难度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较为困难的司法现状,最高人民法院院也积极地采取了应对措施,特别是于2001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的受理、管辖、保全及我国专利法部分条文的确切含义作出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但笔者认为:专利本身以及专利纠纷所呈现出的特殊性是增加专利诉讼复杂程度、审理难度的最根本原因。要妥善解决专利纠纷,必须根据专利及专利纠纷的特殊性进行程序性设计或修正。因此,类型化的程序应当是专利纠纷妥善解决的必由之路。

目前,trips协议中所要求的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或救济程序以及笔者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的研究也证明了笔者以上的观点。WWw.133229.coM因此本文中,笔者将对专利诉讼类型之——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该特殊性的若干诉讼程序设计建议。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1.专利侵权诉讼的科技属性

专利制度从诞生发展到现在,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因此,无论最初作为“特权”存在的专利,还是现代作为民事权利存在的专利,其授予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具备“新颖性”、“创新性”的科技与技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专利授予对象的科技、技艺或方法也在不断地拓展。18世纪之前,专利授予的对象往往是某方面技师在其工作领域的特有技术,例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的一项专利为工艺师约翰.卡姆比(john kempe)在缝纫与染织方面的技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不鲁内莱西(brunelleschi)发明“带吊机的驳船”而被授予专利。即使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专利的主要授予对象也是在威尼斯实施的有关技术。专利制度发展到现在,其授予对象已经大大拓展,范围涵盖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即ipc标准,将专利共分为八类:人类生活资料、作业与运输、化学与冶金、纺织与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供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等。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专利客体的范围,但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应当说比西方国家的更广泛。“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在专利法中,这些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但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其范围基本囊括所有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部方面。从科学技术角度看,专利客体的广泛性及多样性使专利中蕴涵的技术新颖性、创造性也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在我国,专利中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特点是在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说明书中体现的。一旦经过实质审查且无人提出异议,则专利的科技属性即被专利行政机关认可,同时授予申请人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未疑被侵权,从实体法角度看,专利的科技属性似乎被隐藏起来,显示出隐蔽性特征。这主要归因于专利权客体的使用方式与普通物权客体的使用方式有异。专利制度中对客体的使用主要是利用专利制造、销售或许可他人制造、销售某种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被最后消费者购买后,只要目的是使用该产品,其并不会关心、留意其中的科技属性,除非其是为了研究、仿制、剽窃产品中的技术、工艺等科技内容。因此,专利的科技属性在专利被授予后,则只有被侵权,在诉讼过程中才会显现出来,呈现显性特征。

在侵权诉讼中,专利的科技属性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

(1)对当事人影响

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要收集被告涉嫌侵权物品中所

表现出来的制造技术与工艺证据;该涉嫌侵权的技术或工艺已经落入原告专利中技术、工艺的范围;被涉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及损害数额。而被告主要收集并论证原告的专利中的技术或科技已经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并提出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抗辩;被告制造或销售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或工艺与原告专利中的技术或工艺并无实质联系;

(2)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来说,科技属性主要表现在:法院必须在案件审理中对专利的范围进行认定;必须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范围进行比对。

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英美法把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形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动产”(choses in action)。也就是说,这种动产的存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就专利权来说,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包含许可或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而擅自利用了有关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就可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取胜,则对方要被法院禁止继续从事有关活动,同时可能被判赔偿损失。

诉讼要实现上述功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顺应专利本身所具有的科技属性要求,在程序设计上满足专利中包含的新颖性、创造性界定、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与专利蕴涵的方法或物品比对的诉讼功能。

2.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与争点处置性特性

正如上文所述,专利客体及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科技或技术以及其保护。因此,能够获得专利的科学技术涵盖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往往是本领域中具备一定先进新的技术。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过程也无法回避这些具备高度复杂性的科学、技术内容。从这一点上来说,专利纠纷为典型的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上

专利侵权诉讼不同于物权的侵权,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通常为了保障专利所蕴涵的科技能尽快服务于社会,或者为了保护在该技术产生之前的基础性科技而赋予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能在无需专利权人授权的条件下利用该专利技术或先前技术。也就是专利制度中对专利权的若干限制规定。例如:

首先,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四种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其次,我国专利法第48、49、50条分别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即:专利权人一定期限不实施专利,而由他人申请给予的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给予的强制许可。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非专利权人即使使用了专利,也不构成侵权。

再次,专利法第14条还规定了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的主体是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在该专利内容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则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推广。

以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在诉讼领域往往会成为被告的抗辩内容,因此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及认定无疑会增加专利侵权诉讼的事实证明范围而增加复杂性。

(2)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

一般侵权纠纷所生之侵权赔偿,除却精神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外,单就财产损害而言,由于被侵害之物均具有有体性特征,因此这些损害额的确定通常并不复杂。而专利侵权纠纷不然,由于侵权标的是具有无形性特征的财产权利,因此其数额确定要复杂的多。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数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第二,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定;第三,如果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则在20、21、22条具体明确了这三种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的司法操作问题。而这些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均要提出下列若干证据。第一,权利人专利产品在市场中因侵权而造成的减少之销售总量及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第二,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量及每件产品之合理利润;第三,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者销售利润;第四,如果以上证据均难以收集、确定,则当事人还需提供专利的性质、专利许可费用相关标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证据。由法院根据以上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由此可见,专利侵权数额的确定着实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收集相当多的证据,同时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合理的侵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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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侵权诉讼的阶段性与处置性特征。如前所述,专利诉讼为典型的复杂型诉讼。在专利诉讼的程序进程中,各个争点往往具备彼此互为前提的关系,而且联系紧密,一旦某个争点作出判断后,改认定通常可能对后续尚未审理的争点形成处断性,从而可能提早终结诉讼。举例来说:如果被告提出原告专利无效或者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等专利法上抗辩,如果该抗辩成立,则将产生原告专利权无效或者被告行为合法的效果,则法院根本无须再就后续侵权责任进行认定;而当侵权责任无法认定时,则损害赔偿也就丧失了继续进行审理、举证与计算的基础;按照trips协议与美国专利诉讼相关判例,如果认定被告侵权为非故意(unwillful),则诉讼过程中就无须是否应科以侵权人加重损害赔偿(enhanced damages)。

基于专利侵权诉讼所具有的上述处置性特点,则相应地在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中就应当设计分阶段审理的必要步骤。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出版的《复杂诉讼手册》(manual for complex litigation)认为: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分阶段审理,以便于促进诉讼效率、缩短审理时间,增强陪审员理解能力,以及增进和解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其还特别说明,对于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分阶段审理,往往是解决复杂性案件的可行办法。根据笔者对美国相关案例的调查,虽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采用了分阶段审理的方式,但在美国各级州及联邦法院都有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而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分阶段审理的诸多判例。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救济

1.诉答阶段的程序性救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可能在答辩阶段所作出的抗辩请求主要有:

第一,原告专利权无效;被告行为已经获得国家的强制许可,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被告行为属于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为以上抗辩提出相应证据。

第二,被告行为或商品所指向的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提出相应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在笔者看来,针对被告的第一种类抗辩,其审查的重点应当在法律事项而非事实事项。即:此时原告的专利及其技术范围究竟为何或者被告行为所使用的技术或指向的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技术均不属于法院所考量的范围。法院所审查的重点应当是被告所提出的证据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无效、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以上问题的否定或肯定认证,直接决定了该专利侵权纠纷是否有必要进行下去。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在颁发的同时予以公告和登记。即使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也应当公告和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确认判决书。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授予某主体实施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仍也必须通知专利权人同时予以公告和登记或者法院的相应判决书。因此,专利是否无效或者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制许可,原被告只需举出相应专利局公示或法院确认判决书的证据即可。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笔者认为法院对该问题的审理仍然与专利权本身无涉,因为,被告的此种抗辩并没有否认原告专利权的存在,而只是认为其使用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行为,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被告第一种类的抗辩的审查,如果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则无继续审理的必要,此时应在我国专利纠纷诉讼中设计必要的程序终止诉讼的审理,以实现专利纠纷审理的阶段性需要。如果被告的抗辩主张被法院否定,则只须对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专利权造成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即可,因此后续程序的进行则会简单许多。

针对以上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移植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对诉辨状判决的制度”(judgment on the pleadings)。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在诉辨结束后但不会造成审判延迟的时间内,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对诉辨状判决的动议”。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该制度目的的设计在于通过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诉辨状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原告的请求绝对充分或者被告对原告指控的答辩造成原告请求的绝对阻止(absolute bar)。依据以上对原被告诉答程序中的第一种抗辩形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审前证据交换阶段进行之前,移植该制度是适合的。该制度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设计,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原被告提出的“对诉辨状判决”的请求,必须仅限于原告专利有效与否,或被告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

事项。

第二,原被告 “对诉辨状判决”请求,必须在诉答程序结束,证据交换开始之前的时间内提出。

第三,原被告提出该请求后,法院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主持召开关于上诉请求的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终结之时裁定是否支持该请求。

第四,法院在听证程序中,应当平等保障当事人双方充分提出主张及举证的权利。

第五,法院在听证程序进行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提出该请求之外的请求,则应当裁定终止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进入审前的证据交换程序。

综上所述,如果诉答阶段当事人“对诉辨状判决”的请求未获支持,或者被告提出第一种抗辩之外的抗辩请求,则案件应当进行审前的证据交换程序。

2.在审前阶段中的程序性救济

如上所述,专利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科技属性。而在诉讼中其表现有二:第一,专利权人专利范围的确定;第二,被诉侵权的相关科技或者产品的科技内容及其范围,并判定其是否“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范围。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专利纠纷都会涉及到以上问题的判定。如上所述,诉答阶段的被告上述抗辩理由就不涉及对专利科技问题的判定问题。但被告除此之外的抗辩,则通常需要法院对专利科技二属性之一或其二者进行判定。

审前阶段的程序性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当事人双方充分交换证据,确定争点。对于专利诉讼审理而言,在审前使法官及当事人明确专利科技内容及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或产品的科技内容及范围,对庭审中公正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至关重要。因此,笔者认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前程序应当完成以上的程序目标。

为达成上述目标,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专利侵权诉讼审理中移植美国的“马克曼听证”(markman hearing)制度。所谓“马克曼听证”即是由法官在陪审团开始审理专利诉讼案件前,运用该程序先行界定系争专利权请求项用语之范围及意义的程序制度。为了适应我国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修正与完善:

第一,“马克曼听证”举行的时间。美国相关法律及判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程序进行的时间,其确定统归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美国,已知的三种举行时间也各有相关判例支持,但任何时间安排在司法实务中也利弊兼具。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应该将相关听证程序举行时间安排在诉答程序后庭审程序前的审前阶段。其理由有二:首先,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研究,“马克曼听证”在审前阶段举行虽然可能会造成程序的一定延迟,但并没发现有过分迟延,以致影响审判公证性情况。其次,审前阶段举行“马克曼听证”可以使庭审更集中进行,符合集中审理原则。

第二,具体的听证内容。“马克曼听证”在美国民事审判中仅仅解决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术语含义、专利范围等问题。其并不解决被诉侵权技术或产品的科技内容、术语含义及范围等问题,同时也未解决专利制度中原有技术或基础技术相关问题的认证。因此,其解决专利科技属性的范围过窄,仍然未充分扫除庭审中专利侵权纠纷审理的科技障碍。笔者认为,我国相关听证制度应在审前针对该专利侵权纠纷中形成争点的全部科技问题进行认证。

3.庭审中的程序性设计

结合我国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专利专家陪审员制度是解决因专利科技属性而产生审理问题的必要程序性救济。美国的部分学者也提出建立“专家陪审团”(expert jury/blue ribbon jury)解决相关审判问题,但其尚未提出如何建立的相关意见。笔者认为,我国专家陪审员制度应包括以下要件:

(1)陪审员的遴选制度

首先,应建立专家陪审员库,最高人民法院应与国家专利局协商,共同组建。其人员组成因根据科技类别不同而归属于不同的专家库。

其次,在具体个案中,选择2名以上的双数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承担审判职责。

第三,陪审员的选择应当由当事人双方随机抽取。但已经担任原告申请专利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应予以排除,同时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者应当回避,由该当事人另行抽取。

(2)陪审员的审判职责

陪审员与合议庭法官具有相同的审判职责,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持相反意见的陪审员数目相等,则应当由合议庭法官作最终认定。

笔者认为:这样的程序设计,既满足了专利侵权纠纷的科技属性需要,又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适应,应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科技属性所带来

的诉讼问题,落实司法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必要程序性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

[1]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6年的一份报告中称:近年来,在我国境内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迅速,2004年专利申请总数已经跃居世界第五位。见http://www.stdaily.com/gb/stdaily/2006-10/17/content_582468.htm。而根据《知识产权报》的相关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平均每年递增15.68%,高于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增幅近5个百分点,与近年来一般民事案件数量相对稳定、略有升降的局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http://www.hzip.gov.cn/yasf/yasfneirong.asp?knum=408。另据《财经日报》报道,2005年,我国专利纠纷与2004年相比,上升了124.88%。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同上,第185页。

[4]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9页。

[5]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6]【美】stephen n. subrin,margaret y. k. woo著,蔡彦敏 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7]该听证程序于1996年markman v. westview 案件中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见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 u.s. 116 s. ct.1384,38, u.s.p.q.2d(bna)1946(1996)

[8]美国该程序进行的时间有三种:第一为发现程序之前;第二为发现程序之后,庭审程序之前,第三为庭审程序进行中。

第3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人类基因 专利 法理

据美国《国家地理》杂志2006年10月13日报道,在目前能够被清楚识别出的将近2.4万种人类基因中,有20%都已经在美国获得了专利,申请专利的主要是一些私人公司和大学院校。人类基因专利的授予在美国生物技术产业产生了很大影响。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人类基因是否予以专利保护以及如何保等问题。而回顾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可授予专利的发明主题的范围每次发生改变,总不免在学界与实务界引起激烈争论。对发明主题的可专利性进行探讨,必须对专利保护制度的目的与实质,论争领域的产业发展与政策考量,引入专利保护所能带来的实际利益逐一予以研究与分析。

一、专利制度的目的及实质

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种法律允许的垄断权,这种权利以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特征为准,凡是完全具备该技术特征的发明即落入权利人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他人即使独立研究获得这种发明,甚至比在先发明具有更好的性能及商业价值,也要受权利人的限制。这种权利的垄断性质更甚于同为保护智力成果而设的著作权制度。专利权的这种垄断属性必须有其制度合理性基础。对此,国内外学者提出的专利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自然权利论、奖励贡献论、激励发明论及秘密对价论。其中,秘密对价论能够很好地说明专利制度的实质及其特殊优势。

秘密对价论认为,如果没有受到专利制度对公开发明的激励,大多数发明人不会公开其发明,而是千方百计地对其保密。现代社会中商业秘密仍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信息保护手段发挥作用。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带来交易费用的额外增加:例如,不同竞争者之间在研究开发方面的重复投入,雇主为要求雇员保守秘密而要额外支付的费用等。相比之下,专利制度可以公开发明技术,增加可获取信息的数量,从而降低上述交易费用。而且,从制度的具体设置看来,和商业秘密相比,专利权还具有权利范围明确及侵权责任确定性强这两方面的优势。由此可见,专利保护作为商业秘密在技术领域的替代,把专利权作为技术秘密得以公开的对价,存在较大的制度优越性。正因如此,专利制度相对来说具有足够的经济激励因素,促使发明人放弃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通过公开其发明来换取有时间限制的垄断权利。

专利权作为公开技术秘密的对价,其基础在于商业秘密和专利权都是个体权利,该两种相应制度都是以市场因素为主导的资源分配机制,必须在自由的市场上通过交易才能发挥效用,一方面,如果缺少了各种市场机制的相互作用,专利权证书不过是涵盖了技术内容的空文,无法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市场竞争的约束,社会才可以为专利恰当估价,发生这种作用的前提是在相关领域内存在或有潜在的竞争技术。

简而言之,专利制度使发明人通过公开其发明获得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专利权人能够对其发明定价,同时允许社会通过市场竞争等有效率的手段精确评估该定价,与政府补贴和商业秘密相比,其基本的合理性在于降低交易费用。

二、专利客体的可替代性条件

如上所述,竞争技术为竞争者提供了一种与专利发明相制衡的手段。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研究领域中竞争程度与专利制度的社会效用的标尺,即,如果一种专利发明主题不具备可替代性,就无法提供这样一种竞争机制,使专利所有人的同行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发明与其竞争,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权利人将获得绝对的垄断权利,专利制度仅仅为权利人垄断护航,难以通过激励竞争达到促进创新的目的。由此,国外有学者认为,发明主题的可专利性应首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人类基因的专利保护制度究竟应该保护什么,或许可以从此得到启发。

所谓专利客体的可替代性条件,是指专利权不应该授予给想法、计划或者那些一旦被授予专利其他人就无法使用的知识。以天然物质为例,一种天然物质的不可替代性愈强,其获得的专利权的垄断性质就愈强,到了一定程度,专利权可能变成阻碍科学技术发展的路障。

若把人类基因本身作为可专利客体,则必然面临着上述局面。而且,与一般天然物质相比,人类基因的不可替代性更强。因为一般天然物质发明不存在数量限制,尽管天然物质的种数也是有限的,但至少就人类目前的科学研究水平看来还未触及这个边际。但人类基因的情况完全不同,其总数是一定的,而且特定的基因对人的机体调控机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获得了人类基因本身的发明专利,即可以独占相关的药物和治疗方法的研究,这种垄断性对于生物技术产业和药物开发产业的发展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这种负面作用与专利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三、通过利益分析寻找人类基因专利保护的平衡点

在知识产权领域,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一个主要矛盾。专利法更不例外。由于专利制度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有着重要关联,如何对上述矛盾双方的利益予以平衡,从而使社会资源的配置符合效率,是专利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构建及完善人类基因发明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必须从对相关主体的利益分析着手。

(一)利益平衡的对象

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专利制度逐渐被视为一种促进研究开发所需投资的手段。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使得行业分工到了极其精细的程度,创造新发明所需要的远不止于个体的科技工作者的灵感和辛劳,更需要的是巨额研发资金的投入。这在基因产业反映更为突出,由于生物技术研发周期长,消耗的人力资源较多,而且实验所需的试剂、仪器价值不菲,这些都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吸引投资积极性成了基因产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主题。基因产业指向的最终产品一般为药物和医疗方法,这类产品的研究开发需要很长的时间并耗费巨额资金,远非小型公司能够承担。部分由于上述原因,生物公司往往生存在破产的边缘。因此,很多生物公司寻求与大型医药公司的合作,其合作模式为生物公司专事前期的研究(主要为基因的具体功能,如对特定疾病的作用机理),其商业用途的产品的开发则由医药公司负责。

出于生物公司上述特征,有人认为拓宽基因产业领域中的专利客体范围是吸引创新所需投资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如果没有获得专利或者递交了专利申请,生物公司很难获得投资人的信任并获得赖以生存的研发资金。另一方面,因为基因产业研究开发的周期长,需要巨额资金,如果生物公司前期的研究成果定了一定功能的基因――没有获得专利,它们的合作伙伴如制药公司就不会投入巨资进行后续开发,则前期的成果很可能埋没在实验室里,这既是对其潜在商业价值的浪费,也使社会失去很多可以改变人类在疾病面前被动状态的机会。克-雅病检测方法的遭遇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然而该理论并没有解答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要强调对小型生物公司的保护?既然政府资助的独立研究机构和高校一直是基础研究的主要承担者,即使通过拓宽基因产业相关的专利客体范围,确实能够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如此分配社会资源――把私人投资吸引到基础研究中,由私人投资承担基础研究的风险一一的经济合理性仍有待证明。再者,如果对基础研究成果授予专利,可能会导致生物技术领域的研发资金大部分投入基础研究中,目的为了尽早占据有限的人类基因资源。这种“圈地运动”式的效应并非危言耸听,由于美国九十年代降低了对基因专利的实用性要求,大量的DNA分子专利申请涌向美国专利局,USPTO在1990年接受了1.6万件与基因有关的专利申请案,到2000年,该数字增加到了3.3万件。

由此,专利制度对私人投资的保护是促进基因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该种保护应该有合适的范围和程度,对此进行合理设置必须考虑到所设置的制度对科学研究自由的影响。

基因产业中,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主要有具有药理价值的蛋白质、基因疗法以及作为研究工具使用的其他基因产物。以药物开发为例,仅仅研究出特定基因与某种疾病的联系或者病变过程中基因表达产物的变化,这属于基础研究范畴,也可以称为上游研究,而相应的下游研究的成果包括基因药物、基因治疗技术、基因诊断技术、基因芯片技术等。[4]如果对特定人类基因本身授予产品专利,由于国外实践中对基因的专利保护采取类似于其他化合物的保护范围,基因本身的专利属于基本专利,根据发明人的权利要求书,该基因的表达产物即对应的RNA分子和蛋白质分子、在制药工业上的用途、与其他基因重组的产物等等都可能落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以内。

由此可见,如果人类基因获得产品专利,权利人对该基因拥有的独占权利会对下游研究构成阻碍。更重要的是,人类基因的作用机理复杂,往往不同基因相互作用,可能由多个基因控制一种性状,或者一个基因具有控制多种性状的功能。对于这些复杂的机理,人们目前仍知之甚少。即使发明人掌握了特定基因的某种具体功能,其研究成果可能只是该基因的部分功能,可能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功能。如果其他人发现了该基因的不同用途,由于在先权利的存在,在后的发明人对该基因的使用必须经过许可并支付费用,纵然这种新的用途并非基于在先发明人公开的信息而得。有人指出,这种对基础研究成果的宽范围专利权就像赋予了权利人在相关领域设置收费站的特权,使他获得了超出其贡献的回报。

根据秘密对价论,发明人获得独占权利的合理性在于其及时充分公开了发明,一方面使公众在专利保护期满后可以使用该技术,另一方面及时更新了社会可得信息,增加了信息总量,使后续研究得以进行。[6]相关专利所披露的信息的获得能使该技术领域中的其他技术人员以先前的发明为起点,不仅其他的技术人员可使用专利文献中的信息,而且可以避免昂贵研究工作的重复。如果不给基因提供专利保护,生物公司必然要将其发现的基因的重要用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直到开发出相关的最终可专利产品。然而,基因专利在减少低水平重复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同一领域的研究者。[7]如果发明人获得的权利过于宽泛,可能对他人的后续研究构成更大的阻碍。由于人类基因具体用途的复杂性和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不可估量,对基因本身授予产品专利会使专利所有人对社会所公开的信息与他获得的独占权利不成比例。结合考虑人类基因的不可替代性,如果基因本身作为专利客体,与专利法的制度意义产生较大冲突。

(二)平衡利益的机制

面对专利法在生物科技迅猛发展过程中的两难局面,有人主张从专利制度中撤回,回归到以商业秘密为经济利益的主要保护手段,[8]认为与专利制度相比,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由于没有公开发明技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遭受剽窃和国外未经许可的复制的风险较低,还可以免于专利侵权诉讼的高昂费用。然而,这些考虑仅仅立足于发明人利益的角度,忽略了前面所论述的专利制度对社会整体的利益――信息及时公开,减少重复投资和研究,增加社会可获得信息总量。这些优越性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无法比拟的,尤其是在生物技术这一对科学技术信息需求极高的领域。即使是从发明人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保护同样存在额外的成本。

尽管对于人类基因授予专利可能对科学研究带来负面影响,但对其采取一律禁止的极端做法,显然有失偏颇。这一论点基于基因产业与其它科技产业的显著差异。其它科技产业,如计算机技术和半导体技术,相对而言具有研发时间短,产品更新周期短,模仿成本高的特点,因此技术领先者可以借助“首发优势”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而生物技术产业则很难做到这一点。根据对英国研究开发管理者的调查,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制药企业的研发支出会缩减64%,而同样情况下各个行业的预期平均缩减经费额仅为8%。对美国的100家公司的同类调查也得出相似的结果。[9]由此可见,离开了专利保护,私人资本就会从生物技术产业大幅度撤离,生物技术的发展的积极性将受到大大限制。

因此,应该通过合理的机制来达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较好的平衡状态。一是对权利客体的范围作限制性解释,避免造成资源的垄断。鉴于人类基因的对人类的重要意义和其特殊性质――没有可替代性,如果对人类基因授予序列专利(即产品专利),只会造成资源垄断而不是技术垄断,不仅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专利保护的结果与其目的背道而驰,使其对研究开发的激励作用被其消极作用抵消。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可专利客体的范围。二是调整获得独占权利的条件,划定可专利客体范围和确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等调控机制,对人类基因有关发明的专利授予实施严格的标准。通过实用性要求及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保证授权专利的质量,使专利法保护真正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发明,并促使有用的技术信息及时公开。三是明确权利限制机制,一方面使公共健康事业的发展能够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科学研究的自由不受专有权利的限制,使科研人员不仅能够及时得到技术信息,而且可以使用这些信息作为后续的创新的资源。

参考文献:

[1]贾尼丝・M・米勒.专利法概论(法律概论影印系列).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周和平.也谈基因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网,2006年3月20日.

[3] M. COLDEN. Biotechnology, Technology Policy, and Patentability: Natural Products and Invention in the American System. Emory L. J., 2001, 50 (winter): 101.

[4]周永春,林琳,徐新来.发展中的中国基因产业.中国科技论坛,2001,(3).

[5] MICHAEL JOHN GULLIFORD. Much Ado About Gene Patents: The Role of Foreseeability. 34 Seton Hall L. Rev., 2004,34:711.

[6] REBECCA S. ELSENBERG. Re-examining the Role of Patents in Appropriating the Value of DNA Sequences. Emory L. J., 2000, 49(summer) :783.

[7] JONF. MERZ, ANTIGONE G. KRISS, DEBRA G. B. LEONARD & MILDRED K. CHO. Diagnostic Testing Fails the Test: The Pitfalls of Patents are Illustrated by the Case of Haemochromatosis [J]. Nature, 2002, 415(2): 577-579.

[8] LINDA J. DEMAINE, ARONXAVIER FELLMETH. Reinventing the Double Helix: Anovel and Nonobvious Recoceptualization of the Biotechnology Patent. Stan. L. Rev., 2002, 55(11): 33.

第4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 管理 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独占性,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给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以此来鼓励与促使权利人能够公开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人们广泛地传播智力成果。现实之中,虽然存在许多初具规模,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业,但是却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要点在于根据法律创设出对企业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点是创设制度,因此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当今这个世界正从物质型经济快速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时代迫切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要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一定要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具有的鲜明法律特征。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及商业秘密等,是人们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凝聚而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最为宝贵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享有与使用这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识产品,从而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动知识产品进行的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应当说,积极引进知识产品,不但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的劳动,而且能使企业利益间接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那就必须根据其他各国的法律规定或相关的国际协定,依据特定的程序而获得。企业运用地域性条件,能够合理地避开地域的限制,并合法地使用他人提供的知识产品。当然,权利人所在企业也可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地域价值,从而赢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主要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规定的有效期限。在期满之后,知识产权就将自行终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为非权利人所在企业无偿地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企业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种机会。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

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在目前,不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仍然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企业领导、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还不重视,未能将这项关系到提升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与部署,对国际规则的了解也较为贫乏,难以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

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及经验严重不足,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业仍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实施的主体。重论文和轻专利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即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财富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但是也无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9.3万件,国有和民营企业的申请量只有1万多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3.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当前,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较为薄弱。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途径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认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从而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并在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

一是要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准确认识,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战略新高度,并与生产经营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切切实实地将专利运用到生产实践之中,踏踏实实地促成成果的转化,从而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真正让现实说话。

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之中,让企业真正能够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着力加大投资的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软件和硬件水平,全面致力于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全力加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的建设力度,从而形成自有的智力支持系统。

三是要将专利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实施培训学习,使企业科技工作者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能够很好地掌握专利保护知识。要通过健全完善齐全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利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及专利保护的能力。

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专门部门,或者是在法务部门中明确由专门人员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十分强的业务,应当要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才能胜任。一些国际知名公司,比如日立、丰田等企业,都在企业内部配备了拥有数百人之多的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专门部门的事务主要包括了申请、登记、缴费、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处理纠纷、实施教育培训、确定规章制度等。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大一统,而是要在详尽了解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形式,从而确立起多角度管理机制。比如,专利保护的力度比较强,但是保护的期限却很有限,但是商业秘密在期限上却没有什么限制,但不足是保护较弱。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还应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从而实现技术垄断及市场独占。又如,在对一些代表企业形象进行设计时,不仅可以注册商标,而且也可以开展著作权登记,同时还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假如是知名商品,还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等实施保护。所以,知识产权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只要是技术类的,就都申请专利;只要是标识类的,就都申请商标,而是应当采取分层交叉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绝不是越长就越好,对已失去技术优势的专利,或是显然已被淡化的商标,都应当及时停止缴纳年费,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支出。

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一是要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一整套与此相关的工作制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基础建设,从而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统一的考核制度之中,建立起工作激励制度、科技创新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要切实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要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继续坚持将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紧紧围绕产业技术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开发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与前瞻性技术,从而切实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通过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快出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行动计划》的步伐,逐步构建起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三是要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实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惠政策,要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型企业实现产业化,尤其是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相应配套技术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加以维护,积极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有义务在这些方面给企业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4.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融资难与对接难是制约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两大瓶颈,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关键一环。如果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就难以在知识产权买卖双方之间形成合理预期,知识产权交易就难以达成,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也就无法顺利实现。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定期开展评估,这是由于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企业总资产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无形资产作出合理的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企业资产情况的变化,能够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之规定,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够进行权利质押的,可以在其上面设定权利质权,从而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出评估,这就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等商业活动。此外,准确而及时地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及使用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评估主要由专门机构作出。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时,应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专利评估就必须考虑到这一专利是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中的哪一类,该专利离保护期满的时间长短,近期市场中是否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同类产品或技术等。

第5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 专利制度 独占性 扩散性 企业战略

一、专利的特性

专利制度自1474年在威尼斯颁布以来,经过几百年、特别是经过工业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发展和完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天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具有明显的两大特性,一个是从法律的高度保护专利的独占性,另一个是从法律的高度鼓励专利的扩散性。

1.专利的独占特性

各国的专利法普遍从法律的高度赋予了专利特有的独占性权利。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这种制度安排暗示了专利权人例如企业对自己专利的商业预期,它使专利权人不仅有可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开发专利的成本补偿,而且有可能通过取得专利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垄断利润。

2.专利的扩散特性

与此同时,各国专利法也普遍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专利的扩散性义务。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另外,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时间限制,超过了专利法的保护期限,专利便可以被任何人或任何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这种制度安排,说明了专利法在赋予专利独占性的同时,又强行地规定了专利的扩散性义务。专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本身就有天然的扩散性特点,专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又进一步强化了专利的这种扩散性。专利的这种扩散性特性,有利于专利这种具有公共物品和非排他性质的特殊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利用。

二、专利独占特性在战略管理中的妙用

专利独占权与经济垄断不同:其一 ,经济垄断着眼保护的只是公司企业,而专利制度从起源和设立目的来看 ,是为防止“外部经济效应”而授予发明人成本收回的机会以鼓励创新。它保护的着眼点并不是公司企业,而是思想发明和有创造性的表达。其二 ,经济垄断是市场竞争和企业规模化发展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其垄断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本身难以界定,也难以事先控制。而专利垄断是法律授予的,它以公开信息为对价,通过期限性的约束和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把垄断的负效应进行事先限制。因此,虽然专利制度在生产技术产品的层次上限制了竞争,却在技术创新这一更高层次上促进了竞争。虽然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垄断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含义不尽相同,但专利技术的合法垄断一旦通过专利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进口表现出来 ,实质上就构成了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

1.利用专利的独占性获得企业对技术的垄断

由于专利法赋予专利的独占性,企业就可以从战略的高度来获得程度不同的经济垄断。例如,如果一个企业计划进入某一个或某几个市场,那么,它可以申请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基本专利来保护其基础技术,然后再申请一系列范围狭窄的专利来覆盖改进的技术。运用这种方式,企业可以用成十成百的专利构筑一道围墙,包围一切与商业化相关的创新,从而获得对该技术的垄断。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企业发现某项技术具有远大的前途,但还不清楚它何时才有技术价值或商业前景的时候,它依然可以率先申请它在此领域的第一项专利,并使这项专利技术相对“沉睡”,自己不用,也让别人不能进入、不能使用。

2.利用专利的独占性获得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从原理上讲,企业可以利用上述专利集群作为战略杠杆,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它希望将其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商业化的地方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这样一种保护使得它能够在国际上推出新产品的时候提前做出周密的规划,从而能够把它的原创成果和营销战略锁定在特定的国家,一开始可能是选择一到两个国家,以一种有限的规模来检验所推出的新产品的市场情况。因为它已经在这些国家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因而它放心地知道那些想成为模仿者的企业不能复制它的创新,也不能把它引进到世界其他地方去。

事实上,一个公司一旦做出了战略投资的决策,它专利战略就可以紧紧为投资战略和市场战略服务。一个企业的工厂建到何地,产品销售到何地,它的专利就可以跟到何地,因为专利制度容许企业将同一个专利在不同的国家重复申请,一旦它在这些国家申请了专利,其他任何人就不得利用它的技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而获得对市场的合法垄断。

三、专利扩散特性在战略管理中的妙用

1.利用专利的扩散特性获取战略性情报

专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企业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能力方面非常重要。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浏览专利数据库来获得其他公司正在做什么的一个大概印象。很多国家、还有国际专利管理机构、国际组织以及一些私人公司都建有许多专利数据库。通过比较和分析专利信息,企业可以辨别新的研发动向和市场机会,还可以跟踪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当专利申请被公布之后,专利说明、权利要求、以前的专利引用等更多的信息就会被披露出来,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研究这些专利文件的详细细节。正如Kahaner(2000), Hall et al.(2000), Stephenson & Riley(1982)指出的那样,专利可以成为价值极高的信息来源。通过研究竞争者在相关领域的专利,并进一步对这些信息系统化,就可以明了谁是这一领域的重要角色,就可以判断关键的潜在竞争者可能在哪里出现。软件技术人员已经开发出新的数据挖掘技术,利用这种技术,可以生成公司自己的专利地图和竞争对手的专利地图,显示各自的优势和劣势。通过先进计算机技术挖掘出来的专利情报,可以提示企业其主要的竞争者在哪里,正在干什么,企业经理们也可以运用专利情报来进行决策,决定是将特定的市场让给竞争对手还是进入并进行竞争。

例如,有一个通讯设备制造业企业在某技术领域建立了专利地图,这个企业很快发现它在这个技术领域是脆弱的,因为它只有3个专利,相反,它的主要竞争对手却持有178项专利,而全世界在此领域拥有的全部专利数则达7000项。技术人员和经理们通过研究这个专利地图,可以确定这些专利主要分布在世界上的哪些国家、地区和公司,并进一步分析这些公司的规模、财务状况、市场份额、产品特点、研发计划等等。要想进入该技术领域,该公司可以在几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或者选几种方案进行组合,比如,寻求自己独立的产品研发或专利研发活动,或者,购买现有专利的许可证,或者,寻求与某个持有相关专利的公司进行合资,或者,收购某个专利多而规模不大的企业。如果别的某个公司申请了一项这个企业感兴趣的专利,那么这个企业也许可以将它的专利买下来,或者在同一领域抛出自己的专利,以便减少竞争者专利的经济价值。

2.利用专利的扩散性寻找战略合作伙伴

如前所述,当一项专利申请递交的时候,专利发明人的优先权日期、专利人的姓名、专利人的地址、专利人所在的组织以及发明的主题都要被登记。当一项新发明被授予专利的时候,发明的细节要在专利文件中公布,它不能被保密。这种披露要求不仅对社会很重要,它对企业也有重要的战略含义。一方面,申请专利的企业不能避免它的公布;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将这种专利披露要求作为一种获取利益的杠杆。

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披露要求利用其申请的专利发出战略意图的信号,既对想成为竞争者的人发出信号,也对潜在的合作志愿者发出进行合资或进行专利许可的信号。专利申请这种制度程序有助于企业划分出它的领地,同时也有助于显示它的未来研究方向。如果该企业已经决定进入一个新的技术领域,那么一系列的专利申请既可以使得这一意图进一步清晰明了,又可以强调它的严肃认真态度。其结果就是那些比较小的企业不得不对此进行注意并制定自己的相应计划。也许这些比较小的公司重新调整它们的研发努力方向,也许这些比较小的公司探索某种形式的合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披露这种扩散形式又是专利排他性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正是通过专利披露的形式,一个企业可以谋求挡住别的企业在这个领域申请专利。专利制度还可以向那些想要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表明该公司将来不大可能惹上索赔官司,因为它让投资者知道它的技术已经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别的公司披露的专利信息,在全国范围或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例如,企业可以利用专利信息挖掘技术来了解潜在收购目标持有专利的相对年限特别是专利到期日,以便自己能够评估潜在收购目标持有的专利将来是否依然有价值,在多长的时间内有价值,据此,企业可以辨别出具有良好前景的收购目标或合资目标。

四、利用专利独占性与专利扩散性的组合建立企业战略联盟

专利制度提供的独占权还可以被企业在专利的商业化期间或商业化之后用作知识共享的法律基础,通过专利的交叉许可,组建战略联盟。所谓在商业化期间,就是跨国公司正在使专利技术商业化的过程中,所谓商业化之后,是指专利技术已经为企业带来商业价值。专利交叉许可实际上是专利的排他性和专利的扩散性特点的组合使用,而不是单纯的垄断权的强化,因为专利知识以交叉许可的形式被共享是一种专利的扩散,但是,这种扩散是有前提和限制的而不是无条件和无限制的,只有所有参与的公司践约一种排他性的承诺,它们才可以交叉许可,而其他没有参与签订交叉许可协议的公司则不能使用或销售该技术,这是专利技术独占性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很多公司很难在某一技术领域领先开发并垄断所有技术;现代科技产品的生产制造更是难以使用几项技术就可以完成。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生产往往需要多家企业的技术交叉和组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利用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技术的独占性特性和扩散性特性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由若干个公司组建技术战略联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例如,在半导体行业和电子行业,国际上的主要几个半导体和电子企业巨头就频繁使用专利的交叉许可(Grindley & Teece, 1997)。作为技术联盟追求的一种高级形式,就是联盟集团将成百上千的专利技术通过交叉许可进行打包,并形成行业或产品的技术标准,例如,信息技术行业的防火墙接口技术标准、欧洲通信行业的GSM标准,还有就是我国企业深受其苦的DVD标准,无一不是专利战略联盟的最高形式。

参考文献:

[1]齐欣:跨国公司专利战略分析与应对策略构建.国际经贸探索,2004,(5)

第6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7-0095-08

①收稿日期:2008-05-24

作者简介:宋亚非(1955-),男,山东定陶人,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跨国公司管理方面的研究。E-mai:l syafei@dufe.省略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利润之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的财富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跨国企业正在将其技术独占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和国际竞争优势,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来控制国内外市场。为了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抢占未来科技、产业和经济的制高点,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研究,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分类及管理目标

国内外通常采用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来表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即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比较权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是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具体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等。详细分类见表1: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专利战略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的重点,其实质是:运用专利保护作为屏障,通过对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市场供求情况以及专利信息的动态分析所确定的旨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的一种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和实施方案。

提高市场占有率以至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目标。跨国公司一般都设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激励发明人等制度手段、技术手段以及购买等商业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对于采取动态高科技战略的跨国企业来说,技术领先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没有知识产权管理,东道国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可见,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是其经营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比较及其体制特点

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拓新的市场时,会提前进行专利部署,以建立网状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专利部署在性质上是专利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跨国公司为了抢占中国市场,提高其垄断地位,往往在其产品还未进入中国之前就抢先部署。在与其产品相关的领域申请专利,挤压中国企业的创新空间。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跑马圈地”。近几年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信息产业、生物工程、高清晰度彩电以及西药制造方面,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已占国内专利申请的80%以上。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与国内企业争夺庞大的相关产品市场。

美国是专利战略的创始国,运用专利战略已有90多年历史。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主要采取基本专利战略加专利网战略,同时辅以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以维护其技术优势和谋取经济利益。因此,美国的专利战略呈现进攻性特点。日本在二战后遭遇美国专利战略攻势而奋起直追,最终形成与美国相抗衡的局面。日本运用专利战略的基本模式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工、技、贸、法律密切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将专利战略作为其发展、振兴经济的工具之一,在具体实施上主要采取专利网战略。

美、日专利战略差异有如下几点: (1)专利战略实施侧重不同,美国按照“科学―技术―生产”的模式,更加注重基础研究;日本“重应用,轻基础”,更注重生产。(2)专利技术市场化方面,美国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先导,再拓展生产销售,市场需求又促进企业产品创新和设计;日本采取技术引进、吸收、创新,企业发明和成果商品化在企业内部进行,面向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因此能加快专利技术市场化; (3)企业专利管理机构方面,美、日两国均视专利为经营资源加以重点保护,美国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律师事务所承担企业和个人专利保护工作,但一般企业内部也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本大企业都有管理专利的机构(特许部),有的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的在科技开发部下设立,或与法律部门合并设立。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类:即集中管理体制、分散管理体制和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其共性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联系密切,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三种管理体制又各具特点: (1)集中管理体制的特点: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保证工作顺畅。在知识产权的移转、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由总公司将研发费用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2)分散管理体制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充分授权。分散管理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而言,其优点是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决定专利申请件数及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权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议等事务则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3)行列式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技术类别、产品类别管理知识产权,实行按技术类别管理专利,避免重复开发技术。配合各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对专利进行管理,知识产权部门集中管理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包括权利的运用、谈判、争讼等。通过派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各事业部组成的产品事务会,或根据各项问题组成的作业会议,了解技术开发至产品销售的相关情况,利用知识产权的法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

三、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选择

(一)在华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SWOT分析

1・优势

(1)跨国企业在所在行业或领域的技术水平一般都处于领先地位、研发投入也远大于国内企业,企

业竞争力强于国内企业。(2)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于中国企业,企业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运用知识产权来维持其垄断地位方面更具有经验。(3)跨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和专利价值高于国内企业,国内企业真正代表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也大大低于跨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4)国外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及其附属的研发中心,由于其效益最大化导向,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比率更高,国内技术创新的主体更多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明创造转化为专利申请的比率低,而且这些创新主体缺乏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相对薄弱。

2・劣势

(1)由于企业规模大,虽然在政策上进行统一管理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但是由于部分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权限有限,总部与各地分支机构沟通不顺畅,国内的信息反馈到总部的时间会有一定的滞后。(2)跨国企业对中国国情不熟悉,由于外方管理者在文化、语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很难完全熟悉中国市场。

3・机会

(1)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并逐渐和国际接轨,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专利法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简化了专利审批和维护程序,加大了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也形成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体系。(2)中国政府积极普及公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把专利工作作为战略高度来认识,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对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及经营人员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公民和企业都深切体会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全面树立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4・威胁

(1)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经济活动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负面因素,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和侵犯使得企业侵权式模仿现象层出不穷,尤其体现在计算机软件等行业。(2)中国政府和企业都开始注重自主研发,跨国企业在一些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受到了威胁。产品更新换代更快,专利产品的经济寿命开始缩短;专利维持的平均费用越来越高。(3)国内企业逐步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开始逐渐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基于SWOT分析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选择

根据扬长避短和取长补短的原则,战略选择要运用外部机会和内部有利条件,避免外部威胁和改进内部不足,因而有四种不同的战略供选择: SO战略是利用企业内部的优势去抓住外部机会;WO战略是运用外部机会来改进内部劣势; ST战略是利用内部优势去避免或减轻外在威胁:WT战略是直接克服内部劣势以避免外在威胁的打击。

根据企业专利战略内部条件的优势与劣势,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的机会与威胁,企业的竞争能力可分为强、较强、一般和弱几种状况。根据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表2列出跨国企业专利战略选择的SWOT矩阵。

(三)企业专利战略选择的波士顿矩阵

图1是根据企业竞争能力和专利价值建立的专利战略选择的波士顿矩阵。

1・企业的竞争能力

企业的竞争能力是企业战略重要的可控变量,包括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对外部机会的利用能力、企业内部资源和条件及对其的利用能力。

2・专利价值

专利价值涉及到专利的技术领域活跃程度、技术的成熟程度、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适用性、专利获权是否容易、专利权是否明确、专利竞争和发展态势、实施成功率、专利实施的风险和成本等诸多因素。专利实施的风险与成本因素主要涉及到专利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专利价值变动的风险性、企业经营活动中专利权属问题和专利实施的成本等方面。(1)专利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二是技术开发后的市场前景难以估计;三是技术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专利技术的风险性。(2)专利价值变动的风险因素有很多,如取得成本、保护期限、生命周期、科学价值、发展前景、市场变动等。即使同样的专利技术,其所覆盖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专利的实质价值也会相差很大,需要对专利做出多方面的评价和权衡。(3)专利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会侵犯他人专利权,企业的专利权是否没有争议以及法律优势是否存在,还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管理是否充分考虑了与专利有关的制度规则。

3・企业专利战略方案

位于象限I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拥有或拟实施的专利价值高,可以选择采取以下战略:(1)基本专利战略。企业基于对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为保持自己的新技术、新产品竞争优势,将其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申请专利进行保护。这是最常用的一种进攻型专利战略。(2)专利网战略又称专利战略。是围绕基本专利构筑严密的技术屏蔽网,在某一领域或若干领域形成在一国或多国的专利保护系统,也是常见的专利进攻战略。专利网战略围绕着基本专利,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开发与基本技术和产品相关的技术、设备、方法、局部的改进、实施技术所需要的配套技术、相关技术等,并及时申请专利,形成该技术和产品领域的专利保护网,进而形成本企业专利壁垒。(3)专利转让与许可战略又称专利出售战略,包括专利有偿转让战略和专利有偿许可使用战略。专利转让战略是企业将自行开发、不能或不愿实施专利的所有权转让、出售,获得经济效益。专利许可战略是指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或者为了获得被许可企业的市场、销售渠道、辅助设施以及研究人员或成果等而允许其他企业有偿实施其专利技术。(4)专利收买战略是购买他人的专利权加以开发利用,增强自身技术实力,达到独占市场优势的目的。这是企业高起点、跨越式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5)专利回输战略是企业在引进原输出国专利技术后,对其进行研究、消化、吸收和创新,再将创新了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卖给原输出国。(6)专利储备战略是企业为持续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储备具有潜在市场前景的技术。(7)主动提讼战略是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情况,对其中可能阻止本企业取得专利权或者给本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专利申请和实施技术,及时搜集侵权证据,主动向有关权力机关提讼。(8)专利与技术秘密结合战略是为了避免专利说明书公开后造成的损失,在说明书中只列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体现发明技术主题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时,往往以附带许多技术秘密为由,索取较高的价格。(9)专利与品牌结合战略。主要有:引进专利和品牌、专利和品牌搭配、专利和品牌交换、专利和品牌共同实施、利用商标承接专利垄断权等。(10)专利和标准结合战略。企业的基本专利被接受为工业标准,企业在该技术领域的垄断地位将十分稳固,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都力求将专利转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位于象限II的企业竞争能力弱,但拥有的专利价值高,可采用专利网战略、专利与产品结合战略、

专利转让与许可战略、交叉许可战略。

专利与产品结合战略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的专利时,要求他人必须同时购买自己的专利产品。专利交叉许可战略则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进行对等交换,是企业之间为避免专利侵权而采用的一种防御型战略。当竞争对手的专利对本企业技术实施构成障碍时,或本企业技术与其它企业的技术十分接近,不可能对其独占,以至于权利归属十分复杂时,可采用此战略,以达到避免双方纠纷、诉讼与相互侵权、降低研制和竞争成本、促进共同发展和互惠互利的目的。位于象限Ⅲ的企业竞争能力弱,专利价值低,可采用技术公开战略、利用失效专利、放弃企业专利战略。

技术公开战略是利用专利具有新颖性的特点,以先行公开的方式破坏某项技术的新颖性,使竞争对手无法获得专利。失效专利是专利权已过保护期或因故提前终止。对于失效专利技术,可以充分利用专利保护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进行合理仿制,以节省研发经费,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此外,对于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外专利技术,企业只要不将产品销售到该产品有专利保护的国家,也可以实施使用。放弃专利是指企业对于确不需要维持的专利,如在不打算进入的领域、受知识产权保护而不能实施的领域、专利保护不力的领域及已经没有商业价值的专利,可考虑自动放弃。

位于象限IV的企业竞争能力强,专利价值低,可采用绕过障碍专利、取消对方专利、技术公开、失效专利利用等战略。

绕过障碍专利战略是设法绕开有碍本企业技术实施的专利,方法有绕过对方的专利权项,开发不抵触的技术,使用替代技术,主张先用权,在不受专利地域保护的范围内利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取消对方专利是一种防御型战略,是指利用专利法规定的撤销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撤销或宜告无效。这种战略可以在企业遇到专利纠纷,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作为防御策略运用。

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日益受到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的高度重视,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巨额资金研究、开发、推广和维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意识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2)专利的申请数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

(二)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加强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技术竞争中日益升值,跨国公司和众多外国企业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然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情况却差强人意。2003年10月―200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北京、吉林、山东等八省及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调查了1 245家工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结果显示,在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有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可见,大多数企业只设置兼职机构和配备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由企业的科技开发部门甚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复杂的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非专业人员往往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甚至不正确,因而最终也起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对科技开发人员进行激励与约束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科技发明创造需要大的投入和艰苦的努力,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科技人员对科技创新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另外,很多企业由于疏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缺乏对科技开发人员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跳槽”带走的事例屡屡发生,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专利申请后的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也低。此外,还很容易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支付高额赔偿。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我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业机构和配置专业人员,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 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合并管理,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商标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的规定。

上述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归纳为企业行为和制度缺陷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行为方面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体现于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取得的收益,导致

企业缺少积极性。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原因之三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供给不足。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同时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短缺。

(二)制度缺陷方面

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其变迁的路径也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

五、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对策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水平,首先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其次是加大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一)政府应发挥的作用

从国家层面上考虑,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参考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致力于对策性研究。应从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法律知识入手,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活动与企业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同时应集中国力重点开发基础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尽快摆脱对国外专利技术的依赖。

政府应当尽快完善体现科技创新价值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完成科技成果并创造知识产权的人员,包括为企业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研发重要专有技术的人员,切实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确定的奖酬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股权期权激励政策试点,给予其奖励股权、价格股权或技术入股。同时,对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企业无形资产重大流失的个人应予相应处罚。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

第三,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

(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对策

从企业层面上考虑,中国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做法,把争夺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形成一整套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策略,制定出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发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作用: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研究,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长远的战略性规划。要把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策略研究;负责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等。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与运作提供指导。

(三)官、产、学应加强合作,形成互补与互动

首先,要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研究人员资源,广泛开展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部门人员的培训,以解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人员不足和素质不高状况。其次,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与运作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大学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相关专业,该专业应是一个涉及法律、国际贸易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性专业,培养既懂法律又熟知国际贸易规则和企业经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再次,可以由政府引导,加强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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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阿瑟・R・米勒・知识产权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4・

第7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具有复合性的特点。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可以激发企业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赢得先机,而且还可以形成自己独特的专利池,从而达到遏制竞争对手、后发制人的目的。笔者试图对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机构的构建、管理人才的培养以及符合高铁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作一探究,希翼对我国高铁企业的发展有所借鉴。

1、加强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对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运营的综合管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管理、战略管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开发、保护、运营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的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活动。[1]加强我国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对我国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运营以及整个高铁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

1.1知识产权作为高铁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同于其他有形资产

一方面,知识产权已被发达国家视为企业经营的第四资源(另外三项资源为:人才资源、物力资源和资金资源)。[2]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作为高铁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已经远超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成为高铁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年至2005年,中国南车青岛四方、中国北车长客服务和唐车公司先后从加拿大庞巴迪、日本川崎重工、法国阿尔斯通和德国西门子耗巨资引进专利技术。京津城际铁路使用了西门子技术,仅在通信信号专利技术上就耗资19亿元,而面对武广高铁,西门子则开出了64亿元天价。另外,我国高铁企业购买西门子原型车价格为每列3.5亿元人民币,而技术转让费则高达3.9亿欧元,相当于原型车价格的10倍之多。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作为我国高铁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非凡的价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3]。客体的非物质性也决定了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同于其他有形资产的管理。同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外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遭遇侵权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如何有效的降低其在境外遭遇侵权的可能性,降低诉讼风险,将是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今后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1.2构建我国高铁企业“专利池”(patent pool)的必然选择

专利池本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交易机制,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集中管理专利的模式。我国高铁相关产品生产厂商越来越多,企业内部分工越来越细,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高铁专利技术涉及电力、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牵引制动等多个领域,出现了所谓的“专利灌丛”(patent thicket)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专利池,众多企业各自寻求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将十分惊人,而专利池的一站式打包许可方式无疑是最为高效的选择。[4]同时,专利池的构建有助于我国高铁企业联合起来,推行自己的技术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争夺国际市场,除设置技术壁垒之外,他们往往以专利池为武器对我国高铁企业发起标准和专利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铁道部签署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时指出,建立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机制,确立铁路工作的知识产权导向,要坚持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而专利池的建立则更有助于技术标准的确立和推行,正如有学者所言:一项技术标准一旦确立,标准中所含大量专利的许可问题可能变得错综复杂,成为标准推广的绊脚石,此时,相关专利权人结成专利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5]

1.3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国际四大高铁巨头公司(德国的西门子、法国的阿尔斯通、加拿大的庞巴迪、日本的川崎重工)无不把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手段。他们无一例外的制定了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的管理人员,投入巨额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设有12个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400名,管理该公司的各类知识产权约150000项。[6]同时,为了实现最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西门子公司还制定了一揽子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每年用于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费用大约为研究开发经费的2%-3%或者销售额的1%(阿尔斯通2008年营业收入达到264.61亿美元,利润15.66亿美元),如果费用不足,还可以继续申请。[7]在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现今,要想同国际高铁巨头企业竞争,分享国际高速铁路建设这块大蛋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技术不受侵犯,同时避免侵犯他国高铁企业的专利技术。

2、我国高铁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通过对我国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乏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缺乏适应高铁企业快速发展的高水平、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同时,对企业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不够。

2.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多数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甚至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版权管理、商标管理以及商业秘密管理等制度办法的制定处于或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同时,有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存在照搬现象,这已成为我国铁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通病”。以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谓是一应俱全,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再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规定,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的完整的内控体系,调控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科技管理、海外业务管理、战略研究与新事业管理等十一大系统。[8]但是,笔者发现,公司唯独没有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制定系统化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关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散见于科技管理、海外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之中。与之相比,国外高铁巨头企业可谓是高瞻远瞩,它们不仅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而且多从战略高度进行谋划。以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为例,该公司及其下属研究单位都将专利发展战略纳入本单位的战略发展研究及本企业正常工作程序之中,在立项、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等各个环节中注意采用最适合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或者主动在有关领域内形成专利保护网。[9]除此之外,它还制定了与本公司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精心管理,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度、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专利文献的利用制度、专利的实施许可制度、专利的保护与诉讼制度、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制度等。

2.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

通过对南车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车公司”)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职能部门设置及其部门职能的分析,笔者发现,目前我国享有实力的高铁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上多是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管理基本上还是挂靠科研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他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这往往造成“代”而不“理”的现象发生,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有些公司甚至完全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南车公司为例,该公司共设立十九个职能部门,[10]但唯独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分别由相关部门代为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科学技术部负责相关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负责商标管理以及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他高铁企业情况基本类似,北车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研究院负责,法律事务部不负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而中国铁建不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甚至没有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公司本级的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代为负责,并没有一个部门在部门职责中明确规定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与之相比,国外高铁巨头企业大多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专设知识产权部,直接归集团技术总经理领导,知识产权部部长对集团技术总经理负责。同时,每个下属公司及研究中心都有知识产权高级律师,每个下属业务部门都任命一名知识产权部的人员作为业务指导律师。德国西门子公司也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总部,负责技术规则和关于知识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总部下又分为十多个部门,部门经理要为各自集团的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当遇到相关集团的知识产权事务时,他们是唯一的联系人。[11]

2.3缺乏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我国高铁企业无不把“走出去”作为今后企业奋斗的目标,南车公司在本公司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打造本公司的国际化品牌”,北车公司也明确指出“‘国际化’是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探索从国际贸易向国际化经营迈进的途径”。我国高铁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目标的关键在于人才,没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将得不到有效地开发和运用,高铁“走出去”战略的目标将会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面。目前,我国几大享有实力的高铁企业已经拥有大量的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比如,截止2007年,中国铁建拥有初、中、高级技术人员共约86000人,其中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勘察大师2人、国家设计大师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88人、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21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17人、高级工程师637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50人、工程师16207人。[12]但是,纵观我国主要高铁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工作情况,笔者发现,公司技术人员仅负责本领域的技术研发工作,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申请则主要由公司法律部门配合外部专利事务所代为进行。公司缺乏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经济、管理和外语的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正如我们所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对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运营的综合管理,涉及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因此,我国高铁企业现在的人才结构很难对本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开发、保护、运营。

2.4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力度不够

我国高铁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极小,充分表现出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重视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开发。笔者对南车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分析后发现,公司知识产权资产尤其是专利权所占比重甚少。南车公司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则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构成。2007年,该公司无形资产净值309000万元,公司总资产为3272586万元,无形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9.44%;2008年,公司无形资产343240万元,公司总资产为4548867万元,无形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7.55%;2009年,公司无形资产344395万元,公司总资产为5470409万元,无形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6.30%。同时,从07年到09年公司无形资产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价值上涨,而非公司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加。并且,公司无形资产的构成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使用权和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按照均比计算,专利技术仅占无形资产的一小部分,约为3%左右。而国内其他高铁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状况也不容乐观,截止2007年9月30日,中国铁建及下属二级公司共持有67件境内注册商标,87件境内专利。[13]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少和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建议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以上诸多不善之处,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必将成为高铁企业走出国门的一道门槛。笔者认为,切实完善这些不足之处,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整体战略的重要一环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3.1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笔者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做到既全面又有所侧重,我国高铁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专利为核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同时兼顾到商标管理、商业秘密管理、著作权及计算机软件的管理等内容。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进行规划。在宏观层面,应该从全局的、战略的、系统的高度制定适合高铁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指高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包括高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推进、评估等多个方面。在微观层面,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使高铁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资源在每个阶段都得到相应制度的规制和保护。具体来讲:1、调整高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管理制度。在此阶段,制度设计的重点应该在于激发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规范知识产权产生后的产权归属(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以及知识产权的审查申报等方面。同时,由于我国高铁技术多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开发创新,因此专利技术的引进管理制度也必不可少。2、调整高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阶段的管理制度。在此阶段,制度制定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高铁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3、调整高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阶段的管理制度。此阶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随时监控竞争对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被侵害。同时,对于需要保密的技术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4、调整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阶段的管理制度。此阶段的制度重点应该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运行和合理配置,主要是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分工等制度。

最后,我国高铁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应当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我国高铁企业迅速“走出去”的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又要遵循国际社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共同准则,以尽量减少纠纷,实现高铁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同时充分有效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

3.2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外部组织结构(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二是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机构。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外部组织结构。纵观各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外部组织结构设置,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种:隶属于产品研发部门、直属于决策层、隶属于法务部门。这三种模式各有千秋,各有利弊。第二种模式即隶属于决策层的模式适合于企业规模大、知识产权管理复杂、业务具有国际性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此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位阶较高,可以参与高层知识产权决策,易于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但是可能出现与研发部门联系不够紧密、部门间沟通成本较大的弊端。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究竟选择哪种模式,应充分考虑我国高铁企业的自身特点,同时要对这种模式显示出来的弊端加以调整。笔者认为,隶属于决策层的模式更适合我国高铁企业。目前我国高铁企业规模大,注册资金雄厚,研发投入多,且都将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作为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隶属于决策层管理,将有助于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在公司各个部门的贯彻实施,便于直接参与公司重大知识产权策略的制定,同时也可以直接与公司法务部门联系,掌握公司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务信息,及时处理。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机构。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基本模式,即集中管理式、分散管理式和行列管理式。分散管理式主要适合于企业产品种类多,涉及技术种类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运用方式复杂的大型企业。随着高铁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在未来国际竞争中无疑将形成以专利为核心、其他知识产权相配合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同时,高铁技术是一个庞大而极其复杂的技术体系,涉及到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车体结构、综合检测、路基路轨等多个方面,这些技术的专利申请和应用也极为复杂。结合我国高铁企业自身特点,笔者认为分散管理式的模式更适合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企业成熟的分散管理模式的经验,在高铁企业内部设置一个知识产权本部、若干研究所和事业本部。在知识产权本部内可以另设7个部门,分别是策划部(负责推动全公司的中长期知识产权策略,管理知识产权行政事宜)、技术法务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宜)、软件保护部(负责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运用、补偿事宜)、专利第一、二部(负责统筹管理技术契约工作),专利申请部(集中管理国内外专利申请事宜)、设计商标部(负责设计和商标的申请、登记)、专利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专利信息,建立电子申请系统)。根据技术特征的不同,高铁企业事业部可以设立机车与动力事业部,轨道客车事业部,货车车辆事业部,机电产品事业部、工程机械事业部等等。每个高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进行设置。同时,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均配置知识产权部,直接隶属于负责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总工程师,主要担负该研究所、事业本部的知识产权行政事务,并负责从产品研究开发初期的专利发掘、专利调查、制作专利关系图到国内外专利的申请等所有业务。[14]

3.3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引进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二是加强对本企业现有人员的培养,构建企业自身所需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引进复合型人才可以满足高铁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紧急需求,快速提高高铁企业对铁路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和保护的能力。而加强高铁企业现有人员培养的优点在于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精确定位,培养适合高铁企业未来发展需要的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

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专利法律知识及专利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培养,同时兼顾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的培养。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应当是分层次、有重点的培养。对于知识产权本部及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从事行政事务和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人员,应该加强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培养。对于从事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的专业人员,除了进行法律知识的培养,还应该加强专利信息检索及分析利用以及专题专利数据库的应用的培养。而对于高铁企业研发人员以及工作在一线的事业部门的技术人员,除了上述知识的培养之外,还应该加强专利申请程序、三性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及技术秘密的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培养。同时做好与专利信息检索人员的沟通工作,做到专利信息数据的共享。高铁企业各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和事业部门的技术人员,作为研发创新的一线工作者,其对专利文献更具有敏感性和洞察力,更容易从专利文献中找到灵感,发现现有专利技术的漏洞,从而开发出高铁企业具有竞争力和战略意义的专利技术,因此加强其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和专利文献的撰写以及技术保密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上关于高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主要针对的是知识产权部门人才的培养,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大企业,我国高铁企业还应加强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注重对其他员工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培养,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技术创新的良好氛围。

3.4建立系统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数据库

针对高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重视自身知识产权开发的问题,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虽然可以得到很大提高与改善。但是,如果在高铁企业内部建立系统的、符合企业发展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则此问题将得到几于根本性的解决。高铁企业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应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全面收集与管理(包括专利技术信息、商标信息、著作权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等),但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对技术要求极高的高科技企业,应更加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因此,对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高铁企业的主要竞争国,以及高铁企业技术拟输出国的专利文献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必不可少。正如有学者所言,“专利文献是技术知识的百科全书,它包含了全世界最全面、最新的技术信息。据世界知识产权局统计,发明成果的90%-95%首先在专利文献中公开。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可以节约开发经费40%、开发时间60%。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在一项科研成功的因素中,90%来自已有技术,而真正创造性的劳动仅占10%”[15]。因此,重视对已有专利文献信息的收集利用,能够提高研发创新起点,避免资金、人力资源的重复投入,同时也可以从专利信息的分析中预测竞争对手的技术开发方向和市场特点。

我国高铁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立首先要面对的是信息的分类问题。笔者认为,信息的分类可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对相关铁路产品技术的分类方法设定。[16]这样划分的好处在于同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公约成员国的划分方法相符合,便于信息的及时收集归类。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同时还面临专利技术信息的来源问题。笔者认为,专利技术信息的来源应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我国高铁企业首先应获得欧洲专利局公布的专利信息,因为我国高铁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中的德国西门子公司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都分布在欧洲,对这两家公司专利数据的了解和分析至关重要,而该网站免费提供包括这两家公司的世界70多个国家及WIPO的共近3100万件专利数据。对于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利信息,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全面购买或检索分析,而应该有针对性。比如,可针对我国高铁企业技术拟输出国本国以及在本国将要面临的竞争对手的高铁专利技术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这样既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又更富有实用性。同时,笔者认为,当高铁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对专利检索的查全率、查准率要求严格时,应考虑购买使用质量更高的商业专利数据库,比如Derwent公司开发的专利数据库,Dialog联机检索系统专利数据库、STN联机检索系统专利数据库。其中,STN系统数据库可以查询到美国专利、日本专利、欧洲专利、PCT专利申请公开文献、Derwent专利,其信息全面系统具有权威性,不失为高铁企业发展所需数据库首选资源。在国内层面,高铁企业应注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供的专利信息数据,该网站提供中国专利信息全文数据库,并可以免费提供下载和打印,除此之外,国内互联网上的专利信息资源还包括中国知识产权网专利库、中国专利信息网专利库、易信网专利库、CNKI网专利库等。这些数据库各有特点,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网提供一般的简单性检索,但有全文数据;中国专利信息网专利库更适合一些复杂性的检索;易信网专利库提供失效专利信息的检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对这些国际国内专利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将其汇编整理到高铁企业自己创建的专利文献数据库中,以便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并在第一时间将所得到的信息与分析结果直接传递给知识产权总部和科技人员手中。通过对已掌握的专利信息的定性、定量分析,找出其分布规律及发展趋势,将这些零散的专利信息系统化,技术人员就很容易从中找到专利技术的漏洞,进行专利“漏洞开发”,或“围攻”现有专利,从而达到遏制竞争对手,后发制人的目的。

4、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我国高铁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其他人财物力资源难以比拟的重要价值。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国外高铁企业无不把知识产权作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武器。因此,我国高铁企业要想走出国门,在国际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必须认真面对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逐一进行改善,以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培育和管理,从而获得高质量的专利技术,赢得在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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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詹映、朱雪忠. 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7(1): 95.

[5] 同上.

[6] 学习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EB/OL].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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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航天总公司专利及知识产权考察团. 欧洲专利及知识产权考察报告[J]. 航天知识产权. 1998(1): 12.

[10] 分别是: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战略和发展部、运营管理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和风险部、科学技术部、法律事务部、监察部、企业文化部、信息技术部、机车事业部、客车事业部、货车事业部、城轨事业部、新产业事业部、海外事业部。

[11] 西门子:紧盯未来的创新舞者[EB/OL]. [2011-10-12].省略/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781.

[1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13] 同上.

[14] 范晓波. 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报告[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9: 114―115.

第8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法;专利文献;企业发展

专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企业的潜在竞争力。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都有相对比较完善的企业专利体系,而我国企业因为专利意识较弱,在专利保护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企业要想实现专利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就需要对专利制度的作用有新的认识,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一、专利制度内涵

专利制度指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发明人的专有权进行确认,从而保护专利、促进专利发明的国际上通行的制度。专利法是为了按照法律规定对专利权进行确认,从而保护相关发明人的权利的法律条文。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条款是在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款法律分别在1992年、2000年以及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专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为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专利制度有两个主要的方面:第一,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在专利制度中对授予专利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发明创造要申请专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发明创造应该具有新颖性,指的是在申请之前,没有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是没有其他的发明者进行过申请。②发明创造应该具有创造性,一旦在申请之前有类似的发明,那么要获得这项专利与原有技术相比应该具有显著的进步性特点。③发明创造应该具备实用性,要求该项发明创造能够被制造或者是使用,而且能产生相应的效果 。第二,规定了专利权的终止、无效和有效期限。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2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型专利的期限为10年,专利权人在申请之日起应该每年缴纳年费,如果不缴纳年费,那么专利权宣告终止,专利权人也可以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专利权。另外,从政府部门宣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专利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专利制度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对于当前企业来说,他们对专利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实践中也尝到了专利带来的好处,专利制度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第一,专利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实力。企业作为专利的创造者,很多新的技术和新的产品都是在企业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创造出来的,企业的专利技术和数量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先进与否的标志,企业的专利技术越多说明企业具备很强的创造力,企业产品的质量就更加有保障,企业获得更多客户的信任,企业的竞争优势就会越加明显。

第二,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在专利制度中用法律的形式对技术发明成果进行了肯定,同时对发明者的专利权进行了法律保护,鼓励发明者将发明成果公开并形成有效的经济效益,将企业的经济效益、物质利益以及发明者地贡献结合起来,调动了发明者的积极性,推动了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和推广的积极性,用科技手段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第三,专利制度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专利制度中主要由专利文献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权限范围做了记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专利权的归属和有效性。企业获得某项发明申请专利的时候,首先要从专利文献中查找去,确定该项发明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然后在企业获得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专利之后,专利制度能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当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从专利文献中找出相应的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专利文献的法律属性在科技情报中是独一无二的,企业在发展中必须要依靠这一强大的武器保护自己,从而占据有利的地位。

第四,专利文献能为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参考。在专利文献中记录了全世界95%的新发明和创造,其中详细的记录了发明创造的起因,背景以及实质内容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技术领域中具有很高的价值。首先,在确定企业开发项目时,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对当前世界技术水平有大概的了解,对未来世界技术动向有一定的预测,从而选择正确的方向进行发明创造,保证企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其次,企业在进行发明创造的时候应该积极利用他人的专利成果,将现有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或者是改良,从而研究出更新的技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专利文献的研究和参考不仅能创造出新的产品,而且能降低发明创造的成本。

二、企业专利运用策略

1、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制

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较多,专利管理的复杂性也相对较高,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制。一方面要成立完整的专利管理机构,另外一方面要结合国外的做法,建立专利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2、建立专利网

虽然专利制度对专利发明进行有效的保障,但是作为企业来说,专利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寻找更加有效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专利保护网,企业可以在专利技术申请之后,迅速的研究发明创造的各宗用途,实现专利成果专利化,形成专利保护网。另外企业可以扩大专利保护的空间,在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扩大专利保护网的空间范围。

3、灵活实施专利技术

企业进行发明创造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是要将发明创造专门化为生产力,所以企业要重视对专利技术的实施,目前专利技术实施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企业自己实施、专利投资以及许可他人实施。在专利具体的实施中采取何种措施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看哪种方式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以此确定专利的实施方式。

第9篇: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

关键词:和谐管理 医药技术创新 专利保护 互动关系

医药产业作为一个以科学为基础的行业,相比其他产业尤其需要专利的保护,对其依赖性更强。因此在医药企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开发阶段、生产开发阶段、市场开发阶段中,融入专利机制的内涵,建立起二者之间良性的和谐互动,对医药企业更好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文章针对二者间存在的问题,运用和谐管理理论对现有系统进行优化,以期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制度间和谐互动,进而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1.存在的问题

1.1现行专利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不足

自1978年7月到1985年4月1日,历时7年有余,我国的《专利法》正式诞生。之后为履行承诺(1992)、顺应世界贸易组织需要(2000)及进一步完善(2008)专利法经历了三次修正,现行应用的专利法是2008年12月通过的第三次修正案[1]。我国的专利法为配合政府的经济和外交政策虽历经三次修正,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需要长期消化和弥补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不足的重要原因。

1.2医药企业缺乏有效的专利管理机制和方法,运用专利权利能力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医药企业没有制订适应国际大环境的专利战略,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更是缺乏专利管理,专利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医药企业专利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专利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二是医药企业的专利意识薄弱。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层缺乏统筹全局的专利管理思想,对专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三是医药企业运用专利权利的能力较低。在新药研发中既不懂得如何避免侵权,也不知利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医药企业如何运用专利战略来参与市场竞争,更是很多企业领导层没有考虑过的。

1.3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低、创新专利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加之专利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医药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盲目跟风,使得开发出的一些技术创新成果没有发挥其效益,造成效益流失。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50%左右,如英国的专利实施率50%左右,日本52%,而我国却只维持在10%-20%之间[2-3]。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部级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只有1万多项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其他成果由于没有进行专利保护,被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专利流失严重[4]。

2.基于和谐管理理论构建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与专利制度和谐互动关系

和谐管理理论是建立在系统理论与系统分析的框架之上的。其基本思想在于,如何使得各个子系统中形成一种和谐状态,从而达到整体和谐的目的。系统和谐性反映了系统能在多大程度上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并达到产出最大化目的的结构状态。按“和谐”的范围分,可以分为内部和谐和外部和谐两大部分。[5]就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与专利制度互动关系而言,二者之间要能达到和谐的互动状态,要以相互促进共同为医药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则就有必要在完善外部和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优化医药企业内部和谐管理体系。

2.1外部和谐文化生态环境的建立

我国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之间存在的外部和谐性缺失问题,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科技政策不健全、社会大众专利意识薄弱、外部相关的信息渠道不畅等。因此,首要措施还是要从外部和谐机制的建立入手,以保障二者和谐互动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1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医药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扶持措施

一方面,政府在制订医药产业科技发展规划中应强调并凸现专利的重要地位,并且要为医药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与专利机制运行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如,通过设立专利奖励专项基金,对其申报专利给予奖励,以此激励医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专利申请;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建立提供专利相关综合的中介机构,为医药企业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创造便利;政府通过利用网络化等手段搭建技术创新专利成果交易平台,为大学、科研院所、医药企业间创造沟通合作的机会,从而促进彼此间的合作交流,使技术创新的专利成果实现其价值。

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建立促进二者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使医药企业研发部门、生产部门、市场部门、专利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将专利信息工作贯穿于医药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导向作用。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要协调好与相关专利法律、法规间的关系,明确专利政策的激励作用,形成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政策体系。

2.1.2全面提高公众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医药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必须使社会大众特别是各级政府官员和医药企业意识到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医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的意识。如,政府可通过举办“知识产权进企业、社区、大学、科研院所”的活动,宣传知识产权(专利)的相关知识,使大众意识到知识产权(专利)的重要性;另外,在全社会提倡创新,营造全社会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专利)的良好氛围;对于医药企业的管理者和研发人员,要加强专利知识培训,使其将技术创新和专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管理、研发、营销当中,进而形成企业的特有创新文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员工在进行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1.3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医药企业整体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合作成为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因此,医药企业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要积极利用其外部创新资源,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如在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中,要与各科研院所及各企业间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尤其是针对一些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要通过联合攻关的形式产生专利成果。医药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可以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进而实现跨越式发展。政府部门要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来激励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创新,其产生的技术创新成果要与医药企业实际需求相结合,以此提高专利技术的转化率,使技术创新成果价值最大化,进而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2.2健全医药企业内部和谐管理系统

有了外部和谐环境的保障,医药企业还需优化自身,使影响二者间互动的内外部环境同时协调,达到和谐互动的最佳状态。建立二者间和谐互动的内部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2.1建立健全医药企业专利相关管理体系

首先,医药企业要设立专门负责本企业专利管理的部门[6]。其次,医药企业要制订相关的专利管理制度来促进其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在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可以以其进行技术创新的任务为中心,建立完善的专利检索制度、技术专利学习制度,以此形成知识累积和资源共享的氛围,从而提高医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率。在专利相关制度的实施方面,要在保证发明人利益的前提下,激励其继续进行技术创新,逐步实现创新成果在医药企业的内部无偿转让与应用;另外,医药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时,要对其可行性进行研究或进行中间试验,以此来提高医药企业的专利实施率。

2.2.2加强医药技术创新中的科研投入,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实施的资金投入力度

在加强医药技术创新中的科研投入方面,即可以通过企业重组或企业融资等方式,也可利用民间资本、风险投资等方式来加大医药企业进行创新研发的投入,使医药技术创新更有可能产生良好的成果,并辅以专利策略加以保护。对于加大专利实施经费方面,医药企业要通过建立专利实施基金的方式,对专利做进一步的技术开发,从而使专利技术转化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此外,医药企业通过科技研发产生的专利成果,应该加大有关专利申请、审查、等费用的投入,以确保医药企业开展的专利工作和实施的专利战略顺利进行。

2.2.3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培育以创新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首先,医药企业可以对现有的研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进行专利知识培训和指导,即请知识产权(专利)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医药企业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专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帮助医药相关领域的企业掌握最先进的技术。其次,采取“走出去”的策略,即加强与科研院所及国家政府部门的合作,将医药企业的科研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定期送出去进行系统培训;另外,要充分利用大学、科研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大医药企业科技人员和专利人才的引进力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三是医药企业建设要以培育和推动创新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促使更多的技术发明创造产生,从而使专利机制的实施深入人心,保证医药企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鲍薇.国内企业在专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学习时报,2012-03-26.

[2]周喜安,蔡萍.着力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N].经济日报,2003-02-10.

[3]张雪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方式[N].经济日报,2002-12-04.

[4]云利珍.外来“专利覆盖”之忧[N].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