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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户模式精选(九篇)

合作社农户模式

第1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据合作社总经理花忠明介绍,潜江市种植西兰花已有10余年的历史,但最初种植的西兰花都是批量销售至武汉农贸市场,价格被压得很低,种植户的积极性不高。

2016年,合作社大力响应党和政府提出的“精准扶贫,力奔小康”的号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靠合作社的力量吸引部分农户入股合作社,同时带动周边500多户农民进行蔬菜种植,以基地加农户的生产模式,与社员签订合同,鼓励农户个体种植。

说到这里,花忠明长叹一声:“其实这也不好做呀,起先农民并不支持。”原来,为了严格把控西兰花的种植质量,合作社严格按照“一配备、二定点、三记录、四监管”的监控体系进行运作,全面发展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管理的产业链。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六统一模式”:统一的测土配方施肥、统一种子供应、统一配送化肥农药、统一技能培训、统一用药时间、统一回收销售。

然而“六统一”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农户总认为合作社将从中获得大量利润,但之后经过比对,农户终于相信统一化的管理模式,使得他们获得的利润更高,就像同样的西兰花品种,农户自己去经销商那儿单买的价格肯定比合作社统一从那儿拿过来的要高。

现在,入股合作社的农户已有46家,周边种植农户200多家。花忠明告诉记者,“和农民一起干农业,首先要摆正心态,不赚群众的钱,我们的办社宗旨就是依靠群众的力量带领群众致富,共同打造现代蔬菜生产基地,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合作社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第2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一、公司发展概况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268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恒温冷藏库10座、总储量800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2000余亩,带动2400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余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余亩)。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15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2100多万。

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6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5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和实施细则。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研究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与制度障碍,制定流转细则。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3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问题;新型合作社模式;农户+合作社・公司

1.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的一种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我国农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农业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我国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树立民主合作意识、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湖南省衡阳市农民合作社概况

馨一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位于衡南县云集镇。该合作社主要是种植蔬菜水果,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在参股的土地上统一进行作物的生产与管理。该合作社实行“一体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管理,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投资建设蔬菜水果生产基地。馨一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一举打破了依靠农业发展的传统模式。但也存在土地不成片,流转难,工作人员少,且技术人员不够等问题。

佳合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8月正式成立,位于衡阳市雨母山乡东阳村内。合作社是专门种植鲜袖珍菇的一个生态农业组织,经营内容为产加销一体化的模式,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是农业大户。本合作社采用的大户牵头的形式,采用的也是股份制形式,但实际参股的农民仅为农业大户,其余农户均为被雇佣并按月进行工资支付的形式加入合作社。

仕杰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位于衡阳县渣江镇东风村内。该合作社主要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工作,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在参股的土地上统一进行作物的生产与管理。该合作是采取大户牵头和技术型的方式,农民为土地入股,所以种植面积较大,达1000亩以上,初期投资资本为118万。因为合作社均为普通农作物,且有多年种植经验,机械化程度也较高,所以在技术创新方面并未进行大量投入。

3.“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的提出

3.1模式的介绍

“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模式中“农户”分为两种:一是参加合作社组织的社员。该类农户以土地或者是以资金入股的方式自愿加入合作社组织,并且自愿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二是未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成员。该类农户未加入合作社,但是希望留在本地并获得一定收入。他们为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每月取得一定的报酬。模式中的“合作社”是本地方的村干部或者是有能力的人自发组织成立的,因为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容易使农民信服;同时,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管理农民合作社。该合作社也像美国农场主协会一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起主导作用,而是落实相关的惠农政策来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双向箭头表明农民合作社是连接农户和公司的重要纽带,它具有四大作用。

“农户+合作社・公司”的运营模式下,积极为农业生产服务,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有利于加快我国土地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来看,该模式有利于带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使农村和城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3.2提出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绝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参照传统的四种典型模式来进行生产运营,并没有探究新的发展模式,以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至今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与国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通过实地调研深入地了解各种模式的运营情况,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综合衡阳市馨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佳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仕杰机械服务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分析以及对国外农民合作社模式的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户+合作社・公司”的发展模式。

3.3“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的运营

在此模式下,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各自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双方通过自愿达成的商品契约建立起利益联结纽带,双方间的商品契约可以是短期契约或长期契约,短期契约一般是一年签订一次,它意味着双方除了满足合同签订方的要求外,都有权选择其他交易伙伴,与多个市场主体同时交易。但如果双方建立了充分信任的合作关系则可以发展成长期契约,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短期契约长期化后,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实现公司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使得合作社能够控制、监管、指导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从而保障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数量规模以及供货时间并省去了外部监督农户的费用,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获取额外的制度收益;而农户有合作社作制度保障,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向公司缴纳高额保证金以防止违约,只需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缴纳数额有限的入社费或股金即可,生产资金垫付大大降低。此外,通过合作社的法律框架,公司与农户也避免了依赖各自的专用性资产,在对自身有利的市场条件下,挤占对方准租金的“敲竹杠”行为。通过订立契约农户们不再承担任何产品销售不出去或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市场风险,也不再需要自我决策生产什么,并且有了稳定的预期经营收益;而公司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为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组织制度上,在农户自办的合作社中,社员全部由生产经营者农户组成,农户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分享合作社的控制权,并按照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获得合作社的收益权。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通过自组织来提升对公司的谈判力。摆脱了外部因素的控制。

3.4“农户+合作社・公司”发展模式的总结评价

3.4.1在管理方面:合作社决策层是由农民社员选出的代表担任,辅以能人大户的带领组织,具备较高的辨别、决策能力,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合作民主社管理成本,有效缓解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对合作社运作发展造成的不利干扰。同时,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职能,优化完善内部法律职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合作社,普及法律知识、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合作诚信教育等,为合作社成员(普通农民)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活动,提升法律素质修养。

3.4.2在技术生产方面:合作社通过统一技术把关、监控管理,能够使农户实施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组织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开发特色产品;其次,通过与公司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加工、销售产品,有效解决了单个农户生产经营中办不了、办不好的许多事情,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户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制灵活,服务直接,能有效遏制流通环节之间对农民的盘剥,代价最小化,它能够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转换为规模经营,能够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或合同生产,能够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有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3.4.3在信息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农户及时的提供最新最实用的农业生产信息,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降低了农民生产过程中的盲目性,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

参考文献:

[1] 巩志娟,王俊奇,魏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职能定位思考[J].知识经济,2013年12月.

第4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塑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而发展现代农业关键是要塑造出有利于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突破“小而全”生产经营方式、具有引进现代生产要素内在激勋、进行专业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因此,必须在小规模经营农户基础上,塑造出现代化微观经营主体。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出发.必须在逻辑上继起、时间和空间上并存的3个层面上塑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现代化微观经营主体。

一大力发展企业化经营农户

小规模农户在我国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中占绝大比重,没有这些小规模农户的企业化,我国农业企业化无从谈起。但在短时期内把2.45亿小规模农户改造为企业组织并实现农户组织形式企业化绝无可能,而推行农户经营行为的企业化却具有较大可能性。通过推行农户经营行为企业化,使传统经营农户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农户。

我国的实践表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在农户现有生产要素规模和水平基础上将小规模农户纳入到大规模生产经营体系中来。使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进行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因而是培育企业化经营农户的有效途径。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要完善和规范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实现农户和市场的有效对接,而小规模农户自身难以完全实现这种对接,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中介组织,形成以中介组织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探索出了“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市场+农业科研院所+农户”、“市场+农民科技协会或研究会”、“市场+政府技术服务部门+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其中,真正能实现农户和市场对接的,是“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形式。因此,应重点推行“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产业化组织形式,推动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以加快提升农户的企业化经营水平-二是要在产业化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科学的联结形式。要以契约关系和参股关系为主要方式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组织连接形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凡具备条件的应鼓励通过参股方式,建立起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给予引导与扶持。

二大力发展农业准企业

所谓农业准企业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企业经营行为和组织特征的农业微观经营组织。主要包括:①农业大户。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村“能人”为主体,通过一定的生产要素积累和集中,形成农业生产、加工、购销以及涉农服务等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农户;②农户联合经营和合作经营组织。前者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实行多个农户共同作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涉农服务的经营联合体。后者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入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涉农服务的经营联合体,③紧密型“公司+农户”组织。这种紧密型经营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特征,属于准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④农民合作社。在国外尤其发达国家,一般把农民合作社界定为企业范畴,如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从我国实践来看,大多数合作社规模不大,组织形式不规范,功能不健全,因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

大力发展农业准企业.除了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外,还要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社等。

首先,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并促进其进一步创新。(1)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登记注册,使其具备法人资格,在享受一般农业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给其更优惠的政策,(2)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引入现代生产要素;(3)有关部门应在市场信息收集、市场进入和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提供服务,(4)要引导农业大户打破血缘关系,形成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内部组织方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发展成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要引导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等形式,进行规范化改造,发展成联户型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

其次,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并加以规范。(1)加强政策扶持,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社。要突破地域界限,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政府部门要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在技术和信息提供、人才培养、合作社间合作等方面为其提供服务;(2)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要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及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4)促进有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联合。通过政策引导与扶持。促进一些内部组织与管理比较规范、功能比较完善、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走联合的道路。

三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

第5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运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以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例

收录日期:2012年7月25日

湖北省黄冈市是一个农业大市,是全国重要的优质粮油基地,蚕茧、板栗、茯苓、花生、油菜、淡水珍珠等农产品产量居湖北之冠。近年来,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其列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的一项生要工作来抓。截至2012年6月30日,黄冈市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2,246户,其中占据前三位的是养殖业901户,种植业883户,农产品销售类395户,出资总额为431,761万元,合作社成员有22,227人。

一、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2007年7月,刘锦秀联合当地5个养羊大户,在罗田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这是罗田乃至黄冈首家以养羊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湖北省首家集山羊科研育种、养殖、屠宰包装及销售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充分发挥山区荒坡荒地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有力地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已成为全县山羊养殖的龙头企业。

(一)合作社的模式。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致富农民”为宗旨,坚持“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为社员提供优质种羊,每年为养羊社员举办技术培训,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引领社员发展山羊生产,使养羊社员每年每户平均收入达到5万元。目前,已有139户贫困社员通过养羊实现了脱贫致富。

(二)合作社的规模。目前,合作社拥有11家分社,网络山羊养殖大户723户;拥有核心繁殖基地2,000多平方米,科研育肥基地7,800平方米,天然山林草场3,000多亩,年存栏山羊3.7万只,年出栏肉羊4.5万只,年创产值5,000多万元,成为以罗田为中心,辐射带动麻城等周边县市及安徽金寨等地的龙头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荣誉。合作社先后被评为“湖北省十佳畜牧专业合作社”、“农业部标准化山羊养殖示范基地”、“国家肉羊产业技术体系科研基地”、“湖北省五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黄冈市诚信企业”,合作社还被指定为“湖北省首家能繁殖母羊保险试点单位”、“湖北省种羊场示范推广基地”。刘锦秀个人也先后被授予“黄冈市十大创业标兵”、“湖北十大杰出青年”、“黄冈市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委员”、“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2011年被推选为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二、“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林牧专业合作社是作为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经营类型,“合作社+基地+农户”又是由这种生产经营类型派生出来的运营模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种类型。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四类:一是生产类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二是流通类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三是信用类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四是服务类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二)“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架构。农户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这就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这个运营模式的基本架构就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良好互动。

“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的基本架构:以罗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基地负责繁育种羊和防疫工作,农户则负责养殖。基地免费发放种羊给农户喂养,统一生产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整体回购,解决农民卖羊难的问题。在这个基本架构下,该合作社进一步创新了利益联合机制,对于有山林资源,并且建起了羊舍,想进行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合作社免费指导标准建设、种羊品改,负责技术和回收;对于想养羊而资金不足的农户,合作社与银行接洽,帮助融资贷款,并争取扶贫贷款。

(三)“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特点。这类模式合作社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零成本、包销售,这种发展模式让农民受益匪浅。归纳起来,这种模式主要的特点有三点:一是适合种植、养殖等生产类合作社的运营。这种模式,通过基地的种植、养殖、生产,能够很好地把合作社与农户结合起来;二是适合规模化生产提高品牌效益,通过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品种改良、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质量,该模式容易扩大产业规模;三是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农户基本不需要投入什么成本,基地的种苗统一采购,质量好、价格合理,产品卖不出去时可以卖给基地和合作社,销售上没有后顾之忧。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引导、支持、规范其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同心协力,积极引导、规范,才能不断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高度重视,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扶持和引导,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层次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围绕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合作意识。进一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实施办法》普及宣传,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领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确实落实配套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农民切实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

(二)坚持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为农民群众服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现专业合作社与会员的共同发展。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不搞行政命令,要按照“适度发展,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同时,要对现有使用“合作社”字样的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进行清理规范。

(三)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突破社区界限,由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推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借助龙头企业等外力的推动,才可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龙头企业,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些市场开拓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对农产品吞吐量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解决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卢志雄,叶建辉.大别山上牧羊—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锦秀[J].楚天主人,2010.7.

[2]毕美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第6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一、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一)公司+农户――分包制

农业产业在发展之初,形成的经营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农户,简单的来说就是分包制。公司和农户之间签订协议,根据自身所需农产品的多少来签合同,农户根据合同数量和交货时间进行农产品的种植和加工,按时按量的提供给合作公司,之后公司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给农户付款,二者之间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二)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生微妙变化,出现了合作社,通过这个中介来联系公司和农户,从而节约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农民也需要有个合适的合作方来代表他们的利益,避免和公司之间产生经济上的损失,确保能够长久稳定的发展下去。农民将合格的农产品交给合作社,让合作社来和公司之间进行联系,大大提高了农民的办事效率。

(三)公司+租赁农场

为了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出现租赁农场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租赁农场的出现,有利于农民进行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公司可以更加直观的接触到自己商品,通过自己的规划和管理,从而实行每一道环节的把控和监督,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此同时,农民也获得了租金收入,还间接的成为公司的员工,劳动收入大大提高,生活质量得到改善。

二、新出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为了快速的跟上农业经济发展的步伐,很多地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在探索的途中,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一)公司+家庭农场。

这个组织形式的是传统的公司+农户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它是由传统农户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扩大农产品规模发展而来的,利用先进的生产作业方法将自身队伍壮大,成为专业农场户,公司依旧通过签订合同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但是依旧无法更好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

(二)公司+社会组织+农户。

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之处在于,将社会组织加入到公司和农户之间,当公司和农户之间出现如下问题时,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加强公司和农户的联系:1、农户生产作业方法落后,需要创新,学习新技术;2、标准化作业无法实现,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可靠保障;3、在利益之间达不成共识时,需要有个纽带做沟通。通过社会组织这个中间人的有效沟通和交流,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和农户之间的种种矛盾,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三)合作社+合作社。

合作社是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一个是横向式经营,将生产过程中较为相似的产品和给公司提供相似的农业服务都集中起来,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进行统一培训和传授经营,从而达到公司的标准,提高农业产业标准化;另一个是纵向式经营,将各个产业链联合起来,增强合作,提高每个环节上的利润,让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创新路径

(一)降低成本达到优化资源配置。

采用合理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关键在于是否合理恰当的发挥出农户和公司的各自优势。在合作过程中,公司可以采用支付部分预付款的方式给农户,让农户生产出高质量的农产品,从而在减轻农户资金压力的同时,产品质量得到一定的提升。农户在进行生产作业时,可以向企业寻求技术上的帮助和指导,切实高质量高效率的给公司提供可靠产品。这个方式不仅让农户的资金压力得到解决,还得到了公司的技术支持,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二者达成共赢局面。

(二)提高效率和扩大规模收益。

在农户生产中,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农户的收入,因此扩大农户的生产规模是创新路径的首要任务。只有规模大,收入才会得到提高,当然并不是越大越好,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要把握一个度。在扩大规模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引进,合理利用现代技术,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农业生产,不仅可以提高产量,更能增加农户的收入,先进技术可以让原先小规模的农户作业变为家庭农场或者是公司农场。

第7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截至9月底,浦江县农信社涉农贷款余额为30.9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93.35%,涉农贷款笔数居全县金融机构首位,已发放“美丽田园”贷款10046万元,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789户,有效满足了涉农主体资金需求。

银农合作,完善信贷支农机制

2013年4月,浦江农信联社与农业部门进行对接,与县农业局签订《银农合作协议》,确定在政策扶持、信息共享、协调指导以及资金、渠道等方面建立共享互补机制,因地制宜地创新合作和工作机制,形成支农合力,实现“农业发展到哪,服务追踪到哪,资金支持到哪”的工作局面,综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为切实解决农民增收过程中的贷款担保难题,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美丽田园”贷款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实施贷款基准利率优惠,下放全县各基层网点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实现涉农贷款当天归还当天发放。县联社还在“公司+农户”等三类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担保方式,推出农民土地承包权质押贷款,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浦江县联社出台了《“美丽田园”产业链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条件、用途、程序等16项内容进行了规范,把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年度考核,为农户等涉农主体建立经济档案,定期对其进行信用考评,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无担保贷款。

创新模式,优化信贷支农手段

浦江农信联社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现状,多次走访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农村经济实体,积极迎合农民所需,不断创新贷款模式,为农业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一是创建“公司+合作社+农户”贷款模式。由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县农信联社进行调查审核,经授信批准后,对与该公司合作的经济组织和其成员发放贷款。二是创建“合作社+农户”贷款模式。以“合作社+农户”为主体申请助农贷款,由农户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经济合作社拟定农户姓名、所需资金等贷款助农信息,再统一提出贷款申请。每笔贷款专款专用,作为经济合作社生产资金。三是创建“公司+农户”贷款模式,对公司和农户进行双向支持。农业产业化公司可直接提出贷款申请,农户则可凭借常年与公司签订的产销合同申请贷款,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申请贷款的公司或农户需提供该公司基本情况介绍、生产销售情况、借款用途等资料,农信联社进一步调查摸底,并审核授信。

目前,浦江农信联社已向与浦江茶艺轩农产品开发公司合作的东坪茶叶专业合作社授信260万元,同时信贷支持该合作社农户20人,共计300万元;向浦江县潘周家手工面专业合作社累计发放贷款240万元,同时向该合作社社员累计发放贷款1000余万元;向浦江县希望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同时已支持农户1000万元。

三大措施,保障信贷支农体系

加大投入,增强财力支撑。进一步加大对现代农业的资金扶持,重点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订单农业、块状特色产业、设施农业等产业项目进行扶持。为了加强信贷资金投入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浦江县农信联社从今年开始,5年内每年至少新增1亿元支农信贷资金。到2017年,该社对村集体经济和现代农业的贷款余额将达到13亿元。

第8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产权;经济绩效

我国农业经济是否高效、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下一轮经济目标、新型城镇化、“中国梦”能否实现的关键。而解决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解决“三农”问题。在我国人多地少、农业收益差、劳动力大转移及土地荒废现象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如何优化配置土地、如何流转利用好现有土地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解决的重点。

一、产权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根据产权理论,只有明确的、专有的、可操作性的高效产权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产权要流转必会涉及到人和机构,牵涉到和委托的问题。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也不能超越这一规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土地产权交易的一种,必涉及到三种主体:农户、政府(重点是村集体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基于以上主体就构成:“农户-农户”,“农户-政府-种养大户、企业或社会组织”,“农户-市场中介-种养大户、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二、达川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流转模式

(一)达川区土地流转现状

全区流转农村土地共计12.87万亩,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调查分析发现:达川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主要有五种:一般的农户、种养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

(二)达川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达川区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仍然是“农户-农户、种养大户(私人间流转模式)”,“农户-政府(村集体)-种养大户、企业或社会组织(政府主导下流转模式)”,“农户-市场中介-种养大户、企业或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参与模式)”。

1. 私人间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私人间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是具有承包权的农户(A)与具有耕种意愿的农户(B)或种养大户(C)之间进行的流转模式。这种模式可分二种情况:(1)A与B模式下,没有耕作意愿的A将农地托付给亲朋好友(B)进行耕作,A不收取任何土地的报酬,B只用来耕种,因此A基本没有任何经济绩效。(2)A与C模式下,A把经营权交易给C经营,但C支付一定租金,C由于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意识,具有一定的投入,能在当地给农户带来新的经济收入及产生示范带头作用,经济绩效较大。比如达川区月亮湾家庭农场,其农场主梁远芳以转包的方式流转本村土地200余亩,累计投资300余万元,建成了集水果种植、养殖、乡村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农业家庭农场,年收入200余万元。该农场的经济绩效:一是参与流转的农户土地流转费每户年均增收1300元。二是农场务工人员每人年均增收10971元。三是农场的示范带动,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带动黄都、大树等周边农户300余户发展优质水果――“青脆李”2000亩。

2. 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指乡镇政府及村委会(B)作为带头人把农户(A)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后再转给有耕作意愿的种养大户、企业或社会组织(C),并由C支付一定土地经营费用给农户A。由于C具备一定经济、技术能力,能较大发挥土地的潜力。比如:石梯愉活水果示范园,工商业主在达川区石梯镇愉活村,以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500余亩,建设水果科技示范园,种植冬草莓500亩、葡萄500亩、柑桔500亩,园区务工人员均为本村劳动力,确保了当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其务工收入加土地流转租金收入,比土地流转前每户年均增收12000元。并且,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优质水果1万余亩。

3. 市场中介参与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市场中介参与下的农村土地模式是农户(A)把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方式转移给市场中介(B),B支付一定的资金给A,然后B投入一定的技术或资金加以改善土地后把土地经营权又以一定方式转移给种养大户、企业或社会组织(C)。B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信息优势,能有效控制成本,还能对加入的农户在农业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融资等方面进行互助。并能实现对履约的监督及纠纷的处理,最终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比如,达川区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流转双庙乡土地600余亩,合作社统一建好标准化蔬菜种植大棚后,反租给合作社成员及周边农户种植蔬菜,蔬菜基地农户除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务工收入外,还可在合作社的技术指导下自种蔬菜增加收入;合作社统一建设大棚,这解决了合作社成员及周边农户无资金建设种植大棚的困难;合作社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这也解决了合作社成员及周边农户种植蔬菜的技术问题、销售问题。合作社成员及周边农户种植蔬菜每户年均增收29800元以上。

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绩效分析及建议

(一)绩效分析

从上述实际案例分析,不难看出三种模式经济绩效是:市场模式>政府模式>农户模式。

1. 市场模式与政府模式相比,它弥补了政府模式下农户实际上只获得了固定的土地租金收益而未能分享到土地流转后所产生的较高经营利润的不足。但市场模式要求当地市场化程度较高、土地易于集中、便于机械化耕种,山区及深丘地区较难实施该模式。

2. 市场模式与农户模式相比,它克服了农户短期性而导致的土地经营短期行为,以及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艰巨性,同时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所以通过市场流转,农户可以按股分红等方式参与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收益的分配,体现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高流转经济绩效。但农户模式更灵活、便捷,可长期可短期。

3. 政府模式与农户模式相比,它解决了单个农户分散经营的风险,乡镇、村集体组织能够牵头、示范,并充分利用政府市场信息灵的特点,把握发展机遇。但政府对流转干预过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二)发展建议

1. 在城郊及平坝地区应采取市场模式为主的流转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最大效益,推动土地规模流转,实现集约化、规范化、现代化种植。

2. 在丘陵地区应采取政府模式为主、市场模式为辅的流转方式,既发挥政府公信力优势,又避免流转不规范的问题,尽可能实现土地流转效益最大化。

3. 在深丘及山区,由于地形地貌复杂、耕作条件较差、土地无法集中耕种等原因,应采取农户模式中的农户与其他农户或种养大户直接流转的模式为主,就可有效解决偏远山区土地无人流转、无法流转而导致的抛荒问题。

四、总结

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对于采取何种流转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当地市场化程度、集体经济、交通状况、土地肥力、地形地貌和农户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结合思考,既本着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和农户增产增收的目标,又考虑能否流转、以哪种方式流转,才能既让闲置、抛荒的土地有效流转出去,将更多的剩余劳动力有效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又能让农户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董国礼,李里,任纪萍.产权分析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J].社会学研究,2009(01).

[2]刘莉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绩效比较研究[D].中南大学,2010.

[3]杨舒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3.

第9篇: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

[关键词]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农民收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3

[中图分类号] F301.2;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196- 04

0 引 言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正在火热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蕴藏着巨大的增收潜力,能带动农村进一步发展,而且能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财产权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了农业发展改革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创新,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入股流转,组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形成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激活了农民资产,保障了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模式

1.1 农户承包土地作股外租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农户按土地面积计算股份入股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的土地集中,组织对外发包或租赁,合作社获取的外租收益按农户入股股份进行分配。如诸暨市东和乡十里坪村800多农户将1 140亩(注:1亩=666.7平方米,下同)承包土地作股组建了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全部入股土地做了统一规划和平整,然后租包给引进的专业大户,建立了规模化的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村合作社每年获得的收益按土地股份返还给入社农户。通过农户承包土地内部入股、继而统一外租方式,将原来农户土地集体间接转发包经营改为入股农户股份合作经营,保证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农户已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土地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村。

1.2 村集体资产与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村集体以资金入股、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发经营;农户土地作价入股或不作价设土地优先股,按土地基本流转价格保底分配收益,年终再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分红。如绍兴柯桥区谢家坞村,由村集体出资600万元入股和村农户700亩承包土地折价400万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统一开发建设现代四季鲜果园区,前几年建设时期农户按入股土地每年每亩可获得400元保底收益,果园开始产生盈利后,村集体与农户按股份“”比例分配红利,近年来农民每年可从每亩流转土地上获得近2 000元收益。这种模式既能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促进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1.3 农户土地作价入股,合作社对外参与经营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以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建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土地作价折股后与农业龙头合作并参与企业经营,合作社获得的土地股权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分配给农户。如新昌县儒岙镇圳塍村由农户1 465亩土地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绍兴市北云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从事山油茶、茶叶和高山蔬菜生产经营,并取得了50%的土地股份红利分配权,走出了一条“农户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增效增收的现代高效农业之路。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浙江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委托流转这一模式推动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大户流转,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主要做法是:

2.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浙江各地不少县(市)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成立县(市)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各个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合同鉴证、建立档案、纠纷调处等工作,实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设施保障。

2.2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能,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采用稻谷等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相结合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力求客观实际地动态反映流转土地价值。例如,长兴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地块的区域位置、基础设施、种植作物等提出土地流转指导价,提倡按稻谷实物折价的办法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一般按250~325千克/亩晚稻谷计量,按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计价,对流转期限较长的,提倡采取分期支付流转款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价格变动而带来的纠纷隐患。

2.3 规范土地委托流转行为

一是提出流转申请。经营业主到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提出流转申请,递交经营项目、法人身份证、地块要求、流转期限等材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对经营业主的资质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较大规模的项目由县乡两级流转服务机构联审。二是网上信息。经审核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上,根据流转要求选择合适地块,经营业主与村集体组织达成流转意向,再由村干部进村入户,与涉及的承包组达成流转意向。若跨村界的,由镇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受托方牵头实施。三是签订委托协议。在双方达成流转意向后,由镇、村干部分工负责,以承包组为单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征得涉及农户100%同意,形成书面委托流转决议,凡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界限,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以承包组为单位编制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绘制委托流转土地四至界限平面图(到户),作为委托流转协议的附件,协议一式三份,户、组、村各持一份。四是签订流转合同。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受托方与经营业主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合同内容事项与委托流转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但不能超越农户授权范围。五是合同鉴证。根据合同双方需要,可选择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鉴证,合同一式四份,经营业主、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单位各持一份。六是建立档案。乡镇、村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文本资料建立台帐,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及时建档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2.4 逐步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9月8日下午3时25分,德清县敲响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槌。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村级集体土地拍卖会上,该县洛舍镇砂村村20亩村级集体土地40年使用权,从957万元起拍,经多轮竞价,最终以1 150万元的价格成功出让。依照德清县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砂村村集体可获得拍卖总价的68%,这笔资金作为集体资产,将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专户管理,由村监委监督,可用于对外投资、股份合作及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据悉,按德清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可出让外,还可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使用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权能。这项改革将全面激活农村土地市场,促使农民土地财产保障更有力、农村集体资产更壮大、产业结构更优化、基层治理更有效。

3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成效

3.1 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推行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村土地入股流转、统一规划、集中连片、长期稳定、规模发展,扭转了以前农户自发、零星、分散、短期的流转状况。浙江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较早的地区,农户土地入股时间大多超过十年,有的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末,同时已形成了一大批较大土地规模的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基地或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如绍兴市,目前农村耕地1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面积占农地总面积的比率达到70%,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成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

3.2 有效地壮大了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如绍兴市87家合作社共有规模经营主体693户,平均面积95亩,最大的户1 200亩。越城区茅洋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引进两家农业经营主体,一家是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已累计投入1 000多万元,建成1 000余亩的无公害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另一家是种植面积达210亩的种粮大户,累计投入400多万元,购建工厂化育秧、机耕、烘干等设备设施,成为一家集粮食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家庭农场。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而且还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

3.3 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权益保障

农民承包土地入股流转,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了合作社,但其持有土地股权证可有效地保障农民所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同时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一方面土地入股流转后,通过合作社的集中规划、统一开发经营或土地连片出租等模式,能保证入股流转价格高于零散流转,据调查,总体流转收益比农户自行流转高出25%左右,加上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红,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合作社需要吸纳当地部分剩余劳动力,促进了农民的劳务收入。据绍兴市2012年统计,农民从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获得的劳务收入可达1 400万元之多。

4 流出土地农户权益的保障机制

4.1 对流出农户实行阶段性资金补助

2008年以来浙江省不少县市,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如义乌市,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 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补助和奖励,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规模面积超过5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流出户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奖励所属乡镇、村;同时各乡镇也给予流出户100~200元/亩的配套补助。保证了土地流转农户的财产权益和人心稳定。

4.2 对流出农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浙江各地为使流出土地农户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纷纷出台政策给土地流转村(自然村)办理了养老保险。如义乌市2009年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凡在义乌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其农户承包土地80%以上流转的,以个人为单位,一次性缴费每人8 0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每人每月170元养老金。至2013年11月底已参保146个村(自然村),累计投保22 704人,已有16 166人享受每月170元养老保险(其中财政每月发103.33元,个人账户所交每月返回66.7元)。从2013年1月1日起缴费每人调整为10 000元,每月享受200元养老保险。

4.3 对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制度

浙江各地,相继出台了《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允许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且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基础上,在其经营土地上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永久性配套设施,其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产业控制在实际流转面积的1%以内。由农业局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对上报项目进行认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5 结 语

综上,浙江农村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做法和经验,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出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财产价值,让农户分享土地流转和增值效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跃上一个新台阶。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