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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作文精选(九篇)

秩序作文

第1篇:秩序作文范文

关键词:时间秩序; 大协作; 中国; 文明起源

中图分类号:K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1-0156-11

作者简介:李友东,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天津 300384)

一、关于中国早期文明是否是“协作式文明”的辩论

关于中国文明从多源走向一体后形成的文明体的性质,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是否是“大协作式文明体”是其中之一。下面是其双方较有代表性者:

(一)认为中国文明是“大规模”的协作体的观点

郭沫若认为商、周都是大规模耕耘农业。他以《诗经》中的《噫嘻》和《臣工》等诗篇作为主要证据之一,认为此诗是研究周代农业极宝贵的一项史料。诗中把周初的农业情形表现得异常明白。农业生产的督率是王者所躬亲的要政之一;土地是国家所有,作着大规模的耕耘;耕田的农夫是有王家官吏管率着的。这种情形和殷代卜辞里面所见的别无二致①。《丰年》中“万亿及秭”的情形同样表示着土地国有的大规模耕作,决不是所谓小有产或大有产的个人地主所能企及的。《载芟》中的“千耦其耘”和《噫嘻》篇“十千维耦”相印证,耕作的规模依然是广大的;且从事耕作的人有主(即王)有伯,有大夫士的亚旅,有年富力强者(“强”),有年纪老弱者(“以”),全国上下都是在参加的②。郭沫若还认为,诗经《噫嘻》篇“本身提出了周初农业生产的极坚实的社会史料,——那样大规模的耕作,在古代除在奴隶制度下不可能设想”③。

憩之赞同郭沫若的意见,认为《噫嘻》篇反映的就是在西北一望无际的黄土高原上,开垦“终三十里”的田地,这是合乎实际的。强迫着两万个奴隶“亦服尔耕”,在统治者看来是值得骄傲的。史称“成康之治、天下安宁……”,这是西周奴隶制度达到的最高峰憩之:《关于诗经噫嘻篇的解释》,载文学遗产编辑部编《文学遗产选集》(二辑),作家出版社1957年版,第79页。。胡毓寰也认为,“噫嘻”和“大田”两诗表现西周时代统治阶级对农业生产劳动,是由监耕小吏(田畯)监督着大批的农夫在广大田土上耕耘的。这种集体的奴役劳动,在古代只有奴隶社会才会有这种情况。所以“噫嘻”“大田”两诗中的农夫,事实就是奴隶胡毓寰:《从“诗经”“噫嘻”篇的一些词义说到西周社会性质》,载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部编《诗经研究论文集》, 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236页。。

冯天瑜等认为,春秋以前(殷商、西周),中国处于土地国有及公社所有、集体劳作的自然经济阶段,又或称作“三代井田”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之一就是“农业生产以集体劳作为主”。殷墟甲骨文有“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的卜辞。“协”字在甲骨文中像三耒共耕,靠“众人”“协田”是殷商时期盛行的集体耕作的反映。从宗族长老、青壮男子到妇女儿童,在广阔的田野一同耕作,一同收获谷物,并将集体的谷仓堆满,这是一幅大集体耕作的风情画。田产公有和集体耕作,与那一时代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相适应,也是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集体生产方式的沿袭,同时又与分封制直接相关。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可以被命名为“原始协作式农业自然经济”冯天瑜等: 《中华文化史》(上册),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8-129、19页。。

张岱年等则认为,中国是在耒耜耕作农业的基础上进入文明社会的,到春秋战国时代,发展为犁耕农业。耒耜农业的劳动方式是原始协作,至少是两个人协作(耦耕),更多的是许多人在一起集体耕作(“千耦其耘”)。由于生产依赖原始协作,所以个体生产力的成熟与阶级、国家的出现是不同步的。由于个体生产力的不成熟,土地私有制还没有出现,家庭仍是“同居共财”的家长制的家庭公社,结果使宗族贵族占了统治地位。中国古文明的这种特点显然与自然条件有关张岱年:《中国文化与文化论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6页。。

庞卓恒则认为,三代时期的协作共耕与原始社会或文明初期一般农村公社普遍盛行的原始协作已有本质的区别,已经不是在狭小的氏族或公社范围内的那种协作,而是在一个巨大的国家共同体范围内,在国家政治组织和血缘亲属组织相结合的体制下,按照大体一致的规范或“礼制”组织的协作。正是这种独特的协作劳动生产方式,播下了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独具特色的最初“基因”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同时正是在这种协作性的小农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上,形成了由“天”委任的“天子”统领的夏、商、西周那样具有大一统雏形特征的大共同体,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政治体制和制度。没有这一套体制和制度,就不可能保证协作性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有效运转,也就难以保证族群的整体生存庞卓恒:《中西古文明比较》,《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4期。。

除此之外,国外学者如魏特夫认为,由于中国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为发展农业,必须要有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工程,从而促使中国出现大规模协作,以及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是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力。”[美]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 徐式谷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显见,以上学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承认三代时期中国集体劳动的主要方式是基于国家层面进行劳动组织和计划的“大协作”生产方式,虽然在根基上是“耦耕”这样的原始协作,但在各级官吏、宗族长老、贵族或公社、共同体首领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的生产劳动或水利建设,产生了世所罕见的规模。

(二)认为中国文明不是“大规模”协作体的观点

针对“大规模协作体”的论断,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诗经》农事诗所描写的劳动规模和组织上。

李晔认为,在只有三十里的面积上却有二万奴隶耕作,地方嫌小。所谓“骏发尔私,终三十里”,只能理解为“像快马似地开垦了一终又三十里的荒地”(按:李晔认为一“终”等于长度是一百里、宽度是十里的一块土地),而且这种开荒的工作在成王昭王先公先王时仍在进行。“不然,三十里的面积上有二万奴隶耕作,地方也嫌太小了。”“这样以大批的奴隶除了分配给分封各地的贵族不算,仅在一处从事垦殖的就有二万人之众,对一个原来‘有臣三千’的周人来说,不仅令人发问,这些奴隶是从哪里来的呢?大规模的战争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 李晔:《试论“周颂”“噫嘻篇”的制作年代》,载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部编《诗经研究论文集》, 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223页。

徐中舒认为,《诗经》中《载芟》和《噫嘻》篇中描写的劳动场景所使用的劳动人数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周颂·载芟》诗中所描写的是一个大家族公社耕种收获的状态。农村公社则是匹夫匹妇组成的个体小家庭,但他们仍还是集体协作共事的。《噫嘻》中的“十千”并非指一万个农夫,而是指面积为十个“千亩”的公田(西周公田以千亩为单位,周王室的公田有十个千亩之大),而《载芟》中的“千耦”则是指一千个农夫在耦耕。按“什一而藉”的比例,十个千亩正好需要一千农户来助耕徐中舒: 《先秦史论稿》, 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98-100页。。

李根蟠认为西周农民以大家族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诗经》中的农事诗主要描写农民在贵族领主“公田”上服役的情况,其描写的劳动场面较大是不足为奇的。但如果把“终三十里”都视为公田,把“十千维耦”理解为二万人在方圆三十里的田场上耕作,那简直是匪夷所思。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并非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次出动两万农夫的大兵团作战式的集体劳动;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这既无必要亦无可能。但他同时也认为,由于生产工具的落后,存在“耦耕”为代表的以两个独立生产者为一组的简单劳动协作(又称“换工协作”)李根蟠: 《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从以上的讨论看,承认中国早期文明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简单或原始协作,例如耦耕或单位井田内的劳动组织,是没有问题的。这本来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过民族志和人类学的研究,发现的早期文明共有现象。争论的焦点显然集中在“大规模”劳动协作在早期国家层次上如何可能的问题,或者说中国早期国家在劳动协作的计划和组织究竟居于什么一种层次的问题,究竟是原始的简单协作,还是复杂的社会协作。单凭《诗经》的农事诗和甲骨文的只言片语,就断定中国早期文明是大规模协作体,的确会遭受一些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中国文明多源文明起源的前提下,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在各地尚未能完全融合的情况下,在信息传递手段比较原始、交通尚不发达的条件下,中国早期文明是如何保证讲究农时的农业在“大规模的”国家范围内异地同时同步并进的?

从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来看,早期文明非常讲究发展成本,并不绝对追求扩张。在从小规模的原始协作向大规模的国家协作转化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由此产生的移动成本和信息传递成本。“移动最小化是规模经济的核心假设。就生产活动所要求人口单位(个体、家庭等等)的协作程度来说,那些单位在一个聚落中的聚结可以降低个人和物质的移动成本,以及协作所要求的信息传递成本。生存活动‘最省力’原则常被引用为考古学上聚落选址的决定因素。……土地开采数量的增加都将引起移动能量支出的增加。”[美]格雷戈里·A·约翰逊:《考古学区域分析》,载方辉主编《聚落与环境考古学理论与实践》,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0页。换言之,如果文明体无法有效降低大协作中面临的移动和信息传递成本,它最终仍会回到“小而美”的状态。强大、广阔而且集权的早期国家常常短命,唯独中国是个例外[美]加里·费曼:《层级和社会组织——关于古代国家的观点》,载方辉主编《聚落与环境考古学理论与实践》,第122页。。从现代人类学的研究成果看,即便是活动范围最大的狩猎采集经济,它活动的半径一般是在永久定居地的10-15英里(18-27公里)之内Bolton M:Conservation and the Use of Wildlife Resources(Conservation Biology), Springer, 1997,p.9.,即便是发展到龙山时代,出现了作为“信息、交流、知识、智能训练”中心的城市Southall A:Urban Anthropology in China(Studies in Human Society, Vol 6),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1993,p.19.,各个“弹丸大小”的城邦国家的权力所及的大致范围,其直径也不出40-50公里。譬如龙山时代海岱文明区,从章丘到寿光的城子崖、丁公、田旺、边线王城的分布大致就遵循这一规律高广仁、邵望平: 《海岱文化与齐鲁文明》,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如果超出这个距离,消耗在移动中的能量就会等于或者超过开采所获的能量。” [美]格雷戈里·A·约翰逊:《考古学区域分析》,载方辉主编《聚落与环境考古学理论与实践》,第29页。这样小的范围,如何进行“十千维耦”的协作生产呢?显然,我们有必要换一种角度来思考什么是“大协作”。

二、协作的层次和理解角度

从对协作的思考角度来看,有如下几种。

里德雷认为,“人类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协作,这种协作并非是近亲之间的协作,不是出于互惠互利的目的,也并不是遵守某种道德规范的约束,而是出于‘种群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则’——协作的团体能够兴旺发达,繁衍不息,自私自利的团体则走向衰亡。团结协作的社会以牺牲其他团体为代价得以生存下来。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并不在单个个体之间发生作用,而往往针对整个群体或部落”[美]麦特·里德雷: 《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 刘珩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87页。。

里德雷的这种协作观在人类学那里属于原始协作。如哈维兰认为,“人类学研究中出现的真正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认识原始的协作对人类生存的作用。已知的全人类,都是通过协作来解决甚至是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即需要食物与庇身处——人类的庇身处不仅要防范自然环境,还要防范食肉野兽,甚至人们互相之间都要有所防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所有高级灵长类动物都是适用的。……相比来看,全人类在生存活动中显示出在一个固定基础上的某种协作。至少,这种协作采取了我们在狩猎和采集民族中的那种性别分工形式,这种分工协作形式可能与人类的狩猎业一样古老”[美]哈维兰:《当代人类学》, 王铭铭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9页。。原始协作观虽然指出了协作的作用:和则两利,分则两败,但却难以把发生在人群之间的协作同狒狒和其他灵长类动物,甚至同蚁群、蜂群、狼群的协作分别开来。即便是局限在人类来讲,也只是探讨了基于性别、体能基础上的原始协作。

马克思认为,所谓协作,指的是“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 《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 (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2页。,协作并不仅仅存在于资本生产活动中,“在文明初期,狩猎民族、游牧民族或印度公社的原始协作,是建立在下列的基础上:(1)共同占有生产条件,(2)个人自然地同部落和原始公社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古代世界,在中世纪,在近代殖民地,偶然的协作是建立在直接统治和暴力,大多是奴隶制度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协作通过集体劳动,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协作直接制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类质上是集体力。”“虽然许多人完成同一或同种劳动,但各个工人的个人劳动仍可代表劳动过程的不同阶段(一队人传递东西),在这里,协作又能节省劳动。”协作同时还能节省劳动成本。“在复杂的劳动过程中,协作能把各个过程加以分配,使之同时进行,这样便缩短了生产整个产品的劳动时间。……一方面,协作能扩大生产场地,因此对那些具有工作场地的巨大空间连续性的工作来说(水、筑路、修堤等),协作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协作能把工人集中在一个地点,缩小生产场地,从而减少费用。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协作是结合的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来源于协作本身。工人有计划地和他人各作,就打破了他个人的限制,发挥了他种属的能力。”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 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7-310页。总起来看,马克思所讲的“协作”之中心在于“有计划地和他人合作”、“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

那么,在中国早期文明阶段,有没有可能克服距离和信息传递手段的局限而制定一个大规模的“计划”,从而实现“千耦其耘”式的大规模协作劳动呢?

社会学中有关从时间角度对“协作”进行理解的做法,肯定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吉登斯认为,“早期的文明是以有规律的时间和空间联系在一起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历法的发展。但每日、每月、每年社会生活的主导仍总是约束于重复的传统特征”。“空间最好被理解为一种互动环境(settings of interaction)。这里所说的环境不仅仅指活动的‘分配’(distribution),即分开的活动,还指所有活动按发生的场所的特征所做的协调合作。这样的协调合作包括了时间和空间,这些活动之间的联系成为了重复活动的手段,而这一重复性则使社会生活有了一定的‘形式’。”[英]吉登斯: 《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 文军、赵勇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8页。吉登斯的这种说法显然与马克思所言协作针对“巨大空间连续性”具有必要性、“协作是结合的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又明显突出了“时间”在组织协作中的重要性。综合二者所说显见,协作的本质是一种劳动时间或工作日计划;大协作,也就指一种大规模的跨越空间限制的劳动时间或工作日计划。

索罗金和默顿对时间在协作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加以强调,“时间观念的功能就是把社会成员的不同活动统一起来。……每一个群体的人都要设置好自己的时间来适应更大群体的活动,换句话说,时间具有整体的功能,它把社会各种私人活动能够汇聚在一起并使得大家从中受益。……一句话,时间观念来自群体生活,并由于社会协作的需要而固定下来,时间观念是社会交互作用的基础产物”汪天文:《社会时间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8页。。

如把这种时间与协作关系的思考推广到中国早期国家的农业生产中去,那么,农业时间(以下简称“农时”),亦即农业生产活动的节奏和频度就是我们努力寻找的协作“计划”;而通过传播农时,能够使不同文明区在多大空间内保持农业生产同步,则是我们判断中国早期国家协作规模的衡量标准。

显然,在理解中国早期文明从多源走向一元,从简单协作走向国家层面的协作时,不应只考虑一时一地一部族通过各种手段和媒介(包括武力及青铜器、陶器等器物和文化符号)在空间上延伸带来规模的扩张这一个维度,还应考虑农业社会中早期国家如何对异地生产者实施时间控制,以及这种控制下农业生产时间统一而劳动空间不统一对中国早期文明从多源向一元发展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农时的传播和时间秩序的确立工作,早在龙山时代就由华夏文明区推动,并已初具“协作”效应。

三、大协作格局和时间秩序的建立

(一)从世界上古史看农时(历法)起源的过程

从世界上古史来看,农时的出现普遍是农业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

狩猎和采集经济阶段,人们每天、每月、每年的活动计划制定都是随机的,就像人类学家在澳大利亚所发现的那样,“他们仍然以采集野生植物和猎取野生动物为生。……他们典型的一天是这样度过的。太阳未出,天还很黑,帐篷里就开始骚动起来了。孩子们被派出去取水,而人们的早餐则是头天晚上留下的水和食物。乘着一大早天气凉爽,成年人聚在一起交谈,并制定出当天的计划。谈话持续一段时间。该到哪些地方去获取食物——是到最近一直去的地方还是去个新地方?有时还要考虑些其他问题”[美]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杜杉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150页。。显然,对于不完全依靠粮食作物为食的初级农业来说,对农时的要求也不严格,但在主要的两个劳动环节——播种和收获上,已经出现了相应的播种季节(春季)和收获季节(秋季)。

只有较高级的农业,才会对农时的掌握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因为农时的掌握,将大幅提高劳动效率和粮食产量,同等面积的产出要远远大于园艺和畜牧的产出。如旧石器时代晚期,一百平方英里的区域约可支持十二个半人的生活,在初级采集、渔猎社会可支持一百人,高级采集社会则可支持一千五百至二千人。但在发展高级农业后,同样的面积却可养活二千五百到二千七百人许进雄: 《中国古代社会 文字与人类学的透视》, (台北)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第87页。。这样多的人口显然为社会大分工提供了基础。

对农时的观察和总结最初是一种农业先民的自觉行为。譬如对于生活在公元前8-7世纪的希腊农民来说,从事农业生产之前,他需要先去观察天体运行给出的时间标志,例如夏至点可以通过对猎户座的观察来确定,但冬至点却要通过人工和天然的标志来加以确定;同时还要观察候鸟和野生动物的活动,例如某种候鸟的到来,来决定耕作和播种的时间。在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候鸟》中,鸟类吹嘘了自己对于农民的重要性Isager S:Ancient Greek Agriculture: An Introduction,Routledge, 1992,p.162.。通过这些方法,农时得到确定。但这种观察的弊端也很明显:很容易受到诸如阴天下雨等不利气象条件的影响,无法做到精确。这干扰了某些重要农时,如播种、收获时间的确定,从而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年份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Talmon S:Divergences in Calendar-Reckoning in Ephraim and Judah,Vetus Testamentum, 1958, 8(1):48-74.。

随着早期文明对“农时”在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作用的认识,“农时”变成了自上而下由国家强制力推动的、具有强制性的“历法”,国家通过对“历法”的控制来实现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控制。历法的统一常常与国家政治秩序的统一有着密切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这个文明能否采取整体的统一行动以应对自然灾害和完成公共任务。

古埃及的行政历法可能在公元前3000年之后就出现了,并和宗教历法同时存在。行政历法必须保证每年的天数都不变化。以此来保证农业的栽种、生长和收获的周期与尼罗河的周期性上涨相吻合[英]米歇尔·霍斯金: 《剑桥插图天文学史》, 江晓原等译, 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关于此点,公元前1世纪的尼吉都斯·非古鲁斯(Nigidus Figulus)保存的一则资料表明,喜克索斯人之后的埃及国王,在继承王位时都要在孟菲斯的普他神庙(Ptah)中,向伊西斯(Isis)女神的祭司发誓,遵守自古以来的一年365天的纪年方法,决不另加闰月和闰日Cunningham F A: The Sothic Cycle Used by the Egyptians,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1915, 34: 369-373.。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埃及农业的正常生产。埃及人相信,通过对于水钟(waterclock)的使用,可以知道白天看不见太阳拉神时的时间,通过使用一种测量子午线的简单工具,可以知道何时过节,并使每个人处在正确的时间上Smith S: Babylonian Time Reckoning, Iraq, 1969, 31(1): 74-81.。埃及统一的农业历法,使其能够很好地应对和利用尼罗河洪水的周期性上涨发展农业生产。

在两河流域,也经历过一个历法从混乱到统一的阶段。在苏美尔城邦阶段,各城邦间无法形成统一的历法Thomson G: The Greek Calendar,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1943, 63: 52-65.。在乌尔第三王朝和后续的伊辛时代,苏美尔的历法作为标准历法取代了此前苏美尔各城市的历法。历法的统一带来了如下好处:它简化了同一王国内不同城市间政府和商业记录的手续Greengus S: New Evidence on the Old Babylonian Calendar and Real Estate Documents from Sippar,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2001,121(2):257-267.,从而促进了两河流域的商业和经济发展。

始终无法在历法统一方面取得进展的是希腊。在希腊,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历法,直到亚历山大时代希腊城邦丧失自治地位后,希腊才有了统一的马其顿历。历法的不一致导致各个城邦的新年时间都不一样。在雅典和德尔菲,是夏至后的第一个新月,在比奥夏和得洛斯则是在冬至日之后。在希俄斯是在春分,而在斯巴达、罗得斯、克里特和米勒托斯则是在秋分Thomson G: The Greek Calendar,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1943, 63:52-65.。这使得希腊农民并不依赖任何官方日历,而是依靠前述对“自然年”的观察来保持生产活动与太阳年及季节的变化一致。除了类于奥林匹亚节、佩提亚节、宙斯节等几个泛希腊节日外,希腊人的社区生活与他们的邻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显然,历法的不统一导致希腊人很难为一个共同目标联合起来,也就无法采取大范围的协作行动,这是希腊始终无法走向统一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世界上古史的情况来看,作为时间秩序的“农时”或“历法”,对以一定的公共任务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协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中国古史传说来看,中国也符合这一规律。

(二)观象授时与发展农业、治理洪水的关系

在中国古史传说中,农时的重要性除了体现在农业发展方面外,还体现在完成治理洪水的公共任务上。

在《尧典》中与治理洪水有关的共工氏、四岳、鲧、禹都是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部族首领。如共工,《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国语·鲁语上》:“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如禹,《论语·宪问》:“南宫适问于孔子曰:‘羿善射,奡荡舟,俱不得其死然。禹、稷躬稼而有天下。’”《诗经·鲁颂·閟宫》:“閟宫有侐,实实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穉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要从事农业生产自然离不开平整土地,治理水土,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首要条件王晖: 《大禹治水方法新探——兼议共工、鲧治水之域与战国之前不修堤防论》,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擅长农业生产的部族方国,肯定擅长于平治水土。

治理洪水,就需要掌握洪水的爆发规律,就需要农时的产生。中国上古时期黄河的洪水不像埃及的尼罗河洪水那样有准确的爆发时间:每当天狼星在黎明时从东方地平线升起时,尼罗河洪水就将到来。所以中国上古历史中并没有明确的将洪水与纪年、农业历法联系起来的做法。但也有例外,《左传》昭公十七年说:“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结合《左传》同年另一个说法:“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这表明前者应是一种以洪水纪年的方法,说明上古先民也在观察洪水爆发的时间规律。中国的洪水受到东亚季风强降雨的很大影响,而此强降雨主要集中于夏季,所以中国洪水的爆发确实是有一定时间规律的。

时间秩序的确立对于洪水治理有很大帮助。中国上古传说中对洪水与计时和历法的关系有一些曲折的反映。《淮南子·天文训》说:“昔者共工与颛顼争为帝,怒而触不周之山,天柱折,地维绝。天倾西北,故日月星辰移焉;地不满东南,故水潦尘埃归焉。” 混乱的时间秩序与洪水的到来和造成巨大破坏是因果关系。亦因此恢复时间秩序则有助于治理洪水。譬如《易经·系辞下传》:“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於天,俯则观法於地”,而后“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斩鳌足以立四极,杀黑龙以济冀州,积芦灰以止”(《淮南子·览冥训》)。“那女娲同虑戏(伏羲)氏有很密切的关系可以想象出来。……女娲不是创造天地的神,却是整理天地的神!大地没有经她老人家整理以前,天也缺块,地也缺角;火灾不息,水患不停;……一经她老人家的工作,一切全都就绪:水火息灭,四时调和。”徐旭生: 《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又譬如,先有《尚书·尧典》中尧的“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才有《尚书·禹贡》中禹的“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这些重复出现的关于先恢复时间秩序、后治理洪水的现象说明了掌握农时与治理洪水间的密切关系。

由此农时在农业社会试图平治洪水的历史背景下就具有了如下意义:农业的发展带来了平治水土的本领和劳动力,但这还不够,还需要农业社会掌握时间,掌握洪水爆发的规律,进而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共同努力下,治理洪水。“在从事农业治水活动的领袖们的智力活动中,有一些只和人力物力的组织有间接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却非常重要。计时和制定历法,对于所有治水经济的成功来说十分必要;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迫切需要进行特别的测定和计算。进行这些工作的方式关系到治水社会的政治和文化发展。”[美]魏特夫: 《东方专制主义 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 徐式谷等译, 第19页。既掌握其爆发规律,又能够拥有治理水土的本领和人力物力,治理洪水当然能够取得成功。但此点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在黄河中下游地区要预先建立一种统一的时间秩序上的大协作。在中国多源文明起源背景下,谁能推动建立这种时间秩序呢?

(三)农时的控制者和大协作秩序的建立者:中原华夏文明

之所以说农时的控制和建立大协作秩序的任务最终落在了华夏文明身上,主要基于它与其他文明区相比,在早期天文学和农业发展程度上的领先。

就中原的华夏文化区而言,表明其早期天文学比较发达的证据较为明确。如1987年于河南省濮阳市西水坡发现的45号墓表明,除北斗外,西水坡墓穴形状表现了二分日及冬至日的太阳周日视运动轨迹,时间约当公元前4500年冯时:《河南濮阳西水坡45号墓的天文学研究》, 《文物》1990年第3期。。蚌塑龙虎所表现的星象至少应该包括角、亢、氐、房、心、尾、觜、参八个宿。北斗对于古人观象授时十分重要,利用北斗七星,古人建立起了最早的时间系统冯时: 《中国天文考古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四方与四季是互相配合的,特别是一龙一虎,分别象征东、西两方,而且引申为古代最为关注的春、秋两季。如果这个以蚌壳堆成的龙虎图案真的就是青龙、白虎,它象征的真的就是东、西两方,那么,中国古代的四方四神所蕴涵的空间和时间观念,就要提早到相当早的时代了葛兆光: 《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又如在山西襄汾县陶寺遗址发掘出距今约4000年的最早观象台兼祭祀台遗址。观象台由观测点、夯土柱和柱间狭缝组成,用于观测日出方位变化,确定回归年长度来制订历法。模拟观测结果表明,位于东南和东北的二狭缝可准确测定冬至和夏至日期,而此二狭缝之间有10个土柱,应象征着视太阳向北和向南每位移一个土柱为一个节气。由此推之,帝尧时的历法特征是将一岁分成20个节气的阳历,上古时的阴阳五行历即十月太阳历是源于它奠定的基础李维宝、陈久金:《中国最早的观象台发掘》, 《天文研究与技术》2007年第3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其他地区天文学也有所发展,但相较中原华夏文化区而言,相对落后。如辽宁红山文化牛河梁遗址也曾发现过建立于公元前3000年前的三环石坛,有学者指其方圆遗迹以及颜色,既有天圆地方的象征,同时也表示了古老的关于太阳运行的黄道观念。又如自山东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到浙江地区的良渚文化普遍流行一种斗魁形象,这些形象或径制为斗魁形的礼玉,或作为神祗镌刻于礼玉和礼器之上。假如以海岱地区主分魁星的传统思想分析,这种现象体现了一种原始的分野观。中国东方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广泛存在的北斗遗迹反映了当时人类普遍进行的北斗观测和对它的祭祀活动,这无疑是先民重视北斗建时的具体体现冯时: 《中国天文考古学》, 第464-480、108、165页。。但如果就考古证据表现出的天文学认识的起源时间、明确性和复杂性而言,其他地区仍略逊于中原华夏文明。

天文学上的明显差距似是中原与其他文明在农业发展上差距的折射。这里以华夏文明区和与其相邻的海岱文明区在农业考古遗迹上的比较为例。从遗址数量和作物产量上来说,黄河中游的华夏文明区的农业发展似要超过黄河下游海岱文明区的发展。但由于考古发掘和调查仍具有时空的局限性,所以这一结论仍有待检验。从距今4000年以上新石器时代出土粟、黍情况看,中游的粟作遗存包括河北2处,河南8处,山西2处、陕西8处,地处下游的山东有5处赵德馨主编, 陈振中、罗运环、陈伟著: 《中国经济通史》第一卷,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41页表2-1。。从另一较晚的粟作与稻作交错遗存不完全统计结果看(作者将黄淮流域视为粟稻交错带),山西境内有粟作遗存2处,稻作遗存l处;陕西境内有粟作遗存8处,稻作遗存5处;河南境内有粟作遗存11处,稻作遗存13处;山东境内有粟作遗存2处,稻作遗存2处刘桂娥、向安强: 《史前“南稻北粟”交错地带及其成因浅析》, 《农业考古》2005年第1期。。粟作的发达与稻作的发达似是并存的。就农产品剩余而言,冀南磁山遗址出土的炭化粟数量之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在80个窖穴内部都发现有粮食堆积,一般堆积厚度为0.3米-2米,有10个窖穴堆积在2米以上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等: 《河北武安磁山遗址》, 《考古学报》1981年第3期。。据估计,磁山遗址灰坑粮食储存量可达5 万公斤唐云明: 《河北新石器时代遗址农业考古概述》, 《农业考古》1989年第1期。。而下游已进入锄耕农业阶段,过着定居生活的北辛文化的一个窖穴发现有炭化粟,并在该遗址出土的许多陶钵、陶碗的底部发现了粟壳的痕迹吴诗池: 《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 《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但数量较小。

综合来看,无论是农业的发达程度,还是与此密切相关的天文考古学的发达程度,中原华夏文明都成为通过时间秩序建立大协作秩序的最可能者。

(四)建立统一时间秩序的过程:从“绝地天通”到“远犹辰告”

从古史传说来看,洪水发生的五帝时代后期即考古上的龙山文化时代,既是一个多源文明并存的时代,也是一个统治秩序混乱的时代,“蛮夷猾夏”、“三苗为乱”、混沌“四凶族”、鲧等“四罪”,怎一个乱字了得。但这个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逐步建立大协作式文明的时代。

中国先民对于农时的掌握也是从对自然的观察开始。如对天象的观察,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有“天文条”:“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农夫之辞也;三星在户,妇人之语也;月离于毕,戍卒之作也;龙尾伏辰,儿童之谣也。”如对物候的观察,《左传·昭公十七年》说:“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玄鸟即指家燕,其春来秋去,示人春分、秋分的相应农事季节;伯赵即伯劳,夏天鸣叫,临冬停止,可用以标志夏至、冬至的节令杨直民编著: 《农学思想史》, 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第52页。。

农时自上而下的控制从帝颛顼“绝地天通”开始。帝颛顼“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尚书·周书·吕刑》), 更详细的说法是“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国语·楚语》)。帝颛顼把通神的宗教大权掌握在自己和少数如重与黎之类的专职宗教人士手中,从事专职的医、巫、史以及观象授时之类的工作高广仁、邵望平:《海岱文化与齐鲁文明》, 第111-112页。。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村一寨皆有巫覡,随意同鬼神对话,代鬼神传言。宗教、祭祀和观象授时权力的集中,确立了某一氏族集团内部时间控制秩序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到帝尧时,农时开始向外传播,《尚书·尧典》:“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分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寅宾出日,平秩东作。日中,星鸟,以殷仲春。”这似表明帝尧尝试在海岱文明区建立与华夏文明相一致的时间秩序。

到帝舜时,农时开始向其他文明和地区大规模传播,并成为一项固定的制度。《尚书·舜典》:“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如五器,卒乃复。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时月正日”应与农业耕作有关,“度量衡”则应与农田水利的建造和维修有关,而“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表明华夏文明同其他地区文明的交流仍属和平协商,但考虑到华夏文明在农业、农时与治理洪水上相对于其他地区的技术领先,这种交流成为一种单向强势影响。而当一种关键却不可复制的知识或技术的单向传播,逐渐固化为一种制度,那么知识或技术领先的一方也就拥有了向落后方施加影响的权力。“当这种观念延伸到社会领域,就会成为中央帝王领属四方藩臣的政治结构的神圣性与合理性依据。”葛兆光: 《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 第88页。人们进而会产生在空间关系上中央统辖四方、时间顺序上中央早于四方、价值等级上中央优先于四方的想法。《左传·哀公七年》有“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的说法,大概是这种秩序发展的结果。

到三代时期,颁时授历、劝农藉田的“辰告”和“告朔”成为固定制度。《史记·天官书》云:“昔之传天数者:高辛之前,重、黎;于唐、虞,羲、和;有夏,昆吾;殷商,巫咸;周室,史佚、苌弘。”《诗经·大雅·抑》又云:“远犹辰告。”辰告,毛《传》:“辰,时也。”郑《笺》:“以岁时告知之。”《集传》:“以时播告。”高亨《今注》:“辰,当读为底,定也。告,借为诰。确定诏诰。”黄典诚《通译新诠》:“时告,及时告知群众。”按:“辰告”乃古之成词。“辰告”为下民农事所凭依,故而在王室向“四方”、“四国”颁布的各种“诏诰”中,占有极重要的位置。郑《笺》释“犹”为“图”,释“远”为“邦国都鄙”。则“远犹辰告”意即图“辰告”之事于“远”,亦即郑《笺》所谓“布政于邦国都鄙”。这亦是王室声威教化的体现赵雨: 《〈诗经〉成词与村社风俗名物考》,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周礼·天官·大史》曰:“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凡邦国都鄙及万民有约剂者藏焉,……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所谓“告朔”,郑玄注曰“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朔,朝于庙,告而受行之。”贾公彦疏:“言朔者,以十二月历及政令,若月令之书,但以受行,号之为朔。”所谓“朔”即是官方所颁布的一个以“朔日”为起点的一月时间表。正是以此为根据,“都鄙”中的乡官才可管理日常的生产活动,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所说的:“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 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显然,“辰告”和“告朔”不仅仅解决了农业生产的关键,同时还管理了贵族和庶民的生活,使幅员辽阔的“普天之下”、“率土之滨”进入了同一个时间的步调和节奏。这既是一种有效和严密的时间秩序,同时也是中国大规模协作农业得以发生的基础。

第2篇:秩序作文范文

自年初以来,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工商、公安、教育、电信、新闻、财政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全力以赴,主动积极,认真深入地开展了“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网吧专项整治行动、演出市场专项治理等文化市场的治理和整顿工作,极大地规范了我市文化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了文化市场的各种不良现象,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明显改观,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专项治理情况

(一)、“扫黄打非”专项行动。

6月30日,省、市“扫黄打非”暨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迅速开展了“扫黄打非”暨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市里研究制定了全市2005年“扫黄打非”工作方案。重点清查各种教材教辅读物、各类考试辅导资料、各类工具书,严厉打击盗版印刷团伙,有效截堵非法发行渠道加强了对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召开了2005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专题会议,以市“扫黄办”的名义下发了《关于依法取缔非法游商和对出版物零售店摊点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5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并对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进行周密部署。全市各县(市、区)立即行动,各机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迅速进行宣传发动,成立了领导班子,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了浓厚的整治氛围。

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我们着重突出了对印刷厂、车站、书店、学校的监管,注重从印刷、流通、销售、使用四个环节入手构建市场监管的立体格局,一是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严把印刷关;二是加强对车站码头的检查,严把流通关;三是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整顿,把紧销售关;四是加强对学校的清查,把紧使用关。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共出动车辆150车次,人员1120人次,收缴非法教辅读物16078册,非法教辅光盘13056盘,查处盗版教辅案件30起。

根据十六次、十七次全国、全省“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们对郴州市2005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落实,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及时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依法暂扣的出版物能及时、准确地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全年共鉴定非法出版物184册(盒),对涉嫌内容有政治问题、、色情、宣扬迷信伪科学和凶杀暴力的,及时上报省局鉴定,全年上报省局鉴定的非法出版物有4100册(盒)。

4月5日,接群众举报,市城区马家坪王某暗地出售非法音像制品,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支队立即对其营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17件,200余种,8506张,经抽样送省局鉴定,其中有《艳女大行动》、《午夜情人》、《赤欲情花》等、色情性的非法音像制品4000余张。此案由于情节严重,数量巨大,已触犯刑律,已移交公安机关,当事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5日,对山东梁山神州书业有限公司违规向安仁县一中家长委员会销售《金版新学案》、《高才金航线》等教辅读物,被我市新闻出版局一举查获,依法收缴了价值8万余元的教辅书籍,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宜章县佳美印刷厂非法印刷图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11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在北湖区公安分局和当地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一举查获了一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窝点,缴获光盘生产线2套,光盘成品约4万多张,10万余张半成品碟,116张母盘,5吨制作光盘的原料,据悉,这是我省查处的首宗非法生产线案件。

据统计今年全市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56次,出动检查人员8900人次,检查各种出版物经营场所2030家次,取缔关闭23家,行政处罚465家,刑事拘留1人,收缴各种非法出版物448556件(盒),其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3500册(盒),色情出版物4456册(盒),侵权盗版出版物440600(盒、件)。

(二)、网吧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丰硕。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实施社会监督,营造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这次网吧专项治理行动,我们十分注重宣传工作,经常召开市城区网吧经营业主会议、网吧联组组长会议、网吧联组会议,向经营户反复宣传法律法规和治理精神,指出存在的问题。每次大的集中行动和零点行动,特别是市领导参加的集中治理行动,都要请电视台、报社的记者参加,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如7月19日和8月2日晚,市委副书记张万才、宣传部长刘广明、副市长王贤国等领导参加的治理行动,都有记者进行了详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宣传作用。7月初,稽查支队在《郴州日报》和市电视台发表了一封《致家长们的一封公开信》,引起了社会的较大共鸣。

2、高度重视,部署周密,行动迅速。今年3月份,我省开展了网吧专项治理行动。6月30日,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第十七次网吧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在暑假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网吧专项治理工作,这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湖南省承诺的今年要办的6件实事之一。市文化局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到网吧的治理是一件大事,是一件合民心的实事,集中主要力量,投入主要精力,认真、迅速地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工作。分别召开市城区网吧经营业主会议,向他们宣传网吧专项治理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他们整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守法经营,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会,明确分工,加强合作;召开各县(市、区)文化稽查大队负责人会议,部署治理工作。制定了网吧日常监管制度,将市城区网吧分成12个联组,每位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负责一联组的日常监管工作,坚持一星期巡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及时向支队反映,进行重点检查,对不认真开展网吧督查工作的稽查队员将进行责任追究。

3、日常监管制度获得好评,集中检查与零点行动成效显著。这次的网吧专项治理行动,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采用日常监管制度,将网吧分片到人,只监管,不执法,注重向经营户宣传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精神,注重与经营户沟通,了解他们在实际经营中碰到的困难,使经营户逐步理解和支持专项治理行动。既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又改善了执法队伍形象。对一些不接受监管,继续违规经营的经营户,稽查支队通过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据统计,仅7月至8月份,市稽查支队共开展集中检查42次,零点行动12次,检查网吧4486家次,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37家,取缔严重违规的网吧5家。全市共检查网吧22454家次,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371家,取缔黑网吧36家,完成省稽查总队督办的案件2起,督办各县(市、区)查处案件12起,通过专项治理,全市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现象已基本得到控制,文化市场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同时引入高科技技术手段加强对网吧的监控也进入了实质阶段,我市网吧监管平台建设已于11月6日全部安装安毕,全市共安装网络监控平台424家,电脑终端数共计18551台。

4、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沟通工作。作为市一级的文化部门,除了做好市城区的网吧治理工作外,还要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文化部门开展工作。7月6日,市文化局召开各县(市、区)文化局长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8月3日,召开全市文化稽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治理期间每星期将最新治理情况报上来,截止8月底,共收到各县(市、区)报来的简报82期。市稽查支队及时将全市的网吧治理情况综合汇总,每星期出简报两期,共出简报14期,及时将简报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实现了信息的良好沟通。

5、探讨长效机制,做好以后的工作。网吧专项治理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专项治理过后,如何既保持网吧的繁荣有序发展,又保持网吧的长久规范化经营?既保证青少年能充分享受上网带来的便利,又尽量不要受到网络上有害信息的污染?这确实是各级文化部门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市文化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稽查。立足于现实,着眼于长远,一方面继续严厉查处网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探索长效机制。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第1次予以重罚,第2次停止整顿,第3次吊销证照。对24时以后仍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发现1家,取缔1家。对网吧经营场所按照“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的要求,从今年起,一律停办新的单个网吧。我们打算对市城区现有网吧实行大规模整合,统一到几个集中场所经营,到2005年上半年,将市城区网吧经营场所压缩至30家左右。

(三)、演出市场专项治理。

根据省文化厅2005年关于全面整顿治理演出市场的工作部署,我市今年专门重点对演出管理进行了内部改革,吸取了去年的教训,对演出市场专项整顿治理。结合我市演出市场、歌舞娱乐场所的实际,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适合多层次群众的文化需求,拓展我市的演出文化产业,繁荣民族文化艺术,积极引进群众欢迎的各类演出团体,并对进入我市的各类演出团体、各类演艺人员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对外来表演团体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必须到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才能演出。

②对未经许可、无证、证照不全,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③对证件齐全的外来表演团体,在节目内容上要严格审查,严禁和三点式艳情表演。

④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有危害社会稳定、败坏民族风俗的音像制品。

⑤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无证、证照不全的各类演艺人员;严禁表演内容庸俗低下的节目;严禁节目主持人“粗口”搞笑观众。

⑥严禁接纳河南、安徽的“草台班子”。

⑦对表演、色情的表演团体要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驱出郴州市辖区。

针对我市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加大了稽查力度,规范了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实行持证演出制。2月20日至3月20日开展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来自河南、安徽等省演出团体的违规演出活动进行查处,并对部分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的无证演出现象进行查处,并逐一登记、办证。今年共接待、中介演出团体35个,演出83场;介绍中介个体演员参加歌舞娱乐场所演出34人次,演出161场。查处违规歌舞娱乐场所6家,无证照演艺人员86人,无证或证照不全外来表演团体5个,保证了无“草台班子”在郴州演出,有效地净化了演出市场。

通过整顿和治理,郴州的演出市场得到了根本的改变,跳艳舞、脱衣舞的现象得到遏制,今年以来,还没有发现1起跳艳舞、脱衣舞的现象,我市演出市场正在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繁荣民族艺术、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主义精神的坚强阵地。

(四)、整治音像制品市场和打击迷信活动。

1、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明查暗访、加强稽查等一系列措施,打击了音像制品市场的不法行为。4月着重对马家坪市场、北湖市场以及街面上的、色情音像制品进行全面清查,共检查音像制品经营户250家,处罚60家,收缴非法音像制品35370余张,其中、色情音像制品6000余张。查获马家坪市场经营户王某,经营、色情等非法音像制品的重大案件,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同时结合整治工作,对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行了重新审核发证。

2、我们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户进行了全面、彻底地清查。共检查电子游戏室43家次,行政处罚55家次,收缴型电路板30余块,对其中20家无证照或严重违规的电子游戏经营户,建议工商部门立即取缔,查处经营大型游戏机的经营场所2家。还对充斥在街头巷尾的“投币机”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收缴“投币机”44台,使市面上的“投币机”得到较好的控制。

通过开展以上各项专项治理行动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基本上对本地的各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做到了底子清、方向明,由盲目发展、管理无序状态步入正常发展规范管理的轨道;文化市场正在由总量扩展阶段向层次提高阶段过渡,正在从初级市场形态逐步走向高级市场形态。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营业主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一些“网吧”经营业主只顾赚钱,不管社会效益。经营场所设备不全,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经营、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等现象时有发生。

第3篇:秩序作文范文

秩序是社会生活中一种无形的法则,是人类长期发展以来的必然产物。秩序不仅处于社会,也处于自然,无处不在,而正是这种大大小小的秩序的有机结合,达到社会平衡,乃至于国家,乃至于宇宙,在某种意义上,秩序平衡也是一种生命平衡。

秩序是万物和平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有了秩序,雨才能向下滴落,滋润土壤,万物生长,这是因为有了秩序,才有物竞天择,繁衍生息,甚是因为有的秩序才有春夏秋冬,时间变换。

上升到社会生活也是一样,每个人都有其生命轨迹,才会有人生产,劳动,科技成为发展,人类历史才会不断前进。万物有其恒古不变的轨迹,才有了和平,只有和平中才有自由。

反之,失去了秩序的世界,用人间地狱来做比方也不过分。人都是欲望动物,战争,毁灭,破坏,万欲横流,毫无秩序之下,又何来自由呢?

那么是否只有秩序约束,毫无自由嘛,恰恰不是如此,只有秩序下才有自由。

遵循秩序是一种不自由,但是没有绝对自由,只有秩序的维持下,我们才有自在生活的可能,才有相对自由。

同样的道理,秩序平衡了,鸟才能够自由翱翔,水流才能四处交汇,融合,奔腾,我们才能有自由的行动,有自由的思想。社会中人人都有自主自由的意志和权力。

自由是包含在秩序之下的,不受秩序驱使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第4篇:秩序作文范文

关键词:体育秩序;演化与建构;等级秩序;平等秩序;多元秩序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6)04-0028-04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two mechanisms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sports order, using the theory of order divide the sports order into the political order, the economic order and the cultural order, while the value of the core, industry rules 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elements were also respectively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to further clarify the nature of the three attributes,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Then, the order placed in the complex scientific framework analysis, that the harmonious sports order must be under the action of the external order of equality, freedom, pluralism "internal order" and the sports administrative human design embedded in each other and mutual coupling mechanism can be formed.

Key words: sports orde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rank order;equal order;multi order

1 词义内涵阐释

1.1 秩序、社会秩序

秩序即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辞海》将秩序解释为“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1]。深入讨论,秩序大致有如下体现:首先是对立与多样的统一,主要指相互对立事物的张力平衡。其次为有机统一,主要指事物内部要素的协调一致。最后则表现为“和谐”,主要指事物及要素间合规律、合目的的充分统一。可见,“秩序”为井井有条、稳定和平衡、协调与一致,是合乎规律或合乎规则的一种状态[2]。

秩序有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之分,与自然秩序不同,社会秩序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们通过实践在组织、社群、团体和社会交往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结果与状态[3]。简言之,社会秩序就是社会得以聚结起来的方式,其具备以下特征:1)社会得以稳定地运行;2)社会主体间在结构上的张力平衡,表现为主体间分合、聚散的有序性;3)主体间社会活动的规则性,表现为主体间博弈以遵守社会公共规则为前提;4)社会互动的可预测性。据此,社会秩序所具有的以上特征便是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形成的主要标志。

1.2 体育秩序

在当代,体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互动形式之一,所形成的秩序理应归属于社会秩序范畴。目前,有学者将体育秩序归类到中义的社会秩序之中,认为“它表达的是体育领域里体育社会生活的一种稳定预期”[4]。可见体育秩序虽具自身特点,但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特定形式,对其进行理论剖析,依然还需从秩序三要素――体育价值内核、规则及相关权威入手。综上,作为社会秩序的下位概念,笔者将体育秩序界定为:主要依靠体育领域内部规则、规范所调整的体育社会实践,达到行业内部健康发展、相关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状态。

2 演化与建构的理论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社会秩序的研究出现了以经济学为主导,多学科参与,并上升到哲学高度的趋势,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却在社会秩序的生成机理上分化成哈耶克演化理性主义进路和霍布斯建构主义进路两大阵营。

哈耶克认为,个人知识的分散加之理性的有限,致使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必须经由类似“试错过程”实践的方式来逐渐形成“自发社会秩序”。这一过程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交往、互动博弈中自发产生的一种内在规则,并且通过人类的集体学习和模仿机制不断地延续和演进[5]。他反对人类的“设计”,强调依赖社会系统在文化渲染下所进行“自由进化”。著名学者福山便是以上观点认同者之一。当谈到社会秩序生成时他说“人类天生就有一定的解决社会合作问题,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然能力。人们只需通过追求个人目标,在与他人交流中就可自发地创造秩序”[6]。实际上,自发秩序理念是西方自由主义产生以来的主流秩序观。因为,强调社会秩序及价值内核的自发性,就等同于强调个体自由的价值取向。从我国近代体育发展历程来看,西方竞技体育价值观念、运作规则已经深入国民体育价值观念之中,并占据主导。当今,体育主体在身份、人格、权利等方面倡导的平等、自由,体育产业在商品经济运作机制下主体之间实现的相对于物(以货币为标尺)的平等性,从而使个人获得了人格的独立和身份的自由。特别是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主体之间形成了(在形式上)平等互动的关系……以上充分反映出我国体育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平等的关系。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部分学者对自发秩序演化进路的过分强调是具有一定片面性的。因为现阶段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社会层次划分的现实。体育领域那些诸如因运动成绩不同而显现出的身份-地位的分层,因体育行业管理职责不同而显现出权力的分层等等,正是体育领域分层的真实写照。可见霍布斯建构主义进路在现阶段我国体育秩序生成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霍布斯认为社会秩序源于人类的理性思考以及经由社会契约所进行的设计与规划,秩序是人类理性计划的结果[7]。之后的博弈论大师舒贝克及新制度经济学代表诺斯都倾向于这种设计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的有限理性必然导致个体无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搭便车”“囚徒困境”现象便无法避免。因此,社会秩序是难以自然演化的。可见,目前体育领域如没有合理的社会分层,不仅难以形成相对稳定的体育秩序,而且相关制度、规则也难以有效地运行[8]。

其实,演化的秩序和建构的秩序本身不是对立的,只不过为演进理性主义和工具理性主义在“市场”与“计划”选择中所持立场不同而产生的结果。更不是社会秩序在人为性和自发性之间“鱼翅与熊掌”的抉择。就当前转型时期我国体育面临计划与市场并存的现实情况而言,其秩序生成机制,笔者认为应持“分立而不对立”的观点,即:演化与建构不过是对不同子系统的分别对应,系统内部各要素平等关系的内部秩序的生成主要依靠演化进路来实现,而反映社会分层的外部秩序的生成则主要依靠建构进路来完成。

3 体育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的属性、特点及三要素

采用不同标准对社会秩序进行分类,便可将社会秩序划分为不同类型。例如:依秩序赖以形成的规则或制度为标准,社会秩序就有了法律秩序、道德秩序、纪律秩序、宗教秩序、习俗秩序等之分。因此笔者通过对研究对象固有特征的理解结合理论分析的具体需要,以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三大基本领域政治、经济、文化为分类依据,将体育秩序分为: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及文化秩序,以便进行进一步探讨。

3.1 建构进路下的体育政治秩序

正如上文所论述 “任何社会都要求有一种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即使是仅仅由于技术性的原因”[9]。这是因为,社会制度运行的关键条件之一在于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社会等级秩序)。我国体育政治秩序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等级,因为至少在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等级是肯定存在的。可见,当前体育政治秩序为典型的建构主义进路作用下的产物。目前我国体育政治秩序具有高度的等级特征,表现为国家对体育集权管理所推行的“举国体制”。该制度以国家的强势介入,采用行政手段对体育直接干预,垄断体育资源、决定资源的分配……为主要管理特征。虽然,近年体育体制改革伴随国家民主与政治的改革不断推进,但体育社团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始终“纠缠不清”,国家行政对体育单一的纵向管理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体育政治秩序三要素置入等级秩序的基本研究框架之内进行探讨。

在我国体育政治秩序中,价值内核反映出体育管理者对其行业内部的稳定、相关社会关系的和谐的追求。体育职能部门为建立和谐的适应现代体育发展的体育体制,自1993年出台《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至今,体育体制改革已不间断地持续20余年,体育事业的各个领域都在改革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等级秩序中主体对稳定和谐的追求是建立在维护和肯定“先天”等级差别的基础上的。同时,等级秩序中的社会规则所依托的相关制度确定、凸显了由“种种因素”所导致的身份的“先天”不平等的合理性。可见,等级秩序不是无懈可击的。体育领域那些让人费解,甚至跳出法律约束范围的章程、规则的制定,那些因“权力寻租”所引发的足球黑幕、全运会乱象、贿赂成风等“痼疾”便可在等级秩序的分析框架中得到合理解释。最后,权威要素在等级秩序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我国体育政治秩序中的权威要素主要集中于体育行政管理领域,这样便于集中调配体育资源,并能够更有效地保证体育意图的贯彻实施。可以说体育政治秩序正是在政治权威的统摄下而整合为一个整体的。

3.2 演化进路下的体育经济秩序与文化秩序

3.2.1 体育经济秩序

自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体育产业的市场化改革也随之确立。标志着我国体育领域双轨制的特点已基本形成。如今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社会体育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其中市场便是现代体育经济运行的重要载体和活动空间。因此体育经济活动须依照市场经济的特点、运作规律运行,才能符合当代体育经济秩序的要求。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是平等与自由。市场经济运行中,相关主体只能以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身份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这里所说的平等实际上是一种作为商品交换的必需尺度的交换价值的平等所决定的,在该尺度面前,任何特权都没有存在的理由”[10]。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体育经济秩序属于一种与等级秩序完全不同的平等秩序,为典型的演化主义进路作用下的产物。

对于体育经济秩序来说,平等与主体的自主活动状态的自由,便是其价值内核要素的两个方面。诚然,体育经济秩序依然隐含着对稳定与协调的规定,但这是一种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的规定。平等、自由的经济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来体现的。与等级秩序不同,经济秩序中的社会规则要素所依托的主要是法律。法律被认为是平等主体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结果,从而对社会主体及其社会活动有普遍和平等的约束力[11]。体育经济秩序的权威要素具有弱化的倾向,主体一般不会认可同类主体的绝对权威地位或干脆只认同法律的权威性。在平等秩序中由于体育经济各领域功能的分化,体育行政权力就会逐渐被认定为相关主体委托对应社会机构或组织代为行使的权力。由此,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功能便更好地凸显出来。目前,我国职业足球的新一轮改革、国家公共体育服务的大力倡导与推进,恰恰反映出我国体育改革、转型进程中等级秩序功能的逐渐弱化、平等秩序功能悄然强化的趋势。然而在平等秩序中个人利益的独立特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无法避免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一定损害(负外部性),或给并未付出者带来收益(正外部性)[12]。同时,既然人人平等、自由,那么社会如何能做到满足部分人的需求和意志而不剥夺另一部分人享有的平等与自由呢?可见,平等秩序亦非万能,当前体育领域内部“囚徒困境”“搭便车”现象就可在该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

3.2.2 体育文化秩序

“体育文化是我们最熟悉的,因为我们就生活文化世界中;同时它又是我们最陌生的,因为对它的本质规律,及它对人的影响程度等,我们远没有达到一致的意见”[13]。可见,我们对体育文化的认识还远远不够,但在对体育文化秩序通过自演化机制作用生成的判断方面,学界还是能够保持观点一致的。在文化形态方面,笔者认为自西方体育传入中国以来,我国体育文化便逐渐呈现出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相互交融的多元文化特征。尽管在曾经一段时间内出现过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主导的趋势,但多年来在国家积极保护民族体育文化、促进民族体育文化大繁荣,大力推动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政策的推动下,欧美体育文化处于输出端的状态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多元化的体育文化形态已在我国初步形成[14]。基于以上论述,我们便可以将体育文化秩序三要素纳入多元秩序理论框架中加以讨论。

我国体育文化秩序的价值内核是一个由多价值要素构成的子系统,中西方多种价值要素(观念)相互作用、不断博弈,最终整合为“以人为工具”的体育观转向以“以人为本”的体育观,其核心目标就是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我国体育文化秩序的规则体系以多年形成的体育风俗、体育习惯为主要依托,并具有包容性与弹性的特点。首先,中西方不同文化秩序主体主动参与了规则的确认,所以规则在不同程度上就会照顾到各方利益诉求,因而易于得到各方的承认和遵守,从而体现了规则体系对文化秩序主体利益的包容。其次,各种文化规则生成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文化秩序主体绝对利益与相对利益的变化都将使文化规则有所变化,从而体现出规则体系弹性的特点。我国体育文化秩序的多元属性决定其内部权威要素表现为处于均势的相对权威而非绝对权威。在这种状态下,我国既有的体育文化秩序能否长期存在,则取决于多元文化主体对该秩序的价值认同,特别是现有文化秩序规则体系对各方利益关系的调试能力。

4 和谐的体育秩序的形成:“演化”与“建构”双重进路作用的互动耦合

对于体育秩序来说,演化与建构显然都是不完整的生成进路。我们须坚持复杂系统的思维,克服集体与个体的、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思想。平等、自由、多元的“内部秩序”与体育行政人为设计的“外部秩序”相互嵌入、彼此耦合,才会生成一个复杂体育行业秩序系统。所以,和谐的体育秩序的生成既需要体育行政主体的理性设计,也必须依赖体育系统在环境诱导下的自主演化。但体育系统内的有机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秩序并非仅仅是单个意向的加和,而且还是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集体后果”[15]。因此,和谐秩序的形成并非上述两种机制的简单叠加而应为有机的“互动耦合”。

如图1所示,体育秩序互动耦合的形成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合理运用相关法律、体育制度及社会机制的作用来维护诱导体育内部系统进行自主演化所需要的环境。同时以社会信仰、文化力量、舆论工具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及社会机制的推行,使相关法律、政策取向深入人心,并逐渐形成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发意识以诱导内部成员进行良性的自主演化。其次,体育秩序在形成、完善进程中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两种机制在一定条件下是会相互转化的。因此要不断将体育系统内自演化的行为路径中那些具有可规定程度的要素及因果链逐渐清晰、明朗的关系纳入体育行政的设计规划范畴内。最后,“建构”与“演化”的有机耦合要注重体育法律法规、制度与社会文化、道德、信仰的同步建设与完善,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强制力量及社会文化、道德、信仰的诱导效用,使二者在职能上相辅相成,促进和谐的体育秩序的形成。

5 结语

在我国体育转型的特殊时期,将体育秩序的生成置于复杂科学框架下加以分析,弥补了演化与建构两进路的不足。“市场观念”下的演化机制主张的行为体、环境、行为的互构,无法避免地致使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而“计划观念”下建构机制则将规范作为既定的自变量,其外生的性质最终必然会违反行为体和环境的互构假定。复杂系统所体现的整体演化思想以互动主义和演化观代替还原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单向度解释模式,关注由于互动的非线性特征所导致的系统涌现属性[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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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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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谭仲o.关于文化秩序的哲学思考[J].理论月刊,1996(11):15.

[14]孙葆丽.社会知名人士:体育文化发展纵横谈[J].体育文化导刊,2015(8):15.

第5篇:秩序作文范文

关键词 秩序 自生自发秩序 组织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本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极力捍卫个人自由,崇尚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他倡导自生自发秩序,认为唯有遵循自生自发秩序才不会摧毁我们的文明。自生自发秩序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理念是支撑其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是其自由理论生发的基础。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阐释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有着相当精彩的论述,理清了秩序、自生自发秩序概念的脉络,详细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

一、 何为秩序

每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定会有一种秩序或明或暗,或强或弱的影响着整个社会。故理解自生自发秩序,我们首先需对秩序是什么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哈耶克认为:“秩序,意指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可见,不仅每个社会都会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不是刻意创造出来的。同时,对他人所做行动的预期与他人实际的所作所为的一致性是我们满足自己目标的一种评判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秩序。

在哈耶克看来,秩序分两种,一种是“人造的秩序”,一种是“增长的秩序”。

“人造的秩序”就是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刻意的安排。“人造的秩序”相对简单、具体,并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意图和目的。“增长的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社会的运行发展大多是增长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起主导作用。

二、 自生自发秩序的源出和特点

(一)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哈耶克反复强调:“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他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在哈耶克看来,规则一词常常意指了错误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规则这一概念进行一下界定。首先,我们需要将常规性与规则区别开来。其次,“规则是在那些遵循它们的要素并不明确知道它们的情况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由此,人们接受、传播这些规则,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能够得到纠正,并对适当行为的不同见解进行裁定。

需注意“不是每一种常规性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的。”由此,我们就需弄清楚,何种规则能够形成社会秩序。要素之行为规则并不一定产生秩序。人们在选择进化的过程中趋向于遵循整个群体的行为秩序所依赖为基础的行为规则方面的倾向。那么,规则须拥有什么样的特性才能使个人行动产生出一种整体秩序?首先,他们行动的环境氛围相同;其次他们有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再次,普遍遵守某项规则,有助于他们的行动取得成功,也就是说对他们有益。

(二)自生自发秩序的特点

1、复杂性。自生自发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不是任何智者刻意制造出来的秩序。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不是人之心智刻意把握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需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因此,自生自发秩序是复杂的。这并不是说任何自生自发秩序都是复杂的,相较于人造秩序相比,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更高。

2、抽象性。自生自发秩序不可能由人们的直觉而认知到,自生自发秩序“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征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其重要性在于对这样一种抽象秩序的维续“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除此以外,我们需要注意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之间的微妙关系。自生自发秩序本身不具有目的,因为这种秩序不是由外在的力量所创设的。但是,如果此处的目的不是指要素的目的意识,而是功能的意思话,二者有一定相关性。

三、自生自发秩序的构成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在一个较大规模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是以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为基础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比如说家庭、工厂、公共部门等,它们都是组织,它们被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中。这么说来,“社会”一词可以描述自生自发秩序。这种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无须具有一个组织所通常具有的那种明确的边界。因为这种社会中往往会有好几个联系密切的个人组成的核心。此时,每个个人既是大社会的成员也是众多其它部分社会中的成员。在大社会中,有一个占据着特别位置的组织――政府。政府在确保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得到人们遵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哈耶克“否定性正义观”审视我国社会公平问题――以贫富分化问题为例》(项目编号:201413SSCX106)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第6篇:秩序作文范文

关键词 秩序线索,信任,秩序感,博弈任务。

分类号 B849

1 问题提出

信任是个体间进行交往时,交往双方存在的一种互相支持的行为和信念(Ben-Net&Halldors-son,2010)。这种信念让个体相信他人不会利用自己的弱点获益,从而敢于在交往中做出可能遭受损失的行为。因此,信任可以促进人际合作,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曾有学者利用世界市场经济体的研究数据为信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提供了证据――其研究结果显示,人们之间的信任水平每提高1个标准差就会带来1.15%的经济增长(Knaek&Keefer,1997)。但是,对不同机构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信任水平总体上是不断下降的。例如,世界价值观调查结果显示:1990年中国的信任度为60.3%,1995年为52.3%,2001年为54.5%,到了2003年则下降到46.3%(马得勇,2008)。辛自强、周正(2012)对我国大学生信任水平的横断历史研究也显示从1998年到2009年间大学生人际信任逐步降低,11年间人际信任水平下降了1.19个标准差。研究者们均将信任水平的下降归因为我国社会快速转型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增加(马得勇,2008;辛自强,周正,2012)。在较短时期内实现社会转型会引起社会环境和价值观的根本性改变,而在新的社会规范和制度尚未形成时就会出现社会道德失范、行为无据可依,人们不能依照规则、制度预测他人的行为(朱力,2006),因此也不敢轻易信任他人。表现为信任水平下降。可见,规则和秩序的缺失与低信任水平相关。

多项实证研究显示环境缺少规范和秩序(林丽,张建新,2002),个体感到对外界缺乏控制感(刘金平,2003)都会降低个体信任水平。例如,刘金平(2003)的研究发现大学生外控性越强。信任程度越低,即感受到环境不可控制、不可预测会影响大学生的信任水平。稳定的道德规范、习俗、制度化的法律能增加秩序感,提高信任水平(郑也夫,2001)。那么,当我们将这种抽象的“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具体化或具象化为看得到的物理刺激时,是否也会达到提高人们信任水平的效果呢?具身认知理论认为,人类复杂的抽象概念是在感知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例如,我们以视觉的空间距离“长”和“短”来表征时间的“长”和“短”,以温度感觉的“冷”和“热”来表征抽象的“热情”和“冷漠”(Boroditsky,2000;张恩涛,方杰,林文毅,罗俊,2013;叶浩生,2010)。若我们为个体提供一个物理上的秩序线索是否也能够激发其心理上的秩序感,从而提升其信任水平?

其实,有关具身认知的研究已经证实,抽象概念能够通过情境模拟或者隐喻与感知经验发生联系(张恩涛等,2013),从而影响个体信任水平。例如,通过接触冷水或热水使被试产生冷漠或热情的心理感受,而这种感受会影响其在信任博弈任务中的表现:那些接触热水的被试在任务中更相信陌生人(Kang,Williams,Clark,Gray,&Bargh,2011)。再如,进入喷洒了空气清新剂房间的被试会在信任博弈任务中更相信匿名的被信任者,这表明嗅觉上的洁净体验与抽象的道德“洁净”发生了关联,促使被试更愿意相信他人。做出更多的信任行为(Liljenquist,Zhong,&Galinskv,2010)。除了触觉和嗅觉体验,视觉上的明亮度(Zhong,Bohns,&Gino,2010)、文字颜色(Sherman&Clore,2009)等感官刺激也会影响个体抽象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判断。此外。个体与道德隐喻有关的动作也会影响其道德认知(Lee&Schwarz,2010)。例如,在Schnall,Haidt,Clore和Jordan(2008)与Zhong,Strejcek和Sivanathan(2010)的实验中,通过洗手激活了被试抽象的“道德清洁”概念,进而影响其道德判断标准。本研究拟通过设置秩序线索强弱不同的任务激活被试的秩序感或混乱感,并考察不同任务条件下被试的信任水平是否存在差异。研究对“有秩序”和“混乱无序”的具身操作任务是让不同被试在任务背景下做规则的、有秩序的连线动作和杂乱的、缺乏秩序的连线动作。“有秩序”的连线任务规律性明显,任务的可预测性较强,被试甚至可以自动化地完成连线动作,且完成的线条图也清晰、规律。所以,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被试能够体验到秩序感。而“混乱无序”的任务规律性和可预测性都较差,完成的线条图也杂乱、无规律。被试完成这样的任务会感觉缺乏秩序感。根据感知运动模拟隐喻理论(Sleoian&Ambady,2014),这样的任务能从具体的感知运动和形象化的视觉刺激两个方面充分激活被试的“有秩序”或“混乱无序”的抽象概念。由此,我们假设接受规律性、可预测性强的任务能够激活被试的秩序感,提升其对陌生人的信任水平:相反,接受秩序较弱的画图线任务并观看自己完成的无序图线的被试信任水平则较低。

综上所述,本研究拟通过被试问设计比较大学生完成画秩序性图线或无秩序图线的操作后信任水平是否表现出差异。以此检验身体动作和视觉上的秩序线索是否会影响个体信任水平。

2 研究方法

2.1 被试

从北京市综合性高校中选取197名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大一学生88人,大二学生109人;男生99人,女生98人;理科专业73人,文科专业70人,工科专业54人,被试平均年龄为20.18,标准差为0.82。将被试随机分为三组,分别接受不同的秩序任务。其中接受提升秩序感任务的被试被归为强秩序组。完成削弱秩序感任务的被试称为弱秩序组,对照组不接受秩序图线的任务。三组被试分布情况如下:强秩序组有67人,男生34人,女生33人,大一35人,大二32人;弱秩序组63人,其中男生31人,女生32人,大一29人,大二34人;未提供秩序线索的对照组有67人。男生34人,女生33人,大一24人,大二43人。

2.2 测量工具

2.2.1 连线任务

研究采用连线任务引发强秩序和弱秩序组被试不同的秩序感。该任务由研究者自行设计,要求被试将图片中的数字或字母按顺序连结成线,目的是提供强弱程度不同的秩序线索。其中,呈现给强秩序组被试的连线任务中的数字或字母是按照顺序错落出现的,如图1样例。被试很容易发现连线规律,并预测下一个点的位置,连线动作很顺畅。完成的连线图呈现规律性的波浪形状。该任务提供了较强的秩序感。弱秩序组被试完成的连线任务中数字和字母呈现顺序混乱,没有规律可循,它给被试提供的是弱秩序感,任务如图2样例所示。强秩序和弱秩序组连续完成各自的5组连线任务。控制组不参加连线任务。

为了检验连线任务是否激活被试的秩序感,强、弱秩序组的区分是否成功,在被试完成连线任务和信任博弈后请被试在五点评分的量尺上评价连线引发的秩序感,其中1代表十分混乱,2代表有点混乱,3代表没感觉,4代表有点秩序,5代表十分有秩序。

2.2.2 投资博弈任务

本研究采用投资博弈任务测量信任水平。经典的博弈任务范式会将被试随机分配为A和B两组,分别担任信任者和被信任者的角色,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双方互不见面。所有被试都拥有S元的初始资金,由信任者A来决定投资其初始资金中的X(0≤X≤S)元给匿名的被信任者B,B会获得3X的收益。B获得收益后决定如何分配其获得的收益――返还Y(0≤Y≤3X)元给A。A和B的收益分别为S-X+Y和S+3X-Y。X反映的是A的信任水平,B的可信赖性则由Y来衡量。通常,在测量信任水平的研究中被试都担当信任者A的角色,x被作为信任水平的测量指标(如郑璞,俞国良,郑友富,2010)。有关投资博弈测量可靠性和有效性的研究表明,个体在博弈任务中的表现与其对他人可靠性的估计存在显著相关(Stephen,Jeffrey,&Eric。2003),且被试在博弈中的表现能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Dean,2005)。可见,投资博弈是信任测量的可靠和有效工具。本研究采用问卷法施测博弈任务,具体指导语如下:

“现在,假设你和一个陌生人(我们称之为‘XX’)各有100元人民币,你可以选择送一些钱给XX,你所送的金额可以是0元,也可以是1元、2元……,或者100元(具体送多少,你自己决定)。当你决定送n元人民币给XX时,他将会获得3n的金钱,也就是你送出钱数的3倍。在得到这些人民币后,XX可能会选择返还给你一些钱,他可能会返还你0元、1元、2元……或者3n元(返还多少,由XX决定)。例如,如果你决定送70元钱给XX,他将会得到210元,他可以选择返还给你0到210元间的任何数量的人民币,具体返还多少钱由XX决定。那么,你决定送给XX多少钱?”

被试在博弈中送出金钱的金额代表其信任水平,送出金额越高表示其信任水平越高。完成连线任务后,本研究中的三组被试均参加投资博弈任务。

3 结果与分析

强秩序组和弱秩序组被试在所有实验任务结束后进行了秩序感的五点评分,结果表明:强秩序组平均得分为4.45(标准差为0.78)。弱秩序组为2.81(标准差为1.29),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两者差异达到显著水平,t(128)=2.77,p

对强秩序、弱秩序和对照组三组被试在投资博弈任务中的表现进行描述统计,结果如表l所示。由表1可见,强秩序组被试在博弈任务中送出金额最高,控制组次之,弱秩序组送出金额最低:并且控制组和弱秩序线索下男性的送出金额高于女性,而在强秩序线索下女性的送出金额高于男性,这表明在秩序线索影响信任水平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性别与秩序线索的交互作用。

以秩序线索分组(强秩序、弱秩序和控制组)、性别为自变量,以送出金额为因变量进行3x2方差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表2显示秩序线索的主效应显著,F(2,189)=3.83,p

首先,对秩序线索主效应的事后检验结果显示,强秩序组被试送出金额显著高于弱秩序组和控制组,而弱秩序组和控制组信任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强秩序线索能提高信任水平。

然后,对秩序线索和性别的交互作用进行分析。分别以男生和女生为分析对象,以秩序线索分组(强秩序、弱秩序和控制组)为自变量,以送出金额为因变量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男生组在三种秩序线索条件下的得分不存在显著差异,F(2,96)=0.05,p>0.05,这说明无论给男生什么样的秩序线索刺激,他们的信任水平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三种秩序线索条件下的女生信任得分差异却达到显著水平,F(2,95)=7.73,p

4 讨论

4.1 不同秩序线索对信任水平的影响

研究结果支持了秩序线索提升信任这一假设,强秩序组被试的信任水平显著高于弱秩序和控制组被试。以往有关信任具身认知的研究也曾基于概念隐喻理论、知觉符号理论采用触觉中的温暖体验、嗅觉中的洁净体验促使被试对陌生人产生积极评价。或者帮助被试克服贪婪的欲望,在投资博弈任务中更相信陌生人,愿意送出更多金钱(Kang,etal.,2011;Liljenquist,Zhong,&Galinsky,2010)。这些结果与本研究结果一致,都支持积极具身意义的物理刺激能提升信任水平。

本研究对秩序线索主效应的分析并没有发现弱秩序组被试的信任水平低于控制组(没有秩序线索),似乎只有强秩序线索能激发秩序感,提升信任;弱秩序刺激却并不会破坏被试的秩序感,降低信任水平。这一结果可能与本研究中连线任务规则有关。连线任务要求被试按照数字(如1、2、3……)或字母顺序(a、b、c……)连点为线,即使弱秩序组被试在任务完成过程中无法预测线条走向。最终连出的线条也杂乱无序,但是其中仍有“按顺序连线”的规则。也就是说。弱秩序组的任务并没有完全“去秩序”,其中隐含了部分秩序信息。这可能是造成研究未发现控制组和弱秩序组信任水平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中弱秩序组被试对连线任务的秩序性评价为2.81(5点评分),已经接近中间值3,说明被试认为弱秩序图线的混乱程度不是非常强烈,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弱秩序连线任务仍需完善。

4.2 秩序线索影响信任水平的性别差异

本研究结果显示,秩序线索对信任水平的影响因性别而不同,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结果中表现出的性别差异,即在不同的秩序线索下男性信任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其平均送出金额数都保持在50元以上:而强秩序条件下女性的信任水平显著高于弱秩序和控制条件。其在博弈任务中给予陌生人的金钱因秩序条件不同而出现20元以上的差距。这似乎说明秩序只影响了女性的信任水平。对男性基本没有影响。是否连线任务对男性被试的秩序感启动不成功?我们比较了强、弱秩序组男性被试秩序感评分。两组男性被试评分分别为4.38±0.85和3.00±1.48,差异检验结果显示t(63)=4.59,p0.05;弱秩序组女性被试秩序感评分为2.63±1.07,与弱秩序男性被试评分比较,结果显示t(61)=0.94,0>0.05,即男女被试的秩序感评分没有显著差异,这排除了连线任务带来的秩序感存在性别差异的可能性。

既然连线任务成功启动了不同的秩序感,且男女性秩序感评分没有差异,那么在接受了不同秩序线索刺激为何只有女性的信任水平表现出差异?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男女两性的信任对控制感的要求不同。李悠,江信文和王飞雪(2014)的研究显示男女都会在高控制感条件下表现出高信任水平,但是男性在低控制感条件下的信任仍较高,女性信任水平则明显下降。此外,有关控制点的研究也显示女性的外控性得分显著高于男性(Fiori,Brown,Cortina,&Antonucci,2006),即女性更多认为事情的成功与否与环境中不可控因素有关,而男性则更相信自己的能力。受环境影响较小。这可能会造成本研究中的秩序线索作为信任任务的背景对女性的影响更甚于男性,因此,女性信任水平表现出受秩序线索影响,而男性则没有表现出来。当然,控制感在秩序线索和信任水平之间的作用,还需要今后的实证研究对任务结束后的控制感进行测量做出分析和判断。

综上所述。本研究发现当个体面对有序线索时其对他人的信任水平会提高。这一结果提示在工作场所中提供秩序井然、规则明确的环境能够提高职员的总体信任水平,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组织忠诚度。同时,我们的具身性研究思路为抽象的“秩序”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标,让建构有秩序的环境变得更具体。例如,学校、商业机构、政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将工作流程、制度以流程图或条目式用展板或网页公布在工作场所或网站上,让客户了解自己下一步需要做什么,准备什么材料。体会到秩序,产生对办事过程的控制感,增加客户对办事人员和相关机构的信任水平。又如,在办事柜台、窗口的空间布局上按照流程顺序,让客户能够很快预测自己下一步需要到什么地方,避免办事路线的回折、交错。此外,本研究发现女性对秩序线索更为敏感,这提示那些与女性有关的服务机构、休闲场所,如妇产医院、女性美容机构等可通过环境中物品的摆放秩序来赢得和改善女性顾客的信任。

第7篇:秩序作文范文

一、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

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下的人类社会的条理化状态,也是法律规范下的主体生活模式,它是任何人类社会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何以有这一结论?

(一)法律及其调整起因于人类秩序的失调

由于时间的流逝,岁月的悠远,法律的起源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尚很难得出统一结论的问题。虽然学者们在此方面殚精竭虑,但因为对法律本身所采的立场完全不同,因此,结论亦截然相异。1如站在社会法学的立场,可得出法律与人类社会共生的结论;在自然法学的立场,则会得出法律源自与人相关的自然精神的结论;而站在规范法学的立场,法律则又顺理成章地起因于在社会矛盾斗争中形成的强者的要求。不论人们如何理解,实在法(不论社会法学意义上的,还是规范法学意义上的)起因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冲突则是毫无异义的。倘若人类社会关系在无法律规范的情形下,因人们的行为而自然形成井然的秩序,那么,设定法律则无必要,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与此同时,人类的历史事实也表明了这一结论,中国古籍认为:“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这是说法律(刑法)的产生是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冲突紧密相关的。即使“周公制礼”,从根本上讲,也是针对商末以来社会关系的失序状态而使社会有序化的举动。后世历朝历代的制刑作礼行为,莫不针对秩序的紊乱、世道的浊浑。不仅中国如此,西方法律的发达亦可给我们以启示:在西方国家,法律最发达者不是那些实行土地国有或采邑制的地方和时代,而是那些通行商品化的地方和时代。雅典城邦高度发达的商业及其相关的法律,古罗马盛极一时的商品经济与同样发达的法律,中世纪沿海城市欣欣向荣的工商业及与此相适应的商法、海商法的发展等等,都表明了秩序状态与法律设立的必然关联。由于凡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和地方,必然同时也是容易导致失序的时代和地方,正是在此一视角,我们可深刻观察到秩序紊乱与法律产生间的内在关联性。

然而,秩序紊乱作为法律产生的原因仍不能说明何以法律调整以法律秩序为目的的问题。于是我们还需论证人类在秩序紊乱状态下,在社会冲突条件下所创生的法律,其目的不是使秩序紊乱的状态加剧,不是使社会冲突的情形更烈,而是恰恰相反:使秩序紊乱状态停歇,使社会冲突情形减弱;与此同时,一旦出现新的秩序紊乱和社会冲突,法律或者予以矫正,或者予以协调,从而恢复秩序的法定状态,使人类在有序的社会氛围中生存和发展。这正是法律产生的目的所在。不论人类历史上的具体法律其本质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立法对秩序的这一宗旨要求却是同一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所追求的是何种秩序。对此,我将在另文中论述。

总之,在法律起因于人类秩序的失调并意图调整这种失调从而达致秩序和谐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的目的性。法律调整的结果倘没有形成法律秩序,那么,秩序失调照旧,社会冲突依然。那样,有法律还不如无法律,因为此时人们对法律的热切期盼被冷却,甚至熄灭了!

(二)法律及其调整作用于人类社群生活的安排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是以有意识的社群方式存在的动物。这表明:一方面,人类是有意识的动物,这业已是现代生物学、人类学和哲学的常识;另一方面,人类是以社群方式生存的动物,这一特点,虽在许多动物界都有,但人类的生存方式,不是简单的群居,而是组合为独特的社群结构的生存。由于有人类意识作用于其中,所以,人类的社群生活方式是所有动物界最高级的社群生活方式。这其中包括人类有意识地使社群生活方式贯穿着一系列规则(其中最主要者为法律规则),自觉地或强制地使社群生活接受法律的调节。毫无疑问,法律是人类社群生活的一种最重要的秩序安排方式。

人类的社群生活,并不总是和谐地进行的。就事实而言,要维护一种和谐的社群生活,其成本之高要远甚于破坏一种社群生活。可以形象地说,对社群生活和谐的维护往往要难于上青天,但对社群生活的破坏却往往不费吹灰之力。但是人类必须以社群方式生存,由现代科学技术所导致的人类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更加“个人化”,只是人类社群生活方式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而不是人类社群生活方式被个体生活方式所取代。这就必然预示着人类的社群存在的生活方式会不断面临来自人类自身的破坏。如果没有像法律般具有统一效力的自主认可或强制保障的规则,那么,人类的社群存在本身会变成悲剧的存在:或者是刺刀悬梁式的存在,或者是道路以目式的存在。在这种情形下,似乎也有秩序,但其代价之大、成本之高,不只是超出了人类的负荷,而且有悖人性之伸张。因此,在公开的、统一的、程序化的规则规制下的人类社群,就大大地优越于在赤裸裸的暴力高压下的人类社群。所以,法律有可能是专制的,但是再专制的法律,对于率性而为、为所欲为的个人和团体行为本身都是一种制约;对于人类和谐的社群生存方式却是一种有效的保障。

如果说,人类自产生以来的生存毫无例外地是社群的生存的话,那么,随着近现代工业生产和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社群生存方式更加发展到一个极致。尤其技术革命的发展及人类在网上的社群依赖性,使任何个人的破坏行为所致的不仅是对某个人的损害、个别受害对象的损害,而有可能是对全人类之社群生存方式的破坏。一个电脑黑客可以用很短时间公布一个跨国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破坏其程序编码,从而影响到世界各地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也可能使世界股市狂跌,使核密码泄露,从而给全人类的(而不是地域的、局部的)社群生活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可以说,技术理性时代的社群生活,从其外表看来庞大无比,但另一方面也脆弱无比。在一个古典生活中的人看来很小的故障,却有可能引致技术理性时代人类群体生活的高度恐慌,甚至崩溃。因此,如果说人类所有的社群生活皆需法律的规范调整的话,那么,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的时代,人类的社群生活更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人类社群生活的有序与和谐,就是对一切有悖于人类社群生活方式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警示和制裁,就是安排、维护、保障人类良好的社群(秩序化)的生存方式。由此,我们不难进一步得出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目的的结论,即人类的社群生存方式决定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不是为了人类的社群生存,那么,法律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基本意义。

(三)法律及其调整直接顺应着人类秩序需求

社群生存的人,有各式各样矛盾的需求,我曾将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设定为自由和秩序两个方面,两者分别源出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3那么,何以不说法律调整的目的是自由或者既是秩序又是自由,而单说是法律秩序呢?这是由于倘若将人类的自由和秩序两者均置于放任的视角上,则自由可通过人们自发的行为来完成,而秩序却必须借人们的自觉去完成。自由需求及行为顺人们天性而来,但秩序需求及行为必须经过相当的生活磨练、精神修养和社群生存之后人们才可悟得。自由与秩序需求的这种性状方面的差异自始就决定了在同等条件下,从个别视角出发自由较易和秩序较难。4更重要的是秩序之难又影响了更大范围内自由的实现。从这一视角看,自由毫无疑问是法律调整的目的,但与秩序相比较,后者与法律调整的关系更为直接,或者说,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当然,法律上的自由从古至今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特权化”的自由;另一是“普遍权利化”的自由。两种自由模式分别代表了法律的两个不同时代),是法律调整的相对间接的目的,这正是法律规范本身大多以义务规则为主,而不以权利规则为主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凡法律不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即法律直接目的在秩序,秩序实现后的终极目的在人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这一原则具有合理性的原因所在。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的这种直接的目的性,不论从法律产生之时,还是在其发展到现如今,均是显见的。

不过,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过分的秩序化现象(即因秩序而损害主体自由)的出现,人类通过法律调整如何使秩序由死序变成活序,即直接实现人们的自由越来越受重视,这正是近现代法律强调“权利本位”的原因所在,其所针对的大体上是国家权力本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由已取代秩序而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呢?我对之的回答是否定的。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及与其相关的自由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但法律上的大量自由却在法律之外,它需要通过一系列推定机制,法律规范对它所做的只能是认可,即权利推定的合法性授予。至于具体的权利及自由,并不一定化作详尽的规条。然而秩序却不是如此,由于秩序总意味着在外在层面上或多或少的限制,因此,秩序的弹性状态直接关系着人们自由的伸展程度。因此,它必须以法律规则来明示,亦即人们的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国家的权力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违法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易言之,此三者,从应然角度看,决不允许在法外推定。否则,既无法律秩序可言,亦无法律自由可言。从法律中与秩序相关的规范必须明示、不能推定这一事实中,我们亦可知法律秩序之于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性。而法律自由,虽不乏对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的方面,但更多的法律自由,却是法律秩序在实现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即是法律调整的间接目的。

(四)法律及其调整归根结底使人类的秩序需求有了实现的技术手段

从法治视角看,法律是近代以来人类所追求的重要目的之一。众所周知,西欧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期间提出了几个著名的口号,即以与神权相对的人权、与等级相对的平等、与奴役相对的自由、与偏爱相对的博爱、与专制相对的民主、与人治相对的法治。可以说,这六个口号皆是近代以来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在这其中,法治又对上述口号具有统摄性和包括性。人权、自由要反映为法律上的权利,民主要表达为法律上的秩序,博爱就爱人的成分而言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公平。正是在此意义上,法治明显地是目的之目的,是众果之果。上述口号倘若最终落实不到法治这一层面上,那么,只能是不成熟的果,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无果之花。既然法治具有如上层面的目的性,那么,又如何与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一命题相圆通呢?

其实,法治作为人类上述诸追求的目的,只是一种过程性的结论,而不是一个实质性结论。之所以是过程性的结论是因为当上述诸目的尚未形成具体的实现方案时,如何将其法治化便是诸口号共同追求的目标。而一旦法律明确赋予了上述诸种追求时,则它们连同法治一起均是法律调整的价值旨归。这些价值对法律而言均有目的性,但这是法律中的或法律上的目的,是法律内的价值蕴含。法律正是有了这种价值性,其必要性才更为显著。相反,倘若法律缺乏这种价值性,那么,其必要性便显黯然。上述诸价值或诸目的,在法律上又必须表现为法律调整下的秩序,没有法律秩序,那么,人权、自由、博爱、平等、民主等等均成美丽的海市蜃楼。事实上,法治之为目的,就在于其使上述追求秩序化,或者在秩序化状态下追求上述目的,因此,法治是法律秩序的一种状态,它是蕴含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正义等价值在内的一种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正是现代法律调整的目的。简言之,法治就是现代法律调整的目的。

当然,不能说任何时代法律调整的目的皆为法治化的法律秩序,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因为人类历史上的法律并不总是对应着法治,法律调整并不总是表现为法治化的秩序。如果法律自身盛载着奴役、专制、偏爱、神权、等级等等价值追求,那么,其调整的结果只能是暴力秩序,而非法治的法律秩序。但不论如何,法律秩序之为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一结论均是成立的。

法律除了目的性因素之外,更多的内容则是工具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这就使法律调整成为人类目的实现的基本机制,更成为法律秩序形成的基本机制。法律的技术性状况是法律秩序这一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律虽然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之法律操作性在技术水平上都是相当的或一样的,易言之,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条件下的法律总是存在着技术水平的差异。在此情况下,倘法律的技术水平高,则其调整的效果也理想,即法律秩序的形成也好;反之,如果法律的技术水平低,则其调整的效果便不可能理想,即法律秩序的形成状态也差。因此,强化立法时法律的技术性因素,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的效果。当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缺陷之一,就是其技术性因素较差,从而导致法律调整无法形成理想的法律秩序,有时甚至形成法律调整与秩序的对立局面,这是值得法学界和法律界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有众多的价值或目的,因此,其调整相应地也有多元目标,但在这多元目标中,法律秩序乃是法律调整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目的。那么,能否因此得出凡是法律秩序均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即都是好的结论呢?这是我们如下需要论证并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秩序(法律调整目的)的正当性

之所以提出法律调整目的(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是因为就人类历史经验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秩序均是正当的,如人类历史上的所谓“铁血秩序”、所谓“高压水龙头下的秩序”等,并不是人类必须追求的秩序,相反,它们是人类应当否定或尽量弱化的秩序。

(一)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秩序

在人类法律发达史上,曾经产生过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秩序。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专制型法律秩序,与这种法律秩序相应的价值观念大致有帝王专权、等级特权、服从受命、国家至上、权力优位、官府本位等。帝王专权对应着最高统治者,等级特权对应着以官阶或社会阶层为特征的不同身份,而服从受命对应着广大的民众,国家至上使社会权利和社会要求得以冲淡,权力优位使主体权利(如果有的话)变成可以随意侵犯的对象,而官府本位使人民成了官府的受动者而不是主动者。大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这种自上而下的专制型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的形成,是和当时法律所追求的前述价值目标相一致的,即法律顺着如上价值目标调整,就必然会形成相关的法律秩序,这是人类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法律秩序。在当代许多集权制国家仍然存在着类似的法律秩序。与前述第一种法律秩序相对的,则是上下互动或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民主型法律秩序模式。在这种法律秩序中,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价值宗旨。民主是君主的对立物,它意味着法治秩序与君主人治秩序的根本对立,也意味着人类政治统治方式的根本型变。自由是奴役的对立物,它意味着人类基本行动的自主和思想言论的自由,是人类社群生存方式由强制钳制型间协作自主型的转变。人权是神权的对立物,它表明人类活动的一切,归根结底是为人之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为了神权的所谓神圣。人类的政治活动及其他一切活动倘若离开人的普遍权利之保障,则均是有悖于民主型法律秩序的内在要求的。平等是等级的对立物,它是民主的必然的逻辑展开,民主倘丧失了平等,那么只能是借民主的专制。即使在多数决定制原则下,对少数者的意见表达自由和所表达出的意见,必须设定保护原则,因为昔日多数人的意见,未必就是明日多数人的意见;同理,昔日少数人的立场,亦未必在未来仍是少数人所持有。这种宽容的保护,正是使民主的法律秩序得以保持鲜活的原因所在。如果说专制时代的等级制所实现的具体法律手段是身份制的话,那么民主时代的平等制实现的具体法律手段是契约制,所以,从等级到平等的价值转化,又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技术转化。博爱是偏爱的对立物,虽然从思想源头上,它产生甚早,如墨子的“兼爱”,孔子的“仁爱”,都有一定意义上的博爱的成分,5但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的博爱,却只是近现代以来的事,甚至直到目前在实现了民主制的国家,博爱这一崇高理想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方面。本世纪后期,随着人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和社会普及,博爱的制度化才渐趋完善。综上所述,民主的法律秩序与专制的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价值内容截然有别,由此形成了两种法律秩序的分野。

然而,这并不是我们对两种法律秩序进行正当与否的评判。其实,两种法律秩序分别有其所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因此,简单地评判前者不合理而后者合理只是把今人的目光及判断强加于古人身上,把民主制法律秩序的理念强加于专制法律秩序。6然而,如果不是从动态视角而是从静态视角看,那么,民主法律秩序及其价值蕴含当然要比专制法律秩序更正当、更合理,更能代表人类法律秩序发展的方向。那么,法律秩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二)法律秩序正当性的理念

什么是法律秩序的正当性?要对其作出一个定性的回答是困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可对之作出框架性的描述。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将在下文中对法律秩序的正当性作一框架性设想。

黑格尔曾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7我们以往的理论家在批判此结论时常采取去头取尾的策略,这当然是不足取的,其结果只能导致粗暴的批评,而非以理服人的批评。不过,即使将该断语的前后两句话联系起来考察,从一般经验的意义上也可对之证伪。我以为以合理为前提来界定存在是有道理的,但以存在为前提说明合理性显然无道理,因为人们在经验世界中所获取的存在但并不合理的情形太多了。具体到法律秩序,则虽然任何一种法律秩序均有其所存在的背景,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法律秩序都有合理性。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虽不乏实然性,但总的说来,它是应然性的命题,而法律存在却是一种实然性的状态。以应然性为主的命题来判断法律秩序的实然性,自然会查出一系列不合理之处来。因此,即便合理的都是存在的,但并不能说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辨正了法律秩序的实然和法律秩序正当性的应然这层关系,我们可更好地解决法律正当性之框架问题。

1法律秩序的适时性是其正当性的第一要素

不同时代的法律具有截然不同的时代背景,要研究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既要站在发展论的立场上进行预测性观察,也要站在“时情论”的立场上进行静态的观察。其中“时情论”所指的就是法律秩序的适时性。法律既是社会关系的调节者,同时也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既不能将商业经济时代具有可适性的规则置于纯粹的产业经济时代,也不能以产业经济时代的法律规则来处理和解决商业经济时代的纠纷。这样讲,并不是说在产业经济时代和商业经济时代没有共同的东西和共通的法律规则,只是说两个时代和两种经济条件下不同的或相异的东西及规则更多。对秩序而言,共通的规则(如不准偷盗等)固然可一以贯之地维护人类从古至今的秩序,但它并不决定不同时代法律秩序的特定样式,只决定不同时代法律秩序的共通内容。如果法律秩序与特定社会时代的特殊要求不相适应,那么,它要么是超前的,要么是滞后的。而就法律秩序本身言,这种超前的或滞后的规则虽有可能导致某种实有的秩序,但在整体上其最终只能是规则设定的秩序,而不是实践化的法律秩序。因此,相关法律往往是废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在制定当时超越了中国特定时期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权模式,因此,超越了时代的限域;而当所有制结构和所有权模式有了定的改革之后,它又滞后于新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权模式。因此,其大致上是一部难以发挥作用,并形成相关法律秩序的废法。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看,所谓适时的“时”,大体上有几个相应的经济时代,即以农牧业为主的产业经济时代、以工商业为主的商业经济时代和以知识信息为主的信息经济时代。不同的时代不仅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模式,而且这种经济模式的不同必然又决定着人们社会关系状态的不同,如在产业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的内向性、人际团体的亲缘性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等级性;商业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的外向性、人际团体的业缘性和人际关系的平等性。信息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又是何种状态?学术界尚未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是尚待学者们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不论如何,在不同的经济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关系模式。正是这种社会关系模式直接决定着法律秩序的模式,法律如能适时地调节这些社会关系,则在该法律调节下会形成与该经济时代相吻合的法律秩序;否则,法律如果不能适时地调节这些社会关系,则该法律的调节难以形成与经济时代相吻合的法律秩序,即法律不具有适时性,因此,即使在一定意义上形成相关法律秩序,该秩序也不具有适时性。

2文化性是法律秩序正当性的第二要素

第8篇:秩序作文范文

关键词:书籍版式设计 秩序感 审美心理

引言

自然界中的事物,无论是结构、形态还是运动规律,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有序的形式,这种“秩序”既是静态的也是在运动中不断变化的。与纷扰的自然界一样,艺术领域同样体现着变化多样的秩序。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狄德罗在其著作中有一段关于艺术的秩序化体现的论述:“艺术产品中有本质美、人类创造美和体系美:本质美在于秩序;人类创造美在于艺术家依赖而又灵活地运用法则……体系美产生于观察。”英国著名艺术史、艺术心理学家贡布里希在《秩序感》一书中说道:“有机体在为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中发展了一种秩序感,这不仅因为它们的环境在总体上是有序的,而且因为知觉活动需要一个框架,以作为从规则中划分偏差的参照。”由此可见,艺术的各种形态具有秩序化的特点,它体现于视知觉的建构过程中对视觉经验和运动规律的适应、感知和选择。解读艺术的秩序感的过程正是我们感知和创造艺术形式美的过程。

秩序感既是客观存在于世间万物中,也是人们主观视知觉经验的积淀。作为视觉传达方式之一的书籍版式设计,即在有限的版面上将视觉元素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传达理性思维、个性化风格的艺术特点。版式设计追求的是逻辑性的视觉表达,是艺术形态中的一种,具有规律性的形式美。本文通过研究版式设计中“秩序感”的产生、表征以及设计方法,试图寻找一条探究形式规律的新思路。

一、书籍版式设计“秩序感”的产生

既然秩序感是视知觉的建构过程中对视知觉经验和运动规律的适应、感知和选择,那么研究书籍版式设计过程中“秩序感”的产生,必然要涉及到视知觉的特性分析以及视知觉的感知对书籍版式审美过程的影响。

1.书籍版式审美过程中视知觉的基本特性

视知觉具有主观性。由于视觉心理以及生活体验的不同,人们对视觉的反应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寻找什么以及我们具有什么样的心理定向。一个偏离寻常排版规律的版式设计可能会让一些人感觉混乱无序,但对另一些人来说也许是一个激动人心的视觉体验。只有当视觉感受与人们的心理取向相一致,才能引起读者的共鸣。

书籍版式设计是装帧设计中的一环,对于塑造整体的装帧效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视知觉的特性对版式审美过程的影响体现在对版式设计元素恰到好处的运用上。通过分析读者的视觉感受和心理结构,推敲版式设计元素的各个细节,包括文字的精心编排、色彩的合理选择、图形的灵活运用以及空间的巧妙组构,在有限的版面上使得各个设计元素之间得以融合,引导读者产生各种心理反射,促进读者与书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情感交流,深化书籍的内涵。

2.书籍版式设计“秩序感”的产生

文字、图形、色彩是书籍版式设计的基本元素。每种字体和色彩都具备不同的艺术特点和情感信息,据此灵活运用图形并与文字一道,组构合理的编排空间,使得整个版面呈现出某种可延续的规律性,这样在视觉上就有了“秩序感”。

“秩序感”的产生与视知觉的建构几乎是同时进行的,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先后关系。视知觉经验指导我们感受“秩序感”,同时“秩序感”又让我们联想到某种视觉经验或生活体验。当版式设计所呈现出来的“秩序感”与以往的视知觉经验以及心理取向一致时,我们获得了某种审美乐趣,并认为这种“秩序感”是美妙的。既然“秩序感”的产生有赖于视知觉经验,那么我们可以以此作为书籍版式的设计原则。视觉经验告诉我们,单调和杂乱没有美感,而介于二者之间的组合——有序的变化则为我们所喜闻乐见。例如,曲线兼有统一与变化的特性,因而是美的;在变化中重复的音乐节奏是动听的……在进行版式设计时,应当遵循统一中寻求变化的设计原则,才能够给读者以秩序美的感受。例如,四季更迭给我们直观上的感受是透过色彩的次序变化进行的,在设计相关内容的书籍版式时,通过色彩变化营造有秩序的版面风格,比较容易与读者达成心灵交流。

二、书籍版式设计中“秩序感”的特性分析

贡布里希在《秩序感》一书中说道:“有一种秩序感的存在,它表现在所有设计风格中,而且,我们相信它的根在人类的生物遗传之中。”这段话表明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秩序感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人类具有天生适应和感知秩序的本能,并通过对秩序的感受来表达认知的喜悦。前者表明“秩序感”具有自然的属性,后者则强调“秩序感”的意义在于人为地适应和选择。书籍版式的“秩序感”就是人为地适应和选择某种有机秩序的结果,根据书籍的功能特点决定了版式设计的“秩序感”具有规律性和平衡感的美感表征。

1.书籍版式“秩序感”的规律性

书籍版式“秩序感”的规律性体现于文字、图形、色彩以及空间的排列组合,它既可以是相对静止的有序的规律,也可以是不断变化的运动的规律。从文字的审美角度看,印刷体和书法体各自具有不同的艺术特色。印刷体严谨、规范,具有理性的秩序;书法体既遵循一定的笔画规则又富于变化,具有自由奔放的秩序。图形本身也具有强烈的秩序感,写实的摄影图形体现的是“秩序感”的自然性,装饰图案的内在规律产生和谐的视觉效果,抽象图形则表现为机械的规则化。由于色彩所具有的情感特征,使得版式的“秩序感”与情感联想密不可分——连续、大面积使用冷色调或暖色调能够营造整体氛围,引导读者产生各种情感反应。文字、图形、色彩的排列组合形成了版面的设计风格,表现为有规律的“秩序感”。 在任何一个时期的印刷作品中我们都可以找寻到规律性的“秩序感”。较为典型的代表有同为后现代主义阵营的包豪斯式和波普式版式设计。包豪斯风格的版式设计追求机械的几何秩序,对文字、色彩、图形的处理均体现了理性的原则,在编排上具有严谨的骨骼特征。波普风格的版式设计与理性的包豪斯风格截然不同,它强调个性的宣泄,看似无序的编排实则遵循一定的规律。因此在版面上寻求适度变化的规律性,是每个版式设计师必修的功课。

2.书籍版式“秩序感”的平衡性

秩序感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平衡感。我们的审美经验表明了一个事实,即审美快感来自对介于极度规范化和动荡之间的图案的欣赏。单调的图案难于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过于动荡不平的图案则会使我们的知觉负荷过重而停止对它们进行欣赏。对此,欧文·琼斯在《原理》一书中说:“美的实质是一种平静的感觉,当视觉、理智和感情的各种欲望都得到满足时,心灵就能感受到这种平静。”从书籍版式的审美角度看,理性排列的平衡感较为明显,它是通过文字、图形、色彩的相互匹配而体现的,具有一定的视觉舒适度,使得读者能够很快获取信息。随意、自由的版式设计的平衡感体现在适度地颠覆视觉元素,在破坏规则的同时又建造新的规则,因而是运动中的平衡,具有丰富多变的视觉效应。

三、“秩序感”对书籍版式设计的启示

1.书籍版式设计的秩序化方法有规律可循

基于“秩序感”具有自然属性这一理论,可以推导出“秩序感”是先于设计之前就客观存在于人们的视觉经验里的,因此,艺术设计也就有了一定的规律可循。同样,版式设计的手法多种多样,表现形式丰富多变,但却是有规律可循的。简单来说就是要表现出版式设计的秩序美感。而这种秩序美感既是先行于版式设计之前的又是共存于版式设计之中的,对此可以理解为:与我们的视知觉经验吻合的而且能满足我们的某种心理需求的设计具有秩序美感,同时秩序美感既是设计的内容也是设计的目的。常用的版式设计秩序化方法主要有简化、归纳、装饰化等手法——简化就是删减细节、突出基本形,归纳是保留特征使之程序化,装饰化则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按照规则化的方法做适度改变和创新。将文字按某种规律排列,将图形、色彩与某种形式配合,秩序化的结果简洁明了。

2.秩序化的版式设计传达书籍整体美

书籍的整体美是通过设计、材料、印刷工艺以及书籍内容来共同体现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到位会影响书籍的整体美感,就好比是一部机器的运转容不得某个零件的失误,而设计是其中十分关键的一环。版式设计作为书籍内容信息最直接的载体而显得犹为重要。根据不同的书籍内容设计美的版式,能够传达书籍信息、提高书籍内涵、促进人与书的交流。秩序化的版式设计具有规律性和平衡感的视觉特点,因此而具有美感。

结语

信息和科技的发展使得书籍的形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强烈冲击,电子媒体以新兴的姿态出现,以具有传统书籍无法具备的互动性特征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大有取代传统书籍的趋势。人们对书籍的审美观念在悄然地变化着。面对新媒介的挑战,探寻书籍设计的新思路是设计师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利用人们与生俱来的对“秩序感”的认同和欣赏以及适应和选择进行书籍设计,不失为一条发展书籍设计的有效途径。在未来的书籍设计发展中,唯有做到书籍的内容与形式、视知觉经验与心理定向的统一,才能促进人与书的情感交流,体现书籍的整体美。

参考文献:

第9篇:秩序作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秩序 自由裁量 限制

自由裁量是公共秩序固有的法律特性

(一)公共秩序自由裁量性

公共秩序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但是,但各国对于公共秩序只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于什么是公共秩序、在什么情况或场合下适用公共秩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原则。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援引公共秩序条款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当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时,不同的法官就会根据其政治、经济、道德、性情、偏见和习惯等个人的特性对这一概念作出不同理解和判断,即使在对同一个案件,有的法官会援引公共秩序条款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有的法官则可能不会援引公共秩序条款而适用外国法,这就是公共秩序的自由裁量性。

(二)公共秩序自由裁量性的特点

自由裁量性是公共秩序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属性,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它与法官在审理本国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普通的自由裁量明显不同。公共秩序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而普通的自由裁量则是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裁量,不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公共秩序自由裁量的标准是国家利益或国际公认的共同的利益,而普通的自由裁量所依据的标准是社会公平、正义、合理等法的非正式渊源;公共秩序自由裁量的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即公共秩序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规定,而普通自由裁量是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者只规定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等情况下才能运用;公共秩序自由裁量的运用会影响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普通自由裁量的运用通常不会产生这样的影响。

公共秩序自由裁量性的法理根源

(一)公共秩序概念本身的模糊性

公共秩序在各国的称谓有所不同。在名称上,许多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也有称为“公序良俗”、“公共政策”、“法律政策”、“法律秩序”等,在英美法中多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中则多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者“排除条款”。其次,关于什么是公共秩序这一问题,学者们也莫衷一是。西方学者如萨维尼、孟西尼、布鲁歇、斯托雷、库恩、戴赛、戚希尔等学者或是从法律分类的角度,将一国法律划分成为个人利益的法和为公共利益的法,对于后一类法的事项就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绝对不适用外国法;或是从公共秩序适用的场合或条件出发,认为在外国法的适用违背了文明国家的道德、禁止性规定、重要政策、或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得法院地的确认等情况下,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中其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涉外经济合法》第4条、《海商法》第276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等法律将其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其范围则明显宽于上述法律的界定,除“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主权”、“安全”等内容。

(二)认定标准可选择性

如何认定待决的案件违反了一国公共秩序?从理论或逻辑上来说,应该有一个可参照适用的标准,目前主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主观标准主张如果该外国法本身的内容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而不问该外国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结果是否对法院国的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客观标准主张只看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是否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不以该外国法的内容是否违背公共秩序为标准。至于在具体个案中,究竟选取哪一标准,则由一国的法律实践、法律原则乃至一法官自由选择,因而在认定标准上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性。

(三)公共秩序价值的冲突性

公共秩序是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其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与道德准则最后一道防线,是一国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是,一国法追求什么样的公共秩序价值,是一国主权范围内事情。由于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其所崇尚的公共秩序往往不同。而且,除了法的本质决定公共秩序的状态和范围外,一国的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也会对其造成重要的影响。再者,在一国内部还存在区域性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也必然也会导致各区公共秩序价值冲突。而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自己的社会秩序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从而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涉及公共秩序的社会关系。最后,公共秩序仅具地域意义,它的生命力正在于它的弹性,任何国家都会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地对它所保护的社会基本利益作出调整。因此,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政治、法律、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的各个国家对公共秩序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

(四)公共秩序规范本身的局限性

公共秩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滞后性和遗漏性,所谓滞后性,主要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公共秩序必须保持它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人们可以对行为进行预测,因而它不能适时应变。然而,公共秩序条款被具体适用的行为和事件却是千姿百态、千变万化的,在制定法律时是公共秩序范畴的事项,经过一定的时间则可能不是公共秩序的范畴,公共秩序规范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化性之间有时存在着尖锐的冲突。遗漏性主要是因为法律语言的拙劣性,使得公共秩序规范本身就是不具体、不确定,而且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涉及公共秩序的社会关系。公共秩序的局限性要求法官在援引公共秩序条款时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判断,因而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对公共秩序自由裁量的必要规制

(一)公共秩序自由裁量规制的必要性

正如上文所论及,公共秩序是一种弹性条款,具有较大的伸缩性,法官在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共秩序制度常被滥用,成为法官任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托辞。由于自由裁量性会导致公共秩序的滥用,大大降低了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具有极大张力的权力加以规制。

(二)规制公共秩序自由裁量性的主要途径

1.从法律语言的角度规制。大多数国家的公共秩序条款只规定了“违背”公共秩序时即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在多大程度上“违背”公共秩序却语焉不详,换言之,法官只要有理由相信待决案件“违背”了公共秩序,哪怕只是轻微地“违背”了,也可以自由决定援引公共秩序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公共秩序的滥用,因此,有必要从违背的程度上加以限制,规定只有在“明显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能援引公共秩序排除该法律的适用。这是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重要方法,各国在有关国内立法及国际公约的措辞上体现了这一思想。如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当然,这种“明显违背”依然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但毕竟能够达到限制其适用的效果。

2.相对明确适用条件。公共秩序条款的规定大多是笼统的和模糊的,这对于在什么条件下援引公共秩序制造了无限的自由空间,不利于该条款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法的确定性角度加以规制,即相对明确公共适用条件或范围。我们不妨借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经验,在国际司法中,我们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相对明确公共秩序的适用条件,从而达到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的目的。关贸总协定第20条是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相对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适用条件和范围,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制其适用。即:在(甲)为了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乙)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丙)有关黄金、白银进出口的;(丁)为保证遵守与本协定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须的,包括有关海关强制执行按第2条第4款与第17条实行专营,保护专利商标与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在内;(戊)有关监狱劳动产品;(己)为保护本国艺术,历史或考古的财富而采取的;(庚)关于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凡这些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的……等十种情况下,可中止履行本国在WTO项下的义务。可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采取列举的方式,相对明确地规定了一国引用公共秩序条款的条件,从而也就相对确定了公共秩序的范围。

对于公共秩序适用条件,可以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情形作出规定。比如,在我国,可以将适用公共秩序的情形法律化: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如果适用该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由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其他有损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但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以上前五种情况,法官可以直接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而对于第五种情况,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样既能保证合理地援引公共秩序,又适当规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