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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

第1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大数据学校管理管理决策

文字、图像、声音、用户的行为习惯及其关系,在互联网上创造了成千上万的数据,加上更多的传感器、微处理器以及移动终端等接入网络,数据日积月累,庞大到使传统的数据库软件难以及时处理,于是“大数据”便应运而生。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引发政府行为模式与企业经营模式的变革,改变着个人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同时也推动学校管理的变革与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最早提出“大数据”概念的是美国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2011年,麦肯锡在题为《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领域》的研究报告中提出:“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其认为,“大数据”是传统数据库软件无法抓取、存储、处理的规模巨大的数据集。后来,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对大数据做了进一步阐述:“大数据是人们在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做到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在小规模数据的基础上是无法完成的。”“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大数据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2]但对大数据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大数据时代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数据体量大。多种数据源产生海量数据,规模庞大。(2)数据类别大,大数据种类繁多,在数据格式、编码方式、应用特征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3)数据产生的速度非常快,数据量庞大到难以实时处理。

大数据时代数据量急剧增加,改变着人们的处理数据方式、工作方式以及生活方式,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据产生方式被改变。从前,数据生产由专业团体完成,而现在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手机、电脑等产生大量的数据,数据更多来自个体行为。第二,数据信息传播途径发生变革。从前,人们基本上从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渠道获取信息,而现在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为互联网。第三,社交环境网络化。从前,人们主要依靠身边的生活圈子来交朋友,而现在更多依赖于互联网这一社交平台。第四,数据存储习惯发生飞跃,从前人们都喜欢把数据存储在电脑或者软盘里面,而现在大多数人喜欢选择把数据“扔”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云存储。[3]

二、大数据时代学校管理环境的变化

以前学校用到的数据多是随机样本,随着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海量的数据源源不断产生,数据不仅更多,而且更为复杂,使学校管理的内外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给学校的管理决策等带来了极大影响。

学校管理模式面临挑战。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学校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学校掌握的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活,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如何采集数据,并从学校办学行为数据中提取具有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减少决策行为的盲目性?如何用数据来说话,让“隐秘”的数据回应教育规律和学校文化?如何利用大数据为师生服务,维护师生的隐私,保证各种数据资源的安全?……这些都是每一个学校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些变化催生了学校管理模式的变革。

教育信息化建设重点的转移。大数据作为信息技术变革的一次重生,它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变革。此前,不少学校把教育信息化的重点放在信息化系统和教育装备建设上,忽视数据的挖掘、分析与整合。大数据在教育领域的发展使数据建设成为教育信息化的重头戏。如校园网络系统的运行、教学教务管理支持、面向特定学生的分析等等,都需要面对数据的采集、处理及其分析的集成问题。关注数据建设,开发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新一代教育平台,这将对学校的发展与未来的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学校竞争要素的调整。此前,设计教育环境、布置教育实验场景、洞察师意学情、采集教育信息、进行教育决策等等,往往依靠决策者拍脑袋或者办学者凭借经验来决定。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学校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办学理念再好,办学经验再丰富,也不一定能在教育竞争中获得优势,数据开始决定学校之间竞争的胜负。数据的数量、数据的分析与处理的能力、数据主导的决策,将成为获得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以数据为灵魂来主导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管理的旗帜。

三、大数据时代学校管理的发展趋势

“不会量化就无法管理。”大数据时代的学校管理更加强调数据依赖、数字化管理。大数据为学校管理者提升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学校管理的数据观念大大强化。发展是学校的主旋律,科学管理是学校发展的助推器。大数据没有否定这一原则,而是强化了科学管理的数据观念。数据是学校发展的基石,也是学校决策的基础。数据忠实地记录着学校的办学行为,并通过网络传输到“云”中。学校办学理念的提炼、发展规划的制定、办学模式的形成、教育评价的完善等,都源于各种数据的挖掘、积累与整合,并以数据可视化形式加以体现。数据资源成为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管理精细化的生命基因。如果缺乏对学校管理数据资源的挖掘、掌握和利用,就谈不上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更不用说要赢得未来的竞争。

学校管理内容的拓展。大数据时代,数据化管理首先表现为数据采集。学校拥有大量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数据,为数据分析提供了一定的信息基础。进一步加强学校数据采集工作,是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释放数据应用潜力的保证。其次是数据分析。这是数据管理的关键,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开发数据信息的功能,发挥数据信息的作用,实现对数据信息的有效掌控。例如,教师不必囿于主观认知和学养,只需通过数据关注学生的微观表现分析学生的学习行为数据便可掌握学生的学情,实现对学生的个性化评价。再次是数据安全。大数据把学校教学、行政、科研、财务等各个要素整合在一个系统。维护师生员工的隐私,有效存储并安全保护各种数据资源,是大数据时代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

学校管理方法的创新。大数据的本质就是教会人们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即面对问题时从数据里面找到问题的根源,进而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过去,不少学校数据的完整性与系统连贯性缺失,数据分析不力,刻板的原则和单纯的主观判断常常左右教育决策。大数据技术和应用不断推陈出新,推动学校向以数据为基础的教育管理模式转型。大数据反映了客观现实,不仅带来学校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的革新,还带来管理方法的创新。大数据时代,学校师生员工几乎“透明”地生存,每个人在数据空间中都会留下痕迹,折射其兴趣爱好、需求意愿、性格特征等内心世界。管理者只需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便可以洞悉和预判现实中师生员工的未来行为,准确定位师生的需求,从而实现精细化管理。

重塑学校管理职能。大数据时代,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数据都可能被广泛获取,在学校组织内有序传播,被合理解读,学校组织内部的透明度和沟通效率大幅度提升;同时管理层级进一步扁平化。这些特征使学校的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乃至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数据成为改善学校管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工具。学校管理决策将基于众多数据及其分析而得出,而非单一的直觉和经验。学校管理的重心将转移到围绕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教育数据资源的采集、组织和管理,数据资源价值的挖掘以及核心数据资源、紧密相关的数据资源的利用等职能上来。

四、大数据时代学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大数据的出现是社会进步、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大数据对于学校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直面还是逃避?这是学校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1.增强大数据意识

大数据承载着师生的需求,反映了师意学情。大数据意味着学校管理的重生,大数据正在颠覆传统的教育发展模式。学校管理者应抢抓这一机遇,树立大数据思维方式,善于透过忠实记录现实教育教学活动的数据,发现背后内在的教育规律,以数据管理推动科学决策,推动学校各项改革与发展。

2.推进大数据发展战略

第一,从学校发展战略上理解大数据的价值,更加注重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重视教育信息技术的创新,重视数据采集环境建设及其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分析与整合。第二,从数据资源的质量层面看,教育信息化的发展使学校已经具备大数据的基础条件,但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整合不深入、数据利用率低等。许多学校的数据分析、利用仍停留在初级水平,数据很难被发掘利用也反映了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数据不准确、不精确、不一致等诸多质量问题。因此,改进数据建设质量成为学校发展的当务之急。第三,在数据资源应用上应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使更多的数据可视化,降低数据的复杂性,助推数据资源共享,满足公众对数据的需求,重构并优化学校与公众、学校组织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提升学校形象,增进学校的美誉度。

3.创建大数据实现机制,提高从数据到决策的能力

首先,科学的教育决策既需要创新思维,又需要大数据的支撑。加强数据资源库建设,优化、整合现有的学校信息管理系统,是建构大数据实现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大数据时代,教育信息资源极其丰富,数据被大量产生、汇集,快速地流动更新、存储。大数据的核心不在于拥有数据,而是拿数据去做什么。为适应这一变化,学校管理者必须掌握数据分析与数据处理的技能,创新数据处理技术,提高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数据分析专家的作用,建设高效的数据治理机制,充分挖掘大数据带来的新价值。再次,以建设数据开放机制为契机,用数据说话,重塑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评价体系,以评促建,以数据纠偏,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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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韩翠峰.大数据带给图书馆的影响与挑战.图书与情报,2012(5).

[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3] 彭科峰.高文院士:多媒体大数据时代须解决四大问题.中国科学报,2013-08-22(1).

第2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推进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

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改变思维方式、管理理念、工作机制、资源配置和权力结构,推进征管改革,已是推进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选择。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构筑网上远程办税平台,实现申报数据的传递打印、自动汇总、审核判断及技术控制,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的质量和办税的效率。运用税务机关已经采集数据,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共享,有利于数据的增值利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二是降低征收和办税成本内在需求。新征管模式对税收征收的集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已经形成共识,改革成效逐步凸现,但是,随着基层分局的“紧缩”,客观上拉大了征纳双方往来距离,延长了办税路程和时间,增加了办税交通费用。同时,由于征纳双方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得到共享,纳税人办税成本普遍增大,也造成了税务机关高配置的硬件设备和先进网络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当前纳税户数高速增长,税务干部人力不足矛盾日渐突出,构建网上绿色通道,为解决征收成本、人力资源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有效而实用的途径。三是减轻办税人员税务干部工作负担的客观要求。随着新申报管理办法、金税工程和纳税评估的实施,无论是纳税申报还是相关资料的报送,无论是抄报税,还是发票认证,对数据的时效性、齐全性以及数据间的逻辑关系都提出了更高更严密要求,办税难度越来越大,税务干部受理审核的负担越来越重,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轻征纳双方工作负担,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愿望。

二、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改革传统办税方式

近年来,税务机关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构建了高配置的硬件和网络资源,为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物质保障。苏州市相城区国税局构建网上绿色通道,从提出设想、开始酝酿、探索积累到初步建立,经历了三年多时间,目前,已开发完善的网上绿色通道,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网上申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登录相城国税或苏州国税网站,轻轻点击“绿色通道”,便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将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从而完成纳税申报,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数据,通过税银联网系统完成税款的实时划缴。这是一种高速、安全、简捷的税收申报入库方式。二是网上审批。主要包括登记认定类、申报管理类、发票管理类、政策管理类等四个方面的22项具体审批项目。纳税人只要从网上提交相关涉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类型,分类处理,从而实现网上申请审批流程。三是网上登记。广大纳税人可以按照网上注明的登记资料和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间内,输入税务登记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预税务登记。四是信息查询。纳税人可以在线查询和下载本企业以往时期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购领、登记变更等各类涉税信息。

三、构建网上绿色通道,形成管理服务特色

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是税务部门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一场深刻的革命,不仅创新税收管理手段,而且提升服务层次。相城区国税局构建的网上绿色通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产权自主性。从需求论证、框架设计到程序开发的各个研发环节,都是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业务和技术优势独立完成的,核心技术由税务部门信息中心掌握。这种核心技术的“自”,能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而进行实时地更新,具有极强的主动性。二是技术先进性。B/S(简称“浏览器/服务器”)是Intranet的设计基础,通过浏览器方式,用户不断增多不会增加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压力,为用户无限拓展创造了条件。同时,运用B/S设计模式,纳税人不需安装客户端软件,不再需要对客户端逐一进行更新,当业务需求发生改变时,只需更改服务器端软件即可,真正实现客户端“零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和客户端“零维护”,为纳税人无偿使用网上绿色通道提供前提条件。三是信息共享性。绿色通道在独立运行的同时,兼顾与其他相关软件、数据的共享和关联。目前,既实现与江苏省国税征管系统的互通,又实现与金税认证报税系统、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系统、票表稽核系统、总局“四小票”采集软件和免抵退税软件等信息系统的连接。四是数据安全性。网上绿色通道通过使用J2EE框架多层结构和层次间防火墙的安全保护,构建一个科学的用户访问机制。纳税人登录绿色通道时,需要经过用户名、密码、企业编码、校验码等多层校验,确保税务数据的正确输入和稳定储存。

四、构建网上绿色通道,开创征纳双赢局面

网上绿色通道的建立,在实践中逐渐体现出管理与服务的新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一窗式”管理推向新阶段。网上绿色通道实现与金税工程共享,对申报核心数据进行四个方面的逻辑控制:第一,将金税抄报税系统中提供的专用发票销项信息以及电脑版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销项明细表,技术控制不可删除,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开票部分的销项数据;第二,将金税认证系统中提供的专用发票进项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中增值税进项明细表,技术控制不可添加,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进项数据;第三,将总局软件采集的“四小票”信息和免抵退税信息,通过数据检查和校验,导入到申报系统中,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四小票”和免抵退税数据;第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金默认为江苏国税征管操作系统确定的数据,技术控制不可更改,严格控制增值税申报留抵税金的一致性。这样不仅大大提高增值税申报的工作速度,而且实现“票表稽核”自动化,从而把“一窗式”管理推向新阶段。二是为创建数据增值利用构建新平台。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附表一共有346个字段,网上绿色通道的构建,对全部数据实现自动导入或通过逻辑判断后自动生成。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软件自动控制的申报数据已经占增值税申报总数据的100%。同时,对纳税人递交的申请、申报,凡涉及有数据关联的,都作逻辑判断审核。这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增值税申报表表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2)主表与附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本期申报数与历史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4)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数据与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逐一审核控制。上述申报数据的智能化审核,既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同时减轻税务干部人工审核负担,从而大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为推进“一户式”管理提供人力保障。以纳税申报为例。2003年,相城区一共3700余户一般纳税人,一年日常申报进、销项两张明细表数据读写总量在500万条左右。在使用了网上绿色通道后,所有已开具发票销项明细数据、进项明细数据自动导入到当月的申报中,年累计节省时间大约40880工时,这就意味着,节省16个税务干部不停工作1年的时间。目前,相城区国税局已把9名从事窗口工作的干部调到了责任区管理岗位,进一步充实了税收巡查工作力量,为管户到人、管事到位提供人力保证,也为全面落实总局“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迈出坚实的一步。四是为诠释服务内涵提供新手段。网上绿色通道的建立,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及时查询有关税法知识和服务资料,了解最新税收成果,改变以往征管数据只能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单向传递的格局,实现税务机关数据向纳税人真实反馈,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实际税赋核定等信息被统一纳入网络系统予以公开,任何人无权私自变通和更改,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得到保障。同时,广大纳税人有机会通过网络这一载体,不但能够十分方便地将他们所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网络提交税务部门或窗口,而且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解决问题、反馈信息、公正处理涉税案件等实施跟踪,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五是为实现征纳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构筑新载体。网上绿色通道把运用信息手段作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挖掘税收潜力、抑制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以科学合理的征管手段,降低损失率,提升收齐率,使得征管方式更加科学、合理、简化,征税更加容易,纳税更加便捷,征管质量明显提高,较好地实现征纳双方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

五、构建网上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展广阔前景

现代化税务管理模式创造了一个时空环境—网络空间。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构建网上绿色通道,为推进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

1、网上绿色通道必将以强大的生命力不断完善、提升和拓展。随着网上绿色通道的扩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方便、快速地办理各类涉税事宜,税务部门也能在互联网上从事越来越复杂的信息储存、信息交流、税源控管、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各种税收管理活动,把税务干部从繁重的办税窗口手工操作业务中解放出来,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代替人工作业,大大提高“生产力”,彻底改变过去运用“人海战术”加强税收征管的方法。尤其在“税务信息大集中”力量的感召下,如同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一样,网上绿色通道这个“虚拟办税机构”应运而生了。可以预见,在不远将来,网上绿色通道必将发展成为一个结构更科学、操作流程更合理、资源配置更优化,集税收征、管、查和“分析、监控、预测”于一体的税收征管网络体系和税务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3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实施信息化的引领和带动战略,不断提升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

找准现存问题,推进顶层设计

针对思想观念、数据、业务和应用四个方面突出问题,根据规划、土地和地矿三方面管理职能,按照“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职责定位,开展了信息化顶层设计,构建“全业务、全方位、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在系统设计上,构建“二网、一中心、一平台、一门户”的系统框架,促进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实现三级管理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实时在线运行。

在系统建设中,以数据为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要素数据库,实现地下、地表、地上各类信息的集中统一、内在关联、标准管理。

在系统应用中,主要业务审批过程实现网上综合办理,业务系统、公务系统、内部管理实现有机集成;所有非公务全部在网上单轨运行,全面实现文档一体化、办公督察催办自动化、文件分发归档智能化。

在信息服务方面,利用统一、实时的在线数据,针对个人、企业法人、相关政府部门的不同需求,形成标准化、制度化、分层公示的规划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产品。

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管理创新

利用技术手段,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管理创新,构筑“1332”即“一个平台、三条主线、三个层面、两个要素”的管理新格局。

“一个平台”:是以规范管理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着力构筑全市统一的管理平台。目前基本构筑了全市“一张图”,空间上涵盖地下、地表、地上,时间上贯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市统一数据平台,并加强动态维护,能较好反映规划国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布局、潜力、变化趋势,为加强行业管理和保障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三条主线”:实行管理、办理和监测“三分离”的工作制度。管理上,各业务处室的工作重心正由一桩一件的事务性审批转向宏观管理,工作角色由以往既制定规则,又负责审批,转为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业务指导。办理上,建立综合业务审理中心,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集中式、标准化行政审批,实现“阳光”下操作。在监测方面,着力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统一监管平台,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有效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三个层面”:是通过网络和应用,形成市局、区县局、基层规划国土所三级分工合作、协同办公的管理体系。市局重在政策设计制定和监管,区县局重在组织协调和推进,基层管理所重在具体操作落实。

“两个要素”:是指所有的数据信息必须“落地”;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动态更新。

依托信息技术,促进精细化管理

一是实施“三线管控”,保护资源,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将“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纳入统一数据平台,并实现“自动比对和机器管控”,确保基本农田不被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被突破,工业用地更加集中,布局更合理。

二是建设土地交易市场,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靠“制度加科技”,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实施主体的各项操作权力作了刚性的制度设计,形成了较为严密的阳光交易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环境。

第4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已是近年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经调查核实认定被争议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责令被争议企业限期予以更名。执法中。大多数被责令更名的企业能及时办理名称变更,但仍然有少数企业拒不更名,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均未有相关的行政处罚依据,因此对少数拒不更名企业的处理已成为登记机关在处理名称争议案件中颇感困惑事情。对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认为。对这类企业的处理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

其一,强制更名。企业对被依法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而拒不更名的问题,江苏省工商局曾于2000年向国家工商总局书面请示,总局在《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由于企业拒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致使纠正决定执行受阻的。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8条进行处理。”该条的核心是“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这就给登记机关有了依法行政的回旋余地,对名称争议处理中拒不更名的企业,可充分运用该条款,强制其改名。其具体操作为:1.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该条规定,再行下达强制更名的决定。2.若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变更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强制更名的决定,通过计算机技术处理(或直接走变更登记流程)。在该企业名称之后标明:“(根据××决定该名称已被依法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而被强制更名。)”该企业再行申请有关变更登记,所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名称之后将“(根据××决定该名称已被依法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而被强制更名)”的字段予以自行标注。此做法的意义在于:一是有法定依据。即登记主管机关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8条作出的强制更名决定;二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决定在其名称之后的标注并未直接改变其名称并侵犯其名称自利:三是在法律法规对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名称后缀标注,迫使企业履行登记主管机关强制更名行政决定的义务。

其二,以主体名称“不适宜”为由进行处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后,该被争议企业名称即处于依法应予以纠正的状态,如果该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工商登记事务的申请,登记机关可直接以“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作申请”为由,驳回申请,直到企业依法办理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变更为止。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育局)

第5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济南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系统,由济南市机构编制外网网站群、济南市机构编制内网办公系统两部分组成。外网网站群的核心业务功能是实现政务公开;内网办公系统的核心功能是汇聚台账、人员、历史资料等机构编制基础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服务,同时实现在线协同办公,达到提升行政效能的目标。

2011年5月起,济南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先后完成了申请立项、资金落实、软硬件采购、专家论证等环节,经过近三个月的开发,网站群于当年年底通过安全测评,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以一拖十”的网站群模式;2012年5月,内网办公系统的台账模块和资料库模块两大核心业务研发完成,通过试运行测试,于5月底正式上线运行。

二、目前系统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济南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成后,在系统运转整体情况较好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系统应用功能不断深入和拓展,内网办公系统运行初期在转变认识、规范管理、细化功能、数据共享、数据挖掘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和建设完善。

(一)信息化意识有待增强

在运行初期,逐步显现出“系统建设已经完成,实际操作应用效率不高”的局面,正面临着推广使用的困难,经调研了解,部分工作人员仍习惯于传统手工操作的工作模式是主要原因,尽管新的内网系统已建成,但仍存在“新瓶装老酒”,“穿新鞋,走老路”的问题。比如,内网办公系统已实现邮箱、即时通讯、公文流转等功能,但从系统中在线用户登陆频率和时长来看,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辅助办公的作用。经了解,全国各类电子政务系统在推广初期,都普遍存在类似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思想上还未转化到通过信息化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认识上来,依然习惯于传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二是受培训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侧重于现场演示,而缺少一对一的上机操作培训,因此对培训效果有一定影响。

(二)内网台账的基础数据管理使用缺少制度约束和业务规范

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济南市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对、录入、审核、呈报、应用等环节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数据准确、全面、及时的要求难以得到保证,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市编委2009年下发济编发[2009]16号文件,明确要求市和县(市)区严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建立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减)编审批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从今年模拟考核和核查情况来看,还存在入(减)编审批制度不规范,入(减)编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没有规范台账的情况,缺少人员日常增、减、调动的基本信息和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记录,人员来源、去向、事由和单位真实空超编等情况不明,无法实时掌握入(减)编数据和在编人数,客观上造成数字不实、不准,不能实时更新。二是由于发文规则所限,出现了相同机构编制信息没有实现同步调整的情况,造成“数出多门”、“数据打架”,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不能保证。三是受办公设备、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存在个别实名制系统更新滞后,数据不实、不牢的现象,同样影响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三)随着业务调整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开发完善

目前面临着业务功能需求随着机构编制管理业务不断调整变化的情况。一是信息系统建设以来,部分业务随着机构编制管理需要而不断地变化和调整,因此随着业务流程的调整,系统模块随之产生了新的功能需求,比如,为提升内网台账数据的维护管理水平,提出了增加用编审批和入(减)编台账模块的功能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和模块需求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新功能模块的设计和建设。二是前期我们在充分征求功能需求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系统开发。经了解,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信息员对系统的使用流程又产生了新的认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功能需求。从这两方面看,面对着仍在调整中的业务流程和功能需求,给计算机应用开发的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形成

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类型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一套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系统间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数据对接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市组织、财政、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各自拥有独立的干部、工资、人事、机构编制数据库,均已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所需数据信息虽相近或相同,但数据格式不统一,系统各自为战,独立、分散,没有实现部门间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制约机制,因此造成部门间信息资源重复收集,且应用程度不高,无法有效沟通和对接。这不仅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人事干部来说是一种负担,而且容易出现机构、编制、经费及人员管理不统一的现象,直接影响管理质量,无形当中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工作环节,降低了工作效率,由于缺乏部门间的沟通校对机制,所以极易产生部门间数据不一致甚至数据冲突的现象,影响了领导的决策。

(五)数据发掘分析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系统功能还存在偏重录入信息,忽视数据分析、整理和利用的问题,系统数据的利用率较低。在完成数据迁移和电子化相关工作后,在保证数据及时更新、准确的基础上,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反映机构编制变化情况,提供精确的查询统计。但随着系统不断使用,在思考如何深化系统应用及如何更好地为机构编制决策提供数据服务的过程中,碰到了新的问题和瓶颈。目前,基层采集的大量数据存入数据库后,由于系统缺少对数据横向、纵向多维度的综合分析功能模块,仅能实现简单的查询、汇总等,尚不能对数据进行动态加工,数据应用分析水平还处于浅层次阶段,使大量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尚无法实现机构编制变化情况的监控和预见性的分析,并为决策提供快速有效的数据服务。

市编办在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核心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利用商业智能的ETL工具,从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中抽取机构、人员等信息组成主数据集市,从统发工资数据、车改数据、医保数据抽取机构、人员等信息组成四组参考数据集市,建立四个维度的数据比对模型,通过在线分析工具分别用四个维度的参考数据集市与主数据集市进行比对,发现数据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如某一人员在实名制系统中是事业编制,而在医保数据中却属于公务员医保)。用户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终把正确的数据反馈到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中。

三、济南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高操作应用水平

全面加强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是推进信息系统应用的必要手段,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绝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更不是几个人就能做好的,需要全市编制系统联动参与。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该继续以培训作为推动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的支撑点,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形式,提高操作的熟练程度和运用系统开展业务的能力。继续加强对内网系统的使用规范、基础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增进机构编制干部对系统应用功能了解和前景的认识。同时,保持信息技术岗位人员队伍稳定,培养机构编制管理与信息化复合型人才,提高机构编制干部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二)建章立制,打牢系统运转的数据基础

建立数据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出台《济南市机构编制数据维护更新管理办法》,明确数据管理维护的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在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后,及时完成内网数据调整,通过制度约束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机构编制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建立数据管理使用维护的考核机制,明确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的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推动基础数据管理使用和实时更新,为系统正常运转打牢数据基础。通过建立日常的校对工作机制,实现机构编制审批电子台账、机构编制管理证、实名制数据库与内网台账的四统一,实现通过内网实时、准确导出各类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三)根据需求继续开发完善系统功能

随着机构编制业务的调整变化,系统应用模块也应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开发,应用功能的需求分析是开发的首要环节。在系统建设中,由于政通公司的开发人员并不从事机构编制工作,单从技术应用角度考虑机构编制业务流程信息化,个别方面会出现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及工作流程与系统功能有所偏差,因此需要在新的功能模块开发前,通过深入调研和交流,让开发人员对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组成、主要功能及部门间的关联性有一个深刻而全面的、前瞻性的理解,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发新的功能模块。开发过程中由系统建设人员与熟悉机构编制业务的人员共同完成,由掌握机构编制业务人员提出系统的功能需求(要系统做什么),开发人员负责对数据及流程进行加工提炼并以适当的形式加以表达,并注意业务间的约束条件,保证模块功能切实可行、逻辑关系正确,通过系统优化和软件编程实现在线办公。

(四)为系统横向对接预留接口

借鉴佛山市编办做法,根据我办和市人社局分开办公但共用系统的现状,建议目前仍保留统一数据库,并对系统涉及编办部分的业务功能进行细化分拆,同时通过研究对接省编办系统建设相关标准,优化和扩展机构编制业务的相关服务功能,这样既与人社局共用系统,又能保障我办在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分析决策上职能的独立运作,做到两个部门共用系统数据“分工不分家”。在此基础上,为系统的横向对接预留接口,建立部门间年度统计沟通校对机制,建立统计前沟通、统计中校对、统计后共享的跨部门协同工作和制约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精细,和科学的数据支持。

(五)继续开发数据挖掘功能

第6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

秀水街市场是北京最有影响的国际旅游购物市场,商标权保护问题突出。分局采取打击防范和引导提升相结合,不断强化市场主办单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促使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力推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使秀水街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以加强。

1,实施商标授权,打造“品牌秀水”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全面提升秀水形象,分局和秀水街市场管理公司决定共同打造“品牌秀水”。

打造“品牌秀水”,就必须全力推进商标授权经营,弘扬民族品牌,引进中华老字号和中国当代驰名商标,引入国际知名品牌,将秀水市场打造成为一个品牌市场。

为此,分局通过清理清退涉假商户,调整整合业态形式,形成了以中华老字号(包括谦祥益、内联升、盛锡福)为主要特色的中华丝绸一条街和精品走廊,为进一步推行商标授权经营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

商标授权经营的推行,必然涉及商户经营模式的调整和转型,亟须资金支持和扶助。为此,秀水街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对按商标授权经营要求调整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的商户给予租金减免,并为知名品牌进入秀水提供信誉担保,全力推进商标授权经营工作。

3,与国际知名品牌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

2006年6月7日,在中国商务部和欧盟高级官员的见证下,秀水街与欧盟20余家国际品牌代表签署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售假行为的谅解备忘录》,其内容主要是双方确定了“二步处理”原则,即市场对第一次被发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者,予以停业整顿:对第二次被发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者,终止租赁合同;同时,建立有效保障机制,并协助联合维权企业追究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4,汇编《市场管理规范》

在实施商标授权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制定了进货备案登记制、日常巡检制、导购违规记分卡制、黄牌警告制和奖励政策。分局将这些内容进行系统整理归纳。并上升到理论高度,汇编成《市场管理规范》,可供国内同类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借鉴。

二、建立商标数据库。完善商标授权经营制度

为了更好推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管理目标,分局总结团结湖辖区的经验,进一步建立以“一个核心,四项制度”为内容的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

一个核心:

指导市场主办单位进行商标数据收集,建立所、市场两级商标数据库,形成以商标数据库为核心的商标授权经营制度。

为实时掌握商标授权经营动态。我们为每个市场建立一个商标数据库,把市场内商标信息全部录入微机。对市场商标工作实施量化管理,截止到2006年10月底共收集商标数据7110条。数据库由市场情况统计表、注册商标统计表、未注册商标统计表、商标统计表、重点监控商户统计表五部分组成。

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营者对其经销的带有商标的商品来源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市场主办单位要在市场内实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完善市场自律体系,积极引导商户走“品牌”经营之路。要从调整商品结构人手,疏通渠道,积极引进在国际和国内有竞争力的品牌,将假冒品牌、“傍”名牌、信誉差的商品清退出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项制度:

1,市场商标数据实时分析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商标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之势。为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托商标层级流转监管机制,利用商标数据库强大的统计功能,对不同市场做出针对性分析,从而快速准确地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更多地投在被侵犯风险系数高的商标上,从而震慑潜在违法者。商标层级的标准是商标的风险系数,该系数可以通过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数量分析来导出。

2,数据交换与信息通报制度

该制度帮助T商部门对市场商标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时能及时与商标权利人及商标人取得联系,实时地做出行政指导:促进经营者、市场主办单位、商标权利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为三方搭建工商服务平台:定期对商标授权工作开展培训,请辖区内示范店介绍经验。积极帮助质量好、信誉高的未注册商标注册,让质量好、信誉高的商标受到更全面地保护,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

由于商户变更或季节性换货等原因,商标数据库内的数据容易滞后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特别注重数据信息的实时更新,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将商标变更情况统计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每周向工商所报送市场商标变更情况统计表,工商所每月汇总。工商所市场外勤在日常巡查中也要将商标变更情况列入工作内容。将巡查中所获得的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

3,以商标权流转层级为依托的商标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商标权流转的不同途径,分局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对于注册商标采取以商标权流转方式为依据的自有品牌、品牌、多级品牌、进口品牌实施层级监管,经营者对每一类品牌商品来源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对于未注册商标以国内品牌和进口品牌为划分标准实施单独监管。这种模式能够使市场主办单位在日常管理中更有效地将侵权商品清理出市场,能够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及时、准确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4,以户管标、以标管货的日常监管制度

为了能够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精确定位和准确定性,确保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工商所从五个方面落实此项制度:1,指导市场建立健全每个商户经营商品的商标管理档案和商标授权管理档案。2,制定服装小商品市场日常巡查的“六查六看”制度。3,开展阶段性商标自查自纠工作。4,设计具有商标检查内容的新式巡查记录单。5,商标禁售预警制度,监控除48种通报商标的其他注册商标。

第7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ACCESS 2003;;水晶报表

中图分类号:TP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04-10980-01

1 引言

新疆农业大学网络中心从开始开通了校园网用户上网业务之后,用户开户、收费登记、业务记录变更一直是以手工登记完成。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着手续办理繁杂;给用户分配公网IP地址复杂、IP管理不方便;业务数据安全性差、分散、统计困难;报表编制复杂,出错率高等诸多缺点。针对上述缺点,开发一个将手续简化,具有数据管理、统计方便,报表打印功能集于一身的应用系统已经势在必行。

Visual 是.NET的一种兼容语言,它支持包括实现继承、重载和带参数的构造函数在内的所有面向语言的特性,并且引入如结构化的异常处理等现代化语言结构,是一种代码编辑、编译、连接调试功能为一体的集成开发环境(IDE)。ACCESS 2003是常用的小型数据库,适用于小规模数据的管理。

2 系统需求分析

软件需求分析是软件工程周期上关键的一步,网络中心前台业务系统主要针对办理人员在前台业务中碰到的问题,通过需求分析,提出了系统需要完成以下几项功能:

(1)操作员的管理:其权限分为操作员和管理员。对操作员的权限有所划分。

(2)网络用户的管理:包括对用户的建立、修改、删除以及给用户分配或释放IP地址。

(3)IP地址的管理:对IP地址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对停用或删除的用户进行IP地址的释放。

(4)业务办理管理:对用户所办理的业务进行登记。

(5)统计功能:统计各类用户开通数,费用收缴情况。

(6)打印报表功能:打印新开通用户的信息单和每月变更用户单。

3 系统组成

如图1,该系统包括系统管理、用户管理、业务管理、IP地址管理、数据统计、报表打印六个模块,主程序中的系统管理模块主要是针对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设置的功能;用户管理模块主要是用户的添加、用户的删除、用户的修改的功能同时还包括对用户IP地址使用情况的管理;业务管理主要是对操作员业务办理的登记,以及操作人员的业务的查询;IP地址管理主要针对已经分配和未被分配的IP地址进行管理,统一了IP的管理;数据统计功能完成了对各类用户的相关统计、现金的统计和单独用户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打印通过水晶报表完成了对用户信息的打印和每月变更用户记录的打印。

图1 网络中心前台业务办理系统组成

4 数据库设计

4.1 网络中心前台业务办理系统主要涉及了4个实体和M:N关系,现将该系统转化为具体模式E_R模型具备功能为操作员(用户名,密码,权限);普通用户(用户名,姓名,IP地址);业务表(用户名,操作员,业务办理时间,金额,业务名称);IP地址表(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DNS地址);

4.2 用E-R模型建立了用户数据信息表、操作员数据表、IP地址信息表、业务信息登记表和用户操作信息表。以及以用户数据信息表和IP地址数据表建立的视图,如图3所示。

5 系统的实现

5.1 数据库链接技术

ADO .NET提供了平台互用和可收缩的数据访问功能。是统一数据访问的模型,它提供了链接ACCESS数据库的相容接口,以实现数据共享为目标的应用程序能够方便的对数据库进行各种操作。

图2 E-R图

图3 数据库视图

有许多对象,有Connection、Command、DataReader、DataAdapter等。首先看看ADOConnection。和ADO的ADODB.Connection对象相对应,ADOConnection维护一个到数据库的链路。为了使用对象,我们需要引入两个NameSpace:System.Data和System.Data.ADO,使用的Import指令就可以了:

Imports System.Data.OleDb

Imports System.Data.OleDb.OleDbConnection

和ADO的Connection对象类似,ADOConnection对象也有Open和Close两个方法。下面的这个例子展示了如何连接到本地的ACCESS2003上的NetFrontService数据库。

Public objOleDbConnection As OleDbConnection = NewOleDbConnection("Provider=Microsoft.Jet.OLEDB.4.0;Data Source=database\NetFrontService.mdb")

objOleDbConnection.Open()

objDataAdpter = New OleDbDataAdapter(sqlstr, objOleDbConnection)

objDataAdpter.Fill(objDataSet)

objOleDbConnection.Close()

我们设计了一个数据库链接类,命名为model.vb。将链接字符串都保存在这个文件中。当窗体要调用的数据库数据的时候,直接到该文件中调用相关代码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若要修改数据库链接字符串所带来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

上面的代码和ADO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应该提到的是,提供了两种数据库连接方式:ADO方式和SQL方式。这里我们是通过ADO方式连接到数据库。

5.2 水晶报表(Crystal Reports)的设计与编程

我们在该系统得报表在水晶报表编辑器中设计好,将定义好的数据集dataset中的字段插入设计好的报表中,然后对报表的输出格式进行设置,设置后将设计好的文件插入到VB的窗体中,从而在应用程序中调用。

Crystal Reports 数据库驱动程序被设计为可同时提供数据访问的拉模型和推模型。推模型需要开发人员编写代码以连接到数据库,执行 SQL 命令以创建与报表中的字段匹配的记录集或数据集,并且将该对象传递给报表。该方法使连接共享置入应用程序中,并在 Crystal Reports 收到数据之前先将数据筛选出来。 我们在这里用推的方法将数据传入水晶报表设计器中。

具体代码如下:

conn = "Provider=Microsoft.Jet.OLEDB.4.0;Data Source=database\lc.mdb"

query = "SELECT * FROM user_ipInfo WHERE user_id='" & Me.tbUserId.Text & "'"

oleAdapter.SelectCommand = New OleDbCommand(query, oleConn)

dataset = New DataSet

oleAdapter.Fill(dataset, "user_ipInfo")

ORpt.SetDataSource(dataset)

CRpUserInfo.ReportSource = ORpt

End Sub

6 结束语

网络中心前台业务办理系统已经在我单位使用了一个学期,该在系统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前台业务办理人员的业务办理效率。由于数据库采用了ACCESS2003数据库,对数据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在应用程序中查询和统计方面同样提高了工作效率,应用的效果较为显著。

参考文献:

[1]周忠荣,曾爱林.罗勇胜数据库原理与应用(Access)[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0-12.

[2]李崴.Visual 编程宝典[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189-192。

[3]蔡庆增,孙苓生.基于VB・NET技术的智能抄表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气应用.2006(3):113-114.

第8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学籍管理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流动性。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二)什么是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或建立、变动、完结”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三)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

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各省具体规定管理。

(四)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办法》所称学籍信息变动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人工更改。学籍正常变动包括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籍异动包括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其中转学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五)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的对象是学籍,涉及学生的行为,而学籍信息管理的对象是由此产生的信息。国家层面主要制定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省级层面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但不能和全国制度冲突,也不能规定其他省份的义务。

(六)什么是学校(机构)代码

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籍系统不应只是基础教育部门管理的工具,将来还应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应使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机构)代码库。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代码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代码库的对外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进行调整,每年9月一次,另一种是学校本身的变化,每三个月一次。内部使用不受周期的影响,学校在代码库获得学校(机构)代码后一天之内就可以进入学籍系统。

(七)什么是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办法》第四条对于学籍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第五条规定,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13年9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即“个人标识码”,明确了学籍号的具体生成规则。“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一是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二是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采用ISO7064:1983.MOD11-2校验码系统。

实施原则:一是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二是“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三是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学籍系统建立了对学生身份的认证制度,在身份认证之前,学籍系统会赋予学生一个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临时)+由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所以逻辑上与身份证号一致。目前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将来的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有身份证号码以后也不变。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户籍管理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出现错误,这就是经身份认证后需要各地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二、日常学籍管理和数据更新

将学籍系统用于日常学籍业务管理,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前提,是中小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学籍系统配置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各省份要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二)学籍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注册有以下几类工作:

1.在校生注册。学籍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建立,要做到信息全面、完整、准确,不漏一校一生一项。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对于身份证号错误的(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指两个以上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三)学籍信息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四)学籍异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此条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必然要求所有的学籍变动都通过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1.休学和复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转学。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考虑到各地情况和做法千差万别,《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未作统一规定,也不纳入学籍系统管理,而是要求各地自行确定转学条件和要求,也便于与各地现行的相关规定接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并盖章的问题,我们认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3.辍学和复学。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一是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4.跳级和留级。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是否允许跳级、留级,以及跳级、留级的条件和要求均由省级规定。学籍系统具有这样的功能,由省级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5.境外就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学籍系统中标注。

6.死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2014年6月1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专门发出《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要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五)学籍正常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高中阶段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2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六)学籍档案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1.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关于学籍档案的形式。《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3.关于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4.关于学籍档案的存档和归档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三、全面开展学籍系统应用

(一)充分利用学籍系统本身的功能

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列举了9个方面的应用。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目前,转学功能应用比较充分,下一步,其他方面功能的应用程度将成为学籍系统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

(二)因地制宜开发完善特色需求

各地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教育部正在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以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原来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目前正在进行测试,预计今年9月可用。

(三)高度重视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个大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2014年5月20日,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教基一司函〔2014〕33号),对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一,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第二,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方案。第三,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第四,数据导出方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用页面导出的办法。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四、做好过渡期的重点工作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之下,学籍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已经进入了以应用为主的新阶段。但我们必须看到,学籍系统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功能不够完善、个别学生没有进入系统、保障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应用还只是初步的,与日常学籍管理业务结合还不够紧密,特别是与作为教育事业统计依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可以把学籍系统数据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看作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学籍系统建设应用的下一个目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从目前到实现下一个目标,可以看作过渡期。过渡期可短可长,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在过渡期,我们要做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确保每一所学校(机构)拥有代码

我们在学籍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合法学校没有取得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导致学生信息无法录入。为此,2014年3月19日,基础教育一司和发展规划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共同印发了《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6号),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教发〔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的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发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三是加强对未经审批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未经审批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应再出现合法学校没有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

(二)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

实际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为加强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逐步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基础教育一司2014年5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2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一是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二是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三是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三)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学籍系统的生命,我们要不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数据问题概括起来即,人全不全、人准不准、数全不全、数准不准。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我们将在学籍系统中增加数据监测功能,方便各地各校及时了解数据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办法》规定建立数据核查机制,每年都组织学校将《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打印发放至每一位学生,请学生监护人核对、更新、补充有关信息。

(四)做好个别被清理的业务重新办理工作

第9篇:数据中心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籍信息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和应用,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需求,是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效途径。当前,学籍系统已经进入建设提质期和全面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发挥学籍系统作用,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更要从应用入手,厘清学籍管理的基本概念,深刻理解《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深度融合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日常业务,用好学籍系统各项数据,使其真正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提升中小学生基础教育治理水平的强大工具。

 

一、学籍管理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流动性。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二)什么是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或建立、变动、完结”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三)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

 

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各省具体规定管理。

 

(四)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办法》所称学籍信息变动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人工更改。学籍正常变动包括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籍异动包括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其中转学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五)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的对象是学籍,涉及学生的行为,而学籍信息管理的对象是由此产生的信息。国家层面主要制定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省级层面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但不能和全国制度冲突,也不能规定其他省份的义务。

 

(六)什么是学校(机构)代码

 

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籍系统不应只是基础教育部门管理的工具,将来还应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应使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机构)代码库。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代码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代码库的对外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进行调整,每年9月一次,另一种是学校本身的变化,每三个月一次。内部使用不受周期的影响,学校在代码库获得学校(机构)代码后一天之内就可以进入学籍系统。

 

(七)什么是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办法》第四条对于学籍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第五条规定,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13年9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即“个人标识码”,明确了学籍号的具体生成规则。“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一是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二是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实施原则:一是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二是“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三是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学籍系统建立了对学生身份的认证制度,在身份认证之前,学籍系统会赋予学生一个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临时)+由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所以逻辑上与身份证号一致。目前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将来的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有身份证号码以后也不变。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户籍管理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出现错误,这就是经身份认证后需要各地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二、日常学籍管理和数据更新

 

将学籍系统用于日常学籍业务管理,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前提,是中小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学籍系统配置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各省份要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二)学籍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注册有以下几类工作:

 

1.在校生注册。学籍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建立,要做到信息全面、完整、准确,不漏一校一生一项。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对于身份证号错误的(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指两个以上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三)学籍信息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四)学籍异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此条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必然要求所有的学籍变动都通过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1.休学和复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转学。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考虑到各地情况和做法千差万别,《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未作统一规定,也不纳入学籍系统管理,而是要求各地自行确定转学条件和要求,也便于与各地现行的相关规定接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并盖章的问题,我们认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3.辍学和复学。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一是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4.跳级和留级。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是否允许跳级、留级,以及跳级、留级的条件和要求均由省级规定。学籍系统具有这样的功能,由省级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5.境外就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学籍系统中标注。

 

6.死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2014年6月1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专门发出《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要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五)学籍正常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高中阶段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2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六)学籍档案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1.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关于学籍档案的形式。《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3.关于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4.关于学籍档案的存档和归档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三、全面开展学籍系统应用

 

(一)充分利用学籍系统本身的功能

 

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列举了9个方面的应用。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目前,转学功能应用比较充分,下一步,其他方面功能的应用程度将成为学籍系统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

 

(二)因地制宜开发完善特色需求

 

各地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教育部正在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以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原来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目前正在进行测试,预计今年9月可用。

 

(三)高度重视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个大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2014年5月20日,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教基一司函〔2014〕33号),对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一,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第二,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方案。第三,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第四,数据导出方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用页面导出的办法。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四、做好过渡期的重点工作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之下,学籍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已经进入了以应用为主的新阶段。但我们必须看到,学籍系统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功能不够完善、个别学生没有进入系统、保障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应用还只是初步的,与日常学籍管理业务结合还不够紧密,特别是与作为教育事业统计依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可以把学籍系统数据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看作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学籍系统建设应用的下一个目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从目前到实现下一个目标,可以看作过渡期。过渡期可短可长,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在过渡期,我们要做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确保每一所学校(机构)拥有代码

 

我们在学籍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合法学校没有取得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导致学生信息无法录入。为此,2014年3月19日,基础教育一司和发展规划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共同印发了《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6号),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教发〔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的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发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三是加强对未经审批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未经审批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应再出现合法学校没有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

 

(二)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

 

实际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为加强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逐步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基础教育一司2014年5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2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一是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二是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三是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三)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学籍系统的生命,我们要不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数据问题概括起来即,人全不全、人准不准、数全不全、数准不准。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我们将在学籍系统中增加数据监测功能,方便各地各校及时了解数据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办法》规定建立数据核查机制,每年都组织学校将《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打印发放至每一位学生,请学生监护人核对、更新、补充有关信息。

 

(四)做好个别被清理的业务重新办理工作

 

对学生进行统一升级操作之前,必须完成三个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操作和在办业务处理。没有完成的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将被清理而回到初始状态。为做好升级准备工作,教育部先后两次印发文件,提出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办理。据统计,全国毕业年级学生未办理业务从7月18日的24283件降至升级操作前的1245件,完成率达94.9%。对于没有完成的1245件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我们在记录、统计分析和明确责任之后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已清理的毕业年级学生未完成业务清单》,各地要对《已清理的毕业年级学生未完成业务清单》所列毕业年级学生业务逐一进行确认,需要继续办理的业务应按程序重新发起。休学或其他离校没有办理完成的,可进行毕业生回退后再办理。省内转学没有完成的,可通过省内招生流程完成转学。跨省转学没有完成的,可通过毕业后跨省就学流程实现转学。要组织未完成业务的责任学校和责任学籍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努力实现从明年开始统一升级操作前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完成率100%的目标。

 

同时,要尽快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系统的生命力全在于应用。为此,要根据基层学校的实际需求,开发完善筛选、排序、统计等功能,增加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上、下学交通管理、教材教辅管理等内容。要高度重视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的应用体验和感受,改进各项功能,把系统建成各级用户想用、易用、好用、爱用,直至离不开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应用水平,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