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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变更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工艺变更管理办法

第1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

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行纪活动。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2次受到行政处罚又有应受本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民间游散艺人的营业性演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7月30日《经济日报》)

第2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国外高职教育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高职教育一般都起步于经济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因为这个时期,新技术革命促使传统工业的技术全面改造,再加上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兴工业和现代管理制度的引入,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企业迅速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转化,大批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所以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有较高水平的技能型、技术型的实用人才及管理、经营、服务人才。高职教育在我国的兴起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特区的创立为外国先进技术、工艺的大量引进和广泛应用打开国门,从而使我国经济发展驶入了快车道。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常规技术的更新和改造,导致生产一线对人才类型和规格的需求发生显著变化。较高层次技术型、技能型及复合型人才受到产业界和经济界的特别欢迎;沿海等经济特区的开发和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异军崛起与快速发展加剧了区域与基层生产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的需求;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广大群众对高层次精神文化需求日趋强烈,广大青年学习科学技术和接受高等艺术教育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艺术高职教育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的必然产物。

二、艺术中职教育与艺术高职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艺术中职教育与艺术高职教育有着许多共同点,因为它们都将遵循艺术人才培养的规律,具有艺术教育的特殊性。首先,艺术教育具有较高的技能与技巧的要求。各艺术门类都有各自的基本技能与技法,这些基本技能与技法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艺术表达水平的高低。其次,艺术教育的灵魂是创造性。创造与创新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特色与要求,没有创造与创新的艺术是没有生命的艺术。再次,艺术教育强调要有感觉、个性和悟性。作为教师要善于启发引导,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在艺术教学的授课方式上也需要灵活多样。但是艺术中职教育与艺术高职教育之间的差异还是相当清晰的,主要表现为:1.管理方式不同。艺术中职教育在管理体制上是实行校长负责制,各科室直接对校长负责,科室的管理自较小;艺术高职教育在管理体制上则是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一般采取分权式的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领导主要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各专业系则享有较为独立的管理自。2.办学模式不同。艺术中职教育在管理方式上一般实行封闭的教学与管理模式,学生上课、上自习以及外出均统一管理,学生与外界的联系较少;艺术高职教育一般要求开放式的教学与管理模式,学生除上课外,其他时间更多的是由学生自主安排,不仅有春笋般的学生社团组织与兴趣小组,丰富多彩的校园学术交流活动,而且还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办学使学院与外界联系广泛。3.学生来源不同。艺术中职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初中毕业生,年龄偏小,其基本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艺术高职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高中毕业生,还有一部分为五年制高职学生,他们接近成年,已初步形成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自我约束能力较强。4.师资队伍要求不同。艺术中职学校师资队伍虽然有一定的办学成绩和举办职业教育的经验,具有一批专、兼职的“双师型”师资,设备与实习场所也比较符合艺术职业教育的要求。但是相对于艺术高职教育办学要求而言,原师资结构、学历层次、师生比、教学设备、新课程开设能力都有一定的差距。

三、当前艺术高职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艺术高职校多数是从各省部级、省部级重点艺术中等职业学校,经过高校设置评估升格为高等艺术职业学院。面对艺术高职教育这一新的教育模式,多数学校存在按原有的“内在逻辑”和思维习惯来办艺术高职。具体表现为:1.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目标清晰明确,并且按照培养去组织实施,是艺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基础。由于我国艺术高职教育刚刚起步,多数学校尚未确立自身的质量观和具体的规格要求,培养目标的偏移、模糊不清,导致把艺术高职教育办成了纯学历教育。2.特色不鲜明,人才质量不高。艺术高职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对艺术技巧的掌握并能熟练操作、演示为主,重视艺术实践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而当前的艺术高职教育教学及管理,普遍模仿艺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没有按职业岗位分析去开发课程与教学。没有深层次地思考人才未来在社会上的就业、创业情况,培养的艺术人才质量无法满足社会文化对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要求。3.专业设置上模仿艺术本科院校,传统教学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目前艺术高职校在专业设置上虽然强调与应用对口,但忽略对市场调研,缺少以市场运作的竞争机制作为艺术高职教育发展的动力,缺乏对国际艺术市场的了解,缺少对先进技术技能的学习、了解,教学中缺少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实习的机会,这些都影响了艺术高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转变办学理念是发展艺术高职教育的关键

艺术中等职业学校升格为艺术高职学院之后,全体教职工都要尽快转变观念实现角色转换。艺术高职培养的是适应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既不同于学术型人才,也不同于一般技能型人才,它具有高等教育性和职业性的双重特点。因此,在培养方式上既不能完全照搬艺术本科教育的办学思路,也不能变成艺术中等职业教育的简单升级,必须形成具有艺术高等教育与艺术职业教育特征相融合的高等艺术职业教育特色体系。

1.艺术高职教育的发展规划要“柔性化”。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规划的经历中呈现出一个共同趋势,这个趋势的特点就是“柔性化”。所谓“柔性化”就是指在指导思想上放弃试图以精确的数量去规范未来,代之以现有政策、制度和人才培养规格应变能力的增强;在实施形式上,强调宏观指导下的微观决策的自主性、创造性以及对市场变化的关注。世界著名的教育经济学者G·萨卡普洛斯在总结一些教育规划的主要理论及其方法的历史经验后提出:“今天的趋势是转向一个灵活的具有回旋余地的教育政策,以便容易适应变化中的环境。”国外发达国家的这些经验对艺术高职发展都是有所启示的。

2.艺术高职教育办学方式要突出特色意识和品牌意识。艺术高职教育是一个全新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每一所学校都要理性地认识自己,根据自身的历史沿革、条件和实际需要,选择自己的服务领域,利用现有的条件开发与众不同的专业。根据市场需要在课程设置、授课内容、技能培养结构、学生素质培养上力求独特,突出人才培养上的特色。在同一层次、同一类型的学校当中,办出一流水平,创出自己的品牌。品牌的形成,有一个比较长时期的积累和沉淀的过程,品牌是建立在优良质量的基础上的,没有优良质量作为基础,根本谈不上品牌。艺术高职教育事业要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必须突出特色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提高艺术高职教育的办学质量。

3.艺术高职校的管理要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在高校管理方面“古典管理学派曾主张管理层次系统化、规范化和集权化;行为科学学派则主张分权的、较为松散的工作组织。”笔者认为,艺术高职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我们不能因时代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管理学派,而否定古典管理学派理论和方法中许多对我国艺术高职教育管理有价值的部分。因为管理工作的不规范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就会造成管理混乱及降低艺术高职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其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简化和比较准确地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当然,制度要严,但要适度,要留有余地,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创造性地工作。

4.艺术高职校的师资队伍素质要提高。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培养质量的优劣。如果把学生比作学校的“产品”,那么教师就是“产品”的制造者,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已习惯于艺术中职教学模式的教师,要尽快实现由“替代型”向“指导型”转化,“知识型”向“智能型”转化,“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化。因而,全体教师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包括进行高等教育学、心理学、高校教学法等方面的培训,扩大知识面和提高学历层次。学院也应及时举办一些培训班,对专、兼职教师进行培训。同时还要创造有利条件引进一批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来充实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兼具科技能力和艺术创作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一批“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5.艺术高职校的课程设置要及时更新。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发展和建设一批社会急需、科技含量高的紧缺学科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作为与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艺术高职教育,其课程设置应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及社会对高层次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步。这就要求艺术高职教育的课程设置要有超前意识,使其不断更新,与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及社会需求形成一种动态的融合,迅速地建立起一批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工作平台,理清现有的艺术学科与新学科之间的关系,将那些在课程体系中过时的、陈旧的东西剔除、摒弃,融入新的科技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使艺术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艺术高职教育发展在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新世纪艺术高职人才培养的重大战略问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艺术高职教育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胡梅.特色与柔性——高职院校竞争中的取胜之道[J].职业技术教育.2001,6.

[2]杨进.中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挑战与对策[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4,4.

[3]姚启和.高等教育管理学[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

第3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10年前企业转让个人

据蔡彬介绍:1997年他以艺新村村民身份“买断”了艺新建材厂,并与当时建材厂所属单位签订了“转制契约书”。记者从蔡彬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中看到:

海州管理区、海州经济委员会,我公司所属的海城市艺新建材厂(即砖厂),是艺新村的集体企业,始建于20年前,经济效益都很好,为巩固集体经济有很大贡献。但因为该厂的设备老化,急需投入很大的资金作为改造,为落实海城市委、市政府有关体制改革的20条精神,结合我村的具体情况,经村党、政企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将该厂转让给蔡彬为私营企业,转让费40万元,一次付清。资金大部分偿还以前建厂时的贷款,一部分作为上新项目用。

另外,“海城市艺新建材厂(砖厂)转制契约书”中写道:

经领导研究决定,将艺新村所有权的集体企业,海城市艺新建材厂(即艺新砖厂)转让给村民蔡彬、王心刚为私营企业,有关细项商定如下条款:

一、转让固定资产权,包括现有的场地、机械、设备、库房、20门砖窑、电源、职工宿舍等。

二、办公室接收人有使用权,转让方如因修路等需占用时,接收方应予倒出。

三、转让后接受人有权更名、改建、改产、抵押、转卖、转租等(与)转让方无关。

四、转让费为人民币40万元,笔下交清不欠。

五、转让场地四至详见附图。

六、此契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海州管理区一份。

另有海州管理区相关人员签的“经审查,同意转制”的字样和公章。蔡彬说,这样一来这个企业已经是私人企业,只不过营业执照没有改变,仍然用的是集体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为蔡彬。

经营执照变更生是非

2003年3月,海城市海州区下发了(2003)3号文件 “关于注销海城市环北铸造厂等挂靠企业的决定”。其中,海城市艺新建材厂也被列入注销名单之列。作为原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蔡彬说自己理所当然地担当起换照的责任。于是,他让办事人员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这时发现当年的转制契约不见了,于是,办事人员找到艺新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契约印象补办了一份新的转制契约。2005年12月28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下发海州区(2005)56号文件“关于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转制的批复”。内容如下:

经管理区研究决定批复如下,将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蔡彬注销,出售给蔡雨斌,价格40万人民币,一次付清,转制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原法定代表人蔡彬负责处理。特此批复。海州管理区2005年12月28日。

蔡彬就是凭着这个批复于2006年1月将自己的艺新建材厂的法人资格注销,并以一个经营者的身份领取了营业执照。他说,自己一切都是按章办事,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违背法律。没想到,却被人以“侵占罪”举报到公安机关。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诉(2007)413号书显示:蔡彬于2007年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5月29日被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到法院。案由是:蔡彬于2006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伪造了该厂的清算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转制协议书等书面材料,骗取了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的批复文件后,将集体性质的艺新建材厂在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本厂的砖窑、电工房、仓库、宿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该厂的6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占为己有。被其占有的财产总价值人民币543.7656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背后迷雾重重

据蔡彬和其家人介绍,此案已经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4次。然而,迟迟未能宣判。而且在后来的庭审中,法院另行审理了非检察机关内容:即蔡彬涉嫌侵占合伙人财产。这位合伙人就是本案的举报人陈某(化名)。蔡彬说,陈某是他多年的合作伙伴,也是曾经最要好的哥们儿,两家早些年关系就非同一般,在海城合作了好几个企业。而艺新建材厂则是其中一个。当年陈某在村里身居要职,在蔡彬想买这个厂子的时候就提出合伙经营,又碍于对这个建材厂不好公开插手,便以其亲属的名义和蔡彬合作。

这些年来,陈某一直以合伙人的身份和蔡彬分享着艺新建材厂的利润。

蔡彬还说,当年以他的名义买下的艺新建材厂那40万资金里其中就有陈某的18万元,而在相关文件上,陈某则是转让方的代表。至于艺新村以及上级部门的批示也都是按照要求由转让方出具的,根本与己无关。蔡彬还指出:那份由艺新村委会和艺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明确写着将艺新建材厂转让给本村村民蔡彬。而在“海城市艺新建材厂(砖厂)转制契约书”中则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其中的王某正是陈某的“姑爷”。两份文件中主要被转让人的差异恰恰说明了陈某参股又对上级领导隐瞒真相的事实。陈某当时为了保护自己,私自将本应由他和蔡彬共同保管的契约私自放置,这为以后蔡彬需要契约不得不补办文件埋下了伏笔。

根据蔡彬本人的说法,和庭审中蔡彬的辩护人的辩护词:蔡彬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是企业财会人员一手经办,协议内容由村干部提供的,该名村干部是在找不到原协议的情况下参照当时转制报告内容形成。至于经营者的名字则延续了原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名字,所以用了蔡彬的名字。变更企业登记并不是蔡彬的本意,而是应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有关部门还要求必须出示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由于当年的讨论记录已经找不到了,考虑企业转制已成事实,便委托他人还原了一份纪要。并由他人签了名。虽有不当但实质内容并不违反当时的真实情况……

蔡彬说,企业实际早已经转制了,转让给我之后所有权就应该属于私人。如果说我侵占个人财产,我和合伙人仍然公平分红。双方手中均有合伙购买和共同经营协议书,而且在经营生产等环节仍然是双方的人员进行管理。“其实,整个事件就是因为想尽早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却因为过去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眼前的行为纰漏!”蔡彬说:“整个事情的起因是由于我与合伙人陈某之间多年合作积累的矛盾。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我的疏忽和他人的别有用心定我的罪呀!”

那么曾经的老友,多年的合作伙伴为什么要举报对方呢?

蔡彬说:“其实不是我想侵占别人财产,是陈某想把我给兼并了,因为我不配合他才想用这种办法逼我就范。如果说到犯罪的话,我想他开始就违法乱纪了,如果当年他不为了一己之私和我参股,如果他不把契约私自抽出保管,如果他保留好当初村民代表通过的决定……就没有以后这些事。2005年年初,陈某在艺新建材厂院内开办黑工厂(铁粉厂),年产量10万余吨,其生产的废渣多达30万吨;非法获益5000多万元,期间偷漏税达五六百万元。并且在黑厂生产过程中伤数人,死亡一人的事实均瞒报私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该厂仍在运营中。说我侵占国有土地,现在土地使用证没有改变。倒是他在双方共同使用的土地上擅自建起了黑厂,不仅污染环境,还破坏了土地和植被……”

和谐社会和为贵

记者在陈某与蔡彬合作的另一企业找到陈某。他表示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当记者问该企业的情况时,陈某回答说是股份制,记者又问目前股东有多少,得到的答案是多名,此前蔡彬表示该企业为他和陈某两个人的股份,记者继续追问:“那过去呢?”陈答:“两个人。”记者问:“那个人是谁?”陈又答:“不方便透露。”记者想通过海城市法院了解情况,相关部门表示需要记者到上级法院开具“允许接受采访介绍信”。

有相关法律界人士发表看法说,一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工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这只是一个履行行政手续的问题,出现纰漏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纠正,因为该企业转让个人经营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全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就此案的一些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更适合用民事诉讼和调解程序来解决。司法机关更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来对待当事人享有的司法权力。本案所谓的集体企业在数年前已转归个人所有,在变更营业执照后,尽管经营者标注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而合伙人仍然在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据悉,当事人蔡彬在取保候审期间于11月某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第4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科院校;艺术教学;教学管理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国内很多工科院校或综合类大学都陆续开设了艺术类相关专业,如音乐表演方向、设计方向或传媒方向的艺术专业。在工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办学过程中,往往与传统艺术院校有很大的区别,从培养学生的职业定位、教育方法、就业去向都与传统艺术院校有所不同。它有一定的办学优势,如可以从更广阔的科学文化、综合知识的平台中吸取丰富的养分,并为己所用。也可以采用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方式,在实践中更倾向于科学性、工程性,并可以与艺术性的交叉上进行开拓与创新。但是往往如此优秀的一个背景平台,在工科院校所开展的艺术类专业办学中未能完全发挥其整体优势,或者发挥的并不尽如人意。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教学导向性不明确,学生也未能很好的在学习中,正确认识自己的职业方向,毕业后想做什么,能做什么,缺少什么,又或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体现工科院校艺术生的创新价值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存在迷茫。因此对于工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的定位、创新方法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工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艺术院校相比,工科院校所开设的艺术类专业大多都是新办专业,学校的师资多以中青年教师为主,教学管理的经验相对不足。并且师资多为传统艺术院校毕业,因此在办学过程中,极易存在以下若干问题。

1.1忽略工科院校背景文化

工科院校在艺术类专业办学中,容易大幅度参照传统艺术院校的办学宗旨。但是工科院校中却不具备传统艺术院校那样的支撑背景与人文底蕴,因此工科院校的艺术办学往往很难在学科交叉上与工科大平台相互渗透、共同发展。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格格不入等现象。久而久之,恶性循环,教师办学也只是疲于应对各种教学常规、职业守则和教师职责等基本素质的开展而已。再者,部分工科院校开设专业类别不合理,有些院校开设纯艺术学科,既没自己的特点也拼不过传统艺术院校纯艺术,无法做到扬长避短。

1.2师资引进不合理

由于工科院校所开设的艺术专业应用性较强,而工科院校往往过于重视教师的学历,招聘要求多为博士学位,而具备博士学位的艺术人才大多偏向理论方向,且缺少应用实践环节的相关能力。无法胜任艺术专业办学中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三维艺术表现、数字化虚拟现实、材料工艺、计算机作曲等诸多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艺术课程。因此在办学中很难在科学与艺术结合的这个层面上,体现工科背景的大好优势,培养不出迎合市场需要的复合型艺术人才。

1.3教学忽略实践

目前,国内工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办学体系尚不完善,由于课程内涵、目标不清,上课随意性较大,因人设课,盲目随意增减课程的现象还依然存在。办学课程比较孤立,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缺少贯通衔接。教学过程往往忽略实践,导致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低下,然而面对这些办学缺点,很多教师却缺少客观的全面认识。只是一味认为高校艺术办学只是培养学生艺术理念与创意的摇篮,至于技术层面则是职业技术院校所培养的方向。而实践则是学生在实际工作才需要进行训练的。然后,这样的认识完全忽视了实践是创意转化为现实的唯一途径,若学生在大学里缺少实践操作的常识,缺乏动手应用能力,那么走上社会会感到学非所用,不能迅速融入复杂的社会实践中。

1.4缺少教学监督力度

工科院校开办艺术类专业,在教学监督的模式上大多参照工科专业监督体系,即通过院、校两级监督制度、学生评估制度来进行监督教学。其中在院校两级监督中,工科院校往往会对督导人员的定位在教务处行政人员及老专家、老教授身上, 这套体系如用在工科专业上,无疑是经过多年反复实践论证的必然结果。但用在艺术类专业上,往往失得其反。其中原因便是工科院校办艺术专业,时间跨度短,艺术专业又是极需新鲜创意与思维更新较快的专业类别。老专家,老教授也许通过课堂秩序、氛围上观察,根据自身教学经验可以对教学效果做出一定的判断,但是在教学的知识结构方面,尤其是一些新型思维,新技术层面上难以做出全面的分析。因为艺术类专业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不断迎合时尚,不断根据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艺术做出新诠释,时代节奏感颇快。再者,缺少教学监督力度还体现在艺术类办学监督中,没有一套完善优胜劣汰的监督机制。让部分教师在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安逸感且难以与时俱进。

2工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教学管理的改进与创新

2.1明确专业设置

工科院校开办艺术类专业,不能再走传统艺术院校老套路,应密切结合工科院校的背景文化与整体氛围,确立自己的专业设置,探索自己的办学路线,争取做到另辟溪径。而不是一味模仿传统艺术院校。同时需要牢记在工科院校办艺术专业,其优势是工科背景,劣势也是工科背景。因此必须走出一条科学与艺术相互统一、共同发展的新路线。在学科专业设置上应该充分利用院校整体优势,创办出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例如建筑类工科院校可开设建筑设计、环境艺术等专业,机械类工科院校可开设工业造型、产品装置等专业,信息工程类工科院校可以开设数码动画,虚拟现实、计算机作曲、新闻传媒等专业。

2.2优化师资结构

师资问题一直是办学中的重点,教育水平的高低实际上是师资实力的体现。优秀的学术与教学水平都是依靠师资素质而定。目前,国内工科院校开办艺术类专业时间较短,教育水平与国外同类大学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利用好现有条件,采用多渠道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师资综合实力。

1)在专业队伍中挑选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根据历年教学成果、科研成果选拔一批优秀教师,通过重点培养,在专业素质的深度与广度上进行全面提高。并通过他们进步带动整个专业团队形成更好的教学与科研氛围,使整个学科建设在协作中谋求共同发展。

2)组织中青年教师出国学习或引进国外知名院校留学人才。在办学中,部分应用型艺术专业知识体系更新较快,需要开阔新眼界,吸收新知识。这就需要组织一些有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出国接受培训,从而充实自身专业素养,力争做到与国际同步。同时也可以吸收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如工业设计、艺术设计、表演、电影等专业很多国外知名院校的教育地位有目共睹,这些留学人才因为有了一定留学经历,在专业水平、艺术理念、工作方式等方面,对比国内艺术院校人才而言是有很大的优势。

3)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吸引业界人才任教。对于工科院校一些应用性较强的艺术专业,不仅需要一批高学历、高职称的知识份子同时也需要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业界成果的人才,如设计师、工程师等。因为他们长期接触一线项目,对市场动态、行业标准、以及科研过程的种种方式方法,了如指掌,这正弥补了大多高校教学中缺少实践指导方面的缺陷。同时也能加强艺术类教学与科研的统一,促进专业建设长足发展,合理丰富师资配置。专业教育不再是纸上谈兵,专业建设合理融入业界人才会给院校提供更广阔的科研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更好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平台。

2.3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工科院校艺术类办学要体现自身特色,尤其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需要将学生所学的知识转化为一种应用能力,同时在教学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也能更好的让学生把知识融会贯通,对未来走上社会参加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因此在专业教学中需要做到把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起来培养学生。

1)提倡实践能力的培养。工科院校艺术办学,应用性较强。那么在课程设计中,需要避免封闭教学,应当使专业教育与社会项目、市场实践紧密的结合。可以从任课教师实际科研项目中引导学生进行实践。也可以校企结合的形式提供学生到公司、企业中进行培训,了解一线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与操作。这样既可以让学生开阔眼界,也可以让学生清楚自己的专业水准与市场定位是否脱节。学生学习不再是通过教师的作业分数才能了解到自己学习水平,而是通过更广阔的业界对比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让学生真正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形式锻炼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实现教学的最终目标。因此学校与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设计中,适当考虑给学生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相应的市场实践。

2)提倡市场意识的培养。培养市场意识是让学生对自己的前途有清醒的认识,使学生在压力之下产生动力,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并知道在专业学习上需要实实在在的主攻哪些科目。提高学生的抗风险能力,让学生在学习中拥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基础,预见市场发展的能力,及时拓展甚至转换专业的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等。这些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艺术专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是由专业的特点所决定的,比如环境设计、工业设计,前几年业界停留在手绘制图的阶段,但现在就必须掌握好计算机辅助才能进行设计。再比如游戏专业,前几年只需要做到三维技术熟练就可以胜任工作岗位,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游戏在三维的基础上,在向虚拟交互与现实技术过渡,那就需要业界人员改变旧观点,学习新知识,适当进行专业转变,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的淘汰。因此,在专业学习中,任课教师必须提倡学生对市场意识的培养。

3)加强合作研讨与交流。在工科院校的艺术专业办学中需要加强不同院校之间的研讨交流。可以由学校组织,教师带队的形式,与知名院校进行专业文化交流。通过了解不同院校相同艺术专业的办学模式、专业体系、知识结构,加强自身院校的学习与进步。既可以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可以让学生多了解其它院校学生的学习方法。利用院校之间的合作研讨与交流从而掌握更多的学习方法并加强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4完善教学督导体系

目前,工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如果在教学的同时不注重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就不能保证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根据社会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需要,工科院校办艺术类专业不但需要对教学不断摸索,还需要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在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1)合理强化教学督导组。首先,无论是深化教学,还是深化教学管理的督导体系,都需要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督导组。目前,大多工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督导人员在选择模式上都是参照工科院校共同的标准,即教务处行政人员或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与具有正高职称的老专家、老教授等组成。这样的组合在针对艺术类专业教学督导而言,存在一定的知识结构单一性。看似领导管理层与高职称教师俱在,但在教学督导的过程中,这样的团队难以针对应用程度较高的艺术类专业进行准确的教学评判,原因有两点:一是缺少青年教师,在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本观点并不意味青年教师教学经验比老教师全面,而是想表明艺术类专业是一门不断根据社会主流意识需要不断更新与创新的学科类别,在理解新时尚元素或接受新信息、学习新技术的过程中,青年教师相对比老教师接受的信息量要大。因此在教学督导人员搭配的层面上,除了安排老教师作为教学督导人员以外,应适当补充部分青年教师来完善与强化教学督导力度,同时也提高对教学质量评判的准确性;二是缺少业内人士督导,高校办学不仅是为了高校培养人才,也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在教学督导的过程中,如果全部选择在校人员作为督导成员,那么这种督导的评判标准只局限于学校内部。教学的内容是否与实践紧密结合,教出的学生是否能适应社会市场。这些答案如果等到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时再来验证那为时已晚。因此高校在督导人员的选择上,可以适当考虑聘请一些业界人士配合学校共同督导教学,同时也会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得以发展。

2)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合理的教学督导体系除了设置督导人员以外,还需要在人才培养战略中引入优胜劣汰机制,这也是国内教学督导机制的大势所趋。对当今国家所大力提倡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促进。因此,在艺术类专业办学中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并据此建立一套开放性的课程管理标准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一门专业课程能否开设,不再由一个既定计划做决定,而是由审定课程的督导组成员和选择课程的学生来共同决定。同样一门已开设多年的课程是否能继续开设,也应遵循以上原则。督导组衡量课程的可行性主要是根据学科标准评判,而学生选择课程的依据主要是依托社会适应性和现实的需求。 以上两方面是决定一门艺术类专业课程是否可持续开设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引入该机制,可以不断促进教师在教学中做到与时俱进,教师所教知识只会让学生更加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 赵黎.艺术院校的教学管理[J].中国成人教育,2006(2).

[2] 沈之隆.中美高校艺术教育的比较[J].中国教育报,2003(8).

[3] 潘鲁生.设计艺术教育笔谈[M].山东画板出版社,2007(7).

[4] 智效民,吴大猷.谈通才教育[M].大学人文,2004(9).

第5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古少明口中那件令他和公司感到懊恼甚至不忿的事情发生于2011年,彼时宝鹰公司正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做着积极筹备工作。

由于公司在成立初期曾发生过涉及企业经济性质的股权转让,因此确认其历史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就成为上市准备工作中不可忽略的内容。2011年3月,宝鹰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请求确认历史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的报告。

同年5月10日,宝鹰公司收到了复函。复函明确告知,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会长罗虹对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宝鹰公司前身)于1996年9月发生的股权转让有效性提出异议,并欲提讼。

宝鹰公司的上市工作不得不暂时中止。

集体变身民营的宝鹰

据古少明介绍,宝鹰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报经深圳市主管领导、文化局、民政局及建设局同意后出资成立的。公司最初名为深圳市欧凯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

同年7月,在经过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同意并报请深圳市建设局同意后,深圳市欧凯艺术装饰工程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更名和增加注资的变更手续。

公司正式更名为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性质依旧是集体。

1996年9月16日,宝鹰公司发生了一次涉及股权转让和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变更后,宝鹰公司的企业类型由集体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由单一的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变更为古少明和罗娘检两个自然人。

正是这次的股权转让,成为宝鹰上市的障碍。

“公司成立以后,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的罗虹会长就把他租给一个叫孔鹏的人,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他们亏了很多。”古少明向本刊记者介绍说,1996年的股权转让跟当时公司的严重亏损有着直接关系,“建设局要吊销牌照,后来没办法了,他们才说要转让”。

与此同时,1995年就下海从事同类型工作的古少明已经做了几个工程,“整体做下来感觉还挺好的,想要单独来做”。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成立同类型公司不仅有着资质上的要求,而且还需要经过市里审批,手续十分繁琐。所以,古少明在获悉宝鹰公司要转让的消息后,便开始与公司原股东谈判。

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之后便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因为涉及集体企业,所以要做评估,还要公证”,古少明告诉本刊记者,在签完了股权转让合同之后,他就去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至此,宝鹰公司变身为民营企业。

“从1996年到现在一直都没有问题,我们也历经增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人民币扩充到1. 65亿元人民币。”古少明告诉本刊记者,“宝鹰的效益一直不错,所以在2008年启动了上市进程,现在准备IPO了,他(罗虹)跑到上市办去说原来他是不卖公司的,说我古少明逼着他卖的。”

建设局没有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

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会长罗虹向本刊记者坦承,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确实在1996年做出过转让宝鹰公司股权的决定,而且也的确同古少明和罗娘检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不过罗虹强调,自己当时是在被古少明逼迫无奈的情况下才做出的妥协。

据罗虹介绍,古少明为了获得宝鹰公司的股权,花60万元买通了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孔鹏,并在其带领下多次前往自己的住所声称要买断宝鹰。

在考虑到已经跟一家台湾公司签订了两亿美元的工程合同,以及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所拥有的港澳台网络人脉和资源后,罗虹拒绝了古少明的要求。

罗虹说他没有想到的是,古少明在遭拒后的第二天只身前往他的住处。“他躺在我家的沙发上,说我不卖他就不走”,罗虹告诉本刊记者,为了摆脱古少明的纠缠,自己最终不得不违心妥协。

“签字时我也有另外的考虑。”罗虹说,在签署股权转让决定和合同的时候,自己就知道这些东西是无效的。“宝鹰公司是集体经济,按照1991年国务院88号令的规定,集体经济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罗虹说,他认为宝鹰公司的原审批部门建设局是肯定不会同意转让的,所以才签了字。

对于为何会如此坚信建设局不会同意宝鹰公司的股权转让,罗虹告诉本刊记者,这跟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特殊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

“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主要是为了对港澳台开展文化交流成立的,最早是挂靠在市统战部。”罗虹说,而宝鹰公司是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全资注册成立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承包业务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提供资金支持。

罗虹告诉本刊记者,由于不愿意向政府财政申领活动经费,所以在国家允许社会团体成立经济实体之后,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便打报告申请成立公司。“当时我给市政府主管常务副市长打报告,他和另一位副市长作了特批,建设局、文化局和民政局也都批示同意,就这样才有了宝鹰。”罗虹说。

正是清楚这其中的关系,罗虹坚信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局一定不会同意宝鹰公司的股权转让。而且在他看来,最终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直到今天,古少明都未拿到建设局关于同意宝鹰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而这也成为罗虹认定当年股权转让无效的关键所在。

涉嫌公有资产流失吗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6月27日,在宝鹰公司登记的所有10个股东中,古少明以出资7435. 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45. 07%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他这是公然侵吞公有资产。”罗虹略显激动地对本刊记者介绍说,1996年,宝鹰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增加到500万元人民币,还跟一家台湾企业签订了两亿美元的工程合同。古少明竟然想以58万元的价格买断宝鹰公司,“你想想我能卖给他吗?”罗虹说,就连古少明自己找的评估公司都给宝鹰公司做出了净值87万元人民币的评估结果。

话虽如此,但登记在册的工商资料里还是发生了涉及企业性质和股权的信息变更,而依据就是罗虹签字的股权转让决定和合同。

“这些都是假的。”罗虹说,古少明早就和孔鹏达成了协议。“他(古少明)早就把营业执照和公章拿到自己手里了,还做了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章程。”罗虹说,就是凭借着这些伪造的材料,古少明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申请。

“他一开始都不认识我,我猜想应该是工商局要求他补齐建设局的批文和我在变更后公司章程上的签字,所以才又回来找我。”罗虹说,虽然不知道古少明使用了什么手段让工商局在手续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受理了他提交的变更申请,但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股权所有人签字的变更后章程,工商局做的这些变更登记应该都是无效的。

在罗虹看来,虽然古少明成功拿到了自己签字确认的股权转让决定和合同,“但没有建设局的批文,股权转让合同依旧无效”。他告诉本刊记者,一计不成的古少明又生新计,在1997年提出了要跟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合股经营宝鹰公司。

1997年6月,古少明向罗虹提出了合股经营宝鹰公司的要求,很快双方便达成了共识。

同年6月6日,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向深圳市建设局提交了合股经营的请示;12日,古少明以深圳市粤坪实业公司的名义向东方艺术研究会做出承诺:同意合股经营该会下属的宝鹰公司,并同意按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各占50%。同时古少明保证,待市建设局批准后三天内把资金转到宝鹰公司账上。

1997年11月17日,深圳市建设局向东方艺术研究会下发了深建字(1997)608号《关于同意更名并合股经营的批复》,同意合股经营的请示,并请其督促深圳市粤坪实业公司在三个月内凭此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工商资料显示,宝鹰公司在1997年11月24日发生了信息变更,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加到了1000万元。然而变更后的宝鹰公司并未像之前约定的那样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和粤坪实业公司各占50%,而是自然人古少明和罗娘检各占半壁江山。

建设局是不是主管部门

罗虹的律师甘清洪认为,宝鹰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在没有集体经济原审批部门的同意批文和原股权所有者签字认可的变更章程情况下就受理了企业的变更申请,已经涉嫌渎职。因此他们希望该局能够撤销当年的错误决定,收回当时颁发出去的营业执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指责不认可,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彭丛林在调取了档案资料后明确告知本刊记者:“我们档案中的受理材料是完备的、合乎程序的,是没问题的。”

对此说法,甘清洪并不认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形式审查,一个是实质审查”。他进一步介绍说,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的辨认是形式上的审查,而对于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则属于实质审查。

同样有着监管义务的还有深圳市建设局。本刊记者了解到,在股权纠纷事件爆发以后,宝鹰公司曾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原深圳市建设局)提交过申请确认历史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的报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给出的复函内容为“根据职能分工,你司所请示内容属于工商行政部门权属,请向工商部门申请确认股权变更事实”。

基于这份复函,古少明认为深圳市建设局并不是宝鹰公司主管部门,因此在宝鹰公司的历史股权转让过程中,不需要得到建设局的同意批文。

深圳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邝龙桂和建筑业管理处处长马遥之也认为建设局并不是宝鹰公司的主管部门,因此其股权转让并不需要经过建设局的批准同意。“他(宝鹰公司)与我们的关系只是简单的报备而已,并不是什么主管关系。”马遥之说。

甘清洪则认为,如果只是简单的报备,那么建设局并不需要对宝鹰公司的更名和合股经营做出批示。“现有的建设局关于公司成立、更名和合股经营的三份批文里,都使用了‘经研究’、‘同意’等字样,这就充分说明他们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报备关系。”

对此,邝龙桂和马遥之都表示由于事隔久远,原来的工作人员都已不在之前的岗位,而自己也都是在事后才进入建设局工作,因此对于具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

古少明已经完胜了吗

据罗虹介绍,古少明曾主动与他约谈过几次,表示了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这一历史问题,而且也曾提出过给予他若干现金作为补偿,但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有一次谈完以后他叫他孩子送我回家,到了我家还给我留了10万块钱。”罗虹告诉本刊记者,自己不缺钱,因此对这些条件并不认可。

对于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的说法,古少明显得有些谨慎。他告诉本刊记者,罗虹并未主动向自己提出过现金要求。而对于给罗虹送过10万元一事,他说,“给过就是给过,这个没必要隐瞒”。不过对于这10万元的目的,古少明说并不是想以此作为解决纠纷的现金补偿,而是自己希望能够收藏一幅罗虹作品而给的预付款,“这个只是买画的定金”。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都坚称自己拥有宝鹰公司的合法股权,因此协商解决已经成为泡影,双方最终走上了司法程序。

2011年5月1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古少明和被申请人罗虹于同日达成的同意仲裁协议以及双方于1996年8月29日签订的《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过多方面调查取证和双方举证之后,深圳仲裁委员会于11月9日作出了长达34页的裁决书,确认了古少明、罗娘检与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于1996年8月29日签订的《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古少明是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不享有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

不满意这一结果的罗虹于2012年2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提出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申请。

由于坚持认为当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且工商局在材料不全的情况受理了古少明提出的变更登记涉嫌渎职,罗虹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宝鹰公司也被列为第三人。在书中,罗虹请求判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于1996年9月19日向第三人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将第三人的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

在经过庭审以及调查取证之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的全部。不满于此的罗虹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最终于2012年4月5日收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书。

第6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中职学校 管理模式 艺术班

一、开办艺术班的办学理念及起源

办学理念是中职学校之魂,是学校文化的积淀,是学校办学方向与办学思路的象征。海南省银行学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始终坚持“办学围着市场转,专业围着产业转,人才培养围着需求转”的目标,追求进步。但在实践中发现,我校主要专业为会计电算化和酒店管理,在招生时部分学生有舞蹈、唱歌、茶艺等特长。另外,随着国家对文化事业的不断重视,现已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故艺术类人才的社会需求量增加,艺术生的发展空间进而增大,亦增强了我校开办艺术班的信心。

我校办艺术班的最初理念起源于法国电影《放牛班的春天》和韩国影片女子监狱合唱团《和声》。《放牛班的春天》讲述教育故事,但又超越教育故事,讲述了一个管理制度极其苛刻的学校,一个铁血无情的校长,一群被贴上“问题学生”标签的孩子和一位优秀的学监兼音乐老师马修先生。他用音乐、诗歌和自身实践去引导学生,重塑学生的灵魂,使得学生能够爱上音乐,爱上合唱。最终受到了公爵夫人的接见和礼遇,学校及校长也因此受到社会的好评。另外,学生已将音乐当作学习和生活中的一部分,在合唱中能获得尊严、快乐与成长。《和声》则讲述了一群女囚犯与音乐的故事,每个犯人都有一段故事,或心酸或冲动或无奈,但他们是热爱生活,充满爱的人,狱中母亲贞慧在狱中生下了小珉宇,为了小珉宇能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她努力组建了合唱团,殊不知演出成功当天也是她与小珉宇离别那天。短暂消寂之后,女囚迎来了公演,经历“偷窃事件”的侮辱和怀疑后,她们最终登上了舞台,见到了熟悉的家人。“和声”停止后,与亲人相拥相泣,当长大后的小珉宇秉烛再次来到母亲身边时,却已不认识眼前的母亲。在女囚看来,她们不知何时再见自己亲人,但重要的是她们经历过合唱团,打开心结后存下的情谊,无论生死亦安之若素。《和声》利用歌声的形式重塑人的心灵,为我们呈现了真善美浑然一体的境界。由此可见,在中职学校中实施音乐教育,能帮助学生理解音乐的美与创造性,帮助学生心理减压,提高形象思维能力与创造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中职学校专业与艺术相结合的意义

专业与艺术相结合,可有效完善课程结构,形成学科体系,整合课程资源,实现学科渗透,保证中职学校教育整体发展,缩短中职生与普通高中学生的心理差距,提高自信心。在教育中,教师应注意经思想觉悟和高尚情操寓于美育之中,以美引善,提高学生的道德情操和审美情趣。通过音乐欣赏、舞蹈形体及茶艺等方式,进行艺术教育,使学生的兴趣爱好有针对性地通过课堂学习的形式,学习艺术的基本方法及理论,以提高其艺术审美能力、艺术素养及艺术欣赏能力。艺术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要途径,与中职学校而言,学生没有了普通中学生的升学压力,在提高艺术涵养和人文修养方面更有优势。故中职学校专业与艺术相结合也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中职学校专业与艺术相结合,可使中职生情绪饱满,积极向上,缓解紧张感,调剂精神,弥补技能操作中的单调,促进其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同时,实现专业与艺术相结合,可以有效协调不同专业间的不平衡性,增加不同学科的互动,避免了专业的单一性和人才培养的片面性,实现不同学科间的互动飞跃发展。中职学校也应将此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使得学生在愉悦的环境中成长,在五彩的旋律和画面中感受学习和生活的“美”,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学生的创造才能,开发学生的潜能。

三、中职学校专业与艺术相结合的方法及成效

随着中职教育的完善与发展,对中职生的人文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职学校应结合本校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艺术课程,使学生接受更为系统全面的艺术教育。譬如,我校在2012年招生时,根据学生的不同爱好,如舞蹈、歌曲、茶艺等,将学生编入次类班级,创建了2012会计电算化4班“舞蹈”班,该班级不仅是学校艺术团的骨干力量,而且在会计专业成绩上也名列前茅。班级共有32人,有23人拿到了助理会计师证。他们除学习文化课外,还要为学习的活动做贡献,不仅积极参加校内活动,同时在教育厅组织的比赛中更是以他们为轴心,并在比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成立2012会计电算化“舞蹈”班成功后,我校在2013级也编入了2013会计电算化8班“舞蹈班”、2013会计电算化9班“合唱班”和2013酒店类茶艺班。2013级舞蹈班代表我校参加了全市中学生文艺汇演,并在演出中,不时博得观众的阵阵掌声,被评为优秀演出队,为我校增光添彩,为我校学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2013酒店类茶艺班的同学也不相上下,熟悉掌握茶知识、茶艺手法等,在茶艺师职业技能赛中获得了优异成绩,为我校茶艺班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具有明显的就业优势。通过有针对性的开设艺术课程,实现专业与艺术相结合,丰富了中职生的学习内容,培养了优秀的技能型人才,缓解了就业压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对中职学校专业与艺术结合办学管理模式的思考

第7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素质教育 艺术教育 课业负担

罗田县实验小学一直以“以艺辅德,以艺益智,以艺健体,以艺陶情”的艺术教育核心理念指导艺术教育实践,稳步扎实地开展学校艺术教育,逐步形成了学校的办学特色。学校先后被命名为“湖北省艺术教育实验学校”、“湖北省美育先进单位”,连续两届获得“湖北省黄鹤美育节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连续三次获得“湖北省艺术小人才比赛组织工作先进单位”,2007年10月,学校被中央教科所命名为“中国特色教育理念与实践项目学校”。

一、转变观念,确立特色求发展

2000年初,国家教育部就明确提出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并出台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十七大”报告又一次明确指出:“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改变教育方式,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多年来,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切实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落到实处。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和考试次数的控制,让学生们感觉轻松了不少。

减负之后,为了充实学生的时间空白,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快乐成长,多年来,我校将“走特色教育之路,发展艺术教育”定为学校发展的突破口。一方面,艺术教育有助于发展人的全面思维、想象和创造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康丰富的感情世界,陶冶高尚情操,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个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艺术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愈来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我校具有这方面的基础。四十多年的艺术沉淀,学校具有一大批喜爱艺术的教师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发展艺术教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确立了目标后,学校充分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就“如何创建艺术特色教育”组织教师进行学习、讨论、研究,使之转化为每一位教职员工的共同信念和行为。

二、整体规划,构建机制作保证

我校依据《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黄冈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等法规,对学校艺术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了《罗田县实验小学艺术教育十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为全面深化艺术教育奠定了基础。同时,在领导管理、制度建设、常规工作、条件创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运作,使之呈现有序、有力、有声、有色的面貌。

1.注重管理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分管领导、艺术处主任、教研组长、艺术骨干教师组成的艺术特色教育领导小组,全面实施、协调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建立起“学校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全面抓,教研组长分工抓,骨干教师具体抓”的局面。

2.优化制度

学校先后制定了《罗田县实验小学艺术教师岗位职责》《罗田县实验小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方法》等,把艺术教育作为师生评优、评先进的一个重要参数,有力地规范了艺术教育工作行为,对广大教师(尤其是艺术教师)起到了极大的激励、促进作用。几年中,许多艺术教师由于业绩突出,有10人越级晋升一级工资,1人28岁就优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1人被评为“黄冈市优秀教师”。

3.立足常规

艺术学科的教育质量直接关系着艺术特色的办学成效。学校首先从班主任工作入手,把艺术教育融入班级工作管理和学校教学常规管理之中,切实保证不占挤、挪用艺术课程,确保课程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其次抓好教研组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经过多年的研究,我校的书法教学、少儿舞蹈已跻身黄冈市先进行列。学校每年召开艺术节,让艺术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参加了我校2003年百年校庆活动中的省政协副主席丁凤英同志曾这样说过:罗田县实验小学艺术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面向了全体学生,这是难能可贵的,也是真正实施素质教育的最大体现。

4.创设条件

学校想方设法,多方筹资,全力保证艺术教育的发展。目前学校艺术教育硬件设施初具规模,已有专用音乐、美术教室,舞蹈房以及民乐、铜管乐的练习房,新购置钢琴三台、数码钢琴十六台,象棋、围棋桌各十套,高档乒乓球发球机两台,乒乓球一百二十副,装备近百人的民乐乐器,配备近五十人的铜管乐器,腰鼓260只,各类表演服装近1000套,为正常开展艺术教育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加强师资,多种渠道铸精兵

在创建艺术教育办学特色的过程中,我校在师资建设中着重采用了“两条腿”一起走的方法。

“第一条腿”主要是面向全体教师。首先抓观念转变。采取了“学习、交流、讨论、讲座、参观”等活动,大力促进教师观念的转变,开阔了教师的眼界,增长了教师的见识,丰富了教师的阅历,对教师观念的转变起到了催化作用,也为实施艺术教育埋下必须的“伏笔”。其次,抓措施落实。根据《关于实施艺术教育办学特色的若干意见》中对各类教师的要求为准绳,组织落实、考核,从而使全体教师的思想行为统一到学校办学特色上来。

“第二条腿”主要面向全体专兼职艺术教师。多年来,学校大力培养专兼职艺术教师,具体形式有:(1)以老带新。(2)请专业教师带教。(3)外出学习。(4)岗位成长。(5)相互学习。(6)学历升造。(7)聘请全县艺术特长老师带教指导。(8)大胆转岗。多种渠道艺术教师培养机制造就了一支数量多、能力强、师德好的教师队伍。目前,我校共有专兼职艺术教师12人,有1名省级骨干教师,6名市级骨干教师,5名县级骨干教师;其中音乐教师石桂红老师荣获黄冈市优秀教师称号,美术教师洪赛奎是市、县美术学科带头人。

四、科研先导,扶持推进上台阶

为了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向更深层次发展,我校结合课堂艺术教学和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开展了一系列教育科研专题研究,从理论和实践各个层面探索艺术教育的规律,研究艺术教育的育人功能。学校先后开展了“以艺术教育为突破口的整体改革实验”、国家教委九五重点课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素质教育的管理、评价与监控研究”等实验,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艺术教师队伍。我校艺术教育课题研究成果在《湖北省中小学整体改革简报》上刊登;“湖北省艺术教育实验学校艺术教育成果汇报展演现场会”在我校召开;先后编辑了《尝试篇》《教案集》《成长篇》等研究成果册。石桂红老师主讲的音乐课,在湖北省青年教师优质课竞赛中两次荣获一等奖。

第8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艺术品;质押贷款;关键环节

艺术品质押贷款就是贷款人通过质押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以借款人拥有的艺术品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艺术品质押贷款与传统的质押贷款有很大区别,传统质押贷款主要为纸质文件,可以简单交由银行统一入库保存;而艺术品质押因其质押物的多样性,可能为书画、陶瓷、玉器珠宝等,则需要特定的仓储管理。艺术品质押贷款估值也与传统的质押贷款估值不同,除一般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外,还需要有专家对拟质押的艺术品进行鉴伪和评估,并对其来源进行鉴定。艺术品质押物的处置变现环节中,质押物能否像其他质押物一样快速变现,化解风险,获得经营收益,也是银行最担心的部分。下面针对艺术品质押贷款流程中的三个关键环节进行讨论。

1质押艺术品的估值

目前,艺术品的估值主要依赖于现实市场价格的预估。画廊和艺术家手中直接购买是在一级市场的主要成交方式,交易价格主要是买卖双方议价,但是这种议价也可能存在水分,不能作为估值依据。通过拍卖渠道即二级市场成交时,主要是通过竞价拍卖的形式成交的,但是我国的拍卖行操作缺少监管,对于艺术品价格的把握不准确,存在人为抬高拍卖价格等因素,因此给出的价格也不能完全参考。

2质押艺术品的仓储

艺术品办理质押贷款后,该质押物如何存储呢?这或许是每个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都将面临的问题。面对艺术品,尤其是价值高的艺术品,不能像普通的质押凭证一样随意摆放在库房中,简单堆砌管理,其对仓储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2.1仓储的条件

艺术品其实很娇贵,因为温湿度和仓储环境控制不好就会使其严重受损,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合理安排各类作品的存放方式是关键。

2.2仓储的空间利用率

目前市面上大多数仓库是建在艺术机构经营场所中,或者艺术家自己工作室中,金融机构的保管箱及仓库中很少有足够的仓储空间对质押的艺术品进行管理。

3质押艺术品的处置变现

随着艺术品收藏的盛行,艺术品的价格也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到底能值多少钱,给予多少贷款金额,也是银行最关心的问题。而且,当艺术品变成了银行的质押物,一旦出现风险,需要银行进行处置变现的时候,质押物的流动性就变得至关重要了。质押的艺术品不仅要卖得出、易变现,更要卖得快,银行才能从风险经营中获利。然而,如何将质押的艺术品处置变现呢?存在哪些难题?

首先,艺术品变现价格难以确定。目前,艺术品市场缺少相关的权威机构对艺术品价值进行鉴定与评估,使得价值无法确定或是鉴定混乱,艺术品交易自然也会受到影响,导致变现难或者变现时间长的问题出现。其次,变现的途径有局限性。像陶瓷、钱币、翡翠等一些藏品的二级市场并不完善,给收藏品的变现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4问题的解决办法

4.1估值问题

艺术品价格和估值主要指两个方面:第一,艺术品自身价值,如一个黄金工艺酒杯本身的价值及其作为工艺品的价值;第二,即时市场价格,包括附加值,如该黄金工艺酒杯的出土年份、稀缺性、保存完好的程度而带来的附加价值。根据艺术品获得途径的不同,估值方式也不相同。由拍卖所得的艺术品,可以参考拍卖价格及上手成交价格,并比照作者当年作品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如申请人自身收藏所得,则需要金融机构自有的专家评估组或者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艺术品进行鉴伪及估值,并与典当及拍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艺术品作回购估价;如艺术家为自身作品办理质押,也需要金融机构自身专家组和外部评估机构对艺术品进行估值,并与典当及拍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艺术品作回购估价。

4.2仓储问题

艺术品的仓储目前是个大难题,各家开办艺术品质押贷款的银行目前也无法独立完成严格的艺术品仓储管理。因为艺术品除了与其他日常质押品管理有相同的需求外,其占地面积大,品种多,对温度湿度要求高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首先,分类管理。艺术品的仓储一定要进行分类,平面的、立体的、各种材质的需要分类管理,对特殊的艺术品要进行特殊分类管理,单独存放。如果是平面类的作品,如水彩画,国画等,可以用悬挂和分类摆放的方式进行保存。而立体或具有不规则形状的,如雕塑和玉器等艺术品,除非单独安排仓库储存,否则得根据仓库存放作品的实际情况来分类安排。其次,艺术品的养护。一般仓储中的防火、防水基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众所周知,艺术品忌水,但是除了一般的洪水和其他漏水等情况,艺术品对湿度和温度的要求也十分严格,高温、干燥和潮湿都会对艺术品造成损害。最好的湿度条件是在45%~50%,最好的温度条件是在18℃~23℃。对于防火,我们都知道,一般储存货物的仓库都安装了探测器,出现险情的时候,会自动喷出防火气体或者液体。但是储存艺术品的仓库中,只能用不掺加任何化学物质无害于艺术品的防火气体,这对防火也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专业仓储公司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艺术品对仓储的要求较高,一般的仓储条件无法满足专业的保管和维护需求,所以当艺术品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专业的仓储公司必须出现在艺术品流通环节中。

4.3处置变现问题

作为质押物的艺术品核心应该是其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所以该艺术品不仅要买得进,更要卖得出,而且最好能够快速买卖。不过作为一种投资,艺术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流通性不强,那么该如何让质押的艺术品变现不再难呢?第一,实时掌握艺术品市场的成交规则、动态,积极与拍卖行、典当行以及画廊等终端机构沟通,并采取再保险及回购等合作方式,化解风险。第二,建立互联网沟通机制。除了实体市场,网络平台是近年来艺术品交易的一种新兴方式,可通过建立网上交流机制互通有无,并进行网上拍卖。第三,规范艺术品监管。例如,规范艺术品经营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艺术品鉴定及定价机制,打击售假贩假保证各种艺术品交易渠道的通畅等。

第9篇:工艺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去行政化与行政管理

何为高等艺术院校行政管理,什么又是行政化?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直接关乎我国高等艺术院校去行政化所去之的目标,对其清晰的界定至为重要。行政管理是高校管理中区别与教学活动、学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化则是直行政管理的过度。去行政化并不是指高校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人员的行政级别化的去除,而是指在政府与高校之间以及高校内部不适合采用行政强制命令方式进行管理的领域也利用行政方式进行的行政方式管理。因此高等艺术院校的去行政化也就是去除这些不适合采用行政强制命令方式进行管理的领域也利用行政方式进行的行政管理。例如学校全部事务的治理,学术活动的管理,艺术展演资源的配置等。

行政管理并不等同于行政化,艺术院校一些事务离不开行政管理。譬如院校对党委、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管理及其这些部门的内部管理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对此就不能理解为行政化。但对于,院校的艺术创新与学术发展、招生选拔与规划、学科设置等活动,就不该由政府或者教育行政机构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因其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并不完全了解各艺术院校的内部详细情况。同样,院校内部对各二级院系的管理和学术活动和艺术资源管理,也不宜采取行政化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化的表现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邵鸿在《改变行政化趋向,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报告中指出,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外部表现是:第一大学办学自主权不断受到挤压,第二大学行政级别不断被强调,第三官员在大学的任职越来越普遍。这都使大学行政化格局更为严重。高等学校行政化的内部表现是:第一大学内部行政机构成为学校主导部门,第二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第三教代会被边缘化。国内关于行政化的研究也比较多,综合起来结合高等艺术学校的特点可以梳理出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化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艺术院校管理泛化

高等艺术院校治理结构设计的首要任务应在于保障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目前的组织结构中,不论是校院系三级管理还是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院系并不具有独立性,不是一个学术组织,而是管理机构。高等艺术院校内各层组织层级分明,类似于行政机关,也分为党委、人事、教学、招生、科研、财务、后勤等,直接对照教育主管部门机关设计而对应,对学术管理和艺术创造展演也纳入行政管理体系中。此管理模式确实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不利于艺术教育的发展。

2、高等艺术院校管理机构的科层式

高等艺术院校机构设计按照一般政府机构设计来建设,党政机构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行政的格式,门户对应,具有较强的对接性。按照科层式运行,用层级管理和工作方式管理院校,同构、同质。按照我国对公办高等艺术院校的定义,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组织的特性,不过,长期以来,高等艺术院校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党和政府对艺术教育的管理职能,成为党政机关的自然延伸。此种定位也决定了高等艺术院校内部设计必然采取科层制管理模式,内部运行也仿照党政机关管理流程。

3、高等艺术院校学术、艺术创造展演组织行政化

院校内部教师不遵循学术规范、艺术规律大干快上形象工程、学术组织过于行政化。高等院校学术组织和学术权威的官员化,导致了“大学学术组织运作的官僚风格、长官意志、非学术标准及目标等”。[1]大学学术组织的建设依赖行政管理运行模式,按照行政思维和模式办学,追求学术绩效,攀比学术政绩,造就了一批假大空的学术成果,是学术组织的严重异化,从而造成学术创新裹足不前,学术大家凡善可陈,学术资源滥用,学术研究低水平重复,甚至出现“权学交易”等学术腐败现象。[2]

4、高等艺术院校管理者的官本位

以行政级别划分管理的职责和权力,管理人员角色的官员特征。

不是以教授、艺术家的学术水平艺术造诣来衡量价值,而是以职务职称、个人身份、官职级别来为衡量学术价值。主要表现为:高等艺术院校与政府及其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行政权力主导地位普遍,教职工把获取管理职位作为得到学术资源分配权力的手段。其对教职工、学生和艺术创造与展演主体地位的动摇,是对院校服务性质的严重挑战,反叛艺术独立与创新,必将导致院校学术氛围弱化,艺术创作水平下降,办学质量下滑,使急功近利和艺术浮躁之风泛滥。

以上关于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化的表现可以看到此现象对于艺术院校产生的种种弊端,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导致我国缺乏世界一流大学的原因。因其政府高度管制,行政权力的强化,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创造性、研究性院校。因为政府要直接面对所有的大学,也就只能设立统一的规则和统一的标准,采取标准从低的评判和管理原则,最后只能用管理三流大学的手段和方法来管理一流大学。其结果,就是所有的大学均向三流大学靠拢,根本不可能办出真正意义上的一流大学。[3] 没有一流的艺术院校就很难培养处杰出的艺术人才,缺乏杰出的艺术人才很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也将对国家的软实力发展缺乏有力支撑。

三、高等艺术院校去行政化的改革与实践

高等艺术院校的去行政化需从院校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切入。艺术的发展和教育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其办学具有专业性、创新性典型性特征。这需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与文联、专业委员会的指导,需要经济和艺术资源的支持与融通。高等艺术院校办学与政府及经济社会呈现关联度较强。去行政化,对院校外部而言是要分清和理顺政府与院校之间的管理和服务关系,明确哪些事情是属于政府管理,哪些事情是属于政府服务,才用何种方式管理艺术院校、转变政府的管理内容及方式,规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行为。院校内部则是党政分工明确、增强管理民主化、确立师生主体地位。

1、转变政府管理内容与模式

高等艺术院校外部去行政化亟待调整院校和政府关系,是去行政化的关键。在我国历史传统上,政府与学校就是官学一体,[4]当下我国高等教育的治理结构表现出行政主导型、集权型的特征,院校依附于政府,作为其主管的教育机构受支配的地位一时难以改变。院校领导班子任命、专业和学科设置、人员编制、招生计划、质量评估等的办学自主权还未完全下放到艺术院校;办学经费也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缺乏发挥艺术院校自身服务职能,以便扩大社会融资渠道与规模。这是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思维的教育理念,也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化的展现。管理定位不准,常常越位或者缺位,甚至权力泛化或被滥用。[5]自上而下依然是改革的路径,应该充分肯定,过去30多年来正是市场经济激发了众多高等艺术院校的办学活力与水平,改善了艺术教育结构,促进了艺术人才培养。改革的推进主要依赖于教育政策的实施,这种自上而下的路径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与社情,成本小、阻力少、效果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院校党政分工明确、增强民主管理、确立师生主体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艺术院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也存在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利、民主权利结构。党委管方向、管干部、管人才、管监督、管“三重一大”,决定了其领导中心地位。院校行政化内部来看,主要是学术权利、艺术创造展演自由的保障、发挥和党政权力正确行使与自我约束、规范。随着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文化艺术迎来了大发展、大繁荣时期,高等艺术院校办学规模、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内部也滋生着官僚主义、家长作风。切实改进和加强行政人员的修养、素质、转变工作作风,需提到重要议程上面来。实践中,高等艺术院校教授群体人数不多,学术权利矛盾不突出,尊重艺术教育规律、坚持教授治学、专家治校作为院校发展的长期方向,尊重艺术自由,营造宽松创造展演环境,激励艺术创新与发展。在学术、教学、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职称评审、科研立项与评审等,避免行政干预,尊重学术权利,交由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教代会、职代会、学位委员会作用。

增强民主管理、加强民主建设,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实施相关管理委员会,明确师生主体地位,克服一切由行政部门决定,形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在涉及院校重大决策、发展事务等充分调研、听取一线教职工意见,涉及学生事务更要充分听取学生诉愿,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院校内部行政机构要高效有序,强化服务意识。艺术专业教师从事的是一种具备个性特色的工作,自由与平等是其所希望的工作及文化环境。